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辭典 OpenFoundry provides essential tools and services through its service platform for users to develop Open Source Software Projects, the operating funds comes from the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and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Academia Sinica Taiwan. https://www.openfoundry.org/glossary 2019-11-21T15:45:36Z To Be Mixed with Proprietary Software〈與非自由軟體整合〉 2007-02-01T15:10:28Z 2007-02-01T15:10:28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50-to-be-mixed-with-proprietary-software OSSF lucien@citi.sinica.edu.tw <p>一般在討論自由軟體時,「是否得與非自由軟體整合」是經常被提出來的問題,因為最早的 GNU 公用授權條款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為了確保自由軟體開放原始碼的精神繼續傳遞,除了對於與非自由軟體單純地連結而非密不可分的情形不加以限制之外,GNU 公用授權條款並不允許自由軟體與非自由軟體整合,目的是避免自由軟體在整合後成為非自由軟體,而減損其自由軟體的特性。但後來陸續發展出來的授權條款則非必然有此限制,部分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為了增加自由軟體的佔有率來間接促進自由軟體的普及化,故在整合的條件上做出較為寬鬆的要求,詳細的規約要視不同的授權條款細則而定。</p> <p>除了自由軟體與非自由軟體外,自由軟體與自由軟體之間也有類似的整合問題,整合之後的衍生著作有授權條款的選擇及相容性的問題要處理。例如,現有 A 程式與 B 程式,授權條款分別為 A' 與 B',現將 A 與 B 程式整合成為 C 程式,因為 C 程式同時為 A 與 B 的衍生著作,必須同時受到 A' 與 B' 之拘束,如果 A' 與 B' 不具相容性,則會影響到 A 與 B 是否得以整合。關於相容性之說明,請參考<a href="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33--compatibility">相容性</a>一節。</p> <p>一般在討論自由軟體時,「是否得與非自由軟體整合」是經常被提出來的問題,因為最早的 GNU 公用授權條款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為了確保自由軟體開放原始碼的精神繼續傳遞,除了對於與非自由軟體單純地連結而非密不可分的情形不加以限制之外,GNU 公用授權條款並不允許自由軟體與非自由軟體整合,目的是避免自由軟體在整合後成為非自由軟體,而減損其自由軟體的特性。但後來陸續發展出來的授權條款則非必然有此限制,部分的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為了增加自由軟體的佔有率來間接促進自由軟體的普及化,故在整合的條件上做出較為寬鬆的要求,詳細的規約要視不同的授權條款細則而定。</p> <p>除了自由軟體與非自由軟體外,自由軟體與自由軟體之間也有類似的整合問題,整合之後的衍生著作有授權條款的選擇及相容性的問題要處理。例如,現有 A 程式與 B 程式,授權條款分別為 A' 與 B',現將 A 與 B 程式整合成為 C 程式,因為 C 程式同時為 A 與 B 的衍生著作,必須同時受到 A' 與 B' 之拘束,如果 A' 與 B' 不具相容性,則會影響到 A 與 B 是否得以整合。關於相容性之說明,請參考<a href="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33--compatibility">相容性</a>一節。</p> Sublicense〈再授權〉 2007-02-01T15:10:06Z 2007-02-01T15:10:06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9-sublicense OSSF lucien@citi.sinica.edu.tw <p>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可依當事人之約定自行設計(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例如,作者授權出版商得重製其著作一定數量,並僅得於一定地區銷售,約定期限為三年等條件,也就是當事人可就授權內容作不同設定。若被授權人欲將其所取得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此即「再授權」,也有人稱作「次授權」,此時再授權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為次授權人與第三人,而再授權的內容必須在被授權人所取得的權利範圍內為之。</p> <p>是以再授權的簡單定義即是,被授權人將自己本身為原授權人允許的權利再行向下授權,但須注意的一點是,再授權模式究非著作權法例中的常態,是以若非授權條款中明示允許再授權,否則在法律解釋上多半推定為不允許。那麼不論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的模式,均有可能再授權,差別僅在於後者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而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當於授權人,如果未約定不得再授權,自可自行決定是否以授權人之地位再授權給第三人利用。在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情形,幾乎所有的條款預設均為非專屬授權,考慮到使用者利用上的便利性,有些授權條款(例如 MIT、MPL、CPL)會明文規定被授權人(使用者)得再授權,讓使用者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時不需要經過原始著作人的同意。