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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open source做商業販售用途的引用方式!! (1 位瀏覽者)
(1) G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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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open source做商業販售用途的引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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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請問open source做商業販售用途的引用方式!!
2009/05/23 16:48 (10 Years, 6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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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想請問的是
BSD, MIT, GPL, LGPL, MPL 如果想用這些做商業販售用途..
1. 怎樣的引用方式. 可以不用公開source code? static link library or dynamic link library?
2. 在做商業販售的時候. 哪些需要 加上acknowlegement or license statement or anouncement. 在source code (如果不用公開source code.是否 就不需要加) . 或是在 binary release?
謝謝
!selina0937
(User)
Fresh Boarder
Post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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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Re:請問open source做商業販售用途的引用方式!!
2009/05/27 23:40 (10 Years, 6 Months ago)
Karma:
10
Hi selina0937,
這二個問題的脈絡可以重新整理為:
1. 取用自由軟體進行商業販售時可不可以不要提供產品的程式原始碼?
2. 取用自由軟體進行商業販售時需不需要保留原軟體的著作權聲明以及原條款的授權文件,如果只是散布目的碼格式(Object Code)的執行檔,是不是就可以不用保留上述聲明?
由於這二個問題都是大哉問,若就細項一條條拆解開來討論會變得冗長失焦,所以這裡僅就最關鍵的地方來做解釋。
1. 取用自由軟體進行商業販售時可不可以不要提供產品的程式原始碼?
若以原文中提到的五款授權條款來做實例分析(BSD, MIT, GPL, LGPL, MPL):
1. GPL授權條款:很有可能整個軟體專案都得用GPL來授權,而後這個專案不論是不是商業散布,散布者一定要提供程式原始碼給收受程式的被散布者,或是在提供程式目的碼時夾附一紙有效力的法律文件,文件內容必須允諾持此份文件之人,可以嗣後向原商業散布者再索要程式原始碼。
2. LGPL授權條款:如果只能功能性的使用到該LGPL授權的函式庫(Library),則整個軟體專案的其他部份並不用提供全部的程式原始碼,但該LGPL授權函式庫的原始碼必須要被提供,其他的部份就近似GPL,散布者LGPL函式庫者,就該函式庫的部份一定要提供程式原始碼給收受函式庫的被散布者,或是在提供該軟體專案時夾附一紙有效力的法律文件,文件內容必須允諾持此份文件之人,可以嗣後向原商業散布者再索要該LGPL函式庫的程式原始碼。
3. MPL授權條款:近似LGPL的授權方式,原MPL授權的「
檔案
(File)」需延用MPL的授權方式進行散布,不過其他自行撰寫來與MPL授權檔案連結運用的程式,則不用提供該部份的程式原始碼。
4. BSD與MIT授權條款:將BSD、MIT程式結合到產品裡,嗣後可以不用提供這個產品的程式原始碼,但是要保留原BSD、MIT程式著作權利人的著作權聲明,並且之後散布的產品,也不得再對外聲明是用BSD或是MIT授權條款來進行散布。
2. 取用自由軟體進行商業販售時需不需要保留原軟體的著作權聲明以及原條款的授權文件,如果只是散布目的碼格式(Object Code)的執行檔,是不是就可以不用保留上述聲明?
關於保留原軟體著作權聲明的部份,答案是
原則都要
;對於是不是要保留原自由軟體的授權文件,答案是看這個授權狀態是不是有改變或是轉換的自由。
1. GPL授權條款:需保留原軟體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聲明;原則上取用了GPL授權的程式碼,則整個軟體專案嗣後都只能用GPL授權方式來進行散布,所以不論後續這個產品是否以目的碼格式散布皆無關,照GPL授權條款的規定,該產品只能用GPL授權的方式對外販售,並且要提供程式原始碼給收受程式的後手。
2. LGPL授權條款:需保留原軟體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聲明;該以LGPL授權的函式庫,無論是不是以目的碼的格式進行散布,都只能以LGPL授權條款為散布時所使用的授權條款,或者照LGPL的規定改以GPL來授權釋出,其他的規定則類同GPL。
3. MPL授權條款:需保留原軟體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聲明;以目的碼的方式來釋出MPL授權的檔案,這些目的碼檔案可以改用其他的授權方式來授權,但相關的任何授權規定都不能牴觸原MPL的授權方式,也就是說如果MPL授權條款規定的項目有A、B、C、D,改變後的授權方式可以有A、B、C、D、E、 F、G更多的義務性規定,但不能刪減掉原來MPL固有的規定,所以、提供MPL授權目的碼的檔案,嗣後還是有可能會被程式的收受者要求一併提供程式原始碼的檔案。
4. BSD授權條款:需保留原軟體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聲明;可以不用提供程式原始碼給收受程式的後手,不過此時散布者不得聲明此一軟體是以BSD授權條款授權釋出。
5. MIT授權條款:單純散布MIT授權程式需保留原軟體著作權人的著作權聲明,然而、MIT授權條款允許散布者「
再授權
(Sublicense)」,再授權的意思就是散布者可以用自己的名義授權之後散布的軟體,所以、如果散布者想要,也可以用自己的名義來散布讓軟體,這種狀況下就不用再保留原作者的著作權聲明;可以不用提供程式原始碼給收受程式的後手,不過此時散布者不得聲明此一軟體是以MIT授權條款授權釋出。
希望上述回答對您有所幫助,有後續問題歡迎接續討論。
敬祝 順心健康
20090527 1137 自由軟體鑄造場 林誠夏
lucien
(Admin)
Moderator
Posts: 157
Logged
Last Edit: 2009/05/27 23:41 By luci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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