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會紀錄 院會紀錄 一、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時七分、五月二十日(星期二)上午九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json { "ad": 5, "session": 3, "sitting": 12, "speaker": "王院長金平" } ```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1. 宣讀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請問院會,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繼續報告。 2.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依朝野協商結論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 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依朝野協商結論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 本院委員林政義等三十七人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 本院委員陳景峻等三十五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 本院委員陳景峻等四十三人擬具「立法委員行為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 本院委員王淑慧等四十二人擬具「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8. 本院委員楊仁福等三十六人擬具「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三十五人擬具「軍事教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國防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0.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三十六人擬具「土地法刪除第三十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1. 本院委員侯水盛等三十一人擬具「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司法兩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經提案人來函撤回,故本案不予處理。 12. 本院委員王鍾渝等四十六人擬具「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3. 本院委員張清芳等三十三人擬具「國民教育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4. 本院委員羅志明等三十八人擬具「姓名條例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5. 本院委員蔡中涵等五十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6. 本院委員許淵國等三十四人擬具「幼稚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7. 本院委員楊麗環等三十一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8. 本院委員呂學樟等四十六人擬具「中央政府機關組織基準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三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9. 本院委員蘇盈貴等五十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0.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有民進黨黨團提議逕付二讀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逕付二讀並由民進黨黨團召集協商。 21. 本院委員林郁方等四十五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2. 本院委員郭正亮等五十七人擬具「傳染病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3. 本院台聯黨團擬具「協助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區台商返國投資暫行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4. 本院委員鄭金玲等八十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5. 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6. 行政院函請審議「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7. 行政院函請審議「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8. 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及第三百十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9. 行政院函請審議「商業登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0. 審計部函,為修正「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辦事細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1. 司法院函,為修正「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高等行政法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司法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2.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3. 內政部函,為修正「身心障礙者參加社會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4. 財政部函,為修正「財政部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及「財政部賦稅署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財政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5. 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中區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內政部東區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6. 內政部函,為修正「內政部澎湖老人之家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7. 內政部函,為修正「合作事業獎勵規則」第一條及第八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38. 交通部函送「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辦事細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辦事細則」、「交通部高雄港務局安平港分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交通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9. 內政部函,為修正「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0. 內政部函,為修正「國民入出國許可辦法」第七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修正該會水土保持局暫行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三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經濟及能源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2. 行政院函,為修正「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43. 經濟部函,為修正「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4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45. 教育部函,為廢止「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中華文化獎學金設置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外交及僑務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6. 經濟部函,為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47. 交通部函送「優良觀光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8. 財政部函,為修正「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四條、第十三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9. 內政部函送「警察常年訓練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0. 內政部函,為廢止「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1. 教育部檢送該部九十二年一至三月份補、捐助情形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52. 行政院函,為內政部為配合營造英語生活環境行動方案,辦理「臺灣區全圖再版計畫」、「輔導縣市編印雙語行政區域圖暨數值化工作計畫」及「輔導鄉鎮縣轄市編印雙語行政區域圖暨數值化工作計畫」三項計畫,九十二年度所需經費五、六九○萬元,動支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 53. 經濟部、內政部函,為商業團體分業標準增列「影印商業」,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4. 經濟部函送「經濟部水利署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經濟及能源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5. 臺灣省政府檢送九十二年度一至三月份(第一季)補助人民團體經費一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56. 考試院函送「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法制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5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檢送九十二年度第一季捐助計畫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58. 教育部函,為修正「中等以上學校技(藝)能優良學生甄試及甄審保送入學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9. 外交部函,為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僑務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查。 6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送本院審議該會九十二年度預算案所作決議,該會處理情形,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61. 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財團法人國家樂團基金會設置條例草案」案,業經審查決議:「本案不予審議」。 62.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函送本院委員廖本煙等二十五人鑑於環保署推出「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限用政策」,導致業者大量從中國進口品質堪虞之紙製餐具,建請衛生署及環保主管機關嚴加查驗市售不良紙製餐具,並定期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提出報告之提案一案之處理情形,請查照案。 6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農委會林業試驗所最新調查發現,宜蘭太平山加羅湖群極可能是極少見之冰河時期遺留的泥碳沼澤,而非一般的山地湖泊,建請立即劃設為「國家級濕地保育區」,進行天然林地之分級分區保育與管理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明憲等提案為全民健保實施以來,雖提供民眾良好的就醫環境,然民眾就醫習性未改,加上未落實轉診、轉檢制度,反而浪費醫療資源,亦增加民眾重複檢驗的困擾與花費,建請衛生署針對轉診、轉檢者減輕部分負擔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5.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宗源等提案為鑑於國內工業區關廠、歇業之廠商閒置土地過多,建請經濟部以專案方式進行收購閒置土地,並將所購得之土地以每坪一百元以下租金出租,且適用「五免五減半」之優惠措施,承租給有意願根留台灣之廠商投資設廠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龍等提案為鑑於違法偷渡來台的中國大陸人士日益增加,為讓這些嚮往台灣生活方式的中國大陸人士能對台灣有更深刻的瞭解與認識,建請內政部在各地靖盧收容所,固定播放「認識台灣」、「在教室內學習民主」、「自由的力量」、「制定民主的定義」等影片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7.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建請行政院立即暫緩執行「每年至少裁減中央機關聘僱人數百分之三,並於三年內降低至職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範圍內」及「於一年內刪減各類員額百分之三」之主決議,並考量個別機關業務特性及實際需要,機動調整執行精簡人事比例提請立法院另作決議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8.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政鴻等提案為行政院於民國九十年發函各單位之「各機關聘僱人員裁減執行原則規定」,因未能考量各機關特性及專業性,致使國道公路警察局暨入出境管理局等單位,至九十二年底尚需配合裁減約僱人員三十九人,勢必造成警政業務推展之困難,建請上開單位得不受前述規定之限制,並改採遇缺不補方式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9. 行政院函送馮委員定國等提案為國內經濟持續低迷,失業率高居不下,導致許多家庭連起碼生活費、學費及營養午餐費都成問題,更遑論繳交健保費,建請主管單位將學子健保費全免,一併納入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範圍實施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0. 行政院函送周委員慧瑛等提案為台北縣、市政府將實施機車停車收費,然機車為台灣民眾上、下班及謀生的工具,且機車族多為經濟上弱勢的族群,建請交通部以中央交通主管機關之立場,在未廣徵多數贊同的民意前,不應同意實施機車停車收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1. 行政院函送侯委員彩鳳等提案為使現有勞保基金作更有效之運用,並照顧廣大勞工,建請行政院降低紓困貸款利率、放寬紓困貸款申請資格條件,並將上述勞保基金存放於定期儲蓄存款利率較高之銀行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2.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鑑於高雄都會區擁有豐富的海洋資源及高經濟產值的海洋產業,建請將高雄海洋技術學院升格為高雄海洋大學,以培養國家海洋事務及海洋產業所需的高級人才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3. 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等提案為大陸官方媒體新華網報導,從臺灣前往寧波投資的臺商曾玉書,在大陸官方刻意安排下當選為寧波市鄞州區第十五屆人大代表,建請行政院立即責成陸委會查明實情,並給予應有之處罰,另據了解,目前有少部分臺商在廣東、河南及浙江等地方政府擔任政協、人大之職位,行政院亦應協同國安單位全面清查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4. 行政院函送張蔡委員美等提案為新竹市政府為有效解決關東地區學生就學不便之難題,特將東橋段四九二地號等十六筆土地規劃成都市計劃內東區文中用地,惟該用地部分屬陸軍總司令部經管之國有土地,因無法負擔有償撥用之五億元經費,建請優先以無償撥用方式辦理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5. 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等提案為鑑於有「綠色福壽螺」之稱的小花蔓澤蘭近來生長範圍有逐漸擴大趨勢,且逐漸蔓延到低海拔地區的森林,危害到原有林木、果樹的生存,建請行政院將防治小花蔓澤蘭的業務提升至由院本部管轄,並對私人承租國有林地編列預算,一併進行防治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學聖等提案為針對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香港特區政府公布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草案,藉禁止叛亂團體分裂國家為名,擴大警察權限,侵害言論自由,建議我有關部會應基於維護民主人權精神,作完整通盤評估,表達立場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7.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雪峯等提案為改善台灣社會亂象叢生,離婚率高居亞洲第一位的不良形象,建請將每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一一、二二諧音「恩恩愛愛」)訂為「婚姻節」,進而帶動整個社會安詳和樂的氣氛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8.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等提案為近日東南亞、香港、深圳、廣東等地相繼爆發嚴重的非典型肺炎,至目前尚無特殊有效的療法,造成旅陸台商與每年數百萬名進出國門國人的嚴重恐慌,建議立即加強各航空站、港口︱尤其是金門與馬祖等離島之檢疫與防疫措施,以確保台灣與金馬離島之衛生安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9. 行政院函送侯委員水盛等提案為鑑於民國九十一年度流感疫苗施打量過剩,及媒體不當報導,許多老年人不願施打疫苗,造成醫療資源浪費,建請衛生署日後針對預防接種諮詢會之召集委員會名單,應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參與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80.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昌財等提案為使五○○億之擴大公共建設經費能確保花在刀口上而不落入私人口袋,建議不宜採行最有利標,倘若遇不可抗力因素,該案必須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做專案控管並定期公布相關內容,以受公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8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鄭際崙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阮家南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3.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楊肅元等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新竹縣政府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許至椿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朱海生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王傳枝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南市皮鞋業職業工會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8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卓春英等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0.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劉民富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蘇嘉全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南投縣議會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3.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鄭富元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4.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北縣政府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5.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臺灣區造紙工業同業公會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6.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中華民國建築物管理維護經理人協會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7.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趙坤麟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8.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陳彥羲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99.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中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等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00.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黃永煌君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01.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陳王熙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02.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張啟中等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103. 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台中縣農會請願書,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行政院答復部分 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龍就外籍、大陸新娘及其子女之生活輔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就廚餘回收及堆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針對青年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越南被世界衛生組織列為SARS感染區,建請暫時停止引進越勞來台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減少外籍監護工的引進,同時應實施外籍監護工證照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腸病毒疫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治療用藥Ribavirin之健保支付範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研擬修訂「優生保健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腸病毒疫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農漁會配合辦理換發健保IC卡業務,未獲補助,有失公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 行政院函送湯委員火聖就教育部為協助國中小推動九年一貫課程遭遇的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 行政院函送程委員振隆就「為確實提高師資之品質,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政府相關單位儘快規劃明確之教育實習與國家考試計畫」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 行政院函送秦委員慧珠就有關國小台語音標教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有關國小鄉土語言音標教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大學生憂鬱傾向偏高,顯示學校心理輔導工作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青少年利用網路從事色情交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 行政院函送秦委員慧珠就國民中小學教師課稅配套措施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明憲就青少年情緒管理不佳及國內教育對於學生之情緒管理與生命教育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學校心理輔導機制「失靈」,相關單位應研擬讓精神科醫師巡迴校園問診之辦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教育部應商請警政單位協助協尋中輟生,積極輔導中輟生復學,以減少中輟生所產生之治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 行政院函送馮委員定國就語言平等法制定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其邁就中油公司後勁公益建設基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志隆就「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外國人投資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相關疑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 行政院函送余委員政道就高雄縣典寶溪五里林橋下游段整治工程,部分開闢挖掘新河道之土方未能有效回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台電公司於彰化縣福興鄉台十七線施工時,封閉北上車道致影響行車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美蘭就有關在宜蘭縣頭城鎮設置國家生技園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仲源就國防軍事情報局上校組長劉明燦,報名參加凱達格蘭學校「國家領導與發展策略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 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敏豪就「國軍應藉國防資源的釋放,建立台灣獨立自主的國防工業,並進而提振經濟,促使國內產業昇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世雄就針對美伊戰爭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0.