</p> <p>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可依當事人之約定自行設計(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例如,作者授權出版商得重製其著作一定數量,並僅得於一定地區銷售,約定期限為三年等條件,也就是當事人可就授權內容作不同設定。若被授權人欲將其所取得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此即「再授權」,也有人稱作「次授權」,此時再授權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為次授權人與第三人,而再授權的內容必須在被授權人所取得的權利範圍內為之。</p> <p>是以再授權的簡單定義即是,被授權人將自己本身為原授權人允許的權利再行向下授權,但須注意的一點是,再授權模式究非著作權法例中的常態,是以若非授權條款中明示允許再授權,否則在法律解釋上多半推定為不允許。那麼不論是專屬授權或非專屬授權的模式,均有可能再授權,差別僅在於後者必須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參照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而專屬授權的被授權人在法律上的地位是相當於授權人,如果未約定不得再授權,自可自行決定是否以授權人之地位再授權給第三人利用。在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情形,幾乎所有的條款預設均為非專屬授權,考慮到使用者利用上的便利性,有些授權條款(例如 MIT、MPL、CPL)會明文規定被授權人(使用者)得再授權,讓使用者再授權第三人利用時不需要經過原始著作人的同意。</p> Royalty〈權利金〉 2007-02-01T15:09:44Z 2007-02-01T15:09:44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8-royalty OSSF lucien@citi.sinica.edu.tw <p>權利金是被授權人使用著作之代價,權利金的高低、給付方式等細節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之。在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的授權條款中,權利金的給付被視為是創作人智慧成果的回收,是授權內容中重要的一環。舉例而言,專利授權的權利金通常會以被授權人銷售專利技術產品的營業額或毛利的百分比計算,被授權人彌補權利金支出的方法,就是加強對於所取得權利的控制與使用,如果被授權人選擇將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常常是基於市場營運以及獲利能力的考量,而非真的立意推廣該專利技術;又例如在著作權授權的情形,一般平面著作給作者的對價通常稱作版稅,電腦程式授權對價則會稱作權利金。</p> <p>在自由軟體開放分享的精神下,授權的意義是希望使用者能夠對於原始著作有最大程度的利用,而不希望因為權利金的收取而限制了被授權人再散布其著作的意願,因此幾乎所有的授權條款都會聲明本授權是免費的,雖然有些授權條款容許被授權人得向第三人收取高於散布成本的費用,但是並非是著作人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的觀念。授權金與單純地收取高於散布成本費用的最大分野在於,授權金的收取方式非必要一次性完成,它可以類同賦稅制度般依使用期程、對象及各種條件來訂收費標準,甚至多次收取,授權金的收取方式可彈性調整且一再拘束被授權對象;而單純地收取高於散布成本費用僅是一次性收費,雖都有收費的外觀,但意涵上大有不同。</p> <p>權利金是被授權人使用著作之代價,權利金的高低、給付方式等細節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之。在智慧財產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的授權條款中,權利金的給付被視為是創作人智慧成果的回收,是授權內容中重要的一環。舉例而言,專利授權的權利金通常會以被授權人銷售專利技術產品的營業額或毛利的百分比計算,被授權人彌補權利金支出的方法,就是加強對於所取得權利的控制與使用,如果被授權人選擇將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常常是基於市場營運以及獲利能力的考量,而非真的立意推廣該專利技術;又例如在著作權授權的情形,一般平面著作給作者的對價通常稱作版稅,電腦程式授權對價則會稱作權利金。</p> <p>在自由軟體開放分享的精神下,授權的意義是希望使用者能夠對於原始著作有最大程度的利用,而不希望因為權利金的收取而限制了被授權人再散布其著作的意願,因此幾乎所有的授權條款都會聲明本授權是免費的,雖然有些授權條款容許被授權人得向第三人收取高於散布成本的費用,但是並非是著作人向被授權人收取權利金的觀念。授權金與單純地收取高於散布成本費用的最大分野在於,授權金的收取方式非必要一次性完成,它可以類同賦稅制度般依使用期程、對象及各種條件來訂收費標準,甚至多次收取,授權金的收取方式可彈性調整且一再拘束被授權對象;而單純地收取高於散布成本費用僅是一次性收費,雖都有收費的外觀,但意涵上大有不同。</p> Proprietary Software〈非自由軟體〉 2007-02-01T15:09:19Z 2007-02-01T15:09:19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7-proprietary-software OSSF lucien@citi.sinica.edu.tw <p>此字詞有論者翻譯為私有軟體、專屬軟體以及封閉性軟體等,視其著重的觀點不同而有不同的詮釋,如以反面論述來表彰其內涵,可參考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的定義,其將此字詞指稱不符合該基金會對於自由軟體定義的軟體,該基金會對自由軟體的定義為:該軟體必須允許任何人得自由使用、重製、散布其原始著作或連同修改後之著作一起散布,不論是免費或收取一定費用,且必須提供該軟體之原始碼,因為只有在原始碼公布的情形下,使用者方得對之加以修改。