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會紀錄 院會紀錄 一、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時七分、五月二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json { "ad": 5, "session": 3, "sitting": 12, "speaker": "王院長金平" } ```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1. 宣讀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請問院會,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2.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依朝野協商結論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 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依朝野協商結論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 本院委員林政義等三十七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 本院委員陳景峻等三十五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 本院委員陳景峻等四十三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 本院委員王淑慧等四十二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8. 本院委員楊仁福等三十六人擬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三十五人擬具「軍事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國防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0.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三十六人擬具「土地法刪除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1. 本院委員侯水盛等三十一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司法兩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經提案人來函撤回,故本案不予處理。 12. 本院委員王鍾渝等四十六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3. 本院委員張清芳等三十三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4. 本院委員羅志明等三十八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5. 本院委員蔡中涵等五十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6. 本院委員許淵國等三十四人擬具「幼稚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7. 本院委員楊麗環等三十一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8. 本院委員呂學樟等四十六人擬具「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三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9. 本院委員蘇盈貴等五十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0.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召集協商。 21. 本院委員林郁方等四十五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2. 本院委員郭正亮等五十七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3. 本院台聯黨團擬具「協助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區台商返國投資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4. 本院委員鄭金玲等八十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5. 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6. 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7.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8. 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三百十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9. 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0. 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1. 司法院函,為修正「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司法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3. 內政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4. 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及「財政部賦稅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5. 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6. 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澎湖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7. 內政部函,為修正「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一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38. 交通部函送「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9. 內政部函,為修正「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0. 內政部函,為修正「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水土保持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經濟及能源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2. 行政院函,為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43. 經濟部函,為修正「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4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45. 教育部函,為廢止「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僑務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6. 經濟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47. 交通部函送「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8. 財政部函,為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9. 內政部函送「警察常年訓練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0. 內政部函,為廢止「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1. 教育部檢送該部九十二年一至三月份補、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52. 行政院函,為內政部為配合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辦理「臺灣區全圖再版計畫」、「輔導縣市編印雙語行政區域圖暨數值化工作計畫」及「輔導鄉鎮縣轄市編印雙語行政區域圖暨數值化工作計畫」三項計畫,九十二年度所需經費五、六九○萬元,動支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 53. 經濟部、內政部函,為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列「影印商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4. 經濟部函送「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經濟及能源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5. 臺灣省政府檢送九十二年度一至三月份(第一季)補助人民團體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56. 考試院函送「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5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九十二年度第一季捐助計畫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58. 教育部函,為修正「中等以上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9. 外交部函,為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僑務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查。 6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本院審議該會九十二年度預算案所作決議,該會處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6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國家樂團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案,業經審查決議:「本案不予審議」。 62.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函送本院委員廖本煙等二十五人鑑於環保署推出「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限用政策」,導致業者大量從中國進口品質堪虞之紙製餐具,建請衛生署及環保主管機關嚴加查驗市售不良紙製餐具,並定期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提出報告之提案一案之處理情形,請查照案。 6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農委會林業試驗所最新調查發現,宜蘭太平山加羅湖群極可能是極少見之冰河時期遺留的泥碳沼澤,而非一般的山地湖泊,建請立即劃設為「國家級濕地保育區」,進行天然林地之分級分區保育與管理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明憲等提案為全民健保實施以來,雖提供民眾良好的就醫環境,然民眾就醫習性未改,加上未落實轉診、轉檢制度,反而浪費醫療資源,亦增加民眾重複檢驗的困擾與花費,建請衛生署針對轉診、轉檢者減輕部分負擔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5.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宗源等提案為鑑於國內工業區關廠、歇業之廠商閒置土地過多,建請經濟部以專案方式進行收購閒置土地,並將所購得之土地以每坪一百元以下租金出租,且適用「五免五減半」之優惠措施,承租給有意願根留台灣之廠商投資設廠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龍等提案為鑑於違法偷渡來台的中國大陸人士日益增加,為讓這些嚮往台灣生活方式的中國大陸人士能對台灣有更深刻的瞭解與認識,建請內政部在各地靖盧收容所,固定播放「認識台灣」、「在教室內學習民主」、「自由的力量」、「制定民主的定義」等影片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7.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建請行政院立即暫緩執行「每年至少裁減中央機關聘僱人數百分之三,並於三年內降低至職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範圍內」及「於一年內刪減各類員額百分之三」之主決議,並考量個別機關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機動調整執行精簡人事比例提請立法院另作決議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8.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政鴻等提案為行政院於民國九十年發函各單位之「各機關聘僱人員裁減執行原則規定」,因未能考量各機關特性及專業性,致使國道公路警察局暨入出境管理局等單位,至九十二年底尚需配合裁減約僱人員三十九人,勢必造成警政業務推展之困難,建請上開單位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並改採遇缺不補方式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9. 行政院函送馮委員定國等提案為國內經濟持續低迷,失業率高居不下,導致許多家庭連起碼生活費、學費及營養午餐費都成問題,更遑論繳交健保費,建請主管單位將學子健保費全免,一併納入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範圍實施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0. 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慧瑛等提案為台北縣、市政府將實施機車停車收費,然機車為台灣民眾上、下班及謀生的工具,且機車族多為經濟上弱勢的族群,建請交通部以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之立場,在未廣徵多數贊同的民意前,不應同意實施機車停車收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1. 行政院函送侯委員彩鳳等提案為使現有勞保基金作更有效之運用,並照顧廣大勞工,建請行政院降低紓困貸款利率、放寬紓困貸款申請資格條件,並將上述勞保基金存放於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較高之銀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2.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鑑於高雄都會區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及高經濟產值的海洋產業,建請將高雄海洋技術學院升格為高雄海洋大學,以培養國家海洋事務及海洋產業所需的高級人才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3. 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等提案為大陸官方媒體新華網報導,從臺灣前往寧波投資的臺商曾玉書,在大陸官方刻意安排下當選為寧波市鄞州區第十五屆人大代表,建請行政院立即責成陸委會查明實情,並給予應有之處罰,另據了解,目前有少部分臺商在廣東、河南及浙江等地方政府擔任政協、人大之職位,行政院亦應協同國安單位全面清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4. 行政院函送張蔡委員美等提案為新竹市政府為有效解決關東地區學生就學不便之難題,特將東橋段四九二地號等十六筆土地規劃成都市計劃內東區文中用地,惟該用地部分屬陸軍總司令部經管之國有土地,因無法負擔有償撥用之五億元經費,建請優先以無償撥用方式辦理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5. 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等提案為鑑於有「綠色福壽螺」之稱的小花蔓澤蘭近來生長範圍有逐漸擴大趨勢,且逐漸蔓延到低海拔地區的森林,危害到原有林木、果樹的生存,建請行政院將防治小花蔓澤蘭的業務提升至由院本部管轄,並對私人承租國有林地編列預算,一併進行防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等提案為針對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香港特區政府公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草案,藉禁止叛亂團體分裂國家為名,擴大警察權限,侵害言論自由,建議我有關部會應基於維護民主人權精神,作完整通盤評估,表達立場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7.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雪峯等提案為改善台灣社會亂象叢生,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位的不良形象,建請將每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一、二二諧音「恩恩愛愛」)訂為「婚姻節」,進而帶動整個社會安詳和樂的氣氛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8.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等提案為近日東南亞、香港、深圳、廣東等地相繼爆發嚴重的非典型肺炎,至目前尚無特殊有效的療法,造成旅陸台商與每年數百萬名進出國門國人的嚴重恐慌,建議立即加強各航空站、港口︱尤其是金門與馬祖等離島之檢疫與防疫措施,以確保台灣與金馬離島之衛生安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9. 行政院函送侯委員水盛等提案為鑑於民國九十一年度流感疫苗施打量過剩,及媒體不當報導,許多老年人不願施打疫苗,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建請衛生署日後針對預防接種諮詢會之召集委員會名單,應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80.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昌財等提案為使五○○億之擴大公共建設經費能確保花在刀口上而不落入私人口袋,建議不宜採行最有利標,倘若遇不可抗力因素,該案必須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做專案控管並定期公布相關內容,以受公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8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鄭際崙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阮家南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3.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楊肅元等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新竹縣政府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許至椿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朱海生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王傳枝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南市皮鞋業職業工會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卓春英等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0.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劉民富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蘇嘉全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南投縣議會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3.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鄭富元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北縣政府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建築物管理維護經理人協會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趙坤麟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陳彥羲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中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等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00.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黃永煌君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0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陳王熙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0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張啟中等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03.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中縣農會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行政院答復部分 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龍就外籍、大陸新娘及其子女之生活輔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就廚餘回收及堆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針對青年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越南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SARS感染區,建請暫時停止引進越勞來台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減少外籍監護工的引進,同時應實施外籍監護工證照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腸病毒疫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治療用藥Ribavirin之健保支付範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研擬修訂「優生保健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腸病毒疫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農漁會配合辦理換發健保IC卡業務,未獲補助,有失公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 行政院函送湯委員火聖就教育部為協助國中小推動九年一貫課程遭遇的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 行政院函送程委員振隆就「為確實提高師資之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政府相關單位儘快規劃明確之教育實習與國家考試計畫」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 行政院函送秦委員慧珠就有關國小台語音標教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有關國小鄉土語言音標教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大學生憂鬱傾向偏高,顯示學校心理輔導工作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青少年利用網路從事色情交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 行政院函送秦委員慧珠就國民中小學教師課稅配套措施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明憲就青少年情緒管理不佳及國內教育對於學生之情緒管理與生命教育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學校心理輔導機制「失靈」,相關單位應研擬讓精神科醫師巡迴校園問診之辦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教育部應商請警政單位協助協尋中輟生,積極輔導中輟生復學,以減少中輟生所產生之治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 行政院函送馮委員定國就語言平等法制定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中油公司後勁公益建設基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志隆就「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相關疑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 行政院函送余委員政道就高雄縣典寶溪五里林橋下游段整治工程,部分開闢挖掘新河道之土方未能有效回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台電公司於彰化縣福興鄉台十七線施工時,封閉北上車道致影響行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美蘭就有關在宜蘭縣頭城鎮設置國家生技園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仲源就國防軍事情報局上校組長劉明燦,報名參加凱達格蘭學校「國家領導與發展策略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 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敏豪就「國軍應藉國防資源的釋放,建立台灣獨立自主的國防工業,並進而提振經濟,促使國內產業昇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世雄就針對美伊戰爭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0.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川田為公路總局重新考量「補貼公路客運業者偏遠虧損之服務路線」的政策目標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1.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政府協助旅行業因應SARS疫情之應變措施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2.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敦義就今年清明節塞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嚴重急性呼道症候群(SARS)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4.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針對台灣高鐵公司民間股東與官股銀行共同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5.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入侵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6.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貴蓮就應運用SARS事件,促使我國早日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7.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針對部份台北市盒餐業者衛生檢驗不合格,應對全國盒餐業者做整體衛生檢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8.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9.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0.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日前台中港發生一輛化學槽車槽體破損,造成大量丙烯晴洩漏,顯示救災單位未做好防護措施,未區隔人群,恐引發其他危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1.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嘉義縣欣欣水泥廠以廢輪胎、廢溶劑作為輔助燃料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2. 行政院函送卓委員伯源就民間近來不斷傳出墳墓被盜事件,嚴重衝擊民眾心靈與政府威信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3.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兩岸包機直航後,對於大陸的善意我方將如何因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4.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進興就建議政府給予明確答覆公布兩岸「直航」技術報告的時間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5.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國內棒球場狹小、老舊,且久缺維護,不僅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亦造成球員安全上的顧慮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應審慎處理可疑帳戶之個人資料及政府相關單位應隨時抽查全國各金融機關,確保其實質遵守法令規定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7.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高雄市議會正副議長賄選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政府進口米規劃銷往軍隊及學校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9.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政鴻就政府進口米規劃銷往軍隊及學校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0.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余鎮就臺北縣淡水漁人碼頭經營管理權及相關事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1.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針對桃園縣中壢市龍興路後寮水利池一帶呈九十度大轉彎、地基陷落,民眾常發生摔傷意外,且水利池排水涵管太小,每逢豪雨便成災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2. 行政院函送曾委員華德就原住民地區農業輔導及農田水利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3. 行政院函送蘇委員盈貴就中國與日本簽訂漁業協定後,日本強力驅趕我在「暫定措施水域」作業漁船,引起漁民強烈不滿,建請政府及早與日本展開談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4.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良就專案補助桃園縣輔導農業轉型休閒農漁園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5. 行政院函送藍委員美津就近來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退貨所造成的不便與問題,相關單位應解決檢驗及檢疫流程過於冗長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6.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就針對基隆市八斗子大陸船員岸置處所完工驗收已近半年,卻因管理辦法遲未公布無法啟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7.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政府進口米規劃銷往軍隊及學校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8.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進口米規劃銷往軍隊及學校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9.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漁業署規定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額度過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擬購置直昇機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1. 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學樟就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2.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健全金融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3.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就土地增值稅率調整及相關稅制之改革,建設應周詳規劃,要提出可長可久的整套改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4.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不法集團假借國稅局退稅名義或中獎獎金扣繳規定,索取個人資料詐騙錢財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5.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銀行拒收存款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6.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余政憲部長宣示「犯罪零成長」目標,應重新檢討目前績效評比,讓獎懲制度更透明、合理,使預防犯罪也能和偵破案件具相同的價值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7.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台北縣側環快工程,將造成沿岸景觀破壞與居民生活品質受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8.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最近新興以破壞瓦斯管為名,要求現場收費修復管線的詐財手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9.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國內已經有超過廿萬人之大陸新娘與外籍新娘,此種藉由婚姻方式之移民,成為我國社會生活的邊緣人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0.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金素梅就榮民工程公司,對於重大公共工程應落實雇用三分之一以上原住民員工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1.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為自來水公司近來各項工程屢生違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2.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本煙就美伊戰事,國際原油價格上漲,一旦戰事無法在短期內結束,勢必會連帶影響國內的供油情況,政府應事先防患未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桃園縣地方民眾陳情恢復桃園科技工業區原土地使用編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4.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自來水管線更新、水庫清淤、水源調度及宣導、獎勵節約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5.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二條所提供之兩年緩衝期限將屆,對於無法完成登記之小型製造業,政府應提供另一低成本、高效益解決方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經濟部研擬之租用公有土地「三免五減半」租金優惠措施,其適用之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7.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針對軍情局上校劉明燦,參加凱達格蘭學校活動,其行為明顯違反行政中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8.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原住民地區發生多層次傳銷吸金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9.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加強查緝毒品走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0. 行政院函送秦委員慧珠就菸商違法促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1.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仲源就加強查緝毒品走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2. 行政院函送曾委員華德就原住民歷史檔案建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3.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校園消防設施安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4. 行政院函送顏委員錦福就預防因兩岸人民間之往來,擴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5.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家施政宣導及公營事業商品廣告之媒體通路組合」案之採購招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高鐵烏日站周邊開發利用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7.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改善無障礙空間之設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8. 行政院函送洪委員秀柱就國立國父紀念館裁減約聘僱人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9.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良就加強機場出入境旅客之檢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0.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良就罹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臺商回國就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1.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就部分中小學生家長無力繳納健保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2.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臺灣啤酒及金門高粱酒向大陸申請商標註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加強青少年學生之法治觀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4.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協助旅遊業者因應SARS疫情之紓困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5.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限期遷至郊區高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建議政府施政應以蔣故總統經國先生行誼為鑑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預防SARS感染之口罩價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8. 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學樟就針對汪傳浦文書認證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9.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紅標米酒價格又將調漲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0.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針對司法官(檢察官、法官)因欠缺金融專業知識,導致經濟重大犯罪審理牛步化之現象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1.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針對我國公務人員的待遇有許多不合理之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2.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針對「和平之旅」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道明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4.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行政院國軍人才招募廣告誇大不實,造成民眾因受誤導加入軍旅服役時產生諸多不適應,徒增部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我國貧富差距擴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治理危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顯榮就不肖藥商、藥局、醫師等勾結盜蓋健保卡,違法向健保局申請醫療給付乙事,健保局應主動積極查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8.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含馬兜鈴酸中藥之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9.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敦義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0.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入侵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1.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含馬兜鈴酸中藥之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2.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就憂鬱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3.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公告為法定傳染病提昇跨部會危機處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4.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入侵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5.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偏遠離島及山地地區的醫療資源匱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6.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入侵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7.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三元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列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8.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機場港口防疫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9.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暫緩推動健保IC卡所有相關作業與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0.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敦義就溪頭、杉林溪均具觀光旅遊特色,應規劃納入國家級風景區,以利整體觀光事業的拓展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1.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針對交通部無視政府建設財政困難,補助偏遠客運預算浮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2.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就有關自行車道之規劃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3.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金素梅就新竹縣尖石鄉錦路、養老二部落居民,尚無市內電話可供使用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4.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臺北縣板橋市雙十路人行廣場地下停車場興建計畫,建議恢復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5.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就基隆港東三及東四碼頭砂石船靠港作業時,因未徹底遵守相關規範,頻頻造成基隆市區中正路、忠一路及孝二路一帶飛砂走石,塵土飛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清泉崗機場附近環境及居民回饋金問題,交通部與當地民眾仍未達成共識,就急於發包施工,恐影響民生權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桐豪就我國國際貨櫃港業績不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8.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育生就SARS通報病例及停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9. 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敏豪就要求教育部加強指示各縣市查緝非法外籍教師,並成立「外籍教師培訓中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營養午餐衛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目前教師甄試之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2.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志隆就漢翔公司民營化修正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3.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澄清湖底泥清除工程,捕撈澄清湖內之水生物販售收入是否列入收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4.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政府推動節水型社會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5.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香港貿易發展局未因SARS疫情擴散,如期舉辦「家庭用品展」與「禮品及贈品展」,造成國內廠商陷入兩難抉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6.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太三就目前在SARS疫情影響下,外貿協會在世貿中心持續辦理對外產品展覽活動是否恰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7.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政鴻就苗栗縣大湖鄉南湖溪與後龍溪匯流處之河道狹窄及淤塞嚴重,影響兩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即將進入夏季用水高峰期,目前各水庫水位還未達限水標準,應提早研議抗旱用水計畫與宣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9.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鍾渝就中油公司採購NP品牌之加油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0.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預定在今年九月一日調降漁業用油補貼,導致業者經營成本大幅上升,危害我國漁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1.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美伊戰事影響,玉米價格調升,政府相關單位應立即研商,同意由其他國家進口玉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2. 行政院函送朱委員星羽就高鐵沿線的山坡地經過開發後進行復植之山坡草生地,大量引進外來種植物,影響本土植物生態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國產農產品欠缺整體產銷規劃與輔導外銷市場的開拓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4.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署立雲林醫院積欠退職技工、工友值班加班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5.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建議持續取締無照行醫與對醫師相關醫療行為需有在職訓練與檢驗之必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6.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偏遠離島及山地地區的醫療資源匱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7. 行政院函送朱委員鳳芝就加強國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軍中及校園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8.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愛滋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列為法定傳染病必要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0.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入侵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1.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明憲就登革熱防疫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2.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入侵之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3.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傳播快速,為防堵疫情擴散,政府應儘速訂定出一套嚴密有效的防疫措施,以快速有效控制此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4.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三元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國內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5.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高鐵桃園青埔車站工程承包商涉嫌超挖盜賣供回填使用之砂石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旺季即將來臨,相關單位應針對此等「職業股東」行為是否涉有不法,主動調查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7.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三元就政府改造方案應提升至憲政層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8.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整合農業生產、農村觀光及農產品行銷之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9. 行政院函送顏委員錦福就缺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0. 行政院函送顏委員錦福就九年一貫課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1.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余鎮就中正機場捷運線路線規劃、車站設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我對大陸貿易依存度升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3.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顯榮就臺灣啤酒向大陸申請商標註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4. 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明年寒假能做彈性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5.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甄選英語外籍教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6.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因應美伊戰爭引發金融危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7.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8.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美伊戰爭嚴重衝擊我國產業發展,不利我國經濟復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9. 行政院函送湯委員火聖就阿里山小火車翻覆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0.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政府應增加研發經費支出,並研擬配套措施鼓勵廠商增加研發經費投入,以促進產業升級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政府向廠商徵收推廣貿易服務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2.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我國重啟南向政策,架構國際經貿網路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3.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勞工退休基金未達法定收益,應回歸往例採年結算基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4.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惠官就「日前SARS於台灣流行肆虐,導致遭感染之勞工需隔離就醫治療而無法繼續工作,將導致生計上之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5. 行政院函送孫委員大千就「勞保殘廢給付」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應提出一套長遠良好的水管理、水資源維護及調度政策與評估,以解決台灣逐年嚴重的缺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避免教育與人力成本資源浪費,讓技職教育學生憑藉本身專長興趣發展並服務社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8.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泰國政府把台灣列為SARS疫區,我方應凍結引進泰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9.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去年台灣婦女子宮切除率高居世界第一」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近日SARS疫情,鑑於兩岸交流頻繁,對於往返兩岸之國人,可能成為防疫漏洞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1.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東北角地勢特殊,成為偷渡、走私的死角」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2.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近來媒體報導之非破壞檢驗業員工遭受輻射傷害案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3.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川田就處理民眾陳情案件效率低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4.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針對最近幾年陸續發生國家考試舞弊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5.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中東戰後重建之潛藏商機作出規劃與因應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針對國家考試試題的公平性受到質疑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8.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美伊戰爭之可能拖延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對國內經濟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鑑於內政部主張由於開放農保代理制度及申請殘廢給付人數增加造成近年來農保虧損嚴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0.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良就桃園縣中壢忠福垃圾掩埋場第三期掩埋區興建,有賴中央政府的專案補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治療終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2.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政府開放民營幼兒園,將如何確保幼保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3.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就針對民眾反映烏賊車檢舉案件,承辦單位竟不經查核,逕行以該車已報廢或未達標準回復,顯有嚴重失職之情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4. 行政院函送余委員政道就高雄縣橋頭鄉典寶溪整治工程因德松段土地編訂錯誤,以至無法辦理徵收,嚴重妨礙施工進度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唐山就行政院環保署補助台北市所購置之天然氣公車,隨定檢期限到期而停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進興就台南市安南區台鹼舊廠海水貯水池內之魚貝類經證實已受污染,建請相關單位及早撈光水池內水產外,對於附近之民眾血液中戴奧辛毒性濃度應作全盤的檢驗,以平民眾之疑慮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7.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榮工公司執行再生計畫,辦理專案裁減,造成員工失業,反又要以擴大公共服務或公共建設政策來解決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8.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就職業工會會員向勞保局申請死亡給付,遭取消保險資格且不給予死亡給付造成民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提出行政院版之勞動派遣法草案交付審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0.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勞工退休基金,自九十年起出現未達法定收益的情形,應依法由國庫提撥填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因應美伊戰爭財政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維護學生公平受教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3.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世雄就外籍新娘之生活輔導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4.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義交就加強查緝流動攤販販售來路不明之「補藥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5.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經濟弱勢家庭學生之健保費及營養午餐費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落實幼兒受教權之機會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7.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第五屆第三會期所提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8.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花蓮縣籍漁船「存泰春號」之救援協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9.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高職定位不明,造成招生率逐年下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健保雙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2.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內某大教學醫院辦理地下街招標傳有圍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3.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良就為避免民眾就醫權利受損,恢復鄉下地區診所醫師調劑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衛生署推動國人口腔衛生態度有欠積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5.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原住民村落患有牙齒疾病者比例偏高,顯示牙齒保健觀念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有關美國經濟暨其股匯市情勢發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7. 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闢建「台中市觀光廟宇聚落園區」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失業問題惡化及治標治本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9. 行政院函送葉委員宜津就行政院應責成文化建設委員會於維也納設立單位,以落實及擴大對歐洲各國之文化宣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0.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國防部借用台北市第一女中校地做為停車場應限期歸還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1.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就針對軍中SARS防疫措施問題,以避免防疫漏洞發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2. 行政院函送湯委員火聖就海軍官校棉被折成豆腐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3. 行政院函送曾委員華德為政府推動公共服務提供就業機會,應該是永續性的就業,而不是短暫性施捨就業,以免讓原住民失業率節節攀升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有關桃園縣政府擬於高速鐵路桃園青埔站特定區設置「多功能棒球場體育園區」,並興建多功能棒球場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5. 行政院函送程委員振隆就學生長期接觸電腦或沉迷網站遊戲、持續增加網路犯罪案例及應教導學生正確的網路資訊與規範避免誤觸法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6.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桐豪就國內發生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有關大陸台商及海外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建請行政院應研議對於辦理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但書之規定加以修正放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均有主管機關及請領條件之一致性,卻因立法先後或行政命令之限制,使人民請領途徑分歧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9.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近來由於經濟的不景氣、失業率高,偷竊事件頻傳,嚴重影響國內治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0. 行政院函送朱委員星羽就加強高雄市楠梓區、高雄縣梓官鄉交界的防飆勤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1.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有效遏止日益嚴重的「假結婚、真賣淫」及中國人假來台依親、探親而行其他不法目的現象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余政憲部長宣示「犯罪零成長」目標,卻遭在野立委硬拗為「社會零犯罪」而批評,故相關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目前績效評比,讓獎懲制度更透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3.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南投縣復活啟智中心因遭縣府解約停止補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4.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三元就政治人物赴大陸訪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現金卡與信用卡利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近來不法集團以代辦現金卡方式進行詐騙冒貸行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7.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公告向被投資公司買進相當十四萬張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海外存託憑證交易,不斷有內線交易傳聞出現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8.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9.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0.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針對行政院環保署應該慎重考慮改變垃圾焚化,立即停建焚化爐,並避免壓擠資源回收和廚餘再利用的空間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1.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針對大考中心負責大學考試業務,卻以民間性質的財團法人方式設立,恐有規避監督之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2.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針對大考中心制度宣稱師法日本,然而卻缺乏法源基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3.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私立高中職校招生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4.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針對大考中心人員並未利益迴避、嚴守中立,造成命題出現重大缺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5.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針對大考中心擁有龐大經費,每年舉辦考試亦有可觀收入,然而經費運用卻不公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針對大考中心同時享有獨立法人自主,又可壟斷大學試務,在缺乏監督考核機制下,發生許多為人詬病情事,尤以試題爭議最為頻繁,大考中心實有檢討與轉型之必要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7.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日前北部某舞廳疑似舞客不滿結帳太貴,憤而持槍洩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8.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台北縣中和市呂姓男子涉嫌殺死女友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9. 行政院函送孫委員大千就台中市民眾反映,日前於台中市西屯路上騎乘機車時,親眼目睹一執勤之員警於駕駛警用車輛時撥打手持式行動電話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0.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有關國內高科技產業批評政府『鎖國式人力政策』不利產業升級與發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交通部正積極為第三代行動通信(3G)、航空業與觀光業爭取租稅獎勵與租稅減免的優惠待遇表示質疑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2. 行政院函送馮委員定國就針對色情語音電話宣傳廣告氾濫,侵犯用戶私權領域,要求主管機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3.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志鵬就航發會目前正進行華航釋股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4.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針對板橋車站大樓整個空間未作充分利用,要求相關主管機關即速整體規劃利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5.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行通大樓資訊網路設備採購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針對五百億元擴大公共建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7.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建請政府不應以護盤方式,拉抬股市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8. 行政院函送藍委員美津就「國民旅遊卡」推動相關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最近發生多起年輕警察悴死的案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0.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進興就日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宣示「三個月犯罪零成長」,導致部分警局及分局可能為降低刑案發生率,實施「技術性吃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1.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三元就社會結構改變,民眾辦理若干減免事項,仍需檢討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2.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過去十五個月中,共有二十七名婦女幼兒因家庭暴力致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3.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第一級古蹟「圓山遺址」之荒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4.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就建請政府應加速宣導居留證之效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5.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警政署統計,過去三年來警方受理家暴案件數,逐年增加,平均每天受理案件達四十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6. 行政院函送蘇委員盈貴就旅居海外之就養榮民,陳情比照旅居海外支俸人員,委託聯勤財務署代匯俸金方式,匯發就養給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7. 行政院函送秦委員慧珠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考試發生舞弊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8.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顯榮就因應美伊戰事財經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9. 行政院函送朱委員鳳芝就榮民及眷屬水電費優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0.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中輟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1.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教師課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2.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世雄就少年刑事案件再犯率偏高及少年犯安置輔導機構使用率偏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3.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政鴻就苗栗縣三灣鄉中港溪、農田水利會三灣、員林圳遭砂石業者非法排放污水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4.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建立公營事業經營效率評估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5.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內部分風景區在省道設站收取過路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埔里鎮公所九二一震災重建補助款之查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7.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8.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加強各航空站與港口之檢疫與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唐山就國內部分風景區在省道設站收取過路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0.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農業金融法」草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提升車禍鑑定機構之公信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攤販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3.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我對大陸貿易依存度升高及大陸農工產品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4. 行政院函送顧委員崇廉就第五屆第三會期所提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5.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第五屆第三會期所提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6.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開放「小三通」途徑,准許大陸人民赴金馬地區觀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7.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平地造林工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8. 行政院函送湯委員火聖就對於美伊戰事我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9.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近日非典型肺炎之爆發,建請專案開放小三通,使各地台商得以循此管道返台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0.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SARS風暴,影響弱勢勞工權益」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文建會日前辦理「文化創意產業:全球思考,台灣行動」國際研討會,對文化發展現況及「培基固本」等節提出建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2.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就老年化社會的退休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3.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SARS風暴,影響弱勢勞工權益」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4.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SARS防疫措施所導致之勞工傷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5.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就老年化社會的退休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6. 行政院函送朱委員鳳芝就「SARS風暴,影響弱勢勞工權益」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7. 行政院函送盧委員博基就針對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林順源之假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8.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執行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9.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針對馬來西亞要求我民眾申請簽證需檢具英文體檢表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00.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針對國人謝德洲在越南死亡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1. 本院章委員仁香,對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檢舉案中,有達高六成的案件是屬於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或者屬於其它機關管轄的案件而中止審理,另外又有些案件是因為檢舉程序不符法定程序而受中止審理,這反映出民間對公平交易制度陌生,與公平會對公平交易法令的宣導不足。公平會應提昇其宣導層次,將宣傳觸角深入民間,以提昇其查懲違反公平交易行為之效率,確實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 本院章委員仁香,為教育部編列中輟生輔導經費逐年遞減,加上該部廢止「補助直轄市、縣市籌設中途學校實施要點」,使得追蹤輔導中輟學生之業務推動更加困難,勢必導致青少年行為偏差與犯罪問題更加嚴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 本院章委員仁香,為當前失業率繼續攀升,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再度盛行,民眾被詐財情事層出不窮;而原住民由於失業率為一般國民之兩倍以上,加上其教育程度低於一般國民,極易成為不法份子詐財對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主動透過宣傳媒體與教會等管道加強對民眾宣導,並主動積極調查、取締以招攬原住民為主之多層次傳銷行為,確實預防原住民再淪為詐財事情之犧牲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 本院章委員仁香,針對近期內台電公司公安事件頻傳,嚴重威脅百姓生命財產安全,並引發民怨;台電公司除要求工程包商負起賠償之責外,並應加強監督包商施工,落實公共安全管制,以確實維護工程品質與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 本院章委員仁香,為就學貸款人數再創歷年新高,業已突破五十五萬人,惟僅有台灣、台北及高雄等三家承辦就學貸款業務,致使每年辦理就學貸款期間都造成學生與家長洶湧人潮忍受漫長等待,使得政府德政效果大打折扣。教育部應另覓多家銀行承辦就學貸款,並提升其服務態度,使得民眾確實感受政府協助學生向學之德政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 本院曹委員原彰,因鑒於SARS疫情蔓延,全國籠罩在惶恐不安的低氣壓下,人人自危,甚至害怕SARS纏身,度日如年;更因政府控管無方,造成交互感染,猶如一座死成,為防止疫情擴散,建請政府實施鐵腕,比照重大事故,頒布緊急命令,通令全國百姓一體遵行,以維百姓生命財產之安危,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7. 本院王委員政中,針對SARS疫情衝擊台灣,目前全台各地積極防堵疫情擴散,然對於台商從中國地區訪國,竟然任其自由的出入機場,且自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返家,如此將成國內防疫一大漏洞,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 本院謝委員明源,針對國立台中特殊學校兼收綜合高中生一事,在為免教育資源浪費,並提高學生受教機會,爰要求台中市政府同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 本院謝委員明源,認為公益團體之吉普車車頂設有車架,大多供作救災救難之使用,因此,爰請警察人員應以公益使用為考量,不需取締吉普車之車頂設有車架之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 本院謝委員明源,有鑑於政府本應方便民眾換發汽、機車行照,要求儘速督導中華郵政公司比照即時連線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方式,開辦該項業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 本院劉委員文雄,因「財政部標借民營銀行低利資金以償還公營銀行借款」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 本院黃委員敏惠,就SARS疫情蔓延,但口罩卻一罩難求,為避免民眾恐慌,政府公權力宜適時介入,具體調查、掌握進口商與生產商供貨流向與生產數量,強力徵調囤積或庫存的口罩,依序分發給醫護人員(含隔離衣)與民眾,達到全民防疫的功效,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 本院黃委員敏惠,就報載指出因SARS疫情肆虐,已嚴重影響台灣的國際形象;在我駐美代表處同仁努力下,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同意與台北連線,就SARS相關議題進行現場直播報導,然行政院相關人員最後卻婉拒這四分鐘的連線,此與陳總統一再說要讓台灣走出去的宣示,完全背道而離,在官員推、拖、拉下,台灣又喪失一次在國際發聲的機會。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調查此一事件始末,對相關有功與失職人員進行獎懲,給國人一個明確的交代,此外,應立即尋求另一次發聲的機會,以消弭外國人對台灣疫情之誤解,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桃園縣楊梅鎮弘武SARS集中隔離營區,營區內配置一百二十名警力,對接受隔離之從中國或其他被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到台灣之旅客嚴格監控,卻未配置任何醫護人員,對集中隔離人員之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威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 本院洪委員秀柱,曾要求相關單位委請基層鄉鎮市公所依據戶籍送口罩,確保民眾基本安全,現在SARS疫情延燒未退,醫療單位建請民眾隨時掌握體溫,各公共場所也對進出民眾量體溫,然本席認為應儘速學習新加坡等國家,挨家挨戶送溫度計,讓民眾隨時了解體溫現況,掌握最快就醫時間,避免疫情蔓延,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 本院孫委員大千,針對台北市SOGO百貨忠孝店對外宣稱,已將與疑似感染SARS之李姓收銀員接觸之一樓、五樓一七五名員工居家隔離。惟此項隔離政策,疑未完全隔離可能感染之人員,有持續散播SARS病毒之可能,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7.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台電在各地設置變電所,可能影響人體健康,常遭受附近民眾抗爭。其有效改善對策應為變電所之地下化與電磁場資訊之透明化,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五十多年,形成地主、佃農對立,土地經營效率低落,政府至今仍坐視不管,問題將更形惡化。既然時空環境已經改變,不合需要之法律也應修改或廢止。台灣需要二次土地改革,從限期終止租約、土地補償到土地分配及配套措施等重要環節,皆需要政府以政策主導,限期完成,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 本院委員鍾紹和、鄭金玲,針對SARS疫情之控制,行政機關應立即推行「人口一罩」運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 本院吳委員成典,茲接獲台北市北投區文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陳情,指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以下簡稱該處)興建之北投公教住宅,造價昂貴,品質不良,涉嫌偷工減料及圖利包商,致工程瑕疵迄未完成修復,而該興建機關處理態度被動、消極,罔顧住戶生命財產安全,經住戶多年來理性陳情,仍未獲解決。經查陳情人指證歷歷,系爭工程現場亦顯見諸多疑點,且此案爆發工程瑕疵爭議多年,為何迄未解決?該管部會是否怠於查處?有無相關人員行政疏失?凡此,為親民便民計,行政機關應積極查察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 本院林委員重謨,針對中興銀行弊案過程相關問題,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2. 本院林委員重謨,針對大陸偷渡來台人士,對台灣所造成的SARS隱性疫情,必將造成政府無法控制的一群,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3. 本院陳委員唐山,針對市售口罩嚴重缺貨,價格不僅水漲船高,如今更是一罩難求。由於國內SARS疫情不斷昇高,情勢日益嚴峻。而且一般民眾為了自行提高防疫等級,爭先搶購N九五口罩,甚至已經使第一線醫護人員面臨無罩可用的窘境。為避免民眾因為無知的搶購醫療用口罩,造成相關醫護人員沒有合格的口罩可以使用。衛生防疫機關應主動傳達民眾正確的SARS防疫常識與資訊,以免破壞防疫措施的推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4. 本院朱委員鳳芝,針對高中文理組課程設計失衡,造成社會組學生升學機會較自然組學生縮減,再加上多元入學後,不少科系強調的主要考科都是數理化,因此學生只好勉強選擇自然組就讀,結果因興趣不符,每天都很不快樂。學生不能配合興趣專長選讀,一窩蜂選讀的結果,畢業後市場需求已飽和,而造成人才過剩,社會資源浪費。建請行政院統計文理組學生人數資料,檢討高中自然組、社會組相關課程及多元入學考試科目,輔導學生依興趣及專長升學,以避免人才浪費,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5.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行政院衛生署規定自SARS疫區回國或入境的民眾,返台後必須自行居家隔離十日,但入境民眾在填寫SARS防治調查表後,竟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自行返家,從機場至民眾住宅這一段路程極可能成為防疫上的漏洞,造成更大的疫情感染,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26.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社會大學文教基金會,至今疑似仍積欠八十多位學員逾三百五十萬元的保證金,而據媒體報導,登記地位於台北市東興路四十一號八樓的社會大學文教基金會近日仍不斷傳出退費等財務糾紛,而教育部社教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多時,曾訪視社大,並宣稱社大財務結構有問題,惟教育部社教司為何遲至今日仍未依照法令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導致社大不斷傳出學費等財務糾紛,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教育部似應依照法令相關規定,對社大未來存廢進行行政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7.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在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前,其自行研製的TI(鉈)二○一及Ga(鎵)兩項核醫藥物均委由台灣欣科公司代理銷售,然而代理銷售招標案中招標資格為何限定「需具備核醫物銷售三年以上經驗」?其理由為何?則該招標資格究係是何人決定?難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從沒發現這個三年以上銷售經驗是個「排外條款」,會造成台欣科技公司能夠多年來僅一家具備代理資格?還是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漠視不管?為澈底釐清該案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立即就該代理銷售招標案資格,進行澈底詳細調查,並了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有無透過資格,進行綁標之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8.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就泰國進口水果所做得殘留農藥檢驗報告,泰國龍眼自今年三月二十日起,就檢驗出含有有機磷化學農藥達馬松(Methamidophos),而標準檢驗局依規定加強抽檢,陸續發現三月底到四月初進口的多批泰國龍眼,其殘留農藥驗出量都超過行政院衛生署規定的二倍多,而三月三十一日的檢測結果,甚至超過規定容許量的五倍,評定結果均為「不合格」;除泰國龍眼有農藥殘留問題外,四月二、三與十日三批泰國進口的紅毛丹,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更檢驗出含有劇毒農藥納乃得(Methomy1)和甲基巴拉(Parathion-methy1),而這些農藥在台灣是禁止使用在蔬果上面。更離譜的是,行政院衛生署在明知這些「泰國毒水果」時,竟然還讓進口水果「先放後驗」,導致這批毒水果已全面流入市面,面對這批毒水果以全面流入市面,行政院衛生署竟未採取對國人發出警訊,並依法令要求所有賣場、水果商立即撤架退貨或銷毀,面對行政院衛生署種種缺失,本席予以強烈譴責,並要求行政院調查事情原委後,立即懲處相關人員,並立即進行斷然措施,以維護國人身體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29.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我國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向美國購買E︱2T空中預警機至今已將近八年,而這型被我國譽為「決戰境外」的關鍵︱空中預警機,真的能保衛台海領空嗎?據聞此類E︱2T空中預警機原是美國格魯曼公司專為美國海軍研製的一種全天候艦載型空中預警與指揮飛機,原本是為當今航空武器中的佼佼者,而該佼佼者,在台灣彷彿是籠中之鷹。據傳該類飛機在台灣似有水土不服情況,其一,E︱2T的預警系統原為海上使用,其機載雷達採用的低重複頻率技術,並不適宜探測地面目標和沿海目標,探測出的目標虛影較多,成像較差。其二,我國和中國大陸東南沿海地區均是經濟發達地區,數量眾多的民用無線電設施訊號將大量占用和干擾E︱2T預警偵測顯示系統。據瞭解,E︱2T就有曾被地面上的計程車無線電呼叫所干擾的紀錄。