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川田為公路總局重新考量「補貼公路客運業者偏遠虧損之服務路線」的政策目標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1.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政府協助旅行業因應SARS疫情之應變措施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2.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敦義就今年清明節塞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嚴重急性呼道症候群(SARS)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4.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針對台灣高鐵公司民間股東與官股銀行共同投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5.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入侵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6.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貴蓮就應運用SARS事件,促使我國早日加入世界衛生組織(WHO)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7.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針對部份台北市盒餐業者衛生檢驗不合格,應對全國盒餐業者做整體衛生檢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8.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9.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0.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日前台中港發生一輛化學槽車槽體破損,造成大量丙烯晴洩漏,顯示救災單位未做好防護措施,未區隔人群,恐引發其他危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1.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嘉義縣欣欣水泥廠以廢輪胎、廢溶劑作為輔助燃料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2. 行政院函送卓委員伯源就民間近來不斷傳出墳墓被盜事件,嚴重衝擊民眾心靈與政府威信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3.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兩岸包機直航後,對於大陸的善意我方將如何因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4.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進興就建議政府給予明確答覆公布兩岸「直航」技術報告的時間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5.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國內棒球場狹小、老舊,且久缺維護,不僅無法滿足民眾的需求,亦造成球員安全上的顧慮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應審慎處理可疑帳戶之個人資料及政府相關單位應隨時抽查全國各金融機關,確保其實質遵守法令規定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7.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高雄市議會正副議長賄選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政府進口米規劃銷往軍隊及學校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9.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政鴻就政府進口米規劃銷往軍隊及學校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0.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余鎮就臺北縣淡水漁人碼頭經營管理權及相關事項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1.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針對桃園縣中壢市龍興路後寮水利池一帶呈九十度大轉彎、地基陷落,民眾常發生摔傷意外,且水利池排水涵管太小,每逢豪雨便成災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2. 行政院函送曾委員華德就原住民地區農業輔導及農田水利建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3. 行政院函送蘇委員盈貴就中國與日本簽訂漁業協定後,日本強力驅趕我在「暫定措施水域」作業漁船,引起漁民強烈不滿,建請政府及早與日本展開談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4.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良就專案補助桃園縣輔導農業轉型休閒農漁園區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5. 行政院函送藍委員美津就近來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退貨所造成的不便與問題,相關單位應解決檢驗及檢疫流程過於冗長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6.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就針對基隆市八斗子大陸船員岸置處所完工驗收已近半年,卻因管理辦法遲未公布無法啟用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7.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政府進口米規劃銷往軍隊及學校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8.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進口米規劃銷往軍隊及學校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9.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漁業署規定漁業經營週轉金貸款額度過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內政部消防署空中消防隊擬購置直昇機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1. 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學樟就修正「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2.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健全金融環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3.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就土地增值稅率調整及相關稅制之改革,建設應周詳規劃,要提出可長可久的整套改革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4.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不法集團假借國稅局退稅名義或中獎獎金扣繳規定,索取個人資料詐騙錢財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5.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銀行拒收存款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6.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余政憲部長宣示「犯罪零成長」目標,應重新檢討目前績效評比,讓獎懲制度更透明、合理,使預防犯罪也能和偵破案件具相同的價值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7.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台北縣側環快工程,將造成沿岸景觀破壞與居民生活品質受損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8.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最近新興以破壞瓦斯管為名,要求現場收費修復管線的詐財手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9.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國內已經有超過廿萬人之大陸新娘與外籍新娘,此種藉由婚姻方式之移民,成為我國社會生活的邊緣人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0.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金素梅就榮民工程公司,對於重大公共工程應落實雇用三分之一以上原住民員工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1.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為自來水公司近來各項工程屢生違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2.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本煙就美伊戰事,國際原油價格上漲,一旦戰事無法在短期內結束,勢必會連帶影響國內的供油情況,政府應事先防患未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桃園縣地方民眾陳情恢復桃園科技工業區原土地使用編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4.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自來水管線更新、水庫清淤、水源調度及宣導、獎勵節約用水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5.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二條所提供之兩年緩衝期限將屆,對於無法完成登記之小型製造業,政府應提供另一低成本、高效益解決方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經濟部研擬之租用公有土地「三免五減半」租金優惠措施,其適用之產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7.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針對軍情局上校劉明燦,參加凱達格蘭學校活動,其行為明顯違反行政中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8.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原住民地區發生多層次傳銷吸金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9.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加強查緝毒品走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0. 行政院函送秦委員慧珠就菸商違法促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1.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仲源就加強查緝毒品走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2. 行政院函送曾委員華德就原住民歷史檔案建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3.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校園消防設施安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4. 行政院函送顏委員錦福就預防因兩岸人民間之往來,擴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5.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家施政宣導及公營事業商品廣告之媒體通路組合」案之採購招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高鐵烏日站周邊開發利用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7.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改善無障礙空間之設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8. 行政院函送洪委員秀柱就國立國父紀念館裁減約聘僱人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9.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良就加強機場出入境旅客之檢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0.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良就罹患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臺商回國就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1.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就部分中小學生家長無力繳納健保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2.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臺灣啤酒及金門高粱酒向大陸申請商標註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加強青少年學生之法治觀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4.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協助旅遊業者因應SARS疫情之紓困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5.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交通部中央氣象局應限期遷至郊區高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建議政府施政應以蔣故總統經國先生行誼為鑑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預防SARS感染之口罩價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8. 行政院函送呂委員學樟就針對汪傳浦文書認證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9.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紅標米酒價格又將調漲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0.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針對司法官(檢察官、法官)因欠缺金融專業知識,導致經濟重大犯罪審理牛步化之現象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1.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針對我國公務人員的待遇有許多不合理之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2.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針對「和平之旅」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道明就國防事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4.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行政院國軍人才招募廣告誇大不實,造成民眾因受誤導加入軍旅服役時產生諸多不適應,徒增部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我國貧富差距擴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治理危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顯榮就不肖藥商、藥局、醫師等勾結盜蓋健保卡,違法向健保局申請醫療給付乙事,健保局應主動積極查核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8.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含馬兜鈴酸中藥之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9.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敦義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0.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入侵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1.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含馬兜鈴酸中藥之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2.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就憂鬱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3.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公告為法定傳染病提昇跨部會危機處理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4.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入侵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5.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偏遠離島及山地地區的醫療資源匱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6.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入侵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7.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三元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列為第四類法定傳染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8.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機場港口防疫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9.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暫緩推動健保IC卡所有相關作業與預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0.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敦義就溪頭、杉林溪均具觀光旅遊特色,應規劃納入國家級風景區,以利整體觀光事業的拓展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1.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針對交通部無視政府建設財政困難,補助偏遠客運預算浮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2.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就有關自行車道之規劃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3.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金素梅就新竹縣尖石鄉錦路、養老二部落居民,尚無市內電話可供使用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4.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臺北縣板橋市雙十路人行廣場地下停車場興建計畫,建議恢復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5.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就基隆港東三及東四碼頭砂石船靠港作業時,因未徹底遵守相關規範,頻頻造成基隆市區中正路、忠一路及孝二路一帶飛砂走石,塵土飛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清泉崗機場附近環境及居民回饋金問題,交通部與當地民眾仍未達成共識,就急於發包施工,恐影響民生權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桐豪就我國國際貨櫃港業績不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8.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育生就SARS通報病例及停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9. 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敏豪就要求教育部加強指示各縣市查緝非法外籍教師,並成立「外籍教師培訓中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營養午餐衛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目前教師甄試之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2.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志隆就漢翔公司民營化修正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3.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澄清湖底泥清除工程,捕撈澄清湖內之水生物販售收入是否列入收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4.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政府推動節水型社會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5.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香港貿易發展局未因SARS疫情擴散,如期舉辦「家庭用品展」與「禮品及贈品展」,造成國內廠商陷入兩難抉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6.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太三就目前在SARS疫情影響下,外貿協會在世貿中心持續辦理對外產品展覽活動是否恰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7.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政鴻就苗栗縣大湖鄉南湖溪與後龍溪匯流處之河道狹窄及淤塞嚴重,影響兩岸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即將進入夏季用水高峰期,目前各水庫水位還未達限水標準,應提早研議抗旱用水計畫與宣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9.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鍾渝就中油公司採購NP品牌之加油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0.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預定在今年九月一日調降漁業用油補貼,導致業者經營成本大幅上升,危害我國漁業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1.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美伊戰事影響,玉米價格調升,政府相關單位應立即研商,同意由其他國家進口玉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2. 行政院函送朱委員星羽就高鐵沿線的山坡地經過開發後進行復植之山坡草生地,大量引進外來種植物,影響本土植物生態環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國產農產品欠缺整體產銷規劃與輔導外銷市場的開拓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4.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署立雲林醫院積欠退職技工、工友值班加班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5.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建議持續取締無照行醫與對醫師相關醫療行為需有在職訓練與檢驗之必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6.