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會紀錄 院會紀錄 一、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六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五)上午十時一分、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上午九時二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json { "ad": 5, "session": 4, "sitting": 16, "speaker": "王院長金平" } ```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1. 宣讀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錄。 主席:請問院會,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錄有無錯誤?(無)無錯誤,確定。 報告院會,目前朝野尚在協商報告事項第二案、第三案之相關事宜,所以,現在休息。 休息(十時五分) 繼續開會(十時五十九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繼續進行報告事項。 2. 行政院函,為貴院通過「公民投票法」,經研議確有部分條文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貴院覆議案。 3. 總統府秘書長函,為貴院通過制定「公民投票法」,咨請總統公布乙案,經行政院研議,以該案確有部分條文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貴院覆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以上二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並於報告事項結束後,立即改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 主席:針對報告事項第二案、第三案,親民黨黨團提出建請院會決定第二案、第三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並於報告事項結束後,立即改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後隨即改開院會,進行表決。 建請院會決定第二、三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並於報告事項結束後,立即改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後,隨即改開院會,進行表決。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李嘉進 曾永權 主席:請問院會,對親民黨黨團提案有無異議? 柯委員建銘:(在台下)反對。 主席:既有委員反對,就進行表決,現在開始按鈴七分鐘,按鈴期間並請各朝野黨團黨鞭繼續在院會主席休息室進行協商。 (按鈴) 主席:報告院會,現在進行表決,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採記名表決。 建請本案採記名表決方式。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周錫瑋 主席:現在進行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提案,於報告事項第二、三案結束後,立即改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後隨即改開院會進行表決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一百八十七人,贊成者九十八人,反對者八十六人,棄權者三人,多數,通過。 表決結果名單: 一、贊成者:九十八人 廖風德 李嘉進 曾永權周錫瑋 鄭美蘭 林南生楊瓊瓔 楊麗環 蔡中涵劉憶如 邱 毅 龐建國吳敦義 李顯榮 江丙坤陳健治 羅世雄 陳學聖李雅景 吳成典 曹原彰陳志彬 劉文雄 殷乃平黃昭順 蔡鈴蘭 張蔡美章仁香 游月霞 紀國棟王鍾渝 劉政鴻 鄭三元林惠官 李慶安 傅崐萁鄭志龍 孫國華 洪昭男陳 杰 劉銓忠 洪秀柱黃敏惠 陳麗惠 江綺雯顧崇廉 黃義交 馮定國孫大千 林德福 李全教張昌財 黃德福 曾華德林進春 章孝嚴 關沃暖羅明才 謝章捷 高明見許淵國 徐耀昌 陳進興蔡正元 卓伯源 侯彩鳳黃健庭 郭添財 陳劍松秦慧珠 呂學樟 林政義李桐豪 朱鳳芝 高仲源穆閩珠 徐少萍 林郁方林正二 林春德 鍾紹和鄭金玲 饒穎奇 楊仁福許舒博 柯淑敏 沈智慧趙良燕 李鴻鈞 李慶華陳宏昌 高育仁 廖國棟李永萍 陳文茜 劉松藩楊富美 鍾榮吉 二、反對者:八十六人 程振隆 錢林慧君 何敏豪羅志明 林忠正 邱垂貞柯建銘 曹啟鴻 陳其邁陳建銘 黃宗源 廖本煙林志隆 洪奇昌 顏錦福沈富雄 張旭成 吳東昇趙永清 林豐喜 蔡同榮許榮淑 林濁水 王 拓湯火聖 周清玉 尤 清王幸男 林國華 梁牧養王雪峯 蔡煌瑯 李俊毅鄭朝明 邱太三 張清芳劉俊雄 陳忠信 湯金全林重謨 江昭儀 邱永仁陳茂男 賴勁麟 周雅淑葉宜津 唐碧娥 卓榮泰徐志明 李文忠 賴清德林進興 陳勝宏 蘇治芬郭俊銘 李鎮楠 彭添富謝明源 林文郎 侯水盛盧博基 李明憲 陳道明藍美津 何金松 魏明谷鄭貴蓮 陳金德 陳宗義高孟定 林育生 邱創進鄭國忠 王淑慧 郭玟成張花冠 郭榮宗 簡肇棟杜文卿 林岱樺 邱議瑩蕭美琴 羅文嘉 段宜康高志鵬 張俊宏 三、棄權者:三人 陳進丁 邱創良 顏清標 ```json {"approval":["廖風德","李嘉進","曾永權","周錫瑋","鄭美蘭","林南生","楊瓊瓔","楊麗環","蔡中涵","劉憶如","邱毅","龐建國","吳敦義","李顯榮","江丙坤","陳健治","羅世雄","陳學聖","李雅景","吳成典","曹原彰","陳志彬","劉文雄","殷乃平","黃昭順","蔡鈴蘭","張蔡美","章仁香","游月霞","紀國棟","王鍾渝","劉政鴻","鄭三元","林惠官","李慶安","傅崐萁","鄭志龍","孫國華","洪昭男陳","杰","劉銓忠","洪秀柱","黃敏惠","陳麗惠","江綺雯","顧崇廉","黃義交","馮定國","孫大千","林德福","李全教","張昌財","黃德福","曾華德","林進春","章孝嚴","關沃暖","羅明才","謝章捷","高明見","許淵國","徐耀昌","陳進興","蔡正元","卓伯源","侯彩鳳","黃健庭","郭添財","陳劍松","秦慧珠","呂學樟","林政義","李桐豪","朱鳳芝","高仲源","穆閩珠","徐少萍","林郁方","林正二","林春德","鍾紹和","鄭金玲","饒穎奇","楊仁福","許舒博","柯淑敏","沈智慧","趙良燕","李鴻鈞","李慶華","陳宏昌","高育仁","廖國棟","李永萍","陳文茜","劉松藩","楊富美","鍾榮吉"],"veto":["程振隆","錢林慧君","何敏豪","羅志明","林忠正","邱垂貞","柯建銘","曹啟鴻","陳其邁","陳建銘","黃宗源","廖本煙","林志隆","洪奇昌","顏錦福","沈富雄","張旭成","吳東昇","趙永清","林豐喜","蔡同榮","許榮淑","林濁水","王","拓湯火聖","周清玉","尤","清王幸男","林國華","梁牧養","王雪峯","蔡煌瑯","李俊毅","鄭朝明","邱太三","張清芳","劉俊雄","陳忠信","湯金全","林重謨","江昭儀","邱永仁","陳茂男","賴勁麟","周雅淑","葉宜津","唐碧娥","卓榮泰","徐志明","李文忠","賴清德","林進興","陳勝宏","蘇治芬","郭俊銘","李鎮楠","彭添富","謝明源","林文郎","侯水盛","盧博基","李明憲","陳道明","藍美津","何金松","魏明谷","鄭貴蓮","陳金德","陳宗義","高孟定","林育生","邱創進","鄭國忠","王淑慧","郭玟成","張花冠","郭榮宗","簡肇棟","杜文卿","林岱樺","邱議瑩","蕭美琴","羅文嘉","段宜康","高志鵬","張俊宏"],"abstention":["陳進丁","邱創良","顏清標"]} ``` 主席:針對方才表決結果,民進黨黨團要求重付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依本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九條,提案要求本案重付表決。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其邁 邱垂貞 主席:現在進行重付表決。贊成親民黨黨團所提報告事項第二、三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並於報告事項處理完畢後,立即改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後隨即改開院會進行表決者請按「贊成」,反對者請按「反對」,棄權者請按「棄權」,計時一分鐘,現在進行記名表決。 (進行表決) 主席:報告表決結果:在場委員人數一百八十七人,贊成者九十八人,反對者八十六人,棄權者三人,本案多數,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議:「第二、三案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並於報告事項結束後,立即改開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審查後隨即改開院會,進行表決。」 報告院會,全院委員會預計上午十一時五十分進行。 表決結果名單: 贊成者:九十八人 廖風德 李嘉進 曾永權周錫瑋 鄭美蘭 林南生楊瓊瓔 楊麗環 蔡中涵劉憶如 邱 毅 龐建國吳敦義 李顯榮 江丙坤陳健治 羅世雄 陳學聖李雅景 吳成典 曹原彰陳志彬 劉文雄 殷乃平黃昭順 蔡鈴蘭 張蔡美章仁香 游月霞 紀國棟王鍾渝 劉政鴻 鄭三元林惠官 李慶安 傅崐萁鄭志龍 孫國華 洪昭男陳 杰 劉銓忠 洪秀柱黃敏惠 陳麗惠 江綺雯顧崇廉 黃義交 馮定國孫大千 林德福 李全教張昌財 黃德福 曾華德林進春 章孝嚴 關沃暖羅明才 謝章捷 高明見許淵國 徐耀昌 陳進興蔡正元 卓伯源 侯彩鳳黃健庭 郭添財 陳劍松秦慧珠 呂學樟 林政義李桐豪 朱鳳芝 高仲源穆閩珠 徐少萍 林郁方林正二 林春德 鍾紹和鄭金玲 饒穎奇 楊仁福許舒博 柯淑敏 沈智慧趙良燕 李鴻鈞 李慶華陳宏昌 高育仁 廖國棟李永萍 陳文茜 劉松藩楊富美 鍾榮吉 反對者:八十六人 程振隆 錢林慧君 何敏豪羅志明 林忠正 邱垂貞柯建銘 曹啟鴻 陳其邁陳建銘 黃宗源 廖本煙林志隆 洪奇昌 顏錦福沈富雄 張旭成 吳東昇趙永清 林豐喜 蔡同榮許榮淑 林濁水 王 拓湯火聖 周清玉 尤 清王幸男 林國華 梁牧養王雪峯 蔡煌瑯 李俊毅鄭朝明 邱太三 張清芳劉俊雄 陳忠信 陳景峻湯金全 林重謨 江昭儀邱永仁 陳茂男 賴勁麟周雅淑 葉宜津 唐碧娥卓榮泰 徐志明 李文忠賴清德 林進興 陳勝宏蘇治芬 郭俊銘 李鎮楠彭添富 謝明源 林文郎侯水盛 盧博基 李明憲陳道明 藍美津 何金松魏明谷 鄭貴蓮 陳金德陳宗義 高孟定 林育生邱創進 鄭國忠 王淑慧郭玟成 張花冠 郭榮宗簡肇棟 杜文卿 林岱樺邱議瑩 羅文嘉 段宜康高志鵬 張俊宏 棄權者:三人 陳進丁 蘇盈貴 邱創良 ```j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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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蕭委員美琴、陳委員朝龍、周委員慧瑛、蔡委員啟芳、郭委員正亮聲明方才表決係按「反對」,鄭委員逢時聲明方才表決係按「贊成」,特此更正,列入紀錄。 繼續報告。 4. 本院委員高明見等五十八人擬具「醫療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司法兩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 本院委員黃義交等五十一人擬具「律師法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 本院委員李永萍等四十三人擬具「土地法刪除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 本院委員陳景峻等三十二人擬具「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合併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科技及資訊兩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8. 本院委員羅世雄等六十一人擬具「中醫藥管理局組織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 本院委員羅世雄等六十一人擬具「教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0. 本院委員高明見等五十四人擬具「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1. 本院委員李永萍等五十六人擬具「電影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2. 本院委員魏明谷等七十一人擬具「兵役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國防、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3. 本院委員魏明谷等七十一人擬具「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4. 本院委員吳成典等四十二人擬具「福建省政府金門縣連江縣醫療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5. 本院委員曾華德等三十四人擬具「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6. 本院委員楊麗環等五十四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7. 本院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擬具「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8. 本院國民黨黨團及親民黨黨團擬具「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9. 本院委員李桐豪等四十七人擬具「預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0. 本院委員李桐豪等三十九人擬具「決算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1. 本院委員秦慧珠等六十一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內政及民族三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2. 本院無黨聯盟、國民黨黨團及台聯黨團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法制兩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無黨籍聯盟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3. 本院委員柯建銘等六十二人擬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修憲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4. 本院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四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由民進黨黨團負責召集協商。 25. 本院委員李桐豪六十四人擬具「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財政、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6. 本院台聯黨團擬具「振興經濟國家重要建設特別公債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財政、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7. 行政院函請審議「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條例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財政、預算及決算三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8. 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鹽政條例」,並請同意撤回前函請審議之「鹽政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一、廢止「鹽政條例」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二、「鹽政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同意其撤回。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9. 行政院函請審議「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逕付二讀,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為廢止「臺灣地區漁船船主接駁受僱大陸地區船員許可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1. 內政部函送「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2. 行政院衛生署函,為修正「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暫行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暨暫行編制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3. 內政部函,為修正「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4. 行政院衛生署函,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上限及門診費用,訂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35. 審計部函送「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截至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執行情形審核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國民黨黨團、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36. 教育部函,為修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7.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送「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就業歧視及勞資糾紛法律扶助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8. 內政部函送「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9. 審計部檢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追加預算執行情形審核報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暨擴大公共建設計畫-截至民國九十二年九月)」,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 40. 司法院函,為修正「提存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為修正「科學工業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2. 行政院函,為內政部消防署因應狹窄巷弄火災搶救,充實各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器材需要,動支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預備金一億三、五○○萬元支應,檢送第二預備金動支數額機關別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 43. 財政部函,為修正「期貨商設置標準」部分條文暨「期貨商管理規則」第十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送「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5. 經濟部函送「自來水工程設施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6. 經濟部函,為廢止「蓄水庫安全檢查與評估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7. 經濟部函,為廢止「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8. 經濟部函送「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9. 經濟部函,為修正「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八條及附件一至附件三,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0. 經濟部函送「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1. 經濟部函,為修正「河川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2.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送「核能同級品檢證作業及檢證機構認可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3. 內政部函,為「臺灣地區擬定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名稱修正為「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並修正全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4. 財政部函,為修正「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5. 財政部、中央銀行函,為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6. 經濟部函,為「臺灣省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名稱修正為「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並修正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7. 經濟部函送「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8. 財政部函送「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施行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9. 行政院函,為經濟部所屬台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完成移轉民營,請免予審議該公司九十三年度附屬單位預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與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併案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0. 財政部檢送「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處理屏東縣新埤鄉農會信用部及花蓮縣花蓮市農會信用部之查核報告及動支計畫」,請同意動支九十二年度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預算,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處理。 主席:親民黨及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財政、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61. 行政院函送柯委員淑敏等提案為台北市教師會調查教師的憂鬱傾向高達四十八%,相較於全台十五歲以上的人口有七.三%具有憂鬱傾向,顯見肩負教育國家未來主人翁大任的中小學教師,為罹患憂鬱症的高危險群,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注意教師心理衛生並提出因應方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2.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等提案為此次鶯歌鎮東鶯里平交道發生慘劇,桃園地區更應引以為戒;根據交通局提供資料顯示,桃園總計有二十四處平交道,經清查竟發現有二十三處平交道有危險之虞,建請交通部會同縣市政府,儘速規劃桃園縣境內鐵路改善方案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等提案為台鐵鶯歌平交道連續二年發生列車與行經車輛相撞之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傷亡;建請立即針對全台易肇事之危險平交道路段,編列足夠預算、專款專用,以改善平交道周邊道路系統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4.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勁麟等提案為新店安康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之環評爭議,為謹慎面對掩埋場對周遭環境與居民之影響,建請環保署移請台北縣政府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以更周延的方式來釐清當地民眾的疑慮與不安,並確保台灣環境之永續發展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金德等提案為北宜高速公路於民國九十四年底通車後,東部地區將面臨各項嚴重衝擊,建請儘速籌組跨部會專案委員會評估及因應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6. 行政院函送魏委員明谷等提案為衛生署今年採購一百四十六萬劑流感疫苗,提供六十五歲以上高危險群老人免費施打,然身心障礙者卻未被列入施打範圍,實為國內防疫的一大隱憂,建請衛生署儘速將國內身心障礙者納入提供免費施打流感疫苗之服務對象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7. 行政院函送曹委員原彰等提案為刺激消費者索取發票,增加稅收,建請全面推行具有刮刮樂之「眾益」發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8.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目前單眼全盲者無法納入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範中,造成其適應社會與生活就業的困難,明顯違反該法保障弱勢的立法美意,建請考量獨眼者生活、就業之困難,將其納入殘障等級鑑定標準中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69. 本院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70. 本院國防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審查國防部函送「國防部軍備局辦事細則」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主席:進行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行政院答復部分 1.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大學校院學費過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針對師資培育法通過後,教育部未能適當管控師資需求,造成中小學師資供需失衡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昌財就大學多元入學方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添財就學童繳不出學費、多元入學及一綱多本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近年來國內景氣低迷,保險詐欺案件不斷上升,政府有何對策來防範及遏止保險詐欺案件之發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進就針對彰化縣八卦山步道沿線兩側原種遞減,有毒性的外來種植物漸增,破壞自然生態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坪林交流道公投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民間團體結合,督促媒體製播優質節目,新聞局的角色與功能顯有被動與疏失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針對國內大學生英語能力轉低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教科書與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世雄就針對成立類似「大考中心」之常設獨立評鑑機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清芳就針對評鑑指標過於量化,是否以各學門為評鑑對象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 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就針對鐵路交通事故頻傳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針對台北縣鶯歌東鶯里平交道發生慘劇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針對台鐵局在虧損連連之下,仍將資產作價投資東森寬頻電信公司八十億元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政府有關單位應針對弱勢族群之需求提出配套措施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太三就目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所規定之造林樹種,未必符合現行的生態保育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太三為家庭園藝用藥劑之使用與販賣,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修訂「農藥管理法」等相關法規,明訂園藝盆栽用免稀釋瓶裝農藥排除農藥販賣業之管理與資格限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農業生產方式變更及民眾飲食習慣變動的影響,造成稻作生產過賸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水產品專業檢驗認證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太三就托兒所業務補助問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加速成立通訊傳播委員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整頓公務人員風紀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鏡淳就加強查緝詐騙集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嘉義阿里山鄉山美社區之課徵營業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 行政院函送紀委員國棟就補助臺中至梨山地區公車免費接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 行政院函送卓委員伯源就臺鐵員林站區之整體開發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進就檢討交通罰鍰之分配及運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進就建議將彰化縣大肚溪口野生動物保護區相關施工經費,列為優先政策,以保育大珍貴資源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0. 行政院函送卓委員伯源就針對加入WTO後開放稻米進口,國內穀價下滑,為維護農民權益,建請研擬提高農民休耕補助金額、獎勵農民種植景觀作物及落實輔導轉作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1.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臺灣輸往歐盟水產品被檢驗出含致癌性藥物殘留遭到退貨」相關問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2.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針對「歐盟檢出臺灣魚貨含有禁藥遭退貨事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3.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世雄就臺灣獼猴危害農作物處理及其保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4.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川田就針對「為歐盟近年來提升進口產品檢驗技術,可檢驗出○.一PPb微量,但臺灣之儀器只能達到○.三PPb微量,造成臺灣檢驗出關的水產品,仍被歐盟退回」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5.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桐豪就日前我國輸歐水產因含禁藥而遭退貨一事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針對兩岸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農業將受衝擊,應妥善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垃圾費隨袋徵收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8.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添財就台南縣山區小黑蚊肆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9. 行政院函送龐委員建國就經濟部工業局網路多媒體辦公室舉辦之數位內容雛型獎遊戲組比賽未執行原公告之競賽規則,以致發生評審公正性遭受參賽者質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0.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清芳就目前我國之商標及專利規費收費標準,與先進各國相較仍嫌偏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低放射性廢棄物境內處置應與地區居民充分溝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2.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顯榮就未開放進口之大陸陶瓷品走私進口後產品南北流竄,各關稅局應嚴格把關,同步加強查緝,澈底防杜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3.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中國和香港簽署「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協議」(CEPA)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4.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台東縣成功鎮規劃設立公立老人安養護機構,並同時考量規畫為原住民老人提供服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5.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針對今年職棒總冠軍賽球團售票規劃不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6.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榮宗就員警防彈背心短少、逾期兩萬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針對國內稻米生產利潤低,不具競爭性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8.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義交就「我國外銷歐盟之水產品遭檢驗出殘留藥劑含量過高不符標準,因而遭到歐盟退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9.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國內約有一百六十三萬人有憂鬱症,就醫比率卻偏低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0.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目前國人對於憂鬱症瞭解之程度不足及個人情緒管理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1.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自殺已被列入國內十大死因之一,有關自殺與憂鬱症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自殺已被列入國內十大死因之一,有關自殺與憂鬱症防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3.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有關國中學生基本學力測驗組距公布事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4.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敦義就政府機構的司機、技工、工友,退休之後無法像公務人員一樣享有優惠存款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 ,請查照案。 5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稅制不公與貧富差距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6.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全國國中小學校之「危險教室」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7.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8. 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智輝就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9.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高齡化社會來臨,老人居家問題日益重要,如何規劃老人在居家生活上的妥善且安全的環境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0. 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就農田水利會屬農民團體組織,且該公法人符合刑法公務員之定義,然事實上其退休人員除未享公務員待遇,竟也被排除於請領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外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正二就第五屆第四會期所提施政質詢有關偏遠地區原住民學生教育資源缺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國防部辦理廢彈委外境外處理,又將額外耗費至少六十億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世界經濟論壇(WEF)於目前公布全球競爭力報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4.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世界經濟論壇(WEF)全球競爭力報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5.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仲源就士官晉升士官長之管道構成不當限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6. 行政院函送梁委員牧養就九十三年度國軍輕、中型戰術車輛預算三億元,因廠商資格評鑑流於黑箱作業,外界「內定之說」傳聞不斷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軍校男女學生比例懸殊,建請應公平競爭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我國為何向美購買潛艦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9.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針對全國大專校院論文數量排名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0. 行政院函送柯委員淑敏就世界經濟論壇(WEF)於今年十月三十日公布全球競爭力報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1.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昌財就「學士後醫學系」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2.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近日高中歷史課程綱要引發之爭議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3.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針對「大學評鑑指標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4.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大學評鑑機制不彰,導致許多學校財務出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5.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就第五屆第四會期施政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6.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創良就大陸中成藥之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7. 行政院函送紀委員國棟就健保IC卡網路連線系統費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8.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健保IC卡對個人隱私權保障及資通安全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9.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明憲就醫院醫師濫用高科技儀器檢查日趨嚴重,醫療品質並未提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0. 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智輝就「失業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1.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企業為保障公司營業秘密,要求勞工簽訂競業禁止行為條款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中高齡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3.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施政績效評估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4.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擴大宣導鐵路平交道「緊急按鈕」裝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加強維護勞工保險及全民健保被保險人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6.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加強肅清毒品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7.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義交就健全失智老人長期照護體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8.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就「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9.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博物館營運及專業人才培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0.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進口大閘蟹之藥物殘留檢測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1.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高鐵用地之地上物補償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歐盟退回我水產品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加強青少年性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針對林口特定區保護區因受三十年開發限制,引起地方強烈民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政府防癆工作無論消極預防或積極追蹤應認真以赴,以消滅結核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6.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汙水下水道是現代化國家進步的重要指標,政府相關單位應加以重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永萍就針對我國女性參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8.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就近來各式詐欺案件日益猖獗,詐騙手法更是推陳出新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治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國內多家百貨公司週年慶,業者為了衝業績,大量進貨,然後將貨品堆放在逃生門、安全梯入口,這對消費者的安全實在是一個潛在的威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進興就四輪驅動車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2.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國營事業民營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3.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太三就防杜高科技金融犯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多數的大樓符合防火標準,但目前台灣的消防設備似偏簡陋,有些大樓過高導致雲梯車還是無法救援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5.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煌瑯就內政部營建署有意廢除肩負救災重任的重機械工程隊,以求表面達到精簡人力政策,造成救災功能下降使救災之機動性、時效性及救災效能便受考驗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6.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清芳就目前焚化後之飛灰大都採固化掩埋方式處理可能造成環境危害問題,要求行政院立即將電漿熔融法列為政策方向研擬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嘉進就「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在台北縣實施之計畫數、提供之就業機會及對台北縣失業問題之具體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8. 行政院函送孫委員大千就勞保基金之財務狀況日漸緊絀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9.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教師無法順利退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0.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添財就台南縣十二鄉鎮同列水源保護區,嚴重影響地方發展及當地居民生活權益,請政府儘速擬定相關具體配套措施及合理之補償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核貸程序落實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未經檢驗合格玩具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3.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政府應積極提出因應對策以吸引各國與我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TA)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4.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國忠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法制化及對違規赴大陸投資案件審查效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5.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貴蓮就原住民因位處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內致權益長期受損,要求修訂自來水相關配套措施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第一銀行現金卡遭超貸三千餘萬」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金融卡盜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8. 行政院函送馮委員定國就中央政府辦公用地嚴重不足,導致許多部會年年編列高額租金預算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9. 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就南亞科技公司法人說明會預測樂觀,並保證股票行情,未料股價月後狂跌,是否有欺騙民眾,不法吸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財政部如何督促銀行重新檢討授信風險評估,以利中小企業取得貸款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後RTC時期之金融改革如何規劃?存保公司未來定位及功能?存保機制如何改造,以提昇金融改革成效?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金融卡盜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3.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金融機構新存戶開戶拍照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4.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三元就針對交通建設宜多從「小而美」角度考量,而非以大肆破壞生態和鉅量舉債方式進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5.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仁福就「原住民婦女產銷促進就業計畫」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6. 行政院函送委員楊仁福、曾華德就「在國內失業問題仍嚴重之際,研擬調降重大投資製造業申請外勞門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中共創立博鰲亞洲論壇與我方如何因應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8. 行政院函送唐委員碧娥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修正,主管機關應領先台商的腳步,作先期的制度規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9. 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就降低現行「成衣機械業」適用之同業利潤標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金融改革」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1. 行政院函送楊委員麗環就財政部將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六十九年七月三日台財稅第三五三三三號函「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被投資公司之股本,僅為專門技術之形式代表,並無所得可言,應無所得課稅問題」之規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2.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清芳就十二年國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3.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清芳就十二年國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4.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清芳就有關「國立大學應該透過整併減少一半數量」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根德就目前國中、國小老師之調校困難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6.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清芳就十二年國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7. 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就基層警務人員及消防人員反映,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預算編列不足,造成同工不同酬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8.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政府審慎評估潛艇製造者之穩定性與成熟度,並應要求製造商給予品質維護保證,才能確保國軍官兵之安全,及台海戰力之維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9.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永萍就針對我國女性參與亞太經濟合作(APEC)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0.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加強青少年性教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加強防制青少年犯罪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2.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貴蓮就國內肉品安全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3.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清德就臺南機場發生復興航空班機擦撞工程車意外事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4. 行政院函送柯委員淑敏就四輪驅動車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5.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就「臺德菁英計畫」執行成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6. 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智輝就海洋生態維護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7.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川田就四輪驅動車造成生態環境破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8.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加強查緝擄車勒贖案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9.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政哲為瞭解國防部法律服務及法律顧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0.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川田就建議研擬傳統醫療人員培訓專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進興就建請相關單位即便於國際海運長期低迷時期,仍應不惜堅持對海運事業之重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2.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明見就加強推動環保產業發展,以促進各產業正常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台灣出口過度集中大陸市場,政府應致力分散投資,並讓台灣產業升級,以保持台灣相對之利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4. 行政院函送張委員清芳就樹林地區缺乏廣闊完善之休閒運動空間等問題,要求行政院立即加速清運剩餘部分之垃圾山,以讓民眾擁有衛生之環境及環保之休閒運動空間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5.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針對刑事訴訟法修正後,九月一日新制上路,建請司法主管機關應積極宣導,並擬定合宜配套措施,方能使新制順利上路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6.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家暴問題的複雜性」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針對「台鐵工會的罷駛風波」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8. 行政院函送孫委員大千就近期國內多次傳出遊覽車車禍意外,均造成重大傷亡事件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9. 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就將餐飲業納入防治污染、自動化等設備投資抵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0.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台灣學童近視比例攀高,且有高度近視趨勢,政府應重視此一問題並加強即時矯正工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1. 行政院函送杜委員文卿為臺灣輸歐盟水產品被驗出含過量禁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2.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進興就目前國內肉豬磺胺劑殘留過量,影響消費大眾之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3.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貴蓮就活體豬肉殘留藥物引發民眾恐慌,要求檢討查驗機制、通報流程及相關罰則,以重振民眾消費信心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4.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國內治安敗壞,竊盜問題嚴重,民眾對政府改善治安之宣示顯已毫無信心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5. 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智輝就針對國內稻米滑落,政府收購價格低於生產成本,為照顧農民,政府應以成本價收購稻穀,並且確實編列救助基金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6.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大陸女偷渡犯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7. 行政院函送委員楊仁福、曾華德就改善平地原住民地區收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8. 行政院函送孫委員大千就替代役役男之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9. 行政院函送謝委員明源就加強消防安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0. 行政院函送劉委員俊雄就政府開放兩岸交流之後,中國籍配偶即大量增長,加上探親、奔喪及依親等事項,導致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辦理入出境之業務量大增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金融卡盜領事件失職銀行如何處分,以及為打擊犯罪有無具體因應方案,以督促銀行配合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2.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鈴蘭就中小企業人力協助方案門檻放寬,是否會出現非技術性勞工解僱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3.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重謨就陳總統在今年元旦談話中表示,要推動金融改革,就必須落實重大金融弊案速審速結等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4.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宗義就替代役役男之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5.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顯榮就外銷魚貨及國內肉品之藥物殘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6.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國安秘帳衍生之情治單位運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加強企業在臺設立營運總部與研發中心之相關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建置兩岸金融交流機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9.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加強取締網路垃圾郵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0.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建立完整精神病患服務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益世就司法院范秘書長光群擔任中國大陸涉外仲裁員職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學費抵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4.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鎮楠就暑期學生打工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5.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顯榮就西濱公路萬里到大武崙段施工長達七年,至今尚未完工,使基金公路塞車嚴重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6. 行政院函送卓委員伯源就彰化縣田中鎮龍潭里高鐵沿線,因高速鐵路興建相關工程導致地下水層遭受破壞,影響農田灌溉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我國人口迅速老化,勞保、勞退及退撫即將面臨入不敷出,其對政府財政等所可能產生之衝擊,非同小可,設一旦發生擠退,政府將何以因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8.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健民就針對國內學生托福平均成績不佳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0.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行政院跨部會任務編組過多,造成行政資源重複浪費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1. 行政院函送藍委員美津就國家教育研究院設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2.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我國在世界經濟論壇(WEF)全球競爭力評比中仍有經商環境及國家信用評等等弱勢項目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針對中長期資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4.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針對五年五千億特別預算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麗惠就世界經濟論壇(WEF)評比我國應提升國內硬體基礎設施、法規制度與政府施政的效率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6.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世界經濟論壇(WEF)評比我國政府公共部門競爭力較弱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7. 行政院函送李委員顯榮就「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及人力運用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8.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敦義就長期失業人口比率不斷攀升及高齡化之人口結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9.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風德就民俗療法與專業醫療行為進行有效管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0. 行政院函送杜委員文卿就建議衛生單位應該要求醫院將孕婦帶菌篩檢列入檢查項目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1.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近來高中歷史課程綱要重新修訂,所引發的爭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中華航空公司國內、外機師同工不同酬之待遇,華航工會醞釀大規模罷工,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環保署擬取消有店面餐飲業的塑膠袋厚度規定,暴露出政府政策的搖擺,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政府大力推廣觀光產業之際,卻無相關配套措施同時放寬民宿申請條件,導致多數民宿業者尚未合法化,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警察職權行使法從十二月一日施行,同步施行「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是否影響查訪對象的工作與名譽,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僅三成,失業率較一般高出三倍,有五六%企業未僱用身障者,身障者飯碗難求,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北二高龍潭收費站增設簡易交流道乙案,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全國監所發動受刑人(收容人)募捐籌集補助金」一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國內合格麻醉師人力不足,令醫界不得不為國內的麻醉醫療品質擔憂,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政治力退出媒體之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中華衛星二號日前傳出將延後發射的消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聯合國日前公布之全球人口成長趨勢資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大陸配偶面談機制」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遺產稅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立法院會三讀通過之廣電法等三法修正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生前契約」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目前社會自殺事件頻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台東成功芮氏地震儀規模六點六地震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 本院李委員桐豪,針對政府於南投進行桃芝颱風重建工程,耗費國家經費卻出現嚴重設計失當的橋樑建設,不僅浪費民脂民膏與國家資源,也令人強烈質疑政府對於公共工程建設,缺乏事前完善規劃與忽略民眾實際需求,對於上述橋樑建設,相關單位是否已擬有具體改善措施?目前適逢政府積極推動多項重大公共工程建設,政府相關單位宜確切落實公共工程規劃與監督之責,以避免南投怪橋案例再次出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 本院陳委員學聖,針對「民眾雷慶勳陳情遭受軍法審判不公」乙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1.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各種不法集團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尤其許多詐騙集團都會假借國稅局、勞保局、健保局退費或中央銀行貸款等公家機關名義,來讓民眾輕易受騙,深感該類詐欺犯罪已使社會正義飽受衝擊,實為擴大社會亂象之源,是以建請政府機關一旦發現有遭詐騙集團假借名義之情事,即應立刻主動宣導澄清,並積極檢討如何對於犯罪集團最常利用的電話、人頭帳戶資料加強管理機制,以防堵詐騙犯罪繼續擴張,損害政府公信及民眾權益,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2. 本院魏委員明谷,有鑒於目前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管理範圍過廣,管理處名稱又難以讓一般民眾聯想到當地風景名勝,無法打響全國知名度,致使其觀光宣傳工作推展困難,甚為可惜。是以,建請交通部重新檢討參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之設置規劃,將八卦山風景區比照阿里山及明潭風景區,直接以地名獨立定名、設置管理處,以求名符其實,並考量其地理位置靠近彰化縣各市鄉鎮市區,或可交由彰化縣政府管轄,落實分區有效管理機制,以利於推動當地觀光發展工作,充分發揮國家風景區帶動中部觀光產業整體發展之效能,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3.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政府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於民國九十一年起開放國內進口汽缸總排氣量一五一立方公分以上之重型機車,並完成相關法令規定,對國內重型機車市場的合法發展實為一大福祉。然而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六條附表之規定,汽缸總排氣量六○一立方公分以上的重型機車牌照稅每年稅額卻高達兩萬三千零四十元,與同級的一般小客車相較,其稅率幾為十倍以上,卻又未能享有相同的用路權,顯然使重型機車所有人的稅金負擔在沒有合理解釋下有過重之嫌,實有違開放進口重型機車、讓休閒機車市場正常化發展之意旨,是以建請主管機關應檢討現行法規,儘速合理調降稅率並分級管理,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4.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財團法人老人養護中心主要收入來源之養護費、教養費因被認定列為銷售勞務所得而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恐將惡化業者經營困境之爭議,建請中央各主管機關應儘速進行跨部會協調,以釐清公益性財團法人應有之定位,共同協調檢討現行老人福利政策及賦稅政策,並研議現行賦稅法制應否酌予修訂,將該類福利照護機關比照私立學校免稅優惠待遇,以利協調相關課稅爭議,並可促使民間福利照護機構得以永續經營,健全社會弱勢族群福利照護資源的普及發展,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5.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國內若干智障者以「無後為大」考慮,迎娶外籍新娘或大陸新娘後,半數以上以悲劇收場,衛生署本「提高人口素質」職責,應循「優生保健法」採更積極作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6. 本院林委員正二,針對國內鋼筋混凝土建築物之砂石需求,使得台灣的河砂資源枯竭,而政府為了平衡砂石市場,竟然陸續開放一些丘陵地作為陸砂開採地,不但破壞了寶貴的生物棲地,並且衍生出各項國土破壞的嚴重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7. 本院林委員正二,針對桃園縣復興鄉原居住在石門水庫淹沒區的四十六戶原住民,因配合國家興建石門水庫,舉村三度遷居,因安置地點不當,使得四十六戶原住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遭受嚴重剝奪乙案,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28. 本院林委員正二,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預算執行進度落後情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9. 本院唐委員碧娥,針對憲兵學校煙霧彈意外,特向行政院質詢。 30. 本院張委員川田,為紀念蔣渭水先生在日據時代爭取民族權利與同胞幸福而犧牲奮鬥之偉大精神,力促興建一座多重文化功能之「蔣渭水先生紀念館」以紀念蔣渭水先生,並提供各種重要文化活動場所,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31. 本院張委員川田,為民眾遺失國民身份證必須由本人至戶籍所在地之戶政機關辦理註銷,此期間若身份證件被冒用,民眾必須自行負責,造成民眾的權益受到重大影響,相關單位應儘速重新檢討身份證件的管理方式,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32.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精省後,地方農會一旦有農業問題需要洽商時,時常不清楚該找農委會哪一個單位承辦,因而浪費許多時日,造成農民之損失。尤其我國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在國際規範下,國內農糧產業立即受到嚴重衝擊。在此關鍵時刻,農業尤其需要加速轉型與升級,要達到這目標,政府應有一個更有效率、有目標、有能力又能充分服務農民和事權統一、產銷一體化的農糧專責機構來服務農民。爰此,本席建議農委會應迅速調整組織,將農糧處、中部辦公室及第二辦公室等單位整併成一產銷一體化之農糧署,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33. 本院朱委員星羽,針對高雄市最近五個月,平均每一百名結婚男子中,有約四十名娶外籍或大陸籍老婆;各戶政事務所也發現,部分高雄市民與大陸配偶結婚不久即離婚,而大陸人士利用假結婚來台從事非法行為時有所聞,建議中央早日擬定因應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4. 本院朱委員星羽,針對垃圾郵件猖獗,已造成現今網際網路用戶莫大的困擾,雖然目前某些信箱有阻擋廣告信件的功能,但似乎功用不大,這些信件依然占用不少空間,因而漏收或誤刪了重要信件;即使刪除,當你下一次打開信箱時,它又出現在眼前,不勝其擾,如此垃圾郵件猖獗,已造成民眾的不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5. 本院朱委員星羽,針對以目前台灣社福資源少,重擔全落在子女身上,結果可能造成整個家庭生活品質的低落,進而忽略了對老人的照顧。此一老人化的問題,已在台灣慢慢的產生,且有越來越嚴重的趨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6. 本院周委員清玉,有鑒於近來有網路音樂交換平台業者,遊說立法委員提出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之一修正草案,美其名曰此一補償金制度將可創造著作權人、使用人及音樂交換平台業者三贏之局面,實則只是為惡意侵權之網路音樂交換平台業者之違法行為解套。且此修正案之內容不但違反目前著作權法之相關規定,更不符合目前國際立法趨勢,將造成著作權人無法彌補之損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7. 本院吳委員敦義,為民進黨政府近月以來,包括陳水扁總統、游錫堃院長以及台北縣長蘇貞昌等,常以不實言論為自己攬功諉過,企圖欺騙、誤導百姓,這樣的政府,怎能贏得人民的信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8.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民眾跳捷運軌道自殺事件頻傳,原本便民的MRT淪為幫助自殺的工具,有鑑於此,捷運各支線是否都應該設置如捷運木柵線設置的月台防護門,此防護門設施是待列車進站到位後才會與車門同時開啟,不只保障了民眾的安全也能避免被有心人士用來結束生命,希望交通部與相關單位能謹慎考慮在捷運各站設置月台防護門的可行性,讓民眾與捷運公司均多一層保障,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9. 本院高委員仲源,針對行政院宣布將推動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計畫,惟其內容與過去歷年所提出之各項國發計畫如出一轍。本席認為,此乃為選舉考量之「炒短線」作法,要求行政院不得再以政府公共政策之名目,任意發表空洞之口號,以遂行選舉買票之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40. 本院高委員仲源,針對目前大學生普遍面對課業、生活以及畢業後就業三方面之重大壓力,導致輕生比率偏高,卻未見教育部提出具體解決及輔導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1. 本院楊委員瓊瓔,針對台中縣各國小電腦教室及設備嚴重不足;各校老師有心無力,無法落實教育部要求的各領域教學融入資訊教育乙案。建請教育部,優先補助各校資訊經費與硬體設備,以利教學,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2. 本院邱委員太三,為配合我國刑事訴訟法於今年九月一日實施諸多新制,如交互詰問等,落實軍事審判機制中發現事實、保障人權之精神,蓋軍人係穿著制服之公民,仍應享有公民該有之權利,軍事審判法實有配合刑事訴訟新制修法之必要,使軍事審判與一般刑事訴訟程序般有一定之一致性。在考量軍事審判之特殊性後,宜修改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以加強軍事審判案件中被告人權之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3. 本院邱委員太三,內政部實施大陸配偶入境面談機制已超過二個多月,但允許入境的大陸配偶有四三%必須二度面談,其中有六成入境後失聯「不知去向」,擔心這些大陸配偶將造成社會問題。目前與國人結婚的大陸配偶人數約一九萬人,以每年約二萬人的成長速度推估,倘假結婚案件未有效遏止,恐怕將使我國人口壓力、社會治安及國家安全受到威脅。建請行政院內政部函文各縣市警察局辦理流動戶口查訪,如一個月居留期限屆滿未出面接受二度面談,經一個月又找不到人,將註銷旅行證,列為非法逾期居留,一旦查獲,將立即遞解出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4. 本院邱委員太三,針對市售米酒每瓶價格廿至一百卅元不等,而漏稅酒及假酒充斥市面,令人感到不安。政府開放民間釀酒後,坊間出現不少假酒,尤其民間用量最大的米酒,一百元可買到四、五瓶,但台灣菸酒公司每瓶售價一百卅元,地下酒莊私釀販售的酒,不但涉及違法逃漏稅,甚至可能由於成分不良,誤食後造成人體傷害。建請行政院等相關單位加強稽查取締外,加強宣導提醒民眾不要貪小便宜,以免買到可能危害健康假酒,並嚴格要求財政部、衛生署等相關單位務必加強市售酒類產品抽檢及私酒查緝,確實為民眾飲酒安全把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5. 本院邱委員太三,針對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九款將夜點費排除於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之外,導致實務上常有事業單位為規避勞基法上「經常性給與」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之規定,而將「夜班津貼」更名為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九款之「夜點費」,且與最高法院九二年台上字第二一○八號判決見解牴觸。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對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排除「夜點費」為經常性給與之規定作整體性之檢討,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6. 本院邱委員太三,鑑於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行人、慢車及道路障礙違規之舉發及處罰均由警察機關辦理,常遭民眾質疑有球員兼裁判之詬病,另除台北市警察局與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採合署辦公方式處理外,高雄市及台灣省各縣、市均分散於各警察分局辦理,其事權難以統一,又因缺乏有效列管機制,導致違規行為人自動繳納罰鍰及到案接受裁決率偏低,徒增裁決書送達及移送強制執行之困難度。建請行政院應儘速擬法解決上述之紛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7. 本院邱委員太三,針對前陣子打錯針、吃錯藥事件層出不窮,令人怵目驚心,醫藥界估計國內因醫療疏失死亡或重殘的民眾,每天至少有近二○人;醫藥界坦言,臨床上確實發生錯把拼音雷同的藥物搞混致病人變成植物人,還有人明明左腳受傷卻把右腳當病肢給動了手術。醫、藥界近期在國際會議中心舉辦「醫療失誤座談會」指出,台大醫院曾針對四○○○多位醫護人員進行問卷調查,發現竟有半數的人,在過去一年曾親身遭遇或處理過醫療疏失事件。根據醫改會進行的醫療品質民意調查,有○.四%的民眾發現,在醫院拿到的藥袋裡藥物數量和藥袋上的說明不一樣,顯示二五○個處方中就有一個是錯誤的,若加上民眾沒有發現的錯誤,給藥疏失比率還會更高。每年有爭議的門診處方箋為○.五七%,以此推估每年有爭議的處方箋達六六二萬筆;住院病人中每年更可能有八三七四人因藥物不良反應死亡。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應建立一套完整之管控流程,並嚴處發生醫療疏失之單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8. 本院邱委員太三,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90.6.22函,將加油站申請兼營代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該檢驗核定日檢車輛數由原先八十輛減為六十輛,然汽車修理廠兼營代辦汽車定期檢驗業務之核定日檢車輛數則為八十輛,兩者皆屬兼營代辦,卻有此差別待遇,從法之立場言之,實應本於公平、公正及公開原則為宜。建請行政院應儘速檢討「汽車委託檢驗辦法」,將設立標準統一,核定日檢車輛數之平等。此外,交通部公路總局應盡速研究檢討汽車定期檢驗業務,應朝向以汽車車籍地縣市為其檢驗區域,不得跨區辦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9. 本院邱委員太三,針對最近連續發生水產品、肉品藥物殘留超過標準,甚至病死家禽外流到市場出售之情形,嚴重對國人健康有負面影響,農委會應在生產場所管理、藥物使用及飼料品質等方面做好源頭管理,若經查驗不符規定,務必嚴格查辦,杜絕不法,不能吃的,絕對不能流入市面。又因氣溫逐漸下降,各種「羊肉爐」、「薑母鴨」、「麻油雞」等米酒料理陸續上市,各相關部會應防範偽劣米酒復出,並提早研議因應措施。建請農委會會同衛生署、環保署、經濟部等相關機關,確實辦理農、漁、畜產品各階段衛生安全檢驗及監測工作,凡查驗有不符規定者,務必嚴格查辦、杜絕不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0. 本院邱委員太三,根據一份「大專校院學生英語能力現況調查」指出,高達三十二.二%的大學生托福成績在四百一十分以下,相當於英語中等學習者程度,即國三、高一程度,其中有八.八%的大學生成績低於三百五十分,這種成績根本是「蒙著眼睛亂答」都能得到。至於獲得六百零八分以上優良成績者,也只有一.一%的大學生及一.五%的研究生。台灣學子英語程度變差,恐將失去國際競爭力。英語能力是國家國際競爭力的主要工具,有良好的英文能力,在與國際接軌上沒有語言的隔離,自然國家能有好的發展力與競爭力。建請教育部「痛定思痛」,檢討學生英文教育失敗之原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1. 本院邱委員太三,針對台中縣東勢鎮於大甲溪東勢大橋附近發現冷泉,終年有泉水湧出,有利於充分利用天然資源,開發地方觀光事業。經鑽探公司評估,該地應該有冷泉和溫泉,鎮公所目前正爭取經費,開發東勢泡湯區和自行車道結合,興建「水和綠的休閒景觀自行車道」,規劃大甲溪粵新堤防的高架自行車道和冷泉區域結合,成為山城的新型觀光產業,讓觀光客騎乘自行車後,可以泡腳或泡湯,發展自行車新的遊憩方式。建請行政院能提供經費補助,使後SARS時期之台灣地方觀光經濟得以復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2. 本院邱委員太三,針對台灣近年來因為經濟發展遲滯、失業率高漲、社會問題繁生,社會民眾因生活壓力及精神憂鬱導致自殺案例頻傳,顯示憂鬱症已成為國人健康及生命的重大威脅。近日爆發多起學生因憂鬱症未能得到妥適治療而自殺的案件,致使各界關注憂鬱症引起自殺潮,及對憂鬱症治療之重要性。但現今社會仍對憂鬱症充滿誤解或歧視,致使憂鬱症患者不願前往精神科看診,終致病情惡性循環,甚至走上自殺之途。而自殺乃這幾年台灣十大死亡原因之一,更是青少年之第三大死亡原因。讀者文摘隨機抽樣調查兩岸三地青少年對自殺之看法,二七.七%大台北地區青少年坦承曾有自殺念頭,比起香港、上海分別為十一.二及十一.三%,大台北地區高居三地之冠,此項調查實值得行政院注意。建請行政院宜建立憂鬱症共同照顧系統,對於憂鬱症等精神疾病應多加宣導正確之觀念,並強化、增加如張老師專線等心理輔導系統,使人民有接受適當醫療及諮詢服務之管道,防止自殺仍成為台灣十大死亡原因之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3. 本院邱委員太三,鑑SARS時期讓全球旅遊市場重創,而後煞時期,世界各國莫不致力復甦觀光業。以同為SARS感染區,且為島嶼型之台灣、香港、新加坡等地區相較之下,由九月觀光統計數字顯示,香港境外旅客人數已成長百分之七點九,成長數比例令人為之亮眼,然台灣跟新加坡仍約在百分之六的負成長區間徘徊,至今尚未擺脫SARS負面之影響。台灣脫離SARS感染區已為時已久,然至今卻尚未脫離SARS之影響,行政院實應加強觀光產業之復甦,向國外大力促銷台灣觀光產業,並加以澄清台灣脫離SARS之感染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4. 本院邱委員太三,針對衛生署今年採購一百四十六萬劑的流行感冒疫苗提供與六十五歲以上的老人免費施打,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健康狀況抵抗力比較差,政府此一免費施打流感疫苗之政策,實為善舉,然卻並未將身體健康狀況與疾病抵抗力較弱之身心殘障者列入免費施打對象,此實為國內防疫之一大隱憂。為落實社會福利政策之健全發展,政府實有必要將此等弱勢族群納入免費施打流感疫苗之對象,以達到真正照顧弱勢族群,並發揮最大的防疫效能。建請行政院將此抵抗力薄弱之弱勢族群納入免費施打流感疫苗之對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5. 本院邱委員太三,針對小型車駕駛人取得小型客車駕駛執照,即可持用小客車駕照騎乘輕型機車,此一照兩用之制度看似便利人民使用駕照,不用再多考輕型機車之駕照,似為便民之舉,然背後卻隱藏一大危機,致人民權益受莫大之損失。當人民持小客車駕照騎乘輕型機車而違規扣照時,將致使人民無照可駕駛汽車且無法補考發照,使人民權益因小失大,人民騎乘輕型機車卻被吊銷小客車駕照,實有違反「比例原則」。此外,當違規吊扣汽照時,民眾騎輕型機車被舉發,即發生無輕型機車駕照可到案裁罰,並受九千元之罰鍰及吊銷一年汽照之裁罰,而非與一般持輕型機車駕駛人受相同違規之裁罰,於此又違反「平等原則」。建請相關單位對此一制度所生之弊病檢討及改善,並修正相關法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6. 本院邱委員太三,針對中藥製品中所含馬兜鈴酸雖對人體有特定療效,但經臨床實驗證明卻可能引起腎臟之傷害,可謂關係國民健康甚鉅,據知市面上有數十種中藥製品含有馬兜鈴酸,主管機關對此應加以調查、規範。建請行政院盡快將含有馬兜鈴酸之中藥製品公布於各新聞傳播媒體,以宣導正確之用藥觀念,使民眾悉知何種中藥製品不宜服用,並加以規範該類中藥製品之使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7. 本院秦委員慧珠,日前接獲經濟部工業局員工檢舉,指稱最近三個月內該局陳昭義局長請公假出國高達四次共計三十四天;並且要求公家機關在其官邸裝設私人電話,電話費由公家支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8.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高雄市一名智障女童的父親,因檢察官將強暴女兒之嫌犯飭回免交保,且不堪每天遭受同一住所之嫌犯滋擾,憤而以繩索於住家一樓窗戶上吊自殺抗議案,暴露出司法機關飭回嫌犯條件寬鬆,未能考量及保護被害人之實際安全問題,致使被害者及家屬遭受「二次傷害」,實屬不當,應痛加檢討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9. 本院柯委員淑敏,針對行政院已於今年十二月五日成立專案小組,邀集中央銀行、財政部、經濟部、國科會等研議運用外匯存底轉融通,此一紅包政策不但違反最起碼的金融專業義理,並且衍生出盜用全民公產、破壞國幣信用、稀釋貨幣發行準備、損害財政穩健等後遺症,行政院相關單位需謹慎行事,切勿為一時選票而毀掉國家財金的根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0. 本院柯委員淑敏,針對四連日來台北街頭數起「不要進口稻米」的抗議炸彈,雖然尚無人傷亡,但其背後之動機值得行政院農委會相關單位積極思考如何解決現今農民困境,避免造成進一步農民抗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1. 本院賴委員清德,針對國民黨不當取得之黨產,就有關「轉帳撥用,接收日產」、「撥歸經營日產戲院」、及「地方政府贈與」等黨產之歸還或處分情形,建請行政院詳加查察,並以正式書面函復本席調查結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2. 本院趙委員良燕,針對三軍總醫院屬於醫學中心級的教學醫院,是軍方系統醫院醫療水準最高的醫院,以往三總對新藥採購規定,一直依循嚴謹的進藥標準程序,進行新藥臨床試驗及藥品品質專業審查,更何況屬於管制級藥品的品質安全!本席要求三總應秉持著過去對高醫療水準要求的良好的審慎態度,尤其對管制藥品採購規定要確實執行嚴謹的藥品臨床試驗或者經大型醫學中心二年以上的使用評估,嚴格遵循藥品品質專業審查,如此才不辜負人民百姓對三總醫療團隊的信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3. 本院何委員智輝,為學術單位研究指出台灣地區近三十年的侵蝕率大幅增加,尤其侵蝕率大幅增加使得多山的台灣地區發生土石流的機率越大幅增加,為加強管理國土,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相關主管機關應針對研究內容詳加檢討並提出強化措施,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4. 本院何委員智輝,為一項調查報告顯示,在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風暴後,國人對抗煞雖有準備,但六成民眾對SARS疫情再度爆發來仍然懷有恐懼,且有一成以上民眾甚至不知道如何對抗SARS,尤其冬季為SARS最可能發生的期間,相關衛生主管機關必須持續SARS的防治宣導工作,有效宣導及預防SARS再發,以保障國人健康,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5. 本院何委員智輝,為中二高西湖服務區(休息站)已正式營運,然而又被西湖鄉民發現服務區未設污水排放系統,每日大量廢水直接從山溝排放至灌排圳,進入湖東地區,將有大約四十公頃的稻田會受到污染,而排放的廢水也將造成環境污染、惡臭;前有漠視民意,不開放休息區匝道,現又讓已經營運的休息區廢水,直接流入西湖鄉民耕作的稻田,相關單位如此粗糙行事,迭遭民怨,如此政府,實在令人不滿,行政院應要求相關單位痛加檢討改進,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6. 本院何委員智輝,為中二高增設西湖段交流道案,苗栗縣西湖鄉親曾於十一月初舉行公投壓倒性通過要求增設,但交通部仍不認為有增設必要,約一個月後,經在野黨總統候選人承諾當選後一定依照專家意見予以增設,交通部長竟一改過去一貫說法,於答詢時改口稱可依程序申請增設,顯然交通部僅以贏得選舉為考量,如此政策反覆,不顧民眾需求,施政能力已遭質疑,行政院應即明確宣示是否增設中二高西湖段交流道,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7. 本院何委員智輝,為苗栗縣以農立縣,農特產品相當多,如草莓、高接梨、楊桃、葡萄、甜柿、柑橘和農漁產加工品,而且品質優良,不輸外來貨,為期造福農民及消費者,農業相關單位應結合各方資源,全力促銷,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8. 本院何委員智輝,為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地方各縣市無不努力爭取經費或對外招商,以挽救經濟,減少失業率,然而從一項調查統計顯示,民進黨同意重大經濟建設之經費,仍以所屬政黨執政之縣市為多,致使像苗栗縣這樣的農業縣,經費爭取不容易,雖然招商小有成績,但當地失業率仍高達百分之五以上,因此政府經費之分配,不應以各縣首長之政黨屬性為考量,而應以當地經濟發展之需求,尤其是失業降低為主要考量因素,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9. 本院何委員智輝,為市面上出售之加鈣食品,近八成均未明確標示添加的鈣質含量,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解,而買到物非所值之商品,主管機關應主動查明這些廠商是否涉及標示不實或未依規定標示,且應研究是否研擬事當之食品廣告用語,以供業者參考,也減少消費爭議,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0. 本院林委員志隆,針對「布溫會談」問題,美國總統布希對中國磕頭式的妥協,阻斷我國民主發展,干預我國內政,外交部未做適時回應,導致國格受損,在國際舞台徒留「懦弱」之形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1. 本院林委員志隆,針對高雄縣政府辦理林園鄉王公廟區段徵收工程,部分用地與鳳鼻頭古蹟遺址重疊,(其中約八坪左右土地跟都市計畫區重疊),月前承包商整地時,未善盡保護古蹟之責,將一塊大型石灰岩施工剷平,據專家推論被毀損之石塊與另外一塊成對,可能是遺址古社區入口,其中權責與施政單位是否涉有不法、過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2. 本院林委員志隆,針對『警察職權行使法』(下簡稱警察法)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發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唯是否下達基層員警踐行,或如何測知基層員警對上開法規之了解,警政署是否有安排類似在職教育,制定實施後評估暨驗收期報,落實警察法,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之立法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3. 本院林委員志隆,鑑於時下國內自拍風潮的興盛,與少數人的性行為顯已敗壞善良風俗,又自拍之不堪畫面若經有心人士公布於網路、光碟轉拷或他法,將對被害人造成難以挽回之戕害,衡諸上情之危害,本席認為警政署網路犯罪查緝單位應加強查察,並鼓勵被害人勇於出面舉發、遏止歪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4. 本院林委員志隆,針對市場上標榜「奈米」之商品魚目混珠,但坊間誑稱「奈米產品」卻是販賣「神話」,而非銷售「科技」。「假奈米商品」誇大不實、藉由「奈米」為宣傳,對新興科技之奈米產業勢必有難於回復之傷害。在我國發展奈米國家型計畫之同時,為幫助奈米科技產業永續經營,顯然產品認證之必要性,呈現刻不容緩,此為延展台灣奈米科技產品之口碑;凡此,經濟部應儘速推動「奈米標章」之認證,以協助消費者能夠明辨真實具有奈米特性之產品,而非任由科技產品自生自滅,主管機關經濟部應亡羊補牢,應最遲於九十三年三月前頒定「奈米標章」之認證相關辦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5. 本院林委員志隆,針對「布溫會談」問題,美國總統布希對中國磕頭式的妥協,阻斷我國民主發展,干預我國內政,外交部未做適時回應,導致國格受損,在國際舞台徒留「懦弱」之形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6. 本院何委員敏豪,有鑒於行政院日前對於醫療法修正方向將朝向把醫護人員醫療疏失之行為排除於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外,我們認為,如此對就診民眾權益影響至鉅,就醫民眾之權益將無由獲得保障。基此,本席強烈要求醫療法修正草案不應將醫療行為排除在消費者保護法之外,應以醫療行為之違規個案來讓法院審酌;而對於嚴重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醫院及醫師,亦應受消保法之適用,方能保護就診民眾之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7. 本院羅委員文嘉,有鑑於近年來金融資料外洩事件頻傳,已引起社會大眾對我國金融秩序的不安與恐慌,近日更傳出泛亞銀行消費金融部中區中心上千筆客戶資料外洩,致使民眾資料遭竄改且被不法集團查閱,甚至遭預借現金一事。本席認為財政部對各銀行處理個人資料實應更加謹慎監督,本席曾多次質詢,要求財政部重視個人資料保護,尤其應遵守現行法令,不得以方便銀行之名行損害人民個人資料權益之實。但類似個人資料遭濫用以及金融機構處理個人資料不夠嚴謹之事層出不窮,本席除要求財政部應善加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另針對泛亞銀行資料外洩一事要求財政部應儘速調查懲處,並公告周知,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78. 本院謝委員章捷,針對主計處研究指出,政府擴大就業方案並未紓解長期失業問題,失業逾一年的長期失業人數在十月份仍高達十萬三千人,創歷年同月新高,並且長期失業有年輕化的趨勢,為維青年就業機會,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79. 本院謝委員章捷,針對消基會檢測市售液體藥品,發現綠油精、風熱友、克風邪等一七項藥品,未具備兒童安全包裝,為維兒童用藥安全,呼籲衛生署應儘速制定藥品兒童安全包裝標準,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80. 本院謝委員章捷,針對經濟部「九十二年製造業對外投資概況調查報告」指出,國內三九.九%的對外投資企業,在海外所僱用的人數已超過在本國僱用的人數,為維本國就業機會,政府相關單位應協助產業轉型,延緩企業外移速度,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81.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首度在台灣舉辦的亞洲青少年角力錦標賽,台灣代表團團員被安排住進台中縣新社鄉新龍崗露營區,小國手們反映棉被有霉味,甚至還有跳蚤,吃的既不營養又不衛生,反觀外國隊伍則是安排住飯店、吃餐廳,相較之下,簡直是天壤之別。建請有關單位對此事件加以監督,並檢討改進,以維護我國國家選手的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2.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內政部消防署長黃季敏日前出席挺扁後援會活動,並呼籲義消一人拉三票挺扁,此舉已違反事務官需謹守行政中立不得介入輔選活動,應受約束及處分。此外,消防署長黃季敏之前因採購負壓救護車遭內政部移送法務部調查在案,顯然已不適任。建請有關單位確實監督所屬公務人員不應介入輔導活動,以嚴守行政中立並貫徹依法行政、執法公正、不介入黨派紛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3. 本院陳委員進興,針對內政部研議獎勵生育措施至今,曾提出討論之方式眾多,卻缺乏真正可行之方案,如今內政部不但提不出解決人口結構老化危機的方案,反而建議修正已在各縣市普遍實施的婦女生育補助津貼。現在政府仍未提出有效獎勵生育之方案,卻又建議修正婦女生育津貼,此舉將會使人口結構問題更加嚴重,相關單位應對此做法審慎評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4. 本院黃委員義交,針對民間調查報告指出,國內多數宣稱添加營養物質的市售包裝食品有未依規定標示或標示語意不清之缺失,在沒有一致適用標準的情況下,極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因此,主管機關應儘速訂定合適之包裝用語,並積極查核廠商標示用語之正確性,特提出質詢。 85. 本院黃委員義交,針對教育部為提供高中生多元文化學習管道並培養國際觀,自八十五學年度起推動高級中學選修第二外語課程實驗計畫,至本年度止已實施七年。根據教育部官方統計顯示,目前該計畫受限於師資來源,有過於偏重修習日語且鄉下學校開課比率明顯偏低等問題,亟待解決,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6. 本院黃委員義交,針對台灣地處地震帶,向來大小地震頻傳,而全台過於老舊之危險教室、校舍、辦公房室未經積極整建維修,因陋就簡不只影響教學空間之利用,學子生命安全亦欠缺保障。爰此,行政院應優先將相關科目預算經費分配予危險教室之全面整建,並應積極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持續改善目前仍使用中之老舊教室之安全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7. 本院黃委員義交,針對二○○六年世界盃足球會外賽正如火如荼開踢當中,我中華台北代表隊順利晉級第二輪資格賽,分組後之同組對手均屬西亞地區之代表隊,自明年(九十三年度)二月十八日開始以主客場制進行比賽。本席有鑒於世界盃足球賽乃全球性普受歡迎之球類競技,國際體壇甚為注目,是使國際社會了解我國進步之最佳宣傳,基此,體委會宜成立專案提撥經費,用於我足球健兒相關培訓經費之補助與國內殘破足球場地之全面整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8. 本院黃委員義交,由於生態調查報告指出,台灣有十九條主要溪流之中上游,因為四輪驅動車輛直接開入溪床,甚而在河灘上紮營升火烤肉,不只造成河川生態、地貌以及水質受到破壞,且因前述河川區域多屬溪水可能暴漲區域,民眾貿然闖入,極易發生不幸意外。基此,政府相關單位對於類似行為應提出有效方案加以妥善規範,特此提出書面質詢。 89. 本院黃委員義交,針對金融詐騙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本席接獲民眾告知在假日接到以「財政部金融局緊急應變中心」名義之來電,試圖訛騙民眾,但向相關政府機關查詢,卻僅獲得口頭建議「不要理會」,並告知「上班時間再請警政署處理」。本席認為詐騙集團既已引用「緊急事故即時處理」之觀念企圖詐騙民眾,政府相關部門則應提出更積極之因應措施,以確實打擊犯罪並維護人民財產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0. 本院林委員益世,針對衛生署已在十二月一日同意讓大寮鄉高雄醫療廢棄物處理公司復工,就此大寮鄉居民感覺非常不受尊重;先前大寮鄉高雄醫療廢棄物處理公司排放之戴奧辛超出標準值二百多倍,在環保署今年十月公布全台醫療廢棄物焚化爐排放廢棄量排行全國第一。之後經大寮居民自救前往該廠抗爭後,公司答應自行停工一個月「改善」,但之後該公司連一場環保說明會都沒開,可見公司解決問題的誠心不足,且在尚未確定該公司排放的戴奧辛含量低於污染防治標準之前,衛生署不應輕易讓該公司復工,而當以維護居民身體健康為政策施行的最主要宗旨,別讓有毒廢氣危害了大寮鄉居民的身體健康!盼衛生署對於污染防制問題嚴格的把關,別拿民眾的身體健康開玩笑,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1. 本院唐委員碧娥,針對外役監受刑人戴文慶利用返家探親機會,再度逞兇犯下殺害女司機一案,法務部長為救濟被害者家屬,竟捨棄正規法律途徑,自行決定發動各監所受刑人募捐,不足部分甚至以公帑補足,雖非違法,卻顯有不當,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2. 本院唐委員碧娥,針對體委會今年將過去每年舉辦的大專盃男子足球賽升格為「大專聯賽」,並史無前例地訂下高達一千六百五十萬台幣的超高獎金獎勵前三名隊伍,但對於基層足球的推廣,卻缺乏妥善計畫與長期培訓措施。顯見體委會濫擲經費,過於短視,未將龐大之經費有效運用,對於足球運動之長期發展並無助益,爰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3. 本院吳委員成典,鑑於政府基於政治考量,對於金廈小三通處處設限,致提振離島經濟美意無法落實;為提升金門整體競爭力,政府有必要在金門設立自由貿易港區,藉以扮演兩岸交流中介角色,達到放眼大陸、根留台灣的目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4. 本院吳委員成典,針對行政院即將設置國家航空勤務總隊,由內政部消防署成立「空中消防隊籌備處」統籌國家空中資源,檢討基地配置點;金門位處邊陲,有必要納入基地配置點,以構成綿密的國家空中消防網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5.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就讀高級中學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其所分配之教育資源較特教學校為之不足,已嚴重影響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之受教權益;爰此,本席籲請教育部儘速提供普通班師資基本特教知能之進修管道,並增列特教經費補助,以使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能享有與特教學校學生相同之教育資源,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6.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凡申請教育補助者須持有縣(市)村、里長核發之「清寒證明」才得請領教育補助費用,此一規定完全排除非清寒家庭身心障礙學生的補助,實有不當。爰此,本席建請教育部應取消此一規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7.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休耕田之休耕田區於休耕期間種植綠肥作物「田菁」,生長達一定高度後往往遭蟲肆虐,影響農民生活,應予以限制種植此項綠肥作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8.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政府因應WTO開放稻米進口,避免稻米供過於求,致市場價格巨幅滑落,影響稻農收益,擬定以減產為目標,鼓勵農民辦理稻田休耕。然而休耕措施條件過於嚴苛,對於農民生計實質幫助不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9. 本院郭委員添財,針對大型車輛在國道高速公路奔馳超速,肇禍率高,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甚鉅,應予以加強取締,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0. 本院陳委員根德,鑒於新政府上台後,極盡打壓參加國家考試的考生,民國八十八年政府鑒於加入WTO國際化潮流,開放民間公證人證照考試,民國八十九年首度舉辦考試錄取率高達百分之十七,然而新政府卻遽然態度轉變,自民國九十年起極盡打壓考生,當年度僅讓考生一人通過證照考試,錄取率僅百分之零點五,以及九十一年僅發出五張民間公證人執照,錄取率為百分之五,民國九十二年又僅錄取四人,以致於考生從原本的五百餘人報考,截至今年僅剩下五十九人報考。本席對於新政府極盡能力打壓考生,意圖製造考試不公,企圖延宕影響民間公證人制度之建備時程,以致於四年來全國竟然不到六十人通過民間公證人證照考試,本席對於考選機關政治打壓及干預深表不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1. 本院陳委員宗義,針對客委會向中國石油公司租賃大樓,面積約有近千坪之大,同時員額配置過多,顯示辦公面積與員額配置比率均超過規定標準甚多。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客委會,儘速改善相關問題,以符合相關規定,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2. 本院陳委員宗義,針對目前「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之推展,台灣地狹人稠,雖不適合興建掩埋場,但焚化爐也有有害物質處理的問題。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環保署等相關單位,儘速就焚化爐與垃圾掩埋場之利弊得失,進行全面性的評估與檢討,以確立國家之垃圾政策,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3. 本院陳委員宗義,針對彭婉如命案雖留下重要情資計程車,但計程車車籍與司機戶籍資料因異動登記未能詳實,導致查察不易,至今懸而未決。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相關單位,儘速就計程車車籍資料及計程車司機戶籍登記資料進行全面普查,澈底落實異動登記,早日偵破彭婉如命案,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04. 本院陳委員宗義,有鑑於政府與民間長期推動不吸二手菸政策,但至今仍有不少抽菸人口,加上菸草商推出淡菸,反讓對於香菸有興趣的青少年與女性嚐試抽淡菸,增加不少新吸菸族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5. 本院陳委員宗義,鑑於報載,日前有廣告汽車掉落至南港變電所,造成台北北區十多萬用電戶大停電,直至隔日中午才將變電機組完全修復,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6. 本院陳委員宗義,針對日前報載,部分民眾在資訊展場所購買之電腦用品,在使用後發現問題,卻難以退回或更換,造成不少糾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7. 本院陳委員宗義,針對最近天氣不穩定,歐美各地頻傳流感大流行,民眾為預防流感紛紛施打流感疫苗,但卻接連發生二起民眾接種疫苗後卻死亡案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8. 本院陳委員宗義,針對全球氣候暖化效應持續發酵,台灣地區降雨量逐年減少,各地水庫紛紛出現存水不足的情形,未來缺水可能變成常態性的問題,必須提早加以因應。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水利署等相關單位,儘速就如何因應可能發生之長期缺水現象,提出具體之因應方案,並檢討目前的水價政策,釐清是否有以量制價的必要,避免水資源過度浪費,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09. 本院陳委員宗義,針對今年颱風少、降雨量低,多處水庫呈現缺水狀態,各地民眾均擔心再度出現水荒,造成極度的不便。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水利署等相關單位,儘速就如何因應可能發生之長期缺水現象,提出具體之因應方案,同時積極宣導節約用水,共同度過缺水期,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10. 本院陳委員宗義,有鑑於近來天氣逐漸轉涼,在歐美造成大流行的A型福建株流行性感冒可能侵襲台灣,加上SARS可能在冬季捲土重來,對於國人健康影響極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1. 本院陳委員宗義,針對近日發生花旗銀行消費者上網申辦信用卡,個人資料遭外洩事件,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消保會等相關單位,儘速就如何確保消費者權益,提出妥適之因應方案,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12. 本院陳委員宗義,針對緊急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層出不窮,亟需具備專業能力之海巡人員進行處理。爰此,本席要求行政院應責成海巡署等相關單位,儘速就如何加強提升海巡人員對海洋事務查緝工作之能力進行規劃,以因應未來業務之需要,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13. 本院陳委員宗義,針對近來大型購物商場林立,每到假日,許多商場皆湧進大量人潮,一旦發生火災或天然災害,將會影響到眾多消費者人身安全,業者宜加強管制,並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消防設施與一套救災救援應變計畫,以確保消費者購物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4. 本院陳委員宗義,有鑑於近來接連發生民眾身分證件未遺失,仍為犯罪集團利用申請手機易付卡,造成民眾連續接獲上百至上千張罰單,造成民眾不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5. 本院陳委員宗義,針對政府日前發布「新十大建設」計畫,對於台灣未來的建設發展,競爭力的提升,以及經濟成長的提高皆有所助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6.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所稱廢資訊物品係指公告應回收之廢主機(含廢主機板、廢機殼、廢電源器、廢硬碟)、廢監視器、廢筆記型電腦、廢印表機。九十一年統計廢資訊物品回收稽核認證量約一七○萬餘台,較公告當年(八十七)年底之一三萬餘台,增加一五七萬餘台或一一二八%。而電腦產品耗材之光碟片,其使用量相當可觀,報廢量更勝過其他資訊產品,每年約為五千噸左右,目前廢光碟片環保署尚未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以致民眾大都將廢光碟跟著生活垃圾丟棄處理,進入垃圾掩埋場及焚化爐,最終將造成重金屬土壤污染問題及產生戴奧辛等環保問題,因此,本席認為將廢光碟片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乃刻不容緩之情事,建請環保署依廢棄物清理法公告為應回收再利用項目,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7.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我國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制度,主要法源為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五條規定,至今已陸續公告廢鐵容器、廢鋁容器、廢玻璃容器、廢鋁箔包、廢紙容器、廢塑膠容器、農藥廢容器、廢乾電池、廢機動車輛、廢輪胎、廢鉛蓄電池、廢潤滑油、廢家電、廢資訊物品、廢包裝用發泡塑膠及廢日光燈等十五大類三十二項。總計九十一年垃圾量清運量六七四萬餘公噸,資源回收量為八七萬餘公噸,資源回收率約一一.六○%,若以垃圾中含四十%可回收物質之比率來算,尚有極大成長空間,本席要求環保署應將資源回收率此兩種不同之計算,重新檢討加以整合一致,以免造成使用者之困擾,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8.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公務車輛明細表現有公務車輛三輛,(實際有七輛,公務車三輛、租賃車四輛),其油料費按每公升單價二二.三元編列,顯然未依本院決議辦理,查本院審查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如下:「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車用油雖依行政院主計處所訂『共同性費用編列標準表』編列,但各行政機關公務車用油預算編列均以中油公司九八無鉛汽油零售價計列,顯與實際公務車輛用油種類不符,有浪費公帑之實,公務車用油應核實編列,並自九十三年起各行政機關(偏遠地區除外),均應比照北、高兩市使用『油摺』,以確實做到節省公帑的目標」。本席要求行政單位應按立法院決議事項辦理,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9.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以往對於責任業者登記營業量申報之查核,多採隨機及逐年輪流普查之選樣原則選定受查對象,其方式為由業者提供之帳籍憑證查核,此種查核方式係按「主動原則」,由業者主動申報營業量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惟部分業者刻意隱匿帳籍,普遍有不實逃漏短繳之情形,審計部九十一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指出,委託專業會計師及顧問機構辦理查核物品及容器公告指定責任、業者申報,經查核業者一、一八六家,查核結果短、漏報業者計七一五家,約占六一.二一%,顯示責任業者短、漏報情況非常嚴重,本席要求環保署立即改善,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0.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九十二年五月修正發布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第三條規定,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應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化學物質種類及其收費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每二年得檢討、調整其種類及費率。該徵收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之化學物質種類及其收費費率業於九十二年一月修正發布,卻又於同年八月將原油、汽油、柴油收費費率,各修正為每公噸○元、二二元、二二元變成一年修正二次,顯然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之規定每二年檢討,本席要求環保署應予改善,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1.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重金屬污染土壤後土壤中之細菌、真菌及放射菌等菌數下降,而有機氮之礦化、硝化,根瘤菌之固氮作用等亦隨之降低,因而導致農作物減量。作物對重金屬之需求不一,有些重金屬成分為植物所需,然量多時將引起毒害,且土壤中過多的重金屬將被作物吸收累積於植物體內,而含重金屬之作物經由食物鏈將影響人類食用之安全。國內外農作物遭重金屬污染事件層出不窮,主要為鎘、汞污染造成糙米中鎘、汞含量超過公告限值,而九十年於潮州崙頂段附近亦發生土壤含銅量偏高事件,顯示台灣地區農地重金屬污染已威脅到民眾之健康。且環保署訂定之「農地控制場址污染改善工作計畫」,截至九十二年十月底僅新竹市完成約三.二公頃之現地污染改善工作,成效低落,環保署應督導地方環保機關,本席要求其應儘速執行農地控制場址污染改善工作計畫,達土地永續利用,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2.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九十三年度「投融資業務收入」科目編列四億六、○一四萬二千元,其中基金投資合營事業之預估收益為三億五、○○○萬元,出售台聚公司股票收益二、九八○萬四千元,另有基金分預算上繳之投資報酬為八、○三三萬八千元。根據該會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至立法院作專案報告之資料「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要轉投資民營公司安置狀況一覽表」顯示,轉投資事業稅前盈餘近三年(八十九年至九十一年度)每況愈下者計有遠榮氣體工業公司、欣欣天然氣公司、欣湖天然氣公司、欣桃天然氣公司、欣高石油氣公司、欣屏天然氣公司、榮友貿易公司等七家公司。且仍有四家轉投資事業其安置榮民比率低於持股比率,如榮電公司、欣欣客運公司、欣彰天然氣公司與泛亞工程建設公司等四家公司,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做出檢討,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3.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之分預算,至九十二年十月底止已結束營運而尚在清理中者,計有榮民化工廠、臺北紙廠、高雄勞務中心、臺北鐵工廠、桃園工廠及塑膠工廠等六家事業單位。六個單位事業單位其清理期間之收支預算及預計平衡表等相關預算表報並未單獨編列表達,致無法瞭解其清理之執行成效,及九十三年度預計清理之進度,有欠妥適,另榮民化工廠、臺北紙廠及高雄勞務中心等三家結束營運已逾三年,惟仍未清理完竣,清理進度不無緩慢,應加強清理,本席要求行政院應儘速說明,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4.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九十三年度「其他業務外費用」科目編列各結束單位清理小組用人費用四、六○九萬九千元。經查:九十三年度編列之清理小組用人費用四、六○九萬九千元,包括高雄勞務中心三人,年需八七一萬三千元、台北鐵工廠一人,年需一一六萬一千元、榮民化工廠四人,年需四一三萬元、食品工廠三人,年需九五二萬五千元、塑膠工廠七人,年需二、二五七萬元。綜上,安置基金於「其他業務外費用」編列一八名清理小組之人事費,核與該基金組織規程有違,有關基金民營化及結束清理業務相關之法律問題九十一年度至九十三年每年皆編列法律顧問費一六○萬元,本席要求行政院清理業務由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兼任人員承辦,以減少用人費用之支出,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5.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退輔會為辦理退除役官兵就業訓練及所屬員工在職訓練,乃依退輔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置訓練中心。九十三年度公務預算編列榮民職業技術訓練五、七八四萬八千元、訓練中心人員維持七、一九七萬六千元、訓練中心房舍整建工程一、一五四萬一千元,合共一億四、一三六萬五千元,另安置基金「研究發展及訓練費用」科目編列辦理各項榮民職業訓練經費六、一四四萬八千元,故總計編列辦理榮民職業訓練相關經費二億○、二八一萬三千元。惟查:職業訓練師進用人數偏低且「訓用合一」成效未顯著,本席認為退輔會既為退伍軍人專責機關,對於屆退官、士未至該會訓練中心參加受訓,而至其它職訓機構參加受訓,「訓用合一」之成效有限,應予深入檢討分析並研議具體改進措施;另職業訓練師進用人數偏低及外聘老師人數偏高,顯示該中心開辦訓練職類及委辦班別,未盡符合職業訓練師之專長及專業分工,在人力調配及訓練成效方面,併應檢討改善,以有效發揮專業機構之功能,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6.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榮民醫院醫療作業基金」內之員山榮院及蘇澳榮院兩家榮院皆位於宜蘭縣境內,經分析兩家榮院之醫療業務量及用人費用及收支營運情形,發現兩家榮院營運績效欠佳,兩家榮民醫院經營績效欠佳,且目前台北榮民總醫院已接辦署立宜蘭醫院,對兩家醫院之業務經營帶來不少之衝擊,如員山榮院九十年度之占床率由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之九○%,下滑至七九%,九十一年度亦僅七八%,可知兩家醫院已失去競爭力,為有效精簡相關之人事成本及業務費用,以達政府組織再造之精神,本席建議兩家應整併為一。另,本院於審查該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時作成下列決議:「為有效整合資源,退輔會應規劃將宜蘭境內之員山及蘇澳榮院合併為宜蘭榮民醫院,以撙節基金支出。」惟審視該基金本年度預算案,並未對兩家醫院之整併作任何之說明,且兩家榮院仍單獨編列預算,顯未依本院決議積極辦理,有欠妥適,應積極規劃兩醫院之整併,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7.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退輔會為獎勵所屬三家榮民總醫院及十二家榮民醫院工作人員,提高服務精神及醫療品質,分別訂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台中、高雄榮民總醫院經營績效獎金核發要點」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醫院獎勵金發給要點」。經查各醫院虛盈實虧,惟仍支領鉅額績效獎金,殊有欠當。各榮院計算事業收支淨餘數時,因為將公務預算之補助用人費用列為事業收入,而用人費用則列支於醫療成本(事業支出),收支相抵後,公務預算補助用人費用部分仍是未列入成本計算,致基金帳上之作業賸餘較實際為高。退輔會將大型修繕之資本支出皆編列該會單位預算之歲出,基金相對減輕資本支出資金負擔,無須提列折舊費用,有間接提高盈餘之嫌。因此,形成年年虧損之單位,卻年年核發獎勵金,顯示該獎勵金發給要點未能達成實質獎勵之精神,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做出檢討修正,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8.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移動污染源依其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及數量,向銷售者或使用者徵收,或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向銷售者或進口者徵收。對於移動污染源車輛徵收空氣污染費方式,可採行隨油或隨車徵收兩種。惟自實施後,其合理性及公平性迭受質疑,認為各種車輛耗油率、污染性以及使用程度不同,若統一以隨油方式課徵空污費並不公平,亦無法充分達到污染排放減量之效果,僅能反映油料品質即用油量多寡,但未能反映車輛本身有關之污染排放。本席認為空氣污染費其徵收方式有兩種現行徵收方式不符污染防制目標,環保署允宜檢討訂定一個可以反映車輛個別污染排放性質,加強空污費之徵收與車輛污染排放間有關連性空污費率,以符合空氣污染防制目標,本席要求行政院立即做出檢討修正,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9.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六○%直接撥交縣市政府,四○%由環保署編列預算統籌運用,而環保署所徵收部分越來越少,另各縣市政府尚可依營建工程類別徵收空污費,可自行運用經費不少,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已連續多年短絀,本席要求行政院應檢討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撥交比例,以改善短絀,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0.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使用中之汽車應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於車(機)場、站、道路、港區、水域或其他適當地點實施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或檢查,或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環保署依法執行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及不定期檢驗,對於空氣污染改善有一定之功效,惟實施以來機車排氣定期檢驗執行率約為五五%,本席要求環保署應提高執行率及儘速訂定使用中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辦法,務使全國執法一致,以消弭民怨,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1.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衛生單位之流感疫苗施打政策,其立意雖佳,但卻因為衛生單位對流感疫苗之配置失當,造成民眾恐慌性一窩蜂的搶打疫苗,繼SARS風暴之後,為了流感疫苗社會上再度出現失序之虞。除對部分媒體的過度渲染應予以檢討,但衛生單位對於疫苗數量資訊事前掌握不足,在擴大施打對象後又配置不當,使本應是防治疫情之重要政策,卻造成民眾恐慌,政府相關單位之行政能力更有檢討的必要,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2.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近日傳出關於金融機構催收業務之委外催收機構,其不當之催收方式,屢屢造成民眾心理上之恐懼與不安。本席認為金融機構應建立公正、客觀的評比與評鑑,評估委外催收機構,並對催收行為訂定明確之規範及客戶資料之保密機制,以避免委外機構之不當催收行為,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3.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中央健保局比照一般公營事業機構所訂定之「行政院衛生署所屬中央健康保險局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並據以提撥績效獎金,本席認為頗值商榷,應予以重新檢討,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4. 本院邱委員創良,由於經濟不景氣,為了提升業績,各大賣場紛紛採取削價競爭手段;不過,卻有越來越多民眾買到過期、標示不明或不全之食品,尤其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此一情況愈見嚴重,其中又以進口食品最為明顯,完全漠視消費者之權益,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5.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行政院院本部另設「發言人室」,其職務與新聞局之法定執掌顯有重疊,凸顯該「發言人室」與體制不合,及新聞局功能不彰,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6.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政府大力疾呼之政府組織改造工程延宕,不但未見精簡裁併任何機關,新設機關卻不斷增加,絲毫沒有政府改造精簡之意義,使政府機關組織架構更加紊亂,徒惹爭議,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7.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日前苗栗通霄爆竹廠發生爆炸,造成民眾在生命及財產上重大的損失,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8.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地方政府以預算編列不足、財政困難等理由,積欠健保費補助款,其積欠金額相當龐大且持續增加,嚴重影響全民健保財務結構,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9. 本院邱委員創良,對於考試院及人事行政局業務重疊問題,以如此龐大人力管理我國人事管理機制,與精簡政府組織目標相違背,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0.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行政院研考會對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配合國家中長程整體發展需要,應有效配置委託研究資源,落實委託研究成果之運用,亦需善用研究經費杜絕浮濫,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1.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掌握世界原住民族政策潮流,計畫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2. 本院邱委員創良,針對有關原住民就業措施主要係以就業媒合、鼓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提供職業訓練並輔以失業津貼、臨時工作等方式來因應,但隨著經濟產業結構之改變,國內失業人口增加,對於從事以勞力工作為主之原住民族而言,其職場競爭力相對減弱,因此另以津貼補助或強制僱用措施對原住民族就業之促進效果似屬有限,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3.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教育部補助「台大醫院及成大醫院鉅額醫院教學研究經費」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4.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社會貧富差距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5. 本院彭委員添富,針對公司之薪資扣繳申報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6. 本院張委員川田,針對以非會員自耕農身分申請參加農保之農民,原農業用地經地目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現仍作為農業使用,農民欲申請農保卻不符資格一案,建請相關單位儘速研擬辦法,以維護農民之生活保障,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47. 本院張委員川田,針對行政院游院長宣布暫緩興建蘇花高速高路,建議撥用部分蘇花高速公路原本編列之九百六十二億元預算,轉為興建北宜直線鐵路之用,以加速改善宜蘭對外交通,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48.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環保署擬取消店面餐飲業塑膠袋厚度管制政策,此一限塑政策大轉彎,根本未通盤考量紙製業者先前所投資的設備與營運成本,以及放寬塑膠袋厚度政策,不但無助於改變現狀,還可能讓有店面餐飲業的塑膠袋使用現象,重回限塑實施前的無政府狀態。這是否反映了人亡政息?政策朝令夕改妥適嗎?對此改變政府是否已做好相關因應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9.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目前政府推行「二○○億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有「公共服務,協助維護治安」之受雇人,在街頭無所事事,遊蕩領錢,何不輔導這些人到各個國小擔任導護工作,維護學童上下學的交通安全,既可解決國小教師爭取撤銷導護工作之問題,又不浪費公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0.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行政院提出「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方案,其中四百三十九億的「第三波高速路」規模很小,總共才一九○公里,不僅沒有急迫性和經濟效益,且還排擠到進行中的優先工程,政府何不將已投入一千六百多億元的「西濱快速公路」與「十二條東西向快速公路」儘速完成,俟九十四年高鐵建設完成營運後,再視其經濟效益決定是否興建「第三波高速路」,讓國家有限資源作最佳配置,並避免財政惡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1.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行政院提出「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方案,第三波高速公路中最受爭議的,是被喻為東部夢想起飛之路的「蘇花高速公路」,它的興建對花蓮來說究竟是利或弊?何以有七二.三%花蓮民眾反對?它究竟是東部民眾的夢想之路,還是保育人士眼中的總統競選支票?被批評為破壞環境景觀及生態,且對經濟發展恐造成負面影響的建設,是否要一意孤行?建請能夠再詳細審慎評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2.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裡多項重大交通建設工程,很多原本都應該編列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卻將其移到特別預算,如台北捷運新莊蘆洲線、高雄捷運紅橘線等延續性工程編在特別預算中,萬一沒通過,將被迫停建,後續的違約、賠償問題嚴重,誰來負責?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3.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政府為興建雲林湖山水庫,危及瀕臨絕種「八色鳥」分布密度最高的區域,引起保育團體的關注與反對,政府應重視此一稀有動物的棲息地,予以保護,以免造成生態浩劫,同時在未依法解編保安林前,應停止施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4.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台北縣烏來鄉擬打通鄉內西羅岸產業道路,以紓解新烏路的交通壅塞,但此一產業道路經過大台北水源特定區及生態豐富地區,恐破壞生態及污染水源,請政府相關單位宜先行審慎評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5.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近年來政府大力推動發展觀光,提出「觀光客倍增計畫」、「二○○八台灣博覽會」、「台灣觀光年」等口號,各縣市節慶活動層出不窮,觀光局亦往各國推銷,然成績卻不盡理想,其原因何在?政府發展觀光策略是否有所偏差?中國大陸已成為觀光客的「輸出國」,台灣未來亦是大陸觀光客新興市場,政府相關單位有何因應與準備,以爭取大陸的觀光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6. 本院廖委員風德,針對十二月一日世界「愛滋病日」,據聯合國愛滋病防治計畫署估計,全球約有四千萬人感染愛滋病毒,情況嚴重急迫,而國內愛滋病感染者年齡有下降之趨勢,年輕化的病患增加,顯示青少年性行為與性教育亮起紅燈,性產業向下蔓延,愛滋病之氾濫似乎與世界同步進行,面對此一狀況,政府相關單位在教育、宣導方面有何具體作法加以遏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7. 本院邱委員垂貞,針對中國國務卿溫家寶訪美,與美國總統布希會談後,台、美、中三方關係之變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8. 本院邱委員垂貞,針對中國對台不斷增強文攻武嚇,美國對台海問題態度卻趨於軟化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9. 本院邱委員垂貞,針對行政院送請審議之「反恐怖行動法」,規範內容恐有不符現狀之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0.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經查有逾六成之藥局,私自販售並無處方籤之處方用藥,且有逾五成合格藥師違規販售處方籤之情事,足證醫政機關平日派員稽查,顯已流於形式,毫無執行績效可言,政府實應責成主管機關切實檢討改進,方能保障民眾用藥之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1.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政府以置入性行銷之方式作政策宣導,無異政府以金錢購買時段,並藉以透過金錢,操控媒體之新聞和評論內容,足以影響民眾之正確判斷,結果將是媒體監督之功能形同虛設,民主制衡之作用亦將喪失殆盡,顯已違背民主政府皆應遵守之規範,政府應即予以停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2.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環保署取消有店面餐飲業塑膠袋厚度之管制,但仍維持塑膠袋付費之制度,此舉恐無助改變現狀,且可能重回限塑實施前之無政府狀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3.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政府推動全台十座「一般事業廢棄物(含灰渣)掩埋場」計畫,聞將重新評估,並傾向全面喊停,試問喊停之後,將以何方式取代?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4.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邇來關於國中學生髮禁問題又舊事重提;茲學校既未能遵照教育部「學校必須與學生溝通」之指示執行,且髮禁之存在,又已高達九成九,幾遍及所有學校,而「公投」護髮之說正蓄勢待發,教育部實有積極介入並澈底解決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5.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台灣因離島有車居民可享受牌照稅免稅優惠,致被民眾利用,於獲得免稅後,即轉駛於本島,無異為另一形式之逃稅;稅捐稽徵機關既早已發現此一弊端,何以迄未嚴予追查取締,而以補稅了事,應即予以檢討改進,以杜絕此一弊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6.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對於利用捐地方式節稅之高所得者,政府應列為選案稽查之重點,既以增加國家稅收,又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尤使承擔整個國家稅收百分之八十之受薪階級,得以抒解內心之無奈與怨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7.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國內經濟雖有轉機,但民間投資仍持續衰退,大量出超未能帶動投資,顯已透露經濟內外失衡之警訊,政府如何讓市場發揮價格調節機能,實為刺激景氣之要著,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8.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政府處理金融危機,以保障存款人之權益並維護金融秩序,固得採取必要之處置,但不可草率或過於激烈從事,而罔顧程序正義,恐有侵害憲法所保障財產權之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69.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國內企業界對政府拚經濟之方向、投資環境,以及兩岸三通各方面,反映之心聲與政府所云顯有落差,值得政府認真考量與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0.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此次台北市振興醫院疑似爆發院內集體感染肺結核一事,雖謂已予控制,然社會已引起普遍關注;主管機關應鑒於其傳染性甚強,從速訂定全台防治計畫,加以有效之遏止,實有其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1.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國內當前外匯存底激增,經濟復甦態勢日趨明朗之際,央行理應尊重市場機制,逐步放鬆干預,何以卻強力逆勢操作,已被疑為其貨幣政策與明年大選有關,招致國際之壓力與輿論強烈之質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2.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國內目前仍然禁止大陸蒜頭進口,惟聞有甚多大陸蒜頭假借第三國名義,矇混進口,衝擊蒜價,致為台灣蒜農所不滿,抗議政府把關不力,政府理應加強大蒜之鑑定工作,以釋眾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3.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憲兵學校預備士官班因實施戰鬥教練課程,配合施放煙幕彈,不僅造成二十員學生吸入過多煙霧而嗆傷一案,軍方應切實予以檢討,其肇因究係為何,有明確作一說明之必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4.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近三十年來,台灣島侵蝕率大幅增加,若土石未能清除,將會導致河床變高,附近土質鬆軟,若再遭遇颱風,恐釀成土石流危機,政府有為後世子孫保留理想生活空間之責任,應作「未雨綢繆」長治久安之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5. 