其三,我國軍隊缺乏對E︱2T預警機的電子戰支援能力。儘管E︱2T採用的是變頻技術和無源探測技術,但面對大面積的電磁壓製和干擾,它終將成為聾子。面對空中預警機種種缺失,我國空軍應立即研擬補救措施並提出可行性替代方案,以維護我國國防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0.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近來國際間SARS疫情持續擴大,人人聞之色變,民眾為了防疫,爭相搶購口罩,造成市場上口罩嚴重缺貨,許多不肖廠商也藉此機會大發「國難財」,大幅提高售貨價格,民眾購買口罩遭受嚴重的剝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31.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近來SARS疫情持續擴大,而醫療機構也尚未研發出疫苗或是有效的預防藥物,導致各種偏方到處流傳,甚至有許多不肖業者趁此機會,刊登許多號稱對防治SARS有效果或是誇大不實的廣告,非常容易誤導民眾,造成業者從中獲取暴利,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32. 本院鄭委員美蘭,針對宜蘭台二線濱海路經過頭城鎮、壯圍鄉、五結鄉、蘇澳鎮等四個鄉鎮,其中頭城鎮、壯圍鄉、蘇澳鎮三個鄉鎮皆已完成路面拓寬工程,唯獨五結鄉路段至今尚未完成拓寬,除了整體路段規劃未能完整之外,更造成城鄉發展不均衡,本席要求行政院交通部務必儘速完成該路段拓寬工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3. 本院鄭委員美蘭,針對高鐵公司資本總額為五百億元,於發行特別股籌措現金約四百億元,而高速鐵路總工程款要三千六百五十五億元,其他的三千二百三十三億元全由銀行團貸給高鐵公司,而銀行團願意聯貸三千二百三十三億元給高鐵公司,是因為有政府(交通部)的保證背書,而高鐵今天拿到三千二百三十三億元之後的金錢調度是否受到銀行團的相當監督,否則若是台灣高鐵公司將該筆資金調為他用時,高速鐵路的興建將如何完成?本席建請行政院財政部於銀行團聯貸放款前應擬具監督機制的具體方法送立法院審查,以保障全國人民福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4. 本院鄭委員美蘭,針對國內受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肆瘧,重創台灣的觀光服務業、製造業、及種種的產業都直接或間接受到影響,尤其現進入賞鯨及登島的觀光熱季,今年受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影響,各地旅遊團紛紛取消觀光行程,生意大幅滑落,多艘娛樂漁船只能停放在烏石港內,業者虧損連連,本席建請行政院在提出企業紓困方案,僅提及旅遊業、觀光旅館業等外,應將娛樂漁船部分納入,並應儘速提出協助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5.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近來SARS疫情嚴重,各中小學師生因疫情而停課人數日益劇增,本席為避免SARS疫情在中小學校園中擴散開來,建請教育部應緊急動用第二預備金,針對中小學班級每人配置一支耳溫槍,預防校園疫情擴大及維護全校師生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6.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數位業者陳情中華電信寬頻價格仍居高不下,如此有礙未來國內數位內容之發展及普及化,本席為促進未來國內數位內容之發展與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7.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立榮航空自三月一日退出北南航線後,國內線航班因而減少;爰此,本席為方便旅客搭機的選擇,希望凡持國內任何一家機票之旅客皆能互相簽轉,以維護旅客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8.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台南縣關廟鄉圖書館購書經費短缺,致使館藏書籍質、量均嚴重不足;而目前鄉鎮公所財源又極為拮据,導致購書經費闕如,本席為落實政府推動「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之「公共圖書館強化計畫」,中央應儘速提供購書經費,以充裕民眾精神食糧及促進地方文化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9.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SARS疫情日益嚴重,造成口罩嚴重缺貨,本席為避免SARS疫情在小學校園中擴散開來,教育部應主動協助國小購置防疫用口罩,讓全校師生皆可以戴著口罩安心上課,及早「防堵」可能傳染源,以達到校園「零感染」目標,維護全校師生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0. 本院劉委員俊雄,針對高雄中博臨時高架橋日前啟用,對紓解高雄南北交通網絡助益甚大,且有利於三鐵共構地底下工程之進行,唯其高架橋仍需加裝安全措施,以保障行車安全,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和高雄市政府等單位應儘速進行:速限四十公里,應加裝超速測速器,以有效防範;轉彎弧度較大之處應設置警告閃光標誌;鋼板橋面抗重力差,需管制大卡車或聯結車通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1. 本院劉委員俊雄,針對防治SARS疫情,因疑似病例人數日增,各公共場所逐漸要求出入者必須戴口罩,造成目前口罩一罩難求現象,出現進口商漲價、經銷商囤積等行為,民眾怨聲連連,爰此,公平會等相關單位應儘速查察,公權力介入,維護市場公平交易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2. 本院劉委員俊雄,針對目前SARS疫情發展,據衛生單位推估,台灣最高峰可能病例將達到八百個左右,而是否會引發社區感染問題,仍在嚴密防治中;然迄今因SARS受到影響的首推教育方面,包括調整國中基測時間、停止上課問題等,故行政院是否應針對SARS所帶來的各種衝擊,建請總統發布緊急處分令及緊急命令,俾有效快速地防治疫情的蔓延,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43. 本院秦委員慧珠,接獲民眾電子郵件陳訴,政府為因應及避免SARS疫情擴大,通令設診治地區專屬醫院,然可能部分醫院防疫觀念欠缺及防護設備與措施不足,將可能引發醫護人員恐慌及疫情蔓延之危機,尤其據聞南投埔里榮民醫院即有多項措施引發醫護人員恐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4.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中央對地方政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補助逐年降低,警察勤務卻愈來愈多,尤其現在SARS疫情爆發,警察除了要負責監控SARS醫院人員進出,還要協助其他單位執行有關SARS防治勤務,既危險又辛苦。警察加班費減少、勤務增多,等於變相減薪。建議民國九十三年度超勤津貼補助應回復民國九十年標準,每個月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並請中央主管單位協調各縣市之補貼能儘量一致訂為至少三千元,讓加班費總數可達一萬五千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5.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各地榮家目前的使用狀況,由於陸續達到就養年齡的新進就養榮民日趨增加,榮家內的床位及空間是否符合需求?申請居住榮家的資格是否需要調整?退輔會是否應規劃更多的榮家,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46. 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行政院協調相關業者統籌調度口罩給站在防疫第一線的醫護人員使用,使其得以受到最好的防護一事,本席深表贊同;惟站在控制SARS疫情第一線者,除醫護人員以外,還包括專責處理醫療廢棄物、居家隔離者垃圾與消毒工作之環保工作人員,本席主張行政院應依受污染廢棄物之處理等級差異,統籌分配不同等級口罩給參與防疫工作之環保工作人員,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47. 本院柯委員淑敏,鑑於目前已有一名本地與三名外籍看護工陸續因SARS往生,似乎提醒著我們在和平醫院內除了醫護人員,還有許多基層勞動者,也正在和SARS進行貼身搏鬥,他們的不幸往生,是不折不扣的職業災害致死的個案。而據統計指出在台灣約十一萬名外籍監護工與幫傭,他們的防疫資訊與自我保護因資訊不足顯薄弱,形成防疫漏洞。其次,監護工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也無法強制加入勞工保險,形同為法外孤兒。針對此次SARS疫情,本席建請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單位加強對外籍監護工宣導防疫資訊及自我保護訊息,其次,看護工因執行業務死亡時,相關單位應協助家屬申請職業災害賠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8. 本院吳委員敦義,為政府任令不法奸商藉SARS發國難財,無法有效查緝囤積防疫口罩或哄抬價格的行為,如果百姓連口罩都買不到,還奢談什麼防疫?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49. 本院賴委員清德,為台南市衛生局要求全市醫療院所看診時應戴上口罩,然而卻無法協助醫療院所取得相當數量的口罩,不但使得各醫療院所無法配合政府政策,有損政府施政威信;同時口罩、隔離裝備的缺乏,更將使得與病患接觸的第一線醫療人員暴露在遭受傳染的風險中,政府應立即出面協助解決此一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50. 本院賴委員清德,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爆發以來,實施居家隔離月餘,依傳染病防治法已居家隔離多人,地方公共衛生護士及相關防疫人員工作量遽增,同時台灣地區已進入腸病毒及登革熱之流行期,現行工作量遠超出其負荷量。爰此,本席建議行政院應立即反應,緊急增加臨時性地方公共衛生及防疫人員數,以支援各種疾病之防疫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1. 本院邱委員議瑩,針對交通部於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嚴重之時,是否應強制規定所屬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站收費員佩帶口罩及手套,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2. 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國內自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因SARS疫情封院以來,全國一致對抗疫情的努力深受WHO派遣來台的防疫專家肯定;且台大醫院SARS研究團隊在五月六日公開發表病毒基因解碼成果,對世界衛生的防疫工作有傑出的貢獻,政府實應把握此次機會爭取加入WHO,讓台灣能為國際醫療承擔責任並享有會員國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53. 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台北市立和平醫院自四月二十四日因SARS疫情封院以來,政府雖全力對抗疫情避免擴散,但情況仍不樂觀,為全民健康著想,本席認為政府應儘快提出因應對策昭告國人一體遵行,並應採取強力有效的策略,使疫情得以早獲控制,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54.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北縣有計程車司機疑似感染SARS死亡,因計程車屬於個人職業行為,車上並沒有隨車人員,一般乘客開門就上車,實務上很難要求司機為乘客量體溫,目前也未強制規定司機開車時及乘客搭車時要戴口罩。是否因此出現防疫漏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5.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和平醫院院長吳康文,及自願進入和平醫院的仁愛醫院前副院長璩大成,雙雙發燒送醫,醫護人員疑似感染SARS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是否和平醫院內的醫護人員及所有其他醫院抗疫醫護人員已心力交瘁,負荷超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6.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SARS疫情通報專線○八○○○二四五八二撥打不通或無人接聽情況,使民眾無法及時得知疫情相關資訊,是否造成社會大眾心理負擔,或造成防疫工作出現漏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7.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前國安局出納組上校組長劉冠軍涉嫌挪用國安秘帳,迄今逃亡兩年八個月。根據檢調掌握情資指出,劉冠軍匿居國外生活所費不貲,但劉冠軍潛逃國外攜帶的八十萬美元旅行支票,迄今分文未用,顯然有人資助其逃亡生活費。劉冠軍挪用國安秘帳一案,迄今仍無法將涉案人員全數追緝到案,是否因為官官相護、相關單位配合度不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8.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大坑斷層帶附近私有土地重建,希望國有財產局儘速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辦理與座落台中市北屯區軍和段一六二地號國有地與大坑斷層帶附近私有土地相關交換作業,俾利重建工作之推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9.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中部科學園區聯外道路東西向道路之闢建,因台中縣、市政府共需負擔十六億元,實非二縣市政府目前之財政所能負擔,希望中央能在經費上酌予補助。而據初步招商成果,現有園區基地面積恐不敷使用,亦希望能加以擴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0.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中部國際機場已決定設於清泉崗,而為有效應用水湳機場原址,希望中央協助台中市政府規劃開發案及空軍二指部與空警隊的搬遷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1. 本院盧委員秀燕,希望中央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五款規定,補助台中市政府新市政中心新建工程經費十億元,以利台中市之經濟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2. 本院盧委員秀燕,為提昇台中市體育運動水準及提供優質運動環境,希望行政院早日核定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接管台中體育場借用台中市市有土地發展計劃及嘉義校區改設體育實驗中學發展計劃」,讓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根留台中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3. 本院盧委員秀燕,希望中央早日核定筏仔溪治理工程實施計劃,並補助台中市政府工程款一億元改建筏仔溪「水堀頭四號橋」,以確保汛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4.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自由路四段鐵路地下化工程,希望內政部營建署全額補助工程所需經費四千八百萬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5.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糖公司之台中糖廠廠區原址開發案,希望經濟部協商台糖公司,無論是「中華城開發案」或「青少年休閒育樂購物城」,皆應早日開發,以利台中市之繁榮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6.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展演設施嚴重不足的情況,希望中央協助建設古根漢美術館、國家歌劇院及圓形劇場,以期將台中市建設為「現代人文新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7.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鐵路立體化工程,希望中央全額補助所有約六十億元經費,期能在「經費補助與政策落差間」達到平衡點,大幅降低民眾反對聲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8.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關台中機械科技工業園區之開發,希望經濟部與台糖公司協商,能以合作開發方式辦理或參照環隆科技園區採用租用或設定地上權之模式進行開發,以減少土地徵收成本及財務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9.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政府欲興建國際棒球場一事,因所需經費高達十三億五仟萬元,需依「政府公共建設先期作業要點」,由體委會轉經建會審核後報行政院核定。因此,希望行政院予以支持並早日核定本案,及考慮台中市政府財政困難,全額補助建場經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0.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稅收年年短徵之事實,希望相關單位確實檢討原因並加以改進,如涉及浮編預算,更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讓國家預算案之歲出及歲入能夠相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1. 本院鄭委員貴蓮,針對目前防治SARS相關工作提出緊急質詢,防疫不分國籍、黨派,也不可分醫或學派,建議政府速組成專業小組,集結西醫、中醫、藏醫、氣功、營養學、經絡專家的專業及智慧,不要侷限固定門派,以儘速找到更合理、更人性面對SARS及腸病毒的正確方法。救人如救火,台灣的人心正在嚴重渙散中,希望行政院儘快做出明智的決策及行動,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72.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目前國際變化競爭都很激烈,不能等有人想投資再找土地。政府應該用大手筆的做法,準備大量立即可供投資建廠的土地,虛席以待投資者,這才能幫廠商爭取時效,也幫國家爭取更多投資。政府也應訂出公有土地參與這類開發的標準,讓廠商得以合理運用這些土地。尤其是,閒置的公有土地,如台糖所擁有的大量土地,也應釋出做更有效益的使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3. 本院王委員幸男,認為政府應以新加坡執行公權力的經驗為借鏡,嚴罰少數違反防疫規定的民眾,建立起完整的防疫網,將防疫工作做到滴水不漏,不容因為少數人的輕忽或自私,導致防疫戰爭的潰敗。二千三百萬人生命財產的安危,端賴政府的作為,在防治SARS條例通過後,政府是該拿出最大魄力與決心,與民眾攜手一起來打贏這場抗疫戰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4.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新加坡的SARS疫情,僅次於中國及香港兩處,當然是相當嚴重的地方,但是由於新加坡政府所採取的措施十分果斷、有效、有重點,所以達致相當的成效,甚至於世界衛生組織都公開稱讚新加坡的措施。日前媒體刊登了一篇自稱在新加坡住了七年的台灣人所寫的「給台灣同胞的信」,裡面很詳盡地介紹了新加坡在面對SARS時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同時希望台灣同胞應該與政府協同一致,共同努力「抗炎」,很值得行政部門參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5. 本院高委員金素梅,針對全國在抗SARS防疫大作戰時,因經濟不景氣而失業導致無力繳健保費的數十萬民眾,在無法享用健保醫療情況下,已成為防疫的大漏洞,數十萬民眾因無健保醫療,醫療體系將無法先期發現疑似SARS感染者,屆時將造成無預警的社區感染,無法收拾的結果,值此非常時期,必需擬定簡單而又有效的「無健保醫療民眾之就醫辦法」並向全國宣傳,儘速彌補SARS防疫的大漏洞,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76. 本院湯委員金全,針對教育部解除東方工商專科學校第十屆全體董事職務,似乎未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情節重大且情勢急迫」之法定要件。經查,教育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重組之第十一屆董事會任期即將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屆滿,爰建請行政院責成教育部檢討原處分之適法性,並基於憲法保障私人興學之本旨,於下屆董事會改選時速謀補救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7.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蔓延,致使一般病患到醫院就診無不視為畏途,唯恐受到感染;但一些慢性病患者如高血壓、糖尿病等,因需按時服用藥劑以控制病情,就只得上醫院回診取藥了,而且此部分病患比例不低。為避免這些抵抗力較弱的慢性病患者不幸感染,政府應放寬規定,若無新病變者可由家屬或他人代領用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8.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目前SARS疫情蔓延,然從現在起是考試的旺季,諸如研究所考試、國家考試、各類升學考試等等,對於考生辛苦準備了一年,勢必排除萬難前往應試,但如果其中被居家隔離者或疑似感染者參試,那疫情將更難以控制。因此,相關單位應儘速研議這些重大考試是否延期舉行,以維護民眾應試權益並有效控制SARS疫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9.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蔓延,政府除緊急召開「全國防疫會議」外,更應儘速規劃各級政府清楚的分工範圍及各級醫療院所之應變措施,更應正確宣導民眾防疫作為,以期有效抑制SARS疫情蔓延,進而還給民眾一個無慮的安全生活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0.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蔓延,作為第一線的SARS醫護人員,外人是很難想像他們內心的壓力和煎熬,在沒有接替人選輪班,必須不斷工作的情況下,政府相關單位應將心比心,該多些關懷,多些鼓勵,多些獎勵,並確保無後顧之憂,方能有效進行防疫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1. 本院錢林委員慧君,為減低SARS疫情對經濟產業之衝擊,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展開輔導企業擬妥「防疫計畫」之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82. 本院吳委員成典,針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在香港蔓延,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網站截至五月八日統計數,香港總病例數為一六六一人、死亡數為二○八人,為防止疫情隨台港人員、物件交流而蔓延來台,建請行政院應立即將金門規劃為台灣與大陸之郵件交換中心及電信直通中繼站,以因應兩岸交流通信所需,降低因SARS疫情所帶來之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3. 本院高委員志鵬,為國道興建計畫中,規劃附掛管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4.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總統府辦公室秘書馬永成以耍弄特權方式,透過警政署向台北縣警察局借用價值數百萬元的日產座車,不僅遭監察院專案小組指稱是另一形式之利益輸送,知法犯法濫用特權之行徑更令全體國人不齒,而行政院、內政部及警政署逢迎拍馬、違法亂紀,浪費納稅義務人血汗錢之行徑,更令人唾棄,如此政府實應受人民譴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5. 本院朱委員鳳芝,針對SARS疫情擴大,民眾紛紛搶購口罩,口罩價格上漲了原來的好幾倍,仍買不到口罩,為了自保,近日不少民眾自國外私自進口口罩,關稅總局表示「進口口罩超過十個就要課稅」的規定太嚴苛,託國外親友寄口罩來怎麼可能一次只寄十個?運費高昂只寄十個怎麼符合經濟效益?而且家人大家都要用,十個一下就用完了!建請行政院確保口罩供應無虞,穩定口罩價格,對進口防疫用品給予免稅,設法以官方立場儘速進口防疫用品及溫度計,大家共同對抗疫情,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6. 本院藍委員美津,有鑑於我國SARS病例持續增加,短短十日內死亡人數從零增加至十三人,死亡人數僅次於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加拿大。研究顯示病毒可能經由飛沫、體液或接觸傳染,而全國每餐外食人口估計約六百萬人,為避免病毒藉由不潔之餐飲容器引發大規模感染,建請環保署暫停禁用免洗餐具之政策,俟疫情警戒全面解除後再恢復實施,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7. 本院高委員仲源,針對鐵路局採取要求乘客配戴口罩之防疫措施,以杜絕SARS藉由鐵路運輸散播,惟未能全面強制乘客配合實施,仍會形成百密一疏之防疫漏洞,要求行政院加強宣導此一措施,並自五月中旬起,要求各項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均比照強制實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8. 本院高委員仲源,針對教育部宣布目前尚無全面停課之必要性,惟各級學校皆已陸續傳出疑似或通報病例,請假學生與停課校數驟增,為此,教育部應立即審慎評估各級學校及補習班等學生集中處所全面停課之可能性,並儘速決定是否實施,以免徒增家長之憂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9. 本院高委員仲源,針對內政部官員抽查居家隔離者之過程未符合「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院應立即制止官員利用防疫工作而實施作秀之不當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0. 本院鄭委員貴蓮,針對SARS疫情造成教學醫院、地區醫院、地區診所等醫療院所的營運大幅滑落,上醫院拿藥看病人數大幅減少,有人質疑民眾反應過度,但真正生病的病患不可能平白消失,因此目前醫院病患就醫的現象也可能正凸顯出台灣醫療市場的真相,同時也呈現了許多人沒事逛醫院的不當就醫文化。因此,本席認為,政府有關主管單位應趁這次SARS疫情的機會,化危機為轉機,推動醫政,加強宣導民眾正確就醫觀念,檢討各地醫院是否有健保資源的浪費,加速落實醫藥分業政策,要求各醫院釋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節省國家醫療資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1. 本院楊委員富美,針對SARS事件凸顯政府在防疫上事權責任不清,導致疫情始終無法有效控制,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2. 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就因應SARS而實施之居家隔離政策,因人數的擴大造成行政人力無法負荷,隔離政策無法落實,為防止未來隨著隔離人數的增加,人力勢必更加緊繃,中央政府除了有義務紓解地方人力、物力的不足,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可以運作的機制,將隔離相關的通知、服務、監督、紀錄工作分類分級,以便臨時徵募人員或義工可以有機地投入運作社會福利救助體系中,而此實有賴於政府的社工員,本席建議內政部協調各民間志工及社福團體,由政府之社工員為中心,由彼等去連結與居家隔離相關的通知、服務、監督等人力資源,由衛生部門負責專業的防疫工作,使得政府與民間人力作最有效的發揮,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3.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行政院於日前對財經部會兩岸貿易金額出現嚴重落差,表示高度關切,並質疑經濟部的兩岸貿易統計有「膨脹」之虞,會誤導兩岸經貿政策的制定。經濟部於日前發布新聞稿澄清,此舉雖與行政院的質疑無關,但顯示經濟部與中央銀行所發布的台商到大陸投資金額,有很大的落差,實質上亦在質疑央行發表的台商對大陸投資有「膨脹」之虞。兩岸貿易統計與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實際金額究竟如何,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4.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健保雙漲」引起各界強烈反彈,而過程中不斷被暴露出來的「藥價黑洞」現象則儼然已成為引發民憤的嚴重問題。為了回應各方的批評及質疑,健保局三月起大幅調降藥價。然而原先形成「藥價黑洞」共犯結構的醫療院所及相關藥商又豈會沒有因應的對策?現在醫療院所紛紛展開換藥行動,而有些藥商則聲稱因藥價太低而索性退出藥品市場。健保局與其發表「降價完全無關藥效與品質」的神話,實不如趕快規畫降價後的追蹤、查核及配套措施,以預防少數不肖醫療人員與藥商在此藥價轉型期間互相勾串,在新的條件下營造新的藥價黑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5.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近幾週來SARS疫情的擴大與媒體的廣泛報導,使人心惶惶,對整體經濟的負面影響也已逐漸顯現,許多受SARS感染所困的國家均向下修正其後半年的經濟成長率。首當其衝的產業為航空業與旅遊業,然另外一個受SARS明顯影響的行業是各公私立醫院,台大醫院因收治數名SARS病患的衝擊,幾周來門診數量劇降,平均每週損失近三、四千萬元。其他醫院亦有類似情況,包括其他未收治SARS病患的醫院如馬偕、國泰和振興醫院,門診量大約降了一至三成。有鑑於此,衛生署宣布為了維持社會公義,將以健保收入對善盡照護SARS病患責任的醫院採超額補償原則,如果疫情使醫院損失一百萬、補償一定超過一百萬。公共政策花的都是人民的血汗錢,值此國家財政拮据的情況下,任何公共政策的採行更應該符合經濟效率,何況維持社會公義並不必然要犧牲經濟效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6.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SARS紅色警戒,金廈「小三通」要不要暫時關閉,考驗政府的危機處理能力。目前加強防疫作為,不使金門淪為防疫缺口,絕對是當務之急,但至今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在金門仍維持「一人」編制,並未加派人手,僅有的防疫措施只是水頭旅客服務中心入口的一塊「消毒毯」而已。因此陸委會法政處長表示中央在金、馬均已採取相對防疫措施,並無暫停小三通的規劃之後,金門縣長馬上打電話抗議,這椿事件凸顯中央相關部會之間協調不夠,對防疫第一線的金門關心不足。「小三通」並非我方說通就通,說關就關,必需由海、陸兩會出面與對岸協商,或授權地方去談,彼此取得共識;若台灣片面宣布停航,可能落得關門容易開門難,不知何時重啟小三通的難題。猶記得前年元旦,我方大張旗鼓開始小三通,首航的「太武號」最後半途折返,次日才獲對岸同意進入廈門港一事,即是行政院一再強調的「操之在我」,招致對岸的反制,這種事難保不再歷史重演。陸委會並未考慮授權金門縣府與對岸談,更讓金門縣府面臨有責無權的窘況,即使開口建議中央如何作,依照以往的慣例,陸委會也未必理睬。中央主政者應拿出關懷百姓的心,有關小三通的兩岸事務,充分授權地方去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7.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SARS不僅威脅著人類的健康及生存,而且也對台灣經濟造成了打擊。由於主要疫區在亞洲,SARS對亞洲經濟的威脅遠較其對全球其他地區來得大。世界銀行總裁渥芬索提出警告:SARS疫情可能威脅東南亞和中國大陸南部經濟;新加坡總理吳作棟更表示: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和其他疫情地區的經濟成長率將下修零點五到一個百分點。我們對SARS的無知、恐懼及無法控制是導致經濟活動惡化的主要原因。由於我們不瞭解SARS的病原及其感染的管道,既無法有效預防,亦無法有效治療,只有採取最原始的方法,也就是少出門旅遊或出差。結果上百貨公司及飯店的人潮劇減,出國及來台觀光的人潮亦大幅減少,此種民間消費的減少,影響所及,台灣的航空倉儲、批發零售餐飲業、旅館業和百貨業正面臨寒冷的冬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8.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SARS持續肆虐,照目前趨勢,恐將引發骨牌效應,全球各國與相關產業都會受波及。美國「商業周刊」與英國「經濟學人周刊」指SARS將引發一場「經濟瘟疫」,如果疫情持續到年底,其嚴重程度將與一九九七年開始的「東亞金融危機」等量齊觀,台灣必須及早籌劃長期因應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9.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SARS疫情在兩岸三地來勢洶洶,台灣並已決定關閉部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之門;企業界也高度戒備,既要保護員工免受此一世紀病毒的威脅,更要嚴防產銷供應鏈及運籌體系遭SARS截斷,部分企業已暫停兩岸員工往來,並暫緩生產外移的腳步。在兩岸三地肆虐的SARS,凸顯了一些企業一直視而不見的現象,其將如何塑造SARS風暴過後的兩岸經濟往來模式,不僅業界需要深思,政府更須努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0.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健保局日前公告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試辦計畫,開放各地區的開業醫師組成社區醫療團隊,與區域級以上醫院合作,針對家庭提供整體性的初級醫療與預防保健服務。健保局有意以同地區的基層醫師五至十人組成社區醫療團隊,推動經過修飾的家庭醫師制。不過這項複雜的設計是否過於理想化,似還有待時間考驗。舉例而言,健保局雖已表明不涉入醫院與基層醫師間的拆帳,但因涉及健保的補助及醫師與醫院的價碼,極可能使多數醫院與醫師望而卻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1.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行政院游院長宣示推動「二○○八年觀光客倍增計畫」之際,因國內發生登革熱疫情、缺水危機、空難影響、兩岸關係停頓、觀光火車失難、以及最近的SARS疫情等因素,使得預訂今年度達成來台旅客成長百分之十的目標,無法達成。事實上,台灣觀光產業的國際化,早已面臨結構性的瓶頸,使得最近十年來台外國旅客成長有限。雖然觀光客倍增計畫擬定多項對策,但是這些行程、景點、服務,如何讓外國觀光客願意前來消費?這些軟硬體設施、措施呈現出的內容、內涵,深度至為關鍵。在生態旅遊、文化觀光蔚為潮流下,觀光產業的發展如何與台灣有特色的生態內容、文化內涵融合在一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2.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今年四月舉辦的台北國際電子春季展,參觀者異於以往的人山人海、萬頭鑽動、買賣聲不絕於耳,會場出現的竟是稀稀落落的參觀人潮。根據主辦單位估計,今年的參觀人數減少一二%,國際買主更是大幅減少近七成,難怪廠商搖頭嘆氣。事實上,這樣的情景,不止發生在最近,自從三月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全面爆發開來之後,各種展覽如果不是無限期推遲,就是乏人問津、門可羅雀;同樣地,這樣的情景,不止發生在國內,包括香港、中國大陸,類似的戲碼都一再上演。SARS將會為亞洲經濟,尤其中、港、台,帶來嚴重衝擊,殆可預言。本席希望行政院能夠審慎規劃研究,如何妥善因應SARS的經濟後遺症,讓人民的可能損失降至最低程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3.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為推動公務員休假制度而發行的國民旅遊卡,實施三個月以來,成了公務員埋怨的對象。國民旅遊卡從制度設計之初,輿論就不斷提醒可能發生的問題;但主管機關「擇惡固執」,原因可能只有一個:「拚觀光」的考量大過照顧公務員需求的用心。政府把公務員的福利當作拚經濟的工具之一,卻又設計失當,真是不招民怨也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4.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內政部欲將原定為期三個月的「犯罪零成長」,延長為一年的「加強版」,感到無法理解。當初內政部長余政憲聲稱:若不能做到三個月犯罪零成長即不惜辭職,警界首長聞弦歌而知雅意,自然知道該如何「拚數字」。可是,要將三個月內登錄及報案的刑案數字「控管」在余部長宣示的目標區之內,警方其實已是非常吃力;如今卻傳聞欲將這個「控管」作業從三個月延長到一年,無怪乎基層員警大喊吃不消。內政部自以為「拚數字」成果豐碩,但民眾的感覺顯然與部長大相逕庭。尤其,近來薛球、陳益華及「蕃薯仔」吳俊卿等兩大犯罪集團不斷犯下擄人勒贖、槍擊等重大刑案,民眾人人自危。多項民調顯示,有六成五以上民眾認為目前治安並未改善,並有同樣比率的民眾擔心警方吃案。然則,此時夸談治安成績亮麗,倒像是一種黑色幽默。以千方百計造作出來的數字做為「拚治安」的證明,其實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與民間的切身感受殊不相干。雷厲風行地分派警方「拚數字」的額度,不啻是在逼他們認真做假。基層員警在諸多例行勤務之外,若還要被迫認真做假,未免太過辛苦。三個月「犯罪零成長」的表象已經夠風光了,不必再折騰下去了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5.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教育部擬高薪引進外籍英語師資,進入公立中小學協同任教,並協助訓練本國師資。這項計畫自今年暑假開始試辦,目標是每年招募一千名外籍英語師資,待遇約為月薪六至九萬元,全年經費合計約十三億餘元。目前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經多年培訓和教學實習的本國英語老師,卻有多數找不到滿意的工作,甚至苦無任教機會,引發外界「崇洋媚外」的質疑。為珍惜國家資源,建立我國完整的英文教學環境,全面提升英文能力,外籍教師的角色應以協助培訓本國教師為主,而非讓外籍老師變成英語教學主導者,導致與本土文化脫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6.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警政署新一波雷霆掃黑如火如荼進行之際,卻傳出國內幫派應邀加入「反盜版」行列,看在執法者的眼裡,怎能不唏噓?或許,在素有「海盜王國」之稱的台灣社會裡,唱片業者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尋求幫派協助是情有可原,短期間也應能獲得相當大的成效。畢竟,相較於警察的取締與黑道的恐嚇,對盜版業者而言,相信後者的影響力絕對來的大些。但就長期的效應觀之,在不久的未來,此舉將會有許多問題出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7.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引起爭議的「公務人員忠誠及品德查核辦法」,雖然各界疑慮頗深,政府卻堅持實施;不料,由於國安局拒絕接受執行單位法務部調查局的忠誠查核,遂又出現了新的障礙。此一「忠誠查核辦法」,源自於國安局人員不斷出紕漏,如人事主任潘希賢退休後赴大陸作生意,劉冠軍「黑吃黑」侵吞國安局非法帳戶裡的錢後從新竹南寮漁港潛逃出境等等,引致各界責難不斷;國安局乃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出面,宣稱為加強國家安全而推動忠誠查核。如今,主張實施忠誠查核的國安局竟拒絕執行單位的查核,似乎說不過去。出最多忠誠紕漏的機關自己不接受忠誠查核,卻對其他機關所屬人員強力要求查核,甚至以是否接受查核來決定其人能否擔任某些職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8.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全球化趨勢的到來,台商前往大陸投資發展人數日益增加,有關大陸學歷採認問題已迫在眉睫,政府若以意識形態與國家安全為由,遲遲不能有所因應,那麼台灣的教育即有可能因喪失國際競爭力而被邊緣化;再則因國家政策考量,剝奪人民選擇前往大陸就學之選擇權,那麼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受教權不就形同虛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9.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外交部發言人「口誤」,顯示了對於世界多元價值的失察,對於美國的盲從,以及對於自己國家尊嚴的輕賤。外交部官員這次的「四十八小時去位說」,在發言之前沒有慎思,發言之際又流於衝動,發言之後則不見檢討。直到終於想起半島電視台曾數度獨家首播賓拉登談話的錄影帶聲明,其管道在回教世界影響力不小,外交部才開始緊張,趕快表示將向駐台的中東國家說明。這次「口誤」,不僅是發言技巧的錯失,而根本是政治邏輯及價值思維的謬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0.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手機簡訊詐財事件層出不窮,不少民眾受騙上當,政府相關單位卻遲遲無法提出解決之道,放任詐騙集團逍遙法外,導致利用手機簡訊行詐財之實的情形更為猖獗。近日來更有許多投機份子為取信民眾,在手機簡訊中謊稱與著名企業、政府單位合作舉辦活動,利用人性弱點,以當事人獲得大獎的欺騙手法,伺機取得當事人之機密資料,進而盜取當事人在銀行的存款。基於上述,手機簡訊詐財儼然已成社會治安的死角之一,政府相關單位應正視此一問題之嚴重性並解決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1.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行政院長游錫堃指示,在不違反生態保育和環境保護的原則下,擬以BOT的方式在十大高山興建纜車,讓青年學子領略高山之美。並指示工程會主委郭瑤琪和政務委員林盛豐推動本案。在民進黨政府一向重視環境生態的口號下,居然做此決定,令人錯愕和不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2.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行政院在「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挑戰二○○八」的「觀光客倍增計畫」中,原規畫二○○五年為台灣觀光年,用以提高台灣觀光形象、吸引國際人士來台、整合觀光產業、提升旅遊服務水準。惟行政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以「台灣選舉所帶動的社會風氣,是世上絕無僅有的社會現象」為由,故宣布將提前一年,把二○○四年訂為「台灣觀光年」。舉辦觀光年主要是為達成觀光客倍增之目的,除加強國際宣傳外,亦需舉辦大型觀光活動,以整合國內各界行政及觀光資源,提升外人來台觀光之誘因。然原定時程提前,具體措施能提前完成嗎?雙語化標示作業進度如何?簽證便利化內容與進度?計程車司機英語訓練計畫辦理機關及訓練情形如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3.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畢業即失業」,「滿街都是大學生」,台灣的高等教育快速擴張,大學畢業生供過於求,已成為社會大眾不得不承認的一個事實。很多企業主抱怨,台灣的大學生素質降低,不具競爭力;甚至有人建議,英文和電腦能力差的學生根本不該畢業。如何提高大學生素質,是一個教育問題;但是,大學生供過於求的現象,不但是教育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值得大家共同深思,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4.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經濟部公布「工廠兼觀光服務作業要點」,依使用型態類別,允許廠商設置實作驗區、遊客休息區,以及餐飲、零售、文化、休閒服務設施,鼓勵製造業將具有觀光、文化、教育價值的生產線提供作為觀光工廠。觀光旅遊的目的並不只限於吃喝玩樂,也可以有教育和增加知識的功能,購物更是國人在旅遊時的重要樂趣之一,當生產事業和旅遊結合時,其發展空間相當大,不僅可以創造更多觀光旅遊的需求,也能讓觀光旅遊更多樣化且更有深度。同時,生產事業亦可藉此得到更多生意,並且更有效宣傳其產品及企業之形象。外國的旅遊即常包括一些產業的參訪,幾十年前國內旅遊也常安排參觀工廠。目前我國產業正進一步轉型,又要積極發展國內旅遊,這樣的旅遊尤其值得加強推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5.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市售米酒高酒精濃度之料理米酒問世,而酒精燃點低,在作業環境為高溫狀況之廚房是否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6.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美伊戰爭人道援助方式提出質詢。當美伊戰爭之始游錫堃院長已經明確的宣示,台灣將會參加人道援助伊拉克的計畫,而陳水扁總統更是指示在人道援助及重建商機上應以「國內採購、安全衛生、及時有效」三原則。我們支持政府對於伊拉克的戰爭難民的相關援助,但是在進行相關援助的同時政府也應該「量力而為」,對於相關援助之預算及支出,行政院也應該尊重立院的職權。執政黨更應該堅守台灣利益的立場及國際人格,不應該一味的討好美國而許下過多的承諾。政府及許多的民間團體集合起來已經募得了一億五千萬的物資準備運送至約旦。據報載美國已經將一份戰後人道重建之清單給各國政府參考,為何行政院不將該清單公開出來,讓有意願的廠商或是民間團體參與,而行政院只站在輔導或是補助的立場。根據過去的經驗,人道援助的物資常常遭到濫用,有些透過國際團體的民生援助物資不是遭到變賣就是被當地政府霸佔。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政府應該妥善的利用民間團體的力量,以慈濟為例他們在約旦已經有據點,所以可以隨時的對於伊拉克難民進行協助。而且根據九二一震災及相關救災的經驗,民間團體的執行能力及績效往往超出政府,建議行政院將相關援助物資委託民間團體執行以達全功。目前行政院所編列的預算只有外交部預算中的「國際關懷與救助」項目中的三億一千萬元已經有所用途,行政院要進行相關的人道援助勢必要動用到行政院預備金,而行政院必需依程序來使用此相關預算。我們建議行政院應該初步規劃需要援助之物資及金額,然後儘速的將相關的援助計畫及使用經費及細目送至立法院審查。美伊戰爭中真正受害的是那些無辜的伊拉克難民,台灣基於地球村的一份子及人道精神當然不能置身於事外。合理的人道援助是必要的,但是在台灣經濟不景氣及失業率居高不下的狀況下,我們反對政治利益交換的交易,更反對政黨為了選舉利益許下不合理的承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7.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台灣DRAM產業之發展。台灣DRAM廠日前決定簽署聯合聲明,向政府提出訴訟,控告韓系DRAM廠非法接受南韓政府補助。DRAM產業是PC產業中極為重要的一環,這事件展現出DRAM產業需大額投資,且容易因價格劇烈波動,出現嚴重虧損的特性。台灣半導體業投入DRAM市場已有十年,但是台灣六家主要DRAM廠過去六年間總投資金額估計達二千億元,不過累積至今已有近五百億元的虧損。由於DRAM是個標準型的產品,市場交易採用期貨式交易,所以價格完全是以市場供需的平衡為基準,只要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飆漲數十倍,廠商可以坐擁高額獲利,但是若市場供給過剩,價格是會出現無止境的下挫,一次的虧損就可能動搖公司根本。由於DRAM擁有這樣的產業特性,所以不同於PC或是其他高科技產業,DRAM更需要政府相關的協助。台灣這些DRAM廠商起步相當的早,但是在其經營績效上卻不如韓國三星電子;三星電子在數年前也曾因為經營不善,面臨倒閉破產邊緣,但是之所以能夠在十年內擊敗東芝、日立等業者,奪得全球最大DRAM廠的龍頭寶座,南韓政府的支持功不可沒。由於DRAM為消耗性的電子產品,而且幾乎各項科技產品都可看見其蹤影,所以對於國內的高科技產業鏈而言非常的重要。再者這些主要的DRAM產業約十萬員工,如果政府不給與任何的協助,當這些廠商陸續倒閉時,將會有可能造成上萬人失業。DRAM產業是半導體產業非常重要的一環,不能夠輕易的放棄,為了幫助產業再起,我們應該積極學習韓國的作法。當行政院積極提出「兩兆雙星」做為台灣科技產業發展之願景時,政府卻一直忽略了目前國內現行高科技產業的提升。當初業者積極成立DRAM廠時,DRAM是政府積極推行的PC產業中的一環。而今由於全世界經濟不景氣,資訊產品支出的減少,也造成這些DRAM業者鉅額的虧損。政府如果繼續忽略這個事實,不適時的提出協助,屆時將會對於我國資訊產業及社會金融造成莫大的傷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8.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電業法修正案。電力事業為了避免為民間財團壟斷,長久以來一直都為國營事業,不過近年來隨著國際化及全球化的趨勢,世界各國紛紛將電力事業自由化。行政院為了符合此一潮流,特地在民國九十一年五月的時候通過了「電業法修正草案」,為我國未來電力自由化訂出遊戲規則。此法已經立法院一審通過,目前正在朝野協商階段。乍看之下似乎合理,不過確有非常大的風險性,主要是因為目前政府的能源政策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要讓這樣的遊戲規則安穩的運作的先決條件是:發電成本會因為民營化而降低,如果發電成本因為種種因素急速增加(如戰爭引起的石油暴漲),屆時發電業者勢必須要調漲成本,但是輸電業者則可能因為政策因素而無法適時反應成本。長久下來勢必會造成輸電業者的鉅額虧損,屆時該虧損將由所有納稅義務人來分攤,但是所有的發電業者依然可以獲取所需之利潤。其次,在電業法修正案中對於電力系統的長期穩定性完全沒有任何的著墨,台灣因為其獨特之地理特性,自產能源比例極低,絕大多數之發電原料需從國外購入。如果電業自由化一旦實行,各民間公司將有權力選擇最便宜的發電方式,以目前的科技而言,藉由燃燒石化燃料產生電力的方式是除了核能發電之外最便宜的。如果一旦全面開放民營,我國自產能源占發電比例勢必急速降低,先不論「全球大氣公約」對於二氧化碳排放之管制,台灣未來電力的架構將無法因應戰爭或是各種其他因素的影響。由於台灣高科技業佔有相當的比重,不穩定的供電結構,將不利於我國整體科技產業的發展。我們質疑新政府目前所提出之「電業法修正案」,可能無法幫助人民享受到電力自由化的好處,反而會成為各財團圖利的新工具。距上一次全國能源會議已於六年,我們認為扁政府應儘速召開「全國能源會議」,並且邀集學者專家對於針對能源配比、電力自由化、及未來的遊戲規則尋求共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9.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台灣未來能源配比政策。民國八十七年全國能源會議時所有與會人士共同認定我國未來的能源配比,該會議曾決定在西元二○二○年時燃煤占全國裝置容量的三五%│三七%,燃油占四%│五%、燃氣占二七%│二九%、水利占九│一一%、核能占一九│二○%及新能源一│三%。但是近年來隨著台灣經濟逐漸走下坡、全球氣候變異及二氧化碳管制的實行,許多台灣賴以為生的產業都將會面臨重大競爭力的問題。目前許多高科技產業逐漸面臨低毛利時代,政府應該在政策上協助維持低電價以利各種產業發展。目前各種發電方式中,核能發電依舊是最便宜的,水力發電的成本比起核電貴五○%,火力發電則貴了一二○%,再生能源的成本更是比核能貴了三○○%以上。以目前新政府一直堅持「非核家園」的立場及計畫,相關單位預估,到二○一○年時非核家園的電費將會比起正常運轉大幅成長。並且近年來因為全球氣候變異的情形,因為缺水的原因,近年來水力發電量常不如預期,也相對的影響了發電的備載容量及發電的穩定性。新能源及再生能源的開發不但緩不濟急,而且在發電的成本更是高到令台灣工商業無法負擔,我們認為根據目前行政院所推行的非核家園方案,將會使得現行的電價飆漲,而高價的電費將對於我國相關製造業的競爭力有絕對負面的影響。我們認為為了維持台灣的經濟競爭力,避免因為企業成本增加所造成的種種後遺症,政府應該避免電價的成長,而此一電價政策需考量到下列的問題,二氧化碳排放之管制;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及安全性。基於上述兩點,政府應該放棄意識形態重新評估各種發電能源之比例,舉例而言,既然核能發電的成本是最低的,政府不應輕言放棄增加核能發電。比起先進國家,如日本、韓國或是德國,這些國家核能所占的比重遠高於目前我國之現況,而增加核能發電量並不需要增建核電廠。目前部分在日、美屆齡除役的核電機組紛紛在通過安檢後獲得十數年之延役,以目前台灣核電廠運轉之狀況,如果可以延長服役期限,對於電價之維持應有絕對之幫助。高科技發展需要充足且廉價的電力,當台灣因為傳統產業失去競爭力而造成大量失業之時,政府實在應該以維持產業競爭力作為第一考量,行政院不應該以意識形態來罔顧全民的利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0.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國家科技保護法」。當陳水扁總統宣示放棄「戒急用忍」的大陸政策,改用「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時候,此一舉動受到大多數國內產業的歡迎。殊不知,當我國的科技業因為市場佈局之因,擬將部分八吋晶圓廠轉往大陸,此一計畫卻受到泛綠陣營的大加阻攔,也因此要求行政院提出國家科技保護法來限制相關科技廠商的西進。我們認為,如該法不當的推出,將造成科技業的白色恐怖,不但無法限制高科技業的外移,反而更會因此造成高科技業者在投資及研發上的疑慮。如果依照行政院版的規定來執行國家科技保護之相關措施,台灣的許多科技產業會因為過多的限制,將無法繼續維持科技領先的優勢,反而更會因此造成「寒蟬效應」,造成整體競爭力的低落。首先,我們認為在這個重視智慧財產權的時代,所有持有相關科技的人員或是公司團體都應有技術主導權,除了對於國家安全有必要且嚴重的影響之外,政府不應該因為其技術涉及龐大商業利益而對市場機制有所干涉。隨著網路時代的來臨,資訊科技交換將逐漸加速,單一專利或是技術的壽命將逐漸的縮短,政府應該鼓勵各企業或是研究單位在短時間之內儘可能利用所持有之特殊技術來換取應得之商業利益,不應該以國家安全的名義來約束民間企業。其次,在行政院版的科技保護法中,各種技術的輸出需得到相關委員會的審查,而這個委員會的組成中業界及學者僅佔全體的三分之一,政府相當的容易以各種方式來阻止各種技術的輸出。政府對於相關技術的瞭解及發展通常不如相關的產業及學者,如果政府官員佔委員會的大多數,可能容易會產生「外行人領導內行人」的情形,而錯誤的決策下也勢必會造成龐大經貿的損失。我們認為該委員會的組成中,政府官員所佔的比例應該小於三分之一,讓專業人士來領導國家相關產業的走向。科技的進步已經超過目前政府的想像,各種科技的專門技術都往往容易被各個競爭者所仿效。政府應該鼓勵各個專業技術持有人再不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下,儘量的創造最大的利益,而不應該以國家利益或是兩岸的關係的方式來限制企業的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1.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政府高科技發展政策提出質詢。日前據報載台灣經濟研究院調查發現,我國近年來的科技研發成長動能有下滑趨勢,就連表現向來優異的半導體製程在美獲得專利數,去年也出現大幅衰退的現象,由前年的一千一百六十八件銳減至七百五十一件,我們認為高科技產業發展動能降低與政府產業政策不當有絕對的關係。據研究我國於半導體製程方面的在美專利件數一向傲視全球,僅次於美、日等科技大國,近年來的專利申請數量更是年年增加,由民國八十八年的五百九十八件,一路走揚至八十九年的九百四十六件、九十年的一千一百六十八件,卻沒想到去年竟大幅下滑為七百五十一件。去年各大資訊產業廠商的在美獲得專利數量普遍下降,雖然專利獲得數的下降可能是代表集團對於研發布局的策略方向有所改變,並不表示台灣業者的研發能量衰退,但是同類型的專利件數減少現象,並未發生在南韓與日本廠商身上,值得業界及有關當局憂慮。此外我國近年來的科技研發投入面動能有趨緩現象,包括整體企業與高科技產業的研發經費成長率與研發密集度,都低於往年水準。近年來由於民進黨政府各方的施政都以「意識形態」掛帥,所以對於相關的產業升級政策及高科技研發策略一直是毫不重視。高科技產業發展除了需要廠商的配合及進步之外,更需要政府提供的各種協助。因為台灣企業的特性,單一企業往往無法支付龐大的研發費用,所以需要政府提供各種協助。這也為何當新竹科學園區成立之初,行政院也配合科學園區的建設而成立了工研院等研發單位。但是,當民進黨執政之後,由於對於科技產業的發展計畫沒有經驗,所以使得各種相關研發計畫執行不力,尤其是過渡迷信「生物科技」及「奈米產業」的結果,更是排擠了許多如半導體製造業業者之計畫。當陳水扁總統希望將台灣建設成「綠色矽島」的同時,半導體相關專利數的降低不啻是一個警訊,這代表了行政院當局對於現有半導體產業已缺乏相關之規劃。半導體產業是帶動起台灣二十世紀末經濟起飛的動力,當我們持續邁入二十一世紀的同時,世界各國普遍都認為半導體產業前景依舊樂觀,但是行政院將大筆的研發經費投入風險性更高的生技產業卻不願意協助廠商繼續相關的研發。我們認為行政院應該邀集學者專家及企業,重新的規劃我國未來的產業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2. 本院蔡委員鈴蘭,為農林業對於維護資源永續發展具有不可取代之地位,對於農業之政策應本於「成本內化原則」之前提下,保障農業發展機會,併調整農業生產結構,促進農地有效利用,增進農民收益。進行農業生產區之綜合規劃利用,推動農民組織及企業化經營,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生產成本。調整水旱田輪作制度,推行稻田轉作及休耕,解決稻米生產過剩問題並減少灌溉水用量。適度降低複作指數,鼓勵種植綠肥,維護土壤生產力為具體之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3. 本院蔡委員鈴蘭,為當我國已經進入已開發國家之林,服務業已經由國內發展到國外,提升國際競爭力乃為永續發展必須考慮之因素,服務業長期發展的目標,在提高生產力與品質,一方面支援農工業生產,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另方面提供國民生活所需的高品質服務,增進國民生活水準。因此,政府將致力健全法制,營造公平、合理的發展環境;並推行現代化經營管理技術,促進服務品質及效率提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4. 本院蔡委員鈴蘭,為近日以來屢次發生外籍新娘遭受夫家的不人道待遇,引發出嚴重生活不適應問題,甚至產生精神疾病與官能症,各大醫院精神科與心理諮商團體近年來也陸續發現外籍配偶罹患憂鬱症,甚至想不開自傷或傷人,他們的身心健康與如何調適值得關切。凸顯出政府對於外籍新娘的照料,在心靈需求面上普遍被忽視,政府更應提供支持系統,包括教育、心理輔導、生活適應及婚姻協商等,幫助外籍配偶早日融入台灣的社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5. 本院蔡委員鈴蘭,為衛生署日前在媒體刊登廣告「SARS與匪諜都來自中國,在台灣其實SARS遠比匪諜少」,將無國界的病菌以及專業的醫療衛生問題政治化,引起各界的強烈質疑。WHO的泛政治化和對岸隱匿疫情的確該罵,卻不代表政府是無辜的,蓋因流行病擋不住是因為自己作不好,從來與它哪裡來無關。病毒本無國界,衛生署基本任務,是減少它進來的機會,控制它。特別是在有效藥方正式問世前,必須善盡職責,提醒國人盡可能小心防範。但所有作為必須講究專業化,也就是遵照國際尖端醫術及參考其他國家正確做法,而非上下慌亂成一團,更不該藉機泛政治化處理,找代罪羔羊來掩飾自己該負的政治責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6. 本院劉委員俊雄,針對台灣大學陳維昭等二十幾位大學校長發表聯合聲明,請求政府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中央指揮系統,統一指揮對抗SARS的一切作業一事,其所言甚是,為使政府有效防治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和安定民心,確實應儘速成立中央指揮系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7.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國內SARS病毒已有擴散之勢,且已致人心惶惶之慨,為今之計,要在政府火速動員全國公私醫療部門所有力量,共同攜手予以控制,進而消滅此一疫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8.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管制SARS之擴散,政府對於港、澳、越、星、加等地區飛越來台班機之入境旅客及機組員必須配合隔離十日之規定,已招致中外航空業之不滿,值得予以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9.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面對SARS疫情風暴,民眾莫不紛紛採行使用口罩之措施以防感染,惟用後應予丟棄之口罩如何處理為當,均不得而知,政府實有宣導與集中收容之必要,以免任意丟棄,致成為另一感染源,後果實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0.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SARS疫情正在台灣迅速擴散中,有關防疫方法之一,即為戴不戴上口罩,已成熱門話題,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然已造成民眾之搶購;究竟要否戴口罩?何時何地要戴口罩?何種品牌方能達防疫目的?事關疫情之控制,政府允應邀集專家討論,求得具體之結論後宣導於民,實有其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31.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SARS疫情已有向中、南、東部蔓延之勢,政府主管部門應即設法加以圍堵,以防止其繼續擴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2.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此次SARS風暴,已使兩岸三地同受其害,我在經濟層面上如何避其害而趨其利,政府應審慎評估,運用妥善之對策,方能使我經濟早脫困境,邁上復甦之大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3.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久已形成社會問題之都市遊民,當此SARS疫情蔓延之際,因其所具有之流動性,恐有變為SARS之傳播者,而成為防疫之漏洞,政府主管部門不能不全力加以防範,否則一旦擴散成災,後果堪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4.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台北市萬華地區業已成為SARS最可能發生社區感染之高風險地區,政府如何予以有效之防制,在在考驗醫療系統之應變能力,主管部門必須具備完整之規劃與完善之配套對策,並加以沙盤推演,以作好萬全之因應措施,方不致臨事手忙腳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5.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國內SARS疫情已進入社區感染階段,在口罩配戴方面已產生供需上嚴重失衡,並已造成口罩售價飛漲之現象;其中,尤以N95型口罩為甚,政府亟應重視此一問題,以免影響疫情之防制,進而引起大眾之恐慌心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6.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SARS疫情之發展,尚不足以影響兩岸經貿及投資之情勢,決定台商今後動向者仍在投資環境之基本面,政府如欲利用大陸疫情以號召台商回流,恐將大失所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7.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國內SARS疫情已有趨向社區感染之勢,政府防疫工作應在重建社區意識,設置家戶聯防機制,結合社區力量共同對抗SARS,才可能抑制其傳播,進而消滅於無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8.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振興經濟之道,首在擴大公共支出,增加公共投資,方足以刺激國內景氣,而嚴重失業問題,亦得迎刃而解,則弱勢之勞工同胞得以重展歡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9.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在台外籍與大陸新娘近年來人數漸增,政府應重視其適應與衍生之親子教養問題,尤其為幼教之需求,避免其子女喪失學習競爭能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0.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老人安養問題日趨急迫,如何鼓勵老人照顧服務業之發展,政府實有其扶助之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1.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防制暴力等不法介入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政府有關部門正研議如何防止「職業股東」鬧場,然此舉是否影響股東會應有之功能與機制,反收矯枉過正之後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2.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澳洲政府藥物管理部門下令暫時吊銷pan pharmaceuticals藥廠執照半年,因其所自行製煉藥物與為人代工時違反安全和品質規定;因聞該公司營收約四成來自出口,其中約三分之一銷往紐西蘭、亞洲和歐洲,我國藥界有無販賣該藥廠產品,主管部門應即加以清查與處理,以保國人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3.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政府為降低失業率,端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結果推出三個多月,苗栗地區失業率仍高達百分之五,全縣仍有上萬人沒工作,公共服務派工率還不到二成,不少登記候用民眾苦等不到工作,政府相關單位應加速行政作業,讓失業民眾有一個可以餬口的工作機會,渡過失業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4.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蔓延,警政署指示基層加強SARS防疫措施,苗栗縣警察局所屬各單位,已仔細觀察洽公或報案民眾有無相關症狀,嚴防感染病毒。不過,耳溫槍、口罩及專業常識都不足,致使實際執行有實際困難,相關單位除應儘速撥給地方警局相關配備外,亦應加強教導防護措施,以兼顧維護治安與疫情防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5.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政府防堵SARS疫情擴大蔓延,要求居家隔離住戶的廢棄物改由清潔隊收集。然而,由於地方清潔隊之防護裝備與訓練不足,且地方政府亦欠缺經費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清除,致使地方民眾普遍憂心其自身安全。因此,中央應全額補助地方進行居家隔離者之廢棄物委託專業業者處理,以維護民眾之安全並有效阻止疫情之蔓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6.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SARS疫情發生至今仍持續發燒,有步入社區感染之勢;近日來患者日增,隔離者逾萬,使大家愈來愈擔心疫情失控。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且翔實地向社會大眾公開說明政府的相關配套措施與目前疫情狀況,讓民眾有知的權利外,更讓民眾安心,以期早日恢復正常之生活作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7.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SARS疫情發生至今仍持續發燒,陸續傳出學校停課的消息,教育部並表示,如果疫情失控,不排除區域性全面停課的可能。為因應全面停課,各有關單位宜未雨而綢繆,儘早規劃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8.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SARS疫情發生至今,大家都看到了許多讓人或憂心、或感動的片段,也讓我們的心隨著點點滴滴訊息起伏著;可預期在短時間內我們還無法逃脫其陰影,但如果能把這次事件轉化成為給孩子重要的生活教材,化危機為轉機,讓孩童趁機學習成長,進而走出SARS之陰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9.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大學二十七位校長(含兩位前任)也打破沉默,發表聲明力促政府防疫應有章法、效率且需事權統一,「學術之吼」實具振昏啟瞶作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0.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SARS疫情居高不下,不少民眾已開始愛心捐款,政府應即設置專戶,並建立監督機制,以期統籌專款專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1. 本院龐委員建國,針對行政院在智慧財產政策規劃上,雖然已於法制面配合大環境做了部分修正,但在整體智慧財產環境建置上卻需待二○○四年全國科技會議後才開始進行,此種速度已不足以因應產業結構迅速的變化,爰建議儘速整合政府部門資料庫,由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指派經濟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協調部內各單位權責,整合規劃推動計畫,並定期檢討計畫進度,以免政出多門步調不一,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52. 本院侯委員水盛,眼見SARS疫情遲遲無法得到控制,病例人數如滾雪球般越來越多,但政府相關單位仍遲遲不肯發布緊急命令,現在已進入疫情高峰期,政府應該要作最果斷的決定,不要一直猶疑不決,拖拖拉拉,錯失了防治疫情的最佳時機。本席要求行政相關單位再一次審視是否應視疫情擴大趨勢而發布緊急命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53. 本院侯委員水盛,繼陳靜秋護理長、胡貴芳護士後,五月三日因感染SARS而被送進台北榮總醫治的和平醫院護士林佳鈴,在十一日母親節及十二日護士節前夕下午三時三十分不治殉職。本席除了在此向因公殉職的醫護人員在護士節獻上最高敬意外,也強力要求行政單位在疫情風暴平息之後,嚴懲因失職而使SARS疫情一洩千里的人員,以示負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4. 本院侯委員水盛,萬華區的許多可能或疑似病例不是住在北縣,就是曾經去過北縣就醫,換言之,疫情可能從萬華向外延燒,只是還沒爆發而已。萬華地區至少有數名SARS病患的接觸史不明,而他們曾到過萬華區的診所或各醫院就診,成為可怕的疫情未知數。本席強烈要求行政院相關單位對如何防堵SARS疫情從北市延燒到其他縣市提出配套措施及解決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55. 本院委員鍾紹和、鄭金玲,針對SARS疫情,一般民眾連活性碳口罩都很難買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6. 本院鄭委員朝明,有鑒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擴散,相關單位卻沒有針對隔離的要件提出說明,導致一般民眾對於是否自行隔離仍一知半解,因此本席要求相關單位應就隔離之相關事項向各政府機關、媒體及一般大眾提出說明,避免民眾無所適從。此外,針對學校學生及其家人若有罹患SARS之情形,學校是否應該停課?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7. 本院鄭委員朝明,有鑒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擴散,嚴重影響國內經濟、民生,還出現許多悖離常軌的社會現象,人手一「罩」的結果是各式口罩、體溫計紛紛出爐,品質良劣不齊,坊間亦人云亦云,市面上許多廠商紛紛推出各種標榜防止或對抗SARS的偏方,對此政府除了加以取締趁機哄抬防疫工具價格之不肖廠商外,應該更進一步提供民眾正確的防疫之道。另外,一些具有食療效果的農產品,一夕之間奇貨可居,價格揚漲,相關單位亦應嚴防這些農產品陷入揚價缺貨的窘境,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8. 本院羅委員文嘉,針對位於台北市的珍貴考古遺址圓山貝塚長年荒廢,台北市政府認為因內政部尚未確定遺址範圍,以致無法妥善保護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9. 本院羅委員文嘉,鑒於全球無線上網市場發展一片看好,而且台灣無線上網設備產業已占全球市場達八成,但是台灣無線上網環境發展卻相當遲緩。為協助無線上網設備與軟體產業提昇國際競爭力,經由政府力量引導,進行資源整合及無線環境的建立,才有機會讓本土產業發展的競爭力再向上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0. 本院羅委員文嘉,鑒於自民國八十八年以來,包括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等多個社會福利團體即多次關切彩券盈餘是否妥善使用,而根據財政部資料顯示,至九十二年三月底止,台北銀行發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累計數為三百四十億五千九百零二萬餘元,針對彩券盈餘運用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1.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景氣低迷,經濟衰退,加上SARS疫情擴大,造成企業生存困難,倒閉家數大增,連帶造成勞工失業,衣食無著。政府在此時不僅未能適時提供勞工的最後依靠,反而動輒在勞工墊償工資請求審查上與失業勞工相為難,顯見勞政單位對保障勞工的落實不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2.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SARS疫情擴大,新竹科學園區各廠、辦大樓呼應政府政策展開防疫工作,但各公司、工廠防範作業鬆嚴不一,同棟大樓內出現各做各的衝突情形,造成成效大打折扣。有關單位應立即建立防疫的「標準作業程序」,以利於企業遵照採行,同時對於不配合防疫作業之個別廠商有法源約束,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3.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媒體報導香港社區型感染疑似污水傳染所致,目前署立竹東醫院與榮民醫院接收和平醫院隔離病患,其生活起居廢水的排放處理,引人憂慮。建議相關單位儘速加強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對周邊社區設置加藥槽或集中導入消毒槽,以免疫情波及無辜居民,造成嚴重社區感染,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4.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內政部近日所提違章建築之處理與輔導對策,因影響層面深遠,其中部分構想是否涉及為某些建築師找出路,並且涉及公權力如何執行等問題,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5.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世界衛生組織派人來台一事,政府應謹慎處理,因其在台觀察與研究報告對我國際形象將有極大影響,政府並應思考建立合作模式,以保障國人健康,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6.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SARS疫情在台灣有擴大蔓延趨勢,同時出現許多不明感染源,特別籲請政府要注意非法入境以及漁船接觸管道的掌控,如從大陸疫區來的大陸漁工與偷渡客,皆為防疫漏洞,為避免大陸漁工和船屋成為SARS的溫床,請有關單位即時擬定一套嚴密的掌控措施,對外公布,以安定民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7. 本院羅委員志明,針對目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持續在台擴散,為確保公共衛生品質,避免潛在帶菌者透過公共環境傳染,建請政府通令全國暫時關閉游泳池,以防社區感染疫情擴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8. 本院羅委員志明,針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市立民生醫院開設「SARS門診中心」乙案,已經造成市民極度恐慌,並大大提高疫情在都會區爆發大流行的可能性,嚴重危害到高雄市民的生命安全。本席強烈要求高雄市政府立即停止在人口稠密區開設SARS特別門診,改設至高雄市郊區或獨立營區,以有效隔絕疫情的擴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9. 本院黃委員敏惠,就行政院宣布照顧SARS病患工作者,每日醫師給予一萬元、護士三千元的工作獎勵金,本席以為,此一措施,有誤導民眾產生護理人員之貢獻不及醫師之觀感,實不可取。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修正相關措施,將獎勵金的名目更正為風險補償金,且醫生、護理人員以及照顧病患工作者的工作風險補償應該相同,此外,應將部分SARS防疫基金提供給照顧者的子女和家屬,作為他們尋求社區照顧的補貼,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0. 本院黃委員敏惠,就SARS疫情逐漸蔓延,為讓慢性病患減少暴露於高風險環境中之機會,行政院衛生署應立即制定一套病患領藥之便民措施,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1. 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教育部去年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院提出「幼稚園托兒所整合政策」,並預定九十四學年度要將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本席非常贊同,也希望能儘快實施。但是,目前合格的幼教老師來不及培訓,且不合格的老師比率高達百分之四十一點六,政府要如何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2. 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教育部在立法院提出「幼稚園托兒所整合政策」,並預定九十四學年度要將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至表贊同。但是,教育部事前年度之相關預算編列偏低,如何能做好預備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3. 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教育部預定九十四學年度要將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並已向立法院提出「幼稚園托兒所整合政策」。但是,此一政策由教育部和內政部兩部合管,將形成雙頭馬車的現象,有關幼托政策整合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4. 本院楊委員富美,針對行政院成立全國SARS防治作戰指揮中心作為整合疫情資訊與強化防疫的機構,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5.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肆虐,卻仍有許多密閉式公共場所,未對進出人員要求測量體溫,恐造成疫情擴散,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6.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SARS疫情日趨嚴重,然而卻不見統一的中央指揮系統,使得防疫出現危機,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7.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目前SARS疫情多由醫院向外傳播,顯示院內感染的情況仍未能有效控制,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8.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和平醫院與仁濟醫院間出入的遊民,恐成為SARS的傳播者,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9.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SARS爆發醫院集體感染的現象,顯示醫療院所在防治疫情方面,仍有待加強,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0.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各鄉鎮市村里長陸續投入防疫工作,然而防護配備卻付之闕如,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1.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為防治SARS,北市政府規定進出公共場所必需測量耳溫,然而卻發生執行上的缺失,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2.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最近以合法掩護非法申請外籍勞工的現象越趨嚴重,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3.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部分縣市農、漁會爆發「人頭戶」的問題,顯示管理出現缺失,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4. 本院林委員進興,針對SARS目前正在台肆虐,南台灣的腸病毒亦虎視眈眈的蓄勢待發。目前高市十一個行政區中已有九個通報過腸病毒病例,疫情主要集中在左營、楠梓及小港三區。以往的腸病毒疫情大約是在開學的一、二周內就能夠緩和下來,但是今年的病例似乎沒有暫緩之趨勢。依過去的流行週期推估,今年度腸病毒的流行可能性仍是相當高,因此建請衛生署提早投入防疫腸病毒之行動外,儘快協助各縣市建立基層社區的防治體系,以因應未來腸病毒可能造成之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5. 本院林委員進興,針對監察院調查指出,國內中輟生問題處理方式流於形式,多數的學校只重視通報,其次是尋找,對於復學及安置輔導最不重視。雖然目前教育部已針對監察院的調查擬定出跨部會的中輟生問題對策,但對於部分導師不想輔導中輟生,或是經常在同學面前責罵或冷潮熱諷,導致中輟生被其他學生隔離,再度逃離學校。建請教育部應加強學校對中輟生輔導工作,以利學子能回歸校園正常上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6. 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政府日前宣布將以「和平醫院」為SARS之專責醫院,本席認為和平醫院位處北市交通要衝之萬華區,且附近商家、住家林立,甚至緊鄰學校,實不適合成為台北地區的SARS專責醫院。故本席主張應就地理位置、醫院規模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慎選擇SARS專責醫院,而其相關要件規範,行政院應協調有關單位儘速研擬具體措施,以便有效治療SARS病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7. 本院郭委員正亮,對於目前SARS疫情嚴重,所需物資極為短缺,如口罩、耳溫槍等。在目前口罩亟需的情況下確發現有因口罩不織布材質不同而有不同之稅率,在SARS疫情嚴重影響下,經濟已大受影響,口罩作為防護的工具是急迫需要的物品。本席建議將各式口罩稅率比照最低稅率防塵口罩的三%辦理,以度過SARS難關,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88. 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國內SARS疫情蔓延,但在政府行政機關中,卻只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等少數單位,採取電腦系統異地備援及規劃公務運作替代人力等防疫措施。為避免政府機關因為SARS疫情擴散而導致正常運作中斷,造成國計民生難以彌補的損失,本席主張行政院為因應SARS疫情,應立即制定公務機關電腦系統異地備援及公務運作替代人力規劃辦法,並通令全國所有公務機關一體遵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89. 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嚴重SARS疫情,為預防社區感染擴散,建請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應針對台北市密集國宅區進行全面性的水質及化糞池檢驗,特別是萬華地區現有十四個社區,更應立即著手進行檢驗確認不會經由化糞池污染,以確認水質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90.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彰化縣仍有十一個鄉鎮自來水普及率過低,以致民眾長期習於取用地下水之問題,深感對民眾健康及公共衛生影響甚巨,既有礙人民基本權益,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更嚴重增加因環境污染而造成大規模爆發公共災情的風險,亟須儘速檢討改進。是以本席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應落實於五年內編列經費,早日改善彰化縣內偏遠地區供水情形,以澈底解決彰化縣內民生用水問題,有效提昇民眾生活品質並確實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1.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近日已由台北和平醫院嚴重擴散至中、南部地區,唯恐不久的將來台灣全島都將被掃入疫情風暴之中,全國民眾人心惶惶,莫不深以為憂。是以,為免疫情持續擴大,杜絕感染源四處流竄之疑慮,建請衛生署在確立相當之標準、條件與期限下,預先擬定發布全國性防疫強制隔離措施之辦法,例如全國強制性休防疫假兩週,若是在近期內疫情仍難獲得有效控制時,全面禁止民眾進行區域性移動,以避免再度因人員移動而導致區域性交叉反覆感染,使全國防疫更加困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2.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彰化縣近年來槍擊案件頻傳,已嚴重影響一般民眾居家安全和地方民主政治的發展,亟待儘速偵破,是以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應積極支援地方警力及裝備調配;另請法務部責成檢調單位指揮偵辦,免除地方派系勾結之疑慮,以期早日偵破彰化地區多起槍擊暴力案件,遏止地方槍擊要犯集團持續坐大、槍支氾濫情形日益惡化,才能確保民眾身家安全,並讓地方民主政治得以恢復正常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3. 本院魏委員明谷,有鑒於現在國內暴增的外籍新娘(含大陸配偶)已達數十萬人,使台灣儼然成為一種新型態的移民國家,而有關外籍新娘及其生養子女之工作權、受教權、公民參政權等,現時皆已產生諸多社會問題,未來對我國文化與社會結構更將產生重大的衝擊,影響層面已廣及台灣國家認同、政經發展與整體人口素質的大幅變遷,政府實應及早就此問題做出整體性評估。是以建請中央儘速提出我國明確之人口政策以為因應,並積極研擬成立「移民署」以便統一事權,有效統籌管理移民事務,並可兼辦外勞、僑民等其他涉外相關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4.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衛生署再度將和平醫院的廿四位加護病房病患和呼吸照護病患送至衛生署竹東醫院,但由於醫療設備使用已呈飽合,收容力不足,隨同支援的醫療人員,竟有不少根本沒有照顧重症患者經驗,造成三日內已有兩位轉院病人死亡,此一政府決策紊亂,已造成草菅人命的不幸後果,打擊地方醫療人員的士氣甚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5.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世界衛生組織將台北市列為嚴重高度感染區,以及美國授權AIT可撤離家屬,國際間對台灣看法趨於負面,台灣外在所面臨的「國際隔離」挑戰嚴苛,然而日前政府面對國際媒體主動專訪,不花一毛錢的文宣機會卻讓其輕易流失,突顯官方溝通機制出現問題,本席呼籲府院在艱困抗疫同時,不能逃避對國際媒體澄清解釋的義務,以免陷入孤島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6.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政府的防疫措施不夠明快,因而民眾於談論和網站上,提出了許多一問一答的疑慮和建言,究竟民眾的「問答」是否極具針砭意義,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97. 本院鄭委員三元,在SARS肆虐下,因國際間對我有憂喜參半之反應,憂者在於三十九國將我列為旅遊高危險區,驚喜者則為歐盟和日本表態支持我以適當形式加入世衛組織,政府應妥為把握契機,以抗疫之實力,爭取更多認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8. 本院尤委員清,鑑於SARS疫情在國內持續蔓延,雖然政府隨即投入可觀的人力與相關資源來加以控制,但是從細部的作法上,還是有一些缺失,可能造成防疫網的漏洞,首先是對大陸返國的民眾隔離並不確實,在國內人民守法觀念普遍薄弱的情況下,到處可見這些從疫區返回的民眾離開隔離住所,對當地居民的健康形成嚴重的威脅;此外從大陸的例子可以看出,SARS的疫情目前已逐漸從北京、上海等大都市蔓延到鄉村,對此大陸防疫專家已經對周圍的鄉村提出警告,回頭看台灣的情況似乎也正在複製大陸的經驗,兩週前所有的病例的集中在大台北地區,但是日前高雄等地已經陸續傳出確定病例,然而衛生署以及農委會至今仍未協調出具體的預防之道,為避免上述兩項疏失使得我們對抗SARS的努力功虧一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9. 本院陳委員志彬,針對現今SARS疫情擴散,造成各大醫院針對治療SARS之專責隔離病床均極為缺乏,而成立專責的SARS醫院又面臨地方的抗爭問題,而醫界也認為短期內SARS疫情並無法有效控制,顯然需要有專責性的醫療處理單位。有鑑於此,本席建議成立專責醫院之事宜應避免過與不及,並應由中央政府審慎評估,於北中南三區成立適當之醫療院所,以避免醫療資源重複浪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0. 本院陳委員志彬,針對目前國內因SARS的衝擊影響,對國人已造成恐慌,幾乎人手一個口罩,且現今政府規定民眾搭乘大眾捷運系統、中長途客運均需全程帶口罩,口罩儼然是民生必需品;但口罩又因部份不肖廠商囤積哄抬,造成市場供不應求,「連口罩都買不到」!為防止SARS疫情擴散,並穩定民心,建請相關部會應研議在公共場所免費提供口罩予民眾,以抑制廠商不肖囤積惡行並保障全民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1. 本院陳委員志彬,針對SARS疫情嚴重衝擊國內觀光產業,現行公務員「國民旅遊卡」異地消費等規定,實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2. 本院陳委員志彬,針對SARS疫情重創台灣國際形象,建請政府應積極防疫並強化對對宣傳,化解國際間對台灣疫情之焦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3. 本院李委員永萍,有鑑於國內若干從事重點SARS防疫工作之從業單位、人員(如機場航空地勤從業者、港口碼頭從業人員)缺乏安全衛生防護用具,行政主管機關亦未訂定是項防疫工作標準作業程序,導致從業人員進行防疫工作時卻無法自我防疫,形成防疫之嚴重缺口與漏洞,更不利整體防疫工作之進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204.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淡水破獲全國最大百樂門賭場,並懷疑有關警涉案乙事,建請政府,調高第一線警方工作人員待遇,並合理分配勤務與休假,以使公務人員無後顧之憂,不需接受不法誘惑;同時政風單位,亦應全面清查各級公務人員收入及資產,若有收入與財產明顯不符情事,即應列管追蹤,以期事前防微杜漸,讓有心犯罪者不敢蠢動,並將此項工作,列入政風人員重點工作項目,及年度考核依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5.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國內自從SARS疫情爆發以來,政府的防疫漏洞狀況百出,致使民眾人心惶惶,聞「煞」色變,而在這一波的疫情持續擴大之際,大眾運輸系統,更是成為病毒伺機擴大的媒介,而為免行車路線不固定、機動性高的計程車成為SARS病毒的傳播媒介,政府更應洞燭機先,主動提供計程車業者加裝行車路徑記錄器,藉以成為一個嚴密的防疫網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6.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宣傳,重點大多集中於世界衛生大會召開期間,但本席認為,由於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並非一朝一夕之事,故相關國際文宣,實應長期推行;更何況在世界衛生大會召開前夕,中共必會使出一切打壓守法,故本席建請政府,將國際文宣推展之時間表略做調整,以求事半功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7.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天然氣水合物是一種新能源,可自動分解成天然氣作為燃料使用,因此極具經濟價值,根據台灣大學對台灣西南海域震測資料的分析結果顯示,台灣西南海域確實具有類似天然氣水合物的特徵存在,因此經濟部應積極投入資源進行研究,了解天然氣水合物開發的可行性,以便進行探勘開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8.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近來有關高速鐵路的投資案,各界一方面質疑政府對高鐵的持股及投資比例過高,有超過規定之嫌,另一方面也對台灣高鐵公司是否真的可以籌措到足夠的資金,以便能夠如期完工,感到憂心,高速鐵路可說是政府的重大建設方案,行政相關部門更應該積極處理,以解決各界的疑惑,儘速完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9.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連日來因SARS疫情的蔓延,尤其是台北市萬華區,陷入一片SARS恐慌之中,接續和平醫院與仁濟醫院封院之後,萬華區的華昌國宅成為全國第一個遭受隔離規定的社區,但是從這三個接受隔離封閉的案例之中,可以看出人民普遍對於政府政策的不信任,及政府政策執行的不夠確實,中央和地方無法有一個共識,來達到防堵的功效,致使疫情還未能平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0.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近來有學生因不了解防制疫情規定,而於隔離期間,搭乘交通工具到補習班補習,間接導致其他一○○多位的學生,也面臨到要被隔離的問題,在一片撻伐聲中,該名學生萬般自責,也深深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抱歉,但是我們的相關主管單位,似乎沒有作一個完善的宣導、說明,讓防疫觀念可以深入學生,達成防疫的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1.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近年來,有為數不少的農民將農地出租給事業廢棄物業者,作為事業廢棄物的掩埋地,而被傾倒掩埋的廢棄物甚至已侵入水質水源保護區,污染水源,嚴重危害當地居民健康安全,對此情形,環保署應儘速緝查,嚴格取締,對不法傾倒掩埋業者應移送法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2.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SARS疫情在我國內及香港和中國大陸已有蔓延擴散之趨勢,其對我國經濟衝擊非常之大,尤其我國與香港、中國大陸之貿易頻繁,如果香港與中國大陸因SARS疫情延長而大幅下修經濟成長率,其對我國經濟之衝擊將加劇,對此情形,我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研擬因應對策,採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以降低SARS疫情對我經濟之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3.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美、伊戰爭已經大致結束,伊拉克的重建工作也將展開,根據聯合國的估計,戰後三年,伊拉克平均一年的重建經費達一百億美元,對於這塊重建大餅,外交部應積極協助我國業者向美國爭取重建商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4. 本院李委員鎮楠,自從SARS疫情爆發以來,坊間的口罩不但價格飛漲,而且還嚴重缺貨,而在業者伺機大發國難財的同時,不乏有黑道份子介入覬覦大發口罩財,為免民眾成為這波SARS疫情的最終受害者,本席呼籲檢、警、調單位成立查處囤積、哄抬口罩專案小組,藉以追緝、查察不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5.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日前高鐵的工程施工,導致桃園縣龜山鄉境內的數個村里民生、農業及灌溉用水受阻,嚴重影響當地民眾各項用水與農業發展,近來又傳出高鐵工程施工,截斷排水溝又未再重做,恐會危及工程施工品質和安全,面對高鐵工程一再發生公共安全問題,相關單位卻沒有一個有效解決的方案提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6.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四月廿八日起所有從疫區入境的旅客,於中正國際機場或高雄國際機場下機後,需向所填地址之村(里)長或衛生所或企業主服務單位主管報到,此措施因基層里辦公室並無SARS相關預防或專業醫療設備,在人人聞SARS色變之際,突如其來的報到之舉實令里長相當驚恐與為難,而其中會否引發另一交叉感染亦令人憂心,為有效追蹤控管,政府對疫區入境旅客採取強制隔離報到措施,實應由衛生所專責處理,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強化防疫網的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7.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陳姓國中生替感染SARS發病的父親作口對口人工呼吸,結果並沒有挽回父親的生命,且自己也出現發燒症狀,隔離觀察。心肺復甦術是國中健康教育的科目,教導民眾在緊急情況下為呼吸困難者提供立即的援助,陳同學在此情況之下為父親急救,自己卻因而染病,此一事件是否突顯出相關單位雖然呼籲全民對抗SARS,卻未教導民眾正確的防護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8.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教育部宣布延後今年國中基本學力測驗三週,引起多數學生及家長怨聲載道。另外,高教司也在立法院答復立委質詢時表示,若六月十五日受隔離之考生人數達到一仟兩百人,則七月一日的大學指定科目考試也要延期。以延後考試為因應SARS疫情蔓延,只是將問題延後,是否能將問題解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9.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SARS疫情通報分類不明確,值此防疫關鍵時刻,卻有醫院巧妙地以濫報發燒個案的方式規避收治SARS患者,是否造成無染病者莫名其妙被隔離,而真正需要醫治者卻進不了醫院,造成防疫人力空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20. 本院高委員仲源,鑑於金馬及澎湖地區目前尚未遭受SARS疫情波及,為期未雨綢繆,建請衛生署及國防部於當地軍醫院先行籌建SARS隔離醫療能量,以備不時之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討論事項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函送「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請 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院勞委會函以,鑒於WHO已將菲律賓馬尼拉市宣布為「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對於來自上開地區之外國人在臺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如令其離臺後復申請來臺,將增加其移動造成感染之風險,故有酌予延長其聘僱許可期間之需要,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經提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二八三九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檢送「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三份。 院 長 游 錫 堃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近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疫情特殊且尚未獲全面控制,在此對抗疫情之關鍵時刻,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該等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期間將屆滿三年者,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重大工程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最長以六個月為限。」,惟對於來自「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之外國人,其在臺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於此期間如令其離臺後復申請來臺,則有增加其移動造成感染之風險,故有酌予延長其聘僱許可期間之需要,爰修正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重大工程特殊情形或其他重大情事,得申請再展延,俾資因應。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條文