相對而言,私有/專屬軟體的內容就包括不開放原始碼的軟體、只准散布但是通常不提供原始碼下載的分享軟體等、以及如共享原始碼 (Shared Source) 等雖條件式的讓特定使用者閱讀到原始碼,但卻不允許使用者進一步修改、散布的軟體,也不屬於自由軟體,而應歸類為非自由軟體的範疇。</p> <p>譯為私有/專屬軟體的語義是指私人擁有且對之加以控制 (Privately Owned and Controlled) 之意,但事實上自由軟體的著作人仍然擁有著作權,只是藉由對不特定使用者發布授權條款的方式放鬆著作權人對於軟體使用方式的控制,因此若是在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中出現此字詞,則多半直接指涉「非自由軟體」的範疇,用來含括所有不符合自由軟體定義的軟體,並藉此和自由軟體做對比區隔。</p> <p>此字詞有論者翻譯為私有軟體、專屬軟體以及封閉性軟體等,視其著重的觀點不同而有不同的詮釋,如以反面論述來表彰其內涵,可參考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的定義,其將此字詞指稱不符合該基金會對於自由軟體定義的軟體,該基金會對自由軟體的定義為:該軟體必須允許任何人得自由使用、重製、散布其原始著作或連同修改後之著作一起散布,不論是免費或收取一定費用,且必須提供該軟體之原始碼,因為只有在原始碼公布的情形下,使用者方得對之加以修改。相對而言,私有/專屬軟體的內容就包括不開放原始碼的軟體、只准散布但是通常不提供原始碼下載的分享軟體等、以及如共享原始碼 (Shared Source) 等雖條件式的讓特定使用者閱讀到原始碼,但卻不允許使用者進一步修改、散布的軟體,也不屬於自由軟體,而應歸類為非自由軟體的範疇。</p> <p>譯為私有/專屬軟體的語義是指私人擁有且對之加以控制 (Privately Owned and Controlled) 之意,但事實上自由軟體的著作人仍然擁有著作權,只是藉由對不特定使用者發布授權條款的方式放鬆著作權人對於軟體使用方式的控制,因此若是在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中出現此字詞,則多半直接指涉「非自由軟體」的範疇,用來含括所有不符合自由軟體定義的軟體,並藉此和自由軟體做對比區隔。</p> Original Work〈原始著作〉 2007-02-01T15:08:55Z 2007-02-01T15:08:55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6-original-work OSSF lucien@citi.sinica.edu.tw <p>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指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必須是作者以其個人創意所完成的心智產物,才能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義之著作,成為可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客體。「原著作」,則是一個相對於衍生著作(「<a href="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39-derivative-work">衍生著作</a>」)的概念,特別用來強調著作本身並非衍生於他人著作之衍生物。在電腦程式著作類型中,只要該程式的創作並未取用他人之程式碼,就屬於獨立的原著作。因此,除了一般情形下程式設計師所獨立開發的程式屬於原著作外,對於程式設計師就他人著作所創作之修正更新檔 (Patch),因為該修正更新檔的內容,實際上並不包含原程式之程式碼表達,所以也符合原著作的概念,不需要經過其他程式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便可自行散布更新檔,並獲得獨立之著作權保護。</p> <p>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指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因此必須是作者以其個人創意所完成的心智產物,才能符合著作權法所定義之著作,成為可受著作權法保障的客體。「原著作」,則是一個相對於衍生著作(「<a href="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39-derivative-work">衍生著作</a>」)的概念,特別用來強調著作本身並非衍生於他人著作之衍生物。在電腦程式著作類型中,只要該程式的創作並未取用他人之程式碼,就屬於獨立的原著作。因此,除了一般情形下程式設計師所獨立開發的程式屬於原著作外,對於程式設計師就他人著作所創作之修正更新檔 (Patch),因為該修正更新檔的內容,實際上並不包含原程式之程式碼表達,所以也符合原著作的概念,不需要經過其他程式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便可自行散布更新檔,並獲得獨立之著作權保護。</p> Multiple License〈多重授權〉 2007-02-01T15:08:39Z 2007-02-01T15:08:39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5-multiple-license OSSF lucien@citi.sinica.edu.tw <p>著作財產權人依法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則推定為未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著作財產權依我國著作權法既有重製、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編輯權、改作權、出租權等各種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可透過授權條款的方式,將特定的權利實施方式授予不同的被授權人。故多重授權的簡單定義即為,著作財產權人對於不同的授權對象同時或先後為不同的授權內容。</p> <p>在開放原始碼的情形,著作財產權人雖有一種向大眾廣發的定型授權格式,約定此種開放原始碼的授權內容。