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OpenFoundry provides essential tools and services through its service platform for users to develop Open Source Software Projects, the operating funds comes from the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and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Academia Sinica Taiwan.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 Thu, 21 Nov 2019 15:45:45 +0000 zh-tw 德國:2004 年,Welte vs Sitecom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82-2004welte-vs-sitecom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82-2004welte-vs-sitecom 【爭端型態】假處分。

 

【結束時間】2004 年 5 月,慕尼黑地方法院做出准許假處分的裁定。

 

【事實】

爭端程式 netfilter/iptable 為 Linux 核心的防火牆程式,採用 GPL2 授權,假處分聲請人為德國籍軟體工程師 Harald Welte (Welte),其為 netfilter/iptable 的共同著作權人之一,受其他共同著作權人委託行使相關權利。假處分對象 Sitecom 為一家荷蘭廠商在德國境內子公司,該公司路由器之韌體使用到 netfilter/iptable,卻未依照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 2 (GPL2) 規定,提供程式原始碼與 GPL2 的文字內容給取得韌體程式之人,Welte 發出警告信請求 Sitecom 採取改正措施未獲得滿意回應,因此向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

 

【結果】

  1. 法院做出准許假處分裁定,Sitecom 不服法院裁定因此提出異議,慕尼黑地院因而做出裁定理由書(註一)。Sitecom 並未對於裁定理由書再提出異議。
  2. 根據假處份內容,Sitecom 必須在產品中標明產品有採用 GPL2 程式碼,並附上 GPL2 文字內容,此外,還必須提供管道讓他人免授權金地取得 netfilter/iptable 的原始碼,否則 Sitecom 將不得再重製與散布 netfilter/iptable。

 

【判決理由重要內容】

  1. GPL2 屬於德國法上的一般交易條款(註二),自然也是一種契約。此點與 Welte vs D-Link 案中,法蘭克福地方法院的見解相同。
  2. GPL2 並沒有違反德國一般交易條款的相關規定,是有效成立的。此外,GPL2 程式使用者無法主張 GPL2 無效,因為若 GPL2 無效,使用者從一開始就是未經授權使用程式,必須負侵權責任。這樣的邏輯與 Welte vs D-Link 案中,法蘭克福地方法院的見解相同。
  3. 依據德國法制,GPL2 必須符合德國著作權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句的規定,使用 GPL2 授權的程式著作權人才可以依據著作權來主張權利。GPL2 第 4 條規定,若被授權人不遵守條款內容使用程式,所有 GPL2 授與的權利將會終止,這樣的規定是一種附帶有條件的授權,如同對於授權加上限制條件一樣,此種附限制條件的授權可以視為符合德國著作權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句所規定的內容上的限制,因此 GPL2 是著作權授權契約,當 GPL2 被違反時,程式著作權人可以依據著作權法來主張其權利。

 

【參考資料】

  1. 葛冬梅,GPL2 的感染性與德國案例介紹,收錄於:《探索科技法律未知的境界:科技法律中心十週年紀念文集》,台北市:資策會,民 95,105 ~ 109 頁。
  2. 裁定理由書英/德文全文下載

 

註一:根據德國法律規定,對於假處份的聲請,法院原則上只需要做出准許或駁回的裁定,並不需要說明理由,只有在當事人對裁定結果不服,提出異議的時候,法院才需要做出說明理由的判決書。

註二:Allgemeine Geschaeftbedingungen(AGB),相當於我國的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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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k2005@citi.sinica.edu.tw (葛冬梅) 案例 Fri, 09 Nov 2007 15:44:16 +0000
德國:2005 年,Welte vs Fortinet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81-2005welte-vs-fortinet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81-2005welte-vs-fortinet 【爭端型態】假處分。

 

【結束時間】2005 年 4 月,慕尼黑地方法院做出准許假處分的裁定。

 

【事實】

爭端程式 initrd 為 Linux 核心程式,採用 GPL2 授權,著作權人為奧地利籍的 Werner Almesberger,其將 initrd 的著作權專屬授權給德國籍軟體工程師 Harald Welte (Welte)。假處分對象 Fortinet 為一家英國廠商在德國境內子公司,該公司在其一系列產品的韌體中使用爭端程式,卻未依照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 2 (GPL2) 規定,提供程式原始碼與 GPL2 的文字內容給取得韌體程式之人,Welte 發出警告信請求 Fortinet 取改正措施未獲得滿意的回應,因此向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