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重大工程特殊情形或其他重大情事,得申請再展延,其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六年。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重大工程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六年。

鑒於WHO視各地疫情狀況,日前已將菲律賓馬尼拉市宣布為「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行政院業就其對疫情影響相應採行管制措施,惟對於來自「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之外國人,其在臺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於此期間如令其離臺後復申請來臺,則有增加其移動造成感染之風險,故有酌予延長其聘任許可期間之需要,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二項明定重大工程特殊情形或其他重大情事,得申請再展延,俾資因應。

主席: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所做決定,繼續處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本案經決定逕付二讀,並列入本次會議討論事項第一案。本案業經協商完畢,宣讀協商結論。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協商結論: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後段協商條文: 如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其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再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附帶決議: 重大特殊情形之定義,乃為防疫之需要,對於來自「最近有SARS地區傳播之地區」之外國人,其在台聘僱許可期間已屆滿者,避免其離台後復申請來台增加移動感染風險,故酌予延長聘僱許可期間。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協商條文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其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再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六年。 協商代表:曾永權 劉政鴻 林郁方陳進丁 邱 毅 林惠官瓦歷斯.貝林 錢林慧君鍾紹和 柯建銘 黃宗源陳其邁 邱垂貞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依協商結論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五十二條協商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討論案(二讀)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如有重大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其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但屬重大工程者,其再展延期間,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六年。 主席:第五十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二讀條文已經處理完畢,本案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繼續處理協商結論所列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重大特殊情形之定義,乃為防疫之需要,對於來自「最近有SARS地區傳播之地區」之外國人,其在台聘僱許可期間已屆滿者,避免其離台後復申請來台增加移動感染風險,故酌予延長聘僱許可期間。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後,有委員要求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兩分鐘。 請林委員惠官發言。 林委員惠官:(十時三十六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案是典型的行政院偷渡條文,此條文內容乃意圖放寬重大工程聘僱外籍勞工的期限,本席敬告勞委會必須加強查緝,避免不肖雇主假借SARS延長外勞展延期限。 原先重大工程得申請展延聘僱外勞最長六個月,但今行政院假SARS名義,將其展延期間改由行政院定之,如此是將每年兩萬名重大工程外勞在台工作的時間,完全授權行政院決定。這幾年營造業及泥水業勞工失業率攀升,特別是原住民勞工失業問題嚴重,勞工界要求重大工程應僱用本國勞工,並於九十年五一勞動節發動兩場萬人大遊行,是而行政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宣布新得標之大工程停止引進外勞,如今欲修法放寬重大工程外勞展延期間,無異是自相矛盾,本席強烈譴責行政院假SARS名義,偷渡「重大工程外勞放寬展延期限」,雖經朝野協商酌作條文修正及附帶決議,本席仍擔心有不肖雇主假借SARS延長外勞展延期限,勞委會必須加強查緝! SARS蔓延至今,政府毫無對策,但更令我們擔心的是,勞工的失業問題還會持續惡化。為了八百萬勞工的工作權,我希望行政院在反SARS的過程中,也必須念茲在茲,謹記目前國內失業率的問題日益嚴重,希望行政院不要忘掉勞工的工作權,假借SARS之名把重大工程移給財團、圖利財團。謝謝。 林委員惠官書面意見: 行政院偷渡條文,意圖放寬重大工程聘僱外勞期限! 勞委會需加強查緝,避免不肖雇主延長外勞聘僱! 行政院於五月十二日下午六點緊急函請立法院朝野協商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為因應世界衛生組織已將馬尼拉列為SARS疫區,為免增加外籍勞工移動風險,將就服法第五十二條:重大工程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展延聘僱外勞最長六個月改成「重大工程特殊情形者或其他重大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其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勞委會先於九十年初實施外勞薪資包含膳宿費,大幅降低雇用外勞之人事成本,再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通過行政院提出之就業服務法五十二條修正案,增訂外籍勞工聘僱期滿可於出國四十天後再入國工作,最長可在台灣停留六年。今年四月又通過修正案,將出國四十天改成一天!外勞總量管制人數雖然略減,但工作人次並未減少,陳總統於選前提出的每年縮減一萬五千名外勞淪為數字遊戲,數字謊言欺騙台灣失業勞工! 原先重大工程得申請展延聘僱外勞最長六個月,但今行政院假SARS名義,將其展延期間改由行政院定之,如此是將每年兩萬名重大工程外勞在台工作的時間,完全授權行政院決定。行政院一面提出七百億搶救失業方案,一面提出SARS紓困產業及勞工方案,卻在外籍勞工總量管制上,替自己打造一張空白支票! 這幾年營造業及水泥業勞工失業率攀升,特別是原住民勞工失業問題嚴重,勞工界要求重大工程應僱用本國勞工,並於九十年五一勞動節發動兩場萬人大遊行,是而行政院於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宣布新得標之大工程停止引進外勞,如今欲修法放寬重大工程外勞展延期間,無異是自相矛盾,這根本是替財團解套,讓財團繼續僱用低廉的外籍勞工,嚴重衝擊本國勞工就業機會! 本席強烈譴責行政院假SARS名義,偷渡「重大工程外勞放寬展延期限」,雖經朝野協商酌作條文修正及附帶決議,本席仍擔心有不肖雇主假借SARS延長外勞展延期限,勞委會必須加強查緝! 主席:現在休息,上午十一時繼續開會。 休息(十時三十九分) 繼續開會(十一時三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由行政院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等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行政院院長、主計長、財政部部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報告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編製經過,並備質詢。 主席:現在請行政院游院長報告。 游院長錫堃:(十一時四分)主席、各位委員。今天錫堃受邀至 貴院報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的編製情形,深感榮幸。首先本人要對 貴院在五月二日,以最短的時間迅速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為本院在執行SARS防治及對受影響產業的紓困時提供了法律的依據,在此特別表達感謝之意。今日,本院已依暫行條例之規定,將預算案編製完成,並送請 貴院審議。以下謹區分為三大部份,分別就本院防疫應變作為、疫情對我國經濟的衝擊,以及本特別預算案的重點內容,向委員們作一簡要報告,希望各位委員先進能夠鼎力支持,讓此一預算案儘速通過,使防疫工作及紓困措施及時獲得充份的資源,早日打贏這場國民健康、國際形象的保衛戰。 壹、本院防疫應變作為 自今年二月二十六日在越南發現全球第一起SARS病例以來,疫情便如野火般迅速延燒全球,特別是在香港發生淘大社區集體感染事件後,更引起國人的高度關注。而我國於三月十四日出現第一起病例後,本院衛生署立即擬定緊急因應防疫策略,並於三月二十七日依傳染病防治法宣布將SARS列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翌日,本人即責成劉秘書長成立SARS跨部會防疫因應小組,統合相關部會力量,因應疫情可能造成之各項衝擊。隨後,本院復於四月一日成立管控小組,每日召開會議,針對疫情發展、社會反映、產業影響等趨勢發展進行監控與研判。在這段時間內,由於台灣所發現的病例個案多來自境外移入,政府為確保國人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在很短的時間內,即決定採取嚴格的邊境管制政策,希望藉此降低境外移入的可能性,而在嚴格的入境管控措施之下,境外移入的案例已不再復見,可以說這項措施已經達到了當初所預期的效果。 然而,在四月二十二日臺北市立和平醫院,以及稍後私立仁濟醫院爆發院內感染事件後,國內疫情有逐漸升高的情形。為因應這波院內感染所產生的疫情變化,本院特別將應變層級提高,並於四月二十八日成立「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由本人親自擔任召集人。之後,因為 貴院通過暫行條例及為了因應疫情發展之需要,調整委員會的組織,在委員會之下,設紓困及後勤支援與防治作戰中心兩部分,分別由林副院長擔任總督導、本院顧問李明亮擔任總指揮;另外,也請中研院李院長擔任本院首席科技顧問,負責專案研究小組,積極整合國內外學術界及產業界力量,投入SARS疫苗的研發工作。五月十二日本院更在疾病管制局成立「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的聯絡處,由相關機關指派高階官員進駐展開運作,統一全國SARS疫情資訊窗口,整合中央、地方與各部會間的防疫機制與措施,以一致的決策模式,發揮統籌聯繫及協調功能,並每天召開兩次記者會,公開說明最新的疫情發展狀況。 在這個階段中,政府一方面全力協助台北市進行和平、仁濟兩醫院的封院淨空作業,另一方面,也要求各級醫院要提高警覺,以防類似院內感染的狀況再度發生。同時,衛生署也以和平及仁濟為例,對院內感染做出了封樓、封區、封院的標準作業程序,並做出SARS看診的分級就診制度,紓解醫學中心壓力,全力防堵院內感染的發生。在此,錫堃也要藉此機會再度提出呼籲,希望國人在生病就醫時,一定要配合政府SARS看診的分級就醫制度,不要盲目的往醫學中心就診,讓各大醫學中心不堪負荷。此外,本人也要懇請國人,千萬不要隱瞞個人的病史及就醫紀錄,因為你個人無心的謊言,將可能使得所有前線醫護人員曝露在被感染的危險中,一個醫護人員患病或是被隔離,將使我們原本已經相當吃緊的醫護人力更加窘迫,請國人一定要積極配合。 戰勝SARS的威脅,全民防疫、全民作戰,將是最重要的關鍵,而這個部分需要靠全體國人與二十五個縣市地方政府的充份配合,才有可能成功。因此,地方政府在此次的防疫戰中,角色相當吃重,責任也相當重大;為使中央與地方政府在防疫工作上能相互整合,錫堃特別於四月二十九日邀集全國二十五縣市首長及衛生主管,共同會商,達成了由各縣市政府首長親自督導、成立各縣市SARS應變處理小組等多項共識。之後,本人更召集了疫情集中的台北縣市以及桃園縣三縣市首長,一方面聽取他們的意見與建議,另一方面也進一步強化中央與北部三縣市的合作關係,以及三縣市之間區域聯防的機能。本週,本人也先後到南部及中部與各縣市首長座談,第一手了解地方在防疫上的需求與準備,加強中部與南部地區對抗SARS的準備能量,以全力圍堵疫情的擴散。 對於這次疫情的防治,錫堃也要特別感謝我們國軍弟兄全力的支援與投入,包括第一時間協調松山醫院及各地軍醫院改建成為SARS的專屬醫院,並在很短的時間內就將弘武營區、武崗營區及少康營區等地整理成為強制隔離處所,對於政府執行相關政策起了很大的作用。另外,對於這次各大醫學中心負起救治SARS可能病患的重責大任,錫堃在此也要代表全民,向各醫學中心及所有的工作人員表示敬意,他們在這段時間全力投入,不但替台灣堅守了防疫的第一線,並且替全民多爭取了二個月的時間,他們的努力與付出,值得全國人民給他們肯定與鼓勵。 而為建立民眾防疫的正確觀念,並遏阻不肖分子藉機囤積哄抬相關貨品,本院也已透過戶政系統逐戶發放防疫專刊,加強宣導防疫知識與口罩使用時機。此外,經濟部、公平會及檢調機關也已經全面展開稽查,嚴查嚴懲囤積、哄抬口罩及相關用品的不法商人。對於立委們所提出的包括堆放在海關倉儲的未報關口罩及衛生署在發放口罩通路的問題,本院在前天也已經正式宣布,在四十八小時內在海關未提領或未報關的口罩政府將予以徵調,並透過各地加油站讓民眾可以購買。另外,本院也透過緊急對外採購、積極協調國軍聯勤及國內廠商大量生產、限制國內口罩出口等途徑,增加口罩的供應量,以解決供需失衡的情形。 貳、疫情對我國經濟的衝擊 SARS疫情的擴大,不僅影響國人健康安全,更對我國經濟造成相當的衝擊。就總體層面來看,依據亞洲開發銀行於今年五月九日最新的預測資料顯示,若SARS疫情持續到今年第二季,則我國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將下修為二.八%,較原先預測下降○.九%;而若SARS疫情持續到今年第三季,則我國今年的經濟成長率將下修為一.八%,較原先預測下降一.九%,在亞太主要國家中受影響的程度僅次於香港與新加坡兩國。 從新的貿易與外銷訂單情形來看,我國四月份貿易雖然持續成長,但進出口值因為受亞洲SARS疫情蔓延,我國對大陸及香港出口增幅減緩,以致成長值僅分別較去年同期成長五.六%及七.一%,遠低於第一季兩位數成長的情形。 再由產業層面來看。首先,在航空業的部份,自三月七日到五月十二日為止,旅客航班取消率為二四%,旅客總量減少五三%;特別是在五月六日至五月十二日這一週,平均取消率達四五%,而旅客總量則減少高達八○%。在旅行業方面,四月份出國旅遊人次及來台觀光人次分別減少六成及五成。在觀光旅館業部份,四月份平均住房率較去年同期下降三○%以上。可見相關產業受本次疫情之影響甚為重大,且在疫情未明顯趨緩前,因民眾疑慮造成的消費減少,勢必將使越來越多的產業面臨營運之困境。 儘管政府正在盡一切努力控制SARS疫情的擴散,以恢復旅客及消費大眾的信心,並確保經濟成長,但不可否認的,許多產業確已大受打擊,為了讓這些行業能維持營運,避免員工失業引發更多的問題,政府目前已採取包括「提供員工薪資貸款信用保證」、提供「旅遊業貸款利息補貼」、設立單一窗口辦理受SARS影響產業紓困融資、針對商用車、旅館業、航空相關產業提供稅費補貼等多項措施以減輕業者負擔,協助產業渡過難關。然而,無論疫情防治或產業紓困,處處均需要大量資源的投入,本院在本次特別預算中編納了相關的紓困經費。因此,本院送請 貴院審議的特別預算,就顯得更為急迫且重要。 參、特別預算案的重點內容 為減緩SARS疫情對國內經濟、社會的衝擊,本院乃依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編具本特別預算案,在總額五百億元內,其中七十億元為自籌財源,本院並已先行籌措三十五億元,餘四百三十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與預算法相關規定的限制;實施期程由今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下簡要說明本特別預算案主要內容: 一、歲出部分,計編列五百億元,由本院衛生署等十五個相關機關,分別依疫情需要,編列相關預算,其中衛生署編列二百三十八億餘元,占百分之四十七.七,主要為建立防疫預警體系與醫療通報制度及補償醫療機構之損失等經費。其次,交通部編列一百零五億餘元,占百分之二十一.一,主要為補貼運輸業者汽車燃料使用費減半,補助陸路運輸業、海運業及航空業者購置防疫用品,補貼航空業、機場業者的降落費、土地、房屋及機庫使用費等經費。經濟部也編列九十三億餘元,占百分之十八.六,主要為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提供因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機構,員工薪資貸款與營運資金融資之信用保證所需資金、協助產業加強出口等經費。另外,包括內政部、教育部、本院國科會等相關機關,為辦理有關居家隔離服務,視訊與密集電話追蹤管制設施,SARS的治療藥物與抗病毒疫苗開發,對接受強制隔離而並未遭受感染者與強制隔離致影響家計者的慰問金,以及隔離期間工資的補貼等防疫工作,共計編列六十二億餘元。 二、歲入及融資財源部分,除依照暫行條例規定舉借債務四百三十億元外,另由中國鋼鐵公司投資股息紅利挹注繳庫三十五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三十五億元支應。 肆、結語 全球化的進展,使國與國、人與人之間的往來更形密切,而國際間頻繁的商務活動、觀光旅行,更將世界各地串連成密不可分的網絡。因此,當沒有主權意識、不管地域區隔的SARS疫情爆發後,防治工作遂成為全球性的議題,「世界衛生組織」(WHO)及各國的專家,均投入此一抗疫行列。我國是世界上與中國距離最近,同時無論在商務旅行或觀光旅遊上,與中國交流最頻繁的國家,在如此的地理環境下,疫情的發生,一點都不令人意外。 自我國發生疫情以來,WHO與美國疾病管制局均曾派員前來協助,日本厚生省大臣口力先生也在近日公開表明支持我以觀察員身分參與WHO,並考慮派遣醫生及提供必要之醫療協助,充份展現出醫療無國界的無私精神。對於這些來自國際社會間的關懷與協助,政府除了表示由衷地感謝外,錫堃也要再次向全世界呼籲,對抗疾病是不分國界的,中國不但刻意以政治力干預我國進入WHO,漠視我兩千三百萬人民的人權,近來更有中國中央級的領導人,編造謊言表示台灣人民的健康獲得中國很好的照顧,這種完全無視現實狀況的態度,我相信,是絕對無法被台灣人民所接受。 SARS是新興的疾病,人類對此尚不具備免疫能力,疾病本身並不可怕,重要的是我們面對問題的態度。如果我們輕忽、漠視它,當然,就對抗不了它,但若能以理性和正確的方法來面對,其實SARS並不可怕,也有很高的治癒率;在過去這段日子裡,雖然有一位醫師及三位優秀的護理人員和若干同胞,因為SARS犧牲了寶貴的生命,令我們感到十分的哀痛,但錫堃也要在此呼籲全體國人,不要因此而驚慌失措,甚至喪失了理性判斷的能力,聽信不實的訊息;每個人都要做好自己身體的守門員,發現身體不舒服,千萬不要隱匿病情,一定要及時通報並就醫;只要大家確實做好每一道防護程序與防疫工作,相信以我國的醫療水準,再加上本特別預算所推動的各項防疫、產業紓困等措施,我們一定能克服這次疫情的挑戰。 防疫工作要走的路還很長,不容我們有些許的懈怠!今後我們必須痛定思痛,記取過去的教訓,把握現在的機會,不斷檢討改進,並動員全民的力量,徹底落實執行防疫工作。大家都知道,冬天來臨時,北方的雁群常要飛行數百里的南下過冬,此時,雁群會一字排開成V字型隊伍,因為,雁群飛行的距離比一隻孤雁單飛要增加百分之七十一的飛行距離;而在天空飛行時,後面的雁會發出叫聲鼓勵前面的伙伴繼續前進,如果,帶頭的雁疲倦了,它會退回隊伍休息,由另一隻取代它的位置。此時,我們正是要飛越SARS所帶來的恐慌與威脅,如果全民不能團結,那這段對抗SARS的路,絕對會拖得更久、更長;如果後方的人民不能發出鼓勵的掌聲,那又要叫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如何作戰;期盼國人發揮大愛精神,犧牲小我,忍一時之不便,全民配合政府政策,使我們早日走出SARS的陰霾,重現臺灣浴火鳳凰的風貌。最後,再次懇請各位委員支持,使此一特別預算儘速通過。 以上報告,敬請 指教,並祝 各位健康平安,謝謝! 主席:請行政院主計處劉主計長報告。 劉主計長三錡:(十一時二十四分)主席、各位委員。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之立案精神,本院游院長已有所說明,現在謹再就籌編經過及其內容概要,提出報告。 壹、特別預算案籌編經過 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對國民健康及國內經濟、社會的衝擊,考量其疫情之發展控制情形,本院經研議後提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應變處理條例」草案,嗣 大院朝野各黨團多次協商結果,迅即於本(九十二)年五月二日三讀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依據該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中央政府為支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臺幣五○○億元內,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其中七○億元為自籌財源(先行籌措三五億元),其餘四三○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每年度舉債額度與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及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經費流用規定之限制。 上述條例通過後,為爭取時效,各相關部會即密集開會研訂配套的執行作業規定,同時本處亦加緊進行特別預算案的籌編,就各機關所編送的經費需求逐項審慎檢討,並召開預算審核會議各有關機關會同審查,提報行政院會議通過後,編具完成本特別預算案,送請 大院審議。 貳、特別預算案內容要點 本特別預算案依照暫行條例規定實施期程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主要內容如下: 一、歲出部分計編列五○○億元,包括: 衛生署編列二三八.六億元,主要為建立防疫預警體系及醫療通報制度、辦理強制隔離與治療、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與工作人員津貼及獎勵金、徵用防疫設施、醫療廢棄物處理、執行防治工作受感染者補償金、執行防治工作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者各項給付、執行防治工作致身心障礙或死亡子女教育費用、防治教育宣導、及對收治病患致停診等醫療機構之損失補償等經費。 交通部編列一○五.六億元,主要為補助陸路運輸業、海運業及航空業者購置防疫用品、辦理外籍旅客與機組員隔離措施,以及依照暫行條例及相關辦法規定補貼遊覽車與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與小貨車租賃業、汽車、汽車路線及汽車貨櫃貨運業之營業車輛,自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起一年內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百分之五十,補貼遊覽車、計程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車之營業車輛應繳納之九十二年下期使用牌照稅,補貼市區與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業路線使用站、場與供旅館業、觀光旅館業使之房屋九十二年房屋稅百分之五十,以及補貼航空業、機場業者之降落費、土地、房屋及機庫使用費等經費。 經濟部編列九三.一億元,主要為捐助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提供因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醫療(事)機構,員工薪資貸款與營運資金金融資之信用保證所需資金,以及辦理中小企業融資協調服務、協助產業加強出口等經費。 國家科學委員會編列二○億元,係依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整合中央研究院、衛生署及國家科學委員會辦理有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基礎醫學、治療藥物與抗病毒疫苗開發等研究項目。 內政部編列一五.一億元,主要為辦理居家隔離服務、視訊與密集話追蹤管制設施、加強查緝大陸偷渡犯與警消執行防疫隔離之超勤加班費,以及對接受強制隔離而未遭受感染者與強制隔離致影響家計者之慰問金等經費。 教育部編列七億元,主要為各中小學購置防疫用品、校園消毒、各級學校辦理居家隔離學生課業與心理輔導、國中基本學力測驗試場防疫及遠距空中教學製作等經費。 文化建設委員會編列二.二億元,係辦理各文化館所、展演設施、公共圖書館之消毒與防疫,以及對因受疫情影響之藝文團體辦理演藝活動之損失協助等經費。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編列五.一億元,主要為各榮家、自費安養中心辦理防疫工作所需設置隔離區、房舍消毒與購置防疫用品等經費。 勞工委員會編列三.九億元,主要為強制隔離人員隔離期間工資補貼與辦理勞動場所專案檢查等經費。 農業委員會編列一.五億元,主要為大陸漁工岸置處所隔離設施、防疫用品及補助各漁港消毒作業等經費。 海岸巡防署編列二.七億元,主要為加強查緝走私偷渡、港口安檢與購置防疫用品及設置隔離處所等經費。 大陸委員會編列○.四億元,係辦理協助境外國人與在台大陸、港澳地區人民之緊急救助及相關醫療、防疫、聯繫服務等經費。 環境保護署編列三.八億元,主要為辦理居家隔離廢棄物加強清運及戶外公共環境防疫消毒等經費。 新聞局編列○.七億元,係辦理防治及紓困措施教育宣導等經費。 財政部編列○.三億元,係發行公債所需手續費及加強查緝大陸走私偷渡工作加倍核發績效獎勵金等經費。 二、歲入及融資財源部分,除依照暫行條例規定舉借債務四三○億元外,另由中國鋼鐵公司投資股息紅利挹注繳庫三五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三五億元支應。 本次特別預算案,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並考量疫情防治與產業紓困之實際需要,審慎安排編成,敬請 各位委員先進支持指教,惠予審議通過,俾能順利推動各項防疫及紓困工作。謝謝! 主席:請財政部林部長報告。 林部長全:(十一時三十二分)主席、各位委員。剛才 游院長與劉主計長已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所表徵之政府防疫及紓困重點及籌編經過詳加說明,現在謹就該特別預算案財源編列情形,加以補充報告。 為有效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衝擊,茲依據「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中央政府為支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所需經費,在總額新臺幣五百億元內,於本條例公布日起三十日內,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其中七十億元為自籌財源(先行籌措三十五億元),其餘四百三十億元得以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四條第五項與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之規定,編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優先辦理防治疫情工作及對國內經濟、社會所受衝擊之紓困補助計畫等。實施期程自九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經費需求編列五百億元,至相關財源之編列,除以舉借債務四百三十億元支應外,其餘自籌財源七十億元部分,以投資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三十五億元先行支應,另三十五億元預計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調節因應。 以上報告,敬請 支持與指教。謝謝! *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請楊委員瓊瓔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楊委員瓊瓔","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 ``` * 楊委員瓊瓔:(十一時三十四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防疫如同作戰,但是我們不禁要問,基本的防護設備到底在哪裡?游院長!自從你就任院長以來,本席很努力地聽你的發言,而在這段時間,你總共說了一百五十多次的「不知道」,甚至連口罩的流向,你也是說「不知道」!在此,本席要請教游院長,記得上個月在施政總質詢時,本席曾表示抗煞必須是全民一體,團結一致,救人比什麼都急,因此,本席是第一位向游院長提出是否應咨請總統提出緊急命令的委員,當時,院長的答復是會就事實情況而定。可是,到現在我們都沒有聽到你提出這樣的訊息,而人民的恐慌卻不斷升高;在這段期間,朝野立委團結一致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誠如院長方才報告時提及的,希望如雁群南下過冬,會一字排開成V字型隊伍,全國一致抗煞,保障人民的安全。基此,本席要請教院長,目前我們抗煞最高指揮單位指揮官是誰?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一時三十六分)主席、各位委員。楊委員非常關心這件事,在四月二十五日就提出是否要咨請總統提出緊急命令。有關抗煞的最高指揮單位,以目前而言,若是全國總指揮,那就是本人,若是在前線第一線作戰的,就必須請醫療專業人員,所以,我們是敦請行政院顧問李明亮先生擔任防治作戰中心的總指揮官。 * 楊委員瓊瓔:從三月二十七日開始,到五月七日成立所謂防治紓困委員會,這段期間出現所謂秘書長、副院長、院長及李遠哲先生共同擔任召集人等,對於人民的恐慌,院長可曾感受到? * 游院長錫堃:由於SARS是新興疾病,大家對它不了解,因此,人民難免有所恐慌。 * 楊委員瓊瓔:你們雖然了解老百姓的恐慌,但是,你們的因應之道呢?站在你身旁的衛生署署長,你認為他在這場疫情中,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 游院長錫堃:防疫及紓困委員會成立之後,是採分工辦事,例如,新聞組負責協助宣導…… * 楊委員瓊瓔:因為時間關係,本席請教院長,站在你身旁的衛生署署長,在這次防疫作戰中,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 游院長錫堃:這次防疫作戰是屬於跨部會行動,所以,衛生署署長是領導衛生署做好衛生署所主管的業務,至於跨部會要如何協調…… * 楊委員瓊瓔:那是由你負責。另外,針對這次五百億元防治紓困預算,本席是舉雙手贊成,但是,這些經費中的四百三十億元,是突破公債法、預算法的相關規定所編列,換言之,這都是向子孫後代借用的錢,所以,必須花在刀口上,因此,預算編列必須落實,這才是老百姓所希望的;在此,本席請教衛生署涂署長,總統第二次召開八大醫院會議,是哪八家醫院與會? * 涂署長醒哲:是台大、榮總、三總、馬偕、新光、國泰、長庚及台中中國醫藥學院。 * 楊委員瓊瓔:再請教署長,當時所討論的負壓隔離病房有多少間? * 涂署長醒哲:整個台北地區大概有一百多間。 * 楊委員瓊瓔:當總統召開八大醫院會議時,負壓隔離病房到底有幾間? * 涂署長醒哲:整個大台北地區大約有一百多間。 * 楊委員瓊瓔:你身為署長,為什麼會不知道?那次的會議也有提及,有關感染科的醫生與護士分別有幾位? * 涂署長醒哲:委員指的是八大醫學中心抑或全國? * 楊委員瓊瓔:院長,剛才署長對本席的詢問,完全不知,阿彌陀佛。老百姓究竟要怎麼辦?你們的預算要如何編列?署長居然不知道負壓隔離病房有幾間? * 涂署長醒哲:全國共有七百多床。 * 楊委員瓊瓔:署長對這些事應該要清楚,本席剛才詢問,由總統召開八大醫院緊急會議中提及,負壓隔離病房有幾間?感染科的醫生及護士分別有幾位?署長連這些都答不出來,又要如何編列這次的預算?院長提到的國民健康、國際形象等等,但是在你的行政團隊中,根本是不知所云、不知所措,你要如何領導這些垂直水平的連繫?難怪從三月二十七日到五月七日這段期間,有無數的人民感到恐慌,甚至到現在仍然是處在恐慌之中。 你們一再表示,一線的抗SARS 人員,如同是在作戰,但是我們的戰場沒有武器?所謂的武器是指口罩與隔離衣。昨天去世的林重威醫師,他在幫病人插管時,被病人從正面吐了一口痰,因此遭受感染而離開我們;請問院長,你忍心讓戰士在沒有武器的戰場上作戰嗎? * 游院長錫堃:首先說明,當時台北市的負壓病床是一百多床,現在全國的負壓病房共有七百多床,目前已經在陸續趕工中,例如,松山醫院、三重醫院以及專屬醫院等等,都在趕工增設負壓病床,所以對於委員所關心的部分,我們一定會全力以赴,而且以目前的需求來看,負壓病床的數量還夠,因為我們專屬隔離病房有一千多間,而目前的住進率是七百多人,所以還有空間,我們希望能夠增加到三千間。 * 楊委員瓊瓔:隔離個屁!有一家醫院,甚至將五位SARS疑似病患,隔離在急診室的長廊,院長到底有沒有在指揮作戰!你的署長不知情,但是院長不能不知情。另外,陳總統在五月十二日表示,有信心在五十天之內將疫情控制;換句話說,在七月一日就可以將疫情控制住,請教院長,是否可以達到總統所說的目標? * 游院長錫堃:總統所發表的談話,也是根據WHO的專家所做的分析,但是當時尚未發生台大與長庚的院內感染事件,雖然現在有新的情況,但是我們仍然以此為目標來努力。 * 楊委員瓊瓔:從院長的答復中可以看出,不可能達到這個目標。所以我們應該面對問題,誠如院長剛才所做的呼籲,請全國的民眾不要隱瞞疫情。所以我們應該將疫情透明化,如此大家可以共同努力去面對問題、解決問題;請問院長,在你掌控下的疫情是否有所隱瞞?因為根據預算書的資料,內政部編列了十億元的慰問金,但是沒有任何明細,這些慰問金到底要如何發放?目前內政部對隔離者是每人發放五千元,若是按照這個標準發放,十億元會發放給多少的隔離者?這個數字的確非常嚇人;其次,對從事防治工作而傷病死亡的補償金、子女教育費等,共編列三點六億元,請問院長,因抗SARS而殉職的人員,其補償金的發放標準為何? * 游院長錫堃:隔離部分的預算編列的比較多,是因為疫情尚未完全受到有效控制,所以從寬編列,就如同五百億元的情況一樣。 * 楊委員瓊瓔:換句話說,目前的疫情仍然無法控制。請問三點六億元補償金的發放標準為何? * 涂署長醒哲:大約是一○…… * 楊委員瓊瓔:署長請閉嘴!在立法院報告如此重要的案件,用猜測的方式,什麼一○……開什麼玩笑,請署長回座。院長,你們居然不知道三點六億元的補償標準?如果以三百萬元來計算,就相當於有一百個人離開我們。 * 游院長錫堃:死亡者最高是補償一千萬元,但是有分級,例如,感染者則是補償三十五萬元。 * 楊委員瓊瓔:死亡者是一千萬元?院長的報告出現很嚴重的錯誤,本席之所以會提出這個數據,也是希望院長能夠掌控這些情況,而非只編列出一個數字,沒有明細與標準?這不是有為政府應有的作為,署長對本席所提問的數字,都沒有辦法答復,單是負壓隔離病房有幾間?感染科的醫生及護士分別有幾位?身為署長居然不知情,我們的政府到底出了什麼問題?既然衛生署編列二七點四五億元的宣導防治經費,新聞局在這方面,也編列了將近七千萬元,本席建議,對於這些因抗SARS而殉職的英雄,應該給予塑像追思,因為這也是活生生的教材。 * 游院長錫堃:因抗SARS死亡的補償是一千萬元,其中也包括感染或因而殘障者,所以這方面的標準都有訂定,但是委員剛才提及在預算中看不出細目的部分,這部分,將來到委員會時就會有比較清楚的細目,因為今天是院會,所以只作原則性的報告。 * 楊委員瓊瓔:院長請閉嘴!你作這樣的報告,是在藐視我們中華民國的國會,為什麼要到委員會才有細目?院長身為最高行政首長,到立法院報告,卻不知道內容?這樣要如何報告?簡直是莫名其妙! * 游院長錫堃:我現在要講的這些都已經有了。如果楊委員想要了解,我們可以提供資料給你參考。 * 楊委員瓊瓔:你今天來本院報告,本來就應該提供資料給我們。方才院長表示這些細目資料必須到委員會才看得到,對不對? * 游院長錫堃:現在也有資料,剛才我是說委員會才會更詳細,今天是比較原則性的報告。 * 楊委員瓊瓔:本席要告訴院長,經費是老百姓的,我們全力支持,不過我們也希望這些經費能夠用在刀口上,而不是懵懵懂懂、茫茫然的用。因為生命誠可貴,老百姓依靠的就是政府,院長是我們的靠山,不能一問三不知。 我們仍舊期許院長能夠掌控所有的情況。不知院長是否可以做到? * 游院長錫堃:事實上全盤情況都已經了解…… * 楊委員瓊瓔:像這種統統都不知道的署長應該要儘快下台!實在是太莫名奇妙了!謝謝。 * 游院長錫堃:謝謝。 * 主席:請黃委員宗源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黃委員宗源","主席","湯部長曜明","游院長錫堃","林部長全","涂署長醒哲","黃主任委員宗樂"]} ``` * 黃委員宗源:(十一時五十一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台灣團結聯盟在三月份時就建議,暫停港澳及中國大陸疫區人士來台參訪,可是政府一直沒有這樣做,才會造成今天SARS疫情這麼嚴重!本席認為SARS並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的信心問題,所以不應該再造成國人的恐慌,而影響最大的其實是我們的經濟。 首先本席要請教湯部長,是否可以暫停兩個月義務役入伍服役?因為現在義務役入伍服役必須隔離十四天,所有的教育班長也要陪著隔離,所以他們也深怕被感染。請教部長,這個作法是否可行? * 主席:請國防部湯部長答復。 * 湯部長曜明:(十一時五十二分)主席、各位委員。國軍在有關SARS的防疫工作上,目前都能夠獲得老百姓、家長的肯定,所以…… * 黃委員宗源:在這部分我們絕對肯定,但社會上一些年輕義務役子弟是否可以暫停兩個月入伍服役? * 湯部長曜明:本人向黃委員作以下說明:第一,按期服役是役男的權利,因為如期服役、如期退伍,所以若是晚兩個月入伍,將來也必須延後兩個月退伍。第二,目前由於軍中對於疫情的管制都能夠掌握,所以軍中是很安全的地方。同時役男在入伍之前都有量體溫、作身體檢查,合格的才能入伍,不合格者就請他回家。本人要特別請黃委員了解,其實我們也針對這件事進行過評估。 * 黃委員宗源:謝謝部長。 其次,由於院長一直表示不曉得口罩在哪裡,所以六位台聯立委在五月十三日上午前去拜訪院長,但院長並沒有和我們見面。如果院長當時和我們見面,今天就不會有這件事情了︱︱五月十三日下午,我們到台北關了解口罩出關的情形,結果第二天也就是五月十四日就出關了一千六百萬個口罩。這是大家都非常清楚的事,但台北關居然指這是立委的「表演秀」!如果台灣團結聯盟到台北海關了解口罩的出關情形是一個「表演秀」,請教院長,你是不是也跟著我們在「表演」?因為你宣布四十八小時未出關的口罩將強制徵收。請教院長,像這樣的台北關對嗎?該如何處分? * 游院長錫堃:這部分本人請林部長作較詳細的說明。 * 林部長全:謝謝黃委員的指教。有關黃委員提到的問題,方才我也特別去了解,知道昨天台北關發布一項非常不恰當的新聞稿。當然就事實來看,我們非常感謝台聯諸位委員關心口罩進口、通關的流程,也提醒我們注意到提領發生延誤的情形。經過各位委員的實地了解之後,院裡也很快作出反應,也就是院長決定四十八小時內若沒有通關,我們將強制徵收這些口罩。這樣對加速通關有很大的幫助,所以前天快速通關…… * 黃委員宗源:五月十四日快速通關了一千六百萬個口罩! * 林部長全:這讓整個通關情況改善很多。至於新聞稿提到各位委員到台北關是所謂「表演秀」的部分,確實是非常不恰當。剛才我已經請關稅總局追究、了解這份新聞稿是誰核定的,並且追究有關的責任。由於這部分的處理有一定程序,我向各位委員承諾,在我了解之後會向各位委員作一具體報告。 * 黃委員宗源:謝謝林部長。 本席要請院長看看居然有這樣的政府官員!現在全民都在批評阿扁政府要大家戴口罩,大家卻找不到口罩。我們幫政府找到口罩,竟然還被批評台灣團結聯盟的所有委員是去台北關作「表演秀」!請教院長,這些官員一再從中阻撓,目的是想看政府出醜嗎?這件事要如何處理,就請部長自行斟酌。 * 林部長全:我們一定會處理,謝謝。 * 黃委員宗源:現在除了和平醫院出問題外,高雄長庚也出了問題,台中也即將出問題,因此本席等建議政府,在外海的大郵輪或外島做一個SARS醫療專業區。所有台灣團結聯盟的委員討論之後一致認為,烏坵作為SARS醫療專業區是非常恰當的。我們可以比照九二一大震災時的組合屋方式,快速把SARS醫療專業區建立起來。請教院長,你知道烏坵現在有多少人口?面積多大?可不可以成立SARS醫療專業區? * 游院長錫堃:我知道烏坵人口很少,但詳細數字不是很清楚。 * 黃委員宗源:目前烏坵人口只有三十人,面積有八十公頃,非常適合作為SARS醫療專業區,而且在十天之內一定可以做好。如此一來,SARS病患就不必移到台中、高雄等地,受到各地民意代表的反對和抗爭。不知院長對此有何看法? * 游院長錫堃:謝謝黃委員提供這樣的建議。我想,如果不是SARS病患要移到烏坵是相當辛苦的。如果是SARS病患就更不方便移了,因為移動對他們的病情並沒有幫助。尤其據我了解,烏坵這個地方的運輸,包括飛機在內都非常不方便,所以在烏坵設置SARS醫療專業區恐怕需要再多考量。 本人覺得SARS並不可怕,只是我們必須做有效的處理。因此,SARS的專屬醫院若在台灣本島其實是比較適當的,而且人員運送等各方面,包括醫生、設備、護理人員都會較烏坵來得便利。 * 黃委員宗源:本席只是提供意見給院長參考。事實上,台聯有很多專業人士,包括我們總召也是一位醫學博士。我們一直質疑,為何和平醫院和高雄長庚兩位年輕的醫生會受到感染?尤其和平醫院那位醫生三月份才到和平醫院服務,四月份就被感染。這代表他們的經驗其實是不足的,因為他們是在插管過程中遭到感染。 我們一再懷疑,和平醫院和高雄長庚醫院的總醫師、主治醫師逃避工作職責,把插管工作交給沒有經驗的年輕醫生來做,才會害他們被感染。這個責任有沒有去了解?請署長針對此作一解釋。 年輕醫師的經驗不足,像插管這麼困難的工作,本來就是總醫師和主治醫師、主任醫師級必須要做的工作。為什麼要交給這些年輕醫師來做,讓他們因為經驗不足而被感染,甚至犧牲掉?這個責任要不要追究下去? * 游院長錫堃:在涂署長答復之前,我先說明一下,根據我的瞭解,這些因為被感染而過世的醫護人員都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感染的。 * 黃委員宗源:這二位年輕醫師絕對知情,因為他們是在執行插管工作時被感染的,就是因為他們沒經驗,才會被病人噴出來的東西感染,請游院長務必瞭解他們是在這種狀況下被感染的。 * 涂署長醒哲:其實很多醫師都要接受插管的訓練,如此才能夠在緊急時救命,所以在技術上並不是非常困難,重要的應是避免保護自己的工作有所落差,以免遭到感染,所以這些醫師都有做好保護措施,但是因為一下子噴出來的東西太多,可能不是保護得非常周全,所以在忙亂中碰到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至於技術層面部分,我相信每位住院醫師都應該具備這樣的技術。 * 黃委員宗源:本席只是提供一些資訊給你們瞭解,和平、長庚醫院的院長、總醫師和主任醫師都逃避責任,把工作交給三月份才到醫院工作的年輕醫師,害他們遭受感染。 * 涂署長醒哲:我們會再去瞭解。 * 黃委員宗源:另外,在制定SARS防治特別條例時,我們曾經提議將防疫的醫療器具和口罩暫停課稅三個月,讓這些東西可以緊急進口,甚至今天報關今天就可以出關,所以我們才會去台北關進行瞭解。 此外,政府要如何去調查誰在哄抬、誰在囤積?其實道理很簡單,你們只要到台北關去查進口廠商進口的數量、報關的單價,如果他們敢低價高報的話,就等著被政府徵收,因為一個N95口罩的出廠價是二十九元,在美國的零售價則是美金一元。王委員政中原本購買了六千多個N95口罩要贈送給醫療單位,可是卻被民進黨的委員批評是高價低報,這個人什麼都不懂,實在是非常可惡!他有什麼資格說我們是高價低報?它的單價本來就是美金一元!如果是低價高報為二元或三元,就是心裡有鬼,等著被政府徵收,本席特別提供這項訊息給游院長瞭解。你只要知道進口廠商的名稱,即可查到進口的數量及報關的單價,然後你再到這些公司去查實際的存量,從這些公司營業銷售的發票即可查出他們有沒有在囤積或哄抬嘛!如果他們的售價是七十元左右就還算合理,因為他們還要加上關稅及大中小盤的管銷費用,可是售價如果超過二百元,他們就是在哄抬、發國難財!這些資料都可以從發票查到,如果廠商進口五十萬個卻只賣出五萬個,就表示他們想要囤積,怎麼會查不到呢? 此外,公平會所訂出的N95口罩價格是一百元,平面口罩是三十元,手術口罩是十八元,廠商看到這些價格統統樂歪了,因為根據錢林委員慧君開設醫院的經驗,一個手術口罩的進價只要一塊四,可是公平會訂出來的價格卻是十八元,等於是超過十倍的暴利,廠商當然會很高興,所以我們才會懷疑這中間是不是有問題。當我們詢問公平會是如何訂出價格時,公平會說他們會去查訪所有的賣點,這種作法實在是很笨,公平會怎麼不去查廠商二月份的生產數量、銷售發票及報稅金額,看看成本是不是一塊四,即使廠商最近必須在假日及夜間加班,其價格也只能增加五○%啊!你們為什麼要訂十八元的高價?昨天各家廠商都派出年輕的婦女到各機關團體及儀器公司推銷口罩,一個口罩要賣二十五元,連我家開設的儀器公司也有被推銷,當我們公司的職員表示不能以這種價格購買來發國難財時,她就問公司的老闆是誰,當她一聽到老闆是立委時就迅速溜走的,於是我們就報警處理,可是這家公司的電話已經打不通了,公平會為何不去瞭解市場的合理價格呢? * 黃主任委員宗樂:方才黃委員提到利用發票去查口罩的進貨量和出貨量,這的確是個好方法。 * 黃委員宗源:你們為什麼不這麼做呢? * 黃主任委員宗樂:我們有去查,但是海關表示這涉及到營業秘密…… * 黃委員宗源:可是平面口罩台灣也有在生產啊!你們為何不去查廠商二月份及三月份的發票? * 黃主任委員宗樂:其實一百元和十八元是價格的上限。 * 黃委員宗源:成本一塊四的口罩可以賣到十八元嗎? * 黃主任委員宗樂:我們還要考慮進貨的成本及合理的利潤,而且我們是規定售價絕對不能超過十八元,絕不是讓廠商將成本三元的東西賣十八元。 * 黃委員宗源:你們為何不去查發票呢? * 黃主任委員宗樂:我們有在處理。 * 黃委員宗源:你們有沒有去口罩工廠查過? * 黃主任委員宗樂:當然有,我們知道有些廠商只賣三元。 * 黃委員宗源:二月份的平面口罩是賣多少錢? * 黃主任委員宗樂:二元或三元。 * 黃委員宗源:既然如此,你們訂出來的價格為何是十八元? * 黃主任委員宗樂:因為口罩的品種很多,而且十八元只是上限,並不表示廠商一定要賣十八元。 * 黃委員宗源:你還在硬拗!原本賣二元、三元的口罩為什麼要訂成十八元?你們為什麼不將價格訂為六元或八元?我才不相信你們有去瞭解! * 黃主任委員宗樂:為了尊重市場機制,公平會原本是不能訂定價格的,因為現在是非常時期,所以我們才會訂出價格的上限來將價格壓低。 * 黃委員宗源:你們應該訂在六元以內啊!訂十八元就是一個錯誤的決定! * 黃主任委員宗樂:也有五、六元的口罩賣二十多元的,甚至三十多元的,這只是非常時期不得已的作法。 * 黃委員宗源:受到SARS最大影響的人是誰?是產業界!因為國外買主都不敢到台灣洽談生意,不敢來台灣下訂單,所以國內廠商是最大的受害者,因此,本席希望游院長能在利率上給予補貼,員工若是留職停薪也要給予補貼,本席認為經濟部只編列九十三億的預算實在是太少了!現在最大的受害者雖是產業界,可是我們將來也會間接受到傷害,我們不希望日後造成恐慌。謝謝。 * 游院長錫堃:謝謝黃委員。 * 主席:報告院會,下午二時三十分繼續開會進行質詢,現在休息。 * 休息(十二時八分) * 繼續開會(十四時三十一分) ```json {"type":"interp","people":[]} ``` * 主席:請蔡委員煌瑯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蔡委員煌瑯","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 ``` * 蔡委員煌瑯:(十四時三十一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SARS病毒重創臺灣,不僅考驗著政府的防疫效率,同時還考驗著行政院的應變能力,並同時試測臺灣的醫療動力和能耐。日前游院長還提到它也考驗著人性,近來報載有人囤積口罩、有人發國難財,這些皆是人性黑暗的一面,但是本席對臺灣的人性深具信心,並認同他們無畏SARS挑戰的精神。例如今天報載一提到抽取梅精可以提高人體免疫力,可抗SARS,南投山區仁愛鄉、信義鄉、國姓鄉等可愛的梅農就馬上蒐集了二千多公斤打算立即送往台北市政府,儘速讓台北市民可以吃到這批可以提高免疫力的梅精,還有上星期南投縣名間鄉鳳梨農,他們不因鳳梨一公斤上漲已近百元,竟然還儘速採收鳳梨運至台北和平醫院門口,提供民眾免費食用,這些都訴說著人性可愛、光明的一面,也代表臺灣民眾有信心跟政府站在一起對抗SARS,另外,農委會表示香菇裡面抽取的可抑制濾過性病毒的一種干擾素,可以抑制癌細胞的生長,因此除了抗癌有效之外,還可以提高人體的免疫力,所以臺灣香菇學會就動員所有的菇農,準備兩千斤的香菇在忠孝東路SOGO的門口免費送給台北市民,希望大家能吃出健康,讓臺灣疫情最嚴重的台北市、台北縣能站在一起共同打拚,因此本席認為臺灣的人性,是憑恃著光明的力量支持政府共同對抗SARS,本席也相信以臺灣的醫療水準,絕對有辦法對付SARS,現在就看我們行政院的行政效率和應變能力了。 近來,行政院遭受多方批評,事實上執政不就是如此,即使你做得滿身是汗;還是會被人批評得口沫橫飛,本席歷經五位院長任期,游院長是最努力、最辛勞打拚,甚至晚上十點、十一點還在行政院開會的行政院院長,戮力從公的精神實在令人欽佩,對此本席深表肯定。然而民眾所要看的是行政院有無信心做好防疫,方才你們表示臺灣的醫療水準沒問題,唯有我們的醫療水準達到世界一流,我們才能大聲表示我們要加入WHO,同時未來我們不只要享受WHO賦予我們的權利;同時也要盡我們的義務,台灣人民如此有信心要陪你們共同抵抗SARS,你若到南部可以看到街頭巷尾四處放置防SARS的青草茶供人飲用,雖然我們不免驚慌喝下去會不會怎麼樣,但是由此還是顯示出我們臺灣民眾的熱心,臺灣民眾的人性是多麼光明、可貴、健康。現在就看我們行政院的行政效率和應變能力了。所以本席要請問游院長是否能提供民眾信心的保證,讓民眾知道行政院處此控制SARS疫情的情況下,何時能有SARS疫情已獲掌控的圓滿結局?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四時三十四分)主席、各位委員。謝謝蔡委員上述深具高見的分析,至於SARS疫情何時可獲掌控,行政院皆認為SARS此一戰役,我們深具信心,一定能夠戰勝,目前期限以六月底為目標,我們將全力以赴,期望在六月底之前,SARS疫情可獲掌控。 * 蔡委員煌瑯:希望游院長能更詳細清楚的告訴民眾,不要恐慌,我們應該要做好防疫準備;正常生活,請問在六月底前,一定能控制住SARS的疫情嗎? * 游院長錫堃:我們以此為目標加緊努力。 * 蔡委員煌瑯:游院長以及整體行政院團隊應該更清楚的告訴民眾,不要恐慌害怕,你們對SARS疫情已經充分掌握,六月底,一定能還給我們民眾一個健康的生活環境,相信如此對所有民眾以及第一線醫護人員在對抗SARS時,將增加無限的自信心。 本席再問一次,六月底前,一定能控制住SARS的疫情嗎? * 游院長錫堃:我們以此為目標加緊努力。因為我們原先預定這個目標時,台大和長庚尚未爆發院內感染,而今台大和長庚爆發院內感染,當然會稍微延緩控制疫情的時間,但是我們還是會盡最大的努力,希望在六月底之前能有效控制疫情。 * 蔡委員煌瑯:若SARS疫情未能儘早有效控制,則拖得愈久,對整體產業、政治、經濟社會層面的影響非常大,甚至可摧毀民眾對政府的信心,對臺灣未來整體發展,非常不利,所以我們執政黨應該擔負起更大的責任來防患SARS疫情,請游院長務必努力。 再者,近來我們的行政效率何以屢遭各界批評,大概是因為我們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在前線作戰時防護設備不足,今天李明亮與陳建仁先生表示約有九○%都是院內感染,這就凸顯院內防護設備不足,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因素,也就是因為我們的防護衣供應不足,再加上買不到口罩,才會讓人批評政府行政效率不佳,其實這些都是行政上可以克服的工作,如果連這部分都無法做好,則我們如何奢求醫生和護士要拚著老命去救這些SARS的患者?依據本席所獲資料顯示,現在中大型醫院每天大概需要一千件的防護衣,三千個口罩,今天電視新聞報導在加油站可以買到十元的口罩,根本是騙人的,只有台北市和台中市一小部份地區而已,而今天一經電視新聞報導,各地區的民眾,跑到加油站購買還是買不到,這就是我們操作手法說得不夠清楚所致,經過媒體宣傳可是民眾跑到加油站還是買不到十元的口罩,就會引起民怨,然而實際上只有在台北市和台中市共計出售九萬個,既然口罩是民眾必須的消耗品,請問游院長什麼時候才能隨時都買得到口罩? * 游院長錫堃:從五月七日到五月十三日,我們進口的口罩已超過三千萬片,這是從海關提貨的數量,五月十四日就已進口一千六百萬片,換句話說,從五月七日到現在至少有四千六百萬片進來台灣市場,至於民眾買不到的部分,在最近兩三天,公平會與地檢署已大量在調查,只要查到有違法,就一定嚴辦;除此之外,照理說從五月七日到現在,貨源是一直進來,應該夠用一至二個禮拜;如果還不夠用,經濟部則儘可能開始掌控,對於查到而不用的就加以徵用,包括最近從外國買的三百萬片,大約下週一就可以進來,也就是說在下週一之前,都是購買零零星星的數萬片,到了下週一就可以有三百萬片,屆時到加油站等地方就可以買到。 * 蔡委員煌瑯:希望行政院能加油。另外是昨天宣布這十家的專責醫院之後,專責醫院的所在地都很恐慌,並非他們沒有愛心或同理心來承受SARS的病患,而是擔心我們的防護措施與配套措施沒有做好。既然你表示九○%都是院內感染,如果專責醫院設立之後,防護措施與配套措施都沒有做好的話,則院內的感染可能就從醫院的周遭,而擴散到醫院附近的社區。例如中興醫院旁邊有兒童樂園、托兒所,這是過去政府的重鎮,當地里民相當支持政府抗SARS,但是若到現在都還無法提供口罩、防護衣給醫護人員的話,你又怎麼奢求他們相信中興醫院可以成為抗SARS的專責醫院?所以希望游院長一定要給他們充足的防護設備,才可以要求這十家專責醫院收SARS病患。 * 游院長錫堃:大家都知道從四月份和平醫院封院後,衛生署的人員可以說忙得人仰馬翻,署長的工作也非常繁重,不但要到處開會,有時還要上媒體,所以一定要有跨部會的幫助;記得在四月二十一、二日時,我就認為一定要大量買口罩,尤其是和平醫院的事件爆發後更是如此,但是衛生署人員並不覺得口罩重要,跨部會的協調…… * 蔡委員煌瑯:院長有指責署長的意思? * 游院長錫堃:沒有,因為署長很忙,所以…… * 蔡委員煌瑯:那你還是力挺涂署長來抗SARS? * 游院長錫堃:衛生署裡有些經辦人員無法分清楚口罩該買多少,所以在四月二十六日那天,衛生署的經辦人員告訴公共工程會的採購人員,要購買兩萬片的口罩;我向公共工程委員會的郭主委說要採購一千萬片,因為署長非常忙碌…… * 蔡委員煌瑯:你認為他們判斷有問題? * 游院長錫堃:最主要是衛生署內部的經辦人員低估了。 * 蔡委員煌瑯:現在有十個專責醫院,附近的民眾很卑微的要求,如果沒有足夠的防護設備給醫護人員時,不宜要他們收SARS病患,否則民眾會很擔心,這應該是行政效率可以做到的事情。 * 涂署長醒哲:這是一定要做到的,剛開始是因為貨源較缺乏,所以才會管控得非常緊;我們在院長的指示下,已經去搶購了很多,因此從五月七日貨源進來後,包括五月十四日與五月十五日進來的貨源,光是N95就有一百一十萬片…… * 蔡委員煌瑯:我不和你談那麼多,只要你承諾這十家專責醫院在收SARS病患之前,要讓這十個地方的民眾能安心,他們都願意全力配合,但這些裝備一定要給他們。 * 涂署長醒哲:是的,這是一定要的。 * 蔡委員煌瑯:好,謝謝。 在這波抗SARS的戰役中,已經犧牲好幾位護士,令我們感到很不捨,而且他們在第一線和病患接觸的時間並不比醫生少,但是他們的抗SARS防疫補助金和醫生的差別很大,這是大家都在討論的問題,我們是否應該對這些抗SARS的勇敢護士之防疫補助金酌予調升,不要和醫生的落差那麼大,相信這對護士也是很大的鼓勵。 * 涂署長醒哲:因為醫生是用主治醫生的制度,一個醫生負責一個病人,而護士是採三班制…… * 蔡委員煌瑯:所以我才會說酌予調升,他們接觸病人的時間絕不比醫生少,若是照這樣,會令人覺得我們在歧視護士的工作。 * 涂署長醒哲:給他們的加給是可以鼓勵醫生、護士願意犧牲進來,而並非是危險度大小的問題,這是一種鼓勵的誘因。 * 蔡委員煌瑯:我說的就是鼓勵的誘因,希望院長和署長可以回去考慮一下,因為民間確實有一股聲音質疑為什麼他們會有差別待遇?而且他們接觸SARS病患的時間並不比醫生少。本席只是反映民間對抗SARS的一些聲音,請院長與署長務必將它納為參考意見,也希望你們能好好加油。 * 涂署長醒哲:謝謝! * 游院長錫堃:謝謝! * 主席:請高委員明見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高委員明見","主席","涂署長醒哲","游院長錫堃","郝署長龍斌"]} ``` * 高委員明見:(十四時四十八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最近游院長與各部會首長都很辛苦。本席第一次在質詢時化妝成這樣,這是表示SARS蔓延整個台灣,而我們SARS的蔓延距離香港、新加坡爆發疫情已有一個多月的時間。我們的醫護人員身處抗SARS的第一線,院長可知他們得到SARS的百分比是多少?現在我們的可能病例是兩百八十三例,包括在醫院照顧這些病患的醫生、護士、行政人員、清潔工等,得到SARS的百分比是多少? * 主席:請衛生署涂署長答復。 * 涂署長醒哲:(十四時四十九分)主席、各位委員。大概是五○%至六○%。 * 高委員明見:難怪我方才聽說你要請辭了…… * 涂署長醒哲:這是包括醫院裡其他的員工。 * 高委員明見:根據我們正式的報告是三二%,這數目比香港、新加坡的感染率還高,本來我們的醫療水準不比香港、新加坡差,而他們在一個月前已受到教訓,就是第一線的醫護人員無論是警覺性或防護設施不夠,包括香港的衛生局長也都被感染到,因為他當時警覺性不夠,只戴口罩而已。 此外,剛才很多委員詢及口罩的問題,院長原先表示口罩的供應一定沒有問題,後來又改口表示不知道口罩跑到什麼地方去了;衛生署的報告則指出,口罩的供應很充裕。事實上,隨便去問哪一家醫院,他們都會告訴你口罩非常不夠,台大醫院的護士、護理長必須自掏腰包去外面自行購買口罩或防護衣,但是問題是有錢還買不到,這是五月六日至十二日以前的事情。至於其他醫院,包括空總、三總、榮總,每家醫院醫護人員的口罩都不夠。台灣爆發SARS疫情的時間雖然比香港、新加坡慢了一個月,但是被感染的醫護人員卻占百分之三十二,其他國家或地區才百分之二十幾,這就表示我們沒有把人家慘痛的經驗學習過來,難怪和平醫院在封院的時候造成一團混亂,假如事先對封院的作業有所規劃,就不會發生這種情形。 日前本席得知有一千多萬個N95口罩留滯在海關,就馬上在財政委員會質詢林部長。本席認為,立法院已經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為了緊急救人,政府各級機關有權徵用民間的空屋、房子、車輛,尤其是防護的設備。現在每個醫療院所都在欠缺口罩、防護衣,但是一千多萬個口罩卻被閒置在海關一個禮拜!凡此皆在在顯示執政團隊實在沒有發揮能力。院長不知道口罩的情況,是因為衛生署沒有向您通報;其次,海關也沒有把口罩的情況向財政部報告,而財政部又沒有向院長報告,所以大家一直在空等,等到大家都提出譴責的時候,行政院才趕快處理。假如能夠早一個禮拜處理,至少可以減少一、二位醫護人員的死亡。現在已經有五位醫護人員過世,將來可能有更多的醫護人員犧牲,這個責任要由誰來負? 現在大家都在注意口罩不足的問題,反而沒有注意到防護衣不夠的問題。今天我身上的裝備包括口罩、防護衣及防護面罩,其中防護衣是以雨衣代替,院長,這是現在真實的情況!不是假的!我今天可不是化妝來這裡!而這個防護面罩也是真的有人在用的。台大醫院第一線的護士要每三天才能領用一個N95口罩,而第二線的護士則是一個禮拜領一個口罩,使得他們必須重複使用。難怪台大醫院的醫護人員表示,他們到台大醫院工作等於是「赴刑場」。最初和平醫院的護士也表示,他們在和平醫院工作猶如在地獄工作。像這樣的情形,我們都聽到了,難道院長沒有聽到嗎?當時院長就沒有趕快發揮整合的功能,單單是口罩及防護設備的供應都做不到,還談什麼團隊精神?這實在令人非常痛心! 到目前為止,已經有三位護士及二位年輕的醫師病逝,我們感到非常地痛心!行政單位、主管單位應該負起責任!現在涂署長請辭,是因為李明亮的職務位在他之上,還是因為他覺得自己做得不好,對不起全國的醫護人員及同胞?請問院長,他是基於什麼理由請辭? * 游院長錫堃:涂署長在現場,能不能請他直接向委員報告? * 涂署長醒哲:事實上,這些醫護人員在操作的過程中的確非常地危險,他們可能因而受到感染,或是因為不慎接觸到自己的鼻子或眼睛等等才染病,並不是因為他們在醫療的過程中沒有穿戴防護裝備。我相信每位醫護人員都會戴著防護裝備去照顧已知的SARS病人,但是在不知道病人的病情時,的確有時候會疏忽。我想先釐清這一點。 其次,對於發生這麼多的醫院感染,我可以說是非常痛心,有這麼多的醫師、護士受到感染、甚至過世,我實在是於心不安,我願意負起政務官應有的責任。 * 高委員明見:你這種政務官的精神倒是可佩的,但是來得太慢了一點,慢了三拍。要是你能夠早一點表示,就能讓接任的李明亮早一點取代,先解決一些問題。涂署長要請辭了,接任的人不曉得是誰。現在口罩的供應可能暫時沒有問題,但是在面罩、防護衣的供應上,拜託不要像口罩一樣,再發生第二次慘痛的教訓,因為單單口罩,防護還是不夠的。台大醫院沒有向衛生署要求防護衣,是因為他們要求不到,只好把開刀房的手術衣反覆消毒使用,其實這根本是不標準的,但是沒有辦法,有總比沒有好。希望從明天開始,照顧SARS病患的第一線醫護人員或清潔工一定要有整套的安全措施,如此才能使他們放心地照顧這些危險的病人,也讓這些病人不致因為醫護人員的感染,而使病毒再傳播到其他地方。 另外,我要特別強調,現在高雄長庚醫院已經幾乎要封院了,還好他們事先有規劃,分樓裝置空調。現在他們把可能的SARS重症病患移到十三樓,疑似病患則安置在十一、十二樓,這種分開病患的原則是正確的。台大的急診室很可憐,一些中風、胃出血、糖尿病或普通病症的病人被送到急診室的時候,是與SARS病患安置在一起。而且在初期的時候,發燒、咳嗽的病人也不能馬上診斷是否感染SARS,所以只有醫護人員穿戴防護衣、防護帽是不夠的,旁邊的病患也很倒楣、很危險。台大醫院的人力還算可以,暫時可以應付,但是有的醫生一下子要照顧SARS病患,一下子又要照顧一般的病患,實在非常地危險,所以很需要配合的支援。台大醫院院長表示,該院急診室的病人沒有辦法轉到其他醫院收治,游院長當時就應該了解情形,如果衛生署或疾病管制局沒有能力,你就應該出面,協助台大醫院適當地將SARS病患轉到其他醫院,而對於接受的醫療機構,也要事先給予充分的防護裝備,以及醫護人員後續的支援,這些都要事先規劃、考慮。 現在我最擔心的問題是,高雄長庚醫院靠近大貝湖,而大貝湖的水源則是供給高雄縣市使用。我們知道,SARS病毒可能在水中存活一、二天,假如這個水源遭到污染,是不得了的事情。謝長廷市長表示,長庚醫院位在高雄縣,希望不要把SARS病患送到高雄市,這種本位主義實在很不應該。現在高雄長庚醫院發生類似台北和平醫院封院的危機,高雄縣、市應該整合,不能有本位主義,其實高雄長庚醫院每天都有幾千人前往看病,其中絕大部分的人也都來自高雄市。謝市長表示,高雄縣的SARS病患最好不要轉到高雄市的醫院,這種本位主義是非常不能讓人接受的。大貝湖的水源是供給高雄縣市的居民,假使SARS病毒污染了大貝湖,請問郝署長該怎麼辦? * 郝署長龍斌:其實環保署的緊急機制已經在華昌國宅危機中運作過一次,如果有SARS病患或是可能感染地區,環保署的同仁會馬上配合環檢所的同仁,到現場作水樣的採樣及調查,我們很快就可以查出來到底有沒有水污染的問題。 * 高委員明見:為了調查大貝湖的水源有沒有受到病毒的污染,貴署有沒有派人前往採樣? * 郝署長龍斌:據我所知,目前可能還沒有,不過我們可以很快啟動這個機制。 * 高委員明見:應該儘快地亡羊補牢。 * 郝署長龍斌:我們不是調查水源有無病毒,而是調查有無水污染的情況。高委員非常清楚地知道這部分的情形,就是我們是調查水源有沒有受到大腸桿菌的污染。 * 高委員明見:能不能間接地調查? * 郝署長龍斌:我們沒有辦法直接調查水源有沒有SARS病毒,環保署沒有辦法做這部分的工作。 * 涂署長醒哲:水中濃度太低的話也測不出來。 * 高委員明見:這當然是我們能力不足的緣故,但疾病管制局還是可以確認其感染的可能性,假如有明顯大腸菌污染存在,則可以推測出一定的結果來,因為SARS病毒可能從飛沫掉落水中,或存在於大小便而流入水中,這是世界衛生組織研究出來的結果,病毒可存在於體液中,這些體液可能會沾染到消毒時穿的衣服上,在清洗後可能就會排入水中。這件事情非常重要,應該即刻處理,即便查不到也應該趕快消毒,如此可以避免感染的危險。 * 郝署長龍斌:在環境的消毒工作上我們應該已經準備妥當,只要是任何可能有社區感染的地方,我們環保署會馬上配合地方環保局進行環境消毒,我們雖然無法查知SARS病毒,但我們可以間接瞭解是否有口糞之間的感染,如果有這方面的情事,我們可以從大腸菌的數目接間瞭解情況,如果大腸菌不夠高或很低、甚至是沒有,則表示沒有口糞感染這部分的顧慮,水污染的顧慮就可以袪除。 * 高委員明見:這件事情要馬上執行,等到三天後就來不及了,如此至少可以亡羊補牢。 * 郝署長龍斌:謝謝高委員的提示。 * 高委員明見:這次台灣在SARS防疫工作上的表現很可惜,我們的疫情已經晚了香港及新加坡一個多月,而且我們標榜台灣的醫療水準高,但卻讓疫情一直擴展,從個人感染、院內感染一直到社區感染,現在台大醫院甚至馬偕醫院都開始有院內感染的情形!依照流行病學界的研究,疫情本來應該在五月中旬就開始下降,但目前情況發展已經無法如此樂觀,剛才院長就說可能要拖到六月份,而且現在高雄長庚醫院又有狀況出現。 從流行病學來說,香港的疫情前後大約經過四週才得到控制,新加坡的情況也是如此,但依照世界衛生組織專家的預測,如果台灣的醫療水準落伍,則疫情可能要持續六到八週!本席本來對台灣的醫療水準有信心,應該能在三到四週內將疫情控制住,但現在看起來,政府執政團隊未發揮效率,也未整合醫療資源並落實居家管理,雖然個人衛生如口罩等問題是最基本的問題,但如果配套措施不趕快做好,則原來只要三到四週即可讓疫情下降或趨緩的事情,我們可能會拖上六到八週,這對台灣整個經濟的衝擊是無法想像的!今天院長及各部會主管都在這裡,立法院已經賦予你們這麼多的權限及特別預算,你們應該加緊落實辦理,不要再掉以輕心,輕視此一危機! 本席認為五百億元預算的編列非常草率!游院長也擔任過立法委員,特別預算案額度有五百億元,但預算書篇幅只有二十二頁,而且在衛生署編列的二百多億元預算中,有四十幾億元是用在通報系統上,其中又包括三十幾億元用於購買口罩、防護衣的用途,不知是如何編成的?最後的五十三億元則編列為統籌預算或為將來疫情改變所需,我們除了站在監督政府執政的立場外,也要為老百姓看緊荷包,錢要用在刀口上,不能隨便一、二個字就是四十億元,七、八個字就是五十億元,本席拜託院長回去後與幕僚商討,將細目說清楚一點,讓民意代表能給百姓一個交代,也希望台灣的疫情能在四、五週之內得到控制,不要拖到六、七週。 * 主席:請高委員金素梅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高委員金素梅","主席","游院長錫堃","林副院長信義","涂署長醒哲"]} ``` * 高委員金素梅:(十五時四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請教游院長,到底是「防治」重要還是「紓困」重要?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五時五分)主席、各位委員。當然是防治工作重要,但如果已經產生衝擊,則紓困工作我們也一樣要做。 * 高委員金素梅:本席也認為兩者同樣重要。現在想請教林副院長一個問題,在五月八日的媒體上曾有一段報導,提到「工商早餐會向行政院副院長提出多項建議,包括將陷入困境的觀光旅遊業銀行融資貸款,改用直接現金補助方式救急,副院長非常重視企業界的建言,承諾將在五月八日行政院舉行擴大會議時,傾向同意企業界的建言。」不知副院長是否在該次會議中,同意將陷入困境的觀光旅遊業銀行融資貸款,改以直接現金補助方式? * 林副院長信義:目前我們的業務內容大部分是在融資、利息補貼這方面的救助;而在觀光業方面,則是對其員工貸款三到六個月薪資,以一到兩年時間來償還,希望業者能撐過這段期間,而不是輕率就關門。 * 高委員金素梅:所以並沒有以現金直接撥付? * 林副院長信義:沒有。 * 高委員金素梅:所以是採融資貸款方式?其實如果是非常時期,直接以現金救助倒也無妨,因為我們是為了解決問題嘛。 現在再請教院長,五月十二日有份媒體報導寫著「一位布農族婦女前天抱著發高燒的兩歲女兒到台中市私立澄清醫院求醫,卻因為身上只有一百元不足支付掛號費,這位布農族婦女非常可憐,就被狠心的護士拒收,結果她流浪街頭二十四小時,直到昨天,因為她怕女兒染上SARS,才打電話給一一九專線,並將女兒送到署立醫院急救,其醫藥費問題必須等到醫院社福人員上班後才有辦法解決。」這位布農族婦女名字叫全秋香,因為失業而繳不起健保費,健保卡也被扣留。請問院長,如果她的女兒今天染上的是SARS病毒,而她又沒有健保卡、又不敢到醫院,這種情形是否會變成防疫上的漏洞呢? * 游院長錫堃:委員的問題本人雖不很瞭解,但個人認為,如果有人生病,站在醫院的立場上應該先予以診治,尤其是SARS病患更是如此。如果醫院沒有相關設備,則應先適度加以隔離並馬上通報,或打一一九專線請警方負責送到專門醫治SARS的醫院。 * 高委員金素梅:本席的意思是說現在沒有健保卡及被扣卡的這些人,因為沒有能力繳交健保費,所以更沒有錢自付醫療費用。這些人數目有三十多萬,其中絕大部分是原住民,這些原住民同胞沒有健保卡或被扣卡,是否會變成SARS防疫上的大漏洞?他們既不敢到醫院去,也不清楚自己是否為SARS病患,可能以為自己只是感冒而已;這些人就在街頭或部落四處走動,並且把自己的不適以輕微感冒視之,請問院長,這是否會變成防疫大漏洞? * 游院長錫堃:這應該分成兩部分來看。首先,不管是否為SARS病患,醫院應該先對病患診療,不能拒絕病人,當然,SARS病患更加特別,更應該儘快診斷;其次,關於沒有錢繳健保費部分,事實上我們已有特殊的制度,也有貸款紓困制度,本席就請署長為委員說明。 * 高委員金素梅:其實我清楚這個部分,我也知道目前衛生署正把這個修正案送到本院,準備花十一億元來解決過去經濟特殊困難者(約三萬一千人)的問題。前天本席有接到一位原住民同胞潘先生的陳情,記得健保局曾告訴我,如果有人被健保局扣卡,也沒有錢繳交健保費,只要取得村里長開具的「清寒證明」後再到醫院,醫院就會幫他負擔醫療費用。前天本席有幫潘先生去協調,很遺憾的是,當潘先生要出院時,院方居然請潘先生辦理貸款清償積欠的健保費後才能出院。這位潘先生的健保費已繳不起了,他也是沒有工作的人,若要求他到銀行辦理貸款,請問他要用什麼來還貸款?這是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 * 涂署長醒哲:這部分有紓困制度,要求他貸款是要讓他開始有健保的身分,有健保的身分後就會比較方便,至於如何擁有健保的身分,這部分有不同的紓困方式,社工人員會來幫助他,以瞭解他是符合哪一種方式,他們應該都是有困難的人,所以我們希望透過新的法,讓過去積欠的就不算了。 * 高委員金素梅:其實經濟困難者絕大部分是沒有工作、打零工、工作不穩定或失業已久的人,若要求他們向銀行貸款的話,請問他們要怎麼還貸款?目前衛生署準備花十一億元幫經濟特殊困難者繳錢,而經濟困難的民眾還有十萬二千人,共欠費二十七億多元。方才本席提及一個問題,這個問題也是目前非常嚴重的問題,就是那些沒有健保卡、被扣卡的人不敢到醫院去,這是否會成為SARS防疫的大漏洞?這個問題本席在委員會的時候也曾請教過署長,到底這是否會成為SARS防疫的大漏洞? * 涂署長醒哲:不會,目前我們希望能讓大家都能看病,只要是緊急生病的時候…… * 高委員金素梅:為什麼不會?現在有很多原住民部落的人沒有健保卡,也不敢到醫院去。 * 涂署長醒哲:只要他生的是比較重、比較緊急的病,他可以先去看病,醫院絕對會讓他看病的,健保局的相關規定規定得很清楚,在緊急狀況下可以去看病,這是沒有問題的。 * 高委員金素梅:本席今天不是要和署長爭辯這個問題,而是來談沒有健保卡的人對SARS防疫的影響。事實上,在部落裡有非常多這樣的人,在此我要提醒院長,這些人可能是SARS防疫的最大漏洞。他們因為沒有健保卡,所以不敢到醫院去,有些人的健保卡也被扣了,若他們要去看病,他們根本也沒有錢支付自付款,如果這些人之中有人是SARS帶源者且四處走動的話,他們會不會把SARS傳染給別人? 本席今天代表無黨聯盟要為無力繳納健保費的十萬人民請命,此次的特別預算中,有編列四十八億元來建立防疫預警體系及醫療通報制度,方才本席有提及這十萬二千人只需要花二十七億元即可,能否挪用此通報制度的經費來幫這些無力繳納健保費者繳納這二十七億元?如此不但可以防治SARS,也可以幫這十萬二千人紓困,這可說是一舉兩得,請問游院長,這筆預算有沒有可能這麼做? * 游院長錫堃:方才委員關心的部分的確是一個問題,這可切割為三個部分來說,一、付不起健保費的部分,其實只要有病,絕對不會拒絕讓他們看病,如果被拒絕的話,我們會想辦法克服並追究責任;二、就算紓困也沒有錢,社會福利系統會幫助他解決家庭的困境,如果沒有工作的話,勞委會會想辦法來幫助他,基本上,這部分是有配套的,如果現在要用這筆預算,必須考慮整個制度配套,若不足的話,我們會想其他的方法來處理,處理方法也可能包括方才委員所建議的方法,不過,問題一定要解決,站在國家的立場,雖然配套完整,若還是有人失業、餓肚子或生病沒辦法看病,國家一定要想辦法解決這些問題,只不過這個配套就是如此。 * 高委員金素梅:游院長並沒有直接回答本席方才的問題。特別預算的確有其急迫性,方才本席曾表示,若從這四十八億元中挪二十七億元,可說是一舉兩得,不但可以防止SARS防疫大漏洞,另外也可以幫助十萬二千人解決健保費的問題,針對這個特別預算,本席建議院長用非常的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請問游院長,能否從四十八億元中挪二十七億元來幫助十萬二千人解決健保費的問題? * 游院長錫堃:事實上,這是整個配套,而且法定傳染病是公家付費,所以沒有方才委員所提繳不起健保費的問題,也就是說,只要是SARS的部分,這是法定傳染病,所以是公家付費,這是法律規定的,如果他有其他問題,我們在其他方面也有配套,只要能舉出例子,我們會看看其他配套能否解決,至於其他配套是否完整,政府應該要隨時檢討。 * 高委員金素梅:這的確是要檢討的。 * 游院長錫堃:如果拿這筆經費來補這部分,可能不是很符合特別預算、特別條例之規定,而且社會福利單位會處理其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的問題,勞委會也會處理其就業的問題,我覺得整個配套應該是足夠的,不能單一抽離出來談,而這部分不夠就拿特別預算來補,應該要有整體考量。 * 高委員金素梅:目前針對經濟困難的民眾,衛生署只延長緩繳期限到四十八個月,可是還是有人繳不起,因為每欠一萬元的健保費,加上滯納金與利息,一年後就變成欠健保局一萬三千元,也就是說,利息是double上去的,對於這些無力繳納健保費的人,你們要求他們要貸款,而他們繳不出每年的滯納金與利息是一直加倍上去的,對這些經濟困難的人而言,簡直就是雪上加霜。方才本席一直強調目前有十萬二千人沒有健保卡或被扣卡,本席非常擔心這些人會變成SARS防疫的漏洞,相信院長應該很清楚,真的有部分民眾沒有健保卡、被扣卡了,就不敢到醫院去,這些人生病了以為自己只是感冒了還四處走動,當他們四處走動時會不會把SARS病菌帶出去?這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所以在此建請院長,既然這是特別預算,能否用非常的手段來解決這十萬二千人的問題,畢竟這是一舉兩得的事。 * 涂署長醒哲:跟委員說明一下,這可分二部分來說明,一、如果他真的生病而去醫院是沒有問題的,所以他就不會帶著病菌到處跑了;二、關於滯納金的部分…… * 高委員金素梅:署長,這部分我不想再浪費時間了,我建議院長能回去考慮一下,這的確是防疫最大的漏洞,沒有健保卡或被扣卡的人都不敢到醫院,既然他們不敢到醫院,通報系統就不會告訴你們他是SARS疑似病例或是SARS帶原者,對不對?基此,本席希望院長回去能好好考慮,如果動用這筆錢,不但解決了防疫的大漏洞,而且還解決了十萬二千人的健保費問題。另外,我要請問涂署長,針對原住民部落的部分,你們有無任何SARS防疫的措施?另外,原住民部落已經有人出現SARS的症狀,所以本席要請問涂署長,對於原住民部落的防疫有什麼配套措施? * 涂署長醒哲:我們對所有的民眾都在做這方面的教育,在跨部會的合作機制中也和原住民委員會協調,同時也會加強原住民地方的能力,並和原住民社區健康營造中心合作,加強這方面的宣導。 * 高委員金素梅:原住民部落的居民絕大部分沒有健保卡,而疑似SARS的病例非常多。 * 涂署長醒哲:SARS的病例大部分在台北,相對之下,原住民部落的病例並不是非常多。 * 高委員金素梅:請涂署長和游院長注意一下這個問題,否則另外一波SARS的疫情可能就發生在原住民部落。 * 主席:請陳委員杰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陳委員杰","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湯部長曜明","劉主計長三錡"]} ``` * 陳委員杰:(十五時二十二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未質詢之前,本席要先表達個人的心聲,為了拯救兩千一百萬苦難的同胞,本席絕對支持SARS防疫的特別預算。 首先請教游院長,對於衛生署涂署長有關SARS的防疫措施及醫療的調度是否不滿意?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五時二十三分)主席、各位委員。沒有不滿意。 * 陳委員杰:這麼說,你認為涂署長所領導的衛生署做得相當成功? * 游院長錫堃:他們非常努力,至於成功與否,應該由社會公評,不能由自己評斷,應該由社會打分數。不過,不論是衛生署團隊或涂署長在這次SARS的戰役中都是不眠不休、全力以赴,相當的辛苦。 * 陳委員杰:本席由一般民眾口中瞭解,大部分的人都認為衛生署這次防疫的動作慢了不只半拍,以致大家都怨聲載道、口誅筆伐,本席藉此機會向院長表達基層的心聲。另外,外傳游院長已經同意涂署長請辭,是否有此事? * 游院長錫堃:涂署長是在昨天晚上以電話口頭請辭,經過意見交換,我和他約定第二天早上八點鐘在行政院辦公室商談,今天早上八點我和涂署長見面時,涂署長將書面辭職書遞給我,因為今天我都在立法院,所以他的辭職書還在我的桌上,還沒有批。 * 陳委員杰:也就是說,到目前為止你還沒有同意他辭職? * 游院長錫堃:還沒有決定。 * 陳委員杰:你的心裡是同意他請辭,還是要他繼續留任? * 游院長錫堃:是否讓我在今天會後有思考的時間? * 陳委員杰:好,因為這屬於行政院長的行政裁量權,本席也不必在此提出質詢。不過,本席還是要藉此機會請教游院長,從今天報章雜誌等媒體可以深切瞭解,目前台大醫院及高雄長庚醫院一再向外求救,因為他們認為其醫護人員調度及醫療資源的分配相當缺乏,游院長是否知道此事? * 游院長錫堃:這點請衛生署涂署長答復。 * 涂署長醒哲:最近台大的確一直在反映他們受不了,因為急診處的病患太多,高雄長庚也有同樣的反映,所以我們最近在推動分區集中醫院,但採取分級診療的方式,希望民眾不要一發燒就到醫學中心就診,而先到設有發燒篩檢中心的初診醫院,必要時再轉複診醫院,如果症狀類似SARS會轉到專屬醫院及醫學中心。 * 陳委員杰:這種作法本席同意,問題是目前台大和高雄長庚所反映的是其院內防護設備極端不足,所以你應該先救急,而你剛才所說的制度是將來要實施的,當前的急務是要支應其相關的醫療設備及防護設備,因為院內已經發生二度感染,問題相當嚴重。 * 涂署長醒哲:從五月七日到十四日,我們已經送出一百一十萬個N95口罩,最近我們曾經詢問台大需要多少件防護衣,台大的回答是五百件,我們送給台大一萬零五百個口罩和三千件防護衣。 * 陳委員杰:既然這樣,為什麼台大醫院和高雄長庚一直哭訴其防護設備不足? * 游院長錫堃:我們是在五月十三號送出,所以這兩天陳委員所說的反映已經沒有了。 * 陳委員杰:本席建議衛生署儘快派人直接和台大醫院及高雄長庚接洽,瞭解他們缺乏那一類的防護設備,你們應該立即提供,因為拯救國人生命財產安全比任何政務還重要。 * 涂署長醒哲:對,所以我昨天打電話給李源德院長,問他是否還缺少防護設備,他說今天才給我答復,事實上,昨天我們又送了很多給他們,這一兩天送給他們之後,可能會有一陣子不會缺貨,我們會隨時和他們聯繫。 * 陳委員杰:希望台大和高雄長庚不要繼續缺貨,否則將來死傷人數將繼續攀升,這對行政院將造成重創,所以會後請署長馬上主動和台大及高雄長庚醫院聯繫,提供他們相當的資源。 * 涂署長醒哲:沒有問題,而且我們是全部上網。 * 陳委員杰:和平醫院封院的標準何在?當初為什麼要封院?其標準何在? * 涂署長醒哲:和平醫院傳出有多位院內感染之後,國內的專家及美國CDC專家、和台北市政府都有開會,台北市政府第二天早上開早會,決定封院,這符合防疫…… * 陳委員杰:這點我知道。根據最近這幾天電視及報章雜誌的報導,台大、高雄長庚、馬偕醫院和榮總都有院內感染,這些醫院是否必須馬上進行封院? * 涂署長醒哲:中興醫院提出封院之後,我們發現中興醫院的作法不錯,其作法是將整個樓層封起來,也就是局部封院的意思,而且管控得很好,所以SARS病患人數一直保持兩個,沒有增加。至於台大及高雄長庚,我們對其管控能力也有信心,我們的專家和院方討論之後也是採取封閉樓層的方式。 * 陳委員杰:你敢不敢保證台大、高雄長庚、馬偕醫院及榮總的疫情不會繼續擴大? * 涂署長醒哲:這當然要視醫院的管控落實度而定,在這方面他們已經非常認真在做,而且每個都是很大間的醫院或醫學中心,所以我對他們有信心。 * 陳委員杰:有民眾直接向本院委員陳情反映,目前衛生署對於和平醫院和台大等醫院採取兩套標準,台大醫院院內二度感染的問題越來越嚴重,已經危及民眾的生命安全…… * 涂署長醒哲:剛好相反,當初台北市提出和平醫院封院時,我們予以尊重,同時也提供必要的支援,當時確實做得不是非常好,以致造成院內感染。現在中興和榮總的作法反而比較不會有交叉感染的情況,是和平醫院一開始沒有經驗。 * 陳委員杰:事實上,和平醫院會有這麼嚴重的事,衛生署要負相當大的責任;因為,你們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沒有主動的協助。 據本席的了解,如新加坡、香港在處理SARS防疫部分,是將病患與醫護人員所走的路線圖,完全的區隔,才不會產生二度感染。衛生署站在主管機關的立場,應該得到很大的資訊,主動的協助和平醫院才對。 * 涂署長醒哲:有!如美國CDC專家所說的,要怎麼樣分區、分級,寫出可能的感染性;但那時候封院,裡面的行政人員,因為,經驗不足沒按規定去做,一開始沒做好。 * 陳委員杰:還有一個問題很嚴重,因為,台大醫院院長李源德先生,提到在十月份時,SARS會比目前更嚴重,您認為呢? * 涂署長醒哲:這是李院長的個人意見。 * 陳委員杰:據本席的了解,縱觀世界各國,如非洲地區與回教國家,因為,天氣比較炎熱,而沒有所謂的SARS,為什麼獨獨在亞洲地帶?這一點提供您參考。 目前至十月份以後,或許SARS會更嚴重;所以,本席藉此機會,提醒衛生署,希望能夠未雨綢繆。本席也非常的關心我的家鄉彰化縣,請問,你知道彰化縣署立醫院裡面有幾間負壓式的隔離病房嗎? * 涂署長醒哲:要查一下。 * 陳委員杰:是四間,現在只有一間有人住;本席也感到很憂心,並建議衛生署能夠針對全國所有的署立醫院,必須要加設負壓式的隔離病房,且馬上要去做。否則,在秋天時萬一SARS疫情更嚴重的過程中,屆時找不到負壓式的隔離病房,這個問題將來是不是很嚴重? 因為,今天台大會發生這個問題,最主要是病患人滿為患,再加上負壓式的隔離病房不足,所以,才產生院內的二度感染。本席在此呼籲游院長,能夠正視這個問題;且百姓的生命,是比什麼都重要。 * 游院長錫堃:剛剛委員關心長庚與台大有沒有封院的問題,事實上,是分區封樓與封院;目前台大與長庚,是屬於局部的封,即沒有封全院。 其次,關於負壓式隔離病房,現在有七百多床,並在加速的充實設備。 * 陳委員杰:可見院長不是在狀況外,涂署長是在狀況外,本席在等他說這句話。因為,彰化縣的署立醫院,目前已要加設三十四間負壓式的隔離病房,但涂署長還不知道;所以,本席感到憂心,請涂署長要加油。 * 涂署長醒哲:這是我們規劃要進行的,整個台灣都在加速蓋這個,甚至有專屬醫院在進行。 * 陳委員杰:請問湯部長,中央政府SARS的特別預算中,是獨獨找不到國防部的預算,讓本席感到奇怪。前不久和平醫院要淨空消毒,我們也動用了國防部的化學兵群,是全副武裝。台北市政府進行和平醫院的淨空消毒,為什麼在特別預算中,卻沒有國防部的預算?是不是部長沒有爭取?或是行政院不重視國防部呢? * 湯部長曜明:SARS的特別預算,國防部曾向行政院提出預算的申請,後來由行政院統籌分配。 * 陳委員杰:即沒有得到行政院關愛的眼神,是被主計處給刷了;所以,在五百億的特別預算中,國防部是一毛錢也沒有。 前不久阿扁總統至國防大學的預防醫學研究所,並希望國防大學的預防醫學研究所,能夠投入疫苗等研究。本席認為要請其研究,就應該給其經費;但在特別預算中卻看不到,等於行政院把陳總統的話當耳邊風,都未予重視,這樣子沒道理,本席希望你們能夠改進。 * 劉主計長三錡:當初開會協商時,國防部提出醫療方面八十二億元,希望編入特別預算中;但協商結果,所有醫療部分,全由衛生署統籌編列。包括教育部幾個大學的附屬醫院與退輔會有關醫療支出,全由衛生署統籌編列;另外,科技部分如SARS的疫苗研究,因為,暫行條例中規定要整合,當初中研院、國科會與衛生署也提出來,後來大家同意整編,由國科會統合協調處理,所以,在支應上沒有問題。 * 陳委員杰:您的演講是第一名,因為,這一次國防部對SARS的防疫作戰,是功不可沒。 * 劉主計長三錡:是! * 陳委員杰:但這一次在五百億元預算中,居然是找不到國防部編列任何一元的預算,讓本席感到非常的感傷與納悶。 本席拜託游院長在會後,能夠想盡辦法,既然陳總統要求國防大學預防醫學研究所,投入疫苗的研究,而未編列一毛錢。本席希望政府能夠結合民間的力量,共同研究疫苗,以未雨綢繆,不是今天遇到事情,就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應該要有一個非常好的措施,請行政院作為參考的依據,謝謝。 * 主席:請羅委員志明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羅委員志明","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 ``` * 羅委員志明:(十五時三十八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本席請教游院長,涂署長是不是真的向您口頭請辭,並收到他的書面辭呈是嗎?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五時三十九分)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 羅委員志明:請教涂署長,您為什麼要辭掉這個工作? * 涂署長醒哲:SARS的疫情發展至今,是外國傳染而來,但我仍有督導不周的結果;其中有兩個部分,一是院內感染的發生,最近又有長庚與台大都發生感染,讓很多的醫務同仁受創,本人覺得良心不安,非常傷心。二為民眾對口罩問題有些過度恐慌,醫療保護器材的調度似乎有所不足,甚至有些醫院有缺乏之現象,使社會產生不安。本人既然身為政務官,就應負起政務官之責,對此事負起責任。 * 羅委員志明:署長,聽過你方才之言,本席認為你有政務官的風骨,但是阿扁總統說:抗疫形同作戰。你在抗疫最激烈之時想臨陣脫逃,陣前落跑,身為政務官的你,難道不會想陪著這些醫生奮鬥到底嗎? * 涂署長醒哲:本人雖然已經辭職,但不會退卻,會陪著大家與疫疾抗戰到底。 * 羅委員志明:阿扁總統說:陣前落跑要罪加一等。 * 涂署長醒哲:本人沒有陣前落跑,會與大家一起作戰。 * 羅委員志明:北市衛生局邱局長也提出辭呈,但是馬市長予以慰留;吳院長陣前落跑,民眾交相指責。院長,你覺得涂署長有哪幾項工作沒有做好?這與他所說的內容相不相符? * 游院長錫堃:涂署長的辭職書還在本人桌上,尚未批閱,因為這件事需要思考並與其他相關部門交換意見,這件事還要時間處理,早上涂署長也對本人說過,他說自身督導不周,不過他會辭而不退,即他會辭去其署長職務,但在疫情戰役之中,他不會退卻,也不會離開。 * 羅委員志明:院長,本席已經找到答案,你不可能慰留他,你應會在最短時間批准涂署長的請辭案,不過他仍會繼續支持抗疫工作,對不對? * 涂署長醒哲:本人會學李前署長、葉金川等同輩之義行,擔任抗疫志工。 * 游院長錫堃:有關涂署長請辭案,必須給本人思考的時間,再決定處理之方式。 * 羅委員志明:院長,陣前換將,本就是「兵家大忌」,若陣前換將還裹足不前,最終將潰不成軍。請問你要多久時間處理這件事,而涂署長要陣前待命多久? * 游院長錫堃:他沒說他請辭待命,而是說辭而不退,他繼續會…… * 羅委員志明:你不批的話,他只好請辭待命。 * 游院長錫堃:因為本人今天都在立法院備詢,恐怕需要給本人一些時間處理這件事。 * 羅委員志明:據本席的瞭解,署長請辭一事已經定案,而本席關心的是,未來接替者是否能完成方才涂署長所說的事,達成院內不再感染並解決口罩及防護衣的問題。現在外界傳言有兩匹黑馬人選,他們說過去署長都是那位被派去代表參加WHO會議的人,請問此次你們派誰去參加這項會議? * 游院長錫堃:是陳建仁教授。 * 羅委員志明:他已經起程前往了? * 游院長錫堃:還沒有。 * 羅委員志明:因此陣前換將之後,不可能讓他在國外逍遙,所以本席認為外界的猜測不正確。不過,半年前那位與馬市長競選卻光榮落敗的李應元,應是一匹黑馬,在其協調能力與其他才能皆受府院肯定之情況下,你是否會考慮李應元,讓他臨危授命,代替涂署長出征? * 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還在這裡,請辭書還在本人桌上,尚未批閱,不可能現在就決定接任人選。 * 羅委員志明:本席認為你一定會批准這份請辭書,因為涂署長是個老實人,他說話十分誠懇,像咬耳朵事件他就力爭到底;今天他若要請辭,他一定說出謙虛的話。院長,你認為下一個接任者應做到哪些事? * 游院長錫堃:因為請辭一事尚未定案,所以不可能現在就考慮接任人選及條件,這部分仍需要給本人處理的時間。 * 羅委員志明:涂署長,你是否會建議院長,接替人選在防疫作戰中必須具備的執行魄力?你在防疫的這一個月裡,你有什麼委屈、困難?這些你都應說出來,不能只說你因為良心不安、自責,所以請辭。本席憂心你這種行為所引發的效應,導致有些公立醫院院長或資深醫師相繼模仿你的模式請辭,屆時台灣防疫作戰能力將無法想像!這並非不可能發生,現在多位和平醫院的醫師及護士,一聽和平要轉型為SARS醫院之後,他們都表示要辭職不幹,反正日後再找私人醫院謀職。署長,老實說,你現在辭職,本席真的替你捏一把冷汗! * 涂署長醒哲:事務官認真做事,若做錯有其獎懲;而政務官必須對政策之成敗負起責任,所以本人才有這樣的選擇,至於未來人選或其他事務,若院長有所垂詢,本人會給予適當的建議。 * 羅委員志明:另外,和平醫院實施封院政策之後,當然這是由中央及北市府共同做出此一封院決定,之後再進行病患轉診動作,以紓解其壓力,但這項措施卻造成幾乎所有的教學醫院因為收容SARS病患,而造成院內醫護人員被感染的現象,我們也看到有些就診民眾,或與SARS病患同一病房的病人被感染的案例。據本席瞭解,四月份發生SARS疫情之後,有將近百萬名的台灣民眾因不敢到醫院看診,而延誤就醫;甚至有醫院關閉門診。涂署長,像這種狀況下,你認為那些罹患其他疾病的台灣民眾,會不會被SARS嚇死? * 涂署長醒哲:大家可能有所誤解,以為那些醫院就是會散播SARS病毒,其實就目前案例看來,遭感染者多是照顧病人者,或與該名病患同一病房之病患或家屬才會被感染,屬於接觸型之感染。我們堅持禁止大家去探病,不過可以去看病,只是要小心。 * 羅委員志明:自四月份起,全國民眾應就診與開刀的人數將近五萬人,民眾已經恐慌到連赴醫院接受割盲腸、開心臟、膽結石治療都因SARS疫情而卻步。署長,民眾之所以感到恐慌,正因為衛生署將罹患SARS的病人轉診至其他醫院,導致民眾嚇得不敢赴醫院看病,再加上衛生署對此宣導不足。署長,我們應否重新思考,至少各縣市騰出一、兩間不是收容SARS病患的醫院開放給民眾就診,唯有解除民眾的恐懼,他們才能放心看病而不致延誤病情,也才能大膽的接受開刀治療。署長對此有何看法? * 涂署長醒哲:我們將此稱為分級診療。我們希望一般的發燒病人不要前往醫學中心就診,對於可能罹患SARS的病患應前往全省所設立的四區專屬醫院,經過初診、複診…… * 羅委員志明:直到目前為止,有哪家教學醫院沒有收容SARS病患? * 涂署長醒哲:這是一種誤解。因為每位SARS病患最後還是需要轉送至醫學中心治療,所以這並不會影響到其他的地方。 * 羅委員志明:署長可知,高雄長庚醫院每天的門診人數有多少?每天約有九千至一萬人次前往就診,如今衛生署卻關閉了高雄長庚醫院,民眾當然會感到恐慌而不敢就診,即使政府呼籲民眾前往高醫、榮總就診,高醫只有八十四床;高雄榮總也只有十多床,民眾都不敢前往看病。眾所周知,疾病並不可怕,過去罹患肺結核的病患都逐漸地習慣與肺結核病毒共同抗戰,直到現在,肺結核依然存在,而且SARS的疫病不是我們現在予以解決,將來SARS就不存在了,事實上,這些疾病與人類生命共存。是不是? * 涂署長醒哲:希望我們此次圍堵成功,未來能夠研發出SARS的預防注射。目前各家醫學中心在收容和平醫院所轉出的SARS病患都沒有什麼大問題,許多事先自行轉院的民眾的確發生了一些問題,所以SARS病患只要是在負壓病房內妥善隔離,這些都沒有問題。 * 羅委員志明:最後,阿扁總統曾經說過,抗SARS要拿出鐵腕的手段,本席非常欽佩署長,自從你三天前宣布,倘若民眾在四十八小時內不提領口罩的話,政府將依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予以徵用,結果在短短不到一天的時間,一千六百萬個口罩被提領一空,這就是鐵腕,也是本席對你感到欽佩之處。但是,為什麼直到現在高雄多家市立醫院一天只分配到兩個口罩? * 涂署長醒哲:本署從五月初以後即已展開積極的配備,我們在十三號配置了很多的口罩,所以這部分沒有問題。 * 游院長錫堃:目前衛生署已經將口罩分配至各家醫院的情形上網公告,如果某家醫院所收到的口罩數目與上網公告的數字不符,請羅委員將個案提供給我們,我們一定會展開調查,並追究相關的責任。 * 羅委員志明:因為時間關係,本席未及質詢部分改以書面提出。謝謝! * 主席:請簡委員肇棟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簡委員肇棟","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 ``` * 簡委員肇棟:(十五時五十四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眾所周知,自從WHO於三月份發布SARS疫情到現在,造成許多民眾與醫護人員犧牲了寶貴的性命,就朝野各黨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的關切程度來看,本席預估在朝野各黨達成共識之下,相關預算應可順利通過,以現今國內景氣不佳、SARS奪走國人寶貴生命的前提下,本席認為,這五百億元的預算是民眾囑託執政黨的錢,政府應該將此經費花在刀口上。請問游院長與涂署長是否同意本席的看法?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五時五十五分)主席、各位委員。我同意。 * 簡委員肇棟:如果政府對SARS疫情評估錯誤或是觀念未予釐清,你們可能會浪費很多錢,這就有違人民的託付,本席相信游院長也同意我的說法。對不對? * 游院長錫堃:對。 * 簡委員肇棟:本席將利用此機會與在座官員上課,我姑且稱之為「一堂五百億元的課」,全部都是有關SARS的內容,這可能對於醫院的整體作業流程與觀念進行大幅度的改變。 眾所周知,台灣有台大、長庚、榮總與國防四大醫療體系,在這四大醫療體系中,台大已有十七名醫護人員與病人重新通報為SARS案例;長庚醫院也有十多位病患感染SARS,而且,馬階醫院也已淪陷。如今SARS在人體中尚未產生抗體與疫苗,這與愛滋病完全不同,愛滋病的病毒必須透過性行為、血液等少數媒介才有可能感染;而SARS的濾過性病毒卻可能是透過接觸與飛沫等途徑傳染。如果院長與署長至今仍然無法掌握SARS的特性,政府在防疫作戰的方向與目標上很可能發生南轅北轍的情況,本席必須運用我先前的專業在此不厭其煩的向國人一一釐清。 首先,我必須指出一項事實,本席在就讀醫學院時,教授開宗名義就表示,在現代化的醫療中,民眾絕大多數都受到文明病的威脅,所謂的「文明病」不外乎是心臟、血管、腫瘤等疾病,許多文明國家已近四、五十年沒有受到過傳染病防疫作戰如此嚴厲、嚴峻與嚴酷的考驗。請問署長,在各大醫院中的院感控制小組是不是聊備一格?我相信,署長不敢正面回答此一問題,我可以代替署長答復,你的答案絕對是肯定的。目前許多醫院中心所成立的院感控制小組成員只有一、兩位醫生與三位護士,如今台灣與世界醫療體系要面對如此龐大、惡毒的病毒,光靠每家醫院的一、兩位醫生與三位護士絕對沒有辦法做好防疫作戰。署長是否認同本席的說法? * 涂署長醒哲:我可以接受這樣的說法。因為院內感染最近才被醫院所正視,而且每家醫院的院感控制小組的成員都是三至五位…… * 簡委員肇棟:現在檢驗SARS疾病的PCR,經過二次的陽性檢驗,我們還是無法確定病人是否感染,經過二次的陰性反應,也無法排除病人沒有感染,在此敵我不分的情形下,X光檢驗、掛號等第一線醫護人員如何防疫?目前SARS已完全顛覆現代、台灣的醫療體系,希望院長能認清現在的SARS作戰情況,那就是:醫院傳統的管理系統及作業標準流程必須重新認定與安排,醫院的人力需求不可再以健保時代的會計成本、人力配置看待。過去,當病人前往醫院看病時,醫院會請病人到掛號櫃台掛號,櫃台小姐也會請病人或其家屬利用櫃台上的紙筆填寫掛號單,在此觸摸過程中,如果前往看診的是SARS病人,可能已把濾過性病毒傳染給櫃台的醫護人員,負責照X光或抽血的檢驗人員也會遭到院內感染,不知署長可曾清清楚楚地向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報告這種情形?眾所周知,現在SARS病人必須接受隔離治療,所以醫護人員也必須到隔離病房照顧病患,但醫護人員的身體並不是鐵打的,請問,他們照顧SARS病患七天以後,該如何處理? * 涂署長醒哲:如果在特殊隔離病房照顧病患,我們會讓他們休息或進行居家隔離。 * 簡委員肇棟:二個禮拜的隔離。 * 涂署長醒哲:坦白講,如果保護得很好,進進出出也都是這樣做的。 * 簡委員肇棟:必須要接受二個禮拜的隔離,因此現在的醫療人力需求是以前的三倍,基此,台大醫院院方和急診室、長庚醫院才大聲疾呼需要衛生署與疾病管制局給予人力支援;此外,醫院的成本會計也完全顛覆,以前院感人員在現代化的醫院只是聊備一格而已,因為大部分病患都是罹患富貴病,絕少罹患傳染病,所以院感人員的抽成、薪水都明顯偏低,控制醫院感染的設備也因收入偏低而呈現不足,面對SARS所需的負壓隔離病床、加護病房、頭罩、目罩、N95口罩、隔離鞋、手套,都必須大幅增加,一般而言,醫護人員進入負壓隔離病床照顧SARS病患時,必須帶二套防護裝備,進去時一套,出來後脫掉,再進去時又要換一套,所需成本增加很多,希望院長將來配置這五百億資源時,應有SARS已顛覆傳統管理系統、人力配置、醫療硬體設施、作業流程的觀念,否則,院感情形可能會日益嚴重,甚至導致碩果僅存的二大醫療系統也因此淪陷。本席認為這是一堂五百億的課,希望院長能好好運用,把錢花在刀口上,不知院長以為如何? * 游院長錫堃:簡委員的看法非常深入且有見地,目前行政院對這方面也有所了解,隨著這次SARS感染帶來的教訓,醫院的空間規劃、感染科人員及公衛體系人才的增加、官僚體系對各大醫院的管理、醫院的管理文化、作業流程均需加以調整,未來無論是在這五百億資源的分配、法律制定或政策決定上,我們都會記取這個教訓。 * 簡委員肇棟:在民間醫療系統已經人力、狀況吃緊的時候,你會不會成立專責醫院或請軍醫系統以面對生化戰的作業方式進行第一線防疫作戰? * 游院長錫堃:SARS發生不久,我們已要求國防部以生化戰爭模式進行演習,當時還未爆發和平醫院事件,事實上,國防部不但已將SARS防疫工作當作演習,甚至還視同作戰。不管是專責醫院或人力,行政院都非常支持。 * 簡委員肇棟:院長,未來你會不會以專責醫院或軍醫系統作為防疫的第一線作戰單位? * 游院長錫堃:目前不但退輔會已在北、中、南、東設置專責醫院,國防部也有北、中、南、東專責醫院,另外還有三重醫院等專責醫院,這方面我們都已提早準備了。 * 簡委員肇棟:你會不會以發布緊急命令方式進行SARS防疫作戰? * 游院長錫堃:通常是在來不及通過法律的情形下才會發布緊急命令,但因現在已通過防疫特別條例,所以還不必發布緊急命令。 * 簡委員肇棟:聽說早上涂署長已將辭職書交給院長,根據本席的猜測,會後院長可能會和涂署長面談,請問,你會繼續把他留下來,還是會請署長走路? * 游院長錫堃:由於我早上才接到涂署長的辭職書,至少應該讓我有一天的思考,現在還在思考中,各位委員所提供的意見,我們都會作為重要的參考。 * 簡委員肇棟:我們都知道,署長在這陣子的防疫作戰中非常辛苦,但誠如方才很多委員所說,陣前換將是兵家大忌,涂署長於今天早上提出辭呈的作法是陷阿扁於不義。 * 涂署長醒哲:我再強調一次,我是辭而不退,還是會擔任防治SARS的志工。 * 主席:現在請紀委員國棟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紀委員國棟","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 ``` * 紀委員國棟:(十六時十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游院長,經過二個月SARS疫情折磨,造成全國民心惶惶,而讓我們最痛心的是損失很多優秀的醫護人員,包括目前有二位林姓醫師及三位護士的因公殉職,在此我們以無限哀痛的心情,對他們的殉職表示哀悼及感恩,在此是否也請院長及涂署長,讓我們共同為這些抗疫英雄默哀一分鐘?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六時十一分)主席、各位委員。我尊重委員的意見。 * 紀委員國棟:現在我們就為此次抗疫英雄默哀一分鐘。 這次我們的疫情可說是非常慘重,這幾日本席感覺院長及署長看起來都瘦了很多,不知院長你回去是否有量體重? * 游院長錫堃:沒有。 * 紀委員國棟:你連量體重的時間都沒有嗎?坦白說,院長及署長看起來的確瘦了很多;現在縱使是結合行政院各部會的力量去防治,可是我們發現目前SARS疫情卻越來越嚴重,今日護理公會理事長公開表示政策殺人,因為政府機關防護的相關措施設備不足,造成整個前線的醫護人員無端無辜的死亡,此已造成社會民心動盪及無限痛心,本席知道這不是你們的本意及所願意見到之事,但所謂「我不殺伯仁,伯仁卻因我而死」,本席不知這兩天院長心中的感受如何? * 游院長錫堃:有關醫生及護士因為站在第一線搶救SARS病患而遭到感染,甚至犧牲自己的生命一事,不管是我個人或站在行政院的立場而言,我們心中都感到很難過。 * 紀委員國棟:涂署長你的感受如何? * 游院長錫堃:我身為主管全國人民健康照護的主管單位,如今發生這樣的問題,我感到很難過,再加上其中有很多是我們的優秀的醫護人員…… * 紀委員國棟:除了難過之外,你不覺得有點愧疚? * 游院長錫堃:身為照顧民眾健康的主管單位,面對此事,若是真的因為他們的防護設備不足所引起的,我當然感到更加愧疚。 * 紀委員國棟:坦白說,署長今天早上非常果敢的提出辭呈,我們不知道院長是否准了你的辭職,但在此我們還是要提出檢討,當剛開始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建議將SARS列為法定傳染病時,你們卻認為是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在開玩笑,所以你們在防疫工作的加強就慢了半拍。其次,有關此五百億的防治SARS疫情的特別預算,此經費也是在野黨所提出的建議,然後行政部門才提出說二百五十億元經費不夠,應該要五百億元才夠,另再經過二十幾位大學校長緊急呼籲政府必須成立一個防治SARS疫情的作戰中心,行政院才趕快成立此防治中心,而目前全國口罩不足,也是所有立委同仁大聲疾呼,並動員各種可能管道,四處去詢問何處有賣口罩,甚至連院長前幾天還說不知口罩在何處?因此,對於我們政府防治SARS疫情的體系及作戰流程,本席只能用四個字來形容,就是「荒腔走板」。 今日國內SARS疫情會如此嚴重,不是沒有道理的,我們看到阿扁總統為了防治此SARS疫情,聽說已開過五次會議,但至今我們不知他們的開會內容,以及對防治SARS疫情到底有多少幫助,但前幾天他還說曾接獲醫院或其他相關人員的請求支援電話,本席不知院長這段期間,是否有向總統報告目前SARS疫情蔓延的嚴重狀況,為何總統還要透過其他管道,甚至親自接此求救電話,才能瞭解目前疫情的嚴重呢? * 游院長錫堃:有關我們對疫情的掌控情形,我們隨時都會向總統報告。 * 紀委員國棟:前一陣子衛生署曾說過,若通報病例超過五百例以上,就會列為三級管理,而目前所通報的病例大概應有一千五百例了,現在國內已經死亡三十幾人,為何衛生署迄今還未列為第三級管理呢? * 涂署長醒哲:因在疫情發展的第一個階段,是全部是屬於境外移入,而第二個階段的確是屬於有爆發院內感染的情形,再來是否會造成一種社區型的感染情形,而每一個階段都有不同的作為。 * 紀委員國棟:你認為現在是否應達到三級管理的層級? * 涂署長醒哲:現在大家都很認真的在防疫,並到處量體溫及做好居家隔離措施,這都是為了減少社區感染的步驟。 * 紀委員國棟:署長,我知道,但本席的意思是說,你是否要做提升戰備的計畫,總不能一走了之啊! * 涂署長醒哲:對,我們這些措施都是提升戰備的作為。 * 紀委員國棟:本席相當同意剛才羅志明委員的看法,在防疫作戰上有很多責任問題要談,但目前大敵當前,如果發生敵前逃亡之事,將是很嚴重之事,因此,署長是否應將你手邊最急迫的工作先做好,然後再談辭職之事? * 涂署長醒哲:我不會一走了之,我會負起…… * 紀委員國棟:請問署長,你辭職書的理由是如何寫的? * 涂署長醒哲:主要的理由我剛才已說過,就是監督不周,造成院內感染情況增加,以及在各種保護設施的調度上,讓有些醫院在防護配備上有不足之情形…… * 紀委員國棟:就是因你認為你監督不周及其他相關物資的調度不足之緣故,所以你提出辭呈,可是本席看了這本你們所編製五百億特別預算的預算書,覺得很奇怪,在此第四頁中提到,目前病床及各項醫務物資調度順利,而此處你們寫調度順利,可是你的辭職理由卻寫說調度不足,這不啻是前後矛盾嘛! * 涂署長醒哲:從十二日以後各種物資進來就比較多了,但此造成整個社會上的惶恐,我們還是要負起責任。 * 紀委員國棟:本席認為此五百億的預算是一定會通過,但不只是通過此預算而已,若有不足,我們還會考慮再增加經費,我認為對抗SARS疫情,應是全民不分你我,大家同一條心,今天早上在南港就聚集了八十幾位藝人,為了提振大家抗疫的決心及信心,他們聚集在那裡一起唱歌,此舉讓我們非常感動,有這麼多的人在關心此事,本席認為只要我們全國同胞上下同心抗疫工作一定會成功。院長在處理此事上,也要能硬起來,不要只責成衛生署長及其他少數部會去執行抗疫工作,應責成各部會全力配合執行,勿造成各部會自掃門前雪的狀況,為何本席會說此話,因本席感覺最近院長及署長,這幾日看起來都瘦了很多,但其他部會卻好像與抗疫無關,殊不知這是涉及全國性事務,也是行政院整體團隊要負責的事情。事實上,其他部會的首長也相當優秀,請問院長,你是否也諮詢過他們的意見或請他們參與這項急緊會議? * 游院長錫堃:今天所有在座的都與這個防治委員會有關,大家都非常投入。 * 紀委員國棟:現在疫情這麼嚴重,方才也有委員提及緊急命令的事情,院長的答復是已經有SARS紓困防治條例,但是,本席的感覺似乎仍嫌不足,因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範,「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依院長的看法或許現在時機尚未成熟,請問行政院是否有草擬緊急命令的內容? * 游院長錫堃:緊急命令是彌補法律的不足,現在條例已經通過…… * 紀委員國棟:我知道。本席認為SARS防治條例稍嫌不足,因為其中並未規範興建SARS防治醫院的配套措施,譬如排除建築法規的相關規定,平時我們興建醫院必須遵守建築法規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但緊急命令一旦發布,可以越過這些規定即刻進行,現在SARS防治條例並未規範這些細節。 * 游院長錫堃:事實上,現在若要徵用專屬醫院,在法律方面並沒有問題。 * 紀委員國棟:另外,有人提議全國淨空十天,根據東森電視台所做的民調,有八成以上的人贊成,請問院長是否審慎考慮全國實施淨空十天? * 游院長錫堃:處理SARS疫情基本上是全國防疫大作戰,所以我們應該要SARS的動態發展的情形,隨時做應變措施。 * 紀委員國棟:如果有這麼一天,是否也不排除這樣做? * 游院長錫堃:如果過度,反而會造成國家經濟更大損失。 其次,這個問題並非淨空十天就能解決;如果淨空十天就能解決,就太容易、也太好了,問題是淨空十天之後,如果又不能解決,是否還要再加十天、再加十天? * 紀委員國棟:那麼,現在怎麼辦?我們是坐困愁城? * 游院長錫堃:基本上,這是動態控制的過程,如果台大、長庚沒有發生院內感染…… * 紀委員國棟:現在疫情好像越來越嚴重;本席剛剛看到李明亮前署長在電視媒體上表示,再過十天可能會有另一波疫情,這是要大家心裏有準備!請問院長,對於十天之後疫情會在哪裏發生,會有多嚴重,政府是否有準備,有無因應措施? * 游院長錫堃:和平、仁濟醫院是第一波,當第一波沒有完全杜絕,就會有台大、長庚醫院的第二波,由於這個沒有做好,且疫病有潛伏期,每一波的潛伏期約為十至十四天。 * 紀委員國棟:所以,他用這樣推斷,十天以後又會有另一波? * 游院長錫堃:事實上,現在所有的發病日期都是在四月底之前,五月初以後,到現在為止發病的…… * 紀委員國棟:是否要靠天氣來控制疫情?俟六、七月氣溫升高、自動斷絕? * 游院長錫堃:以現在的資料來看,對我們現在不知道的潛伏如果沒有;事實上,現在包括台大、長庚及馬偕的情形都在我們掌握之中,但是,我們不知道哪裏還有潛伏,所以,一定要小心應付。 * 紀委員國棟:這一個多月以來,馬市府團隊表現如何?據說馬市長曾親自前往院長家中拜訪過二次,不知院長是否主動召見?請院長對馬市長團隊給予評分。 * 游院長錫堃:對於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該要讓頭家來打分數比較好。 * 紀委員國棟:院長的看法?院長是他的長官,當然可以打分數。 * 游院長錫堃:頭家來打分數比較好。 * 紀委員國棟:你就是頭家。 * 游院長錫堃:所謂「頭家」應是全國的老百姓。 * 紀委員國棟:坦白說,外界有很多耳語,包括有人說,都是台北市政府沒有處理好,才會讓疫情擴至中南部;又有人說,這些台商賺了錢還將病毒帶回來,真該死;甚至還有耳語說,是中國大陸發展生物細菌化學戰,結果不小心病毒流出來造成的,如果真的是這樣,怎麼會在北京、廣東蔓延?應該會在新彊羅布泊、烏魯木齊等偏遠地區才對,從事研究生物化學戰的地方,有可能在人口稠密處嗎?本席認為,政府應該主動對外說明、以正視聽,院長有這方面的資訊嗎? * 游院長錫堃:關於這個部分,我也是從媒體看到這些消息,我們並沒有求證。 * 紀委員國棟:最後,有人說,總統的女婿趙建銘先生最近已經離開台大;謝長廷市長的女婿是主動請纓前往台北協助對抗SARS,大家非常激賞、感動,我們給予鼓掌。總統的女婿卻在最緊要關頭卻不知去向,請問院長是否有這回事?本席認為,院長要主動對外發布、以正視聽。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聽過有這樣的事情,應該是沒有這個事實。 * 紀委員國棟:謝謝。 * 主席:現在休息十分鐘。 休息(十六時二十六分) 繼續開會(十六時三十九分)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 * 請鄭委員余鎮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鄭委員余鎮","主席","游院長錫堃"]} ``` * 鄭委員余鎮:(十六時四十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今天本席看了兩則新聞深感痛心,一則是一輛貨車在昨晚衝進交通部大門,引發爆炸起火;另一則是民運人士,也是黨外民主大砲陳東騰上吊自殺,他是一個以鄭南榕為師,視詹益華為手足,失去舞台的失意人,生前一再宣稱政治無情,並感歎昔日戰友何在!看到這種情形,我們似乎也警覺到社會的亂象,在不景氣的壓力下,許多人失業,同時也有很多企業、商家無法正常運作,生意一落千丈;而SARS所帶來的影響,更將成為未來政府最頭痛的問題。 本席曾經在四月二十二日向游院長提出質詢,本席指出SARS疫情已經造成觀光旅行及航空業界的危機,如果成立專案委員會,由交通部長擔任召集人實在有所不宜,院長應親自主持才是,及至二十八日,行政院就成立了一個防治及紓困委員會。事實上,由今天院長所提出的報告可知,早在三月份政府對於SARS疫情就有警覺,但一直沒有發揮整合作用,運用國家資源迅速預防,以致錯過時效,本席認為這是非常可惜的! 目前民進黨執政,在行政力、執行力方面,誠有必要作一檢討,因為迄今將近三年,我們看到的是社會亂象、經濟亂象、行政亂象以及指揮系統不明,倘若再這樣繼續下去,人民對政府還會有信心嗎?照理說,行政院對於自己的政策應該要負起政治責任,可是到現在我們看不到有哪一位政治人物挺身而出,為SARS疫情的蔓延負責!昨晚衛生署涂署長提出辭呈,今天早上院長當面接見他,並一起進入立法院接受質詢,院長表示要在今天詢答結束之後,再考慮是否准許他辭職。依本席之見,在SARS這個問題上,行政體系如果沒有人下台,那麼院長本身就應下台,因為這起事件已到了國難當頭的地步!記得過去我們身為黨外人士,每遇重大事故,就會要求當時的執政黨︱︱國民黨的部會首長下台,今天在野的民進黨已經成為執政黨,為什麼不能儘早為這件事作一政治責任的處置?可見院長連處理政治問題都沒有辦法當機立斷,更遑論是遇到SARS這種隱形的敵人?看來你根本就已頭昏腳軟了!因此,本席在此特別提出呼籲,政務官應該要擔負政治責任。 另外,在當前SARS疫情所帶來的衝擊下,影響最大的就是整個指揮系統,可是目前我們實在看不出這個指揮系統有何執行效益,當然,有錢才能有效推動,所以本席非常支持這筆五百億元的預算通過,但是下一步就是行政人員應如何強化工作的問題。若以當前整個防治及紓困委員會的功能來看,本席可以明顯指出其缺失,它可以說是一個有構想無行動力、華而不實、疊床架屋、職責不明又權責無力的單位,其中的衛生署涂署長,有名責卻指揮不動;林副院長信義也是如此,雖說是擔任總督導;而行政院顧問李明亮擔任總指揮,不知到底能夠運用怎樣的行政力量來統籌事宜?在此情形下,就算有錢給你們,也不知道你們到底要如何去執行? 今天發生了SARS疫情,最重要的人就是衛生署長,本席實在非常佩服涂署長說他不幹了,希望院長你也不要勉強他,在此我可以推薦三個人選給你,一個是葉金川,他擔任過衛生署醫政處長、副署長以及中央健保局總經理、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局長,從電視畫面中,我們看到這位抗疫英雄,可以冒著生危險進入和平醫院,出來之後經過隔離又再進去,請問有哪一位行政官員有這樣的勇氣?我看你們都是在外面,還戴著口罩以保護自己的生命。本席認為院長要用人就要好好發掘人才,像本席就向來不分黨派!第二位是李應元博士,他是我的好友,也擔任過立委,畢業於台大公共衛生系,美國哈佛大學醫學管理碩士、美國北卡大學醫療經濟學博士,同時擔任過民進黨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和美國外交關係搞得不錯,為什麼要把他冰放在民進黨中央黨部?難道民進黨沒有人才?有人才你就要把他找出來用,並懂得怎麼用,如果這兩個人你們都不願意進用的話,本席建議院長去找總統的女婿趙建銘先生,反正他也是台大醫師。院長應該有能力進行統合,也必須找一個抗疫主戰場上最有能力的領導人來支持你,否則照目前這種情況繼續下去的話,院長恐怕就得辭職下台了。 台灣第二季的經濟成長率已降為百分之二點八,第三季可能只剩百分之一點八,照這種情況演變下去,本席懷疑到第四季時,我們的經濟成長率豈不是要變為零了嗎?甚至還有可能負成長!難怪社會民心不安,大家搖頭歎息。今天本席搭計程車時,計程車司機告訴我,他們開三天計程車賺不到一千元,如今貧富懸殊、失業率高,雖然行政院揚言要將失業率降到百分之五以下,但這根本是不可能的事情,現在的失業率甚至還比之前呈倍數增加。現在大家都不敢出門,商業活動幾乎已經停止,再以國際貿易而言,許多國家擔心台灣疫情蔓延,紛紛採取迴避的態度,台灣可能會成為一座孤島,看到這些情況,身為國會議員的我們實在覺得非常汗顏,甚至無顏見江東父老。在此本席要提醒執政黨發揮智慧、運用人才及國家團結的力量,儘速撲滅SARS疫情。本席提出這些問題,乃是希望大家能共同做好防治疫情的工作,否則的話,不僅是國家的不幸,也是人民的不幸。雖然我們已經通過了SARS防治及紓困經費五百億,但遠水救不了近火,我們不知道這筆錢花下去之後,是不是能夠收到良好的效益? 如今國難當頭,中央與地方不要再爭了,政黨的惡鬥也應該停止,大家不要再各自為政了,關於口罩、防護衣等醫療資源應該要設法充分供應,最重要的是,政府應該加強宣導,讓民眾安心,否則今年一定會變成我們的國難年。 * 主席:現在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六時五十四分)主席、各位委員。謝謝鄭委員的寶貴意見,關於衛生署署長人選的問題,我會回去詳加考慮,在此同時,當然也會一併考量鄭委員的意見。 至於經濟方面的問題,首先非常感謝大家對於SARS防治及紓困經費五百億的支持,至於擴大公共建設的部分,也非常感謝王院長、江副院長及各位委員的支持,我們一定會全力以赴。 * 鄭委員余鎮:希望院長能夠加油! * 主席:現在請傅委員崐萁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傅委員崐萁","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 ``` * 傅委員崐萁:(十四時五十六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疫情發展到現在這種情況,行政院應該要進行某些部分的檢討。我們知道,中國大陸在去年年底就已經發生對SARS疫情隱匿不報的事實,香港在二月二十四日爆發SARS疫情,而WHO在三月十三日便已對全世界發出警訊,請問游院長,台灣第一個SARS案例是在什麼時候發生的? * 主席:現在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六時五十七分)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在三月十四日發現有SARS案例,當天我們就已經通知WHO了。 * 傅委員崐萁:請問衛生署及新聞局的宣導是什麼時候開始的? * 涂署長醒哲:我們在三月十三日就主動用發新聞稿和召開記者會的方式來告訴民眾,從三月十六日開始就一直都有記者會。 * 傅委員崐萁:根本就沒有這回事,本席在委員會質詢時,貴署副署長曾明確表示,你們是到三月二十五日才開始進行宣導,新聞局的情況也差不多,我們知道,WHO在三月十三日便已對全世界發出警訊,結果我們的新聞局及衛生署卻拖到三月二十五日才開始進行宣導,當時本席看到的是電視上有跑馬燈的警示,但我們不知道這究竟是電視台自己做的?還是由這兩個單位所下的指示? * 涂署長醒哲:這要看看是買廣告的那一種,還是透過各衛生局印傳單…… * 傅委員崐萁:透過各衛生局更是荒唐!如今署長已經請辭了,但本席認為請辭並不能解決問題,涂署長曾經因台灣是三零的情況而沾沾自喜,結果現在疫情卻擴散成這個樣子,而你們的宣導又是如此牛步化,新聞局甚至還在作置入性行銷,對於阿扁的傳真能夠花這麼多錢,但為什麼對於全國老百姓的宣導,中央部會的官員會如此麻木?有這樣的部會首長,其實本席蠻同情院長的,記得在三月七日政黨總質詢時,本席就已經很明確的告訴游院長,涂署長並不適任,當時你卻回答本席說他非常適任,結果今天的情況演變成這樣!如果防疫宣導能夠把握三月十三日的第一時間,相信今天的情況不會是這樣,請問院長,感染SARS之後的發病蘊釀期是多久? * 游院長錫堃:應該是三到七天。 * 傅委員崐萁:假使我們在三月十三日收到WHO的全球性警告後,就開始防疫,今天的疫情也不會傳到南部,甚至東部去。因為第一個發現的病例是在台北都會區,如果能及時的做好防疫宣導及相關防護措施,在三到七天的醞釀期後,就不會一而再、再而三,不斷的傳染、再傳染。 * 涂署長醒哲:所謂一而再、再而三的傳染,其實都是新的個案進來。一開始只有兩個小集團,其他每一個都是個案從外國回來的,所以並不是三到七天不傳給別人就沒事,他們的確是沒有傳給人家。 * 傅委員崐萁:難怪署長要去職,誰不知道是不同的人不斷在傳染,這就是因為你們沒有做防疫措施,這麼簡單的道理,你到現在都還不懂。 * 涂署長醒哲:由十四日開始,我們就天天與世界衛生組織同步,因為它是一直在動態變化的。 * 傅委員崐萁:本黨的高明見委員在三月二十八日就提議機場要量耳溫,而機場是何時開始量耳溫的?是四月十二日,所以你不要再爭辯,今天我們是以非常平和的心情來面對此一災情的。請問院長,中央處理此事的緊急應變小組是何時開始成立的? * 游院長錫堃:三月二十八日。 * 傅委員崐萁:當時前署長李明亮還沒有投入,對不對? * 游院長錫堃:是的。 * 傅委員崐萁:為何陳總統及游院長都提到三月二十八日就成立了,但我們卻沒有看到具體成果?同時,疫情不斷的更嚴重,我們也沒有看到具體措施。李前署長是五月才出現的,而現在又有所謂行政院SARS應變委員會,這是何時成立的? * 游院長錫堃:是四月二十八日成立的,因為四月二十四日和平封院。 * 傅委員崐萁:你們的單一窗口在哪裡,大家一直都不清楚,所以二十七位大學校長才聯名要求一定要有一個明確的中央危機處理中心,並請你們不要隱瞞事實。此外,有關的標準作業程序(SOP),當時也看不到。 * 游院長錫堃:事實上那些在之前就出來了。特刊是在五月六日出的,而校長們是在五月八日聯名的。 * 傅委員崐萁:無論是三月二十八日也好,四月二十五日也好,但是到了五月還有這麼多位校長聯名向你陳情,表示大家對這個單位並沒有清楚的輪廓。當時本席在質詢衛生署時,曾問到對於都會區、感染區以外的偏遠地區,防疫措施的宣導做到何種程度;他們回答說有貼SARS很危險的海報,當時他們還不斷強調SARS比匪諜少。他們就是花國家公帑做這樣的宣導廣告,根本也沒有人看得懂,這就叫做「不教而殺之」。現在醫療體系中,站在第一線對抗SARS的醫護人員,他們的防護衣與口罩是由行政院提供?由相關抗疫委員會提供?還是自購? * 游院長錫堃:行政院衛生署有統一購買,分發給醫院。 * 傅委員崐萁:他們要不要出錢買? * 涂署長醒哲:要。 * 傅委員崐萁:他們在第一線防疫,卻還要醫院出錢購買那些醫護人員為了抵抗SARS所需的配備。 * 涂署長醒哲:耗材本來就是各醫院經由通路購買的。 * 游院長錫堃:這事實上是算在健保內的。 * 涂署長醒哲:這樣才不會大家都獅子大開口,要求非常多。 * 傅委員崐萁:今天已經全國上下一心,大家都在配合,本席今天也是和顏悅色的在和院長探討問題,我們不分政黨、不分族群,希望馬上消滅SARS,並希望儘快通過五百億元特別預算作為防治SARS的基金;甚至未來如果超過五百億元的部分,我們也願意配合。而且這五百億元中,有四百三十億元是對公共債務法舉債上限的突破,我們也願意配合,我們是希望能趕快真正的解決問題。游院長今天一整天的備詢也很辛苦,但民眾期待的是SARS何時才能解決,何時才能趨緩、穩定下來,因為現在南部也開始有疫情,我們非常擔心。關於民眾要用的口罩,你們到了五月四日才開始查緝業者囤積的責任;你們在三月二十八日就成立應變中心,五月四日才想到大家為什麼找不到口罩。本席現在並不是在追究游院長過去的責任,只是希望透過這樣的檢討,能再一次的提醒你。 * 游院長錫堃:公平會經常都在查,並不是五月四日才開始。 * 傅委員崐萁:公平會是對所有行業在查,並不是針對現在急需口罩的問題在查。在政黨輪替之前的國民黨時代,買不到米酒,但到了民進黨時代,還是買不到米酒;買不到米酒是很嚴重的民生問題,但米酒不吃沒有關係,而買不到口罩是何等嚴重的問題?百姓面對SARS的侵襲,你們連基本防禦的東西都沒有給他們,他們出錢也買不到。院長是不是能規劃一下,在這五百億元中,透過全國性網絡的行政體系,讓口罩能普及到包括偏遠地區的每一個家庭?還有藥用酒精也是如此。 * 游院長錫堃:關於口罩,我們還是希望需要用的人才用,都是在戶外的時候,其實不需要用口罩,因為只有在近距離、密閉空間或有一群人接觸時,才需要用口罩,我們還是要宣導正確觀念。 * 傅委員崐萁:我們都很清楚,這是在密閉空間,透過飛沫傳染,或是在把手、開關等有病菌殘留的地方傳染的。現在台北市搭捷運要戴口罩、搭飛機要戴口罩、搭火車與公車也要戴口罩,甚至一些集會、電影院等場所,也要帶口罩;既然我們有這樣的規定,但是民眾買不到口罩,怎麼辦? * 游院長錫堃:對於醫護人員,我們一定要買足夠的口罩給他們;而社會大眾因為有的需要,有的不需要,所以應該充分供應,讓市場不虞匱乏,大家都買得到,就沒有問題,價格也會降下來。剛開始時,N95口罩是免費配給醫院的,他們就認為多多益善,即使有庫存,也說不夠用;疾病管制局認為醫院為何要這麼多,後來就是代買,先掛帳,以後再在健保中算。 * 傅委員崐萁:謝謝院長,關於這樣一種恐怖的疾病,我們希望不要給台灣人民一些錯誤的訊息,有人認為這只是一種感冒,只要吃吃感冒藥就會好了,事實上,這是一種世紀的黑死病,並不是吃吃感冒藥退燒就好了,完全不是這樣一回事。最後,本席想請教院長一個問題,涂署長已經去職了,本席相信應該是由陳建仁先生接任,在目前必須全力抗疫的情況下,如果你們都沒有人可用的話,就要趕快向社會徵才。請問涂署長,疾病管制局的陳再晉局長是不是在五月五日就已經提出辭呈了? * 涂署長醒哲:他曾多次表達這樣的意願。 * 傅委員崐萁:院長,不適任的署長和可以做事的局長都要走了,我們非常希望你能夠在最短的時間之內將你的團隊整合好,我們大家一起來對抗SARS,讓SARS早一點離開台灣,不管是任何政黨、不論朝野,全國上下一心,我們絕對會全力支持游院長,也希望你們能夠成功,謝謝。 * 游院長錫堃:謝謝傅委員的鼓勵。 * 主席:請葉委員宜津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葉委員宜津","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劉主計長三錡","蔡次長堆"]} ``` * 葉委員宜津:(十七時十一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雖然局長的請辭並不是由院長來決定,但是在這個敏感的時刻,疾病管制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所以本席還是要問,疾病管制局的陳再晉局長是不是已經請辭?如果涂署長確定去職,疾病管制局的局長是不是也會同時換人?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七時十二分)主席、各位委員。由於局長的人事權還是屬於署長,所以這個部分應該要請署長說明。 * 葉委員宜津:院長的意思是要由新的署長決定嗎? * 游院長錫堃:因為現在涂署長的辭職書還沒有批,所以並沒有確定他一定會離開。 * 葉委員宜津:如果有新的署長上任,那疾病管制局局長的人事權就會交給新的署長,那如果是涂署長繼續留任,涂署長會挽留陳再晉局長嗎? * 涂署長醒哲:陳局長非常用心,但是由於心力交瘁,所以已經請辭多次,如果我去職的話,就由新的署長來考量要挽留他或是換新的人。 * 葉委員宜津:你這樣說等於沒有答復本席的問題。 * 涂署長醒哲:我不能說是不是要讓他繼續留下來,但是我可以接受他的辭呈,至於新的署長要不要再繼續用他,就由新的署長來決定。 * 葉委員宜津:本席瞭解了,如果是你繼續留任,你會批准他的辭呈,如果有新的署長,就由新的署長行使裁量權。署長剛剛表示,陳再晉局長覺得非常辛苦,而且心力交瘁,本席相信這段時間以來,我們的行政團隊有很多人都覺得自己已經盡力了,非常辛苦,而且也心力交瘁,但是疫情還是不斷擴張。院長,你還記得本席和郭正亮委員在四月四日曾經質詢過這個問題嗎?當時我們報給WHO的數字是十五個案例,而且是零死亡。但是SARS的傳染力非常恐怖,我們認為中國大陸是一個不可靠的國家,不論是他們官方或地方首長關於疫情和相關措施的種種說法,我們都抱持懷疑的態度,所以我們請院長趕快去要求行政團隊要開始量耳溫,或是暫停進出疫區,我們並不是事後諸葛,這些詢答內容都有列入公報紀錄。經過短短一個月的時間,到昨天為止,報給WHO的案例是二六四個,如果不包括今天死亡的林永祥醫師,死亡人數是三十個,請問院長,你有沒有後悔當初沒有照我們的建議去做? * 游院長錫堃:在第一階段,雖然有境外移入,但是基本上我們對境外移入部分的掌控都算好,不過因為後來發生院內集體感染…… * 葉委員宜津:院長,你當天在答復時表示,不僅境外移入的部分已經做好準備了,像醫院、社區、家庭也都做好準備了,結果今天是什麼樣的狀況呢?我們不是只有遺憾或心力交瘁而已,請問你有感到後悔嗎?本席再請問院長一個問題,現在很多國外媒體都在批評我們,我們都是同樣的黨籍,我們是同一個團隊,本席和你的心情是一樣的,不論成敗,我們都有一樣的感受,如果行政團隊成功,我們執政黨團就覺得光榮,行政團隊失敗了,我們一樣覺得是自己的失敗。我們提出這樣的建議,你沒有接受,現在人家批評我們,我們就必須進行檢討,像國外的洛杉磯時報、華盛頓郵報和紐約時報都報導我們的行政團隊是官僚體系,你對這樣的看法感覺如何? * 游院長錫堃:官僚體系是一個公務體系的通稱,所以不管任何國家都有官僚體系,現在應該是講官僚體系是有活力或比較僵化、比較有效率或比較沒有效率,所以從政治學來看,官僚體系是一種通稱、一種定義。 * 葉委員宜津:院長,你認為他們這樣說我們是一種好的說法嗎? * 游院長錫堃:任何國家的官僚體系應該都有好的一面和不好的一面。 * 葉委員宜津:你看過這三篇報導嗎?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看過。 * 葉委員宜津:本席建議你去看一看,這三篇報導都認為我們是不好的,就是因為我們的官僚體系顧忌太多,所以沒有辦法徹底執行防疫措施,才會演變成今天這樣的局面,你認為如何? * 游院長錫堃:不管是不同黨派或各界的批評,行政院都願意接受,我們也不會逃避責任,該檢討的還是要檢討。不過事實上官僚體系並不是一兩句話或是碰到SARS就可以馬上進行調整的。 * 葉委員宜津:院長,根據傳染病防治條例和SARS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其實你們還是有很多可以非常powerful的地方,譬如說,你們可以早一點開始量耳溫。涂署長一剛開始也認為我們應該要暫緩讓台商回國,我們不是不照顧他們,但是當初他們要去大陸做生意的時候根本就沒有經過我們政府的同意,他們不能在那邊疫情很嚴重的時候就將病原帶回來,這樣後果是要由我們承擔的,本席知道他們還有我們的國籍,他們要回來也可以,但是回來之後就必須要澈底執行隔離。 * 游院長錫堃:站在行政院的立場,我們必須做整體的考量,應該要考慮成本效益,我不認為四月二十日以前的境外管制措施有問題,和平醫院爆發院內感染之後,我們所以會對境外管制比較嚴格,因為我們不能兩面作戰,為了將院內感染控制好,因此才對境外管制更為嚴格。 * 葉委員宜津:為何你們在和平封院時還不敢要求市政府,而只是建議?對於失職人員,你們為何也要等到媒體報導後才敢動手,甚至到現在為止,我們還沒有看到你們真正動手? * 游院長錫堃:委員是指向誰動手? * 葉委員宜津:本席是指失職官員,例如和平醫院的事件早就該給人民一個交代。 * 游院長錫堃:此事權責不在我,負有權責的機關會去處理。 * 葉委員宜津:和平醫院固然是市立醫院,可是受到影響的不止是台北市,為何中央不能動手呢? * 游院長錫堃:法律有法律的權責,行政院長不能像獨裁者一樣凡事一把抓。我們依法行政,分層負責,分工合作。所謂分工合作就是分成很多部會、很多縣市,分層負責就是各有所司。 * 葉委員宜津:但是此事的影響是全國性的,而非僅限於台北市。 * 游院長錫堃:該負責任的一定逃不掉,現在大家也都知道責任在哪裡,該負責的人還是要依法負起責任。 * 葉委員宜津:本席認為太慢了,對其他醫院會造成不良示範。另外,關於SARS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部分,原本編列兩百五十億元,後來在野黨要求增加為五百億元,行政院樂觀其成,於是最後編列五百億元。兩者之間差了一倍,請問為何有如此大的差異?本席認為我們還是要看緊人民的荷包,把錢花在刀口上。而預算一增為五百億元,台北市馬上表示他們需要一百多億,請問行政院是否因為台北市要求一百多億,所以把預算編列為五百億? * 劉主計長三錡:五百億元是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台北市提出約一百多億元的項目也是分別向相關部會申請的。 * 葉委員宜津:中央應視地方的真正需要來分配這五百億元,不是地方報多少,中央就編多少,主導權應掌控在中央手裡。 * 游院長錫堃:補助有補助的制度,動支預算也有動支預算的程序,絕對不會亂來。 * 葉委員宜津:方才主計長表示,這些預算是各部會編列的,台北市是向各部會申請。本席發現交通部編列了三十二億元,用於補助陸路運輸業、海運業及航空業者購置防疫用品,辦理外籍旅客與機組員隔離措施。相較之下,衛生署為了防疫設備補助、設施補償及支援醫療機構卻只編列了二十二億,請問交通部會比衛生署需要更多補助、更多防疫措施、更多防疫設備嗎?為何交通部的預算比衛生署還多十億? * 游院長錫堃:交通部的部分主要用於紓困,例如補助國道客運、計程車、貨車、遊覽車或鐵路、海運…… * 葉委員宜津:本席不管交通部補助哪些行業,反正都是補助其防疫設備及隔離措施,難道交通部會比衛生署更需要這方面的補助嗎? * 蔡次長堆:誠如委員所指教的,我們是補助陸、海、空運業者購置耳溫槍、口罩等設備。 * 葉委員宜津:你們的補助會比衛生署還重要、還多嗎? * 蔡次長堆:我們絕對是據實以報,不會有浮濫現象。 * 葉委員宜津:院長若以常識來考慮,現在有關補助防疫設備的經費,是衛生署需要的多還是交通部需要的多?本席希望你們好好檢討。 * 游院長錫堃:我們可以檢討,不過航空業進出人數相當多,所以需要非常多經費。 * 葉委員宜津:航空業頂多是發個口罩、量個耳溫。 * 游院長錫堃:這些經費還用於隔離措施。 * 葉委員宜津:隔離措施是衛生署還是交通部在負責? * 游院長錫堃:包括旅客、機組員、外籍人士…… * 葉委員宜津:本席不相信,本席還是認為交通部有浮編之嫌。另外,目前政府對照顧SARS病患的醫生一天發給一萬元,護士發給三千元,可是護士和醫生同樣辛苦,雖然輪班八小時,但是卻要為病人翻身、洗滌排洩物、更衣、餵食,八小時內不停地工作。醫生雖然工作二十四小時,可是並非一直近距離地接近病人。如果這是危險津貼,本席認為醫生和護士面臨的危險程度是一樣的,不知署長有何看法? * 涂署長醒哲:醫師是採主治醫師制度,一人一位主治醫師,醫師工作時間為二十四小時。 * 葉委員宜津:可是醫生在這二十四小時當中並非都是近距離地接觸病人。 * 涂署長醒哲:其次,我們為鼓勵醫生加入,所以有一點朝市場價值方向思考,希望提供足夠的誘因。 * 葉委員宜津:但是護士的危險度絕對不會輸給醫生。 * 涂署長醒哲:插管等工作還是由醫生負責。 * 葉委員宜津:可是這筆經費的名義是危險津貼,從危險度來看,醫生和護士不是一樣的嗎? * 涂署長醒哲:一般來說,比較危險的工作如插管,一定要由醫生來處理。 * 葉委員宜津:難道醫生的危險程度是護士的三倍?本席希望院長能為廣大的護理人員多加思考。 * 主席:請吳委員成典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吳委員成典","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 ``` * 吳委員成典:(十七時二十八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金門縣議會於前天作成決議,考慮將金門島淨空十天。因為金門有一SARS病患無法後送來台,在金門等了八天,最後還是去世了。金門老百姓非常惶恐,因此打算把小三通停止一個月,從台灣回金門的鄉親須隔離十天。請問院長知道此事嗎?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七時二十九分)主席、各位委員。我知道此事。 * 吳委員成典:你對於金門形同關島的措施有何看法? * 游院長錫堃:我不知道縣議會的決議是怎麼寫的,請問是用「關島」的字眼嗎? * 吳委員成典:是因為有人這樣提,這可能有其階段性。 * 游院長錫堃:如果我表示贊成,媒體明天就會報導行政院長表示金門要關島。 * 吳委員成典:你對縣議會及縣長宣布進行階段性的阻隔有何看法? * 游院長錫堃:因為要防治SARS疫情,在行政上進行適當的措施,行政院都會支持。 * 吳委員成典:謝謝院長,衛生署署長四月四日到金門,本席也與他一起吃飯,他非常慎重地告訴本席,只要金門對SARS的防疫工作有需要,人力物力隨時無限制提供,這可是四月四日在金門所說的。後來縣政府衛生局就提出一些需求,其中包括N95的口罩一萬個、防護衣五百套,手術帽五千個、護目鏡五千個、鞋套五百個、體溫計三千個,這是金門縣政府衛生局當時的要求。結果到現在為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只提供N95口罩一百個,一般口罩兩千個。國民健康局提供N95口罩一千個,還打電話告訴我們:帳單要寄到那裡?本席就建議他們,把帳單寄給行政院長游錫堃。游院長覺得本席表示把帳單寄給你可不可以?還好陸委會看不過去,於是陸委會提供給我們一般性口罩兩千五百個。院長及各位部長都在此,金門這樣一個島,到現在為止只提供了五千個左右的口罩,其他如防護衣、護目鏡、體溫計及鞋套等幾乎都不在清單上。 有位三重的鄉親回到金門,金門的醫療系統怎麼可能治療SARS的病患?這位三重鄉親到金門之後,送到疾病管制局進行兩次檢驗,結果都是呈陰性反應,到現在她已經過世了,請問署長,金門這位從三重回去的四十二歲陳女士是否為SARS病患? * 涂署長醒哲:這方面要由專家群,從症狀及實驗室的結果診斷,如果兩次都呈現陰性反應,其感染的機會當然降低很多,但是還要看臨床的結果,若是在臨床上看來很像,專家學者還是會把她當成是SARS病患。 * 吳委員成典:請院長要還給她一個公道,因為金門的醫療資源實在非常有限,甚而是非常不足,署長到過金門,所以也了解,不但沒有醫生,居民也沒有相關知識,如何要求一個縣立醫院去對抗這麼頑強的病毒攻擊?結果你們是束手無策,連本席打電話給衛生署要求五千個口罩,卻只答應一天給兩百個,結果也只給了一天,最後就不見了。金門縣長打電話給本席,表示口罩只來了一天就沒有了。是否因為鞭長莫及,所以金門人的命不值錢,我們是與台灣人民繳一樣多的健保費。明明知道這個地方的醫療比較缺乏,結果後送也回不了台灣,SOS表示民航法規定不能運送傳染病的病患,直升機則表示沒有負壓隔離艙,所以不能運送,結果她在金門等死,最後等了一個多禮拜死掉了。請問院長,這有沒有牽涉到國家賠償的問題? * 游院長錫堃:國家賠償要看政府或公務員有沒有過失。 * 吳委員成典:這就是過失,怎會沒有過失? * 游院長錫堃:這方面的認定應該要由該機關的委員會決定。 * 吳委員成典:院長有沒有聽清楚本席剛才講的? * 游院長錫堃:不能由我來認定。 * 吳委員成典:她是從三重回金門,因為她的爸爸過世,所以她回金門奔喪,到金門後發現發高燒,把金門不論是私人或公家的四、五家大小醫院全都看遍了,結果她掛掉了,這樣政府沒有過失嗎?因為也不能送回台灣。本來有一天早上答應本席,宜蘭有一個病床可以用,到下午又說該病床被別人用了,所以她沒有辦法回來。金門人哭喊無助,苦苦哀求也沒有用,金門人真是非常悲哀。