但授權本質仍為授權人與某特定被授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而著作財產權人原本就可以就同一著作採取多種不同方式的授權,因此若有人對於著作的利用有不同的需求,亦得與著作財產權人就該著作之利用約定不同的授權方式。</p> <p>著作財產權人依法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則推定為未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著作財產權依我國著作權法既有重製、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編輯權、改作權、出租權等各種權利,著作財產權人可透過授權條款的方式,將特定的權利實施方式授予不同的被授權人。故多重授權的簡單定義即為,著作財產權人對於不同的授權對象同時或先後為不同的授權內容。</p> <p>在開放原始碼的情形,著作財產權人雖有一種向大眾廣發的定型授權格式,約定此種開放原始碼的授權內容。但授權本質仍為授權人與某特定被授權人之間的法律行為,而著作財產權人原本就可以就同一著作採取多種不同方式的授權,因此若有人對於著作的利用有不同的需求,亦得與著作財產權人就該著作之利用約定不同的授權方式。</p> Modification〈修改〉 2007-02-01T15:08:21Z 2007-02-01T15:08:21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4-modification OSSF lucien@citi.sinica.edu.tw <p>著作權法賦予原著作財產權人有禁止他人將其著作改作的權利,因此如果想將他人著作透過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時,必須先獲得原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所謂修改,便是前述各種改作行為中的一種類型。</p> <p class="cjk">當程式設計師修改他人程式時,可以選擇將修改之成果與原著作相結合,而成為衍生著作(「<a href="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39-derivative-work">衍生著作</a>」),惟此種情形,程式設計師不僅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方能修改,同時也必須經過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加以散布;程式設計師也可以僅僅將修改的內容獨立為不包含原著作程式碼表達之修正更新檔 (patch),而另成為一個不需經過原程式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即可加以散布之原著作,因為原則上修正更新檔如不包含原著作程式碼,可以視為非原著作衍生物的獨立著作。</p> <p>在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中,授權人通常允許被授權人可將其程式加以修改及散布,但對於授權人未明訂授權修改或散布的情形時,基於著作權法規定未明示授權者推定為未授權,被授權人只能將修改成果以修正更新檔 (patch) 的形式加以散布,並不能在更新檔其中包含原著作的程式碼。另需特別注意的是,程式設計師在以修正更新檔散布時雖可不須取得原著作權人授權,但使用者在安裝修正更新檔的行為也屬於對原著作加以修改的一種情形,因此使用者仍必須注意是否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改作的授權。</p> <p>著作權法賦予原著作財產權人有禁止他人將其著作改作的權利,因此如果想將他人著作透過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另為創作時,必須先獲得原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而所謂修改,便是前述各種改作行為中的一種類型。</p> <p class="cjk">當程式設計師修改他人程式時,可以選擇將修改之成果與原著作相結合,而成為衍生著作(「<a href="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39-derivative-work">衍生著作</a>」),惟此種情形,程式設計師不僅需要取得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方能修改,同時也必須經過原著作權人的同意才可以加以散布;程式設計師也可以僅僅將修改的內容獨立為不包含原著作程式碼表達之修正更新檔 (patch),而另成為一個不需經過原程式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即可加以散布之原著作,因為原則上修正更新檔如不包含原著作程式碼,可以視為非原著作衍生物的獨立著作。</p> <p>在自由軟體授權條款中,授權人通常允許被授權人可將其程式加以修改及散布,但對於授權人未明訂授權修改或散布的情形時,基於著作權法規定未明示授權者推定為未授權,被授權人只能將修改成果以修正更新檔 (patch) 的形式加以散布,並不能在更新檔其中包含原著作的程式碼。另需特別注意的是,程式設計師在以修正更新檔散布時雖可不須取得原著作權人授權,但使用者在安裝修正更新檔的行為也屬於對原著作加以修改的一種情形,因此使用者仍必須注意是否已取得著作權人同意改作的授權。</p> License〈授權/授權條款〉 2007-02-01T15:08:00Z 2007-02-01T15:08:00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3--license OSSF ossfepaper@gmail.com <p>授權是一種法律行為,乃授權人開放其權利的一部分予被授權人使用,但非完全的移轉讓渡,在授權人及被授權人意思合致時成立並生效。通常著作財產權人會在條款中明定被授權人可以利用哪些著作財產權、以及利用的方式、利用的地域和利用的期限等,至於約定不明的部分則會被推定為未授權,所以授權內容應該力求詳盡。