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原載台灣創用 CC 計畫,原文章連結按此。
據報數週前 OCLC 建議其成員圖書館,在線上分享圖書館目錄資料時,採用開放資料公用姓名標示授權 (ODC-BY) 。相較於以公眾領域 (如 CC0 公眾領域貢獻) 釋出書目之後設資料,OCLC 採取授權路線的決定值得商榷。
雖然 OCLC 認為以 ODC-BY 等開放授權釋出其資料,符合其社群常規。但除此之外仍有其他兼容選項。例如哈佛圖書館年初就曾與 OCLC 協議,在 CC0 公眾領域貢獻下釋出後設資料,同時,哈佛一方面仍建議用戶最好能標示資料出處 (但不強制) ,非將出處標示列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授權前提。
對於經常被組合混用,加上出處眾多授權又不一的資料,並不適宜用 ODC-BY 等授權方式要求標示出處。例如 OCLC 釋出的百萬筆 WorldCat 記錄就包含了 8 千萬筆 RDF 鏈結資料,在此將姓名標示當作是授權條件所帶來的複雜度,恐怕令使用者在技術上難以遵循。
ODC-BY 授權範疇還涉及到歐洲資料庫權利。資料庫權利並不適用美國,且涵蓋資料庫整體而非內容, 不確定該授權能否應用於單一檔案的書目資料。儘管 ODC-BY 授權可能適合 OCLC 應用在 WorldCat,但對於希望以檔案下載形式,分享部分目錄資料的美國圖書館來說,是否選擇該授權,仍值得商榷。
再者,由於歐盟以外的大多數國家,包括美國在內,並不為非創造性資料庫給予保護,ODC-BY 授權的功能最多只是當作從授權者網站直接下載檔案的合約限制,無法約束間接取得資料的重用戶。這種授權在許多情況下無法對分享資料的圖書館或 OCLC,提供他們預期的保障。
基於上述理由,包括大英圖書館在內的文化機構,都採用 CC0 公眾領域貢獻作為線上發佈目錄資料之用。採用像 CC0 這樣的公眾領域貢獻,加上盡可能標示出處的要求,這種方式能在目錄資料上發揮最大實驗性與創新,又能保留圖書館界的使命與價值觀,同時尊重 OCLC 與圖書館界在這寶貴資源上的投資。
原文出處:https://creativecommons.org/weblog/entry/33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