此事不但該要求國家賠償,本席還要請教院長,今天早上院長答復其他委員時提到,因為SARS病患過世,可以領到約一千萬元的補助,金門這名SARS病患是否適合領取此一補助? * 涂署長醒哲:這是醫護人員照顧病患…… * 吳委員成典:金門這名病患如何? * 游院長錫堃:這是給照顧病患者。 * 吳委員成典:金門這名因SARS死掉的病患有沒有賠償,能有多少撫卹? * 涂署長醒哲:這要看她是照顧病患或是她本身是SARS病患,如果本身是SARS病患就只是一般病人。 * 吳委員成典:她之所以死亡是因為金門的醫療設備不足,後送的設備不夠,因此是政府疏於照顧。 * 涂署長醒哲:即使在台北市或台大醫院,想要送到外面去,有時候的確是因為床還沒有空出來,所以後來運用松山醫院,就可以先把一些病患移送過去。 * 吳委員成典:不要說是松山,連台北都完全沒有病床,結果答應本席在宜蘭有,但是宜蘭早上有,下午也就沒有了。在下午病床就被別人使用,大家都不想要她,報上都很清楚報導她成為人球。發生這樣的事,難道政府沒有疏失嗎?不應該給予撫卹或賠償嗎? 院長,陳水扁總統在三月十八日民進黨的中常會中特別指示,要對金門及馬祖等醫療比較缺乏的地方給予大大補助,院長當時是否在場? * 游院長錫堃:委員是指哪一天? * 吳委員成典:三月十八日民進黨中常會,陳水扁總統特別指示,對金門馬祖的醫療在這部分要特別加強,結果現在你連這件事都忘了。 * 游院長錫堃:因為三月十八日當天為總質詢,所以我不一定有去參加中常會。 * 吳委員成典:這種情況下,金門長久來醫療不足,政府也不重視,金門的健保費可否不繳而留在金門自己用?我們每年繳了五億多的健保費,但是我們卻沒有得到相對的醫療照顧,拒繳健保費是民進黨金門候選人的政見之一,所以本席要提醒院長,不要讓金門人走到最後出此下策,這種情況可是萬般無奈,相當可悲。 院長,金門相當受到漠視,現在唯一賴以維生的就是金門高梁酒,每年還可以賺一些錢,院長覺得金門高梁酒的稅應否留在金門使用?金門沒有錢,大家也不管我們,出人命也沒有人理我們,金門高梁酒的稅留在金門供醫療專用,院長覺得是否適合,應不應該,對不對? * 游院長錫堃:有關稅的部分,如果每個縣市都把稅留給自己用,台北市若是留給自己用…… * 吳委員成典:院長,這就是金門人的悲哀,所以我們要繳稅,但補助都沒有來,兩百個口罩只來一天就沒有了,這是什麼政府?當兩岸「霧煞煞」的時候,我們等於是汪洋中的一條船,哭喊、吶喊著:中華民國你在那裡?沒有人給我們資助。院長在報告中特別提到,表示疾病不可怕。SARS怎麼不可怕?我們怕死了,怕得不得了,為何你不怕?政府有沒有給老百姓不怕的理由? * 涂署長醒哲:從整體醫療資源來說,對金門地區的補助相對是比較高而非比較低。 * 吳委員成典:胡說八道,怎會相對比較高,署長是如何計算的? * 涂署長醒哲:我會再給吳委員相關數字。 * 吳委員成典:本席要請教院長,院長在報告中提到一群雁子要南飛,有一隻雁子在中間指揮,如果它累了就換另一隻。請問防疫大隊中央的雁子是誰?就是院長早上報告有一群雁子南飛時,中央有主要的雁子為指揮系統,就防SARS疫情而言,中間的那隻雁子是誰? * 游院長錫堃:這要看就什麼層次來說,如果是指全國,當然就是行政院院長。 * 吳委員成典:雁子只有一個隊伍,不可能白天是一個團隊,晚上是另一個團隊,雁子的指揮者只有一個,不可能有好幾個。今天的問題就出在這裡,即權責不清楚。 * 游院長錫堃:雁子是可以輪值的,委員知道意思嗎? * 吳委員成典:現在防疫視同作戰,但是作戰的指揮官是誰? * 游院長錫堃:如果吳委員提到中央好像都沒有照顧金門…… * 吳委員成典:本席沒有說沒有照顧,但卻非常不足。請問紓困與防治的比例大概是多少? * 游院長錫堃:約為六比四。 * 吳委員成典:六在防治,四在紓困嗎? * 游院長錫堃:是的。 * 吳委員成典:或是相反,請院長再講一遍。 * 游院長錫堃:六在防治、四在紓困。 * 吳委員成典:你覺得這樣的比例適合,資源分配合理嗎? * 游院長錫堃:應該是合理的。 * 吳委員成典:院長,現在是救急而非救窮,因為現在有兩個unknown,即兩個未知數。因為疫情會發展到什麼程度,我們也沒有把握,若想要紓困,也不知道這個困境有多大。說是紓困三個月,說不定要達到三年。所以現在要以已知的五百億數字,去解決兩個unknown的狀況,這是很危險的。院長,如果這五百億元花下去還是沒有效,我們該怎麼辦? * 游院長錫堃:我們會全力以赴。 * 吳委員成典:方才院長也對葉委員宜津表示要全力以赴,從過去到現在,你都表示要全力以赴,可是事實上並沒有發揮有用的功效,因此,你們應該推出一個有用的團隊,將這次的疫情視同作戰,畢竟戰爭打輸了,就算有一百個理由也沒有用。 再者,今天署長有表示要辭職,有人表示不捨,同時認為有人該辭而不辭,然本席有以下幾點事實,認為這樣的署長不應該再留任了:一、停止健保雙漲的主決議是立法院做出來的,但署長拒不執行,目無法紀。二、在防疫關鍵時刻,赴美未歸,像方才有委員問到十三日的時候,署長在哪裡,事實上,署長當時還在美國。三、署長在任內對離島政策搖擺不定,出爾反爾,不支持澎湖的醫藥分業,連澎湖人都要署長下台。四、署長在三月二十九日登報,表示台灣SARS病例數遠少於匪諜數,意識型態治國。五、疾病管制局陳局長請教高明見等醫師,但署長表示不以為然,有黨派仇恨。六、防疫如同作戰,台大、馬階、長庚都淪陷了,而且病人現在求診無門,請問指揮官要不要為此下台?七、防疫方面漫無章法,從口罩事件來看,行政無能,執政荒腔走板。比方說,署長曾說只要不傳染給別人就沒事了,但問題是我們並不知道人家會不會傳染給我們,也不知道我們會不會傳染給別人。八、署長曾到金門誇下海口要無限制供應金門設備,可是到現在金門人民苦苦哀求,我們還是沒有足夠的防疫設備。九、行政院衛生署心目中根本沒有金馬,在山地離島SARS防治會議報告中,曾有提出十幾點建議,其中談到所謂離島指的是澎湖、綠島及蘭嶼,但卻隻字未提金門馬祖,這樣的署長怎堪稱擁有全國的格局呢?所以本席勸院長不要猶豫、不要考慮了,再猶豫下去,SARS會把我們逼得無路可逃。 此外,有人說你們想把病人送到烏坵,本席以為,台聯如果真的有心保衛國家,就應該到烏坵去執政,因為那裡離共匪最近,關於這部分,也請院長與他們接洽一下。 再者,就算醫生、護士防護措施做得好,但有些最後還是得病了,本席以為,這可能是因為頭髮的保護不夠,在此提醒相關人員。另外,關於我們在美國採購的設備,一位美國醫生曾e-mail 給本席,也提供一些意見給本席,關於這些資料,本席稍後會給院長一份copy,請教院長及署長,今天疫情的狀況如何? * 涂署長醒哲:今天相關數字方面…… * 吳委員成典:今天很多部會首長都在這裡,本席很擔心要是疫情擴大該怎麼辦,反正大家在這裡攻防一下,五百億元的預算就通過了,可是大家還是一樣的官僚,沒有所謂新的觀念,老實說,我們若沒有新的觀念,這五百億元十五個單位分配下去,而SARS疫情還是沒有獲得解決,請問我們是要再花五百億元嗎?總之,請你們深思,有無官僚並不重要,但要有效率、要發揮功效,從觀念上、作法上去改變,而不是找了十五個單位來花這五百億元,本席從資料發現,像教育部、文建會、退輔會等都把這些錢用來消毒,請問你們不能統一消毒嗎?總之,效率問題還請院長三思。謝謝。 * 主席:請徐委員少萍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徐委員少萍","主席","劉主計長三錡","游院長錫堃","根據今天中國時報報載"]} ``` * 徐委員少萍:(十七時四十五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辛苦了,但身為在野黨,我們還是有一些意見希望提出來檢討一下,首先,關於SARS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編列的基礎是什麼?本席並沒有看到預算的細目,老實說,這樣的方式非常粗糙,此外,預算估計的日期是到那一天?疫情何時才能獲得控制?還有這筆錢花下去後,會對經濟、產業造成什麼樣的影響,而且會持續多久? * 主席:請主計處劉主計長答復。 * 劉主計長三錡:(十七時四十六分)主席、各位委員。依照特別條例的規定,其有效期間是到明年年底,就是到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而開始的日期則是疫情發生那一天開始計算。 * 徐委員少萍:陳總統不是說五十天後疫情就可以獲得控制? * 劉主計長三錡:這是一個目標,但整個疫情發展確切的狀況,相信沒有人敢說一定是如何,畢竟這種事情是很難預料的,還有防治的工作,到底要做到什麼程度,也是很難預料的,另外,關於補貼的部分,都有相關辦法在規定,比方說汽燃費補貼一半或是一年。 * 徐委員少萍:請教院長,這五百億元中,紓困的預算是多少? * 游院長錫堃:差不多有二百億元。 * 徐委員少萍:所以這部分預算就佔了總額的四成。 * 游院長錫堃:是的。 * 徐委員少萍:院長認為防治重要還是紓困重要? * 游院長錫堃:兩者都重要,但當務之急應該是在防治上。 * 徐委員少萍:紓困佔了四成是不是偏高了? * 游院長錫堃:如果防治做的好,紓困做不好,則對產業還是會有影響。 * 徐委員少萍:可是現在防治更為重要,的確,紓困也很重要,但比例上是偏高一些,因為企業經營風險若由政府承擔,則人民在股市的損失以及人民失業問題等風險,難道也是由政府來承擔嗎?本席認為,防治比紓困重要的多,再怎麼樣比例也不應是四比六,應該是三比七,院長的看法為何? * 游院長錫堃:委員說的很有道理,企業要自負盈虧,但像航空公司、旅遊業等若因此倒閉…… * 徐委員少萍:本席不是反對編列預算,而是認為比例應該是三比七。 * 游院長錫堃:其中有九十億元是用到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上,這是可以對中小企業來做保證的。 * 徐委員少萍:所以院長認為四比六這樣的比例是很合理的? * 游院長錫堃:是的。 * 劉主計長三錡:因為其中真正用來紓困補貼的部分大概有一百多億元,剩下還有九十多億元是用在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上,換言之,這筆錢不是直接交給業者,而是透過保證的機制而讓業者得到貸款上的充分保證。 * 徐委員少萍:可是五百億元到底夠不夠?看著疫情擴大,真的讓人很擔心,可是你們紓困竟然還分四成來進行,老實說,剩下的錢實在不多,雖然我們很希望如同陳總統所說的,疫情五十天就可以結束。 * 游院長錫堃:我們是希望在六月底之前…… * 徐委員少萍:我們都這樣期盼。其次,方才有多位委員同仁表示涂署長應下台以示負責,同時也有委員同仁認為涂署長真的應該下台,而且涂署長也自認為督導不周,長庚、台大醫護人員的死亡,以及口罩、防護設備器材調度不力造成社會不安,涂署長確實應負起政務官的責任,雖然本席對涂署長非常尊敬,但涂署長說話經常未經深思就脫口而出,身為政務官應為自己所說的話負責,例如涂署長曾說匪諜比SARS多,還有日前批評本席說,在野黨不要離間中央和地方的感情,本席向來理性問政,但期待涂署長無論退休後要轉換至任何公、民營單位,說話都要先經過大腦思考,否則說話不當,將貽害政府整個團隊,所以涂署長應確實檢討。 其次,方才葉委員宜津也對護士人員的工作津貼表示關切,在這五百億元的特別預算中,衛生署就佔了兩百三十八億五千八百八十七萬七千元,比例將近一半,因此這筆預算多供衛生署所用。其實針對葉委員宜津所說的,在第一線醫生和護士是同等重要的,沒有護士協助,醫生也無法做事,因此津貼部分,醫生一班是一萬元;護士一班是三千元,是嗎? * 游院長錫堃:是的。一班是八小時。 * 徐委員少萍:一天採三班制輪調,則一班是八小時,而護士是最接近病患的,最容易感染的,雖然醫生也容易被感染,但是兩者間的津貼差距這麼大,都讓人為護士深感不平,所以本席認為若能取得其間的公平點,才能取得大家的信服。 再者,護士工作相當忙碌,若一天工作八小時太累了,所以本席建議一天工作四小時,讓護士能更有精神、減少疏忽,做好自己的防疫,提升抵抗力,特別是處於現在疫情如此嚴重,非常需要護士人來照顧病患的時刻,本席建議一天工作四小時,才不會像現在使得第一線的護理人員一個個倒下去,試問,當護理人員一個個倒下去,誰來照顧我們?你們是否想過這個問題?八小時是否太長了? * 游院長錫堃:當時訂定此一標準,我們係尊重醫療界的看法,既然徐委員有此意見,我們還是將此意見交與衛生署再作考量。 * 徐委員少萍:抗SARS如同作戰,大家都瞭解,既然你們要人員前往第一線作戰,就要提供裝備和子彈。 * 根據今天中國時報報載:一線防疫的物資奇缺,問題在調度。我在電台聽到一個說法,他說我們台灣人自主性強,和政府的配合度不像香港、新加坡那麼高,所以有時會發生沒有與政府配合的抗爭行為;也因此我們政府對於防疫工作更應該要小心的說明,因為的確會比香港、新加坡的政府來得辛苦。例如被隔離者還要跑到外面去,不像香港、新加坡被隔離者就乖乖待在家裡。這點雖然是老百姓應該要檢討的地方,但政府是否也應花更多的心血去宣導? * 游院長錫堃:其實我們在這方面也做得滿多的,但如果還不夠,我們會再繼續宣導。 * 徐委員少萍:談到口罩的問題,大家心裡都很痛。香港與新加坡都可以和供應商配合得很好。我們已經有他們的例子,為什麼不能早一點和供應商談好,還是慢吞吞的?這點令人感到很心痛!為什麼政府沒有那個警覺性?當然衛生署要負最大的責任。當初為什麼不會想要趕快訂購這些東西?而要第一線的醫護人員在沒有隔離衣和口罩的防護下,而害他們一個個病倒,真的是很令人感到心酸!香港和新加坡到現在還不斷和供應商密切配合,甚至在運輸及海關的報關方面,給予很大的通融;反觀我們就不是這樣,我們囤積了好多口罩在海關,要去領就要繳關稅,不去領就整個囤積在那裡。口罩在國外買很便宜,但要進口就要繳一五%的關稅,所以當然有些人不去領。其實我們早該以徵用的方式將所有的口罩買下來,然而你們卻到五月十三日才說要徵用,結果這幾天就通通被領光了。還有一點你們沒有宣導好,就是口罩是免關稅的,但是仍有很多人不知道,他們只要捐給政府機關就可以,而不能捐給醫療院所,因為他們有營業行為,所以無論是捐給衛生署、高雄市政府或台北市政府都可以,你們為什麼不將這個事情講清楚?如此捐獻者就會知道可以捐給政府,甚至可以指定多少的比例是要給和平醫院等等,而發揮其愛心。為什麼我們這些宣導都沒有在做?實在令人感到心痛! 其次是有關預算的問題,衛生署的防疫預警體系及醫療通報制度,在這次的五百億元裡編列了四十八億三千三百萬元,可是疾病管制局在九十二年度已經編了八億多元;而在加強全國傳染病防制計畫共有十二億元的預算,這筆預算是編在哪裡?本來我們每年就編有防疫業務預算,但是我們防疫的效果在哪裡? 另外衛生署也編了二十七億元做為SARS的教育宣傳經費,而新聞局也編了六千九百五十萬元,不但如此,恐怕連國防部或其他單位也有編列!各自編各自的宣傳費用,為什麼大家不可以合起來交給一個單位來做,好好地做宣傳呢?從預算的編製看來,真的是多頭馬車。單單一個宣傳費用,各部會就各編各的,行政院怎麼會這樣編預算呢?還有更離譜的事。在因應疫情未來的發展、辦理相關疫情的防治工作方面,在因應SARS疫情的五百億元中只編列了五十四億元,其計算基礎在哪裡?因為時間的關係,我只能談到這裡,但是講再多也只是徒增心痛而已,不過我還是要鼓勵院長為這場防疫的戰爭共同努力,謝謝! * 主席:請陳委員道明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陳委員道明","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 ``` * 陳委員道明:(十八時一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辛苦了!從早上備詢到現在,你累了,我也累了,所以我想講一點輕鬆的話題。蘇益仁先生特別到淘大社區調查,他發現引起SARS疫情真正的原兇不是冠狀病毒,而是 Metapneumo virus。其實台灣的醫學發達,比大陸還要好。當大陸還在說非典肺炎是由披衣菌引起的時候,台大的醫療研究團隊已經研究出是由冠狀病毒引起的。這次的virus應該稱為中國熱。事實上,這種中國熱沒有那麼嚴重,真正嚴重的疾病是AIDS、伊波拉出血熱,這些最可怕的病毒都是來自非洲。一九五九年,在剛果發現了AIDS病毒;一九七O年,在剛果、蘇丹發現了伊波拉出血熱病毒。這些病毒之所以最毒,是因為他們有百分之九十的死亡率。而中庸之道的中國熱、也就是SARS,根本沒有那麼嚴重,死亡率沒有那麼高,這可能與中庸之道有關係。根據英國BBC的報導,最近二十年來將會出現三、四十種以上的新興疾病。 SARS疫情造成兩岸人心惶惶,阿扁總統宣示要採取斷然、鐵腕的措施,雖然台灣是一個民主國家,但是大家要拋棄人情世故,所以院長馬上就斷然地提出五大措施,我也非常贊成。對岸中共的總理溫家寶呼籲大陸的人民不要僥倖、不能馬虎,要及時找到斷掉的源頭,並立即制定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而立法院朝野之間的緊張關係,也因為這次的SARS疫情而有所改變,朝野於五月二日第一次攜手合作,很快地通過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今天朝野立委都提到,防治的預算與紓困的預算究竟何者較為重要,事實上,兩者都很重要,但是我要強調,防治的預算比紓困的預算還要急。防治沒有做好,花再多的錢紓困,也沒有辦法解決疫情防治的問題,所以本席覺得防治預算比紓困預算還要急,不知院長認為如何?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八時五分)主席、各位委員。是的,以目前狀況而言,防治預算比紓困要急。 * 陳委員道明:因此這次美國、日本也都支持台灣加入WHO,這是很好的現象,朝野立委都覺得很重要。而對於台大醫院的醫療團隊,能迅速找出冠狀病毒,而且發明檢驗試劑,並找出病毒基因、準備製作疫苗,院長是否應給予嘉獎? * 游院長錫堃:台大醫院的醫療水準,事實上甚受國際肯定,這次發生院內感染事件,最主要是因為負荷過重所致,所以行政院對於台大醫院團隊的努力,還是非常肯定而且感謝。 * 陳委員道明:在這次疫情中,我國朝野上下全面戒備,基層人員、醫護人員及第一線醫護人員之中,已經有兩位醫師死亡,有一位牙醫則不列入計算,另有一位醫師正接受插管治療,我們也死了三位護士,而且還可能不止於此!對於這些基層第一線的醫護人員,是否請院長給他們一些信心喊話? * 游院長錫堃:好的。事實上本人已經講過幾次,全國醫護人員站在第一線表現出大無畏精神,他們是最前線的戰士,自己冒著生命的危險全力照顧SARS病患,他們的精神非常偉大,而他們的貢獻也非常大,行政院對此非常感謝。 * 陳委員道明:這次事件的資訊應統一由中央社發布,我們看到許多報紙上有很多令人恐慌而且不正確、不確實的資訊,恐慌的文字寫得太多了!我們應該多報導一些科學的、細緻的、統計的、正確的資訊,新聞局在這方面是否應該加強? * 游院長錫堃:我們會請新聞局再加強,事實上之前也做得相當多,但無論做了多少,在疫情未控制之前,大家會覺得不夠,所以我們會再加強。 * 陳委員道明:本席希望全國上下能因為SARS風暴而人人自危,人人拿出愛心、公德心來,我們大家全面來抗煞。而如何化危機為轉機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所以本席有以下幾個問題請教。 首先,為了預防台灣經濟上重大萎縮、外交的傷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損失,是否可以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款,建議院長馬上召開行政院會議,敦請總統發布緊急命令? * 游院長錫堃:緊急命令是在法律有所不足而事務急需處理的情況下,由總統頒布並於事後由立法院加以追認。 * 陳委員道明:本席瞭解。 * 游院長錫堃:事實上暫行條例已經通過,立法程序已經完備。 * 陳委員道明:五月一日聯合報上的標題寫著「緊急命令行政院不建議總統發布」,如今已經過了十五天了,疫情也沒有改善,反而急速上升,在一天之內增加了二十六個病例,創下單日最高紀錄,多達二十一例還查不到接觸感染源!難怪今天的世界論壇報說我們的醫護人員感染率是世界第一。請教署長,真是如此嗎? * 游院長錫堃:這個比例是比較高。 * 涂署長醒哲:是的。到目前為止,第二波病例主要都是院內感染,在目前社區型感染案例尚無明確事證的情況下,相對而言醫務人員在院內感染的比例最多。 * 陳委員道明:院長提到五大措施,我們就單講第一個「居家隔離」的強制措施,今天華盛頓郵報、紐約時報報導指出,台灣的隔離制度有待檢討,到底是不是這樣? * 游院長錫堃:隔離的部分是由內政部長負責,做得應該算是…… * 陳委員道明:內政部要做隔離,衛生署也要做隔離,但我們找不到口罩也沒有隔離衣,第一線人員一個一個淪陷,一個一個倒下來了,由此可知,隔離措施真的需要檢討。有人建議全國淨空十天,其實這是不應該的,因為我們的經濟已經那麼差了,再淨空下去我們的經濟會起不來,而緊急命令可以讓全國提高警覺,並讓居家隔離能夠落實。 其次,SARS分區分級的照護方案讓你我都不放心,七家醫學中心、三家專責醫院因為因應防疫已經無法有效控制疫情,在此關鍵時刻,應該做出正確的策略,本席認為只要徵召四家醫學中心即可,東、西、南、北各一家,採取統一篩檢、集中管理、集中治療、集中隔離,建立一個單向的後送制度,請問涂署長對此看法如何? * 涂署長醒哲:醫學中心的負壓病房要收入最嚴重的病人,若只有一家醫學中心可能不是很充足。每個醫學中心有很多各種病人,它還是有其他的正常功能,目前在台北市嚐試用松山、三總作為專屬醫院,先把疑似病患送到此處,若有非常嚴重的病人再送去醫學中心,這樣的方式可能比較實際。 * 陳委員道明:這樣太多了,七家醫學中心一個一個淪陷了,現在只剩下榮總、台中中國醫藥學院、高雄醫學院等,基此,應該一區找一個醫學中心即可,這部分你們可以考慮考慮。 再者,前線抗疫將士人力吃緊,請問目前院際之間醫護人力支援的調配機制係由誰負責? * 涂署長醒哲:目前是請全民健保局來負責。 * 陳委員道明:是由涂署長本人負責還是由委員會的召集人負責? * 涂署長醒哲:是由健保局張總經理負責這部分的人員調度。 * 陳委員道明:聯合晚報報導指出,全台可能病歷爆增二十六例,創下單日最高紀錄,其中多達二十一個案例還查不出接觸史。此外,中時晚報指出,台大的李源德教授憂心指出,全台可能還有三千個病歷,依台大的經驗,一個SARS病人平均要住院三十二天,國內若同時有八百位SARS患者該怎麼辦?至少需要兩百個醫生及一千八百個護士才足夠,由此可知,人力吃緊的問題十分嚴重。過去衛生署有流行病學專業人才訓練及養成計畫,這些流行病學專家到哪裡去了?我們花了那麼多錢來訓練他們,此次疫情他們扮演什麼角色? * 涂署長醒哲:以前有FETP的訓練班,這次都是由陳建仁教授把他們帶動出來,至於公共衛生學院所的老師,最近我們會以徵調的方式來動員。 * 陳委員道明:難怪二十七位大學校長看不下去,聯名建議政府儘速成立一個統一事權的SARS應變指揮中心,你認為有沒有此需要? * 游院長錫堃:我們本來就有成立了。 * 陳委員道明:今天中午本席看到電視報導,台北縣下大雨還在消毒,這樣消毒有效嗎?本席建議馬上停止台北縣的消毒,等天氣轉好再消毒。下大雨還消毒,這樣的消毒有效嗎?這部分有沒有人來監督? 此外,內政部、交通部編列那麼多預算,結果機場連紅外線體溫感溫器都沒有,一個月前我就看到越南有這種儀器,難怪越南在SARS防治方面做得很好,我們的機場卻沒這種儀器,用耳溫計量體溫必須接觸耳朵,很可能因碰觸耳朵而造成二次感染、交叉感染。 * 涂署長醒哲:我們有編這個預算,而且也向台電調用,所以目前有三台。 * 陳委員道明:那是工業用的,對人體有用嗎?最近從日本進口了一百台遠距測溫計,是不是可以立即購買?我一直強調,防治預算比紓困預算重要,基層醫護人員很可憐,他們每天必須幫居家隔離的病人量三次體溫,卻連護目鏡、隔離衣都沒有,口罩原本只有發給十個,最近才又發給二十五個,根本沒有N95口罩,所以有基層醫療人員打電話告訴我,他自己花了一千元購買了十個N95口罩。 * 涂署長醒哲:那些居家隔離者都是健康的人,應該自己量體溫,醫療人員只要打電話問他們是不是有量體溫就可以了。 * 陳委員道明:現在是全省都已淪陷,澎湖洗腎病人到高雄長庚醫療,結果澎湖有了病例,宜蘭有一個病例,花蓮有一個病例,台東有兩個病例,希望署長能多關心這個問題。 我另外還有幾個問題,我用書面交給院長。 * 主席:請林委員郁方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林委員郁方","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 ``` * 林委員郁方:(十八時十八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游院長和整個行政院團隊辛苦了。 本席先請教游院長一個問題,口罩買不到的問題應該由誰負責?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八時十九分)主席、各位委員。買不到口罩當然政府要負責。 * 林委員郁方:最需要負責的是誰? * 游院長錫堃:最需要負責的人是我,因為我是行政院團隊的領導人。 * 林委員郁方:三大醫院的院內感染應該由誰負責? * 游院長錫堃:政府應該負責提供協助,但是政府做得不夠好,所以我負責。 * 林委員郁方:稍早涂署長曾經說明過他要辭職的原因有二:第一、因為口罩不夠,所以社會各界頗多抱怨。第二、三大醫院發生院內感染,所以他覺得他應該負責。本席認為這種政務官的風骨不錯,這表示涂署長願意承擔所有的重任,雖然游院長很客氣的說,因為他是大家長所以應該由他負責。本席要提醒涂署長,不是你想負責就負得了責的,進一步的說,不是你一個人負責,其他人就不必負責了。這裡有一張行政院對抗SARS的人事組織表,組織表中分為防治及紓困兩大系統,總召集人是游院長,副召集人是林信義副院長及李明亮顧問,紓困及後勤的部分是由林副院長信義擔任總督導,物資管控組是由經濟部林部長義夫負責,按照這張組織表的編制,所有的口罩、手套及防護衣都是物資管控局負責的,這是物資管控組要負責。 涂署長的官不小,但是在這個組中是看不到您,在這兩大系統中,您是在右邊系統的旁邊,是小小的一根樹枝,您要負什麼責任?本席認為負責是很好,但負責不能過了頭。其中所有的後勤資源不夠,物資管控組,是由經濟部林部長負責;上面是林副院長信義,負責紓困與後勤資源,是不是如此? * 游院長錫堃:物資管控組,是由經濟部林部長負責;若衛生署提出需求,經濟部沒做好,是經濟部負責,現在問題在於衛生署提出的需求夠不夠。 * 林委員郁方:您現在是講涂署長,沒有提出需求;本席有另外不一樣的看法,因為,一個好長官,是每天都看報,做為物資管控組組長的林部長來講,本席對他沒有任何的偏見,看報就可知道後勤整個資源不夠了,是不應該等涂署長來報告,要主動找涂署長來問現在的物資是不是不夠,且報紙上都登買不到口罩,希望組長要怎麼樣支援?請問涂署長,林部長有沒有請教您?有沒有主動找您來問是不是要提供協助? * 涂署長醒哲:這部分因為所有的醫院,都是向外採購;所以,衛生署一開始在問時,沒有問的非常清楚,且每家醫院不見得有前瞻性的規劃。 * 林委員郁方:林部長是本席的老朋友,本席對他沒有成見;所以,林部長不必上台答復,本席不是叫大家都下台,您不用緊張。本席現在是要把整個的權責能夠釐清,以凸顯整個問題,在以後打仗時,比較有個完整而權責相符的團隊。游院長剛剛自己承認要負總責,本席是很溫和,不會今天就要求其下台,您看不出來嗎? 在第二張表中,有兩大系統可作戰,稱為防治作戰中心,總指揮是李明亮顧問,衛生署在旁邊,是醫療及疫情控制組,您還不是組長,組長是李明亮顧問兼任,涂署長要負什麼責呢?若大樹倒下來,小樹枝說是我沒有撐住的原因,署長雖然很大,但也沒那麼大吧!所以,本席認為您不應該當替罪羔羊,我如果是您,就會堅持好好做下去。 本席對李明亮顧問,只有很多的尊敬,是沒有任何的不敬,他是高風亮節的人,有非常濃厚的學者氣息,本席非常的喜歡他,在任何地方都不曾為難他,且只有讚美,沒有批評過他。本席對涂署長醒哲從來沒有任何的偏見,而是要釐清行政團隊整個的權責,來協助你們建構完整的作戰團隊。 按照這張表來看,李明亮顧問可以指揮很多的部門,其中所謂的醫療控制組以外,有國防資源組,及居家隔離有內政部余部長在其中,境外管制組是很會講話的蔡主任委員在其中,還有醫療及疫情控制組。事實上,從整個來看,是所有的部會都在其中。 本席請教游院長,您答復時不要閃避,我們小時候都是在田中做事的人,今天李明亮顧問有沒有權力直接致電國防部部長,表示中正萬華區疫情嚴重,請國防部長明天派遣化學兵到當地進行消毒? * 游院長錫堃:本人在委員會及院會中曾經宣示各部會必須支持,所以他若要這樣的支援是沒有問題的,而且他過去與各部會首長都是同事。 * 林委員郁方:請問憲法、法律或立法院哪一條特別條例授權他可以這麼做?請問他的權力從何而來? * 游院長錫堃:憲法沒有這種規定。 * 林委員郁方:李明亮現在是一個顧問,他是慈濟醫院的院長,假若他可以打電話給部長的話,請問本席身為國防委員會的委員,可不可以請湯部長派人到本席選區去指揮、消毒?本席要再次強調,本席對李明亮顧問並沒有任何不敬之處,因為他是總指揮又是指揮官,他應有這個權力,但本席要請問其權力之法源基礎在哪裡?請問是哪一項法令授權他可以直接指揮國防部部長? * 游院長錫堃:這還沒到憲法層次,在法律層面上,是大院通過的防治及紓困條例中規定之委員會,本人為該委員會之召集人,…… * 林委員郁方:這其中並無排除條款之規定,特別條例裡,並未將所有任官條例都拋置一旁;將所有行政體制之法的約束都拋至一邊,總指揮可以為所欲為。本席手中還有特別條例,本席還是協商人,當初陳靜秋條款還是本席堅持要放進去的,本席從頭到尾都參與協商,明明沒有這樣的授權及排除條款,現行法律的任官規定及行政體系權責的問題,仍不能被排除在外,所以請你告訴本席究竟可不可以這樣做? * 游院長錫堃:他是在這個委員會裡,這個委員會是依照條例規定而行,因為本人是召集人,而他是行政院顧問,所以是本人授權他的。 * 林委員郁方:你有這麼大的權力授權他這麼做? * 游院長錫堃:對。 * 林委員郁方:請問在整體行政官職體系中,他位在哪一個層級?其法律位階為何?如果可以這樣的話,那明天總統或行政院院長也可以隨便再任命某人指揮國防部部長? * 游院長錫堃:他不是指揮,而是協調。 * 林委員郁方:他打電話叫部長派人,部長就得派人去處理,怎麼不叫指揮?你們稱之為「防治作戰中心」,如此強烈的字眼,底下寫著總指揮名稱,這裡先說你所用的名詞,你說要責成相關部會接受李明亮調度及指揮。除了行政院正副院長及總統以外,請問還有誰可以指揮各部會首長?你們可以這樣做嗎?可以做出逃避立法院監督的行為嗎?請問李顧問要不要接受立法院的質詢?他該不該來? * 游院長錫堃:他不必到立法院來備詢。 * 林委員郁方:所以本席說你們民進黨這個團隊學法律的人最多,可是卻知法而違法、犯法,他擁有叫國防部部長派遣化學兵消毒之權力,卻又不需要接受立法院的監督,難怪學法的人,常遭受他人的批評。原本本席還希望本席的兒子能學法律,可是他說你真的要我去學法律?我還是去學醫好了。 * 游院長錫堃:這根本沒有委員所說的…… * 林委員郁方:他可以指揮各部會提供各項資源協助,卻又可以規避立法院的監督,不必至立法院來備詢,請你告訴本席,全世界哪有這種體制?這根本就是權責不相符!院長,本席是為你好,再這樣搞下去,你這個院長當不成,下一次他就來指揮你! * 游院長錫堃:在法律上沒有問題,因為是由本人負全責,假若他有做錯之處,無法控制疫情,屆時將由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 * 林委員郁方:依照陳總統於五月六日的說法是,請前衛生署李明亮擔任防疫總指揮,其負責指揮調度全國的醫療資源,以便早日控制疫情。換句話說,連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都要聽從其指揮,你手中的醫療資源必須全數繳出。政府不可因為要處理如此可怕的疫情便急病亂投醫,進而隨意破壞體系,至少李明亮顧問應先擔任政務委員或不管部的部長,他才可以接受院長的要求出面協調各部會。然而,如今他只擔任行政院顧問,你們不可隨意任命其擔任總指揮官。 * 游院長錫堃:他不僅是行政院顧問,還擔任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的委員兼副召集人,這些都是依法有據。 * 林委員郁方:當時立法院在處理此事時也令人質疑。本席在協商時還特別詢及,為何沒有將專家學者列入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內?專家學者在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的法律位階為何?結果他們都不聽我的,他們更不知道法律出身的民進黨執行團隊有多麼厲害,其實他們是希望由專家學者擔任顧問以提供訊息與建議,經由你們透過正常的行政體系負責推動防疫大作戰,結果沒有人聽從本席的建議,他們還是將專家學者納入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中,可是,你們必須弄清楚,雖然他們將專家學者納入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但他們並沒有指明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的專家學者可以指揮部會首長。本席方才已經說過,行政正常體系不可被違法破壞。坦白說,如果全國的醫療資源都要接受李顧問指揮,本席在此質詢游院長,如果你多講了一些話,說不定陳總統在晚上會致電給你,所以本席實在不願意為難你。 最後,根據報載,今天陳總統前往疾病管制局時未戴口罩,疾病管制局要求所有人員一律不戴口罩,本席認為如此的作法很不對。疾病管制局局長可以為了拍馬屁而不怕死,但是,他不可以禁止部屬採取自我保護的措施。陳總統有錢可以吃黑鮪魚,或許還有人會送黑鮪魚給他吃,然而,疾病管制局的人員必須站在第一線對抗SARS,他們沒有錢可以購買黑鮪魚,除非你們送一大塊給他們享用,而且衛生署的作法也不對。雖然本席方才表示不想K衛生署,不過,我還是必須輕輕的K他一下,你們竟然為了陳總統不戴口罩就馬上宣布新的戴口罩規定,依照新規定民眾連搭乘捷運、飛機與火車等大眾交通工具都可以不用戴口罩。如果要說署長有什麼缺點?那就是你對陳總統太忠心了,不過,你的忠心實在有點離譜。謝謝。 * 主席:請李委員全教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李委員全教","主席","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 ``` * 李委員全教:(十八時三十三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位部會首長、各位同仁。院長在立法院備詢一天很辛苦。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十八時三十四分)主席、各位委員。謝謝李委員的關心。 * 李委員全教:本席下午在辦公室聆聽諸位委員的質詢內容,所以本席就不再重複。方才林委員郁方質詢的內容正是我欲就教游院長的問題,本席在八天前所召開的記者會中已經點出問題,然而你們卻未能正視。衛生署李前署長在整體防疫工作上所扮演的正是顧問、專家學者的性質,他在行政體系中並沒有獲得明確的授權,反而是身為國家最高防疫機構總指揮的署長退居幕後,當時本席即提出:如果要讓李明亮先生站在前頭,就應授予一定的位階或職權;果如所料,今天你們終於要把涂署長換掉,但本席仍要對涂署長方才懇切的答復給予肯定。此次SARS疫情的蔓延,是過去數十年來的頭一遭,任何人面臨這個問題都會手足無措,前陣子大家一直怪罪台北市政府、和平醫院及馬英九市長防疫不當,在大家已經如此熟悉疫情的情況下,現在高雄長庚醫院、馬偕醫院、台大醫院又相繼淪陷,如果馬英九市長要打一個大板,其他人豈不是更要打一個大板? 如果有人因為疫情擴大而怪罪署長,本席不表認同;署長於辭職書中表示:由於整個醫療資源分配、管制不當,導致很多醫療人員喪命,深覺難過、愧咎,而要辭職;本席雖不忍苛責,但亦認為這個辭職理由非常適當。 七○年代,台灣發生很多瘟疫,也爆發很多流行病,由於當時的政策比較注重公共衛生,很多流行病均能快速解決;但自八○年代開始,整個公共衛生政策明顯轉移到醫療政策,換句話說,我們的醫療政策已由重公共衛生轉為重醫療體系,這是整個醫療有利潤,而公共衛生沒有利潤所造成的。上一屆任期,本席即針對政府為何要編列五十多億元補助署立醫院一事提出質詢,衛生署始終無法明確答復本席,今天本席終於可以得到一個答案,那就是:從八○年代到今天,我們投資在公共衛生的預算比例已大幅下降至個位數,幾乎不到百分之五,但投資在醫療體系的預算則大幅成長至百分之九十多,難怪發生SARS疫情之後,大家會如此手足無措!因為大家根本不知道疫情到底是怎麼進來的,也不知道疫情是怎麼擴散的,此外,由於自八○年代開始,政府完全不重視相關公共衛生教育,導致人民缺乏公共衛生道德與知識;據了解,在歐美先進國家中,只要是被隔離的人,絕對不會在外面「趴趴走」,以免把病情傳染給別人。但是國人因為沒有接受相關教育,也不重視這方面的問題,SARS疫情才會如此嚴重擴散;同樣地,今天SARS疫情之所以會由國外帶到國內,並在國內快速蔓延,也與整個公共衛生政策具有密切關係。所以,不管涂署長是否會繼續擔任衛生署署長,希望我的這些建議,在你繼續擔任衛生署署長任內能夠重視,若你未繼續擔任衛生署長,也希望你能交接下去,因以目前我們國家醫療的衛生政策而言,到二○○四年時,我們整個公共衛生的預算占不到三%,所有的預算幾乎都花在整個醫療花費上,為什麼呢?因為醫療可以賺大錢嘛!而這也就是為何會有那麼多的財團投入那麼多的金錢相繼興建醫院的理由,可是如此我們自小所受預防勝於治療的教育,就形同虛設了,剛才本席所提到的各項建議,你們都不需要答復,因我在聽完很多委員的質詢後,卻發現從未有人質詢國家公共衛生相關政策的問題。這五百億元的特別預算即將通過,但在前一段期間譬如五天前,本席問衛生署官員何處可買到口罩,因為地方上有一社團要舉辦一項活動,他們希望能購買到五十個口罩,經衛生署建議我們可購買的相關優良廠商共有十二家,我就請助理一家家打電話詢價購買,但卻沒有一家能賣給我們十個口罩,我們不明白在整個國家醫療資源的分配上,包括口罩及防護衣部分,到底是整個被商人壟斷,還是發生何種問題?因為這種情況確實很嚴重,類此問題還有很多,包括有人在五月六日、八日向本席檢舉馬偕醫院有SARS可疑病例,在此請教署長,馬偕醫院在五月六日及八日是否有向你們通報二位SARS感染可疑病例? * 涂署長醒哲:對於這種個案的通報及討論,我們有一組人員在負責此事,因此我無法對每一個個案都清楚記得通報的日期。 * 李委員全教:為何本席要提出此問題,主要原因在五月六日及五月八日,馬偕醫院在總院發生二個感染SARS的可疑病例,但最後他們是送到淡水馬偕醫院去治療,結果造成該醫院的醫生及護理人員都很惶恐,建議醫院應立即與衛生署連繫,希望能取得口罩與防護衣,而這二位護士,一是五月六日在該院內科加護病房的護士,另一位為五月八日該院呼吸照護病房的護士,結果她們到衛生署後,卻拿不到相關的防護衣及醫療口罩,就到本席辦公室找我們尋求幫助,我就馬上聯絡國會林聯絡人,他馬上聯絡防疫局的劉先生,但這位劉先生卻說不出個所以然,甚至還批評我們助理說,她們有問題應去找疾管局解決,結果忙了半天,馬偕醫院還是拿不到防護衣,由此可以看出這些醫護人員惶恐的情形,若署長今天所提出辭呈的理由是以這樣的理由,我認為是適當的,而且我認為你也是很誠實的。 另請教游院長,這五百億元特別預算如獲通過,你是否能向全國人民保證,全國相關的醫療院所都能因此而公平合理的得到相關醫療資源及防護設備呢? * 游院長錫堃:這是一個原則,我可就這個原則,盡全力去做到,因將來這些醫療資源的分配,並不會每一筆都送到我這裡作裁示,而是由相關部會在做分配,但我會要求…… * 李委員全教:雖然這是由相關部會在負責,但你是…… * 游院長錫堃:例如醫院是由衛生署在分配,但我會請他們…… * 李委員全教:現在防疫的總指揮官是何人? * 游院長錫堃:就全國來講,實際作戰總指揮是本人。 * 李委員全教:沒有錯就是院長。在通過這五百億元預算的同時,我們也要求總指揮官必須向我們保證,讓我們可以安心對選民說,院長向我們保證這五百億元預算通過以後,在最短期間之內,全國醫療院所都能公平合理地得到所需要的防護、醫療相關資源。至少我們可以對我們的選民說這些話。否則,我們今天在這裏質詢什麼? * 游院長錫堃:我保證要求各部會一定要努力做到公平合理。 * 李委員全教:無論你能否保證,這也是你的責任。 * 涂署長醒哲:現在國民健康局主動協助各醫院需求,最近十三至十五日會發放大量口罩與防護衣,其他方面則由他們主動行文提出。 * 李委員全教:現在,有很多人批評跨部會指揮中心是多頭馬車,事實上,對於意見的整合並不太一致,方才林郁方委員指出防疫總指揮官是李明亮,是否如此? * 游院長錫堃:是的,防疫作戰部分是李明亮;後勤支援、紓困部分是林信義副院長,貴院通過的防治與紓困條例整體總指揮則是本人。 * 李委員全教:事實上,讓李明亮擔任防疫總指揮官,如果未授權他一定的位階,本席認為並不十分恰當,在座各部會首長大員們,對李明亮的指揮,請問誰會聽誰的?這一點由院會自行考量,有很多委員也質詢這件事,因為這的確是一個問題,本席八天前召開的記者會即已向院長提出。 到目前為止政府一直說,全國有一套統一標準作業程序,但是,現在還有很多基層院所卻一再向我們抱怨,請問這個標準作業程序在哪裏? * 涂署長醒哲:委員所指是各醫療院所如何照顧病人?還是病人看病的部分? * 李委員全教:包括如何認定SARS可疑病患、如何護送及何時解除隔離觀察等,是否有統一標準? * 涂署長醒哲:我們有整本的SOP,包括診斷、定義、如何取樣本及運送樣本等。 * 李委員全教:所有各個醫療院所都有拿到? * 涂署長醒哲:都有。 * 游院長錫堃:包括隔離、醫療及檢驗等,所有的都完成全套SOP。 * 涂署長醒哲:我們全部都在網路上…… * 李委員全教:什麼時候發放下去的? * 涂署長醒哲:這個部分,我們隨時都在網路上在更新,各衛生局隨時都有…… * 游院長錫堃:都在網站上。 * 李委員全教:事實上,直到兩天前還有醫療院所負責人向本席抱怨,雖然北部都知道標準作業程序,但是,在南部還是一團亂!本席這是善意的告知,最後…… * 游院長錫堃:請委員提供出來,我們會立刻去查,因為網站上都有;如果還不了解,我們可以提供他網站的網址。 * 涂署長醒哲:我們有提供給衛生局。 * 李委員全教:在這個疫情最嚴重的時候,你們陣前換將是犯了兵家大忌,請問院長到底是否適合? * 游院長錫堃:現在我還沒有批示,讓我有一些思考;因為李委員指出的事,也需要考量。 * 李委員全教:本席認同在SARS疫情如此嚴重的時候,大家應該不分朝野同心抗SARS;目前要陣前換將、更換其他的人選,能對於疫情整體掌握情形如何,你們有無有深入探討?這是我們現在最關心的事。 * 游院長錫堃:這些都要考慮,謝謝委員對公衛政策上的指教。 * 主席:請林委員育生質詢,詢答時間為十五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林委員育生","主席","鄧主任委員祖琳","游院長錫堃","涂署長醒哲","陳主任委員郁秀"]} ``` * 林委員育生:(十八時五十分)主席、行政院游院長、林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各位同仁。請教退輔會鄧主委,你知道這一次SARS防治特別預算中退輔會編列了多少經費? * 主席: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鄧主任委員答復。 * 鄧主任委員祖琳:(十八時五十分)主席、各位委員。退輔會編列了五億多元。 * 林委員育生:其中買口罩編列多少經費? * 鄧主任委員祖琳:買口罩的經費是結合十四所榮家…… * 林委員育生:買口罩一共多少經費?本席告訴主委,你編了一億三千萬元要買口罩。本席問過退輔會會計室,是否編了一億三千萬元要買多少口罩?結果裡面的一位科長回答,主委知道這位科長認為要買多少口罩嗎?我想你對這些預算資料可能沒有認真地看。這位科長說,首先你們要買十五萬個N九五口罩,一個九十元,十五萬個一共需一千多萬元,還剩下一億一千多萬元預算要買十五元口罩,換算起來可以買將近七百多萬個口罩。主委可不可以告訴本席,這七百多萬個口罩要用到哪裡去? * 鄧主任委員祖琳:我們的口罩是發給所有榮民,包括住家的榮民及外住榮民。 * 林委員育生:接著請教游院長,本席相信,五百億元的防治SARS特別預算不分朝野都會支持,但是你們在編列預算時不能讓國人有浮濫的感覺。日前大家都在說沒有口罩可以購買,因此,主管機關多次強調,N九五口罩其實是第一線醫護人員或者SARS可疑患者才有需要用。退輔會所有的榮民加上工作人員才一萬六千人,居然要買十五萬個N九五口罩,本席覺得此事實在沒有辦法交代,我不知道游院長的看法如何?剩下一億一千多萬元預算要買將近七百多萬個口罩,請問平均一位榮民需要五百個口罩嗎?我覺得編列這個預算非常不可原諒。 * 鄧主任委員祖琳:我再說明一下,退輔會不只一萬六千人,這是我們的主要幹部,真正的榮民有五十四萬人,住家的…… * 林委員育生:住在榮家的榮民有多少人? * 鄧主任委員祖琳:住在榮家的榮民有十萬多人。 * 林委員育生:住在家裡的有多少榮民? * 鄧主任委員祖琳:住在家裡的有一萬多位榮民。 * 林委員育生:就算所有住在榮家的榮民都會用到口罩,你編列的預算是一個人可以買到五百個口罩,這五百個怎麼用?即使每天換都不需要五百個。 * 鄧主任委員祖琳:住在家裡的榮民有一萬多人,還有十萬多人是就養的榮民。 * 林委員育生:難道你每天去發口罩給就養的榮民?游院長認為本席的說法有沒有道理?需不需要檢討…… * 鄧主任委員祖琳:他們都是一個人的。 * 林委員育生:請游院長答復本席的問題,你認為預算這樣編列對嗎?一位榮民編了五百多個口罩的預算,而且N九五口罩目前正缺貨,退輔會卻編列預算要買十五萬個。 其次,我再請教鄧主委,你可知道在特別預算當中所編列要買維他命丸的錢有多少嗎? * 鄧主任委員祖琳:一百多萬元。 * 林委員育生:是三千九百萬元。本席認為這些問題都要檢討,今天行政院送來的預算書當中完全沒有細目,這是不行的。 另外,整個農委會在這次五百億元的紓困預算中只編列了一億多元,可是台灣卻有兩、三百萬的農民,這樣夠嗎?相較之下,以退輔會一萬六千名員工來看,依照預算書中所編列每人每月一百二十元的維他命丸費用,持續服用一年又八個月,所需經費就是三千九百萬元,本席認為這部分必須檢討。 再者,有關編列加菜金九百多萬元的部分,依本席計算,就算全部給安養中心和榮家,平均一個地方就要五十幾萬元,請問院長認為如此編列合理嗎? * 游院長錫堃:詳細情形…… * 林委員育生:本席認為這種編法,恐怕需要整個團隊回去之後再作檢討。 接著本席要請教院長幾個問題,首先請問你,有關SARS防治到底是醫療人員、衛生署主管機關的工作,還是全民應共同來做的工作? * 游院長錫堃:當然,任務有輕重,但是就整個「面」來說,是全民都要做的。 * 林委員育生:那麼你認為社區的宣導和參與重不重要? * 游院長錫堃:很重要。 * 林委員育生:本席相信有關SARS的防治,必須落實到讓社區的每個人都有概念,同時有社區的居民願意擔任志工,參與志工組織,和政府共同努力把這件事做好,署長對此看法是否認同? * 涂署長醒哲:是的,院長也有指示要以鄰里長成立一個抗疫小組,也就是全國總動員來做。 * 林委員育生:在社區當中,不論是里長、村長或是社區理事長,如果這些意見領袖和熱心志工,能夠共同參與,看看哪裡有人發燒或是出現症狀,那麼對於整個疫情的掌控,應該是很有幫助的,對嗎? * 游院長錫堃:對。 * 林委員育生:可是從這五百億元中,本席實在看不出有任何和社區有關的經費,對於站在第一線工作的熱心志工,我們至少要編列一些便當費用,請問院長,你們有沒有編列任何有關社區工作的經費? * 游院長錫堃:目前我們希望各縣市動員里長召集鄰長會議,然後由該鄉鎮的社工、警察以及衛生行政人員來支援及指導,這個抗疫小組就負責剛才委員所說的部分;至於經費部分,我會請相關部會再…… * 林委員育生:本席認為這個問題要再多想一想,因為這筆預算是來自納稅人的血汗錢,所以面對SARS這樣的國難,我們有責任把每分錢都用在對的地方。 另外,本席想請問文建會主委對於這筆預算編列的看法如何?本席相信你們著重的都是一些人文、文化建設的部分,對嗎? * 陳主任委員郁秀:對,因為我們有社區總體營造計畫,所以我們針對全國四百個社區及圖書館的部分,共計編列了六千九百多萬的經費。 * 林委員育生:雖然文化建設非常重要,但本席認為現在的重點應該放在SARS的防疫工作,究竟如何在社區中進行宣導,讓全民都能參與,使大家都知道防疫是每個人的責任,乃是非常重要的課題,再者,我們的後勤資源也應準備充分才對,例如要讓第一線的里長及意見領袖都注意這件事情,絕不是空口說白話就能做得好的,現在都沒有人敢預測治療SARS的疫苗及特效藥什麼時候可以問世,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該要讓社會的潛力發揮出來才可以,請問院長,是不是如此? * 游院長錫堃:這部分可以作研究,我們會考量如何讓社區也有資源可以進行抗疫小組的工作,其實地方政府也有年度預算、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我們會請主計處先進行瞭解,如果地方在這方面有困難,我們就會考量針對社區這部分的經費,由中央設法酌予補助。 * 林委員育生:方才其他委員質詢時,曾詢及在特別預算中,國防部連一毛錢都沒有編列,請問這是什麼原因? * 游院長錫堃:針對這些預算的編列,最後我也聽取了簡報,基本上,主計處所採取的原則是在各部會的預算中進行處理,例如國防部、衛生署及退輔會都有其所屬醫院,為了統合起見,有關這部分的經費就全部編列在衛生署的預算中…… * 林委員育生:本席認為編列預算必須注意其合理性,以教育部為例,它所佔的經費就有好幾億,因為教育部主管全國各級學校,為了因應校園防疫工作的需要,他們必須編列這方面的經費。回過頭來看看國防部的預算,其實阿兵哥也會感染SARS,為什麼就不用編列防疫經費呢?剛剛國防部部長對此的答復並不是很明確。另外,在國防部所屬的諸多單位中,光是退輔會就編列了那麼多經費,這些錢到底用在哪裡?這個問題也請行政院留意一下。 由於SARS事件,現在各行各業都遇到困境,交通事業當然也無可避免,其實早在爆發SARS疫情之前,國內航空業就已經是慘淡經營,甚至有些航空公司都已經開始裁員了,而在SARS疫情蔓延之後,有些航空公司開始採行輪休制,讓員工分為兩班制上班,一方面是為了防止疫情擴散,另一方面則是為了將來薪水發不出來作準備。除了飛安問題之外,因為這種情況所可能引發的社會危機,不知行政院是不是注意到了?航空公司不但不賺錢,而且遭遇這麼大的財務危機,是不是會引發其他問題? * 游院長錫堃:關於航空公司,在這次五百億元特別預算的紓困部分,我們有特別注意到,尤其對於降落費、房屋與土地的租金、維護廠棚及機庫使用費,我們會補助百分之五十,我們不能讓航空公司倒。 * 林委員育生:不只是這方面,還有很多問題都會發生,請院長注意一下。 * 主席:黃委員昭順改提書面質詢,送請行政院以書面答復,並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json {"type":"interpdoc","people":null} ``` 黃委員昭順書面質詢: 別讓醫院一間間被SARS攻陷 繼台北和平醫院後,又有台大醫院及高雄長庚爆發院內感染,高雄長庚內科住院醫師林永祥因醫治SARS病患導致感染,顯示SARS有向南台灣傳播的現象;而且由於衛生署並未提供醫療院所足夠的抗SARS防護裝備,導致醫院成為SARS感染的超高危險區,第一線醫護人員也成為衛生署牛步化的抗SARS行動最無辜的受害者,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召開擴大防疫會議、找出抗SARS漏洞,並且撤換衛生署長涂醒哲,重新整編抗SARS隊伍;絕對不能使各地醫療院所因防護設備不足,而一再受SARS攻佔。 本席認為,衛生署必須立即檢討目前有關SARS可能病人的轉移與收容作業,是否出現防疫漏洞,採取緊急的強化措施。同時,對目前尚未補足的防護衣、口罩等物品,應立即足額發送。本席譴責衛生署相關官員抗SARS牛步化,政府高官抗SARS作秀化,連最基本的防護設施都不能提供給第一線的醫護人員,造成醫護人員感嘆上班好像在上刑場,政府等於是在謀害這些醫護人員。 根據SARS通報個案統計,至五月十五日報載死於SARS個案累計已達三十一人,可能病例總人數二百三十八人,其中醫護人員可能的病例四十五人,包括和平醫院三十三人、仁濟醫院十人、中興醫院一人。該數據顯示,目前台灣醫護人員的感染率至少高達百分之三十二點一以上!如果再加上爆發院內感染的台大醫院、高雄長庚醫院及馬偕醫院的可能病例,則感染率會再向上提高。根據報紙報導,香港衛生署五月十三日下午的統計,醫護人員(醫院、診所醫護人員及醫科學生)累積個案三百七十五人,佔所有個案的百分之二十二,而台灣醫護人員感染比例已經超越香港! 眼看一家家醫院因防護設備不足,導致醫師、護理人員不幸犧牲,本席心如刀割。衛生署自始對抗SARS都未能掌握情勢,被SARS拖著走。口罩一罩難求,海關竟然還積壓近千萬個口罩後,財政部直到五月十四日才說要徵用這些口罩,經濟部十四日才宣布口罩暫停出口,緊急進口的口罩必須等到下周才能在超商上架。到現在全國各地醫療院所基本的口罩、防護衣仍嚴重缺貨,難道行政院都沒人可以負責?沒人可做點什麼事嗎?從SARS爆發到現在二個月,行政院相關部門到底在做什麼?扁政府毫無抗SARS的能力,叫第一線醫護人員如何自保?行政院應緊急召開擴大防疫會議,重新部署,趕緊防堵SARS絕對不可以繼續蔓延。 請執政團隊還給百姓免於恐懼驚慌的自由 陳水扁執政以來,三易閣揆,建構所謂「戰鬥內閣」的執政團隊,更將憲政體制拗為總統制,取得總統行政的權限;疫情嚴峻與日俱增,將自己推向第一線統合全民抗疫,理論上執政能量應可瞬間釋放,架起綿密的防疫網。實則不然,中央與地方在三月中旬經過一番論戰,始於三月底將SARS列為第四類傳染病。殊不知疫情在大陸、香港及亞洲諸多國家肆虐已久,台灣已然錯失防疫第一時間;即使中央成立防治及紓困委員會,中央和地方乃至各大醫療中心仍各行其是。總體而言,疫情蔓燒對執政者執行能力確是一大考驗,扁政府執行力虛弱不振,防疫工作豈能不亂? 五一國安高層會議,陳水扁指示游揆綜理防疫措施,李遠哲負責病毒研究和疫苗研發。疫苗研發難期立見成果;疫情控管卻始終未見步調一致的行動綱領,凡有舉措,每見即興式作為,「今天交代的事,昨天就做好」,全民所期待的執行力最高境界,在防疫工作上直如夢想。以口罩為例,口罩既為全民防疫不可欠缺的工具,理應及時調配使之不虞匱乏,卻在「一罩難求」下,經由立委爆料,行政院才獲悉數百萬甚至千萬枚口罩滯留海關,進而姍姍祭出有償徵用之舉,迫使被懷疑變相囤積的貨主,在一天內一口氣報關提領四百萬枚。 防疫總指揮李明亮日前樂觀指出台灣疫情已趨緩和,WHO看法適得其反,發言人柯丁雷昨在馬尼拉指出,大陸和香港疫情已有趨緩現象,台灣卻日益嚴重;面對疫情高燒不退,執政團隊需具備領導力、執行力、競爭力及生命力,四力環環相扣,必須「用對的人,採取對的策略,並完成對的營運」,執行力才能迸放無礙;扁政府之於防疫,不能把人民生命財產當兒戲,「第一次」的決策就要正確、就要做對。「是非誰定千秋史」,疫情肆虐,台灣人民正處於高度不安狀態,扁政府應痛切檢討執行力缺失並予強化;否則必難承受SARS考驗,更經不起人民檢驗。 公路汽車客運業適時紓困 案由:公共汽車客運業遭受SARS疫情衝擊,營運受損情況日益嚴重,鑑於中央扶助大眾運輸業之一貫政策及照顧民眾日常交通之需要,在政府採行相關抒困措施時,有必要考量該業站場土地及房屋係基於實際營運需要,為服務行旅而供公眾使用,在營收巨幅下挫,經營陷入困境情況下,應全額減免該業本年度地價稅(一億七仟萬元)及房屋稅(二仟八百萬元)稅負,以有效協助該業渡過難關。所需費用共計一億九千八百萬元,款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制及紓困特別預算項下支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明: 一、此次SARS風暴來襲,其勢既兇且猛,隨疫情擴散,人人聞煞色變,百業蕭條,經濟受創,旅遊觀光產業固然首當其衝,但隨著疫情的持續蔓延加溫,及各種媒體加強宣導民眾儘量避免至公共場所與密閉空間之影響,乘客逐漸減少。根據中華民國公共汽車客運全國聯合會調查,本(九十二)年四月份營收與九十一年同期比較顯示;國道客運營收減少二四.五一%,一般公路客運減少一四.五五%,市區客運減少一○.四一%,營收已開始明顯減少,五月份自五月一日調查至五月四日止,營收下降幅度因發生多起病例之死亡,疫情逐漸南北擴散,使營收更為顯著下滑,分別為;國道三四.一三%,公路客運二三.二○%,市區客運二七.四一%,五月四日以後至十五日止,據電話調查結果,國道更已下降超過六○%以上,公路客運及市區客運超過三五%,業者受影響之情況已不遜於旅遊觀光產業,以現況觀之,疫情似無法在短期內可獲得控制,業者極為惶恐,經營普遍陷入困境,政府應即時伸出援手提供更積極協助,以解困境。 二、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及紓困暫行條例」業已通過,政府正對疫情影響各相關產業受害情況研訂紓困措施,據聞將對遊覽車客運、計程車客運業九十二年下期牌照稅全額補助,燃料費減半徵收,惟同屬運輸業,更屬大眾運輸業的公共汽車客運業,據悉因該業牌照稅、燃料費原已免徵,致此次紓困僅擬對該業房屋稅給予減半之優惠而未有提供其他任何紓困協助計畫,致業者聞訊至為惶恐,因為同屬運輸業且受害程度不相上下之公車業者,卻沒有給予適當相對的協助,咸認極不公平合理。或有謂公車業者已享有牌照稅、燃料費之減免,早已獲得優惠故此次減免乃不予考慮。殊不知公車業者的牌照稅、燃料費之減免乃係依「促大方案」輔導措施依法實施減免並在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公路及市區客運票價時,已將減免稅費對票價結構的影響幅度加以換算並做為減項,自成本中再加以扣除後核定其運價之調整,因此該稅費之減免係反映於票價中而實際由乘客大眾所分享,並非由業者直接受惠,為免各界誤解,特加以說明。 三、若依照政府提供公車業者本年度房屋稅減半優惠,根據統計,該業得以獲得減少稅負僅為一仟四百萬元,相對於非屬大眾運輸業之遊覽車業者的稅費優惠則達三億多元,同屬汽車運輸業,營運受創程度相差無及,所獲紓困待遇何其懸殊,對公車業者區區一仟餘萬元之補助更屬杯水車薪,不但無助大眾運輸業難關之紓困,更有違政府一向鼓勵發展大眾運輸事業政策之宗旨,政府實應加以考量並給予更積極的補助。 主席:質詢委員均已詢答完畢,謝謝游院長、林副院長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備詢。現在作如下決定:「一、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 二、將各委員發言紀錄及書面質詢函送行政院,請就未答復部分予以書面答復。 三、已提出之書面質詢,尚未登載公報者,一律補刊。」 五月二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十九時六分) 繼續開會(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 ## 討論事項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一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三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請 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台立議字第○九一○七○三一三○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電腦網路犯罪部分)」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四月三日、二十一日及二十四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審查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電腦網路犯罪部分)」案,分別由召集委員蘇盈貴及尤清擔任主席,並邀請行政院及司法院等指派代表列席,說明提案要旨或陳述意見,並答覆委員詢問。 貳、提案機關代表說明: 一、內政部部長余政憲:(四月三日) 今天司法委員會審查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的部分,係為因應電腦及高科技犯罪,對於傳統刑法所造成的衝擊;以解決傳統刑法無法適用高科技時代的窘境,這確有必要,本部深表同意,也敬請各位委員支持。 二、法務部部長陳定南:(四月二十一日) 本人謹代表法務部,將「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電腦網路犯罪部分)」案之研擬過程及修正重點報告如下: 為因應電腦及高科技犯罪對傳統刑法所造成之衝擊,我國刑法曾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公布第二百二十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二條,並增訂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十八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等共九個條文,以解決傳統刑法無法適用於高科技時代犯罪之窘境。惟近年來因個人電腦如家電用品般之快速普及,電腦使用者激增,特別是網際網路高度發展後,台灣上網人口已逾八百萬人,新型態之網路犯罪案例層出不窮;不僅我國刑法已無法有效規範網路犯罪,世界各先進國家如美國與歐盟等,亦均重新檢討並修訂電腦網路犯罪相關法規,以因應高科技時代之網路犯罪。故法務部於九十年五月間成立「電腦(網路)犯罪相關法規研究小組」,結合各相關政府機關代表、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代表、國內網路法律及刑法學者,共同針對現行刑法中關於電腦(網路)犯罪部分,進行一年多之通盤檢討。法務部爰依據前開小組之研商意見,並參考美國與歐盟之立法例,研擬修正現行刑法中有關電磁紀錄、詐欺及毀損文書之相關規定,並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之專章,以期我國網路犯罪之規範能符合世界先進國家網路法律之標準。本草案重要內容如下: 刪除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二十三條)。 我國學界及實務界一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惟竊取電磁紀錄時,因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納入竊盜罪章規範,可能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善,因此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不法取得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 提高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之刑度(修正條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以詐術使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可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若以不正方法透過銀行付款設備取得財物,最重卻僅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輕重顯然失衡,故將本條最高刑度亦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將最高罰金提高為十萬元。 刪除干擾電磁紀錄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二條)。 現行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之「干擾」行為方式規定不夠明確,易生適用上之困擾,且干擾電磁紀錄行為具有無形之本質,與有形之毀損文書行為並不相同,為使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善,因此於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增訂第三百六十一條,以規範干擾電磁紀錄行為,並將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刪除。 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增訂第三十六章) 電腦犯罪向有廣義、狹義之分別,廣義之電腦犯罪指凡犯罪之工具或過程牽涉到電腦或網路,即為電腦犯罪,狹義之電腦犯罪則專指以電腦或網路為攻擊標的之犯罪。由於廣義之網路犯罪,我國刑法原本即有相關處罰規定,毋庸重複規範,而狹義電腦犯罪條文所規範之行為及保護之對象,與現行刑法條文均有不同,不宜附麗於任何現行刑法罪之專章中,故新增第三十六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增訂無故入侵電腦罪(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八條)。 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無故入侵使用電腦之行為均有處罰,例如: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一零三零條(18 U.S.C. §1030)、英國濫用電腦法案第一條(Computer Misuse Act Section 1)等。我國現行刑法則未有相關處罰之規定,因此今年三月二十八日建中學生入侵總統府網站事件,現行法並無處罰依據,成為電腦網路犯罪規範上的一大漏洞,此又再度突顯本草案之重要性。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及人力進行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惡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處罰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的安全性,故增訂第三百五十八條無故入侵電腦罪。 增訂保護電磁紀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九條)。 電腦已成為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竊取、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例如: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一零三零條(18 U.S.C. §1030)、英國濫用電腦法案第三條(Computer Misuse Act Section 3)等,故增訂第三百五十九條。 增訂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修正條文第三百六十條)。 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以癱瘓網路之攻擊手法,實有必要以刑法保護電腦系統及其相關設備之正常運作,故增訂第三百六十條。 增訂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罪之加重處罰(修正條文第三百六十一條)。 由於政府機關之電腦系統被入侵後,往往造成國家機密或個人資料外洩,甚至還可能影響民眾生命或身體之安全,因此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故增訂第三百六十一條。 增訂製作專供電腦犯罪用之程式罪(修正條文第三百六十二條)。 鑑於電腦病毒程式(例如:梅莉莎、I love You、CIH等)、木馬程式(例如:Back Office等)、蠕蟲程式(例如:Code Red等)等惡意製作之電腦程式,對電腦系統安全性之危害甚鉅,往往造成國家及民眾重大之財產損失,故有必要對此類程式之設計者從重處罰,爰增訂第三百六十二條。 增訂第三十六章部分條文告訴乃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六十三條)。 刑罰並非萬能,即使將所有狹義電腦犯罪行為均規定為非告訴乃論,未必就能有效遏止電腦犯罪行為。尤其對於個人電腦之侵害行為態樣不一,輕重有別,如受害人無告訴意願並不配合偵查,實際上亦難達到偵查成效,故為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爰增訂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本章部分條文須告訴乃論。 本草案係我國自民國八十六年以來最重要之電腦網路犯罪修正條文,對於我國未來防制電腦網路犯罪,將有重大影響與深遠意義,深盼 貴委員會及 大院能及早審議通過,以將我國電腦網路犯罪之規範提升至先進國家之標準,敬請各位委員多予指導及支持。 參、審查會委員於聽取內政部余部長及法務部陳部長說明後,旋即進行詢答及逐條討論;與會委員咸認:行政院與司法院為因應電腦犯罪日增,提出刑法相關條文之增修,確屬必要。惟有關提高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務罪之刑度(草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及增訂製作專供電腦犯罪用程式罪之刑度是否適當(草案第三百六十二條),實宜審慎考量;爰經決議: 一、草案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十六章章次、章名、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三條(說明理由請法務部補充)均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有關提高以不正方法利用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務罪之刑度,按現行條文所定之刑度尚屬允當,本條不予修正。 三、草案第三百六十二條有關製作專供電腦犯罪用程式罪之刑度,配合第三百六十條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之刑度予以調整,將末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四、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肆、「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電腦網路犯罪部分)」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清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電腦網路犯罪部分)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