本院陳委員健民,為我國教育向以「德育」為首,惟在十年教改之下,道德一「育」,已被並列於「社會學習領域」之中,連科目名稱亦不復存在,以致今日學校之道德「實踐」,已與整個社會而同淪,政府既不能捨棄教育而不理,試問將如何補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6.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我國法令對金控的投資併購日益鬆綁,將來金控公司所能控制的將不只是金融,麾下必有串珠式的企業群,包括生產、流通與服務,不可否認全球資本主義是一種趨勢,對大勢只有適應,難以抗拒,但如何將其弊害控制降低到某一程度應是往後政府施政的一大課題。當今台灣金融問題之根源並不在於銀行之過多或過少,而是產業西進所帶來資產價值之縮水及其留下之債務,若不明乎此,一直任憑企業西進而只想從銀行之合併來解決問題,即必後患無窮,政府亟需懸崖勒馬,方不致帶著全民墜入西進的深淵,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7.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三年來,我國社會福利支出水準是在不斷地提高,也因此國民黨籍立法院副院長江丙坤先生稍早在國民黨智庫的內部報告中,將社福支出列入台灣經濟衰退的頭號戰犯清單。這好像歪打正著地「證明」我們是「進步」的。檢驗台灣社會福利「進步」與否的答案,端看我們從什麼角度和判準來評斷。如果只是看得到,卻享受不到,相信多數人給的答案,是否定的。然而這種似乎直覺的答案,很快就可以被一些學者專家所否認。根據許多國外研究佐證,戰後國家的社會福利支出水準和社會福利實質保障間,呈現著正面關聯的經驗性法則。本席建議行政院應該揚棄臨時性、選舉式的「社會福利」,詳細建構一套公平的法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8.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行政院長游錫堃日前提出善用外匯存底來促進民間投資的構想,甚得產業界的支持,但學術界似乎有些疑慮,有些人士甚至望文生義,提出一些想當然爾的批評。本席希望政府能儘速提出更明確的方案供大家集思廣益。但本席更希望政府及反對黨不要相信某些人的誤導,認為只要央行不干預外匯市場,就可讓外匯存底減肥。當然,若讓新台幣大幅升值,外匯存底就自會減少,以新台幣升值方式使外匯存底減肥,顯然不是因為投資增加進口增加而減少外匯,而是因為產業競爭力下降使出口、生產以及所得下降而減少。換言之,那是吃瀉藥減肥的方式,計不足取。今天一方面要使外匯減肥以減輕新台幣升值的壓力,一方面又希望能借助大量外匯的優勢來促進國內產業的投資,則游院長的構想是值得思考與推動的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9. 本院秦委員慧珠,針對國防部閒置於台北市松山區健康路二二五巷十一號之婦聯幼稚園,自民國八十七年七月起至今,積欠該社區延壽國宅C區管理委員會巨額管理費,經管委會催討多次未還,本席並曾於主持該社區的協調會議中,要求國防部先行繳交本年度管理費,並將過往積欠之管理費儘速繳清,但國防部卻延擱至今,未償還分毛「債務」,堂堂國防部,竟然賴帳欺壓百姓,實有損政府威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0. 本院黃委員健庭,鑑於國內金控公司併購未建立良好的遊戲規則,導致有心人士刻意放話、操弄,進而影響股市穩定,並讓許多不法人士從中獲利、套利,建議財政部主動徹查不實消息的來源,以維護金融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秩序,並確認金控公司的遊戲規則,讓併購訊息公開,讓假消息無機可乘,以避免廣大投資人蒙受損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1. 本院黃委員健庭,建議調降旅館業者之電費,以促其降低營運成本,進而利其將資金用於更新相關設備與改善服務品質,以配合政府當前大力推動之「觀光客倍增」及「兩兆雙星」之政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2. 本院黃委員健庭,對於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接種流感疫苗之材料費、門診之部分負擔與掛號費,均由政府免費提供,但同屬弱勢族群之身心障礙者接種流感疫苗之材料費雖然免費,卻須給付掛號費與部分負擔,認為似有未公,乃建議中央健康保險局自本(九十二)年度起開始每年支付身心障礙者門診之部分負擔,以落實政府照顧弱勢族群的決心,衛生署並應增加流感疫苗之採購數量,以擴大接種範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3. 本院黃委員健庭,鑑於海洋深層水的年產值可高達新台幣六百億元,將為台東創造豐厚的商機,唯目前研發與評估速度似嫌太慢,行政部門之間缺乏有效的橫向聯繫,乃請水利署除加速台東海洋深層水生技園區之發展,並與農委會水產試驗所取得協調,以利本生技園區之發展,嘉惠民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4. 本院黃委員健庭,鑑於政府稻米收購政策,不僅無法抑制稻米耕作面積,反而變相的鼓勵民眾耕作,增加財政負擔;且目前不斷攀升之收購價格,也加重國家財政負擔;至於再兩年後全面開放低價之外國稻米進口,更使得本土之稻米被迫大降價,產生穀賤傷農的後遺症。建議農委會加速輔導轉作、擴大稻米休耕面積等因應措施,使農民與國家都不致受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5. 本院侯委員水盛,鑑於九二一震災後,行政院實施國土保安計畫,暫緩放領尚未放領之三萬三千餘筆公地,藉強制造林而片面中止農民租約,造成農民喪失農保等相關權益,且「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所規定之造林樹種,並未列入農民賴以維生之果樹,亦未提出科學數據證明果樹不能列入造林樹種,凡此種種措施皆嚴重影響林農生計。爰此,本席建請行政院立即檢討造林樹種,在未取得結論前,應將果樹視為造林樹種,並輔導農民造林,已配合造林政策之農民,應給予換取新租約,以維其農保資格,政府應在不破壞水土保持的情況下,擬定配套辦法,有條件開放國公有山坡地及林班地,專案放領給現耕農民,於保我山林,地盡其利之際兼顧農民生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6. 本院陳委員進興,針對副總統呂秀蓮於出席愛滋病防治成果博覽會致詞時發言失當,引起諸多民間團體抗議;其偏見將影響社會民眾對愛滋病患的接納度,連帶打擊愛滋服務工作者與人權工作者之士氣。為此,本席認為政府應重視愛滋病患人權,向相關團體道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7.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目前各地就業輔導中心名稱,極易讓民眾產生不易找尋之困擾,例如台北區就業輔導中心服務對象不包含台北縣,而屬於基隆區就業輔導中心管轄;而高雄區就業輔導中心服務地址未設址於高雄市,卻設在屏東市、為避免民眾混淆,同時達到簡政便民的目的,本席要求行政院勞委會儘速檢討各地就業輔導中心名稱及管轄區規劃不合理之處,並針對民眾極易混淆的之就服中心名稱研擬有效的宣導措施,以免造成民眾不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8.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小客車牌照稅費率過重,以一二○○CC︱一八○○CC級距為例,必須繳交七、一二○元,比營業車三、○六○元,大客車及貨車二、七○○元高出二倍以上,明顯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加上免稅車輛缺乏妥善管制,不少民眾假借身心障礙者以及離島民眾身份申請免稅車牌,變相逃漏稅,更對誠實納稅人不公,本席要求財政部儘速檢討牌照稅費率不合理規定,調降自用小客車費率,並加強控管措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9.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行政院長游錫堃指示政務委員研訂利用外匯存底促進投資方案,引發外界強烈質疑,深恐開出財政惡例,擾亂金融秩序。本席認為行政院曾以外匯存底不斷增加視為經濟政績之一,如今外匯存底達到二○二八.三三億美元之後,卻面臨國際要求新台幣升值的壓力。行政院為緊急降低外匯存底,提出外匯轉融通的方式,根本無法有效解決台幣升值壓力,因此,本席要求中央銀行必須維持獨立運作之精神,切勿受到行政院不當的政治干預,同時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以促進金融穩定為主要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0.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台南一學生因不知服役遭檢方以妨害兵役起訴,後經法院開庭後釋回,地方政府民政單位並藉此呼籲家長應注意填寫兵役身家調查表,以免觸法。本席認為服兵役為國民之義務,妨害兵役又觸犯刑法,為保障國民基本權益,民政單位應以聯繫當事人為主,不應單以寄送兵役身家調查表視為完成通知。本席要求政府辦理兵役徵集業務,必須以通知當事人本人為第一要件,以免再度發生就學學生卻被通緝的憾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1.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內政部及衛生署委託中正大學調查全台身心障礙者需求,結果顯示身心障礙者失業率高達百分之二十,是全國失業率的五倍。在已就業的各種障別中,肢體障礙者的就業比例較高之外,其餘如聽障、智能障礙、重大器官障礙、視障等障別的就業率全都低於一成以下。本席認為,為保障身心障礙者的經濟收入以及生活品質,政府必須針對身心障礙者高失業率問題,量身定作就業輔導計畫,特別是提出支持性以及庇護性就業計畫,並搭配政府落實進用身心障礙者相關法規,方能有效降低身心障礙者的失業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2.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越南航空在越南胡志明機場因故延遲起飛達六小時,於凌晨飛抵中正國際機場時,又無妥善安排,加上該時段超過營業時間,已無民營客運業者提供服務,致使民眾必須在航空站無奈等待,身心飽受煎熬,本席認為民航局評估航空服務績效除了計算服務人次之外,更應以顧客滿意度為改進重點,針對前述航空公司疏失,以及航空站無法提供緊急援助,交通部民航局應加以處罰並研擬改進之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3.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蘇花高速公路從列「新十大建設」到「緩建」,前後不及四個月,「轉折、拐彎」如此之大,顯示政府決策過於輕率、躁進,是否成為「核四」的翻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主席:現在休息,上午十一時五十分改開全院委員會。 休息(十一時四十二分) 繼續開會(十八時六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覆議案之處理事項。 覆議案之處理事項 1. 全院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為貴院通過「公民投票法」,經研議確有部分條文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貴院覆議案。 主席:本案經本院第四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決定:定於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五)改開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邀請行政院院長到會說明;全院委員會審查後,隨即改開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投票。 現在宣讀第二次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 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二次全院委員會審查報告 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為「公民投票法」經研議確有部分條文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覆議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五),舉行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上午由王院長金平擔任主席,下午由江副院長丙坤擔任主席。審查時,邀請行政院游院長錫堃列席說明。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後,旋依朝野黨團協商結論,由各黨團按比例推派委員進行詢答,經蘇委員盈貴等二十三人詢問完畢,爰決議:「提報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以記名投票表決」。 主席:在投票之前,有兩點報告:「投開票監察員,由各黨團推派楊委員瓊瓔、曹委員啟鴻、龐委員建國、陳委員進丁、何委員敏豪擔任。投票截止時間為下午七時十五分。如果全體委員在下午七時十五分之前已投票完畢,則提前開票。」 現在請工作人員佈置投票所,並請投開票監察員就位,執行監察職務。 (佈置投票所) 主席:(十八時十五分)國民黨投開票監察員改由劉委員政鴻擔任。 現在請各位委員依序領票及投票。領票時請各位委員分區領票,編號第一號至第一百十號的委員,請到南區領票;編號第一百十一號至第二百二十三號的委員,請到北區領票。 現在開始領票及投票。 (進行投票) 主席:(十九時十五分)台聯黨團改推許委員登宮為投、開票監察員。 報告院會,投票截止時間已到,請工作人員佈置開票所。 (佈置開票所) 主席:(十九時二十九分)現在進行開票。 王金平 贊成 王幸男 反對 王 拓 反對 王昱婷 贊成 王淑慧 反對 王雪峯 反對 王鍾渝 贊成 尤 清 反對 瓦歷斯.貝林 棄權 朱鳳芝 贊成 江丙坤 贊成 江昭儀 反對 江綺雯 贊成 何金松 反對 何敏豪 反對 余政道 反對 吳成典 贊成 吳東昇 反對 吳敦義 贊成 呂學樟 贊成 李文忠 反對 李永萍 贊成 李全教 贊成 李和順 贊成 李明憲 反對 李俊毅 反對 李桐豪 贊成 李雅景 贊成 李嘉進 贊成 李慶安 贊成 李慶華 贊成 李鴻鈞 贊成 李鎮楠 反對 李顯榮 贊成 杜文卿 反對 沈富雄 反對 沈智慧 贊成 卓伯源 贊成 卓榮泰 反對 周清玉 反對 周雅淑 反對 周慧瑛 反對 周錫瑋 贊成 林文郎 反對 林正二 贊成 林志隆 反對 林育生 反對 林岱樺 反對 林忠正 反對 林南生 贊成 林政義 贊成 林春德 贊成 林炳坤 贊成 林郁方 贊成 林重謨 反對 林益世 贊成 林國華 反對 林惠官 贊成 林進春 贊成 林進興 反對 林德福 贊成 林濁水 反對 林豐喜 反對 邱太三 反對 邱永仁 反對 邱垂貞 反對 邱創良 贊成 邱創進 反對 邱 毅 贊成 邱鏡淳 贊成 邱議瑩 反對 侯水盛 反對 侯彩鳳 贊成 柯建銘 反對 柯淑敏 贊成 段宜康 反對 洪秀柱 贊成 洪奇昌 反對 洪昭男 贊成 紀國棟 贊成 唐碧娥 反對 孫大千 贊成 孫國華 贊成 徐中雄 贊成 徐少萍 贊成 徐志明 反對 徐耀昌 贊成 殷乃平 贊成 秦慧珠 贊成 高仲源 贊成 高志鵬 反對 高育仁 贊成 高孟定 反對 高明見 贊成 高金素梅 贊成 張旭成 反對 張秀珍 反對 張昌財 贊成 張花冠 反對 張俊宏 反對 張清芳 反對 張蔡美 贊成 張學舜 反對 曹原彰 贊成 曹啟鴻 反對 梁牧養 反對 許淵國 贊成 許登宮 反對 許舒博 贊成 許榮淑 反對 郭正亮 反對 郭玟成 反對 郭俊銘 反對 郭添財 贊成 郭榮宗 反對 陳文茜 贊成 陳宏昌 贊成 陳志彬 贊成 陳其邁 反對 陳宗義 反對 陳忠信 反對 陳 杰 贊成 陳金德 反對 陳建銘 反對 陳茂男 反對 陳根德 贊成 陳健民 贊成 陳健治 贊成 陳勝宏 反對 陳景峻 反對 陳朝龍 反對 陳進丁 贊成 陳進興 贊成 陳道明 反對 陳劍松 贊成 陳學聖 贊成 陳麗惠 贊成 章仁香 贊成 章孝嚴 贊成 曾永權 贊成 曾華德 贊成 曾蔡美佐 贊成 傅崐萁 贊成 彭添富 反對 游月霞 贊成 湯火聖 反對 湯金全 反對 程振隆 反對 馮定國 贊成 黃政哲 反對 黃昭順 贊成 黃健庭 贊成 黃敏惠 贊成 黃義交 贊成 黃德福 贊成 楊仁福 贊成 楊富美 贊成 楊瓊瓔 贊成 楊麗環 贊成 廖本煙 反對 廖風德 贊成 廖國棟 贊成 廖婉汝 贊成 趙永清 反對 趙良燕 贊成 劉文雄 贊成 劉松藩 贊成 劉俊雄 反對 劉政鴻 贊成 劉銓忠 贊成 劉憶如 贊成 蔡中涵 贊成 蔡正元 贊成 蔡同榮 反對 蔡家福 贊成 蔡啟芳 反對 蔡煌瑯 反對 蔡鈴蘭 贊成 蔡 豪 贊成 鄭三元 贊成 鄭余鎮 贊成 鄭志龍 贊成 鄭金玲 贊成 鄭美蘭 贊成 鄭國忠 反對 鄭逢時 贊成 鄭朝明 反對 鄭貴蓮 反對 盧秀燕 贊成 盧博基 反對 穆閩珠 贊成 蕭美琴 反對 賴勁麟 反對 賴清德 反對 錢林慧君 反對 謝明源 反對 謝章捷 贊成 鍾紹和 贊成 鍾榮吉 贊成 簡肇棟 反對 藍美津 反對 顏清標 贊成 顏錦福 反對 魏明谷 反對 龐建國 贊成 羅文嘉 反對 羅世雄 贊成 羅志明 反對 羅明才 贊成 關沃暖 贊成 蘇治芬 反對 饒穎奇 贊成 顧崇廉 贊成 黃宗源 反對 主席:(十九時五十五分)報告院會,現在宣告公民投票法覆議案投票表決結果。 公民投票法覆議案投票表決結果如下: 出席投票委員二百一十四人 發出票數二百一十四張 開出票數二百一十四張 有效票數二百一十三張 無效票數一張 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即反對覆議案一百一十八票 反對維持本院原決議即贊成覆議案九十五票 本院作如下決議:贊成維持本院原決議者一一八人,超過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人數,原決議予以維持。 曹啟鴻 龐建國 劉政鴻許登宮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席:十二月二十三日(星期二)上午九時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十九時五十七分) 繼續開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分) 主席(王院長金平):現在繼續開會,在進行討論事項之前先處理無黨聯盟所提將相關議案從委員會抽出,院會逕付二讀之提案。 本院無黨聯盟要求將曾華德委員等三十四人所提之「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行政院所提之「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與無黨聯盟所提之「原住民族基本法草案」,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交由無黨聯盟黨團負責召開朝野協商。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無黨聯盟所提,將相關議案從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之提案,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作如下決議:曾華德委員等三十四人所提之「原住民族自治法草案」、行政院所提之「原住民族自治區法草案」、「原住民族發展法草案」與無黨聯盟所提之「原住民族基本法草案」均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抽出逕付二讀,並與相關提案併案討論,交由無黨聯盟黨團負責召開朝野協商。 ## 討論事項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一案。 一、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審查「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與「行政院函送對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說明資料」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八次會議報告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主旨:院會交付併案審查「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與「行政院函送對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說明資料」,其中總預算案部分,經依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規定,予以審查完竣,並決議應交由黨團協商,茲檢附審查總報告乙份,請提報院會公決,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台立議字第○九二○七○二六三六號函。 二、本案除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須俟附屬單位預算另進行專案審查後再行提報院會外,其餘部分審查結果已作成審查總報告,並隨函檢附。 三、併送外交部、國防部極機密部分審查總報告乙份,請以極機密件處理。 四、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本會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註:審查總報告詳見本期第冊) 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與「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函送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與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請 惠予審議見復;附送行政院九十三年度施政計畫,並請 查照。 說明: 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業經依照預算法之規定,並配合施政計畫編製竣事,歲入計列一兆三、五三九億三、三四一萬元,歲出計列一兆六、一一二億八、一二七萬六千元,歲入歲出差短二、五七三億四、七八六萬六千元,連同債務還本五六一億元,共需融資調度三、一三四億四、七八六萬六千元,以發行公債二、六五○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四八四億四、七八六萬六千元彌平;又依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擴大適用範圍,及「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政府應分三年編列補足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一千億元,爰編具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歲入計列三七億九千萬元,歲出計列二八七億九千萬元,歲入歲出差短二五○億元,依農業發展條例規定,以發行公債二五○億元予以彌平,不受公共債務法限制。以上連同行政院九十三年度施政計畫,均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提經行政院第二八五三次會議通過,函送 貴院如主旨。 二、計送: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壹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機關別預算表壹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入來源別歲出政事別預算表及參考表壹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外交國防極機密歲出政事別機關別預算表及相關參考表壹冊(極機密編號第○○○○一○號係屬外交、國防機密部分,請作極機密件,並依 貴院議事規則規定程序處理)。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部分壹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壹冊。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施政計畫。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壹冊。 院長 游 錫 堃 案由:行政院函送「對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說明」資料,請查照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函送「對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說明」資料乙份,請 查照。 說明: 復 貴院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台立院議字第○九二○○五一○一五號函。 院 長 游 錫 堃 對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說明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籌編,係本院依憲法第五十八條及預算法之規定程序辦理,於提經本院會議通過後始送請 貴院審議,前後歷時半年以上,其過程極為審慎嚴謹。又由於總預算案從籌編至 貴院審議通過以迄執行,前後約在一年以上,此期間國內外主客觀情勢迭有變化,如對每一事件演變均須不斷修正總預算案,將影響預算案之審議時程,而不利於各項政事之賡續正常執行。爰預算法中特賦予預算執行之彈性機制,包括歲出用途別科目得相互流用、第一及第二預備金之支用、追加減預算及特別預算之辦理等方式。又本院院長及相關機關首長於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質詢期間,已就預算之編製經過、內容及 貴院委員所提各項問題,作了充分的說明,依據憲法及預算法之規定,應由 貴院進行總預算案之審議,並無要求本院檢討修正之程序,爰循九十一年度前例,針對歷次朝野協商 貴院在野黨團所提主要問題再逐項詳予說明如次: 一、關於既定之延續性工程計畫,未於九十三年度總預算中編列,而試圖改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如高雄捷運、台北捷運等,違反預算編製原則,並可能造成工程延誤之問題 受到國際景氣趨緩、國內投資衰退與產業結構調整的影響,國內經濟九十年下半年轉呈衰退,九十一年起雖已有復甦跡象,惟整體失業仍未有明顯改善,加上今(九十二)年年初受美伊戰爭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疫情衝擊,成長步調遲緩。基於上述因素,社會各界冀望政府能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辦理重大公共建設,改善國內投資環境,促進經濟成長。本院考量目前國內經濟景氣亟待提升,人民就業環境仍須改善,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確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爰已政策決定於未來數年期間,規劃以特別立法排除舉債限制方式編列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特別預算。茲為統籌規劃並有系統的研擬具整體性之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納入上開特別預算辦理,爰就原編列於總預算中之台北捷運建設內湖線、後續路網新莊線、蘆洲線、高雄捷運建設及國道八號銜接西濱公路道路工程等,屬以上性質的重大延續性計畫經費改於特別預算內編列,俾作完整表達。故上述重大延續性計畫將俟本院提出之特別條例送經 貴院審議通過後編列,並非不列。且台北捷運建設中央補助款,於該計畫推動初期(八十年度以前)係編列於總預算,八十一年度至八十六年度部分因配合中央政府興建重大交通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之籌編,改列於特別預算內,本次配合擴大公共建設方案特別預算之規劃,將屬重大延續性計畫納入辦理,並非首例。 本院依憲法及預算法規定籌編預算,在通盤考量計畫之性質及各項因素後,依預算法規定編列總預算、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並不影響計畫之執行。 二、關於投資農業金庫未編足九十八億元經費之問題 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一、十二及十五條規定,全國農業金庫資本總額不低於二○○億元;其發起人以政府及各級農、漁會為限;又政府為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為金庫資本總額之四十九%即九十八億元。 為健全農業金融體系,進而保障存款人權益,促進農、漁村經濟發展,初步規劃將由農業發展基金發起投資成立全國農業金庫,惟因農業金融法甫於本年七月二十三日經總統公布,該基金相關細部投資計畫尚未完成,故於九十三年度預算先行編列五○億元。未來農業金庫成立時,政府將依規定出資九十八億元,如預算編列數不敷支應政府應投資額,則將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以其他方式籌措財源支應。 三、關於「未來承諾之授權」、「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及「繼續經費」之表達,未遵守預算法規定之問題 預算法第八條有關「政府機關於未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費,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金額於預算內表達」的規定,由於事涉政府未來年度財政負擔、多年期預算之審定及 貴院委員任期與審議預算之權限等事宜,本院為求審慎,正循序研議推動中。目前已先於行政部門推動實施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責成各主管機關依中程預算收支之推估,妥善規劃未來三個年度之施政作為,至各年度預算仍依預算法規定循年度預算程序逐年提請 貴院審議。 預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繼續經費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編製各該年度預算。又依該法第五條規定,繼續經費係指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故目前依法提出跨年度之特別預算即屬此種繼續經費之編列情形。至於年度總預算內亦為提供立法部門瞭解延續性計畫之預算編列情形,參照預算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精神,將其計畫內容、總經費及分年編列情形予以完整說明,惟因總預算仍屬歲定經費之範疇,故其尚未編列之年度經費需求仍須俟 貴院逐年審議通過後才能實際執行。 預算法第三十四條及總預算編製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各主管機關編製預算時,對本院核定之新興重要公共工程及重大施政計畫,應製作選擇或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送 貴院備查。各主管機關均已依上開規定將相關資料函送 貴院備查。 四、關於司法院組織法未修正通過,預算即依新法架構編列,於法不合之問題 依預算法第三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規定,「機關單位」包括「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單位預算」在公務機關係有法定預算之「機關單位」,在單位預算內依機關別編列之各預算為「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所以預算法並無規定依組織法令設置之機關一定要獨立編列單位預算。基於以上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中有關單位預算與單位預算分預算之分級要件,具備單位預算要件者,亦得考量機關之行政層級、首長職位高低、預算金額大小及員額多寡等因素,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方式編列。司法院為應司法院審判機關化之改革,積極推動於九十二年十月前完成司法院組織法草案之修法程序,將現行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所終審機關,歸併司法院,並考量本項修正草案可能於本會期或九十三年度會期完成立法程序並施行,於九十三年度將該三機關由「單位預算」改採「分預算」之型態編製,使在未完成修法前,上述機關仍可依單位預算分預算維持現行機關組織之運作;在修法後,又可順應未來變革支應所需經費,並無違背預算法等相關規定。 又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六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本院依上開規定對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概算原則均予尊重,且本項有關最高法院等三機關之預算編列架構與相關規定亦無違背,爰依該院所編概算併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 貴院審議。 五、關於未法制化機關編列預算如國家人權紀念館、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牴觸法律規定之問題 本院一向積極檢討尚未法制化組織之定位。目前二○二個單位預算中,除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之組織條例業已送請 貴院審議外,其他仍需立法者僅有七個,包括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等,其中部分並曾將組織條例送請 貴院審議,惟未能順利審查或通過,目前正配合本院組織改造通盤檢討中。 國家人權紀念館及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之組織定位及預算編列,說明如次: 總統府為儘速推動籌設國家人權紀念館,以長期從事人權、法治與憲政教育之普及化,並落實人權立國之理念,於九十一年度動支第二預備金二、二五○萬元成立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並經 貴院審議照數通過,其「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業經總統府於九十一年七月以令發布,嗣後經兩次修正,並於九十二年三月由本院函送 貴院查照。故九十二及九十三年度續編列該籌備處相關預算並無違背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之規定。至其九十二年度所需經費經 貴院審議後核列一.五億元,並作成決議應俟相關法令完成立法程序後始可動支,總統府另已將「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第十七條修正草案、「國家人權紀念館組織法」草案,送由本院於本年六月函請 貴院審議。 教育部組設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之目的,係為使高等教育政策之制定過程更為客觀、透明公開,屬諮詢性質之內部臨時任務編組,非屬置有專任員額之常設單位。九十三年度編列該會相關經費三二○萬元,主要係支用於召開會議所需之出席費、審查費及國內、外學者專家之差旅費用等,與預算編列相關規定並無不符。 六、關於未遵照 貴院主決議,修正預算用途別科目等相關規範之問題 透過歲出用途別科目之設定來規劃政府財政支出之作法,係屬傳統預算制度之產物,依據預算制度之演進,及現代管理觀念之發展,目前世界各國均強調政府施政成果與達成目標程度,用途別科目的功能已從控制機能轉變為提供決策資訊之參考,故現行預算法明定總預算案之審議,在歲出係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分別決定之,歲出用途別科目分析表僅列為參考表而非主要表。為使用途別科目所提供之資料,能符合經濟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等所需,並建構一個合理的電腦資訊結構,爰於籌編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將第一級用途別科目檢討整併為「人事費」、「業務費」、「設備及投資」、「獎補助費」、「債務費」及「預備金」六項。至第二級用途別科目以下之設置,則係為提供管理資訊,呈現預算實際執行情形,以利實際與預期之比較分析,俾作為未來衡量預算編列之參據,並不宜將之作為預算上控制支出之標的,此種修正方向完全符合會計制度之設計學理,修訂迄今,整體結構未再有重大變動,並無法律安定性之疑慮。 貴院於審查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之相關通案決議,經已參考納入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酌予調整。 七、關於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尚未修正,逕予調升,於法不合之問題 本院為考量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每人每月發放標準三、○○○元,八年未調整,為因應此期間物價指數變動,軍公教曾有調薪,榮民就養金也經多次調整,農業受到加入WTO市場衝擊等因素,確有必要提高津貼發放金額,以有效保障老年農民基本經濟生活,爰修正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將符合申請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之標準提高為每月新台幣四、○○○元,並擬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上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草案業於九十二年八月四日送請 貴院審議,農委會九十三年度預算並配合編列所需增加經費,惟仍需俟該暫行條例及預算通過後始可據以執行。 八、關於經資門預算劃分不當之問題 我國有關歲入、歲出預算經資門之劃分,係依預算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惟因上開規定屬原則性規範,爰於籌編七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參酌經濟、會計學理以及國際貨幣基金會、世界相關國家之作法,本專業、中立之立場研訂「各類歲入、歲出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並一貫採行迄今,上開標準所列資本支出之範圍並未超過國際貨幣基金會規定之項目。 九、關於因擔保、保證或協定形成債務,未全數揭露,違反預算法公開原則之問題 依據預算法第九條有關「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年度支出,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之規定,本院於籌編八十八年下半年及八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即已揭露「各機關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支出明細表」。 基於財政穩健原則,政府對於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支出之情形,向極審慎,各公務機關非依相關規定不得有擔保、保證之情形,擔保與保證事項之發生,須依照「政府發展經濟社會向國外借款及保證條例」、「政府對民營重大經濟基本建設事業借款保證監督辦法」及「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辦理者為限,故其揭露項目甚少應屬正常。 至有關公勞保等社會保險之盈虧、政府機關或事業機構之契約行為、外交部與邦交國簽署之協定等,係依相關法規、核定計畫及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非屬政府之負債。 十、關於信託基金屬於具強制性及國庫承擔財務責任者,應依預算法規定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接受必要之監督;九十三年度以附錄方式列入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之六個信託基金應速提出附屬單位預算書之問題 信託基金政府僅係代管性質,政府係對信託人負責,而非一般政府公共事務。預算法第八十九條爰明定「信託基金依其所定條件管理」,故並非政府預算之範圍。 本院為尊重 貴院九十二年度之決議,使 貴院瞭解信託基金之運用情形,九十三年度已將規模達三十億元以上之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基金等六單位,將主管機關所報之收支餘絀表、餘絀撥補表及現金流量表以附錄方式列入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送 貴院,其個別信託基金之預算書並分別由主管機關於八月二十八日前送達 貴院。 十一、關於特別收入基金之分類歸屬及特種基金未納入單位預算違反預算法相關規定之問題 預算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特種基金,應於總預算中編列全部歲入、歲出之基金之預算為單位預算;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特種基金應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者,其預算均為附屬單位預算。上開條文僅係對「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作定義,至特種基金於何種情形應編列單位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該法則未明定。 依憲法及預算法規定,本院編製預算送請 貴院審議。基金預算編製型態,預算法既無明定,本院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於訂定各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時,明定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並於各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送 貴院查照後,據以辦理,且年度預算均依預算法規定程序送 貴院審議通過在案,並無與預算法規定不合之情形。 十二、關於歲入虛列問題嚴重,無法實現的釋股收入,已成為政府操縱預算數字的工具,掩蓋真實的預算赤字,應重新檢討之問題 預算編列至執行間隔長達一年,各項歲入難免受景氣波動影響,而有超徵或短徵現象,依過去十三個年度歲入之預、決算數比較,僅兩個年度短收,有十一個年度超收,可見本院對歲入之估算一向極為審慎。 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政府所得資金,得部分撥入特種基金,其餘均應繳庫,並作為資本支出之財源。前開撥入特種基金,作為支應財務艱困事業不足支付移轉民營之離職給與或年資結算金、移轉民營前辦理專案裁減人員或結束營業時之給與及其他民營化有關支出等。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出售股票收入一、一三四億元,其中列入總預算歲入三○○億元,係用於資本建設;另八二五億元列入民營化基金及九億元列入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皆用於民營化之相關支出,符合上開條例之規定用途。上述釋股均係配合民營化時程,係政府長久以來之一貫政策,並非特意彌補政府財政困難之作法。另九十三年度本院開發基金釋出轉投資持股四六六億元,係處分已達成投資目的之台積電等事業持股,亦為政府一貫之政策。 以前年度已編列預算並辦理保留之釋股預算數截至九十二年九月底尚未執行數五、○○○億元,主要係因:股市低迷,或依 貴院決議須至相關委員會報告民營化計畫後始得執行所致。目前各事業主管機關均在積極辦理中,截至九十二年九月底中華電信部分已實現七四六.七八億元,中鋼部分已實現八一.九三億元,未來仍將依既定政策,積極執行。 十三、關於九十三年度官息紅利列中央銀行以前年度未分盈餘九二八億元,財源不明且違反 貴院決議之問題 貴院審查九十二年度預算決議:「按預算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該行九十二年度預算所編列之官息紅利包括九十一年度預計未分配盈餘保留至九十二年度繳庫部分三七○億元,核與上開預算法之規定未合,明(九十三)年度起應依法改善。」 預算法第二條規定,預算案係政府未來一年度財務收支估計,故凡屬合理可靠之財源均得編入歲入預算,循預算程序辦理。中央銀行九十二年度盈餘,截至本年度九月底止實際盈餘已較分配預算超出一、三五三億元,且展望未來超盈將持續增加,將預計之超盈,循預算程序將其中九二八億元匡列為九十三年度歲入繳庫數,應屬合理可靠之估計,並無財源不明情形。 預算法第七十八條規定「各附屬單位預算機關應行繳庫數……年度決算時,應按其決算及法定程序分配結果調整之,分配結果,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一律解庫。」上開規定係決算處理原則,而非預算編製規定,且未明定年度超盈即應悉數繳庫,乃指決算時仍得由政府依相關規定程序加以衡酌,核定之「應行繳庫數」超過預算者,始一律繳庫。另所稱「一律繳庫」並未限定在超盈當年度即須全數繳庫完畢,故政府自得考量財政調度需要及相關法令規定情形衡酌辦理。至央行九十二年度決算,屆時仍當依上開條文規定程序辦理。本項既未違反預算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且預算法其他條文並無對此類預估超盈保留下年度繳庫之情形有所限制,故並未違反 貴院「依法改善」之決議。 十四、關於國防部與外交部自訂機密範圍劃分原則,無法律依據或明確授權之問題 預算法第四十條規定涉及國家機密者得分別編列預算辦理,又為界定機密預算之範圍,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復規定,應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機密範圍劃分原則送本院備查,故國防部及外交部依以上規定分別訂定「國防部保密預算劃分原則」及「外交部機密範圍編製原則」,並據以編列預算。 十五、關於「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科目一、四○○億元,未依預算法規定編製,且無明細、無補助項目之問題 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屬財政補助性質,係依財政收支劃分法、地方制度法等規定及參酌地方政府經常性施政需要,按公式化方式予以分配,其補助項目主要包括對各縣市人事費與外勤員警超勤加班費等基本財政收支差短補助,及依各縣市人口、土地面積、道路面積等指標設算之教育、社會福利、基本設施等補助經費,以上補助款均依其經費性質分別編列於「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科目各業務計畫項下,故已符合預算法第三十六條依施政計畫編列預算之規定。 為使上開一般性補助款之分配與設算充分透明化及公開化,本院在相關作業過程中,均邀集中央相關部會與各縣市政府一起研商,且因上開補助款具財政補助性質,為落實地方自治精神,爰規定各縣市政府在本院限定之支出範圍內,按其施政計畫優先緩急妥為分配後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綜上,有關 貴院於本年十月十四日院會對於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作決議,經就歷次朝野協商在野黨團所提主要問題詳加檢視,並依憲法及預算法所賦予本院預算案編製權限之規定審慎考量後,並無需再修正之處,茲再詳加說明,俾利 貴院各位委員瞭解實情,並有助於相關問題之釐清,建請 貴院惠予就總預算案之內容作實質審查。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林委員德福:(九時八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補充說明如下: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函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附同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極機密部分,請作極機密件處理。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四次會議(九二、十、三、六、七)邀請行政院院長游錫堃、主計長劉三錡及財政部部長林全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定於十月十四日(星期二)處理。」嗣於同會期第五次會議(九二、十、十四)決議:「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涉及相關法律規定須重新檢討之處,請行政院於十月二十日前將修正案函送本院,併同本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函送「對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說明資料」,經提報同會期第八次會議(九二、十一、四)並決議:「『行政院函送對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說明資料』併同『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 貳、審查經過 預算及決算委員會隨即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六日舉行第五屆第四會期全院各委員會第一次、第二次聯席會議,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規定,討論通過分組審查辦法及審查日程後,隨即函請各分組主審委員會會同聯席審查之委員會分別進行審查,並由各分組主審委員會之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函請各有關機關首長列席說明答復委員質詢及提供書面資料,本案經各分組審查結果,分別提出審查報告,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綜合整理後,完成審查總報告,並提報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十日及十一日第五屆第四會期全院各委員會第三次聯席會議討論。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委員蘇治芬、劉政鴻及本席分別擔任主席。茲將本案之處理原則分述如次: 一、預算審查與處理依議程所排定之公務預算部分第一至第十二組順序分三天進行,第一天(十二月八日)審查及處理第一組至第四組,第二天(十二月十日)審查及處理第五組至第八組,第三天(十二月十一日)審查及處理第八組至第十二組。為議事和諧,處理時,無異議則照案通過,有爭議性項目及所提修正動議,依例不作表決,先以當場協商方式處理,如協商不成,則與分組審查結果併案送院會處理;至於上述三天中,各組未處理部分連同委員所提修正案,則均併案送院會處理。 二、預算內容審查及處理方式,依當日議程所排各該組單位順序及按下列項次依序處理: 歲入:依來源別按「款」或「項」審查、處理。 歲出:依機關別按「項」或「目」審查、處理。 三、處理各該組單位時,委員如有修正動議案,請以具體書面意見,經連署後,於處理該組單位前提出,處理通過之單位,如有修正動議,改向院會提出。 、審查總結果 本案經上述三天審查結果,除第九組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及第十二組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計六單位未及審查,與黨團、委員提案,一併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單位均審查完畢。另已審查單位或因黨團、委員提案而與分組審查會審查結果一併送院會處理。本聯席會議期間受理黨團及委員刪減預算提案及決議(含附帶決議)提案共五八六案。茲就審查總結果擇要分述如次: 一、歲入部分: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入總額為一兆三、五三九億三、三四一萬元,審查結果,增列五億五、一八二萬九千元,減列一八億六、二四二萬九千元,增減互抵後,計淨減列一三億一、○六○萬元,茲因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歲入總額暫改列為一兆三、五二六億二、二八一萬元。 註:其中較為特殊及較有爭議之項目分述如次: 第一款稅課收入第一項財政部原列九、二○九億七、九○○萬元,保留,委員陳志彬等提案建議刪減一、○四四億七、八○六萬元(巳括營利事業所得稅二○九億八、○○○萬元、綜合所得稅二一九億七、七○○萬元、貨物稅一三九億元、證券交易稅二一○億四、五○○萬元、遺產稅六億九、五○○萬元、贈與稅一億二、二七○萬元、關稅八六億元、期貨交易稅八億五、八三六萬元、菸酒稅四○億元、營業稅一二三億元),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免予刪減,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五款財產收入第一二九項經濟部第二目第一節「國營事業資本收回」二○○億元(臺電公司釋股收入),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第八項經濟部第三目投資收益第二節「股票買賣差價」一○○億元,均保留,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及委員唐碧娥等提案預算照列,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八款其他收入第六十八項內政部第一目第二節「其他雜項收入」有關「新增公益彩券盈餘」七六億元,保留,委員鄭三元等提案全數刪除,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案預算照列,一併送院會處理。 二、歲出部分: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出總額為一兆六、一一二億八、一二七萬六千元,審查結果,共計減列二三億九、五五五萬九千元,茲因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先行審查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國庫增撥額等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歲出總額暫改列為一兆六、○八八億八、五七一萬七千元。 註:其中較為特殊及較有爭議之項目分述如次: 第二款總統府主管第一項總統府第七目「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原列一億一、八六三萬元,中國國民黨及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全數刪除,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三款行政院主管第二十項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原列五八億○、五一六萬四千元,保留,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十五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五款司法院主管第一項司法院原列二四億二、一七四萬七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第一審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外拍賣變賣代辦費」五○○萬元,其餘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十一款財政部主管第一項財政部原列三二九億六、六二○萬四千元、第二項國庫署原列一、五○六億九、五九六萬二千元、第三項賦稅署原列六五億四、○三○萬五千元、第十二項臺北區支付處原列二億二、六七九萬五千元、第十三項財稅資料中心原列七億四、八五六萬七千元、第十四項財稅人員訓練所原列八、五三四萬元,均保留,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四十九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十四款經濟部主管第一項經濟部第三目「科技專案」原列一八六億二、二三五萬一千元,立法院無黨聯盟提案刪減「業界參與科技專案計畫」六億二、六五四萬三千元及「創新前瞻計畫」五億九、四九六萬四千元,一併送院會處理。第二項工業局原列五九億七、一五二萬元,保留,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八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二十三款衛生署主管第一項衛生署,其中獎補助費共三七三億二、四六七萬四千元,委員鄭三元等提案刪減八九億九、八三七萬四千元,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免予刪減,一併送院會處理。第二目第二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原列四二億七、一一四萬六千元,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刪減四一億三、六一八萬六千元,委員周清玉等提案刪減二億元,本席及其他委員等提案刪減一億一、九五三萬三千元,台聯黨團提案刪減七億○、二○六萬元,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提案免予刪減,一併送院會處理。第三目「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二五三億七、八六三萬九千元、第六目「醫政業務」一八億七、三○九萬八千元、第十一目「醫院營運業務」五六億三、九四六萬八千元,均保留,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四十七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列債務還本五六一億元,發行公債二、六五○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四八四億四、七八六萬六千元,均暫照列,俟前開歲入歲出審議定案後,再行調整。以上補充說明,謝謝。 主席:本案依例按款依序宣讀,宣讀後均予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宣讀通案決議。 通案決議: 九十三年度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預算約編列兩億三、○八○萬元。惟從其審核、給付、報銷、兼職兼領、非機關首長亦可支領等問題觀之,凸顯出特別費之發放,並未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值此國家財政窘困之際,建請將首長、副首長「特別費」預算統刪百分之二十,以共體時艱。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黃義交 高仲源 林政義劉憶如 近日公股釋出問題重重,茲提案責成行政院訂定「公股管理與處分辦法」送立法院審核後,始得繼續釋出公股,以便建立標準管理作業程序,以防杜弊端。 提案人:殷乃平 劉憶如 楊瓊瓔洪昭男 林文郎 羅世雄邱太三 鄭逢時 陳志彬葉宜津 羅明才 朱星羽 關於「近日釋股問題重重,茲提案責成行政院訂定『公股管理與處分辦法』送立法院審核後,始得繼續釋出公股,以便建立標準管理作業程序,以防杜弊端」提案,建請刪除。 說明: 查現行公營事業民營化釋股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編列釋股預算辦理。至民營化後之公股,業訂有「國營事業民營化前轉投資與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辦理,行政院並核有各事業民營化後中長期之最適持股比例。 此外,本院於審查經濟部所屬事業及非營業基金九十一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時決議:「為有效監督政府轉投資之事業,行政院應於九十二年度前,擬定政府參與投資事業管理法,取代現行之國營事業管理法」。行政院業遵照該決議研提「中央政府參與投資事業管理法」草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函送本院審議,爰前開相關法令對於公股股權之管理與處分,已有相關規範之設計。 綜上,鑒於現行民營化釋股處理及公股股權之管理,業訂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國營事業民營化前轉投資與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國營事業管理法」,以及送本院審議中之「中央政府參與投資事業管理法」草案等相關規定,爰本項訂定「公股管理與處分辦法」之提案,建請刪除。另為使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之推動更為順利,相關之釋股預算仍請惠予支持。 提案人:曹啟鴻 連署人:杜文卿 林豐喜 唐碧娥邱永仁 主席:報告院會,通案決議予以保留。 現在進行逐款討論。 宣讀第一組、一、歲入部分、第三款。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案(二讀) 第一組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四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十三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五、○○○萬元,照列。 第十五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二十項 客家委員會,無列數。 第五十四項 內政部,無列數。 第五十五項 營建署及所屬四六三萬四千元,照列。 第五十六項 警政署三八四萬九千元,照列。 第五十七項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一、二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五十八項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無列數。 第五十九項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六萬元,照列。 第六十項 中央警察大學三○萬元,照列。 第六十一項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三○○萬元,照列。 第六十二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六十三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四七項 蒙藏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七一項 海岸巡防署六○萬元,照列。 第一七二項 海洋巡防總局二一○萬元,照列。 第一七三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一一六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七四項 臺灣省政府,無列數。 第一七五項 臺灣省諮議會,無列數。 主席:第一組、一、歲入部分、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六項 行政院六萬元,照列。 第十五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四萬元,照列。 第十九項 大陸委員會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二十二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二、七○三萬元,照列。 第二十四項 客家委員會八千元,照列。 第六十八項 內政部三、二五○萬六千元(不含第二目第六節服務收入四○九萬四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鑑於近來地政電子謄本個人資料洩密事件頻傳,許多屬於個人隱私資料,在相關地政及戶政申請上一覽無遺;再加上民間不肖業者,屢屢向地政及戶政人員施以重金利誘,藉以購買民眾隱私資料,故特要求內政部所屬機關建立查核機制,若公務員提供個人隱私資料時,必須經過承辦人員及申請對象提供身分證件,並簽證留存,方得提供。 提案人:李鎮楠 郭榮宗 陳學聖馮定國 卓伯源 曹原彰 第六十九項 營建署及所屬二、三五九萬九千元,照列。 第七十項 警政署五億二、五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七十一項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二億八、九○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七十二項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一萬九千元,照列。 第七十三項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三三萬五千元,照列。 第七十四項 中央警察大學一、三○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七十五項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一、九七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七十六項 消防署及所屬六、二八○萬元,照列。 第一六三項 蒙藏委員會二○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八七項 海岸巡防署六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八八項 海洋巡防總局一四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八九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四八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九○項 臺灣省政府二七○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九一項 臺灣省諮議會一四四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九二項 福建省政府,無列數。 主席:報告院會,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五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十三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六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七項 大陸委員會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二十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四三二萬元,照列。 第六十三項 內政部一七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六十四項 營建署及所屬五、六一六萬一千元,照列。 第六十五項 警政署二四萬九千元,照列。 第六十六項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三七萬元,照列。 第六十七項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六九萬三千元,照列。 第六十八項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萬元,照列。 第六十九項 中央警察大學六萬元,照列。 第七十項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八萬元,照列。 第七十一項 消防署及所屬一萬元,照列。 第七十二項 建築研究所五千元,照列。 第一四五項 蒙藏委員會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六五項 海岸巡防署,無列數。 第一六六項 海洋巡防總局一○萬元,照列。 第一六七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四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六八項 臺灣省政府,無列數。 第一六九項 臺灣省諮議會,無列數。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一項 行政院原列一、六二八億六、七二八萬七千元,係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四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三億五、○○○萬元,係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第六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六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十六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二十一項 大陸委員會三萬六千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二十七項 客家委員會,無列數。 第六十八項 內政部一、八四二萬一千元(不含第一目第一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二億元及第二節「其他雜項收入」新增公益彩券盈餘七六億元),照列。 第六十九項 營建署及所屬五、○○○萬元,照列。 第七十項 警政署,無列數。 第七十一項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無列數。 第七十二項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無列數。 第七十三項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列數。 第七十四項 中央警察大學八七三萬九千元,照列。 第七十五項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無列數。 第七十六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七十七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五八項 蒙藏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八○項 海岸巡防署,無列數。 第一八一項 海洋巡防總局,無列數。 第一八二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八三項 臺灣省政府一五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八四項 臺灣省諮議會,無列數。 第一八五項 福建省政府,無列數。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三款行政院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一項 行政院原列七億八、○五三萬三千元,除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鑒於國家財政拮据,行政院尤應導正並為其他部門模範,建請凡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之規定單位,其違反法令之預算全數刪除。 提案人:卓伯源 馮定國 朱鳳芝曾華德 曹原彰 關沃暖 ※「鑒於國家財政拮据,行政院尤應導正並為其他部門模範,建請凡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之規定單位,其違反法令之預算全數刪除。」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第二目「議事業務」所列三七六萬七千元,建議刪除一○○萬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議事業務主要計畫內容為院會、政務會議、治安會報、業務會報及其他重要會議之召開舉行及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 經查,本科目九十二年度上半年預算執行率為三一.八四%,預算執行能力屬於偏低。 九十三年度仍續編預算三七六萬七千元,根據其執行預算之能力分析,建議刪除一○○萬元,刪減比例三○%。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馮定國 曹原彰 劉政鴻朱鳳芝 卓伯源 李慶華 ※針對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行政院部分,有關委員提案減列第二目「議事業務」一○○萬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第五目「施政業務」中之「政策審議及督導」所列八一九萬二千元,建議刪減五四○萬六千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政策審議及督導業務主要計畫內容為編印年度施政方針、施政報告、行政院長講詞及其他重要報告及文件。 經查,本科目九十二年度上半年已分配未執行數高達六六.八一%,預算執行能力實屬偏低,且有高估預算之實。 「施政業務」第二節之「政策與新聞發布及媒體聯絡經費」,因新聞發布及媒體聯絡業務與新聞局原有之工作業務重疊,九十三年度所列預算一八三萬四千元,建議全數予以刪除。 九十三年度,「施政業務」計畫無顯著改變情況下,仍續編八一九萬二千元,根據其預算執行能力分析,建議刪減五四○萬六千元,刪減比例六六%。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馮定國 曹原彰 劉政鴻朱鳳芝 卓伯源 李慶華 ※針對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行政院部分,有關委員提案減列第五目「施政業務」中之「政策審議及督導」五四○萬六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第五目「施政業務」中之「政策審議及督導」其「政策與新聞發布及媒體聯絡計畫」所列一八三萬四千元,建議予以刪除。 提案人:馮定國 曹原彰 劉政鴻朱鳳芝 卓伯源 李慶華高明見 ※針對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行政院部分,有關委員提案減列第五目「施政業務」中之「政策審議及督導」其「政策與新聞發布及媒體聯絡計畫」一八三萬四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第七目「聯合服務業務」所列三、二六○萬五千元,建議刪減二五三萬二千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聯合服務業務主要計畫內容為加強服務南、中部地區民眾及協調行政院相關政策與計畫須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經查,由於聯合服務業務屬於任務編組性質,首長、副首長為兼任性質,九十三年度分別編列南部及中部主任及執行長高額特別費實屬可議,建議全數予以刪除。 由以上分析,建議刪除南部及中部聯合服務中心主任、執行長之特別費共二五三萬二千元,刪減比率七.八%。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馮定國 曹原彰 劉政鴻朱鳳芝 卓伯源 李慶華 ※針對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行政院部分,有關委員提案減列第七目「聯合服務業務」二五三萬二千元一案,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四項,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有關行政院顧問(含機要人員)、兼任顧問、政務顧問、特別顧問之名單、學經歷、任用資格、薪資額度等相關資料公布(及上網公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卓伯源 馮定國 李慶華邱鏡淳 曾華德 曹原彰朱鳳芝 關沃暖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有關行政院顧問(含機要人員)、兼任顧問、政務顧問、特別顧問之名單、學經歷、任用資格、薪資額度等相關資料公布(及上網公告)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行政院及所屬相關人員應擇一不得重複領取特別費。 提案人:馮定國 朱鳳芝 卓伯源曹原彰 關沃暖 ※「行政院及所屬相關人員應擇一不得重複領取特別費。」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第十一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三五億四、四二一萬三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第三款第十一項第二目「選舉業務」中「業務費」,所列一七億八、九四七萬三千元,建議予以刪減六、○○○萬元。 說明: 九十一年度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九十一年度中選會「選舉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為四、○二七萬四千元,九十一年度決算數為二、三六二萬七千元。在沒有舉辦大型選舉業務情況下,預算仍高估一、六六四萬七千元。 九十三年度「選舉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為辦理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九十三年度選舉業務「業務費」之預算數為一七億八、九四七萬三千元,根據其預算編列情形分析,建議酌予減列六、○○○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第十六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六億五、八五八萬八千元,除第九目「非營業基金」第一節「中華發展基金」三、六一○萬二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七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大陸委員會在「補助計畫」「捐助計畫」項目所編列五、三一二萬四千元預算,其目的為文化交流、考察、蒐集資料、研討會、座談會、活動等事項,實質效益有待評估!年年重複編列同質性項目預算,逐年增幅與推動兩岸事務主張保守,裹足不前,背道而馳,大相逕庭,目前兩岸三通停滯,一事無成,在原地踏步,顯見成效不彰,況且網路資訊發達,蒐集資料上網就可獲知,有鑑於國家財政拮据,為節省開支,建議刪減以上非屬急迫、必要性事項之「補助計畫」「捐助計畫」五○%,計二、六五五萬元。 提案人:馮定國 李慶華 朱鳳芝關沃暖 曹原彰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提建議刪減補助、捐助計畫預算五○%,計二、六五五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查該會每年均需補助有關團體辦理臺商服務、臺商學校夏令營、海基會中南部服務處等,經費並未重複編列且執行成效良好,為使兩岸關係能維持良性互動,該獎補助經費有維持必要,特提案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因應SARS疫情,針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三年度預算中,有關文教業務、經濟業務、法政業務、聯絡業務之獎補助經費各刪減五○%。 提案人:曹原彰 李慶華 鍾榮吉徐耀昌 鍾紹和 林德福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提文教業務、經濟業務、法政業務及聯絡業務之獎補助經費各刪減五○%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查該會九十二年上半年之獎補助經費,雖因受SARS疫情影響致執行率稍有落後,惟於SARS疫情結束後,執行成效良好,影響程度有限,為使兩岸關係能維持良性互動,該獎補助經費有維持必要,特提案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一目「一般行政」編列二億八、○一五萬三千元,建議刪減一、二七三萬八千元。 提案人:曹原彰 林德福 李慶華鍾榮吉 徐耀昌 鍾紹和 ※有關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十六項第一目「一般行政」編列二億八、○一五萬三千元,建議刪減一、二七三萬八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查陸委會技工友係於該會成立時依當時行政院規定事務管理規則進用,後該規則修正,標準趨嚴,惟該會迄今尚無離職人員,始有超出名額情形,目前已照「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規定,高於設置標準者一律出缺不補,逐步消化處理;另特別費編列係依相關規定辦理,至設備費部分該會係採分年購買、分年汰換,預算採逐年編列方式,本年所編確有必要,特提案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針對有關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一項,國家機密核定人員包括「行政院陸委會主任委員或經授權之相關人員」。陸委會負責大陸事務及政策規劃,因此,可獲得情治單位相關高度機密情資以利其政策擬定。惟經查,現行陸委會相關機密資料保護規範僅載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第十條:「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之秘密部分,應由本會秘書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前項會議議程及紀錄保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內容僅簡單的提及「攜回參閱應妥善保管」及「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似稍嫌不足,對於其業務範圍內之「機密總類及劃分等級」卻無進一步規範,如此,恐將形成國家機密資料保密缺口。值此中國欲不斷地窺探我國重要情資之時,陸委會顯然欠缺防範觀念,以致至今尚未、也從未提及欲加以規範以保護之。 據此,認該委員會主委、主管人員及法政處顯有失職之嫌。故建議第十六項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特別費二五三萬二千元,酌予減列百分之十,計刪減二五萬三千元。第四目「法政業務」項下「大陸事務其他法規事項」業務費四五二萬元,酌予減列百分之十,計刪減四五萬二千元。共計刪減七○萬五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一位首長、三位副首長之特別費預算二五三萬二千元,建議刪除一位副首長預算,計四二萬元。 提案人:馮定國 李慶華 朱鳳芝關沃暖 曹原彰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提在「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一位首長、三位副首長之特別費計二五三萬二千元,建議刪除一位副首長預算計四二萬元乙案,建請比照行政院預算編列規定免予刪減。 說明:查兩岸關係複雜多變,該會除處理會內業務外,各國政要及媒體來臺時,大多要求訪問陸委會,了解我國大陸政策,另該會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副首長三人且其中一人得為特任,特別費編列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敬請比照該行政院預算編列規定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九十三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條規定:「各機關印刷、刊物、油料、會議、辦公器材等一般性支出,應秉緊縮原則檢討編列」。經查,陸委會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支出說明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三點,皆用於購置消耗品和一般性行政支出,相較於九十二年度多出一五七萬九千元,實有違緊縮原則,故酌予刪減百分之十,計二四三萬一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編列六一一萬三千元,預算書說明卻僅有十六個字,相較於其他單位資訊支出說明似略嫌簡化,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應主動公開法規命令、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預算、決算書等資訊」。並違背「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再者,九十二年度業已編列六二六萬三千元購置,九十三年度再度編列購置,其優先性和必要性實有待斟酌,故要求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法政業務︱大陸事務其他法政事項」編列一八○萬元用於輔導大陸配偶生活適應問題,及編列二七萬元作探視靖廬加菜費用。此二筆費用和法政業務並無相關性,不應於此項下編列。況且,有關靖廬加菜金及配偶生活適應輔導費等支出,內政部、退輔會及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皆已編列相關預算,實無需重複編列,故予以刪減,計二○七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五目「港澳業務」編列一億九、九八三萬四千元,建議刪減三、九九六萬七千元,刪減比例二○%。 提案人:曹原彰 李慶華 鍾榮吉林德福 徐耀昌 鍾紹和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五目「港澳業務」編列一億九、九八三萬四千元,建議刪減三、九九六萬七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查港澳地區具重要中介功能,臺港澳關係更為兩岸關係重要試點,故需交流合作並以務實態度處理臺港澳關係,進而建立正常化聯繫協調機制,期有助兩岸關係之和平與發展,所編預算確有必要,特提案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港澳業務︱港澳交流事務之協調與執行」編列相關預算支應補助港澳青年來臺、參加台灣國慶、協助民間團體交流及港澳台商服務等事務。有關交流事項,陸委會已編列大筆預算,無需重複編列。如今港澳已是中國領土,補助其來台參加國慶或舉辦雙十國慶,誠屬荒謬,故該筆預算共計八五○萬元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六目「聯絡業務」編列二、六七三萬八千元,建議刪減一、○六九萬五千元。 提案人:曹原彰 李慶華 鍾榮吉徐耀昌 鍾紹和 林德福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六目「聯絡業務」編列二、六七三萬八千元,建議刪減一、○六九萬五千元乙案,提案免予刪減。 說明:查陸委會聯絡處九十二年上半年之相關業務,雖受SARS疫情影響致執行率稍有落後,惟於疫情結束後,該會已積極規劃辦理多項交流活動,增進民眾對兩岸政策之瞭解,有效傳達政府政策及立場,目前執行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七左右,所編預算確有必要,特提案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大陸委員會特別訂定小三通必須持「金馬證」方可通行,造成臺灣同胞自金馬中轉大陸非常大困難,應立即廢止,讓小三通之政府德政可以落實到每個國民。 中央政府部門協調金、馬小三通相關事務時,應邀集當地之縣長、議長參與,尊重民意及確實解決小三通問題。 政府對金門小三通所使用之碼頭應特別給予經費,及軟硬體設施之補助與加強,水頭碼頭代表國家門面、尊嚴,所有設施應是最新科技之設備,讓臺商回臺灣有回家溫馨和體面的感受。 應在金門設置飛機加油站,以利包機政策順利推動。金臺航線班機逐漸增加,目前已有迫切需求,航機駐守金門航站,隔天自金門起飛的早班機,加油站是必須加設的,請責成經濟部所屬中油公司加速完成。 提案人:曹原彰 馮定國 陳學聖朱鳳芝 張蔡美 ※「陸委會特別訂定小三通必須持『金馬證』方可通行,造成臺灣同胞自金馬中轉大陸非常大困難,應立即廢止,讓小三通之政府德政可以落實到每個國民。中央政府部門協調金、馬小三通相關事務時,應邀集當地之縣長、議長參與,尊重民意及確實解決小三通問題。政府對小三通所使用之碼頭應特別給予經費,及軟硬體設施之補助與加強,水頭碼頭代表國家門面、尊嚴,所有設施應是最新科技之設備,讓臺商回臺灣有回家溫馨和體面的感受。應在金門設置飛機加油站,以利包機政策順利推動。金臺航線班機逐漸增加,目前已有迫切需求,航機駐守金門航站,隔天自金門起飛的早班機,加油站是必須加設的,請責成經濟部所屬中油公司加速完成。」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查有關廢止金馬入出境證乙事,陸委會已就「國人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改以護照申請許可方式」進行評估,將配合年底「小三通」通盤檢討。有關小三通之溝通與協調,政府已進行之三次大規模檢討,皆請金門、連江縣政府及縣長參加。至金門水頭商港已撥專款興建「聯合辦公大樓」暨「宿舍大樓」,設置飛機加油站,經濟部已函請中國石油公司研議,爰建議該決議不列入。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馬祖屬於列島而成為「連江縣」,目前進行小三通的大陸砂石已可以運銷到南竿本島,也已可以轉運到離島的北竿島,但同屬離島的東莒、西莒、東引等離島竟不被准許。應立即改進,亦即應同意東莒、西莒、東引也可比照北竿島進口大陸砂石。 大陸砂石既可銷售金門、馬祖,當然亦應可自金馬中轉臺灣,而不需繞道石垣島,以節省運費及成本。另還可減少臺灣因濫採砂石傷害國土或造成土石流慘劇,甚至因黑道介入造成治安敗壞等社會問題。 提案人:曹原彰 馮定國 陳學聖朱鳳芝 張蔡美 ※「馬祖屬於列島而成為「連江縣」,目前進行小三通的大陸砂石已可以運銷到南竿本島,也已可以轉運到離島的北竿島,但同屬離島的東莒、西莒、東引等離島竟不被准許。應立即改進,亦即應同意東莒、西莒、東引也可比照北竿島進口大陸砂石。大陸砂石既可銷售金門、馬祖,當然亦應可自金馬中轉臺灣,而不需繞道石垣島,以節省運費及成本。另還可減少臺灣因濫採砂石傷害國土或造成土石流慘劇,甚至因黑道介入造成治安敗壞等社會問題。」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查有關專案准許進口大陸砂石由南竿福澳港驗關後轉往東引中柱港等事,涉及驗關人力、使用船舶、安全戒護等相關配合措施,陸委會已彙辦各機關意見,納入「小三通」年度整體檢討,至砂石船中轉,因涉兩岸「通航」問題,須納入兩岸「三通」作整體評估與規劃,爰建議該決議不列入。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每逢春節期間,福建省閩劇都到馬祖公演酬慰講福州話的馬祖鄉親。請同意他們到馬祖公演之後,中轉到臺灣公演酬慰四十萬福州旅台鄉親。所有戲劇交流的費用不需政府負擔。 提案人:曹原彰 趙永清 陳建銘馮定國 陳學聖 朱鳳芝張蔡美 ※「每逢春節期間,福建省閩劇都到馬祖公演酬慰講福州話的馬祖鄉親。請同意他們到馬祖公演之後,中轉到臺灣公演酬慰四十萬福州旅台鄉親。所有戲劇交流的費用不需政府負擔。」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查有關機關考量地方秩序、治安問題,及大陸人士中轉本島的政策調整,本案納入通盤檢討配合整體考量斟酌,爰建議該決議不列入。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鑒於中華發展基金成立於民國八十三年,由政府撥充四億元基金款成立該基金會,主要功能係用於增進兩岸交流與合作、促進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參訪。惟時至今日,中國人民經濟已有所改善,再由我國人民血汗錢補助大陸人士來台觀光、訪問,實屬荒謬。況且,中國欲知台灣現況發展,理應由其自行籌措費用來台,我國政府既無責任、更無義務,支付其在台費用。因此,陸委會補助「中華發展基金」預算應予以逐年減列,並於五年內予以廢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二十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原列五八億○、五一六萬四千元,除第七目「非營業基金」第一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七億二、○○○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保留,連同黨團、委員提案併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五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七五萬元,因開會每人每日花費高達三萬元,且增加比率較去年增加五三一%。建議刪減預算數三分之二,即刪減五○萬元。 提案人:林德福 張蔡美 劉政鴻朱鳳芝 曹原彰 ※「九十三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七五萬元,因開會每人每日花費高達三萬元,且增加比率較去年增加五三一%。建議刪減預算數三分之二,即刪減五○萬元。」一案,建請預算照列不予刪減。 說明: 配合九十三年度辦理原住民地區鄉鎮市長及地方政府原住民行政人員考察觀摩紐西蘭原住民族政策及社會發展事務,並與紐西蘭簽署合作交流備忘錄,冀期有助原住民地區行政首長對國內規劃推動原住民地區文化產業及原住民社會發展,擬編列隨團工作人員之國外旅費二五萬元。 辦理上開國外考察觀摩活動,參加人員為原住民地區鄉鎮市長及地方政府原住民事務單位行政人員計約六十至六十五人,因參與人員眾多,為考量考察行程之安排及人員之安全起見,除高層長官擔任領隊外,另擬派三至四名工作人員,俾利隨團協助拜會、考察、觀摩等事務,爰編列二五萬元支應領隊(首長或副首長)及工作人員之國外旅費,應屬合理,並無浮編情事。況且九十二年度亦並未編列是項經費。 關於考察韓國就業促進模式出國案,係配合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九十三年度之出國考察計畫編列預算辦理。目前辦理之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係參考韓國經驗,本國勞工相關法令等方式規劃辦理,「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九十二年追加預算於六月十八日啟動,「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暫行條例」亦於六月十八日開始施行,九十二年度亦配合執行活化原住民部落工作十一項計畫,提供二、一九五人就業機會:彙總行政院各部會一一八項計畫,共進用原住民九、六四○人。因本國第一次辦理公共服務,遭遇諸多執行上之困難,亟需汲取其他國家之相關經驗及作法,而韓國已累積五年之執行經驗,且執行成效斐然,為有效落實政府推動相關公共服務工作促進就業之政策目的及效果,並作為日後規劃相關就業計畫之重要參據,擬前往韓國考察公共服務及各項配套規劃作法。本案編列預算一三萬元,擬派人數一名,預計十四天,辦理地點為韓國。 有關建置身心障礙者就業模式計畫,依據八十五年八月臺灣省山地鄉原住民社會福利需求調查資料顯示,山地原住民有一一.七%戶內有身心障礙者,迄未就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模式建立執行計畫,九十三年度擬配合勞委會職訓局考察了解先進國家(美國)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居家就業及就業人口網站架設等政策與執行。本案編列預算一七萬元,擬派人數一名,預計七日,辦理地點為美國。 有關參加國際社會福利會議,係為考察先進國家保障少數族群婦女權益相關措施,本案編列預算一○萬元,擬派人數一名,預計三日,辦理地點馬來西亞。 有關參加國際衛生會議,係為配合衛生署考察國外原住民醫療保健業務。本案編列預算一○萬元,擬派人數一名,預計三日,辦理地點為斐濟。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一目「一般行政」原列一億九、六五○萬六千元,建議減列六二五萬一千元: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三、六三五萬八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列九八三萬八千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三成,二九五萬一千元。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列六六○萬元,係勞務委外經費,然該會一二二名職員,卻有約聘僱人員十八名、技工工友二六人,人力理應足夠,卻編列高額委外經費,明顯偏高與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三三○萬元。 提案人:劉政鴻 曹原彰 朱鳳芝張蔡美 關沃暖 陳學聖 ※有關建議將經常性行政等相關工作,編列之「一般行政」預算合計一億九、六五○萬六千元,建議此項「一般行政」支出合計減列六二五萬一千元一案,建請預算照列不予刪減。 說明: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是依據該會目前辦公費、旅運費、油料、電訊、車輛維護等實際支出,當節約使用,請惠允同意維持原列預算。 按日計酬是為臨時任務與工作所增加之部分並執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特別任務,請惠允同意維持原列預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二十項第二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分支計畫「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原編預算八二五萬八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原住民族國際事務交流應當以謀求原住民族福祉為重,不應將原住民當作外交花瓶。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目「綜合規劃發展」原列四、九二九萬九千元,建議保留一、九三一萬三千元: 第二目中之「推動原住民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本年度預算一、九四六萬六千元;經查九十二年度該項預算編列「建立辦公室自動化」所需經費五一八萬元,而九十三年續編於「設備及投資」科目內,為一、一○五萬五千元,成長幅度達五十三%,且增列原因說明不清,為考量撙節政府財政,故建議於該單位提出完整報告及詳細資料說明前,將是項預算一、一○五萬五千元全數保留。 第二目中之「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本年度預算八二五萬八千元,原住民國際交流朝向成立非政府組織會議架構發展,似偏重外交層面,對原住民助益有限;且該項預算施政績效之評估,以參與國際會議或活動次數作為推展原住民國際交流之績效衡量標準,似過度簡略,故建議於該單位提出完整報告及詳細資料說明前,將是項預算八二五萬八千元全數保留。 提案人:徐耀昌 朱鳳芝 關沃暖陳學聖 高金素梅 曹原彰 ※有關建議將「綜合規劃發展」預算金額為四、九二九萬九千元,建議保留一、九三一萬三千元一案,建請同意予以照列並依計畫辦理。 說明: 有關推動原住民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設備及投資)九十三年度預算一、九四六萬六千元,建議保留一、一○五萬五千元乙節: 九十三年度資訊經費成長原因: 經查原民會九十二年度資訊相關預算五一八萬元(含設備及投資二七四萬五千元),與該會九十二年度為配合行政院推動電子化政府所需資訊經費實際需求有相當落差。是以該會九十二年度向行政院研考會申請分攤網站雙語化計畫及表單流程自動簽核系統經費二九七萬元,另外在資料庫系統、區域網路及網路線重整等系統建置方面,亦由各業務處共同分攤三七○萬元。 上開各項由其他機關及單位分攤或由其他項目支應之經費,合計六六七萬元,連同原民會九十二年度資訊預算五一八萬元,共計一、一八五萬元,與該會九十三年度編列之資訊經費一、一○五萬五千元相較,其經費並無增加。 該會為將資訊所需之相關經費收歸統一由該項經費支應,並致力配合推動各項電子化政府之措施,編列資訊經費一、一○五萬五千元應屬合理。 經查原民會九十三年資訊設備費預算各項目經費使用說明如下: 資訊設備維護及換修所需經費二三七萬六千元:包含因應該會員額增加及中興新村辦公室人員調至臺北辦公,重整辦公座位網路線佈線及擴充工程計一○六萬元;採購網路設備費,含集線器(hub)、路由器(router)、無線網路基地台等費用計五六萬元。另外,原有之網路設備其維護費計三五萬六千元;新增採購網路不斷電系統費用計四○萬元。 網站資料製作、更新及維護費一八○萬元:包含配合研考會推動網站雙語化及無障礙網站環境政策所需之網站資料擴充、更新、網頁程式修正,及配合會內活動增建主題網站與網站系統軟硬體之維護費。 公用資訊系統維護費一二五萬元:係為維持會內各項業務之持續推動所需之系統維護費,包含公文管理系統、表單流程自動簽核系統、電子佈告欄系統及網路防火牆等系統。 購買行政電腦化原版套裝軟體、應用系統所需經費三六○萬九千元:包含建置配合國家資通會報及研考會研擬資訊安全措施之會內各項資訊系統之資料備援系統計一六○萬元;資訊安全系統規劃及建置費計一一一萬九千元;日常業務所需之原版套裝軟體費用(含資料庫、電腦作業系統、文書處理系統、網頁製作相關軟體及日常業務所需軟體套件),計八九萬元。 電腦設備汰舊換新所需經費二○二萬元:包含規劃採購三○套個人電腦費用(含顯示器)一一四萬元(本會現有約二○○套個人電腦、以採購三○套計算,其汰換率為一五%,即每套電腦使用約為六.七年,已超出其財產使用年限五︱六年)。另外為方便該會人員會內及會外執行業務簡報,規劃採購兩台筆記型電腦計八萬八千元;增購公文管理及網站備用系統主機、電腦病毒偵測及掃描系統主機計五四萬六千元;機房用一九吋電腦伺服器機箱(含八組電子切換器)計一二萬元;電腦週邊設備、零件費用計一二萬六千元。以上設備均參照中央信託局集中採購價格計算。 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本年度預算八二五萬八千元,建議保留八二五萬八千元乙節: 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之效益 當前政府推動之重要原住民議題,舉凡原住民族自治、土地權、原住民傳統智慧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原住民與國家公園共管機制等議題,均係透過國際交流與各國廣泛交換意見後,形成政府的政策,故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對於提昇原住民福祉,與世界原住民人權思潮接軌確有助益。 在各項有關南島民族的研究中都顯示,臺灣極有可能是南島民族的原鄉之一。南島民族分布超過半個地球,橫跨數十個國家,人口數超過二億八千萬。做為南島民族最有可能的發源地,立法委員亦一再敦促原民會加強與南島語系國家交流。故原民會致力建構南島民族交流平台,推動南島民族的永續發展,不僅符合本院要求,亦為臺灣原住民族各界所認同。 將使臺灣原住民族首度在國際場合中擔任主角,有助於提昇臺灣原住民族地位。 經查原民會九十三年度原住民國際交流預算各項目經費使用說明如下: 辦理原住民國際事務人才培訓所需經費一二○萬元:九十二年原民會辦理「原住民國際事務人才培訓及輔導參加國際會議」成效良好,結訓學員並運用於「二○○三年南島民族國際會議」外賓之接待工作,對於提昇原住民國際視野確有助益,爰擬繼續辦理九十三年原住民國際事務人才培訓研習,並將聯合國二○○四年原住民常設論壇之預定討論議題「原住民之婦女人權」列入培訓討論課程,為遴選學員前往紐約參加五月分之原住民常設論壇做準備。 獎(補)助參與國際活動所需經費一○○萬元:為推展臺灣原住民族國際參與,以促進當代原住民族議題的學習與掌握、積極貢獻與分享發展經驗、提升臺灣原住民族國際能見度及擴展我國國際活動空間,仍有繼續編列預算予以補助之需求,並請原民會強化對申請對象交流成效之考核。 辦理國際原住民事務交流、合作、邀訪所需經費八○萬元:主要支應於履行原民會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簽署原住民事務合作瞭解備忘錄雙方約定合作事項,以及原民會刻正進行中之與紐西蘭簽署原住民事務合作協議所需費用。前開備忘錄及協議之宗旨亦在透過合作以促進彼此境內原住民族福祉。 辦理原住民非政府組織國際會議及籌設原住民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平台所需經費四五○萬元: a原民會舉辦之「二○○三南島民族領袖會議」通過「南島民族論壇」(章程草案),因此九十三年度工作重點為:設立「南島民族領袖論壇」籌備處及秘書處,進行籌備事宜;舉辦二○○四年「南島民族領袖論壇」第一次會議。 b本項工作為我國對與會各國之承諾,且係臺灣原住民唯一在國際擔任主要推動者之角色,仍宜維持照列。 另列原住民國際交流規劃、協調、座談、資料蒐集等工作所需業務費五○萬元,以及外賓接待及參訪、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協調原住民國際事務合作所需旅費二五萬八千元,為辦理是項工作計畫所必須。 綜觀本項工作計畫對於原住民之助益已如前述,且原民會編列是項預算僅八二五萬八千元,占整體預算千分之一.四,為使原住民保有國際交流空間,建請同意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三目「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原列二○億○、二四六萬元,建議減列二、三○○萬元: 該目中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一、六○六萬一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八○三萬元,且「國內旅費」合計達四七三萬九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三七萬元。 「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開發」列三、三二六萬四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捐助列二○○萬元,係捐助民間辦理各項經濟金融相關學術研討會,與計畫項目不符,爰建議全數刪減。 「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列三億九、九八三萬四千元,其中委辦費列二、一二○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六○萬元。 提案人:劉政鴻 曹原彰 朱鳳芝張蔡美 關沃暖 陳學聖 ※有關建議將原住民經濟發展及公共建設等相關工作,編列「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預算合計二○億○、二四六萬元。該計畫項目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一、六○六萬一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八○三萬元。且「國內旅費」合列達四七三萬九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三七萬元。「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開發」列三、三二六萬四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列二○○萬元,係捐助民間辦理各項經濟金融相關學術研討會,與計畫項目不符,爰建議全數刪減。「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列三億九、九八三萬四千元,其中委辦費列二、一二○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六○萬元。因此此項「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支出合計減列二、三○○萬元,建請預算照列不予刪減。 說明: 「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四億○、七九九萬四千元,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三億九、九八三萬四千元,經費減少八一六萬元。新部落運動︱部落產業發展計畫執行之策略,有些工作必須藉由中央政府執行委外整合及研發性之工作,亦引進國內專家學者智慧,研發加值技術,產銷通路平台建置,提供部落由下而上發展的基礎和示範,方能落實原住民地區經濟及產業之發展,鑒此,爰建請照列,不予刪減「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之委辦費。 「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開發」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二○○萬元,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二○○萬元,經費相同。為拯救原住民經濟產業及金融,協助原住民經濟產業金融計畫之推動,委託學術民間團體辦理整合及研發性工作,整合資源發揮原住民部落特色,提升商品價值,增加原住民實質收入提升生活品質與教育功能,特定頒「推展原住民族經濟活動補助要點」,以補助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儲蓄互助社、農漁會、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經濟活動、經濟研討會、企業觀摩及跨業交流等相關計畫,每次補助最高二○萬元,每年以一次為原則。本要點自實施以來對儲蓄互助社、學校、民間團體等所申請之各項計畫,於實施後對原住民經濟產業金融之觀念,以產生潛移默化之效應,建請二○○萬元,全數予以保留。 「一般事務費」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一、七一九萬八千元,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一、六○六萬一千元,已較九十二年度減列一一三萬七千元;是項經費之編列項目主要是支用於業務所需之資料印刷、文具紙張、辦理年度業務研習會、檢討會、相關會議、磁片等雜支,其中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編列七七九萬八千元,已占「一般事務費」年度預算之五成,主要是該中心每年度均辦理約十五班次之原住民各項技藝研習班,依研習項目研習期間自二天至三星期不等,支出項目包含活動期間學員伙食、交通補助費及講師之鐘點費等。 有關「國內旅費」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四七三萬九千元部分,係因該處主管業務遍及全省各山地鄉,尤其國發六年計畫計辦有「美化原住民部落房屋建築」、「山地部落聯絡道路改善計畫」、「改善原住民地區部落飲水設施計畫」、「整建原住民部落生活新風貌六年計畫」、「原住民部落基礎環境設施改善計畫」、「原住民地區安全堪虞部落整治五年計畫」等,其實施範圍深入原住民各部落,為辦理定期督導及考核,以確立工程品質,是項經費建議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原列八億八、九九六萬四千元,建議減列二億二、二三七萬九千元: 「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列八億三、五○○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四、六六○萬元,說明不清,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三三○萬元。「委辦費」高達三億七、七一九萬四千元,明顯有浮濫之嫌,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億八、八五九萬七千元。 「原住民文化維護與發展」列五、四九六萬四千元,為新興計畫,其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列二、○九六萬四千元,然計畫內容項目不清,有浮濫之嫌,建議刪減五成,一、○四八萬二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曹原彰 朱鳳芝張蔡美 關沃暖 陳學聖 ※有關建議將「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列八億三、五○○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四、六六○萬元,說明不清,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三三○萬元。而「委辦費」高達三億七、七一九萬四千元,明顯有浮濫之嫌,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億八、八五九萬七千元。「原住民文化維護與發展」列五、四九六萬四千元,為新興計畫,其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列二、○九六萬四千元,然計畫內容項目不清,有浮濫之嫌,建議刪減五成,一、○四八萬二千元。因此,建議此項「原住民教育推展」支出合計減列二億二、二三七萬九千元一案,建請同意予以照列不予刪減,並依計畫辦理。 說明: 臺灣原住民社會迅速變遷和現代化之衝擊,原住民傳統文化與傳統技能均面臨日漸式微,亟待加強保存維護這些珍貴傳統文化與技能,足以顯示政府力行文化保存和發展之決心。又原住民的民俗與歌舞活動,除在內容上極為豐富外,且多采多姿,深具臺灣傳統藝術文化價值,應為原住民文化營造臺灣本土之優勢,為期原住民文化展現各地區及族群文化特色,已責請地方政府依族群分布及地方原住民族文化內涵,提出年度計畫及自籌經費概算,提報統籌規劃並將召集研商確定年度重點系列文化活動,同時邀集相關部會教育、文化、經濟、觀光等業務層面提供配合與協助。 基於前述因素,九十三年度規劃辦理下列工作業務: 應為原住民文化營造臺灣本土之優勢。 培育原住民之文化人才,仍為維繫原住民族文化生命的關鍵因素,辦理: 培育原住民民俗才藝、文化藝術、歌舞藝術及體育技能、導覽解說、部落記述人員及文化傳播等專業人才。 結合社會資源,補助相關團體培育編織、雕刻及繪畫等人才,廣設部落工作坊,以提高經濟效益。 提升原住民演藝團隊扶植展演功能: a對培育原住民族民俗才藝、民俗藝術及歌舞藝術等人才,採以重質不重量的原則,以符合參與國際展演,拓展文化外交,及宣慰僑胞並配合國家慶典規劃出國展演活動。 b為提升原住民藝術環境及文化教育專業行政人力之養成,不定期辦理藝術教育研習活動,期藉學者專家們與團隊的經驗分享與交流。 c為推展原住民族藝術文化向下紮根,積極辦理巡迴地方藝文研習與推廣,提供研習展演機會及奠定文化基礎。並辦理扶植團隊年度評鑑工作。 依據「促進原住民與國際大陸地區少數民族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交流補助要點」規劃辦理左列工作,以提升民族文化交流活動。 邀請國外文化人才與原住民藝術人士交流互訪及協助國內原住民藝術展演團隊參加國際相關文化藝術組織活動。 協調整合部會與民間之補助機制,統籌原住民文化交流資源,並扶植獎勵傑出原住民個人或團隊推動國際文化交流工作。 增進各國少數民族之認識與情誼,配合拓展國民外交工作,輔導規劃原住民工藝匠師及美食專家赴國外展演,以彰顯臺灣本土文化特色。 對於國內團體及個人之補助文化活動案事宜,除依前述作為辦理外並依「補助原住民地區鄉(鎮、市)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經費支用範圍,權屬地方性者(全村里、部落)以協調各級地方政府由上述要點經費內支應,不另補助。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貫徹「原住民族教育法」之精神內涵,除積極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依就學、課程、師資、研究、評鑑等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外,並達成左列業務效能: 加強原住民基礎教育: 協同教育部、內政部及地方政府,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訂定「落實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權方案」,以加強推動原住民地區學前教育,另為保障原住民地區幼童學前教育權,研訂「原住民地區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補助三到六歲就讀(托)於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學費。 依據「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提供原住民中小學學生獎學金名額每學期約一萬二千八百人,國中每學期每人三千元,國小每學期二千元。 依據「原住民就讀大專校院獎助學金設置要點」,提高原住民大專學生獎助學金名額:獎學金每學期一千二百一十人,每人各領二萬元;一般工讀助學金:每學期八百一十名,每名可領一萬五千元;低收入助學金:不限名額,每人可領二萬五千元(蘭嶼籍原住民學生比照辦理)。 培育原住民高級人才: 提供公費留學名額八名(其中教育部五名,本會三名)。 依據「原住民自費留學補助要點」,補助自費出國留學修習碩博士學位者生活費每人每月三○○美元。 訂定「補助原住民出國研究、講學、研習實施要點」乙種,以培育具國際觀之各類人才,每年可提供四十人。 本項「委辦費」三億七、七一九萬四千元,其中三億一、七八九萬四千元係辦理設置原住民族電視頻道、委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培訓原住民族媒體人才暨委製原住民族廣播節目、平面刊物及電子報等經費,其餘五、九三○萬元則依前述設置要點及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原住民族相關業務研討會、中小學獎學金、大專獎助學金、大專學生暑期工讀、培育原住民部落發展人才及辦理教育調查統計等計畫委辦所需執行經費預算。 「一般事務費」係規劃辦理原住民地區校長會議、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資料編印、交通出席費、提供各校協助辦理原住民中小學學生獎學金及大專獎助學金行政作業費、辦理設立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暨教室訪視評鑑。建議預算照列,並依計畫執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原列八億八、九九六萬四千元,建議保留三億四、五八九萬四千元: 第十目中之「原住民學生升學獎助與輔導」本年度預算二億三、一三○萬元,近三年「原住民大專青年文化會議暨國際文化交流經費」分別由九十一年度之三八一萬七千元,增為九十二年度之四○○萬元,至九十三年度再增為六○○萬元,年年增加且成長幅度頗巨,三年增加五七.一九%,該會為傳承文化予新一代原住民知識青年及拓展其視野,爰辦理上開活動,迄九十二年已連續辦理六屆原住民大專青年文化會議及五屆原住民大專青年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惟或與國內休閒生態旅遊近似,或流於出國旅遊兼表演,成效難以衡量,易淪為政府提供額外之福利,且國際交流部分又辦理數天之行前研習會,整體來說資源似嫌浪費;故建議於該單位提出完整報告及詳細資料說明前,將是項預算六○○萬元全數保留。 第十目中之「原住民族傳播計畫」本年度預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依據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原住民地區收視情況改善未達本院決議,九十二年度電視頻道及節目相關經費尚未執行;其次,原住民電視人才仍有不足,且培育計畫多屬技術層面,不利原住民節目規劃發展;再者,政治退出媒體為政府重要施政方向,原住民傳播媒體之辦理宜審慎規劃。故建議於該單位提出完整報告及詳細資料說明前,將是項預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全數保留。 提案人:徐耀昌 朱鳳芝 關沃暖高金素梅 陳學聖 曹原彰 ※有關建議將「原住民教育推展」預算金額八億八、九九六萬四千元,建議保留三億四、五八九萬四千元;其中「原住民大專青年文化會議暨文化交流經費」將是項預算六○○萬元全數保留;並將「原住民傳播計畫」年度預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提出完整報告及詳細資料說明前,將是項預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全數保留一案,建請同意照列,不予保留。 說明: 有關「原住民大專青年文化會議暨文化交流經費」計畫說明如下: 本會辦理大專青年文化會議係透過文化會議活動,引導原住民大專青年學生探索並認識原住民文化及相關議題,培養對民族之認同感及使命感,另協助原住民大專青年學生參與規劃會議活動,培養其獨立思考、規劃協調、分工合作及領導服務等能力,以期培育原住民未來領導菁英。 原住民大專青年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係開拓原住民大專青年國際視野,促進國際原住民交流,提升臺灣原住民國立原住民永續發展之基礎,俾落實政府「加強原住民事務之國際合作與交流」之政策,建立國際原住民族之夥伴關係。 前揭文化會議及國際交流活動,其實質為使活動更臻落實,辦理原住民大專青年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將結合當今原住民族備受關注的重要議題,讓學員從不同層面體認當今時代環境中相關的原住民議題及其發展狀況,幫助海外的溝通與表達能力,是以,行前研習確有其必要性。 本會基於照顧原住民青年更寬廣全面之歷練機會,參與人員名額由原來三十名逐年增為三十五名,並對參與對象於經遴選會議甄試通過後錄取,致文化交流經費逐年增加。惟本會在培育原住民大專青年學生領導能力上不遺餘力,每年皆定期辦理全國原住民大專青年文化會議及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以增進原住民大專青年對族群文化之認同感並培養國際觀及培育原住民新世紀青年領袖特質,準此,前揭活動並無淪為政府提供額外之福利及資訊浪費之虞,建議同意照列,並請依計畫執行,不予保留。 有關「原住民傳播計畫」說明如下: 設置原住民電視頻道之必要性: 掌握媒體發聲權與議題詮釋權,是弱勢族群追求公平公義不可或缺現實條件,期藉由電視媒體的傳播力量,在公共領域展現原住民族文化豐厚內涵,促進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展。 原住民電視頻道規劃內容: 原民會規劃設置原住民族電視頻道,自九十年四月即進行原住民記者培訓等各項計畫,九十一年五月成立專屬頻道規劃小組,積極進行各項規劃工作,重要工作項目有:成立原住民族電視人才培訓暨節目規劃中心。製播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建立原住民族影音資料庫(含網站)。 九十二年度未能執行原因: 原民會九十二年度編列「設立原住民電視專屬頻道及委製原住民電視節目」預算三億三、○○○萬元,迄未獲同意動支,致有關計畫未能如期執行,由於該項計畫尚包括人才培訓、建置原住民影音資料庫及網站等子項計畫,基於有關規劃之延續性,九十三年度編列三億元預算,仍請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原列八億八、九九六萬四千元,建議保留三億元。 說明: 原住民教育推展科目九十三年度之計畫內容為:「落實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法。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差距中程計畫。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振興發展六年計畫︱第六年工作。辦理原住民人才培育暨團體扶植計畫。傳播媒體五年計畫等項。」 九十三年度預算所增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主要為設置原住民電視頻道、委製原住民電視節目及培訓原住民媒體人才等經費。查,九十二年度之電台經費已遭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決議予以凍結,目前仍未執行;今年又續編九十三年度電台預算似無必要,因此,建議全數予以保留三億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曹原彰 李慶華 鍾榮吉徐耀昌 鍾紹和 林德福 ※有關建議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九十三年度預算案,第十目「原住民教育推展」,所列八億八、九九六萬四千元,建議保留三億元。原住民教育推展科目九十三年度之計畫內容為:「落實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法。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差距中程計畫。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振興發展六年計畫︱第六年工作。辦理原住民人才培育暨團體扶植計畫。傳播媒體五年計畫等項。」;九十三年度預算所增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主要為設置原住民電視頻道、委製原住民電視節目及培訓原住民媒體人才等經費。查九十二年度之電台經費已遭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決議予以凍結,目前仍未執行;今年又續編九十三年度電台預算似無必要,因此,建議全數予以保留三億元一案,建請同意予以照列並依計畫辦理。 說明: 設置原住民電視頻道之必要性: 掌握媒體發聲權與議題詮釋權,是弱勢族群追求公平公義不可或缺現實條件,期藉由電視媒體的傳播力量,在公共領域展現原住民族文化豐厚內涵,促進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展。 原住民電視頻道規劃內容: 原民會規劃設置原住民族電視頻道,自九十年四月即進行原住民記者培訓等各項計畫,九十一年五月成立專屬頻道規劃小組,積極進行各項規劃工作,重要工作項目有:成立原住民族電視人才培訓暨節目規劃中心。製播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建立原住民族影音資料庫(含網站)。 九十二年度未能執行原因: 原民會九十二年度編列「設立原住民電視專屬頻道及委製原住民電視節目」預算三億三、○○○萬元,迄未獲立法院同意動支,致有關計畫未能如期執行,由於該項計畫尚包括人才培訓、建置原住民影音資料庫及網站等子項計畫,基於有關規劃之延續性,九十三年度編列三億元預算,仍請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通過決議三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九十三年度獎勵補助經費,應向立法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朱鳳芝 劉政鴻 馮定國曾華德 章仁香 陳道明蔡中涵 林春德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有關建議將原民會九十三年度獎勵補助經費,應向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本案建請刪除。 說明: 原民會九十三年度所編列之獎勵補助經費,大部分係依法律義務及基於保障原住民權益所編之健保費、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等補助經費達一二億餘元,如應向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援例最快於九十三年四、五月間始得執行,恐影響原住民權益甚鉅,故建請刪除本提案。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訂定「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差距中程計畫」、「原住民文化振興發展六年計畫」、「原住民人才培育暨團隊扶植計畫」、「都市原住民發展計畫第三期計畫」、「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六年計畫」、「傳播媒體五年計畫」及「挑戰二○○八︱國家發展六年計畫︱營造學習型部落與社區計畫」等七項計畫。 為落實推動前述計畫七項計畫,分別訂定各項補助作業要點或實施計畫據以執行。 「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 「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 「原住民就讀大專院校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原住民自費留學補助要點」。 「補助原住民出國研究講學、研習實施要點」。 「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暨大陸少數民族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交流補助要點」。 「推展原住民自住文化研究補助作業要點」。 「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暨著作出版要點」。 「推展原住民社會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獎勵或補助項目為下列各項: 輔導都市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及教室。 獎勵原住民專門人才。 原住民公、自費留學生獎助,培育碩、博士人才。 提供原住民大學生、低收入戶原住民家庭學生、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補助原住民地區幼童學前教育經費。 補助設立部落社區大學、部落教室。 補助辦理社會教育學習型活動。 辦理e化部落與社區計畫。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原住民發展計畫第三期計畫」教育文化事項。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族語研習及著作出版等。 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文化保存維護發展活動,文物館及鄉鎮誌編纂。 補助學校等辦理人才培育及團體扶植等計畫。 基於上述說明,推展社會教育已有明確的補助機制,建請同意予以照列並依計畫辦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原住民族群「數位應用能力」遠低於全臺灣的平均值,茲為配合行政院積極推動「縮減數位落差推動方案」,行政院原民會應於九十三年度施政計畫中重視強化「e化部落與社區之建立」項目,並協調爭取行政院優先勻支其他教科文預算,以擴大原住民地區「建立e化部落與社區」之預算執行規模。 提案人:廖國棟 楊仁福 曾華德陳道明 林春德    瓦歷斯.貝林  朱鳳芝陳 杰 張蔡美 林德福章仁香 曹原彰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無法定預算科目,並未經報准行政院核定,亦未辦理追加減預算程序,竟違法辦理「共星上鏈技術服務」及「共碟接收設備」招標工程,且挪用原住民擴大公共建設追加預算經費有關安全堪虞部落整治、部落飲用水設施改善等計畫經費共一億五、○○○萬元,影響原住民身體健康、安全之權益甚鉅,行政院應追究相關人員之違法責任,責令原民會停止支付,並採取補救措施,以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高金素梅 章仁香 關沃暖蔡中涵 陳道明 曹原彰朱鳳芝 曾華德 林春德廖國棟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六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二十項第三目「經濟及公共建設」項下分支計畫「聯絡道路及飲用水設施改善規劃」原編預算四億五、五○八萬三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需將聯絡道路委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全數規劃辦理,飲用水設施改善委由自來水公司全數規劃辦理。 說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缺乏工程專才。 將工程業務委託後,原住民族委員會需專注管考績效。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二十項第四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編列預算九、三一八萬三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動支預算之前,須先行文予花蓮亞洲水泥廠,將已租約到期與即將到期的原住民族保留地,以法律告知形式,做不再續租之宣告。 說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理保留地問題,需秉持伙伴關係七條原則。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原住民學生中輟人數自八十八學年中輟五六四人、八十九學年中輟八八七人到九十學年中輟九八四人,輟學率則從八十八學年的○.九三%、八十九學年的一.三八%到九十學年的一.四六%,中輟人數及輟學率年年均呈上升趨勢,而九十學年的輟學率更是全國的四倍,顯示原住民中輟生問題嚴重,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同教育部共同研議解決方案,並協助原住民中輟生安置、復學。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孫國華 張蔡美 黃昭順許舒博 饒穎奇 ※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部落圖書資訊站之設置,應兼顧平地原住民地區及山地原住民地區之需求,對於設置地點及經費應公平分配,不得有所偏失。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孫國華 張蔡美 黃昭順許舒博 饒穎奇 ※因家庭變故、扶養者失業等經濟因素而致無力支付營養午餐的原住民學生已有一萬五千三百人,占全國無力支付營養午餐總數二○.七%,而至今未獲補助的原住民學生尚有四千八百多人。為協助無力支付營養午餐的原住民學生,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同教育部檢討現行措施之缺失,並給予原住民學生補助。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孫國華 張蔡美 黃昭順許舒博 饒穎奇 ※原住民族委員會目前進行之部落地圖調查範圍,未將阿美族噶馹佤部落、巴黎雅荖部落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傳統土地包含在內,實有不足之處,為調查原住民部落位置及繪製地圖的完整性,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將阿美族噶馹佤部落、巴黎雅荖部落等納入調查範圍之內,於調查進行時,應通知當地原住民共同參與,並尊重部落意見。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孫國華 張蔡美 黃昭順許舒博 饒穎奇 第二十二項  客家委員會一二億八、六三三萬七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三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客家委員會編列之綜合規劃發展費用較去年增加二千餘萬元,文化教育推展費用更較去年增加三億兩千餘萬元,其中增列之多項補助經費,恐做為補助民間團體之綁樁用途,客家委員會第二目「綜合規劃發展」減列二、○二三萬三千元,第五目「文化教育推展」減列三億二、二九○萬四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客家委員會編列國外旅費預算共計五○七萬九千元,其中用以派員出國考察、開會、訪問之經費本年度計有三四九萬九千元,較上年度增加二○七萬二千元,成長率約為一四五.二%,且較一般中央機關之官員出國考察訪問之經費高出許多,有嚴重浪費公帑之嫌;又本年度出國經費預算成長率較去年度高出一四五.二%。建議減列客家委員會第三目「海外合作交流」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業務費︱國外旅費」科目二○七萬二千元,比照去年數目。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客家委員會編列補助海外客家事務有關之團體返臺經費五○萬元,以及補助國內客家事務有關之民間團體出國交流活動經費二五○萬元,然明年正值總統大選,在扁政府一切拼選舉下,難免利用上列補助經費,補助海外團體返臺當投票部隊,及補助民間團體出國做為集體綁樁之用,建議減列客家委員會第三目「海外合作交流」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獎補助費」科目三○○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九十三年度預算中有關之獎補助費共五億七、三一○萬六千元,為不使其成為總統候選人或為特定候選人競選之工具,於總統大選前經費動支應符年度比例原則,不得超過全額四分之一。獎補助費並應確實落實推展客家文化發展,不得偏頗任何政黨,否則相關人員應移送懲處。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關沃暖 陳 杰 陳學聖李慶華 鍾榮吉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內政部主管。 第八款 內政部主管 第一項 內政部(不含社會司及社福基金部分)原列六七億六、九四六萬一千元,除減列派員出國一○一萬元(百分之三十),另第十五目「非營業基金」第一節「營建建設基金」二四億九、六○七萬三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及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六七億六、八四五萬一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三十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減列內政部派員出國一○一萬元(百分之三十)一案,其中屬社會司之派員出國部分二○萬八千元,建請予以恢復。 說明: 查本案審查結果係以內政部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派員出國計畫經費總數三三六萬九千元之百分之三十核減一○一萬元,惟上述三三六萬九千元包含屬於第十二組分組審查之社會司出國計畫經費六九萬四千元,此部分業經第十二組於本(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審查照案通過,因此屬社會司部分出國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二○萬八千元,建請予以恢復。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國家財政拮据,為有效節省開支,內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所編列高額工作獎金,共計一億六、六二五萬五千元,經推算,內政部員工一、○○七人(含職員六七六人、約聘人員一一八人、駐衛警十三人、駕駛六○人、技工六十四人、工友六十七人、約僱人員六十九人),平均一人一年可領高達一六萬五、四六六元工作獎金,實屬不合理,故酌予刪減百分之五,計刪減八三一萬二千元整。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陳 杰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錢林慧君 ※鑑於國家財政拮据,為有效節省開支,內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所編列高額工作獎金,共計一億六、六二五萬五千元,經推算,內政部員工一、○○七人(含職員六七六人、約聘人員一一八人、駐衛警十三人、駕駛六○人、技工六十四人、工友六十七人、約僱人員六十九人),平均一人一年可領高達一六萬五、四六六元工作獎金,實屬不合理,故酌予刪減百分之五,計刪減八三一萬二千元整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該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所編列之獎金,依規定係包括法定編制人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人員之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該部地政測量人員專業工作獎金暨支領月退休金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均係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依規定覈實編列,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單位預算內「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科目項下免予刪除獎金八三一萬二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行政院施政報告指出,推動e化政府是政府重要未來施政目標,基於此,上網公告政府情資已是時勢潮流,實無需再行編列大筆經費印刷大量公報,況且公報收入僅八萬六千元,列印卻需支出一二六萬二千元,相當不符合經濟效益,故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統計業務專案計畫」,說明第點,編印統計書刊所需業務費共計一二六萬二千元,酌予減列百分之五十,計減列六三萬一千元,餘額由單位自行調整。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陳 杰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朱鳳芝 錢林慧君 ※內政部「一般行政︱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編印統計書刊所需業務費共計一二六萬二千元,酌予減列百分之五十,計減列六三萬一千元,餘額由單位自行調整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內政部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內「一般行政︱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編印統計書刊所需業務費共計一二六萬二千元,係包括編印六種統計書刊,其中「內政統計月報」每輯三○○本、「內政統計年報」四○○本、「內政概要」中文版一、○○○本與英文版五○○本、「國際內政統計指標」及「各縣市內政統計指標」各二五○本、「內政統計重要參考指標」每輯二○○本。 內政部主管之業務極為龐雜,包括民政、戶政、社會福利、地政、警政、營建、消防、役政等,均與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統計資料非常豐富且外界需求者眾多,為配合政府e化政策,已儘量上網供各界查詢;但為應付不同之需求者與不同之使用目的,例如供外賓參訪需用,供首長、業務主管等隨身攜帶參用方便,供國際間交換或比較之用,或供上網困難者索用等,實有分刊編印之必要,惟每刊印製冊數已逐年減少(九十三年度所編經費已較九十二年度減少五萬四千元)。 所編印書刊中,為供國內外各界瞭解內政部業務內容、施政計畫及成效之「內政概要」,每年編印費即約需七五萬元,如預算刪減一半,僅餘六三萬餘元,將造成該重要宣導書刊不能編印,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單位預算內「一般行政︱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編印統計書刊所需業務費共計一二六萬二千元,免予刪減六三萬一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通訊」所需四七萬五千元,支出內容與「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部公報」所需一○八萬六千元,完全相同,皆係用於政策宣導用,實無需重複編列,故「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通訊」所需四七萬五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朱鳳芝陳 杰 林德福 鄭朝明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通訊」所需四七萬五千元,支出內容與「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部公報」所需一○八萬六千元,支出內容完全相同,皆係用於政策宣導用,實無需重複編列,故「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通訊」所需四七萬五千元,予以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內政通訊雙月刊」發行對象為全國村里長,係內政部與民政系統間的連繫管道,每二個月出刊一次,以報紙的編排方式(菊版對開,單張,正反面分為四版),贈閱基層村里長,使其瞭解本部各項活動,傳達各項內政訊息讓民眾週知。 「內政通訊雙月刊」與「內政部公報」發行宗旨與編印方式皆不同,「內政通訊雙月刊」以生動活潑圖文並茂的編排風格報導本部重要施政措施、各項政策議題及活動需基層配合事項,以有效發揮政令宣導、政策宣達及適時化解施政疑慮,達成內政工作的推展。「內政部公報」則為每月出刊一冊,內容以法規、政令、公告三部分為主,並以訂閱方式發行。 綜上所述「內政通訊雙月刊」與「內政部公報」發行對象與印製內容皆不同,故建議免予刪除四七萬五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為辦理經常性行政等相關工作,編列「一般行政」預算合計一一億七、三六九萬六千元中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一億五、四○四萬元,其「一般事務費」列八、二六六萬三千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三成,二、四七九萬九千元。另「國內旅費」列五六七萬五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八三萬八千元。因此,建議此項「一般行政」支出合計減列二、七六三萬七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朱鳳芝 ※內政部九十三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一億五、四○四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列八、二六六萬三千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三成,二、四七九萬九千元。另「國內旅費」列五六七萬五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八三萬八千元,因此,建議此項「一般行政」支出合計減列二、七六三萬七千元乙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內政部九十三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編列八、二六六萬三千元,係包括辦理該部主管業務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文書、事務及財物管理、歲計及會計管理、統計管理、人事管理及查核、受理訴願及再訴願處理、法規整理與管制、政風工作及法令宣導等經費及北部辦公大樓、中部二處辦公室之清潔、管理維護等行政管理工作經費五、七六一萬一千元及配合檔案法施行,辦理檔案回溯編目建檔工作第二年經費二、五○五萬二千元。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國內旅費」編列五六七萬五千元,係該部研考、事務、會計、統計、人事、訴願、法制及政風等行政管理單位為辦理各項相關業務所需之國內差旅費用。 該部主管之業務極為龐雜,與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包括民政、戶政、社會福利、地政、警政、營建、消防、役政及建築研究等工作,為使上述各項業務順利運行,上述二項經費均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爰建請同意免予刪除「一般行政」支出二、七六三萬七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民政業務︱地方自治督導」說明第點研討會支出,說明略嫌簡略,況且國立機關學校補助係屬於教育部職權,非內政部職掌,故九○萬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陳 杰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錢林慧君 ※鑑於內政部「民政業務︱地方自治督導」計畫說明第點研討會支出,說明略嫌簡略,況且國立機關學校補助係屬於教育部職權,非內政部職掌,故九○萬元予以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按地方制度法公布自八十八年一月施行迄今未滿五年,實施自治前後之相關法制變革甚大,中央與地方政府在若干自治議題上迭有爭議,且實務上地方政府實行自治亦常發生困難,相關疑義之解決,有賴學界更多的研究與討論。 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學校對地方自治議題進行研究,以強化國人對地方自治議題之重視,相關研究結果並可提供政府施政之參考;另該部亦對國內學術單位參與國際性相關會議亦酌予補助,以協助地方自治研究之國際化。 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單位預算內「民政業務」科目項下「地方自治督導」計畫,免予刪除研討會支出九○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民政業務︱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說明第點支出實屬重複編列,況且資深民意代表表揚由各縣市議會實施即可,無需再編列預算支應之,故該筆預算四七萬六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陳 杰 李鎮楠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錢林慧君 ※鑑於「民政業務︱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說明第點原編列研究地方議會法制支出實屬重複編列,況且資深績優民意代表表揚由各縣市議會實施即可,無需再編列預算支應之,故該筆預算四七萬六千元,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是項經費之編列,係為研究地方議會法制,強化各級地方議會組織,提升議事功能,除蒐集國內外有關議會議事倫理及議事規範之專門著作,翻譯或編輯成冊,並適時針對議事法制問題舉辦公聽會、研修地方立法機關相關法制,化解議會議事運作僵局,並無重複編列。 內政部為獎勵對內政業務有功人士,訂頒「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依該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任職三十年以上,對民政業務,具有貢獻者,頒給內政獎章,是以,受獎對象可能係服務地方二種公職以上,年資併計達三十年以上,與地方議會對其所屬議員之表揚,意義不同,仍有辦理之必要。 爰建請免予刪除本項經費四七萬六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為辦理民政等相關工作,編列「民政業務」預算合計二億五、五七三萬三千元中之「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列三一三萬三千元,經查多為「委辦費」與「捐補助費」,爰建議刪減三成,九四萬元。「加強宣導實踐禮儀規範」列一、七四七萬五千元,其中「獎補助費」達一、四○○萬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七○○萬元。「督導推行墓政及葬儀現代化」中補助各縣市辦理火葬場、殯儀館及喪葬設施編列二億元,計畫內容項目不清,恐淪於政治酬庸之嫌。而目前此類設施多屬公有公營,外界詬病甚多,又實際執行時常引起當地居民之抗爭,且有與民爭利之嫌,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億元。「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列一、六四八萬七千元,全數為「獎補助費」,明顯浮濫,且淪於酬庸之嫌,爰建議全數刪除。因此,建議此項「民政業務」支出合計減列一億二、四四二萬七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朱鳳芝 ※「為辦理民政等相關工作,編列『民政業務』預算合計二億五、五七三萬三千元中之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刪減九四萬元,『督導推行墓政及葬儀現代化』計畫刪除一億元,『加強宣導實踐禮儀規範』,原列一、七四七萬五千元,刪減七○○萬元,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列一、六四八萬七千元,全數刪減,合計減列一億二、四四二萬七千元」乙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是項經費編列三一三萬元,其中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僅為一一○萬元,係為委託辦理「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研究案,及補助學校機關團體舉辦選舉、政黨、創制複決等業務相關議題之學術研討會或相關活動。惟隨著社會各界對於制定「公民投票法」已獲致共識,內政部九十三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創制複決兩權行使」,將配合業務需要變更為「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研究」。 喪葬設施屬鄰避設施,雖常遭民眾抗爭,推動不易,但鑑於臺灣地區地狹人稠土地資源有限,推行火化政策向來是政府重要施政方向,目前全國各地殯儀館、火化場設施老舊且嚴重不足,為解決國人喪葬之問題,政策上仍有獎勵補助之必要,且九十二年度以前補助各計畫目前除主體建築物已完成或正在執行外,其內部設備尚有賴九十三年度編列預算持續辦理,本項補助款屬持續性計畫,且有明確之補助規定及控管機制,各地方政府除有確實需求,且與民眾充分溝通協調,才有執行之可行性,不致淪為政治酬庸。 「民政業務」︱「加強宣導實踐禮儀規範」獎補助費九十二年度編列預算四二五萬二千元,明顯不足,不符全國眾多申請單位之需求、九十二年度共計補助四十二件,平均每件僅補助一○萬元,至六月即告用罄,下半年申請計畫均無法補助。 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列一、六四八萬七千元之理由:本項經費原列於社會司社會行政項下,其用途係補助「中華民國各界慶祝國慶籌備委員會」辦理國慶相關活動。依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質詢事項,調整於九十三年改編於一般政務支出該委員會係由立法院王院長金平擔任主任委員,並由相關部會配合辦理國慶系列活動。近三年編列金額均相同。 綜上,爰建請免於刪除此項「民政業務」支出一億二、四四二萬七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目前執政當局以掌握高達二○億元以上之廣告媒體宣傳預算,進而更以所謂置入性行銷之不當手段控制媒體生存,殊為不當。茲表列(如下)有關內政部及所屬主管之宣導相關經費,建請刪減七七萬五千元。