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偏遠離島及山地地區的醫療資源匱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7. 行政院函送朱委員鳳芝就加強國內「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軍中及校園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8.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愛滋病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列為法定傳染病必要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0.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入侵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1.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明憲就登革熱防疫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2.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入侵之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3.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傳播快速,為防堵疫情擴散,政府應儘速訂定出一套嚴密有效的防疫措施,以快速有效控制此疫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4.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三元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國內防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5.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高鐵桃園青埔車站工程承包商涉嫌超挖盜賣供回填使用之砂石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旺季即將來臨,相關單位應針對此等「職業股東」行為是否涉有不法,主動調查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7.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三元就政府改造方案應提升至憲政層次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8.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整合農業生產、農村觀光及農產品行銷之策略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9. 行政院函送顏委員錦福就缺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0. 行政院函送顏委員錦福就九年一貫課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1.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余鎮就中正機場捷運線路線規劃、車站設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我對大陸貿易依存度升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3.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顯榮就臺灣啤酒向大陸申請商標註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4. 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明年寒假能做彈性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5.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甄選英語外籍教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6.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因應美伊戰爭引發金融危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7.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8.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美伊戰爭嚴重衝擊我國產業發展,不利我國經濟復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9. 行政院函送湯委員火聖就阿里山小火車翻覆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0.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政府應增加研發經費支出,並研擬配套措施鼓勵廠商增加研發經費投入,以促進產業升級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政府向廠商徵收推廣貿易服務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2.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我國重啟南向政策,架構國際經貿網路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3.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勞工退休基金未達法定收益,應回歸往例採年結算基準,以保障勞工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4.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惠官就「日前SARS於台灣流行肆虐,導致遭感染之勞工需隔離就醫治療而無法繼續工作,將導致生計上之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5. 行政院函送孫委員大千就「勞保殘廢給付」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應提出一套長遠良好的水管理、水資源維護及調度政策與評估,以解決台灣逐年嚴重的缺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避免教育與人力成本資源浪費,讓技職教育學生憑藉本身專長興趣發展並服務社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8.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泰國政府把台灣列為SARS疫區,我方應凍結引進泰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9.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去年台灣婦女子宮切除率高居世界第一」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近日SARS疫情,鑑於兩岸交流頻繁,對於往返兩岸之國人,可能成為防疫漏洞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1.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東北角地勢特殊,成為偷渡、走私的死角」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2.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近來媒體報導之非破壞檢驗業員工遭受輻射傷害案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3.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川田就處理民眾陳情案件效率低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4.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針對最近幾年陸續發生國家考試舞弊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5.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中東戰後重建之潛藏商機作出規劃與因應策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針對國家考試試題的公平性受到質疑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8.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美伊戰爭之可能拖延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對國內經濟之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鑑於內政部主張由於開放農保代理制度及申請殘廢給付人數增加造成近年來農保虧損嚴重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0.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良就桃園縣中壢忠福垃圾掩埋場第三期掩埋區興建,有賴中央政府的專案補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治療終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2.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政府開放民營幼兒園,將如何確保幼保品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3.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就針對民眾反映烏賊車檢舉案件,承辦單位竟不經查核,逕行以該車已報廢或未達標準回復,顯有嚴重失職之情形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4. 行政院函送余委員政道就高雄縣橋頭鄉典寶溪整治工程因德松段土地編訂錯誤,以至無法辦理徵收,嚴重妨礙施工進度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唐山就行政院環保署補助台北市所購置之天然氣公車,隨定檢期限到期而停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進興就台南市安南區台鹼舊廠海水貯水池內之魚貝類經證實已受污染,建請相關單位及早撈光水池內水產外,對於附近之民眾血液中戴奧辛毒性濃度應作全盤的檢驗,以平民眾之疑慮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7.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榮工公司執行再生計畫,辦理專案裁減,造成員工失業,反又要以擴大公共服務或公共建設政策來解決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8.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就職業工會會員向勞保局申請死亡給付,遭取消保險資格且不給予死亡給付造成民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儘速提出行政院版之勞動派遣法草案交付審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0.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勞工退休基金,自九十年起出現未達法定收益的情形,應依法由國庫提撥填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因應美伊戰爭財政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維護學生公平受教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3.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世雄就外籍新娘之生活輔導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4.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義交就加強查緝流動攤販販售來路不明之「補藥酒」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5.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經濟弱勢家庭學生之健保費及營養午餐費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落實幼兒受教權之機會均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7.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第五屆第三會期所提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8.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花蓮縣籍漁船「存泰春號」之救援協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9.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高職定位不明,造成招生率逐年下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健保雙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2.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內某大教學醫院辦理地下街招標傳有圍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3.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良就為避免民眾就醫權利受損,恢復鄉下地區診所醫師調劑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衛生署推動國人口腔衛生態度有欠積極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5.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原住民村落患有牙齒疾病者比例偏高,顯示牙齒保健觀念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有關美國經濟暨其股匯市情勢發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7. 行政院函送盧委員秀燕就闢建「台中市觀光廟宇聚落園區」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失業問題惡化及治標治本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9. 行政院函送葉委員宜津就行政院應責成文化建設委員會於維也納設立單位,以落實及擴大對歐洲各國之文化宣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0.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國防部借用台北市第一女中校地做為停車場應限期歸還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1.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就針對軍中SARS防疫措施問題,以避免防疫漏洞發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2. 行政院函送湯委員火聖就海軍官校棉被折成豆腐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3. 行政院函送曾委員華德為政府推動公共服務提供就業機會,應該是永續性的就業,而不是短暫性施捨就業,以免讓原住民失業率節節攀升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有關桃園縣政府擬於高速鐵路桃園青埔站特定區設置「多功能棒球場體育園區」,並興建多功能棒球場乙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5. 行政院函送程委員振隆就學生長期接觸電腦或沉迷網站遊戲、持續增加網路犯罪案例及應教導學生正確的網路資訊與規範避免誤觸法律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6.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桐豪就國內發生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有關大陸台商及海外國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建請行政院應研議對於辦理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資格審查應行注意事項第二條但書之規定加以修正放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社會保險與社會福利均有主管機關及請領條件之一致性,卻因立法先後或行政命令之限制,使人民請領途徑分歧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9.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近來由於經濟的不景氣、失業率高,偷竊事件頻傳,嚴重影響國內治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0. 行政院函送朱委員星羽就加強高雄市楠梓區、高雄縣梓官鄉交界的防飆勤務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1.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有效遏止日益嚴重的「假結婚、真賣淫」及中國人假來台依親、探親而行其他不法目的現象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余政憲部長宣示「犯罪零成長」目標,卻遭在野立委硬拗為「社會零犯罪」而批評,故相關主管機關應重新檢討目前績效評比,讓獎懲制度更透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3.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南投縣復活啟智中心因遭縣府解約停止補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4.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三元就政治人物赴大陸訪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現金卡與信用卡利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近來不法集團以代辦現金卡方式進行詐騙冒貸行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7.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公告向被投資公司買進相當十四萬張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海外存託憑證交易,不斷有內線交易傳聞出現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8.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9.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0.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針對行政院環保署應該慎重考慮改變垃圾焚化,立即停建焚化爐,並避免壓擠資源回收和廚餘再利用的空間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1.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針對大考中心負責大學考試業務,卻以民間性質的財團法人方式設立,恐有規避監督之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2.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針對大考中心制度宣稱師法日本,然而卻缺乏法源基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3.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私立高中職校招生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4.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針對大考中心人員並未利益迴避、嚴守中立,造成命題出現重大缺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5.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針對大考中心擁有龐大經費,每年舉辦考試亦有可觀收入,然而經費運用卻不公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針對大考中心同時享有獨立法人自主,又可壟斷大學試務,在缺乏監督考核機制下,發生許多為人詬病情事,尤以試題爭議最為頻繁,大考中心實有檢討與轉型之必要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7.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日前北部某舞廳疑似舞客不滿結帳太貴,憤而持槍洩忿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8.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台北縣中和市呂姓男子涉嫌殺死女友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9. 行政院函送孫委員大千就台中市民眾反映,日前於台中市西屯路上騎乘機車時,親眼目睹一執勤之員警於駕駛警用車輛時撥打手持式行動電話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0.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有關國內高科技產業批評政府『鎖國式人力政策』不利產業升級與發展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交通部正積極為第三代行動通信(3G)、航空業與觀光業爭取租稅獎勵與租稅減免的優惠待遇表示質疑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2. 行政院函送馮委員定國就針對色情語音電話宣傳廣告氾濫,侵犯用戶私權領域,要求主管機關規範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3.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志鵬就航發會目前正進行華航釋股作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4.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針對板橋車站大樓整個空間未作充分利用,要求相關主管機關即速整體規劃利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5.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行通大樓資訊網路設備採購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針對五百億元擴大公共建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7.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建請政府不應以護盤方式,拉抬股市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8. 行政院函送藍委員美津就「國民旅遊卡」推動相關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最近發生多起年輕警察悴死的案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0.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進興就日前內政部長余政憲宣示「三個月犯罪零成長」,導致部分警局及分局可能為降低刑案發生率,實施「技術性吃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1.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三元就社會結構改變,民眾辦理若干減免事項,仍需檢討村里長開具之清寒證明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2.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過去十五個月中,共有二十七名婦女幼兒因家庭暴力致死」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3.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第一級古蹟「圓山遺址」之荒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4. 行政院函送徐委員少萍就建請政府應加速宣導居留證之效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5.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警政署統計,過去三年來警方受理家暴案件數,逐年增加,平均每天受理案件達四十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6. 行政院函送蘇委員盈貴就旅居海外之就養榮民,陳情比照旅居海外支俸人員,委託聯勤財務署代匯俸金方式,匯發就養給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7. 行政院函送秦委員慧珠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考試發生舞弊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8.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顯榮就因應美伊戰事財經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9. 行政院函送朱委員鳳芝就榮民及眷屬水電費優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0.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中輟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1.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教師課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2.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世雄就少年刑事案件再犯率偏高及少年犯安置輔導機構使用率偏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3.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政鴻就苗栗縣三灣鄉中港溪、農田水利會三灣、員林圳遭砂石業者非法排放污水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4.