現行條文

說明

(照案通過)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一、本條係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時,為規範部分電腦犯罪,增列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定,使電磁紀錄亦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惟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例如:以複製之方式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以下簡稱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

二、刑法目前準用本條者,尚有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百三十八條(侵占罪章)及第三百四十三條(詐欺罪章)。就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而言,搶奪罪須有奪取之動作,若電磁紀錄係儲存於有體物(例如:光碟片或磁片),搶奪該有體物之行為仍可構成搶奪罪,若電磁紀錄並未儲存於有體物,此時電磁紀錄僅係無形之訊號,構成搶奪罪之情形殊難想像。強盜罪部分亦如前述,如電磁紀錄係儲存於有體物,強盜該有體物之行為仍可構成強盜罪,惟如電磁紀錄並未儲存於有體物,此時電磁紀錄雖僅係無形之訊號,但因強盜罪之行為態樣並不限於有形之不法腕力,尚包括脅迫、藥劑、催眠術等其他使人不能抗拒之手段。因此,有可能發生強盜無形電磁紀錄之情形(例如:以脅迫方式使人不能抗拒而交付線上遊戲之虛擬寶物),但由於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已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故若遭強盜之電磁紀錄有財產上利益,仍可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強盜得利罪甚明。至海盜罪部分,亦如搶奪罪,須視電磁紀錄是否儲存於有體物而別其適用,故本條刪除「電磁紀錄」,對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之準用及電磁紀錄之保護並無影響,且有助於電磁紀錄法律性質之釐清。

