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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與專屬軟體,誰的應用需要被規範?

◎ 本篇文章傳達筆者意見,不代表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立場,回覆意見請見部落格原文網址:https://blog.ofset.org/ckhung/index.php?post/108b2

研考會正在擬定「政府應用自由軟體共通需求規範」,我曾受邀參與 3/31 的外部專家會議。政府關心自由軟體,是一件好事;但是訂定這樣的縱向規範,真的有助於政府採用自由軟體嗎?或者應該換個方式訂定橫向規範,對專屬軟體與自由軟體一視同仁呢?

與會的眾多代表當中,有許多來自政府單位的朋友,從使用者的角度發言。他們認為:Linux 版本眾多,若不設定一個規範,真不知應該如何採購和使用自由軟體。

請想像一個情境:假設政府機關僱用公務員,向來以國民黨黨員為主,也僱了一點其他黨籍的人士;但從不僱用無黨籍人士。而後開始有一種呼聲:政府機關不應只獨厚特定政黨的黨員,應該也要開放錄用其他黨的黨員,甚至是無黨籍人士。但是各機關主管對於僱用無黨籍人士感到非常困擾,因為無黨籍人士沒有黨證字號和一貫的中心思想,於是政府開始研究訂定「政府僱用無黨籍人士共通需求規範」,例如無黨籍人士必須通過某些身心健康的檢查等等。

當然,這很合理。要作為一位公務人員,的確應該具備一些基本的身心健康條件。但是在比喻上,特定政黨人士呢?他們卻不需要接受任何檢查,不需要符合任何規範?有了這個規範之後,無黨籍人士想要進入政府機關服務時,面臨的門檻是提高了,還是降低了呢?無黨籍人士與特定政黨人士的權益,是越來越平等了,還是越來越不平等了呢?

呃,有人在臺下抗議為什麼拿國民黨作例子。其實這個比喻裡,要假設是民進黨也可以-如果同樣的行為,出自民進黨之手,更能夠讓您看清問題所在,那就請自行把上文當中的國民黨全部改成民進黨,邏輯是一樣的。重點不是〔那一個〕政黨〔真的〕壟斷政府資源,而是〔假設〕〔有一個〕黨壟斷政府資源的情況。

所以現在請把上述的「僱用公務員」全部改為「採用軟體」,把「XX黨」全部改為「微軟」,把「無黨籍人士」全部改為「自由軟體」,大家就可看出問題了。



因此我在會議中提出如圖的建議。(會議上提的圖是舊版,小有差異。)橫軸是軟體公司或組織團體;縱軸是軟體類別。每一個灰色的方塊,代表一項產品。例如 Adobe 的產品包含向量繪圖與相片編修;OSSACC 則推出包山包海的 ezgo 光碟。圖的左半邊顯示的是現況:目前政府採用專屬軟體,完全沒有任何準則規範;而研考會正在策劃的「政府應用自由軟體共通需求規範」,卻只規範自由軟體。比較公平合理的做法,應如圖右半邊的狀態。圖右半邊當中的綠色圈圈意指:根據軟體性質,不分廠牌、不管是專屬或自由軟體,政府機關應提出相同的要求。例如所有的辦公室軟體,都應支援國際接軌的開放檔案格式 ODF(也是國家標準 CNS15251);所有的資料庫伺服器,都應該支援 sql99 開放的介面等等。

事實上,藍色框的部分,正好呼應研考會推動已久也頗有成效的無障礙網頁:這個規範不分廠牌、不談自由不自由,一視同仁。更精確地說,無障礙網頁談的主要是更上層 html 檔案內容的部分,這樣的規範方式才是合理的規範。其他的綠色框,應該學這個藍色框才對;至於圖左半邊的紅色框,那其實並不是提供一個機會,而是在加深一種歧視:政府機關採購專屬軟體不需要顧慮任何規範;但若想採用自由軟體,則應要求廠商遵守這些規範。

最後,還應該加上一個紫色框:為了永續經營,避免將自身的存亡繫於被任何特定廠商牽制的善意,政府機關應優先採用跨作業平臺的應用軟體,以降低對任何特定作業系統的依賴。這終將有助於協助大學擺脫校長們集體被微軟羞辱的冏態、協助使用 Windows 7 的民眾擺脫隱私被迫繳械的委曲、協助臺灣的硬體廠商開拓一片新市場

因為這個建議沒有被當場採納,所以後來的會議我也就沒再出席了。

不過,把格局再放大一點,研考會製定這個規範的過程,非常公開透明化-不僅在網站上(1)公開討論,甚至也(2)接受建議,連幾次的會議記錄都公開在網路上。如果您關心公民參與的話,應該會和我一樣,對研考會的這個做法給予高度肯定。這個世界上沒有誰能夠事事思慮週全;集思廣益才是王道。能夠善用網路科技,採用 web 2.0 的方式(1)將公共事務透明化(2)廣邀公民參與討論決策,這比訂出完美的規範更重要。二十年後再回頭看,我們或許會發現: 這個規範對於政府導入自由軟體,其實沒有什麼幫助;但研考會製定這個規範的過程,卻是臺灣邁向公民參與公共事務的一個重要里程碑。也許未來最值得所有人關心、對臺灣社會幫助最大的,並不是自由軟體或專屬軟體的應用規範,而是「政府機關促進公民參與」的行事規範。研考會資訊處這次的做法,值得作為其他政府機關邁向現代化的榜樣。



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 : 第 158 期 Westinghouse 在 BusyBox 案件之侵權賠償解析–企業應規劃衡量利用自由軟體的法律風險

分類: 自由專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