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建立公營事業經營效率評估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5.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國內部分風景區在省道設站收取過路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6.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埔里鎮公所九二一震災重建補助款之查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7.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8.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加強各航空站與港口之檢疫與防疫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唐山就國內部分風景區在省道設站收取過路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0.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農業金融法」草案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提升車禍鑑定機構之公信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攤販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3.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我對大陸貿易依存度升高及大陸農工產品進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4. 行政院函送顧委員崇廉就第五屆第三會期所提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5.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第五屆第三會期所提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6.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開放「小三通」途徑,准許大陸人民赴金馬地區觀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7.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平地造林工作」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8. 行政院函送湯委員火聖就對於美伊戰事我所採取之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9.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近日非典型肺炎之爆發,建請專案開放小三通,使各地台商得以循此管道返台事宜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0.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SARS風暴,影響弱勢勞工權益」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南生就文建會日前辦理「文化創意產業:全球思考,台灣行動」國際研討會,對文化發展現況及「培基固本」等節提出建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2.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就老年化社會的退休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3.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SARS風暴,影響弱勢勞工權益」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4.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SARS防疫措施所導致之勞工傷害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5.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就老年化社會的退休保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6. 行政院函送朱委員鳳芝就「SARS風暴,影響弱勢勞工權益」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7. 行政院函送盧委員博基就針對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受刑人林順源之假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8.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執行情形」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9.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針對馬來西亞要求我民眾申請簽證需檢具英文體檢表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00.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針對國人謝德洲在越南死亡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1. 本院章委員仁香,對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受理檢舉案中,有達高六成的案件是屬於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或者屬於其它機關管轄的案件而中止審理,另外又有些案件是因為檢舉程序不符法定程序而受中止審理,這反映出民間對公平交易制度陌生,與公平會對公平交易法令的宣導不足。公平會應提昇其宣導層次,將宣傳觸角深入民間,以提昇其查懲違反公平交易行為之效率,確實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 本院章委員仁香,為教育部編列中輟生輔導經費逐年遞減,加上該部廢止「補助直轄市、縣市籌設中途學校實施要點」,使得追蹤輔導中輟學生之業務推動更加困難,勢必導致青少年行為偏差與犯罪問題更加嚴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 本院章委員仁香,為當前失業率繼續攀升,違法的多層次傳銷行為再度盛行,民眾被詐財情事層出不窮;而原住民由於失業率為一般國民之兩倍以上,加上其教育程度低於一般國民,極易成為不法份子詐財對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主動透過宣傳媒體與教會等管道加強對民眾宣導,並主動積極調查、取締以招攬原住民為主之多層次傳銷行為,確實預防原住民再淪為詐財事情之犧牲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 本院章委員仁香,針對近期內台電公司公安事件頻傳,嚴重威脅百姓生命財產安全,並引發民怨;台電公司除要求工程包商負起賠償之責外,並應加強監督包商施工,落實公共安全管制,以確實維護工程品質與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 本院章委員仁香,為就學貸款人數再創歷年新高,業已突破五十五萬人,惟僅有台灣、台北及高雄等三家承辦就學貸款業務,致使每年辦理就學貸款期間都造成學生與家長洶湧人潮忍受漫長等待,使得政府德政效果大打折扣。教育部應另覓多家銀行承辦就學貸款,並提升其服務態度,使得民眾確實感受政府協助學生向學之德政美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 本院曹委員原彰,因鑒於SARS疫情蔓延,全國籠罩在惶恐不安的低氣壓下,人人自危,甚至害怕SARS纏身,度日如年;更因政府控管無方,造成交互感染,猶如一座死成,為防止疫情擴散,建請政府實施鐵腕,比照重大事故,頒布緊急命令,通令全國百姓一體遵行,以維百姓生命財產之安危,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7. 本院王委員政中,針對SARS疫情衝擊台灣,目前全台各地積極防堵疫情擴散,然對於台商從中國地區訪國,竟然任其自由的出入機場,且自行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返家,如此將成國內防疫一大漏洞,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 本院謝委員明源,針對國立台中特殊學校兼收綜合高中生一事,在為免教育資源浪費,並提高學生受教機會,爰要求台中市政府同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 本院謝委員明源,認為公益團體之吉普車車頂設有車架,大多供作救災救難之使用,因此,爰請警察人員應以公益使用為考量,不需取締吉普車之車頂設有車架之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 本院謝委員明源,有鑑於政府本應方便民眾換發汽、機車行照,要求儘速督導中華郵政公司比照即時連線繳納交通違規罰鍰方式,開辦該項業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 本院劉委員文雄,因「財政部標借民營銀行低利資金以償還公營銀行借款」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 本院黃委員敏惠,就SARS疫情蔓延,但口罩卻一罩難求,為避免民眾恐慌,政府公權力宜適時介入,具體調查、掌握進口商與生產商供貨流向與生產數量,強力徵調囤積或庫存的口罩,依序分發給醫護人員(含隔離衣)與民眾,達到全民防疫的功效,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 本院黃委員敏惠,就報載指出因SARS疫情肆虐,已嚴重影響台灣的國際形象;在我駐美代表處同仁努力下,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CNN)同意與台北連線,就SARS相關議題進行現場直播報導,然行政院相關人員最後卻婉拒這四分鐘的連線,此與陳總統一再說要讓台灣走出去的宣示,完全背道而離,在官員推、拖、拉下,台灣又喪失一次在國際發聲的機會。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調查此一事件始末,對相關有功與失職人員進行獎懲,給國人一個明確的交代,此外,應立即尋求另一次發聲的機會,以消弭外國人對台灣疫情之誤解,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桃園縣楊梅鎮弘武SARS集中隔離營區,營區內配置一百二十名警力,對接受隔離之從中國或其他被世界衛生組織(WHO)宣布為疫區的地方到台灣之旅客嚴格監控,卻未配置任何醫護人員,對集中隔離人員之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威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 本院洪委員秀柱,曾要求相關單位委請基層鄉鎮市公所依據戶籍送口罩,確保民眾基本安全,現在SARS疫情延燒未退,醫療單位建請民眾隨時掌握體溫,各公共場所也對進出民眾量體溫,然本席認為應儘速學習新加坡等國家,挨家挨戶送溫度計,讓民眾隨時了解體溫現況,掌握最快就醫時間,避免疫情蔓延,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 本院孫委員大千,針對台北市SOGO百貨忠孝店對外宣稱,已將與疑似感染SARS之李姓收銀員接觸之一樓、五樓一七五名員工居家隔離。惟此項隔離政策,疑未完全隔離可能感染之人員,有持續散播SARS病毒之可能,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7.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台電在各地設置變電所,可能影響人體健康,常遭受附近民眾抗爭。其有效改善對策應為變電所之地下化與電磁場資訊之透明化,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實施五十多年,形成地主、佃農對立,土地經營效率低落,政府至今仍坐視不管,問題將更形惡化。既然時空環境已經改變,不合需要之法律也應修改或廢止。台灣需要二次土地改革,從限期終止租約、土地補償到土地分配及配套措施等重要環節,皆需要政府以政策主導,限期完成,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 本院委員鍾紹和、鄭金玲,針對SARS疫情之控制,行政機關應立即推行「人口一罩」運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 本院吳委員成典,茲接獲台北市北投區文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陳情,指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以下簡稱該處)興建之北投公教住宅,造價昂貴,品質不良,涉嫌偷工減料及圖利包商,致工程瑕疵迄未完成修復,而該興建機關處理態度被動、消極,罔顧住戶生命財產安全,經住戶多年來理性陳情,仍未獲解決。經查陳情人指證歷歷,系爭工程現場亦顯見諸多疑點,且此案爆發工程瑕疵爭議多年,為何迄未解決?該管部會是否怠於查處?有無相關人員行政疏失?凡此,為親民便民計,行政機關應積極查察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 本院林委員重謨,針對中興銀行弊案過程相關問題,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2. 本院林委員重謨,針對大陸偷渡來台人士,對台灣所造成的SARS隱性疫情,必將造成政府無法控制的一群,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3. 本院陳委員唐山,針對市售口罩嚴重缺貨,價格不僅水漲船高,如今更是一罩難求。由於國內SARS疫情不斷昇高,情勢日益嚴峻。而且一般民眾為了自行提高防疫等級,爭先搶購N九五口罩,甚至已經使第一線醫護人員面臨無罩可用的窘境。為避免民眾因為無知的搶購醫療用口罩,造成相關醫護人員沒有合格的口罩可以使用。衛生防疫機關應主動傳達民眾正確的SARS防疫常識與資訊,以免破壞防疫措施的推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4. 本院朱委員鳳芝,針對高中文理組課程設計失衡,造成社會組學生升學機會較自然組學生縮減,再加上多元入學後,不少科系強調的主要考科都是數理化,因此學生只好勉強選擇自然組就讀,結果因興趣不符,每天都很不快樂。學生不能配合興趣專長選讀,一窩蜂選讀的結果,畢業後市場需求已飽和,而造成人才過剩,社會資源浪費。建請行政院統計文理組學生人數資料,檢討高中自然組、社會組相關課程及多元入學考試科目,輔導學生依興趣及專長升學,以避免人才浪費,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5.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行政院衛生署規定自SARS疫區回國或入境的民眾,返台後必須自行居家隔離十日,但入境民眾在填寫SARS防治調查表後,竟可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自行返家,從機場至民眾住宅這一段路程極可能成為防疫上的漏洞,造成更大的疫情感染,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26.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社會大學文教基金會,至今疑似仍積欠八十多位學員逾三百五十萬元的保證金,而據媒體報導,登記地位於台北市東興路四十一號八樓的社會大學文教基金會近日仍不斷傳出退費等財務糾紛,而教育部社教司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多時,曾訪視社大,並宣稱社大財務結構有問題,惟教育部社教司為何遲至今日仍未依照法令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導致社大不斷傳出學費等財務糾紛,為維護消費者權益,教育部似應依照法令相關規定,對社大未來存廢進行行政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7.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在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前,其自行研製的TI(鉈)二○一及Ga(鎵)兩項核醫藥物均委由台灣欣科公司代理銷售,然而代理銷售招標案中招標資格為何限定「需具備核醫物銷售三年以上經驗」?其理由為何?則該招標資格究係是何人決定?難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從沒發現這個三年以上銷售經驗是個「排外條款」,會造成台欣科技公司能夠多年來僅一家具備代理資格?還是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漠視不管?為澈底釐清該案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立即就該代理銷售招標案資格,進行澈底詳細調查,並了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有無透過資格,進行綁標之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8.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就泰國進口水果所做得殘留農藥檢驗報告,泰國龍眼自今年三月二十日起,就檢驗出含有有機磷化學農藥達馬松(Methamidophos),而標準檢驗局依規定加強抽檢,陸續發現三月底到四月初進口的多批泰國龍眼,其殘留農藥驗出量都超過行政院衛生署規定的二倍多,而三月三十一日的檢測結果,甚至超過規定容許量的五倍,評定結果均為「不合格」;除泰國龍眼有農藥殘留問題外,四月二、三與十日三批泰國進口的紅毛丹,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更檢驗出含有劇毒農藥納乃得(Methomy1)和甲基巴拉(Parathion-methy1),而這些農藥在台灣是禁止使用在蔬果上面。更離譜的是,行政院衛生署在明知這些「泰國毒水果」時,竟然還讓進口水果「先放後驗」,導致這批毒水果已全面流入市面,面對這批毒水果以全面流入市面,行政院衛生署竟未採取對國人發出警訊,並依法令要求所有賣場、水果商立即撤架退貨或銷毀,面對行政院衛生署種種缺失,本席予以強烈譴責,並要求行政院調查事情原委後,立即懲處相關人員,並立即進行斷然措施,以維護國人身體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29.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我國於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向美國購買E︱2T空中預警機至今已將近八年,而這型被我國譽為「決戰境外」的關鍵︱空中預警機,真的能保衛台海領空嗎?據聞此類E︱2T空中預警機原是美國格魯曼公司專為美國海軍研製的一種全天候艦載型空中預警與指揮飛機,原本是為當今航空武器中的佼佼者,而該佼佼者,在台灣彷彿是籠中之鷹。據傳該類飛機在台灣似有水土不服情況,其一,E︱2T的預警系統原為海上使用,其機載雷達採用的低重複頻率技術,並不適宜探測地面目標和沿海目標,探測出的目標虛影較多,成像較差。其二,我國和中國大陸東南沿海地區均是經濟發達地區,數量眾多的民用無線電設施訊號將大量占用和干擾E︱2T預警偵測顯示系統。據瞭解,E︱2T就有曾被地面上的計程車無線電呼叫所干擾的紀錄。其三,我國軍隊缺乏對E︱2T預警機的電子戰支援能力。儘管E︱2T採用的是變頻技術和無源探測技術,但面對大面積的電磁壓製和干擾,它終將成為聾子。面對空中預警機種種缺失,我國空軍應立即研擬補救措施並提出可行性替代方案,以維護我國國防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0.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近來國際間SARS疫情持續擴大,人人聞之色變,民眾為了防疫,爭相搶購口罩,造成市場上口罩嚴重缺貨,許多不肖廠商也藉此機會大發「國難財」,大幅提高售貨價格,民眾購買口罩遭受嚴重的剝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31.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近來SARS疫情持續擴大,而醫療機構也尚未研發出疫苗或是有效的預防藥物,導致各種偏方到處流傳,甚至有許多不肖業者趁此機會,刊登許多號稱對防治SARS有效果或是誇大不實的廣告,非常容易誤導民眾,造成業者從中獲取暴利,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32. 本院鄭委員美蘭,針對宜蘭台二線濱海路經過頭城鎮、壯圍鄉、五結鄉、蘇澳鎮等四個鄉鎮,其中頭城鎮、壯圍鄉、蘇澳鎮三個鄉鎮皆已完成路面拓寬工程,唯獨五結鄉路段至今尚未完成拓寬,除了整體路段規劃未能完整之外,更造成城鄉發展不均衡,本席要求行政院交通部務必儘速完成該路段拓寬工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3. 本院鄭委員美蘭,針對高鐵公司資本總額為五百億元,於發行特別股籌措現金約四百億元,而高速鐵路總工程款要三千六百五十五億元,其他的三千二百三十三億元全由銀行團貸給高鐵公司,而銀行團願意聯貸三千二百三十三億元給高鐵公司,是因為有政府(交通部)的保證背書,而高鐵今天拿到三千二百三十三億元之後的金錢調度是否受到銀行團的相當監督,否則若是台灣高鐵公司將該筆資金調為他用時,高速鐵路的興建將如何完成?本席建請行政院財政部於銀行團聯貸放款前應擬具監督機制的具體方法送立法院審查,以保障全國人民福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4. 本院鄭委員美蘭,針對國內受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肆瘧,重創台灣的觀光服務業、製造業、及種種的產業都直接或間接受到影響,尤其現進入賞鯨及登島的觀光熱季,今年受到「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影響,各地旅遊團紛紛取消觀光行程,生意大幅滑落,多艘娛樂漁船只能停放在烏石港內,業者虧損連連,本席建請行政院在提出企業紓困方案,僅提及旅遊業、觀光旅館業等外,應將娛樂漁船部分納入,並應儘速提出協助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5.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近來SARS疫情嚴重,各中小學師生因疫情而停課人數日益劇增,本席為避免SARS疫情在中小學校園中擴散開來,建請教育部應緊急動用第二預備金,針對中小學班級每人配置一支耳溫槍,預防校園疫情擴大及維護全校師生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6.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數位業者陳情中華電信寬頻價格仍居高不下,如此有礙未來國內數位內容之發展及普及化,本席為促進未來國內數位內容之發展與保障消費者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7.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立榮航空自三月一日退出北南航線後,國內線航班因而減少;爰此,本席為方便旅客搭機的選擇,希望凡持國內任何一家機票之旅客皆能互相簽轉,以維護旅客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8.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台南縣關廟鄉圖書館購書經費短缺,致使館藏書籍質、量均嚴重不足;而目前鄉鎮公所財源又極為拮据,導致購書經費闕如,本席為落實政府推動「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之「公共圖書館強化計畫」,中央應儘速提供購書經費,以充裕民眾精神食糧及促進地方文化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9.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SARS疫情日益嚴重,造成口罩嚴重缺貨,本席為避免SARS疫情在小學校園中擴散開來,教育部應主動協助國小購置防疫用口罩,讓全校師生皆可以戴著口罩安心上課,及早「防堵」可能傳染源,以達到校園「零感染」目標,維護全校師生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0. 本院劉委員俊雄,針對高雄中博臨時高架橋日前啟用,對紓解高雄南北交通網絡助益甚大,且有利於三鐵共構地底下工程之進行,唯其高架橋仍需加裝安全措施,以保障行車安全,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和高雄市政府等單位應儘速進行:速限四十公里,應加裝超速測速器,以有效防範;轉彎弧度較大之處應設置警告閃光標誌;鋼板橋面抗重力差,需管制大卡車或聯結車通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1. 本院劉委員俊雄,針對防治SARS疫情,因疑似病例人數日增,各公共場所逐漸要求出入者必須戴口罩,造成目前口罩一罩難求現象,出現進口商漲價、經銷商囤積等行為,民眾怨聲連連,爰此,公平會等相關單位應儘速查察,公權力介入,維護市場公平交易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2. 本院劉委員俊雄,針對目前SARS疫情發展,據衛生單位推估,台灣最高峰可能病例將達到八百個左右,而是否會引發社區感染問題,仍在嚴密防治中;然迄今因SARS受到影響的首推教育方面,包括調整國中基測時間、停止上課問題等,故行政院是否應針對SARS所帶來的各種衝擊,建請總統發布緊急處分令及緊急命令,俾有效快速地防治疫情的蔓延,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43. 本院秦委員慧珠,接獲民眾電子郵件陳訴,政府為因應及避免SARS疫情擴大,通令設診治地區專屬醫院,然可能部分醫院防疫觀念欠缺及防護設備與措施不足,將可能引發醫護人員恐慌及疫情蔓延之危機,尤其據聞南投埔里榮民醫院即有多項措施引發醫護人員恐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4.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中央對地方政府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補助逐年降低,警察勤務卻愈來愈多,尤其現在SARS疫情爆發,警察除了要負責監控SARS醫院人員進出,還要協助其他單位執行有關SARS防治勤務,既危險又辛苦。警察加班費減少、勤務增多,等於變相減薪。建議民國九十三年度超勤津貼補助應回復民國九十年標準,每個月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並請中央主管單位協調各縣市之補貼能儘量一致訂為至少三千元,讓加班費總數可達一萬五千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5.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之各地榮家目前的使用狀況,由於陸續達到就養年齡的新進就養榮民日趨增加,榮家內的床位及空間是否符合需求?申請居住榮家的資格是否需要調整?退輔會是否應規劃更多的榮家,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46. 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行政院協調相關業者統籌調度口罩給站在防疫第一線的醫護人員使用,使其得以受到最好的防護一事,本席深表贊同;惟站在控制SARS疫情第一線者,除醫護人員以外,還包括專責處理醫療廢棄物、居家隔離者垃圾與消毒工作之環保工作人員,本席主張行政院應依受污染廢棄物之處理等級差異,統籌分配不同等級口罩給參與防疫工作之環保工作人員,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47. 本院柯委員淑敏,鑑於目前已有一名本地與三名外籍看護工陸續因SARS往生,似乎提醒著我們在和平醫院內除了醫護人員,還有許多基層勞動者,也正在和SARS進行貼身搏鬥,他們的不幸往生,是不折不扣的職業災害致死的個案。而據統計指出在台灣約十一萬名外籍監護工與幫傭,他們的防疫資訊與自我保護因資訊不足顯薄弱,形成防疫漏洞。其次,監護工因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保障也無法強制加入勞工保險,形同為法外孤兒。針對此次SARS疫情,本席建請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單位加強對外籍監護工宣導防疫資訊及自我保護訊息,其次,看護工因執行業務死亡時,相關單位應協助家屬申請職業災害賠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8. 本院吳委員敦義,為政府任令不法奸商藉SARS發國難財,無法有效查緝囤積防疫口罩或哄抬價格的行為,如果百姓連口罩都買不到,還奢談什麼防疫?