序號

說明

預算金額(單位:新臺幣千元)

印製國民禮儀範例及禮儀相關書刊及刊印平面宣導品

四○○

辦理各項禮儀民俗研討及研習會議、大型禮儀民俗宣導活動

六○○

介紹正確禮儀民俗觀念及推動殯葬禮俗消費者保護、製作電視宣導費用

七六三

宣導本部宗教方面施政要項及導正社會宗教信仰觀念

四○○

提案人:陳學聖 關沃暖 林德福馮定國 曹原彰 卓伯源 ※鑑於目前執政當局以掌握高達二○億元以上之廣告媒體宣傳預算,進而更以所謂置入性行銷之不當手段控制媒體生存,殊為不當,茲表列有關內政部及所屬主管之宣導相關經費,建請刪減七七萬五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殯葬管理條例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全面施行,將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納入規範,內政部除於臺灣北中南東地區就殯葬業務承辦人員及殯葬業者分別辦理多次宣導說明會外,另為藉由媒體宣導,使民眾認識「生前契約」,導正殯葬消費觀念,以加強消費者保護,亟有賡續辦理相關媒體宣導計畫之必要。又宣導政府於宗教事務之施政重點要項及編印手冊、書籍,以導正社會大眾宗教信仰觀念。鑑於宗教與殯葬改革,對社會人心、道德風氣深具影響力,所編列宣導宣導經費(案內表列第一至四項)二一六萬三千元,確有其必要性,建請免予刪除,以利其提昇殯葬文化及推動宗教政策與事務。(另案內原審查會提案表列宣導經費五至一四項共計一億三、七四○萬一千元,查係屬於第十二組分組審查範圍,並經該組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審查完竣,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內政部九十三年度預算案,第二目「民政業務」之「督導推行墓政及葬儀現代化」計畫,原列金額二億○、二○一萬七千元,提案刪減一億二、○二○萬元。 說明: 民政業務於九十三年「督導推行墓政及葬儀現代化」計畫中編列補助臺、閩地區各縣、市具有重大及示範性之火葬場、殯儀館及喪葬設施二億元,及考察大陸地區禮儀民俗、葬俗部分經費二○萬元。經查本科目九十二年度上半年,已分配尚未執行數七、九○六萬○、二二八元,占預算分配數高達六○.九%,執行之狀況實屬不佳。 九十三年度預算仍繼續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興建殯儀館、火葬場及其他喪葬設施三億元。惟因火葬場及殯儀館設置不易,多年來均採用增設或更新設備方式處理,可見推動重大及具有示範性之火葬場、殯儀館受到之阻力不小,最後在居民之抗爭下,恐又有淪為保留款之可能。 另,本計畫已推動十餘年,且各地風俗及需求不同,擬派員赴大陸葬俗經費二○萬元,似無必要。因此,根據其九十二年度執行預算之能力分析,建議刪除補助臺、閩地區喪葬補助一億二、○○○萬元及考察大陸地區葬俗經費二○萬元,共刪除一億二、○二○萬元,刪減比例六○%。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鑑於「戶政業務︱戶政人員之培訓」支出與培訓內容不盡相符,且其他項下已能支應之,實無需重複編列,故一四八萬六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陳 杰 朱鳳芝李鎮楠 林德福 鄭朝明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戶政業務︱戶政人員之培訓」支出與培訓內容不盡相符,且其他項下已能支應之,實無需重複編列,故一四八萬六千元,予以全數刪除一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戶政人員之培訓九十三年度共編列一四八萬六千元,主要係辦理戶政人員培訓及協助戶籍行政工作,並無重複編列情事。其內容為: 戶政為民服務分區研習會:編列八一萬元,分北、中、南三區辦理,每區調訓二百人,三區預計調訓六百人。 督導改進戶政工作、加強便民措施:編列六七萬六千元,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督導地方戶籍行政業務。督導地方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訂業務。督辦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業務。辦理戶籍稱謂、出生別、出生地登記與更正及補填案件。戶籍登記資料及申請書格式、記事例、保存年限業務。督導戶政事務所廳舍改善及為民服務工作。編印戶政法令及解釋函令彙編。協助印製現行空白國民身分證。 前揭戶政為民服務分區研習會之舉辦,乃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拮据,不克編列經費辦理,且諸多戶政簡政便民措施需透過研習會,灌輸執行要領技巧,統一作法,齊一步驟,並聘請學者專家、民間企業、人力資源規劃顧問公司專題演講,建立良好觀念作法,俾達「為訓而用」之目標,倘將本案所有經費刪除,該部戶政人員培訓業務將無法推展,爰本案考量戶政為庶政之母,為正確戶籍登記及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亟需加強戶政人員訓練,貫徹終身學習理念,建請免予刪除「戶政業務︱戶政人員培訓」業務經費一四八萬六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為辦理戶政等相關工作,編列「戶政業務」預算合計一億○、一三九萬五千元中之「督導改進戶籍行政」列三七五萬二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三五四萬元,說明不清,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一七七萬元。同理「辦理戶籍人口統計」之「一般事務費」刪減五成,五一萬二千元、「推行人口政策」之「一般事務費」刪減五成,九九萬八千元。「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列七、○二○萬九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列六、○一七萬七千元,然計畫內容項目不清,有浮濫之嫌,建議刪減五成,三、○○八萬九千元。另「國內旅運費」列一二七萬五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三成,三八萬三千元。因此,建議此項「戶政業務」支出合計減列三、三七五萬二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朱鳳芝 ※「督導改進戶籍行政」列三七五萬二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三五四萬元,說明不清,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一七七萬元。同理「辦理戶籍人口統計」一般事務費刪減五成,五一萬二千元、「推行人口政策」一般事務費刪減五成,九九萬八千元。「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列七、○二○萬九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列六、○一七萬七千元,然計畫內容項目不清,有浮濫之嫌,建議刪減五成,三、○○八萬九千元。另國內旅運費列一二七萬五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三成,三八萬三千元。因此,建議此項「戶政業務」支出合計刪減三、三七五萬二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九十三年度戶政業務預算數為一億○、一三九萬五千元,其中包括業務費一億○、○三八萬六千元,主要辦理督導改進戶籍行政、加強改進國籍行政、辦理戶籍人口統計、推行人口政策、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及戶政人員之培訓等六項分支計畫。 謹就刪減督導改進戶籍行政、推行人口政策、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等項預算說明如次: 督導改進戶籍行政九十三年編列三七五萬二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三五四萬元,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為鼓勵戶政機關研究創新、改進作業程序、提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肯定戶政人員工作績效而舉辦全國戶政日慶祝活動。 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激勵志願服務工作之服務熱忱,提昇戶政業務服務品質,於戶政日公開表揚志願志工。 為保存日據時期戶籍資料,使其不因年久毀損,刻正積極辦理部分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數位化轉換作業。 督導改進戶籍行政係屬經常性業務,業已竭盡精簡,倘刪減一般事務費一七七萬元,勢必難以進行各項相關作業而造成進度中斷,嚴重影響全國戶政單位為民服務品質及民眾權益,敬請維持原編列數。 辦理戶籍人口統計九十三年度編列一般事務費一○二萬三千元,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戶籍人口統計作業研習會三三萬五千元,係為落實戶籍人口統計業務,加強培養戶政人員熟悉戶籍人口統計法令知識,每年分兩梯次辦理戶籍人口統計研習會,計調訓四五○人,以充實專業技能,並提昇工作效率。 編印各種臺閩地區人口統計刊物四二萬八千元,係定期編印臺閩地區人口統計月報一八○份、季刊一、一○○本及年刊一、一○○本(含光碟製作)等三種內容不同之中英文對照人口統計報告,以提供政府各有關機關施政參考,並對外發售。 教育程度資料建檔二六萬元,係辦理各級學校每年通報本部當年畢(結)業生及新生資料(約計一六○萬筆)轉錄磁帶作業,俾進行戶役政資訊系統教育程度註記,藉以提高教育程度統計資料確度。 辦理戶籍人口統計係屬經常性業務,業已竭盡精簡,倘刪減一般事務費五一萬二千元,勢必影響戶籍人口統計業務之運作,敬請維持原編列數。 推行人口政策九十三年度一般事務費編列一九九萬五千元,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研討會二○萬元。 外籍配偶生活資訊簡冊四○萬元。 編印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令彙編三○萬元。 辦理移民政策座談會及編印移民政策白皮書四○萬元。 編印人口政策資料彙集三五萬元。 獎勵人口政策宣導績優縣市一○萬元。 拍攝人口政策宣導短片及購置宣導用品及相關媒體通路二四萬五千元。 上揭業務均為本年度之重點工作,如刪五成九九萬八千元,將影響入出國及移民法令之彙編、人口政策之宣導、移民政策之建構及外籍配偶生活輔導之研討工作,建請維持本部原編列之一般事務費,以利業務推動。 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九十三年度編列資訊服務費六、○一七萬七千元,係含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系統軟體維護、系統運作支援、機房管理及電腦操作等經費五、五五七萬七千元;戶役政資訊系統主機房設備維護費六○萬元及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硬體設備維護費四○○萬元。 有關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系統軟體維護、系統運作支援、機房管理及電腦操作等經費五、五五七萬七千元,係採公開評選優勝廠家之限制性招標辦理,所運作維護範圍涵蓋內政部戶政司、役政署;五十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機關(單位)戶政及役政單位;七四五個鄉鎮市區戶政及役政機關(單位);使用者近九千位戶役政作業人員。 九十二年度預算數為八、四○五萬元九千元,九十三年度預估工作量增加七%,九十二年十月應維護之戶役政資訊系統程式行數約六四○萬行,較之九十一年十月應維護行數六○○萬行,程式行數增加四○萬行,預計九十三年度所需維護行數將因版本更新而遞增。九十三年度資訊服務費五、五五七萬七千元較之九十二年度預算數八、四○五萬九千元,本部業減列二、八四八萬二千元,已竭盡精簡,倘再刪減三、○○八萬九千元,僅餘二、五四八萬八千元,勢必難以進行系統維護相關工作而造成系統運作中斷,將嚴重影響全國近八○○個戶役政作業單位之為民服務品質及民眾權益。 上開戶役政資訊系統運作維護業務包括一、軟體維護:需求分析、軟體修改及測試、新版本發行及安裝等;二、系統運作支援;戶政及役政作業諮詢、電腦系統操作與管理問題諮詢、線上作業問題與應用軟體問題諮詢及排除等;三、協助各機關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及測試;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戶役政電子閘門之網路設定及測試、協助戶役政單位連結作業技術諮詢及操作問題排除等;四、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管理與電腦操作;電腦機房環境管理、電腦設備開機、關機、操作及管理、系統故障處理、批次作業處理、表冊列印及管理、資訊備份等。 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主機房設備維護費六○萬元,係屬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且考量系統相容通性之需要及相關設定技術、熟悉度等因素,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議價方式辦理,其九十二年度之預算數亦為六十萬元。 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硬體設備維護費四○○萬元,係屬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且考量系統相容通性之需要及相關設定技術、熟悉度等因素,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議價方式辦理,其九十二年度之預算數為四六○萬元,九十三年度業依實際需要減列六○萬元。 有關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項下國內旅運費列一二七萬五千元,係含國內旅費一一○萬八千元、運費九萬七千元及短程車資七萬元,其中國內旅費主要係推動全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辦理e化政府「戶政e網通」計畫所需,工作內容為督導全國近八百個戶政、役政作業單位之資訊系統維運管理及e網通系統建置業務,實屬必要之費用。 綜上,爰建請免於刪除此項「戶政業務」支出三、三七五萬二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內政部執意將中國、蒙古共和國劃入我國領土,已背離史實,故「測量及方域」預算三億八、四○一萬五千元,酌予刪減百分之十,計刪減三、八四○萬一千元,餘額自行調整。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鄭朝明陳茂男 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內政部執意將中國、蒙古共和國劃入我國領土,已背離史實,故「測量及方域」預算三億八、四○一萬五千元,酌予刪減百分之十,計刪減三、八四○萬一千元,餘額自行調整一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內政部發行之「中華民國全圖」為八十七年出版,依憲法並未排除大陸地區領土主權之要旨,將大陸地區繪置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但將大陸地區現況行政界加繪於圖上。目前該部並無再版計畫。 內政部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台內地字第○九一○○六九八七○號令修定「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明定大陸地區首都及疆界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記號標示之。 有關更正國家地圖之繪製,因國內存有不同意見,尚待國人形成共識,內政部再遵循辦理。 「測量及方域」預算三億八、四○一萬五千元係九十三年度預定辦理下列業務: 辦理「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二項計畫,主要工作項目係辦理領海及鄰接區海域基本圖測量、建立重力控制系統、建立並維護高程控制系統、維護國家坐標系統以及建置五公尺×五公尺之數值地形模型,完成後將可建構陸域、海域一致且完整的國家基本控制測量系統,並提供完整之高精度數值地形模型,提供國家各項建設之基礎資訊,對於國內測量技術之提昇亦大有助益,並配合華衛二號衛星影像之應用,為國家基本建設之基礎工作所需。 辦理「編印國家各級行政區域圖工作計畫」,建置臺中縣及所轄二十一鄉鎮縣轄市行政區域圖;辦理「海域法規研討會」,以推展海域法規及研擬海洋政策。 查核督導辦理國內各縣市地籍測量業務及考評、辦理臺灣地區基本圖及地形圖修測查核、辦理台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之督導查核、辦理地籍圖重測業務督導查核等工作。 以上均依據業務實際需要核實編列,均無重複編列,爰建請同意內政部「測量及方域」預算免予刪減三、八四○萬一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辦理國土測量等相關工作,編列「測量及方域」預算合計三億八、四○一萬五千元中之該計畫項目之「國內旅費」合計達一七四萬八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八七萬四千元。又「基本圖修測」、「方域行政」、「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之「委辦費」合計達二億一、六八七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億○、八四三萬五千元。因此,建議此項「測量及方域」支出合計減列一億○、九三○萬九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朱鳳芝 ※為辦理國土測量等相關工作,編列「測量及方域」預算合計三億八、四○一萬五千元,該計畫項目之「國內旅費」合列一七四萬八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八七萬四千元。又「基本圖修測」、「方域行政」、「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之委辦費合計達二億一、六八七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億○、八四三萬五千元,因此,建議此項「測量及方域」支出合計減列一億○、九三○萬九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有關「測量及方域」計畫項目之「國內旅費」預算合列一七四萬八千元,係因: 辦理編印臺灣地區各級行政區域圖工作計畫(第一年),總計有八縣市一四四個鄉鎮市,需至實地查核地圖,編列國內旅費一三萬元:每人次二、五○○元計,僅可出差五○人次,已是採抽查方式辦理查核,況且尚有海域及行政界等業務需出差,所列國內旅費為核實編列。 查核督導辦理國內各縣市地籍測量業務及考評、與中部辦公室及土地測量局測量業務連繫、辦理臺灣地區基本圖、地形圖修測查核、辦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之督導查核及辦理地籍圖重測業務督導查核等工作之用,所列國內旅費係核實編列。 辦理「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中二十項委辦案,遍及金、馬、澎湖等諸離島之各項工作督導、驗收,以及「國家基本測量發展推動小組」二十一位委員開會及業務查核、協調等所需國內旅費,為利業務推行,仍請照列。 「測量及方域」計畫項目預算之「國內旅費」合列一七四萬八千元係由三五人辦理,平均每人一年國內旅費約五萬元,平均數字不多。 有關「測量及方域」計畫項目之「基本圖修測」、「方域行政」、「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預算之委辦費合計達二億一、六八七萬元,係因: 辦理編印臺中縣市之行政區域圖及二十一鄉鎮縣轄市行政區域圖需委辦費九六○萬元;委託學術機關辦理海域相關研討會,召訓各機關海洋事務承辦人員講授相關海洋領域內之各項權利與義務,並藉以研訂我國海洋政策,需委辦費五○萬元。 「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二項計畫,主要工作項目係辦理領海及鄰接區海域基本圖測量、建立重力控制系統、建立並維護高程控制系統、維護國家坐標系統以及建置五公尺×五公尺之數值地形模型,完成後將可建構陸域、海域一致且完整的國家基本控制測量系統,並提供完整之高精度數值地形模型,提供國家各項建設之基礎資訊,對於國內測量技術之提昇亦大有助益,並配合華衛二號衛星影像之應用。二項計畫中所編列委辦費合計一億七、八七七萬元係辦理澎湖等諸離島水準網埋設及水準、衛星定位、重力測量工作等二十項委辦案之費用,為國家基本建設之基礎工作所需,且大部分(十八項)委由民間辦理,以振興國家經濟,促進產業發展,敬請惠予支持。 為因應航測製圖數值化及資訊化趨勢,採數值航空攝影測量方法辦理修測,以配合推動國土資訊系統建置發展之需要,所獲致之成果內容豐富且精度甚佳,廣為經濟建設、水土保持、農林經營、運輸管理、國土規劃及地理資訊相關單位所運用,故九三年辦理修測臺灣北部地區像片基本圖,所編列之委辦費二、八○○萬元,業經衡量市場價格及修測區域完整等因素審慎估列,敬請惠予支持。 「測量及方域」計畫預算「國內旅費」及「委辦費」,係依據業務實際需要核實編列,均無重複編列,爰建請同意內政部「測量及方域」預算免予減列一億○、九三○萬九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辦理地籍及土地登記等相關工作,編列「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預算合計二億三、四九八萬六千元中之該計畫項目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七六四萬一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三八二萬元。且「國內旅費」合計達四一八萬四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九萬二千元。「地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列二、三九八萬四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列七六五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三八二萬五千元。「地政e網通計畫」列二億元,其中「資訊設備費」列八、七六○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四、三八○萬元。因此,建議此項「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支出合計減列五、三五三萬七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朱鳳芝 ※為辦理地籍及土地登記等相關工作編列「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預算合計二億三、四九八萬六千元,該計畫項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七六四萬一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三八二萬元。且「國內旅費」合列達四一八萬四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九萬二千元。「地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列二、三九八萬四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列七六五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三八二萬五千元。「地政e網通計畫」列二億元,其中資訊設備費列八、七六○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四、三八○萬元。因此,建議此項「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支出合計減列五、三五三萬七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內政部為辦理地籍及土地登記等相關工作編列「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計畫項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七六四萬一千元,「國內旅費」編列四一八萬四千元,建請保留原編列數其理由如下: 辦理研究改進地籍作業,研討並推動實施地籍清理計畫。 辦理地政貢獻獎選拔會、編印推行政令之文宣品及地政貢獻獎專輯。 辦理地目等則變更業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業務之督導及法令解釋。 舉辦地政人員全員訓練暨地政主管人員領導管理訓練相關費用及講義印刷費用。 辦理相關法令業務座談。 推動「地政e網通計畫」及辦理經常性業務時,常需至全國二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及一○九個地政事務所協助處理資訊專業問題及參與地方政府各項有關地政資訊業務之各式會議。 專案研究小組多,外聘委員至實地瞭解問題。 督導考核縣市地政業務差旅費。 土地徵收業務行政訴訟案件出庭之差旅費。 「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計畫項目預算之「國內旅費」合列四一八萬四千元,係由七九人辦理,平均每人一年國內旅費約五萬三千元,平均數字不多。 有關「地政資訊作業及管理」之資訊服務費七六五萬元,係為歷年採購之資訊設備、機房設施及目前全國各地政機關使用之應用軟體等經常維持所需之維護經費。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從九十三年度起,調整該維護經費編列為資訊服務費科目中。 「地政e網通計畫」之資訊設備費八、七六○萬元,其中為建構全國地政資訊網路之網路安全與管理機制所需硬體設備費僅列三○○萬元,餘八、四六○萬元系統開發經費,主要係銜續九十二年度開發地政整合系統網際網路版之作業編列軟體開發費五、○○○萬元,開發地政管理資訊系統一、七○○萬元(包含土地徵收資料管理、測量業者資料管理、土地測量規劃案件管理、圖根點資料管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資訊安全管理等系統),辦理圖解地籍圖數值化資料同步異動至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相關工作(連結全國一○八個地政事務所及二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計需七六○萬元,建構全國地政資訊網路之網路安全與管理機制之系統開發、推廣建置計需七○○萬元,辦理地政中文自造字網站及相關系統增修功能計需一五○萬元,推動地籍資料提供外單位連線與管理系統及運作機制需一五○萬元。上述經費亦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從九十三年度起,調整該項系統開發經費編列為資訊設備費科目中。 以上各項申復意見實屬業務需要,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免予減列五、三五三萬七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辦理平均地權等相關工作,編列「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預算合計三、二三六萬二千元中之該計畫項目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三六六萬五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八三萬三千元。又「國內旅費」合計達五九一萬八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九五萬九千元。因此,建議此項「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支出合計減列四七九萬二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朱鳳芝 ※為辦理平均地權等相關工作,編列「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預算項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三六六萬五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八三萬三千元。又「國內旅費」合列達五九一萬八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九五萬九千元。因此,建議此項「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支出合計減列四七九萬二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內政部為辦理平均地權等相關工作,編列「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預算項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三六六萬五千元,及「國內旅費」編列五九一萬八千元,建請保留原編列數其理由如下: 需辦理地價業務、外人地權、原住民保留地、陸資購買不動產、三七五租約、土地徵收、區段徵收、農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公地管理、公地放領、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多項業務講習及觀摩。 研編各項地價業務、外人地權、土地開發、公地管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作業手冊及宣導資料。 辦理地方公有土地管理績效、農(市)地開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地政業務績效考核。 辦理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之影印費、便當費、錄音設備等。 因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位居台中市,惟需經常配合各中央機關之要求派員至北部出席各項會議及研修法令,如減少原編之差旅費用,將影響業務之推動。 專案研究小組多,外聘委員至實地瞭解問題。 督導地方政府徵收或購置已逾十五年尚未移轉所有權移轉土地清理工作查核等工作。 配合派員至各地方政府督導業務執行及參與相關會議。 以上各項申復意見實屬業務需要,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免予減列四七九萬二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土地測量︱人員維持」中編列「獎金」六、六四四萬元,和「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計畫」中之「獎金」二、五六七萬二千元,共計九、二一一萬二千元,承辦單位皆係為土地測量局,並由該局人員共計六五四人承價,一人一年可領一四萬○、八四四元。既是同一單位同一批人領取該項工作獎金,不應另立名目散列,況且,「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項下業已編列「獎金」支出,實不應重複編列,由「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支應即可。惟考量土地測量工作人員辛勞,酌予刪減百分之五十,故「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中之「獎金」及「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計畫」中之「獎金」共計刪減四、六○五萬六千元。 提案人:陳建銘 陳 杰 李鎮楠鄭朝明 蔡家福 錢林慧君 ※內政部「土地測量」科目項下刪除「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獎金、「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計畫」獎金共計刪減四、六○五萬六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內政部「土地測量」科目項下「人員維持」編列之獎金六、六四四萬元,係依據行政院所頒「九十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給與編制人員每人一個半月之年終獎金,計編列九十三年度年終獎金四、○六七萬元,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依年終考績給與一個月或半個月之獎金,九十三年度計編列二、五七七萬元,故土地測量局所編列「人員維持」項下之獎金,係為全國公務人員一致支領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 另「地籍圖重測計畫」項下所編列之工作獎金,係依據內政部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六五五七四一號函有關「臺灣地區土地測量工作獎金發給要點」辦理,其發給對象限於參加本項工作之編制內人員,已領有其他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其支領標準,係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台(八九)人政給字第二一○五五一號函修訂之「辦理臺灣地區土地測量工作人員工作獎金級點標準表」,並依職等標準及出勤請假情形核實發給。 綜上所述,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所編「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獎金,係支應編制內人員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與「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計畫」獎金,係支應參加地籍圖重測工作編制內人員之工作獎金不同,並無重複編列支領之情形,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單位預算內「土地測量」項下免予刪除「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獎金、「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計畫」獎金四、六○五萬六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內政資訊業務︱國土資訊系統規劃及推動」支出和其他科子目支出內容相符,實無需重複編列,故該項支出二六九萬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陳 杰 朱鳳芝李鎮楠 林德福 鄭朝明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內政資訊業務︱國土資訊系統規劃及推動」支出和其他科子目支出內容相符,無需重複編列,該項支出二六九萬元,予以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該部遵照行政院指示籌組國土資訊系統推動小組,擔任國土資訊系統推動工作之主要幕僚,需定期召開推動小組及綜合作業分組會議,辦理協調分工、推廣應用、蒐集國內外科技新知及整合各分組之各項推動業務,因此列有「國土資訊系統規劃與推動」之分支計畫,作為經常性之行政推動經費,九十三年度編列預算數為業務費二六九萬元,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辦理內政部地理圖形資訊系統集中管理、維護及供應。 定期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及科技新知,加以整理、編譯及建檔,載入內政部國土資訊系統網站,以充實國土資訊系統知識庫之內容,達到知識分享與觀念宣導之目的。 定期召開國土資訊系統推動小組,綜合作業分組會議及協調輔導各分組或地方政府相關機關辦理國土資訊系統業務。 另一分支計畫「國土資訊系統基礎環境建置第二期作業」,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九十三年至九十六年間之年度計畫,按年建置基礎環境及相關應用系統,並輔導地方政府建立共通性之國土資訊系統,乃屬階段性基礎環境建置計畫,藉由強化基礎環境,建立高品質的國土資訊資料庫及便利的資訊流通擷取環境,繼而推廣加值運用促成多樣性資訊產品的衍生,導引在政府業務上如國土規劃、防救災等及民生活動上的全方面應用,提昇國家整體競爭力。 綜合上述緣由,二項分支計畫性質上分別為經常性行政經費及階段性系統建置及補助經費,執行上是相輔相成,故無重複編列情形,爰建請免予減列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國土資訊系統規劃及推動」經費二六九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我國宗教團體財力雄厚,實無需用人民納稅錢再予以補助之,故「宗教及史蹟業務︱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說明第點、第點、第點、第點、第點、第點,共計七七八萬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林德福鄭朝明 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我國宗教團體財力雄厚,實無需用人民納稅錢再予以補助之,故「宗教及史蹟業務︱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說明第、第、第、第、第、第點,共計七七八萬元,予以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內政部九十三年於「宗教及史蹟業務︱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業務費與補助費項下原編列一、○六六萬七千元預算,其中遭刪除之七○四萬九千元,係作為分梯次邀集宗教團體實際負責人舉行座談會、辦理訪問各宗教團體活動,邀請委託民間團體舉辦各式宗教活動、派員至泰國、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三國考察其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需旅費、補助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辦理活動及出席國際性會議、以及補助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或宗教學術機構辦理促進各宗教融合活動與宗教刊物編寫訓練活動經費等之用。上開業務費與補助費之運用,對於增進政府與宗教團體之溝通聯繫、促進各種宗教間和諧與融合、輔導健全宗教團體之組織及鼓勵其發揮宗教功能、政府政令之宣導推展、宗教事務政策之研擬、及提昇政府對宗教事務之服務水準等具有重要功能,確有保留必要。 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單位預算內「宗教及史蹟業務︱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科目項下辦理宗教業務所需業務費與補助費,免予刪除七七八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馬祖是我國領土內唯一「閩東建築文化區」,應以保護人類文化遺跡的方式,編列專案經費加強保護,使成為我國的觀光重鎮及文化遺產。 提案人:曹原彰 馮定國 陳朝龍張清芳 卓伯源 關沃暖 墓政及葬儀關乎人類最後尊嚴,在「死者為大」及華人避諱心理之下,更令該項業務成為不為人知的死角,也因此相關業務補助弊端頻傳。內政部應按季提供督導考核資料,送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分送各委員,以使本院確實瞭解是項業務執行之情形。 提案人:李鎮楠 郭榮宗 陳學聖卓伯源 馮定國 曹原彰 第二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二九六億九、八七三萬元,除第十一目「非營業基金」第一節「離島建設基金」三二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四目「營建業務」中「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中之「委辦費」一○○萬元,另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送院會處理,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九六億九、七七三萬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營建署掌管全國營建行政事務,九十三年度預算較上年度成長百分之十,近兩年賸餘金額及保留數頗鉅,值此政府財政艱困之際,預算編列應有緊縮空間: 「營建業務」項目,八十九年度賸餘比率三.○六%(約六億二、○○○萬元),九十年度賸餘一○.一九%(約一○億元),九十一年度賸餘八.一三%(約八億五、○○○萬元),九十三年度比上年度相較增加一七億九千多萬元。值此政府財政艱困之際,提議減列五億元。 「公園規劃業務︱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科目項下,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委託辦理遴聘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事宜計需經費一五○萬元,查「國家公園景觀總顧問」並無法源,經監察院糾正在案,且曾發生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合歡山景觀工程破壞景觀引發輿論批評,提議全數減列。 提案人:卓伯源 關沃暖 馮定國朱鳳芝 陳學聖 曹原彰 ※營建署掌管全國營建行政事務,九十三年度預算較上年度成長百分之十,且近兩年來賸餘金額及保留數頗鉅,值此政府財政艱困之際,預算編列應有緊縮空間:「營建業務」項目,八十九年度賸餘比率三.○六%(約六.二億元)九十年度賸餘一○.一九%(約一○億元),九十一年度賸餘八.一三%(約八.五億元),九十三年度比上年度相較增加一七億九千多萬元。值此政府財政艱困之際,提議減列五億元。「公園規劃業務︱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科目項下,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委託辦理遴聘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事宜計需經費一五○萬元,查「國家公園景觀總顧問」並無法源,經監察院糾正在案,且曾發生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合歡山景觀工程破壞景觀引發輿論批評,提議全數減列等案,建請同意營建署「營建業務」項目免予刪減五億元及「公園規劃業務」項目免予刪減遴聘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經費一五○萬元。 說明: 查有關營建署「營建業務」項目,近二年來執行賸餘原因,主要係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因初期貸放之辦理戶數不易掌握,致利息補貼支出較預期減少,另配合行政院節約措施撙節開支及補助經費結餘等因素,以致該項目預算執行賸餘金額較多,該署九十三年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經費,已確實依目前市場利率覈實估列。 另營建署「營建業務」項目九十三年度預算數九六億三、一九九萬四千元,較上(九十二)年度預算數七八億三、七五六萬七千元,增加一七億九、四四二萬七千元,主要係增加配合行政院政策辦理取得既成道路計畫一五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利息補貼四億、六○○○萬元、推動綠建築改善工作計畫五、○○○萬元,其餘「營建業務」項下所列創造臺灣城鄉新風貌、辦理海岸地區環境景觀改善等計畫均較上(九十二)年度緊縮編列,如再予減列相關預算經費,將影響該署正常業務運作甚鉅。 按九十三年度營建署所列委託辦理「遴聘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經費一五○萬元,其用途說明如次: 該署為落實國家公園環境景觀之維護,聘請環境景觀總顧問對每年預定進行之各類工程建設提供諮詢與建議,依政府採購法以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公開評選方式辦理,遴選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提供專門知識之專業服務。 就國家公園執行中或擬議中之景觀、建築或其他公共工程,於計畫、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維護等階段,提供該署相關建議及諮詢意見之專業顧問服務,以確保環境品質,並維護園區獨特之景觀風貌,俾使工程建設能兼顧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文化保存、景觀維護及遊憩服務品質下,與環境共生共榮。 環境景觀總顧問應實地至六個管理處作環境現場勘查,並參與各相關會議,審查各管理處委託設計監造招標文件、規劃設計資料,工程合約,並彙整諮詢報告及現場勘查成果,提出國家公園整體環境景觀改善之建議,對國家公園環境景觀風貌之維護,具實質效益,預算確有編列之需要。 依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召開之「環境景觀維護對策之執行作法」指示事項「應聘請景觀總顧問對每年預定進行之各類工程建設提供諮詢與建議」辦理。 綜上,爰建請同意營建署「營建業務」項目免予刪減五億元及「公園規劃業務」項目免予刪減遴聘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經費一五○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二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營建工程計畫經費合計四億七、一六九萬三千元,建議統刪百分之五十。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目第二節「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原列三億○、七四九萬二千元,減列六、○○○萬元。 說明: 國家公園大興土木工程,違反保護之初衷。 九十二年度預算未遵照立法院決議事項辦理。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目第三節「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原列四億八、七三八萬二千元,減列一億元。 說明: 政府財政短絀,撙節支出。 配合政府,精簡浮濫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目第四節「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原列四億九、○六二萬元,減列九、○○○萬元。 說明: 國家公園大興土木工程,違反保護之初衷。 九十二年度預算未遵照立法院決議事項辦理。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太魯閣國家公園九十三年度編列三、七二八萬六千元,擬辦理園區內礦案禁採補償經費,由於本項預算編列並無法源依據,且本院九十二年度曾刪除相同預算,太魯閣國家公園不應於本年度再次編列,建議該項預算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楊仁福 卓伯源 張蔡美孫國華 黃昭順 許舒博饒穎奇 ※第二目第五節「雪霸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原列三億○、三一四萬二千元,減列六、○○○萬元。 說明: 國家公園大興土木工程,違反保護之初衷。 九十二年度預算未遵照立法院決議事項辦理。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四目「營建業務」原列九六億三、一九九萬四千元,減列八億元。 說明: 政府財政短絀,撙節支出。 配合政府,精簡浮濫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四目「營建業務」原編列九六億三、一九九萬四千元,分支計畫「國民住宅政策計畫推動及住宅建設之研究發展」編列七九二萬二千元,建議刪減其中「獎補助費」五○○萬元。 說明:「營建業務︱國民住宅政策計畫推動及住宅建設之研究發展」科目項下,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捐助財團法人臺灣不動產資訊中心所需經費五○○萬元。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惟查,近年來各部會基於諸多原因,往往以設置財團法人方式遂行特定任務,致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數目不斷增加,且財團法人僅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致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故建議不予補助,刪減五○○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其經費應加強補助金、馬、澎湖等離島地區城鄉之建設。 提案人:卓伯源 陳 杰 馮定國關沃暖 曹原彰 李鎮楠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六項,送院會處理。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之各項獎補助經費共一八八億七、七○○萬五千元,由於獎補助之金額過於龐大,建議全數予以凍結,俟內政部營建署向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獎補助之計畫細部內容,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團黨   周錫瑋 蔡中涵 ※為太魯閣國家公園整體資源之維護,該園區全部應劃設為礦業禁採區,對於禁採礦業權者之補償,應依法律為之,其補償對象限於民國七十五年園區成立前即已申請並經核定之礦業權者;於園區成立後再取得經濟部採礦許可或延展礦權許可者,如有損失,其補償責任應由經濟部負擔,太魯閣國家公園不得編列預算支應。 提案人:楊仁福 卓伯源 張蔡美孫國華 黃昭順 許舒博饒穎奇 ※針對行政院為執行本院審議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做主要決議:「每年至少裁減中央機關聘僱人員百分之三,並於三年內降低至職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而該院所訂定之「各機關聘僱人員裁減執行原則」規定,未能依各機關特性、專業性考量,致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機關,尚須配合裁減聘用人員四十七人、約僱人員六十一人(營建署聘用四十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聘用七人、約僱二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約僱二人、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約僱五人、新生地開發局約僱二人、重機械工程隊約僱五十人)。該署暨所屬機關自九十年起至今三個年度內,業已精簡職員二二四人、聘用人員三十四人、約僱人員九十三人,合計三五一人,加上該署近年來新增如國土計畫法、住宅法、國家公園法修正案等重大法案推動及「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等計畫項下之各項相關業務、花蓮鳳林休閒渡假園區及台東知本溫泉渡假專區BOT開發案、重機械工程隊協助救災、國家公園處理緊急巡護與救難等業務,如再行驟然裁減上開人數之聘僱人員,勢必造成營建業務推展之困難。且為避免聘僱裁減政策衝擊現有聘僱人員之工作權益,爰建請營造署暨其所屬機關不受上開主決議之限制。採出缺不補方式辦理。 提案人:張昌財 連署人:楊瓊瓔 蔡煌瑯 徐少萍盧秀燕 李雅景 關沃暖黃政哲 曹原彰 許舒博朱鳳芝 張蔡美 李顯榮盧博基 李慶華 鍾紹和葉宜津 林德福 鄭逢時黃義交 秦慧珠 陳進興黃健庭 羅世雄 洪昭男鄭美蘭 鄭金玲 周慧瑛楊仁福 陳建銘 曾蔡美佐陳健治 黃敏惠 徐中雄張秀珍 鄭貴蓮 李鎮楠林正二 周雅淑 陳朝龍林育生 何金松 蔡中涵鄭朝明 邱議瑩 張清芳 ※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做決議:「每年至少裁減中央機關聘僱人員百分之三,並於三年內降至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範圍內」,惟行政院為執行該決議所訂定之「各機關聘僱人員裁減執行原則」規定,卻未能依各機關特性、專業與任務加以考量,導致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單位必須配合再裁減約聘僱人員百餘人(單以協助救災之重機械工程隊而言,即須配合再裁減約僱人員五十二人),為免約聘僱人員之裁減造成營建相關業務推展和協助救災工作之困難,並衝擊現有約聘僱人員之工作權益,爰建請營建署及其所屬單位(含重機械工程隊)不受上開決議之限制,約聘僱人員應採出缺不補之方式辦理。 提案人:簡肇棟 連署人:陳金德 卓伯源 王淑慧藍美津 賴清德 李鎮楠陳建銘 蘇治芬 ※位於花蓮縣鳳林鎮及光復鄉交界處之新生開發地,目前為營建署新生開發局所屬土地,其中有一五三公頃之土地,係過去被強制驅離之阿美族部落所有,卻遲未歸還予原部落。營建署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當地原住民部落代表,針對原住民傳統領域及傳統土地之回復進行專案調查,並於九十三年度向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專案報告調查結果及辦理進度。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饒穎奇 孫國華 張蔡美黃昭順 許舒博 ※原住民籍體育人才於國內性比賽及國際性比賽,均有優異成績及表現,為鼓勵及培養原住民優秀體育人才,太魯閣國家公園等單位所舉辦或委辦之體育性活動,應全力協助其參加體育性活動,於活動之中應有一定保障名額,以協助參賽者累積比賽經歷及實績,以利日後參加國際性比賽或活動,為我國拓展體育外交,爭取最佳參賽成績。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孫國華 張蔡美 黃昭順許舒博 饒穎奇 第三項 警政署原列一四三億七、二○○萬二千元, 第四項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原列一一億四、七七八萬四千元, 第五項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原列一九億一、○七一萬五千元, 第六項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原列一六億三、八三一萬一千元, 第八項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原列一○億五、二六七萬四千元, 以上第三至六項及第八項,共減列二、○○○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註:委員郭榮宗對第三至六項及第八項之決議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註: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建議:第三至六項及第八項歲出涉及各單位預算,合共減列二、○○○萬元,允宜分別計算各機關減列數,送院會處理。 第三至第六項及第八項有委員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三項警政署原列一四三億七、二○○萬二千元,第四項至第八項,所列各項,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僅減列二、○○○萬元,顯然刪減過少,仍有浮濫之嫌,敬請再減列五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高育仁 蔡中涵 王鍾渝張蔡美 顏錦福 林忠正 第三項至第六項及第八項通過決議四項: 警政署及所屬預算減列二、○○○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未來朝野協商時,不得再另行統刪。 提案人:陳學聖 關沃暖 陳朝龍曹原彰 張清芳 陳道明許榮淑 鍾紹和 行政院為執行本院審議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做主要決議:「每年至少裁減中央機關聘僱人員百分之三,並於三年內降低至職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而該院所訂定之「各機關聘僱人員裁減執行原則規定」,未能依各機關特性、專業性考量,致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國道公路警察局暨入出境管理局等單位,尚須配合裁減約僱人員三十九人(國道公路警察局三十人、入出境管理局九人)。鑑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暨入出境管理局驟然裁減聘僱人員,勢必造成警政業務推展之困難,嚴重影響交通及國家安全,且目前國道公路警察局、入出境管理局配合政府之「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尚且分別進用作業人員五人及八人,形成「左手用人、右手砍人」之異象。為避免聘僱裁減政策衝擊現有聘僱人員之工作權益,爰上開單位依機關特性,應不受上開決議之限制。 提案人:劉政鴻 卓伯源 趙永清陳 杰 馮定國 曹原彰張蔡美 朱鳳芝 關沃暖陳學聖 有鑑於目前犯罪案件層出不窮,造成社會治安嚴重問題,建議警政署儘速研擬「義勇刑警」之運用,以彰顯政府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之決心。 提案人:李鎮楠 曾蔡美佐 陳 杰曹原彰 張清芳 陳朝龍 針對逾時限仍然使用之各項警務裝備,例如:警槍、防彈衣、防彈盾牌、警用汽機車等,應寬列預算汰換,儘可能於三年內完成。 提案人:關沃暖 陳學聖 陳 杰趙永清 陳朝龍 陳道明馮定國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有鑒於歹徒犯案槍械日漸精良,火力日趨強大,而我國各特勤小組射擊訓練次數頻繁,子彈擊發數均逾槍枝壽限,形成執勤員警無形中的安全上威脅。為此,警政署應於九十三年度動支相關預算,優先更新全國特勤單位槍枝,提升特勤員警槍枝品質。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七項 中央警察大學原列一○億九、一七六萬九千元,減列第二目「高級警察教育」中「印製警大月刊」二○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億九、一五六萬九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第一目「人員維持費」部分之百分之十,計四、九四七萬六、六○○元。 說明:有鑑於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同為警察人員之培育機構,功能重疊、資源覆置,特別是人力資源之使用,實有再行檢討整合之必要,以提昇國家資源使用效率;爰提案刪減九十三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一目「人員維持費」部分百分之十計四、九四七萬六、六○○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九項 消防署及所屬三六億三、一三七萬六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消防署及所屬預算照列,未來朝野協商時,不得再另行統刪。 提案人:陳學聖 關沃暖 陳朝龍曹原彰 張清芳 陳道明許榮淑 鍾紹和 消防署預算照列,但是義消實際業務及設備費用與實際義消需要作業差距頗大。因此,全部消防署預算自行調整不得少於一億元,予義消人員及設備使用。但該費用不得動用作為總統選舉相關費用。 提案人:李鎮楠 馮定國 曹原彰關沃暖 陳 杰 陳學聖蔡家福 鍾榮吉 趙永清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第二目「消防救災業務」下分支計畫「加強災害防救工作」原列八億九、○一二萬三千元,消防署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加強災害防救工作編列大量預算購買高科技器材,但在臺灣原住民族地區卻連基本的消防栓都沒有。 原住民族地區僅十七個消防分隊,卻需負責全台四五%面積的救災工作。 原住民族地區消防人力占全台消防人力比,不到一%。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茲因「全國消防資訊系統建置計畫」及「防救災資訊系統計畫」兩項資訊計畫案,其中評選及規劃過程疑點重重。包括:兩案評審委員八成以上重疊,違反政府採購法九十四條第二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此外,該項計畫之細部規劃報告書前後矛盾,相關專案人員之資訊經驗與實績,亦違反招標技術規範……等等。故前述「全國消防資訊系統建置計畫」及「防救災資訊系統計畫」九十三年度預算分別編列一億九、七三八萬一千元及一億八、八○○萬元,應予凍結,俟內政部及消防署至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審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鎮楠 陳建銘 連署人:藍美津 陳景峻 郭俊銘邱永仁 陳茂男 周慧瑛王淑慧 蔡同榮 林忠正賴清德 顏錦福 孫國華張川田 王幸男 第十項 役政署五四億四、三四三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一項 建築研究所七億七、二一二萬四千元,照列。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六款蒙藏委員會主管。 第十六款 蒙藏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蒙藏委員會一億五、五三八萬八千元,照列。 主席:第十六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十五款海岸巡防署主管。 第二十五款 海岸巡防署主管 第一項 海岸巡防署八億○、七八八萬八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為保護與復育珍貴的東沙島環礁海域資源,海巡署針對東沙島近岸巡防艇碼頭新建工程計畫,並調查碼頭工程海域環境生態,在離岸棧道碼頭的設計原則及環境衝擊最小的考量下,重新評估碼頭興建位置、規模與造型工法;潟湖浚渫應進一步對其整體生態評估其影響與必要性。 提案人:趙永清 陳學聖 陳朝龍朱鳳芝 陳 杰 第二項 海洋巡防總局五○億七、三七八萬四千元,照列。 第三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六七億二、四○一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有鑒於大陸人民偷渡、槍械貨物走私犯行日益猖獗,海岸巡防總局卻於新式艦艇、雷達、夜視裝備皆未予更新完成前,大幅裁併一一六處海岸機動巡防哨所,引發國人擔憂國家海防出現漏洞疑慮。為確認海岸巡防總局業務裁併計畫不致發生海防漏洞,引發國安危機,故要求先行凍結海岸巡防總局所有預算,待該局針對「裁併海岸崗哨對我國海防影響」至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解除立委疑慮並經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主席:第二十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十六款省市地方政府。 第二十六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一項 臺灣省政府七億九、三九六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臺灣省政府編列國外旅費六二萬二千元,係省主席等前往美國締盟訪問三八萬元,及前往澳洲敦睦訪問二四萬二千元,然而福建省政府並無編列。臺灣省政府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國外旅費」科目內,減列六二萬二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臺灣省政府編列主席每月一二萬元、副主席每月六萬元,秘書長每月三萬九千元、副秘書長每月一萬四千五百元之特別費,全年共計二九七萬六千元,然而福建省政府編列之特別費,主席每月七萬零五百元、秘書長每月三萬一千元,相較之下臺灣省政府編列過高,應刪減至與福建省政府相同。臺灣省政府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特別費」科目內,減列一七五萬八千元,改列為一二一萬八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臺灣省政府於「一般行政︱行政管理」項下,業務費內編列之一般事務費計九二○萬八千元,其內容包含國會聯繫、省政建言、接待省民等,國內旅費計九八萬八千元,包括訪問省府之國內外賓客接待等工作,其中許多用在招待地方民眾至省政府參觀訪問,另外獎補助費編列五四萬九千元,係捐助報社、電視臺、電臺等媒體宣導之費用,這些實際上就是為選舉綁樁,減列臺灣省政府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行政管理︱業務費︱一般事務費」九二○萬八千元、「行政管理︱業務費︱國內旅費」九八萬八千元及「行政管理︱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五四萬九千元,合計減列一、○七四萬五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臺灣省政府「施政業務」列「省政宣導業務」二、○四八萬七千元,在臺灣省凍省之後,省政業務應逐漸縮減,無增列宣導之必要,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第二項 臺灣省諮議會原列一億五、六三四萬一千元,除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註:委員羅文嘉對第二項臺灣省諮議會,當場聲明不同意。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七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一目「一般行政」中「加班值班費」二八四萬元全數刪除,「業務費」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四五萬元全數刪除,首長特支費一三五萬六千元中刪除秘書長、副秘書長特支費五一萬元,「聯繫業務」(公關費)二三○萬元刪除百分之五十,即一一五萬元,「檔案管理」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五五八萬二千元全數刪除。 第二目「議員諮詢業務」中「諮議員費用」之研究費一、四五二萬元全數刪除,大會期間諮議員交通及膳食費一六八萬二千元,刪除百分之五十,即八四萬一千元,「議會交流事務」中「國外旅費」四八萬元,刪除一○萬元,「諮議員會館業務」中「一般事務費」三○萬元,刪除一二萬元。 第三目「議事業務」中「召開大會」中「加班值班費」六三萬九千元全數刪除,議員職員國內考察旅費八一萬三千元全數刪除,省諮議員短程車資二萬二千元全數刪除。 第四目「研究業務」中「研究發展及諮詢」之「加班值班費」三八萬三千元全數刪除,服務工作人員「加班值班費」七萬二千元全數刪除,「資訊管理」中資訊管理「加班值班費」三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第五目「臺灣議政博物館籌備業務」中「學術研究國外考察旅費」三九萬元全數刪除,典藏展示加班費一○萬元全數刪除,典藏展示國外考察旅費四六萬元全數刪除,行政業務短程車資一○萬元全數刪除,行政業務加班費五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羅文嘉 趙永清 陳朝龍朱鳳芝 林德福 ※委員提案第一目一般行政刪減一、○五三萬二千元,第二目諮議員費用計畫刪減一、五五八萬一千元,第三目召開大會刪減一四七萬四千元,第四目研究發展及諮詢刪減四八萬九千元,第五目臺灣議政博物館籌備業務刪減一一○萬元,總數計二、九一七萬六千元乙案,因均係為業務需要及依規定編列,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 第一目一般行政刪減一、○五三萬二千元,其中內容包括:值班費及員工不休假加班費等二八四萬元,依規定進用殘障人士二人四五萬元,及依行政院頒定標準編列特別費五一萬元暨為辦理議會姐妹州互訪及中外賓客之導覽簡介一一五萬元以及檔案管理所需建檔之資訊化前置作業經費五五八萬二千元,以上均係為業務需要及依規定編列,請准予同意照列。 第二目省諮議員費用計畫刪減一、五五八萬一千元,其中內容包括刪減諮議員二十人研究費一、四五二萬元暨召開大會所需交通及膳食費八四萬一千元,由於諮議員研究費係依「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規定得支領,每人每月僅六萬元,交通費及膳食費係依內政部規定標準編列,又刪減國外旅費一○萬元,由於該項國外出差旅費係依標準計算,另辦理會館所需報費,洗滌、維護等事務費刪減一二萬元,因以上均為依規定及業務所需,請准予同意編列。 第三目召開大會刪減一四七萬四千元,其中內容包括依規定編列之員工不休假加班費五三萬元,及值班未補休之加班費一○萬九千元,另配合業務需要編列國內旅費八一萬三千元,以及為開會期間該會未派司機值勤,議員就醫等急需短程車資二萬二千元,以上均為業務所需,請准予編列。 第四目研究發展及諮詢計畫刪減四八萬九千元,因均係為員工不休假加班費及值班未補休之加班費及辦理收支併列所需培訓業務之工作人員加班費,培訓收入已列入九十三年度歲入預算,既為業務需要,請准予同意編列。 第五目臺灣議政博物館籌備業務刪減一一○萬元,其中內容包括配合博物館籌備業務赴國外蒐集及瞭解國外博物館設計及營運狀況編列國外旅費八五萬元及為籌備業務需要加班費一五萬元,以及由於司機已派清潔裱褙工作,無法支援公務車所需短程車資一○萬元,以上均為業務所需,請准予同意編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二目「議員諮詢業務」中「諮議員費用」一、六五七萬九千元,「諮議員會館」一一四萬元,第三目「議事業務」中「召開大會」二、一八七萬一千元,合計三、九五九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德福 朱鳳芝 傅崐萁趙永清 劉政鴻 吳成典曹原彰 ※委員提案第二目省諮議員費用計畫刪減一、六五七萬九千元,省諮議員會館計畫刪減一一四萬元,第三目召開大會刪減二、一八七萬元等三計畫計刪減三、九五八萬九千元乙案。因均係為業務需要及依規定編列,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 第二目省諮議員費用計畫刪減一、六五七萬九千元,包括諮議員依「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規定,得支領之研究費每人每月僅六萬元,計一、四五二萬元,及依內政部規定標準支領交通費及膳食費一六八萬二千元、健保費三七萬七千元,因均為依規定標準編列,請准予同意編列。 第二目省諮議員會館計畫刪減一一四萬元,因均係維持會館所需水電費及一般事務之報費、洗滌、有線電視費等與維護費用均為基本維持費用,請同意照以前年度編列。 第三目召開大會計畫刪減二、一八七萬元,其中包括正式員工人事費一、九二七萬七千元,及業務費二五九萬四千元,因大部分為員工人事費,及為辦理會訊及專案研究報告等稿費印刷、錄音錄影帶及清潔用品費等,與辦理議事業務所需之差旅費,以及為配合召開大會所需之業務費用,請准予同意編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四目「研究業務」中「研究發展及諮詢」之研究發展及諮詢業務二七三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德福 朱鳳芝 傅崐萁趙永清 劉政鴻 曹原彰 ※委員提案第四目「研究發展及諮詢」計畫刪減二七三萬四千元乙案。因係為業務需要及依規定編列,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第四目研究發展及諮詢業務費二七三萬四千元,主要係辦理專案研究、口述歷史、史料彙編等,所需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印刷費、一般事務費及旅運費等,因均係九十三年度賡續推動專案研究報告及口述歷史,專案彙編等所需業務費用,請准予同意編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有關省諮議會因廢省後變得「小而省」「小而實」「小而精」真正維護做到延續臺灣推動民主精髓。例如「臺灣議政博物館業務」及職員工都如一部活字典,至於諮議員部分雖是陳總統欽點,相信現有諮議員皆背負著民主奮鬥精神應予以肯定,因此認為為維護民主主義之原始推動者也維護民主推動沿革歷史,更維護政府誠信原則,應保留原列數一億五、六三四萬一千元照列,唯除現有諮議員二十席外不得增加。 提案人:張蔡美 藍美津 余政道高育仁 王淑慧 林忠正李鎮楠 邱垂貞 徐少萍 第四項 福建省政府二二億八、五四四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鑑於「福建省政府連江縣」和「中國所屬福建省連江縣」,因同名易混淆造成困擾,為避免落入中共統戰與矮化打壓,相關單位應針對福建省連江縣予以正名為「馬祖縣」一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至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建銘 陳朝龍 張清芳趙永清 湯金全 羅文嘉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二十六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組一、歲入部分第三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二組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六十五項 外交部一五○萬元,照列。 第六十六項 領事事務局,無列數。 第一四八項 僑務委員會,無列數。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七十八項 外交部一二○萬元,照列。 第七十九項 領事事務局二六億四、五八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六四項 僑務委員會一、七五八萬八千元,照列。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七十四項 外交部五、三一五萬一千元,照列。 第七十五項 領事事務局六○萬元,照列。 第一四六項 僑務委員會四、一○一萬六千元,照列。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項 外交部六億五、六五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八十項 領事事務局四五○萬元,照列。 第一五九項 僑務委員會,無列數。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不含機密部分)第九款外交部主管。 二、歲出部分(不含極機密部分) 第九款 外交部主管 第一項 外交部原列二三四億四、五○六萬五千元,減列第二目「外交業務」五○○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四目「國際會議及交流」二、三八五萬三千元(其中包括人權預算七○萬元)、第五目「國際合作」中之「辦理外交替代役經費」二四一萬六千元、第六目「國際關懷與救助」五、○○○萬元,共計減列八、一二六萬九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三三億六、三七九萬六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外交部預算第二目第二節「外賓訪華接待」計畫項下「外賓接待」工作,編列三億○、九六一萬一千元,承辦單位為六地域司、國際組織司、經貿司、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該工作計畫預計邀請外賓一、八二五人次,並支付其機票、膳宿、交通、雜支費用;為避免國家預算浮濫運用,乃至淪為外賓購買奢侈品之酬佣金,建議刪減百分之十,計三、○九六萬元,並保留該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計一億五、四八○萬元,俟外交部針對該計畫進行報告並經本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外交部預算第二目第三節「外交領事人員訓練」,共編列五、四四○萬一千元;比照九十二年度單位預算僅編列三、○八五萬一千元,本年度整整增列二、三五五萬元,扣除新建大樓維持費用一、九八○萬七千元,仍增加近四○○萬元;由於該工作計畫並未明確說明增列之理由與規劃,無法突顯增列之必要性,建議刪除四○○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外交部預算受匯率影響甚大,經費亦極有限,由於受預算匯率調整之影響,九十三年度預算案較九十二年度法定預算匯差已達新臺幣九.八億元,故屆時院會如作通案刪減時,外交部及駐外單位之預算應全部予以排除。 說明: 九十三年度外交部主管預算數為二八六億餘元,其中百分之八十須兌換成美金使用(約為六.五億美元),故新臺幣對美金每貶值一元,總預算實質損失新臺幣六.五億元。九十三年度預算案匯率以一比三四.五元編列,與九十二年度以一比三三元編列相較,已造成新臺幣九.八億元匯差。 由於外交部業務性質特殊,所編列預算,除人員維持及業務費等基本行政所需外,主要係辦理對各友邦合作計畫、駐外技術團、外派技術人員儲訓、友邦技術人員來華受訓觀摩、參與國際組織及協助國內外各種民間交流活動以推動全民外交所需經費,該等業務乃外交部推動對外工作之主要業務,且大部分係依據我與友邦之間各項協定或約定執行,為避免各項合作計畫受阻,損及雙方之誠信關係,其性質與其他中央部會辦理之業務大不相同,實不宜與其他部會一併通案刪減。 外交部預算僅占中央政府總預算初編歲出百分之一.七八,較立法院期待外交宜達中央政府總預算百分之二目標,尚有距離。外交部預算受匯率影響甚大,經費亦極有限,故屆時院會如作通案刪減時,外交部主管之預算應全部予以排除。 提案人:張旭成 孫國華 章孝嚴蕭美琴 陳文茜 張秀珍蔡同榮 基於臺灣原住民在南太平洋南島語族之歷史地位及血緣密切關係,實為我國推動與南太平洋國家交流之有利憑藉。建請外交部自九十三年度起,將與南島語系國家之民族交流及國會外交列入常態業務,協助我國外交工作。 提案人:蔡中涵 連署人:蕭美琴 孫國華 章孝嚴蔡同榮 張旭成 本項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外交部預算第三目「駐外機構業務」計畫「業務費」項下駐外機構辦理國慶酒會、特刊、文宣及各項慶祝活動共編列八、二○○萬元;但未說明承辦單位、活動計畫、經費分配等基本事宜,建議保留百分之五十,計四、一○○萬元,俟外交部及承辦管處所赴本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針對我國駐外單位名稱無法一致,有中華民國駐斐濟商務代表團、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等,與目前之政治現實不符、違背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對土地之情感認同,且不利於拓展台灣之國際地位。爰此,要求外交部將我國所有駐外單位之名稱統一更正為「台灣」,以正視聽。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二項 領事事務局六億七、九○一萬九千元,照列。 主席:第九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七款僑務委員會主管。 第十七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僑務委員會原列一五億一、八四三萬五千元,減列第二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中「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經費」一○○萬元、第六目「僑民經濟業務」中「蒐集海外華人經濟資訊並鼓勵華僑回國投資經費」一○○萬元,共計減列二○○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五億一、六四三萬五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僑務委員會單位預算,其中第九目第一節「僑校發展與輔助」科目編列辦理「全球華文網路教育中心」及「建構通訊基礎」中辦理宏觀電視網路影音服務業務所列業務費六五○萬一千元,與第五目「華僑通訊業務」科目編列推展「宏觀電視頻道」所需之業務費,支出內容有高度重複,為撙節開支,建議予以全數刪除,計六五○萬一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十七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三組一、歲入部分第三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三組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三項 中央研究院,無列數。 第十八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二九項 經濟部(技術處部分)一、○○○萬元,照列。 第一四二項 中央氣象局,無列數。 第一四五項 電信總局四二○萬元,照列。 第一五○項 國家科學委員會二五萬元,照列。 第一五一項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五二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一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五三項 原子能委員會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五四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一五五項 核能研究所四○萬元,照列。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五項 中央研究院六、○一六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一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七、○六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五八項 中央氣象局原列一、四一一萬五千元,增列二○○萬元,改列為一、六一一萬五千元。 第一六一項 電信總局原列七一億四、一五四萬五千元,增列五、○○○萬元,改列為七一億九、一五四萬五千元。 第一六六項 國家科學委員會一、七九○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六七項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三、二六九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六八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五九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六九項 原子能委員會一億一、四六六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七○項 輻射偵測中心一三二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七一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一、○九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七二項 核能研究所原列九、二三九萬八千元,增列一、○○○萬元,改列為一億○、二三九萬八千元。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四項 中央研究院二○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中央研究院應審慎檢討其儀器設備購置之重複情形與個別購置之必要性,且應建立共同使用機制;而有關廢舊設備及儀器之處理,除需依據法定程序編列廢舊物資售價及租金收入之歲入科目外,並立即將近三年來售價細目或捐贈方式及財產增減結存表送交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 提案人:林益世 連署人:王鍾渝 龐建國 林政義周雅淑 張昌財 鄭余鎮 第十九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二九項 經濟部(技術處部分)三、七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四一項 中央氣象局,無列數。 第一四三項 電信總局一一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四八項 國家科學委員會一○五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四九項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八五一萬元,照列。 第一五○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五一項 核能研究所一○萬元,照列。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五項 中央研究院,無列數。 第二十四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一○○萬元,照列。 第一四一項 經濟部(技術處部分)四、○○○萬元,照列。 第一五三項 中央氣象局,無列數。 第一五六項 電信總局,無列數。 第一六一項 國家科學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六二項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二、六五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六三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六千元,照列。 第一六四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六五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一六六項 核能研究所,無列數。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二款總統府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二款 總統府主管 第四項 中央研究院八一億○、七四一萬九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四項: 為避免遭微軟壟斷扼殺軟體市場、減低資訊產業之授權金成本,提升我國資訊基礎競爭力,政府正開始推動自由軟體發展方案,並預訂於二○○七年達至產值達成一○○億元之目標。惟因計畫經費相當有限(每年約五、六千萬元),推動不易,為使有效經費發揮最大效益,爰要求該計畫中之「自由軟體鑄造場計畫(OSSF)」,未來所需之經費由中研院編列,以充分發揮資源整合之功效,並使自由軟體之發展早日上路。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邱創進 王鍾渝 陳唐山龐建國 張昌財 郭正亮陳宗義 鄭余鎮 中研院、國科會與經濟部分居國內科研單位的上、中、下游,近年來重視科技資源釋放至民間、作為帶動產業升級動力之趨勢,紛紛設置技轉中心或育成機制,將科研成果移轉至產業,此一現象固為可喜,惟各單位資源分散,技轉效益可能亦甚為有限;為充分發揮科研成果技轉之效益,中研院、國科會、經濟部應研議共同設立「聯合技轉中心」、或(不成立實體中心之)「聯合技轉機制」之可能性,使有心技轉之廠商能有洽詢之「單一窗口」、各科研單位亦得藉此得到最新產業需求之資訊回饋(Feedback)以調整研發方向、並落實上中下游清楚分工、避免研發重複以發揮資源統合效益,並於三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至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邱創進 王鍾渝 陳唐山龐建國 張昌財 郭正亮陳宗義 鄭余鎮 中央研究院九十三年度營建工程項下計有教學研究大樓及幼兒園新建工程(四、四五○萬元)及農業生物科技大樓新建工程(核定工程總經費二億九、九九四萬一千元,九十三年度編列一、二四七萬五千元),應採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之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提案人:林益世 連署人:龐建國 王鍾渝 林政義張昌財 鄭余鎮 中央研究院負責數位典藏國家型研究計畫之統合協調執行,該國家型計畫所典藏之數位化資料應善加利用推廣,其中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和付費加值利用機制問題尤應重視。計畫主持人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對上述問題投注較多資源,並協助政府有關單位和民間專業團體早日建立完備之數位內容鑑價、授權和交易機制,以促進我國數位內容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龐建國 連署人:張昌財 邱創進 陳宗義鄭余鎮 林政義 陳唐山 主席:第二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三款行政院主管。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十九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五億四、七四○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有鑑於微軟公司之電腦作業系統在市場上形成壟斷,且相配套之網際網路應用軟體安全性堪虞,因此,以開放原始碼為基礎之自由軟體運動蓬勃發展,其中,Linux之發展最為成功,其作業系統和相配套之應用軟體與微軟之功能已相去不遠,且安全性更高。爰此,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會同有關單位,於政府採購電腦設備之相關施行細則或作業規定中,鼓勵乃至要求在軟體方面採用雙作業系統,亦即除了微軟之作業系統外,同時建置Linux作業系統,以打破微軟的壟斷局面並增進網路作業之安全性。 提案人:龐建國 連署人:邱創進 周雅淑 邱永仁王鍾渝 郭正亮 本院於今年五月審查「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條例」期間,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於草案協商過程中,闡明相關於修法前依「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取得登記證之業者,得於修法後依該法第五條規定向該會以原負責人辦理申領換發登記證,並經本院修法記錄在案。惟事後相關業者向該會申辦卻遭該會以法令不符拒絕,令民眾深感困擾,認為政府施政前後不一,卻因信賴政府政策而致權益受損;公共工程委員會應依當時立法原意,儘速做出合理之法令解釋,方便因配合政府政策之業者順利辦理,以彰政府誠信。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郭正亮 邱創進 陳唐山鄭朝明 龐建國 徐耀昌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公共工程委員會第三目「公共工程技術業務」原列一億三、○二三萬四千元,提案保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四、九一二萬九千元。 說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今年大幅增列三、一六一萬二千元(成長幅度一八○%),但近年來並未見具體成效。提案要求工程會到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九二一震災基金會對重建工作推行不力,導致重建進度嚴重落後,應立即改善。例如:九二一震災基金會以保護住戶權益之名,凍結中興國宅興建之經費,使得完工遙遙無期。中興國宅雖有先行灌漿之舉,然經建商與建築師協商,認定建築物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為安全建築之後,應予以續建,基金會卻因認為這是觀念問題,不肯恢復補助款項之提撥,此種作法,完全無視於中興國宅災民的需要及權益,導致災民至今仍無法順利重建家園。九二一重建委員會及九二一震災基金會應以災民的權益為優先考量,儘速恢復中興國宅興建經費的提撥。查明九二一震災基金會是否有枉顧災民權益之嫌疑?請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明確的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四款經濟部主管。 第十四款 經濟部主管 第一項 經濟部(技術處部分)一八七億五、七三五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單位預算,第三目「科技專案」原編列一八六億二、二三五萬一千元,其分支計畫「業界參與科技專案計畫」編列三三億元,建議刪減其中六億二、六五四萬三千元。 說明:該工作計畫預算總計三三億元,其中委辦費一億六、七二八萬五千元,僅占該預算五.一%,而「獎補助費」卻占該預算九四.九%,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預算高達三一億三、二七一萬五千元。預算書中「獎補助費」的補助對象,僅以「補助業界開發前瞻性、關鍵性及整合性產業技術」等文字說明,除規避政府採購法、更有人為干涉補助案之可能性,故建議刪減六億二、六五四萬三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經濟部單位預算,第三目「科技專案」原編列一八六億二、二三五萬一千元,其分支計畫「創新前瞻計畫」編列一九億八、三二一萬四千元,建議刪減其中五億九、四九六萬四千元。 說明: 本項分支計畫編列經常門一九億七、四五一萬四千元,資本門八七○萬元,分別捐助工研院、資策會、紡織中心、金屬中心及食品所等財團法人。 近年來各部會基於諸多原因,往往以設置財團法人方式遂行特定任務,致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數目不斷增加,且財團法人僅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致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故建議刪減五億九、四九六萬四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經濟部單位預算,第四目「國家資通安全技術服務」原編列一億三、五○○萬元,建議刪減其中六、七五○萬元。 說明:計畫預算總計一億三、五○○萬元,規劃用於完成「建立整體防護體系」,經濟部無力執行預算,亦不委外執行預算,逕將預算全部用於捐助民間團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造成預算與執行成果皆脫離法律監督,實有不當,建議刪減六、七五○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鑒於經濟部技術處預算項下,「國家資通安全技術服務計畫」之經費共編列一億三、五○○萬元,全數為對資策會之捐助,由於該筆預算編列顯缺妥當,建議刪減三、五○○萬元。 說明: 經濟部於科技專案︱創新前瞻計畫內已對資策會進行捐助,捐助金額、明細未詳列,卻又於本目中專案編列捐助費,有重複編列之嫌。 經濟部長期對資策會進行資通安全計畫之捐助,但我國政府機關網站遭入侵竄改情事卻時有所聞(如:九十二年十月廿一日公平會網站才遭破壞),日前金融交易安全問題又浮上檯面;前述例證與其計畫之預期成果大相逕庭,顯見其執行成效不彰。 政府經費之運用應講求成效,建議刪減本目預算三、五○○萬元,並要求經濟部評估委託其他團體或機構執行資通安全計畫之可行性並應赴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八項: 中山科學研究院歷年執行經濟部科專計畫績效不彰,業務收入來源亦幾乎全數仰賴政府部門預算支持,推動國防資源釋商成效亦不佳,應檢討改善並連同「龍園行動通訊工程中心計畫」,於一週內至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專案報告獲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龐建國 李雅景 郭正亮林志隆 陳 杰 羅文嘉邱創進 鄭余鎮 王鍾渝 經濟部應對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善盡管理監督之責,關於其績效評估、人事任用、薪資標準及資遣、借調及退休之公務人員應訂定管理監督標準,以強化政府委託科專預算執行績效。九十三年度經濟部預算第三目科技專案一八六億二、二三五萬一千元,除業界科專及學界科專等經費五六億九、四○○萬元外,餘一二九億二、八三五萬一千元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應予保留,待經濟部擬定上述管理監督標準,至本院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經濟及能源三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文嘉 李雅景 陳 杰曾蔡美佐 連署人:鄭朝明 邱創進 郭榮宗蘇治芬 張蔡美 劉銓忠黃敏惠 劉政鴻 林益世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應對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善盡管理監督之責,關於其績效評估、人事任用、薪資標準及資遣、借調及退休之公務人員應訂定管理監督標準,以強化政府委託科專預算執行績效。九十三年度經濟部預算第三目科技專案一八六億二、二三五萬一千元,除業界科專及學界科專等經費五六億九、四○○萬元外,餘一二九億二、八三五萬一千元經費之百分之八十應予保留,待經濟部擬定上述管理監督標準,至本院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經濟及能源三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有鑒於行政院游錫堃院長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施政總質詢答覆有關臺海兩岸共同制定高科技產業標準一事時,持正面肯定態度,並強調中國大陸是臺灣進行全球布局很重要的一個市場,所以,有關單位應該對於中國大陸市場開發和商情蒐集採取更積極主動之作為,在官方往來無法突破之際,應透過財團法人(如工研院、資策會等)加強和大陸對口單位之聯繫,或在技術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許財團法人在大陸設置據點或轉投資民間公司,以利臺灣進行全球佈局。 提案人:龐建國 邱鏡淳 連署人:李雅景 林志隆 邱創進郭正亮 羅文嘉 郭榮宗 經濟部技術處科專計畫執行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績效不彰,研發專利獲應用數及促成投資額偏低,年年遭立法院提出檢討,但至今未獲改善。技術處應加強科專計畫審核及績效考核,要求研發計畫應切實符合產業需求、加強技術轉移,視各財團法人定位及產業特性訂定民間業務收入占法人總收入至一定比例,績效不彰者應縮減科專經費等機制,檢討提出改善方案於下會期至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龐建國 李雅景 郭正亮林志隆 陳 杰 羅文嘉邱創進 鄭余鎮 王鍾渝 為加速自由軟體產業之發展,避免遭微軟壟斷、減低資訊產業之授權金成本,經濟部與產學研界日前召開「阿里山日出會議」,訂定揭示二○○七年「Linux相關軟體產值達一○○億元、相關硬體產值達一、○○○億元」之目標。鑑於我國Linux相關產業正處於萌芽階段,恐目標達成不易,經濟部應要求技術處、工業局及所屬法人,整合產官學研相關資源,積極規劃並加速推動,俾有效提昇我國資訊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龐建國 李雅景 郭正亮林志隆 陳 杰 羅文嘉邱創進 鄭余鎮 王鍾渝 技術處所屬法人執行的科專計畫,自八十六年至九十一年共獲得專利權四、五○六件、被應用的只有一、四六九件,應用比率僅百分之三十三,尚有三、○三七件未被運用;技術處是政府所有科研單位中最貼近產業研發的單位,理應最了解科技研發的趨勢與需求,每年花近二○○億元的科研經費,百分之六十七的未被利用率不是能被接受的數字,技術處應正視此一問題並檢討提出改善方案,於下會期至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龐建國 李雅景 郭正亮陳 杰 羅文嘉 邱創進鄭余鎮 王鍾渝 經濟部技術處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科技專案」獎補助費一二一億八、三一三萬七千元捐助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無法對產業技術研究發展有效監督管理,建請經濟部技術處規劃盡量以委辦方式編列預算,以提昇研究單位之效能。另今年技術處應到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專案報告其獎補助及委辦費之辦理流程作說明。 提案人:王鍾渝 連署人:陳 杰 鄭余鎮 周雅淑張昌財 龐建國 陳唐山邱創進 陳宗義 經濟部技術處推動業界研發聯盟之立意良好,但執行成效如何,應切實檢討,並納入監督。爰此,建議經濟部技術處應會同各業界研發聯盟之主事者至科技及資訊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公聽會或座談會,以供未來審查預算或監督施政之參考。 提案人:龐建國 連署人:王鍾渝 鄭余鎮 陳唐山陳 杰 邱創進 周雅淑張昌財 林益世 郭正亮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鑒於經濟部技術處預算項下科專計畫內「一般性科技專案計畫」之「業務費」中,編列「委辦費」三億四、三○○萬元,計畫內容僅說明為辦理產業技術綜合研發計畫、辦理研發服務專案計畫,若依其所列之各項計畫共十二項算,平均每項細部計畫需二、八五八萬三千元,有高估之嫌,建議全數保留並應赴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經濟部技術處預算項下科專計畫內「創新前瞻計畫」中共編列一九億八、三二一萬四千元,為對工研院、資策會、紡織中心、金屬中心、食品所之捐助,然就預算書內容來看,並未說明其捐助之明細與經費之分配;再者,一九億餘元之高額款項僅捐助五個單位,該經費比行政院內部許多委員會之年度預算還高,是否有編列過當或浮濫之情形不可考;建議該筆預算全數凍結,俟經濟部赴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經濟部技術處預算項下科專計畫內「業界參與科專計畫」編列預算達三三億元,已成為一般民間企業覬覦的一塊大餅;但內容僅僅以對國內團體個人之捐助等文字草草帶過,說明模糊不清,且與「一般性科技專案計畫」之區分不明;為求政府預算有效利用、嚴格審查申請補助之企業廠商,並避免科專計畫成為利益輸送之管道甚至體質不良企業之變相紓困貸款,建議全數凍結,俟經濟部赴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經濟部技術處預算項下科專計畫內「學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編列預算達七億四、四○○萬元,為對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補、捐助,然計畫中絕大多數之經費僅對公立學校進行補助,共計六億六、九六○萬元,對私校之捐助僅七、四四○萬元,明顯分配不均,亦未說明補助之審核機制與標準;由日前教育部公布之大專院校學術評比中可發現,部分私校研究表現已大幅超越國立院校,為求對有限資源做合理分配,並提昇我國學術研究之水平暨學產合作之能量,建議全數保留,並要求經濟部應建立一套公平合理之補助機制,俟經濟部赴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接受科技專案補助計畫,其產生之技術、專利,任何研究人員或甚至該技術之發明人離職後,皆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辦法,以避免國家資源淪為私人企業囊中物;然而該院光電所執行「噴墨頭關鍵零組件技術計畫」,期間卻發生研究人員集體離職前往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最後就連光電所所長林耕華亦直接前往該公司擔任董事長,如此作法令人難以接受。為查明該所離職員工是否善盡其離職備忘錄宣示之保密之責任,是否依照員工行為規範,遵守利益衝突迴避辦法,經濟部技術處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應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可補助光電所執行科專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林益世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近年來自行技術開發成果比率偏低,反而以引進國外研發成效之應用為大宗,坐失我生技產業發展之生機,且內部人事鬥爭不斷,嚴重影響優秀研究人才專業領域運作,爰要求經濟部技術處詳查該中心自行技術開發與引進國外技術應用之比率,若未達百分之五十,應立即停止科技專案計畫之補助。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林益世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衍生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投資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評估過程,其財務預估及股價評估均有灌水高估情節,尤其一直無法提出投資當時以新臺幣二○元溢價發行之認股股東名單,除原始股東外,是否尚有其他股東之具體事證!為釐清事實,督促創新公司建立公正投資評估機制,爰要求創新公司提出投資損益資料,且對於未來通過之溢價認購投資案,須經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院長及董事長簽章決行,以示負責。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林益世 主席:第十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五款交通部主管。 第十五款 交通部主管 第三項 中央氣象局一四億一、九九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六項 電信總局一三億○、九八○萬八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三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交通部電信總局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二節「公眾電信監理」原編列二億一、二七○萬六千元,建議全數刪減其中之「獎補助費」一億元。 說明:為配合「數位臺灣計畫」之「建置安全資訊通信環境」子計畫,所以捐助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一億元。而該計畫九十三年度經費需求一億元,包括資本門六、五○○萬元、經常門三、五○○萬元,其中資本門主要為機房建置與監控設備之購置等。按該計畫既為政府編列預算推動之重點計畫,則所購置之相關機房設備,理應歸屬政府所有。否則日後計畫執行完畢,完成所謂之國家資通安全防護管理中心軟硬體及功能建置,卻因「捐助」方式而歸屬民間團體,政府竟一無所有,宛如浪費公帑,現行以捐助方式辦理該計畫,顯不合理,故建議刪減一億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鑑於交通部電信總局預算項下「公眾電信監理」之經費中,編列獎補助費一億元,為對資策會之捐助;由於資策會接受政府之補助並不僅限於電信總局,且歷年來執行政府補助經費之成效不彰,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資策會接受政府機關之捐助並不僅限於電信總局,另外還接受經濟部技術處「科專計畫︱創新前瞻計畫」、「國家資通安全技術服務」等捐補助,補助經費分別為一億○、三二一萬四千元與一億三、五○○萬元。 依前述各項獎補助經費粗略統計,九十三年度由公部門移撥至該會之經費已達三億五、三二一萬四千元,圖利或偏重特定機構之用意明顯。 政府機關之預算應求合理分配,資策會自一九七九年成立至今已逾二十年,每年卻仍須政府補助大筆經費,委託執行之各項計畫卻成效不彰,建議電信總局編列之捐助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電信總局單位預算之「公眾電信監理」預算合計二億一、二七○萬六千元,其中所列獎補助費共一億元整,補助對象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用途係為透過補助契約約定,由資策會將該預算供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所設立之技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技服中心)執行「數位臺灣計畫」之「建置安全資訊通信環境」子計畫。建議該筆預算維持照列,以利建設我國寬頻網路免於駭客威脅之安全通訊環境。 說明: 「建置安全資訊通信環境計畫」係由技服中心主辦。行政院主計處、國防部、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中科院、資策會、工研院則配合協辦,因涉及需高級技術人才及各協辦單位任務員額控管需要,自成立迄今仍全數由資策會專業技術人員充任,因技服中心係為任務編組,非一般政府預算編列管理單位,無法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亦無法接受外界預算直接挹注及核銷,故其運作經費自九十年起即由經濟部技術處以專款簽約補助資策會;本計畫為提供該中心執行所需費用,自計畫執行初期,經濟部商業司即亦以專款預算補助方式提供該中心協辦暨成員派充單位︱資策會。 為取得計畫執行成果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該計畫之經費係政府補助資策會之同時,以契約書之方式,限制資策會對補助費用之運用(確保預算確實由該中心執行),並由政府機關辦理稽核管考,對於計畫成果取得及設施、設備之產權均規定歸屬政府,並予以規範其採購行為應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綜合以上情形,為順利推動本項預算,建設我國寬頻網路免於駭客威脅之安全通訊環境,提供國人可以安心應用網際網路交易及資訊傳輸,不需擔心網路恐怖分子攻擊,重要資訊通信設施能維持永續服務之願景,本項預算不宜將之刪除。 鑑於十一月十九日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第五次聯席會議已有決議如下:「交通部電信總局單位預算,『公眾電信監理』預算合計二億一、二七○萬六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共一億元整,補助對象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委託執行『建置安全資訊通信環境』計畫,因電信總局係執行行政院資安會議之決議,惟計畫不明確,建議由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偕同相關單位前來報告同意後動支。」,建請俟報告後予以支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邱垂貞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交通部電信總局單位預算,「公眾電信監理」預算合計二億一、二七○萬六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共一億元整,補助對象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委託執行「建置安全資訊通信環境」計畫,因電信總局係執行行政院資安會報之決議,惟計畫不明確,建議由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偕同相關單位前來報告同意後動支。 提案人:陳 杰 連署人:張蔡美 林德福 鄭余鎮王鍾渝 主席:第十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五款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第十九款 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國家科學委員會原列三二五億四、九○二萬一千元,除第六目「非營業基金」二○八億○、九一八萬八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鑑於國科會預算第二目「科學技術資料中心」第二節「科技資訊資源整合處理與服務」中「全國資訊網路運作與管理」計畫共編列五、一六四萬元,為國科會科技資料中心網站之維護費用,其中部分經費用於設備、系統維護、設備汰換等;由於該資訊服務網站之維護、管理費用相較於「建置及整合國內資料庫(GRB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網站維護)」之二、五六三萬元,似有高估之嫌,建議將「全國資訊網路運作與管理」計畫刪減一、一六四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國科會每年均會編列經費供所屬實驗室建置研究環境與設備,惟各實驗室之前瞻技術研發與推廣績效欠佳,為免預算浮濫編列,建請於原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經費七三億九、二三○萬七千元,刪減百分之二十。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高仲源 關沃暖 郭添財卓伯源 紀國棟 李嘉進孫國華 章仁香 李顯榮黃德福 黃健庭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鑒於國科會目前出資成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同步輻射中心等二單位,九十三年度二單位之研發計畫預算共編列一一三億九、六四五萬三千元,其資金來源幾近全部仰賴國科會編列預算以為挹注,已成為政府財政上相當負擔;建議國科會應就其所屬之各機構財源獨立性做通盤檢討,並保留該二筆預算百分之二十共計二二億七、九二九萬元,俟國科會赴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就所屬機構之財源自主性提昇做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發包「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標準廠房第一期興建工程」,該案採評審方式決標。內聘評審委員由管理局指派五名組長級以上官員擔任,另外聘八名評審委員由台南、屏東、台中等不可能舟車勞累出席會議的學者教授擔任。據了解,管理局刻意挑選遠在南部而無法忍受開車疲憊,可能放棄參加評圖會議的教授,而部分教授名單更不在行政院工程會公開之評審名單中,此舉明顯違法,實在令人匪夷所思︱由於第一次評選會議十月三十一日出席委員不足而流會。該次開標會,管理局的五人投票部隊當然全部出席,外聘委員八位竟僅出席兩位,形成五比二的局面。科學園區管理局遂於十一月十三日重新開評選會議,管理局五人投票部隊全部出席,外聘委員又僅出席四人,形成五比四的局面。參加投標的建築師事務所共九家,九家簡報完畢後,等待揭曉的那一刻,才全部恍然大悟︱被玩弄了。因管理局五人投票部隊全部都投給了早已精心策劃預先指定對象︱廖益謙建築師。其餘八家陪標建築師要求主席公布評分結果,被主席拒絕了。為何要拒絕?因為一經公開評分結果,五人投票部隊竟然都投同一家建築師,外加被買通的兩位學者共七位,呈現一面倒局面,作弊也未免做得太過火了。管理局如此用心良苦,然而也有不懼金錢收買的學者挺身而出,指責獲選第一名的建築師規劃設計圖說缺點一大堆,為何依然雀屏中選?實在是以看似合理的程序但實際卻是掩飾非法官商勾結。請問這樣合法、合理嗎?請問管理局評審委員如何遴選?八名遠在屏東、台南、台中等不可能舟車勞累出席的學者教授,是否部分不在行政院工程會名單內?該次開標出席的外聘四位專家學者是否合乎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過程是否合乎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七條規定?本案請國科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相關經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第二項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四五億○、四二四萬七千元,除第六目「非營業基金」一○億三、八○○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第三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列一九億一、三九一萬五千元,除第三目「非營業基金」一四億五、二○○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主席:第十九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十款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二十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三億六、七五三萬一千元,減列第二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一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辦理原子能資訊編輯及訓練工作經費一五○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三億六、六○三萬一千元。 第二項 輻射偵測中心六、四六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三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七、四七八萬九千元,照列。 第四項 核能研究所二三億三、○四五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原能會核能研究所近年來進行多項科技研發計畫,但效益不佳:五年期「原子能民生應用之研究發展」計畫投入四億八、四七八萬元,獲應用專利僅三件權利金二、三二○萬四千元;「核能安全科技研發」共花費四億八、八三七萬元,獲得的專利權僅二件、被應用專利數為○件,只有服務收入一、一三二萬元,顯示該研究所研發方向與國內產業創新升級或提昇國家競爭力存在相當落差;核能研究所應針對上述情形謀求改進、提高技術移轉績效、並檢討該所定位、人力精簡、以及與國內產官學界研發資源之整合分工情形,至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邱創進 龐建國 王鍾渝張昌財 陳唐山 鄭余鎮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二十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組一、歲入部分第三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四組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六十七項 國防部本部一萬元,照列。 第六十八項 國防部所屬二億五、八七七萬八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國防部應針對各項工程、採購案件逾期違約罰款大幅增加之異常現象進行調查,並於第五會期開議前將調查報告送交本院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湯火聖 林德福 陳忠信趙良燕 第一四九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一、六○七萬元,照列。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八十項 國防部本部一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八十一項 國防部所屬九、○七二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六五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一億○、四八五萬元,照列。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七十六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二四億四、九八六萬八千元,減列第一目第一節「利息收入」一○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四億四、九八六萬八千元。 第一四七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一○五萬元,照列。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五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七億八、四○九萬四千元,除第一目「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七億六、五二九萬一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照列。 第十一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三億元,係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第六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八十一項 國防部本部八千元,照列。 第八十二項 國防部所屬九億九、五二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六○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二億四、五五三萬元,照列。