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源地 OpenFoundry provides essential tools and services through its service platform for users to develop Open Source Software Projects, the operating funds comes from the National Science Council and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of Academia Sinica Taiwan. https://www.openfoundry.org/law-and-licensing 2019-11-21T15:35:53Z 多重自由開源條款授權軟體之條款選擇與授權標示 2015-01-29T04:33:04Z 2015-01-29T04:33:04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340-license-choosing-and-notice-of-multiple-licensing-foss 葛冬梅 tmk2005@citi.sinica.edu.tw <p>常接觸自由開源軟體的讀者應該都聽過雙重授權 (dual-licensing) 或多重授權 (multiple-licensing) 模式,也就是一個自由開源軟體透過多份不同的條款來授權散布,而軟體的使用者因此可以選擇最貼近自己需求的條款來後續散布這個軟體。這樣的多重授權模式常被應用在商業化利用的自由開源軟體上,最常看到的條款組合模式是以一份 GPL 類條款搭配商業授權條款來釋出,由於 GPL 類條款具有較為嚴格的授權拘束性,衍生程式的源碼必須在散布時也同時提供出來,對於不能履行這項義務的使用者來說,這時候就必須選擇洽談商業授權內容,在給付一定的授權金之後,使用者就可以獲得散布衍生程式無需提供源碼的授權條款。因此在這種「GPL 類+商業條款」的多重授權模式下,使用者通常只需要確認衍生程式源碼是否可以在散布時提供出來,就能決定要採用哪一種授權條款,而在相關產品的授權資訊標示上也因此相對地單純(註一)。不過在多重授權模式中,還有一種的態樣是透過多份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來散布,在面對這種多重自由開源條款授權的軟體時,使用者條款在選擇條款的考量標準與授權標示上,均與上述「GPL 類+商業條款」的典型略有不同,因此本文將從多重自由開源條款授權的緣由談起,來說明在面對這種軟體時,可以採用什麼樣的基本態度來選擇條款,以及如何適當地標示後續散布的授權聲明內容。</p> <p>常接觸自由開源軟體的讀者應該都聽過雙重授權 (dual-licensing) 或多重授權 (multiple-licensing) 模式,也就是一個自由開源軟體透過多份不同的條款來授權散布,而軟體的使用者因此可以選擇最貼近自己需求的條款來後續散布這個軟體。這樣的多重授權模式常被應用在商業化利用的自由開源軟體上,最常看到的條款組合模式是以一份 GPL 類條款搭配商業授權條款來釋出,由於 GPL 類條款具有較為嚴格的授權拘束性,衍生程式的源碼必須在散布時也同時提供出來,對於不能履行這項義務的使用者來說,這時候就必須選擇洽談商業授權內容,在給付一定的授權金之後,使用者就可以獲得散布衍生程式無需提供源碼的授權條款。因此在這種「GPL 類+商業條款」的多重授權模式下,使用者通常只需要確認衍生程式源碼是否可以在散布時提供出來,就能決定要採用哪一種授權條款,而在相關產品的授權資訊標示上也因此相對地單純(註一)。不過在多重授權模式中,還有一種的態樣是透過多份自由開源授權條款來散布,在面對這種多重自由開源條款授權的軟體時,使用者條款在選擇條款的考量標準與授權標示上,均與上述「GPL 類+商業條款」的典型略有不同,因此本文將從多重自由開源條款授權的緣由談起,來說明在面對這種軟體時,可以採用什麼樣的基本態度來選擇條款,以及如何適當地標示後續散布的授權聲明內容。