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49. 本院賴委員清德,為台南市衛生局要求全市醫療院所看診時應戴上口罩,然而卻無法協助醫療院所取得相當數量的口罩,不但使得各醫療院所無法配合政府政策,有損政府施政威信;同時口罩、隔離裝備的缺乏,更將使得與病患接觸的第一線醫療人員暴露在遭受傳染的風險中,政府應立即出面協助解決此一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50. 本院賴委員清德,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爆發以來,實施居家隔離月餘,依傳染病防治法已居家隔離多人,地方公共衛生護士及相關防疫人員工作量遽增,同時台灣地區已進入腸病毒及登革熱之流行期,現行工作量遠超出其負荷量。爰此,本席建議行政院應立即反應,緊急增加臨時性地方公共衛生及防疫人員數,以支援各種疾病之防疫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1. 本院邱委員議瑩,針對交通部於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嚴重之時,是否應強制規定所屬國道高速公路收費站收費員佩帶口罩及手套,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2. 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國內自四月二十四日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因SARS疫情封院以來,全國一致對抗疫情的努力深受WHO派遣來台的防疫專家肯定;且台大醫院SARS研究團隊在五月六日公開發表病毒基因解碼成果,對世界衛生的防疫工作有傑出的貢獻,政府實應把握此次機會爭取加入WHO,讓台灣能為國際醫療承擔責任並享有會員國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53. 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台北市立和平醫院自四月二十四日因SARS疫情封院以來,政府雖全力對抗疫情避免擴散,但情況仍不樂觀,為全民健康著想,本席認為政府應儘快提出因應對策昭告國人一體遵行,並應採取強力有效的策略,使疫情得以早獲控制,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54.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台北縣有計程車司機疑似感染SARS死亡,因計程車屬於個人職業行為,車上並沒有隨車人員,一般乘客開門就上車,實務上很難要求司機為乘客量體溫,目前也未強制規定司機開車時及乘客搭車時要戴口罩。是否因此出現防疫漏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5.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和平醫院院長吳康文,及自願進入和平醫院的仁愛醫院前副院長璩大成,雙雙發燒送醫,醫護人員疑似感染SARS的情況越來越嚴重,是否和平醫院內的醫護人員及所有其他醫院抗疫醫護人員已心力交瘁,負荷超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6.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SARS疫情通報專線○八○○○二四五八二撥打不通或無人接聽情況,使民眾無法及時得知疫情相關資訊,是否造成社會大眾心理負擔,或造成防疫工作出現漏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7.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前國安局出納組上校組長劉冠軍涉嫌挪用國安秘帳,迄今逃亡兩年八個月。根據檢調掌握情資指出,劉冠軍匿居國外生活所費不貲,但劉冠軍潛逃國外攜帶的八十萬美元旅行支票,迄今分文未用,顯然有人資助其逃亡生活費。劉冠軍挪用國安秘帳一案,迄今仍無法將涉案人員全數追緝到案,是否因為官官相護、相關單位配合度不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8.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大坑斷層帶附近私有土地重建,希望國有財產局儘速依「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辦理與座落台中市北屯區軍和段一六二地號國有地與大坑斷層帶附近私有土地相關交換作業,俾利重建工作之推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9.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中部科學園區聯外道路東西向道路之闢建,因台中縣、市政府共需負擔十六億元,實非二縣市政府目前之財政所能負擔,希望中央能在經費上酌予補助。而據初步招商成果,現有園區基地面積恐不敷使用,亦希望能加以擴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0.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中部國際機場已決定設於清泉崗,而為有效應用水湳機場原址,希望中央協助台中市政府規劃開發案及空軍二指部與空警隊的搬遷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1. 本院盧委員秀燕,希望中央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第五款規定,補助台中市政府新市政中心新建工程經費十億元,以利台中市之經濟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2. 本院盧委員秀燕,為提昇台中市體育運動水準及提供優質運動環境,希望行政院早日核定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接管台中體育場借用台中市市有土地發展計劃及嘉義校區改設體育實驗中學發展計劃」,讓國立台灣體育學院根留台中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3. 本院盧委員秀燕,希望中央早日核定筏仔溪治理工程實施計劃,並補助台中市政府工程款一億元改建筏仔溪「水堀頭四號橋」,以確保汛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4.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自由路四段鐵路地下化工程,希望內政部營建署全額補助工程所需經費四千八百萬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5.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糖公司之台中糖廠廠區原址開發案,希望經濟部協商台糖公司,無論是「中華城開發案」或「青少年休閒育樂購物城」,皆應早日開發,以利台中市之繁榮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6.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展演設施嚴重不足的情況,希望中央協助建設古根漢美術館、國家歌劇院及圓形劇場,以期將台中市建設為「現代人文新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7.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鐵路立體化工程,希望中央全額補助所有約六十億元經費,期能在「經費補助與政策落差間」達到平衡點,大幅降低民眾反對聲浪,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8. 本院盧委員秀燕,有關台中機械科技工業園區之開發,希望經濟部與台糖公司協商,能以合作開發方式辦理或參照環隆科技園區採用租用或設定地上權之模式進行開發,以減少土地徵收成本及財務負擔,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9.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台中市政府欲興建國際棒球場一事,因所需經費高達十三億五仟萬元,需依「政府公共建設先期作業要點」,由體委會轉經建會審核後報行政院核定。因此,希望行政院予以支持並早日核定本案,及考慮台中市政府財政困難,全額補助建場經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0. 本院盧委員秀燕,針對稅收年年短徵之事實,希望相關單位確實檢討原因並加以改進,如涉及浮編預算,更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以讓國家預算案之歲出及歲入能夠相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1. 本院鄭委員貴蓮,針對目前防治SARS相關工作提出緊急質詢,防疫不分國籍、黨派,也不可分醫或學派,建議政府速組成專業小組,集結西醫、中醫、藏醫、氣功、營養學、經絡專家的專業及智慧,不要侷限固定門派,以儘速找到更合理、更人性面對SARS及腸病毒的正確方法。救人如救火,台灣的人心正在嚴重渙散中,希望行政院儘快做出明智的決策及行動,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72.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目前國際變化競爭都很激烈,不能等有人想投資再找土地。政府應該用大手筆的做法,準備大量立即可供投資建廠的土地,虛席以待投資者,這才能幫廠商爭取時效,也幫國家爭取更多投資。政府也應訂出公有土地參與這類開發的標準,讓廠商得以合理運用這些土地。尤其是,閒置的公有土地,如台糖所擁有的大量土地,也應釋出做更有效益的使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3. 本院王委員幸男,認為政府應以新加坡執行公權力的經驗為借鏡,嚴罰少數違反防疫規定的民眾,建立起完整的防疫網,將防疫工作做到滴水不漏,不容因為少數人的輕忽或自私,導致防疫戰爭的潰敗。二千三百萬人生命財產的安危,端賴政府的作為,在防治SARS條例通過後,政府是該拿出最大魄力與決心,與民眾攜手一起來打贏這場抗疫戰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4.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新加坡的SARS疫情,僅次於中國及香港兩處,當然是相當嚴重的地方,但是由於新加坡政府所採取的措施十分果斷、有效、有重點,所以達致相當的成效,甚至於世界衛生組織都公開稱讚新加坡的措施。日前媒體刊登了一篇自稱在新加坡住了七年的台灣人所寫的「給台灣同胞的信」,裡面很詳盡地介紹了新加坡在面對SARS時所採取的各項措施,同時希望台灣同胞應該與政府協同一致,共同努力「抗炎」,很值得行政部門參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5. 本院高委員金素梅,針對全國在抗SARS防疫大作戰時,因經濟不景氣而失業導致無力繳健保費的數十萬民眾,在無法享用健保醫療情況下,已成為防疫的大漏洞,數十萬民眾因無健保醫療,醫療體系將無法先期發現疑似SARS感染者,屆時將造成無預警的社區感染,無法收拾的結果,值此非常時期,必需擬定簡單而又有效的「無健保醫療民眾之就醫辦法」並向全國宣傳,儘速彌補SARS防疫的大漏洞,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76. 本院湯委員金全,針對教育部解除東方工商專科學校第十屆全體董事職務,似乎未符合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情節重大且情勢急迫」之法定要件。經查,教育部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重組之第十一屆董事會任期即將於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屆滿,爰建請行政院責成教育部檢討原處分之適法性,並基於憲法保障私人興學之本旨,於下屆董事會改選時速謀補救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7.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蔓延,致使一般病患到醫院就診無不視為畏途,唯恐受到感染;但一些慢性病患者如高血壓、糖尿病等,因需按時服用藥劑以控制病情,就只得上醫院回診取藥了,而且此部分病患比例不低。為避免這些抵抗力較弱的慢性病患者不幸感染,政府應放寬規定,若無新病變者可由家屬或他人代領用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8.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目前SARS疫情蔓延,然從現在起是考試的旺季,諸如研究所考試、國家考試、各類升學考試等等,對於考生辛苦準備了一年,勢必排除萬難前往應試,但如果其中被居家隔離者或疑似感染者參試,那疫情將更難以控制。因此,相關單位應儘速研議這些重大考試是否延期舉行,以維護民眾應試權益並有效控制SARS疫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9.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蔓延,政府除緊急召開「全國防疫會議」外,更應儘速規劃各級政府清楚的分工範圍及各級醫療院所之應變措施,更應正確宣導民眾防疫作為,以期有效抑制SARS疫情蔓延,進而還給民眾一個無慮的安全生活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0.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蔓延,作為第一線的SARS醫護人員,外人是很難想像他們內心的壓力和煎熬,在沒有接替人選輪班,必須不斷工作的情況下,政府相關單位應將心比心,該多些關懷,多些鼓勵,多些獎勵,並確保無後顧之憂,方能有效進行防疫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1. 本院錢林委員慧君,為減低SARS疫情對經濟產業之衝擊,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應儘速展開輔導企業擬妥「防疫計畫」之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82. 本院吳委員成典,針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在香港蔓延,根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網站截至五月八日統計數,香港總病例數為一六六一人、死亡數為二○八人,為防止疫情隨台港人員、物件交流而蔓延來台,建請行政院應立即將金門規劃為台灣與大陸之郵件交換中心及電信直通中繼站,以因應兩岸交流通信所需,降低因SARS疫情所帶來之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3. 本院高委員志鵬,為國道興建計畫中,規劃附掛管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4.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總統府辦公室秘書馬永成以耍弄特權方式,透過警政署向台北縣警察局借用價值數百萬元的日產座車,不僅遭監察院專案小組指稱是另一形式之利益輸送,知法犯法濫用特權之行徑更令全體國人不齒,而行政院、內政部及警政署逢迎拍馬、違法亂紀,浪費納稅義務人血汗錢之行徑,更令人唾棄,如此政府實應受人民譴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5. 本院朱委員鳳芝,針對SARS疫情擴大,民眾紛紛搶購口罩,口罩價格上漲了原來的好幾倍,仍買不到口罩,為了自保,近日不少民眾自國外私自進口口罩,關稅總局表示「進口口罩超過十個就要課稅」的規定太嚴苛,託國外親友寄口罩來怎麼可能一次只寄十個?運費高昂只寄十個怎麼符合經濟效益?而且家人大家都要用,十個一下就用完了!建請行政院確保口罩供應無虞,穩定口罩價格,對進口防疫用品給予免稅,設法以官方立場儘速進口防疫用品及溫度計,大家共同對抗疫情,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6. 本院藍委員美津,有鑑於我國SARS病例持續增加,短短十日內死亡人數從零增加至十三人,死亡人數僅次於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加拿大。研究顯示病毒可能經由飛沫、體液或接觸傳染,而全國每餐外食人口估計約六百萬人,為避免病毒藉由不潔之餐飲容器引發大規模感染,建請環保署暫停禁用免洗餐具之政策,俟疫情警戒全面解除後再恢復實施,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7. 本院高委員仲源,針對鐵路局採取要求乘客配戴口罩之防疫措施,以杜絕SARS藉由鐵路運輸散播,惟未能全面強制乘客配合實施,仍會形成百密一疏之防疫漏洞,要求行政院加強宣導此一措施,並自五月中旬起,要求各項大眾交通運輸工具均比照強制實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8. 本院高委員仲源,針對教育部宣布目前尚無全面停課之必要性,惟各級學校皆已陸續傳出疑似或通報病例,請假學生與停課校數驟增,為此,教育部應立即審慎評估各級學校及補習班等學生集中處所全面停課之可能性,並儘速決定是否實施,以免徒增家長之憂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9. 本院高委員仲源,針對內政部官員抽查居家隔離者之過程未符合「依法行政原則」,要求行政院應立即制止官員利用防疫工作而實施作秀之不當行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0. 本院鄭委員貴蓮,針對SARS疫情造成教學醫院、地區醫院、地區診所等醫療院所的營運大幅滑落,上醫院拿藥看病人數大幅減少,有人質疑民眾反應過度,但真正生病的病患不可能平白消失,因此目前醫院病患就醫的現象也可能正凸顯出台灣醫療市場的真相,同時也呈現了許多人沒事逛醫院的不當就醫文化。因此,本席認為,政府有關主管單位應趁這次SARS疫情的機會,化危機為轉機,推動醫政,加強宣導民眾正確就醫觀念,檢討各地醫院是否有健保資源的浪費,加速落實醫藥分業政策,要求各醫院釋出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節省國家醫療資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1. 本院楊委員富美,針對SARS事件凸顯政府在防疫上事權責任不清,導致疫情始終無法有效控制,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2. 本院羅委員世雄,針就因應SARS而實施之居家隔離政策,因人數的擴大造成行政人力無法負荷,隔離政策無法落實,為防止未來隨著隔離人數的增加,人力勢必更加緊繃,中央政府除了有義務紓解地方人力、物力的不足,最重要的是建立一套可以運作的機制,將隔離相關的通知、服務、監督、紀錄工作分類分級,以便臨時徵募人員或義工可以有機地投入運作社會福利救助體系中,而此實有賴於政府的社工員,本席建議內政部協調各民間志工及社福團體,由政府之社工員為中心,由彼等去連結與居家隔離相關的通知、服務、監督等人力資源,由衛生部門負責專業的防疫工作,使得政府與民間人力作最有效的發揮,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3.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行政院於日前對財經部會兩岸貿易金額出現嚴重落差,表示高度關切,並質疑經濟部的兩岸貿易統計有「膨脹」之虞,會誤導兩岸經貿政策的制定。經濟部於日前發布新聞稿澄清,此舉雖與行政院的質疑無關,但顯示經濟部與中央銀行所發布的台商到大陸投資金額,有很大的落差,實質上亦在質疑央行發表的台商對大陸投資有「膨脹」之虞。兩岸貿易統計與台商赴大陸投資的實際金額究竟如何,有進一步釐清的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4.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健保雙漲」引起各界強烈反彈,而過程中不斷被暴露出來的「藥價黑洞」現象則儼然已成為引發民憤的嚴重問題。為了回應各方的批評及質疑,健保局三月起大幅調降藥價。然而原先形成「藥價黑洞」共犯結構的醫療院所及相關藥商又豈會沒有因應的對策?現在醫療院所紛紛展開換藥行動,而有些藥商則聲稱因藥價太低而索性退出藥品市場。健保局與其發表「降價完全無關藥效與品質」的神話,實不如趕快規畫降價後的追蹤、查核及配套措施,以預防少數不肖醫療人員與藥商在此藥價轉型期間互相勾串,在新的條件下營造新的藥價黑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5.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近幾週來SARS疫情的擴大與媒體的廣泛報導,使人心惶惶,對整體經濟的負面影響也已逐漸顯現,許多受SARS感染所困的國家均向下修正其後半年的經濟成長率。首當其衝的產業為航空業與旅遊業,然另外一個受SARS明顯影響的行業是各公私立醫院,台大醫院因收治數名SARS病患的衝擊,幾周來門診數量劇降,平均每週損失近三、四千萬元。其他醫院亦有類似情況,包括其他未收治SARS病患的醫院如馬偕、國泰和振興醫院,門診量大約降了一至三成。有鑑於此,衛生署宣布為了維持社會公義,將以健保收入對善盡照護SARS病患責任的醫院採超額補償原則,如果疫情使醫院損失一百萬、補償一定超過一百萬。公共政策花的都是人民的血汗錢,值此國家財政拮据的情況下,任何公共政策的採行更應該符合經濟效率,何況維持社會公義並不必然要犧牲經濟效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6.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SARS紅色警戒,金廈「小三通」要不要暫時關閉,考驗政府的危機處理能力。目前加強防疫作為,不使金門淪為防疫缺口,絕對是當務之急,但至今衛生署疾病管制局在金門仍維持「一人」編制,並未加派人手,僅有的防疫措施只是水頭旅客服務中心入口的一塊「消毒毯」而已。因此陸委會法政處長表示中央在金、馬均已採取相對防疫措施,並無暫停小三通的規劃之後,金門縣長馬上打電話抗議,這椿事件凸顯中央相關部會之間協調不夠,對防疫第一線的金門關心不足。「小三通」並非我方說通就通,說關就關,必需由海、陸兩會出面與對岸協商,或授權地方去談,彼此取得共識;若台灣片面宣布停航,可能落得關門容易開門難,不知何時重啟小三通的難題。猶記得前年元旦,我方大張旗鼓開始小三通,首航的「太武號」最後半途折返,次日才獲對岸同意進入廈門港一事,即是行政院一再強調的「操之在我」,招致對岸的反制,這種事難保不再歷史重演。陸委會並未考慮授權金門縣府與對岸談,更讓金門縣府面臨有責無權的窘況,即使開口建議中央如何作,依照以往的慣例,陸委會也未必理睬。中央主政者應拿出關懷百姓的心,有關小三通的兩岸事務,充分授權地方去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7.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SARS不僅威脅著人類的健康及生存,而且也對台灣經濟造成了打擊。由於主要疫區在亞洲,SARS對亞洲經濟的威脅遠較其對全球其他地區來得大。世界銀行總裁渥芬索提出警告:SARS疫情可能威脅東南亞和中國大陸南部經濟;新加坡總理吳作棟更表示:中國大陸、香港、新加坡和其他疫情地區的經濟成長率將下修零點五到一個百分點。我們對SARS的無知、恐懼及無法控制是導致經濟活動惡化的主要原因。由於我們不瞭解SARS的病原及其感染的管道,既無法有效預防,亦無法有效治療,只有採取最原始的方法,也就是少出門旅遊或出差。結果上百貨公司及飯店的人潮劇減,出國及來台觀光的人潮亦大幅減少,此種民間消費的減少,影響所及,台灣的航空倉儲、批發零售餐飲業、旅館業和百貨業正面臨寒冷的冬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8.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SARS持續肆虐,照目前趨勢,恐將引發骨牌效應,全球各國與相關產業都會受波及。美國「商業周刊」與英國「經濟學人周刊」指SARS將引發一場「經濟瘟疫」,如果疫情持續到年底,其嚴重程度將與一九九七年開始的「東亞金融危機」等量齊觀,台灣必須及早籌劃長期因應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9.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SARS疫情在兩岸三地來勢洶洶,台灣並已決定關閉部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之門;企業界也高度戒備,既要保護員工免受此一世紀病毒的威脅,更要嚴防產銷供應鏈及運籌體系遭SARS截斷,部分企業已暫停兩岸員工往來,並暫緩生產外移的腳步。在兩岸三地肆虐的SARS,凸顯了一些企業一直視而不見的現象,其將如何塑造SARS風暴過後的兩岸經濟往來模式,不僅業界需要深思,政府更須努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0.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健保局日前公告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試辦計畫,開放各地區的開業醫師組成社區醫療團隊,與區域級以上醫院合作,針對家庭提供整體性的初級醫療與預防保健服務。健保局有意以同地區的基層醫師五至十人組成社區醫療團隊,推動經過修飾的家庭醫師制。不過這項複雜的設計是否過於理想化,似還有待時間考驗。舉例而言,健保局雖已表明不涉入醫院與基層醫師間的拆帳,但因涉及健保的補助及醫師與醫院的價碼,極可能使多數醫院與醫師望而卻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1.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行政院游院長宣示推動「二○○八年觀光客倍增計畫」之際,因國內發生登革熱疫情、缺水危機、空難影響、兩岸關係停頓、觀光火車失難、以及最近的SARS疫情等因素,使得預訂今年度達成來台旅客成長百分之十的目標,無法達成。事實上,台灣觀光產業的國際化,早已面臨結構性的瓶頸,使得最近十年來台外國旅客成長有限。雖然觀光客倍增計畫擬定多項對策,但是這些行程、景點、服務,如何讓外國觀光客願意前來消費?這些軟硬體設施、措施呈現出的內容、內涵,深度至為關鍵。在生態旅遊、文化觀光蔚為潮流下,觀光產業的發展如何與台灣有特色的生態內容、文化內涵融合在一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2.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今年四月舉辦的台北國際電子春季展,參觀者異於以往的人山人海、萬頭鑽動、買賣聲不絕於耳,會場出現的竟是稀稀落落的參觀人潮。根據主辦單位估計,今年的參觀人數減少一二%,國際買主更是大幅減少近七成,難怪廠商搖頭嘆氣。事實上,這樣的情景,不止發生在最近,自從三月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全面爆發開來之後,各種展覽如果不是無限期推遲,就是乏人問津、門可羅雀;同樣地,這樣的情景,不止發生在國內,包括香港、中國大陸,類似的戲碼都一再上演。SARS將會為亞洲經濟,尤其中、港、台,帶來嚴重衝擊,殆可預言。本席希望行政院能夠審慎規劃研究,如何妥善因應SARS的經濟後遺症,讓人民的可能損失降至最低程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3.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為推動公務員休假制度而發行的國民旅遊卡,實施三個月以來,成了公務員埋怨的對象。國民旅遊卡從制度設計之初,輿論就不斷提醒可能發生的問題;但主管機關「擇惡固執」,原因可能只有一個:「拚觀光」的考量大過照顧公務員需求的用心。政府把公務員的福利當作拚經濟的工具之一,卻又設計失當,真是不招民怨也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4.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內政部欲將原定為期三個月的「犯罪零成長」,延長為一年的「加強版」,感到無法理解。當初內政部長余政憲聲稱:若不能做到三個月犯罪零成長即不惜辭職,警界首長聞弦歌而知雅意,自然知道該如何「拚數字」。可是,要將三個月內登錄及報案的刑案數字「控管」在余部長宣示的目標區之內,警方其實已是非常吃力;如今卻傳聞欲將這個「控管」作業從三個月延長到一年,無怪乎基層員警大喊吃不消。內政部自以為「拚數字」成果豐碩,但民眾的感覺顯然與部長大相逕庭。尤其,近來薛球、陳益華及「蕃薯仔」吳俊卿等兩大犯罪集團不斷犯下擄人勒贖、槍擊等重大刑案,民眾人人自危。多項民調顯示,有六成五以上民眾認為目前治安並未改善,並有同樣比率的民眾擔心警方吃案。然則,此時夸談治安成績亮麗,倒像是一種黑色幽默。以千方百計造作出來的數字做為「拚治安」的證明,其實只是一廂情願的想法,與民間的切身感受殊不相干。雷厲風行地分派警方「拚數字」的額度,不啻是在逼他們認真做假。基層員警在諸多例行勤務之外,若還要被迫認真做假,未免太過辛苦。三個月「犯罪零成長」的表象已經夠風光了,不必再折騰下去了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5.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教育部擬高薪引進外籍英語師資,進入公立中小學協同任教,並協助訓練本國師資。這項計畫自今年暑假開始試辦,目標是每年招募一千名外籍英語師資,待遇約為月薪六至九萬元,全年經費合計約十三億餘元。目前國內失業率居高不下,經多年培訓和教學實習的本國英語老師,卻有多數找不到滿意的工作,甚至苦無任教機會,引發外界「崇洋媚外」的質疑。為珍惜國家資源,建立我國完整的英文教學環境,全面提升英文能力,外籍教師的角色應以協助培訓本國教師為主,而非讓外籍老師變成英語教學主導者,導致與本土文化脫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6.