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十款國防部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十款 國防部主管 第一項 國防部本部五億九、三三一萬七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國防部應提出「國防工業儲備軍(士)官實施狀況及外界所指弊端檢討報告」,送本院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張蔡美 廖婉汝 羅文嘉王幸男 錢林慧君 本項有委員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陸軍自民國五十二年起即強制無償占用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百姓土地作為射擊訓練場地,強制百姓無條件遷村,並告訴百姓說兩三年後反攻大陸就將土地歸還老百姓,沒想到軍方一占用就是四十餘年,早期作為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外國部隊的訓練基地,近年來使用率偏低,更不時傳出射擊誤傷民眾事件,嚴重妨礙地方發展及居民權益。此外,有鑑於國防部正積極推動精實案、精進案,逐步推出裁減軍事基地、人員等政策,且坑子口之射擊使用率不高,因此,國防部應將坑子口靶場遷移或裁撤,將土地歸還給當地居民做正常的利用,使地方恢復繁榮生機。 提案人:張學舜 連署人:王雪峯 湯金全 王 拓劉俊雄 邱太三 卓榮泰林文郎 唐碧娥 侯水盛蔡煌瑯 林重謨 周慧瑛趙永清 謝明源 盧博基鄭國忠 張清芳 郭玟成彭添富 陳其邁 葉宜津陳道明 邱創進 曹啟鴻陳景峻 高孟定 何金松蔡啟芳 杜文卿 李明憲林育生 張川田 第二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二、一四○億七、三九五萬四千元(不含第十三目國防支出極機密計畫及第十四目科學支出極機密計畫),除第十七目「非營業基金」五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一目「軍事行政」五、○○○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三目「政戰業務」二、○○○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五目「教育訓練業務」說明「動員整備經費」項下「軍政幕僚及聯參單位」中之國防部後備事務司二、○○○萬元及說明「部隊特別補助經費」一、○○○萬元、第六目「通資業務」二、五○○萬元、第七目「一般補給修護業務」第一節「後勤整備」五、八五○萬元(含說明「服裝購製與維護經費」五、四○○萬元)、第十二目「一般工程及設備」二億元(不含送院會處理部分及軍事教育設備經費,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三億八、三五○萬元,改列為二、一三六億九、○四五萬四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八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依據國防部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編制員額三分之一。經查國防部並未依法落實文官進用制度,明顯違法失職。建請於原列人事行政經費一億四、八六四萬九千元,刪減二分之一,即七、四三二萬四、五○○元。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朱鳳芝 關沃暖 高仲源林政義 卓伯源 ※刪減九十三年度國防部所屬陸軍總部單位預算「軍事行政」項目之「軍法及法治作業經費」一三八萬七千元。 說明:有鑑於陸軍總部「軍法及法治作業」編制於督察長室項下,將官兵輔導與法律服務工作,與監察督察事務同列督察室主管,造成權責難分,官兵輔導工作無法發揮,爰提案刪減陸軍總部單位預算「軍事行政」項目之「軍法及法治作業經費」一三八萬七千元,藉以突顯陸軍總部組織混沌問題,提昇官兵輔導工作之績效。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刪減九十三年度國防部所屬空軍總部單位預算「F︱5E戰機部分雷達性能提昇」預算四億五、四九二萬二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刪減九十三年度國防部所屬空軍總部單位預算「機場跑道快速修復系統能量籌建」預算七、一五七萬三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刪減九十三年度國防部所屬空軍總部單位預算「AT︱3教練機延壽案」預算五億一、二一二萬八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有鑒於近年國防經費預算拮据,且多項數額龐大之建軍重大軍備亟需編列預算支應,因此國防預算之編列應分輕重緩急,非緊迫需求項目應暫緩編列。復查國軍精進案正在進行,未來國軍相關設施亟待全案確定後,通盤檢討規劃調整既有設施,以有效應用國家資源。基於以上理由,本年度國防部公開預算第二項第十二目第一節「土地購置」項下陸軍總司令部辦理學校及訓練場地收購經費五億三、○七五萬一千元,應予全數刪除(全案經費高達三、四十億元),俟精進案實施完畢,相關設施通盤檢討調整後再議。 提案人:陳忠信 連署人:李文忠 湯火聖 郭榮宗郭俊銘 何敏豪 援中港土地回收案九十二年編列一三億九、六三七萬七千元,現在尚在查估及測量階段;換言之,九十二年度預算未執行,九十三年度又編列預算一九億三、六八八萬七千元,其中土地收回補償價位過高,應予刪除。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吳成典 林郁方 劉政鴻鍾紹和 盧秀燕 註:委員陳忠信對第項提案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預算仍編列公務預算二億八、○八八萬四千元(補助護理基本器械組二億四、三二五萬七千元,國醫中心職務官舍整建三、七六二萬七千元)補助國軍醫院工程及設備,與立法院之決議有違,建議將補助預算二億八、○八八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九十二年度立法院審議國防部主管預算案時曾決議:「軍醫局所屬醫院之工程及設備,自民國九十三年度起,不得列入國防部公務預算(軍事任務除外),應改列醫療作業基金內。」 歷年來國防部均以鉅額公務預算補助國軍醫院醫療設施工程及醫療設備資本支出經費,鑒於國防部長期以來鉅額公務預算補助國軍醫院工程及設備,將對國防預算額度造成排擠效應,嚴重影響國軍正常業務之推動,故立法院決議,自民國九十三年度起,軍醫局所屬醫院之工程及設備經費,應由作業基金自行支應,不得再以公務預算補助,國防部自應遵照辦理才是。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二十七項: 第七目「一般補給修護業務」說明「服裝購製與維護經費」中委付原三○二廠經費保留一億五、○○○萬元,俟國防部到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陳健民 游月霞 張蔡美邱鏡淳 國防部應提出「兩蔣陵寢管理法制化規劃報告」送本院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王幸男 梁牧養 陳茂男湯火聖 錢林慧君 國防部應就「調整金馬地區指揮層級規劃」、「未來國軍聯合後勤發展暨聯合後勤司令部組織調整規劃」、「後備動員制度規劃」,向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李文忠 連署人:郭俊銘 陳忠信 何敏豪王幸男 請國安局依「洗錢防制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積極追討臺灣綜合研究院相關之不動產。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盧秀燕 陳健民 梁牧養廖婉汝 趙良燕 游月霞 馬祖屬於列島為「連江縣」,目前進行之小三通,大陸砂石可運銷至南竿島,也可轉運至離島之北竿島,但東莒、西莒、東引等離島則不被准許,應立即改進;建請比照北竿島同意東莒、西莒、東引亦可進口大陸砂石。 提案人:林郁方 吳成典 梁牧養盧秀燕 廖婉汝 趙良燕 眷村自治幹部工作補助費本年度未編列,國防部應向行政院爭取恢復。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林郁方 陳忠信 湯火聖何敏豪 建請國防部對「國軍晚點名口號內容」儘速檢討調整。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王幸男 梁牧養 湯火聖錢林慧君 近年我空軍戰機連連失事,空軍總部基於職責應將失事原因、懲處情形、調查報告及改善方案儘速向本院國防委員會秘密會議報告。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陳忠信 郭榮宗 李文忠郭俊銘 林郁方 國防部應於本會期內向本院國防委員會提出「未來軍事教育改革」、「國軍聯合作戰準則和計畫修訂成效暨增加三軍聯合作戰訓練之計畫」報告。 提案人:李文忠 林郁方 連署人:郭俊銘 何敏豪 湯火聖 為促進台北市中山區之發展,國防部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底前完成「鼎興營區」之搬遷作業;在搬遷作業完成前,並應儘速提供部分營區土地,供龍江路三○五巷通過與民權東路三段六十巷銜接。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吳成典 趙良燕 劉政鴻湯火聖 何敏豪 廖婉汝陳忠信 李文忠 游月霞 鑑於我國長期以來武器採購著重於短暫的「填補戰力空隙」,缺乏國家整體效益評估,以致出現各軍種各買各的武器,「漢光演習」時各打各的戰場,事後再求磨合,甚至還有只買武器卻沒有戰略規劃的陸戰隊,角色更形尷尬。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軍必須「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基此,倘能將我國每年大筆國防支出和民間產業相結合,勢必可成為臺灣經濟成長之強大動力。但顯然地,我國目前所謂的技術轉移還停留在低層次階段如翻譯手則等。一九七九年美國與我國斷交後,臺灣在武器獲得方面受到很大侷限,在外求不易的國際環境下,只好反求諸己,因此,中科院相繼成立各項計畫研究室,研發出工蜂四型多管火箭(一九七五年)、雄風一型反艦飛彈(一九八○年)、工蜂六型反登陸多管火箭(一九八二年)、天弓一型防空飛彈(一九八六年)、雄風二型反艦飛彈(一九八六年)、經國號戰機(一九八九年)、天劍二型空對空飛彈(一九九三年)等裝備;但在我國國防工業逐漸萌芽之際,二代兵力整建政策急轉彎,全以向外採購為主;自一九九一年至二○○一年,我國軍火輸入為世界第一,但軍事科技能力卻遠不及預算規模小我國二、三倍的瑞典(瑞典一.五三、台灣○.六五)。中國亦是對外採購軍火的大國,其策略簡單地說,則是以「買武器、拆武器、研發新武器、賣武器」提昇其國防工業水準。國防部軍備局身為軍品整備及負有提升國防工業水準之主管單位,應落實組織再造,再精進國防工業民間生產化作為,以不辱使命。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錢林慧君 王幸男 張蔡美廖婉汝 羅文嘉 林郁方 「一般補給修護業務」第一節說明編列「油料採購經費」預算數二一億八、七九五萬五千元,各單位編列油品單價不盡相同,與聯勤總部統一採購軍購牌價平均每公升汽油十一元之事實不符,顯有不當,國防部應議處相關人員。 提案人:湯火聖 林郁方 連署人:廖婉汝 郭俊銘 何敏豪江綺雯 國防部九十三年度預算未依國軍官兵主副食費每日以九十元編列,為落實照顧官兵福利,在不影響預算編列下,要求本年度開始,各單位應將官兵每月休(例)假日之主副食費平均攤入每日主副食支出,每人每日不得少於九十元,以提昇官兵伙食品質。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林郁方 盧秀燕 郭俊銘游月霞 趙良燕 林南生江綺雯 邱鏡淳 目前總統搭乘行政院專機進行輔選或私人行程,空軍所收費用幾近免費,相關成本費用竟由空軍自行吸收,形成國防部以預算貼補總統輔選工作之情形。故國防部應於下週四(十一月二十日)前擬定收費辦法,並送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鄭金玲 林南生 林郁方廖婉汝 游月霞 江綺雯趙良燕 註:委員陳忠信對第項決議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一般補給修護業務」第二節「設施維護」之說明「林化營區維護經費」,九十三年度編列一、一一六萬元,鑒於三軍聯訓基地設營並未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導致每逢颱風豪雨,即造成恆春地區嚴重水患,國防部暨所屬單位應將林化營區維護經費優先使用於各營區週邊之造林保育工作,以保障鄰近營區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吳成典 趙良燕 何敏豪林郁方 國內產製反艦飛彈之技術已趨成熟,海軍「成功級」巡防艦日後若有換裝反艦飛彈之需求,仍應持續採購國產反艦飛彈,以落實國防工業自主化之政策。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吳成典 趙良燕 陳忠信劉政鴻 湯火聖 廖婉汝李文忠 鑑於「經國號」戰機和空射雄二反艦飛彈整合工程技術已近成熟,國防部應於一年內,規劃執行「經國號」戰機掛載空射雄二反艦飛彈之空射試飛,以提升國軍「聯合制海」戰力,並落實國防工業自主化之政策。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吳成典 趙良燕 陳忠信劉政鴻 湯火聖 廖婉汝李文忠 何敏豪 基於「整體規劃」及「後勤補保一元化」之考量,陸軍總部「CM21甲車缺裝補充生產案」未公開招標,爾後國防部採購案均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 提案人:趙良燕 連署人:廖婉汝 林郁方 陳健民湯火聖 陸軍輕中型戰術輪車購案,原計畫於九十年度編列預算,後改由聯勤汽基處規劃生產,復在九十一年度由經濟部工業局評估國內車廠自行產製能力,此案由公開採購到合作生產再到國內產製,過程曲折,外界質疑似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為免各界揣測,國防部應於該案招標作業開始前三個月,將採購須知送本院國防委員會備查,如有違法函請監察院議處。 提案人:湯火聖 梁牧養 連署人:何敏豪 林郁方 趙良燕江綺雯 國軍輕中型戰術輪車購案參與廠商之自製率,應定在輕型百分之四十以上、中型百分之三十以上,國防部並應將自製率作為選商條件之一。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趙良燕 游月霞 江綺雯張蔡美 邱鏡淳 離島地區軍中編制內聘雇人員地域加給,應比照「聘雇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各機關公教員工地域加給支給標準表」之規定核給。 提案人:吳成典 連署人:林郁方 趙良燕 江綺雯游月霞 林南生 有關金門、馬祖地區六十四、六十五年次自衛隊役男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所需辦理補訓、檢定業務及補償渠等已服完常備兵役人員乙案,國防部應於本決議做成後一個月內研究處理。 提案人:吳成典 連署人:林郁方 趙良燕 江綺雯游月霞 林南生 金門地區多處軍事紀念碑、設施牌示等油漆剝落情況嚴重,請國防部責成金防部即刻加以上漆整理完成,以美化環境,提高士氣。 提案人:吳成典 林郁方 游月霞江綺雯 盧秀燕 林南生 金、馬已逐漸撤軍,軍醫局決定明年撤除馬祖軍醫院及金門花崗石醫院,如此將嚴重影響原本醫療資源不足之金門和馬祖地區,甚至雪上加霜;國防部應立即暫停撤除兩家軍醫院之作業。本決議通過後三個月內,由國防、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等相關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協商,俟金、馬醫療資源達成目標後再議。 提案人:曹原彰 吳成典 林南生林郁方 秦慧珠 馮定國盧秀燕 趙良燕 劉政鴻鍾榮吉 游月霞 李文忠廖婉汝 國防部自九十一年開始實施國防二法至目前為止,文職人員(公務人員)之進用,占總員額不到六成,以國防部文職人員之「職等」較一般部會高出許多,何以進用速度緩慢?又國防部文職人員待遇比不上一般部會文職人員,而軍職人員因認為文職人員占其職缺,故對文職人員態度並不友善;由於軍職、文職人員之薪給、考績、獎懲等制度都不相同,如何落實國防部進用文職人員,國防委員會應安排專案報告。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江綺雯 趙良燕 游月霞盧秀燕 國防部三軍聯訓基地因訓練需要,開闢多條道路,導致土地未能涵養水源,逕流量過大,每遇颱風過境,每每造成恆春地區重大災情。國防部應每年編列造林預算防範水患,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劉政鴻 林南生 陳進興張蔡美 吳成典 陳 杰 鑑於國防部之施政仍有諸多疏失,為使其痛定思過、精進革新,建請就以下事實檢討改進: 軍中近來酒後駕車、老兵欺負新兵、保防工作不確實,導致洩密、性侵害、服食搖頭丸等軍紀不佳事件層出不窮,實有損國軍形象,盼各軍種單位落實風紀管理。 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預算過低,組織編制及業務職掌均未法制化,功能不彰,應重新檢討提出改進方案,強化該單位功能及預算以保障軍中人權,落實「三安」政策。 陸軍總部化學兵署於今年爆發假採購詐領公款重大舞弊疑案,調查局廉政處甚至認為有署長級高階將官捲入,案情已演變成將、校級軍官涉嫌集體貪瀆;涉案廠商帳冊記載陸總三十九個單位亦同樣購買假發票,疑詐領數百筆公款。此案經媒體報導對我陸軍克勤克儉形象有嚴重損傷,盼陸總各單位有所警惕。 我空軍近年來墜機事件頻仍,詳究其因,實為人員訓練不夠確實,技術操作不夠嚴謹,徒然耗損優秀飛官與高性能戰機,以致國家損失金額高達數百億元,卻未見相關單位主官提出具體檢討改善報告,並為此負責;基此,我空軍應痛定思痛、切實反省,以不負全民所望。 漢光十九號演習,海軍表現實差強人意,雖已提供海軍魚雷再次試射補考之機會,結果仍不符國民期望,導致人民強烈質疑海軍捍衛海域之實力與決心;是故,為重振民心士氣,海軍應更強化演訓、提升戰力。 國防部應以整體戰略考量出發,針對大膽、二膽及烏坵「非軍事化」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向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後備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以維行政中立。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湯火聖 林郁方 江綺雯趙良燕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國防部以一紙行政命令要求中正預校在九十三年度停止招生,殊為不當;蓋中正預校自成立以來,對於培養軍中優秀幹部貢獻良多,但因時空改變,國防政策變更,使國防部有停止中正預校初中部招生之作法,引致該校全體師生及教職員之不安,並對軍中人才培育產生重大影響。為免對整個國軍人才培育機構造成重大衝擊及安定該校教職員工之軍心,國防部應立即收回該行政命令,否則該校九十三年度編列之所有預算應予凍結,不得動支。 提案人:鍾紹和 吳成典 林郁方林南生 廖婉汝 盧秀燕游月霞 註:委員陳忠信對第項提案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第十六目「環保業務」原編列五億三、五○九萬五千元,保留一億二、二○○萬元,俟向國防、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九十三年度國防部續於「環保業務」計畫項下,編列預算補助各縣市噪音污染補償費一億二、二○○萬元,其中空軍總部補助十個地方政府九、二○○萬元,陸軍總部補助三個地方政府三、○○○萬元。 噪音補助費初期僅空軍總部編列預算,其後陸軍總部於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分別增編台南、台中、桃園三處機場補助費,九十三年度預算一億二、二○○萬元計畫補助十一個縣市政府發放噪音污染補償費,除空軍總部新增補助澎湖縣政府係二○○萬元外,餘十個地方政府補助費概為一、○○○萬元(其中台中、台南縣政府因空軍及陸軍總部分別補助一、○○○萬元,故台中、台南縣政府各為二、○○○萬元)。 十個不同機場,未區分各機場規模大小、噪音污染程度、機場周圍居民人數、地方政府噪音改善計畫之差異性,一律補助一、○○○萬元,類此齊頭式補助,不僅對改善機場噪音無實質助益,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建議將「獎補助費」一億二、二○○萬元全數保留。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主席:第十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八款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十八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一、四○二億四、四九七萬三千元,除第十目「非營業基金」二億九、二七七萬四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四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五○○萬元、第五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經費」一、○○○萬元、「業務費」一、○○○萬元及「人事費」六○萬元、第六目「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一、○○○萬元、第七目「榮民醫療照護」一、○○○萬元、第九目「榮民安養及養護」六、○○○萬元、第十一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六、○○○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一億六、五六○萬元,改列為一、四○○億七、九三七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服務照顧暨訪問榮民補助」預算一億二、二五八萬一千元部分。經查二十二個榮民服務處聘用服務組長三六九人、服務員三六九人,每月交通費、作業費高達一萬六、六○九元,而且無一致聘用標準,易淪為酬庸,該項人事費用亦非法定支出,退輔會應秉持人員精簡原則,確實檢討所需。因此,酌予減列百分之五十,計刪減六、一二九萬○、五○○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計畫經費一億二、二五八萬元,已不合時宜,建議減列五、○○○萬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編列榮民服務處聘駐區服務組長三六九人,服務員三六九人,全年交通補助費、春節慰問及訪查外住就養榮民作業補助等一億二、二五八萬元。經查:退輔會於民國七十五年間針對散居榮民不斷增加,大部分榮民年歲老邁,急需服務照顧之事項日重,乃函報行政院擬增加聯絡員,案經行政院於七十七年度同意編列預算支應所需經費,該會據此每年度皆編列一億餘元之經費,似有欠妥。 且時至今日,榮民年歲增長不斷凋謝,人數已減少很多,退輔會應審慎評估有無繼續設置聯絡體系之必要,若依業務實際仍需設立並聘請聯絡人員,則應修訂其組織條例送本院審查,以資適法。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一般行政」計畫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科目列有營造英語生活環境五二六萬四千元,非屬緊迫及必要,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中央政府近年財政收支發生差短,有逐年增高的趨勢,未償債務餘額高達三兆餘元,故各機關編列各項施政計畫時應深入檢討計畫之優先性及緊迫性,以抑減歲出規模,有關退輔會「一般行政」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科目編列營造英語生活環境五二六萬四千元,非屬緊迫性及必要性,值政府財政拮据之際,建議全數減列。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鑑於「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就養榮民生活等經費」部分一九一億八、一七三萬七千元。經查,目前榮民就養金申請之資格審查或複核流於寬鬆,使得許多不符資格之榮民大鑽法令漏洞,形同「假就養、真領錢」,酌予減列一○億元。並請退輔會詳加查核,剔除不符就養資格人士,以節省公帑,使預算確實用於有需要榮民之照顧。 說明: 查榮民就養金所依據的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七條,對於不予就養安置的規定寬鬆,此外,提出申請獲准滿後對於就養榮民生活狀況的複核亦不嚴謹,造成許多財力較佳的榮民,或已移居境外多年,或名下仍有鉅額存款,卻仍舊可以取得榮民就養金之資格。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十二項: 退輔會「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預算編列一三億四、一二六萬九千元,其分配數遠高於台大醫院之教學研究經費,但效益則未必高於台大醫院之成就。考其原因,人事升遷獎勵制度之不透明,以致影響士氣應為原因之一。退輔會應就此提送改進方案,於三個月內向本院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忠信 連署人:何敏豪 張蔡美 郭俊銘湯火聖 建議退輔會在榮民職業技術訓練中心之課程設計及行政管理部分,能參照勞委會職訓中心或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之轉型方案,引進民間訓練能量,縮短訓練與用人單位之落差,方能真正發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預算編列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林郁方 江綺雯 吳成典何敏豪 盧秀燕 趙良燕 有關訪問榮民補助與榮民榮眷急難救助慰問制度,退輔會應與內政部社會司聯繫本項業務改進方案,在九十四年度概算編列前,到國防、預算及決算、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聯席會專案報告。 「香港欣安服務中心」現有約聘人員三人,自九十四年度起減列一人薪資。 提案人:廖本煙 連署人:何敏豪 錢林慧君 侯水盛賴清德 簡肇棟 李鎮楠 為加強退除役官兵對政府重大政策之認識與瞭解,退輔會年年編列「政令宣導與溝通」經費,九十三年度計編列六、三四一萬五千元。惟查九十三年即將進行總統及立委兩次大選,退輔會於執行是項預算時,必須嚴守行政中立原則,不論未來選舉結果如何,一概不得涉入為特定政黨動員、宣傳,僅能如實宣導政府現行政策,尤其是退輔會對退除役官兵之重大政策,以避免國家資源淪為特定政黨之輔選工具。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吳成典 林郁方 何敏豪趙良燕 針對關渡醫院虧損達八、六九四萬元,退輔會身為主管機關,應督促該院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以提昇營運績效。 提案人:侯彩鳳 張蔡美 連署人:蔡鈴蘭 徐少萍 徐中雄陳麗惠 鄭三元 退輔會應於九十三年度預算通過後六個月內,規劃「榮民醫療體系與長期照護之整合方案」報告,送本院國防委員會,以提早因應臺灣未來高齡化社會需求,並讓榮民醫院在整體醫療市場之定位明確,使國家各級醫療、養護資源獲得最有效之運用。 提案人:李鎮楠 盧秀燕 連署人:吳成典 劉政鴻 何敏豪李和順 林進興 張蔡美 退輔會為執行高齡榮民返鄉居住就養,該會以大陸官方機構進行之公證及指紋按捺作業欠嚴謹,應責成退輔會將每年認證用之指紋卡,加強防偽功能,或每年以不同材質製作,同時應請國內警政、戶政具指紋辨識功能之機關協助認證作業,或請加入現地拍照存證步驟,以減少榮民受騙機會,強化認證之公信力。 提案人:郭俊銘 何敏豪 沈智慧盧秀燕 連署人:林郁方 廖婉汝 吳成典陳忠信 江綺雯 退輔會所屬各安養機構九十二年一至八月,公費安養平均之占床率為百分之八二.八,自費安養部分平均之占床率為百分之八十,建議將閒置床位開放民間使用,使國家資源達到最高之使用效益。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徐少萍 張蔡美徐中雄 陳麗惠 鄭三元 領有榮民證者,政府應一視同仁給予相同規格的照顧,金門參與八二三戰役榮民,長久以來並未得到應有的待遇,退輔會必須就金門榮民就養條件從寬認定;自九十四年度起並應比照臺灣地區八二三榮民,領取每年三節節金。 提案人:吳成典 林郁方 沈智慧趙良燕 江綺雯 梁牧養盧秀燕 蔡鈴蘭 楊富美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領有榮民證者,政府應一視同仁給予相同規格的照顧,金門參與八二三戰役榮民,長久來沒有得到應該有的待遇,退輔會必須就金門榮民就養條件從寬認定,自九十四年度起也應比照臺灣地區八二三榮民,領取每年三節節金」一案。建請修正為「領有榮民證者,政府應一視同仁給予相同規格的照顧,金門參與八二三戰役榮民,長久來沒有得到應該有的待遇,建請退輔會研究自九十四年度起比照臺灣地區八二三榮民,領取每年三節慰問金」。 說明: 鑒於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前已依「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支領補償金,與參加八二三戰役之義務役官兵未支領政府補償金有所不同,為避免造成其他榮民援引比照,將審慎研酌,爰建請修正。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邱垂貞 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雖領有榮民證,卻有大部分未實際享有就養之待遇。今尚未就養之人數有一萬六千餘人,一年所需經費約廿億元,而退輔會每年因「退休給付」及榮民就養減列之經費也約二十億元。因此請退輔會就上述減列經費協商相關機關,調整作為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之就養經費。 提案人:盧秀燕 何敏豪 江綺雯林郁方 鄭金玲 廖婉汝 連署人:徐少萍 楊富美 侯彩鳳蔡鈴蘭 趙良燕 沈智慧 自九十四年度起,所有榮院之營建工程,應改列至各相關醫療作業基金,不得再列於退輔會之公務預算中。 提案人:湯火聖 林進興 連署人:陳忠信 何敏豪 陳茂男廖本煙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自九十四年度起,所有榮院之營建工程,應改列至各相關醫療作業基金,不得再列於退輔會之公務預算中。」,建請修正為「自九十四年度起,所有榮院之營建工程除納入全國醫療網工程外,應改列至各相關醫療作業基金,不得再列於退輔會之公務預算中。」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蔡 豪 許榮淑 楊瓊瓔秦慧珠 黃健庭 連署人:張昌財 黃敏惠 賴清德王昱婷 鄭金玲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退輔會單位預算,保留第八目「林區及農場永續經營」原編列六、五二○萬五千元,退輔會須檢附細部計畫向國防、預算及決算、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退輔會所轄之林區及農場多數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但與原住民部落之互動卻不見改善。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十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組一、歲入部分第一款稅課收入。 第五組 一、歲入部分 第一款 稅課收入 第二項 經濟部原列一、○○○萬元,減列一○○萬元,改列為九○○萬元。 主席:第一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三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十二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無列數。 第十六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八、六二八萬三千元,增列三、三七一萬七千元,改列為一億二、○○○萬元。 第一二九項 經濟部(扣除技術處部分)一、七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工業局三四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三一項 國際貿易局九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三二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三七八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三三項 智慧財產局二五○萬元,照列。 第一三四項 水利署及所屬一億三、九二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三五項 投資審議委員會原列一、○○○萬四千元,增列第一目「罰金罰鍰及過怠金」一、五○○萬元,改列為二、五○○萬四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有鑑於大陸吸磁效應日漸發酵,投審會並未積極對違規案件蒐證處罰,經查投審會九十三年度編列歲入罰鍰竟僅一千萬元,顯示企圖心不夠,意圖怠惰。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已明定禁止行為與處罰條款,經濟部投審會近年對違規投資大陸案件並未積極蒐證處罰,致違規案件頻傳,截至目前為止卻僅有上海中芯、上海宏力半導體、大連勝利廣場等公司,被處以一百至兩百萬元不等的罰鍰,根本無法彰顯政府公權力,造成廠商心存觀望。建請投審會對違規投資大陸案件,應進行跨部會合作,包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結合中央銀行資訊,建置完成「外匯資料庫」與「外匯資金查核系統」,投審會應儘速與陸委會、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中央銀行相互提供訊息,以有效掌握跨境資金移動,加強違規案件之處理。 提案人:李鎮楠 曾蔡美佐 郭榮宗張學舜 李俊毅 黃敏惠 第一三六項 國營事業委員會三千元,照列。 第一三七項 中小企業處二二萬元,照列。 第一三八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九一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三九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三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五六項 農業委員會二、三三七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五七項 漁業署及所屬九○萬元,照列。 第一五八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九五萬元,照列。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十四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二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七八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四七項 經濟部六億四、六八四萬九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由於臺灣電力公司平均發電成本為每度一.二元上下,但向民間電廠外購電力成本卻為每度一.六元,故政府收購民間電廠之電力,向來爭議不斷;再加上近來許多民間汽電共生電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草率,對環評專家審查意見避重就輕,但環保署也率爾通過環評報告,嚴重影響週邊居民權益。為避免國家預算持續賠本輸出,並去除民眾疑慮,建請由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及立法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製作「外購電力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向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曾蔡美佐 李鎮楠 連署人:陳 杰 黃敏惠 陳劍松柯淑敏 唐碧娥 黃宗源賴勁麟 蘇治芬 林岱樺 第一四八項 工業局四、九一二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四九項 國際貿易局一億○、二四七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五○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一○億九、八七六萬四千元,減列第一目第一節「審查費」中有關車輛排放廢氣分析儀檢定費二、○○○萬元,改列為一○億七、八七六萬四千元。 第一五一項 智慧財產局一六億九、三八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五二項 水利署及所屬三、二○五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五三項 中小企業處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五四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一二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五五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一○○萬元,照列。 第一七三項 農業委員會一億○、四七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七四項 漁業署及所屬一、六○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七五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一億二、○六六萬六千元,照列。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一二九項 經濟部(扣除技術處部分)原列二一二億八、六○二萬七千元,除第二目第一節「國營事業資本收回」二○○億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一二億八、六○二萬七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九十三年度歲入預算編列釋出臺電公司股票之收入,包括「投資收回」科目項下之「國營事業資本收回」二○○億元及「投資收益」科目項下之「股票買賣差價」一○○億元,共計三○○億元。因「電業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修法程序,本院亦尚未聽取「臺電公司民營化計畫書」之報告,為免行政部門以釋股收入膨脹歲入,掩飾真實赤字,故建議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曾蔡美佐 李雅景 謝章捷 ※有關委員提案「經濟部九十三年度歲入預算編列釋出臺電公司股票之收入,包括『投資收回』科目項下之『國營事業資本收回』二○○億元及『投資收益』科目項下之『股票買賣差價』一○○億元,共計三○○億元。因『電業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修法程序,本院亦尚未聽取『臺電公司民營化計畫書』之報告,為免行政部門以釋股收入膨脹歲入、掩飾真實赤字,故建議予以全數刪除。」一案,建議刪除。 說明: 台電公司奉行政院核定,民營化時程定為九十四年十二月底。 由於台電公司資本額高達三、三○○億元,其中經濟部占九四.○四%,其他公股占三.一二%,民股占二.八四%,須分階段辦理釋股,經濟部乃於八十八年度編列釋股預算占股本之一○%,惟立法院決議:「臺電釋股預算暫照列,俟電業法通過後,並到經濟、預算委員會專案報告民營化計畫獲同意後,始得動支」。「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嗣於九十一年度再編列釋股預算五%。為配合臺電公司民營化時程,經濟部於九十三年度續編列六.○六%,計二十億股,其中資本收回二○○億元、股票買賣差價一○○億元。 經濟部業配合前述立法院決議完成電業法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第四屆會期未完成立法程序,經濟部重新檢討後,報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再送立法院審議,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完成委員會審查,尚未完成立法。 臺電公司民營化釋股計畫,經濟部前報奉行政院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核定同意採三階段釋股,包括辦理公開承銷並上市、海外釋股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及全民釋股等,惟為因應近年來資本市場及電業自由化等環境變遷,奉行政院核示重新檢討。臺電公司業委由專業機構完成初步規劃,經濟部將於完成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並俟電業法修正案完成立法後,向立法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後進行釋股。 臺電公司民營化方案規劃期間,經濟部業促請臺電公司就民營化釋股等議題,調查同仁的看法,分北、中、南、東四區辦理溝通說明會,並邀請工會出席「臺電公司民營化指導委員會」聽取研究結論報告,安排向工會說明民營化釋股方案等。未來臺電公司將續辦理多場次經營現況說明會,宣導民營化及電業自由化現況,俾提升同仁之憂患意識,確保民營化順利之推動。 臺電公司以公營事業之經營體制缺乏彈性,須藉由民營化增加事業之經營彈性與自主性,引進民間的活力、技術及經營能力,以提高經營效率。未來執行釋股時,將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慎選主辦券商及財務顧問,俾避免不當財團介入,以確保公司永續經營及消費者福址,且將繼續進行員工溝通,維護員工權益。 考量推動臺電公司民營化之必要性,其九十三年度釋股預算宜予編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經濟部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釋出臺電公司股票計二○億股,釋股收入共三○○億元案,應維持原編列金額。 提案人:唐碧娥 林國華 蘇治芬賴勁麟 林岱樺 臺電公司辦理釋股前,針對臺電公司民營化、釋股作業及員工權益等事宜,應與工會進行協商,俟協商完成後,將協商結論併入「臺電公司民營化計畫書」中,送至立法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議,待通過之後,始得進行民營化釋股。 提案人: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曾蔡美佐 李雅景 謝章捷 第一三○項 工業局二八二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三一項 國際貿易局二八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三二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一九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三三項 智慧財產局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三四項 水利署及所屬九、三八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三五項 投資審議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三六項 國營事業委員會八千元,照列。 第一三七項 中小企業處一四萬元,照列。 第一三八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一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三九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五千元,照列。 第一五二項 農業委員會一億一、四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五三項 漁業署及所屬一、二四○萬元,照列。 第一五四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無列數。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一項 行政院 第二目 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原列三億五、○○○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八項 經濟部原列二九七億五、六五○萬一千元,其中: 第一目 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一八○億九、二六二萬一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二目 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無列數,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三目 投資收益原列一一六億六、三八八萬元,其中: 第一節「投資股息紅利」原列一六億六、三八八萬元,增列四億一、五九七萬元,改列為二○億七、九八五萬元。 第二節「股票買賣差價」一○○億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九項 水利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十二項 農業委員會,無列數,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第六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十五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無列數。 第二十二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四一項 經濟部(扣除技術處部分)一一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四二項 工業局一、六三○萬元,照列。 第一四三項 國際貿易局一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四四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一四萬元,照列。 第一四五項 智慧財產局七四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四六項 水利署及所屬一億○、三五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四七項 國營事業委員會二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四八項 中小企業處六七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四九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五萬元,照列。 第一五○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三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六七項 農業委員會六、○四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六八項 漁業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六九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無列數。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三款行政院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十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原列五億六、二七四萬八千元,除第二目第五節「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辦理永續國土利用規劃經費三、四三○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經建會之首長及副首長特別費依法定標準編列二一○萬六千元,經常處理與業務無關之事務,對此,刪除副主委一人之特別費,以正官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經建會並非國土規劃之業務主管機關,且國內已有成功大學設有專責研究單位,為免重複耗費國家公帑,建請於原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國土規劃研究中心」經費三、○○○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廖風德 ※第二目第五節「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計畫「永續國土利用規劃」編列三、○○○萬元,擬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國土規劃研究中心」,該委員會並非業務主管機關,卻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國土規劃研究中心,有違體制,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該會九十三年度編列三、○○○萬元,擬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國土規劃研究中心」,據預算書說明,基於國土規劃所需基本調查資料之整合與建立、國土發展之相關課題與解決對策之研擬需長期持續性的推動,而國內相對於建築、住宅、產業等已有專屬研究中心可適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國土規劃至今卻未有專責研究單位,故成立該中心,以持續進行國土規劃前瞻性、整合性及長期性的研究工作,有效培養國土規劃之專業人才。預定於九十二年度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成立。 依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掌理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為國土規劃之主管機關。經建會並非業務主管機關卻越俎代庖代為設立,有違體制。 本案預定於九十二年度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成立,而捐助預算卻編列於九十三年度,在未有預算情況下即先行設立,顯有先斬後奏之嫌。且經建會九十二年度並未列相關經費,其籌設經費由何科目支應?又本院審查九十三年度預算時,若刪除該筆經費,則已經報院同意成立之計畫如何執行?故本案作業方式違反行政程序,核有不當。 據該會九十三年度預算書說明:「國土規劃至今卻未有專責研究單位。」,查成功大學於民國八十八年業已設立「國土研究中心」,專責從事國土規劃之研究。經建會以國土規劃至今未見專責研究單位為設立理由,顯與事實不符。 政府機關競相設立財團法人,並安插高階退休人員轉任,轉任人員除領取退休金外,並支領財團法人薪水,相當於領取兩份待遇,對於一般公務人員至為不公,且造成國庫沈重負擔,久為輿論所詬病。 綜上,經建會並非國土規劃之業務主管機關,且國內已有成功大學設有專責研究單位,為避免政府機關競設財團法人,耗用國家有限資源,作為酬庸安插私人之工具,謹建議不宜由政府捐助設立,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有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三年度「永續國土利用規劃」預算三、四三○萬元部分,懇請免予刪減。 說明: 該會九十三年度「永續國土利用規劃」預算三、四三○萬元,主要係為捐助成立「國土規劃研究中心」,其設立依據如下: 總統府國土保育與開發諮詢委員會研訂之「新世紀國土改造」計畫建議應設立國土規劃與研究學院。該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赴歐洲考察報告,建議政府應以彈性與靈活之組織型態,出資成立一獨立專責機構。 內政部研擬之「國土計畫法」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為長期推動國土計畫先期規劃研究,應設置國土規劃研究機構。 「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應設立財源穩定之國土規劃與研究機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六次委員會議決議由該會將現有之「財團法人不動產資訊中心」進一步擴編成立「國土規劃研究中心」。 「國土規劃研究中心」設立之必要性如下: 國土規劃係一長期持續推動的工作並非於短時間即可完成。 國土規劃所需基本調查資料之整合與建立需長期持續性的推動。 國土發展之相關課題與解決對策亦需長期的關注與研究。 國內長久以來缺乏專家導向之專責國土規劃單位,政府機關內部雖不乏優秀的空間規劃專業人才,但平日止於忙碌繁雜的文書行政,對實質的國土問題幫助有限。 世界各國多將長期發展空間政策的研擬交由半官方之智囊性組織擔任,如美國的「國家環境決策研究中心」,法國的「法蘭西區都市發展暨規劃中心」或「巴黎都市發展暨研究機構」等,於推動國土相關工作時其組織型態靈活,人力進用具效率。而國內相對於建築、住宅、產業等已有專屬研究中心可適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國土規劃至今卻未有專責研究單位。 「國土規劃研究中心」著重於進行前瞻性、整合性及長期性的國土規劃研究工作,具有國土綜合規劃指導與政策諮詢的定位。其主要功能包括: 國土空間與實質發展之預估、監測、研究及規劃。 國土規劃基本調查資料之整合、分析、研究、與發布。 協助政府進行國土政策之研擬與諮詢。 國土規劃政策與資訊之宣導、推廣與專業人員之培育。 推動國土規劃之國際交流活動。 接受委託辦理政府機關與民間部門有關國土規劃工作業務等。 國土規劃係一需長期持續推動之工作,亟需設立一財源穩定之專責國土規劃與研究機構,故本案捐助成立「國土規劃研究中心」確有其必要。且本案並未增設機構,而採取將該會現有之「財團法人不動產資訊中心」進一步擴編之方式辦理,將可縮短設置期程於九十三年度即發揮其功能,並有效降低共同之人事與運作成本。故本案預算懇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通過決議五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景氣動向之分析報導」業務扮演經濟氣象台之功能,但與行政院主計處相關之業務,請詳細說明,並提供資料供委員參考。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章仁香李雅景 黃敏惠 目前失業率居高不下,經濟建設委員會編列有「促進人力資源發展計畫」之預算,其協助解決高失業率之效果如何,請提出詳細說明,並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章仁香李雅景 黃敏惠 「養不起的未來」是臺灣在邁入「老人國」後一項重大社會隱憂。據相關研究顯示,臺灣地區工作人口與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之撫養率,在二○二五年將躍升二倍以上。在家庭養老資源枯竭,人口結構快速轉型的情況下,經濟建設委員會雖已推動「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但仍建請經濟建設委員會積極協調各部會,將設計社會福利精神之「長期照護法」,有效整合相關養老或陪病資源,並於九十三年度編列之「促進人力資源發展計畫」三二五萬九千元預算通過後,比照其規劃「國民年金法草案」時之努力,協調各部會,將「長期照護法草案」送交本院審議,以使臺灣能儘早面對陪病與高齡化社會之龐大成本,期建立可長可久的解決之道。 提案人:李鎮楠 曾蔡美佐 林豐喜許舒博 賴勁麟 黃敏惠 「健全國土規劃與經營管理」為經濟建設委員會項下之重點業務,九十三年度計編列四、六四○萬九千元。而高鐵場站週邊土地開發,乃臺灣下一階段國土開發之重點所在。由於棒球運動為臺灣體育強項,加之世界上多數國際級棒球場皆設立於捷運或鐵路車站旁,以利進、散場時人潮之消化。故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儘速協調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與桃園縣政府,進行高鐵青埔站國際級棒球園區之開發興建,並督促該工程於二○○七年以前完工啟用,以使臺灣於二○○七年舉辦亞洲盃棒球錦標賽時,能有一國際級之場地可供比賽。如此,一則有助於提升臺灣國際形象,二則亦可促進地方發展,一舉兩得。 提案人:李鎮楠 曾蔡美佐 林豐喜許舒博 賴勁麟 黃敏惠 經濟建設委員會「促進產業發展」項下之「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經費,執行至今非但成效不彰,甚而造成嚴重「財團化」,並引起多數國營事業員工走上街頭抗爭,應予檢討,並儘速調整研究方向,防杜國家財源流失,確保員工權益。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章仁香李雅景 黃敏惠 第十七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億五、六七二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有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公平交易業務成效不彰,審議委員會專業能力不足,形同虛設,導致近年來誤判事件頻傳。為避免公平交易委員會有淪為執政當局政治與行政迫害工具之虞,甚而妨礙企業公平競爭之環境,影響社會經濟正常發展,建議刪減該會九十三年度預算「公平交易業務」項下二分之一預算,亦即新臺幣四、二○○萬元,俾使該會致力提高專業地位,減少國家資源無端浪費。 說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其重要業務項目「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之執行流於浮面,自八十一年至九十二年九月底止,單就不實廣告案件共計處分八九一件,罰金累計達新臺幣四、五八七萬元,該會自稱績效斐然,且日前自評其年績效高達滿分。惟對消弭仿冒、匡導交易秩序等業務成效不彰,甚至不實廣告仍形猖獗,經檢舉,無端事項陷入於罪者頻傳,違法事實俱在者反而無力取締,公平會反而成為干涉公平競爭的公權力機關。 公平委員會的專業地位受到廣大質疑,係因多數審查的案件仍須會同行政院各單位判斷處理,公平會僅作程序性的結論,甚至以耗時的公文及開會程序,延誤商機或影響企業權益,公平會適成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惡警察,其存廢實有通盤檢討的必要。 蓋公平交易委員會存在之必要,係保障消費者,維護市場公平交易之機制。現該會不思朝此方向前進,反而針對特定產業,羅織罪名,顯該會委員無案可查,捨本逐末,避重就輕。綜上理由,公平會每年八、四○○萬元之公平交易業務,實有過度膨脹之虞。懇請於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年度預算時,刪減該會「公平交易業務」預算五○%,亦即新臺幣四、二○○萬元,以發揮國家預算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公平交易委員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如有其必要性,應朝向法制化規劃。為節省公帑,該辦公室租金一、○三三萬八千元應予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通過決議四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費」項下政務人員待遇編列「調查研究費」,按該會之政務委員九人,每人每月二萬二、五○○元,合計二四三萬元,是否依法編列,明年度檢討改變編列方式。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章仁香李雅景 黃敏惠 公平交易委員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如有其必要性,應朝向法制化規劃。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章仁香李雅景 黃敏惠 關於「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九十三年度計編列一、○二七萬二千元。惟查臺灣社會對專業人員的看法,在一般民眾心目中,乃具有專業知識及技能,因此常擁有不可置疑之權威。然近來許多消費產品廣告,常由專業醫療人士代言,遊走法律邊緣,無形中誤導消費者錯信該項代言產品擁有治療之功效。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少數廠商企圖透過醫療人員,誤導社會大眾對產品內容產生錯誤認知之廣告,能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嚴加查核,以落實九十三年度「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編列之目的,維護專業醫療人員之專業權威,避免不實廣告之發生。 提案人:李鎮楠 林豐喜 賴勁麟林岱樺 郭榮宗 張學舜黃敏惠 KTV娛樂歡唱乃國人假日休閒主要活動之一,但國內歌曲伴唱帶買方市場長期為大型KTV業者所壟斷,以致於民眾無法在其他眾多之KTV場所取得最新流行伴唱影帶。為釐清市場壟斷疑雲,確保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不定期查核上述傳言,並主動將結果對外公開,才能去除民眾疑慮,整頓市場秩序,以及引導KTV產業在自由競爭環境下,健全發展。 提案人:李鎮楠 林豐喜 賴勁麟林岱樺 郭榮宗 張學舜黃敏惠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四款經濟部主管。 第十四款 經濟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一項: 針對本院林委員岱樺提及高雄縣有部分地方民代及相關人士向旗山圓潭地區臺糖土地開採砂石之廠商索取金錢之事,事關重大,而且官商是否勾結,合法掩護非法盜賣國家資產,事態嚴重,應立即將本案移送檢調單位調查,將不肖之徒移送法辦。 提案人:鍾紹和 曾蔡美佐 劉銓忠陳劍松 李雅景 唐碧娥賴勁麟 林岱樺 本款有黨團、委員提案三項,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及所屬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自九十三年度起仍接受中央政府補助款或委辦案者,職員若係由已支領退休給與或資遣給與退休之軍公教人員轉任者,其敘薪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每月薪資不得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含各項加給)合計數額者︺,違反本項決議者,以後年度不再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辦。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李鎮楠唐碧娥 黃敏惠 李俊毅 各部會借調或留職停薪轉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服務之軍公教人員,應於三個月內歸建或辭職,未依本決議事項辦理之財團法人,往後政府不再補助或委辦。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李鎮楠唐碧娥 黃敏惠 李俊毅 ※有關委員提案「經濟部及所屬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自九十三年度起仍接受中央政府補助款或委辦案者,職員若係由已支領退休給與或資遣給與退休之軍公教人員轉任者,其敘薪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每月薪資不得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含各項加給)合計數額者︺,違反本項決議者,以後年度不再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辦」及「各部會借調或留職停薪轉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服務之軍公教人員,應於三個月內歸建或辭職,未依本決議事項辦理之財團法人,往後政府不再補助或委辦」二案,建議刪除此二案。 說明: 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成之主決議內容如下:「經濟部應對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善盡管理監督之責,關於其績效評估、人事任用、薪資標準及資遣、借調及退休之公務人員應訂定管理監督標準,以強化政府委託科專預算執行績效。九十三年度經濟部預算第三目「科技專案」一八六億二、二三五萬一千元,除業界科專及學界科專等經費五六億九、四○○萬元外,餘一二九億二、八三五萬一千元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應予保留,待經濟部擬定上述管理監督標準、至本院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經濟及能源三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濟部考量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成之決議業已含括前述二決議內容,經濟部業就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之決議,研訂相關督導及管理機制中,爰建議刪除前述二項決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一項 經濟部(扣除技術處部分),原列五八億一、一八六萬七千元,除第十三目「非營業基金」一億五、五七一萬五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二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及第九目「推動商業現代化」共計五、○○○萬元(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五七億六、一八六萬七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商業司本年度之主要業務計畫包括「促進商業發展」、「商業管理與輔導」及「推動商業科技發展」三項,共編列經費一二億七、二二四萬二千元,其中委辦案件之經費為一一億九、九四三萬四千元,占計畫經費總額九四.二八%,可見經濟部商業司所承辦之案件多屬委外案件,且在實施「工商服務e網通計畫」後,相關人力將大幅減少,經濟部應本政府再造之精神精簡用人,並建立嚴格之委辦計畫管控機制。「委辦費」刪減一億九、九四三萬四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八目「一般行政」原編列一四億八、一二○萬元,其分支計畫「資訊管理」編列八、○五三萬四千元,有關「國土資訊系統」之預算六七三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資訊管理」本年度編列預算八、○五三萬四千元,其中「國土資訊系統」編列六七三萬四千元。經查「國土資訊系統」原為行政院指定推動之大型資訊系統,由經濟部負責召集,並推動其中之「自然環境基本資料庫分組」相關之業務,近幾年已分別建立土壤、地質、地形、氣象、水文及水資源等「共用性資料庫」。惟各資料庫已分別交由各權責單位負責,如「國土資訊系統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建置計畫」於八十五年至九十一年間,由經濟部資訊中心主辦,地質調查所協辦,九十二年起已移轉至地調所主辦營運,地調所並自當年度起編列相關預算,分別為九十二年度編列七二八萬七千元,九十三年度編列五六六萬五千元。因此,經濟部資訊中心已毋需辦理「國土資訊系統」相關業務,且為避免預算重複編列,故建議將此科目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經濟部單位預算中「商業管理與輔導」編列預算合計四億三、四八六萬八千元整,該項計畫中「工商服務e網通計畫」編列「委辦費」一億五、五八四萬元,惟計畫項目內容說明不清,且與「推動商業科技發展」之「商業化」頗為雷同,建請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連署人:陳 杰 李桐豪 王昱婷 ※經濟部商業司部分承辦項目如「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核屬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職權與功能,另「攤販輔導與管理」、「傳統市場更新與管理」、「活化地方商業環境」皆屬委辦,似宜由地方政府自行主導更具績效。為免預算浮濫編列,建請將編列總經費一億二、四四八萬六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黃義交 關沃暖 李顯榮高仲源 張昌財 郭添財卓伯源 孫國華 紀國棟黃德福 黃健庭 本項通過決議五項: 商業司本年度之主要業務計畫包括「促進商業發展」、「商業管理與輔導」及「推動商業科技發展」三項,共編列經費一二億七、二二四萬二千元,其中委辦案件之經費為一一億九、九四三萬四千元,占計畫經費總額九四.二八%,可見經濟部商業司所承辦之案件多屬委外案件,且在實施「工商服務e網通計畫」後,相關人力將大幅減少,實應本政府再造之精神精簡用人,並請經濟部建立嚴格之委辦計畫內、外部管控機制,確保計畫執行之品質,避免產生公帑浪費之疑慮。 提案人:賴勁麟 張學舜 林岱樺李鎮楠 蘇治芬 黃宗源林豐喜 李俊毅 經濟部九十三年度關於商業司(第二、九目)預算: 各委辦計畫涉及地方事務者,應結合地方特性採分區方式進行委外服務,以結合地方特色。 經濟部對所屬之委辦計畫,應建立嚴格之內、外部稽核控管與評估機制,以確保委辦計畫執行品質,節約公帑。 提案人:唐碧娥 林岱樺 賴勁麟張學舜 林豐喜 許舒博 經濟部九十三年度預算「延攬海外科技人才」科目項下獎補助費所編列補助國內民營企業辦理「延攬海外科技人才計畫」經費二、二○○萬元,本項目預算編列過於浮濫,不應圖利民間少數企業,應以補助中小企業為主,故請按季將執行報告、補助案審查會議紀錄及通過名單等書面資料,送請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林豐喜 林岱樺 李鎮楠李雅景 李俊毅 高志鵬蕭美琴 江綺雯 廖婉汝黃義交 延攬海外人才,固然為臺灣產業邁向國際化之重要道路,但鑑於高科技產業競爭激烈,核心技術之保存,更為產業競爭中之關鍵因素。故特要求經濟部於執行九十三年度延攬海外科技人才四、二八三萬五千元預算時,必須經由公開程序選擇委託辦理之民間廠商或機關(構),且應儘量避免長期交由單一機關引進海外人才,以避免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按季將執行報告送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並分送各委員。 提案人:李鎮楠 林豐喜 唐碧娥黃敏惠 賴勁麟 黃宗源陳 杰 蘇治芬 為加強臺灣成為亞太,甚至全球物流中心,經濟部特於九十三年度編列「全球商業鏈整合及物流運籌e化」經費九、○○○萬元。惟該計畫自九十二年度起,即屢屢傳出補助作業弊端叢生,甚至審查委員名單亦有外洩情形,相關廠商可說是「人手一本」審查委員名單,其公正性可說蕩然無存。故經濟部應立刻組成專案小組,調查現有之審查決議是否依照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並通盤檢討該項補助措施,必須改以委辦申請計畫之可行性與前瞻性,作為委辦之依據,公平對待所有競爭對象,才能發揮預算導引廠商間良性競爭之作用,避免圖利特定廠商,以有助於達成預算編定之政策目的,真正協助國內物流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李鎮楠 林豐喜 唐碧娥黃敏惠 林岱樺 黃宗源賴勁麟 陳 杰 蘇治芬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單位預算,保留第六目下分支計畫「推動砂石管理」原列一、一五六萬八千元與分支計畫「遏止陸上土石盜濫採」原列一、九六二萬元,礦務局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砂石盜採情況依然嚴重,請礦務局逕提出解決策略。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經濟部「營業基金」項下編列投資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一九億六、五○○萬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部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第二項 工業局原列五九億七、一五二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八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工業局為配合政府推動「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扶植兩兆雙星未來明星產業、建構數位內容學院等三十四項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輔導傳統產業技術提升及轉型、培訓國內高級科技技術人才,以促進國內產業之升級及提高國際競爭能力。九十三年度原列之五九億七、一五二萬元,建議全數同意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年度「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及「工業管理」各編列「委辦費」四○億二、三二三萬六千元及四億○、八五九萬九千元,「委辦費」合計四五億二、二一九萬五千元,占工業局全部經費五九億七、一五二萬元之七五.七三%。工業局委辦費之預算編列極為龐大,委託對象大部分集中於經濟部以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明顯利用經濟部之既有資源,培植綠金財團,造成民間技術服務產業之生存空間極為有限、備受打壓,如何拚經濟?「委辦費」合計四五億二、二一九萬五千元,刪減五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 許舒博 李雅景 謝章捷 曾蔡美佐 ※經濟部工業局有關「辦理數位內容學院」,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支出用途相同,顯重複編列,建請將原列預算三億二、四二七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廖風德 ※「國家級設計中心」:「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編列二億一、六五○萬元,其中僅以一、○○○萬元捐助該基金,其餘均作為「輔導成立之國家級設計中心業務推動經費」;「工業管理」項下復編列「國家級設計中心建置計畫」委辦費二億二、六一○萬元,包括營運基地辦公室租金一、四四○萬元,營運基地第二期裝潢工程九七○萬元,創意設計電子化整合服務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購置費一億六、九四○萬元,營運基地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費二、二六○萬元,以及華山藝文特區先期規劃一、○○○萬元,以上總計四億四、二六○萬元,與外貿協會「設計推廣中心」業務重疊部分經費全刪。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 許舒博 李雅景 謝章捷 曾蔡美佐 ※經濟部歲出預算新增「數位內容學院」計畫三億二、四二七萬四千元,與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之計畫有重複編列之嫌,應減列二億元。 說明: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九十三年度亦編列「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預計投入經費一億○、五○○萬元,並已委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簡稱國網中心)辦理人才培訓,是以本項計畫有重複之嫌。該財團法人既取得政府編列之計畫經費,復向學習人員收取教育訓練費(報名學員之學費由政府補助六○%),惟政府並無任何回饋機制。 經濟部已於九十二年度新增國家型「晶片系統產業發展計畫」,培訓相關人才,並設立「半導體學院」,培訓經費達一億三、六○○萬元。本年度新增「辦理數位內容學院」三億二、四二七萬四千元,與「半導體學院」所編經費相較,預算過於寬列。 「數位內容學院」係九十三年度新增計畫,卻在預算未經本院審議通過前,即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公開閱覽,四月一日公告,四月二十二日截標並進行開標,有違預算法第二十五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之規定。本案於九十二年四月公開甄選,通過資格審查之投標廠商包括資訊工業策進會、中國文化大學、中華電腦中心與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個團隊,最後由資策會團隊獲選辦理,惟查資策會副執行長黃台陽身兼經濟部工業局「兩兆雙星」計畫之「數位內容辦公室」主任,外界不免懷疑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似欠缺公平性。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新增「數位內容學院」計畫三億二、四二七萬四千元,與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之「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一億○、五○○萬元,有重複性質,不宜耗費鉅資進行短程培訓,全部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黃敏惠 劉銓忠 許舒博 曾蔡美佐 李雅景 謝章捷  陳 杰 ※經濟部工業局單位預算,「工業管理」預算編列合計五億五、九七七萬二千元整,其中「國家級設計中心建置計畫」委辦費共二億二、六一○萬元整,因該委辦費用編列不明,且與「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之「提升工業創新能量推動計畫」有重複之嫌,編列過於浮濫,爰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連署人:陳 杰 黃敏惠 曾蔡美佐李雅景 陳劍松 ※經濟部工業局第三目「工業管理」原編列五億五、九七七萬二千元,其分支計畫「國家級設計中心建置計畫」編列二億二、六一○萬元,建議全數刪除其中有關「創意設計電子化整合服務系統相關軟體硬體設備購置費」一億六、九四○萬元。 說明:「工業管理」項下編列國家級設計中心建置計畫與現外貿學會所設之設計推廣中心似有重複。且該計畫編列創意設計電子化整合服務系統相關軟體硬體設備購置費一億六、九四○萬元,與前述設計中心資源分配重複,且應將資源整合交換,避免多餘的資源浪費,建議購置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六項,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鼓勵工業創新項下「委辦費」編列預算三六億三、九八八萬八千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局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經濟部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鼓勵工業創新項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編列預算九億七、九○○萬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局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有鑑於雲林沿海地區高污染性工業大舉進駐,導致近年該地生態環境丕變,居民健康問題日趨嚴重,爰要求工業局必須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或中央研究院等具公信力之單位,長期施作環境與居民身體健康之風險評估研究。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黃宗源賴勁麟 唐碧娥 許舒博 查麥寮工業區自六輕一期進駐以來,揮發性有機物(VOC)空污量已超過環評核定比例,且自六輕三期及四期擴廠後,其總產值增加百分之四十八,仍尚未依照環評法規實施環評。為使雲林縣沿海空污總量獲得嚴謹控管,避免民眾身體健康遭受遺害,工業局必須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要求台塑六輕配合辦理四期擴廠環評作業。 提案人:蘇治芬 賴勁麟 黃敏惠林岱樺 李鎮楠 李俊毅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工業局單位預算,有關食品GMP認證及技術推廣之歲出經費,九十三年度係編列於第一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應自九十四年度起,移改編列於第三目「工業管理」項下。 提案人:曾蔡美佐 黃敏惠 李雅景柯淑敏 許舒博 ※有關決議「自九十四年度開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工業局單位預算,有關食品GMP認證及技術推廣之歲出預算,自現有(九十三年度)第一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移至第三目『工業管理』編列」一案,建議刪除該決議。 說明: 經濟部工業局自民國七十八年起推動食品GMP認證制度,每年以專案計畫分別委託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中國食品GMP發展協會執行認證制度相關工作,往年上揭計畫之經費均編列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委外辦理,並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提報國科會審查內容及經費,且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以示其公平性。 至於經濟部工業局編列於「工業管理」中之食品GMP項目,係屬該局人員辦理食品GMP業務所編列之一般行政業務費用,非屬委辦費用。因「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屬科學支出與「工業管理」屬工業支出為不同之政事別,如食品GMP推動相關計畫改編列於「工業管理」項下,受預算排擠效果,經費將大幅縮減,對食品GMP認證及技術推廣工作將影響甚巨,故建請仍維持原預算編列方式。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三項 國際貿易局二四億八、九九四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我國已是WTO會員,因此WTO中心應為官方機構,不宜委託外界辦理,建請於經濟部國貿局有關「國際貿易發展」項下,編列「委託辦理WTO中心」六、○○○萬元經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廖風德 本項通過決議三項: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輸出入貿易」項下「南港展覽館」預算編列一五億元,應擇期向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檢討報告。 提案人:柯淑敏 許舒博 陳劍松鍾紹和 陳 杰 劉銓忠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發展」項下「委託辦理WTO中心」預算編列六、○○○萬元,計畫成立「國際經貿事務研究及培訓中心」,該局應向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報告。 提案人:柯淑敏 許舒博 陳劍松鍾紹和 陳 杰 劉銓忠 由於國內DVD碟片廠商在歐洲遭飛利浦公司強力打壓,國內廠商在未經司法審判前,即遭海關逕行扣貨,嚴重影響國內碟片廠商權益,經濟部及國際貿易局應協調駐WTO代表處等儘速共同協助國內廠商爭取合理對待。 提案人:張學舜 李鎮楠 林岱樺李俊毅 許舒博 唐碧娥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國際貿易局辦理「全面提昇產品形象計畫」已執行十餘年,績效頗受廠商肯定,目前正進行第三期計畫,為符合普遍公平原則,請公開招標,徵求優良廠商辦理。 提案人:李鎮楠 林岱樺 唐碧娥李俊毅 張學舜 國際貿易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全面提昇產品形象計畫」已執行十餘年,未見任何績效、評比,無可比較,目前正進行第三期計畫,本期計畫不應再委託外貿協會辦理,應公開招標,徵求民間優良廠商辦理。 提案人:許舒博 鍾紹和 李雅景陳劍松 劉銓忠 黃敏惠 第四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二二億四、四七五萬八千元,減列第一目「建立及維持國家度量衡標準」之「委辦費」一、三○○萬元、第二目「資訊通信標準之建立與維護」之「委辦費」二○○萬元、第三目「一般行政」之「人事費」一、○○○萬元、第四目「商品檢驗」之「委辦費」五○○萬元,共計減列三、○○○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二億一、四七五萬八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鑑於市面上不合乎我國現有商品標示規範之大陸商品琳瑯滿目,充斥於大賣場或夜市,甚至傳出孩童使用標示不明、危險之廉價玩具,傷及眼睛,目前可能有失明之虞,故嚴格要求標準檢驗局應維護消費者權益,主動積極檢驗大陸廉價商品,並建立一定之商檢制度,避免這些廉價商品危害國人安全。 提案人:李鎮楠 黃宗源 洪奇昌許舒博 唐碧娥 湯金全 鑑於市面上標榜奈米科技的產品諸多,包括食品、化妝品、消毒液、燈管甚至誇張到連相機、電視、冰箱、印表機等,都有廠商宣稱具有奈米科技,奈米標準氾濫至此,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會同相關研究機構,儘速建立奈米檢驗制度,為民眾消費權益進行把關,避免民眾購買虛有其表而無任何功效之奈米商品。 提案人:李鎮楠 黃宗源 洪奇昌許舒博 唐碧娥 湯金全 第五項 智慧財產局原列一七億二、五五二萬三千元,減列第三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二、五○○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七億○、○五二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智慧財產局單位預算第三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下分支計畫「查禁仿冒」原列七、二二四萬一千元,刪減三、○○○萬元,改列為四、二二四萬一千元。智慧財產局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改列後之預算。另分支計畫「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原列二、七六二萬一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九十二年度執行查禁仿冒工作與基本人權有所違背,應明確訂定查禁範圍,再行編列預算。 智慧財產權乃屬於私有財產權範疇,不應挪用公帑增設警察大隊。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智慧財產局九十三年度「專利行政及審查」預算計編列二億○、七八五萬三千元,其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億五、○七八萬六千元,為支付外聘審查委員酬金之用。因數額龐大,請智慧財產局提供「九十二年度支付酬金明細表」予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參考,並應朝「全面內審」方向努力,確實依該局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於九十六年元月將外審減至法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 提案人:曾蔡美佐 李俊毅 黃宗源許舒博 張學舜 余政道許榮淑 陳朝龍 陳志彬林忠正 飛利浦公司在CD︱R權利金授權上長期不公平對待、剝削國內廠商甚鉅,不僅公平會判定其違反公平交易法,日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於初判中更認定飛利浦公司搭售濫用專利權。國內業者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特許實施專利權,迄今已有一年多,智慧財產局應於三個月內儘速辦理,不得拖延。 提案人:張學舜 洪奇昌 李鎮楠李俊毅 曾蔡美佐 許舒博 第六項 水利署及所屬原列一七五億○、四二八萬元,除第三目第三節「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吉洋人工湖工程計畫」經費原列七億七、○○○萬元,減列七億二、○○○萬元,保留五、○○○萬元作為該計畫之前置作業及規劃費;國內旅費減列五六七萬一千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七億二、五六七萬一千元外,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六七億七、八六○萬九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維護項下「吉洋人工湖工程計畫」編列預算七億七、○○○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本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本年度卻先行編列預算,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三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之「吉洋人工湖工程計畫」,原編列預算經費七億七、○○○萬元,刪減七億元。 說明:「吉洋人工湖工程計畫」總工程經費約一八七億九、五○○萬元,預定自民國九十二年開始實施,至民國一○○年完工,工期九年。該案已於九十二年度先行編列五、○○○萬元之先期作業經費。本計畫事涉觀光遊憩、國土開發及水資源利用等,水利署計畫以BOT方式推動,惟方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有關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九十三年度「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預算科目項下吉洋人工湖刪減七億二、○○○萬元一案,建請恢復三億一、○○○萬元。 說明: 水利署推動中之吉洋人工湖於九十三年度「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預算科目項下編列七億七、○○○萬元經費,計畫辦理溪北砂石專用道興建、高美攔河堰及引水路工程等之測設及用地先期作業等工作,分組審查決議刪減七億二、○○○萬元。 惟為因應臺灣南部區域用水需求,吉洋人工湖需於民國一○一年完工供水。若九十三年度原列之七億七、○○○萬元經費被刪減為五、○○○萬元,恐延遲吉洋人工湖工程原預定之完工日期,影響未來南部區域用水需要,經水利署重新審慎檢討工程進度及經費基本需求,所需經費最少額度為三億六、○○○萬元,爰建請九十三年度「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預算科目項下吉洋人工湖原編列七億七、○○○萬元之預算改為刪減四億一、○○○萬元,恢復三億一、○○○萬元,以免影響計畫之推展。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三節「水資源開發及維護」分支計畫「水資源工程」之「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計畫」原列三億五、○○○萬元,減列三億五、○○○萬元。 說明:該計畫,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及當地居民之生活與生存空間。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七項: 有鑒於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比去年已呈負成長,為免影響水利事業之推動及河川防洪等安全,未來本院針對行政院預算如有統刪時,水利署及所屬部分應予扣除。 提案人:林豐喜 黃宗源 陳劍松侯彩鳳 賴勁麟 劉銓忠李雅景 黃敏惠 廖婉汝曾蔡美佐 「水資源科技發展」經費支用不得以繼續計畫名義指定委辦對象,一律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並請將最近三年此項預算之執行情形、接受委託對象、金額及其研究成果與應用情形報告書送至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提案人:許舒博 章仁香 李雅景黃敏惠 劉政鴻 李鎮楠鄭國忠 賴勁麟 黃宗源 臺灣地區尚有二二萬六千公頃土地及二、七○○公頃沿海土地需興建堤保護,另有六、四六九公里區域排水需整治改善,以避免淹水,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河海堤及排水治理」本項經費應多數優先使用於河川海堤整治及區域排水改善,並調整部分提撥專做景觀改善之用,但河川海堤整治及區域排水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以生態系統觀念,採自然工法施工。 提案人:許舒博 李雅景 黃敏惠劉政鴻 李鎮楠 賴勁麟鄭國忠 章仁香 黃宗源 九十三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水資源企劃及保育」經費計編列八億四、○八六萬九千元,其中「防救災計畫」計編列四、○九○萬一千元。由於目前各項預警系統,多仰賴網際網路進行通報,惟網際網路之使用,一則有城鄉數位落差之難題,二則重大災害發生時,常常伴隨電力中斷之災害,屆時可能根本無用武之地。故建請水利署及所屬於九十三年度執行該項計畫時,儘速建構以鄰里長為組織架構之「手機即時簡訊」通報系統,並按季進行人員教育訓練,方能於災害發生時,確實通報到處於危險地帶之民眾緊急疏散。 提案人:李鎮楠 蘇治芬 唐碧娥郭榮宗 黃宗源 邱鏡淳 九十三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河海堤工程計畫」計編列六五億元,並預計興建河堤長度一、八六○公里、海堤長度五○三公里。鑑於臺灣四面環海,美麗的河川需留意為上天賜予臺灣人民之珍貴資產,故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於執行是項計畫時,必須優先採用生態工法,並請當地藝文人士參與評選,同時結合綠美化之相關設施或計畫,讓河海堤能反映地方特色,進而提供民眾休憩旅遊之場所,以兼顧河海堤防洪、文化與社區生活之多重目的。 提案人:李鎮楠 蘇治芬 唐碧娥郭榮宗 黃宗源 邱鏡淳 寶山第二水庫上坪溪攔河堰取水口工程計畫,其中新竹縣橫山鄉田寮坑段及竹東鎮軟橋里區段之土地,尚有侵占鄉民土地之情形,爭議諸多。水利署及所屬應儘速檢討並和業主協調溝通,辦理徵收補償事宜,以利寶山水庫工程順利進行。 提案人:邱鏡淳 劉銓忠 李雅景許舒博 黃敏惠 曾蔡美佐 請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就九十二年度「河海堤及排水治理」、「河川及排水管理」二項業務上半年度預算執行率明顯偏低情形,提出詳細執行報告,供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委員作為審查預算依據。 提案人:曾蔡美佐 李雅景 黃敏惠許舒博 陳劍松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三項,送院會處理。 ※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一節「水資源企劃及保育」下,分支計畫「水資源保育及管理」之「獎補助費」原列四億三、一二五萬五千元,水利署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水質水量保護區近半數區域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但有關於水資源保育及管理工作,卻未見落實於原住民部落。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鑒於台灣現況水資源嚴重不足,污染嚴重,顯示水利署對水資源維護進行不力,而同時又無限制開發水資源。基於永續經營原則,建請將「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之各項業務費,計一億三、八八八萬九千元,全數予以凍結,待水利署提出相關開發及維護之完整永續發展計畫並向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四節「河海堤及排水治理」下分支計畫「河海堤工程計畫」原列六五億元,水利署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計畫編列大量預算,卻不見其具體作法,有浮編預算之嫌疑。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七項 投資審議委員會一億○、五八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八項 國營事業委員會二億二、七四四萬九千元,照列。 第九項 中小企業處六六億四、三四九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由於金融機構習慣將風險較高之邊際客戶送請基金保證,而信保基金之保費收入難以彌補倒帳損失,造成信保基金持續處於虧損狀態,信保基金宜加強徵信及信用評等之專業能力,建立客戶資料庫,並建議改按風險係數大小彈性收費,應增加金融機構之捐款比重,以分擔社會責任,降低政府負擔,應嚴格控管防止只為綠色財團提供擔保或藉機虧空財政。 提案人:黃敏惠 劉銓忠 許舒博曾蔡美佐 李雅景 謝章捷陳 杰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強化經營管理輔導項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編列預算六○億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處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第十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三億六、三五九萬九千元,照列。 第十一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四億二、八二二萬九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新增「臺灣西南海域天然氣水合物賦存區地質調查」計畫總經費五億二、六○○萬元,係新興四年期中長程科技發展計畫,未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部分與既有研究發生重疊,本計畫符合重大投資要件,將來天然氣資源之取得可為國家爭取財源發揮經濟效益,因此本計畫應列為專案(五年五千億元),預算一次編足。九十三年度先行編列之四、三七○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許舒博 李雅景 謝章捷曾蔡美佐 第十二項 貿易調查委員會八、○八四萬七千元,照列。 主席:第十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十一款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二十一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一、○七九億四、三三三萬七千元,除第五目「非營業基金」四一一億八、四七八萬一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農委會本年度循例預算編列捐助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亞洲蔬菜發展中心、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等三個單位行政及業務經費、推展國際及南向農業合作、及辦理有關進行夏季蔬菜之生產改進、蒐集農業資源政策等科技研究專案一億七、七○三萬三千元,據查捐助前揭單位皆有其歷史背景,惟該等單位已存在三十年以上,三十餘年來政府年年編列預算,是否原合約之成立目的業已達成,或該合約業已失效,應確實檢討。準此,捐助該等機構是否能成為達成農委會施政目標之優先支出事項,令人存疑;而每年至少一、二億元之負擔,在目前政府財政困窘情形下,增加了財務支出之僵化程度,恐排擠了其他有助於農漁民之支出,是否妥適,實有疑義。應請該會積極檢討該等機構之定位,轉型為自給自足之民間團體,俾在目前財政困窘情形下,有效減輕該會與政府之固定財政負擔,本項捐助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第四目「農業發展」下分支計畫「加強造林及森林永續經營計畫」原列五一億一、六○○萬元,減列六億元,改列為四五億一、六○○萬元。 說明: 原住民族地區農業發展長期不備受重視,相關部會應當予以檢討並重視之。 林業相關單位設備經費有浮編傾向,請主管逕提出報告。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第四目「農業發展費」原列一六八億八、八七○萬四千元,建請刪減六億○、六○○萬元。 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業發展計畫中以成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為策略,提供研究機構和廠商土地取得、租稅優惠和相關支援,推動我國高科技農業生物技術產品之發展。該計畫乃仿科學園區而規劃,由農委會執行,咸認尚具可行性。然花卉生物科技園區和國家花卉園區,僅以補助地方政府生產和行銷為主,未見促進生物科技研發之功能,且其計畫經費高達三億四、○○○萬元和二億六、六○○萬元,與生技園區所需三億三、五○○萬元不遑多讓。該兩園區計畫耗費過鉅、執行效益不明,建議刪減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第四目「農業發展」下分支計畫「加強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預算原列三九億六、○○○萬元,減列區域性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計畫九、○五○萬元。其餘預算予以保留,俟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未敘明原住民族地區建設計畫支應項目,且宜述明理由。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十八項: 全國農業金庫開辦在即,農業委員會應儘速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一次籌足政府出資額九十八億元,並向立法院報告後動支。 提案人:李雅景 曾蔡美佐 章仁香劉銓忠 柯淑敏 許舒博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全國農業金庫開辦在即,農業委員會應儘速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一次籌足政府出資額九十八億元,並向立法院報告後動支。」一案,建議修正為「全國農業金庫開辦在即,農業委員會應儘速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一次籌足政府出資額九十八億元,並向立法院報告。」 說明: 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一條,全國農業金庫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不低於新臺幣二○○億元,另依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因此,全國農業金庫成立時,政府應出資九八億元,各級農(漁)會將出資一○二億元。政府投資全國農業金庫所需經費,將由農委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所屬之「農業發展基金」於九十三年度預算先行編列五○億元,惟年度預算執行中,如有不敷再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以其他方式籌措支應。 依「農業金融法」規定,全國農業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之上層機構,具有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之任務,是為農業金融體系之核心。為早日架構完整之農業金融體系,帶動農(漁)會信用業務發展,服務農(漁)民及發展農村經濟,全國農業金庫之成立具有急迫性。本案所需經費如恰逢立法院休會期間依原決議將不得動支,將會延宕全國農業金庫之成立。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附屬機關九十三年度補助或委辦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經費,應俟計畫經費研議完成,並進行專案報告經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蔡美佐 黃敏惠 章仁香許舒博 林益世 李雅景劉銓忠 柯淑敏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附屬機關九十三年度補助或委辦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經費,應俟計畫經費研議完成,並進行專案報告經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建議修正為「農委會及其附屬機關九十三年度補助或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之計畫核定後,應以書面資料函報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備查。」。 說明: 鑒於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係依據「畜牧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捐助設立,其法定業務職掌為辦理畜禽產銷調節、資訊建立、產品檢驗認證及肉品衛生檢查等項工作,該等業務對於穩定畜禽產品市場價格及確保國產肉品衛生安全均有實質助益。 有關畜禽藥物殘留檢驗委辦計畫部分,中央畜產會不僅是國內重要之藥物殘留檢驗機構,其檢驗設備、人力及技術亦符合是項工作之需求,其自八十八年起即已辦理該項檢驗工作;基於維護畜禽產品衛生安全及維護消費者健康之公共利益,確有繼續委託該會辦理之必要性。 至於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業務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中央畜產會執行,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範之權限委託規定,正式公告委託中央畜產會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事項,為維護消費大眾健康,本(九十二)年仍繼續委託中央畜產會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實施計畫。為順利推動畜禽產銷調節、藥物殘留監控以及屠宰衛生檢查等項工作,確保國產肉品之衛生安全,宜由農委會於委託中央畜產會執行相關計畫核定實施後,再函報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自九十三年度起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補助費」之預算經費,用以獎補助財團法人部分,其補助對象應以農業委員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避免浪費國家公帑。 提案人:曾蔡美佐 劉銓忠 李雅景柯淑敏 陳 杰 黃敏惠許舒博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自九十三年度起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補助費』之預算經費,用以獎補助財團法人部分,其補助對象應以農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避免浪費國家公帑。」一案,建議修正為「自九十三年度起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補助費』之預算經費,用以獎補助財團法人部分,其補助對象應以與農業有關之機構為限,以避免浪費國家公帑。」 說明: 考量農委會所屬機關人力及設備等資源不足,部分計畫必須借重大專院校或財團法人研究或訓練機構辦理,方可彌補該會所屬機關人力及設備等資源之不足。據知該會補助大專院校或財團法人研究或訓練機構辦理部分,與該會所屬機關自行辦理之計畫間已有妥適之分工,具有相輔相成之關係。 由於大專院校及部分財團法人研究或訓練機構並非以農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建議將補助對象修正為與農業有關之機構為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農業委員會為主要辦理農業科技推廣與應用之單位,每年花費二、三十餘億元之研發經費辦理相關事項,但效益不彰,九十年度「科技研發成果收入」僅五四萬元,九十一、九十二年度均無「科技研發成果收入」,相關研究之成果非但未能增益國庫收入,同時未能增加農產品總產值,農業委員會有規劃、管考、推廣及應用不力之情形,應積極檢討改善。「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應以應用為主,基礎研究為輔,尤其在規劃推廣應用經費時,宜將科技成果之應用推廣列為優先事項,實質有效推廣相關成果,對於研究成果推廣,農民接受程度不高者,不得予以補助,以維持並加強我國農業之競爭力。 提案人:柯淑敏 李雅景 黃敏惠林德福 鍾紹和 許舒博 鑑於「政府採購法」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始施行,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採購制定遵循法規;惟對補助費動支、依據、審核標準等資料尚無一致性規範,且其透明度與公平性令人存疑。經查農業委員會補捐助預算編列、執行透明化不足,有牴觸法律之嫌,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及查農業委員會補捐助、投資、委辦支出數高達農業委員會預算之五○%,宜嚴予控管執行效能,建議該會宜依「行政程序法」、「預算法」相關規定,詳實編列預算,並於執行時主動上網公開補捐助項目、對象、金額、比率及處理原則等。 提案人:黃宗源 陳茂男 林岱樺鄭國忠 李俊毅 邱垂貞 「積極提高產地價格」係減少產地與市場價差最好之方法,惟本年度「推動農業策略聯盟計畫」編列一億八、四七二萬五千元,「輔導產銷團體經營管理計畫」編列一億三、四九三萬四千元,兩項計畫皆無法有效抑制農產品產地價格下跌、減少中間盤商剝削、協助農民直接銷售,執行績效不彰。農業委員會應針對價差幅度偏大之農產品提出改善之個別年度計畫,併前述兩項計畫補助情形,向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章仁香 陳 杰 黃敏惠李雅景 許舒博 劉銓忠柯淑敏 曾蔡美佐 農業委員會「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預算編列一三億三、四七五萬五千元,須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預算運用計畫報告。 提案人:柯淑敏 許舒博 李雅景林德福 黃敏惠 鍾紹和曾蔡美佐 農業委員會捐助各財團法人支出預算,須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預算運用計畫報告。 提案人:柯淑敏 許舒博 李雅景林德福 黃敏惠 鍾紹和 農業委員會「科技發展」項下「農業電子化」經費預算編列五、三六三萬一千元,須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預算運用計畫。 提案人:柯淑敏 林德福 曾蔡美佐劉銓忠 徐耀昌 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項下「林業管理」經費預算編列二六億七、九九六萬二千元,須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有關自然生態保育及水土保持之預算運用計畫。 提案人:柯淑敏 林德福 曾蔡美佐劉銓忠 徐耀昌 農業委員會於彰化縣溪洲鄉設置之「國家花卉園區」本年度預算編列二億六、六○○萬元,僅做休閒遊憩之用,其他目標均無法達成。為保障花農收益,應確實結合國內各縣市之花卉產銷業務,並提出詳細預算分配計畫,向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曾蔡美佐 章仁香 李雅景劉銓忠 柯淑敏 陳 杰許舒博 黃敏惠 農業委員會「農村新風貌計畫」預算編列十一億元,為辦理農村新生活圈規劃及建設、發展休閒農漁園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等。惟此計畫需有良好之規劃,應請該會提出一鄉一業之目標後,再據需求數予以編列,即凡需以補捐助業務支出者,皆應有明確分配公式,確定分配原則及計畫後,再行編列預算支應,不得以籠統一筆數額,形同預備金方式編列預算。請農業委員會將九十三年度之「農村新風貌計畫」細目,送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提案人:黃宗源 陳茂男 林岱樺鄭國忠 李俊毅 邱垂貞 自我國加入WTO後,國內農產品遭受進口農產品之衝擊,價格大幅滑落,嚴重影響農民生計,故農業委員會應儘速修正「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將農民生產之農產品因受進口農產品競爭,導致賣價不敷成本者,納入該辦法救助範圍,並以補貼賣價與成本之價差為原則。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陳 杰劉銓忠 李雅景 柯淑敏黃敏惠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自我國加入WTO後,國內農產品遭受進口農產品之衝擊,價格大幅滑落,嚴重影響農民生計,故農業委員會應儘速修正『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將農民生產之農產品因受進口農產品競爭,導致賣價不敷成本者,納入該辦法救助範圍,並以補貼賣價與成本之價差為原則。」一案,建議刪除。 說明: 我國已加入WTO,依照談判結果,須於九十一年削減基期年(七九至八一年)農業境內總支持百分之二十,亦即約三五億元.全年農業補貼上限為一四二億元,新回合談判可能再繼續削減五○%補貼幅度,本案補貼賣價與成本價差之做法,將超出我國農業補貼上限。 配合WTO規範,未來農業補貼措施將儘量以不扭曲生產與貿易之綠色補貼為主,逐漸取代現行之價格補貼。為維持合理農民所得,對於因農業補貼措施調整而導致農民所得損失部分,將以符合WTO規範之「直接給付」措施加以補償,並儘量利用WTO農業協定的微量條款,維持必要而無法以直接給付取代之補貼。 鑒於我國加入WTO後,國產農產品因遭受進口農產品之衝擊而價格明顯下跌,為避免影響農民生計,行政院業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修正發布「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於該辦法第八條明定救助包括第一款之「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及第二款之「補助、救濟措施」,其中第二款第四目更納入「敏感性農產品短期價格穩定措施」,以擴大救助範圍及增進救助時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農業委員會執行之「六年國發計畫」多為以往年度舊有計畫,並不因納為「六年國發計畫」即自動提高執行效率,且多數農民都認為係選舉口號、聽不懂,故主張農業委員會應本農民樸實民風,勤勞施政,以創造農民福祉。 提案人:李雅景 曾蔡美佐 章仁香劉銓忠 柯淑敏 許舒博 為加速有機農業推動,加強有機農產品認證,讓消費者買得安心,用得放心,各驗證機構派出查核之驗證員(評審委員)應具備農業專業知識,並領有有機驗證員執照;本證照制度之建立,農業委員會應於一年內完成;認證合格產品應核發統一標章,以方便消費者辨識。 提案人:黃敏惠 陳劍松 柯淑敏林豐喜 李鎮楠 曾蔡美佐林國華 劉銓忠 李雅景曹原彰 有機農業符合入關後國內農業朝精緻化、休閒化發展之方向,並減少農藥污染農地。全球有機市場到二○○五年預估有二九○至三一○億美元,澳洲有機農田目前為二、六○○萬公頃,占其全國農田二分之一,我國目前有機農業推廣面積僅占耕地面積千分之一,農業委員會應將有機農業推廣列為該會農業發展之重點事項,三年內(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年)推廣面積應達耕地面積千分之五。 提案人:蘇治芬 李俊毅 賴勁麟許舒博 曾蔡美佐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有機農業符合入關後國內農業朝精緻化、休閒化發展之方向,並減少農藥污染農地。全球有機市場到二○○五年預估有二九○至三一○億美元,澳洲有機農田目前為二六○○公頃,占其全國農田二分之一,我國目前有機農業推廣面積僅占耕地面積千分之一,農業委員會應將有機農業推廣列為該會農業發展之重點事項,三年內(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年)推廣面積應達耕地面積千分之五。」一案,建議修正為「有機農業符合入關後國內農業朝精緻化、休閒化發展之方向,並減少農藥污染農地。全球有機市場到二○○五年預估有二九○至三一○億美元,澳洲有機農田目前為二、六○○公頃,占全國農田二分之一,我國目前有機農業推廣面積僅占耕地面積千分之一,農業委員會應將有機農業推廣列為該會農業發展之重點事項,逐年增加有機栽培推廣面積」。 說明: 有機農業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強調水土資源保育與生態平衡,兼顧農業永續經營發展及生產自然、安全農產品目標,因此,該項業務推動工作向為農委會重點項目之一。 目前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農場計九四一戶,面積達一、○九二.四三公頃。考量目前各驗證機構之驗證規模、人力、經費等之驗證負荷限制,驗證合格有機栽培面積尚難大幅增加。以鄰近國家日本為例,該國自一九二四年提倡自然農法以來,截至九十一年止,驗證合格面積五、○○○餘公頃,占其耕地面積千分之○.九。因此,建議修正為「逐年增加有機栽培推廣面積」,較為可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馬祖位於我國領土最北邊,氣候較冷,因此當地所產蘿蔔品質特好,農業委員會應加強輔導,設專區推廣,以供應臺灣市場;另也應選擇柿子等寒冷水果在當地種植,以及輔導大閘蟹養殖,以造福消費者,並落實休閒農業之目標。 提案人:邱鏡淳 郭榮宗 李俊毅陳劍松 黃敏惠 劉銓忠柯淑敏 曹原彰 臺肥公司民營化後,肥料價格持續飆漲,造成農民務農成本大幅提高,已嚴重影響農民收入及生計,但對於此一情況,農業委員會卻束手無策,實有虧職守,應予譴責。目前政府仍持有臺肥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權,為保障農民收益及權益,自九十三年度起,臺肥官股繳庫之股息、紅利以及釋股收入,應全數撥款專用為補貼農民用肥價差(實施肥料自由化前與目前價格之差)之用。 提案人: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陳劍松 李雅景 曾蔡美佐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臺肥公司民營化後,肥料價格持續飆漲,造成農民務農成本大幅提高,已嚴重影響農民收入及生計,但對於此一情況,農業委員會卻束手無策,實有虧職守,應予譴責。目前政府仍持有臺肥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權,為保障農民收益及權益,自九十三年度起,臺肥官股繳庫之股息、紅利以及釋股收入,應全數撥款專用為補貼農民用肥價差(實施肥料自由化前與目前價格之差)之用。」一案,建議修正為「……自九十三年度起責由經濟部透由董事會或股東會建請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官股繳庫之股息、紅利以及釋股收入,應全數撥款專用為補貼農民用肥價差(實施肥料自由化前與目前價格之差)之用。」 說明: 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依照入會規定,境內農業總支出第一年應削減百分之二十,並須逐年調降農業補貼,為配合達成上述目標,及落實肥料政策調整方案,在肥料市場已全面回歸自由市場後,市售肥料價格市場機制決定,為符合公平市場交易秩序,不宜再干預任何市場行為。 至於官股繳庫收入應全數撥款專用為補貼農民用肥價差(實施肥料自由化前與目前價格之差)之用一節,考量目前政府仍持有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權,但未達五○%以上,臺肥公司仍屬民營公司,政府代表為經濟部,宜責由經濟部透由董事會或股東會建議撥款專用為補貼農民用肥價差之用,農委會予以協助爭取該補助。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十三項,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人員總數中,臨時人員數與職員數比例幾近,且各計畫別科目中編列巨額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八億六、六一五萬元,非人事費僱用之臨時人員繁多,恐有未當,本項支出具有「人事費」性質,置於「業務費」項下,造成人事費減省之假象。建議全數保留,重新提出檢討,並向本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人事員額中之非法定編制職員及臨時人員總數為三、八○八人,與該會職員數四、一二八人相差無幾。在前述如此高之臨時人員人數與比例下,該會尚於該項金額主要係以業務費外包僱用臨時人員支出數,該會各計畫別「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情形詳列如下: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業務費金額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金額