</p> 自由開源商用產品面對第三人專利問題的應對之方 2014-12-31T07:40:35Z 2014-12-31T07:40:35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332-methods-to-tackle-the-third-party-software-patent-issues-in-the-free-and-open-source-products 葛冬梅、林誠夏 tmk2005@citi.sinica.edu.tw <p>在自由開源軟體的商業應用過程中,軟體專利侵權的潛在風險一直是個受到矚目的議題,因為依各國著作權法及電腦程式保護專法的規定,著作權性質的保謢標的多是限定在著作的表現形式上,故而重新撰寫且完全不抄襲他人的程式碼,將有機會主張新創作的程式,是一個全新的創作,而不受到他人既定程式的著作權利拘束,這也是 GNU 計畫 (GNU Project: GNU is Not Unix) 當初設立起步的主要思維:透過群策群力的方式,不加抄襲但重新創作具 Unix 系統所有功能的全新電腦作業系統,來讓後續的應用不受到既定 Unix 作業系統的拘束;然而在專利權的領域裡,因為其保護的標的多為抽象,且可實施在不同載體的技術方法和步驟,故第三人專利的議題在自由開源商用領域可能引發的效應,往往讓商業使用者憂心,畢竟,自由開源軟體專案允許多人共工的模式,一方面確實是加速了軟體專案的開發效率與期程,然而,開發流程裡是不是有開發者誤用或因疏忽寫入第三人既存,且受軟體專利保護的演算法,而讓整體專案後續曝露在專利侵權的風險下,這方面的推論,理論上亦有可能成真。 <br /> <br />不過,自由開源軟體專案,在經過了這二十多年的商業化發展之後,全球利用它來進行商業營利的公司,亦已經發展出了不同的措施,可以一定程度面對這些可能產生的第三人專利侵權問題,這些不同措施所能產生的影響各有不同,其有效性也待實務驗證,不過其中有的措施,甚至可能對於全球專利制度產生重大而長遠的影響,這是此篇文章想要進行基礎討論和說明的要點。</p> <p>在自由開源軟體的商業應用過程中,軟體專利侵權的潛在風險一直是個受到矚目的議題,因為依各國著作權法及電腦程式保護專法的規定,著作權性質的保謢標的多是限定在著作的表現形式上,故而重新撰寫且完全不抄襲他人的程式碼,將有機會主張新創作的程式,是一個全新的創作,而不受到他人既定程式的著作權利拘束,這也是 GNU 計畫 (GNU Project: GNU is Not Unix) 當初設立起步的主要思維:透過群策群力的方式,不加抄襲但重新創作具 Unix 系統所有功能的全新電腦作業系統,來讓後續的應用不受到既定 Unix 作業系統的拘束;然而在專利權的領域裡,因為其保護的標的多為抽象,且可實施在不同載體的技術方法和步驟,故第三人專利的議題在自由開源商用領域可能引發的效應,往往讓商業使用者憂心,畢竟,自由開源軟體專案允許多人共工的模式,一方面確實是加速了軟體專案的開發效率與期程,然而,開發流程裡是不是有開發者誤用或因疏忽寫入第三人既存,且受軟體專利保護的演算法,而讓整體專案後續曝露在專利侵權的風險下,這方面的推論,理論上亦有可能成真。 <br /> <br />不過,自由開源軟體專案,在經過了這二十多年的商業化發展之後,全球利用它來進行商業營利的公司,亦已經發展出了不同的措施,可以一定程度面對這些可能產生的第三人專利侵權問題,這些不同措施所能產生的影響各有不同,其有效性也待實務驗證,不過其中有的措施,甚至可能對於全球專利制度產生重大而長遠的影響,這是此篇文章想要進行基礎討論和說明的要點。</p> 受雇人利用 GPL 元件開發公司產品的著作權歸屬與運用疑義解析 2014-11-26T08:33:13Z 2014-11-26T08:33:13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317-copyright-issues-arise-out-of-by-employee-when-developing-foss-related-products 葛冬梅 tmk2005@citi.sinica.edu.tw <p style="margin: 0px; text-indent: 0px;">所謂的受雇人,簡單來說,就是在一間公司或組織聘用來在負責一定職務工作的員工,因此受雇於一間公司來專職開發軟體、韌體的工程師,就是受雇人,而該公司就是雇用人(註一)。若是這間公司利用 GPL 元件來開發產品,軟體工程師可以自由散布產品程式碼嗎?工程師在產品中所撰寫開發的程式碼,其權利是屬於工程師本身、還是該公司?這些疑問是受雇軟體工程師在利用自由開源軟體來開發產品時,可能會產生的,因此本文將先從著作權法相關的規定談起,並且說明實際雇傭關係的運用狀況,進而釐清這些可能的疑問。</p> <p style="margin: 0px; text-indent: 0px;">所謂的受雇人,簡單來說,就是在一間公司或組織聘用來在負責一定職務工作的員工,因此受雇於一間公司來專職開發軟體、韌體的工程師,就是受雇人,而該公司就是雇用人(註一)。若是這間公司利用 GPL 元件來開發產品,軟體工程師可以自由散布產品程式碼嗎?工程師在產品中所撰寫開發的程式碼,其權利是屬於工程師本身、還是該公司?