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警政署新一波雷霆掃黑如火如荼進行之際,卻傳出國內幫派應邀加入「反盜版」行列,看在執法者的眼裡,怎能不唏噓?或許,在素有「海盜王國」之稱的台灣社會裡,唱片業者在無計可施的情況下,尋求幫派協助是情有可原,短期間也應能獲得相當大的成效。畢竟,相較於警察的取締與黑道的恐嚇,對盜版業者而言,相信後者的影響力絕對來的大些。但就長期的效應觀之,在不久的未來,此舉將會有許多問題出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7.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引起爭議的「公務人員忠誠及品德查核辦法」,雖然各界疑慮頗深,政府卻堅持實施;不料,由於國安局拒絕接受執行單位法務部調查局的忠誠查核,遂又出現了新的障礙。此一「忠誠查核辦法」,源自於國安局人員不斷出紕漏,如人事主任潘希賢退休後赴大陸作生意,劉冠軍「黑吃黑」侵吞國安局非法帳戶裡的錢後從新竹南寮漁港潛逃出境等等,引致各界責難不斷;國安局乃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出面,宣稱為加強國家安全而推動忠誠查核。如今,主張實施忠誠查核的國安局竟拒絕執行單位的查核,似乎說不過去。出最多忠誠紕漏的機關自己不接受忠誠查核,卻對其他機關所屬人員強力要求查核,甚至以是否接受查核來決定其人能否擔任某些職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8.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全球化趨勢的到來,台商前往大陸投資發展人數日益增加,有關大陸學歷採認問題已迫在眉睫,政府若以意識形態與國家安全為由,遲遲不能有所因應,那麼台灣的教育即有可能因喪失國際競爭力而被邊緣化;再則因國家政策考量,剝奪人民選擇前往大陸就學之選擇權,那麼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受教權不就形同虛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9.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外交部發言人「口誤」,顯示了對於世界多元價值的失察,對於美國的盲從,以及對於自己國家尊嚴的輕賤。外交部官員這次的「四十八小時去位說」,在發言之前沒有慎思,發言之際又流於衝動,發言之後則不見檢討。直到終於想起半島電視台曾數度獨家首播賓拉登談話的錄影帶聲明,其管道在回教世界影響力不小,外交部才開始緊張,趕快表示將向駐台的中東國家說明。這次「口誤」,不僅是發言技巧的錯失,而根本是政治邏輯及價值思維的謬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0.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手機簡訊詐財事件層出不窮,不少民眾受騙上當,政府相關單位卻遲遲無法提出解決之道,放任詐騙集團逍遙法外,導致利用手機簡訊行詐財之實的情形更為猖獗。近日來更有許多投機份子為取信民眾,在手機簡訊中謊稱與著名企業、政府單位合作舉辦活動,利用人性弱點,以當事人獲得大獎的欺騙手法,伺機取得當事人之機密資料,進而盜取當事人在銀行的存款。基於上述,手機簡訊詐財儼然已成社會治安的死角之一,政府相關單位應正視此一問題之嚴重性並解決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1.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行政院長游錫堃指示,在不違反生態保育和環境保護的原則下,擬以BOT的方式在十大高山興建纜車,讓青年學子領略高山之美。並指示工程會主委郭瑤琪和政務委員林盛豐推動本案。在民進黨政府一向重視環境生態的口號下,居然做此決定,令人錯愕和不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2.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行政院在「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挑戰二○○八」的「觀光客倍增計畫」中,原規畫二○○五年為台灣觀光年,用以提高台灣觀光形象、吸引國際人士來台、整合觀光產業、提升旅遊服務水準。惟行政院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以「台灣選舉所帶動的社會風氣,是世上絕無僅有的社會現象」為由,故宣布將提前一年,把二○○四年訂為「台灣觀光年」。舉辦觀光年主要是為達成觀光客倍增之目的,除加強國際宣傳外,亦需舉辦大型觀光活動,以整合國內各界行政及觀光資源,提升外人來台觀光之誘因。然原定時程提前,具體措施能提前完成嗎?雙語化標示作業進度如何?簽證便利化內容與進度?計程車司機英語訓練計畫辦理機關及訓練情形如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3.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畢業即失業」,「滿街都是大學生」,台灣的高等教育快速擴張,大學畢業生供過於求,已成為社會大眾不得不承認的一個事實。很多企業主抱怨,台灣的大學生素質降低,不具競爭力;甚至有人建議,英文和電腦能力差的學生根本不該畢業。如何提高大學生素質,是一個教育問題;但是,大學生供過於求的現象,不但是教育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值得大家共同深思,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4.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經濟部公布「工廠兼觀光服務作業要點」,依使用型態類別,允許廠商設置實作驗區、遊客休息區,以及餐飲、零售、文化、休閒服務設施,鼓勵製造業將具有觀光、文化、教育價值的生產線提供作為觀光工廠。觀光旅遊的目的並不只限於吃喝玩樂,也可以有教育和增加知識的功能,購物更是國人在旅遊時的重要樂趣之一,當生產事業和旅遊結合時,其發展空間相當大,不僅可以創造更多觀光旅遊的需求,也能讓觀光旅遊更多樣化且更有深度。同時,生產事業亦可藉此得到更多生意,並且更有效宣傳其產品及企業之形象。外國的旅遊即常包括一些產業的參訪,幾十年前國內旅遊也常安排參觀工廠。目前我國產業正進一步轉型,又要積極發展國內旅遊,這樣的旅遊尤其值得加強推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5. 本院孫委員國華,鑒於市售米酒高酒精濃度之料理米酒問世,而酒精燃點低,在作業環境為高溫狀況之廚房是否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6.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美伊戰爭人道援助方式提出質詢。當美伊戰爭之始游錫堃院長已經明確的宣示,台灣將會參加人道援助伊拉克的計畫,而陳水扁總統更是指示在人道援助及重建商機上應以「國內採購、安全衛生、及時有效」三原則。我們支持政府對於伊拉克的戰爭難民的相關援助,但是在進行相關援助的同時政府也應該「量力而為」,對於相關援助之預算及支出,行政院也應該尊重立院的職權。執政黨更應該堅守台灣利益的立場及國際人格,不應該一味的討好美國而許下過多的承諾。政府及許多的民間團體集合起來已經募得了一億五千萬的物資準備運送至約旦。據報載美國已經將一份戰後人道重建之清單給各國政府參考,為何行政院不將該清單公開出來,讓有意願的廠商或是民間團體參與,而行政院只站在輔導或是補助的立場。根據過去的經驗,人道援助的物資常常遭到濫用,有些透過國際團體的民生援助物資不是遭到變賣就是被當地政府霸佔。為了避免這種情形的發生,政府應該妥善的利用民間團體的力量,以慈濟為例他們在約旦已經有據點,所以可以隨時的對於伊拉克難民進行協助。而且根據九二一震災及相關救災的經驗,民間團體的執行能力及績效往往超出政府,建議行政院將相關援助物資委託民間團體執行以達全功。目前行政院所編列的預算只有外交部預算中的「國際關懷與救助」項目中的三億一千萬元已經有所用途,行政院要進行相關的人道援助勢必要動用到行政院預備金,而行政院必需依程序來使用此相關預算。我們建議行政院應該初步規劃需要援助之物資及金額,然後儘速的將相關的援助計畫及使用經費及細目送至立法院審查。美伊戰爭中真正受害的是那些無辜的伊拉克難民,台灣基於地球村的一份子及人道精神當然不能置身於事外。合理的人道援助是必要的,但是在台灣經濟不景氣及失業率居高不下的狀況下,我們反對政治利益交換的交易,更反對政黨為了選舉利益許下不合理的承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7.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台灣DRAM產業之發展。台灣DRAM廠日前決定簽署聯合聲明,向政府提出訴訟,控告韓系DRAM廠非法接受南韓政府補助。DRAM產業是PC產業中極為重要的一環,這事件展現出DRAM產業需大額投資,且容易因價格劇烈波動,出現嚴重虧損的特性。台灣半導體業投入DRAM市場已有十年,但是台灣六家主要DRAM廠過去六年間總投資金額估計達二千億元,不過累積至今已有近五百億元的虧損。由於DRAM是個標準型的產品,市場交易採用期貨式交易,所以價格完全是以市場供需的平衡為基準,只要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飆漲數十倍,廠商可以坐擁高額獲利,但是若市場供給過剩,價格是會出現無止境的下挫,一次的虧損就可能動搖公司根本。由於DRAM擁有這樣的產業特性,所以不同於PC或是其他高科技產業,DRAM更需要政府相關的協助。台灣這些DRAM廠商起步相當的早,但是在其經營績效上卻不如韓國三星電子;三星電子在數年前也曾因為經營不善,面臨倒閉破產邊緣,但是之所以能夠在十年內擊敗東芝、日立等業者,奪得全球最大DRAM廠的龍頭寶座,南韓政府的支持功不可沒。由於DRAM為消耗性的電子產品,而且幾乎各項科技產品都可看見其蹤影,所以對於國內的高科技產業鏈而言非常的重要。再者這些主要的DRAM產業約十萬員工,如果政府不給與任何的協助,當這些廠商陸續倒閉時,將會有可能造成上萬人失業。DRAM產業是半導體產業非常重要的一環,不能夠輕易的放棄,為了幫助產業再起,我們應該積極學習韓國的作法。當行政院積極提出「兩兆雙星」做為台灣科技產業發展之願景時,政府卻一直忽略了目前國內現行高科技產業的提升。當初業者積極成立DRAM廠時,DRAM是政府積極推行的PC產業中的一環。而今由於全世界經濟不景氣,資訊產品支出的減少,也造成這些DRAM業者鉅額的虧損。政府如果繼續忽略這個事實,不適時的提出協助,屆時將會對於我國資訊產業及社會金融造成莫大的傷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8.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電業法修正案。電力事業為了避免為民間財團壟斷,長久以來一直都為國營事業,不過近年來隨著國際化及全球化的趨勢,世界各國紛紛將電力事業自由化。行政院為了符合此一潮流,特地在民國九十一年五月的時候通過了「電業法修正草案」,為我國未來電力自由化訂出遊戲規則。此法已經立法院一審通過,目前正在朝野協商階段。乍看之下似乎合理,不過確有非常大的風險性,主要是因為目前政府的能源政策有很大的不確定性。要讓這樣的遊戲規則安穩的運作的先決條件是:發電成本會因為民營化而降低,如果發電成本因為種種因素急速增加(如戰爭引起的石油暴漲),屆時發電業者勢必須要調漲成本,但是輸電業者則可能因為政策因素而無法適時反應成本。長久下來勢必會造成輸電業者的鉅額虧損,屆時該虧損將由所有納稅義務人來分攤,但是所有的發電業者依然可以獲取所需之利潤。其次,在電業法修正案中對於電力系統的長期穩定性完全沒有任何的著墨,台灣因為其獨特之地理特性,自產能源比例極低,絕大多數之發電原料需從國外購入。如果電業自由化一旦實行,各民間公司將有權力選擇最便宜的發電方式,以目前的科技而言,藉由燃燒石化燃料產生電力的方式是除了核能發電之外最便宜的。如果一旦全面開放民營,我國自產能源占發電比例勢必急速降低,先不論「全球大氣公約」對於二氧化碳排放之管制,台灣未來電力的架構將無法因應戰爭或是各種其他因素的影響。由於台灣高科技業佔有相當的比重,不穩定的供電結構,將不利於我國整體科技產業的發展。我們質疑新政府目前所提出之「電業法修正案」,可能無法幫助人民享受到電力自由化的好處,反而會成為各財團圖利的新工具。距上一次全國能源會議已於六年,我們認為扁政府應儘速召開「全國能源會議」,並且邀集學者專家對於針對能源配比、電力自由化、及未來的遊戲規則尋求共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9.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台灣未來能源配比政策。民國八十七年全國能源會議時所有與會人士共同認定我國未來的能源配比,該會議曾決定在西元二○二○年時燃煤占全國裝置容量的三五%│三七%,燃油占四%│五%、燃氣占二七%│二九%、水利占九│一一%、核能占一九│二○%及新能源一│三%。但是近年來隨著台灣經濟逐漸走下坡、全球氣候變異及二氧化碳管制的實行,許多台灣賴以為生的產業都將會面臨重大競爭力的問題。目前許多高科技產業逐漸面臨低毛利時代,政府應該在政策上協助維持低電價以利各種產業發展。目前各種發電方式中,核能發電依舊是最便宜的,水力發電的成本比起核電貴五○%,火力發電則貴了一二○%,再生能源的成本更是比核能貴了三○○%以上。以目前新政府一直堅持「非核家園」的立場及計畫,相關單位預估,到二○一○年時非核家園的電費將會比起正常運轉大幅成長。並且近年來因為全球氣候變異的情形,因為缺水的原因,近年來水力發電量常不如預期,也相對的影響了發電的備載容量及發電的穩定性。新能源及再生能源的開發不但緩不濟急,而且在發電的成本更是高到令台灣工商業無法負擔,我們認為根據目前行政院所推行的非核家園方案,將會使得現行的電價飆漲,而高價的電費將對於我國相關製造業的競爭力有絕對負面的影響。我們認為為了維持台灣的經濟競爭力,避免因為企業成本增加所造成的種種後遺症,政府應該避免電價的成長,而此一電價政策需考量到下列的問題,二氧化碳排放之管制;能源供應的穩定性及安全性。基於上述兩點,政府應該放棄意識形態重新評估各種發電能源之比例,舉例而言,既然核能發電的成本是最低的,政府不應輕言放棄增加核能發電。比起先進國家,如日本、韓國或是德國,這些國家核能所占的比重遠高於目前我國之現況,而增加核能發電量並不需要增建核電廠。目前部分在日、美屆齡除役的核電機組紛紛在通過安檢後獲得十數年之延役,以目前台灣核電廠運轉之狀況,如果可以延長服役期限,對於電價之維持應有絕對之幫助。高科技發展需要充足且廉價的電力,當台灣因為傳統產業失去競爭力而造成大量失業之時,政府實在應該以維持產業競爭力作為第一考量,行政院不應該以意識形態來罔顧全民的利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0.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國家科技保護法」。當陳水扁總統宣示放棄「戒急用忍」的大陸政策,改用「積極開放、有效管理」的時候,此一舉動受到大多數國內產業的歡迎。殊不知,當我國的科技業因為市場佈局之因,擬將部分八吋晶圓廠轉往大陸,此一計畫卻受到泛綠陣營的大加阻攔,也因此要求行政院提出國家科技保護法來限制相關科技廠商的西進。我們認為,如該法不當的推出,將造成科技業的白色恐怖,不但無法限制高科技業的外移,反而更會因此造成高科技業者在投資及研發上的疑慮。如果依照行政院版的規定來執行國家科技保護之相關措施,台灣的許多科技產業會因為過多的限制,將無法繼續維持科技領先的優勢,反而更會因此造成「寒蟬效應」,造成整體競爭力的低落。首先,我們認為在這個重視智慧財產權的時代,所有持有相關科技的人員或是公司團體都應有技術主導權,除了對於國家安全有必要且嚴重的影響之外,政府不應該因為其技術涉及龐大商業利益而對市場機制有所干涉。隨著網路時代的來臨,資訊科技交換將逐漸加速,單一專利或是技術的壽命將逐漸的縮短,政府應該鼓勵各企業或是研究單位在短時間之內儘可能利用所持有之特殊技術來換取應得之商業利益,不應該以國家安全的名義來約束民間企業。其次,在行政院版的科技保護法中,各種技術的輸出需得到相關委員會的審查,而這個委員會的組成中業界及學者僅佔全體的三分之一,政府相當的容易以各種方式來阻止各種技術的輸出。政府對於相關技術的瞭解及發展通常不如相關的產業及學者,如果政府官員佔委員會的大多數,可能容易會產生「外行人領導內行人」的情形,而錯誤的決策下也勢必會造成龐大經貿的損失。我們認為該委員會的組成中,政府官員所佔的比例應該小於三分之一,讓專業人士來領導國家相關產業的走向。科技的進步已經超過目前政府的想像,各種科技的專門技術都往往容易被各個競爭者所仿效。政府應該鼓勵各個專業技術持有人再不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下,儘量的創造最大的利益,而不應該以國家利益或是兩岸的關係的方式來限制企業的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1. 本院孫委員國華,針對政府高科技發展政策提出質詢。日前據報載台灣經濟研究院調查發現,我國近年來的科技研發成長動能有下滑趨勢,就連表現向來優異的半導體製程在美獲得專利數,去年也出現大幅衰退的現象,由前年的一千一百六十八件銳減至七百五十一件,我們認為高科技產業發展動能降低與政府產業政策不當有絕對的關係。據研究我國於半導體製程方面的在美專利件數一向傲視全球,僅次於美、日等科技大國,近年來的專利申請數量更是年年增加,由民國八十八年的五百九十八件,一路走揚至八十九年的九百四十六件、九十年的一千一百六十八件,卻沒想到去年竟大幅下滑為七百五十一件。去年各大資訊產業廠商的在美獲得專利數量普遍下降,雖然專利獲得數的下降可能是代表集團對於研發布局的策略方向有所改變,並不表示台灣業者的研發能量衰退,但是同類型的專利件數減少現象,並未發生在南韓與日本廠商身上,值得業界及有關當局憂慮。此外我國近年來的科技研發投入面動能有趨緩現象,包括整體企業與高科技產業的研發經費成長率與研發密集度,都低於往年水準。近年來由於民進黨政府各方的施政都以「意識形態」掛帥,所以對於相關的產業升級政策及高科技研發策略一直是毫不重視。高科技產業發展除了需要廠商的配合及進步之外,更需要政府提供的各種協助。因為台灣企業的特性,單一企業往往無法支付龐大的研發費用,所以需要政府提供各種協助。這也為何當新竹科學園區成立之初,行政院也配合科學園區的建設而成立了工研院等研發單位。但是,當民進黨執政之後,由於對於科技產業的發展計畫沒有經驗,所以使得各種相關研發計畫執行不力,尤其是過渡迷信「生物科技」及「奈米產業」的結果,更是排擠了許多如半導體製造業業者之計畫。當陳水扁總統希望將台灣建設成「綠色矽島」的同時,半導體相關專利數的降低不啻是一個警訊,這代表了行政院當局對於現有半導體產業已缺乏相關之規劃。半導體產業是帶動起台灣二十世紀末經濟起飛的動力,當我們持續邁入二十一世紀的同時,世界各國普遍都認為半導體產業前景依舊樂觀,但是行政院將大筆的研發經費投入風險性更高的生技產業卻不願意協助廠商繼續相關的研發。我們認為行政院應該邀集學者專家及企業,重新的規劃我國未來的產業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2. 本院蔡委員鈴蘭,為農林業對於維護資源永續發展具有不可取代之地位,對於農業之政策應本於「成本內化原則」之前提下,保障農業發展機會,併調整農業生產結構,促進農地有效利用,增進農民收益。進行農業生產區之綜合規劃利用,推動農民組織及企業化經營,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經營效率,降低生產成本。調整水旱田輪作制度,推行稻田轉作及休耕,解決稻米生產過剩問題並減少灌溉水用量。適度降低複作指數,鼓勵種植綠肥,維護土壤生產力為具體之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3. 本院蔡委員鈴蘭,為當我國已經進入已開發國家之林,服務業已經由國內發展到國外,提升國際競爭力乃為永續發展必須考慮之因素,服務業長期發展的目標,在提高生產力與品質,一方面支援農工業生產,創造更高的附加價值;另方面提供國民生活所需的高品質服務,增進國民生活水準。因此,政府將致力健全法制,營造公平、合理的發展環境;並推行現代化經營管理技術,促進服務品質及效率提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4. 本院蔡委員鈴蘭,為近日以來屢次發生外籍新娘遭受夫家的不人道待遇,引發出嚴重生活不適應問題,甚至產生精神疾病與官能症,各大醫院精神科與心理諮商團體近年來也陸續發現外籍配偶罹患憂鬱症,甚至想不開自傷或傷人,他們的身心健康與如何調適值得關切。凸顯出政府對於外籍新娘的照料,在心靈需求面上普遍被忽視,政府更應提供支持系統,包括教育、心理輔導、生活適應及婚姻協商等,幫助外籍配偶早日融入台灣的社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5. 本院蔡委員鈴蘭,為衛生署日前在媒體刊登廣告「SARS與匪諜都來自中國,在台灣其實SARS遠比匪諜少」,將無國界的病菌以及專業的醫療衛生問題政治化,引起各界的強烈質疑。WHO的泛政治化和對岸隱匿疫情的確該罵,卻不代表政府是無辜的,蓋因流行病擋不住是因為自己作不好,從來與它哪裡來無關。病毒本無國界,衛生署基本任務,是減少它進來的機會,控制它。特別是在有效藥方正式問世前,必須善盡職責,提醒國人盡可能小心防範。但所有作為必須講究專業化,也就是遵照國際尖端醫術及參考其他國家正確做法,而非上下慌亂成一團,更不該藉機泛政治化處理,找代罪羔羊來掩飾自己該負的政治責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6. 本院劉委員俊雄,針對台灣大學陳維昭等二十幾位大學校長發表聯合聲明,請求政府成立一個強而有力的中央指揮系統,統一指揮對抗SARS的一切作業一事,其所言甚是,為使政府有效防治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和安定民心,確實應儘速成立中央指揮系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7.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國內SARS病毒已有擴散之勢,且已致人心惶惶之慨,為今之計,要在政府火速動員全國公私醫療部門所有力量,共同攜手予以控制,進而消滅此一疫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8.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管制SARS之擴散,政府對於港、澳、越、星、加等地區飛越來台班機之入境旅客及機組員必須配合隔離十日之規定,已招致中外航空業之不滿,值得予以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9.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面對SARS疫情風暴,民眾莫不紛紛採行使用口罩之措施以防感染,惟用後應予丟棄之口罩如何處理為當,均不得而知,政府實有宣導與集中收容之必要,以免任意丟棄,致成為另一感染源,後果實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0.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SARS疫情正在台灣迅速擴散中,有關防疫方法之一,即為戴不戴上口罩,已成熱門話題,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然已造成民眾之搶購;究竟要否戴口罩?何時何地要戴口罩?何種品牌方能達防疫目的?事關疫情之控制,政府允應邀集專家討論,求得具體之結論後宣導於民,實有其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31.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SARS疫情已有向中、南、東部蔓延之勢,政府主管部門應即設法加以圍堵,以防止其繼續擴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2.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此次SARS風暴,已使兩岸三地同受其害,我在經濟層面上如何避其害而趨其利,政府應審慎評估,運用妥善之對策,方能使我經濟早脫困境,邁上復甦之大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3.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久已形成社會問題之都市遊民,當此SARS疫情蔓延之際,因其所具有之流動性,恐有變為SARS之傳播者,而成為防疫之漏洞,政府主管部門不能不全力加以防範,否則一旦擴散成災,後果堪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4.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台北市萬華地區業已成為SARS最可能發生社區感染之高風險地區,政府如何予以有效之防制,在在考驗醫療系統之應變能力,主管部門必須具備完整之規劃與完善之配套對策,並加以沙盤推演,以作好萬全之因應措施,方不致臨事手忙腳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5.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國內SARS疫情已進入社區感染階段,在口罩配戴方面已產生供需上嚴重失衡,並已造成口罩售價飛漲之現象;其中,尤以N95型口罩為甚,政府亟應重視此一問題,以免影響疫情之防制,進而引起大眾之恐慌心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6.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SARS疫情之發展,尚不足以影響兩岸經貿及投資之情勢,決定台商今後動向者仍在投資環境之基本面,政府如欲利用大陸疫情以號召台商回流,恐將大失所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7.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國內SARS疫情已有趨向社區感染之勢,政府防疫工作應在重建社區意識,設置家戶聯防機制,結合社區力量共同對抗SARS,才可能抑制其傳播,進而消滅於無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8.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振興經濟之道,首在擴大公共支出,增加公共投資,方足以刺激國內景氣,而嚴重失業問題,亦得迎刃而解,則弱勢之勞工同胞得以重展歡顏,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9.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在台外籍與大陸新娘近年來人數漸增,政府應重視其適應與衍生之親子教養問題,尤其為幼教之需求,避免其子女喪失學習競爭能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0.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老人安養問題日趨急迫,如何鼓勵老人照顧服務業之發展,政府實有其扶助之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1.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防制暴力等不法介入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政府有關部門正研議如何防止「職業股東」鬧場,然此舉是否影響股東會應有之功能與機制,反收矯枉過正之後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2.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澳洲政府藥物管理部門下令暫時吊銷pan pharmaceuticals藥廠執照半年,因其所自行製煉藥物與為人代工時違反安全和品質規定;因聞該公司營收約四成來自出口,其中約三分之一銷往紐西蘭、亞洲和歐洲,我國藥界有無販賣該藥廠產品,主管部門應即加以清查與處理,以保國人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3.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政府為降低失業率,端出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結果推出三個多月,苗栗地區失業率仍高達百分之五,全縣仍有上萬人沒工作,公共服務派工率還不到二成,不少登記候用民眾苦等不到工作,政府相關單位應加速行政作業,讓失業民眾有一個可以餬口的工作機會,渡過失業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4.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蔓延,警政署指示基層加強SARS防疫措施,苗栗縣警察局所屬各單位,已仔細觀察洽公或報案民眾有無相關症狀,嚴防感染病毒。不過,耳溫槍、口罩及專業常識都不足,致使實際執行有實際困難,相關單位除應儘速撥給地方警局相關配備外,亦應加強教導防護措施,以兼顧維護治安與疫情防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5.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政府防堵SARS疫情擴大蔓延,要求居家隔離住戶的廢棄物改由清潔隊收集。然而,由於地方清潔隊之防護裝備與訓練不足,且地方政府亦欠缺經費委託民間專業機構清除,致使地方民眾普遍憂心其自身安全。因此,中央應全額補助地方進行居家隔離者之廢棄物委託專業業者處理,以維護民眾之安全並有效阻止疫情之蔓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6.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SARS疫情發生至今仍持續發燒,有步入社區感染之勢;近日來患者日增,隔離者逾萬,使大家愈來愈擔心疫情失控。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且翔實地向社會大眾公開說明政府的相關配套措施與目前疫情狀況,讓民眾有知的權利外,更讓民眾安心,以期早日恢復正常之生活作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7.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SARS疫情發生至今仍持續發燒,陸續傳出學校停課的消息,教育部並表示,如果疫情失控,不排除區域性全面停課的可能。