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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的疑問 (1 位瀏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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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軟體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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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自由軟體的疑問
2008/04/10 21:58 (11 Years, 7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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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利用自由軟體開發出來的東西,是否也要依照原授權。例如我用gcc來開發我的軟體,那我的程式和執行檔會受版權影響嗎;又或者我用Inkscapec畫出來的圖,也要依據授權來公開檔案呢?
另一個問題,如果我利用自由軟體開發出來的東西,拿來販售是不是也要加入原授權宣告呢?
文章已被編輯由: yycking, 在: 2008/04/10 22:35
yyc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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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回覆:自由軟體的疑問
2008/04/16 22:20 (11 Years, 7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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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一下,如果我利用自由軟體開發出來的東西,是否也要依照原授權。例如我用gcc來開發我的軟體,那我的程式和執行檔會受版權影響嗎;又或者我用Inkscapec畫出來的圖,也要依據授權來公開檔案呢?
另一個問題,如果我利用自由軟體開發出來的東西,拿來販售是不是也要加入原授權宣告呢?
一、利用自由軟體開發出來的東西,是否也要依照原授權方式更為授權?
這個問題的核心關鍵在於,「利用自由軟體開發出來的東西」裡的「利用」兩字,是哪一種「利用關係」。
基本上、以拘束性比較強的GPL授權條款來說,就著作權法的理解,其要求任何基於GPL授權程式所產生的「衍生作品」,其後續散布亦須遵照GPL授權條款為其唯一可資運用的散布方式,所以重點在於,這個「開發出來的東西」,算不算是原程式的「衍生作品」。
就著作權法的定義,「衍生著作」乃是基於原著作「更為創作」。
一般來說、最粗淺的解釋,就視這個「開發出來的東西」有沒有包含GPL原軟體程式的程式碼(Code)。簡單來說、如果「開發出來的東西」雜有許多原GPL授權程式的程式碼,則極易被視為是原著作的「衍生著作」,那麼自然其再散布時,就受到GPL這類Copyleft性質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所拘束。
取一個淺顯的說明,以雕刻刀來雕塑工藝品,這個工藝品的所有權及應用方式完全不會受到雕刻工具的拘束,是以「利用自由軟體的開發關係」,只是把所涉及的自由軟體完全當成「工具一般的使用」,而不涉及其「程式碼的取用」,則其再行編寫出來的軟體程式,都不會受到原自由軟體的授權方式所影響。
但如果大量取用原自由軟體程式的原始碼,則後續開放出來的作品,便會被視為是原著作的「衍生著作」,從而受到原著作授權方式的限制;如果原著作是以GPL授權條款進行授權的話,那麼後續開發出來的衍生著作,則須依照原著作的授權方式更為授權,也就是只能以GPL授權條款為其再散布時唯一能選擇的授權條款。
二、用GCC開發軟體,所開發出來的程式會受到GCC授權方式的影響嗎?
GCC是以GPL2.0(新近版本應該會改以GPL3.0)來進行授權,所以這個子問題的答案,正如前一個問題所述及,如果是將GCC當成工具一般使用,則所開發出來的程式原則上不受到GCC授權方式的影響;但如所開發出來的程式夾雜了一定程式GCC程式的程式碼,則可能被視為衍生程式,而會被要求一併受到GPL授權條款的拘束和限制。
三、用INKSCAPEC畫出來的圖,是否也要依據INKSCAPEC的原授權方式更續授權並開放檔案呢?
這個例子就更接近第一題模擬出來的案例了,如果INKSCAPEC在畫圖時只是一個工具,就像雕刻時用的雕刻刀,那麼成品的授權方式自然是與使用的工具沒有太大的關聯。
四、利用自由軟體開發出來的東西,進行販售時是不是也要加入原授權宣告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以是「要或是不要」,如果您可以再精化或是直接提出實際例子,將可大大助於釐清回答的範圍。
以下僅為例舉、不包括所有狀況。
要的情況:
(1)如果所取用的是GPL授權程式的程式碼,那衍生作品就是要用GPL授權條款來更行授權,自然進行販售時(散布行為的一種)需要註明這是以GPL授權釋出的產品。
(2)取用GPL3或是LGPL3授權程式進行開發協作,若然取用其程式碼的限度不逾合理使用,又可主張新開發程式的獨立運作性,則其授權方式可不受到此一GPL3或是LGPL3程式的干擾,唯若將其結合運作,仍須明示告知使用者此一GPL3或是LGPL3軟體程式的存在,並檢具相當資訊便利使用者查找或是下載到原始的GPL3或LGPL3軟體程式。
不要的情況:如果僅是把自由軟體當作開發工具,但是開發後進行販售的軟體,其程式碼「完完全全」是開發者自行編寫的,那麼其授權方式原則上不受到任何自由軟體的干擾,就不需要加入這些自由軟體開放工具的授權宣告。
lucien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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