所占比率

農委會本會

四、三一○、○三三

八六六、一五一

二○.○○%

農業科技研究發展

一、七三六、八八一

四九一、九六三

二八.三三%

科技發展

一○、三七六

六、一二一

五八.九九%

農業科技研發

九、一四五

五、八三六

六三.八二%

林業科技研發

七四二

二八五

三八.四一%

試驗研究與改良

一、七二六、五○五

四八五、八四二

二八.一四%

農作物改良

四二三、六八○

一四○、八三○

三三.二四%

茶葉技術改良

四一、四六○

一一、二五五

二七.一五%

種苗研究改良

四八、九三五

一七、九八五

三六.七五%

農業藥物及植物保護試驗研究

一四六、○七○

五六、五一○

三八.六九%

農業試驗研究

三○○、七五○

一一二、四一一

三七.三八%

林業試驗研究

一八七、一三四

四○、九五六

二一.八九%

水產試驗研究

一六五、○七三

二七、五四六

一六.六九%

畜牧試驗研究

一六五、八九九

四一、二八三

二四.八八%

動物衛生試驗研究

一五五、五九三

一六、四六六

一○.五八%

特有生物研究

九一、九一一

二○、六○○

二二.四一%

一般行政

八六、三七八

一、五八六

一.八四%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八三、○四九

六五八

○.七九%

農業法規管理及訴願審議

三、三二九

九二八

二七.八八%

農業管理

八二六、九四九

八○、四五二

九.七三%

企劃管理

三五、六五八

八五二

二.三九%

農糧管理

二六、三九一

二、五四○

九.六二%

林業管理

一八、三二九

一、八六○

一○.一五%

畜牧管理

四、五四九

四○六

八.九三%

輔導推廣

六、五○○

五五○

八.四六%

國際農業合作

一五、五一九

一、○○○

六.四四%

農業統計調查

五五、一七二

七、一○二

一二.八七%

糧政管理

四五、○六三

一、六五九

三.六八%

農產經營管理

五六、四○九

一、五○○

二.六六%

試驗改良機構管理

三三九、九三三

五七、三二九

一六.八六%

森林經營管理

一九四、二一九

三、四八五

一.七九%

水土保持管理

二九、二○七

二、一六九

七.四三%

農業發展

一、六一四、四二七

二九二、一五○

一八.○九%

加強造林及森林永續經營計畫

一、二一五、九七一

二五三、一三○

二○.八二%

加強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

二七六、七○六

一三、九五○

五.○四%

全國植物園系統之整建與經營

四八、九○○

二二、二七○

四五.五四%

國土資訊系統計畫

七、八五○

二、八○○

三五.六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委會「農業管理」林業管理項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編列預算二三億五、四○三萬七千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會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農委會「農業管理」輔導推廣項下「對國內社團及個人之捐助」編列預算一四億六、六○六萬二千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會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農業管理」下分支計畫「森林經營管理」有關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廳舍整建及設備購置等預算七、○二六萬三千元,俟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未明列相關計畫執行內容,建議予以保留。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四目「農業發展」分支計畫「推動農業策略聯盟」原列一億八、四七二萬五千元,與分支計畫「農村新風貌計畫」原列一一億元,俟其增加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預算達二○%以上,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原住民族地區農業發展長期不備受重視,相關部會應當予以檢討並重視之。 林業相關單位設備經費有浮編傾向,請主管逕提出報告。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四目「農業發展」下分支計畫「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預算三三億五、九六○萬元,俟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未敘明原住民族地區建設計畫支應項目,且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未編列相關經費預算。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委會「農業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項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編列預算二四億○、七六五萬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會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農委會「農業發展」加強造林及森林永續經營計畫項下「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編列預算二五億四、四三三萬七千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會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四目「農業發展」下分支計畫「加強造林及森林永續經營計畫」原列五一億一、六○○萬元項下,有關「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之成立,暫緩一年施行。俟農業委員會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設立缺乏伙伴關係思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第四目「農業發展」下分支計畫「加強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原列三九億六、○○○萬元;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改善園內道路及源頭整治工作經費不得低於二○%。農業委員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原住民族地區園內道路及源頭整治工作為水土保持工作重要之一環,農委會應加強辦理該工作,以利原住民族地區農業發展並兼顧水土保持工作。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委會「農業發展」加強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項下「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編列預算三五億八、六○○萬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會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為健全原住民地區農業產銷機制、確保市場合理價格、管控農產品質以及避免加入WTO帶來衝擊,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策訂「原住民地區農業產銷策略聯盟推動暨輔導計畫」。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請農委會同意無償撥用林務局經管屏東區第卅八林班地(面積二一.四○公頃)供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屬文化園區管理局為原住民文化展示與推展之需,俾便管用合一。 說明:依據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一日林政字第三三七四三號函說明二指示「嗣後政府機關使用本局經管之林地,無論新案或續約者,除供大眾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外,餘均應照行政院八十二年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改以有償租用方式辦理。」,經查該三十八林班地位於文化園區內之富谷灣區,主要規劃為原住民族中排灣族、魯凱族、鄒族、布農族四族群之傳統聚落展示區,其中除了所興築之傳統建築屋,均以原始林象呈現,現今已然成為晨間運動人員最常訪視及蒞園遊客森林浴最佳場所,應符合「供大眾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之旨意,況且林務局與文化園區同為公務機關,每年仍由文化園區編列五十萬元租金承租使用,顯有未妥。爰建請林務局同意辦理該林班地之解編及無償撥用以收土地管用合一之效。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第二項 漁業署及所屬六一億三、八七六萬七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漁業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一目「漁業科技研究發展」原列一億六、五三五萬七千元,減列一、九六八萬元。 說明: 政府財政困難,撙節政府支出。 刪除不必要之漁業科技研究發展費,以杜浪費,配合政府政策。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漁業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保留第四目「漁業發展」下分支計畫「營造漁村社區新形象」原列一億元,俟其增加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預算達二○%以上,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原住民族地區漁業發展長期不受重視,相關部會應當予以檢討並重視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三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二○億九、七七一萬五千元,照列。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二十一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六組。 一、歲入部分第一款稅課收入。 第六組 一、歲入部分 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財政部主管歲入部分,明顯推估過高,虛浮編列,建議針對財政部主管歲入部分刪減七○○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說明: 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編列預算數為一兆○、一三七億○、九九八萬元,而實際決算數為九、四三一億○、六一八萬元,短收數為七○六億○、三八○萬元,其執行率僅為百分之九十三。 截至九十二年十月底止,有關九十二年度歲入預算之執行,分配預算數為八、九二六億元,而實收數僅為八、二○二億元,短徵了七二四億元。 由前述可知,中央政府對歲入推估顯屬樂觀,為避免推估過高之歲入造成歲出之浮濫,建議歲入部分刪減七○○億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一款 稅課收入 第一項 財政部原列九、二○九億七、九○○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項,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二○九億八、○○○萬元、綜合所得稅二一九億七、七○○萬元、貨物稅一三九億元、證券交易稅二一○億四、五○○萬元、遺產稅六億九、五○○萬元、贈與稅一億二、二七○萬元、關稅八六億元、期貨交易稅八億五、八三六萬元、菸酒稅四○億元、營業稅一二三億元,合計一、○四四億七、八○六萬元。 提案人:陳志彬 羅世雄 謝章捷殷乃平 鄭逢時 羅明才洪昭男 黃健庭 朱星羽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立法院陳委員志彬等人提案建議刪減稅課收入一、○四四億七、八○六萬元,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案內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內地稅稅課收入預算數,係以九十一年度或九十二年度實徵數為基礎,參酌最近五年實徵數成長情形予以推估,並按「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分成比例,爰編列八、三四九億七、九○○萬元,與九十二年度法定預算數八、四三五億五、○○○萬元相較,減少八五億七、一○○萬元,負成長一.○二%。 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中央政府內地稅稅課收入編列情形: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以九十二年度全國估計可徵起數為基礎,並按估算當時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九十一、九十二年度預估經濟成長率分別為三.五四%及二.八九%(註:嗣據該處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之新聞稿說明更高,分別為三.五九%及三.○六%)加以推估後,再扣除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二,提供製造業新增投資所得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措施;「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亦提供併購企業相關之所得稅減免優惠,及九十二年度航空運輸業、旅館業、餐飲業、百貨業及一般服務業等行業受SARS疫情影響致營業所得減少等因素,估計減少約一三○億元之稅收,故估算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國預算數為二、三三一億一、一○○萬元,中央部分為二、○九八億元(註:中央依九○%比例換算)。 綜合所得稅:九十三年度預算數係以九十一年度全國實徵數二、二七○億二、七○○萬元為估算基礎,復參酌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九十一、九十二年度經濟成長率分別為三.五四%及二.八九%加以推估後,再考量稽徵機關除在財政部「九十三年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方案外,再加強稽徵,預估可增加稅收二三億三、二○○萬元,故估算九十三年度全國綜合所得稅預算數為二、四四一億八、九○○萬元,中央部分為二、一九七億七、○○○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以九十一年度實徵數七一億九、一○○萬元,按遺產及贈與稅最近三年度平均成長率一.二%計算,另加計九十三年度估計可徵起之大額案件八億一、三○○萬元,推估九十三年度遺產及贈與稅預算數為八一億七、七○○萬元。 貨物稅:以九十二年度全國估計可徵起數為基礎,按最近五年度稅收成長率(排除九十年度異常部分)一.三六%,推估九十三年度貨物稅全國預算數為一、五四四億四、四○○萬元,中央部分為一、三九○億元。 菸酒稅:菸酒稅係配合菸酒專賣改制而開徵之新稅目,因專賣改制之施政重點,在於「順利改制」而非藉改制以增加稅收,故「菸酒稅法」制定時,對於菸酒稅稅額之擬定,係以「維持公賣利益徵收數」為原則。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菸酒稅稅收四○○億元,係以九十二年度菸酒稅估計可徵起數為基礎,參酌九十二年度預估經濟成長率二.八九%,推估九十三年度菸酒稅全國預算數為五○○億元,中央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按八○%換算而得。 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之多寡,繫於證券交易市場之榮枯,九十二年度稅收估計可徵起數因受二月至五月份美伊戰事及SARS疫情等非經濟因素影響股市交易,致該期間日平均成交值僅五四七億八、○○○萬元。九十三年度預算數係參酌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十月份證券交易情形,原則上排除上開非經濟因素影響股市交易,爰九十三年度證券交易稅按每日日平均成交值一、二二四億九、○○○萬元,稅率千分之三,全年二四九個交易日估算,編列九一五億元。 期貨交易稅:按九十一年度期貨交易稅實徵數,加計預估九十二及九十三年度經濟成長因素,爰九十三年度期貨交易稅預算數編列三七億三、二○○萬元。 營業稅:九十三年度預算數以九十二年度估計可徵起數為基礎推估,並將美伊戰事及SARS疫情預估造成九十二年營業稅稅收損失五二億元部分還原後,按九十二年度預估經濟成長率約二.八九%,推估九十三年度營業稅全國預算數為二、○○九億八、○○○萬元,中央部分為一、二三○億元。 關稅:九十三年度預算數係按「海關進口稅則」二十一大類貨品,分別考量八十七至九十一年度進口值平均成長率及九十三年度(相較九十二年度)預估經濟成長率,推估九十三年度上開二十一大類貨品可能進口值乘以加入WTO執行關稅減讓稅率,另考量九十二年度上半年度關稅收入之實徵情形(估算全年度可徵起關稅收入數約為八七七億元),推估九十三年度關稅預算數為八六○億元。 綜上,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內地稅稅課收入預算共編列八、三四九億七、九○○萬元,另關稅收入編列八六○億元,尚無高估或浮編情形,是以建議維持原編列預算數。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主席:第一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款獨占及專賣收入。 第二款 獨占及專賣收入,無列數。 主席:第二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三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六十九項 財政部九六○萬元,照列。 第七十項 國庫署二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七十一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七十二項 金融局一、四○○萬元,照列。 第七十三項 關稅總局及所屬三億八、七八○萬元,照列。其中第二目沒入及沒收財物八、七一○萬元,全數繳庫。 第七十四項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七十五項 臺北市國稅局一五億四、二一三萬四千元,照列。 第七十六項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六億四、○五一萬元,照列。 第七十七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一二億三、八五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七十八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七億三、六四八萬九千元,照列。 第七十九項 高雄市國稅局原列四億八、二八○萬元,減列罰金罰鍰二億四、一四○萬元,改列為二億四、一四○萬元。 第八十項 臺北區支付處,無列數。 第八十一項 財稅資料中心一五萬元,照列。 第八十二項 財稅人員訓練所五千元,照列。 第八十三項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五、一四八萬元,照列。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本款通過決議一項: 債權人向各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或所得資料,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每申請一件,所收規費調降為新台幣五百元整。 提案人:朱星羽 鄭美蘭 陳志彬林忠正 劉憶如 江昭儀林重謨 鍾紹和 朱鳳芝羅明才 殷乃平 林文郎鄭逢時 羅世雄 洪昭男 第八十二項 財政部三五六萬六千元,照列。 第八十三項 國庫署一、七四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八十四項 賦稅署四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八十五項 金融局八、七三六萬七千元,照列。 第八十六項 關稅總局及所屬一○億四、七八○萬元,照列。 第八十七項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三、○一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八十八項 臺北市國稅局一億三、一○七萬元,照列。 第八十九項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億一、○一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九十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一億○、七○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九十一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七、○○○萬七千元,照列。 第九十二項 高雄市國稅局六、六○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九十三項 臺北區支付處一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九十四項 財稅資料中心八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九十五項 財稅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九十六項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三六七萬元,照列。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七十七項 財政部七億三、二二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七十八項 國庫署二億三、五六○萬元,照列。 第七十九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八十項 金融局二萬元,照列。 第八十一項 關稅總局及所屬三○萬元,照列。 第八十二項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三九六億五、六六七萬七千元,照列。 第八十三項 臺北市國稅局五萬元,照列。 第八十四項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七萬元,照列。 第八十五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八萬九千元,照列。 第八十六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六萬元,照列。 第八十七項 高雄市國稅局七萬八千元,照列。 第八十八項 臺北區支付處七千元,照列。 第八十九項 財稅資料中心五萬元,照列。 第九十項 財稅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九十一項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一萬五千元,照列。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六項 財政部 第一目 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一一六億六、九○八萬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二目 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原列四五五億○、○○四萬四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三目 投資收益一一億一、八九一萬一千元,照列。 主席:第六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七款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七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一項 國庫署三○萬元,照列。 主席:第七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八十三項 財政部一億○、四九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八十四項 國庫署,無列數。 第八十五項 賦稅署三千元,照列。 第八十六項 金融局,無列數。 第八十七項 關稅總局及所屬三、五四○萬元,照列。 第八十八項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七、三四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八十九項 臺北市國稅局二、五一○萬元,照列。 第九十項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二、○○○萬元,照列。 第九十一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三一六萬七千元,照列。 第九十二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五八六萬六千元,照列。 第九十三項 高雄市國稅局一、二一○萬元,照列。 第九十四項 臺北區支付處四九萬三千元,照列。 第九十五項 財稅資料中心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九十六項 財稅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九十七項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一一萬七千元,照列。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歲出部分第十一款財政部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十一款 財政部主管 本款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第十一款財政部主管項下經費原編列二、一三七億五、二九三萬六千元,其中第一項至第十五項各單位「一般行政」業務項下「檔案回溯編目建檔」等經費標準不一,差距甚大,今後應採行一致標準,「公文委外繕打」則有機密外洩之虞,建議「檔案回溯編目建檔」經費減列二成及「公文委外繕打」經費全數刪除,共計減列三、三九二萬七千元,以節省公帑。 說明: 單位:新臺幣千元

__TH_G221211        科目

金額

單位

檔案回溯編目建檔

公文委外繕打

小計

財政部本部

四、九○○

三、六○○

八、五○○

國庫署

四、九八○

(每件十五元×三三.二萬件)


四、九八○

賦稅署

一○、二二○

三、四○○

一三、六二○

金融局

一、七二八

八六○

二、五八八

國產局及所屬

一○、○○○


一○、○○○

北市國稅局

二四、○○○


二四、○○○

台省北區國稅局

二○、三九七


二○、三九七

台省中區國稅局

四、四六一


四、四六一

台省南區國稅局

三二、七六○


三二、七六○

高雄市國稅局

九、○○○

(每件十一元×八一.八二萬件)


九、○○○

北區支付處

三、三九○


三、三九○

財稅中心

五○○

(每件三十五元×一.四萬件)


五○○

證期會

四、○○○

(每件二十元×二十萬件)