為因應全面停課,各有關單位宜未雨而綢繆,儘早規劃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8. 本院劉委員政鴻,鑑於SARS疫情發生至今,大家都看到了許多讓人或憂心、或感動的片段,也讓我們的心隨著點點滴滴訊息起伏著;可預期在短時間內我們還無法逃脫其陰影,但如果能把這次事件轉化成為給孩子重要的生活教材,化危機為轉機,讓孩童趁機學習成長,進而走出SARS之陰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9.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大學二十七位校長(含兩位前任)也打破沉默,發表聲明力促政府防疫應有章法、效率且需事權統一,「學術之吼」實具振昏啟瞶作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0.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SARS疫情居高不下,不少民眾已開始愛心捐款,政府應即設置專戶,並建立監督機制,以期統籌專款專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1. 本院龐委員建國,針對行政院在智慧財產政策規劃上,雖然已於法制面配合大環境做了部分修正,但在整體智慧財產環境建置上卻需待二○○四年全國科技會議後才開始進行,此種速度已不足以因應產業結構迅速的變化,爰建議儘速整合政府部門資料庫,由行政院科技顧問組指派經濟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協調部內各單位權責,整合規劃推動計畫,並定期檢討計畫進度,以免政出多門步調不一,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52. 本院侯委員水盛,眼見SARS疫情遲遲無法得到控制,病例人數如滾雪球般越來越多,但政府相關單位仍遲遲不肯發布緊急命令,現在已進入疫情高峰期,政府應該要作最果斷的決定,不要一直猶疑不決,拖拖拉拉,錯失了防治疫情的最佳時機。本席要求行政相關單位再一次審視是否應視疫情擴大趨勢而發布緊急命令,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53. 本院侯委員水盛,繼陳靜秋護理長、胡貴芳護士後,五月三日因感染SARS而被送進台北榮總醫治的和平醫院護士林佳鈴,在十一日母親節及十二日護士節前夕下午三時三十分不治殉職。本席除了在此向因公殉職的醫護人員在護士節獻上最高敬意外,也強力要求行政單位在疫情風暴平息之後,嚴懲因失職而使SARS疫情一洩千里的人員,以示負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4. 本院侯委員水盛,萬華區的許多可能或疑似病例不是住在北縣,就是曾經去過北縣就醫,換言之,疫情可能從萬華向外延燒,只是還沒爆發而已。萬華地區至少有數名SARS病患的接觸史不明,而他們曾到過萬華區的診所或各醫院就診,成為可怕的疫情未知數。本席強烈要求行政院相關單位對如何防堵SARS疫情從北市延燒到其他縣市提出配套措施及解決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55. 本院委員鍾紹和、鄭金玲,針對SARS疫情,一般民眾連活性碳口罩都很難買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6. 本院鄭委員朝明,有鑒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擴散,相關單位卻沒有針對隔離的要件提出說明,導致一般民眾對於是否自行隔離仍一知半解,因此本席要求相關單位應就隔離之相關事項向各政府機關、媒體及一般大眾提出說明,避免民眾無所適從。此外,針對學校學生及其家人若有罹患SARS之情形,學校是否應該停課?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7. 本院鄭委員朝明,有鑒於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擴散,嚴重影響國內經濟、民生,還出現許多悖離常軌的社會現象,人手一「罩」的結果是各式口罩、體溫計紛紛出爐,品質良劣不齊,坊間亦人云亦云,市面上許多廠商紛紛推出各種標榜防止或對抗SARS的偏方,對此政府除了加以取締趁機哄抬防疫工具價格之不肖廠商外,應該更進一步提供民眾正確的防疫之道。另外,一些具有食療效果的農產品,一夕之間奇貨可居,價格揚漲,相關單位亦應嚴防這些農產品陷入揚價缺貨的窘境,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8. 本院羅委員文嘉,針對位於台北市的珍貴考古遺址圓山貝塚長年荒廢,台北市政府認為因內政部尚未確定遺址範圍,以致無法妥善保護一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9. 本院羅委員文嘉,鑒於全球無線上網市場發展一片看好,而且台灣無線上網設備產業已占全球市場達八成,但是台灣無線上網環境發展卻相當遲緩。為協助無線上網設備與軟體產業提昇國際競爭力,經由政府力量引導,進行資源整合及無線環境的建立,才有機會讓本土產業發展的競爭力再向上提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0. 本院羅委員文嘉,鑒於自民國八十八年以來,包括中華民國殘障聯盟等多個社會福利團體即多次關切彩券盈餘是否妥善使用,而根據財政部資料顯示,至九十二年三月底止,台北銀行發行之公益彩券盈餘分配累計數為三百四十億五千九百零二萬餘元,針對彩券盈餘運用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1.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景氣低迷,經濟衰退,加上SARS疫情擴大,造成企業生存困難,倒閉家數大增,連帶造成勞工失業,衣食無著。政府在此時不僅未能適時提供勞工的最後依靠,反而動輒在勞工墊償工資請求審查上與失業勞工相為難,顯見勞政單位對保障勞工的落實不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2.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SARS疫情擴大,新竹科學園區各廠、辦大樓呼應政府政策展開防疫工作,但各公司、工廠防範作業鬆嚴不一,同棟大樓內出現各做各的衝突情形,造成成效大打折扣。有關單位應立即建立防疫的「標準作業程序」,以利於企業遵照採行,同時對於不配合防疫作業之個別廠商有法源約束,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3.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媒體報導香港社區型感染疑似污水傳染所致,目前署立竹東醫院與榮民醫院接收和平醫院隔離病患,其生活起居廢水的排放處理,引人憂慮。建議相關單位儘速加強醫院污水處理設備,對周邊社區設置加藥槽或集中導入消毒槽,以免疫情波及無辜居民,造成嚴重社區感染,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4.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內政部近日所提違章建築之處理與輔導對策,因影響層面深遠,其中部分構想是否涉及為某些建築師找出路,並且涉及公權力如何執行等問題,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5.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世界衛生組織派人來台一事,政府應謹慎處理,因其在台觀察與研究報告對我國際形象將有極大影響,政府並應思考建立合作模式,以保障國人健康,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6.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SARS疫情在台灣有擴大蔓延趨勢,同時出現許多不明感染源,特別籲請政府要注意非法入境以及漁船接觸管道的掌控,如從大陸疫區來的大陸漁工與偷渡客,皆為防疫漏洞,為避免大陸漁工和船屋成為SARS的溫床,請有關單位即時擬定一套嚴密的掌控措施,對外公布,以安定民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7. 本院羅委員志明,針對目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持續在台擴散,為確保公共衛生品質,避免潛在帶菌者透過公共環境傳染,建請政府通令全國暫時關閉游泳池,以防社區感染疫情擴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8. 本院羅委員志明,針對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於市立民生醫院開設「SARS門診中心」乙案,已經造成市民極度恐慌,並大大提高疫情在都會區爆發大流行的可能性,嚴重危害到高雄市民的生命安全。本席強烈要求高雄市政府立即停止在人口稠密區開設SARS特別門診,改設至高雄市郊區或獨立營區,以有效隔絕疫情的擴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9. 本院黃委員敏惠,就行政院宣布照顧SARS病患工作者,每日醫師給予一萬元、護士三千元的工作獎勵金,本席以為,此一措施,有誤導民眾產生護理人員之貢獻不及醫師之觀感,實不可取。本席要求行政院應立即修正相關措施,將獎勵金的名目更正為風險補償金,且醫生、護理人員以及照顧病患工作者的工作風險補償應該相同,此外,應將部分SARS防疫基金提供給照顧者的子女和家屬,作為他們尋求社區照顧的補貼,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0. 本院黃委員敏惠,就SARS疫情逐漸蔓延,為讓慢性病患減少暴露於高風險環境中之機會,行政院衛生署應立即制定一套病患領藥之便民措施,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1. 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教育部去年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院提出「幼稚園托兒所整合政策」,並預定九十四學年度要將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本席非常贊同,也希望能儘快實施。但是,目前合格的幼教老師來不及培訓,且不合格的老師比率高達百分之四十一點六,政府要如何因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2. 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教育部在立法院提出「幼稚園托兒所整合政策」,並預定九十四學年度要將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至表贊同。但是,教育部事前年度之相關預算編列偏低,如何能做好預備工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3. 本院陳委員根德,針對教育部預定九十四學年度要將國民教育向下延伸一年,並已向立法院提出「幼稚園托兒所整合政策」。但是,此一政策由教育部和內政部兩部合管,將形成雙頭馬車的現象,有關幼托政策整合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4. 本院楊委員富美,針對行政院成立全國SARS防治作戰指揮中心作為整合疫情資訊與強化防疫的機構,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5.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目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肆虐,卻仍有許多密閉式公共場所,未對進出人員要求測量體溫,恐造成疫情擴散,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6.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SARS疫情日趨嚴重,然而卻不見統一的中央指揮系統,使得防疫出現危機,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7.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目前SARS疫情多由醫院向外傳播,顯示院內感染的情況仍未能有效控制,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8.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和平醫院與仁濟醫院間出入的遊民,恐成為SARS的傳播者,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9.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SARS爆發醫院集體感染的現象,顯示醫療院所在防治疫情方面,仍有待加強,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0.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各鄉鎮市村里長陸續投入防疫工作,然而防護配備卻付之闕如,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1.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為防治SARS,北市政府規定進出公共場所必需測量耳溫,然而卻發生執行上的缺失,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2.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最近以合法掩護非法申請外籍勞工的現象越趨嚴重,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3. 本院郭委員榮宗,針對部分縣市農、漁會爆發「人頭戶」的問題,顯示管理出現缺失,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4. 本院林委員進興,針對SARS目前正在台肆虐,南台灣的腸病毒亦虎視眈眈的蓄勢待發。目前高市十一個行政區中已有九個通報過腸病毒病例,疫情主要集中在左營、楠梓及小港三區。以往的腸病毒疫情大約是在開學的一、二周內就能夠緩和下來,但是今年的病例似乎沒有暫緩之趨勢。依過去的流行週期推估,今年度腸病毒的流行可能性仍是相當高,因此建請衛生署提早投入防疫腸病毒之行動外,儘快協助各縣市建立基層社區的防治體系,以因應未來腸病毒可能造成之衝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5. 本院林委員進興,針對監察院調查指出,國內中輟生問題處理方式流於形式,多數的學校只重視通報,其次是尋找,對於復學及安置輔導最不重視。雖然目前教育部已針對監察院的調查擬定出跨部會的中輟生問題對策,但對於部分導師不想輔導中輟生,或是經常在同學面前責罵或冷潮熱諷,導致中輟生被其他學生隔離,再度逃離學校。建請教育部應加強學校對中輟生輔導工作,以利學子能回歸校園正常上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6. 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政府日前宣布將以「和平醫院」為SARS之專責醫院,本席認為和平醫院位處北市交通要衝之萬華區,且附近商家、住家林立,甚至緊鄰學校,實不適合成為台北地區的SARS專責醫院。故本席主張應就地理位置、醫院規模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慎選擇SARS專責醫院,而其相關要件規範,行政院應協調有關單位儘速研擬具體措施,以便有效治療SARS病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7. 本院郭委員正亮,對於目前SARS疫情嚴重,所需物資極為短缺,如口罩、耳溫槍等。在目前口罩亟需的情況下確發現有因口罩不織布材質不同而有不同之稅率,在SARS疫情嚴重影響下,經濟已大受影響,口罩作為防護的工具是急迫需要的物品。本席建議將各式口罩稅率比照最低稅率防塵口罩的三%辦理,以度過SARS難關,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88. 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國內SARS疫情蔓延,但在政府行政機關中,卻只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等少數單位,採取電腦系統異地備援及規劃公務運作替代人力等防疫措施。為避免政府機關因為SARS疫情擴散而導致正常運作中斷,造成國計民生難以彌補的損失,本席主張行政院為因應SARS疫情,應立即制定公務機關電腦系統異地備援及公務運作替代人力規劃辦法,並通令全國所有公務機關一體遵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89. 本院郭委員正亮,針對嚴重SARS疫情,為預防社區感染擴散,建請行政院SARS防治及紓困委員會應針對台北市密集國宅區進行全面性的水質及化糞池檢驗,特別是萬華地區現有十四個社區,更應立即著手進行檢驗確認不會經由化糞池污染,以確認水質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90.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彰化縣仍有十一個鄉鎮自來水普及率過低,以致民眾長期習於取用地下水之問題,深感對民眾健康及公共衛生影響甚巨,既有礙人民基本權益,也不符合社會經濟效益,更嚴重增加因環境污染而造成大規模爆發公共災情的風險,亟須儘速檢討改進。是以本席建請經濟部水利署應落實於五年內編列經費,早日改善彰化縣內偏遠地區供水情形,以澈底解決彰化縣內民生用水問題,有效提昇民眾生活品質並確實維護公共衛生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1.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近日已由台北和平醫院嚴重擴散至中、南部地區,唯恐不久的將來台灣全島都將被掃入疫情風暴之中,全國民眾人心惶惶,莫不深以為憂。是以,為免疫情持續擴大,杜絕感染源四處流竄之疑慮,建請衛生署在確立相當之標準、條件與期限下,預先擬定發布全國性防疫強制隔離措施之辦法,例如全國強制性休防疫假兩週,若是在近期內疫情仍難獲得有效控制時,全面禁止民眾進行區域性移動,以避免再度因人員移動而導致區域性交叉反覆感染,使全國防疫更加困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2.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彰化縣近年來槍擊案件頻傳,已嚴重影響一般民眾居家安全和地方民主政治的發展,亟待儘速偵破,是以建請內政部警政署應積極支援地方警力及裝備調配;另請法務部責成檢調單位指揮偵辦,免除地方派系勾結之疑慮,以期早日偵破彰化地區多起槍擊暴力案件,遏止地方槍擊要犯集團持續坐大、槍支氾濫情形日益惡化,才能確保民眾身家安全,並讓地方民主政治得以恢復正常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3. 本院魏委員明谷,有鑒於現在國內暴增的外籍新娘(含大陸配偶)已達數十萬人,使台灣儼然成為一種新型態的移民國家,而有關外籍新娘及其生養子女之工作權、受教權、公民參政權等,現時皆已產生諸多社會問題,未來對我國文化與社會結構更將產生重大的衝擊,影響層面已廣及台灣國家認同、政經發展與整體人口素質的大幅變遷,政府實應及早就此問題做出整體性評估。是以建請中央儘速提出我國明確之人口政策以為因應,並積極研擬成立「移民署」以便統一事權,有效統籌管理移民事務,並可兼辦外勞、僑民等其他涉外相關事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4.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衛生署再度將和平醫院的廿四位加護病房病患和呼吸照護病患送至衛生署竹東醫院,但由於醫療設備使用已呈飽合,收容力不足,隨同支援的醫療人員,竟有不少根本沒有照顧重症患者經驗,造成三日內已有兩位轉院病人死亡,此一政府決策紊亂,已造成草菅人命的不幸後果,打擊地方醫療人員的士氣甚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5.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世界衛生組織將台北市列為嚴重高度感染區,以及美國授權AIT可撤離家屬,國際間對台灣看法趨於負面,台灣外在所面臨的「國際隔離」挑戰嚴苛,然而日前政府面對國際媒體主動專訪,不花一毛錢的文宣機會卻讓其輕易流失,突顯官方溝通機制出現問題,本席呼籲府院在艱困抗疫同時,不能逃避對國際媒體澄清解釋的義務,以免陷入孤島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6.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政府的防疫措施不夠明快,因而民眾於談論和網站上,提出了許多一問一答的疑慮和建言,究竟民眾的「問答」是否極具針砭意義,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97. 本院鄭委員三元,在SARS肆虐下,因國際間對我有憂喜參半之反應,憂者在於三十九國將我列為旅遊高危險區,驚喜者則為歐盟和日本表態支持我以適當形式加入世衛組織,政府應妥為把握契機,以抗疫之實力,爭取更多認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8. 本院尤委員清,鑑於SARS疫情在國內持續蔓延,雖然政府隨即投入可觀的人力與相關資源來加以控制,但是從細部的作法上,還是有一些缺失,可能造成防疫網的漏洞,首先是對大陸返國的民眾隔離並不確實,在國內人民守法觀念普遍薄弱的情況下,到處可見這些從疫區返回的民眾離開隔離住所,對當地居民的健康形成嚴重的威脅;此外從大陸的例子可以看出,SARS的疫情目前已逐漸從北京、上海等大都市蔓延到鄉村,對此大陸防疫專家已經對周圍的鄉村提出警告,回頭看台灣的情況似乎也正在複製大陸的經驗,兩週前所有的病例的集中在大台北地區,但是日前高雄等地已經陸續傳出確定病例,然而衛生署以及農委會至今仍未協調出具體的預防之道,為避免上述兩項疏失使得我們對抗SARS的努力功虧一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9. 本院陳委員志彬,針對現今SARS疫情擴散,造成各大醫院針對治療SARS之專責隔離病床均極為缺乏,而成立專責的SARS醫院又面臨地方的抗爭問題,而醫界也認為短期內SARS疫情並無法有效控制,顯然需要有專責性的醫療處理單位。有鑑於此,本席建議成立專責醫院之事宜應避免過與不及,並應由中央政府審慎評估,於北中南三區成立適當之醫療院所,以避免醫療資源重複浪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0. 本院陳委員志彬,針對目前國內因SARS的衝擊影響,對國人已造成恐慌,幾乎人手一個口罩,且現今政府規定民眾搭乘大眾捷運系統、中長途客運均需全程帶口罩,口罩儼然是民生必需品;但口罩又因部份不肖廠商囤積哄抬,造成市場供不應求,「連口罩都買不到」!為防止SARS疫情擴散,並穩定民心,建請相關部會應研議在公共場所免費提供口罩予民眾,以抑制廠商不肖囤積惡行並保障全民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1. 本院陳委員志彬,針對SARS疫情嚴重衝擊國內觀光產業,現行公務員「國民旅遊卡」異地消費等規定,實有進一步檢討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2. 本院陳委員志彬,針對SARS疫情重創台灣國際形象,建請政府應積極防疫並強化對對宣傳,化解國際間對台灣疫情之焦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3. 本院李委員永萍,有鑑於國內若干從事重點SARS防疫工作之從業單位、人員(如機場航空地勤從業者、港口碼頭從業人員)缺乏安全衛生防護用具,行政主管機關亦未訂定是項防疫工作標準作業程序,導致從業人員進行防疫工作時卻無法自我防疫,形成防疫之嚴重缺口與漏洞,更不利整體防疫工作之進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204.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淡水破獲全國最大百樂門賭場,並懷疑有關警涉案乙事,建請政府,調高第一線警方工作人員待遇,並合理分配勤務與休假,以使公務人員無後顧之憂,不需接受不法誘惑;同時政風單位,亦應全面清查各級公務人員收入及資產,若有收入與財產明顯不符情事,即應列管追蹤,以期事前防微杜漸,讓有心犯罪者不敢蠢動,並將此項工作,列入政風人員重點工作項目,及年度考核依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5.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國內自從SARS疫情爆發以來,政府的防疫漏洞狀況百出,致使民眾人心惶惶,聞「煞」色變,而在這一波的疫情持續擴大之際,大眾運輸系統,更是成為病毒伺機擴大的媒介,而為免行車路線不固定、機動性高的計程車成為SARS病毒的傳播媒介,政府更應洞燭機先,主動提供計程車業者加裝行車路徑記錄器,藉以成為一個嚴密的防疫網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6.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國際宣傳,重點大多集中於世界衛生大會召開期間,但本席認為,由於台灣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並非一朝一夕之事,故相關國際文宣,實應長期推行;更何況在世界衛生大會召開前夕,中共必會使出一切打壓守法,故本席建請政府,將國際文宣推展之時間表略做調整,以求事半功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7.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天然氣水合物是一種新能源,可自動分解成天然氣作為燃料使用,因此極具經濟價值,根據台灣大學對台灣西南海域震測資料的分析結果顯示,台灣西南海域確實具有類似天然氣水合物的特徵存在,因此經濟部應積極投入資源進行研究,了解天然氣水合物開發的可行性,以便進行探勘開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8.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近來有關高速鐵路的投資案,各界一方面質疑政府對高鐵的持股及投資比例過高,有超過規定之嫌,另一方面也對台灣高鐵公司是否真的可以籌措到足夠的資金,以便能夠如期完工,感到憂心,高速鐵路可說是政府的重大建設方案,行政相關部門更應該積極處理,以解決各界的疑惑,儘速完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9.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連日來因SARS疫情的蔓延,尤其是台北市萬華區,陷入一片SARS恐慌之中,接續和平醫院與仁濟醫院封院之後,萬華區的華昌國宅成為全國第一個遭受隔離規定的社區,但是從這三個接受隔離封閉的案例之中,可以看出人民普遍對於政府政策的不信任,及政府政策執行的不夠確實,中央和地方無法有一個共識,來達到防堵的功效,致使疫情還未能平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0.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近來有學生因不了解防制疫情規定,而於隔離期間,搭乘交通工具到補習班補習,間接導致其他一○○多位的學生,也面臨到要被隔離的問題,在一片撻伐聲中,該名學生萬般自責,也深深為自己的行為感到抱歉,但是我們的相關主管單位,似乎沒有作一個完善的宣導、說明,讓防疫觀念可以深入學生,達成防疫的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1.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近年來,有為數不少的農民將農地出租給事業廢棄物業者,作為事業廢棄物的掩埋地,而被傾倒掩埋的廢棄物甚至已侵入水質水源保護區,污染水源,嚴重危害當地居民健康安全,對此情形,環保署應儘速緝查,嚴格取締,對不法傾倒掩埋業者應移送法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2.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SARS疫情在我國內及香港和中國大陸已有蔓延擴散之趨勢,其對我國經濟衝擊非常之大,尤其我國與香港、中國大陸之貿易頻繁,如果香港與中國大陸因SARS疫情延長而大幅下修經濟成長率,其對我國經濟之衝擊將加劇,對此情形,我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研擬因應對策,採取有效的政策措施,以降低SARS疫情對我經濟之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3.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美、伊戰爭已經大致結束,伊拉克的重建工作也將展開,根據聯合國的估計,戰後三年,伊拉克平均一年的重建經費達一百億美元,對於這塊重建大餅,外交部應積極協助我國業者向美國爭取重建商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4. 本院李委員鎮楠,自從SARS疫情爆發以來,坊間的口罩不但價格飛漲,而且還嚴重缺貨,而在業者伺機大發國難財的同時,不乏有黑道份子介入覬覦大發口罩財,為免民眾成為這波SARS疫情的最終受害者,本席呼籲檢、警、調單位成立查處囤積、哄抬口罩專案小組,藉以追緝、查察不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5. 