三、就侵占罪章而言,電磁紀錄乃係以電磁或其他形式儲存於有體物,或僅係以電磁方式存在於電路或類似媒介物之訊號,故無形之電磁紀錄雖得為著作權之客體,然因被害人將無形電磁紀錄傳遞予行為人後,該電磁紀錄即以訊號之形式存在於該行為人所有之儲存媒介(如硬碟或軟碟)上,實不宜再將該無形電磁紀錄擬制為被害人之動產。故若行為人所持有他人之電磁紀錄係儲存在他人所有之有體物上,可逕以該有體物為侵占罪之行為客體,若被害人並未透過儲存於有體物之方式交付無形之電磁紀錄(例如:以電子郵件傳遞電腦程式),行為人嗣後卻拒絕返還該電磁紀錄時,另可依刑法背信罪或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處理,本條刪除「電磁紀錄」,對侵占罪章之準用及電磁紀錄之保護並無影響。

四、就詐欺罪章而言,固然被害人有可能因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電磁紀錄,然若該電磁紀錄係儲存於有體物,仍可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若該電磁紀錄之交付並未透過有體物之交換(例如;線上遊戲之虛擬寶物或網路訂購程式),且該電磁紀錄有財產上之價值,則亦可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故本條刪除「電磁紀錄」,對詐欺罪章之準用及電磁紀錄之保護亦無影響。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以詐術使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最重可量處五年有期徒刑,然若以不正方法透過銀行付款設備取得財物,最重卻僅得處以三年有期徒刑,刑度顯然失衡,故將本條文之最高刑度亦提高為五年有期徒刑,並將罰金額上限之部分提高為十萬元。

審查會:

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現行條文所定之刑度尚屬允當。

(照案通過)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按現行條文第二項之「干擾」行為方式規定不夠明確,易生適用上之困擾(例如:砸毀電腦是否構成干擾),且本項行為之本質,與有形之毀損文書行為並不相同,為使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項刪除,另增訂第三百六十條。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一、本章新增。

二、電腦犯罪向有廣義、狹義之分別,廣義之電腦犯罪指凡犯罪之工具或過程牽涉到電腦或網路,即為電腦犯罪,狹義之電腦犯罪則專指以電腦或網路為攻擊對象之犯罪。由於廣義之電腦犯罪,我國刑法原本即有相關處罰規定,毋庸重複規範,故本章所規範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乃指狹義之電腦犯罪。又按電腦使用安全,已成為目前刑法上應予保障之重要法益,社會上發生妨害他人電腦使用案件日益頻繁,造成個人生活上之損失益趨擴大,實有妥善立法之必要,因此種電腦犯罪所規範之行為及保護之對象,與現行刑法分則各罪章均有不同,應有獨立設章之必要,爰新增本章。

三、本章所定之罪,其保護之法益兼及於個人法益及社會安全法益(如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並非僅止於個人法益,增訂本章於刑法最後一章乃為顧及刑法原有條文及條次不宜輕易變更,並將關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行歸入一章,以求刑法立法體系之統一。且目前刑法之立法體系,並不特別強調以保護法益之種類作為章節之區別,而係屬混合式之立法方式,例如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之毀損罪章(刑法第三十五章)中亦有出現保護社會法益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參照),故將本章列在刑法分則最後一章。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無故入侵(access)使用電腦之行為均有處罰,例如: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一零三零條(18U.S.C. §1030)、英國濫用電腦法案第一條(ComputerMisuse Act Section1)等,我國刑法則未有相關處罰之規定。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

三、國外立法例有對凡是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電腦者(例如:美國伊利諾州刑法第十六條D-3),均科以刑事處罰者,惟如採此種立法例,可能導致無故借用他人電腦,但並未造成他人任何損害者,亦受到刑事處罰,未免失之過苛,亦未必符合社會通念及國民法律感情。故本條僅針對情節較重大之無故入侵行為,即以盜用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相類似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之方法入侵電腦系統之行為處罰。

四、由於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對於「電腦」、「電腦系統」及「網路」等科技名詞定義不易,為免掛一漏萬,或未來法律適用無法跟上科技腳步,故仿照英國電腦濫用法案(ComputerMisuse Act)之立法方式,對上開名詞不另作定義。

五、因電腦系統之所有人與使用人可能不同,是本條構成要件中先後出現二次之「他人」,此二「他人」可能為同一人,亦可能為不同人,故如:乙為丙所有之電腦之合法使用者,乙並擁有獨立之使用帳號及密碼,甲無故輸入乙之密碼而入侵丙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亦可能構成本罪。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例如: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一零三零條(18U.S.C.§1030)、英國濫用電腦法案第三條(ComputerMisuse Act Section 3)等,爰增訂本條。

三、本條規範之行為除「刪除」外,尚包括取得及變更,又電磁紀錄須有用意之證明者方得視為準文書,故本條之保護範圍較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文書罪為廣。例如故意散布電腦病毒導致他人電腦中之電磁紀錄遭到刪除、變更,故意在他人電腦中植入木馬程式,取得電磁紀錄,或未經授權刪除他人電腦系統中沒有文義性之電子檔案(例如:部分系統檔)等,均可構成本條之罪。

四、本條規定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不同處,在於後者之行為係針對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且須有取得他人財產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結果,保護重點在於維持電子化財產秩序。本條則無上開限制,是本項規範之範圍較廣,但因未涉金融秩序之危害,故刑責較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路攻擊手法,故有必要以刑法保護電腦及網路設備之正常運作,爰增訂本條。又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為避免某些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響之測試(例如:正常ping測試)或運用行為亦被繩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以免刑罰範圍過於擴張。

三、為避免任何方式之干擾(例如:砸毀電腦等)均有可能成立本罪之誤解,有必要將干擾之方式予以限縮,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之明確性原則,故增訂「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之限制。

四、其他電磁方式包括有線或無線之電磁干擾方式,本條文就新興之無線網路之通訊安全亦可提供適當之保護。

五、就電子廣告郵件而言,發信之目的是為了廣告,除非能證明其有破壞ISP系統、灌爆使用者信箱之故意,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能構成本條之罪,否則,若單純僅郵件較多不堪其擾,尚與本條之規範有間。

六、因干擾尚未達到毀損之程度,且通常是暫時性,排除干擾源後,電腦系統及網路即可恢復運作,故可罰性較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略低,爰將刑度訂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照案通過)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最近駭客入侵我國政府機關之網站即為一例。故建議參採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一零三零條(18U.S.C.§1030)規定,區別入侵政府之電腦系統與一般個人使用之電腦系統之處罰,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之資訊安全,並與國際立法接軌。至於入侵金融機構電腦之行為,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不正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財罪已有規範,毋庸於本章重複規範,附此敘明。

三、本條所稱公務機關,係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公務機關。

審查會:

照案通過。

(修正通過)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電腦病毒(例如:梅莉莎、Ilove You等)、木馬程式(例如:BackOffice等)、電腦蠕蟲程式(例如:CodeRed等)等惡意之電腦程式,對電腦系統安全性危害甚鉅,往往造成重大之財產損失,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發作之CIH病毒造成全球約有六千萬台電腦當機,鉅額損失難以估計,即為著名案例,因此實有對此類程式之設計者處罰之必要,爰增訂本條。

三、坊間許多工具程式雖可用於入侵電腦系統,但究其主要功能乃係用於電腦系統或網路之診斷、監控或其他正當之用途,為避免影響此類工具程式之研發,故本條文限於專供犯本章之罪之惡意程式。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配合第三百六十條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之刑度予以調整,將末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照案通過)

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一、本條新增。

二、刑罰並非萬能,即使將所有狹義電腦犯罪行為均規定為非告訴乃論,未必就能有效遏止電腦犯罪行為,尤其對於個人電腦之侵害行為,態樣不一,輕重有別,如受害人無告訴意願,並配合偵查,實際上亦難達到偵查成效,故採告訴乃論,有助於紛爭解決及疏解訟源,並可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爰增訂本條。

三、至於第三百六十一條之罪,因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往往與國家安全或社會重大利益密切關聯,實有加強保護之必要,故採非告訴乃論以嚇阻不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則因該行為可能造成社會重大損失,惡性較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為重大,而個別被害人往往因證據已經滅失,或不願出庭作證,以致發生被害人數雖然眾多,但卻無被害人願意提出告訴之窘境(台灣CIH病毒案例即無被害人願意提出告訴),影響檢察官對此類犯行之追訴,故採非告訴乃論,以有效懲處不法。

審查會:


案通過。

案由: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司法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函送「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電腦網路犯罪部分),請 查照審議。 說明: 一、法務部函以,因電腦科技快速發展,新興電腦犯罪層出不窮,實應參考美國及歐盟之立法例,重新檢討現行刑法中有關電腦犯罪之規定,並增訂妨害電腦使用專章。爰參酌各方意見,審慎研擬完成「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 貴院審議。 二、經提本(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第二八一一次會議決議:「通過,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檢送「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含總說明)三份。 院 長 游 錫 堃 院 長 翁 岳 生 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因應電腦及高科技犯罪,我國刑法曾於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公布第二百二十條、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等條文;並增訂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第三百十八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等條文。惟因電腦科技快速發展,特別是近年來網際網路高度普及後,新興電腦犯罪案例層出不窮,世界先進國家如美國與歐盟,亦均重新檢討修訂電腦犯罪相關法規,故刑法實有針對新興電腦犯罪類型重新檢討修正之必要。爰參考美國與歐盟之立法例,修正現行刑法中有關電磁紀錄、詐欺及毀損文書之規定,並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修正刪除電磁紀錄擬制為動產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二十三條) 依學界及實務上之見解,一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惟竊取電磁紀錄時,因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因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納入竊盜罪章規範,可能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以下簡稱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不法取得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 二、修正提高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罪之刑度。(修正條文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以詐術使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最重可量處五年有期徒刑,然若以不正方法透過銀行付款設備取得財物,最重卻僅得處三年有期徒刑,刑度顯然失衡,故將本條之最高刑度亦提高為五年有期徒刑,並將最高罰金之部分提高為十萬元。 三、修正刪除干擾電磁紀錄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二條) 按原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之「干擾」行為方式規定不夠明確,易生適用上之困擾,且本項行為之本質,與有形之毀損文書行為並不相同,為使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修正增訂第三百六十一條,將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二項刪除。 四、增訂妨害電腦使用罪章。 電腦犯罪向有廣義、狹義之分別,廣義之電腦犯罪指凡犯罪之工具或過程牽涉到電腦或網路,即為電腦犯罪,狹義之電腦犯罪則專指以電腦或網路為攻擊標的之犯罪。由於廣義之網路犯罪,我國刑法原本即有相關處罰規定,毋庸重複規範,故本章所規範之電腦犯罪乃指狹義之電腦犯罪。又狹義電腦犯罪條文所規範之行為及保護之對象,與現行刑法條文均有不同,不宜附麗於任何現行刑法罪章中,爰新增第三十六章。 五、增訂無故入侵電腦罪。(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八條) 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無故入侵使用電腦之行為均有處罰,例如: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一零三零條(18U.S.C. §1030)、英國濫用電腦法案第一條(Computer Misuse Act Section 1)等,我國刑法則未有相關處罰之規定。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及人力進行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惡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處罰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第三百五十八條。 六、增訂保護電磁紀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九條) 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竊取、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例如: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一零三零條(18 U.S.C. §1030)、英國濫用電腦法案第三條(Computer Misuse Act Section 3)等,爰增訂第三百五十九條。 七、增訂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修正條文第三百六十條) 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 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以癱瘓網路之攻擊手法,故有必要以刑法保護電腦系統及其相關設備之正常運作,爰增訂第三百六十條。 八、增訂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罪之加重處罰。(修正條文第三百六十一條) 由於政府機關之電腦系統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防安全之虞,故有加重處罰之必要,爰增訂第三百六十一條。 九、增訂製作專供電腦犯罪用之程式罪。(修正條文第三百六十二條) 鑑於電腦病毒程式(例如:梅莉莎、I love You、CIH等)、木馬程式(例如:Back Office等)、蠕蟲程式(例如:Code Red等)等惡意製作之電腦程式,對電腦系統安全性之危害甚鉅,往往造成重大之財產損失,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故有必要對此類程式之設計者加以處罰,爰增訂第三百六十一條。 十、增訂第三十六章部分條文告訴乃論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百六十三條) 刑罰並非萬能,即使將所有狹義電腦犯罪行為均規定為非告訴乃論,未必就能有效遏止電腦犯罪行為。尤其對於個人電腦之侵害行為態樣不一,輕重有別,如受害人無告訴意願並配合偵查,實際上亦難達到偵查成效,故為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爰增訂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本章部分條文須告訴乃論。 (註: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參閱審查報告所附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尤召集委員清補充說明。(不在場)尤委員不在場。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經黨團協商,現有台聯黨團提出異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提案: 針對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程討論事項第一案:行政院、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關於電腦網路犯罪部分)」,本黨團提議交付黨團協商。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錢林慧君 主席: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案現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二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一會期第十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本會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並請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四月廿九日台立議字第○九一○七○一一四九號函。 二、附旨揭之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一會期第十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案。 二、前揭議案,本會經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召開第十五次全體委員會議,進行審查,並由徐召集委員中雄擔任主席 ,會中邀請內政部政務次長許次長應深、法務部及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單位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 三、謹將本案要旨概述如次: 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之行政程序法係規制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之原則性法律,為配合該法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爰擬具「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廢止」有嚴格區別,本法有關不得領取執業執照而領取者,應視情形為不同之處置,以資配合,爰增列廢止執照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撤銷」及「廢止」之區別規定,檢討、酌修本法相關罰則規定用語。(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 四、謹將本案修正重點略述如次: 第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五、本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逕送請院會二讀、三讀。 六、院會討論本案時,推請召集委員徐中雄補充說明。 七、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查會

行政院

現行法

說明

(照案通過)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之:

一、經撤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經撤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者。

前項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行政院:

一、本條係規定行政機關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之處理原則,惟如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應視個案情形之不同分別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或廢止之規定處理,爰於第一項序文增列「廢止」文字,以資周延;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者為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情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照案通過)

第四十一條 社會工作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第四十一條 社會工作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第四十一條 社會工作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撤銷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行政院:

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如上。


照案通過)

第四十二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行政院:

本條罰則規定有關執業執照部分,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另酌修文字。

(照案通過)

第四十三條 社會工作師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社會工作師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第四十三條 社會工作師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

行政院:

本條罰則規定有關執業執照部分,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照案通過)

第四十八條 社會工作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第四十八條 社會工作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第四十八條 社會工作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撤銷其執業執照;受撤銷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撤銷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行政院:

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照案通過)

第四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第四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第四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撤銷其開業執照;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撤銷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行政院:

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照案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訂之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行政院: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將文字用語酌作修正。