四、○○○

總計

一三○、三三六

七、八六○

一三八、一九六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一項 財政部原列三二九億六、六二○萬四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經費原編列三二九億六、六二○萬四千元,建議刪減二億元,以節省公帑。 說明:財政部係銀行業務主管監督考核機關,惟近來金融卡遭盜領、信用卡遭盜刷事件不斷發生,賠付卻由全體納稅人共同分擔,金融機構狀況連連,理律事務所爆發員工侵占經手業務款項,三○億元鉅資輕易轉出國外,在在顯示金融檢查及考核之內控機制出現重大疏失,影響民眾權益甚大,並致人民終日於惶惶不安之中,財政部身為業務監督主管機關,編列鉅額業務經費,卻嚴重虧於職守,除應嚴加檢討改進外,建議財政部經費刪減二億元,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財政部預算,建議減列二、○一六萬六千元,說明如下:「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文康活動費二二四萬四千元,因每年已編列有休假獎金,為因應財政困難,建議文康活動費減半,刪減一一二萬二千元,以撙節開支。「一般行政」項下「其他一般經常性事務費用」高達一、一五七萬八千元,卻未做任何說明,建議全數刪除。「兼職交通費」一七六萬三千元,既已編列汽車二四輛、機車八輛,且大眾捷運系統四通八達,此項應全數刪除。「國內旅費」二一二萬一千元、「大陸地區旅費」七萬四千元、「國外旅費」九二一萬一千元,總計一、一四○萬六千元,值此國家債台高築,財政困窘之際,非必要考察旅費,應盡量減少,建議刪減一半,五七○萬三千元。赴美國哈佛國際租稅班研究所一人,經費一一六萬七千元,上年度亦編列一一六萬三千元,應提供人員名單。 提案人:黃健庭 連署人:羅明才 鄭逢時 楊瓊瓔殷乃平 羅世雄 ※財政部「一般行政」預算六億二、○五一萬八千元,建議刪減「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國內外旅費」等共二、○一六萬六千元部分,建議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 財政部「一般行政」九十一年度決算執行率為八九%,主要係因應SARS疫情擴散,致部分業務暫緩延後辦理,若加計行政院節約措施強制凍結數後執行率達九七%。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為八七%,主要係公文管理系統開發等案已驗收廠商未及請款一、二六三餘萬元,加計後執行率可達九一%,執行尚屬正常,預估全年亦可達九○%以上。 財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六億二、○五一萬八千元,主要係編列稅捐規費、保險、水電瓦斯清潔、郵資通訊、統計調查、表報印製、訂閱書刊、設施維護、文康活動、國內外旅費及汰購網路主伺服主機、會議室麥克風等事務設備,均係維持基本行政所需一般經常性經費,若刪減二、○一六萬六千元(約三%),勢必嚴重影響該部正常政務之推動,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一億六、九七○萬七千元,其中「顧問費」編列四三萬二千元,於法無據,建議全數刪除。「其他一般經常性事務費用」編列不清、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七八萬九千元。「購置訂閱業務參考用法規等書籍」編列二四二萬元,惟目前政府各機關積極建構電子化政府網站,諸多法規、判例均可上網查詢,爰建議刪減二○○萬元。委請工讀生辦理資料整理建檔,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二○三萬四千元。「特別費」淪於首長之私房錢,建議二一○萬六千元全數刪除。而「設備及投資」中編列汰換設備經費一、二二八萬二千元,未交代計畫明細,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六一四萬一千元。因此,建議此項「一般行政」支出合計減列一、八五○萬二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李和順 邱鏡淳 黃健庭羅明才 楊瓊瓔 殷乃平鄭逢時 羅世雄 ※財政部「一般行政」預算六億二、○五一萬八千元,建議刪減「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顧問費」等共一、八五○萬二千元部分,建議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 財政部「一般行政」九十一年度決算執行率為八九%,若加計行政院節約措施強制凍結數後執行率達九七%。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為八七%,主要係因應SARS疫情擴散,致部分業務暫緩延後辦理,若加計公文管理系統開發等案已驗收廠商未及請款一、二六三餘萬元,執行率可達九一%,執行尚屬正常,預估全年亦可達九一%以上。 財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六億二、○五一萬八千元,主要係編列稅捐規費、保險、水電瓦斯清潔、郵資通訊、統計調查、表報印製、訂閱書刊、設施維護、文康活動、國內外旅費及汰購網路主伺服主機、會議室麥克風等事務設備,均係維持基本行政所需一般經常性經費,若刪減一、八五○萬二千元(約三%),勢必嚴重影響該部正常政務之推動,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億三、四六一萬六千元,建議刪減三、二三○萬八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八四.○六%;九十二年上半年六七.五七%,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二四%。 提案人:鄭美蘭 陳志彬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億三、四六一萬六千元,提案建議刪減三、二三○萬八千元部分,請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九十一年度決算執行率為八四%,若加計行政院節約措施強制凍結數後執行率達九六%。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為六七%,主要係因應SARS疫情擴散,致部分業務暫緩延後辦理,另公文管理系統開發案已驗收廠商未及請款等約七○○餘萬元,加計後執行率可達八一%,預估全年可達九○%以上,執行尚屬正常。 財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預算一億三、四六一萬六千元,主要係編列稅捐規費、保險、水電瓦斯清潔、郵資通訊、統計調查、表報印製、訂閱書刊、設施維護、文康活動及國內外旅費等維持基本行政所需一般經常性經費,均嚴謹編列且已較九十二年度緊縮減列一一七萬八千元,若再刪減三、二三○萬八千元(約二四%),勢必嚴重影響該部正常政務之推動,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派員出國計畫合計編列預算一、○三七萬八千元,建議刪減三○○萬元。 說明:為撙節開支,杜絕以考察之名行國外旅遊之實,預算酌予刪減。 提案人:鄭美蘭 陳志彬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提案刪減派員出國計畫三○○萬元部分,請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財政部九十三年度出國計畫所編包括出席亞洲開發銀行、中美洲銀行年會、參加世界貿易組織、國際保險組織等相關會議,約占九○%;另依關稅法,派員赴出口國調查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等考察項目僅占一○%,均嚴謹編列,且若扣除新增配合國科會科技考察計畫後,已較九十二年度預算為低,若再刪減三○○萬元,勢必影響該部正常政務之推動,特提案請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三、二八三萬五千元,建議刪減一、四七七萬六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九六.五三%;九十二年上半年一三.三三%,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四五%。 提案人:鄭美蘭 陳志彬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三、二八三萬五千元,提案建議刪減一、四七七萬六千元部分,請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九十一年度決算執行率九六%。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為一三%,主要係因應SARS疫情擴散,致部分業務暫緩延後辦理,另加計資訊設備採購案廠商未及請款等五○○餘萬元,執行率可達七八%。截至九十二年十月止,執行率為七○%,預估全年可達九○%以上,執行尚屬正常。 財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三、二八三萬五千元,主要係編列汰購個人電腦、列表機、入口網站伺服主機等資訊設備及已達耐用年限且不堪使用之會議室麥克風、飲水機等事務設備,係配合政府e化政策、增進工作效率所需,均嚴謹編列,若刪減一、四七七萬六千元(約四五%),勢必影響系統設備建置完整性及該部正常政務之推動,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有關財政部編列保險行政與保險業監理業務預算,經查該業務應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負責支應,為免預算浮濫花費,建請於原列「保險行政與保險業監理」科目下,原列預算一、七三四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朱鳳芝 關沃暖 高仲源卓伯源 章仁香 張昌財孫國華 李顯榮 黃德福郭添財 紀國棟 財政部「關務行政規劃督導」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四四六萬九千元,建議刪減八九萬四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七六.六%;九十二年上半年八四.二六%,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二○%。 提案人:鄭美蘭 陳志彬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財政部「關務行政規劃督導」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四四六萬九千元,建議刪減八九萬四千元部分,建議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 財政部「關務行政規劃督導」項下「業務費」九十一年度決算執行率為七六%,若加計行政院節約措施強制凍結數後執行率達九七%。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為八四%,主要係因應SARS疫情擴散,部分業務暫緩延後辦理所致,預估全年可達八八%以上。 財政部九十三年度「關務行政規劃督導」項下「業務費」預算四四六萬九千元,主要係編列檢討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建立關務法規制度、加強推動國際關務合作等所需印刷、通訊、書刊物品購置、會議茶水及國內旅費等一般經常性經費,已較上(九十二)年度緊縮減列九萬一千元,若再刪減八九萬四千元(約二○%),勢必嚴重影響該部關務行政之推動,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針對臺北市、北區、中區、南區、高雄市國稅局所編列之財務罰鍰獎勵金,修法前照列,修法通過後按法定內容處理。 提案人:葉宜津 林忠正 江昭儀鄭朝明 邱太三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應修正相關法令,於外商保險公司在台分公司改制成子公司時,應將其勞資爭議部分納入審查規範中,勞資相關糾紛尚未解決之保險公司應不准予改制。至於已經改制完成之保險公司,在其改制前已存有勞資爭議者,財政部應儘速協調解決,在完成勞資糾紛協調前,財政部應限制其新業務、商品之申請。因此,相關勞資爭議及法規未解決前,關於財政部單位預算「保險行政與保險業監理」項下,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業務監理費一、五八四萬元不可動支。 說明: 財政部主動積極招商下,許多外商保險公司承諾積極投資臺灣,並將在台分公司改制成子公司,但財政部在積極招商的同時更應兼顧國內勞工工作權之保障。惟保險業由於薪資結構特殊,因此許多外商保險公司常藉由分公司改制成子公司同時,透過制度調整開除員工,造成本國勞工權益受損,國內失業以及社會問題增加。 以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轉換為子公司為例,一天行政程序就完成,雖然讓外商感受到台灣金融市場開放的誠意,也順利達成政府招商之目標,提高投資意願,但卻造成本國勞工重大損失。讓民眾以為政府是左手招商、右手欺負勞工,罔顧勞工權益。 為使政府招商投資與國內勞工保障、勞工權益並重,政府應於相關規範中增訂關於勞工權益保障部分,對於已經改制之保險公司有相關勞資爭議者亦應一併檢討。 提案人:林忠正 邱太三 朱星羽葉宜津 江昭儀 羅明才羅世雄 ※「財政部應修正相關法令,於外商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改制成子公司時,應將其勞資爭議部分納入審查規範中,勞資相關糾紛尚未解決之保險公司應不准予改制。至於已經改制完成之保險公司,在其改制前已存有勞資爭議者,財政部應儘速協調解決,在完成勞資糾紛協調前,財政部應限制其新業務、商品之申請。並於相關勞資爭議及法規未解決前,於財政部單位預算「保險行政與保險業監理」項下,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業務監理費一、五八四萬元不可動支。」乙案,請免予凍結,全數恢復得予支用,並免於保險相關法令中規範勞資爭議限制之條文。 說明: 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業務監理費一、五八四萬元,與保險行政與保險監理原編列數一、七三四萬元相較,約占九一.三五%,如予凍結不得動支,財政部保險司將無法推展其業務,勢必造成保險監理業務推動與執行之困難,且該一、五八四萬元之預算中,包含本院於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決議,交付財政部需於二年內從事颱風、洪水保險基金之精算規劃及行政院國科會新立「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之「以新財務工具(如巨災債券)」移轉災害風險等重要研究計畫案之執行,如予以凍結將影響保險監理業務之發展至鉅,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凍結。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有關勞資關係、勞資糾紛、爭議之處理等事項,應適用該等法律之規定,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權責。依據財政部組織法之規定,保險司掌理有關保險法規之擬訂、保險動態之調查研究、保險市場之管理及保險業務之檢查等事項,並未包含有關勞資糾紛、爭議之處理,因該部分非屬其職掌,故於其所訂定之保險相關法規中,未對勞資爭議部分有所規範。 有關部分委員建議可參照「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四款訂定保險公司改制時之審查規範乙節,查其係規範如符合該條規定者,台灣證券交易所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其中該條第四款列載「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情事,尚未改善者。」,究該條款之意義,係恐重大勞資糾紛有危及公司財務正常之營運,如任其得上市恐影響股價,造成極大之股價波動而有損及投資大眾權益之虞,而造成社會之不安,故本條訂定之目的似在保障投資大眾之權益,而與勞工權益之保障無涉。 另查「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證券商設置標準」等與保險業相近之行業並未將因有勞資糾紛情事之公司列為禁止設立之審核規定,且有關勞資爭議部分似應採事權統一之方式,由勞工權益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權掌理,似不宜採分權方式於各行業改制審核時予以規範,故建議勞資爭議部分仍不列入保險公司改制時之審核標準中。 綜上,特請免凍結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業務監理費一、五八四萬元預算,並免於保險相關法令中規範勞資爭議限制之條文,以維事權之統一。至於有關個案之勞資糾紛,財政部曾積極協調,未來視實際情況,再妥為協助處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金融局係銀行業務主管監督考核機關,惟「本國銀行管理」及「金融機構之檢查及考核」兩項業務完全未達成要求,第一金控成立,不僅海外釋股有嚴重瑕疵,對第一銀行員工工作權也未妥予保障。嚴正要求財政部立即就以下三項意見作出回應: 財政部應立即要求第一金控董事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第一金控欲進行合併,合併過程應透明化,並與工會協商。 官方持股二○%以上之企業,應由工會推派至少一名董事,落實產業民主。 以上三項意見之處理情形送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財政部釋股預算始得動支。俾保障一銀六、五○○位員工工作權及六萬五、○○○個家庭成員生活不因合併被犧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財政部金融局係銀行業務主管監督考核機關,惟「本國銀行管理」及「金融機構之檢查及考核」兩項業務完全未達成要求,財政部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應立即要求第一金控董事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第一金控欲進行合併,合併過程應透明化,並與工會協商。官方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企業,應由工會推派至少一名董事,落實產業民主,將以上三項意見之處理情形送財政委員會並專案報告後,財政部九十三年度釋股預算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健庭 鄭美蘭 楊瓊瓔羅世雄 殷乃平 朱星羽洪昭男 劉政鴻 ※「財政部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將要求第一金控董事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第一金控欲進行合併,合併過程應透明化,並與工會協商。官方持股一○%以上之企業,應由工會推派至少一名董事,落實產業民主等三項意見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於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之後,財政部九十三年度釋股預算始得動支。」一案,建請恢復原預算,不得附加動支條件。 說明: 有關一銀產業工會陳請第一銀行儘速簽訂團體協約事宜之訴求,因團體協約內容之合理性,涉及全體股東權益,基於尊重董事會職權及公司治理原則,宜由董事會討論,如董事會認有必要,亦得由股東會議決,財政部前已多次函轉請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及第一銀行卓參,惟鑑於第一金控為民營金融機構,似不宜以其勞資雙方對團體協約簽訂與否,作為預算動支之要件。 第一金控是否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財政部並無預設立場,宜由該公司評估市場發展之需要及思考經營發展定位,衡酌合併後對經營績效、金融機構競爭力之實質提升、企業文化的整合及對員工權益之妥善處理等因素,循市場機制及公開透明程序尋求適合對象進行整合,以符合該公司之整體利益。 至有關國公營事業在民營化後,如該企業的官股仍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時,由工會推派代表擔任董事一職一節,目前行政院經建會正就相關執行細節通案研議規劃中。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保障農民權益,被接管並移交商業銀行之三十六家農漁會信用部,不得拒絕當地農民以農地抵押,辦理申請貸款。 說明: 以往農民向農漁會信用部申請農貸,以農地做擔保,信用部從未拒絕,因信用部以「農會法」之規定,以服務會員金融為目的,雖則農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有「其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之規定,使農地不易做使用之改變。但因農漁會信用部自始即不做抵押之農地於處分時做改變用途之計畫,故迄今農漁會信用部從未拒絕之農地做擔保。 商業銀行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肩負支持農業發展之任務,農民以農地向銀行抵押貸款,銀行多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造成農民之權益受損。 為保障農民權益,被接管並移交給商業銀行之三十六家農漁會信用部,不得拒絕當地農民以農地抵押,辦理申請貸款。 提案人:劉政鴻 廖婉汝 連署人:楊仁福 林惠官 蔡中涵傅崐萁 卓伯源 劉銓忠 ※針對「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補助」,自九十四年起應由銓部依職權編列預算撥補,以期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列相配合。 說明: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條之規定,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中規定,本法修正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係指主管機關循預算編列程序編列,再由財政部(國庫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之。 公教人員保險業務本非財政部職掌之範圍,財政部卻針對「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補助」之預算,九十二年度與九十三年度各編列四○○億元及三○九億元撥補之,已違反施政計畫及預算編列相配合之原則。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二項 國庫署原列一、五○六億九、五九六萬二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國庫署「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二、○九二萬五千元,建議刪減七七四萬二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五四.八七%;九十二年上半年七一.○七%,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三七%。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刪減國庫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七七四萬二千元乙案,鑑於該業務經費係依相關規定及業務實際需要編列,建議不予刪減。 說明:國庫署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業務費項下編列二、○九二萬五千元,主要係為支應辦公所需之水電、通訊、保險、稅金及維護等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另因應檔案法施行後,規定應於九十三年底前完成檔案回溯編目建檔作業所需人力外包費,如遭刪減,勢必影響該署正常政務之推動,爰建議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一般事務費高達四、五九一萬二千元,財政困窘,特別是經常性各項事務經費開支,尤應撙節,建議刪減九一八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二八八萬元,建議減列二五七萬元。以上共計減列一、一七五萬元。 提案人:黃健庭 連署人:羅明才 鄭逢時 楊瓊瓔殷乃平 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刪減財政部國庫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第一目「一般行政」及第二目「國庫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一七五萬元,鑑於該經費係依業務實際需要編列,建議不予刪減。 說明:國庫署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業務費」及「國庫業務︱業務費」項下共計編列「一般事務費」四、五九一萬二千元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二八八萬元,合計五、八七九萬二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主要係發行公債、國庫券及宣導菸酒管理業務所需之刊登廣告、電台廣播及電視製播費。暨依中央私劣菸酒查緝督導計畫考核縣市政府績效優良予以獎勵所需經費。至「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係辦理菸酒專賣時期未了案件銷毀之處理費、進口菸酒檢驗費及因應檔案法施行後,規定應於九十三年底前完成檔案回溯編目建檔作業所需人力外包費,為免影響政府發債計畫及菸酒管理業務之推行,建議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國庫署「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三八○萬四千元,建議刪減二六六萬三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上半年預算執行率二九.○四%,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七○%。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刪減財政部國庫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二六六萬三千元乙案,鑑於該經費係依業務實際需要編列,建議不予刪減。 說明:國庫署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項下編列三八○萬四千元,主要係依電子化政府推動計畫及辦理菸酒查緝業務需求,購置及汰換電腦伺服主機與部分個人電腦等資訊設備經費。為免影響該署一般國庫行政管理及菸酒查緝業務之推動,建議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億○、四一九萬六千元,建議刪減二、二九二萬三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八六.九七%;九十二年上半年六九.二二%,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二二%。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刪減財政部國庫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第二目「國庫業務」項下業務費二、二九二萬三千元乙案,鑑於該業務經費均係依業務實際需要編列,建議不予刪減。 說明:國庫署九十三年度「國庫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一億○、四一九萬六千元,主要係發行公債及國庫券所需之公告、宣導等管理費,暨為因應菸酒新制實施後辦理菸酒管理、監督、考核及協調事宜所需之相關費用。包括發債刊登廣告、電台廣播及電視製播費;菸酒專賣時期未了案件儲存倉租及銷毀費用;辦理酒品認證委外經費;進口菸酒通關查驗經費及私劣菸酒查緝督導業務等經費,均係依業務需要核實編列。為免影響政府發債計畫及菸酒管理業務之推行,建議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預算一、○○○萬元,建議刪減七一○萬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三三.八%;九十二年上半年二三.六九%,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七一%。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刪減財政部國庫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第二目「國庫業務」項下獎補助費七一○萬元乙案,鑑於該經費係依相關規定編列,建議不予刪減。 說明:國庫署九十三年度「國庫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一、○○○萬元,係核發檢舉及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獎勵金。該獎勵金之編列及分配核發,係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訂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以鼓勵民眾檢舉及激勵政府機關加強查察違規菸酒,提高查緝績效。依上開辦法規定,經檢舉或非經檢舉而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金依規定分配之。上述查緝機關分主辦查緝機關(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及協助查緝機關(前述機關以外之司法警察機關)。菸酒新制施行後,地方政府主要負責辦理私劣菸酒之稽查取締工作。截至目前財政部核發獎勵金計一○二件,均發放予地方政府(檢舉人及協助查緝機關人員由地方政府轉發),財政部亦實地查獲違規菸酒行政罰案件,並將分配之獎勵金,悉數繳交國庫。綜上,目前獎勵金發放對象皆為檢舉人及實際從事菸酒查緝人員。茲為免影響民眾檢舉意願及違規菸酒查緝績效,建議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國庫署第四目「國債付息」編列一、三七七億七、八○○萬二千元,建議刪減一三七億元,以節省國庫支出。 說明:衡酌市場銀行貸款利率不斷降至歷史新低之際,財政部應主動積極洽商各銀行調降,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償付建設公債」應付利息編列八五八億五、七○○萬元,然SARS特別預算、基隆河整治特別預算及九二一震災特別預算部分工程所應付利息將於九十四度開始支付,調整不必要之公債舉債,避免利息之浪費,爰建議刪減一○億二、○○○萬元。「國庫券及短期借款利息」編列三七億三、九七二萬六千元,浮列為發行之國庫券及短期借款一、二四二億元,爰建議刪減一八億六、三○○萬元。「賒借付息」編列二六八億八、九二七萬六千元,財政部應積極主動洽商各銀行予以調降利率,以減輕國庫利息負擔,爰建議刪減一○七億八、七三八萬元。因此,建議此項「國債付息」支出合計減列一三六億七、○三八萬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李和順 邱鏡淳 黃健庭羅明才 楊瓊瓔 鄭逢時羅世雄 財政部國庫署「國債付息」編列預算一、三七七億七、八○○萬二千元,建議刪減一三六億七、○三八萬元。 說明:由於台幣強勁升值;央行買匯阻升,釋出新臺幣資金,國內新臺幣資金位漲,導致銀行流動準備及流動比率創新高。在央行貨幣政策維持金融市場資金寬鬆,利率波動不大,原編預算酌予刪減。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有關財政部國庫署第四目「國債付息」經費原編列一、三七七億七、八○○萬二千元,委員提案減列一三六億七、○三八萬元,鑑於該經費屬法定義務支出,考量原國債付息經費已核實編列,且未來市場利率如反轉,勢必不足支應,為維護政府債信,建請不予減列。 說明: 「國債付息」經費,乃屬法定義務之支出,如因利率上揚導致無法按期如數償付,勢將影響政府債信,破壞金融秩序,損害國家經濟之安定。查九十三年度「國債付息」預算之編列,係依公債、國庫券之票面利率與貼現率,及各項借款契約所定利率,並參考市場利率覈實計列。另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編列公債及賒借收入二五○億元可能產生之債息,尚未計列納入。而公債、國庫券債息係覈實計列,惟借款利息支出,屆時均將按契約規定以調整後利率計列,原編列經費如予減列,恐有不足支付之虞,嚴重影響政府債信及政府競爭力。 鑑於目前國內經濟已逐漸復甦,公債標售利率已呈上揚趨勢,本(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標售九十二甲九期公債,即因承購利率高於底標利率,發生標售不足額新台幣一○二億五、○○○萬元問題。綜上,為維護政府債信、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有關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原編列「國債付息」經費一、三七七億七、八○○萬二千元,建請維持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國庫署第六目「地方政府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項下編列獎補助一二○億元,其中二四億元編列於「資本支出」,有違預算法第十條第三項及國有財產法第二條規定,應依法改列為經常支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三項 賦稅署原列六五億四、○三○萬五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三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賦稅署「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四、○三九萬六千元,建議刪減一、○五○萬三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六七.八三%;九十二年上半年八四.九一%,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二六%。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刪減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度單位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四、○三九萬六千元之二六%,計一、○五○萬三千元乙案,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此項經費為財政部賦稅署水電、通訊、修繕、維護等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所需,其中約三成之經費係配合「檔案法」建置回溯檔案等所需經費,刪除二六%除影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運作外,更將使建置回溯檔案目錄之作業無法依限完成,建請不予刪減,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賦稅署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四、○三九萬六千元,值此國家財政困窘,應盡量縮減開支,建議減列一、○○○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財政部賦稅署「賦稅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三、一七五萬五千元,建議刪減一、二七○萬二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六一.一四%;九十二年上半年五九.二一%,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四十%。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刪減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度單位歲出預算「賦稅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三、一七五萬五千元之四○%,計一、二七○萬二千元乙案,建請照預算數核列,不予刪減。 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度「賦稅業務」項下「業務經費」,主要辦理以下業務: 健全稅制、修訂稅法、擴大稅基、改善稅政,以維護租稅公平合理,並提升服務品質,規劃稅務電腦化、網路化,實施網路報稅及查詢資料,藉以增進便民服務。 加強各稅稽徵及清理欠稅,增裕庫收。 配合全球化及兩岸交流趨勢,加強租稅交流,洽簽國際租稅協定等業務。 推展租稅教育及宣導業務、應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及執行「稅務e網通計畫」。 維護稅務風紀,革新稅政,提昇稅務行政效率。 為順利推展財政部賦稅署之賦稅業務,建請照預算數核列,不予刪減,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賦稅署項下經費原編列六五億四、○三○萬五千元,各項費用彙計表中「業務費」項下「國內旅費」編列九八○萬八千元,「國外旅費」編列一六八萬一千元,合計一、一四八萬九千元,值此國家財政困窘,債台高築之際,非必要考察旅費應盡量減少,建議刪減五○○萬元,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財政部賦稅署「賦稅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預算四、七九四萬一千元,建議刪減二、五四○萬九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四五.五%;九十二年上半年四八.六六%,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五三%。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刪減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度單位歲出預算「賦稅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預算四、七九四萬一千元之五三%,計二、五四○萬九千元乙案,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本經費主要係補貼稅務人員輔建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與手續費,係於精省時承受原台灣省政府財政廳自六十三年起即參照原「台灣省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辦理之業務;九十一、九十二年度執行率較低係因利率降低及貸款人員提前還款之故,九十三年度考量利率降低等因素已較九十二年度減少編列五、六五三萬四千元,若刪減五三%,計二、五四○萬九千元,將造成無法償還而有違法之虞,建請不予刪減,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獎補助費之差額補貼四、七八四萬一千元,刪減四七八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四九三萬六千元,刪減二九八萬元。共計刪減七七六萬元。 說明: 獎補助費之差額補貼四、七八四萬一千元,係辦理稅務人員貸款建屋貼補利息差額及手續費,今銀行利率甚低,且公教貸款建屋應協調取得較低利率,為何僅差額補貼即高達四、七八四萬一千元?建議此項預算刪減四七八萬元。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四九三萬六千元,實應檢討,今政府財政困難,酬金應重新檢討降低,建議刪減二九八萬元。 提案人:黃健庭 羅明才 鄭逢時楊瓊瓔 羅世雄 殷乃平 ※有關委員提案將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度單位歲出預算「獎補助費」之差額補貼四、七八四萬一千元,刪減四七八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四九三萬六千元,刪減二九八萬元,共計刪減七七六萬元乙案,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 「獎補助費」之差額補貼經費主要係補貼稅務人員輔建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與手續費,係於精省時承受原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自六十三年起即參照原「臺灣省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辦理之業務;九十一、九十二年度執行率較低係因利率降低及貸款人員提前還款之故,九十三年度考量利率降低等因素已較九十二年度減少編列五、六五三萬四千元,若刪減四七八萬元,恐無法因應利率波動而造成無法償還甚有違法之虞,建請不予刪減,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四九三萬六千元,本項經費主要係配合「檔案法」建置回溯檔案所需經費,如予刪減二九八萬元,將無法配合「檔案法」規定期限完成回溯檔案目錄之建置,建請不予刪減,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賦稅署單位預算,第三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原編列四六億二、○八四萬元,減列五億元。 說明: 政府財政困難,量入為出,以符公平。 配合政府,精簡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財政部賦稅署「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短少補助」項下「獎補助費」編列預算一三億八、七二七萬六千元,建議刪減八億三、二三六萬六千元。 說明:九十二年上半年預算執行率三九.二一%,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六十%。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羅世雄 ※財政部賦稅署「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款短少補助」預算一三億八、七二七萬六千元,其中二億七、七四五萬五千元,編列於「資本支出」,惟實質上係屬經常性支出,而將其列於歲出用途別科目「資本支出︱獎補助費」項下,有規避監督之嫌,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要求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中獎人於規定期間內未領取者,該項獎金應保留併入以後期數內,作為增加中獎獎金之經費。 提案人:江昭儀 余政道 朱星羽劉憶如 羅明才 鄭逢時楊瓊瓔 葉宜津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請賦稅署應該將保險業務員之佣金所得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提案人:江昭儀 林忠正 羅世雄林文郎 陳志彬 殷乃平羅明才 洪昭男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將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保險公司之所得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乙案,建請維持現行核屬薪資所得之課稅規定。 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屬薪資所得,保險業務員雖具有專業常識,但與其他行業具有專業知識之從業人員尚無不同,均係提供勞務,賺取報酬,屬薪資所得者。又依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保險業務員未具經紀人資格,非屬執行業務者。 依據下列事實,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保險公司之所得,係屬薪資所得,其理由如下: 保險業務員雖得同時為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及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提供勞務,但不得同時為兩家財產保險公司或兩家人身保險公司提供勞務。所屬保險公司對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僅得在所屬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保險招攬、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基本教育訓練;登錄後每年必須參加公司辦理之在職教育訓練,上開規定均為確保業務員能夠依所屬保險公司之要求完成工作。因此,保險業務員雖有彈性工作時間與地點,卻係依據所屬公司商品特性之需要,提供勞務,與一般營利事業職工配合服務單位之需要,提供勞務,其性質尚無不同。 保險業務員雖按業績計酬,惟其係在所屬保險公司之信用及商譽基礎下,提供定型化保險商品予要保人,且仍須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予所屬公司之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簽署後,保險契約始完成。因此,保險業務員雖具有專業常識,但與其他行業具有專業知識之從業人員尚無不同,均係提供勞務,賺取報酬,其所得屬薪資所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四項 金融局原列三億六、九五三萬五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業務費一○○萬元,改列為三億六、八五三萬五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金融局項下第二目「金融業務」經費原編列一、二九九萬一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按金融局係銀行業務主管監督考核機關,惟「本國銀行管理」及「金融機構之檢查及考核」兩項業務完全未達成要求,金融卡遭盜領、信用卡遭盜刷事件不斷發生,賠付卻由全體納稅人共同分擔,金融機構狀況連連,在在顯示金融檢查及考核之未能落實,影響民眾權益甚大,並致人民終日於惶惶不安之中,有虧職守,應切實檢討加強事前防範措施及風險控管並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第二目「金融業務」經費原編列一、二九九萬一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針對財政部金融局「一般行政」項下之「特別費」,編列二八萬二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金融局之職主要在於建立完善之金融環境,然而現今金融犯罪率卻日益提高,犯罪手法日新月異,金融局之破案率卻遠不及金融犯罪之速度。金融局針對金融犯罪之防範不周與查緝不力,首長難辭其咎,卻仍坐領高薪、享有特別費,特提案要求刪除金融局長之特別費。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徹查財金公司第二代金融卡涉嫌綁標,獨家委託財宏公司,再由財宏公司獨家轉包虹堡公司承攬,虹堡公司結合英飛凌公司獨家承製第二代金融卡晶片,其程序黑箱作業,涉及利益輸送,請金融局徹查,並懲處相關人員。 提案人:林文郎 朱星羽 葉宜津楊瓊瓔 林忠正 羅明才邱太三 有關台北銀行「四星彩紅利獎金大放送」活動瑕疵所衍生之法律問題,財政部金融局應督促台北銀行就其設計上有否疏失,以及封牌機制是否建立在完全隨機選項,甚至所謂獎金大放送,帳目結清後究竟是紅利放送或者是吸金創造盈餘等疑點,提出專案報告,以釋群疑。 提案人:陳志彬 朱星羽 葉宜津林重謨 楊瓊瓔 劉政鴻謝章捷 林益世 黃健庭殷乃平 林德褔 洪昭男羅世雄 羅明才 林文郎劉憶如 第五項 關稅總局及所屬原列六八億七、四二八萬元,減列第二目「關稅稽徵業務」獎補助費一五一萬五千元、第四目「一般建築及設備」採購大型X光機貨櫃檢查儀所有相關經費一億八、九一六萬八千元,共減列一億九、○六八萬三千元,改列為六六億八、三五九萬七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關稅總局「土地購置」建置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用地經費項下「土地」編列預算一億五、九五六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該局購置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預算已遭刪除,建置所需用地經費亦一併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有關關稅總局及所屬單位採購大型X光機貨櫃檢查儀之所有相關經費一億八、九一六萬八千元全部刪除,建請全數恢復,照原列數通過。 說明: 建置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計畫係行政院核定、列管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海關查緝單位藉由精密科技儀器彌補人工抽檢之疏漏,提高貨櫃通關速度及貨櫃抽檢之準確性,有效遏止貨櫃夾藏走私,並提升海關查緝績效。九十三年度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計畫編列一億八、九一六萬八千元,包括: 土地有償撥用經費一億五、九五六萬元,含積欠九十年度已有償撥用高雄港務局用地地上物補償金二七萬九千元及基隆港設置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用地經費一億五、九二八萬一千元。 主附屬建築物及其他週邊設施等二、二○○萬元。 用地填土費用等七六○萬八千元。 本案計畫所編如遭刪減,將嚴重影響海關對危安物品及管制物品之查緝,並衍生履約、違約及賠償責任等問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六項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原列一六億○、七九三萬三千元,減列第二目「國有財產業務」業務費四、四八六萬二千元(內含處理占用地經費七五四萬六千元及接管非公用房地保全費一、二二九萬三千元)及獎補助費七七萬八千元、第三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宜蘭分處辦公廳舍裝修工程一八○萬元,共減列四、七四四萬元,改列為一五億六、○四九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國有財產業務︱業務費」減列四、四八六萬二千元,建請全數恢復,不予刪減。 說明:國有財產局九十三年度預算「國有財產業務」工作計畫計編列八億四、二二三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六億四、三三九萬三千元,增加一億九、八八三萬七千元,主要係增加辦理原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國有林地小花蔓澤蘭防治工作及接管國有非公用房地相關管理業務等經費。該局原本即人少事多,近年來更因精省接管原省有土地,以及各機關經檢討無須保留公用或國營事業機構減資繳回土地之移交接管,以致經管之土地數量持續增加。加以「國有財產法」修正後,放寬國有土地出租、出售及改良利用之限制,業務量更是急劇增加,而相對的業務性支出勢必增加。該局編列歲出預算時已撙節核實編列,尚無浮編之處,況其中近六億三、○○○萬元係負擔法定義務及必要性支出(例如稅捐、規費、保險費、訴訟費、環境清理費、垃圾清運費及房屋修繕費等),真正可資運用於業務執行費僅二億一、○○○萬餘元,該局顯係力行開源節流的機關;倘預算遭刪減四、四八六萬二千元,勢必影響該局業務之推動,建請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蔡中涵 楊仁福 林惠官 劉銓忠 林忠正 唐碧娥 第七項 臺北市國稅局原列二九億八、四三五萬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一七二萬三千元、加班費一、二六二萬四千元,共減列一、四三四萬七千元,改列為二九億七、○○○萬三千元。 (註:「法務案件費用」項下「律師費」僅限於本局及本局員工涉訟之用。)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臺北市國稅局加班費一、二六二萬四千元部分,建請不予刪減,以應實際需要。 說明:臺北市國稅局稽徵業務繁重,尤以「受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受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受理營業稅申報」、「營業稅進銷項異常案件處理」及「營業人稅籍清查」等作業,案件逐年成長,均需投入大量人力;惟行政院為配合機關精簡政策,已核定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未能隨業務增加而成長,在業務量增加而員額無法配合增加情形下,端賴同仁超時加班處理,所列加班費係為達成前開稅務服務工作目標所必需,原決議刪減加班費一、二六二萬四千元,建請不予刪減,以因應上開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八項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三二億三、五三八萬四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加班費一、一八八萬一千元,改列為三二億二、三五○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一般行政」經費原編列二四億五、七七五萬八千元,其中辦公房舍租金竟高達一億三、四九三萬四千元,建議刪除三、○○○萬元,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刪減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加班費一、一八八萬一千元部分,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稽徵業務繁重、尤以「受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受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受理營業稅申報」、「營業稅進銷項異常案件處理」及「營業人稅籍清查」等作業,案件逐年成長,均需投入大量人力。 九十二年度營業稅收回自徵後人力移撥顯有不足,稽徵業務益顯繁重,惟行政院為配合機關精簡政策,已核定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未能隨業務增加而成長,並將精簡約僱人力八十七人出缺不補,在業務量增加而員額無法配合增加情形下,又為維護納稅人之正當權益及保持一定之行政效率,端賴同仁超時加班處理,且稅務工作繁忙,人員流動率高,同仁常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補休,在此情況下,如刪減加班費一、一八八萬一千元,恐影響為民服務之品質及同仁工作士氣,降低稽徵績效,爰建請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九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二八億四、○四四萬二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加班費一、一三一萬元、第二目「國稅稽徵業務」業務費二○○萬元,共減列一、三三一萬元,改列為二八億二、七一三萬二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加班費共一、一三一萬元部分,建請不予刪減,以應實際需要。 說明: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稽徵業務繁重、尤以「受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受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受理營業稅申報」、「營業稅進銷項異常案件處理」及「營業人稅籍清查」等作業,案件逐年成長,均需投入大量人力;惟行政院為配合機關精簡政策,已核定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未能隨業務增加而成長,在業務量增加而員額無法配合增加情形下,端賴同仁超時加班處理,所列加班費係為達成前開稅務服務工作目標所必需,原決議刪減加班費共一、一三一萬元,建請不予刪減,以因應上開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二七億八、七一六萬二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加班費六九七萬七千元、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三四六萬五千元、第二目「國稅稽徵業務」業務費二○○萬元,共減列一、二四四萬二千元,改列為二七億七、四七二萬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加班費六九七萬七千元部分,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稽徵業務繁重,尤以「受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受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受理營業稅申報」、「營業稅進銷項異常案件處理」及「營業人稅籍清查」等作業,案件逐年成長,均需投入大量人力;惟行政院為配合機關精簡政策,已核定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未能隨業務增加而成長,且將精簡約僱人力八十人出缺不補,在業務量增加而員額無法配合增加情形下,端賴同仁超時加班處理,所列加班費係為達成前開稅務服務工作目標所必需,原決議刪減加班費六九七萬七千元,建請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一項 高雄市國稅局原列一四億四、七八九萬三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加班費四四五萬五千元、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一、八四四萬三千元,共減列二、二八九萬八千元,改列為一四億二、四九九萬五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高雄市國稅局加班費四四五萬五千元部分,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高雄市國稅局稽徵業務繁重,尤以「受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受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受理營業稅申報」、「營業稅進銷項異常案件處理」及「營業人稅籍清查」等作業,案件逐年成長,均需投入大量人力;惟行政院為配合機關精簡政策,已核定該局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未能隨業務增加而成長,且將精簡約僱人力一五人出缺不補,在業務量增加而員額無法配合增加情形下,端賴同仁超時加班處理,所列加班費係為達成前開稅務服務工作目標所必需,原決議刪減加班費四四五萬五千元,建請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刪減高雄市國稅局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一、八四四萬三千元部分,建請改為刪減三○○萬元,其餘一、五四四萬三千元予以恢復,以應實際需要。 說明:高雄市國稅局所列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主要係支應三民及前鎮稽徵所等於營業稅收回自徵後,辦公廳舍過度擁擠必須增加或另覓辦公室,以避免辦公廳舍擁擠造成動線不良,影響民眾洽公;暨該局四維大樓於六十八年購建,經檢查建築結構安全必須加強,於補強後重新規劃利用,以因應營業稅收回自徵後辦公空間不足等所需之環境佈置費用,原決議刪減一、八四四萬三千元,建請改為刪減三○○萬元,其餘一、五四四萬三千元予以恢復,以因應上開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二項 臺北區支付處原列二億二、六七九萬五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臺北區支付處「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二○五萬七千元,建議刪減一五六萬七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八○.一七%,九十二年上半年九四.○六%,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一三%。 提案人:鄭美蘭 羅世雄 陳志彬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羅明才 ※臺北區支付處「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二○五萬七千元,建議刪減一五六萬七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該處九十一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執行率八○.一七%係配合行政院實施節約措施,凍結及控留經常門經費,撙節相關支出,致預算執行率稍低。九十二年上半年該計畫執行率已達九四.○六%。 「一般行政」計畫項目為辦公室水電費、管理費、設施及機器設備養護費、保險費、消耗品、油料、文件印刷、清潔、保全等一般事務費,均係維持基本行政作業必需之支出;九十二年度核定預算數已較九十一年度減列一七八萬九千元(約一三%);九十三年度編列數亦較九十一年度減列一四三萬一千元(約一○.六%);預算已核實編列,如再刪減將會影響業務正常運作。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三項 財稅資料中心原列七億四、八五六萬七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稅資料中心「財稅資訊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億一、五六八萬元,建議刪減二、五四五萬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八六.○二%;九十二年上半年七○.一五%,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二二%。 提案人:鄭美蘭 羅世雄 陳志彬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羅明才 ※委員提案刪減財稅資料中心「財稅資訊業務」項下「業務費」二、五四五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三年度「財稅資訊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億一、五六八萬元,包括推動網路申報繳稅整體資訊作業、建置系統效能監控機制等重要業務所需經費約為五、五六四萬四千元及電腦軟硬體設備租金及維護費等合約應付款約三、四九六萬元,餘二、五○七萬六千元尚需支付固定費用(例如:水電費、通訊費等)及維持一般事務與業務支出,如刪減經費勢將影響業務順利推展,建請不予刪減。 另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八六.○二%,係為配合預算執行節約措施撙節支出一、一二○萬元所致,若加計此部分預算執行率約可達九三.八二%;又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僅七○.一五%,主要係因SARS影響致業務進度稍有落後,至十月底實際執行率已達八六.三七%,目前正積極趕辦進度落後之相關業務,預計至年底執行率可達九三.六%。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稅資料中心「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一、五九○萬元,建議刪減六五一萬九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三四.一八%;九十二年上半年四九.一%,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四一%。 提案人:鄭美蘭 羅世雄 陳志彬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羅明才 ※委員提案刪減財稅資料中心「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六五一萬九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三年度「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一、五九○萬元,係汰換老舊電梯二臺、柴油發電機一臺等經費,此均為維持人員安全及業務正常推展所需,建請不予刪減。 另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僅三四.一八%,係因原編列汰換大樓電機房高壓電容器及變壓器,由於該設備在九十年間遭納莉風災淹沒,恐隨時有爆炸之虞,為安全及業務持續運作之需,提前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於九十年度動支預備金先行汰換,致九十一年度預算未動支,若加計此部分預算執行率約可達九八.四五%;又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僅四九.一%,主要係因SARS影響致業務進度稍有落後,至十月底實際執行率已達八一.六七%,賸餘款一一四萬五千元,係承商搶標之標餘款,本項業務已全部執行完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四項 財稅人員訓練所原列八、五三四萬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稅人員訓練所預算,有關「財稅人員訓練」項下「新增教學設備」八二一萬三千元,其中編列網球場興建工程一六○萬元,值此財政困窘之際,公務員健身可以跑步等不必動支大筆預算方式,一樣達到健身目的,此項預算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黃健庭 羅明才 鄭逢時殷乃平 羅世雄 ※財稅人員訓練所預算,有關「財稅人員訓練」計畫項下「新增教學設備」其中編列網球場興建工程一六○萬元,為促進學員身心健康,鍛鍊學員健全體魄及提供學員正當運動場所,並提供國際化訓練場所,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主要職掌為關務、稅務、金融、財務行政人員訓練,尤其海關緝私、稅務查核及查緝逃漏稅人員等之訓練,除專業知識與技能之充實外,其體能訓練、查緝或查核安全之訓練應予兼籌並顧,方符實際需求,此外該所每年均辦理國際班次,以今年為例十月至十一月辦理三週APEC金融班,包含澳洲、俄國等十國三十三名學員、十一月與外交部合作辦理十五天WTO關務現代化研習班,包含韓國、菲律賓等十四國二十四名學員,為提供符合國際標準之訓練場所,且為促進學員身心健康,鍛鍊學員健全體魄及提供學員正當運動場所,該所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有關「財稅人員訓練」計畫項下「新增教學設備」其中編列網球場興建工程一六○萬元,確有其必要性,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五項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原列三億四、二七八萬四千元,減列第二目「證券期貨管理業務」二○○萬元,改列為三億四、○七八萬四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證期會經費原編列三億四、二七八萬四千元,建議刪除一、○○○萬元。 說明:證期會對上市上櫃公司董監事持股不足,雖可依證券交易法處以罰鍰,惟效果不彰卻並未積極研議改善,影響廣大投資人權益甚鉅。建議刪減一、○○○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民眾透過外國券商開設海外帳戶,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因此所造成投資糾紛頻傳,為確保本國投資人權益,證券主管機關應就本國人投資海外「水單」情形做出調查報告,並訂定對於本國投資人關於海外水單投資風險之宣導計畫,並向財政委員會報告,在未提出調查報告及宣導計畫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暨期貨市場管理」業務預算九二六萬四千元應不予動支。 提案人:邱太三 朱星羽 江昭儀葉宜津 林忠正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十一款予以保留。 宣讀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所列債務還本五六一億元,發行公債及賒借二、六五○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四八四億四、七八六萬六千元,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查結果,再行調整。 主席:融資財源調度部分予以保留。 宣讀第七組一、歲入部分第三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七組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五項 主計處,無列數。 第六項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無列數。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七項 主計處一九八萬元,照列。 第六十五項 審計部九○萬八千元,照列。 第六十六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六十七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一萬二千元,照列。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六項 主計處五萬元,照列。 第七項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無列數。 第六十一項 審計部二萬七千元,照列。 第六十二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二千元,照列。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七項 主計處,無列數。 第八項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無列數。 第六十六項 審計部五萬元,照列。 第六十七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三款行政院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二項 主計處八億七、八九四萬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三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單位預算,各計畫下編列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七、九九六萬元,建議除「辦理綜合統計︱辦理綜合統計」編列之五一五萬一千元外,其餘費用減列百分之二○,計一、四九六萬一、八○○元,以減少浪費,加強控管。 說明: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轄下各項計畫總共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共七、九九六萬元。上述費用除「辦理綜合統計︱辦理綜合統計」明確指出其執行之計畫並顯示其必要性,其餘部分皆含混帶過;同時該筆預算中之「出席費」、「鐘點費」、「指導費」等費用編列基準不明,易造成弊端,使預算支用後得不到該有的效果。 其餘部分,許多費用如「資料鍵入費」、「勞力外包費」、「工作費」、「作業費」、「勤務費」等科目編列,是否由原編制人員辦理亦或是交由外包公司或工讀生辦理?如為原編制人員,該項工作為編制人員之份內工作,為何需要再給付費用?該工作如非編制人員份內工作,大可以「加班費」方式支出,何必編列新費用?如為編制外人員辦理,是否有此需求必要?增加臨時人員或以委外方式辦理,是否將造成其他管理方面的漏洞?而編制外人員執行各項事務,其水準是否能保證,亦為可議之處。 綜上,主計處各計畫下編列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共計七、九九六萬元,建議除「辦理綜合統計︱辦理綜合統計」編列之五一五萬一千元外,其餘費用減列百分之二○,計一、四九六萬一、八○○元,以減少浪費,加強控管。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單位預算,「主計業務視導與訓練」科目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委託東華大學辦理碩士學分班」經費二○○萬元,建議全數刪減。 說明: 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三年度「主計業務視導與訓練」科目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委託東華大學辦理碩士學分班」經費二○○萬元,於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五年七月共計三年,招收三十名大學畢業之東部地區現職主計人員進修。 鑒於加強主計人員實務與理論方面之在職進修,以提升主計人員素質及整體主計業務績效,確屬必要,亦為設立「主計人員訓練中心」之目的。同時該中心所辦理之養成訓練班、幹部訓練班、領導訓練班等訓練班次,於主計專業、預算及會計實務訓練均較一般大學院校所設之課程專業許多,實不須多此一舉委託大學再做專門學分班之設置。若該處認為東部地區進修機會較少,則應於上述訓練班次中增加東部地區名額,而非捨本逐末忙於開設新班。 因此,為避免其他機關,紛紛援引比照委託各大學辦理碩士學分班,而增加政府委託經費支出,故該筆預算建議全部刪減,計二○○萬元整。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單位預算,編列資訊設備費一、四五八萬三千元,編列數字過高,約比市價超過一倍以上,建議將主計處之資訊設備費減列百分之二○,計二九一萬六、六○○元,改列一、一六六萬六、四○○元,以接近市價。 說明: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三年度編列「其他設備︱設備與投資」項下,編列資訊設備費一、四五八萬三千元,編列過高,約比市價超過一倍以上,除非有特殊規格要求,否則如此預算之編列,只是明顯「肥了廠商,瘦了國庫」。 二○○一年十月份台北市建安國小火燒電腦事件,就是高價買了劣質貨,使用大陸品牌螢幕造成電線走火,使整間電腦教室失火,故如未作好品管,將會造成嚴重損失,不得不慎。 綜上,建議將主計處之資訊設備費減列二○%,計二九一萬六、六○○元,改列一、一六六萬六、四○○元,以接近市價,並保留「特殊需要之空間」以茲彈性運用。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有黨團提案六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公務機關歲計會計業務」編列一、四二四萬九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一、○○○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特種基金歲計會計業務」編列七○二萬九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六○○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統計業務」編列四、五三一萬九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四、○○○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普查及抽樣調查業務」編列八、五三三萬九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八、○○○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主計業務視導與訓練」編列二、二五四萬二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二、○○○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二、一六五萬八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二、○○○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第三項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二億五、七五四萬六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作業之審查輔導」預算數一、五七三萬七千元,經查其監督不力,審查流於形式,致各機關資訊預算浮編,弊端叢生,因此本預算刪除五○%。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謝章捷 ※九十三年度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電子計算機作業系統之分析設計︱各項作業之系統分析與設計」項下,編列「推廣訓練費用」一三○萬三千元,該案說明不清,同時計畫之四項系統︱政府歲計會計系統、主計人員人事系統、主計資訊管理系統及公文管理系統,如為主計處既定計畫,何須「推廣」?亦何須「訓練」?該案缺乏編列之必要性,為避免浪費,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電子計算機作業系統之分析設計」項下,編列「政府歲計會計等三項系統之軟體維護費用」共五○四萬元,平均每月須維護費四二萬元,如此「貴重」費用,係為維護何種軟體?缺乏詳細說明,建議全數刪除,以撙節開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電子計算機作業系統之分析設計」預算數八八四萬四千元,經查監督不力致各機關資訊預算浮編,弊端叢生,因此本預算刪五○%。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謝章捷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電子計算機技術之研究與訓練」預算數五四七萬二千元,經查監督不力致各機關資訊預算浮編,弊端叢生,因此本預算刪五○%。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謝章捷 ※九十三年度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電子計算機技術之研究與訓練︱電腦應用概況調查及通報發行」項下,在調查國內電腦應用狀況及變動情形,編列電腦應用概況報告問卷郵資一○萬元,資訊通報郵資一五萬五千元,印製電腦應用概況調查報告調查問卷、信封、背膠名條、明信片及報告編印費一三萬六千元,印製資訊通報十二期一八萬元(包括印製問卷、信封、背膠名條等)等費用,該中心為政府主計、統計e化的主要機關,卻仍以書面方式印製問卷及信件,與e化精神相互違背,建議上述預算全數刪除,計五七萬一千元,以落實政府e化精神。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其他設備︱設備與投資」項下,編列資訊設備費四、一四○萬三千元,有關汰換設備部分減列二○%,計六二七萬一、八○○元,其餘類似「委託軟體設計開發費用」應予以凍結,計一、○○四萬四千元,待至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九十三年度編列「其他設備︱設備與投資」項下,編列資訊設備費四、一四○萬三千元,明顯編列數字過高,約比市價超過一倍以上,除非有特殊規格需求,否則如此預算之編列,只是明顯「肥了廠商,瘦了國庫」。 另,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亦將「軟體購置、升級、開發費用」亦列於「資訊設備費」項下,依會計學理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機器設備(含資訊設備)」之定義為「包括購買價格等使機器達於可用之狀態及地點的所有必要支出」,而委託軟體之開發,是否為「使機器達於可用狀態之必要支出」,著實可議。故現將經常性支出之「委託軟體設計開發費用」項列於該資本門支出項下,實屬不宜,並違反預算法第十條規定:「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經查,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編列類似於「委託軟體設計開發費用」總額為一、○○四萬四千元,占整體「資訊設備費」二四.二五%,該項目應進行調查。 綜上,建議將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之資訊服務費中有關汰換設備部分依例減列二○%,計六二七萬一、八○○元,其餘類似「委託軟體設計開發費用」計一、○○四萬四千元予以凍結,待至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七款監察院主管。 第七款 監察院主管 第二項 審計部一一億六、一七○萬五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監察院審計部編列「其他設備」項下,編列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五六四萬五千元,但其編列說明含混、語焉不詳,到底要買什麼設備亦無從確知。故建議減列該筆預算百分之二○,計一一二萬九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請審計部與行政院主計處研究辦理委託登記有案民間會計師協助查核中央政府對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補助款運用的財務審核工作。 提案人:陳茂男 江昭儀 連署人:李鎮楠 蘇治芬 林國華林德福 張蔡美 請審計部責成所屬彰化縣審計室查核員林鎮火車站前廣場興建世界級噴水池等景觀工程,當初規劃不當,不顧居民反對,強行執行。現又被拆除,浪費國家資源,請查覆彰化縣政府規劃不當,浪費預算的行政責任。 提案人:陳茂男 江昭儀 連署人:林德福 李鎮楠 蘇治芬林國華 第三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六、八五三萬元,照列。 第四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六、一○七萬四千元,照列。 主席:第七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十六款省市地方政府。 第二十六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三項 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一、四○○億一、八五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五項 補助高雄市政府九億一、○○○萬元,照列。 第六項 地方政府教師退休專案補助六○億元,照列。 主席:第二十六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十七款災害準備金。 第二十七款 災害準備金二○億元,照列。 主席:第二十七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十八款第二預備金。 第二十八款 第二預備金九六億元,照列。 本款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二預備金九十三年度編列九六億元,較九十二年度增列一八億元,增列部分全數刪除,刪除一八億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本款通過決議一項: 有鑑於元長工業區堆置廢棄塑膠大火善後清除事宜,因地方財政困窘,且中央與地方相關單位權責難能釐清,以致善後清除工作一再延宕,民眾生命財產及居住品質遭受嚴重損害威脅。本案實屬「緊急事故及重大災變」,並合於預算法第七十條得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爰要求行政院應當依據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由行政院秘書長、環保署、雲林縣政府及雲林縣籍立法委員共同協調結論之原則與精神,儘速動支第二預備金核撥本案善後清除工作實際所需經費全額!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柯建銘 郭榮宗 余政道蔡啟芳 劉政鴻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二十八款予以保留。 現在休息十分鐘。 休息(十時二十五分) 繼續開會(十時五十三分)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宣讀第八組一、歲入部分第三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八組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七項 新聞局三、二三七萬元,照列。 第十一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五萬元,照列。 第十四項 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十九項 體育委員會,無列數。 第八十四項 教育部五五五萬元,照列。 第八十五項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八十六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 第八十七項 國立歷史博物館,無列數。 第八十八項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無列數。 第八十九項 國立教育資料館,無列數。 第九十項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無列數。 第九十一項 國立國父紀念館,無列數。 第九十二項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無列數。 第九十三項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三二萬元,照列。 第九十四項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五○萬元,照列。 第九十五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九十六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八項 新聞局六、六一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三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一億一、一五一萬元,照列。 第十六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原列一、○八六萬二千元,增列第一目「使用規費收入」第二節「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中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九萬六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九五萬八千元。 第十七項 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五八七萬七千元,照列。 第二十三項 體育委員會四五○萬元,照列。 第九十七項 教育部六億三、四九七萬六千元,照列。 第九十八項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三一○萬元,照列。 第九十九項 國立編譯館九八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項 國家圖書館五○○萬元,照列。 第一○一項 國立歷史博物館八一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二項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一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國立教育資料館二五萬元,照列。 第一○四項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原列六五六萬三千元,增列第一目「使用規費收入」第一節「供應收入」一○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六六六萬三千元。 第一○五項 國立國父紀念館一、一二○萬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國父紀念館單位預算,第一目第二節「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原編列九七○萬元,減列九七○萬元。 說明: 場地管理不當,應予以檢討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一○六項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三八七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七項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八、七六七萬元,照列。 第一○八項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五、○六六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九項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六八萬元,照列。 第一一○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八三五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一一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原列一八萬元,增列第一目「使用規費收入」第二節「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五○○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五一八萬元。 第一一二項 國立國光劇團二四三萬元,照列。 第一一三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二五萬六千元,照列。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八項 新聞局一八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二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無列數。 第十四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三○萬元,照列。 第十五項 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二十一項 體育委員會二九四萬元,照列。 第九十二項 教育部五九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九十三項 國立編譯館,無列數。 第九十四項 國立歷史博物館,無列數。 第九十五項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一、○○○萬元,照列。 第九十六項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無列數。 第九十七項 國立國父紀念館,無列數。 第九十八項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一二萬元,照列。 第九十九項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一萬元,照列。 第一○○項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五、○○○萬元,照列。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二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六一五萬九千元,係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三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七項 教育部三、○○○萬元,照列。 主席:第六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九項 新聞局,無列數。 第十四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無列數。 第十七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一二○萬元,照列。 第十八項 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二十六項 體育委員會,無列數。 第九十八項 教育部五六億二、七六○萬九千元,照列。 第九十九項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項 國立編譯館一○二萬元,照列。 第一○一項 國家圖書館二五○萬元,照列。 第一○二項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無列數。 第一○三項 國立教育資料館一五萬元,照列。 第一○四項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無列數。 第一○五項 國立國父紀念館三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六項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六千元,照列。 第一○七項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無列數。 第一○八項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五○萬元,照列。 第一○九項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五千元,照列。 第一一○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一一一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七二萬元,照列。 第一一二項 國立國光劇團二一萬元,照列。 第一一三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一二二萬五千元,照列。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三款行政院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四項 新聞局原列四○億二、八○一萬一千元,除第二目「一般行政」中「正副首長特別費」一六八萬六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外,減列第一目「國際新聞業務」一、二○○萬元、第四目「大眾傳播事業輔導」第一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所列「籌辦通訊傳播委員會暨法令整備與研發」經費一○○萬元及第三節「出版事業輔導」中「出版事業之獎勵」所列「舉辦金曲獎活動(獎金部分)四五萬元、第五目「綜合計畫業務」中「辦理兩岸傳播及新聞交流(獎補助部分)」一七六萬一千元、第十一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一節「交通及運輸設備」中「汰換副首長座車」九○萬元,共計減列一、六一一萬一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億一、一九○萬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新聞局單位預算,第一目第二節「國情資料編印供應」原編列一億四、三一四萬一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編印中外文定期書刊」原編列九、四四二萬九千元,建議刪減六三四萬七千元。 說明: 新聞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編印中外文定期書刊」經費總額九、四四二萬九千元。其中每年發行總量七萬五、六○○本的行政院公報(每年七萬二、○○○本)與新聞局公報(每年三、六○○本)的編印費用共編列一、三○九萬四千元,扣除工讀生薪資費用(初估年薪四○萬元),平均每本公報的印刷費用高達新臺幣一六七.九元,與市價不符,故建議將刪減六三四萬七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新聞局編列獎勵員工查緝違法廣播電視、電影及出版品之預算,不符獎勵社會民眾主動檢舉違法、監督媒體之目的。建議將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編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之「人員維持費」中人事費刪除查緝獎勵經費,共計減列二五四萬元。 說明: 新聞局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鼓勵檢舉、獎勵查獲違反廣電法二五○萬元;取締電影違映二萬元及違法中國出版品查緝經費二萬元,共計二五四萬元。違法案件之檢舉獎勵金核發對象應為社會大眾,而非新聞局員工。新聞局執行取締乃為職責本分,應依法申報加班或津貼而非獎金。爰建議將行政院新聞局編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之「人員維持費」中人事費刪除查緝獎勵經費,共計減列二五四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已設置發言人職位,對外代表新聞局發布新聞,但新聞局卻仍編列「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工作」經費一、二五九萬七千元,與「辦理法令政策溝通宣導」經費一億二、九三六萬五千元,為免浪費國家公帑,建請將上述所編列預算,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廖風德 ※行政院新聞局單位預算,第四目第一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編列五億九、二二四萬八千元,其中分支計畫「輔導發展創意影音」原編列一億六、九○○萬元,建議刪減五、五○○萬元。 說明: 新聞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輔導發展創意影音」經費總額一億六、九○○萬元。其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的捐助達五、五○○萬元,因未列明具體捐助對象,其公平性令人質疑,且以捐助費的方式編列預算有規避政府採購法之嫌,故建議刪除五、五○○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鑒於近來中國房地產廣告公然在台宣傳,而新聞局卻視而不見;顯見新聞局違法廣告取締成效不彰。建議將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第四目第一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之「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管理」三、二六二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 中國房地產廣告公然在台灣各報章雜誌刊登,不但明顯違法,更造成消費者誤認台灣已經開放中國置產。在法令未開放前竟然有許多媒體刊載房產廣告,卻未見主管機關取締。新聞局每年編列查緝違法出版品及廣告的預算,卻讓違法廣告大行其道,顯見新聞局工作執行不力,建議將新聞局「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管理」三、二六二萬元預算,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有鑑於中國持續對台進行恫嚇,並在國際宣傳場合中強力打壓台灣官員、政府代表的曝光,在中國敵意降低前,台灣應降低與中國交流頻率,避免成為台灣接受一國兩制的宣傳樣版。建議將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編列第五目「綜合計畫業務」項下之「辦理兩岸傳播及新聞交流」三八八萬三千元經費,全數刪除。 說明: 新聞局編列「兩岸傳播及新聞交流」計畫中,包括派員赴大陸地區參加相關團體活動,考察當地媒體環境,補助民間團體接待來訪大陸地區人士,參加文化交流等活動。上述計畫皆為補助國內團體接待中國地區人士來台交流活動。但台灣人士至中國參訪卻從未獲得任何補助。有鑑於中國持續對台進行恫嚇,並在國際場合中強力打壓台灣政府代表;在中國消除對台敵意前,台灣應降低與中國交流頻率,避免成為台灣接受一國兩制的宣傳樣版,故建議將「兩岸傳播及新聞交流工作」經費三八八萬三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四項: 第三目「國內新聞業務」一億四、一九六萬二千元,凍結六、五○○萬元,俟新聞局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四目「大眾傳播事業輔導」項下,第一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推動廣播電視數位娛樂」經費除凍結三、○○○萬元,俟新聞局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外,新聞局並應將每季執行情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第二節「電影事業輔導」三億四、二一二萬九千元,照列,本節預算得補助金馬獎經費一、五○○萬元。第三節「出版事業輔導」,新聞局應將辦理台北國際書展歷年辦理情形及經費使用狀況,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為推廣電視數位發展,新聞局擬於「廣播電視數位娛樂」計畫中,輔助五家電視台共同籌設「共同傳輸平台營運公司」(原定九十四年進行之籌備工作,現已開始進行成立籌備小組),由於本項鉅額投資將使政府成為該營運公司最大股東,致使政府有收買、操控媒體之嫌,今為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維持媒體專業自主和獨立運作之空間,未來政府和公共電視不得成為「共同傳輸平台營運公司」之股東,「共同傳輸平台營運公司」亦不得從事政令宣導和製播廣告。 提案人:洪秀柱 連署人:李慶安 郭添財 許淵國程振隆 新聞局於九十三年度刪減「優良電影輔導金及數位動畫電影創作行銷補助」計八四五萬元。不利於電影輔導工作,新聞局應於九十三年度補辦預算額度。 提案人:藍美津 連署人:李鎮楠 羅志明 錢林慧君曹啟鴻 何金松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有關審查九十三年度預算案所作決議一項:「新聞局於九十三年度刪減優良電影輔導金及數位動畫電影創作行銷補助計八四五萬元。不利於電影輔導工作,新聞局應於九十三年度補辦預算額度。」建請修正文字(如說明)。 說明: 該項決議有關「補辦預算額度」語意不甚明確,恐影響決議之執行,建議修正為:「新聞局於九十三年度刪減優良電影輔導金及數位動畫電影創作行銷補助計八四五萬元。不利於電影輔導工作,該項計畫所刪八四五萬元,新聞局應在電影事業輔導相關預算內調整支應。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五項,送院會處理。 ※暫緩審查九十三年度行政院新聞局單位預算,俟提出改善離島暨偏遠地區收視不良之完善計畫,保障全國人民收看電視權益後再行討論。 說明: 行政院新聞局為我國保障公眾視聽權益之主管機關,然其長期忽略離島偏遠地區收視不良的問題,遲遲未能提出解決方案,影響離島偏遠民眾權益。 九十三年度新聞局單位預算編列有「改善電視收視不良」計畫,預算金額僅六五○萬元。計畫內容為較傳統老舊之維修汰換電視轉播站的方式。 相對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早擬定「改善原住民電視收視不良三年實施計畫」,並於九十二年的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中編列一億五、○○○萬元,並在九十三和九十四年度各編列一億四、○○○萬元經費。其所採用之方式為先進的「共星共碟」方式,即先將五家無線電視節目訊號上傳至同一顆衛星,再全額補助收視不良地區家戶裝置衛星接收設備,澈底解決原住民地區數位落差的問題。不過,該計畫僅限於原住民地區,離島和偏遠地區並未含括在內。離島和偏遠地區居民的收視權益遠落後原住民,真正成為「三等國民」,而且得繼續忍受沒有電視可看的不文明生活。 同為收視不良地區,原住民地區和離島偏遠地區竟然受不同待遇。該一情況,除行政院各部會間的權責不清和協調失當外,行政院新聞局推諉塞責並未積極行政乃問題主因,只有凍結該單位預算,俟其提出完善解決方案,保障全國人民收看電視權益後方准動支預算。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鑒於新聞局推動「中小功率電台整併計畫」未達成共識即推動整併,侵害電台業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將第四目第一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之「廣播電視與其團體之營運管理」業務費二、五四八萬三千元,全數予以凍結,俟新聞局與廣播電台業者達成整併共識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新聞局以「建立合理經營規模」為由,推動中小功率廣播電台整併卻無配套規劃,有違當初電台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之精神,亦違反自由競爭市場機制,對於各地社區型廣播電台的生存打擊甚大。新聞局並未與全台廣播業者達成共識即逕行推動整併計畫,形同將合法業者逼上梁山,抹殺經營生存空間。而推動「共塔共站」制度,製播分離的作法將造成廣播電台硬體被財團壟斷,不利小規模業者經營,整併政策已經引起民怨。建議將廣播電視查察管理及許可、輔導業務經費二、五四八萬三千元凍結,俟新聞局與廣播電台業者達成整併共識後,再行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新聞局單位預算,第四目第二節「電影事業輔導」原編列三億四、二一二萬九千元,保留其「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二億七、○六八萬五千元,俟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新聞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電影事業輔導計畫經費總額三億四、二一二萬九千元。其中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二億五、七八六萬元、輔導電影業者參加國際影展暨國際市場展一、二八二萬五千元,共計二億七、○六八萬五千元,惟近年來國內電影業在國內市場已逐漸式微,喪失國際競爭力,政府之電影輔導與獎助政策顯有失當,輔導及獎助之公平性與效率,令人質疑,相關預算經費之成本效益評估更是闕如,故建議將此預算全數保留。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新聞局廣電處「推動廣播電視數位娛樂」分支計畫項下編列之「輔導成立網站分級推動委員會一、○○○萬元」預算。應遵守以下原則辦理: 新聞局九十三年度擬捐助「財團法人網站分級基金會」一、○○○萬元,應為捐助基金性質,不得為該基金之業務補助費。該基金會應列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受主管機關業務監督。並比照政府其他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董監事席次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代表擔任。該基金會捐助章程須送交立法院備查,每年業務執行成效並應以書面向立法院報告。 為有效執行網站內容分級及過濾網路色情、賭博、毒品等資訊,「財團法人網站分級基金會」董監事席次三分之一應由具代表性之網路服務業者及過濾軟體業者擔任,以確保該基金會工作成效。 若新聞局認為將「財團法人網站分級基金會」列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窒礙難行,則該筆一、○○○萬元預算必須以業務委託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方式委託辦理,不得逕行以業務補助費方式補助該基金會。 新聞局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及過濾網路色情、賭博、毒品等資訊內容,應嚴格採取「技術中立原則」,不得指定特定技術或以特定技術為標準,強制或以行政手段要求業者採用。 說明: 根據新聞局書面說明,「輔導成立網站分級推動委員會一、○○○萬元」預算,實際上是用來補助「財團法人網站分級基金會」之業務費。並由該基金會籌備處自行尋求民間廠商或單位贊助該基金會成立所需之基金。其目的乃在於維持該基金會之純民間法人性質。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並明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分級辦法。新聞局據以編列預算執行該項業務,若需以成立基金會之方式,結合產官學研之力量共同推動,則該基金會應比照「財團法人網路資訊中心(TWNIC)」模式,由政府捐助過半數之捐助基金,將該基金視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未來各預算年度,政府欲編列預算交由該基金會執行相關業務,才有合法依據。若該基金會為純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則政府之業務委託應採公開招標方式,不得逕行編列預算補助該基金會執行業務。 據新聞局廣電處表示,該基金會以純民間財團法人之方式成立,乃主導籌備之學者所堅持!但據該二名學者表示此乃新聞局廣電處之堅持。無論何人之堅持,要求政府編列公務預算補助,並以執行部分公權力為目標,卻欲以偷渡之方式,逕行以私法人方式成立,期期不可!並有業者陳情,相關單位及籌備人員,將請求電信總局出面要求相關電信二類執照業者及入口網站業者,捐助該基金會所需之基金。此種不樂之捐的作法,已經對尚未正式啟動之電腦網路分級工作造成傷害。 根據新聞局提供之「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制度計畫」第九項「其他配合事項」所述,新聞局將委託民間組織進行網路分級系統之建置與維護,其工作項目包括「輔導ICP/IAP業者建立符合標準之分級機制並進行技術移轉」、「研發網路分級所需之技術與系統」。又根據「臺灣網站分級基金會籌備計畫書」所列基金會業務與組織說明,「技術服務組:負責技術之研發、系統之架設及維護、相關技術之移轉與服務」。種種書面資料及相關業者反映,新聞局及該基金會未來可能違反「技術中立原則」,要求所有業者技術移轉該基金會所研發之技術,作為網站內容分級之政府唯一認可技術標準。此種作法不僅違反「技術中立原則」,也將扼殺本國軟體業者研發相關軟體技術之商機,並有圖利特定人之嫌疑!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鑒於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一年補助舉辦金馬獎頒獎典禮,卻因屈於中國壓力以致陳總統無法出席致詞,嚴重侮辱元首及矮化國格。爰決議新聞局編列第四目第二節「電影事業輔導」預算不得補助舉辦金馬獎活動,改為輔導國片發展宣傳補助經費,落實政治與藝術分離,避免再度出現中國演藝人員挾政治杯葛金馬獎之遺憾。 說明: 九十一年金馬獎頒獎典禮前,因主辦單位排定邀請總統致詞遭中國演藝人員抗議,因而臨時取消政府官員上台。當時新聞局長葉國興曾表示「如果民間團體有很強自主性,希望自己辦,最好不要與政治扯上關係的話,就不應企求政府補助」;金馬獎執委會主席亦表示「金馬獎存廢與新聞局無關」並指官方心態可議。而親民黨亦不滿金馬獎泛政治化,揚言刪電影處預算。然而新聞局依然將補助金馬獎預算納入於「電影事業輔導」項下。 藝術表演應擁有完全自主、不受政治干預的空間。金馬獎為華人地區電影盛事,而中國屢以政治壓力加諸於演員,杯葛任何台灣官方代表出席的文藝活動,極盡矮化台灣之能事。爰此,決議要求新聞局不得以任何行政目的為前提,補助金馬獎活動。同時,將補助金馬獎經費改為輔導國片發展宣傳補助經費,落實政治與藝術分離政策。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九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一○億九、四○二萬五千元,除第八目「非營業基金」二、○○○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一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所列「正副首長特別費」一六八萬六千元及第九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二節「交通及運輸設備」中所列「汰換副首長座車費」九○萬元,均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未足額僱用身心障礙人士之差額補助費及前副院長占用宿舍賠償經費明顯違反編製預算原則。建議將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經費減列六九萬八千元。 說明: 故宮預算編列未足額聘用殘障人士之差額補助款一九萬一千元,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徵收差額補助費之意義。同時,立法院審查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業已做出各行政機關應於兩年內達到身心障礙者之僱用標準,故宮編列預算明顯違法。建議於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之「未足額進用殘障人員差額補助」一九萬一千元全數刪除,並將其違法事實依法懲處。 前副院長何聯奎眷屬占用台銀宿舍賠款二五○萬七千元,九十三年度故宮已編列五○萬七千元。該賠款肇因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所致,不應編列預算賠償,應自營業或賠償收入中扣除,建議於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之「何聯奎佔用台銀宿舍賠款案」五○萬七千元全數刪除,並不得於下年度編列預算支付。 上述二項經費合計六九萬八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第四目第二節「資訊管理」原編列三億二、七八一萬九千元,減列一億二、○○○萬元。 說明: 原住民族文史內容不實,應當予以檢討之,再行業務擴充。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第九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第一節「營建工程」中「故宮新世紀建設計畫」中所列「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觀光客倍增子計畫籌建中南部分院規劃設計監造費」六、一○九萬七千元,故宮博物院應俟所有調查報告完成且沒有問題,將書面報告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故宮數位計畫實施三年來,任用大量臨時約僱人員,並擬擴增辦公空間,且大量採購電腦軟硬體設備和資訊系統。不僅造成設備浪費以及日後系統維護升級的龐大開銷,且不符合公務機關人事任用相關規定。提案要求故宮應擬定具體計畫,擴大資訊委外方式推動相關數位計畫,縮減約聘僱人員員額。 提案人:李永萍 連署人:洪秀柱 李慶安 鍾紹和許淵國 程振隆 第十二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原列五二億九、八六二萬三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一九○萬元、第二目「文化發展業務」第一節「改善文化環境」九○○萬元、「文化政策之評估及推動」中所列「辦理全國文化機構主管會報暨聯繫活動」經費一四○萬元及第二節「均衡城鄉文化發展」中「網路文化建設發展計畫」經費三、○○○萬元、第四目「新故鄉社區營造業務」三、○○○萬元、第七目「文化資產業務」六○○萬元,共計減列七、八三○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五二億二、○三二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文建會「均衡城鄉文化發展」項下,有關「網路文化建設發展」所編列委辦及獎補助經費偏高,為免浪費國家公帑,建請將原列三億○、八二○萬元,刪除二分之一,即一億五、四一○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廖風德 本項通過決議四項: 第二目「文化發展業務」項下,第一節「改善文化環境」中「辦理文化藝術基金會聯合活動」經費四○○萬元,全數凍結,俟文建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所列經費五億元中,准予先行動支一億元,但文建會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將具體動支計畫及九十二年執行成效,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其餘四億元(含規劃設置創意文化園區預算)凍結,俟文建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二節「均衡城鄉文化發展」中「文化設施之規劃與設置」所列「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文化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經費八四六萬五千元,全數凍結,俟文建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三目「人文及文化傳播業務」項下,第二節「臺灣文學研究發展」中所列經費一億二、四○○萬元,准予動支二分之一,其餘經費暫行凍結,俟「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條例」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始得動支。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有關「『臺灣文學研究發展』科目一億二、四○○萬元,准予動支二分之一;其餘經費暫行凍結,俟『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條例』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始得動支。」決議案,建請同意修正為「『臺灣文學研究發展』科目一億二、四○○萬元,准予動支二分之一;其餘經費暫行凍結,俟文建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基於有系統的蒐集,整理與保存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品,以避免國家的文化財快速流失散佚,具有必要性與急迫性,又行政院自八十年起即積極籌劃國家文學館的設立,期間曾經本院第四屆法制及教育兩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條例草案」,惟未及完成三讀程序,依法案屆期不連續規定而撤銷。嗣行政院經重新審查,改以建立彈性精簡的組織,並已於今年十月十五日再將「國家臺灣文學館設置條例草案」送請本院審議。由於該條例草案之通過與否繫屬本院,考量今年至明年本院待審法案極多,為免由於審議時程之壓迫,影響臺灣文學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動,實有必要將原決議修正為「『臺灣文學研究發展』科目一億二、四○○萬元,准予動支二分之一;其餘經費暫行凍結,俟文建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五目「表演及視覺藝術業務」項下,第三節「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二億一、七三四萬元,凍結二、四○○萬元,俟文建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組委員支持國立臺灣文學館擴展計畫,但文建會應於半年內積極促成通過「臺灣文學館組織條例」,以符法制。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文化建設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五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原編列一億八、六○○萬五千元,文化建設委員會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臺灣歷史博物館為新增業務,應視其對原住民族歷史資料保存狀況給予預算。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文化建設委員會單位預算,第四目「新故鄉社區營造業務」原編列七億九、九○八萬元,保留,俟其增加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預算達一○%以上,文化建設委員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為避免城鄉與文化差距,應重視原住民族地區社區營造發展。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十三項 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原列四億四、八九五萬八千元,除第一目「一般行政」中所列「正副首長特別費」一二六萬六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外,減列一、○○○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億三、八九五萬八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青年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第二目第一節「青年創業輔導與創業理念培育」下分支計畫「辦理青少年創業教育」原編列一、一○○萬元,減列五○○萬元。 說明: 該培訓計畫僅侷限於在校大專青年,有違社會公平。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今後與青年無關之業務,青輔會不得補助。 行政院與其他部會要求青輔會配合辦理之活動,青輔會不得給予經費。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青年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二目第三節「促進第三部門發展」原編列四、五一二萬八千元,青年輔導委員會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九十二年度計畫執行與該計畫目標未相符。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十一項 體育委員會原列三○億二、二九八萬一千元,除第一目「一般行政」中「正副首長特別費」二一○萬六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五項: 第二目「體育行政業務」項下,其中「整合國家體育資源計畫」所列「蒐整保存展示體育文物、圖書,充實體育文化內涵」經費二、三○○萬元及「加強國民體育宣導計畫」所列「國民運動權及運動安全資訊宣導」經費一、五○○萬元,均全數凍結,俟體委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三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其中第一節「推展全民運動」二億四、○二八萬七千元、第二節「推展競技運動」八億三、四五六萬六千元、第三節「推展國際體育」二億○、七九○萬九千元,合計一二億八、二七六萬二千元,准予先行動支四分之一,計三億二、○六九萬元,其餘四分之三經費計九億六、二○七萬二千元,凍結,俟體委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四節「整建運動設施」一四億六、五八二萬九千元,凍結七億元,俟體委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為推廣自行車運動及減少空氣污染,體委會應於每年四月「自行車月」舉辦或配合地方政府協辦鼓勵騎乘自行車之相關宣導推廣活動,具體落實「自行車月」設立之宗旨。 提案人:羅志明 劉政鴻 曹啟鴻 連署人:程振隆 王淑慧 藍美津張花冠 為發展臺灣體育優勢,增進臺灣體育射擊選手在國際體育競技奪牌之希望,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應加強射擊運動之推展。並針對優秀選手,及經各地射擊協會與體委會合組之審查委員會所認定之優秀選手,於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通過後二個月內,擬定「優秀及重點培訓之射擊選手輔導培訓方案」,並強化訓練靶場之設施,同時放寬前揭選手取用槍枝及空槍練習之相關規定。若涉及修法,則由體委會於立法院本屆第五會期開議前,將相關法律提案送交本院,與相關提案併案審議,以確實落實「推展競技運動」之政策目的。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彭添富 程振隆 曹啟鴻羅志明 張花冠 王淑慧 在臺灣,棒球運動具有體育及激發社群意識之多重功能,值得體委會努力推動。惟查世界主要之大型巨蛋棒球場,由於交通疏導措施乃棒球巨蛋運作後之成敗關鍵,故多數巨蛋皆設於捷運或大型車站附近,以便散場時能疏散人潮。故要求體委會執行九十三年度「整建運動設施」一四億六、五八二萬九千元預算時,應優先於目前已進行規劃之高鐵青埔站周邊,興建國際標準棒球場。並儘速於二○○七年以前興建完成,以使臺灣能在二○○七年舉辦亞洲盃棒球錦標賽時,能有一國際級棒球場,屆時不僅可促進地方繁榮,亦可同時達成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之雙重目的。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彭添富 羅志明 程振隆張花冠 王淑慧 主席(江副院長丙坤):第二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二款教育部主管。 第十二款 教育部主管 第一項 教育部原列一、三七九億六、五八五萬九千元,除第二目「高等教育」第三節「國立學校教學與研究輔助」三六二億九、七九八萬一千元、第十目「非營業基金」七七億三、四八一萬一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一目「一般行政」中「正副首長特別費」二一○萬六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外,減列「獎補助費」三、○○○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一目「一般行政」一、二○○萬元、第二目「高等教育」第一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四、六○八萬六千元(其中應包括「改進教學及加強學術研究」之「辦理大陸學歷相關事宜等」二三一萬元及「召開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及諮詢高等教育重要政策」經費三二○萬元)及第二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二、○○○萬元、第三目「中等教育」第二節「中等教育管理」二、○○○萬元、第五目「社會教育」第一節「社會教育行政及督導」一、○○○萬元,共計減列一億三、八○八萬六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三七八億二、七七七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針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減列教育部主管第二目第一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四、六○八萬六千元中,應包括「辦理大陸學歷相關事宜等」二三一萬元,建議予以恢復照列。 說明: 目前大陸學歷認證開放政策係由陸委會主導,教育部主要為採認學歷之事務性工作,教育部為配合將來政策施行,必須先行進行相關法制作業,包括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以及蒐集大陸高等教育之資料以及對大陸高等學校進行評估,以利未來大陸學歷認證政策之進行。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教育部編列東南亞四國六所台北學校補助預算五、七六○萬元中,九十三年度供應教師參考書、教材教具及課外讀物預算僅六○萬元,平均每校僅一○萬元;而補助海外台北學校校長津貼經費卻高達五○○萬元,平均每位校長可得近百萬元津貼。將教育經費用於對特定人士津貼中,明顯排擠海外台北學校教師、學生的教育資源。建議將教育部第二目第四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項下之「輔導海外台北學校整體發展」中補助台北學校校長津貼五○○萬元經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二目第四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原編列一八二億四、○三二萬一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私立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待遇」原編列二七億○、一六○萬元,建議刪減五億四、○三二萬元,並將五億四、○三二萬元撥予補助私校學生,如實施教育券、減免學雜費等。 說明: 「私立學校軍訓教官暨護理教師待遇」預算二七億○、一六○萬元,係補助私立學校支應軍訓教官暨護理教師待遇,較上年度增加二、九八六萬九千元。教官存在於校園,本是威權時代產物,此功能因民主政治開放,本該因階段性任務達成離開校園,將輔導及維護校園安全任務交由專業人員。惟教育部仍以維護校園安全、照顧學生之由,編列預算補助,持續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至各私校服務。 另因應軍訓課程改為選修科目後,教官人力配置可能因學生選修情況而面臨調整,對此,教育部採「減課不減員」原則辦理,並配合教官軍訓教學回歸正常教育體制,輔導教官在職進修輔導及選修教育學分,強化教官在校內生活輔導功能,惟此方式顯有爭議,尤其在高教資源縮減之時,本項經費不減反而持續增加,顯有不當,該等補助應予檢討,建議刪減五億四、○三二萬元,並將五億四、○三二萬元撥予補助私校學生,如實施教育券、減免學雜費等。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二目第五節「促進技職教育多元化及精緻化」原編列一三億七、一三七萬三千元,其中分支計畫「推動綜合高中及高中職社區化方案」原編列四億二、七二七萬二千元,刪除其中「對學生之獎助」之七二○萬元。 說明: 教育部建構高中職社區化適性學習社區,為獎勵社區內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讀社區高中職,每名學生每學期給予一萬元就近入學獎學金,九十二年度編列一億一、○○○萬元(其中臺北市一、○五○萬元,高雄市七五○萬元),九十三年度編列八、七二○萬元。(其中臺北市、高雄市合計七二○萬元) 惟對都會區學校而言,根本不須鼓勵,部分學校甚至將補助金移挪做為成績優秀獎學金,當作招生噱頭,原意盡失。尤以當今社區尚未建構完成情況下,想以就近入學獎學金做為誘因將學生留下,顯然不盡合理,建議將此預算七二○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四目第一節「國民教育行政與督導」下分支計畫「幼兒教育券及相關業務」原編列八億七、○○○萬元,減列一億七、○○○萬元。 說明:該業務並未依家庭收入區分補助,浪費公帑。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五目第一節「社會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推行語文教育」原編列六、四九○萬元,減列六、四九○萬元。 說明:該筆預算並未考量原住民族語文教育,有違公平。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十七項: 教育部應嚴格控管「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費(包括一○萬元以下之捐助)。 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租用複印機租金」預算一、二○○萬元,教育部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底前提出詳細說明。 第二目「高等教育」項下,第一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一二億元(其中應包括「推動大學校務發展提昇大學品質」之「大學校院增設系所院調整、在職專班及設置分校分部之審核」三五○萬元、「大學多元制度研究改善」二、八二○萬元、「提昇大學國際競爭力計畫」之「補助各校規劃英語教學學程計畫」三、○○○萬元及所有宣導費用),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二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與評鑑」所列「辦理技專校院設置分校分部之審核」經費六四萬六千元,全數凍結,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四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所列「獎補助三十五所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經費三四億六、六三九萬七千元與「獎補助六十九所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三六億五、二三六萬三千元,均凍結二分之一,共計三五億五、九三八萬元,俟教育部落實評鑑機制,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五節「促進技職教育多元化及精緻化」所列經費,凍結三億○、九一七萬元(其中應包括推動綜合高中及高中職社區化方案),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六節「師資培育」所列經費,凍結二億元,俟教育部就教改問題、九年一貫課程方向及其他相關事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教育部主管歲出部分「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一二億元,敬請解除凍結。 說明: 教育部主管歲出部分「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一二億元,如分配至各細項業務,除作業困難,亦將影響幅度擴及高等教育全面事務,乃以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相關經費一二億元為凍結項目。然如此該項目之凍結幅度高達百分之九十餘,實際嚴重影響該計畫執行效率及預算編列之宗旨。 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非僅以三主軸之七所大學為主要補助對象,九十三年度已擴及其他公私立大學校院優異研究領域。九十二年十月經委請具有學術聲望及卓著之國外學者成立之整體績效評估小組,實地訪查結果,其教研績效,亦深受委員肯定。 近年國內高等教育經費之緊縮,已嚴重影響我國一流大學之發展,及國際競爭力之提昇。九十三年度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提昇研究型大學基礎設施計畫預算,對引領我國大學發展,建立學術競爭機制,進一步邁向理想之發展環境,具其關鍵作用,敬祈各位委員惠允同意支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三目「中等教育」項下,第一節「中等教育督導」凍結一億元,但教育部應專案、專項、專校補助偏遠地區高中職社區化計畫,以彌平持續擴大之城鄉差距,並就實施成效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凍結部分始得動支。第二節「中等教育管理」,教育部應於一個月內,將教育部工程規劃營運審議委員會回歸總務司,由司長擔任召集人,且該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公開、公正遴聘。此外,有關「國立高中職人力精簡不受百分之三員額之限制」,教育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與行政院溝通、協調後,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目「國民教育」項下,第一節「國民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八億一、一九三萬一千元(其中應包括辦理國民中小學教育改革相關研究研習及教育實驗計畫二億四、○○○萬元、推動國中小英語教學計畫︱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六、三○○萬元、編印部編本教科書二、○○○萬元),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五目「社會教育」項下,第一節「社會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所列「建立終身學習推動組織」三、○○○萬元,全數凍結,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八目「各項教育推展」項下,第一節「一般教育推展」中所列「綠校園計畫」經費凍結六、○○○萬元,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教育部並應將每季執行情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三年度教育部主管教育經費較上年度減少四○億元,主要係因補助國民中小學教育經費本年度移列由行政院直接撥補各縣市政府,教育部為教育最高主管機關,一般性補助款應回歸教育部編列,以利有效監督政策之執行。 提案人:李慶安 連署人:李永萍 羅志明 邱鏡淳洪秀柱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通過決議:「九十三年度教育部主管教育經費較上年度減少四○億元,主要係因補助國民中小學教育經費本年度移列由行政院直接撥補助各縣市政府,教育部為教育最高主管機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應回歸教育部編列,以利有效監督政策之執行。」乙案,建請將文字修正為:「九十三年度教育部主管教育經費較上年度減少四○億元,主要係因補助國民中小學教育經費本年度移列由行政院直接撥補助各縣市政府,教育部為教育最高主管機關,建請將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應回歸教育部編列,以利有效監督政策之執行。」 說明:查九十三年度教育部主管教育經費之編列係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辦理,並未有移列由行政院直撥補助各縣市政府情形,復查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八條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其中一般教育補助係用於各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主要係補助各縣市國民中小學教師人事費、退休撫卹經費、辦理學童營養午餐、教育設施新建及整建等,其分配係經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等審議通過,該委員會之成員除中央相關部會代表外,尚包括專家學者及各縣市政府代表,分配結果係兼顧各縣市實際需要及本公平原則辦理;至特定教育補助則係由教育部配合政策落實執行,二者在性質、目標及執行方式上均有所不同,且自「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施行以來,各縣市政府均能接受,並能有效提升既有教育品質與水準,故敬請將文字修正如案由。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大學之任務在研究、教學、推廣與服務。鑑於有機農業係保護土地、自然環境及人民之健康,且為加入WTO後農業發展之必然趨勢,恒春半島地方有志農民刻正努力營造有機、健康休閒之半島,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擁有深厚農業科技研發之專業人才,教育部應支持並責成屏科大投入此恒春半島有機健康半島之營造。 提案人:曹啟鴻 王淑慧 何金松張花冠 杜文卿 九十二年度教育部未依規定挪用各司暨中部辦公室經費委託特定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學苑計畫」,雖名為公開上網招標,然實有涉量身定製、綁標圖利之嫌,教育部明顯失職,應予檢討,故九十三年度教育部預算不得再故計重施、違法挪用。 提案人:洪秀柱 連署人:許淵國 李慶安 李永萍程振隆 羅志明 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有關「公民投票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開票所人力調查」一事,在公投法尚未通過,即行進行人力調查於法無據,且不符法制,教育部及其所屬,應立即停止從事相關性質之人力調查。 提案人:李慶安 洪秀柱 杜文卿 連署人:程振隆 羅志明 李永萍 鑒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規定學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務交由教育單位主政,惟教育部與內政部兒童局對此業務主管移交發生嚴重歧見,影響下(九十三)年度相關預算之編列與執行。教育部應於九十三年元月一日前與相關部會解決爭議,並就業務移交訂出具體執行時程,以維護廣大學童與相關從業人員之權益。 提案人:許淵國 連署人:程振隆 羅志明 李永萍藍美津 杜文卿 李慶安洪秀柱 王淑慧 曹啟鴻 為全國位於沿海社區之國民中小學校(如臺北縣鼻頭國小),其資訊電腦設備常年受海風侵蝕,使用年限較都會學校為短,卻受限於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無法順利汰換,造成城鄉數位落差之二度惡化。特要求教育部全面了解此類農漁村學校之資訊設備實際需求,並於編製九十四年度預算時,提出具體計畫,以拉近城鄉差距。 提案人:許淵國 連署人:徐耀昌 李永萍 王淑慧曹啟鴻 藍美津 杜文卿程振隆 李慶安 羅志明洪秀柱 國家劇院、音樂廳、國父紀念館及所有表演館、所,今後不得再要求表演團體提供「公關票」,以杜絕陋習,落實當初設置之目的。 提案人:李慶安 連署人:李永萍 羅志明 邱鏡淳洪秀柱 教育部應儘速建立社區大學評鑑機制,廣邀學者專家及社區大學相關團體組成委員會,逐年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並依評鑑結果作為發放補助款之依據。 提案人:曹啟鴻 連署人:王淑慧 何金松 杜文卿張花冠 教育部應善加整合資源,力促屏東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與國立東華大學合作成立海洋科學院。 此項合作係考量黑潮流經南臺灣及東臺灣,位處其地之海博館與東華大學兩個國立機構的策略合作係結合海博館優質之研究人員與設備,透過學制在東華大學獲得高等教育學位,既可提升恒春半島教育水準與產業發展,又將協助東部海洋資源的調查、研究及開發。 提案人:曹啟鴻 連署人:王淑慧 何金松 杜文卿張花冠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基於立法委員因問政需要,發文向教育部要求提供教育相關資料時,教育部常將委員之姓名或公文以附件方式逕行轉知各校,造成委員困擾。立法委員為有效監督施政,要求行政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為其行使職權所必須,而行政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乃是其基本義務,今將該委員公文公告周知,以此造成委員問政壓力,殊為不當。今後如有委員要求教育部提供各學校相關資料時,教育部不得將該委員姓名或該公文轉知各校,以免干預委員專業問政空間。 提案人:程振隆 連署人:洪秀柱 高孟定 羅志明王淑慧 藍美津 張花冠曹啟鴻 何金松 李慶安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二目第一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原編列二四億四、六○八萬六千元,其中分支計畫「改進大學評鑑機制」編列一、四五六萬元,保留,俟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科目本年度列有分支計畫「改進大學評鑑」經費一、四五六萬元,包括評鑑制度之規劃及研擬成立評鑑中心之規劃費用八○○萬元,加強提昇大學水準,辦理大學整體發展獎助及補助計畫二四六萬元,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醫學評鑑四一○萬元,主要係因我國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轉為普及教育,為規劃大專院校暨研究所進、退場機制,必須著手建立評鑑制度,爰編列前揭預算。 檢視「改進大學評鑑」計畫於九○年度首度編列經費,迄今分別編列二、○○○萬元、三、○○○萬元及二、九四○萬元,辦理大學院校評鑑工作,惟時間已經過了三年,評鑑專責機構亦未成立,成效顯有檢討必要,建議將此預算一、四五六萬元全數保留。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二目第三節「國立學校教學與研究輔助」項下之計畫「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輔助經費」原編列三四七億八、六○八萬五千元,除了其中三億○、五七七萬七千元係因應新增班、自然增班等經費,建議將其餘預算三四四億八、○三○萬八千元全數保留。俟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審計部九十一年度審核報告指出:「教育部為應本年度預算執行時實際狀況需要及意外狀況需要,於籌設及強化國立教育機構及中等教育分支計畫之建校、修建及設備科目編列經費計九億○、七○○萬餘元,辦理國立教育機構及學校之籌建,該預算類似預備金性質,經函請編列該等經費,宜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規定,成立分支計畫或工作計畫,避免籠統編列。惟查本年度編列方式仍於不同工作計畫中編列「預備金」性質經費,除未回應審計部審核意見外,並不符法制,顯欠妥適。 經查,教育部「國立大學教學與研究輔助︱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輔助經費」科目各工作計畫中仍編列「預備金」性質經費,該科目本年度編列三四七億八、六○八萬五千元,除了其中三億○、五七七萬七千元係因應新增班、自然增班等經費,建議將其餘預算三四四億八、○三○萬八千元全數保留。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四目第一節「國民教育行政及督導」原編列七八億一、一九三萬一千元,其中分支計畫「國民中小學基本需求」編列一七億四、○九三萬一千元,保留其辦理「現行國小教科書審查計畫」八、○○○萬元,待「部編本」預算問題解決,並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教育部為解決社會大眾對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疑慮,舉辦公聽會,依據各界意見,擬具「國民中小學教科書採取部編本與民編本併行制政策」,並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政策說帖,預計九十四學年開始逐年供書。 檢視本年度教育部「國民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中僅編列九年一貫教科書審查費八、○○○萬元,而預定被指定負責編輯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則未編列「部編本」撰寫、編輯、審定等費用,由於教科書編訂須試行編輯實驗教材、實驗再修正及審定等程序,費時二至三年,顯然本年度若未編預算,預計九十四學年開始逐年供書計畫,將遭延宕,將導致九十四年度學生及家長無「部編本」教科書可選擇,似與政策違背。 教科書品質良窳影響教育發展至深且鉅,自從開放民間編印後,錯誤層出不窮,且缺乏系統化課程發展以及嚴謹檢覈機制,衍生眾多爭議。惟解決民間版本教科書問題,絕不能因噎廢食、斷然收回成命。部編本加入市場競爭,成為一市場運作機制之「安全閥」,對於教科書有良性循環,教育部既順應民情採「部編本」與「民編本」併行政策,即應編列預算,依時程執行政策,方能提供學生及家長另一種選擇機會,建議將「九年一貫教科書審查費」預算八、○○○萬元全數保留,待「部編本」預算問題解決,並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六目「學校體育與衛生教育」下分支計畫「學童視力保健計畫」編列三、三○三萬元,保留,教育部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自八十八年核定「加強學童視力保健五年計畫」,四年來成效不彰,應當先提出檢討。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有關前臺灣省政府掌理興設之南投縣仁愛國中校地徵收補償經費一、五六五萬七千元整,建請教育部於補助南投縣教育統籌款項下專款支應辦理。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幼稚教育法將公立幼稚園教職員退休、撫卹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規定辦理;但至民國七十八年八月後方納入公立學校編制,造成全台二千多位公立幼稚園教職員退休年資遭短計。爰決議要求行政院應採計幼稚教育法實施後、納入國民小學編制前之幼稚園教職員服務年資,並於六個月內提出具體解決方案,解決公立幼稚園教師退休年資不公問題。 說明: 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幼稚教育法」公布實施,但至七十八年才將合格的幼教師納入編制,並採計法令規定前合格年資,重新提敘核薪。教育部對幼稚教師薪級的核算、服務獎章的核發,均採計取得合格教師以後的服務年資,如今退休年資卻只能從民國七十八年起核算,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許多公立附幼教師曾得到卅年服務獎章,卻達不到退休年資遭資遣之情形,比比皆是。 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行政院未於幼稚教育法實施後將公立幼稚園教職員納入編制,造成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產生八年落差;攸關教師權益的法令卻「一國兩制」,嚴重侵害教師權益。法令條文的不周備,導致選擇性的適用,造成全國兩千多位幼稚教師退休權益的損失。 依銓敘部六十四年十月八日(六四)台為特三字第三一四二一號函釋:「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之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可予採計」。是以,學校職員曾任實缺、懸缺代課(理)及代用教師之年資,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准予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準此解釋,公務員退休採計辦法中在之前約僱期間的年資可併計,保育員年資可併計、代理教師年資可併計,為何合格的幼教師的退休年資不可併計?行政院應責無旁貸,於六個月內以統一標準、專款解決幼教師退休問題。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針對教育部撥付泰國中華國際學校補助款自九十年度後逐年減少,嚴重影響該校教學與校務發展,爰建請教育部增加對海外臺北學校之補助,以保障海外臺商子弟之受教權。 提案人:湯金全 關沃暖 連署人:許榮淑 梁牧養 林政義劉俊雄 曾蔡美佐 第二項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一億四、八○八萬三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關於「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之定位,應維持現行體制,不宜作任意之變更,且未來之所長繼任人選應以專業、專任為考量,以穩定其發展。 提案人:李慶安 連署人:李永萍 羅志明 邱鏡淳洪秀柱 第三項 國立編譯館原列一億五、一三一萬八千元,減列第二目「館務業務活動」九○○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億四、二三一萬八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國立編譯館新建辦公大樓已經於九十年完工啟用(二億○、五三七萬元),館舍修繕亦已經完成,國編館在外館舍應合署辦公,不應連續兩年編列辦公房舍租金八四萬元,並應於一年內搬入新大樓。 提案人:羅志明 連署人:杜文卿 許淵國 洪秀柱藍美津 曹啟鴻 程振隆李永萍 第四項 國家圖書館三億六、五八二萬元,照列。 第五項 國立歷史博物館一億八、二一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六項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一億四、二六○萬五千元,照列。 第七項 國立教育資料館七、六六三萬五千元,照列。 第八項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九、一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九項 國立國父紀念館二億五、五六四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項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二億一、三○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十一項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五億九、九九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十二項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三億○、三四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十三項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一億八、四○○萬元,照列。 第十四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一億七、一三六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五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四億五、一二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六項 國立國光劇團一億七、二八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十七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一億七、七三五萬六千元,照列。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十二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九組一、歲出部分第三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九組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一四○項 交通部,無列數。 第一四一項 民用航空局及所屬原列七九萬元,增列七一萬元,改列為一五○萬元。 第一四三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五○○萬元,增列五○○萬元,改列為一、○○○萬元。 第一四四項 運輸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四六項 公路總局原列六九億四、○九二萬五千元,減列第一目「罰金罰鍰及過怠金」第一節「罰金罰鍰」六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六三億四、○九二萬五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五項: 針對大客車監理案,對於專業運輸業者車禍肇事處分,不應只在路權審核部分做消極考核,應該積極的對肇事率過高、賠償案件拖延、車輛維修不確實等客運業者,做現有路權立即剝奪處分及停業處分,令業者正視問題,以促進交通安全。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邱議瑩 魏明谷 張川田黃政哲 鄭金玲 劉文雄王昱婷 針對車禍傷亡業務致死賠償過低案,有鑑於臺灣死亡車禍發生率極高,然而過失致死罪理賠十分不合理,賠償金額過低以致肇事率居高不下。爰此,特提案建請交通部在三個月內,要求路權管理單位,建立傷亡賠償基準與提高最低賠償金額,並提高運輸事業最低保險額度,必有助於肇事處理,使公理得以伸張。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邱議瑩 魏明谷 張川田黃政哲 鄭金玲 劉文雄王昱婷 針對政府交通違規罰款收入高達一百億元以上,部分民眾之所以違規係因路況不佳、標示不清,政府一味採取重罰,罰款所得卻未專款專用於改善易違規路況,根據「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完全未規定中央專款專用改善易違規路段路況之百分比,而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雖列明至少應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但中央亦未進行任何督導工作,致使民眾宛如行駛於交通陷阱區,收紅單成為家常便飯。為此,建請交通部修改「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明確載明中央專款專用改善易違規路段路況及標示之經費比例應達罰款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時嚴格督導地方專款專用執行道路改善工作之績效。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陳根德 李鴻鈞 黃政哲楊仁福 王 拓 邱議瑩劉文雄 陳進丁 周慧瑛 針對交通違規罰款高達上百億元,民眾卻極不滿意交通軟硬體改善的進度,交通部提出具體改善作法,要求各縣市應定期就舉發違規地點或違規行為排名前十名地點,提報各縣市道安會報討論,並提出降低違規之具體改進建議,包括改善交通工程或加強宣導。惟易違規路段其實大部分都是易肇事路段,因為不遵守交通規則常常是發生事故的主因,既然目前交通部都有定期進行「台灣地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故交通部在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中,應增加易違規項目的檢討,併同一起檢討。 提案人:王昱婷 陳進丁 連署人:陳根德 李鴻鈞 黃政哲楊仁福 王 拓 邱議瑩劉文雄 周慧瑛 公路總局「罰金罰鍰及過怠金」科目,說明欄中另列一項: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裁罰需分配中央之數額;為使離島地區有充裕交通經費,其交通裁罰所得款項分配中央部分列百分之一。 提案人:鄭金玲 劉文雄 王昱婷楊仁福 黃政哲 李鴻鈞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一五六項 交通部原列二二八億○、五六一萬八千元,增列第一目「行政規費收入」第一節「證照費」中「船舶登記檢丈簽證收入及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收入」七○三萬六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二八億一、二六五萬四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建議交通部歲入第二目第一節「汽車燃料使用費」二二七億八、四一六萬五千元,刪減一○億元(「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分配中央政府部分)刪除之經費應全數使用於計程車汽車燃料費免徵部分。 說明: 針對多年來計程車駕駛及業者一再要求政府將計程車依據「大眾運輸發展條例」第二條,納入大眾運輸事業之範圍,以及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免徵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現由於經濟不景氣,經營計程車人數眾多,空車率已高達百分之七十,業者經營日趨困難。 為體恤業者困境,進而全面提昇計程車經營形象,全力支持將計程車列入大眾運輸工具,並自九十三年元月一日起免徵汽車燃料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交通部九十三年度歲入預算第二目第一節「汽車燃料使用費」二二七億八、四一六萬五千元,刪減一○億元(「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分配中央政府部分),刪除之經費應全數使用於計程車汽車燃料使用費免徵部分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用途為經徵管理費、交通安全管理經費及公路養護經費等三者,其分配比例各為二%、八%及九○%,按行政院核定之比例分配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內政部、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九十三年汽燃費收入數四一五億四、八一三萬二千元,其中分配交通部(包括公路總局及內政部)為二二七億八、四一六萬五千元。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可知汽車燃料使用費係因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之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經費需求,為車輛之使用成本之一。所以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並「專款專用」供做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 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規定,大眾運輸系統為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在公路運輸部分,係指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其具備:大量載運旅客,減少道路交通車流;運價較低,以服務一般中低收入之民眾為主;服務區域較廣泛,需負擔偏遠路線運輸,以滿足偏遠地區民眾行的需求等特性。而計程車業因其費率較大眾運輸系統為高、路線不固定、無受固定班次限制、無須負擔偏遠路線運輸等,一般在都市運輸中,係供消費者替代自用小汽車使用之私人性質運具,其使用成本反映於費率,且由消費者自行負擔,故計程車非屬於大眾運輸。 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規定,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計程車非屬於大眾運輸,依法即應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免徵計程車業者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則對其他運輸業者及自用車所有人而言,有違公平原則,若其他車輛比照免徵,對全國道路養護、修建將受到嚴重影響,道路服務品質及安全維護堪慮,勢必動用其他稅收支應道路養護修建工作,因而排擠一般建設支出,而且由社會大眾負擔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之外部成本,並不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現行計程車業者公會依「公路法」第四十二條及「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計程車費率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時,均已將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納入經營成本項目之一計算費率,因此,計程車業者向乘客收取之計程車費已包含汽車燃料使用費在內,將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轉嫁到乘客支付之車資上,由搭乘之乘客共同分擔支付,計程車業者並不因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而增加額外之負擔。 建議維持原編列預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交通部九十三年度預算歲入部分編列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二二七億八、四一六萬五千元,歲出部分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編列七、三一八萬六千元,按八十四年度至九十一年度止,汽車燃料使用費實際徵收數由二六五億餘元,逐年遞增至九十一年度三八○億餘元,以七千多萬元的費用去徵收二二七億元,表面看似划算,但是七千多萬元的徵收費用並未符合實際社會成本,依本計算至少需七五億元的社會成本。另按歷年累計未徵數:八十四年度為八三億餘元,至九十一年底為六五億餘元,年年居高不下,稽徵成效欠佳。本院前已決議請交通部研究改採徵收石油稅之方式辦理。交通部應於年底提出報告,俾作為後續決定汽燃費徵收方式辦理。 提案人:陳進丁 連署人:劉文雄 李鴻鈞 鄭金玲黃政哲 王昱婷 楊仁福 第一五七項 民用航空局及所屬一、二六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五九項 觀光局及所屬八四九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六○項 運輸研究所八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六二項 公路總局四六億六、五七九萬三千元,照列。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一四○項 交通部五五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四二項 觀光局及所屬一萬元,照列。 第一四四項 公路總局八、三八四萬六千元,照列。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十項 交通部原列二四三億五、三五一萬六千元,第一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二三四億三、二五三萬一千元及第二目「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五億元,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三目「投資收益」四億二、○九八萬五千元,照列。 主席:第六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一五一項 交通部,無列數。 第一五二項 民用航空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五四項 觀光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五五項 運輸研究所五萬元,照列。 第一五七項 公路總局五、三九一萬三千元,照列。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十五款交通部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十五款 交通部主管 第一項 交通部原列二六六億二、四三一萬二千元,除第十一目「營業基金」一○一億○、六○○萬元及第十二目「非營業基金」二八億八、六五○萬元,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部次長室租用盆栽更換」三三萬九千元、第五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七三一萬九千元(百分之十)、第十目「軌道工程興建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三○○萬元,共計減列一、○六五萬八千元,改列為二六六億一、三六五萬四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十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交通部單位預算,各計畫編列教育訓練費共二、○六二萬元,建議除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一三五萬元,交通事業管理︱鐵公路產業及管理四五○萬元外,剩餘之費用共一、四七七萬元刪減百分之五十,計七三八萬五千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交通部各計畫編列教育訓練費共二、○六二萬元,扣除明確說明使用項目者(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一三五萬元,交通事業管理︱鐵公路產業及管理四五○萬元)共五八五萬元,其餘費用均缺乏明確使用目的,同時交通部進行績效評估之方式亦缺乏指標。 交通部於九十年度所舉辦之教育訓練僅二十二次、九十一年度為五十三次,其中並多為「專題演講」及缺乏名目之研習會,而較專業的課程如軟題研習等課程參與者均寥寥可數,顯示教育訓練預算費用許多淪為「名義為教育訓練,實質為變相的公務員『團康基金』」,同時在預算編列上,該筆預算九十一年度編列四、九○○萬一千元,九十二年度編列二、三○○萬元,亦明確顯示教育訓練費在這兩年明確有「縮編」之趨勢。 綜上所述,建議該筆預算除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一三五萬元,交通事業管理︱鐵公路產業及管理四五○萬元外,剩餘之費用刪減百分之五十,共七三八萬五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單位預算各計畫編列教育訓練費共二、○六二萬元,建議除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一三五萬元,交通事業管理︱鐵公路產業及管理四五○萬元外,剩餘之費用共一、四七七萬刪減百分之五十,計七三八萬五千元。」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交通部教育訓練課程主要如下: 進修學分費。 舉辦專題講座。 初任簡、薦任主管研習班。 公務會計、營業及非營業會計業務研習會。 加強員工電腦處理公務及防範電腦駭客、電腦病毒等能力。 員工參加民間學術機構之研討會所需之短期訓練費或註冊報名等費用。 交通部為鼓勵同仁終身學習,並配合政策需要舉辦各種在職訓練,如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業務講習、專題講座或派員參加相關業務研討會、學分班等,以期能對職掌業務有更深入之瞭解,增進專業新知及技能,順利推展業務,應無流為變相「團康」之情事,建請同意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維持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檔案掃描外包費」二一八萬五千元,因其他業務租金項下已編列「租用電子公文掃描軟體」一二○萬元,該筆費用即為「多餘」,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維持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檔案掃描外包費』二一八萬五千元,因其他業務租金項下已編列『租用電子公文掃描軟體』一二○萬元,該筆費用即為『多餘』,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交通部租用電子公文用掃描軟體係影印機,內有租用電子公文用掃描軟體,係針對業務承辦人現行公文稿轉函傳輸至文書科俾辦理繕校及發文作業之用。 依據檔案法暨相關子法(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國家檔案移轉辦法、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等)之規定,各機關應將管理之檔案,以微縮、電子及其他方式儲存,以確保原始文件完整。 有關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交通部總務司檔案科因囿於人力不足及公文量倍增,故本案檔案掃瞄係以外包方式辦理,乃就實體文進行電子掃瞄並儲存資料,與公文前端文書作業「租用電子公文掃瞄軟體」,非屬同一性質費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鑒於交通部編列「貿易便捷化旗鑑計畫︱航港資訊系統建置計畫」之委辦費所列用途不清,建議將「委辦費」刪減百分之五十,計三、八二五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編列『貿易便捷化旗鑑計畫︱航港資訊系統建置計畫』之委辦費用途不明,建議將『委辦費』刪減五○%,計三、八二五萬元。」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航港資訊系統建置計畫目標及重要性:本計畫係為配合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及APEC二○○五年航港與貿易無紙化、便捷化之目標編列預算執行,有助簡化我國航港作業與海運業務作業流程、推動電子資料交換應用、整合港埠貿易通關資訊服務、降低航港作業成本,對於我國海運國際競爭力及建立國際接軌機制確有必要及急迫需求,如未獲順利推動,將影響我國達成APEC二○○五年航港與貿易無紙化、便捷化之目標,「航港資訊系統建置計畫」於九十二年度預算審查通過,並要求於九十四年底建置完成。 該計畫係配合「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子計畫項,總經費二億六、五○○萬元,計畫期程自九十一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止,九十一年度編列經費九○○萬元,九十二年度編列經費七、二○○萬元,九十三年度經費需求九、二○○萬元,九十四年度經費需求九、二○○萬元,主要計畫項目如次: 建置政府單一窗口作業平台,提供航港、貿易、簽署及通關作業整合及資訊交流。 建立航港作業單一窗口作業平台,提供四國際商港作業整合及資訊交流。統一航港電子資料交換標準及作業流程。 提供業者一次輸入,全程使用之作業環境。 營造四港如一港之作業環境。 建立國內相關政府部門網網相連作業環境機制。 建立與國際接軌機制。 九十三年度預訂推動辦理航政、監理系統作業流程整合再造(BPR)、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MTNet)建置、港區貨櫃進出管制作業先導系統開發與推廣等,計畫委辦五項工作: 交通部航政監理改造(BPR)後系統開發計畫約新台幣一、八○○萬元,辦理航政監理作業流程改造整合後新系統設計調整,整合系統軟體編碼程式開發、系統測試、系統與MTNet移植整合。 港務局港灣棧埠作業申辦窗口介面系統調整計畫約新台幣一、二○○萬元,辦理申辦窗口介面系統整合後設計調整、介面系統軟體編碼程式開發、系統測試、系統與MTNet移植整合。 港務局港灣棧埠作業後端系統調整約新台幣一、六○○萬元,辦理港務局後端系統與新介面系統調整規劃、系統調整之軟體編碼程式開發、調整後之系統測試。 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MTNet)建置延續計畫約新台幣一、八○○萬元,辦理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及其他相關先導系統之整合、現行與相關法規增修之研擬、教育訓練、系統需求之軟硬體採購及保固、應用推廣。 航港資訊系統應用與推廣計畫約新台幣一、二五○萬元,辦理電子支付、電子發票應用系統、貨櫃動態資料傳輸交換標準、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MTNet)統計查詢作業、港區貨櫃進出管制先導系統應用推廣、檢討航港資訊系統建置九十四年度細部規劃工作、二○○六年至二○一○年航港資訊系統後續延伸計畫構想等。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鑒於交通部編列「海運通信資訊系統專案」之計畫細目不明,無法使政府政策明確與預算編列相應,建議將「委辦費」刪減百分之五十,計一、七九二萬○、五○○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編列『海運通信資訊系統專案』之計畫細目不明,建議將『委辦費』刪減五○%,計一、七九二萬元。」乙案,建請預算照列。 說明: 該方案目標及重要性:該方案係交通部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報奉行政院同意辦理,主要係以結合資訊與通信科技發展,檢討簡化航港作業流程、推動電子資料交換之應用等方式,推動實施海運及港埠業務自動化及電子化,其目標旨在達成海運業務自動化作業系統,使我國海運業務邁向自動化、國際化,更具貿易競爭力,提昇航港作業效率及服務品質;並與加拿大海事技術合作,透由加方之先進海事科技技術經驗及國際海事組織影響力,強化我國海事技術能力,以實現建設台灣成為亞太海運轉運中心。該方案攸關提昇我國航港服務作業效率及海事技術能力,且係奉行政院核定推動之延續性計畫,於九十二年度審查預算已同意推動在案。 該方案經費、期程、工作項目:該案為行政院核定之延續性計畫,計畫期程為九十年至九十四年(視財政經費額度),總經費一億九、五○三萬元,主要項目有八項如次: 建立海事自動化管理之海事管理系統及國際間港口國管制系統。 建置交通部、港務局、業者共用之海運資料庫。 制定海運電子資料交換標準訊息並加以推廣、應用,並發展作業系統。 建立網網相連之海運資訊網路作業環境。 建立海運單一窗口作業環境,透過網際網路及港埠內部網路之整合,使航港業務達到自動化、電腦化之目標。 執行我國與加拿大海事技術體系技術資訊合作及參與國際間電子資料交換活動。 船舶管理系統更新、建置、資料整理及網路連線。 建構海運資訊通信中心網站及相關配合系統運作所需之設備購置及更新。 該方案九十三年度計畫辦理三項工作內容: 航港電子資料交換作業:經費約一、三○○萬元,辦理航港電子資料交換作業規劃、推廣、訓練、制定航港資料交換訊息標準、作業系統發展,電子發票系統、財金代理閘道系統、電子支付及電子發票標準格式轉換介面系統開發與試辦,電子支付作業系統維護與移植MTNET整合、港棧費用傳輸標準制訂及航港電子資料交換應用推廣等。 航港業務自動化資訊網路系統:經費一、三○○萬元,辦理航港業務自動化資訊網路系統連線、港埠作業無窗口Web化服務系統建置、海運訂艙輔助雛形系統建置、延續港口國管制系統功能提升與推廣、MTNet中心網站便民服務、網路安全認證與異地備援工作及輔助港埠車輛通行管理計畫工作等。 中加海事體系技術合作計畫:經費一、○○○萬元,辦理港口國管制(PSC)、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自動辨識系統(AIS)及港務局海事人員專業訓練,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ISPS)諮詢等。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鑑於交通部辦理「提昇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建議刪減其經費百分之五十,計三億元;並請積極擬定具體改善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以強化計畫績效。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鑑於交通部辦理『提昇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建議刪減其經費百分之五十,計三億元;並請積極擬定具體改善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以強化計畫績效」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提昇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主要針對目前地方公共交通網車班資訊不足,車輛老舊,候車設施缺乏,路線整合不力,接駁轉乘不便等問題,提出改善策略與補助計畫,預計自九十三年至九十六年總經費將投入六億三、二○○萬元。 該計畫九十三年度原編列九億二、三○○萬元,經行政院經建會審議後暫列六億元,執行措施包含規劃整合公路、市區客運與軌道運輸服務(含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市區客運之整合規劃三、五八○萬元及交通部相關單位主管辦理之公路客運整合規劃二、三○○萬元,共計五、八八○萬元)、規劃構建轉運中心及高乘載優先通行設施(二億二、六一八萬二千元)、推動公車限齡汰換及補助汰換全新或較新車輛(含補助各市縣公營公車汰換車輛八、八○九萬七千元及民營公路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汰換車輛一億○、五○三萬六千元,合計一億九、三一三萬三千元)、提昇公共運輸票證及資訊服務效能(一億二、○二八萬五千元)、健全營運服務評鑑制度(一六○萬元)等五項。 交通部九十二年於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中,提前執行之補助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截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底預計執行二億元,實際發包完成金額二億七、八○○萬元,執行率約一三九%。 為利九十三年度提昇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之執行,交通部前已函請各縣市政府就本計畫先行研提具體需求,截至目前已有十六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總額達一八億八、五○○萬元,目前編列預算已不敷地方政府需求,實無再予刪減之空間,爰請立法院體察地方需要,予以支持,本案將視立法院實際通過預算額度,再邀集相關單位按實際需求優先性及執行力進行通盤審議後,據以核定。 該計畫確有助於協助地方政府發展大眾運輸之需要,仍請委員鼎力支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針對九十三年度交通部單位預算,「交通統計業務︱交通公務統計」項下,九十二年度編列「交通業務多媒體簡報製作費」五萬元,本年度大幅度增加為二五○萬元,卻未說明大幅度增加之原因及必要性,建議減列二四五萬元,維持九十二年度額度。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單位預算,『交通統計業務︱交通公務統計』項下,九十二年度編列『交通業務多媒體簡報製作費』五萬元,本年度大幅度增加為二五○萬元,卻未說明大幅度增加之原因及必要性,建議減列二四五萬元,維持九十二年度額度。」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交通業務十五機多媒體幻燈簡報」共有中、英、日、台四種語版,係供交通部各級長官於中外各界來賓蒞部參訪時,向其簡介交通部重要交通業務、交通建設與服務項目,以增進外賓對我國交通業務之認識。 交通部現有交通業務多媒體幻燈簡報節目,係經公開評選招商委外於八十九年十二月製作完成,嗣於九十一年十月修訂完成部分節目內容,惟九十二年度擬編列該簡報節目重新製作預算時,因交通部預算縮減致未能列入,僅編列五萬元以保留預算科目。 因交通業務之發展日新月異,多項建設成果亦已漸次完成,而本簡報節目完成沿用至今已逾三年,實有必要全面重新製作,以反映交通業務之最新現況,故參酌上次節目公開招標決標金額,編列九十三年度第六目「交通業務多媒體簡報製作費」二五○萬元,懇請予以同意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於「道路交通安全計畫」科目下,原編列四億○、一七六萬八千元,惟查本科目歷年來預算執行均進度落後,突顯預算執行不力,建請刪減一億元。 提案人:廖風德 黃昭順 連署人:卓伯源 高仲源 陳健民秦慧珠 章仁香 黃德福林德福 關沃暖 ※酌刪交通部所列「道路交通安全計畫」預算數四、○○○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一四.一六%,九十一年度達二八.○七%,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交通部所列「道路交通安全」計畫預算數四億○、一七六萬八千元,予以酌刪四、○○○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交通部單位預算「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下,編列獎補助費三億六、九三二萬四千元,該筆預算編列無詳細計畫,大多數相關支出係以捐補助計畫辦理,支出金額龐大,負責單位繁多,惟缺乏事前詳確、統合之規劃設計,各項計畫亦多為「點」的規劃,未有線面的效果產生,致使有關支出淪為「經常性補助項目」,而未能獲致確實效果。同時此筆預算易成為受補助單位體制外之私房錢,故建議減列百分之五十,計一億八、四六六萬二千元。並避免該筆預算隨意發放,交通部應將此筆預算之支用申請情形每季報本院交通委員會備查。 說明: 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下,編列獎補助費三億六、九三二萬四千元,進行捐、補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私人進行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該筆預算大多數均在補助縣市政府及行政院其他部會進行交通安全之計畫,九十一年度僅補助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及台北市交通安全促進會。 該筆預算支用程序為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向道安委員會呈報計畫,計畫經核可後,該筆預算即撥至申請單位,由單位檢據交交通部會計室後,即完成程序。其編列並無詳細計畫,大多數相關支出係以捐補助計畫辦理,支出金額龐大,負責單位繁多,惟缺乏事前詳確、統合之規劃設計,各項計畫亦多為「點」的規劃,未有線面的效果產生,致使有關支出淪為「經常性補助項目」,而未能獲致確實效果。甚至部分計畫預算的編列為「憑空想像」,受補助單位僅需提計畫至道安委員會審議通過即可動支,無法確知該計畫是否真有其必要性,亦缺乏監督,蓋因該筆預算不需納入受補助單位之預算;同時該筆預算之查核,僅需由受補助單位繳交單據至交通部,程序查核即行完成,也無法監督該筆預算是否確實使用。 綜上所述,此筆預算易成為受補助單位體制外之私房錢,故建議減列百分之五十,並避免該筆預算隨意發放,交通部應將此筆預算之支用申請情形每季報本院交通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單位預算『道路交通安全計畫』,編列獎補助三億六、九三二萬四千元,該筆計畫多為『點』的規劃,未有線面的效果產生,致使有關支出淪為『經常性補助項目』,同時此筆預算成為受補助單位體制外之私房錢,建議減列五○%,計一億八、四六六萬二千元,並應將此筆預算之支用申請情形每季報本院交通委員會備查。」乙案,建請免予減列維持原編預算執行。 說明: 交通部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計畫」獎補助經費之執行及督考,訂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經費補助標準及作業實施要點」乙種,作為該部受理各級政府部門申請及審核之準據,且為執行本項計畫經費,行政院並核定「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三年一期計畫乙種執行,第八期計畫行政院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核頒,九十三年度將展開第八期第一年計畫。各主管機關依業務範圍所提計畫雖係屬「點」之執行計畫,但經由方案六大管道(交通工程、監理、執法、教育、宣導及管考等)架構整合成具有完整「面」之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執行之。 本項年度計畫均先由執行單位以院頒方案為主架構擬定各單位年度計畫送交通部,再擇期由中央各部會(如警政署、教育部、新聞局、研考會、運輸研究所、交通部路政司、會計處及道安委員會等)組成審查小組,以二天議程完成二十五縣市及相關中央部會之計畫審查,復經各單位參考審查小組意見修訂後,再由該部陳報行政院核准發交各相關單位執行,整體前置作業計需三至四個月。另為正確掌握各縣市計畫執行內容,除了執法裝備購置等無需在執行前提報細部執行計畫逕行執行外,其餘各項屬教育、宣導、研習及訓練等計畫,均應視業務進行之緩急於年度內將細部執行計畫提報該部進行實質內容審查後,始可依核定之執行計畫施行。 對於質疑獎補助款易成為交通部或各縣市政府體制外「私房錢」,事實上,本項道路交通安全計畫經費之支用、核銷均有嚴謹之審核規定規範,該部除了有前項細部計畫複式審核明確掌握其施行計畫內容外,並同意各縣市政府採追加預算方式辦理「納入地方預算」處理,更於本(九十二)年度報奉審計部同意改採「就地審計」方式,該部除了要求各單位在計畫完成後提報執行成果,並按季通報當地審計單位從旁就近審計。 為更進一步瞭解補助款之執行績效,交通部並於年度結束四個月內,由中央相關部會組成方案年終視導小組前往各受補助縣市政府進行業務檢查、實地查訪及座談,對於經費之支用、計畫執行缺失,透過座談達到雙向溝通與處理。 有鑑於補助經費之支用,具有周詳之事前審查及事後檢查機制設置,建議本項計畫預算免予減列,並依原編列預算核定執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單位預算,「軌道工程興建管理︱基本行政維持」項下,編列「其他各專項費用、自強活動、印刷、文具等相關業務配合活動零星雜項支出等」共計二、一二九萬八千元,說明太過簡略,無法了解其計算基準及支用方式為何,將造成未來審計稽核之困難,並為撙節財源,建議刪減百分之五十,計一、○六四萬九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單位預算『軌道工程興建︱基本行政維持』項下,編列『其他各專項費用、自強活動、印刷、文具等相關業務配合活動零星雜項支出等』共計二、一二九萬八千元,說明太過簡略,無法了解其計算基準及支出方式為何,將造成未來審計稽核之困難,並為撙節財源,建議刪減五十%,計一、○六四萬九千元。」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勞力替代方案,高鐵局辦公處所之清潔保全水電維護等,皆以委外方式辦理,另板橋車站大樓高樓區機電設施龐雜,亦需具專業大樓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維護,故辦公室之清潔、保全、水電維護暨大樓機電設施之定期保養與維護,目前已辦理發包作業中。其支出項目如下: 辦公室之清潔、保全與水電維護費及分攤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公共區域之環境維護、門禁、機電設施維護與管理等費用一、二○○萬元。 押金、各類文件印刷、獎牌製作、工地服裝及安全裝備、防災宣導(含講習與演習)暨各項雜支等八○萬元。 高鐵計畫文宣製作、展示活動、工程計畫宣導、說明會等四八一萬六千元。 高鐵簡訊(含編印、郵寄)一五○萬元。 文宣印製(含賀卡)、展覽五○萬元。 宣導影片製作及拷貝二○萬元。 媒體參訪、接待四○萬元。 其他四一萬六千元。 常用法令及行政規則更新等彙編(修訂版)之打印製作二○萬元。 員工自強活動經費及其他相關業務零星雜支四六萬六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第十二目「非營業基金」及第十三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此二目共計一一八億六、六九○萬元;因與「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之「台鐵捷運化」、「第三波高速路」及「北中南捷運」等計畫相關(共計二、二五八億元),為避免預算編列重複而致浪費或延續性計畫工程被重複刪減而遭延宕,應整體重新檢討並配合特別預算重新處理後,再行審查。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交通部第十二目「非營業基金」與十三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合計一一八億六、六九○萬元,因與五年五千億元相關計畫重複編列,應予全數保留,待前述五年五千億元預算通過否,再行審議乙案,建請免予保留。 說明:查交通部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十二目「非營業基金」與第十三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中,與五年五千億元相關計畫重複編列者均屬延續性計畫,實不宜任意暫緩,以免嚴重影響計畫之執行,建請免予保留。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十二項: 第五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四節「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七億二、○○二萬七千元照列,惟交通部應依各縣市不同需求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及對所有客運業者之補助現況與評鑑作業,提出書面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九目「交通事業管理」,其中「鐵公路產業及管理經費」六、四二五萬七千元保留,俟交通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將完整改善計畫於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該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動支。 國外旅費總數原列四二五萬元,同意照列,惟交通部應將九十二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含出國人員、費用、目的、成效等,以書面向交通委員會委員報告。 提案人:鄭金玲 李鴻鈞 紀國棟楊仁福 王昱婷 黃政哲林德福 劉文雄 鑑於我國多數營業用大客車,無論是國道客運巴士或遊覽車,往往只投保汽車強制險,而無強制投保乘客責任險;而多數客運業者因財務結構不佳,一旦出事即以脫產方式逃避賠償,對消費者保護而言,極不公平,政府相關法令亦付之闕如。故交通部應於九十三年一月底前修改相關法令,要求營業用大客車除投保強制險外,一律加保乘客責任險。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黃政哲 楊仁福 李鴻鈞鄭金玲 紀國棟 羅文嘉邱議瑩 周慧瑛 陳根德蔡煌瑯 針對有關交通部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管理案,為配合行政院全面檢討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成立目的、運作情形、薪資、人事等狀況。要求交通部依據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送所屬法人完整評估績效給立法院。對於所屬轉投資事業不管政府出資比例多少,都應建請建立專業經理人的專業經營績效與薪酬掛勾機制,提出經營檢討報告、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魏明谷 紀國棟 黃政哲楊仁福 王 拓 王昱婷 針對有關臺鐵轉投資東森寬頻電信案,要求臺灣鐵路局應該立即向東森寬頻公司董事會提出推行公司公開發行、財務資訊透明化;並應在年底前提出召開臨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監事,使其董監事席次合理反映股權結構,並提議派任獨立董監事以客觀監督公司,如此將有助公司資訊揭露並確保股東權益,並要求交通部針對東森寬頻掏空案,請檢調單位調查。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魏明谷 楊仁福 黃政哲陳根德 王 拓 針對有關臺鐵轉投資東森寬頻電信案,對電信總局身為電信業主管機關、臺灣鐵路局為東森寬頻單一最大股東且派任常務董事,卻雙雙未善盡監督之責,實該負起責任。因此為確保股東權益,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局應立即更換五名法人代表中之三名,改聘請專業獨立之學者專家出任臺灣鐵路局法人代表,並於每一會期至交通委員會報告。並請臺灣鐵路局法人代表於交通委員會提出歷次參加東森寬頻公司董事會之發言紀錄供參考。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魏明谷 陳茂男 鄭朝明郭榮宗 顏錦福 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委員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針對有關臺灣鐵路局轉投資東森寬頻電信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局向東森寬頻電信公司董事會提出在半年內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以使其財務資訊透明化。另對於要求東森寬頻電信公司在年底前召開臨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監事;及要求交通部針對東森寬頻掏空案,請檢調單位調查。」乙案,建議予以刪除。 「針對有關臺鐵轉投資東森寬頻電信案,對電信總局身為電信業主管機關,臺灣鐵路局為東森寬頻單一最大股東且派任常務董事,卻雙雙未善盡監督之責,實該負起責任。因此為確保股東權益,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局應立即更換五名法人代表中之三名,改聘請專業獨立之學者專家出任臺灣鐵路局法人代表,並於每一會期至交通委員會報告。並請臺灣鐵路局法人代表於交通委員會提出歷次參加東森寬頻公司董事會之發言紀錄供參考。」乙案,建議予以刪除。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盧秀燕 蔡 豪 蔡中涵林文郎 羅明才 鑑於公路監理業務偏重車輛狀況的檢驗與管制,缺乏對於營業客貨車駕駛人本身的監管,故時有因駕駛人超時工作,導致精神不繼而釀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部應效法歐美先進國家的措施,對未來路政業務規劃內容中加列對於營業客貨車駕駛人工作時數限制、健康檢查等明確規範。 提案人:紀國棟 葉宜津 魏明谷周慧瑛 王昱婷 鄭金玲楊仁福 王 拓 鑑於國內國際機場與港口競爭力日漸下降,而交通部主管航政業務之規劃及督導,卻未見提出未來航政發展之遠景,日後恐將難以應付全球化之挑戰。故建請交通部儘速研究提升我國國際機場與港口整體競爭力之規劃,以強化我國之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紀國棟 葉宜津 魏明谷周慧瑛 王昱婷 鄭金玲楊仁福 王 拓 有關彌補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前三五億元累積虧損,交通部應限期責成臺汽公司提出不動產處理方案,或研究以不動產證券化方式委外處理,以期儘速歸建填補國庫收入。 