這些疑問是受雇軟體工程師在利用自由開源軟體來開發產品時,可能會產生的,因此本文將先從著作權法相關的規定談起,並且說明實際雇傭關係的運用狀況,進而釐清這些可能的疑問。</p> 淺談自由開源軟體個人終端使用者之善意保護 2014-10-30T04:05:12Z 2014-10-30T04:05:12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310-introduction-to-lawful-transferring-protection-in-good-faith-for-open-source-software-end-users 葛冬梅、林誠夏 tmk2005@citi.sinica.edu.tw <p>自由開源軟體近年被廣泛地運用在各類的資通訊產品與服務中,不過由於其為眾人協作的作品,故有時也會聽到資服業者,轉述終端使用者的疑慮,認為若產品中的自由開源軟體在共工撰寫的過程裡,可能隱有侵權重製、改作的糾紛,那麼產品使用者,是不是也會因此連帶被法律風險所波及?但其實從實務運作與法學論理上來看,身為單純的使用者,若對所購置產品侵權的風險不具合理的認知期待性,則其購買使用的行為,並不必然附隨有高度的侵權責難,這一點不論產品是否有嵌入自由開源軟體來使用,皆然。本文以下即從善意保護制度、侵權實務現況,以及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中的特殊規定等角度著手,來為讀者分析解釋這樣的概念。</p> <p>自由開源軟體近年被廣泛地運用在各類的資通訊產品與服務中,不過由於其為眾人協作的作品,故有時也會聽到資服業者,轉述終端使用者的疑慮,認為若產品中的自由開源軟體在共工撰寫的過程裡,可能隱有侵權重製、改作的糾紛,那麼產品使用者,是不是也會因此連帶被法律風險所波及?但其實從實務運作與法學論理上來看,身為單純的使用者,若對所購置產品侵權的風險不具合理的認知期待性,則其購買使用的行為,並不必然附隨有高度的侵權責難,這一點不論產品是否有嵌入自由開源軟體來使用,皆然。本文以下即從善意保護制度、侵權實務現況,以及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中的特殊規定等角度著手,來為讀者分析解釋這樣的概念。</p> 降低開源授權爭訟風險的三大要點 2014-09-30T11:17:16Z 2014-09-30T11:17:16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291-3-principal-foss-obligations-to-avoid-legal-disputes-in-commercial-implementation 林誠夏、葛冬梅 lucien@citi.sinica.edu.tw <p>近十年來,自由開源授權軟體元件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FOSS) 被大舉運用到商業應用的環境裡,然而,FOSS 的授權規則,亦相當程度賦含了自由分享的理念,故其中不少義務性要求與條件,並不能全然依照傳統商業授權的定式與慣習來進行,而若取之為應用的商業公司過於疏忽了義務性要求方面的條件,在貢獻者與商用者立場產生嚴重期待落差時,難免會引發原始權利人出來主張其開源授權的成果遭到濫用,進而提升到法庭上授權爭訟的衝突狀態。因為如此,許多 FOSS 商業應用者無不自問:究竟應該完成哪些義務性條件的遵守,才能有效降低開源授權爭訟的相關風險?這樣的問題,多數 FOSS 的研發社群朋友,並不會給過予一個界限分明的答案,一來並非所有 FOSS 專案撰寫的程式開發者,都能清楚依據著作權法主張其權利範圍與義務要求,二來許多程式開發者,更重視的是開源取予協調 (give and take) 的尊重與感受,故其並不想要在相關議題上過於闡釋,以免對 FOSS 專案的互惠分享範圍自我設限(註一)。然而,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型態甚多(註二),其相關的義務性要求亦有些許分殊,若是能有更簡便的要項能夠遵守,則亦將有助於降低開源授權爭訟的相關風險,故本文依據司法實務以及所能接觸到的和解資訊,整理以下三大要點,提綱挈領地進行資訊分享。</p> <p>近十年來,自由開源授權軟體元件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FOSS) 被大舉運用到商業應用的環境裡,然而,FOSS 的授權規則,亦相當程度賦含了自由分享的理念,故其中不少義務性要求與條件,並不能全然依照傳統商業授權的定式與慣習來進行,而若取之為應用的商業公司過於疏忽了義務性要求方面的條件,在貢獻者與商用者立場產生嚴重期待落差時,難免會引發原始權利人出來主張其開源授權的成果遭到濫用,進而提升到法庭上授權爭訟的衝突狀態。