本院李委員鎮楠,為日前高鐵的工程施工,導致桃園縣龜山鄉境內的數個村里民生、農業及灌溉用水受阻,嚴重影響當地民眾各項用水與農業發展,近來又傳出高鐵工程施工,截斷排水溝又未再重做,恐會危及工程施工品質和安全,面對高鐵工程一再發生公共安全問題,相關單位卻沒有一個有效解決的方案提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6.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四月廿八日起所有從疫區入境的旅客,於中正國際機場或高雄國際機場下機後,需向所填地址之村(里)長或衛生所或企業主服務單位主管報到,此措施因基層里辦公室並無SARS相關預防或專業醫療設備,在人人聞SARS色變之際,突如其來的報到之舉實令里長相當驚恐與為難,而其中會否引發另一交叉感染亦令人憂心,為有效追蹤控管,政府對疫區入境旅客採取強制隔離報到措施,實應由衛生所專責處理,如此才能真正做到強化防疫網的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7.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陳姓國中生替感染SARS發病的父親作口對口人工呼吸,結果並沒有挽回父親的生命,且自己也出現發燒症狀,隔離觀察。心肺復甦術是國中健康教育的科目,教導民眾在緊急情況下為呼吸困難者提供立即的援助,陳同學在此情況之下為父親急救,自己卻因而染病,此一事件是否突顯出相關單位雖然呼籲全民對抗SARS,卻未教導民眾正確的防護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8.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教育部宣布延後今年國中基本學力測驗三週,引起多數學生及家長怨聲載道。另外,高教司也在立法院答復立委質詢時表示,若六月十五日受隔離之考生人數達到一仟兩百人,則七月一日的大學指定科目考試也要延期。以延後考試為因應SARS疫情蔓延,只是將問題延後,是否能將問題解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9. 本院沈委員智慧,針對SARS疫情通報分類不明確,值此防疫關鍵時刻,卻有醫院巧妙地以濫報發燒個案的方式規避收治SARS患者,是否造成無染病者莫名其妙被隔離,而真正需要醫治者卻進不了醫院,造成防疫人力空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20. 本院高委員仲源,鑑於金馬及澎湖地區目前尚未遭受SARS疫情波及,為期未雨綢繆,建請衛生署及國防部於當地軍醫院先行籌建SARS隔離醫療能量,以備不時之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 討論事項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行政院函請審議「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函送「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請 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院勞委會函以,鑒於WHO已將菲律賓馬尼拉市宣布為「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對於來自上開地區之外國人在臺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如令其離臺後復申請來臺,將增加其移動造成感染之風險,故有酌予延長其聘僱許可期間之需要,爰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經提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二八三九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檢送「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三份。 院 長 游 錫 堃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近來「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疫情特殊且尚未獲全面控制,在此對抗疫情之關鍵時刻,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該等外國人之聘僱許可期間將屆滿三年者,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重大工程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最長以六個月為限。」,惟對於來自「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之外國人,其在臺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於此期間如令其離臺後復申請來臺,則有增加其移動造成感染之風險,故有酌予延長其聘僱許可期間之需要,爰修正現行「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明定重大工程特殊情形或其他重大情事,得申請再展延,俾資因應。
修 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重大工程特殊情形或其他重大情事,得申請再展延,其期間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六年。 | 第五十二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展延一次,其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一年。重大工程特殊情形者,得申請再展延,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前項每年得引進總人數,依外籍勞工聘僱警戒指標,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相關機關、勞工、雇主、學者代表協商之。 受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期間無違反法令規定情事而因聘僱關係終止、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或因健康檢查不合格經返國治癒再檢查合格者,得再入國工作。但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六年。 | 鑒於WHO視各地疫情狀況,日前已將菲律賓馬尼拉市宣布為「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行政院業就其對疫情影響相應採行管制措施,惟對於來自「最近有SARS地區性傳播的地區」之外國人,其在臺聘僱許可期間屆滿者,於此期間如令其離臺後復申請來臺,則有增加其移動造成感染之風險,故有酌予延長其聘任許可期間之需要,爰修正現行規定第二項明定重大工程特殊情形或其他重大情事,得申請再展延,俾資因應。 |
審 查會通過條文 | 行政院、司法院提案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照案通過)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第三百二十三條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 一、本條係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時,為規範部分電腦犯罪,增列電磁紀錄以動產論之規定,使電磁紀錄亦成為竊盜罪之行為客體。惟學界及實務界向認為:刑法上所稱之竊盜,須符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要件,而電磁紀錄具有可複製性,此與電能、熱能或其他能量經使用後即消耗殆盡之特性不同;且行為人於建立自己持有時,未必會同時破壞他人對該電磁紀錄之持有(例如:以複製之方式取得他人電磁紀錄)。因此將電磁紀錄竊盜納入竊盜罪章規範,與刑法傳統之竊盜罪構成要件有所扞格。為因應電磁紀錄之可複製性,並期使電腦及網路犯罪(以下簡稱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條有關電磁紀錄部分修正刪除,將竊取電磁紀錄之行為改納入新增之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規範。 二、刑法目前準用本條者,尚有第三百三十四條之一(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第三百三十八條(侵占罪章)及第三百四十三條(詐欺罪章)。就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而言,搶奪罪須有奪取之動作,若電磁紀錄係儲存於有體物(例如:光碟片或磁片),搶奪該有體物之行為仍可構成搶奪罪,若電磁紀錄並未儲存於有體物,此時電磁紀錄僅係無形之訊號,構成搶奪罪之情形殊難想像。強盜罪部分亦如前述,如電磁紀錄係儲存於有體物,強盜該有體物之行為仍可構成強盜罪,惟如電磁紀錄並未儲存於有體物,此時電磁紀錄雖僅係無形之訊號,但因強盜罪之行為態樣並不限於有形之不法腕力,尚包括脅迫、藥劑、催眠術等其他使人不能抗拒之手段。因此,有可能發生強盜無形電磁紀錄之情形(例如:以脅迫方式使人不能抗拒而交付線上遊戲之虛擬寶物),但由於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項已規定:「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故若遭強盜之電磁紀錄有財產上利益,仍可構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項之強盜得利罪甚明。至海盜罪部分,亦如搶奪罪,須視電磁紀錄是否儲存於有體物而別其適用,故本條刪除「電磁紀錄」,對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章之準用及電磁紀錄之保護並無影響,且有助於電磁紀錄法律性質之釐清。 三、就侵占罪章而言,電磁紀錄乃係以電磁或其他形式儲存於有體物,或僅係以電磁方式存在於電路或類似媒介物之訊號,故無形之電磁紀錄雖得為著作權之客體,然因被害人將無形電磁紀錄傳遞予行為人後,該電磁紀錄即以訊號之形式存在於該行為人所有之儲存媒介(如硬碟或軟碟)上,實不宜再將該無形電磁紀錄擬制為被害人之動產。故若行為人所持有他人之電磁紀錄係儲存在他人所有之有體物上,可逕以該有體物為侵占罪之行為客體,若被害人並未透過儲存於有體物之方式交付無形之電磁紀錄(例如:以電子郵件傳遞電腦程式),行為人嗣後卻拒絕返還該電磁紀錄時,另可依刑法背信罪或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處理,本條刪除「電磁紀錄」,對侵占罪章之準用及電磁紀錄之保護並無影響。 四、就詐欺罪章而言,固然被害人有可能因詐術陷於錯誤而交付電磁紀錄,然若該電磁紀錄係儲存於有體物,仍可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若該電磁紀錄之交付並未透過有體物之交換(例如;線上遊戲之虛擬寶物或網路訂購程式),且該電磁紀錄有財產上之價值,則亦可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故本條刪除「電磁紀錄」,對詐欺罪章之準用及電磁紀錄之保護亦無影響。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以詐術使銀行行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詐欺罪,最重可量處五年有期徒刑,然若以不正方法透過銀行付款設備取得財物,最重卻僅得處以三年有期徒刑,刑度顯然失衡,故將本條文之最高刑度亦提高為五年有期徒刑,並將罰金額上限之部分提高為十萬元。 審查會: 一、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二、現行條文所定之刑度尚屬允當。 |
(照案通過)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五十二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干擾他人電磁紀錄之處理,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 按現行條文第二項之「干擾」行為方式規定不夠明確,易生適用上之困擾(例如:砸毀電腦是否構成干擾),且本項行為之本質,與有形之毀損文書行為並不相同,為使電腦犯罪規範體系更為完整,爰將本項刪除,另增訂第三百六十條。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照案通過)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 第三十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 一、本章新增。 二、電腦犯罪向有廣義、狹義之分別,廣義之電腦犯罪指凡犯罪之工具或過程牽涉到電腦或網路,即為電腦犯罪,狹義之電腦犯罪則專指以電腦或網路為攻擊對象之犯罪。由於廣義之電腦犯罪,我國刑法原本即有相關處罰規定,毋庸重複規範,故本章所規範之妨害電腦使用罪乃指狹義之電腦犯罪。又按電腦使用安全,已成為目前刑法上應予保障之重要法益,社會上發生妨害他人電腦使用案件日益頻繁,造成個人生活上之損失益趨擴大,實有妥善立法之必要,因此種電腦犯罪所規範之行為及保護之對象,與現行刑法分則各罪章均有不同,應有獨立設章之必要,爰新增本章。 三、本章所定之罪,其保護之法益兼及於個人法益及社會安全法益(如修正條文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三百六十條),並非僅止於個人法益,增訂本章於刑法最後一章乃為顧及刑法原有條文及條次不宜輕易變更,並將關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行歸入一章,以求刑法立法體系之統一。且目前刑法之立法體系,並不特別強調以保護法益之種類作為章節之區別,而係屬混合式之立法方式,例如在保護個人財產法益之毀損罪章(刑法第三十五章)中亦有出現保護社會法益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構成要件(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規定參照),故將本章列在刑法分則最後一章。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照案通過) 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五十八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新增。 二、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無故入侵(access)使用電腦之行為均有處罰,例如: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一零三零條(18U.S.C. §1030)、英國濫用電腦法案第一條(ComputerMisuse Act Section1)等,我國刑法則未有相關處罰之規定。鑒於對無故入侵他人電腦之行為採刑事處罰已是世界立法之趨勢,且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後,系統管理者須耗費大量之時間人力檢查,始能確保電腦系統之安全性,此種行為之危害性應已達科以刑事責任之程度,為保護電腦系統之安全性,爰增訂本條。 三、國外立法例有對凡是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電腦者(例如:美國伊利諾州刑法第十六條D-3),均科以刑事處罰者,惟如採此種立法例,可能導致無故借用他人電腦,但並未造成他人任何損害者,亦受到刑事處罰,未免失之過苛,亦未必符合社會通念及國民法律感情。故本條僅針對情節較重大之無故入侵行為,即以盜用他人帳號密碼或破解相類似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漏洞之方法入侵電腦系統之行為處罰。 四、由於資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對於「電腦」、「電腦系統」及「網路」等科技名詞定義不易,為免掛一漏萬,或未來法律適用無法跟上科技腳步,故仿照英國電腦濫用法案(ComputerMisuse Act)之立法方式,對上開名詞不另作定義。 五、因電腦系統之所有人與使用人可能不同,是本條構成要件中先後出現二次之「他人」,此二「他人」可能為同一人,亦可能為不同人,故如:乙為丙所有之電腦之合法使用者,乙並擁有獨立之使用帳號及密碼,甲無故輸入乙之密碼而入侵丙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亦可能構成本罪。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照案通過)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五十九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新增。 二、電腦已成為今日日常生活之重要工具,民眾對電腦之依賴性與日俱增,若電腦中之重要資訊遭到取得、刪除或變更,將導致電腦使用人之重大損害,鑒於世界先進國家立法例對於此種行為亦有處罰之規定,例如: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一零三零條(18U.S.C.§1030)、英國濫用電腦法案第三條(ComputerMisuse Act Section 3)等,爰增訂本條。 三、本條規範之行為除「刪除」外,尚包括取得及變更,又電磁紀錄須有用意之證明者方得視為準文書,故本條之保護範圍較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損文書罪為廣。例如故意散布電腦病毒導致他人電腦中之電磁紀錄遭到刪除、變更,故意在他人電腦中植入木馬程式,取得電磁紀錄,或未經授權刪除他人電腦系統中沒有文義性之電子檔案(例如:部分系統檔)等,均可構成本條之罪。 四、本條規定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不同處,在於後者之行為係針對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且須有取得他人財產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之結果,保護重點在於維持電子化財產秩序。本條則無上開限制,是本項規範之範圍較廣,但因未涉金融秩序之危害,故刑責較輕。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照案通過)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六十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新增。 二、鑒於電腦及網路已成為人類生活之重要工具,分散式阻斷攻擊(DDOS)或封包洪流(PingFlood)等行為已成為駭客最常用之癱瘓網路攻擊手法,故有必要以刑法保護電腦及網路設備之正常運作,爰增訂本條。又本條處罰之對象乃對電腦及網路設備產生重大影響之故意干擾行為,為避免某些對電腦系統僅產生極輕度影響之測試(例如:正常ping測試)或運用行為亦被繩以本罪,故加上「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以免刑罰範圍過於擴張。 三、為避免任何方式之干擾(例如:砸毀電腦等)均有可能成立本罪之誤解,有必要將干擾之方式予以限縮,以符合罪刑法定主義之明確性原則,故增訂「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之限制。 四、其他電磁方式包括有線或無線之電磁干擾方式,本條文就新興之無線網路之通訊安全亦可提供適當之保護。 五、就電子廣告郵件而言,發信之目的是為了廣告,除非能證明其有破壞ISP系統、灌爆使用者信箱之故意,並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能構成本條之罪,否則,若單純僅郵件較多不堪其擾,尚與本條之規範有間。 六、因干擾尚未達到毀損之程度,且通常是暫時性,排除干擾源後,電腦系統及網路即可恢復運作,故可罰性較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略低,爰將刑度訂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照案通過)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第三百六十一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如被入侵往往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最近駭客入侵我國政府機關之網站即為一例。故建議參採美國聯邦法典第十八章第一零三零條(18U.S.C.§1030)規定,區別入侵政府之電腦系統與一般個人使用之電腦系統之處罰,對入侵公務機關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行加重刑度,以適當保護公務機關之資訊安全,並與國際立法接軌。至於入侵金融機構電腦之行為,現行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不正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取財罪已有規範,毋庸於本章重複規範,附此敘明。 三、本條所稱公務機關,係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所定之公務機關。 審查會: 照案通過。 | |
(修正通過)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百六十二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電腦病毒(例如:梅莉莎、Ilove You等)、木馬程式(例如:BackOffice等)、電腦蠕蟲程式(例如:CodeRed等)等惡意之電腦程式,對電腦系統安全性危害甚鉅,往往造成重大之財產損失,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發作之CIH病毒造成全球約有六千萬台電腦當機,鉅額損失難以估計,即為著名案例,因此實有對此類程式之設計者處罰之必要,爰增訂本條。 三、坊間許多工具程式雖可用於入侵電腦系統,但究其主要功能乃係用於電腦系統或網路之診斷、監控或其他正當之用途,為避免影響此類工具程式之研發,故本條文限於專供犯本章之罪之惡意程式。 審查會: 一、修正通過。 二、配合第三百六十條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之刑度予以調整,將末句「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修正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 |
(照案通過) 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第三百六十三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一、本條新增。 二、刑罰並非萬能,即使將所有狹義電腦犯罪行為均規定為非告訴乃論,未必就能有效遏止電腦犯罪行為,尤其對於個人電腦之侵害行為,態樣不一,輕重有別,如受害人無告訴意願,並配合偵查,實際上亦難達到偵查成效,故採告訴乃論,有助於紛爭解決及疏解訟源,並可將國家有限之偵查及司法資源集中於較嚴重之電腦犯罪,有效從事偵查,爰增訂本條。 三、至於第三百六十一條之罪,因公務機關之電腦系統往往與國家安全或社會重大利益密切關聯,實有加強保護之必要,故採非告訴乃論以嚇阻不法。第三百六十二條之罪則因該行為可能造成社會重大損失,惡性較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為重大,而個別被害人往往因證據已經滅失,或不願出庭作證,以致發生被害人數雖然眾多,但卻無被害人願意提出告訴之窘境(台灣CIH病毒案例即無被害人願意提出告訴),影響檢察官對此類犯行之追訴,故採非告訴乃論,以有效懲處不法。 審查會: 照 案通過。 |
審 查會 | 行政院 | 現行法 | 說明 |
(照案通過)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或廢止之: 一、經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 二、經廢止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 前項第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取者撤銷之: 一、經撤銷社會工作師證書者。 二、經撤銷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未滿一年者。 三、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精神異常,不能執行職務者。 前項三款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 行政院: 一、本條係規定行政機關不得發給執業執照之處理原則,惟如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應視個案情形之不同分別依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或廢止之規定處理,爰於第一項序文增列「廢止」文字,以資周延;又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規定者為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情形,爰將「撤銷」修正為「廢止」。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
( 照案通過) 第四十一條 社會工作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 第四十一條 社會工作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 第四十一條 社會工作師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撤銷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 行政院: 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如上。 |
( 照案通過) 第四十二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第四十二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第四十二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通知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或撤銷其執業執照。 | 行政院: 本條罰則規定有關執業執照部分,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另酌修文字。 |
(照案通過) 第四十三條 社會工作師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第四十三條 社會工作師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 第四十三條 社會工作師違反第十五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撤銷執業執照。 | 行政院: 本條罰則規定有關執業執照部分,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
( 照案通過) 第四十八條 社會工作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 第四十八條 社會工作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執業執照;受廢止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 第四十八條 社會工作師受停業處分仍執行業務者,撤銷其執業執照;受撤銷執業執照處分仍執行業務者,撤銷其社會工作師證書。 | 行政院: 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
( 照案通過) 第四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 第四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廢止其開業執照;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 第四十九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撤銷其開業執照;受撤銷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撤銷其負責社會工作師之社會工作師證書。 | 行政院: 本條罰則規定係使合法行政處分失其效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用語應為「廢止」,而非「撤銷」,爰配合修正。 |
( 照案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 第五十一條 本法所訂之罰鍰、停業、撤銷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撤銷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 行政院: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九條等規定,將文字用語酌作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