提案人:黃政哲 連署人:王昱婷 陳根德 楊仁福周慧瑛 魏明谷 關於九十年度,針對中央機關因進用為數眾多之聘用、約雇人員,做出每年應減少約、聘僱人數至少百分之三,惟交通部各級機關、辦理監理、行車管控等多項關乎民眾行之安全業務,為維持交通穩定品質,應將交通部排除該項決議,採行遇缺不補之溫和漸進,行政革新。 提案人:蔡煌瑯 周慧瑛 顏錦福魏明谷 黃政哲 王 拓王昱婷 鑑於經建會、主計處針對延續性工程預算,若未能於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順利通過將作何處理,做出具體明確說明,故要求行政院於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若未能順利通過,於一個月內立即補辦追加減預算送至本院審查。 提案人:王昱婷 陳根德 李鴻鈞鄭金玲 楊仁福 林正二劉文雄 林德福 劉政鴻黃政哲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鑑於經建會、主計處針對延續性工程預算,若未能於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順利通過將作何處理,做出具體明確說明,故要求行政院於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若未能順利通過,於一個月內立即補辦追加減預算。」乙案,建議予以刪除。 說明: 本院考量目前國內經濟景氣亟待提升,人民就業環境仍須改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確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爰已政策決定於未來數年期間,規劃以特別立法排除舉債限制方式編列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案。 為統籌規劃並有系統的研擬具整體性之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納入上開特別預算辦理,爰就原編列於總預算中之台北捷運建設內湖線、後續路網新莊線、蘆洲線、高雄捷運建設及國道八號銜接西濱公路道路工程等,屬以上性質的重大延續性計畫經費改於特別預算內編列,俾作完整表達。行政院並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將「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仍請惠予支持,至未來特別預算時程若未配合,有關該等重大延續性計畫所需經費之籌措,當研議妥適處理方式因應,建議刪除本提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針對臺鐵台北新站G+2商業層招商承租案,因上嫻公司從民國七十八年三月迄今已積欠經營使用費及不當得利等達一億二千四百多萬元,上嫻公司不僅一毛未繳,且蓄意脫產,企圖長期占用牟取鉅額利息,其行徑與流氓無異。臺北新站G+2商業層為一重要國家交通運輸樞紐,其經營亂象已嚴重損及國家權益及公權力,更使國家門面蒙羞。因此要求交通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並請交通部責成臺鐵儘速將相關資料,包括上嫻公司各項違約及不法行為,一併送交法務部專案徹查。 提案人:張川田 邱議瑩 顏錦福盧博基 湯金全 周慧瑛卓榮泰 魏明谷 林國華蔡煌瑯 王 拓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鑒於交通部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未徵數高達六五億元,成效明顯不彰。為確實督促其清理追繳,建議凍結第五目第三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全數費用,計七、三一八萬六千元,並待交通部針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方式提出改善方案並向本院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鑑於交通部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未徵數高達六五億元,成效明顯不彰。為確實督促其清理追繳,建議凍結第五目第三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全數費用,計七、三一八萬六千元,並待交通部針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方式提出改善方案並向本院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免予凍結。 說明: 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未徵數為六五億餘元之主要原因為: 因民眾不諳政府法令,常有車輛損壞棄置多年,亦未辦理報廢手續,或多年未辦理換領牌照,致積欠鉅額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現行「公路法」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燃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罰鍰額度不高,執法效果未臻理想。 「公路法」並無如「使用牌照稅法」加徵滯納金及「稅捐稽徵法」有徵收期限五年之規定,致使多年來累積龐大的未徵收之汽燃費。 為加強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以減少欠費,交通部採行之措施如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於經再通知換領號牌後逾期仍不換領者,得註銷其牌照。可大幅減低因車輛損壞棄置亦未辦理報廢,仍繼續稽徵汽燃費之情形。 交通部為加強汽燃費欠費催繳,督導各監理機關依「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作業要點」規定,採行各項措施,如寄發雙掛號通知、派員訪查、協調稅捐、戶政機關取得汽車所有人通訊地址等,以有效提昇汽燃費催徵績效。 擬訂「交通部督導考核公路監理機關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作業實施計畫」,赴各單位實地查核,以提昇徵收績效。 九十年三月一日訂頒「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各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所有人積欠汽燃費者,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依上揭基準規定處以罰鍰。罰鍰執行無效時,連同本費,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協調警政單位加強汽機車攔檢,對於未依規定期限換發行車執照繳納汽燃費者,予以舉發;另請違規裁決單位,於受理汽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對於逾期未換領行車執照者,切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扣繳車輛牌照,責令車輛所有人換領行車執照後再予結案。 查現行附加於汽油之稅費種類,計有財政部主管之貨物稅、營業稅、關稅、環保署主管之空污費、土污費、經濟部主管之石油基金及交通部主管之汽燃費等,分由各機關辦理相關徵收事宜,增加人力及行政資源支出,實非適宜。為長遠之計,交通部刻正依立法院決議,委託專業單位專案研究合併各項稅費,改採單一之石油稅。 交通部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預算之編列,係用以督導地方監理機關辦理汽燃費徵收業務,凍結本項預算,將影響該部對於汽燃費經徵之督導,對於加強汽燃費之稽徵績效,反有不利之影響,建議維持原編列預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原住民部落道路修建、養護及管理等經費,建請交通部依據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路法」決議事項辦理。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鑑於快速道路各出口匝道容易肇事,造成人員傷亡,交通部應促公路總局針對易肇事處進行改善及加強防護措施,並應於各出口匝道全面設置高防護性、可重複使用之碰撞緩撞設施,以降低重大事故之發生,加強對於人員生命安全之維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林德福 蔡中涵 關沃暖 ※近來頻傳車輛衝撞國道收費站之交通事故,為保障收費站人員安全及車輛駕駛者生命安全,交通部應促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高速公路局立即檢討目前收費站欠缺防護設施之問題,並全面設置高防護性、可重複使用之碰撞緩撞設施,以加強收費站防護設施,減少車輛肇事造成傷亡。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林德福 蔡中涵 關沃暖 ※鑑於高速公路各出口匝道容易肇事,交通部及所屬單位應針對易肇事處進行改善及加強防護措施,並應優先於國道系統交流道的橋樑段全面設置高防護性、可重複使用之碰撞緩撞設施,以減少人員傷亡,降低重大事故之發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林德福 蔡中涵 關沃暖 ※為提昇國道隧道段行車安全,交通部應促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高速公路局檢討現行缺失,並於隧道之設計、興建、管理均應設置自動發光體設施,以加強隧道內警示效果,減少車輛肇事率。 說明: 目前國道隧道段或為節省成本、或為設計不良,多採用價格較低的反光片等被動發光體來充做安全設施,然此類設施常因灰塵或油污而影響導引功能,致隧道內行車安全堪虞。 為加強國道隧道內警示效果,提昇國道隧道段行車安全,交通部應促其所屬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高速公路局全面檢討及改善隧道安全性設施問題,於國道之設計、興建、管理均應設置自動發光體設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林德福 蔡中涵 關沃暖 第二項 民用航空局及所屬三億○、七○五萬七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單位預算,「航空隊業務」預算編列六、四六○萬三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二五三萬元,編列過於浮濫,建議刪減二○○萬元。 說明:該用途別中另分列「資訊設備費」及「雜項設備費」,雖列明所需購買項目,但編列經費確有浮報,如:燒錄機一台編列二萬元,與市場價格最貴約五千元差距甚大;影印機編列三二萬四千元,與現今多為租用顯有不同等。故在撙節開支之前提下,建議該用途別經費二五三萬元中,刪除二○○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陳 杰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第二目第二節「航空運輸補貼」,以前年度皆列於公務預算,九十三年度卻改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違反預算法第十條第三項經常支出編列之規定,本項科目應暫緩處理,留待審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時一併審查;同時民用航空局應於九十二年底修正「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第六條」限制本科目僅得編列於公務預算。 提案人:鄭金玲 李鴻鈞 傅崐萁劉文雄 紀國棟 吳成典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二目第二節『航空運輸補貼』,以前年度皆列於公務預算,九十三年度卻改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違反預算法第十條第三項經常支出編列之規定,本項科目應暫緩處理,留待審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時一併審查;同時民用航空局應於九十二年底修正『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第六條』限制本科目僅得編列於公務預算。」乙案,建請刪除。 說明: 九十二年度大、小離島航空運輸補貼係分別編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及民用航空局公務預算項下各七、○○○萬元及一、五九四萬元。由於監察院來函質疑同一補貼事項分由不同預算支應之妥適性,九十三年度爰統一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項下編列補貼款一億五、○○○萬元,以一致處理。 前項補貼因非屬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依預算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經常支出,故依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第六條規定,編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經常支出「勞務成本及費用」項下,尚屬妥適。 案內預算之編列尚符合相關規定,本項決議建請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民航局與相關單位應立即規劃飛往大陸之合適航線,以因應三通後之飛行據點。 提案人:鄭金玲 李鴻鈞 傅崐萁劉文雄 紀國棟 第四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四九億八、一六四萬一千元,減列第二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宣傳與推廣經費」中「安排及邀訪國內外具宣傳力人士協助推廣」四五二萬元、「觀光從業人員訓練與觀光業務管理經費」中「愛滋病防治」七○萬元及「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及各觀光社團推廣國民旅遊」四二萬二千元,共計減列五六四萬二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九億七、五九九萬九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酌刪交通部觀光局所列「觀光業務」計畫預算數七、○○○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二四.六四%,九十一年度達二六.五九%,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交通部觀光局所列「觀光業務︱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預算數七億九、○八四萬元,酌刪該項經費一○%,故予以刪減七、○○○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觀光宣傳與推廣」獎補助費中有關「海外義務代表直接推廣」編列二○○萬元,既然名義為「義務」代表,即缺乏編列預算的正當性,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觀光局第二目「觀光業務」,有關「觀光宣傳與推廣」項目獎補助費中「海外義務代表直接推廣」編列二○○萬元,建議不予刪除。 說明:觀光局在海外僅有十個駐外辦事處,為持續加強重要客源國之觀光推廣,仍必須聘請義務代表協助推廣以彌補不足。目前為推廣潛力客源市場於英國、法國、加拿大、荷蘭、比利時、印度等地聘請義務代表協助辦理,該項經費係提供義務代表於當地協助寄送臺灣觀光宣傳資料郵資費與參加國際性觀光組織、旅展及推廣活動費用,均採取覈實報支原則,而非直接補助個人,期達全面宣傳推廣臺灣觀光之效果。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酌刪交通部觀光局所列「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二、○○○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七.六%,九十一年度達二一.二九%,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交通部觀光局所列「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二億二、四三○萬三千元,酌刪該項經費一○%,故予以刪減二、○○○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酌刪交通部觀光局所列「大鵬灣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四、○○○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三三.九%,九十一年度達一六.三七%,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交通部觀光局所列「大鵬灣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四億一、九四九萬三千元,酌刪該項經費一○%,故予以刪減四、○○○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酌刪交通部觀光局所列「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二、○○○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四三.五七%,九十一年度達四一.三九%,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交通部觀光局列「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科目預算二億八、○二○萬二千元,酌刪該項經費一○%,故予以刪減二、○○○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本項通過決議十五項: 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九十三年預算案,第二目第五節「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經費,補助辦理「觀光巴士」、「觀光列車」部分,計編列預算八二○萬元,要求先行全數保留。為使政府經費有效運用,提升「觀光巴士」、「觀光列車」整體服務品質,俟觀光局全面檢討「觀光巴士」、「觀光列車」獎助計畫,本會期結束前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予動支。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李鴻鈞 鄭金玲 黃政哲劉文雄 楊仁福 紀國棟林正二 第二目「觀光業務」中,有關「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項目,編列七億九、○八四萬元,九十年保留率百分之二四.六一,九十一年度保留率百分之二六.五九,九十二年度至七月底,執行率僅百分之一四.四三;且其說明所列皆為開發計畫,未見保育計畫項目與內容;在國外環保專家一致驚訝台灣對於觀光資源開發勝於保育感到不可思議時,更突顯出行政院僅著眼所謂「觀光客倍增」,而不惜對台灣有限的觀光資源「殺雞取卵」。尤其各溫泉區的開發建設,恐更加速耗盡台灣溫泉資源。為使台灣能確實永續發展,行政院觀光推動委員會,應提出「觀光資源保護計畫」,成立專業評估小組,若發現觀光區遊客數量超過環境負荷,應立即關閉,並進行維護工作。此科目預算先行凍結一半,待上述計畫完成,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其餘數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劉文雄 陳根德王昱婷 鄭金玲 楊仁福 第二目「觀光業務」之「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所列「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補助經費二億五、○○○萬元。本項經費應待此計畫細目完成,以及與劃入該風景區需遷移之住戶溝通,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金玲 李鴻鈞 劉文雄陳根德 楊仁福 紀國棟錢林慧君 為臺南市安平抽水站長年因機器老舊、失去過濾汙水功能,汙水逕排入臺南運河,還不時倒灌鄰近社區淹入民宅,居民飽受惡臭與噪音之害,苦不堪言;並因其位於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內,嚴重影響觀光景觀與品質。要求交通部於九十三年度補助安平港歷史國家風景區計畫預算二億五、○○○萬元中,應納入臺南市安平抽水站遷建經費。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李鴻鈞 鄭金玲 黃政哲陳根德 劉文雄 楊仁福王 拓 張川田 林正二 原住民族傳統祭典及文化活動已漸成國內觀光特色,但原住民族豐年祭或重要祭典活動經常因其特殊性而未能獲得觀光局相關經費補助,有鑑於原住民族傳統祭典及傳統活動對於國內觀光價值具有高度提昇作用,更可助益地方觀光事業之發展,協助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觀光局應針對原住民族豐年祭或祭典活動,研議補助方案及訂定補助要點。 提案人:楊仁福 林正二 陳根德鄭金玲 黃政哲 劉文雄王昱婷 王 拓 李鴻鈞張川田 魏明谷 為增加國家風景管理區內原住民族特色,對於急需要整修或綠、美化的原住民部落,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管理區應優先辦理或補助其所需經費。 提案人:楊仁福 林正二 陳根德鄭金玲 黃政哲 王昱婷劉文雄 王 拓 李鴻鈞張川田 魏明谷 為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子計畫之一的「王城再現」計畫,臺南市政府配合辦理之都市計畫規劃草案中,擬變更區內安平古堡附近之住宅區並辦理土地徵收工作,同時將安平古堡周邊住宅全部拆除;然市府相關配套措施付之闕如,附近居民苦不堪言。要求安平港歷史國家風景區計畫,任何拆除、遷建民宅計畫,應事先徵求附近居民之全部同意書後,始得進行,以保障區內居民之權益。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李鴻鈞 劉文雄 楊仁福李顯榮 周慧瑛 鄭金玲紀國棟 林正二 觀光局及所屬第二目「觀光業務」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九、六一七萬七千元,由於不透明,外界有黑箱作業之嫌,請觀光局每會期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動支項目內容及績效報告,以確切符合預算動支成效,以免浪費國家公帑,造成不公現象。 提案人:李顯榮 楊仁福 王昱婷李鴻鈞 鄭金玲 林正二 針對「十八王公廟風景區」案,為保存改善極具文化色彩的「十八王公廟風景區」,以免風景區逐漸沒落,得以恢復往日榮景。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將「十八王公廟風景區」改善案納入九十三年度北觀處預算執行項目。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魏明谷 邱議瑩 蔡煌瑯紀國棟 張川田 王 拓李鴻鈞 羅文嘉 蘭嶼為東部海岸風景線之珠,觀光業更為蘭嶼發展之命脈;然交通部補助蘭嶼環島公路整修經費,因鄉公所長年財政困窘、無力籌措配合款而屢遭收回。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儘速檢討相關經費補助鄉公所應負擔蘭嶼環島公路整修經費,以協助促進蘭嶼觀光業之發展。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王 拓 魏明谷 羅文嘉林正二 李顯榮 李鴻鈞劉文雄 張川田 為國內飯店旅館業火災事件造成旅客生命財產嚴重損失時有所聞,嚴重傷害我國觀光業之整體形象。要求觀光局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本會期結束前全面清查全國隱於住商大樓之飯店旅館業之消防檢測結果及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於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李鴻鈞 鄭金玲 黃政哲陳根德 劉文雄 楊仁福王 拓 魏明谷 羅文嘉李顯榮 張川田 周慧瑛林正二 鑑於政府為提升觀光服務水準,落實觀光客倍增計畫,積極新設國家級特定風景區與新闢套裝旅遊線,原各縣市地方級風景區要求升格聲浪不斷;然國家級風景區與縣市政府管理事權多頭馬車、迭起爭議,實已成為影響各地觀光產業發展之嚴重隱憂。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立即與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全面檢討各國家級風景區管理機制,以俾凝聚發展觀光產業之共識,避免過多無謂之爭議,減損我國發展觀光之總體競爭力。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李鴻鈞 鄭金玲 黃政哲陳根德 劉文雄 楊仁福王 拓 魏明谷 羅文嘉李顯榮 張川田 林正二 依照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的調查,政府於臺北市及高雄市兩大首善之區,已有閒置多筆國有土地或辦公廳舍。觀光局不思如何有效利用國家閒置資產,卻於九十三年度新增辦公大樓租金及清潔維護費一、五一八萬四千元,顯有不當。且觀光局現址辦公廳舍狹小,外觀老舊,若外國觀光團體、機關(構)或觀光客於觀光局參觀訪問時,恐有損國家觀光形象。故建請交通部及觀光局,應於九十四年度前,考慮將觀光局遷入政府所屬之辦公廳舍之內,以避免國家預算持續流血輸出。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楊仁福 劉文雄 鄭金玲紀國棟 魏明谷 王昱婷黃政哲 建請交通部重新檢討參山國家風景管理處之設置規劃,將獅頭山風景區、梨山風景區、八卦山風景區比照阿里山及明潭風景區,直接以地名獨立定名,並落實分區有效管理,以順利推動當地觀光發展工作,充分發揮國家風景區帶動中部觀光產業整體發展之效能。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羅文嘉 邱議瑩 李鴻鈞黃政哲 陳茂男 劉文雄林正二 馬祖國家風景區內牛角村,陳將軍廟宇附近應建一條觀光步道,其經費應於九十三年度預算內優先勻支辦理。 提案人:曹原彰 劉文雄 鄭金玲李鴻鈞 王昱婷 紀國棟林正二 錢林慧君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十項,送院會處理。 ※第二目「觀光業務」編列一二億二、九七五萬五千元,本目於九十二年度列有五節分支計畫,九十三年度整併成一目,有企圖規避預算法第六十二條「業務科目不得互相流用」規定之嫌;本科目應暫時保留,待主管機關向交通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鍾紹和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二目「觀光業務」原編列一二億二、九七五萬五千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觀光局編列大量預算要推動觀光業務,卻不見其具體作法。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第二目「觀光業務」原編列一二億二、九七五萬五千元,因係屬該局年度主要業務,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第二目「觀光業務」之「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所列「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補助經費二億五、○○○萬元。本項經費應待此計畫相關細目完成,及與劃歸該風景區而需遷移之住戶溝通完成,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針對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編列「觀光業務」之「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所列「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補助經費二億五、○○○萬元,本項經費應待此計畫細目完成,以及與劃入該風景區需遷移之住戶溝通,並向本院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觀光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花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一億五、○○○萬元、「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花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二億四、○○○萬元、「日月潭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日月潭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二億四、三○○萬元、「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阿里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三億八、○○○萬元、及「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高屏山麓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一億八、○○○萬元,共計一一億九、三○○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交通部觀光局向本院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並經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前述各風景區管理處均位於原住民所在地區,相關公共建設及勞務工作之承攬,卻為外地或非原住民團體承包,原住民失業率居高不下,風景區管理處對原住民各項活動限制甚多,卻未有實質回饋動作,故建請位於原住民地區之風景區管理處,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營造或勞務工作,應優先由當地原住民承攬,以實質貢獻在地居民,解決原住民失業。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交通部觀光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花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一億五、○○○萬元、『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花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二億四、○○○萬元、『日月潭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日月潭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二億四、三○○萬元、『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阿里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三億八、○○○萬元、及『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高屏山麓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一億八、○○○萬元,共計一一億九、三○○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交通部觀光局向本院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並經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預算全數照列,並由交通部觀光局檢附前列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二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原編列二億八、四七○萬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為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於各國家風景區大興土木,嚴重違反自然保育。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吸引大量遊客的後果,造成原住民部落嚴重之困擾,假日交通不便、垃圾隨處可見。 觀光局不顧地方意見,任意破壞原住民部落之自然生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第二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二億八、四七○萬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五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原編列二億八、○二○萬二千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為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於各國家風景區大興土木,嚴重違反自然保育。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吸引大量遊客的後果,造成原住民部落嚴重之困擾,假日交通不便、垃圾隨處可見。 觀光局不顧地方意見,任意破壞原住民部落之自然生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第五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二億八、○二○萬二千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花東縱谷及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五億三、六○四萬七千元,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花東縱谷及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五億三、六○四萬七千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八節「參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原編列三億六、四七六萬四千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為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於各國家風景區大興土木,嚴重違反自然保育。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吸引大量遊客的後果,造成原住民部落嚴重之困擾,假日交通不便、垃圾隨處可見。 觀光局不顧地方意見,任意破壞原住民部落之自然生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第八節「參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三億六、四七六萬四千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九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原編列四億四、二○六萬一千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為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於各國家風景區大興土木,嚴重違反自然保育。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吸引大量遊客的後果,造成原住民部落嚴重之困擾,假日交通不便、垃圾隨處可見。 觀光局不顧地方意見,任意破壞原住民部落之自然生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第九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四億四、二○六萬一千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十節「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原編列二億五、五八四萬五千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為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於各國家風景區大興土木,嚴重違反自然保育。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吸引大量遊客的後果,造成原住民部落嚴重之困擾,假日交通不便、垃圾隨處可見。 觀光局不顧地方意見,任意破壞原住民部落之自然生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第十節「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二億五、五八四萬五千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為臺灣重要文化資產,各國家風景區亦多以在地原住民文化為其人文觀光特色,因此對於國家風景區內之原住民族部落各項部落整修,美化及綠化工作,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區自九十三年度起應列入常態業務項目,以促進臺灣人文保存及觀光工作。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周錫瑋 第五項 運輸研究所四億三、七○二萬六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三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酌刪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預算數五○○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賸餘數二、三八四萬八千元,九十一年度賸餘數八三九萬元,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賸餘數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運輸研究所列「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預算數一億二、一○九萬八千元,酌刪該項經費五○○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單位預算,「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設備費」編列二○五萬元,「雜項設備費」編列二五萬元,與「運輸研究業務」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設備費」及「雜項設備費」所列之設備重複,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第一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設備費」編列二○五萬元,「雜項設備費」編列二五萬元,與「運輸研究業務」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設備費」及「雜項設備費」所列之設備未重複,建議全數照列。 說明: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下編列資訊及雜項設備費係屬「科技支出」,為配合辦理各港灣研究計畫,所採購儀器之資料傳輸、接收及分析所需軟硬體設備之採購費用,而運輸研究業務之資訊及雜項設備費係屬「交通支出」,為辦理運輸專案研究計畫所需專屬資料分析軟硬體設備之採購費用,二者性質不同分屬不同政事別,且分屬不同臺北與臺中辦公室執行,並未重複編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針對運研所之業務,需公開讓社會大眾對於所做規劃,提前讓全民了解並參與提供,以符社會需求。 有關臺鐵平交道危險常犯重大車禍處,因受限年度預算困難,請運研所擇北、中、南各一處以BT方式規劃提供交通部,指定權責單位辦理以提升政府效率,限期兩個月內辦妥提供,尤以東鶯平交道為優先。 提案人:黃政哲 陳根德 李鴻鈞林正二 周慧瑛 魏明谷楊仁福 王 拓 紀國棟鄭金玲 張川田 廖本煙郭榮宗 第七項 公路總局原列三八○億一、六四五萬八千元,減列第二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公路養護行政」中「一般事務費」之「材料試驗所辦公廳舍清潔費、材料、印刷、美化環境及其他雜支等經費」三八萬八千元及「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之「全省三七座固定台、三八座基地台、一六○座行動台維護保養等費用」九四萬五千元,共計減列一三三萬三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三八○億一、五一二萬五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五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編列九七億元,該項業務由公路總局(三六億八、○○○萬元)、內政部營建署(五○億元)、國道新建工程局(一○億元)、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二、○○○萬元)分別辦理,惟查內政部營建署、國道新建工程局、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均非公路總局內部單位或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於該機關業務費項下,不符法制,應全數刪除,其若有必要,則再動用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編列九七億元,該項業務由公路總局(三六億八、○○○萬元)內政部營建署(五○億元)、國道新建工程局(一○億元)、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二、○○○萬元)分別辦理,惟查內政部營建署、國道新建工程局、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均非公路總局內部單位或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於該機關業務費項下,不符法制,應全數刪除,其若有必要,則再動用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乙案,茲因本案編列於公路總局項下,係為求計畫之完整性及便於管考,建請免予刪除該項經費。 說明: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國道新建工程局及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分別辦理之「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係屬同一工程計畫,為求計畫之完整性及便於管考,故將預算集中編列於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設備及投資項下,並由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國道新建工程局及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分別執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酌刪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預算二億九、○○○萬元。 說明: 參考「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四七.五二%,九十一年度保留率為三四.七七%,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公路總局所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預算數三六億四、○○○萬元,酌刪該項經費二億四、○○○萬元。 參考「公路受損橋樑重建及改善工程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達七○.四七%,九十一年度保留率為七七.六二%,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衡量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公路總局所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受損橋樑重建及改善工程」預算數七億元,酌刪該項經費五、○○○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一四億七、六七四萬元,其中六億三、七九○萬元係收支併列;辦理汽車技術訓練一億三、九一九萬元,其中一億三、三○一萬元係收支併列。檢視該等預算編列採收支併列,致人員進用、經費控管均有爭議,建議刪除二成(二億九、五三四萬八千元),況且業務執行更有與民爭利嫌疑,實值政府組織再造,是項業務應否持續辦理,應予檢討評估,且對刪除後預算(一一億八、一三九萬二千元)應予凍結,俟至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其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一四億七、六七四萬元,其中六億三、七九○萬元係收支併列;辦理汽車技術訓練一億三、九一九萬元,其中一億三、三○一萬元係收支併列。檢視該等預算編列採收支併列,致人員進用、經費控管均有爭議,而業務執行更有與民爭利嫌疑,實值政府組織再造,是項業務應否持續辦理,其預算以收支併列編列均需檢討改進,前揭預算應予凍結,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茲因本案係公路總局辦理全省監理業務所需之經費,為免影響整體業務之推動,建請同意免予凍結前述經費。 說明: 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辦理公路及監理業務收支併列六億三、七九○萬元,係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分配予公路總局作為經徵、交通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經費,應無與民爭利之嫌疑。 前述經費係公路總局推動全省監理業務所需之業務經費,若予以凍結,勢必造成整體監理業務推動困難,影響國家政策執行績效。 公路總局所屬各汽車訓練中心現行業務組織主要功能為:本局員工職前及在職訓練、駕訓機構各類師資訓練、汽車考檢驗員訓練、汽車修護進修訓練、汽車駕駛訓練、代辦訓練(如國軍委辦駕駛、警察單位委辦駕駛、公務員升等(級)訓練、砂石車駕駛人訓練)。綜觀以上業務之執行應不致涉及與民爭利,且汽訓中心各項訓練業務兼具執行交通安全政策、符合社會需求、執行政府公權力,為落實證照把關、以服務為目的而非以營利為訴求等多項功能,又有促進交通安全之效益,如日前火燒車事件,緊急召訓各監理稽核從業人員,運輸業駕駛人員再培訓等,如凍結各訓練中心預算,致上述業務無法推動,對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及交通安全影響無法估計,應持續辦理。 基於前揭說明,如予凍結經費,將影響整體監理及汽訓業務之推動甚鉅,是以建請同意免予凍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十四項: 竹東往南寮東西向快速道路於住家密集地方應需設隔音牆,並務求於農曆春節前發包完成。 提案人:張蔡美 李顯榮 張川田李鴻鈞 楊仁福 紀國棟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竹東往南寮東西向快速道路於住家密集地方應需設隔音牆,並務求於農曆春節前發包完成。」乙案,因與法令有所牴觸,建議本項決議刪除。 說明: 有關道路需設置防音設施,應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環境音量標準」第四條規定辦理。 查本案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曾於九十二年四月至六月就東西向快速公路南寮竹東線沿線民宅監測音量資料,該局所調查地點係屬第三類管制區,其中僅武陵匝道旁水利路四○巷八十五號民宅因緊鄰之道路寬度為四公尺,其餘八處監測點所緊鄰道路寬度皆在八公尺以上。 依「環境音量標準」第四條道路應採適當噪音防制措施規定為: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六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之道路,其噪音標準分別為:早、晚:七十三Leq,日間:七十四Leq,夜間:六十九Leq。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八公尺(含)以上之道路,其噪音標準分別為:早、晚:七十五Leq,日間:七十六Leq,夜間:七十三Leq。 以說明二新竹市環保局所監測之資料中水利路四○巷八十五號民宅於九十二年四月五日及六日二日各時段之音量平均值最高為與標準值皆未超過標準。也未超過「環境音量標準」第四條標準,因此依規定應不需設置隔音設施。 更進一步探討,依「環境音量標準」第五條道路噪音經過改善後之標準為: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六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之道路,其噪音標準分別為:早、晚:六十九Leq,日間:七十二Leq,夜間:六十六Leq。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八公尺(含)以上之道路,其噪音標準分別為:早、晚:七十三Leq,日間:七十五Leq,夜間:七○Leq。 而新竹市環保局所監測資料亦未超過此標準,換言之,目前東西向快速公路南寮竹東線之音量比法規所定道路改善後應有之標準還低,因此現階段實無設置隔音牆之必要。 依說明、,東西向快速公路南寮竹東線既無設置隔音牆之必要,若依決議而設置,則除了與法規(「噪音管制法」第十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不符外,亦恐有浪費公帑之嫌。 依「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爰此,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九組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第七次聯席會議中第項決議,似符合前述條款之但書部分之說明,併案陳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臺中縣神岡鄉大圳路為連絡中山高速公路與神岡地區之重要交通道路,其中第一期與第二期工程均獲臺灣省政府補助興建,惟跨越中山高速公路之第二期工程遲遲未能有所進展,不僅嚴重影響附近交通狀況外,亦造成原有建設的浪費。大圳路二期工程業已列入中山高速公路交流道連絡道中,經查九十三年度重大建設聯絡道路改善計畫共編列二七億五、八○○萬元,其中中山高速公路交流道連絡道系統改善工程預算為一億五、○○○萬元,臺灣地區高速公路交流道連絡道道路現況檢討與改善計畫預算為八億六、二○○萬元。為使前述問題獲得有效解決,故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須自九十三年起,編列經費分年執行大圳路聯絡道工程。 提案人:紀國棟 李鴻鈞 李顯榮楊仁福 黃政哲 臺中縣遊園南路為連絡臺中生活圈之重要交通道路,惟因路面狹小,致使每逢交通尖峰時間均造成嚴重壅塞。經查遊園南路已列入生活圈道路系統之中,而九十三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統計畫,預算共計為三六億四、○○○萬元,其中公共建設及設施一四億八、三二○萬元,對臺灣省各縣市補助二一億五、六七九萬元。故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須自九十四年起,分年編列經費進行遊園南路之拓寬改善工程。 提案人:紀國棟 鄭金玲 鍾紹和楊仁福 李鴻鈞 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片面要求公路總局停止「南迴公路拓寬工程」、「台十一線拓寬工程」等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工程計畫預算,嚴重違反決策程序,藐視立法院預算審查之法定效力,同時也衍生出工程賠償問題,浪費人民納稅錢。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往後對於立法院通過之工程計畫預算執行上有意見,應至交通委員會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要求停工。 提案人:鄭金玲 劉文雄 李鴻鈞王昱婷 楊仁福 紀國棟張蔡美 李顯榮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片面要求公路總局停止『南迴公路拓寬工程』、『台十一線拓寬工程』等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工程計畫預算,嚴重違反決策程序,藐視立法院預算審查之法定效力,同時衍生工程賠償問題,浪費人民納稅錢。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往後對於立法院通過之工程計畫預算執行上有意見,應至交通委員會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要求停工。」乙案,為利工程之順利推動,建議刪減本決議。 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在達成計畫目標之前提下,本維護生態及環境景觀、永續發展和撙節預算之立場,就各項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進行審議,除可減少工程對生活環境之負面衝擊外,也可讓有限的工程預算發揮最大效用。 過去工程單位以人定勝天之傳統思維方式進行開發,造成對環境相當負面之衝擊,特別是在景觀優美、環境生態敏感地區(如台九線南迴公路、台十一線東部濱海公路沿線地區),工程之推動應兼顧環保與生態,維護珍貴之環境生態及景觀資源,才能有效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並落實「綠色矽島」之理念。 經公共工程委員會宣導及溝通後,目前各工程單位已經逐漸能夠瞭解對環境維護之重要性,採取對環境較友善的方式達成計畫目標,初期因設計內容修正所造成發包進度的調整情形已大為改善,若所有設計修正均須至委員會說明,將造成工程單位等待委員會之決議,以便辦理發包相關作業,恐反不利工程之推動,建議刪除本決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有效評估建設計畫,交通部各單位關於建設預算編列總數若增減超過一○億元以上,應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變更。 提案人:李鴻鈞 鄭金玲 王昱婷劉文雄 楊仁福 紀國棟張蔡美 李顯榮 針對九十一、九十二年度交通違規罰款,針對車主申訴罰單未依法完成送達經查證屬實者,除本罰外,其增罰部分,具體要求交通部退回罰款人,以免外界譏評交通部把用路人當提款機變為事實。 提案人:李顯榮 李鴻鈞 王昱婷劉文雄 鄭金玲 楊仁福紀國棟 張蔡美 為改善台三線一七三.四公里到一七九公里以及一九三公里到一九七公里路段之照明與綠化,以提高行車安全,所需經費預計約需八、○○○萬元,公路總局應於九十三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完成該項改善計畫。 提案人:紀國棟 黃政哲 陳根德周慧瑛 劉文雄 李鴻鈞鄭金玲 目前民眾被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所繳納的罰鍰,倘若屬情節重大,需處以高額罰鍰時,往往因經濟問題無力一次支應。故時有民眾因繳不出罰款而尋短見的案例發生,如此絕非訂定交通罰則的初衷。故建議交通部考量一般民眾的經濟收支問題,研擬讓民眾採取分期繳款或易服勞役的方式將罰鍰償清。 提案人:紀國棟 黃政哲 李顯榮李鴻鈞 楊仁福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對於交通罰鍰延遲繳納者,部分條款是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依延遲天數多少(十五日內、十五至三十日內、超過三十日)逐步增加應繳金額,逾期三十日處以該罰款項目最高罰則的方式加重處罰,且最高可達原罰鍰金額的一倍以上。按理交通管理處罰屬於行政裁量權,位階不能超越法律。然一般納稅延遲繳納所處以的罰款金額,亦沒有交通罰鍰延遲繳納所繳交的高,顯然是行政裁量權超越法律的處罰標準,殊不合理。故建議將延遲繳納交通罰鍰的加重處罰規則加以修訂調降,才符合情理。 提案人:紀國棟 黃政哲 李鴻鈞鄭金玲 王昱婷 楊仁福張蔡美 建請交通部體察彰化縣交通建設連續性之迫切需要,將彰化縣縣道一三七線改線新闢工程(花壇至員林段)列入九十三年度公路總局第三目預算項下執行,並全額補助建設經費二二億七、二六九萬五千元(含用地費),以儘早紓解當地交通壅塞問題,維護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與用路權益,落實地方交通網絡基礎建設。惟九十四年度預算若有編列不足之處,建請交通部以追加預算方式優先辦理。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顏錦福 王幸男 王 拓周慧瑛 郭榮宗 東西向快速道路草屯︱漢寶線埔心交流道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動工,預計九十二年底可完工通車,然交流道兩側通往一四八線員鹿路與一四六線大溪路,尚無聯絡道可疏解車流,且鄰近交流道之道路均係村里道路,十分狹窄,埔心交流道一旦通車,車輛壅塞現象無法避免,是以縣府應先取得地主同意後改列第一優先,並請公路總局於九十四年度配合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闢建埔心交流道兩側聯絡道,俾便鄰近鄉鎮之出入,促進地方發展。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顏錦福 周慧瑛 王 拓李顯榮 針對彰化縣縣道一三七線改線新闢工程(花壇至員林段)闢建計畫,政府每年能分配給彰化縣最多一到二億元,計畫經費編列嚴重不足且緩不濟急,將使本計畫無疾而終,以致無法發揮其應有效益。建請交通部因應地方需要,儘速規劃闢建,以專案計畫全額補助經費二二億七、二六九萬五千元(含用地費),並納入九十四年度「公路總局」第三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中執行,以活絡地方,紓解彰東區域南北交通網路,達到交通運輸功能。 提案人:謝章捷 連署人:劉政鴻 鍾紹和 徐耀昌李鴻鈞 第二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之「監理業務」中,所列之通信二億八、二八五萬四千元,應實報實銷,節餘之款項應繳國庫,不得流用於其他科目。 提案人:李鴻鈞 鄭金玲 劉政鴻楊仁福 黃政哲 近來臺灣發生多起大客車重大意外事故,且亦造成多人傷亡。究其原因,大客車安全門遭鎖死,或因座椅阻擋逃生通道而無法順利逃生,乃相關事故造成嚴重傷亡之原因所在。為確保消費者消費安全,及促使客運業者注重乘客安全,爰要求公路總局於九十三年度預算執行前,嚴禁安全門前裝置任何座椅。公路總局並應援引消費者保護法資訊公開之規定,公布各家客運業者安檢情形,以供消費者選擇。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盧博基 魏明谷 李和順張蔡美 黃政哲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綜觀世界各先進國家實施經驗,具智慧化、安全化及反光防偽等特性之號牌,已成為先進國家共同且必要之趨勢,目前已有歐洲、美國、加拿大、南韓、大陸、泰國、菲律賓、斐濟、波多黎各、土耳其等一百一十四個國家都採用反光防偽號牌且行之多年,並對於行車安全及提昇刑事犯罪偵防確有實質助益且無置疑,其對於交通肇事之相關社會成本具有極高之益本比。為全面改善當前車牌管理之缺失,同時為有效遏止竊車猖狂、變造牌照的問題,兼顧警務執法、社會成本之亟須,特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九十三年度編列一億○、一九三萬九千元牌照印製費應暫予保留,於交通部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九十二年六月提出之評估報告及可行性執行方案,並於九十三年七月開始辦理反光防偽牌照之換發後,始得動支九十三年一月至六月所需經費,其餘經費應改列為九十三年度換發反光防偽牌照預算;反光防偽牌照預算尚有不足部分,應以追加預算方式支應。 說明: 綜觀世界各先進國家實施經驗,具智慧化、安全化及反光防偽等特性之號牌,已逐漸成為必要且主流之發展趨勢。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奉交通部提出評估報告及可行性執行方案,更強調號牌反光性及防偽性之必要性,然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卻考量多年,至今均未能針對現行缺失進行檢討並實際改善。 截至目前為止,已有歐洲、美國、加拿大、南韓、大陸、泰國、菲律賓、斐濟、波多黎各、土耳其等一百一十四個國家都採用反光號牌且行之多年,並對於行車安全及提昇刑事犯罪偵防確有實質助益且無置疑,其對於交通肇事之相關社會成本具有極高之益本比。 防偽車牌的使用已成為先進國家共同之趨勢,部分歐洲國家甚至採取共同策略聯盟,運用先進之車牌防偽科技形成一道無形之防堵牆,成功遏阻國際竊車集團運輸路徑,無形中打擊犯罪強化社會治安,且車牌防偽技術於製造過程中並無問題,成本不高。反觀國內竊車問題相當嚴重,變造牌照也從九十一年的五、四一八件,躍升為九十二年的一萬○、一八三件,可見現行牌照不僅容易變造,也無法協助治安犯罪的防制,也顯示交通單位對於車牌管理確有諸多缺失而未能改進。 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評估報告及可行性執行方案,公路總局對於牌照製作的現行規定及作業方式並無法達到號牌防偽之基本功能,而反光防偽號牌不僅已達初步的基本防偽目的,實施上應無阻力;公路總局多年前即考量號牌防偽之問題,現階段應屬理想之實施時機。 有鑑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建議,車牌反光防偽設計是行車安全、交通執法、車牌辨識、刑事偵防等工作所亟需,其相關規範經過多年系列性研究成果,在此技術性與需求皆成熟之際應予採用實施,實不容再擱置延誤。 為全面改善當前車牌管理之缺失,同時兼顧警務執法、社會成本之亟須,特要求公路總局九十三年度編列一億○、一九三萬九千元牌照印製費應暫予保留,於交通部依運輸研究所九十二年六月提出之評估報告及可行性執行方案,促公路總局於九十三年度辦理反光、防偽牌照之換發政策確定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林德福蔡中涵 關沃暖 ※鑑於東西向快速道路北門玉井線中山高至台一線路段,路線經歷四次變更,民國八十四年地主陳新聰等人向監察院提出陳情,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其計畫作業草率不切實際,有查究之必要。」、「其路線與計畫審議協調小組所通過者完全不同,而該修正路線作業卻規避計畫審議協調小組之審查,其作法是否允當,有待商榷。」可見路線之規畫顯有不當。建議凍結交通部公路總局單位預算所編列第三目第一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中,東西向快速道路北門至玉井線中山高至台一線路段建設等工程經費三億七、四七○萬元、公路系統改善計畫之東西向快速道路北門玉井線中山高至台一線路段建設計畫八億五、○○○萬元;辦理用地取得及工程施工先期作業,共計一二億二、四七○萬元,俟向立法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東西向快速道路北門玉井線中山高至台一線路段,其路線歷經四次變更路線,致使原東西向道路變成東南、西北向,破壞良田,妨礙排水,致當地地主陳新聰等人群起反對,並進而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八十四年三月四日(八四)院臺內字第二一四三號函復陳情人之調查報告指出,「臺灣省公路局於進行規劃作業將近一年時間,……未能發現上述問題存在,並儘早謀求解決因應之道,其計畫作業草率不切實際,有查究之必要。」、「其路線與計畫審議協調小組所通過者完全不同,而該修正路線作業卻規避計畫審議協調小組之審查,其作法是否允當,有待商榷。」、「規劃人員於決定路線捨取,有無規則可循,臺灣省公路局應深入探討,以免日後對於選定路線結果之公正性招致地方民眾質疑。」可見路線之規劃過程顯有不當。 此外,公路總局、臺南縣政府之勘測和土地徵收作業程序,未事先與地主充分溝通協調即強行進入私人土地,導致地主群起抗爭,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向監察院陳情,獲得受理調查當中。 在爭議未釐清之前,該路段不宜動工,宜先凍結相關預算,以保障民眾之權益。 提案人:李俊毅 連署人:陳建銘 王淑慧 唐碧娥邱永仁 曹啟鴻 郭俊銘林忠正 李雅景 王幸男江昭儀 林豐喜 ※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編列三六億四、○○○萬元,經查該計畫實施期程為八十年度至九十四年度,截至九十三年度止共編列三六○億四、六○七萬元,惟查該計畫總經費為二、七五六億二、六五四萬元,僅剩一年度期程,經費尚編列不足二、三七六億餘元,顯有爭議,該項經費應予凍結,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卓伯源 連署人:林政義 黃德福 王鍾渝羅世雄 ※「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編列三六億四、○○○萬元,經查該計畫協調期程為八十年度至九十四年度,截至九十三年度止共編列三六○億四、六○七萬元,經查該計畫總經費為二、七五六億二、六四五萬元,僅剩一年度期程,經費尚編列不足二、三七六億餘元,顯有爭議,該項經費應予凍結,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茲因目前辦理計畫修正中,且每年度預算編列有限,建請同意免予凍結,以利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之賡續推動。 說明: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下共十八個生活圈,原實施期程為八十年度至九十四年度,因政府財源不足致每年度預算編列有限,現考量各生活圈環境變遷,區內相關重大建設計畫的推動及社經環境的改變,由內政部營建署主導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修正,藉以重新整合規劃道路系統並研訂建設計畫,以達促進地區發展之目的,並作為日後道路建設之指導及預算編列之依據;新修正之計畫,其計畫目標年已修正為民國一百一十年,期間若政府財政改善,冀能逐年編足建設經費,公路總局將於計畫目標年前積極推動實質道路建設,戮力達成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之目標。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公路總局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一節下分支計畫「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原編列三六億四、○○○萬元,分支計畫「公路養護計畫」之「一般養護」原編列一九億○、二一一萬五千元,俟其增加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預算達二○%以上,以及在其中「公路綠美化」原編列二億五、○○○萬元,凡涉及原住民族地區相關道路之勞務部分,限由在地原住民族團體承作或以按日按件計酬方式雇用在地原住民族失業勞工。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至今原住民族地區道路不堪行使問題仍尚未解決,應當嚴正重視。 為使增加部落居民生計發展,地方建設應限於在地團體承包或雇用在地原住民。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一節下分支計畫「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原編列三六億四、○○○萬元,分支計畫「公路養護計畫」之「一般養護」原編列一九億○、二一一萬五千元,俟其增加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預算達二○%以上,以及在其中「公路綠美化」原編列二億五、○○○萬元,凡涉及原住民族地區相關道路之勞務部分,限由在地原住民族團體承作或以按日按件計酬方式雇用在地原住民族失業勞工。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有關公路總局轄管山地公路系統經費已逐年提高比率,凡涉及原住民族地區相關道路之勞務部分,均依據「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優先交由原住民辦理,建請本案免於向交通、預算及決算相關委員會報告始能動支。 說明: 「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中,各縣鄉道改善所需經費,係依據地方政府當年度所提報之需求予以考量編列,故屬原住民地區縣鄉道之改善,仍請各原住民區所轄之鄉公所向所屬之縣市政府提報爭取優先編列為宜。 公路總局轄管山地公路系統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三個年度公路養護預算,分配於山地行政區域的經費分別達到一二%、一七%、一八%。主要使用在山區道路養護及零星災害搶修與修復工程,已逐漸適應需要配置調整中,至於山地縣、鄉、村里道路,應請各該主管單位向上級機關爭取補助。 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於原住民居住之山地行政區域之工程,均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優先交由原住民辦理保障其工作權,絕大部分係由當地原住民承包經常性公路養護工程,並以開口契約方式承攬;至於新建工程或拓寬工程,視其承包能力、需求優先與原住民合作社洽詢後,如無意願則開放平地競標。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台十一線花蓮至臺東段拓寬工程之預定工程進度,因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而停擺至今,引起花蓮鄉民不滿,為地方未來發展需要,交通部公路總局應依原定工程拓寬計畫,繼續動工;於九十三年度預算執行時,應特別加強工程進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蔡中涵關沃暖 林德福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十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組一、歲入部分第三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十組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二十二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三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四千元,照列。 第二十四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二千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臺灣高等法院九六萬元,照列。 第二十六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三九萬元,照列。 第二十七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二十八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九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六萬一千元,照列。 第三十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五○一萬九千元,照列。 第三十一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七八七萬二千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六五八萬元,照列。 第三十三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九○萬元,照列。 第三十四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七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三十五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四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三十六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一○萬元,照列。 第三十七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三六○萬元,照列。 第三十八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五六萬元,照列。 第三十九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三○萬元,照列。 第四十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四五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四十一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九○萬元,照列。 第四十二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六萬六千元,照列。 第四十三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五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四十四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五三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十五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十六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五三萬元,照列。 第四十七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四十八項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十九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六千元,照列。 第五十三項 監察院原列三四五萬元,增列第一目「罰金罰鍰及過怠金」第一節「罰金罰鍰」一二○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六五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之抽查作業應公平;抽查之比率應予以提高至至少達百分之二十。 提案人:秦慧珠 連署人:穆閩珠 賴清德 蘇盈貴李桐豪 第九十七項 法務部原列一、四四八萬九千元,增列第一目「罰金罰鍰及過怠金」六○○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四八萬九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之抽查作業應公平;抽查之比率並應予以提高至至少達百分之二十。 提案人:秦慧珠 連署人:蘇盈貴 賴清德 李桐豪穆閩珠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經查,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至九十一年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行使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求償所得計三、七四○萬元;惟犯罪被害補償支出金額則高達五億八、九九二萬元,至現金求償比率僅百分之六,未執行而發生之呆帳率偏高。本法同條規定:「前項求償權,由檢察官行使。」「第一項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算。」求償權之行使僅限檢察官執行,在檢察官日常事務繁忙情形下,法務部須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改進,研擬由專人負責催收,加強檢察機關之求償權行使,避免因未行使求償權而發生呆帳,並以書面報告函送司法委員會。 提案人:賴清德 連署人:李桐豪 蘇盈貴 秦慧珠穆閩珠 第九十八項 司法官訓練所,無列數。 第九十九項 矯正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一○○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一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八○萬元,照列。 第一○四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一七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五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一○五萬元,照列。 第一○六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一二○萬元,照列。 第一○七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九、七五五萬元,照列。 第一○八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九、七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九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一、五六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一○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億七、七四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一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六、三○五萬元,照列。 第一一二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三五六萬元,照列。 第一一三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八、七三二萬元,照列。 第一一四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四五○萬元,照列。 第一一五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四、五三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六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八六八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一七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四、三九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一八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億○、九四○萬元,照列。 第一一九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八、二五八萬元,照列。 第一二○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二、七○四萬元,照列。 第一二一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五、八九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二二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五、七一五萬元,照列。 第一二三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四、九三一萬元,照列。 第一二四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四二萬元,照列。 第一二五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七三五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二六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五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二七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五萬元,照列。 第一二八項 調查局二○萬元,照列。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二十六項 司法院原列三、一四八萬八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十七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七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八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三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九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二九萬五千元,照列。 第三十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三十一項 臺灣高等法院二億二、九一三萬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四、八四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三十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三、○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三十四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三、○六五萬九千元,照列。 第三十五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九七萬三千元,照列。 第三十六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九億七、三四○萬六千元,照列。 第三十七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五億六、四五一萬四千元,照列。 第三十八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六億九、三九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三十九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五億五、九五八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十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二億四、三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四十一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億○、五三四萬八千元,照列。 第四十二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億九、五五七萬三千元,照列。 第四十三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億四、九三三萬五千元,照列。 第四十四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四億一、○八三萬四千元,照列。 第四十五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二億○、四八六萬元,照列。 第四十六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二億○、六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四十七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六億九、三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四十八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二億三、二八四萬三千元,照列。 第四十九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二億六、九四四萬八千元,照列。 第五十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五、八五三萬九千元,照列。 第五十一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七三三萬六千元,照列。 第五十二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億四、七六四萬八千元,照列。 第五十三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億五、七六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五十四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一、二九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五十五項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五十六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六八萬三千元,照列。 第五十七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六五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五十八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八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六十四項 監察院二一萬元,照列。 第一一四項 法務部七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一五項 司法官訓練所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六項 矯正人員訓練所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一七項 法醫研究所七千元,照列。 第一一八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五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一九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二二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二一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一二萬元,照列。 第一二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二萬元,照列。 第一二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二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二四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五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二五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六六萬元,照列。 第一二六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二七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八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三三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二九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七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三一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五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三二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萬元,照列。 第一三三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三四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三五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三○萬元,照列。 第一三六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三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三七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七二萬元,照列。 第一三八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三○萬元,照列。 第一三九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二○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四○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四一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四二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七萬元,照列。 第一四三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四四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八千元,照列。 第一四五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千元,照列。 第一四六項 調查局四七一萬六千元,照列。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二十三項 司法院原列一○萬二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十四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三萬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二千元,照列。 第二十六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萬元,照列。 第二十七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無列數。 第二十八項 臺灣高等法院一四萬九千元,照列。 第二十九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萬元,照列。 第三十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無列數。 第三十一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萬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萬元,照列。 第三十三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三十四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三十五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三十六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三十七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三十八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千元,照列。 第三十九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萬元,照列。 第四十一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二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四十三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三萬元,照列。 第四十四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萬元,照列。 第四十五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二六萬元,照列。 第四十六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五萬元,照列。 第四十七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三萬五千元,照列。 第四十八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九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三萬元,照列。 第五十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七萬三千元,照列。 第五十一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千元,照列。 第五十二項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五千元,照列。 第五十三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萬元,照列。 第五十四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五十五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五千元,照列。 第六十項 監察院一萬元,照列。 第一○一項 法務部一七二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項 司法官訓練所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矯正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一○四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五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三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六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七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八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元,照列。 第一○九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一○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一一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五千元,照列。 第一一二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六千元,照列。 第一一三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三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一四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六千元,照列。 第一一五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六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七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一八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五千元,照列。 第一一九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二○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元,照列。 第一二一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六千元,照列。 第一二二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二三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五千元,照列。 第一二四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千元,照列。 第一二五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六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列三萬二千元,減列第一目「廢舊物資售價」二萬九千元,改列為三千元。 第一二七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八項 調查局七七萬元,照列。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項 司法院,無列數,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十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七五萬元,照列。 第三十一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二千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無列數。 第三十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二萬元,照列。 第三十四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萬元,照列。 第三十五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無列數。 第三十六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萬元,照列。 第三十七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無列數。 第三十八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五、二八一萬一千元,照列。 第三十九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八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億三、七九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四十一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九四三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十二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六四八萬元,照列。 第四十三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四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六、○○○萬元,照列。 第四十五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五萬元,照列。 第四十六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六○○萬元,照列。 第四十七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七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八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萬元,照列。 第四十九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七五六萬元,照列。 第五十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三、二八○萬元,照列。 第五十一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六、○二四萬七千元,照列。 第五十二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四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五十三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五七萬八千元,照列。 第五十四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五十五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二○萬元,照列。 第五十六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一○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五十七項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三六萬元,照列。 第五十八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無列數。 第五十九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二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六十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三千元,照列。 第六十五項 監察院,無列數。 第一一四項 法務部二億三、一五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五項 司法官訓練所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六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一七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一八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一九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四、九三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二一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九九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二二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八八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三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七二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二四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九九萬元,照列。 第一二五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二○萬元,照列。 第一二六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二七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元,照列。 第一二八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九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一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元,照列。 第一三一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六萬元,照列。 第一三二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四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三三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五八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三四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七○萬元,照列。 第一三五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三六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三七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三八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三九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四○項 調查局,無列數。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五款司法院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五款 司法院主管 本款有黨團、委員提案六項,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司法官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故建議,司法官若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應依照法律規範辦理資遣,不宜「一國兩制」,將院內部分司法官採取停止辦案之方式處理。如此一來,將造成司法院內停止辦案或減少辦案之司法官所支領之待遇,與一般司法官並無不同,不但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甚至形成司法院內同工不同酬的怪象。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蘇盈貴 邱垂貞 林國華傅崐萁 ※「有鑑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司法官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故建議,司法官若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應依照法律規範辦理資遣,不宜『一國兩制』,將院內部分司法官採取停止辦案之方式處理。如此一來,將造成司法院內停止辦案或減少辦案之司法官所支領之待遇,與一般司法官並無不同,不但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甚至形成司法院內同工不同酬的怪象。」之提案,建議刪除。 說明: 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保障法官,使其不畏權勢,不為利誘,能依法獨立審判,以確保人民權益與社會正義,因此,命令退休不適用於法官,但法官仍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自願退休。為顧及年老體衰而不願退休之法官,爰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規定辦理,以貫徹憲法規定意旨。目前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截至九十二年十一月止,年滿六十五歲,擔任法官十五年以上,申請減少辦理案件法官人數為五人,不及現有法官人數之百分之一。 至停止辦案之法官,即所謂優遇之法官,司法院曾於八十五年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減少支領之給與,惟未獲立法院支持,司法院將繼續研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政府本著為安定法官情緒,使其無居住所無著之困擾,乃籌建法官職務宿舍供其居住。但經查發現,多數法官宿舍,無論是單身宿舍或是職務宿舍,其配住率均顯低落。如全省法官職務宿舍截至九十一年八月底前,興建完成者共一、三五九戶,配住戶數有九六二戶,整體配住率七成左右;至於法官單身宿舍,截至九十二年八月底前,配住率亦不滿七成。顯示法官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之規劃不當,並未考量法官實際需求,以致造成閒置浪費。建議司法院應積極改善處理,相關法官宿舍如配住率未滿九成時,則不宜浪費公帑,興建無迫切需求之宿舍。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蘇盈貴 邱垂貞 林國華傅崐萁 ※「政府本著為安定法官情緒,使其無居住所無著之困擾,乃籌建法官職務宿舍供其居住。但經清查發現,多數法官宿舍,無論是單身宿舍或是職務宿舍,其配住率均顯低落。如全省法官職務宿舍,截至九十一年八月底前,興建完成者共一、三五九戶,配住戶數有九六二戶,整體配住率七成左右;至於法官單身宿舍,截至九十二年八月底,配住率亦不滿七成。顯示法官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之規劃不當,並未考量法官實際需求,以致造成閒置浪費。建議司法院應積極改善處理,相關法官宿舍如配住率未滿九成時,則不宜浪費公帑,興建無迫切需求之宿舍。」之提案,建議刪除。 說明: 為避免法官職務宿舍閒置,司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之「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放寬法官職務宿舍借用對象之規定,並於第八點明定司法機關得視宿舍使用狀況分別訂定甲種職務宿舍、甲種單身宿舍暫行借用規定,供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以外編制內人員借用。 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秘台處二字第一三六二號函請宿舍配住率過低之機關限期提出改進措施,並要求各機關確實提昇宿舍配住率。 在司法院持續努力下,所屬機關法官職務宿舍維持七成配住率;而單身宿舍配住率已較去年提昇(九十一年八月底:五七.五一%,九十二年八月底:六九.一四%),未來將積極督促各機關,期能再提高配住率,以避免資源閒置浪費。 倘所屬各機關法官職務宿舍配住率未達九成,司法院同意該機關不得再興建無迫切需要之宿舍。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按我國目前法官待遇之支給,除支領月俸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外,非主管職務之法官(含候補法官)亦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似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意旨有所不合,且相對地,對一般公務人員而言,亦有失公平。法官所支領之「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已較一般專業加給高出許多,若再以其工作負擔繁重,另立名目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並不合法理及公平性。建議考量法官工作性質之特殊性,若採取非主管之法官擔任主管任務,而必要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時,則宜進行修法,不宜以行政命令之方式便宜行事,杜絕爭議。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蘇盈貴 邱垂貞 林國華尤 清 ※「按我國目前法官待遇之支給,除支領月俸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外,非主管職務之法官(含候補法官)亦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似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意旨有所不合,且相對地,對一般公務人員而言,亦有失公平。法官所支領之『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已較一般專業加給高出許多,若再以其工作負擔繁重,另立名目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並不合法理及公平性。建議考量法官工作性質之特殊性,若採取非主管之法官擔任主管任務,而必要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時,則宜進行修法,不以行政命令之方式便宜行事,杜絕爭議。」之提案,建議刪除。 說明: 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十一條規定,法官、檢察官所為判決、裁定及所制作之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等,均以其本人名義行之,對外自行負責。且法官、檢察官之下,均配置有書記官、通譯、錄事、法警等人員供其指揮辦事,又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行政院經審酌其等均係獨立行使職權,確負有指揮監督之職責,且工作負擔繁重,爰於六十二年十月六日台六十二人政肆字第二六一○三號函及六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台六十七人政肆字第一二○○○號函核定略以,一、二審法院薦任推事(現稱法官、含候補推事、檢察官)、檢察官及最高法院推事准予比照支領主管特支費(現改稱主管職務加給)。 又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理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在該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基此,法官支領「主管職務加給」部分,依法尚無不符。為杜爭議,司法院已於法官法草案內,將法官主管職務加給與專業加給(含審級加給)合併為法官加給一項,並明定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規定。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一項 司法院原列二四億二、一七四萬七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第一審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外拍賣變賣代辦費」五○○萬元,其餘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三億五、三二三萬四千元,照列。 第三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億二、九五九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億七、四二一萬一千元,照列。 第五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七、一七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六項 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億七、五三三萬元,照列。 第七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四億三、四七○萬四千元,照列。 第八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三億四、九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九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三億七、八七二萬元,照列。 第十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億一、九三五萬一千元,照列。 第十一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億五、四六四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二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四億九、二一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十三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億一、三三五萬九千元,照列。 第十四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六億一、四九七萬八千元,照列。 第十五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三億五、六四○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六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二億二、四八三萬元,照列。 第十七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億一、一二七萬二千元,照列。 第十八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二億○、五四八萬七千元,照列。 第十九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三億八、八○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二億九、八三八萬三千元,照列。 第二十一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三億八、九○九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二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六億六、一九○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三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億八、六一四萬六千元,照列。 第二十四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三億六、七六四萬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億七、四一六萬九千元,照列。 第二十六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二億二、三七二萬三千元,照列。 第二十七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億九、三六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八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二億四、一七五萬六千元,照列。 第二十九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三億四、三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三十項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二億四、八六六萬二千元,照列。 第三十一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五四萬六千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五、九八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三十三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一、九○八萬二千元,照列。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七款監察院主管。 第七款 監察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一項: 建請院會將監察院所屬機關審計部主管收支預算,自九十四年度起交付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審查。 提案人:秦慧珠 連署人:蘇盈貴 林德福 李桐豪周錫瑋 穆閩珠 註: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建議:本項決議與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未合,且預算案分組審查辦法係依據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第五屆第二會期全院各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之朝野協商會議結論:「二、有關分組審查辦法中各主審委員會分配定案,本(第五)屆不再變動。」辦理,並提報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五屆第四會期全院各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討論通過。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仍在第五屆之會期內,提報院會處理。 第一項 監察院六億九、五三○萬五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單位預算,第三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之「調查巡察業務」原編列二、一九七萬二千元,建議刪減一、○九八萬六千元。 說明: 監察委員至各地方政府機關,在形式上聽取簡報外,若無法面對其真正困難所在,予以調查或協助解決,亦難以真正解決問題,再者,勞師動眾結果,非但會造成地方政府沈重之負擔,且會影響機關首長日常公務處理。 實務上,地方政府機關常因中央官員來訪,未敢怠慢,殷勤招待,巡察委員能否本客觀、公正立場,針對各地方政府政令推動、或預算執行情形嚴加批評、查察,亦有疑問,因此,目前監察院有關至各地方機關巡迴監察制度,宜否繼續維持,似有重行檢討之必要,故建議刪減一、○九八萬六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單位預算,第三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之「委員國外考察」原編列三七八萬元,建議刪減二七八萬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預算案監察院於「調查巡察業務」科目項下編列監察委員國外考察及隨行秘書旅費三七八萬元,主要係前往美、澳、歐、亞洲等地區,拜會當地機構及駐外單位,拜會內容則是「考察制度、設施、民間智庫及辦理駐外單位巡察」。 經查:監察委員近幾年均年年出國考察,監察委員若因職責之故,遠赴國外考察,以擷取他國長處及經驗,作為日後辦案之參考,容或有其必要性,但我國獨創五權憲法,監察權獨立存在成為第四權之政治體制,與世界其他國家政府組織之監察權,制度上不盡相同,是否需要年年出國考察?允宜審慎研究後,再行編列為妥,以免引起外界有「假考察之名,行觀光之實」以及「變相福利」之聯想,建議刪減二七八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鑒於我國獨創五權憲法,監察院獨立存在而成為第四權之政治體制,與其他國家制度不盡相同,遠赴他國考察以作日後辦案之參考,是否有其必要性?建議將監察院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第二目「議事業務」項下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三九八萬六千元,全數予以凍結,待監察院提出完整計畫向本院報告後,再行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主席:第七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三款法務部主管。 第十三款 法務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一項: 為強化少年觀護功能,符合收容少年以教育刑理念為主之刑事政策潮流,少年矯正工作不能純以經濟效益觀點論之,否則因機關裁併所造成之成年、少年混雜收容及管教態度問題,將對少年矯正工作成效造成極大影響,故少年觀護所之獨立設置有其必要。現有台北、台中、台南三所少年觀護所應維持獨立設置型態,不應輕言裁併,且已裁併之臺灣高雄少年觀護所應恢復獨立設置,並均應配置足敷正常運作之必要人數,以符前述原則。 提案人:蘇盈貴 連署人:賴清德 尤 清 林國華秦慧珠 穆閩珠 邱垂貞 第一項 法務部八一億一、○六八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法務部單位預算,第一目「一般行政」原編列六億二、七六六萬二千元,減列一億元。 說明: 政府財政短絀,撙節支出。 配合政府政策,精簡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法務部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檢察行政」項下之「檢舉賄選與組織犯罪獎金」原編列三、九二五萬元,俟法務部檢附細部計畫向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九十一年度法務部決算報告中,有關「檢察行政」賸餘保留比率高達五六%,顯見其預算編列浮濫。 其預算之說明亦過於簡略,僅說明此係獎勵檢舉各項選舉候選人賄選及組織犯罪獎勵金,恐有預算濫用之虞,故建議保留此預算俟法務部檢附細部計畫向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法務部單位預算,保留第五目「司法保護」項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原編列三、八一二萬五千元,俟法務部檢附細部計畫向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補助過於浮濫且成效不彰。例如再犯率居高不下,與計畫預期成果之「普及全民法律知識」根本無法衡量出其績效。 其預算之說明義過於簡略,恐有預算濫用之虞,故建議保留此預算俟法務部檢附細部計畫向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項 司法官訓練所三億○、五七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三項 矯正人員訓練所八、○一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四項 法醫研究所九、七三五萬四千元,照列。 第五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一○億四、四六七萬六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三目「執行案件處理」原編列九億二、二○二萬六千元,減列三億三、三五七萬七千元。 說明: 政府財政困難,為撙節政府支出。 配合政府,精簡浮濫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二目「執行業務」原編列一、四五七萬八千元,減列五○○萬元。 說明: 政府財政困難,為撙節政府支出。 配合政府,精簡浮濫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六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一億八、三○六萬二千元,照列。 第七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二五億五、○五三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鑑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自成立來績效卓越,符合朝野及民眾對於政府掃除黑金的共同期待。另外,基於「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更完善之法制化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業經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目前與「司法院組織法」朝野協商中。為持續政府掃除黑金政策之一貫性,避免掃除黑金工作中斷,立法院修法完成前,「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預算應予維持。 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係檢察長官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所成立之特殊任務編組,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成立以來,掃除黑金績效卓越,深為民眾之期待。其目前運作係以一、二審檢察官合署辦公,並自始即協同辦案方式為之,所有向管轄法院所為之聲請或起訴,均以合署辦公之一審檢察官名義為之,並無事務與土地管轄問題,符合正常法制。 鑑於「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法制化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目前與「司法院組織法」併入朝野協商中,故在立法院各政黨協商完成前,為符合朝野及民眾普遍支持政府掃除重大黑金之決心,「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運作應予維持。 為維持掃除黑金政策之一貫性,建請立法院法制、司法兩委員會應加速協商「司法院組織法」及「法院組織法」,並建請法務部應積極推動有關檢察官特別偵查組之立法工作,以發揮檢察官集體辦案之功能。 提案人:陳金德 林文郎 賴清德段宜康 邱太三 錢林慧君林濁水 連署人:何敏豪 許登宮 羅志明林志隆 趙良燕 王幸男蔡啟芳 鄭余鎮 陳朝龍陳宗義 藍美津 邱永仁謝明源 李鎮楠 沈富雄 第八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一億二、九六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九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億一、二○六萬五千元,照列。 第十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一億二、八○八萬五千元,照列。 第十一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五、二七三萬八千元,照列。 第十二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六億七、四七四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鑒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偵辦案件之際,未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任令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外流,聽憑媒體報導渲染,影響社會視聽既深且鉅,且嚴重侵害關係人人權。據此,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全力整頓檢察業務,為恪盡預算監督之責,要求將該署預算第二目「檢察業務」經費二、八七二萬一千元,全數予以凍結,待該署提出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相關方案,並至本院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新聞媒體未作適當管制,任令媒體於公署區域自由採訪,對偵察庭關係人之人權侵害甚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且同條第三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資訊公開」與「人權保障」如何衡平,實有研考整頓之必要。建議將第二目「檢察業務」經費二、八七二萬一千元,全數予以凍結。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十三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二億七、六九七萬二千元,照列。 第十四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一、七四七萬四千元,照列。 第十五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億四、二八七萬二千元,照列。 第十六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七、八二一萬九千元,照列。 第十七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四、二九○萬一千元,照列。 第十八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七、○五三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九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三、七八二萬元,照列。 第二十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二億一、九三五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一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四、六四九萬一千元,照列。 第二十二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二億○、七二一萬元,照列。 第二十三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億四、五三七萬一千元,照列。 第二十四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五億六、六六三萬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八、一五○萬四千元,照列。 第二十六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六七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七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二、二一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二十八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三、八一五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九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四、三五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三十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九、四三八萬元,照列。 第三十一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一、七五二萬七千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四、三四六萬一千元,照列。 第三十三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三十四項 調查局四八億六、一三四萬五千元,照列。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十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一組一、歲入部分第三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十一組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一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二項 國史館及所屬,無列數。 第八項 人事行政局,無列數。 第九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十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二十一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五十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五十一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五十二項 國家文官培訓所,無列數。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一項 國民大會,無列數。 第二項 總統府九四萬元,照列。 註:委員林德福對第二項預算表決結果,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第三項 國家安全會議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四項 國史館及所屬二六七萬二千元,照列。 第九項 人事行政局一四萬元,照列。 第十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七一萬元,照列。 第十一項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八千元,照列。 第十二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三二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十八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四一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立法院八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五十九項 考試院二、五一六萬四千元,照列。 第六十項 考選部四億○、九三一萬四千元,照列。 第六十一項 銓部一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六十二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六十三項 國家文官培訓所一萬七千元,照列。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一項 總統府三萬六千元,照列。 註:委員林德福對第一項預算表決結果,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第二項 國家安全會議五萬元,照列。 第三項 國史館及所屬一萬元,照列。 第九項 人事行政局二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四、三五○萬元,照列。 第十一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二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六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二十二項 立法院二五七萬元,照列。 第五十六項 考試院一萬元,照列。 第五十七項 考選部三萬元,照列。 第五十八項 銓部五千元,照列。 第五十九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一項 國民大會,無列數。 第二項 總統府,無列數。 註:委員林德福對第二項預算表決結果,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本項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應依據九十二年度總預算所做決議:「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待遇支給回歸法制,自九十二年度起按『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實施」。故秘書長、副秘書長自九十二年度起溢領之薪資及特別費應全數追回繳庫。未依法執行之公務人員,應依法究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針對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安會秘書長等二位特任人員支領公費標準不合規定,應追討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安會秘書長等二位特任人員八十九年度至九十二年度超額給與的部分,繳回國庫。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三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註:委員林德福對第三項預算表決結果,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關於「其他收入」第三項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請照列。 說明: 有關建議國家安全會議前數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自八十九年五月起溢領薪資部分列入九十三年度預算「其他收入」項下,基於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均為憲政機關,待遇比同院長級,故無薪資溢領問題。 另有關秘書長、副秘書長特別費,係按行政院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台八十七忠授字第○五六四二號函及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台九十忠授字第○一三七六號函規定辦理。 以上均係以前年度預算歷年均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國家安全會議均依法照案執行,故無溢領改列問題。 擬請依審查結果無列數,請照列,以利預算執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第四項 國史館及所屬一五萬元,照列。 第十項 人事行政局,無列數。 第十一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十二項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無列數。 第十三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十九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無列數。 第二十項 檔案管理局,無列數。 第二十八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六十一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六十二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六十三項 銓部,無列數。 第六十四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一款國民大會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一款 國民大會主管 第一項 國民大會三、三五六萬九千元,照列。 主席:第一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款 總統府主管。 第二款 總統府主管 第一項 總統府一二億八、六三八萬七千元,照列。 註:委員林德福對第一項各目預算表決結果,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十八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一目「一般行政」減列一億二、七六六萬四千元。 說明: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減列八○○萬元。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減列一、四四二萬五千元;「水電費」減列四三○萬元。 「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減列「設備及投資」二、八二九萬元。 「秘書長、副秘書長待遇」減列二九八萬一千元。 「首長、副首長特別費」減列一○四萬四千元(「秘書長特別費」減列六九萬六千元;「副秘書長特別費」減列三四萬八千元)。 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人事費減列六、八六二萬四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刪減「一般行政」中秘書長、副秘書長待遇及特別費共八五一萬五、四四○元(原列一、四七三萬六千元)。 說明: 秘書長待遇及特別費不應比照院長,應比照各部會首長。 副秘書長待遇及特別費不應比照各部會首長,應比照各部會副首長。 副總統特別費應予全數刪減三六六萬六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減「一般行政」中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四、四○八萬二千元(原列一億三、二二四萬八千元)。 說明: 根據統計,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一年領用二七○萬元之薪資,在國家經濟困窘之前提下,應共體時艱,適度刪減此項經費,撙節國家成本。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減「一般行政」中油料費六五萬七千元(原列四八○萬五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除「國務機要」中二、五二八萬八千元(原列五、○五七萬六千元)。 說明: 欠缺具體明細,淪為總統私人金庫、濫發紅包之用。 依據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國務機要費應秉承制度化與透明化原則,接受立法院監督」,但在九十三年度預算書編列說明上,仍然無依照此項原則編列。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二目「國務機要」減列二、五二八萬八千元。 說明: 編列無法源依據,且違反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九十二年度總預算之決議:「明(九十三)年度不得再以行政院函即予編列」。該預算五、○五七萬六千元,減列二、五二八萬八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三目「國家慶典」減列二、一六二萬六千元。 說明: 「慶典接待費」減列二九二萬六千元。 「總統、副總統就職典禮」減列一、八七○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四目「研究發展」減三、五八七萬五千元。 說明: 「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共計減列三、二九三萬五千元。 「國政規劃與諮詢費」減列一、六○○萬元。 「國政建言費」減列九九五萬元。 「國際政務資訊蒐研經費」減列六九八萬五千元。 「政府改造」減列二九四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刪除「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中國政規劃與諮詢一、一五六萬六千元(原列一、六五二萬四千元)。 說明: 九十二年度為一、○二八萬元,今年比去年大幅度增加六二四萬四千元。 出席費一年花費三八○萬元、座談會演講一七○萬元、五院協調費用一五○萬元、翻譯書籍一五○萬元,資料蒐集整理一二○萬元、第四屆監察委員提名幕僚作業費,金額之大有浮編現象,應予斟酌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除「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中國政建言九○○萬元(原列九九五萬元)。 說明: 資政等所提之建言定期彙整編撰專書二○○萬元及印製國政建言專書二○○萬元,似有業務重疊現象。 委辦費用二○○萬元內容及細目不清,僅說明做研究之用。 總統府設有資政、國策顧問及各種不同種類顧問,足夠提供總統諮詢之用,且國安會、研考會及其他機關均有提供諮詢之義務,不需再立各種名目重複編列預算。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除「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中國際政務資訊蒐研一○○萬元(原列六九八萬五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除「政府改造」二○○萬元(原列二九四萬元)。 說明: 「行政院研考會組織條例」第四條第六款「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說明政府改造工程乃屬於研考會綜合計畫處掌理之事項,因此總統府所設立之「政府改造委員會」與研考會職掌有重疊之處,無需編列預算。 總統府舉辦之政府改造委員會議並未達到凝聚共識、提出可行計畫之預期成果。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除「新聞發布」中五○○萬元(原列二、一九四萬五千元)。 說明: 九十二年度編列預算一、七七三萬五千元,九十三年卻增加了四二一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五目「新聞發布」減列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刪除「卸任禮遇」中六四四萬五千元(原列二、一六七萬一千元)。 說明: 目前國家財政困窘,應共體時艱減少龐大支出。 李登輝前總統之年終獎金六一萬七千元。 寓所及辦公室之租金與修繕費五○○萬元。 汽車油料費一七萬三千元。 茶點、餐費等雜支費六五萬五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全數刪除「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一億一、八六三萬元。 說明: 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其組織法令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按立法院決議與「預算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置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故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之相關預算,均係違法編列,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鑑於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在欠缺法源依據下違法編列、動支相關預算,長期藐視立法院通過之決議精神,擬將「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一億一、八六三萬元全數刪除;並將先前年度已動支之預算全數繳回,同時亦追究、嚴懲相關人員之行政、刑事責任。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七目「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原列一億一、八六三萬元全數刪除,並作以下決議:「總統府在無法源情況下,籌備國家人權紀念館違法使用之經費,應全數追回繳庫,並依法究辦懲處總統府秘書長及會計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針對總統府非法收受捐款,成立秘密帳戶,私設總統府青年工作團,總統府秘書長及相關人員顯有嚴重違法失職,應移送監察院,彈劾總統府秘書長、會計長及相關失職人員。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二項 國家安全會議原列二億三、四一一萬三千元,減列八○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惟出國、交通、建築及預備金等科目不包含在內),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億三、三三一萬三千元。 第三項 國史館及所屬三億三、二三四萬四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五目「國史編纂」原編列九二一萬五千元,減列九二一萬五千元。 說明: 近年來,國史編纂已變相為篡改國史,故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主席:第二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三款行政院主管。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五項 人事行政局原列三六億二、八六五萬八千元,減列三五○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三六億二、五一五萬八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鑒於人事行政局主掌業務乃係國家人力資源管理,政府人事精簡工作,但人事行政局卻未以身作則,其人事預算更有浮編之虞,建請將「一般行政」項下之人員維持費,刪減一億元,改列為二億○、八三二萬九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人事行政局對於政府人事精簡案,處理行政效率不彰,致使各部門仍有人事浮濫之嫌,值此政府財政拮据,故建請將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行政資訊工作」、「人事資料登記管理」及「人事行政研究發展」三項預算,共計預算數一、三六二萬五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一目「一般行政」減列一、七三五萬二千元。 說明: 「檔案資訊化作業經費」減列一、七三五萬二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二目「人事業務之策進執行及人員之考訓」減列五、四八○萬元。 說明: 第一節「人事行政電子化政府」減列二、三六○萬元。 第二節「人事綜合規劃」減列三八○萬元。 第四節「加強公務人力運用」減列七三○萬元。 推動行政機關業務委外或轉型行政法人費減列三四○萬元。 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費減列一九○萬元。 辦理公務人員任免升遷費減列二○○萬元。 第五節「考核與訓練」減列二、○一○萬元。 「深化參與暨建議制度及考核獎勵業務」減列二一四萬六千元。 「規劃訓練進修」減列一五○萬元。 「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減列一、三○九萬一千元。 「友好國家公務人員交換訪問」減列三三六萬三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鑒於軍公教、中央民代、政務官「退休金」享有優惠存款,完全未經立法授權,全無法源依據,已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建請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對「第一屆資深民代自願退職給付」項下「第一屆資深民代自願退職給付」項目,有關第一屆資深國大、資深立委、資深監委之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預算,預算數一億五、七四七萬一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七目「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減列二億八、二○○萬元。 說明:「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計畫之目標,應在促進各機關對於志趣不合或工作不適任人員,鼓勵其經由資遣及遣離方式,並輔以第二專長訓練,使其有另謀發展、改換跑道之空間,期充實公務陣容及提昇人力素質。近三個年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暨地方政府退休資遣人數分別為:八十九年度(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五三一人、九十年度二、七九四人、九十一年度四三七人。故自八十九年度以來各年度執行率偏低,人事行政局除於預算編列尚欠覈實外,更顯示該局推動政府精簡人力執行率欠佳,九十三年度預算案減列二億八、二○○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人事局有關「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計畫,其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主題,並未切合國家整體發展需要,且研究期滿後,是否能將研究成果回饋於工作上?上述人員是否有調職、離職?均缺乏統計數據資料。請於三個月內向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呂學樟 黃義交 陳進興高明見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第二目第五節之「考核與訓練」五、一九九萬七千元予以保留,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三個月內,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現有基地與軟硬體設施之其中部分移撥或出借給國家文官培訓所之計畫書送至立法院報告,並經本院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六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一億八、三○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七項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二三億六、三六一萬七千元,除第五目「非營業基金」二○億一、三五八萬七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第八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一億九、五六一萬五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預算減列三、九五八萬三千元。 說明: 茲為配合審查九十三年度考試院預算所做決議略以「……為有效整合訓練資源,充分運用現有訓練機構軟硬體設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六個月內將所屬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現有場所移撥考試院國家文官培訓所使用。……」,且查近三個年度該中心實際辦理訓練之班(人)數有逐年下降趨勢,實訓量與容訓量比率由九十年度九二.六一%、九十一年度八一.○二%至九十二年度(一至八月)僅為七一.五八%。除與該中心近年來積極拓展推廣進修之施政目標不符外,亦導致訓練設施、人力資源的浪費。故該中心預算減列三、九五八萬三千元。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現有人員隨同移撥考試院國家文官培訓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十四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列一四億六、一二三萬元,減列第二目「研究發展」一五○萬元、第四目「管制考核」一一萬九千元、第五目「資訊管理」一○○萬元、第八目「網路服務平台」二、五○○萬元、第九目「營造英語生活環境」一○○萬元,共計減列二、八六一萬九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四億三、二六一萬一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預算書中未說明第九目「營造英語生活環境」九十二年度執行情形及九十三年度施行計畫,以致該科目執行成效無法估算,預算使用無法控管。該科目九十三年度預算案原編列九、一八○萬元,建議刪減四、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四項,送院會處理。 針對目前「非常光碟」事件引發社會爭論不已,研考會應於一個月內針對「民眾是否將此光碟視為公共論述與否」做一詳細民調,並將民調結果送交法制委員會及公告社會大眾周知,以瞭解民眾對此光碟觀感。 提案人:高明見 連署人:黃德福 黃昭順 林德福呂學樟 ※「針對目前『非常光碟』事件引發社會爭論不已,研考會應於一個月內針對『民眾是否將此光碟視為公共論述與否』作一詳細民調,並將民調結果送交法制委員會及公告社會大眾周知,以瞭解民眾對此光碟觀感。」之提案,建請刪除。 說明: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自七十七年十一月起,不定期針對突發之社會問題或重大之施政事項,以電話訪問方式,辦理快速民意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陳報行政院院長,同時函送有關主管機關,供政策制定之參考。 研考會所屬民意調查中心係屬政府公器,所辦理之民意調查議題均以政策探求為取向,從不涉及任何與選舉有關之議題,因而已建立超然、高可信度之民調機關形象。 目前引起爭論之「非常光碟」事件,其本質與明年總統大選較為相關,實不宜要求該會辦理與此光碟有關之民意調查,因此,具體建議刪除其提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針對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乃國內重大議題,研考會卻沒有對此項議題做詳細民意調查。為表達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決心,研考會應於一個月內對「民眾是否贊成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議題辦理民調並儘速向社會各界公布結果,以宣示國內百姓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高度意願。 提案人:高明見 連署人:黃德福 黃昭順 林德福呂學樟 ※「針對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乃國內重大議題,研考會卻沒有對此項議題作詳細民意調查。為表達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決心,研考會應於一個月內對『民眾是否贊成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議題辦理民調並儘速向社會各界公布結果,以宣示國內百姓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高度意願。」之提案,建請刪除。 說明: 依據外交部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至十八日所做之民調結果顯示,有六成九的民眾贊成政府「爭取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也曾於九十二年六、七月間辦理三次與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相關民調,均有五成五以上的民眾贊成辦理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公民投票。 有關民眾是否贊成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民調,與以公民投票方式來決定我國是否加入世界衛生組織,題意上雖然有些許差異,惟均有超過半數以上之民眾贊成。 基於政府部門對於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議題,已做過相關民調,且囿於該會民調經費有限,因此,具體建議刪除其提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五項 檔案管理局原列三億五、六○六萬八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第二目「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第三目「檔案徵集作業」及第四目「檔案典藏維護」合共五○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七目「推動及建置全國檔案資訊系統」一○○萬元,共計減列一五○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三億五、四五六萬八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七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原列一、四七九萬五千元,減列二○%,二九五萬九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二目「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原列七○○萬元,建議刪減四二四萬一千元。 說明: 編印檔案季刊及中英文簡介等業務費用刪減七○%,一一四萬一千元。 分區自行辦理或與相關機關學校合作辦理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費用刪減七○%,七○萬元。 獎補助費刪除一○○萬元。 委辦費用刪除七○%,一四○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三目「檔案徵集作業」原列一七三萬三千元,建議刪減八六萬七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四目「檔案典藏維護」原列二三一萬元,建議刪減一一五萬五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五目「檔案應用服務」原列四一○萬一千元,建議刪減一七四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六目「檔案資訊作業」原列八四四萬四千元,建議刪減三一九萬二千元。 說明: 購置消耗性材料刪減三○%,八一萬九千元。 網路、數位相關業務費用刪減三○%,四七萬七千元。 硬體設備維護刪減六○%,一八九萬六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七目「推動及建置全國檔案資訊系統」原列一億五、○○○萬元,建議刪減三、七九五萬元。 說明: 委外影像掃描業務費用刪減五○%,二五○萬元。 購置設備刪減三○%,九○萬元。 資訊系統維護費及推廣教育訓練刪減五○%,一、二二五萬元。 建立檔案異地備援機制,機房租賃費業務費全數刪除,九六○萬元。 增購軟體及主機刪減三○%,五一○萬元。 電子公文檔案系統及設備購置刪減三○%,三九○萬元。 維持檔案資訊系統管理費用刪減五○%,三七○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為避免檔案管理局之檔案資料淪為政黨私用,爰建請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成立「檔案管理局文件調閱暨監督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呂學樟 連署人:黃德福 張蔡美 黃昭順林德福 高明見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立法院主管。 第四款 立法院主管 第一項 立法院原列四二億三、○五四萬五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三○○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二億二、七五四萬五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有關立法院遷建事項,本院早於民國八十八年編有預算,且已選定仁愛路之空軍總部為遷建地址,爰建議立法院積極推動此遷建方案,以利國會議事之運作。 提案人:高明見 連署人:錢林慧君 羅文嘉 黃德福黃昭順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六款考試院主管。 第六款 考試院主管 第一項 考試院原列四億二、九六三萬七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一五○萬元、第二目「考銓保訓」五○萬元,共計減列二○○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第五目「退撫基金監理」三、三二三萬三千元,除主任委員特別費八四萬六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億二、七六三萬七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考試院舉辦各種國家考試,擔負為國掄才之重責大任;然而考試院近來屢屢提出不當之考選政策,造成廣大考生權益受損,徒然浪費國家社會資源,顯有缺失。對於第一目「一般行政」,計列三億六、六一三萬六千元,刪除「業務費」三、五○○萬元、「設備及投資」八六○萬元、「獎補助費」五三萬一千元,合計刪減四、四一三萬一千元,改列為三億二、二○○萬五千元。改列數除人事費外,均予凍結,俟考試院重行檢討考試政策,擬定明確方向,並向本院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一目「一般行政」減列一、○○六萬元。 說明: 「國外旅費」減列九○萬八千元。 「車輛及辦公養護」減列二二萬一千元。 「資訊業務費」減列八九三萬一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考試院九十三年度第五目「退撫基金監理」工作計畫編列三、三二三萬三千元,辦理退撫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基金運用計畫、預決算、給付爭議、提撥費率之審議以及其他基金業務監督事項,實際上有關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包括實際運作、相關法規擬定、基金運用計畫及預決算之編製、提撥費率建議等諸多業務,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八六人),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僅參與相關審查會議;是以,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與考試院第三組第二科監督考核業務疊床架屋,卻未見監督考核之實益。建議該工作計畫悉數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五目「退撫基金監理」預算三、三二三萬三千元,刪除「特別費」八四萬六千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二○○萬元、「國外訪問費」三五萬二千元,合計減列三一九萬八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為避免考試院成為考試院高層與特定政黨民代經營基層人脈、拉攏鄉親與宗教團體的輔選工具,藉開放院區供民眾參觀之名,行經營基層、甚至替總統陳水扁明年總統大選固票之實。爰請考試院提供近三年度考試院核定對外開放參訪團體詳細統計(謹請以參觀單位、推薦民意代表、人數、花費等項目)資料,以避免相關單位濫用行政資源。 提案人:高明見 連署人:呂學樟 陳進興 傅崐萁廖風德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為避免考試院成為考試院高層與特定政黨民代經營基層人脈、拉攏鄉親與宗教團體的輔選工具,藉開放院區供民眾參觀之名,行經營基層、甚至替總統陳水扁明年總統大選固票之實。爰請考試院提供近三年度考試院核定對外開放參訪團體詳細統計(謹請以參觀單位、推薦民意代表、人數、花費等項目)資料,以避免相關單位濫用行政資源。」乙案,經瞭解後,認該院係依「考試院來賓參訪作業規定」辦理,有關執行相關事宜是否適當,宜由考試院自行檢討,敬請支持該項決議改為附帶決議,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文字如說明)。 說明: 考試院為使來賓認識考試院,瞭解考銓業務及敦親睦鄰,訂有「考試院來賓參訪作業規定」乙種,除上網公告周知,亦歡迎全國各界報名參訪。實施以來,來訪考試院之來賓遍及全國,不分黨派、年齡、性別、職業、地區、族群與階層,實無為特定政黨或該院高層經營人脈之疑慮。希望本院將本案決議改為附帶決議,由考試院內部自行檢討修正。 為符實際執行情形,有關本案決議內容建議酌予修正為:「為避免考試院藉開放院區供民眾參觀之名,行經營基層之實。爰請考試院提供近三年考試院核定對外開放參訪團體詳細統計(謹請以參觀單位、推薦民意代表、人數、花費等項目)資料,以避免相關單位濫用行政資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考試院之業務與考選部、銓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培訓所等過於重疊,導致相關部、會、所備受箝制、功能無法充分發揮。基於專業分工原理與落實政府改造精神,考試院之「考選業務」、「銓業務」、「保訓及退撫基金業務處理」應於六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 提案人:高明見 呂學樟 連署人:高仲源 徐耀昌 傅崐萁陳進興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三項,送院會處理。 ※政府執行力是國家競爭力之根源,提升政府執行力實乃維持我國國際競爭力之不二法門;欲達成此一目標,政府公務員之考銓保訓制度必須與時俱進,透過制度化機制誘發、激勵公務員之效能。考試院責無旁貸,第二目「考銓保訓」計列二、九一一萬八千元,全數凍結,俟考試院向本院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其如何以考銓保訓機制激勵公務員執行力,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有關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與副秘書長溢領薪資及相關費用一案,建請考試院與行政院儘速將「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俾依法辦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考試院秘書長朱武獻熱衷宗教事務,置考試院業務於第二順位,主動積極參與內政部主管之宗教政策,介入朝野政黨協商,乃至政府部門間之聯繫協調。鑑於朱秘書長熱衷內政部宗教業務遠勝於本身考試院業務,致使「行政中立」與「常業文官保護」、「揭弊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制推動遲遲無法進步,朱秘書長怠於本業,旁鶩他業,顯有失職。為積極推動行政中立之國家大法,考試院應於本院第五屆第五會期開始後二週內,向本院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就相關立法計畫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二項 考選部原列七億三、五三六萬四千元,減列第二目「考試及檢覈業務」三○○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七億三、二三六萬四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九十四年度所有國家考試報名書表費及報名費收費標準,應按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之。考選部在未能優先檢討抑減辦理考試相關費用情形下,不宜調高國家考試報名書表費及報名費收費標準,增加考生負擔。 提案人:黃德福 連署人:廖風德 林德福 高明見李嘉進 呂學樟 黃昭順陳進興 張蔡美 高仲源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國家考試報名書表費及報名費收費標準,應按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之。考選部在未能優先檢討抑減辦理考試相關費用情形下,不宜調高國家考試報名書表費及報名費收費標準,增加考生負擔,實屬不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辦理考試工作為考選部重要職掌業務,員工於一般正常上班時間辨理試務工作,乃為份內之事,因此,考選部員工基於法定業務職責,不宜支領額外試務工作酬勞(入闈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提案人:高明見 呂學樟 連署人:高仲源 徐耀昌 傅崐萁陳進興 第三項 銓部一四五億六、三四七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鑒於軍公教、中央民代、政務官「退休金」享優惠存款,完全未經立法授權,全無法源依據,並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建請刪減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員退休撫卹給付」預算下,相關政務人員補助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計一億六、二六八萬三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四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列一億三、三五○萬六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及第二目「保障暨培訓」合計一○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億三、三四○萬六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中央政府各機構為培訓公務人員各項專業能力,各自設有訓練機構,導致我國公務人員訓練機關(構)多達六十多所。因此考試院應賡續落實九十二年度本院審議之決議,儘速整併各訓練機構,並加強各訓練機構間合作協調,以提昇我國公務人力培訓成效,達到撙節經費之目的。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呂學樟 劉政鴻 李和順黃昭順 高仲源 高明見 針對保訓會國家文官培訓所所址問題,為有效整合訓練資源、充份運用現有訓練機構軟硬體設施,發揮公務人員培訓機制與功能,撙節政府財政支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六個月內將所屬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現有場所移撥該所使用,在移撥前並應儘速先行規劃部分辦公廳舍供國家文官培訓所辦理職掌業務範圍內之相關訓練班次之用。 提案人:高明見 呂學樟 連署人:高仲源 徐耀昌 傅崐萁陳進興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有關「針對保訓會國家文官培訓所所址問題,為有效整合訓練資源、充分運用現有訓練機構軟硬體設施,發揮公務人員培訓機制與功能,撙節政府財政支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六個月內將所屬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現有場所移撥該所使用,在移撥前並應儘速先行規劃部分辦公廳舍供國家文官培訓所辦理職掌業務範圍內之相關訓練班次之用。」之決議事項,為利國家文官培訓所得依原定計畫遷入南港大樓等二棟國有房地,建請刪除該項決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五項 國家文官培訓所原列三億七、一一一萬三千元,減列第三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一億二、九○○萬三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億四、二一一萬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國家文官培訓所原列三億七、一一一萬三千元,減列第三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一億二、九○○萬三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億四、二一一萬元。」,其被減列之預算建請予以恢復。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六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十二組一、歲入部分第三款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十二組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十七項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無列數。 第六十四項 兒童局,無列數。 第一五九項 勞工委員會八、三○七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六○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七六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六一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六二項 衛生署三、七八六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六三項 疾病管制局一九九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六四項 藥物食品檢驗局,無列數。 第一六五項 國民健康局,無列數。 第一六六項 中醫藥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六七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六○萬元,照列。 第一六八項 環境保護署三八○萬元,照列。 第一六九項 環境檢驗所,無列數。 第一七○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四款規費收入。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六十八項 內政部四○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七十七項 兒童局,無列數。 第一七六項 勞工委員會二億○、四八三萬元,照列。 第一七七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九、三○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七八項 衛生署一億六、七八八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七九項 疾病管制局一億九、二三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八○項 藥物食品檢驗局一億四、二五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八一項 國民健康局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八二項 中醫藥委員會七九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八三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二二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八四項 環境保護署一、二二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八五項 環境檢驗所五一四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八六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六六○萬八千元,照列。 主席:第四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五款財產收入。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十八項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無列數。 第七十三項 兒童局二○萬元,照列。 第一五五項 勞工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五六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四五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五七項 衛生署八萬元,照列。 第一五八項 疾病管制局三萬元,照列。 第一五九項 藥物食品檢驗局五萬元,照列。 第一六○項 國民健康局二萬元,照列。 第一六一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六二項 環境保護署一五萬元,照列。 第一六三項 環境檢驗所三千元,照列。 第一六四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一千元,照列。 主席:第五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六款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十三項 衛生署,無列數。 第十四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原列一億二、八四六萬四千元,係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主席:第六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其他收入。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項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無列數。 第六十八項 內政部原列七八億元,除第一目第二節「其他雜項收入」有關「新增公益彩券盈餘」七六億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規定,公益彩券供「國民年金」用之盈餘,得用於支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與「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有牴觸,建議刪減違法編列七六億元彩券盈餘。 提案人:鄭三元 連署人:徐中雄 林惠官 徐少萍傅崐萁 ※「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規定,公益彩券供『國民年金』用之盈餘,得用於支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與『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有牴觸,建議刪減違法編列七六億元彩券盈餘」乙案,建請預算准予照列。 說明: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另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日止」,是以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已為法所明定為國民年金開辦前之過渡性措施。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為監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事宜,主管機關應設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表組成之;其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是以於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國民年金開辦前,第一項應供國民年金用之公益彩券盈餘,得用於支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擴大發放範圍所增加之經費。但支應金額不得超過公益彩券盈餘百分之三十」,為母法所授權;上開辦法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經財政部以台財庫字第○九二○○四九五七六二號函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送請本院鑒核。 九十三年度依行政院經建會推計(中推計)九十三年預估全國老人人數為二一三萬人,推估可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人數比率約為老人人口數之○.三一六,計算所得為六十八萬人,每人每月領取三千元,全年合計二四五億元,另編列辦理是項業務之業務費四、六七一萬三千元,合計為二四五億四、六七一萬三千元。 綜上,九十三年度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編列之二四五億四、六七一萬三千元預算,其中二四五億元皆為發給老人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費用,倘經刪除七六億元將無法順利辦理此項法定應辦業務,是以本項因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條文所需增加經費七六億元,建請准予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為配合內政部擴大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條文,增訂:「國民年金開辦前,第一項應供國民年金用之盈餘,得用於支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擴大發放範圍所增加之經費。但支應金額不得超過公益彩券盈餘之百分之三十」。惟查該辦法乃行政命令,且「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中,僅規定:「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並無補助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規定,因此該辦法增訂公益彩券供國民年金用之盈餘,得用於支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顯與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有所牴觸,除非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否則即違法編列歲入,故建請保留違法編列之七六億元之歲入,俟「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修正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七十八項 兒童局二、○○○萬元,照列。 第一七○項 勞工委員會六八三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七一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一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七二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七三項 衛生署八、二六六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七四項 疾病管制局,無列數。 第一七五項 國民健康局,無列數。 第一七六項 中醫藥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七七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二千元,照列。 第一七八項 環境保護署三、二○○萬元,照列。 第一七九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二、歲出部分第三款行政院主管。 二、歲出部分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十八項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原列六、一五三萬四千元,減列「一般行政」首長特別費八○萬六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六、○七二萬八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就消費者保護功能,有所作為,並提出具體方案;對於人力、經費方面予以加強,如再無明顯績效,則應檢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存廢課題。 提案人:周清玉 連署人:廖本煙 侯水盛 侯彩鳳鄭貴蓮 主席:第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八款內政部主管。 第八款 內政部主管 第一項 內政部社會司原列五七二億六、○九一萬五千元,除第十五目「非營業基金」(社會福利基金)二、四九五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十目「辦理國民年金籌備工作」經費三、○○○萬元(在國民年金法完成立法前,「辦理國民年金籌備工作」所編列經費,不得支付作為宣導之費用)、第十一目「辦理天然災害救助、慰問及績優機構年節慰問金」經費五八五萬元及第十二目「社會行政業務」一五○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三、七三五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五七二億二、三五六萬五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鑑於目前執政當局以掌握高達二○億元以上之廣告媒體宣傳預算,進而更以所謂置入性行銷之不當手段控制媒體生存,殊為不當。茲表列(如下)有關內政部及所屬主管屬社會行政及社會福利業務之宣導相關經費,建請刪減四、九二二萬五千元。

