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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法律專欄
... 【預設機制讓 MPL-2.0 程式碼可以同時適用 GPL 來授權散布】 MPL 系列條款由 Mozilla 基金會 (Mozilla Foundation) 所制定,其規定 MPL 的衍生檔案仍然必須適用 MPL 繼續授權,因此同樣是一份具有授權拘束性的條款,與 GPL 原則上並無法結合相容在同一個專案中。不過為了讓 MPL 可以與 GPL、LGPL 等條款相容,Mozilla 基金會在授權機制上做了調整,弱化 ...
Tuesday, 28 Januar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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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GPL-2.0、GPL-3.0、LGPL-2.1、LGPL-3.0、MPL-1.1、MPL-2.0、EPL-1.0 與 CDDL-1.0 這八份條款授權的元件,也是可以選擇的另外一種類別。這類授權條款都具有「授權拘束性(註二)」,原則上會拘束元件修改版本的授權方式,也就是修改後的衍生程式必須採用相同條款來授權,無法採用其他條款授權,例如元件原本採用 GPL-2.0 授權,修改後的版本也因此必須採用 ...
Monday, 29 Jul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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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2013) 3 月 adhoc dataservice GmbH 與 Buhl Data Service GmbH 兩間德國公司在 Bochum 地方法院達成和解協議(註一),這是針對違反 LGPL-3.0(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3.0,註二)授權條款所達成的法庭和解,具有司法審判上既判力的效果,此一和解結果當事人不得再依司法手段爭執,從實務上來看,這樣的法庭和解也很有機會在未來相類的爭訟案件上,具有參考的地位。在當前自由開源軟體的侵權案例中,多是當事人自行談妥條件後進行庭外和解,經過法院訴訟程序而具有既判力的案例較少,因此本文將會介紹此案的內容,以供有興趣進一步了解自由開源軟體侵權案例的讀者參照之用。 ...
Tuesday, 28 Ma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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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用的需求時,最保險與尊重權利人的方式,還是應該先行洽詢其原始權利人,探詢權利人的解讀態度之後,再行進行 sublicense 機制的應用。 【GNU 系列條款改採其他方式來處理授權鏈日益龐大的可能性】 GNU 系列授權條款如 GPL-2.0、GPL-3.0、LGPL-2.1、LGPL-3.0、AGPL-3.0,在程式著作權方面,多數的看法是不允許 sublicense 機制的運作的,這是因為 ...
Tuesday, 26 Februar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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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SD-2-Clause、BSD-3-Clause(以下統稱這兩份授權條款為 BSD)、MIT、Apache-2.0、EPL-1.0、MPL-2.0、CDDL-1.0、GPL-2.0、GPL-3.0、LGPL-2.1、LGPL-3.0 與 AGPL-3.0 等,摘要式說明這些條款中與專利相關的規定,希望可以幫助有需要的朋友,能得到進一步掌握自由開源專利議題的參考資訊。 【未有任何專利相關明示規定的授權條款】 ...
Tuesday, 29 January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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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PL-2.0 不但能夠與 Apache license 在同一個軟體專案下合諧運作而不產生衝突,透過「備位條款」的新機制,也能夠在需要的時候與 GPL、LGPL、AGPL 相容,使程式碼更易於再次被利用及散布(註二)。本文以下將針對此次改版的 MPL-2.0 與之前 1.1 版的主要差異點作要點分析。
差異要點分析
一、定義條款
將「適用程式」(Covered Code) ...
Monday, 23 April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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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Copyleft 此一觀念最早由 GNU Project 的主持人 Richard M. Stallman 所提出,而被廣泛運用在 GNU Project 所適用的公眾授權條款如 GPL、LGPL 與 GFDL,其主張自由開源軟體的著作權人仍可主張著作權法所賦予的權利,再以著作權人的身份規範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方式,原作者可於授權條款中,明示允許他人對作品進行修改,但同時要求衍生作品的改作人,亦必須採用同樣的授權模式向後散布這個衍生作品,以確保原程式與衍生程式能持續為社會公眾自由使用,此種以著作權人立場要求原作品及其衍生作品,於後續散布過程仍須依循同樣遊戲規則的授權方式,就是 ...
Friday, 23 December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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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L 授權圖示的本體,那麼依照 GPL 的 Copyleft 授權特性,被修改過的圖示便必須要採用 GPL 來進行後續的散布。 而除了 GPL 授權的圖示以外,目前網際網路上還能找到不少採用 LGPL 與 Creative Commons(註四)授權的圖示。Creative Commons 的預設授權內容,本身就適用各類的圖文與影音多媒體創作,所以不會有 GPL 適用到圖示上所產生的解釋問題。而論以 ...
Friday, 20 February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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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了約一年半開放式網路論壇的意見討論,LGPL-3.0(註一)亦隨著 GPL-3.0 於 2007 年 6 月 29 日同天定稿,其基本的修正趨勢可大分為兩點,第一就是在函式庫程式 (library) 的應用方面更添彈性,LGPL-3.0 授權條款一方面試圖微調外擴性質的授權拘束性(註二),卻也同時拓深了所轄函式庫可能的散布管道;第二是將函式庫的實際運行法則案例化,舉凡 LGPL-3.0 條款第 ...
Monday, 27 August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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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FL-3.0、OSL-3.0 與 MPL-1.1(註一)均有類似的規定。 最著名的 GPL-2.0 與 LGPL-2.1 則是在條款一開始之處,透過條款的著作權聲明,明示禁止他人修改條款內容,此外,這兩份條款還規定,任何一位使用者都不可以對程式後續收受者的權利增加任何限制,因此一般人僅可以單純地使用 GPL-2.0/LGPL-2.1 來授權自己的程式,並無法修改條款內容後再來使用(註二)。 不過這並不代表完全沒有轉寰之道,GNU ...
Friday, 09 February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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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BSD 類別與其他類別」的分類方式。 ▲ 圖1 自由開源軟體授權三分法示意圖 【GPL 類別強調軟體專案無論後續如何散布,使用者都會擁有不受限制的改作與重製散布等自由,不過相對而言、程式的改作者與散布者必須保障後手的改作與散布自由,就是 GPL 類別程式使用者所會受到的最大限制。】 屬於 GPL 類別的授權條款,原則上皆為自由軟體基金會所發布的 GNU 計畫相關授權條款,包括 GPL-2.0、LGPL-2.1、GPL-3.0、LGPL-3.0,與 ...
Thursday, 11 January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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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PL 的英文全文是「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註一)」,那麼顧名思義,LGPL 在內容上是較為寬鬆的「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所以說、LGPL 的基本架構與義務性要求都與 GPL 如出一轍,例如 Copyleft 的授權循環拘束機制,不得向收受程式者收取軟體授權金等特色皆幾近相同,不過、既然名為「寬鬆」,那必然也會有若干獨立於 ...
Thursday, 19 January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