因為如此,許多 FOSS 商業應用者無不自問:究竟應該完成哪些義務性條件的遵守,才能有效降低開源授權爭訟的相關風險?這樣的問題,多數 FOSS 的研發社群朋友,並不會給過予一個界限分明的答案,一來並非所有 FOSS 專案撰寫的程式開發者,都能清楚依據著作權法主張其權利範圍與義務要求,二來許多程式開發者,更重視的是開源取予協調 (give and take) 的尊重與感受,故其並不想要在相關議題上過於闡釋,以免對 FOSS 專案的互惠分享範圍自我設限(註一)。然而,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的型態甚多(註二),其相關的義務性要求亦有些許分殊,若是能有更簡便的要項能夠遵守,則亦將有助於降低開源授權爭訟的相關風險,故本文依據司法實務以及所能接觸到的和解資訊,整理以下三大要點,提綱挈領地進行資訊分享。</p> 開放字型授權條款 OFL-1.1 2014-08-25T16:00:00Z 2014-08-25T16:00:00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278-open-font-ofl-11 葛冬梅 tmk2005@citi.sinica.edu.tw <p>在資訊科學領域中,電腦字型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因為許多軟體的功能都必須依靠著電腦字型的呈現,才可以被一般使用者順暢地了解與利用,缺少了使用者可以了解的字型,這些軟體的應用範圍將大為受限。但是由於字型的特性與應用方式跟軟體程式並不相同,是自成一格的專業領域,因此相對於軟體程式碼來說,字型的授權內容較少被討論,適合用來授權字型的自由開源條款也非常稀少,也因此我們會看到有些字型是直接適用 GPL、Apache-2.0 等授權條款來釋出。不過 GPL、Apache-2.0 這些授權條款原本是以程式碼為客體所制定出來的,其中的內容並無法完全直接套用到字型的應用情況,常常必須透過專業人士的額外解釋,才能夠釐清使用者如何做才是遵守授權規則。為此,開始有組織制定出專門適用於字型的授權條款,以避免這種將程式碼授權條款應用到字型上的水土不服症狀。本文所要介紹的 SIL Open Font License(OFL,註一)就是一份專門適用於電腦字型的授權條款,OFL 承襲了自由開源的自由精神,並且針對字型的特有的應用情況來加以規範,並且提供了詳細的說明文件,因此是一份從內容本身到週邊資訊都非常完整翔實的字型授權條款。</p> <p>在資訊科學領域中,電腦字型是相當重要的一環,因為許多軟體的功能都必須依靠著電腦字型的呈現,才可以被一般使用者順暢地了解與利用,缺少了使用者可以了解的字型,這些軟體的應用範圍將大為受限。但是由於字型的特性與應用方式跟軟體程式並不相同,是自成一格的專業領域,因此相對於軟體程式碼來說,字型的授權內容較少被討論,適合用來授權字型的自由開源條款也非常稀少,也因此我們會看到有些字型是直接適用 GPL、Apache-2.0 等授權條款來釋出。不過 GPL、Apache-2.0 這些授權條款原本是以程式碼為客體所制定出來的,其中的內容並無法完全直接套用到字型的應用情況,常常必須透過專業人士的額外解釋,才能夠釐清使用者如何做才是遵守授權規則。為此,開始有組織制定出專門適用於字型的授權條款,以避免這種將程式碼授權條款應用到字型上的水土不服症狀。本文所要介紹的 SIL Open Font License(OFL,註一)就是一份專門適用於電腦字型的授權條款,OFL 承襲了自由開源的自由精神,並且針對字型的特有的應用情況來加以規範,並且提供了詳細的說明文件,因此是一份從內容本身到週邊資訊都非常完整翔實的字型授權條款。</p> 淺論程式源碼與目的碼在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條款裡的同與異 2014-07-31T04:13:54Z 2014-07-31T04:13:54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272-the-coherent-and-difference-of-obligation-clauses-of-source-code-and-object-code-in-foss-licenses 葛冬梅、林誠夏 tmk2005@citi.sinica.edu.tw 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與目的碼(Object Code,註一)是軟體程式存在的兩種基本型態,前者指的是電腦程式可供後續增編修改的格式,有時可被直接執行,但多半時候必須經編譯或界定程序之後才能被執行,後者則是能夠直接供電腦機器判讀的執行檔格式,但因已經過編譯程序,故除非經過反組譯或是還原工程,否則一般人無法直接觀察目的碼,來了解該電腦程式的演算過程及運算邏輯 (algorithm)。