 

【結果】

  1. 法院做出准許假處分裁定,Fortinet 並未提出異議。
  2. 根據假處份內容,Fortinet 必須在產品中標明產品有採用 GPL2 程式碼,並附上 GPL2 文字內容,此外,還必須提供管道讓他人免授權金地取得 initrd 的原始碼,否則 Fortinet 將不得再重製與散布 initrd。

 

【判決理由重要內容】

因 Fortinet 未提出異議,因此法院並未做出裁定理由書。

 

【參考資料】

  1. 葛冬梅,GPL2 的感染性與德國案例介紹,收錄於:探索科技法律未知的境界:科技法律中心十週年紀念文集,台北市:資策會,民 95,109~110 頁。
  2. 葛冬梅,從 Fortinet一案談 GPL 的法律效力,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 32 期。
  3. Welte新聞稿
  4. 相關新聞與法律文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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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k2005@citi.sinica.edu.tw (葛冬梅) 案例 Fri, 09 Nov 2007 15:43:16 +0000
德國:2006 年,Welte vs D-Link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80-2006welte-vs-d-link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80-2006welte-vs-d-link 【爭端型態】法院訴訟。

 

【結束時間】2006 年 9 月,法蘭克福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事實】

爭端程式有三 msdofs、initrd 與 mtd,均屬於 Linux 核心程式,採用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 2 (GPL2) 授權,msdofs 與 initrd 著作權人為奧地利籍的 Werner Almesberger (Almesberger),mtd 的著作權人為英國籍的 David Woodhouse (Woodhouse),Almesberger 與 Woodhouse 將這三個程式的著作權專屬授權給德國籍軟體工程師 Harald Welte (Welte),由 Welte 代為行使相關權利。被告 D-Link 為台灣廠商在德國子公司,D-Link 在其 DNS(註一)產品(爭端產品)韌體中使用到 msdofs、initrd 與 mtd,卻未依照 GPL2 規定提供程式原始碼以及 GPL2 的文字內容給取得韌體程式之人,Welte 去信請求採取改正措施,D-Link 因此將韌體程式原始碼置於網路供人下載,卻拒絕支付 Welte 所要求之各項費用,也拒絕提供 Welte 所要求知悉的相關資訊,因此,Welte 像法蘭克服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結果】

  1. 一審法蘭克福法院判決 Welte 勝訴,D-Link 並未上訴,。
  2. 根據判決內容,D-Link 必須賠償金錢損失,並且提供 Welte 依據德國著作權法有權要求知悉的一些資訊:
    1. 金錢賠償:包括了 Welte 採取逆向工程的工時費、律師費,以及為了查證權利是否受到侵害,而購買爭端產品的支出。賠償金額總計約三千多歐元。
    2. 資訊提供:D-Link 必須提供給 Welte 的資訊包括:一共獲得多少爭端產品樣本?自何處取得?銷售出去多少?銷售對象中屬於業者的是哪些?

 

【判決理由重要內容】

  1. Almesberger 與 Woodhouse 的程式著作在德國同樣受到保護,因為奧地利與英國均為歐盟成員。
  2. GPL2 屬於德國法上的一般交易條款,自然也是一種契約。此點與 Welte vs Sitecom 案中,慕尼黑地方法院的見解相同。
  3. 依據德國法制,GPL2 必須符合德國著作權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句的規定,使用 GPL2 授權程式的著作權人才可以依據著作權來主張權利。GPL2 第 4 條規定,若被授權人不遵守條款內容使用程式,所有 GPL2 授與的權利將會終止,這樣的規定是一種附帶有條件的授權,如同對於授權加上限制條件一樣,此種附限制條件的授權可以視為符合德國著作權法第31條第1項第2句規定的內容上的限制,因此 GPL2 是著作權授權契約,當 GPL2 被違反時,程式著作權人可以依據著作權法來主張其權利。此點與 Welte vs Sitecom 案中,慕尼黑地方法院的見解相同。
  4. D-Link 無法主張散布耗盡原則(註二)來對抗,因為散布耗盡原則不適用於重製權,另外一方面,D-Link 因為違反 GPL2 而無權重製爭端程式,更遑論想要透過散布耗盡原則來對抗合理化其散布爭端產品的行為。
  5. GPL2 並沒有違反卡特爾法(註三)的相關規定,仍是有效的。此外,GPL2 程式使用者無法主張 GPL2 無效,因為若 GPL2 無效,使用者從一開始就是未經授權使用程式,必須負侵權責任。此邏輯與 Welte vs Sitecom 案中,慕尼黑地院的見解相同。
  6. Welte 透過逆向工程來蒐集證據的方法並無不妥,一方面因為其並未將目的碼完全還原成原始碼,只是檢閱開機過程是否有跡象顯示 msdofs、initrd 與 mtd 包含於韌體中,另外一方面,這是可以查知 msdofs、initrd 與 mtd 是否被應用到爭端產品中的唯一途徑。