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函送「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內政部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爰擬具「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請核轉貴院審議。 二、經提本(九十一)年四月三日本院第二七八○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檢送「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三份。 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八十八年二月三日公布之行政程序法係規制行政機關行政行為之原則性法律,為配合該法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爰擬具「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 一、行政程序法關於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廢止」有嚴格區別,本法有關不得領取執業執照而領取者,應視情形為不同之處置,以資配合,爰增列廢止執照之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行政處分「撤銷」及「廢止」之區別規定,檢討、酌修本法相關罰則規定用語。(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 (註: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參閱審查報告所附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徐召集委員中雄補充說明。(不在場)徐委員不在場。 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經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依審查會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十條。 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案(二讀)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主席:第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一條 社會工作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主席: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社會工作師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主席:第四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社會工作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主席:第四十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主席:第四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主席: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社會工作師法第十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社會工作師法第十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請行政院應暫緩釋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股權,並於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相關配套條文修正完成後,始得釋股。是否有當?請公決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三案) 本院中國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有鑒於中華電信釋股案之弊端重重,以及美伊戰爭及SARS疫情影響,導致國內外航空跡近停飛狀態,使股市不斷下跌,因此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釋股案,如以目前市場價格釋出,將有賤賣國產之嫌,故而國親兩黨立法院黨團要求行政院應暫緩釋出中華航空事業發展基金會之股權,並於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相關配套條文修正完成後,始得釋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劉政鴻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鍾紹和 主席:現在請提案人國民黨黨團代表或親民黨黨團代表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代表不在場,故不作補充說明。 本案現在進行大體討論。 報告院會,到目前為止無任何委員對本案登記要求發言,依本院職權行使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本案經大體討論後,須「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本案擬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 現有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於逕付二讀後,要求交付黨團協商。本案現作如下決議:「本案交付黨團協商,並由國民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科技保護法草案」,業經審查決議:「本案建請院會不予審議。」。(原列討論事項第四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七次會議討論決議:另定期繼續討論。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民進黨黨團提請重付委員會審議,親民黨黨團有異議,因此,本案作如下決議:「另定期繼續討論。」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六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陳委員學聖等四十四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黃委員義交等五十一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李委員慶華等四十一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等十九案。 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本院委員朱鳳芝等四十六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五案) 主席:以上三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討論決議:俟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因尚待協商,本案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暨本院委員卓榮泰、邱太三等三十二人擬具「海關進口稅則部分稅則修正草案」等三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六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二、三、二會期第五、三、十三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因尚待協商,本案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經濟及能源、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溫泉法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七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因尚待協商,本案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教師待遇條例草案」、本院委員陳學聖等六十一人擬具「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等二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八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因尚待協商,本案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陳其邁等三十四人擬具「消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中雄等三十九人擬具「消防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及第四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張清芳等三十二人擬具「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九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因尚待協商,本案現作如下決議:「交黨團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十一、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台立議字第○九一○七○○五八七︱○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由尤召集委員清擔任主席,提案機關代表楊秘書長仁壽應邀列席說明提案要旨,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提案機關代表楊秘書長仁壽說明提案要旨: 一、制定緣由 為貫徹國民之法主體性及程序主體地位之理念,並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應使民事訴訟當事人於無害公益之前提下,對於其所涉訴訟事件具有選擇承辦法官之權利,藉此增進人民對裁判之信賴,達到疏減訟源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目的。因此,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乃作成:「建請司法院著手研究容許民事事件兩造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官審理其涉訟事件之可行性」之結論。 本院有鑑於此,乃由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就此結論詳加研討,並擬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 二、制定重點 明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得合意選定受訴法官之時期及方式。(第二條) 明定法官每月受理選定法官審判事件之件數,及法院就超過該限度之案件的處理方式。(第三條、第四條) 為便利當事人選定法官,明定法院應公告事項。(第五條) 明定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之效力,以維持程序安定性。(第六條) 為發揮疏減訟源之功能,達到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目的,明定就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事件之上訴及抗告之限制。(第七條) 明定試行之地方法院及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八條) 明定施行日期及期間。(第九條) 參、審查會委員於聽取提案機關代表之說明後,旋即進行詢答及逐條討論,經決議: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九條條文,均照案通過。 二、草案第二條條文,關於合意選定審判法官之時期,有委員認為為求訴訟經濟,應於起訴之時即為選定(第一項)及應如何選定受訴法院之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第二項),與會委員意見分歧,爰保留本條文逕送院會處理。 三、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肆、「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清說明。 案由:司法院函請審議「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案。 司法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函送「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含總說明)一份,請 查照審議。 說明: 一、為貫徹國民之法主體性及程序主體地位之理念,並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本院依八十八年七月間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研擬完成「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全案條文共九條。 二、檢附「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含總說明)一份。 院 長 翁 岳 生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總說明 一、制定緣由 為貫徹國民之法主體性及程序主體地位之理念,並尊重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應使民事訴訟當事人於無害公益之前提下,對於其所涉訴訟事件具有選擇承辦法官之權利,藉此增進人民對裁判之信賴,達到疏減訟源及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目的。因此,民國八十八年七月間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乃作成:「建請司法院著手研究容許民事事件兩造當事人合意選擇法官審理其涉訟事件之可行性」之結論。 本院有鑑於此,乃由民事訴訟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就此結論詳加研討,並擬定「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 二、制定重點 明定民事訴訟當事人得合意選定受訴法官之時期及方式。(第二條) 明定法官每月受理選定法官審判事件之件數,及法院就超過該限度之案件的處理方式。(第三條、第四條) 為便利當事人選定法官,明定法院應公告事項。(第五條) 明定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之效力,以維持程序安定性。(第六條) 為發揮疏減訟源之功能,達到合理分配司法資源之目的,明定就合意選定法官審判事件之上訴及抗告之限制。(第七條) 明定試行之地方法院及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第八條) 明定施行日期及期間。(第九條) (註: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請參閱審查報告所附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尤召集委員清補充說明。(不在場)尤委員不在場。 本案業經黨團協商完畢,現在宣讀協商結論。 朝野協商結論 時  間: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十分 地  點:本院議場三樓會議室 協商法案: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 協商結論: 一、第二條修正為:「 第二條 當事人於起訴時或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得合意選定受訴法院得獨任審判之法官審判第一審訴訟事件。其行準備程序者,得於第一次期日前合意選定之。 對於依法令應行或得行合議審判之第一審訴訟事件,當事人得選定受訴法院之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其得行合議審判者,當事人亦得選定法官一人獨任審判。 前項當事人未能合意選定法官三人時,亦得由當事人各選定法官一人,再由被選定之法官共推其他法官一人組成合議庭審判,法院並應即通知當事人於十日內為是否同意之表示;其不同意者,視為撤回其合意;逾期未為意思表示者,視為其同意。 前三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代理人為前二項合意者,並須受當事人之特別委任。 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行合議審判之事件,法院認不符行合議審判之規定者,應通知當事人於二十日內選定其中一人獨任審判,逾期未選定者,視為撤回其合意。 第三項及前項視為撤回其合意者,不得再行合意選定法官審判。」 二、第五條修正為:「 第五條 法院應公告得辦理第二條事件之法官姓名及相關資料。 法院應於每月初公告辦理第二條法官受理案件數、順延受理及法官異動情形。」 三、第九條修正為:「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三個月施行,施行期間一年。 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前項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者,本條例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四、其餘條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主 持 人:尤 清 許榮淑 協商代表:高育仁 柯建銘    瓦歷斯.貝林  王 拓陳進興 鍾紹和 沈智慧李慶安 黃義交 秦慧珠曾永權 林益世 劉政鴻蘇盈貴 錢林慧君 陳進丁邱 毅 林郁方 陳其邁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本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名稱及第一條。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審查案(二讀) 名稱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 第一條 為尊重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及程序選擇權,增進人民對裁判之信賴,並疏減訟源,特制定本條例。 主席:本案名稱及第一條均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第二條 當事人於起訴時或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得合意選定受訴法院得獨任審判之法官審判第一審訴訟事件。其行準備程序者,得於第一次期日前合意選定之。 對於依法令應行或得行合議審判之第一審訴訟事件,當事人得選定受訴法院之法官三人組成合議庭審判。其得行合議審判者,當事人亦得選定法官一人獨任審判。 前項當事人未能合意選定法官三人時,亦得由當事人各選定法官一人,再由被選定之法官共推其他法官一人組成合議庭審判,法院並應即通知當事人於十日內為是否同意之表示;其不同意者,視為撤回其合意;逾期未為意思表示者,視為其同意。 前三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代理人為前二項合意者,並須受當事人之特別委任。 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行合議審判之事件,法院認不符行合議審判之規定者,應通知當事人於二十日內選定其中一人獨任審判,逾期未選定者,視為撤回其合意。 第三項及前項視為撤回其合意者,不得再行合意選定法官審判。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三條 法官每月受理前條事件,以民事庭法官前月分受之平均件數為限。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四條 法官受理第二條事件已達前條所定件數者,法院應將超過之選定事件依序順延之,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合意選定其他法官審判或撤回其合意。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協商條文。 第五條 法院應公告得辦理第二條事件之法官姓名及相關資料。 法院應於每月初公告辦理第二條法官受理案件數、順延受理及法官異動情形。 主席:第五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 第六條 當事人合意選定法官後,應受其選定之拘束。但有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除法官應自行迴避外,當事人亦得聲請法官迴避。 受選定之法官於該事件審理終結前,有離職或其他事故致未能續行審判者,法院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當事人得合意另行選定。當事人於受通知後二十日內未另行選定者,視為撤回其合意。 主席:第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七條 當事人對於第二條事件之第一審裁判,不得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僅得依各該事件所適用之程序,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裁判者,應依法自為裁判。但有發回或發交之必要者,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他同級法院。其發回原法院者,當事人仍得選定原法官審判。 第一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八條 本條例試行之地方法院及其實施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協商條文。 第九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三個月施行,施行期間一年。 適用本條例之事件,於前項施行期間屆滿後尚未終結者,本條例之規定繼續適用之。 主席:第九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報告院會,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民事訴訟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完成立法程序之後,有委員登記發言,每位委員發言時間為二分鐘。 請尤委員清發言。 尤委員清:(九時二十四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謹代表司法委員會,對於本草案的通過感謝本院各位同仁的努力與支持。本暫行條例是司法改革中重要的法律案,而本暫行條例係貫徹國民之法的自主性及程序主體地位之理念,同時,當事人在程序上有選擇法官之權利,增加了當事人對司法的信賴感,也因此減少訟源。 本法之立法目的係規定於第一條,最重要的是可以在起訴前,也可以在第一審言辭辯論期日前選定法官,這部分已清楚的規定於第二條。此外,本法只有九條條文,其中有規定試行期間,從公布實施後試行三年,所以本案名稱也如同試行三年的需求而訂為暫行條例。我們希望本條例的通過可以一步一步的建立人民對司法的信賴感,也期勉司法改造能更向前進一步,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十二、本院經濟及能源、交通、財政三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草案」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一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因尚待協商,本案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三案。 十三、本院委員錢林慧君等九十一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沈富雄等三十八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修正第三條及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林南生等三十六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陳朝龍等三十四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四十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院委員朱鳳芝等四十九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原列討論事項第十二案) 主席: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一會期第二十二次會議討論決議:俟協商後再行處理。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二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三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八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八次會議報告決定:逕付二讀,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以上五案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因以上各案均尚待協商,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報告院會,議程所列各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程序委員會尚未編列不需協商的議案只有二件,其餘均需協商,因此,請負責召集協商的黨團儘速進行協商。 ## 復議案 > ## 臨時提案 > 現在休息,下午五時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 > 休息(九時二十七分) > 繼續開會(十七時) > 本院台聯黨團針對第十二次會議報告事項第四案、第八案、第九案、第十二案、第十五案至第十八案、第二十一案及第二十四案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四案提出復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錢林慧君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八案提出復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錢林慧君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九案提出復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錢林慧君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二案提出復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錢林慧君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五案提出復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錢林慧君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六案提出復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錢林慧君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七案提出復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錢林慧君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十八案提出復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錢林慧君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二十一案提出復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錢林慧君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二十四案提出復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錢林慧君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另定期處理。」 > ## 臨時提案 > 現在處理臨時提案。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林委員正二說明提案旨趣。 > 林委員正二:(十七時一分)主席、各位同仁。 > 本席與李委員鎮楠等二十六人,為台北市和平醫院因防疫漏洞的發生,導致疫情可能在一夕之間擴大,也因此附近地區或是各個機關單位、公司行號,更進行大規模消毒,本席在此呼籲,在此之際環境消毒所噴的到底是什麼樣的成分?其效果濃度又如何?行政主管單位是否知道,然而現在面對變種SARS新病毒,政府全面消毒防治疫情的工作一定要很嚴密,才不會讓疫情擴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一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proposer":["李鎮楠","林正二"],"petitioner":["黃宗源","羅志明","林岱樺","曹原彰","謝明源","侯水盛","陳道明","彭添富","周雅淑","鄭余鎮","陳志彬","藍美津","邱創良","周慧瑛","陳朝龍","楊文欣","李明憲","簡肇棟","邱永仁","王幸男","蕭美琴","魏明谷","廖本煙","朱星羽"],"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李鎮楠、林正二等二十六人,為台北市和平醫院因防疫漏洞的發生,導致疫情可能在一夕之間擴大,也因此附近地區或是各個機關單位、公司行號,更進行大規模消毒,本席在此呼籲,在此之際環境消毒所噴的到底是什麼樣的成分?行政主管單位是否知道,然而現在面對變種SARS新病毒,政府全面消毒防治疫情的工作一定要很嚴密,才不會讓疫情擴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據瞭解,現在環境消毒噴的是漂白水,但是依據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所有宣稱能夠進行環境消毒殺菌的東西,都要到環保署辦理環境用藥登記,以確定噴藥的效果和毒性。 > 二、現在政府消毒,不用合法的殺病毒藥,卻用未經查驗登記的漂白水,已經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但是疾病管制局說,在傳染病防治條例裡面,可以不受相關法規的限制。可是本席要指出,傳染病防治條例規定的是「在緊急狀況下」,但SARS已經發生一個月以上,難道還要便宜行事? > 三、如果說漂白水有殺病毒作用,且衛生署也定有標準作業程序,但這套程序用在那麼多廠牌的漂白水中,哪一個牌子的效果好?病毒感受性佳?又每個牌子濃度不一樣,這套程序有經過類似合法查驗登記案品的科學試驗證據嗎?更可怕的是,漂白水有時會產生氯氣,繼而燙傷皮膚與呼吸道,政府對漂白水的安全性有科學的數據來佐證嗎? > 四、SARS關係的是人民生命健康的維護,政府消毒的時候,要有堅強的科學根據,這就是為什麼正規藥品要經過藥理和毒理試驗一樣。本席呼籲政府做事要有憑有據,除非漂白水也經過環境用藥查驗登記,否則等於蒙著眼用常識做事,到時候萬一出事,則後果不堪設想。 > 提案人:李鎮楠 林正二 > 連署人:黃宗源 羅志明 林岱樺曹原彰 謝明源 侯水盛陳道明 彭添富 周雅淑鄭余鎮 陳志彬 藍美津邱創良 周慧瑛 陳朝龍楊文欣 李明憲 簡肇棟邱永仁 王幸男 蕭美琴魏明谷 廖本煙 朱星羽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陳委員道明說明提案旨趣。 > 陳委員道明:(十七時二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二十三人,針對(SARS)疫情持續發燒,從傳染病防治及預防醫學的觀點切入,有關我國防疫系統的漏洞,提出將新發現之SARS病患集中治療,且集中管理醫療人力等相關作法及配套措施,包含於北、中、南、東區域醫療網中,據地理位置考量其適於集中收容SARS病患之醫院,另還包含提供實質的獎勵及提供最先進的防護設備。另外,應加強公告清楚「通報、疑似及可能病例」的定義標準予基層醫療及各鄉鎮衛生所等單位,並應立即成立「行政院急性傳染病防治委員會」,其中急性傳染病防治包含AIDS、SARS、TB等,期能達到防疫的最佳效果,政府應針對(SARS)疫情之特殊性,召集衛生署等相關單位研擬具體可行之策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二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2,"proposer":["陳道明"],"petitioner":["尤清","林國華","藍美津","陳唐山","何金松","蔡同榮","盧博基","陳茂男","沈富雄","林重謨","李俊毅","王幸男","許榮淑","王淑慧","高孟定","羅志明","蔡豪","謝明源","魏明谷","邱議瑩","林忠正","羅文嘉"],"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陳道明等二十三人,針對(SARS)疫情持續發燒,從傳染病防治及預防醫學的觀點切入,有關我國防疫系統的漏洞,提出將新發現之SARS病患集中治療,且集中管理醫療人力等相關作法及配套措施,包含於北、中、南、東區域醫療網中,據地理位置考量其適於集中收容SARS病患之醫院,另還包含提供實質的獎勵及提供最先進的防護設備。另外,應加強公告清楚「通報、疑似及可能病例」的定義標準予基層醫療及各鄉鎮衛生所等單位,並應立即成立「行政院急性傳染病防治委員會」,其中急性傳染病防治包含AIDS、SARS、TB等,期能達到防疫的最佳效果,政府應針對(SARS)疫情之特殊性,召集衛生署等相關單位研擬具體可行之策略。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據報導衛生署「醫院調度委員會」決定將SARS重症病患交由擁有負壓隔離病房的所有醫院,分散治療,殊不知此一重大決策如果屬實且執行不力,恐台灣所有醫院所屬的社區均將陷入萬劫不復的地步,就像台北市立和平醫院一樣,院內感染決定封院員工及家屬恐懼員工及家屬抗議社區崩潰。 > 二、首先SARS病毒的特性及感染途徑並不完全清楚下,擁有負壓隔離病床並不代表該醫院有照顧SARS病患,特別是重症SARS的醫療能力,從香港、加拿大、新加坡及此次台北市立和平醫院來看,即使有完全隔離設施的醫護人力仍被感染,可見此SARS病毒的感染途徑仍未清楚。 > 三、加強督促醫院評鑑小組對於有關區域醫院以上之院內感控小組,作相關的標準作業流程來防範SARS之院內感染甚至是社區感染,因為目前醫療資訊顯示,SARS有百分之八十由院內感染引起,且基層醫療院所多無隔離病房設備,故應加強補助基層醫療院所之個人防護設備。 > 四、若分散SARS病患至所有醫院,疾病管制局的專業人力,絕無法支援所有醫院,這些醫院的內部感染管控流程稍一不慎,第二家類似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就會發生。除目前正在治療SARS病患外,應將新的疑似或可能SARS病患集中治療,選擇在郊區且佔床率低的醫院當SARS病患集中醫院,並且統籌分配全國相關醫護人力達到事半功倍之目標。 > 提案人:陳道明 > 連署人:尤 清 林國華 藍美津陳唐山 何金松 蔡同榮盧博基 陳茂男 沈富雄林重謨 李俊毅 王幸男許榮淑 王淑慧 高孟定羅志明 蔡 豪 謝明源魏明谷 邱議瑩 林忠正羅文嘉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羅委員志明說明提案旨趣。 > 羅委員志明:(十七時四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何委員敏豪等六十二人,針對華航名古屋空難發生至今將屆九年,中華航空公司不僅未提出合理賠償標準;且於日本法院提出「台灣罹難者之死亡慰撫金,應只相當於日本慰撫金水準之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主張。華航的作法嚴重歧視台灣人,引起罹難者遺族之憤慨。建請政府應立即要求華航撤回此不公平賠償標準,維護國人生命尊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三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3,"proposer":["羅志明","何敏豪"],"petitioner":["林郁方","李俊毅","鄭國忠","羅世雄","楊麗環","李顯榮","王鍾渝","邱創良","葉宜津","徐少萍","林豐喜","劉政鴻","林重謨","蔡家福","張川田","曹原彰","黃敏惠","郭俊銘","黃宗源","林進興","侯水盛","江昭儀","侯彩鳳","朱鳳芝","李文忠","彭添富","卓伯源","陳進丁","李永萍","廖風德","楊富美","林濁水","黃昭順","邱鏡淳","吳敦義","蔡同榮","李桐豪","林志隆","周雅淑","謝明源","廖本煙","林正二","鄭三元","洪秀柱","章仁香","邱議瑩","王幸男","何金松蔡","豪","林政義","林南生","陳道明","柯淑敏","楊仁福","魏明谷","周慧瑛","盧秀燕","鄭余鎮","李明憲","蕭美琴"],"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羅志明、何敏豪等六十二人,針對華航名古屋空難發生至今將屆九年,中華航空公司不僅未提出合理賠償標準;且於日本法院提出「台灣罹難者之死亡慰撫金,應只相當於日本慰撫金水準之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主張。華航的作法嚴重歧視台灣人,引起罹難者遺族之憤慨。建請政府應立即要求華航撤回此不公平賠償標準,維護國人生命尊嚴,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發生在民國八十三年四月廿六日的華航名古屋空難悲劇,發生至今九年,華航不僅毫無反省與解決的誠意,且不斷拖延訴訟。最近在二○○二年一月十六日向日本法院所提出的答辯書狀中主張「本件台灣罹難者之死亡慰撫金,應認為只相當於我國(日本)慰撫金水準之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華航竟對同為空難罹難的台灣人與日本人提出差別賠償待遇,主張台灣人的慰撫金是日本人的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本席對華航的作法提出強烈的質疑,其作法無疑是歧視台灣人的生命。難道台灣人的生命及尊嚴只值日本人的三分之一?還是台灣人失去親人所受的打擊只是日本人的三分之一而已嗎? > 二、民國八十三年華航對願意和解的家屬提出四百十萬元的賠償金額,日本及大部分台籍三百十二位罹難者的家屬多表不滿,向名古屋地方法院提出訴訟。多年來,家屬忍受著失去至親之痛,關注該訴訟的發展進行,除了希望透過法院的審理得到符合正義與公平之結果之外,亦期望能藉此給予華航自覺及警惕。而法院在歷經多年的證據調查階段後,目前正就包含精神慰撫金在內之華航應支付之損害賠償金額進行審理及認定。但是,華航去年向日本法院所提出的答辯書狀中之「差別待遇」主張,對於同樣因名古屋空難而死亡的台籍罹難者,華航此舉嚴重歧視國內的生命及尊嚴。 > 三、就事實而言,罹難者購買華航之機票並不應其國籍而有不同的票價,所以其所含的保險費亦相同。華航為何對不同國籍的旅客提出不同的賠償標準?如果華航的理賠標準因國籍不同而有差別的話,為何去年華航澎湖空難中喪生的大陸罹難者,華航卻以「不分國籍,同一標準」理賠?值此台灣人漸漸淡忘名古屋空難之際,華航背著國人作出如此歧視且違反當初保證事項的主張,不論在情理上或在法理上都違反人的生命價值皆平等的理念,實在不可原諒。 > 四、中華航空並未真正體認飛安的重要性。八年來華航仍然接二連三地發生多次空難。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六日的桃園大園空難中,共二百○二名機組成員及乘客死亡,而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廿五日的澎湖空難中,亦造成共二二五名機組成員及乘客罹難。而華航因空難支付的理賠金,也不斷地增加。本席對交通部及航發會提出嚴正要求: > 華航提出的精神撫慰金標準不應因其國籍不同而有所差別;華航對願意私下和解的罹難者家屬能以統一標準賠償,為何對向法院提出訴訟的家屬提出差別賠償標準;是否變相懲罰和華航打官司的家屬? > 華航應立即撤回在名古屋法院提出的差別賠償主張,不分國籍統一撫慰金發放的標準。 > 華航應公布歷次空難之保單及理賠金數額,避免藉空難填補公司財務缺口。 > 提案人:羅志明 何敏豪 > 連署人:林郁方 李俊毅 鄭國忠羅世雄 楊麗環 李顯榮王鍾渝 邱創良 葉宜津徐少萍 林豐喜 劉政鴻林重謨 蔡家福 張川田曹原彰 黃敏惠 郭俊銘黃宗源 林進興 侯水盛江昭儀 侯彩鳳 朱鳳芝李文忠 彭添富 卓伯源陳進丁 李永萍 廖風德楊富美 林濁水 黃昭順邱鏡淳 吳敦義 蔡同榮李桐豪 林志隆 周雅淑謝明源 廖本煙 林正二鄭三元 洪秀柱 章仁香邱議瑩 王幸男 何金松蔡 豪 林政義 林南生陳道明 柯淑敏 楊仁福魏明谷 周慧瑛 盧秀燕鄭余鎮 李明憲 蕭美琴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議:「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四案,請錢林委員慧君代表說明提案旨趣。 > 錢林委員慧君:(十七時五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表示,明年政府將提出追加一千億元的擴大公共建設預算需求計畫,並以舉債方式籌措財源以提振國內經濟,表示贊同。本黨團已提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提高舉債額度,建請行政院針對本黨團提出之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儘速提出對案,以擴大內需、提振國內景氣。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四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4,"proposer":["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錢林慧君"],"decision":"pass"} > ``` >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行政院副院長林信義表示,明年政府將提出追加一千億元的擴大公共建設預算需求計畫,並以舉債方式籌措財源以提振國內經濟,表示贊同。本黨團已提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提高舉債額度,建請行政院針對本黨團提出之公共債務法修正草案儘速提出對案,以擴大內需、提振國內景氣。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指出,根據主計處之預估,二○○三年因國際景氣下滑及SARS疫情之衝擊,國內經濟成長率需下修為二.六二%,而現正進行之五八四億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方案預算對經濟成長率之貢獻僅有○.四七%,合計經濟成長率僅約三%。因此,儘速修改舉債額度、調高舉債空間以擴大內需,無異為刺激景氣恢復及紓解經濟困境之特效藥。 > 本黨團已提出「公共債務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債務總量由「不得超過前三年度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的百分之四十八」修改為「不得超過前三年度國內生產毛額平均數的百分之六十」,並將債務流量從「不得超過各該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之百分之十五」修改為「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處預估之前三年度名目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三」以配合政府擴大國內投資、增加國家建設並改善國民生活環境。建請行政院儘速提出對案,朝野政黨共同研議通過該項法案,共創台灣經濟前景。 >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錢林慧君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吳委員成典說明提案旨趣。 > 吳委員成典:(十七時六分)主席、各位同仁。最近因SARS之故,居家隔離需要極龐大人力來支援,政府實有力有未逮之處,本席、曹委員原彰及沈委員富雄等,提案建請行政院立即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整合各部會,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指定「協助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替代役,將目前及未來從事防疫危險工作之役男均列入此類規範,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一條定此類役期為六個月,服勤前並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由衛生主管機關密集施以防疫自保訓練,以鼓勵役男申請投入日後更嚴峻、更亟須人力的防疫隔離工作,並可緩和目前國軍役男員額過剩問題。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五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5,"proposer":["吳成典","曹原彰"],"petitioner":["沈富雄","趙良燕","陳朝龍","林益世","周雅淑","黃昭順","孫大千","高仲源","鄭三元","孫國華","徐少萍","楊仁福","楊文欣","盧秀燕","馮定國","劉政鴻","郭正亮","李嘉進","林正二","魏明谷","邱鏡淳","黃義交","林政義","林春德","章仁香","秦慧珠"],"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吳成典、曹原彰等二十八人,鑒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持續蔓延,全台居家隔離人數持續增多,為貫徹全國隔離防疫政策,照護居家隔離者急需大量戒護、配給、急難動員人力,目前執行此部分工作多由各行政區基層行政人員(如村、里、鄰長、幹事等)支援,然面臨SARS疑似感染源持續增加,全國居家隔離人數呈現倍數成長,隔離人口居住、分布的區域也持續擴大,已經超過了基層地方行政人員所能負荷的程度,各地區也已逐步動員國軍人力支援防疫,尤其以替代役男受徵調的比例最高,惟目前卻發生替代役男因協助護送SARS病患送醫,自己卻疑染SARS死亡之悲劇,則前線支援整體居家隔離政策、協助防堵SARS蔓延工作者的辛勞危險可見一斑。未來替代役男在此波協助執行居家隔離防疫政策中必將扮演更為吃重的角色,隨著疫情的蔓延,所需動員的人力也必將增多,為防患於未然,並保障支援的替代役男能有充足的自我防疫保健知識及給予彼等勞苦功高役男適當、相等的獎勵,爰提案建請行政院立即依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整合各部會,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指定「協助防治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替代役,將目前及未來從事防疫危險工作之役男均列入此類規範,並依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一條定此類役期為六個月,服勤前並應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由衛生主管機關密集施以防疫自保訓練,以鼓勵役男申請投入日後更嚴峻、更亟須人力的防疫隔離工作,並可緩和目前國軍役男員額過剩問題。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吳成典 曹原彰 > 連署人:沈富雄 趙良燕 陳朝龍林益世 周雅淑 黃昭順孫大千 高仲源 鄭三元孫國華 徐少萍 楊仁福楊文欣 盧秀燕 馮定國劉政鴻 郭正亮 李嘉進林正二 魏明谷 邱鏡淳黃義交 林政義 林春德章仁香 秦慧珠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鄭委員國忠說明提案旨趣。 > 鄭委員國忠:(十七時七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五十五人,針對民國八十七年「動物保護法」通過至今,各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難,迄今尚有多數縣市未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且公立動物收容所多面臨人力不足之窘境。為協助地方政府執行動物保護業務,農委會應儘速協調各縣市政府主管單位引入「專業替代役」。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六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6,"proposer":["鄭國忠"],"petitioner":["沈智慧","羅志明","邱太三","劉俊雄","魏明谷","唐碧娥","郭玟成","賴清德","吳成典","孫國華","鄭三元","黃宗源","林岱樺","蘇治芬","王昱婷","邱創良","周慧瑛","鍾紹和","盧秀燕","陳朝龍","黃健庭","何金松","邱議瑩","周雅淑","林進春","陳道明","林正二","鄭美蘭","何敏豪","徐少萍","章仁香","許淵國","曹原彰","龐建國","陳景峻","鄭余鎮","藍美津","楊瓊瓔","楊文欣","湯金全","邱創進","王幸男","邱永仁","秦慧珠","彭添富","林忠正","郭正亮","陳宗義","蔡家福","羅世雄","林益世","黃義交","黃政哲","李明憲"],"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鄭國忠等五十五人,針對民國八十七年「動物保護法」通過至今,各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難,迄今尚有多數縣市未置專任動物保護檢查員,且公立動物收容所多面臨人力不足之窘境。為協助地方政府執行動物保護業務,農委會應儘速協調各縣市政府主管單位引入「專業替代役」。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近來流浪犬群起攻擊民眾的消息時有耳聞,事實上,流浪犬問題由來已久,主要因為國人缺乏尊重生命的觀念,將有生命的寵物價值「物化」,在沒有利用價值後即任意丟棄。民國八十七年「動物保護法」通過之後,政府雖有處理流浪犬的法源及相關政策,卻因為經費及人力的不足而有執行上的難處。 > 二、根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縣市政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設置動物收容所,並應置動物保護檢查員,以執行動物保護相關業務。近來因地方政府財政困難,實際作為端視地方首長之重視程度而定,故多數縣市迄今尚未置有專任之動物保護檢查員,而公立動物收容所則多面臨人力不足之窘境。 > 三、日前「替代役實施條例」修正案已三讀通過,未來役男申請服替代役須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資格條件,若有相關證照或學、經歷及專業訓練等,將可優先獲得甄試資格,故而役男得以發揮所長,貢獻社會。有鑑於此,農委會應儘速協調各縣市政府主管單位引入「專業替代役」,以減輕地方政府在執行動物保護業務上的負擔。 > 提案人:鄭國忠 > 連署人:沈智慧 羅志明 邱太三劉俊雄 魏明谷 唐碧娥郭玟成 賴清德 吳成典孫國華 鄭三元 黃宗源林岱樺 蘇治芬 王昱婷邱創良 周慧瑛 鍾紹和盧秀燕 陳朝龍 黃健庭何金松 邱議瑩 周雅淑林進春 陳道明 林正二鄭美蘭 何敏豪 徐少萍章仁香 許淵國 曹原彰龐建國 陳景峻 鄭余鎮藍美津 楊瓊瓔 楊文欣湯金全 邱創進 王幸男邱永仁 秦慧珠 彭添富林忠正 郭正亮 陳宗義蔡家福 羅世雄 林益世黃義交 黃政哲 李明憲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何委員敏豪說明提案旨趣。 > 何委員敏豪:(十七時八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及羅委員志明等四十六人,有鑒於未來我國將正式引進外籍教師進行外語教學,而為確保外籍教師的教學品質,以及解決外籍教師流動率高居不下的問題,爰提案要求教育部應加強指示各縣市教育局主動嚴格查緝非法外籍教師,並應立即成立「外籍師資培訓中心」,以政府之公信力保障民眾的外語學習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七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7,"proposer":["何敏豪","羅志明"],"petitioner":["許登宮","吳敦義","王政中","章仁香","林進春","徐少萍","程振隆","盧秀燕","羅明才","廖本煙","黃政哲","黃宗源","陳學聖","林南生","洪秀柱","陳志彬","秦慧珠","湯火聖","林正二","黃健庭","林岱樺","彭添富","曹原彰","楊文欣","周雅淑","周清玉","吳成典","鄭美蘭","王幸男","邱鏡淳","鄭國忠","周慧瑛","簡肇棟","鄭朝明","鄭余鎮","謝章捷","陳朝龍","邱創良","張昌財","陳麗惠","李明憲","湯金全","魏明谷","蕭美琴"],"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何敏豪、羅志明等四十六人,有鑒於未來我國將正式引進外籍教師進行外語教學,而為確保外籍教師的教學品質,以及解決外籍教師流動率高居不下的問題,爰提案要求教育部應加強指示各縣市教育局主動嚴格查緝非法外籍教師,並應立即成立「外籍師資培訓中心」,以政府之公信力保障民眾的外語學習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為推動外語教學,本院業已於本屆第二會期於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開放國小以上學校均能引進外籍教師,今年七月起,即將引進約千名外籍教師進駐。 > 二、然而,無以否認的,由於現行政策的缺漏,在缺乏適當之配套措施的情形下,許多外籍人士並未取得正式核發之工作即在我國教授外文,甚至部分外籍人士僅持有觀光護照便堂而皇之地在民間短期外文進修機構進行教學工作。此舉不但讓這些外籍人士成了非法打工的「黑牌外勞」,使政府課不到稅,更令人憂慮的是,由於缺乏掌握的機制,外籍教師的教學品質實無法確保,民眾的學習權無以保障。 > 三、國內補教界崇洋、迷信「外來和尚會念經」的心態並非短時間內就可扭轉,因此目前的外語教師市場,外籍人士供不應求的情形仍然非常嚴重,以致於許多學歷低、品行差,甚至根本毫無教學能力的外籍人士,不管具備工作證與否,皆能輕易地在補習班教授外文,彷彿只要是「黃頭髮、白皮膚」就是品質保證。雖然教育部早訂有相關罰則,在補習班教授外文的外籍人士一旦被發現不具工作證,補習班將被處以罰款,外籍人士也會被立刻驅逐出境,但各縣市教育局都並未主動查緝教育局的被動,更加鼓勵非法外籍教師充斥美語補習市場。 > 四、根據研究,合格的外籍教師應具備的要件如下: > 具大學或專科文憑,專科需另具語文師資訓練合格證書。 > 經我國公立醫院進行健康檢查合格者。 > 具外僑居留證(工作簽證) > 五、是故,我們強烈要求教育部應責成各縣市教育局加強取締非法外籍教師,以貫徹執法;此外,我們也強烈要求教育部應立即成立「外籍師資培訓中心」;倘若「外籍師資培訓中心」得以正式成立,於外籍人士向各縣市教育局申請工作期間,該中心即可調查該外籍人士是否有前科紀錄。而在確認無前科記錄後,該中心即可進一步予以密集的教學訓練,訓練課程更可涵蓋我國文化背景的簡介及基礎中文的訓練。透過此方式我們相信得以教育、訓練有志於我國進行外語教學之外籍人士,以促進教學工作及有效融入我社會、文化;此外,等到訓練課程結束後,外籍人士還要進一步通過試教的考驗,才能須取得該中心正式核發的結訓證明與工作證,更應強制該外籍教師需定期回培訓中心接受訓練,如此對民眾之受教權才得以有所保障。是否有當,請公決之。 > 提案人:何敏豪 羅志明 > 連署人:許登宮 吳敦義 王政中章仁香 林進春 徐少萍程振隆 盧秀燕 羅明才廖本煙 黃政哲 黃宗源陳學聖 林南生 洪秀柱陳志彬 秦慧珠 湯火聖林正二 黃健庭 林岱樺彭添富 曹原彰 楊文欣周雅淑 周清玉 吳成典鄭美蘭 王幸男 邱鏡淳鄭國忠 周慧瑛 簡肇棟鄭朝明 鄭余鎮 謝章捷陳朝龍 邱創良 張昌財陳麗惠 李明憲 湯金全魏明谷 蕭美琴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高委員仲源說明提案旨趣。 > 高委員仲源:(十七時九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本院委員張蔡美、蔡鈴蘭及楊瓊瓔、高仲源等二十八人,針對因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肆虐致使國內口罩奇缺,民眾在自我防護所需下,紛向國外購買口罩,關稅總局稱仍應依法課徵關稅及營業稅乙案。本席以為在此非常時期,口罩等相關貨物應提高其免稅金額,由目前之免稅額新台幣三千元提高至五萬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八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8,"proposer":["張蔡美","蔡鈴蘭","楊瓊瓔","高仲源"],"petitioner":["孫國華","關沃暖","吳成典","趙良燕","陳進興","秦慧珠","鄭三元","鄭貴蓮","湯火聖","陳朝龍","蔡啟芳","侯彩鳳","楊麗環","林文郎","陳志彬","洪昭男","林重謨","廖風德","陳麗惠","朱鳳芝","林正二","王鍾渝","黃敏惠","徐少萍"],"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張蔡美、蔡鈴蘭、楊瓊瓔、高仲源等二十八人,針對因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肆虐致使國內口罩奇缺,民眾在自我防護所需下,紛向國外購買口罩,關稅總局稱仍應依法課徵關稅及營業稅乙案。本席以為在此非常時期,口罩等相關貨物應提高其免稅金額,由目前之免稅額新台幣三千元提高至五萬元。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國內自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肆虐以來,口罩等相關防護用品缺乏,同時政府亦規定民眾在進出特定公共場所及搭乘大眾運輸系統時需強制戴口罩。致使民眾在國內市場無法提供所需之下,必須向國外購買進口使用。 > 二、本席以為政府在訂定規則後,卻無法提供充足之貨源以供市場需求,民眾只能向國外購買使用,顯然已未盡到照護民眾之責任。 > 三、民眾在自我防護而非營利的情形下自國外進口口罩時,本席以為不宜以「郵包物品進口免稅辦法」之規定課徵關稅及營業稅,故建議行政院應以專案方式處理並發布緊急命令,將其之免稅額自新台幣三千 元提高至新台幣五萬元整。 > 提案人:張蔡美 蔡鈴蘭 楊瓊瓔高仲源 > 連署人:孫國華 關沃暖 吳成典趙良燕 陳進興 秦慧珠鄭三元 鄭貴蓮 湯火聖陳朝龍 蔡啟芳 侯彩鳳楊麗環 林文郎 陳志彬洪昭男 林重謨 廖風德陳麗惠 朱鳳芝 林正二王鍾渝 黃敏惠 徐少萍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周委員雅淑說明提案旨趣。 > 周委員雅淑:(十七時十分)主席、各位同仁。SARS疫情蔓延全國,人民對口罩需求孔急,口罩已經逐漸變成民生必需品。而目前政府並未規定口罩須做出以中文或任何關於安全品質之認證檢驗標示,造成市面上口罩品質良莠不齊,消費者亦不知何從選擇?全民暴露於不知口罩能否有效防阻於SARS之風險與恐懼中。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要求衛生署會同相關單位,對國內販售之口罩制定一套安全檢驗機制,並強制要求推行認證標章,且以中文標示通過何種等級之檢驗標準,及加強對仿冒口罩之查緝,以幫助民眾選購口罩,有效防堵SARS疫情擴散,保障民眾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九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9,"proposer":["周雅淑"],"petitioner":["章仁香","陳道明","黃義交","梁牧養","廖本煙","林進春","邱鏡淳","魏明谷","趙良燕","陳麗惠","鄭美蘭","謝明源","卓榮泰","彭添富","曹原彰","林郁方","林岱樺","陳朝龍","林益世","秦慧珠","盧秀燕","黃宗源","徐少萍","羅志明","鄭三元","洪秀柱","陳根德","邱創進","郭正亮","邱永仁","湯金全"],"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周雅淑等三十二人,針對目前並未規定口罩須做出以中文或任何關於安全品質之認證檢驗標示,造成市面上口罩品質良莠不齊,消費者亦不知何從選擇?全民暴露於不知口罩能否有效防阻於SARS之風險與恐懼中。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要求衛生署會同相關單位,對國內販售之口罩制定一套安全檢驗機制,並強制要求推行認證標章,且以中文標示通過何種等級之檢驗標準,及加強對仿冒口罩之查緝,以幫助民眾選購口罩,有效防堵SARS疫情擴散,保障民眾健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目前並未規定口罩須做出以中文或任何關於安全品質之認證檢驗標示,造成市面上口罩品質良莠不齊,消費者亦不知何從選擇?全民暴露於不知口罩能否有效防阻於SARS之風險與恐懼中。 > 二、行政院應立即要求衛生署會同相關單位,對國內販售口罩制定一套安全檢驗機制,並強制要求推行認證標章,且以中文標示通過何種等級之檢驗標準,及加強對仿冒口罩之查緝,以幫助民眾選購口罩,有效防堵SARS疫情擴散,保障民眾健康。 > 提案人:周雅淑 > 連署人:章仁香 陳道明 黃義交梁牧養 廖本煙 林進春邱鏡淳 魏明谷 趙良燕陳麗惠 鄭美蘭 謝明源卓榮泰 彭添富 曹原彰林郁方 林岱樺 陳朝龍林益世 秦慧珠 盧秀燕黃宗源 徐少萍 羅志明鄭三元 洪秀柱 陳根德邱創進 郭正亮 邱永仁湯金全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王委員淑慧說明提案旨趣。 > 王委員淑慧:(十七時十二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藍美津委員等三十二人,針對盛傳很多在中國的台商,為逃避SARS疫情,卻又革於我國已將從中國地區來台的人包括台商,如果入境一律接受所謂入境者居家隔離,即需受到「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也就是強制隔離十天)之管制,所以紛紛改走其他旁門左道,而走私金門再潛回台灣是最常見的路徑,據當地人士反映,已經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儼然成為防疫的一大漏洞和破網,對於台灣防SARS的工作有嚴重影響,行政院應極重視,並做最嚴厲的防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0,"proposer":["王淑慧","藍美津"],"petitioner":["黃健庭","徐少萍","李俊毅","郭俊銘","陳朝龍","楊瓊瓔","羅志明","江昭儀","陳景峻","廖婉汝","黃政哲","湯金全","簡肇棟","郭榮宗","許榮淑","吳東昇","林重謨","陳其邁","王幸男","謝明源","蔡同榮","陳道明","羅文嘉","段宜康","李嘉進","周清玉","曾蔡美佐高仲源","張秀珍","魏明谷"],"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王淑慧、藍美津等三十二人,針對盛傳很多在中國的台商,為逃避SARS疫情,卻又革於我國已將從中國地區來台的人包括台商,如果入境一律接受所謂入境者居家隔離,即需受到『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也就是強制隔離十天)之管制,所以紛紛改走其他旁門左道,而走私金門再潛回台灣是最常見的路徑,據當地人士反映,已經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儼然成為防疫的一大漏洞和破網,對於台灣防SARS的工作有嚴重影響,行政院應極重視,並做最嚴厲的防範,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查內政部公布自四月二十八日零時起,自大陸地區(不分省份)及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公布之SARS病例集中區來臺灣之外國人、本國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居民,均需受到「入境者居家隔離措施」(也就是強制隔離十天)之管制。 > 二、台灣對於國人來往中國,一直以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敷衍,從許可制到報備制,不論甚麼制,都無法確切掌握,所以光是台商在上海的人數從數萬人到近百萬人不等,既無法數字管理,如何訂定可行政策,落實執行更是奢侈,這個窘境,已被SARS嚴重挑戰,主管單位應亡羊補牢,確實管制國人來往中國的事務。 > 提案人:王淑慧 藍美津 > 連署人:黃健庭 徐少萍 李俊毅郭俊銘 陳朝龍 楊瓊瓔羅志明 江昭儀 陳景峻廖婉汝 黃政哲 湯金全簡肇棟 郭榮宗 許榮淑吳東昇 林重謨 陳其邁王幸男 謝明源 蔡同榮陳道明 羅文嘉 段宜康李嘉進 周清玉 曾蔡美佐高仲源 張秀珍 魏明谷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王委員昱婷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王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 現在進行第十二案,請提案人楊委員瓊瓔說明提案旨趣。 > 楊委員瓊瓔:(十七時十三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本院同仁等二十二人,針對近年醫療疏失案件頻傳,加上SARS侵襲造成目前第一線護理人員已有三位犧牲,突顯占有醫事人員半數以上之護理人員的專業、訓練及管理問題長期未受重視,且經過本次SARS病毒重創後,預期護理人員將有部分流失,為有效整合護理人員之專業訓練管理,平衡護理人力供需,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儘速成立專責機構負責主管護理業務︱「護政處」,俾提升護理人員專業能力並健全醫療體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二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2,"proposer":["楊瓊瓔"],"petitioner":["徐少萍","黃健庭","高仲源","孫國華","林惠官","邱","毅廖婉汝","林炳坤","王淑慧","許淵國","陳志彬","劉政鴻","李嘉進","郭添財","呂學樟","鄭金玲","邱創良","鍾紹和","林春德","周錫瑋","洪秀柱"],"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楊瓊瓔等二十二人,針對近年醫療疏失案件頻傳,加上SARS侵襲造成目前第一線護理人員已有三位犧牲,突顯占有醫事人員半數以上之護理人員的專業、訓練及管理問題長期未受重視,且經過本次SARS病毒重創後,預期護理人員將有部分流失,為有效整合護理人員之專業訓練管理,平衡護理人力供需,爰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儘速成立專責機構負責主管護理業務︱「護政處」,俾提升護理人員專業能力並健全醫療體系,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台北縣北城醫院與屏東縣崇愛醫院相繼發生護理人員用藥錯誤事件,暴露出國內護理人員專業素養不足及人力供需失衡的情形嚴重,衛生署雖已對醫療機構作出懲戒處置,但充其量亦是事後處罰,如何能事前預防才是重要課題。 > 二、今年SARS來勢洶洶,相較以往,此病毒為一全新病毒,目前尚無法掌握,已造成國內二十八人死亡,其中包含三位護理人員,對照台北市和平醫院封院初期的醫護人員衝出封鎖線抗議事件,在在突顯長期以來對護理人員不重視的結果。 > 三、全民健保就護理費至今仍未獨立給付,造成護理人力配置供需失調,現有護理人員工作超時、壓力過大,護理品質當然無法提昇,衛生署雖成立「護理諮詢委員會」,然該會對護理業務發展和政策推動的成效不彰,且現有醫事人員中,護理人員即占有半數以上,數目龐大,號稱十萬大軍,對此醫療體系運作占有舉足輕重影響力的第一線護理人員,政府應成立專責常設單位來全面統合,規劃管理,方能有效提昇護理品質,此做法並無重複浪費資源及分散管理之問題。 > 四、爰建請主管機關儘速成立「護政處」,以強化並健全醫療體系,發揮照護全體國民健康的職志。 > 提案人:楊瓊瓔 > 連署人:徐少萍 黃健庭 高仲源孫國華 林惠官 邱 毅廖婉汝 林炳坤 王淑慧許淵國 陳志彬 劉政鴻李嘉進 郭添財 呂學樟鄭金玲 邱創良 鍾紹和林春德 周錫瑋 洪秀柱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藍委員美津說明提案旨趣。 > 藍委員美津:(十七時十四分)主席、各位同仁。截至五月十五日止,全台SARS通報個案數已達一千二百七十九人,可能病例二百六十四人,疑似病例二百八十一人,死亡人數三十人,居家隔離一萬三千三百七十六人,且病例仍持續增加中。台大醫院院長李源德即憂心的表示,全台感染人數可能高達三千人,死亡三百例。另據研究顯示病毒可能經由飛沫、體液或接觸傳染,而全國每餐外食人口估計約六百萬人,為避免病毒藉由不潔之餐飲容器引發大規模感染,本席藍美津、黃宗源、廖本煙等二十四人建請環保署暫停禁用免洗餐具之政策,俟疫情警戒全面解除後再恢復實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三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3,"proposer":["藍美津","黃宗源","廖本煙"],"petitioner":["林岱樺","曹原彰","陳朝龍","鄭美蘭","謝明源","卓榮泰","周雅淑","鄭三元","羅志明","邱永仁","秦慧珠","馮定國","魏明谷","黃義交","邱鏡淳","梁牧養","林進春","許淵國","陳麗惠","陳道明","章仁香"],"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藍美津、黃宗源、廖本煙等二十四人,有鑑於我國SARS疫情不降反升,二十天內死亡人數從零增加超過三十人,已經超過加拿大與新加坡,台大醫院院長李源德並表示台灣病例可能高達三千人。研究顯示病毒可能經由飛沫、體液或接觸傳染,而全國每餐外食人口估計約六百萬人,為避免病毒藉由不潔之餐飲容器引發大規模感染,建請環保署暫停禁用免洗餐具之政策,俟疫情警戒全面解除後再恢復實施。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截至五月十五日止,全台SARS通報個案數已達一千二百七十九人,可能病例二百六十四人,疑似病例二百八十一人,死亡人數三十人,居家隔離一萬三千三百七十六人。自三月十四日台大醫院首度證實第一起病例起,經過和平醫院醫療防護網破裂後,病例數一直在增加中,並有醫學專家預測,目前還不是疫情的高峰期,未來可能爆發更多的病例。「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副召集人李明亮五月十二日還很有信心的表示,台灣疫情將在四、五週內獲得控制,但隨著高雄疫情升溫,接連台大、高雄長庚、三總、馬偕等醫院相繼爆發院內醫護人員感染,醫療院所防線亮起紅燈;台大醫院院長李源德即憂心的表示,全台感染人數可能高達三千人,死亡三百例。 > 二、依據疾病管制局公布之資料,目前證據顯示,病源在人與人之間的傳播需經由與病人的密切接觸,可能是接觸病人的飛沫或體液而傳染。五月三日世界衛生組織發表研究成果指出,SARS病毒在室溫下可於塑膠表面存活至少二十四小時,在人體排泄物中可活長達四天,這表示一般人可能因碰觸桌面、門把或其他物品而感染,病毒也可透過公寓大樓、醫院和其他建築物擴散。這可能是為何有人未與病患面對面接觸卻被感染的原因。 > 三、基於環境保護、永續經營,環保署自今年元月一日開始全面禁用免洗餐具,要求業者改用可重複清潔使用或紙製餐具。由於紙製餐具成本較高,店家為減少成本支出,一般都採用可重複清潔使用的餐具,包括碗、盤、湯匙、甚至筷子,上一位客人用餐後加以清洗,再給下一位客人使用。 > 四、使用可重複清潔使用的餐具最大的好處,就是不會增加垃圾、造成環境負擔,但令人擔心的是清潔工作是否澈底?餐飲業首重衛生,大部分業者都很有衛生觀念、會替顧客著想,但不可諱言,少數業者疏於環境維護與容器清潔之管理,傳染病皆可能因此傳播。 > 五、大部分食物都已經過高溫處理,較無病菌感染的問題,但裝盛食物的容器僅經過一般清潔劑清洗,並無殺菌處理。國內外食人口每餐高達六百萬人,本席極為擔憂,清潔工作若不夠澈底,SARS病毒可能藉此途徑引發大規模感染,國人健康堪慮。爰此,為避免疫情藉由外食人口擴散,建請環保署暫停施行禁用免洗餐具之管制,俟疫情警戒全面解除、無SARS疫病傳染之虞時,再恢復實施。 > 提案人:藍美津 黃宗源 廖本煙 > 連署人:林岱樺 曹原彰 陳朝龍鄭美蘭 謝明源 卓榮泰周雅淑 鄭三元 羅志明邱永仁 秦慧珠 馮定國魏明谷 黃義交 邱鏡淳梁牧養 林進春 許淵國陳麗惠 陳道明 章仁香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志隆說明提案旨趣。 > 林委員志隆:(十七時十六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本院委員王鍾渝、郭俊銘等四十二人,有鑑於近日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肆虐,疫情擴散,其中部分原因係由於病人自感染醫院轉診至其他院區、卻未及時追蹤所致。由現行醫療保險施行制度觀之,追蹤確有其困難之處。而中央健保局研擬推動之健保IC卡措施,經由晶片記錄,相關之就診紀錄、患症病史一一羅列,若能及早普及使用,當有利於目前疫情之控制與管理。基於利用先進科技、便利醫療服務管理、促進人民福利健康之旨,本席建請朝野各黨應不分黨籍、派別,共同加緊腳步,儘速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規之修正,賦予健保IC卡法源依據;而行政院亦應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加速健保IC卡政策業務之推動與辦理。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四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4,"proposer":["林志隆","王鍾渝","郭俊銘"],"petitioner":["黃宗源","周清玉","侯水盛","廖本煙","陳茂男","黃政哲","江昭儀","蘇治芬","陳建銘","何敏豪","陳唐山","吳東昇","周慧瑛","郭正亮","周雅淑","李鎮楠","趙永清","陳朝龍","林豐喜","程振隆","陳宗義","王幸男","邱太三","蔡同榮","曹啟鴻","魏明谷","段宜康","林國華","林重謨","蔡","豪藍美津","林正二","張清芳","張昌財","尤清","洪奇昌","陳志彬","鄭余鎮","郭玟成"],"decision":"tbd"} > ``` > 本院委員林志隆、王鍾渝、郭俊銘等四十二人,有鑑於近日因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肆虐,疫情擴散,其中部分原因係由於病人自感染醫院轉診至其他院區、卻未及時追蹤所致。由現行醫療保險施行制度觀之,追蹤確有其困難之處。而中央健保局研擬推動之健保IC卡措施,經由晶片記錄,相關之就診紀錄、患症病史一一羅列,若能及早普及使用,當有利於目前疫情之控制與管理。基於利用先進科技、便利醫療服務管理、促進人民福利健康之旨,本席建請朝野各黨應不分黨籍、派別,共同加緊腳步,儘速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規之修正,賦予健保IC卡法源依據;而行政院亦應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加速健保IC卡政策業務之推動與辦理。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近日SARS疾病肆虐、疫情向外擴散,究其原因,相關病患之病情案例難以追蹤,導致跨院交叉感染,亦為防疫工作中重大疏漏。以舊有的就診記錄方式,確是難以切實掌握、追蹤患者之就醫紀錄與病史資料。 > 二、隨著科技之進步,病歷資料皆經由電腦建檔管理,唯資料仍係儲存於各家醫院、診所之電腦紀錄中,無法跨院讀取。而健保IC卡之推動,即係將原先分散各院之病例資料以晶片統一儲存,藉由讀卡機器辨識讀取,則不論患者於何處救醫、病史紀錄、甚至是家族遺傳疾病等相關訊息亦得完整記載其中。 > 三、以SARS之疫情蔓延現狀為例,健保IC卡之儘速推行確有其必要,唯目前健保IC卡之相關法律條文在立法院中擱置已久,遲遲無法順利通過,以致政策之推行依舊缺乏法源依據。有鑑於此,本席建請朝野各黨應不分黨籍、派別,共同加緊腳步,儘速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規之修正,賦予健保IC卡法源依據;行政院則應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加速健保IC卡政策業務之推動與辦理。 > 提案人:林志隆 王鍾渝 郭俊銘 > 連署人:黃宗源 周清玉 侯水盛廖本煙 陳茂男 黃政哲江昭儀 蘇治芬 陳建銘何敏豪 陳唐山 吳東昇周慧瑛 郭正亮 周雅淑李鎮楠 趙永清 陳朝龍林豐喜 程振隆 陳宗義王幸男 邱太三 蔡同榮曹啟鴻 魏明谷 段宜康林國華 林重謨 蔡 豪藍美津 林正二 張清芳張昌財 尤 清 洪奇昌陳志彬 鄭余鎮 郭玟成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一、有關儘速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法規修正部分,函請本院各黨團參考。二、有關行政院應督促相關主管機關加速健保IC卡政策之推動與辦理部分,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暫不予處理。 > 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葉委員宜津說明提案旨趣。 > 葉委員宜津:(十七時十八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二十一人,對於目前SARS疫情蔓延,其主要發生於密閉環境的醫院和集中之社區。因此在建築空間規劃上,有關單位應積極提倡綠色建築,促進綠社區與綠都市建設,以減低現代文明所產生之病態大樓症候群,並維護國人身體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五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5,"proposer":["葉宜津"],"petitioner":["簡肇棟","周清玉","湯金全","林岱樺","邱太三","陳金德","李文忠","余政道","鄭國忠","陳茂男","陳景峻","邱創進","賴勁麟","賴清德","洪奇昌","郭俊銘","段宜康","魏明谷","張川田","邱議瑩"],"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葉宜津等二十一人,對於目前SARS疫情蔓延,其主要發生於密閉環境的醫院和集中之社區。因此在建築空間規劃上,有關單位應積極提倡綠色建築,促進綠社區與綠都市建設,以減低現代文明所產生之病態大樓症候群,並維護國人身體健康。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目前SARS疫情蔓延,其已初步證實建築群空間規劃與微氣候之對應,對於疫情蔓延之發展狀況亦有相當之影響。亦即在密不透風的中央空調大樓內,更加容易助長病毒之擴散。 > 二、台灣地區地小人稠,故在高密度人口與商業型態的需求下,密閉式的中央空調大樓林立,在這樣的環境下,亦衍生出許多現代文明所產生的病態大樓症候群,而對國人造成各種不同形式及不同程度的健康危害。 > 三、值此之際,應該從新思考建築與環境之協調關係,有關單位應積極推動綠建築、綠社區與綠都市觀念,於法令制度、環境規劃、軟硬體建設上均應開始著手準備因應。 > 提案人:葉宜津 > 連署人:簡肇棟 周清玉 湯金全林岱樺 邱太三 陳金德李文忠 余政道 鄭國忠陳茂男 陳景峻 邱創進賴勁麟 賴清德 洪奇昌郭俊銘 段宜康 魏明谷張川田 邱議瑩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十六案,請國民黨黨團推派代表說明提案旨趣。因國民黨黨團現無代表在場,因此本案暫不予處理。 > 進行第十七案,請提案人李委員桐豪說明提案旨趣。 > 李委員桐豪:(十七時二十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二十七人臨時提案,鑒於當前國內病毒性疾病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腸病毒的防治疫苗及特效藥尚未產生,而有國病之稱的B型肝炎又缺乏特效藥,此類疾病已嚴重威脅國人健康。對此,建議政府規劃課徵特別捐方式,積極投入研發病毒性疾病之疫苗及特效藥工作。例如在營業稅外,增加附加捐○.五%至一.○%,則每年將有約一八○億元至三五○億元的財源。如此,預期將可達成效果如下:一、指定用途,為政府提供研發SARS、腸病毒及B型肝炎等之疫苗及特效藥等工作所需穩定之財源;二、解決當前發生的國家災難,不必債留子孫,一旦階段性任務結束,即可取消之;三、以營業附加捐方式對經濟影響相對較小。有效疫苗早日研製成功,期能降低國人罹患機率,落實政府照護人民健康福祉的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七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7,"proposer":["李桐豪"],"petitioner":["章仁香","吳成典","陳道明","陳麗惠","許淵國","羅明才","林正二","高仲源","張昌財","柯淑敏","邱鏡淳","陳志彬","洪秀柱","羅志明","楊文欣","盧秀燕","林政義","高仲源","曹原彰","孫大千","顧崇廉","劉松藩","蔡鈴蘭","何智輝","楊瓊瓔","黃昭順"],"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李桐豪等二十七人,鑒於當前國內病毒性疾病如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腸病毒的防治疫苗及特效藥尚未產生,而有國病之稱的B型肝炎又缺乏特效藥,此類疾病已嚴重威脅國人健康。對此,建議政府規劃課徵特別捐方式,積極投入研發病毒性疾病之疫苗及特效藥工作。例如在營業稅外,增加附加捐○.五%至一.○%,則每年將有約一八○億元至三五○億元的財源。如此,預期將可達成效果如下:一、指定用途,為政府提供研發SARS、腸病毒及B型肝炎等之疫苗及特效藥等工作所需穩定之財源;二、解決當前發生的國家災難,不必債留子孫,一旦階段性任務結束,即可取消之;三、以營業附加捐方式對經濟影響相對較小。有效疫苗早日研製成功,期能降低國人罹患機率,落實政府照顧人民健康福祉的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針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嚴重,政府雖提出五○○億元SARS應變處理條例,並以舉債方式因應,但這只是獲得經費方便快速的途徑罷了,以債留子孫方式解決當前國家災難並非長久之計,長期將對國家經濟造成負面影響。 > 二、因此,政府積極投入研發病毒性疾病防治疫苗及特效藥工作乃當務之急。但由於行政院版之「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應變處理條例」中設置之「行政院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基金」,據媒體報導,行政院有意編列二十億元予國科會作為研發經費之用,顯然不足。故建議政府規劃課徵特別捐方式以支應研發相關工作所需經費,例如課徵營業稅外,增加附加捐○.五%至一.○%,則每年將有約一八○億元至三五○億元的財源。經由課徵特別捐的方式,可達前揭效果。 > 三、未來,此財源運用範圍應以研發及治療所需經費為主,而支用的單位不限於衛生署,主要是以醫療研究機關或組織優先,如國科會、中央研究院,或延攬國際專家投入研發工作。 > 提案人:李桐豪 > 連署人:章仁香 吳成典 陳道明陳麗惠 許淵國 羅明才林正二 高仲源 張昌財柯淑敏 邱鏡淳 陳志彬洪秀柱 羅志明 楊文欣盧秀燕 林政義 高仲源曹原彰 孫大千 顧崇廉劉松藩 蔡鈴蘭 何智輝楊瓊瓔 黃昭順 > 主席:本案做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十八案,請提案人湯委員火聖說明提案旨趣。 > 湯委員火聖:(十七時二十一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二十五人臨時提案,針對行政院各部會暨所屬機關學校僱用暑期工讀生招募作業,部分單位承辦官員為了行政便利,按行政習慣指定交由中國青年救國團(以下簡稱:救國團),似欠妥適,有違政府機關循公正、公開、公平之用人原則。爰此,提案建請行政院自九十二年度起,指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負責處理中央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暑期工讀生之招募作業。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八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8,"proposer":["湯火聖"],"petitioner":["王幸男","陳金德","蔡啟芳","蘇治芬","盧博基","陳志彬","林豐喜","鄭國忠","張川田","段宜康","彭添富","唐碧娥","郭正亮","林育生","邱創進","邱永仁","謝明源","卓榮泰","陳道明","侯水盛","鄭余鎮","周雅淑","湯金全","李文忠"],"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湯火聖等二十五人,針對行政院各部會暨所屬機關學校僱用暑期工讀生招募作業,部分單位承辦官員為了行政便利,按行政習慣指定交由中國青年救國團(以下簡稱:救國團),似欠妥適,有違政府機關循公正、公開、公平之用人原則。爰此,提案建請行政院自九十二年度起,指定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負責處理中央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暑期工讀生之招募作業。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據查,行政院各部會中部辦公室暑期工讀生需求情形,經濟部中部辦公室需要二十三名暑期大專生工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要求十五名工讀生、交通部台中港務局計畫僱用四名工讀生,工作性質大都為協助檔案、案卷資料處理及製作、登記台作業和公文輸送,待遇月薪一萬五仟捌佰元至一萬六仟捌佰元不等。 > 二、惟查,上述機關暑期工讀生之招募作業未透過公務機關青輔會或勞委會,以公開方式處理,而是直接點名由救國團之全國青年工讀輔導委員會辦理。經查,該委員會係早年國民黨執政時代,要求內政部、教育部、財政部、經濟部、勞委會、省政府等單位組成,由救國團擔任執行各部會之工讀作業與分發。 > 三、國家用人有一定的招募方式,政府體制內的勞務轉介機關就有青輔會及勞委會的就業服務站,早期黨政不分時代,部分公務委託由國民黨處理,似情有可原。然而政黨輪替后,公務員倘若只為了圖行政便利,就因循援例辦理,似欠允當。 > 四、爰此,提案要求中央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自九十二年度起,暑期工讀生的招募工作應交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各縣市就業服務站處理,符合公平、公開、公正之用人原則,回歸正常體制。 > 提案人:湯火聖 > 連署人:王幸男 陳金德 蔡啟芳蘇治芬 盧博基 陳志彬林豐喜 鄭國忠 張川田段宜康 彭添富 唐碧娥郭正亮 林育生 邱創進邱永仁 謝明源 卓榮泰陳道明 侯水盛 鄭余鎮周雅淑 湯金全 李文忠 > 主席:本案做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十九案。 > ### 第十九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9,"proposer":["鄭貴蓮","侯彩鳳"],"petitioner":["邱永仁","陳宗義","蔡煌瑯","林重謨","葉宜津","王幸男","林育生","林忠正","侯水盛","羅世雄","周雅淑","賴清德","鄭余鎮","陳朝龍","鄭美蘭","彭添富","王淑慧","邱議瑩尤","清"],"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鄭貴蓮、侯彩鳳等二十一人,針對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日漸擴大,部分疑似感染者忽視自身病情,加上不願被隔離治療,因而逃避治療,導致衛生單位無法掌握疫情,且造成民眾暴露在隨時遭受感染的危險之中。據此,本席提案建議行政院比照登革熱、小兒麻痺及痲瘋病等傳染性疾病設置「中央防治SARS通報獎金」,只要通報一名SARS病患,並判定為確定病例,即發給二萬元的通報獎金,以鼓勵民眾及基層醫師通報疑似病例,避免疫情繼續擴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據瞭解,近來部分疑似感染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患者忽視自身病情,加上不願被隔離觀察,因而逃避治療,造成帶原者傳播病毒,導致疫情擴大。 > 二、目前部分縣市自行設置「防治SARS通報獎金」,獎金金額僅有二千五百元,額度過低,造成民眾舉報意願不高,成效不彰。建議中央由預算支應,訂定通報獎金金額為二萬元,統一發放,以獎勵民眾踴躍檢舉,早日遏止疫情。 > 三、此外,為避免浮濫檢舉,導致影響一般人民自由權利。通報個案必須經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判定為「確定病例」,始可發給通報獎金。通報辦法亦應規定,檢舉人必須詳附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及聯絡電話,以便查詢追蹤。但政府機關對檢舉人姓名一律嚴格保密,以避免當事人間不必要的紛爭。 > 提案人:鄭貴蓮 侯彩鳳 > 連署人:邱永仁 陳宗義 蔡煌瑯林重謨 葉宜津 王幸男林育生 林忠正 侯水盛羅世雄 周雅淑 賴清德鄭余鎮 陳朝龍 鄭美蘭彭添富 王淑慧 邱議瑩尤 清 > 主席:本案做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二十案,請提案人邱委員毅說明提案旨趣。 > 邱委員毅:(十七時二十三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張昌財等三十人臨時提案,鑒於爆發台大、高雄長庚、馬偕等多起醫學中心醫護人員感染SARS,其牽涉疫情之廣、人數之多超乎預期令民眾憂心,更凸顯出政府的防疫系統已經出現大漏洞,超出政府所能掌控的疫情範圍。現今不僅醫護人力調度相當吃緊,連醫療資源也嚴重不足,使得對抗SARS的第一線醫護人員節節敗退,面對SARS的來勢洶洶,相關單位招架不足的窘境已經出現,政府跟著疫情邊打邊跑的戰術,已經無法因應持續升高、接踵而來的疫情,故本席提議全國淨空十天,讓全國民眾居家隔離十天,禁絕活動以減少病源接觸,使得疫情降低,才能順利找出感染源,對疫情有效控制產生助益,同時讓政府有充裕時間更縝密地規劃未來對抗SARS之措施,與補充相關所需之醫療設備資源,而不是像現今雜亂無章的對抗SARS。而在實施全國淨空十天前,本席主張政府必須有以下的前置配套作業:一、在全國淨空十天前,政府必須必給予民眾三至五天的準備期,在這期間政府需積極準備完善的生活與醫療物資,供民眾採買,必要時,以宅配方式將所須必需品送至居家隔離者。二、在全國十天淨空期間,相關必要之人力資源先行調度,以利淨空作業進行,如視訊監控人員、病毒及廢棄物清理者、物資運送者及維護全國公共安全之公務人員如軍警、消防人員等。三、為有效監控全國淨空十天期間,民眾能確切落實居家隔離,政府可以採取晶片、視訊系統等方式來做追蹤。四、全國淨空十天期間,個人、企業之損失,政府必須規劃出合理之補償標準辦法。上述緊急臨時提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二十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20,"proposer":["邱毅","張昌財"],"petitioner":["林進春","黃健庭","邱鏡淳","鍾紹和","黃義交","李鴻鈞","陳志彬","鄭三元","何智輝","鄭美蘭","林惠官","林正二","盧秀燕","黃昭順","李慶華","曹原彰","謝章捷","顧崇廉","傅崐萁","秦慧珠","許淵國","侯彩鳳","朱鳳芝","柯淑敏","吳成典","林益世","林政義","林春德"],"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邱毅、張昌財等三十人,鑒於爆發台大、高雄長庚、馬偕等多起醫學中心醫護人員感染SARS,其牽涉疫情之廣、人數之多超乎預期令民眾憂心,更凸顯出政府的防疫系統已經出現大漏洞,超出政府所能掌控的疫情範圍。現今不僅醫護人力調度相當吃緊,連醫療資源也嚴重不足,使得對抗SARS的第一線醫護人員節節敗退,面對SARS的來勢洶洶,相關單位招架不足的窘境已經出現,政府跟著疫情邊打邊跑的戰術,已經無法因應持續升高、接踵而來的疫情,故本席提議全國淨空十天,讓全國民眾居家隔離十天,禁絕活動以減少病源接觸,使得疫情降低,才能順利找出感染源,對疫情有效控制產生助益,同時讓政府有充裕時間更縝密地規劃未來對抗SARS之措施,與補充相關所需之醫療設備資源,而不是像現今雜亂無章的對抗SARS。而在實施全國淨空十天前,本席主張政府必須有以下的前置配套作業:一、在全國淨空十天前,政府必須必給予民眾三至五天的準備期,在這期間政府需積極準備完善的生活與醫療物資,供民眾採買,必要時,以宅配方式將所須必需品送至居家隔離者。二、在全國十天淨空期間,相關必要之人力資源先行調度,以利淨空作業進行,如視訊監控人員、病毒及廢棄物清理者、物資運送者及維護全國公共安全之公務人員如軍警、消防人員等。三、為有效監控全國淨空十天期間,民眾能確切落實居家隔離,政府可以採取晶片、視訊系統等方式來做追蹤。四、全國淨空十天期間,個人、企業之損失,政府必須規劃出合理之補償標準辦法。上述緊急臨時提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邱 毅 張昌財 > 連署人:林進春 黃健庭 邱鏡淳鍾紹和 黃義交 李鴻鈞陳志彬 鄭三元 何智輝鄭美蘭 林惠官 林正二盧秀燕 黃昭順 李慶華曹原彰 謝章捷 顧崇廉傅崐萁 秦慧珠 許淵國侯彩鳳 朱鳳芝 柯淑敏吳成典 林益世 林政義林春德 > 主席:本案做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二十一案,請提案人廖委員國棟說明提案旨趣。 > 廖委員國棟:(十七時二十五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二十一人,為花蓮及台東驚傳遭SARS病毒入侵,而針對署立台東醫院在SARS病例潘姓婦人病故五天後才向上級衛生單位通報,近日,台北關渡醫院亦發生延誤通報情事,皆形成可能的防疫漏洞,疑相關診治、鑑定及行政流程已暴露嚴重的瑕疵與危機,茲要求衛生署應加速試劑的研製、撥放,協助各縣市設置SARS病毒檢測實驗室,最起碼在北中南東建置病毒檢測網,強化「在地鑑定及檢測能力」,縮短通報與鑑定時程,提升地方政府與基層區域醫療機構第一時間的急速反應機制,避免再次爆發地方與中央通報流程「迂迴」所產生的可能防疫漏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二十一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21,"proposer":["廖國棟"],"petitioner":["黃敏惠","楊瓊瓔","吳成典","劉松藩","章仁香","高仲源","黃健庭","秦慧珠","高明見","楊仁福","陳麗惠","林進春","張昌財","李嘉進","朱鳳芝","盧秀燕","黃昭順","林益世","蔡鈴蘭","何智輝"],"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廖國棟等二十一人,為花蓮及台東驚傳遭SARS病毒入侵,而針對署立台東醫院在SARS病例潘姓婦人病故五天後才向上級衛生單位通報,近日,台北關渡醫院亦發生延誤通報情事,皆形成可能的防疫漏洞,疑相關診治、鑑定及行政流程已暴露嚴重的瑕疵與危機,茲要求衛生署應加速試劑的研製、發放,協助各縣市設置SARS病毒檢測實驗室,最起碼在北中南東建置病毒檢測網,強化「在地鑑定及檢測能力」,縮短通報與鑑定時程,提升地方政府與基層區域醫療機構第一時間的急速反應機制,避免再次爆發地方與中央通報流程「迂迴」所產生的可能防疫漏洞,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由於現在基層醫療院所僅能就患者發燒症狀及接觸史作初步的SARS判斷,再根據診療過程進一步觀察,然後通報,將檢體一律送到台北的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昆陽實驗室檢測,最後根據檢測結果判定是否為可能病例,再回覆地方通報機構進行進一步的防疫措施。如此地方與中央迂迴作業的行政流程浪費掉寶貴的防疫第一時間,特別是當地方醫療機構初步判斷形成落差之時,後果將難以彌補。茲要求衛生署應加速輔導各縣市設置SARS病毒檢測實驗室,最起碼也應該在台北以外的中南東區各設置一處檢測實驗室,例如中區的中國醫藥學院、南區的成大醫院、高雄長庚、榮總、東區花蓮的慈濟醫院等,以就近掌控檢測與防疫監控的時效。 > 目前全國各地已陸續出現SARS病例,可見蔓延情形極其嚴重,而通報病例亦遠至高雄及偏遠的花東地區,檢體遠從高雄花東遞送至台北疾病管制局檢測凸顯檢疫措施的無效率,連收送檢體的快遞公司亦已出現排斥心態。因此,要快速有效掌控SARS疫情,目前的檢測流程應該儘速改善,加速試劑的研製,在最短期內建立起北中南東四區各自獨立的檢測網絡,否則難以因應後續可能的疫情發展。而針對遭隔離的偏遠地區民眾更應充分免費供應口罩,避免民眾恐慌。 > 提案人:廖國棟 > 連署人:黃敏惠 楊瓊瓔 吳成典劉松藩 章仁香 高仲源黃健庭 秦慧珠 高明見楊仁福 陳麗惠 林進春張昌財 李嘉進 朱鳳芝盧秀燕 黃昭順 林益世蔡鈴蘭 何智輝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二十二案,請提案人秦委員慧珠說明提案旨趣。 > 秦委員慧珠:(十七時二十六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沈智慧、盧秀燕、藍美津等五十七位委員共同提案,希望國防部將原定教育召集暫緩一個月之計畫再延緩兩個月。四月二十四日和平醫院爆發院內感染,SARS蔓延之後,我們接到很多選民的陳情,他們表示大規模的教育召集最容易受感染疾病,應該要暫緩,因此我們向國防部提出暫緩之議,國防部也從善如流,暫緩五月份整個月的教育召集。但是,目前SARS疫情不但未見下降,反而日益升高,因此,我們認為六月、七月的教召都應該暫緩,以免將南北兩地的人聚集在一起,增加感染的可能性。至於這段期間內被點召的人,國防部可以從技術上解決,讓他們在下半年接受召集,而不要集中於這幾個月內。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二十二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22,"proposer":["秦慧珠","沈智慧","盧秀燕","藍美津"],"petitioner":["羅志明","鄭志龍","李桐豪","林春德","李顯榮","李嘉進","呂學樟","周雅淑","林南生","林正二","朱鳳芝","曹原彰","謝章捷","郭添財","魏明谷","楊瓊瓔","陳麗惠","邱鏡淳","楊仁福","黃昭順","彭添富","鄭美蘭","陳學聖","蔡鈴蘭","張蔡美","劉松藩","湯金全","龐建國","高明見","何金松","章仁香","林進春","陳志彬","鄭三元","徐少萍","唐碧娥","陳進丁","趙良燕","黃義交","柯淑敏","顧崇廉","鍾紹和","孫國華","邱創良","黃健庭","張昌財","蔡豪","邱議瑩","陳朝龍","楊富美","陳道明","陳根德","羅世雄"],"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秦慧珠、沈智慧、盧秀燕、藍美津等五十七人,針對近日SARS疫情日漸蔓延全台,而國軍各單位亦投入防疫工作,值此全國各界投入防疫工作之時,國防部應將原定教育召集暫緩一個月之計畫往後延長兩個月,以避免集體感染的可能性,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SARS疫情在台北市立和平醫院爆發後,似乎有向全台蔓延的跡象,而各衛生單位紛紛呼籲,如有發現疑似病情時應盡速向各地衛生主管機關通報,繼台南新化營區傳出有役男疑似感染SARS、全營區開始進行消毒外,國軍松山醫院第九病房也將成為台北市第一座SARS的隔離病房,因此,對抗SARS疫情已成為全民作戰的目標。 > 二、在目前尚未發展出任何有效疫苗前,隔離是避免疫情迅速擴大的唯一、也是最好方式,而教育召集令卻是將來自全台各地的教召官士兵集合後集中管理,如果SARS病毒借由此時傳染,更將造成SARS疫情擴散而無法控制,且對於已經投入隔離防疫工作的國軍,亦將產生備多力分之窘境,加上SARS疫情有愈來愈擴散的情況,目前國防部僅暫緩教育召集一個月,爰此,本席提案要求國防部所舉辦之教育召集,應將暫緩實施之時間延長兩個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秦慧珠 沈智慧 盧秀燕藍美津 > 連署人:羅志明 鄭志龍 李桐豪林春德 李顯榮 李嘉進呂學樟 周雅淑 林南生林正二 朱鳳芝 曹原彰謝章捷 郭添財 魏明谷楊瓊瓔 陳麗惠 邱鏡淳楊仁福 黃昭順 彭添富鄭美蘭 陳學聖 蔡鈴蘭張蔡美 劉松藩 湯金全龐建國 高明見 何金松章仁香 林進春 陳志彬鄭三元 徐少萍 唐碧娥陳進丁 趙良燕 黃義交柯淑敏 顧崇廉 鍾紹和孫國華 邱創良 黃健庭張昌財 蔡 豪 邱議瑩陳朝龍 楊富美 陳道明陳根德 羅世雄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二十三案,請提案人曹委員原彰說明提案旨趣。 > 曹委員原彰:(十七時二十七分)主席、各位同仁。大家都知道,觀光業是金門馬祖的發展重點,觀光不外乎陽光、空氣、水。空氣部分,我們希望盡量讓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到最低,最近有一種新型的電動摩托車,我們鼓勵環保署、觀光局、經濟部加強推廣。聽說電動機車以前在台灣並沒有推廣成功,我們希望在金門馬祖地區再次推展,金馬的同胞也都樂觀其成。這個案子由我和金門的吳成典立委等六十八人共同提案,目前連署人數還在陸續增加中,至少目前又有五十位的委員在連署,這說明了來自各地的委員都非常支持此案。謝謝。 > ### 第二十三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23,"proposer":["曹原彰","吳成典"],"petitioner":["羅志明","卓榮泰","陳進興","陳健民","陳學聖","張秀珍","章孝嚴","陳建銘","葉宜津","林文郎","許榮淑","趙永清","蔡家福","林春德","高金素梅邱議瑩","羅明才","劉憶如錢林慧君","江昭儀","侯彩鳳","廖風德","何智輝","林豐喜","張昌財","鄭國忠","謝明源","邱垂貞","楊瓊瓔","何金松","楊仁福","黃宗源","陳","杰尤","清","林濁水","張川田","王雪峯","湯火聖","李桐豪","陳道明","吳敦義","龐建國","林益世","秦慧珠","鄭三元","陳志彬","孫大千","高仲源","洪昭男","李嘉進","曾蔡美佐","朱鳳芝","林郁方","楊仁福","徐少萍","周雅淑","陳進丁","盧秀燕","鄭美蘭","洪秀柱","魏明谷","梁牧養","林正二","邱鏡淳","藍美津","林春德"],"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曹原彰、吳成典等六十八人,針對金門、馬祖地區燃油機車密度過高,嚴重污染環境品質並影響當地觀光產業之發展;因此,為創造離島觀光特色,並提升金馬地區生活品質、降低環境污染等,特建請行政院環保署、交通部觀光局、經濟部工業局等相關單位,研擬引進並倡導當地居民使用環保電動機車以取代污染環境之燃油機車,以促進金馬地區觀光產業之發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金門面積僅約一五○平方公里、居民戶數一九、○○○戶、人口數約為五九、○○○人,但全縣擁有燃油機車數量卻高達三○、○○○輛;馬祖地小人稀,同樣擁有為數過多的燃油機車(馬祖面積約為二九.六平方公里、居民戶數一、六○○戶、人口數約為九、○○○人,全縣擁有燃油機車數量約為三、一○○輛)。過高的燃油機車密度,除了產生噪音及排放廢氣所造成的環境污染外,對當地觀光產業的推動、生活環境的品質乃至於居民的健康,長遠來看,亦可稱為無形殺手,影響甚巨。 > 二、金馬地區各觀光景點之間距離僅為數公里遠,故一般來島觀光遊客多偏好使用成本低且機動性較高的租用機車作為島內觀光旅遊的交通工具。如採用無噪音、無空氣污染的電動機車或電動車,並提供更為完善的遊客使用環境,將可為金馬地區創造獨一無二的觀光特色,吸引國內外觀光遊客。 > 三、我國推動電動機車之發展時程較早,關聯產業及技術成熟,儼然已成為世界之「電動車輛製造及研發中心」,因此政府「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劃」,已經將「高效率電動車輛」列為重點發展之高附加價值產業。 > 另外,電動機車的特性為:不會排放危害人體的廢氣、不會產生噪音、性能平順,可降低交通意外發生、以及使用成本低廉等優點(據統計約為燃油機車的使用成本三○%左右),適合在金門、馬祖等離島區域推廣使用,並藉此宣導及落實發展觀光、重視環保兼具的施政精神。 > 提案人:曹原彰 吳成典 > 連署人:羅志明 卓榮泰 陳進興陳健民 陳學聖 張秀珍章孝嚴 陳建銘 葉宜津林文郎 許榮淑 趙永清蔡家福 林春德 高金素梅邱議瑩 羅明才 劉憶如錢林慧君 江昭儀 侯彩鳳廖風德 何智輝 林豐喜張昌財 鄭國忠 謝明源邱垂貞 楊瓊瓔 何金松楊仁福 黃宗源 陳 杰尤 清 林濁水 張川田王雪峯 湯火聖 李桐豪陳道明 吳敦義 龐建國 林益世 秦慧珠 鄭三元 陳志彬 孫大千 高仲源 洪昭男 李嘉進 曾蔡美佐 朱鳳芝 林郁方 楊仁福 徐少萍 周雅淑 陳進丁 盧秀燕 鄭美蘭 洪秀柱 魏明谷 梁牧養 林正二 邱鏡淳 藍美津 林春德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二十四案,請提案人陳委員唐山說明提案旨趣。 > 陳委員唐山:(十七時二十九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二十七人,針對台南縣東山鄉崁頭山農民在山區種植咖啡,並逐漸發展出咖啡產業,但卻遭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違反山林保育,移送法辦。由於台灣加入WTO後,對傳統農業造成重大衝擊,因此相關農政單位積極輔導農民轉型為「精緻農業」及「休閒農業」。以「崁頭山咖啡」而言,從生產到加工烘焙,全由農民一手包辦,並研發出草根性十足的「台灣咖啡」,深具休閒和觀光價值,更符合農政單位輔導農民轉型的目標。因此農政單位除了應即修改相關不合時宜法規外,更需積極輔導台灣咖啡休閒產業的發展,以開創農民的生機。以上提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第二十四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24,"proposer":["陳唐山"],"petitioner":["邱永仁","林豐喜","余政道","孫國華","張昌財","王鍾渝","黃健庭","邱創進","張清芳","林政義","李永萍","陳朝龍","羅世雄","黃德福","謝明源","章仁香","龐建國","鄭余鎮","江昭儀","高金素梅","林益世","李桐豪","林重謨","鄭貴蓮","羅文嘉","林國華"],"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陳唐山等二十七人,針對台南縣東山鄉崁頭山農民在山區種植咖啡,並逐漸發展出咖啡產業,但卻遭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違反山林保育,移送法辦。由於台灣加入WTO後,對傳統農業造成重大衝擊,因此相關農政單位積極輔導農民轉型為「精緻農業」及「休閒農業」。以「崁頭山咖啡」而言,從生產到加工烘焙,全由農民一手包辦,並研發出草根性十足的「台灣咖啡」,深具休閒和觀光價值,更符合農政單位輔導農民轉型的目標。因此農政單位除了應即修改相關不合時宜法規外,更需積極輔導台灣咖啡休閒產業的發展,以開創農民的生機。以上提議,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由於台灣加入WTO後,對傳統農業造成重大衝擊,因此相關農政單位積極輔導農民轉型為「精緻農業」及「休閒農業」。台南縣東山鄉崁頭山位於北迴歸線以南,屬典型的溫帶闊葉林,為全球咖啡生長帶。農民在現存的喬木區下採遮蔽式、有機的生態栽培法種植咖啡,從生產到加工烘焙,一手包辦,並研發出草根性十足的「台灣咖啡」,深具休閒和觀光價值,更符合農政單位輔導農民轉型的目標。 > 二、台灣現行法規認定咖啡樹屬於農業作物而非造林樹種,農民在合法承租山坡地上種植咖啡,遭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以違反山林保育,移送法辦。由於崁頭山農民是採不破壞原有樹種方式,遮蔽式栽培,並無違反山林保育問題。因此為開創台灣農民的生機,農政單位除了應即修改相關不合時宜法規外,更需積極輔導台灣咖啡休閒產業的發展,以真正落實推動「精緻農業」及「休閒農業」政策。 > 提案人:陳唐山 > 連署人:邱永仁 林豐喜 余政道孫國華 張昌財 王鍾渝黃健庭 邱創進 張清芳林政義 李永萍 陳朝龍羅世雄 黃德福 謝明源章仁香 龐建國 鄭余鎮江昭儀 高金素梅 林益世李桐豪 林重謨 鄭貴蓮羅文嘉 林國華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二十五案,請提案人侯委員水盛說明提案旨趣。 > 侯委員水盛:(十七時三十一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侯水盛、江昭儀、賴清德、周慧瑛、林進興及張花冠等六十八人,有鑑於SARS疫情遲遲未獲得有效控制,眼見第一線抗SARS的醫護人員一個接一個倒下,而相關行政單位不但沒有對抗疫之醫護人員提出相當的賠償措施,卻只威嚇醫療人員若是不照顧SARS病患,就等於「敵前抗命」,且絕對會給予嚴厲的懲罰,如此作為對辛苦的醫療人員實在相當不公平!本席特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對於這些辛勞的醫療人員提出補償條例,並為之投保強制醫療險。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第二十五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25,"proposer":["侯水盛","江昭儀","賴清德","周慧瑛","林進興","張花冠"],"petitioner":["郭榮宗","郭玟成","簡肇棟","何金松","陳道明","藍美津","盧博基","卓榮泰","余政道","李明憲","鄭國忠","高志鵬","林重謨","張俊宏","羅文嘉","彭添富","高孟定","陳宗義","王淑慧","魏明谷","郭俊銘","林岱樺","林志隆","錢林慧君賴勁麟","廖本煙","黃政哲","陳唐山","王雪峯","顏錦福","張旭成","趙永清","陳金德","羅志明","邱創進","林文郎","林忠正","湯金全","陳忠信","林國華","郭正亮","邱永仁尤","清","段宜康","葉宜津","張川田","劉俊雄","黃宗源","陳勝宏","張清芳","唐碧娥","蕭美琴","陳茂男","張秀珍","湯火聖","沈富雄","蔡啟芳","蔡煌瑯","鄭朝明","邱太三","蔡同榮","王幸男"],"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侯水盛、江昭儀、賴清德、周慧瑛、林進興及張花冠等六十八人,有鑑於SARS疫情遲遲未獲得有效控制,眼見第一線抗SARS的醫護人員一個接一個倒下,而相關行政單位不但沒有對抗疫之醫護人員提出相當的賠償措施,卻只威嚇醫療人員若是不照顧SARS病患,就等於「敵前抗命」,且絕對會給予嚴厲的懲罰,如此作為對辛苦的醫療人員實在相當不公平!本席特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對於這些辛勞的醫療人員提出補償條例,並為之投保強制醫療險。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侯水盛 江昭儀 賴清德周慧瑛 林進興 張花冠 > 連署人:郭榮宗 郭玟成 簡肇棟何金松 陳道明 藍美津盧博基 卓榮泰 余政道李明憲 鄭國忠 高志鵬林重謨 張俊宏 羅文嘉彭添富 高孟定 陳宗義王淑慧 魏明谷 郭俊銘林岱樺 林志隆 錢林慧君賴勁麟 廖本煙 黃政哲陳唐山 王雪峯 顏錦福張旭成 趙永清 陳金德羅志明 邱創進 林文郎林忠正 湯金全 陳忠信林國華 郭正亮 邱永仁尤 清 段宜康 葉宜津張川田 劉俊雄 黃宗源陳勝宏 張清芳 唐碧娥蕭美琴 陳茂男 張秀珍湯火聖 沈富雄 蔡啟芳蔡煌瑯 鄭朝明 邱太三蔡同榮 王幸男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二十六案,請提案人廖委員本煙說明提案旨趣。 > 廖委員本煙:(十七時三十二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五十五人,有鑑於台北縣樹林市每到颱風季節飽受淹水之苦,而坡內坑溪是當地重要的排水渠道,為有效解決當地排水問題,「坡內坑溪排水工程」有其興建之必要。但因地方經費有限,建請行政院予以協助,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第二十六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26,"proposer":["廖本煙"],"petitioner":["黃宗源","黃政哲","何敏豪","曹啟鴻","邱太三","賴清德","張川田","魏明谷","余政道","孫國華","廖風德","趙永清","侯水盛","卓伯源","郭俊銘","程振隆","陳宏昌","陳朝龍","陳宗義","盧秀燕","蔡家福","穆閩珠","林志隆","吳東昇","張昌財","段宜康","黃敏惠曾蔡美佐","陳景峻","林濁水","黃健庭","顧崇廉","江昭儀","廖婉汝","郭添財","張旭成","侯彩鳳","陳麗惠","陳道明","朱星羽","鄭國忠","周雅淑","林益世","林正二","彭添富","羅志明","邱永仁","章仁香","鄭三元","劉俊雄","林進春","李明憲","楊文欣","徐少萍"],"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廖本煙等五十五人,有鑑於台北縣樹林市每到颱風季節飽受淹水之苦,而坡內坑溪是當地重要的排水渠道,為有效解決當地排水問題,「坡內坑溪排水工程」有其興建之必要。但因地方經費有限,建請行政院予以協助,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颱風季節又即將來臨,台北縣樹林地區的民眾又將飽受豪雨成災的窘境,而坡內坑溪為當地重要的排水渠道,故應儘速完成「坡內坑溪排水工程」,以解決樹林地區排水問題。 > 二、當地政府欲進行排水工程,但因經費有限,無法順利進行。 > 三、為保障當地民眾生命財產,故「坡內坑溪排水工程」應儘快進行。 > 提案人:廖本煙 > 連署人:黃宗源 黃政哲 何敏豪曹啟鴻 邱太三 賴清德張川田 魏明谷 余政道孫國華 廖風德 趙永清侯水盛 卓伯源 郭俊銘程振隆 陳宏昌 陳朝龍陳宗義 盧秀燕 蔡家福穆閩珠 林志隆 吳東昇張昌財 段宜康 黃敏惠曾蔡美佐 陳景峻 林濁水黃健庭 顧崇廉 江昭儀廖婉汝 郭添財 張旭成侯彩鳳 陳麗惠 陳道明朱星羽 鄭國忠 周雅淑林益世 林正二 彭添富羅志明 邱永仁 章仁香鄭三元 劉俊雄 林進春李明憲 楊文欣 徐少萍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二十七案,請提案人孫委員大千說明提案旨趣。 > 孫委員大千:(十七時三十三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張旭成、孫大千、蕭美琴等二十四人,為對美國之軍事採購已非單純兩國之軍事合作問題,並已影響兩國外交關係,下(六)月台美軍售會議即將舉行,當此之時我國朝野對軍購仍未達成共識,且與美國之軍售亦有不同調之情況,為全方位考量我國因應兩岸情勢及維護良好國際關係,作出最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之軍事採購決策,擬邀請國防部部長與外交部部長前來本院出席外交國防聯席會議報告我國與美國軍事外交合作業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第二十七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27,"proposer":["張旭成","孫大千","蕭美琴"],"petitioner":["張清芳","江昭儀","邱垂貞","蔡啟芳","羅文嘉","賴清德","賴勁麟","鄭朝明","李明憲","王雪峯","周清玉","林濁水","周雅淑","陳唐山","尤","清邱創進","王幸男","高志鵬","陳茂男","邱太三","王淑慧"],"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張旭成、孫大千、蕭美琴等二十四人,為對美國之軍事採購已非單純兩國之軍事合作問題,並已影響兩國外交關係,下(六)月台美軍售會議即將舉行,當此之時我國朝野對軍購仍未達成共識,且與美國之軍售亦有不同調之情況,為全方位考量我國因應兩岸情勢及維護良好國際關係,作出最符合我國國家利益之軍事採購決策,擬邀請國防部部長與外交部部長前來本院出席外交國防聯席會議報告我國與美國軍事外交合作業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如案由。 > 提案人:張旭成 孫大千 蕭美琴 > 連署人:張清芳 江昭儀 邱垂貞蔡啟芳 羅文嘉 賴清德賴勁麟 鄭朝明 李明憲王雪峯 周清玉 林濁水周雅淑 陳唐山 尤 清邱創進 王幸男 高志鵬陳茂男 邱太三 王淑慧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由本院外交及僑務、國防兩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邀請外交部部長及國防部部長會同有關人員列席報告並備質詢」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二十八案,請提案人張委員秀珍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張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 現在進行第二十九案,請提案人蘇委員盈貴說明提案旨趣。 > 蘇委員盈貴:(十七時三十四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二十一人,針對總統核定民國九十二年大法官提名名單,五月底前將咨請立法院同意。為期許以最嚴謹的態度審查大法官人選資格,避免審查流程不夠嚴謹,流於質詢形式,而輕忽憲政守護神聖制度之建立。爰要求府、院應共同努力,以公正客觀、嚴謹慎重之態度,為國家物色人格獨立、學驗俱佳之法政人才,更期望此次大法官之提名、同意、任命過程能作為未來相關作業之典範。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第二十九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29,"proposer":["蘇盈貴"],"petitioner":["朱鳳芝","錢林慧君","何敏豪","陳建銘","李鎮楠","羅志明","吳東昇","黃宗源","唐碧娥","黃德福","侯水盛","尤","清邱","毅","龐建國","廖本煙","王政中","邱創進","江昭儀","林郁方","許登宮"],"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蘇盈貴等二十一人,針對總統核定民國九十二年大法官提名名單,五月底前將咨請立法院同意。為期許以最嚴謹的態度審查大法官人選資格,避免審查流程不夠嚴謹,流於質詢形式,而輕忽憲政守護神聖制度之建立。爰要求府、院應共同努力,以公正客觀、嚴謹慎重之態度,為國家物色人格獨立、學驗俱佳之法政人才,更期望此次大法官之提名、同意、任命過程能作為未來相關作業之典範。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憲法規定總統有完全之提名權,唯憲法亦賦予立法院完整之同意權。下屆大法官及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攸關台灣司法改革及憲政發展品質,審薦小組應將情治單位提供之大法官候選人背景資料一併送交立法院參考。 > 二、總統府審薦小組應舉證被提名人符合資格,主動提供相關資格證件作為審查依據,被提名人之財產、稅務、有無兼職、國籍等各項背景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提供全體委員參考,並應對每位候選人分別註明提名之理由,以便輿論公評。 > 三、立法院為瞭解大法官人選素質應由司法、法制委員會聯席舉行公聽會,並公開徵求願出席公聽會作證的人士。作證者須先提出書面證詞,經司法、法制委員會篩選握有具體事證者出席作證,使大法官人選之優劣事蹟能攤在陽光下,讓輿論公評,會後並由聯席委員會提出會議紀錄,並送請院會為最後審查詢答及行使同意權之參考。 > 四、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之方式應改秘密投票為記名投票,以示負責,並方便政黨及選民之檢驗與監督,以免立委在政黨運作下,全憑黨派立場或感情因素作決定。 > 提案人:蘇盈貴 > 連署人:朱鳳芝 錢林慧君 何敏豪陳建銘 李鎮楠 羅志明吳東昇 黃宗源 唐碧娥黃德福 侯水盛 尤 清邱 毅 龐建國 廖本煙王政中 邱創進 江昭儀林郁方 許登宮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一、說明一、二兩項函請總統府參考。二、說明三、四兩項函請本院委員參考。」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十七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