一般來說,軟體程式可以擇一或是同時透過這兩種型態來被散布,就法律論理上,其在著作權法上是被視為是同一作品不同形態的表現,故其表現形式雖不同,但法律定位完全相同。過去電腦程式目的碼是不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障是有疑慮的,畢竟這樣的著作格式並不如同一般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詩、詞、書、畫、文章、音樂、電影般,能被直接閱讀、聆聽、感受,和了解,不過美國於 1983 年 Apple Computer, Inc. v. Franklin Computer Corp. 一案中,承審法官在反覆的論理之後,判定目的碼亦為美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之一,同時,因其無法為人類直接了解之故,更進一步認定其與程式源碼具有同一性關係(註二)。此一判決也影響其他各國就此議題的認識,此後多數法律見解皆偏向於將程式源碼與目的碼,視為電腦程式的一體兩面,故表現的方式雖有差異,但被著作權法保護的本質與地位相同。這樣的解讀態度適用在一般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上,固然不會有太大的問題,畢竟私有軟體在授權使用上的基本規則為「權利人保留所有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故使用他人電腦程式時,未經授權方同意的方式,基本上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然而,許多的自由開源軟體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專案及其授權條款,蘊含著一種盡量將程式源碼提出來讓後手使用者增刪修改並便利應用的態度,故在其授權條款中,可以看到許多的內容是明確地針對程式源碼或目的碼所作的,略有差異的義務性要求,此項特點多為一般使用者所不知或忽略,而這方面的資訊,也正是本文希望透過特定條款的例示與說明,所要傳達給大家的。 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與目的碼(Object Code,註一)是軟體程式存在的兩種基本型態,前者指的是電腦程式可供後續增編修改的格式,有時可被直接執行,但多半時候必須經編譯或界定程序之後才能被執行,後者則是能夠直接供電腦機器判讀的執行檔格式,但因已經過編譯程序,故除非經過反組譯或是還原工程,否則一般人無法直接觀察目的碼,來了解該電腦程式的演算過程及運算邏輯 (algorithm)。一般來說,軟體程式可以擇一或是同時透過這兩種型態來被散布,就法律論理上,其在著作權法上是被視為是同一作品不同形態的表現,故其表現形式雖不同,但法律定位完全相同。過去電腦程式目的碼是不是能受到著作權法保障是有疑慮的,畢竟這樣的著作格式並不如同一般受著作權保護的客體:詩、詞、書、畫、文章、音樂、電影般,能被直接閱讀、聆聽、感受,和了解,不過美國於 1983 年 Apple Computer, Inc. v. Franklin Computer Corp. 一案中,承審法官在反覆的論理之後,判定目的碼亦為美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之一,同時,因其無法為人類直接了解之故,更進一步認定其與程式源碼具有同一性關係(註二)。此一判決也影響其他各國就此議題的認識,此後多數法律見解皆偏向於將程式源碼與目的碼,視為電腦程式的一體兩面,故表現的方式雖有差異,但被著作權法保護的本質與地位相同。這樣的解讀態度適用在一般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 上,固然不會有太大的問題,畢竟私有軟體在授權使用上的基本規則為「權利人保留所有權利 (all rights reserved)」,故使用他人電腦程式時,未經授權方同意的方式,基本上都是不被法律所允許的,然而,許多的自由開源軟體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專案及其授權條款,蘊含著一種盡量將程式源碼提出來讓後手使用者增刪修改並便利應用的態度,故在其授權條款中,可以看到許多的內容是明確地針對程式源碼或目的碼所作的,略有差異的義務性要求,此項特點多為一般使用者所不知或忽略,而這方面的資訊,也正是本文希望透過特定條款的例示與說明,所要傳達給大家的。 