 

【參考資料】

  1. 葛冬梅,GPL2 的感染性與德國案例介紹,收錄於:探索科技法律未知的境界:科技法律中心十週年紀念文集,台北市:資策會,民 95,110~114 頁。
  2. 葛冬梅,全球第一個 GPL 完整法院訴訟案例剖析,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 68 期。
  3. Welte新聞稿與德文判決書全文下載英文判決書全文下載

 

註一:Network attached storage,網路外接儲存器。

註二:Erschoefung der Verbreitung,相當於我國著作權法第 59 條之一與第 60 條所規定的「第一次銷售原則」。

註三:Kartell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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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k2005@citi.sinica.edu.tw (葛冬梅) 案例 Fri, 09 Nov 2007 15:41:45 +0000
德國:2007 年,Welte vs Skype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79-2007welte-vs-skype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79-2007welte-vs-skype 【爭端型態】法院訴訟。

 

【結束時間】2007 年 7 月,慕尼黑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事實】

爭端產品是透過 Skype 網頁販售的 VoIP-Telephon(註一),該產品韌體採用了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 2 (GPL2) 授權的程式,這些程式包括了 Linux 作業系統以及兩個由Harald Welte (Welte) 擁有著作財產權的程式。依照 GPL2 的規定,必須將程式的原始碼提供給取得韌體之人,此外還必須附上 GPL2 的文字內容,而案中爭端產品在散布的時候並未符合這些規定,Welte 因此向法院提出訴訟。Skype 雖然在訴訟過程中辯稱,隨著 VoIP-Telephon 的散布有著一份說明文字,明示產品內包含有 GPL 或 GNU Lesser/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 (LGPL) 授權的程式,使用者也可以至網頁上下載程式原始碼與授權條款的文字內容,但這樣的做法仍不符合 GPL2 的規定。

 

【結果】

  1. 一審慕尼黑法院判決 Welte 勝訴。
  2. 除非爭端產品附上 GPL2 文字內容,並且有管道讓取得產品之人免授權金地取得 GPL2 程式的原始碼,否則 Skype 將不得散布/販售這些採用 GPL2 授權的程式。

 

【判決理由重要內容】

  1. 根據 GPL2 第 3 條,GPL2 程式使用者當然可以先散布目的碼,伺後再提供原始碼,只是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要求:若是在特定的位置上提供他人原始碼,這時候目的碼也必須在這個相同的特定位置讓人取得,只提供原始碼下載,並不符合 GPL2 的規定。
  2. 僅在散布程式時附上說明,表示可以在某網址上閱讀到 GPL2 文字內容,並不符合 GPL2 的規定,因為 GPL2 第 1 條明示,GPL2 的文字內容必須是隨著程式一起散布。

 

【參考資料】

  1. https://www.ifross.de/ifross_html/home2_2007.html#ARTIKEL29
  2. 葛冬梅,全球第二件 GPL 訴訟又見德國,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 89 期。

 

註一:就是俗稱的網路電話機,本案爭端產品 VoIP-Telephon 由 SMC 公司所製造。該公司網頁:https://www.smc.com/,爭端產品編號為 SMCWSKP 100 d,產品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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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k2005@citi.sinica.edu.tw (葛冬梅) 案例 Fri, 09 Nov 2007 15:39:57 +0000
美國:2006 年,Walace vs FSF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78-2006walace-vs-fsf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78-2006walace-vs-fsf 【爭端型態】法院訴訟。

 

【結束時間】2006 年 3 月,美國印地安納州地方法院判決。

 