在授權態樣中最常見的區分類型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a href="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2-exclusivenon-exclusive">Exclusive /Non-exclusive License</a>),以及被授權人是否可再授權 (<a href="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9-sublicense">Sublicense</a>)。相較於將權利「讓與(移轉)」會改變誰是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只是允許他人利用著作,授權人仍然擁有其著作財產權。</p> <p>授權是一種法律行為,乃授權人開放其權利的一部分予被授權人使用,但非完全的移轉讓渡,在授權人及被授權人意思合致時成立並生效。通常著作財產權人會在條款中明定被授權人可以利用哪些著作財產權、以及利用的方式、利用的地域和利用的期限等,至於約定不明的部分則會被推定為未授權,所以授權內容應該力求詳盡。在授權態樣中最常見的區分類型有專屬授權與非專屬授權 (<a href="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2-exclusivenon-exclusive">Exclusive /Non-exclusive License</a>),以及被授權人是否可再授權 (<a href="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9-sublicense">Sublicense</a>)。相較於將權利「讓與(移轉)」會改變誰是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只是允許他人利用著作,授權人仍然擁有其著作財產權。</p> Exclusive/Non-exclusive〈專屬/非專屬〉 2007-02-01T15:07:39Z 2007-02-01T15:07:39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2-exclusivenon-exclusive OSSF lucien@citi.sinica.edu.tw <p>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設計各種的條款將著作財產權授予不同人使用,不過如果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條款中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只將一部或全部的權利授權給對方,並且約定同一期間內不會再授權給其他人,這就是一種專屬授權,當授權人採取專屬授權時,不僅不能將該等權利另外授權他人,著作財產權人本身亦不能於授權期間內實施已專屬授權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若授權條款中沒有這種排他的約定時,就是非專屬授權。</p> <p>在專屬授權的情況下,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只能授權給一個人,必然造成著作無法被有效充分地利用,可能不利於社會文化與科技的發展,因此在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中,授權人都會明白表示其為非專屬授權,這樣才能同時將權利分別授與不同人利用。故若從字義上來了解「專屬/非專屬」授權的關係時,可以合理的與「獨佔/非獨佔」這兩個字詞做一定程度的連結,專屬授權類屬一種封閉、排外的獨佔關係,針對特定人或是特定背景做出授權行為並排斥其他「非被授權人」使用,但非專屬授權則可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授權動作,類似非獨占的概念,故自由軟體的推展須在非專屬授權的基礎下進行。</p> <p>著作財產權人可以設計各種的條款將著作財產權授予不同人使用,不過如果著作財產權人在授權條款中約定在一定期間內只將一部或全部的權利授權給對方,並且約定同一期間內不會再授權給其他人,這就是一種專屬授權,當授權人採取專屬授權時,不僅不能將該等權利另外授權他人,著作財產權人本身亦不能於授權期間內實施已專屬授權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若授權條款中沒有這種排他的約定時,就是非專屬授權。</p> <p>在專屬授權的情況下,因為著作財產權人只能授權給一個人,必然造成著作無法被有效充分地利用,可能不利於社會文化與科技的發展,因此在自由軟體的授權條款中,授權人都會明白表示其為非專屬授權,這樣才能同時將權利分別授與不同人利用。故若從字義上來了解「專屬/非專屬」授權的關係時,可以合理的與「獨佔/非獨佔」這兩個字詞做一定程度的連結,專屬授權類屬一種封閉、排外的獨佔關係,針對特定人或是特定背景做出授權行為並排斥其他「非被授權人」使用,但非專屬授權則可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授權動作,類似非獨占的概念,故自由軟體的推展須在非專屬授權的基礎下進行。</p> Distribution〈散布〉 2007-02-01T15:07:20Z 2007-02-01T15:07:20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glossary/741-distribution OSSF lucien@citi.sinica.edu.tw <p>「散布」意指:不論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這些行為包括買賣、贈與或借予不特定人或特定的多數人。依我國著作權法,散布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自由軟體的授權方式則是著作財產權人以授權條款的方式,允許被授權人得在條款的規範下散布其著作。</p> <p>「散布」意指:不論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這些行為包括買賣、贈與或借予不特定人或特定的多數人。依我國著作權法,散布權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的權利。自由軟體的授權方式則是著作財產權人以授權條款的方式,允許被授權人得在條款的規範下散布其著作。</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