正確尋找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資訊 2014-06-25T19:34:02Z 2014-06-25T19:34:02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254-make-a-painstaking-investigation-to-find-out-the-accurate-licensing-statements-of-foss-projects 葛冬梅、林誠夏 tmk2005@citi.sinica.edu.tw 利用自由開源軟體元件來開發自己專案的好處在於,使用者只要能了解所取用元件的授權方式,便可以毋須重新撰寫,而逕予取用這些元件,作為新專案的基石,並在既成的成果上,據以更深入的開發自己所需要的功能!然而,由於許多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元件,開始時多是由網路志工和社群成員自發性的投入撰寫,所以雖然開發者本身,非常願意透過某一個選定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方式來傳遞和分享這些程式碼,但卻極可能在編撰的過程中,未能明確地標示相關程式碼的授權資訊,也或者標示的方式,隨著專案與開發者的不同而有所改變,對於不少使用者來說,找到正確的授權資訊並據以安心的利用,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在這些看似雜亂的標示中,其實仍然有一些基本規則可以依循。本文會就辨識授權資訊的基本規則加以闡釋,並針對常見的問題與標示不清的狀況加以說明,讓讀者可以大要了解,如何在茫茫的軟體程式碼與各項說明資訊中,找到特定自由開源軟體元件正確的授權資訊!<br /> 利用自由開源軟體元件來開發自己專案的好處在於,使用者只要能了解所取用元件的授權方式,便可以毋須重新撰寫,而逕予取用這些元件,作為新專案的基石,並在既成的成果上,據以更深入的開發自己所需要的功能!然而,由於許多自由開源軟體的授權元件,開始時多是由網路志工和社群成員自發性的投入撰寫,所以雖然開發者本身,非常願意透過某一個選定的自由開源軟體授權方式來傳遞和分享這些程式碼,但卻極可能在編撰的過程中,未能明確地標示相關程式碼的授權資訊,也或者標示的方式,隨著專案與開發者的不同而有所改變,對於不少使用者來說,找到正確的授權資訊並據以安心的利用,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在這些看似雜亂的標示中,其實仍然有一些基本規則可以依循。本文會就辨識授權資訊的基本規則加以闡釋,並針對常見的問題與標示不清的狀況加以說明,讓讀者可以大要了解,如何在茫茫的軟體程式碼與各項說明資訊中,找到特定自由開源軟體元件正確的授權資訊!<br /> 第一份中文版自由開源授權條款「COPU 開源公共許可協議 v.1.0」草稿淺析 2014-05-28T08:33:54Z 2014-05-28T08:33:54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238-first-chinese-foss-license-copu-license-v-1-0 葛冬梅 tmk2005@citi.sinica.edu.tw <div></div> 上週,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China OSS Promotion Union, COPU,註一)發布了「COPU 開源通用許可協議 V.1.0(以下簡稱「COPU-1.0」,註二)」的草稿,整份授權條款由簡體中文撰寫而成,為全球第一份中文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因此本期的法律專欄將對 COPU-1.0 草稿做一個概要的介紹。不過由於中國大陸的用語跟台灣有所不同,為了避免辭彙轉換過程無法精確表達原簡體中文的詞意,因此本文在涉及說明 COPU-1.0 草稿內容時,將優先採用草稿中的用語,還請讀者自行參照本文末所附的辭彙對照表,來了解 COPU-1.0 草稿中辭彙相對於台灣的一般用詞(註三)。