【事實】

美國軟體工程師 Daniel Walace (Walace) 針對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FSF) 向法院提出控訴,指控 FSF 透過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與 Red Hat、Novell 與 IBM 等幾家大公司進行大量著作權交互授權,進而聯合實施「掠奪性的定價機制」,讓 Walace 自行研發的作業系統無法進入競爭市場,因為違反美國的休曼法(註一)。

 

【結果】

  1. 法院法官裁定駁回 Walace 的訴狀,並不再允許 Walace 提出修正訴狀。
  2. Wallace 必須負擔訴訟費用。

 

【判決理由重要內容】

  1. Wallace 雖宣稱有損失,卻一直無法具體說明所遭受的反托拉斯損害為何,因此法院駁回其第四次修正訴狀,並不再允許 Wallace 提出修正訴狀。
  2. GPL 不但不會壓抑市場自由競爭,反而鼓勵市場自由競爭,因為 GPL 不收取授權金,任何人均得自由複製與散布 GPL 程式,這對消費者而言是有利的,也符合美國休曼法的立法目的。

 

【參考資料】

  1. https://en.wikipedia.org/wiki/Wallace_versus_International_Business_Machines_et_al#FSF_lawsuit
  2. 相關法律文件下載:https://sco.tuxrocks.com/?Case=Wallace
  3. 葛冬梅,Wallace控訴FSF一案:給GPL一個不一樣的檢驗,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 56 期。

 

註一:休曼法 (Sherman Act) 為美國的反托拉斯法,該法制定目必在於維持市場交易公平,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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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k2005@citi.sinica.edu.tw (葛冬梅) 案例 Fri, 09 Nov 2007 15:37:40 +0000
美國:2007 年,Jacobsen vs Katzer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77-2007jacobsen-vs-katzer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1277-2007jacobsen-vs-katzer 【爭端型態】禁制令申請。

 

【結束時間】2007 年 8 月,加州北區地方法院一審判決。

 

【事實】

JMRI (Java Modell Railroad Interface) 為一個發展模型火車的控制程式的計畫,該計畫程式碼被 Matt Katzer 與其公司 KAMIND 利用到產品中。依據 JMRI 計畫所採用的 Artistic 條款,散布 Artistic 程式必須標明著作權標示,Katzer 與 KAMIND 公司卻未在產品中標明 JMRI 程式碼的著作權標示,該計畫核心開發者 Bob Jacobsen 因此控訴 Katzer 與 KAMIND 公司侵害著作權,並據此向法院提出禁制令的申請,要求法院下令禁止 Katzer 與 KAMIND 繼續散布、販售侵害著作權之產品。

 

【結果】

  1. 駁回禁制令的申請。

 

【判決理由重要內容】

  1. Artistic 條款比較具有契約的特性,而不是著作權授權條款。
  2. 法院認為 Artistic 條款的內容並不屬於美國法上「授權範圍 (the scope of the license)」的概念,而包含有「授權範圍」內容是判定一份條款為著作權授權的重要依據。Artistic條款第 1 條規定任何人均可以無限制地使用、重製與散布程式,但必須保留原著作權標示,法院認為這樣的內容並不是對於著作權「授權範圍」的規定,所以 Artistic 條款並非授權條款,而比較像是一般的契約條款。

 

【參考資料】

  1. JMRI 計畫網站:https://jmri.sourceforge.net/
  2. 本案禁制令駁回決定的文件請見:https://jmri.sourceforge.net/k/docket/158.pdf。本案其他相關事實與完整法律文件請見 JMRI Defense 網頁:https://jmri.sourceforge.net/k/index.html
  3. 葛冬梅,美國法院否認 Artistic 是授權條款,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 9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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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k2005@citi.sinica.edu.tw (葛冬梅) 案例 Fri, 09 Nov 2007 15:35:40 +0000
SCO 控告 IBM 一案,anything more left??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878-scoibmanything-more-left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case-study/878-scoibmanything-more-left 一、前言

2003 年 3 月 7 日,The SCO Group, Inc. (SCO) 聲稱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oration (IBM) 侵犯其 UNIX 之智慧財產權,將 UNIX 技術移轉到 Linux 上,違反當初與其簽署之商業秘密協定,為此向 IBM 求償 10 億美元。本案歷時三年餘,尚未有確切判決,最近一次開庭時間訂於 2007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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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osh66@yahoo.com (邱冠勛) 案例 Fri, 01 Dec 2006 00:00:00 +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