<br /><br /> <div></div> 上週,中國開源軟件推進聯盟(China OSS Promotion Union, COPU,註一)發布了「COPU 開源通用許可協議 V.1.0(以下簡稱「COPU-1.0」,註二)」的草稿,整份授權條款由簡體中文撰寫而成,為全球第一份中文的自由開源授權條款,因此本期的法律專欄將對 COPU-1.0 草稿做一個概要的介紹。不過由於中國大陸的用語跟台灣有所不同,為了避免辭彙轉換過程無法精確表達原簡體中文的詞意,因此本文在涉及說明 COPU-1.0 草稿內容時,將優先採用草稿中的用語,還請讀者自行參照本文末所附的辭彙對照表,來了解 COPU-1.0 草稿中辭彙相對於台灣的一般用詞(註三)。<br /><br /> 簡論自由開源軟體的著作權適格及其態樣 2014-04-30T07:26:35Z 2014-04-30T07:26:35Z 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9221-foss-project-and-its-qualification-in-taiwan-copyright-act 林誠夏、葛冬梅 tmk2005@citi.sinica.edu.tw 自由開源軟體專案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Project, FOSS Project),其在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地位,與一般電腦程式無異,因電腦程式受法律保護所必須具有的創意性與科學性,在 FOSS Project 上一項也不缺少,然而,FOSS Project 的撰寫與創作過程,卻迥異於一般傳統的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以至國際間許多與自由開源軟體相關的司法訴訟,其在進行初始法律關係的分析時,亦不乏從其著作權類型如何歸屬討論起,例如 2011 年德國柏林地方法院 AVM vs Cybits 一案的判決,便曾在言詞辯論時,就嵌入式韌體裝置上各元件應歸類於哪一種著作類型而展開討論(註一)。<br /><br /> 那麼就國內現行的著作權法規範,應如何給予自由開源軟體定性,以最適切的方式來解決 FOSS Project 實務上可能涉及的繁複著作權利分配問題,而若現行法律有所不足處,未來在增修上應如何調整,便為本文主要的探討主題。<br /><br /><img style="border: 1px solid #000000;" alt="lg-urteil-20111118.pdf 001" src="https://www.openfoundry.org/images/140429/lg-urteil-20111118.pdf_001.png" height="338" width="500" /> <br />▲ 圖1:德國柏林地方法院 AVM vs Cybits 一案之二審確定判決書<br /><br /> <strong></strong> 自由開源軟體專案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Project, FOSS Project),其在著作權法上的保護地位,與一般電腦程式無異,因電腦程式受法律保護所必須具有的創意性與科學性,在 FOSS Project 上一項也不缺少,然而,FOSS Project 的撰寫與創作過程,卻迥異於一般傳統的私有軟體 (proprietary software),以至國際間許多與自由開源軟體相關的司法訴訟,其在進行初始法律關係的分析時,亦不乏從其著作權類型如何歸屬討論起,例如 2011 年德國柏林地方法院 AVM vs Cybits 一案的判決,便曾在言詞辯論時,就嵌入式韌體裝置上各元件應歸類於哪一種著作類型而展開討論(註一)。<br /><br /> 那麼就國內現行的著作權法規範,應如何給予自由開源軟體定性,以最適切的方式來解決 FOSS Project 實務上可能涉及的繁複著作權利分配問題,而若現行法律有所不足處,未來在增修上應如何調整,便為本文主要的探討主題。<br /><br /><img style="border: 1px solid #000000;" alt="lg-urteil-20111118.pdf 001" src="https://www.openfoundry.org/images/140429/lg-urteil-20111118.pdf_001.png" height="338" width="500" /> <br />▲ 圖1:德國柏林地方法院 AVM vs Cybits 一案之二審確定判決書<br /><br /> <strong></stro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