序號

說明

預算金額(單位:千元)

輔導本部直轄社會團體健全組織:辦理社會團體幹部研習會及有關團體輔導之研討會、專案研究、資訊規劃管理及政令宣導

一○、一七○

輔導本部直轄職業團體健全組織:辦理職業團體幹部研習會及有關團體輔導之研討會、專案研究、資訊規劃管理及政令宣導

二、三一一

編印社區發展季刊

二、六○六

編印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相關叢書

一、一一三

編印社會福利國際宣導資料及國內宣導摺頁

四四八

辦理婦女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評鑑、考核、獎勵,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多元化宣導婦女人身安全、兩性平權及各項服務

一七、一○九

辦理社區發展研習、訓練、觀摩、精神倫理建設活動,補助社區圖書刊物等相關福利社區化福利服務

八四、八八四

辦理社會役業務及役男服勤、管理等之研習、宣傳、觀摩活動

一、四五七

加強辦理家庭暴力社會大眾防治教育宣傳,包括綜合性宣導活動、廣告、節目、平面文字

一五、一六三

加強辦理性侵害社會大眾防治教育宣傳,包括綜合性宣導活動、廣告、節目、平面文字

二、一四○

提案人:陳學聖 關沃暖 林德福馮定國 曹原彰 卓伯源 ※鑑於目前執政當局以掌握高達二○億元以上之廣告媒體宣傳預算,進而更以所謂置入性行銷之不當手段控制媒體生存,殊為不當。茲表列有關內政部及所屬主管屬社會行政及社會福利業務之宣導相關經費,建請刪減四、九二二萬五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國民年金尚未於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內政部即率爾編列該筆籌備預算,顯然失當。爰提案全數刪除內政部第十目「社會保險業務」中辦理國民年金籌備經費五、一三四萬二千元。該筆預算應待立法院通過國民年金法後,再以追加預算形式編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內政部於辦理社區發展業務時,多有偏頗,獨厚部長故鄉高雄縣,殊屬不當;再者該筆預算亦與文建會及體委會的補捐助預算重疊,實有資源重複浪費之嫌。爰提案刪除內政部第十三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辦理社區發展工作業務經費三、八二四萬三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通過決議六項: 內政部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分別於八十五年至九十一年共計捐助「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共計新臺幣七二億五、二○○萬元,截至本(九十二)年八月底累積核准補償案件共計二、○三八件,已核發補償金六八億○、七一七萬九千元。由於申請案件及核發案件均已逐年遞減,其申請案件之高峰期已過,但該基金會仍維持專職人員十六位,顯然組織人力並未隨該基金會之業務大幅減縮而精減,且其專職人員薪資結構,亦有其檢討之必要。 提案人:蔡鈴蘭 連署人:徐少萍 鄭三元 陳麗惠廖國棟 有鑑於行政院已針對SARS編列一筆五○○億元防治及紓困的特別預算,目前該筆預算仍有餘額,為避免預算重複編列,造成資源浪費,在該筆預算尚未用完之前,內政部社會司九十三年度公務預算不得支付或補助與SARS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提案人:徐中雄 連署人:陳麗惠 鄭三元 徐少萍周清玉 經查內政部補捐助預算獨厚特定縣市,爰要求九十三年度補捐助預算應儘可能依照各縣市占全國人口比例,予以補助,俾免獨厚特定縣市。 提案人:張蔡美 連署人:蔡鈴蘭 簡肇棟 廖本煙陳麗惠 侯水盛 徐中雄 內政部九十三年度補捐助預算應按照各季予以補捐助,俾免各機構、社團因補捐助款於年度中即告罄而無法獲得補捐助之窘況。 提案人:張蔡美 連署人:蔡鈴蘭 廖本煙 簡肇棟陳麗惠 侯水盛 徐中雄 內政部每年均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科目之「推展社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九十三年度共編列八、四八八萬四千元。因其補助項目主要用途為各社區發展協會或社會團體辦理之活動甚多,致難以彰顯本項補助款對社區發展實際效益,且其補助對象與範圍,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辦理補助事項多有重疊,實有妥適規劃檢討之必要。 提案人:蔡鈴蘭 連署人:徐少萍 鄭三元 陳麗惠廖國棟 張蔡美 內政部應於二年內協助輔導各縣市設立至少一處「婦女庇護緊急安置機構」,另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年內研究建置「婦女庇護職場」相關資源之可行性規劃方案。 提案人:楊麗環 連署人:陳麗惠 張蔡美 鄭三元林育生 蔡鈴蘭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內政部應於二年內協助輔導各縣市設立至少一處「婦女庇護緊急安置機構」,另於一年內研究建置「婦女庇護職場」相關資源之可行性規劃方案。 說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被害人之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經調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收容庇護資源的情形,共計有九縣(市)無婦女專屬安置機構,其中臺中縣、彰化縣、屏東縣、基隆市等四縣(市),未發展混合收容模式,婦女必須跨轄安置於其他縣(市)之婦女專屬安置機構;另外,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連江縣等五縣(市),則規劃轄區內其他類別機構部分床位,採混合收容提供婦女庇護需求。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八十七年通過至今已逾五年,尚未落實各縣市設有專屬的緊急安置庇護所,然而社會司今年僅編列五○○萬元經費作為「設置或改善婦女庇護中心或充實設施設備」,卻仍有九縣市尚未設置,顯見並無積極將此工作列為優先推動的工作重點,內政部應儘速辦理。 研究建置「婦女庇護職場」相關資源之可行性規劃方案。讓有生活適應能力及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的受暴、不幸婦女和青少女,提供一定期間的庇護性工作,使其培養獨立生活的能力。避免往後因經濟問題無法生存,不得已重回過去的惡質生活環境,導致受暴及不幸事件一再發生,形成惡性循環。可參考身心障礙庇護職場的成功案例,研究建立「婦女庇護職場」的新模式,其具備就業安置、教育訓練功能,提供安全庇護性、支持性到適切性就業的一系列就業服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十二項 兒童局四一億七、三九○萬六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保留第二目「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下分支計畫「幼兒教育券之補助、中低收入戶幼兒托教補助及其行政」原編列一○億五、○○○萬元,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不得低於一○%,兒童局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原住民族地區托育單位缺乏,家長收入又偏低,福利政策更應當重視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主席:第八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十二款勞工委員會主管。 第二十二款 勞工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勞工委員會五九六億九、九九二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三目「勞資關係業務」原列七、三二五萬四千元,減列二、○○○萬元。 說明: 政府財政拮据,減少浪費。 配合政府政策,斟酌支出。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勞動政策之規劃及研擬,原為勞委會公務人員責無旁貸之職責,但竟另編預算辦理該項業務,實有不當;爰提案刪減勞委會第八目「綜合規劃業務」中辦理「勞動政策之規劃及研擬」經費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通過決議四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職業訓練局(含就業安定基金)租用國茶大樓,每年編列房租預算一億二、一四八萬元。今為提升勞保基金經營效益及節省國庫支出雙重考量下,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五年底前,興建辦公大樓作為自用及提供其他向民間租用大樓部會進駐使用。 提案人:徐少萍 蔡鈴蘭 連署人:周清玉 陳麗惠 徐中雄鄭三元 針對客家人有客家電視臺,勞工號稱八百萬勞工卻沒有專屬的電視臺節目或電臺節目,突顯對勞工朋友的不公平,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於今年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在臺灣開播第一個客家電視節目,同時也是全世界唯一的客家電視臺。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也要有相同的魄力與使命感,開辦類似勞工朋友的電視臺節目或電臺節目,以宣導保護勞工政策之法案,落實照顧勞工之美意。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張蔡美 徐少萍楊富美 徐中雄 陳麗惠鄭三元 第五目「勞工福利業務」部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研修後及九十二年度補助明細資料一併送交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臺灣地區因為重大工安意外造成死傷事件苗栗巨豐爆竹廠五死一四傷。高雄紅線捷運一死四傷。高鐵竹東段一死一傷。桃園輝騰泡棉廠爆炸三死一傷。嘉義三元化工廠三十傷。臺北一○一大樓四傷。短短一周因工安意外造成十死五四傷。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需整合現行多個負責相關安全檢查及預防輔導業務單位及資源,成立預防輔導系統,儘速針對現有二八萬家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僱用勞工的事業單位進行安全檢查與輔導。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周清玉 陳麗惠 徐中雄鄭三元 蔡鈴蘭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勞委會編列「兩性工作平等法律訴訟扶助費用」,預算執行毫無成效,勞委會應主動擴大宣傳「兩性工作平等法律訴訟扶助費用」之資訊,將資訊於當事人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審議和諮詢服務時,主動告知其相關協助資訊。另主動將「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的申請補助條件放寬,以落實此經費編列的良法美意,確實幫助需要法律扶助的民眾。 說明: 針對勞委會編列「兩性工作平等法律訴訟扶助費用」預算,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一五○萬元,無任何一人申請,執行成效率為零,九十三年度又編列一五○萬元,以不鼓勵訴訟立場所以不主動宣傳為由,竟然九十三年度預計執行成效仍為零。勞委會的說明理由毫無道理,完全違背此預算編列之原意,此預算編列徒流形式,無法真正有效嘉惠國人。 執行成效低落原因有:此資訊未宣導廣為散布,一般大眾未獲得此資訊。「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的申請規定,過於嚴苛,因此,無人提出申請。一般而言,雇主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當事人受害後,往往因此離職,缺少經濟來源,難以自費尋求法律途徑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規定過於嚴苛,使得當事人無法尋求協助。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勞委會應儘速制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規定;並將兩性工作平等事項納入勞動檢查項目,促使「兩性工作平等法」具體落實。 說明: 「兩性工作平等法」已於民國九十一年通過實施,然而「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中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然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的規定,至今仍未訂定,使得育有子女的夫妻仍有後顧之憂、無法全心投入工作,也使「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良法美意,有名無實。因此,勞委會應儘速訂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之相關規定。 為促使兩性工作平等法具體落實,勞委會應參酌「事業單位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自我檢查表」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事項納入例行勞動檢查項目。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二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一六億一、八六八萬四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三項: 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職業訓練局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基金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及「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職業訓練之就業率較低之訓練類加以檢討並提出分析報告。 提案人:蔡鈴蘭 楊富美 連署人:侯彩鳳 楊麗環 徐少萍張蔡美 針對「臺德菁英計畫」,引進德國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雙軌制度,卻引發受訓學員權益問題,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與教育部確認受訓學員學籍問題,保障其「二專文憑」及合理學費權益;嚴格追蹤督導參與計畫之企業,依規定保障受訓學員應有之合理待遇、福利及專業職缺學習權益;並應於原住民地區加強宣導,優先提供原住民名額。 提案人:蔡鈴蘭 廖國棟 連署人:徐少萍 江綺雯 楊富美徐中雄 北高兩直轄市就業服務據點兩者相差甚鉅,北市行政區有十二個,就業服務中心一個、服務站八個、服務臺四個合計十三個;反觀高雄市行政區有十一個,就業服務中心一個、服務站二個、服務臺○個合計三個,同屬直轄市為什麼差這麼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北輕南,南部失業勞工比其他區域高,最需要有就業服務據點,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增設據點或委託合格社團辦理。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張蔡美 徐少萍楊富美 徐中雄 陳麗惠鄭三元 第三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二億七、九三六萬二千元,照列。 主席:第二十二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十三款衛生署主管。 第二十三款 衛生署主管 本款有黨團、委員提案四項,送院會處理。 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官員肩負醫藥等相關業務之監督職責,卻每每成為受監督之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之理監事、候補監事;這些民間團體甚至將辦公暨聯絡處設置於公務機關內,假「產官學」之名,行濫用行政資源之實,莫此為甚。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兩週內將設置於該署及所屬單位內之民間團體暨單位名單送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提案人:楊麗環 連署人:蔡鈴蘭 鄭三元 徐中雄陳麗惠 侯彩鳳 林德福 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官員肩負醫藥等相關業務之監督職責,卻每每成為受監督之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之理監事、候補監事;更有甚者,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單位屢予他們兼任職務之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大規模之補捐助款項及委辦事項,雖未明顯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但其間是否有觸及「利益規避」之原則,不無疑義!歷年來行政院衛生署預算補捐助及委辦費用占該署預算幾近百分之九十五,顯見該署官員之主要職責係在分配這些補捐助款項及委辦事項,且金額比例之龐大,須以更高標準要求衛生署及所屬單位之公務員。爰提案要求衛生署於九十三年度之補捐助款與委辦事項,均不得給予該署及所屬單位之公務員擔任職務之民間機關與財團法人,俾免瓜田李下之嫌。 提案人:楊麗環 連署人:蔡鈴蘭 鄭三元 徐中雄陳麗惠 林德福 侯彩鳳 ※「要求衛生署於九十三年度之補捐助款與委辦事項,均不得給予衛生署及所屬單位之公務員兼任職務之民間機構與財團法人」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有關衛生署之補捐助款項及委辦事項,均係依據衛生署既定推展之政策,尋找適當可協助辦理之單位,並不因衛生署或所屬單位之人員在該單位擔任職務,而予以補捐助或委辦,故為利衛生署提升醫療品質及相關政策之推展,本提案建議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官員肩負醫藥等相關業務之監督職責,卻每每成為受監督之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之理監事、候補監事;更有甚者,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單位屢予他們兼任職務之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大規模之補捐助款項及委辦事項,雖未明顯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但其間是否有觸及「利益規避」之原則,則不無疑義!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即刻將該署及所屬單位之公務員兼任其他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之名單,及這些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接受衛生署之補捐助暨委辦事項之金額與明細,於兩週內送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並請這些兼職之公務人員列席該委員會備詢。 提案人:楊麗環 連署人:蔡鈴蘭 鄭三元 徐中雄陳麗惠 林德福 侯彩鳳 第一項 衛生署原列三九九億八、五九七萬元,除第十二目「非營業基金」六億三、三六六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及第二目「科技業務」四八億四、三四一萬九千元、第三目「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二五三億七、八六三萬九千元、第六目「醫政業務」一八億七、三○九萬八千元、第十一目「醫院營運業務」五六億三、九四六萬八千元,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第九目「企劃業務」四○○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十目「衛生醫療資訊業務」第四節「網路健康服務推動計畫」中之「捐助醫事學術團體辦理各項工作經費」四○○萬元,共計減列八○○萬元,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三九九億七、七九七萬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七十五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為三九九億八、五九七萬元,然該署推動各項業務多採「補助」與「委辦」方式辦理,該兩項經費合計達三九七億元,占其歲出預算數高達百分之九十五!且據審計部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署及所屬辦理補助及委辦計畫執行及控管有欠嚴謹之缺失,爰建議刪減該署之補助費與委辦費一二○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陳 杰 行政院衛生署獎補助費共三七三億二、四六七萬四千元,扣除法定預算一九三億二、七九二萬五千元,餘一七九億九、六七四萬九千元,與行政院衛生署自行運用之預算一五億一千餘萬元相比,行政院衛生署簡直以補助為能事,故建議刪除獎補助費八九億九、八三七萬四千元。 提案人:鄭三元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謝章捷鍾紹和 ※「衛生署獎補助費共三七三億二、四六七萬四千元,扣除法定預算一九三億二、七九二萬五千元,餘一七九億九、六七四萬九千元,與衛生署自行運用之預算一五億一千餘萬元相比,衛生署簡直以補助為能事,故建議刪除獎補助費八九億九、八三七萬四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衛生署九十三年度補捐助費編列三七三億二、四六七萬四千元,查其中漁民、水利會會員及其他團體保險費政府應負擔款、補助署立醫院人事行政經費、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等依法律必須編列即三五○億四、三九一萬五千元,占全數補捐助費之九四%,其他為補助山地偏遠弱勢族群及醫藥科學技術研發等僅編列二二億八、○七五萬九千元,占全數補捐助費六%,該署所編獎補助費均屬業務之所需,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根據衛生署資料截至九十一年底,已分發服務的公費醫師共八七二人,但其中在臺灣地區衛生所服務者為八十三人;在衛生署指定之機構或衛生署指定實際支援山地離島之醫院服務者為一○一人;在山地離島醫療院所服務者為五人;總計為一八九人,占已分發服務的公費醫師之人數僅二二%。衛生署編列巨額預算,卻未能達到充實偏遠地區醫事人力之施政目標;且偏遠地區醫事人力之培育已承接前省政府所辦理之「地方養成公費生培育工作」(九十三年度編列二、六○○萬元,養成公費生七○名);因此提案刪除第一目「醫事人力培訓工作」業務中編列之「醫學系公費生培育工作」一億六、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二目第一節「科技發展工作」業務,其中之補捐助款項與醫政處及藥政處之業務相重疊,且多未落實辦理科技發展相關業務,預算之編列與運用誠屬浮濫。爰提案刪除獎補助費一億五、二六五萬九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科技發展工作中「推動醫藥衛生科技研究發展」編列六、二四五萬九千元,然其中委辦費、補助費及捐助費高達五、○三五萬元,明顯偏高與浮濫,爰建議刪減三、○○○萬元。「醫藥衛生健康政策科技研究」列三億三、八九五萬一千元,然其中均為委辦費、補助費及捐助費,明顯偏高與浮濫,爰建議刪減一億七、六六三萬七千元。「製藥與生物技術跨部會合作研究」編列一億五、一八六萬三千元,全部均為補助費及捐助費,明顯浮濫,爰建議刪減七、五九三萬二千元。因此,此項「科技發展工作」預算合計刪減二億八、二五六萬九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李和順 邱鏡淳 ※「關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委辦費、補助費及捐助費明顯偏高及浮濫,建議合計刪減二億八、二五六萬九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衛生署科技發展經費之編列,均事先召開多次專家會議規劃中程綱要計畫,並經國科會審查通過,報行政院核定後編列。 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委補捐助計畫,為配合衛生政策,針對國人重要疾病防治等任務導向之計畫,原則上已擬定研究重點後,對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機構公開徵求,由各計畫主持人提出計畫書,該計畫書並經請專家委員審查認可後執行。 基於以上說明,為順利推動醫藥衛生科技研究發展,提昇我國衛生科技水準及醫療水準,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該中心成立係因衛生署有鑒於藥品申請上市之審查極為專業,而行政單位又礙於員額限制,據上述理由捐助成立之;該中心自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捐助成立後,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為確實落實醫藥品專業審查,每年編列鉅額預算捐助該中心代為執行國內醫藥品查驗任務;但現行政院衛生署卻是本末倒置,竟將原本應由行政單位訂定完成而交付審查單位執行依據之相關法規、審查標準等,在年度預算時以「捐助」方式,委託該中心研擬、訂定醫藥品審查法規,再上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此球員兼裁判作法,難以確保國內有關醫藥品審查品質,更導致在法規研擬上疊床架屋,嚴重浪費公帑;據此,爰建議刪除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預算第二目第一節「科技發展工作」中,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三項預算合計一億二、六一六萬九千元的九○%,計一億一、三五五萬二千元,且「財團法人醫藥品檢驗中心」未完成法制化前,行政院衛生署不得再編列類似相關預算捐助該中心,而只能編列有關代執行醫藥品審查專任人員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惟查屆至九十二年度止,衛生署已捐助一八億六、五○○萬四千元,只剩一億三、四九六萬元待補足。建請九十三年度原編列四二億七、一一四萬六千元捐助國衛院之預算,扣除待補足的部分,刪減四一億三、六一八萬六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二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刪除分支計畫「國家衛生研究院醫藥衛生領域研究計畫」四億元。因該項計畫內容目標空泛,無法明確提出研究目的,故建議刪除半數。 提案人:周清玉 連署人:林德福 陳麗惠 徐中雄蔡鈴蘭 侯彩鳳 ※「第二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刪除分支計畫『國家衛生研究院醫藥衛生領域研究計畫』四億元。因該項計畫內容目標空泛,無法明確提出研究目的,故建議刪除半數。」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隨著時代的進步及科技的發展,追求更健康的生活將是各國共同的目標,然而伴隨著環境的變遷及國民壽命的延長,衍生許多較新且重要的醫藥衛生問題,使得新型態的疾病接踵而至,例如高齡化社會造成的慢性病,因污染所帶來的各種環境病和社會變遷所易見之精神疾病等,都是未來我們必須面對的;但是由於遺傳、種族與地域等等特質所造成國人或是本土特有的疾病,向來是為國外醫學資訊界所忽視與不能及的,顯示推動國內本土醫學研究發展刻不容緩的事實。此外,為提供衛生決策之科學性依據,配合法規、標準與制度之建立,以及醫療健保服務之提供,有其必要需加強各項保健、醫療與福利政策與制度之研究,以有效增進國人之健康福祉。由於此領域之研究範圍相當廣泛,惟國內目前仍甚缺乏此類之研究人才,因此也亟需大力提倡。 醫藥衛生領域研究計畫內容包括:癌症研究:癌症預防與早期診斷;癌症新藥之臨床試驗;癌症新生物製劑之臨床試驗;大型院際臨床試驗;抗癌藥劑之機轉及癌症遺傳研究;生物製劑之癌症研究;癌轉移綜合研究計畫;環境衛生與職業醫學研究:戴奧辛、多氯聯苯等有機長期污染物危害研究計畫;重金屬(砷)研究計畫;職業醫學有關之研究計畫;本土環境衛生探討;感染症研究:全國微生物抗藥性監測計畫;動物分離菌之抗藥性檢測計畫;社區感染肺炎病源之調查;臨床黴菌的收集及分析;細菌性感染之研究;傳統中藥臨床研究;病毒感染症研究;老年醫學研究:老人活動功能臨床評估工具之開發;老人問題之群體測量研究;國人老化相關疾病及身體狀況危險因素及保護因素世代研究;推動老年醫學在國內的生根;植物性雌激素在停經婦女之臨床觀察;退化性關節炎之研究;以基因轉殖老鼠模式觀察老化及老化疾病相關基因之研究;人體老化及老化疾病相關基因之研究;精神醫學與藥物濫用研究(該研究組預計明年成立)協調整合國內精神醫學研究;人才延攬;精神醫學與藥物濫用相關之研究計畫;醫療保健政策研究: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研究;健康及醫療衛生體系政策研究;論壇:一般性研議案之執行;迫切性研議案之執行;衛生課題優先次序之制定方法計畫;國際衛生論壇之規劃計畫;院內研究計畫管考:本院研究組計畫考核:包括研究組學術評鑑、研究人員考核等;研究業務相關委員會業務:包括儀器委員會等六個委員會之執行運作;合作研究計畫業務:合約計畫之徵求、審查與管核;智慧財產管理與應用:智慧財產之維護與管理;技術移轉暨產學合作;法律諮詢業務;醫衛研究人才培育:腫瘤專科訓練計畫;院內人才培育訓練計畫;學術交流活動:舉辦研討會、研習會、學術演講等。 我國的醫學研究漸在世界上嶄露頭角,但於醫藥衛生研究是需要大量金錢與人力的投入,以及各個研究細項領域間的整合運作,才能有充實的研究基礎。國家衛生研究院積極選定國內亟需整合加強之重要疾病進行深入研究,包括癌症、感染症、精神與藥物濫用、環境衛生與職業醫學、老年疾病等,致力於瞭解病因,發展新技術、新療法及新藥物,預期提昇我國在疾病診斷、治療及預防水準,以達到增進全民健康福祉之最終目標。此計畫對於推動著國內醫藥衛生研究發展以及探究本土性疾病是不可缺少之助力,敬請支持免予刪除此項預算,以使研究得以順利推動進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二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推動生技醫藥資訊整合研發計畫」一億一、九五三萬三千元。該計畫為建立國內生技醫藥之整合資源,經費編列過於龐大,且計畫內容說明不清楚,無法看出執行之必要性,建議預算一億一、九五三萬三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傅崐萁 劉政鴻 邱鏡淳陳 杰 ※「有關國衛院推動生技醫藥資訊整合研發計畫編列一億一、九五三萬三千元,為建立國內生技醫藥之整合資源,經費編列過於龐大,且計畫內容說明不清楚,無法看出執行之必要性,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面對人類基因體計畫的快速進展,各先進國家無論是政府、學界或是產業界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發展基因醫藥與生物資訊。跨國大藥廠更是積極設法建立各人種的基因資料庫。如何處理基因體研究及生物醫學研究所帶來的鉅量資訊,如何建立本土的醫藥衛生資料庫,並整合激發出更有用的知識,以擴大醫藥衛生資訊的使用範圍,應用於生技製藥的創造研發以及對本土疾病更深入的瞭解,是我們面對國人健康福祉以及全球競爭必須努力發展的方向,也是生物科技現在與未來發展的主流。 推動生技醫藥資訊整合研發計畫內容包括: 建置生物資訊整合資料庫: 國家醫藥衛生圖書資料以及國家醫藥衛生資訊中心 全民健保資料庫對生技產業服務計畫 e化生物資訊服務及人才培訓計畫 建置臨床試驗資訊整合資料庫: 臨床試驗整合資料庫 大腸直腸多中心基因檢測及臨床資料整合資料庫 建置我國抗生素相關資訊整合資料庫: 建置抗生素使用情形資料庫 監測上呼吸道感染限用抗生素政令發布前後抗生素之使用情形 抗藥菌種資訊資料庫 建置國內特定疾病資訊整合資料庫: 肺結核監測資料庫 病毒疫情資料庫 病毒菌種及相關病理組織資料庫 糖尿病病患,感染Klebsiella pneumoniae 寄主︱微生物互動基因資料庫 罕見疾病遺傳資訊資料庫 建置公共衛生服務與健康政策資訊整合資料庫: 公共衛生服務相關資料庫 建置健康資訊整合系統 建置癌組織基因晶片生物資訊整合資料庫: 建置癌組織基因晶片生物資訊整合資料庫。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生物技術的興起帶動了生物製藥產業的蓬勃發展,生技產業是需高知識技術,且具有高收益的產業,是二十一世紀最具發展潛力的明星產業。要促進生物技術之發展,基因醫藥研究所需之各種資料庫之建立以及相應之生物資訊的研究發展是不可或缺之一環,它們是生技產業發展的基礎,它們本身也是極有發展潛力的產業。有鑑於此,本計畫之總目標,即在於因應目前國內生技醫藥界迫切所需之整合性資源,以建立整合性之基因醫藥衛生、健康疾病等重大資料庫為主,提供學界及生技產業界使用。此計畫關係著我國是否能及時建立起生物相關資訊的基礎架構與資料庫資源,做為發展生物科技及疾病研究的重要發展依據,敬請支持此項預算,以使研究得以順利推動進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建院計畫經費金額過於龐大,內部控制機制薄弱,管理存有重大缺失,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第二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之「國家衛生研究院建院計畫」獎補助費二三億四、○二○萬元,刪減百分之三十。 說明: 國家衛生研究院建院計畫總經費六九億四、八二○萬五千元,其中土地價款與補償部分一一億七、九八一萬元係以國有土地作價捐贈,業已編竣;建築經費部分五七億六、八三九萬五千元,八十八年度至九十二年度已編列三三億六、四七萬八千元,本年度續編二三億四、○二○萬元,作為辦理行政、研究大樓等建築裝修工程款等經費,較上年度增列八億二、六二○萬元,建院經費金額過於龐大。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於九十一年度經監察院審計部查該院制度規章之建制核有:各組年度研究進度未對照預期成果明確表達、內部稽核單位迄未成立、委請會計師檢核之內部控制管理缺失未即時改善、竹南永久院區建院計畫預算執行進度落後、投資有價證券欠缺明確法源依據、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作業規範欠周、內部人事規章訂定程序與該院設置條例規定未合、常務董事會未定期召開且董事出席偏低、未設置內部稽核人員及未落實執行員工績效考評制度等缺失;顯見內部控制機制薄弱,管理存有重大缺失,故建議刪減「國家衛生研究院建院計畫」獎補助費百分之三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三節「醫療科技計畫」多為委託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數位學習內容教材編撰,欲建立醫療數位學習網,是否能達到提升民眾醫療知識及專業醫事人員專業能力,令人存疑。建議所編列預算一、九○○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傅崐萁 劉政鴻 邱鏡淳陳 杰 ※「有關『衛生署數位學習國家型科學計畫︱醫療數位學習網』部分編列一、九○○萬元,多為委託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數位學習內容教材編撰,欲建立醫療數位學習網,是否能達到提升民眾醫療知識及專業醫事人員專業能力,令人存疑,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該計畫為五年連續性計畫(九二至九六年),主要服務對象為一般民眾、病患及家屬、專業醫事人員,九三年為計畫執行第二年,經費包含委辦費(教材編撰)、資訊服務費(多媒體教材製作、網站設備環境維持費)及其他雜項支出,總計一、九○○萬元。 擴充醫療數位學習網:結合醫學中心、醫學會及專業數位學習資訊廠商等醫療數位學習資源,系統性、漸進式的規劃學習課程內容,持續建構常見十類疾病之民眾疾病預防及自我照護學習與專業醫事人員臨床學習等網路多媒體互動式醫療數位學習課程,提供多元醫療保健知識學習管道。 民眾疾病預防及自我照護學習:學習內容以疾病預防、治療、用藥安全及自我照護學習為主,並含括醫療諮詢與病友交流園地。 專業醫事人員臨床學習:提供專業醫事人員相關疾病之臨床學習與個案研討之資料,協助相關醫事人員進修學習。 課程內容更新維護:針對教材內容進行更新維護,並隨時增加最新醫療新知。 醫療數位學習行銷推廣:透過適當之行銷活動,推廣本醫療數位學習網,引導民眾及醫事人員上網學習。 過往醫療院所係透過衛教單張進行民眾衛教,醫事人員亦無多餘閒暇進修,本「醫療數位學習網」係結合醫學中心、醫學會及專業數位學習資訊廠商等專業醫療數位學習資源,系統性、漸進式的規劃十類疾病學習課程內容,使民眾及醫事人員可以在無時間及空間限制下上網學習,提高民眾疾病預防保健知識,以降低慢性病罹患比率,協助慢性病病患及其家屬自我照護能力,提供專業醫事人員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提昇專業醫事人員素質。 該計畫係以嘉惠民眾、全民健康福祉為利基,基於以上說明,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醫療科技計畫」中「全民數位學習」編列一、九○○萬元,然其中「資訊服務費」編列六○○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二○○萬元。另「委辦費」高達一、二八○萬元,明顯偏高與浮濫,爰建議刪減六○○萬元。因此,此項「醫療科技計畫」預算合計刪減八○○萬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李和順 邱鏡淳 ※「有關『衛生署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醫療數位學習網』編列一、九○○萬元,然其中『資訊服務費』編列六○○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除二○○萬元,又『委辦費』高達一、二八○萬元,明顯偏高與浮濫,爰建議刪減六○○萬元,此項『醫療科技計畫』預算合計刪減八○○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該計畫為五年連續性計畫(九二至九六年),主要服務對象為一般民眾、病患及家屬、專業醫事人員,九三年為計畫執行第二年,經費包含委辦費(教材編撰)、資訊服務費(多媒體教材製作、網站設備環境維持費)及其他雜項支出,總計一、九○○萬元。 九十三年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擴充醫療數位學習網:結合醫學中心、醫學會及專業數位學習資訊廠商等醫療數位學習資源,系統性、漸進式的規劃學習課程內容,持續建構常見十類疾病之民眾疾病預防及自我照護學習與專業醫事人員臨床學習等網路多媒體互動式醫療數位學習課程,提供多元醫療保健知識學習管道。 民眾疾病預防及自我照護學習:學習內容以疾病預防、治療、用藥安全及自我照護學習為主,並含括醫療諮詢與病友交流園地。 專業醫事人員臨床學習:提供專業醫事人員相關疾病之臨床學習與個案研討之資料,協助相關醫事人員進修學習。 課程內容更新維護:針對教材內容進行更新維護,並隨時增加最新醫療新知。 醫療數位學習行銷推廣:透過適當之行銷活動,推廣該醫療數位學習網,引導民眾及醫事人員上網學習。 過往醫療院所係透過衛教單張進行民眾衛教,醫事人員亦無多餘閒暇進修,該「醫療數位學習網」係結合醫學中心、醫學會及專業數位學習資訊廠商等專業醫療數位學習資源,系統性、漸進式的規劃十類疾病學習課程內容,使民眾及醫事人員可以在無時間及空間限制下上網學習,提高民眾疾病預防保健知識,以降低慢性病罹患比率,協助慢性病患及其家屬自我照護能力,提供專業醫事人員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提昇專業醫事人員素質。 該計畫係以嘉惠民眾、全民健康福祉為利基,基於以上說明,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衛生署補助國家衛生研究院預算多數轉為委外費用,行政院衛生署委外事項多矣,既是委外何勞國家衛生研究院代勞?爰提案要求國家衛生研究院專案計畫之委外費用自九十三年度起均予刪除,改由行政院衛生署專案委外處理。 提案人:陳 杰 連署人:徐少萍 侯彩鳳 鄭三元楊麗環 徐中雄 ※「衛生署補助國衛院預算多數轉為委外費用,既是委外何勞國衛院代勞?提案要求國衛院專案委外計畫自九十三年度起均刪除,改由衛生署專案委外處理」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 國衛院所進行之研究計畫主要為任務導向型之基礎研究,而衛生署所進行研究主要為增進公共衛生及法規管理之研究,標的不同。 另外國衛院並無法進行所有的研究,因此部分計畫仍需與其他學校與研究單位專家合作,以利計畫成果之完整性。 我國高級科技研發人才有限,且生物醫學之研究日逐複雜,需凝聚國內優秀人才共同努力,因此國家衛生研究院為解決我國重要醫藥衛生問題,與國內醫藥衛生科技單位建立合作研究網絡。針對具重要性、急迫性、可行性等醫藥衛生議題,訂定研究主題,邀集國內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重要議題之研發。國衛院執行此類專案計畫,共分為兩大類: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合約型研究計畫(Contract Research)。茲分別說明如下: 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之推展乃肇因於考量到影響健康與疾病的因素日趨多元化,單一學門的研究無法瞭解疾病與健康的多重因子關係,故早自民國八十二年度起即推動「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業務,仿效世界各先進國家的醫藥衛生科技研究機構發展支援大型整合研究之經費補助機制(Funding Mechanism),由行政院衛生署提供經費補助予國內各大學院校、醫學中心及學術研究單位從事醫藥衛生方面的研究,交由當時之「國家衛生研究院規劃小組」負責執行相關之科技行政管理業務,直至現在仍由該院院外研究業務處持續辦理中。多年來,透過該院邀請國內外院士級審查委員嚴謹之計畫審查制度,再由學術評議委員擇優補助院外傑出之研究單位及研究人員從事醫藥衛生研究,通過審查之比例均維持在三○%左右,已成功建立本制度之學術地位,並使研究人員將通過此項審查認為是極大之肯定。「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之目標:以整合性之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解決國人重要健康問題;支援國內醫藥衛生研究機構,發展具特色之研究,提昇我國醫藥衛生研究水準。計畫申請機構資格以下列為限:公私立大學院校。公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經教學醫院評鑑評定為區域醫院(含)以上、特殊功能教學醫院、及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者(國家衛生研究院及行政院衛生署附屬機構不得申請)。申請計畫之研究主題應著重於利用最新的科學技術,以深入研究國人重要疾病的成因、診斷、治療、預防、康復;或藉由醫療保健及衛生政策、制度之研究,以解決相關醫藥衛生問題。 合約型研究計畫:合約計畫乃基於推動國家衛生研究院的院內研究,促進與國內醫藥衛生科技單位建立合作研究網絡,共同提昇我國醫藥衛生研究水準,針對具重要性且急迫之研究課題,訂定研究主題,以合約計畫方式與國內醫藥衛生研究機構合作進行研究。合約型計畫之研究主題有以下幾種方式產生:該院各研究組配合其整體研究方向而提出;該院學術會議之建議提出;該院延攬及審議委員會依該領域之需要提出;或為該院特殊需要,召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提出。目前該院進行中的合約型合作研究計畫共有二二項,其主題包括登革熱病毒研究、臺灣基因定序合作團隊(ATGC)與轉殖鼠核心設施等,其中例如登革熱研究共計有三項群體型計畫,網羅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及國防大學醫學院的三個研究團隊與該院共同來推動登革熱病毒研究。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全民健康保險工作」編列預算合計七、○七三萬元,該項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編列二、七九八萬元,其中健保小組兼任組長兼職酬勞金四三萬二千元,建議全數刪除;另同項下「捐助費」列一、九一五萬元,編列情形過於浮濫,且對於捐助對象及補助原則並不明確,也未見實際捐助所得之效益,實有浪費公帑之嫌,爰建議刪除一、○○○萬元。故此項「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預算合計刪減一、○四三萬二千元。 提案人:陳 杰 連署人:徐少萍 侯彩鳳 鄭三元楊麗環 徐中雄 ※「『全民健康保險工作』編列預算合計七、○七三萬元,該項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編列二、七九八元,其中健保小組兼任組長兼職酬勞金四三萬二千元,建議全數刪除;另同項下『捐助費』列一、九一五萬元,編列情形過於浮濫,且對於捐助對象及補助原則並不明確,也未見實際捐助所得之效益,實有浪費公帑之嫌,爰建議刪除一、○○○萬元。故此項『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預算合計刪減一、○四三萬二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編列二、七九八萬元,其中健保小組兼任組長兼職酬勞金四三萬二千元,建議全數刪除。另「捐助費」編列一、九一五萬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六三八萬三千元。因此,此項「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預算合計刪減六八一萬五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李和順 邱鏡淳 ※「『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編列二、七九八萬元,其中健保小組兼任組長兼職酬勞金四三萬二千元,建議全數刪除。另『捐助費』編列一、九一五萬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六三八萬三千元。因此,此項『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預算合計刪減六八一萬五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有鑒於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捐助民間團體研擬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制度審查及品質相關配套措施、辦理全民健保宣傳事宜、辦理全民健保新制度規劃方案之整體政策評估、建構蒐集公民參與和民眾意見之機制等事項,共計編列獎補助費一、九一五萬元,該諸項預算與同計畫如辦理全民健保財務、支付等制度之相關研究及進行民意調查所編列之委辦費二、七○○萬元,性質相同,工作詳細內容重複極高,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第三目第一節「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中獎補助費一、九一五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廖本煙 連署人:周清玉 侯水盛 鄭三元陳麗惠 徐中雄 ※「有鑒於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捐助民間團體研擬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制度審查及品質相關配套措施、辦理全民健保宣傳事宜、辦理全民健保新制度規劃方案之整體政策評估、建構蒐集公民參與和民眾意見之機制等事項,共計編列獎補助費一、九一五萬元,該諸項預算與同計畫如辦理全民健保財務、支付等制度之相關研究及進行民意調查所編列之委辦費二、七○○萬元,性質相同,工作詳細內容重複極高,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第三目第一節『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中獎補助費一、九一五萬元,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行政院衛生署第三目,刪減「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一一五萬元。 說明:捐助民間團體等研擬總額支付制度審查及品質配套措施一○○萬元,該預算與同計畫如委託健保財務、支付制度研究,及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全民健保新制度規劃整體評估、保費繳納新制配套、蒐集公民參與等性質雷同,如有必要可在其項下勻支;另如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全民健保宣傳一五萬元,預算數低此種宣導可見其效用性不高,並無意義,故建議刪除該兩項預算共一一五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鑒於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三目第一節「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一、○四六萬四千元,刪減百分之三十。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提出全民健康保險及醫療五大改革承諾,包括醫療資訊透明化、醫療作業合理化、病患權益周延化、醫療浪費極小化、申訴管道暢通化等,並提出改革時間表及具體措施,不但改革進度緩慢,且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故建議刪減百分之三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三目第一節「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八一六萬六千元,刪減百分之三十。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提出全民健康保險及醫療五大改革承諾,包括醫療資訊透明化、醫療作業合理化、病患權益周延化、醫療浪費極小化、申訴管道暢通化等,並提出改革時間表及具體措施,不但改革進度緩慢,且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故建議刪減百分之三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三目第一節「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二、四一二萬元,刪減百分之三十。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提出全民健康保險及醫療五大改革承諾,包括醫療資訊透明化、醫療作業合理化、病患權益周延化、醫療浪費極小化、申訴管道暢通化等,並提出改革時間表及具體措施,不但改革進度緩慢,且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故建議刪減百分之三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三目「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編列二五三億七、八六三萬九千元;扣除法定健保費補助預算一九三億二、七九二萬五千元後,其中編列五九億七、九九八萬四千元為獎補助費,過於浮濫,提案刪減一○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健保費係屬代收代付性質,因此健保局之定位應為行政機關,而非金融機構。健保局經營績效獎金發放之依據,雖係依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行政院所核定之「行政院衛生署所屬中央健康保險局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惟查公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發放之目的係為促進政府部門所屬事業企業化經營,鼓勵事業人員發揮潛能,積極創造盈餘而設置,故健保局經營績效獎金發放違反上述兩點,因此應全數刪除。爰提案刪除衛生署第三目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費補助之「健保局經營績效獎金」六億五、六六四萬三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鑒於行政院衛生署辦公室大樓租金每年高達近六、○○○萬元,不符合政府機關辦公處所應永續使用之原則,且支出過高加重財務負擔,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五目「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工作行政維持」中「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五、八三一萬一千元,刪減一半。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辦公室大樓租金每年高達六、○○○萬元,迄今仍未尋覓適當之永久辦公處所,拖延時日不思解決,不符合政府機關辦公處所應永續使用之原則,且支出過高加重財務負擔,應儘速辦理辦公處所規劃搬遷事宜;故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之辦公室大樓租金,刪減一半,計二、九一五萬五千元,促使其加速搬遷。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各部會預算編列退休退職人員慰問金,給予其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五目「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八二萬六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依法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現中央政府各部會均每年編列預算,給予其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值此財政困難、公務人員待遇普遍較民營事業優渥之際,對退休退職人員再繼續給予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第五目「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計八二萬六千元,不但金額龐大,且已實非必要,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管理」編列業務費一、九○三萬四千元,係輔導及加強各類醫事人員業務管理成立各種委員會與小組,然績效難以評估,易淪於私相授受、流於形式,爰建議刪減五○○萬元。同理,辦理全國醫政研討會及護理業務研討會建議刪減一○○萬元。又該項目下已有「研訂及修訂醫政管理法規」經費二○○萬元,然卻仍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研(修)訂醫療法規及宣導二二三萬四千元,故建議此項捐助費全數刪除。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醫院評鑑費用應由醫院自行付費,不應再由國家編列預算補助,爰建議刪除「獎補助費」二、四○○萬元;同理,刪除「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一五五萬元。因此,本項目建議刪減三、三七八萬四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李和順 邱鏡淳 ※「為辦理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管理等相關工作,編列『醫政管理』合計一億三、九一九萬八千元,建議刪減三、三七八萬四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有關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管理業務費部分: 該工作項下輔導及加強各類醫事人員業務管理所成立之委員會與小組,其中如醫師懲戒委員會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係受理各縣市衛生局及醫師公會移付懲戒案,懲戒案件日益增加,預算刪減,影響懲戒作業,勢必影響公權力之伸張;又如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醫事鑑定小組,係受理司法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之醫療糾紛案件,以刑事案件為主(檢察署委託鑑定案件占總案件3/4)。又該會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數逐年增加,所需鑑定費用亦逐年增加,若刪減預算,將影響衛生署鑑定作業,且勢必連帶影響司法檢察機關偵查審判進度。 有關研修訂醫政法規費用: 為使醫療相關法規能契合醫療現況及需求,適時研修訂相關醫療法規則至為重要,爰此,衛生署醫政處亟需相關學術團體,研提研究計畫,以提供專業意見,作為研修法規之重要參考依據。至於科技研究中列有法規研究之預算乙節,查其所列項目,偏重於生技法規項目,核與前開預算項目有所不同。 有關醫院評鑑,不應再由國家編列預算部分: 查醫院評鑑係依醫療法第二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評鑑」辦理,且為醫療品質外部稽核有效方式之一。 有關醫院評鑑付費係為衛生署既定政策,並已於醫療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十二條,增訂醫院評鑑得收取費用之條文,該草案已送立法院,俟該法修正通過後,即可據以辦理,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基於以上理由,建議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行政院衛生署捐助醫療衛生團體及民間團體,辦理醫學教育宣導及研(修)訂醫療法規及宣導等工作,缺乏具體內容及執行成效追蹤,其中研(修)訂醫療法規項目預算與「科技發展工作」︱醫政管理及醫事法規相關研究,有重複編列之虞,至於宣導醫事人員及機構,本項目在醫政管理並非急迫或重要事項,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六目第一節「醫政管理」項下之「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管理」中獎補助費五一七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捐助醫療衛生團體及民間團體,辦理醫學教育宣導及研(修)訂醫療法規及宣導等工作,缺乏具體內容及執行成效追蹤,其中研(修)訂醫療法規項目預算與「科技發展工作」︱醫政管理及醫事法規相關研究,有重複編列之虞,且該項目工作不宜繼續以獎補助形式辦理;至於宣導醫事人員及機構,本項目在醫政管理並非急迫或重要事項;基於撙節支出,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第六目第一節「醫政管理」項下之「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管理」中獎補助費五一七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刪減行政院衛生署第六目第一節「醫政管理」一、四二三萬四千元。 說明: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研修醫療法及宣導與在科技研究內已有醫政管理與醫政法規研究,有重複之虞。另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醫院評鑑經費,因衛生署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公告有關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醫院均展延一年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見九十三年醫院評鑑業務將減少,建議刪減其預算五十%。以上,建議刪減一、四二三萬四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行政院衛生署於今年度「醫政業務」預算科目下第一節「醫政管理」一億三、九一九萬八千元預算中編列二二三萬四千元,用於「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研(修)訂醫療法規及宣導」。惟衛生署於「科技業務」預算科目下第一節「科技發展工作」的第二項分支計畫「醫藥衛生健康政策科技研究」中編列六、七一○萬元委辦費,其中已有部分用於從事「醫政管理及醫事法規相關研究」,因此「醫政管理」預算中編列的二二三萬四千元實屬重複編列,建議將其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蔡鈴蘭 侯彩鳳 林德福陳麗惠 ※「有關醫政管理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研修訂醫療法規及宣導費用,與科技業務項下所編醫政管理及醫事法規相關研究預算重複編列,建議刪除醫政管理中所編列二二三萬四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為使醫療相關法規能契合醫療現況及需求,適時研修訂相關醫療法規至為重要,爰此,該處亟需相關學術團體研提研究計畫,以提供專業意見,作為研修法規之重要參考依據。至於科技研究中列有法規研究之預算乙節,查其所列項目,偏重於生技法規項目,核與前開預算項目有所不同,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醫政處對於全國醫院診所,包括行政院衛生署所屬署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事機構未盡管理監督之責,以致問題層出不窮,有鑑於此,特刪減「醫療業務管理」部分三、二七○萬元之半數一、五○○萬元。 提案人:周清玉 連署人:侯水盛 廖本煙 徐少萍林育生 徐中雄 侯彩鳳陳麗惠 蔡鈴蘭 ※「醫政處對於全國醫院診所,包括衛生署所屬署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未盡監督之責,以致問題層出不窮,有鑑於此特刪除該節分支計畫,有關醫療業務管理部分三、二七○萬元之半數一、五○○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醫療財團法人督導管理部分: 關於醫療財團法人督導管理(二○萬元)乙項,係依醫療法暨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為監督輔導法人醫療機構董事會、醫療業務及其財務運作所編列之,含專家出席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有關補助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財團法人經營管理輔導、訪查及相關業務之辦理計畫部分(一六○萬元),由於醫療市場經營管理模式之改變以及公益慈善事業推廣之普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之申請設立日增,相關董事會及財務之運作更為複雜,且鑑於私校法人弊案及教會醫院董事會紛爭之頻傳,以及法人醫院董事會對「法人」性質及會計管理認知不一致等管理漏洞,衛生署為能加強並落實財團法人董事會運作及財務之監督、輔導,擬爰例辦理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訪查,並委託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財團法人機構經營輔導計畫,以提高經營管理之有效性。 醫院評鑑部分: 查該預算之編列,係辦理醫院評鑑所需經費,醫院評鑑係依醫療法第二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評鑑」辦理,且為醫療品質外部稽核有效方式之一。 查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經費,係屬每年定期辦理之業務,用以監督醫院加強業務管理,確保醫療服務品質。此外,並有鑑於三年一次之醫院評鑑作業尚有不足,擬於九十三年度正式辦理定期不定時之評鑑追蹤制度,該追蹤制度刻正於本年度進行試辦。 綜上,該項計畫實有其需要性,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編列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相關經費二、四○○萬元。查此評鑑辦法與行政院衛生署推動「增進民眾就醫之方便性」之目標相悖,擴大民眾就近就醫的困難度,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侯水盛 連署人:周清玉 林育生 徐少萍廖本煙 ※「醫政管理醫療業務管理之醫院評鑑經費二、四○○萬元,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查醫院評鑑係依醫療法第二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評鑑」辦理,且為醫療品質外部稽核有效方式之一。 近年來各醫院在人力及硬體投資改善已至一定程度,醫院評鑑之項目重點與評鑑重點漸由結構面的評估,轉移至過程面及結果面之評估,希望藉此逐漸引導醫院重視醫療服務的全人照護品質,持續性做好內部自我監測工作,以確保醫療服務品質。 此外,目前衛生署刻正研發以品質為導向︱社區醫院評鑑新制,除朝以病人為中心及重視病人安全的改革方向,亦強調醫院應參與社區健康促進。 綜上,為持續監督醫院醫療服務品質,除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家數較原預計增加外,並新增評鑑業務︱定期不定時追蹤輔導制度,此外,目前衛生署並持續進行以病人為中心,強調病人安全,以社區為理念醫院評鑑改革經費需要,建議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六目「醫政業務」編列捐助醫院評鑑及醫療品質策進會二、四○○萬元,但鑑於九十三年醫院評鑑業務將大幅縮水,何需編列如此龐大預算供其揮霍?顧及其業務量大幅緊縮,爰提案刪減二、○○○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醫院評鑑經費二、四○○萬元,較上年度增加四○二萬四千元,增幅二○.一%,惟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公告有關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醫院均展延一年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見九十三年醫院評鑑業務將減少,基於其工作減少且醫院評鑑效能多有令人詬病之處(如評鑑時間短、評鑑事先預知,重硬體設施之評鑑而形式化,及仍未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建立收費制度等),卻增加二○%之預算顯不合理,況且在醫療照護預算下還編列「捐助民間學術機構等辦理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其預算重複編列情形氾濫,可說是拆散編列以矇騙過關,建議刪減其預算一半一、二○○萬元。 提案人:張蔡美 連署人:侯彩鳳 林德福 陳麗惠蔡鈴蘭 ※「醫政管理醫療業務管理之醫院評鑑經費二、四○○萬元,其預算重複編列情形氾濫,建議刪減其預算一半一、二○○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查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經費,係屬每年定期辦理之業務,用以監督醫院加強業務管理,確保醫療服務品質。此外,並有鑑於三年一次之醫院評鑑作業尚有不足,擬於九十三年度正式辦理定期不定時之評鑑追蹤制度,該追蹤制度刻正於本年度進行試辦。 本(九十二)年度之申請評鑑醫院,係為八十九年度評鑑效期將屆之醫院(評鑑效期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二四○家醫院申請,本年度因急性嚴重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影響,除已完成三十八家醫院之實地評鑑作業,並進行醫院評鑑結果評定外,其餘約二○○家醫院則因效期展延,需參加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該評鑑家數較原估計九十三年度評鑑家數為多,且醫學中心因評鑑延長二天,較需評鑑費用。 至有關醫療照護編列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部分,與前述醫政管理之評鑑費用完全不同,醫政管理之醫院評鑑費用係每年定期辦理之評鑑作業費用,而本預算係用於評鑑改革之規劃及評鑑資料庫之維護及分析等。而九十三年度之醫院評鑑改革工作,預計將進行以品質為導向之社區醫院評鑑標準新制試評,以瞭解該評鑑標準之適用性並收集醫院之意見,作為修正之參考。 綜上,為持續監督醫院醫療服務品質,除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家數較原預計增加外,並新增評鑑業務︱定期不定時追蹤輔導制度,此外,目前衛生署並持續進行以病人為中心,強調病人安全,以社區為理念醫院評鑑改革經費需要,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有關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醫院評鑑經費二、四○○萬元,較上年度增加四○二萬四千元,增幅二○.一%,惟衛生署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公告有關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醫院均展延一年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見九十三年醫院評鑑業務將減少。八十五年行政院衛生署自辦(二年辦一次,一次八○○萬元),八十六年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九十二年一、九○○萬元,到九十三年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編列近三、○○○萬元。另對該策進會衛生署行政機關人力並未減少,相反經費編列更多花的更兇,怎可拿人民納稅錢亂花!故質疑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未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建立收費制度等,卻增加二○%之預算顯不合理,基於其工作減少且醫院評鑑效能多有令人詬病之處,建議刪減其預算一半一、二○○萬元。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林德福 邱創良 徐少萍蔡鈴蘭 鄭三元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未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建立收費制度等,卻增加二○%之預算顯不合理,醫院評鑑經費二、四○○萬元,建議刪減其預算一半一、二○○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醫院評鑑係依醫療法第二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評鑑」辦理,且為醫療品質外部稽核有效方式之一。 有關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經費,係屬每年定期辦理之業務,用以監督醫院加強業務管理,確保醫療服務品質。此外,並有鑑於三年一次之醫院評鑑作業尚有不足,擬於九十三年度正式辦理定期不定時之評鑑追蹤制度,該追蹤制度刻正於本年度進行試辦。 本(九十二)年度之申請評鑑醫院,係為八十九年度評鑑效期將屆之醫院(評鑑效期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二四○家醫院申請,本年度因急性嚴重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影響,除已完成三十八家醫院之實地評鑑作業,並進行醫院評鑑結果評定外,其餘約二○○家醫院則因效期展延,需參加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該評鑑家數較原估計九十三年度評鑑家數為多,且醫學中心因評鑑延長二天,需較多之評鑑費用。 復查醫院評鑑庶務性工作相當繁瑣,衛生署自民國七十七年起依據醫療法規定辦理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以來,並未增加任何正式人員或約聘人力下,所有工作皆係由現有人力兼辦,故所需工作人員人事費、郵電及材料、租金稅捐等規費均自其他相關預算項目支應,故此部分所需之經費均未呈現。為了有效提升醫院評鑑工作之辦理品質及避免因耗費龐大人力辦理評鑑庶務性工作,而影響衛生署對於醫政工作的推展及改革,實有必要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因此,自八十八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成立後,衛生署補助其辦理醫院評鑑相關庶務性業務,補助該會之評鑑相關業務、研修評鑑標準及委員教育訓練工作之經費,均依衛生署原編列之預算需求及工作項目核實列計。該會辦理醫院評鑑之具體成效為提升評鑑行政作業效率、加強實地評鑑之輔導內涵、建立複評制度、舉辦評鑑委員共識研討會及廣泛參與國內外相關醫療品質活動等。 另有關醫院評鑑付費係為衛生署既定政策,並已於醫療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十二條,增訂醫院評鑑得收取費用之條文,該草案已送立法院,俟該法修正通過後,即可據以辦理,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綜上,為持續監督醫院醫療服務品質,除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家數較原預計增加外,並新增評鑑業務︱定期不定時追蹤輔導制度,此外,目前衛生署並持續進行以病人為中心,強調病人安全,以社區為理念醫院評鑑改革經費需要,故建議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衛生署心理衛生重建計畫中有關補助台中及南投衛生醫療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心理衛生相關業務統刪一、二○○萬元及有關社區失能者及精神照護行政工作中捐助出院準備服務計畫一、六四○萬元全數刪除,共刪二、八四○萬元。 提案人:廖本煙 連署人:徐少萍 蔡鈴蘭 周清玉楊麗環 鄭三元 ※「有關建議刪減醫政業務中心理衛生重建計畫及出院準備服務計畫二、八四○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有關心理衛生重建計畫部分: 衛生署為因應九二一震災重建,依據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行政院第二六七一次院會通過之「災後重建計畫︱生活重建計畫︱醫療服務及公共衛生計畫︱心理衛生重建計畫」,期程至九十三年之計畫;八十九年於台中縣、南投縣設置「災難心理衛生服務中心」,以服務當地民眾、推展心理復健工作。同年十二月七日經「行政院衛生署台中區、南投區災難心理衛生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正名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區、南投區心理衛生服務中心」。 前項心理衛生服務中心,聘請專任心理衛生專業人員,並結合當地學校、社政、民政、消防、警察、軍隊等單位,提供基地式或外展式之心理復健服務。工作項目包含「心理諮詢與諮商」、「心理衛生教育宣導」、「資源連結與轉介」、「研究調查」、「自殺防治及通報」、「精神科門診」與「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鑒於地處九二一震災災區,如南投縣自殺死亡率每十萬人口高達二一.六○,較台灣地區每十萬人口一三.五九,高出許多,故將「自殺防治及通報」列為心理衛生服務中心重點工作,藉由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內之通報單或諮詢電話專線,建立自殺個案服務流程及處理模式,對自殺行為個案提供評估、危機處理及其生理、心理、社會因素進行輔導,且對自殺已遂個案之家屬進行哀傷輔導及自殺危險之評估,服務成果如附表。

台中區、南投區心理衛生服務中心服務成果表

服務工作項目

服務量

服務工作項目

服務量

創傷症候列管

五、三○○

諮詢站服務人次

三、四三九

自殺案件列管

三、三七四

教育宣導人次

八七、六三二

個案家訪人次

二一、七八三

人員訓練場次

七○○

個案電訪人次

一一、三一二

專線服務人次

五、七一二

註:資料統計自八十九年七月至九十二年九月止 所需經費之編列,均逐年遞減,九十三年度所編列之預算對於該二所心理衛生服務中心業務推展實可為捉襟見肘。如再刪減經費恐將影響當地民眾之心理重建服務成效。基於以上說明,建議免予刪減。 有關出院準備服務計畫:為使病患在急性醫療與後續照護,得到適當的連結,使得急性醫療資源獲得妥善運用,並提供連續性的照護服務,達成提升醫療照護服務品質之目的。因此中央主管機關持續推動地區教學以上醫院辦理出院準備服務,輔導醫院全面落實「出院準備服務計畫」,使病患與家屬自住院之初即獲得一系列服務,且於充分準備狀況下出院,並與社區長期照護資源有效連結,以使民眾獲得高品質、連續性之服務。因而,該服務係使病患及家屬、政府或保險機構及醫療機構,間接有助益的措施;使得醫療服務品質提升、醫療成本降低、增加照顧服務可近性三者兼顧。九十二年度補助一一一家地區教學以上醫院辦理「出院準備服務計畫」。基於以上說明,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醫療照護預算中「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編列六、二八○萬元,其中捐助醫療機構或民間團體達五、二六○萬元,惟該資源整合不由政府輔導或協助,僅予以金錢補助,能否達成預期效益,抑或淪於私相授受,令人質疑,爰建議全數刪減捐助費;「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經營管理」編列捐助民間經費達一、五六○萬元,經查經營管理績效之各項評估指標係屬民間醫療機構本身之業務範圍,由業者自主以永續經營,政府僅需加以監督輔導,不必再增加政府負擔捐助預算,爰建議全數刪除。同理,「加強醫療機構全面品質管理」亦編列捐助國內及個人經費五、三一一萬五千元,「充實公共醫療機構設施及提升營運績效」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費三八○萬元,「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費一億二、六四五萬元,建議全數刪除。因此,本項「醫療照顧」支出合計減列二億五、一五六萬五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李和順 邱鏡淳 ※「有關審查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公務預算案時,建議刪減『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經營管理』、『加強醫療機構全面品質管理』及『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等費用二億五、一五六萬五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有關「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工作: 本案係屬衛生署醫療網第四期計畫之一項重點工作,為四年度之連續性計畫,且其執行係將全國劃分為六大醫療區域,各區設置區域醫療委員會,並由各衛生局(輔導單位)與責任醫院(執行單位)共同負責計畫之執行,且重點工作,除包括各區醫療資源整合外,並包括各區衛生計畫需求所提列之經費,因此計畫內容,符合公共衛生之需求,本案為利地方求取最佳醫療品質與該區民眾之福祉,建請惠予維持編列本案九十三年預算經費為六、三○○萬元。 查本案相關經費並非全部補助醫學中心,以九十二年度計畫為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與財團法人馬偕醫院臺東分院並非為醫學中心醫院。 復查本計畫並非僅予以金錢補助,每年度衛生署召開年終檢討會,邀請本計畫參與人員相互討論,期以加強各醫療區域責任衛生局及責任醫院之溝通與意見交流整合,並加強檢討各區之執行成果與未來之發展方向等;又於年度協商會議研擬各年度作業重點;並定期檢視各區工作進度,尤其針對轉診轉檢制度之辦理。 有關「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經營管理」預算之編列,主要係為規劃輔導部分經營困難的基層院所,並提升、改善基層院所之營運能力與效益,進而提振基層醫療院所之醫療服務品質,建構病患就醫安全環境。預算內容涵括推動「提振基層醫療服務方案」,對平衡醫療產業發展極為重要,建請免予刪除。 有關「加強醫療機構全面品質管理」工作: 衛生署為持續提升醫療品質,每年度依據醫療品質委員會討論決議,推動有各項醫療品質提升計畫。 有鑒於北城崇愛醫療事故之發生,本署業於九十二年二月成立病人安全委員會,並依據病人安全委員會討論決議,九十三年度將推動多項病人安全維護計畫。 有關「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工作: 衛生署於九十一、九十二年度皆有制訂「教學醫院教學門診暨教學住診補助作業要點」,讓經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經教育部部定之教職資格或擔任專科醫生三年以上經驗之醫師,能藉此要點指導住院醫師和實習醫生看診之溝通技巧與對病患之檢查、診斷、治療、用藥及病例書寫等方面之提升,對於醫療服務品質的提升實有助益。 查九十一年度向本署提出申請之醫院計有六十家,九十二年度提出申請之醫院更達到七十八家,並於九十二年度之要點中也對辦理計畫之醫院要求對指導者、被指導者及病患之間進行問卷調查以及教學病例之送署審查,衛生署也將於年度計畫完成後延請專家對承辦醫院所送之教學病例、期末報告及問卷調查結果分析等進行考核,對執行成效不彰之醫院將於下年度不予以補助。 又委員會所建議刪除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費」乙項,係補助私立醫療院所辦理提升教學門住診品質之計畫經費,每年提出申請本計畫之私立醫療院所眾多,且橫跨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等層級之醫院,若予以刪減恐影響甚巨。 基於以上說明,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建置區域整合服務體系,為醫療網第四期計畫重點工作,以往實施成果不高,主要原因在於欠缺專責單位與人力,難以整合醫療資源。因此第四期醫療網計畫就本項業務,以加強專責人員,成立各醫療區之「區域管理委員會」。並配合健保局各分局轄區,分成六大醫療區,訂定各醫療區內各層級醫療機構如基層醫療單位、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之任務劃分;推動轉診與轉檢制度以及醫療區域資源整合與輔導等。但就以推動轉診制度而言,負責醫院主要是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該等醫院基於其營運生存,其業務與基層醫療診所處於營運目標衝突,恐將難以盡心。且轉診制度推行多年成果卻是毫無成果;而其他業務幾乎都有專責單位及預算執行,故建議全數刪除六、二八○萬元。 提案人:張蔡美 連署人:侯彩鳳 蔡鈴蘭 陳麗惠林德福 ※「有關『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為醫療網第四期計畫重點工作,以往實施成果不高,主要原因在於欠缺專責單位與人力,難以整合醫療資源且轉診制度推行多年成果卻是毫無成果,而其他業務幾乎都有專責單位及預算執行,故建議全數刪除六、二八○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基於預算運用之適當性與限制,衛生署近年來有關本案送審預算經費額度逐年縮減,惟本案相關作業重點仍需依規定執行,若要再行刪減,勢將影響業務推行。 本案係屬衛生署醫療網第四期計畫之一項重點工作,為四年度之連續性計畫,且其執行係將全國劃分為六大醫療區域,各區設置區域醫療委員會,並由各衛生局(輔導單位)與責任醫院(執行單位)共同負責計畫之執行,且重點工作,除包括各區醫療資源整合、重視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提昇、轉診、轉檢制度推動等工作外,並包括各區衛生計畫需求所提列之經費,因此計畫內容,符合公共衛生之需求,本案為利地方求取最佳醫療品質與該區民眾之福祉,應予維持。 查本案相關經費並非全部補助醫學中心,以九十二年度計畫為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與財團法人馬偕醫院臺東分院並非為醫學中心醫院。 復查該計畫並非僅予以金錢補助,每年度衛生署召開年終檢討會,邀請該計畫參與人員相互討論,期以加強各醫療區域責任衛生局及責任醫院之溝通與意見交流整合,並加強檢討各區之執行成果與未來之發展方向等;又於年度協商會議研擬各年度作業重點;並定期檢視各區工作進度,尤其針對轉診轉檢制度之辦理。 有關轉診制度,該計畫業於九十二年度作業要點中針對轉診轉檢議題,訂定十二項作業要點,復依各界所提健保及醫療改革訴求五大回應中,業責成衛生署應輔導各醫療區域「區域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雙向轉診及轉檢制度」。另衛生署將各區每月執行進度逐月呈報。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自七十四年第一期醫療網計畫推動迄今,其原定十七個醫療區域,轉為六大醫療區域,整合輔導單位從醫學中心、區域醫院至現行由各地衛生局辦理,其目標主要在整合醫療資源、避免醫療資源浪費、推動雙向轉診制度,提昇醫療品質,以有效解決地方醫療問題。該項制度不斷更迭,推動前述施政目標卻不見成效,可見衛生署編列巨額預算,卻未能達到施政目標。因此本預算應全數刪除。爰提案刪除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業務中之「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六、二八○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三年度「醫政業務」預算科目下第二節「醫療照護」一七億三、三九○萬元預算中編列六、二八○萬元,用於「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但絕大部分是補助與捐助費用,用以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或專家學者來規劃、檢討或辦理區域醫療整合工作;藉此為民眾提供整合性的醫療服務。惟從「轉診制度始終無法落實」這一問題看來,已暴露出此一計畫的成效不彰,無法達成所謂「整合」的功能。行政院衛生署實應檢討此計畫於明年度是否繼續實施之必要,因此建請將「醫療照護」預算中編列的六、二八○萬元預算予以刪減為三、一四○萬元,藉此縮小「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之計畫規模。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蔡鈴蘭 侯彩鳳 林德福楊麗環 ※「有關衛生署應檢討『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於明年度是否繼續實施之必要,建請將醫療照護預算中編列之六、二八○萬元予以刪減為三、一四○萬元,藉此縮小計畫規模。」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基於預算運用之適當性與限制,衛生署近年來有關本案送審預算經費額度逐年縮減,惟該案相關作業重點仍需依規定執行,若要再行刪減,勢將影響業務推行。 本案係屬衛生署醫療網第四期計畫之一項重點工作,為四年度之連續性計畫,且其執行係將全國劃分為六大醫療區域,各區設置區域醫療委員會,並由各衛生局(輔導單位)與責任醫院(執行單位)共同負責計畫之執行,且重點工作,除包括各區醫療資源整合、重視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提昇、轉診、轉檢制度推動等工作外,並包括各區衛生計畫需求所提列之經費,因此計畫內容,符合公共衛生之需求,本案為利地方求取最佳醫療品質與該區民眾之福祉,應予維持。 查本案相關經費並非全部補助醫學中心,以九十二年度計畫為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與財團法人馬偕醫院臺東分院並非為醫學中心醫院。 復查該計畫並非僅予以金錢補助,每年度衛生署召開年終檢討會,邀請該計畫參與人員相互討論,期以加強各醫療區域責任衛生局及責任醫院之溝通與意見交流整合,並加強檢討各區之執行成果與未來之發展方向等;又於年度協商會議研擬各年度作業重點;並定期檢視各區工作進度,尤其針對轉診轉檢制度之辦理。 有關轉診制度,該計畫業於九十二年度作業要點中針對轉診轉檢議題,訂定十二項作業要點,復依各界所提健保及醫療改革訴求五大回應中,業責成衛生署應輔導各醫療區域「區域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雙向轉診及轉檢制度」。另衛生署將各區每月執行進度逐月呈報。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衛生署「醫療照護」中的「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管理」業務其施政目標在輔導民間醫療機構建立經營管理、會計制度及病歷管理。但民間醫療機構之經營管理、會計制度及病歷管理本就為民間醫療機構應自行善盡的責任,對於經營管理、會計制度及病歷管理不良之民間醫療機構,衛生署應站在監督者的角色,令其改善,若不改善,則予以懲處,豈可編列鉅額預算補捐助(補捐助費一、五六○萬元)醫療機構或醫事團體來辦理研討、觀摩會來討論如何改善民間醫療機構的經營管理、會計制度及病歷管理?該預算編列不僅不合理,其衛生署定位亦錯亂,因此應全數刪除。爰提案刪除衛生署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業務中之「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管理」預算一、五八○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三年度「醫政業務」預算科目下第二節「醫療照護」一七億三、三九○萬元預算中編列一、五八○萬元,用於「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經營管理」。但事實上為了提升民間醫療機構之營運管理績效,行政院衛生署已於八十八年四月以捐助方式正式成立「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專責推動醫院評鑑與醫療品質提升工作;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為尊重「市場機制」,一般民間醫療機構若要提升經營績效,應委由「醫策會」為其進行規劃或自費尋求其他民間之醫療管理資源,行政院衛生署基於國家財政考量,不應編列公務預算予以補助,也無需為其經營成敗負責,因此建請將此筆預算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蔡鈴蘭 侯彩鳳 林德福楊麗環 ※「有關衛生署已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專責推動醫院評鑑與醫療品質提升工作;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為尊重『市場機制』,一般民間醫療機構若要提升經營績效,應委由『醫策會』為其進行規劃或自費尋求其他民間之醫療管理資源,衛生署基於國家財政考量,不應編列公務預算予以補助,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經營管理」預算之編列,主要係為規劃輔導部分經營困難的基層院所,並提升、改善基層院所之營運能力與效益,進而提振基層醫療院所之醫療服務品質,建構病患就醫安全環境。預算內容含括推動「提振基層醫療服務方案」,對平衡醫療產業發展極為重要。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大幅降低民眾經濟障礙,民眾產生「醫療機構大即有品質」之謬誤觀念,致基層醫療院所面臨經營困境。惟基層醫療院所,係在提供醫療服務可近性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爰此,衛生署在政策規劃及實務推動上,自應責無旁貸,給予提供協助與輔導,以提升其服務品質、經營管理能力及其形象,如是,最大受惠者仍將是民眾。 為整合各層級醫療院所之醫療資源,使其建立相互支援之合作關係,避免資源重複投資,並方便民眾就近獲得良好之醫療照護,藉此提振整體醫療服務品質,爰此,如有足夠經費,即可規劃具體改善措施,如:發展聯合診所、基層診所與署立醫院之合作支援等,利用現有醫療資源,實際提升整體醫療服務品質,建立社區醫療及民眾就醫轉診模式,健全醫療產業之發展。 基於以上說明,建議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醫療照護」中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本計畫僅舉辦若干場次研討會,對實質改善全面品質管理所能達到的效果不多;捐助或補助相關醫療及學術機構辦理研討會之經費過多,管控不易。故建議減列該分支計畫三、○○○萬元。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傅崐萁 劉政鴻 陳 杰邱鏡淳 ※「有關醫療照護分支計畫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編列六、○○○萬元,僅舉辦若干場次研討會,建議刪除三、○○○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有關第四期醫療網總經費一七一億餘元中,醫療品質之經費僅約三億一、五○○餘萬元乙節,經查第四期醫療網之經費,除「提升與監督醫療機構照護品質」之三億一、五○○萬元經費外,尚包括推展院內感染管制及監測作業、提升血液供輸作業服務品質、提升醫事檢驗服務醫療品質、強化緊急醫療就護體系、精進精神疾病防治與心理衛生、健全長期照護與身心障礙復健醫療、充實山地離島醫療保健服務等經費項目,皆屬醫療品質提升之相關作業,復查醫療網計畫之目的,即在於提升各區域之醫療品質,故醫療網經費之一七一億餘元,即在於提升醫療品質。 又有關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民意調查結果,民眾有五七%認為門診時間不超過五分鐘之問題,衛生署業已藉由實施衛教門診、推動教學醫院教學門診補助及實施健保門診合理量制度與示範門診等措施,以達到提升門診醫療品質及加強醫病診療溝通之目標。 依二○○三年第二十屆國際健康照護品質協會年會(20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OF THE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QUALITY IN HEALTH CARE)主席Prof.AI AI-Assaf指出醫療品質之提升是一項「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持續而長遠的工作,該署為持續提升醫療品質,每年度依據醫療品質委員會討論決議,推動各項醫療品質提升計畫,除依國際品管大師彼得、聖吉等品管專家倡導之國際品質趨勢,積極推動學習型組織、醫療品質指標、醫品圈等品質提升計畫外,該署九十三年度醫療照護︱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經費預算下「捐助醫療機構或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及研討會」之預算經費二、六一一萬五千元預定推動之計畫重點,尚包括:續推動醫療院所之實證醫學、加強推廣及辦理病理諮詢制度、放射診斷品質提升、護理醫療品質確保、病歷醫療品質提升、醫療品質指標分析及改善計畫、辦理以實證醫學為基礎之品質教育訓練、以及輔導各公、協、學會及醫療機構辦理醫療品質提升課程及活動。 基於以上理由,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有關捐助民間學術機構等辦理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本項九十二年度已編列相同項目與預算,醫院評鑑實施多年,醫院評鑑之效果與缺失其實應已有認知,且無上年度執行成果,究竟由何單位辦理亦欠明,類此項目未見有何急迫性與必要性,建議全部刪除四○○萬元。 提案人:張蔡美 連署人:蔡鈴蘭 侯彩鳳 陳麗惠林德福 ※刪減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四○○萬元。 說明:「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其中編列捐助民間學術機構等辦理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本項九十二年度已編列相同項目與預算,醫院評鑑實施多年,醫院評鑑之效果與缺失其實應已有認知,且無上年度執行成果,究竟由何單位辦理亦欠明,類此項目未見有何急迫性與必要性,建議全部刪除四○○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醫療照護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之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建議全部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醫院評鑑係依醫療法辦理,且為醫療品質外部稽核有效方式之一。 為進行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改革,衛生署自九十年度起,即順應國際趨勢,朝「以病人為中心」及「重視病人安全」的方向,並減少結構面,增加過程及結果面之標準,進行評鑑改革,目前已完成醫學中心之初步評鑑改革。 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經驗,除現行醫學中心、區域及地區醫院評鑑標準,進行增修院感作業、病人安全、醫學倫理、危機管理等內容外,並持續進行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之評鑑改革工作,研發以品質為導向之「社區醫院」評鑑新制,除朝「以病人為中心」及「重視病人安全」之方向外,亦強調醫院應參與社區健康促進。 此外,衛生署有鑑於對各醫院進行三年一次之醫院評鑑作業尚有不足,為確實監督醫院提升醫療品質,故已於九十二年度規劃建立「定期不定時」之評鑑追蹤制度,並進行試辦。 有關醫療照護編列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部分,與醫政管理之評鑑費用完全不同,醫政管理之醫院評鑑費用係每年定期辦理之評鑑作業費用,而該預算係用於評鑑改革之規劃及評鑑資料庫之維護及分析等。而九十三年度之醫院評鑑改革工作,預計將進行以品質為導向之社區醫院評鑑標準新制試評,以瞭解該評鑑標準之適用性並收集醫院之意見,作為修正之參考。 綜上,為持續進行醫院評鑑改革,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行政院衛生署執行「加強山地離島金馬地區醫療保健體系」︱「南島民族國際健康合作計畫」,九十二、九十三兩年度僅分別舉辦一場「南島民族健康國際會議」活動,該計畫對於如何促進我國與菲律賓、澳洲、紐西蘭等國合作推動南島民族健康事務,缺乏工作目標與分年執行進度,合作計畫竟淪為國際專家學者大拜拜;建議將衛生署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項下之「加強山地離島金馬地區醫療保健體系」中獎補助費「南島民族國際健康合作計畫」七五○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執行「加強山地離島金馬地區醫療保健體系」︱「南島民族國際健康合作計畫」,九十二、九十三兩年度僅分別舉辦一場「南島民族健康國際會議」活動,該計畫對於如何促進我國與菲律賓、澳洲、紐西蘭等國合作推動南島民族健康事務,缺乏工作目標與分年執行進度,合作計畫竟淪為國際專家學者大拜拜。尤其衛生署舉辦九十二年度「二○○三南島民族健康國際會議」兩天會議所需費用竟高達五○○萬元,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金額更高達七五○萬元,浪費公帑莫此為甚。故建議將「南島民族國際健康合作計畫」獎補助費七五○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醫療照護」中的「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業務,原編列一億五、二六五萬元,減列一億五、二六五萬元。其施政目標在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但教學醫院提昇門診品質本就為任何醫療機構應自行善盡的責任,提昇教學品質則應屬教育支出的部分,該由教育預算編列,對於教學醫院提昇教學門診品質,衛生署應站在監督者的角色,令其改善,若不改善,則予以懲處,且衛生署已編列預算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來辦理醫院評鑑與教學醫院評鑑,並不收取被評鑑之醫院與教學醫院任何費用,豈可再編列鉅額預算一億五、一四五萬元來補捐助辦理計畫、研討、觀摩會來討論如何加強全面品質管理?該預算編列不僅不合理,衛生署定位亦錯亂,因此應全數刪除,爰提案刪除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業務中「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一億五、二六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七目「藥政業務」編列參加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一二萬元、補助相關機構加入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二四六萬二千元、捐助相關機構辦理查廠業務八四一萬六千元、捐助相關機構辦理醫療器材查廠及審核「品質系統文件QSD」三○六萬元、捐助相關機構辦理醫療器材GMP相關業務二八○萬元。混淆政府公權力應辦事項與鼓勵民間參與之事項,且使民間機構得藉公權力向藥廠及醫療器材廠商斂財,殊屬不當,上述預算應全數刪除。爰提案刪除一、六八五萬八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刪減第七目「藥政業務」一二○萬元。 說明:「辦理藥政管理執行藥害救濟及推動醫藥分業」編列捐助相關機構進行藥害救濟制度研究調查及強化藥害救濟制度一二○萬元。基於藥害救濟已成立藥害救濟基金,並由藥害救濟基金會辦理代辦與行政工作,顯見藥害救濟制度已建立且已運作,並無必要每年皆辦理研究調查或強化藥害救濟制度,故建議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減第九目「企劃業務」一、五三○萬元。 說明:「衛生業務管考」較本年度增加率一五○%,而重要之醫政、藥政或食品業務卻反而減少預算,預算配置並非適當,建議減列新增預算數之一半,計五五○萬元。「衛生政策宣導」在其他計畫下有相似內容之經費,建議刪減三八○萬元。「衛生教育模式之建立與推廣」其中編列補助學術機構及民間團體推廣健康促進計畫六○○萬元,學校健康促進屬於國民健康局之業務職掌,基於分工專業之本旨,建議全部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鑒於行政院衛生署已編列相關預算用以從事學術交流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等工作,無須再委託地方政府、學術團體等辦理大陸衛生研究,建議將第九目「企劃業務」項下之「衛生業務管考」中「委託地方政府、學術團體、學校或醫療機構辦理大陸衛生研究」委辦費四五○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已編列相關預算用以從事學術交流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等工作,如辦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申請案件、該署電子信箱業務處理等所需經費計一二一萬元,以及加強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重返國際組織經費七、五七一萬一千元;無須再編列如此鉅額之委辦費委託地方政府、學術團體等辦理大陸衛生研究,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九目「企畫業務」下分支計畫「衛生政策宣導」原編列四、二六一萬四千元,減列四○○萬元。 說明:有關衛生政策宣導,政策、目標及作法皆不明確,為撙節政府支出,提升政府效能,予以減列四○○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十目「衛生醫療資訊業務」編列捐助醫事學術團體參加醫療資訊標準國際組織年會九○萬元,由公務預算編列民間團體參與國際組織並不恰當,爰提案刪除該筆預算九○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鑒於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各部會預算編列退休退職人員慰問金,給予其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建議將第十一目「醫院營運業務」項下之「醫院營運輔導」中「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一二八萬八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依法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現中央政府各部會均每年編列預算,給予其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值此財政困難、公務人員待遇普遍較民營事業優渥之際,對退休退職人員再繼續給予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第十一目「醫院營運業務」項下之「醫院營運輔導」中「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一二八萬八千元,不但金額龐大,且已實非必要,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二十五項,送院會處理。 ※衛生署編列預算補助之國家衛生研究院、醫藥品查驗中心、醫院評鑑及醫療品質策進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藥害救濟基金會等財團法人,應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後,其預算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依據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待行政院衛生署將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藥害救濟基金會、醫藥品查驗中心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至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專案報告,待該委員會同意後,行政院衛生署始得補捐助。 提案人:鄭三元 連署人:傅崐萁 楊麗環 林德福徐中雄 陳麗惠 ※「依據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待衛生署將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藥害救濟基金會、醫藥品查驗中心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至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專案報告,待該委員會同意後,衛生署始得補捐助。」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有關衛生署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藥害救濟基金會、醫藥品查驗中心之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查該署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衛署會字第○九二一三○○五二五號函送立法院,立法院亦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會期第十次會議,通過將上揭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在案,本提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依照預算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但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之預算並未將九十三年度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彙總列表,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將補助地方政府之彙總列表函送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後,相關預算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三元 連署人:林德福 楊麗環 侯彩鳳徐少萍 ※「依照預算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但衛生署主管之預算並未將九十三年度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彙總列表,爰提案要求衛生署將補助地方政府之彙總列表,函送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後,相關預算始得動支」,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查衛生署主管九十三年度補助地方政府經費編列計三億八、七二五萬二千元,其中補助臺灣省各縣市政府三億一、五八五萬二千元、補助金門及連江縣政府七、一四○萬元,已由行政院彙編於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冊第一二二頁,本提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發預算高達二○億元,但其實際研究成果效益不明!且依據預算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爰提案要求在行政院衛生署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將國家衛生研究院以前年度效益評估送立法院後,九十三年度國家衛生研究院預算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杰 連署人:徐少萍 侯彩鳳 鄭三元楊麗環 徐中雄 ※「國衛院研發預算高達二○億元,但其實際研究成果效益不明!且依據預算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爰提案要求在行政院衛生署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將國衛院以前年度效益評估送立法院後,九十三年度國衛院預算始得動支。」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有關衛生署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查該署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衛署會字第○九二一三○○五二五號函送立法院,立法院亦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會期第十次會議,通過將上揭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在案,本提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有關「人用疫苗自製」計畫,經費編列為三、六五○萬元,違反該署政策白皮書所載將疫苗自製移轉有能力之民間廠商製造,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並紮根於國內疫苗工業的精神,爰提案要求衛生署對於此案必須善盡監督之責,確保本案執行之效益性如下:請提供說明衛生署「人用疫苗自製計畫」從八十七年提出以來,經歷任首長後,迄今決議交由國家衛生研究院執行,其中政策方向差異性報告。請提供行政院同意將疾病管制局疫苗中心功能移由國家衛生研究院負責的評估報告書;並說明疾管局疫苗中心於防疫體系中所扮演角色為何,五年來的實質成果為何,功能移轉國衛院後,該中心仍否存在,專業人員如何安排?研發專案計畫:包含計畫及研發中疫苗的實質內容、時程規劃、經費及預期效益等。先導工廠效益評估:包含疫苗先導工廠之全套興建計畫、時程、預算、未來營運經費預估,及正式生產後之效益評估等。並嚴格要求上項之效益評估,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陳 杰 ※第六目「醫政業務」預算一八億七、三○九萬八千元,建議全數凍結。 說明: 衛生署自冠狀病毒所造成的嚴重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產生以來,除未立即加強國內醫療院所的查核,以有效達成防疫工作外,同時隨意停止醫院評鑑工作。 針對衛生署如此草率政策決定,不禁令人擔憂國內醫療環境品質,在未解決問題及說明清楚前,建議全數凍結衛生署之醫政業務預算一八億七、三○九萬八千元。 提案人:杜文卿 連署人:邱永仁 王淑慧 何金松張花冠 藍美津 高孟定彭添富 陳宗義 對於捐助醫療機構或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推動學習型組織、醫療品質指標、醫品圈等品質提昇計畫及研討會;加強全面品質管理制度及品質監測評估作業二、六一一萬五千元。查此計畫為委託私人機構進行醫療評鑑計畫,為避免醫學中心與基層醫院的距離越拉越大,且避免圖利財團之嫌,建議先行凍結,請相關單位研擬詳細改善計畫,再予動支。 提案人:侯水盛 連署人:林育生 周清玉 簡肇棟鄭貴蓮 ※「有關醫療照護分支計畫︱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編列『捐助醫療機構或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推動學習型組織、醫療品質指標、醫品圈等品質提升計畫及研討會』之預算經費二、六一一萬五千元,為委託私人機構進行醫療評鑑計畫,為避免醫學中心與基層醫院的距離越拉越大,且避免圖利財團之嫌,建議先行凍結。」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 九十三年度醫療照護︱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經費預算下「捐助醫療機構或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推動學習型組織、醫療品質指標、醫品圈等品質提升計畫及研討會」之預算經費二、六一一萬五千元,係衛生署為持續提升醫療品質,每年度依據醫療品質委員會討論決議,推動各項醫療品質提升計畫,故九十三年度預定推動之計畫重點計有: 續推動醫療院所之實證醫學計畫。 加強推廣及辦理病理諮詢制度。 辦理放射診斷品質提升計畫。 辦理護理醫療品質確保計畫。 推動外科醫療品質確保。 病歷醫療品質提升計畫。 門診醫療品質確保計畫。 醫療品質指標分析及改善計畫。 推動醫療院所之品質學習型組織與品管圈。 辦理以實證醫學為基礎之品質教育訓練。 輔導各公、協、學會及醫療機構辦理醫療品質提升課程及活動。 綜上,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保留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下分支計畫「加強山地離島金馬地區醫療」原編列四億五、八九○萬元,衛生署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本屬匱乏,卻不見衛生署提出具體有效的改善方法。 衛生署醫政處山地離島科業務,在今年全部移交中部辦公室辦理,使得原本就缺乏管理的山地離島醫療業務更加惡化。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行政院衛生署署立豐原醫院與彰化醫院人事多所重疊,造成兩院營運上問題重重,故提案凍結對該二醫院之公務補助款,組專案小組詳細了解後再行處理。 提案人:周清玉 連署人:侯水盛 廖本煙 蔡鈴蘭侯彩鳳 林育生 林德福陳麗惠 ※「衛生署署立豐原醫院與彰化醫院人事多所重疊,造成兩院營運上問題重重,擬凍結對該二醫院之公務補助款,組專案小組詳細了解後再行處理。」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 關於衛生署彰化醫院科室主管兼代問題,主要係該院搬遷至新院區,部分人力流失,又逢衛生署所屬醫院人事凍結,目前共有八位科室主管,暫無法覓得適當人選遞補,乃配合「衛生署所屬醫院中區區域聯盟」,以臨近地域關係,採取兼代支援方式,以因應人力不足之窘境。 為解決衛生署所屬醫院因人事凍結,造成人力不足,影響業務推動之問題,經衛生署函報行政院,獲行政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院授人力字第○九二○○二九五○九號函同意放寬該署所屬醫院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外補之限制,有關署立彰化醫院科室主管兼代之問題,衛生署將責成該院於一個月內改善。 衛生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醫院營運業務」計畫補助署立豐原醫院與彰化醫院預算,係補助該二醫院配合衛生署公共衛生政策及基本營運所需經費,為免影響該二醫院業務運作,暨造成台中及彰化地區民眾就醫不便,本提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中,未納入物理治療師及醫事檢驗師之席次代表,惟前述二項人員身分已獲法律上之確定,為健全健保費用協定之機制,確保物療師及醫檢師之權益,衛生署應增加該委員會「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席次二席,由九席增為十一席,並將物理治療師及醫事檢驗師代表納入其中,以維我國健保給付之公平性,及醫療資源之平衡發展。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其邁 賴清德 大型醫院為支付龐大營運成本與營利導向下,不斷擴增門診部門,與基層診所爭搶病患。結果造成:「門診」大幅集中在大型醫院及醫學中心,以及健保「門診醫療費用」所占比率偏高,難怪政府健保財務嚴重虧損!建議為導正目前不正常之醫療生態與民眾小病大看之不當就醫習慣,並抑制醫療浪費,允宜回歸健保法規定,落實分級轉診制度,以利健保之永續經營。如醫學中心及大型醫院肩負研究教學及重症醫療之責,基層診所才是專責從事門診服務,有轉診單才可以看大醫院,亦謂轉診制度要落實,各級醫院發揮功能各司其職,避免醫療浪費。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邱創良 鄭三元林德福 徐少萍 行政院衛生署在長期照護方面,除了人力培育不足外,另社區照護與教育宣導方面宜需再加強,而長期照護問題解決重點在「就地老化」及財務負擔,就地老化必須要有足夠之醫護人員以及社區化之照護,對於社區照護或就地老化社區照護、使用者部分負擔觀念,建議行政院衛生署應再加強宣導,做好人力培育。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邱創良 鄭三元林德福 徐少萍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預算訂定業務或工作計畫二○項,但行政院衛生署針對這些工作計畫並未制定績效指標與標準,致使難以評估各項計畫之必要性、合理性與效益。爰提案行政院衛生署自下年度預算起需明列各項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之預定績效指標與標準,並於決算中列明前一年度各項計畫施行所達成之指標與標準之比例。 提案人:楊麗環 連署人:蔡鈴蘭 徐中雄 張蔡美陳麗惠 林德福 侯彩鳳 ※「有關衛生署九十三年度預算訂定業務或工作計畫二○項,但衛生署針對這些工作計畫並未制定績效指標與標準,致使難以評估各項計畫之必要性、合理性與效益。爰提案衛生署自下年度預算起需明列各項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之預定績效指標與標準,並於決算中列明前一年度各項計畫施行所達成之績效指標與標準之比例。」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衛生署之各項計畫評估方式如下: 施政績效評估 衛生署相關施政績效評估係依自九十一年起實施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作業,評估項目係依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中程施政計畫之衡量指標基準而訂。 衛生署施政計畫之考核,屬重大計畫者如醫療網等,需依列管方式評核外,亦列入施政績效評估,其衡量指標計分業務、人力及經費等三大項,其中業務層面再細分為四四項指標,訂定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目標值,並逐年按實際情況修正分年目標值。 衛生署於每年三月七日前,將施政績效評估年終報告提送行政院研考會辦理評核,再由研考會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進行評核作業,併同評核意見陳報行政院。 重大計畫之管制考核 未列入前項施政績效評估之業務績效,另以重大計畫管考,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規定,各部會之施政計畫分為「由院列管計畫」、「部會列管計畫」及「自行列管計畫」三個層級管制考核,衛生署重大施政計畫隨著業務之成長,逐年增加,九十二年已有十九項列管。衛生署列管計畫之年終考核小組,訂有「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要點」,採實地查證考核。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為三九九億八、五九七萬元,然行政院衛生署推動各項業務採取「補助」與「委辦」方式辦理,該兩項經費達三七九億元,占其歲出預算數九五%之譜。且行政院衛生署其補(捐)助皆未列明具體對象,請行政院衛生署應予資訊透明化。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邱創良 鄭三元林德福 徐少萍 全國四萬名醫師有「醫政處」,四萬名藥師有「藥政處」,三千名中醫有「中醫藥委員會」,八千名牙醫師有「牙醫委員會」,呼籲行政院衛生署相關單位組織改造時要規劃成立「護理助產專責單位」以領導醫療團隊中人數最多(大約一○萬人)的護理人員。 提案人:林育生 連署人:葉宜津 侯水盛 廖本煙周清玉 侯彩鳳 ※「呼籲衛生署相關單位組織改造時要規劃成立護理助產專責單位以領導醫療團隊中人數最多(大約一○萬人)的護理人員。」乙案,建請刪除。 說明: 查醫事人員包括:醫師、中醫師、藥師、牙醫師、藥劑生、護理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營養師、鑲牙生、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未來包括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聽語治療師等可共達二十多類醫事,各類醫事人員之行政管理之原則均屬同質性,實不宜將護理單位獨立。 查各國政府掌管護理業務之情況大致可分為三類:主管執行模式(Executive Model)政府中央部會設有正式單位,經由行政程序直接管理護理人員及其服務品質。諮詢委員會模式(Advisory Model)高層次委員會設置,可影響衛生最高當局之政策,而產生一定功效,我國即屬此類。分散參與模式(Dispersal Model)無正式組織,但護理人員可與衛生當局推動之個別方案從而發揮部分影響力。 本案因牽涉整個衛生署的組織再造,衛生署業已研擬,衛生署醫政處與衛生署中部辦公室整合為「醫事發展局」,將藥事人員及營養師等人員移併該局,及所有各類醫事人員由該局統籌負責推動管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依據疾病管制局統計,肺結核病每年新增病例一萬五、○○○人到一萬八、○○○人,死亡人數高達一、二○○人到一、五○○人。肺結核之肆虐,遠比SARS為甚,衛生署應於三個月之內針對該疾病提出有效之防治措施,並於未來年度寬列預算辦理肺結核之防治業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針對衛生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公告取消高診次及檢驗檢查部分負擔的費用之政策,建請衛生署於編列九十四年度預算時,納入該筆補償費用,將錯誤執行至今的高診次及檢驗檢查負擔費用償還給無辜人民。 說明: 九十一年九月,衛生署不顧全民的反對,執意進行健保雙漲,引發全國百姓的不滿。為此,除了人民走上街頭表達強烈的抗議,監察院亦在九十二年七月二日通過糾正案,表達支持國人的看法。惟行政院亦置之不理,並以司法打壓表達對健保雙漲抗議的勞工。然而行政院卻又突然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由衛生署公告九十三年元月起取消高診次及檢驗檢查之部分負擔。衛生署終於承認其健保政策有錯誤!行政院衛生署的公告,僅為提出取消的政策,並未擬定任何配套措施補償為政府錯誤政策下買單的無辜國民,此舉根本就是拿國人的生命財產開玩笑! 衛生署執意執行此錯誤政策,根本就是拿國人的生命財產開玩笑,錯誤政策絕不能由國人買單,尤其是運用檢驗檢查的國人多為重症病患,對此弱勢國人的經濟負擔通常都很重,故建請衛生署於九十三年提撥預算並於編列九十四年度預算時納入該筆補償費用,將錯誤執行至今的高診次及檢驗檢查負擔費用償還給無辜人民。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為協助花蓮縣光復鄉衛生所等原住民及偏遠地區辦理老舊衛生所房舍重擴建及空間規劃,以提供當地民眾基本醫療服務,衛生署應檢討其要求各縣市衛生局須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一次提報整體申請,否則日後不接受任何申請之作法及改進缺失,並於九十三年度優先補助花蓮縣光復鄉衛生所等原住民及偏遠地區辦理老舊衛生所房舍重擴建及空間規劃之所需經費。 說明: 為協助臺灣省老舊衛生所房舍重擴建及空間規劃,衛生署特訂定「加速辦理補助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重擴建及空間規劃計畫」,其計畫期間自九十年一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卻要求各衛生局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就轄內所需辦理重擴建及空間規劃全面檢討,且須一次提報整體申請,否則日後不接受任何申請;此對於亟需重擴建及空間規劃卻未能即時申請之衛生所而言,實屬不合理之規定。 中央協助地方政府重擴建衛生所應是責無旁貸,尤其花東地區等偏遠地區,醫療資源及設施越是貧乏,更需要衛生所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衛生署不應單為行政之便,嚴格限制地方衛生所申請期間並逾期不予受理,致地方衛生所房舍老舊、設備不全而難以為民眾服務。 對於花蓮縣光復鄉衛生所等確實屬於房舍及設備老舊,而亟需重擴建及空間規劃以提昇醫療品質者,衛生署應落實「加速辦理補助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重擴建及空間規劃計畫」之目的,於九十三年度優先補助其所需經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蔡中涵 林德福 關沃暖 第二項 疾病管制局原列二一億五、三二三萬七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五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關於「結合學術界促進防疫科技發展」編列一億○、○八○萬元,SARS五○○億元特別預算至今仍交代不清;因此,諸如此類防疫研討會經費,建議由SARS五○○億元特別預算中支應,避免國庫浪費,在此,建議針對「結合學術界促進防疫科技發展」所編列一億○、○八○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邱創良 鄭三元林德福 徐少萍 ※「有關科技發展工作︱結合學術界促進防疫科技發展部分編列一億○、○八○萬元,建議由SARS五○○億元特別預算支應,避免國庫浪費,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本部分之預算編列係考量疾病管制局自身研究發展人力之不足,擬結合局外學術研究機構發展防疫科技研究工作,涵蓋之傳染病防治研究領域甚廣,非僅有SARS一項傳染病,其包括有下列研究重點: 降低結核病、愛滋病、肝炎、登革熱、腸病毒、流感、SARS等傳染病發生率之流行病學監測調查、防治策略及效益評估研究。 加強生物戰、新興傳染病、人畜共通傳染病、大陸地區及外勞移入傳染病監測及檢驗之相關研究。 提升國內醫療院所傳染病檢驗水準之相關研究。 建立本土性傳染病致病原及基因資料庫之相關研究。 建立傳染病通報及監測網之相關研究。 免疫反應及疫苗接種效益評估之相關研究。 配合感染症防治醫療網,強化院內感控之相關研究。 增進國際醫療衛生科技交流之相關研究。 SARS特別預算係專款專用,其有關研究費用僅能支應SARS相關研究計畫,而國內外尚有無數已知及未知之傳染病亟需進行防治研究,故本部分預算編列確有必要。 基於以上說明,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從防疫業務中之「疾病監測」、「調查業務」及「國際合作業務」等,發現計畫內容多有重複,有些以整體業務方式編列,有些又以各別業務方式編列,又行政費、宣導費、印刷費用等多有重複編列情形;且光是「宣導」二個字在疾病管制局預算書中就出現十九次,有關衛教宣導相關經費合計七、○○○多萬元,固然防疫是疾病管制局重要業務,但國家財政困難,自當共體時艱,建議疾病管制局應將類似業務合併或刪減。因此,建議刪減十分之一經費九、○○○萬元。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林德福 陳麗惠鄭三元 ※「有關衛教宣導相關經費合計七、○○○多萬元,固然防疫自然是疾病管制局重要業務,但國家財政困難,自當共體時艱,建議疾管局應將類似業務合併或刪減,因此,建議刪減防疫業務預算之十分之一(九、○○○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該局衛教宣導包含所有的傳染病防治(法定傳染病目前三十九種),因該局未設立衛生教育專責單位,故由各相關單位執行,同時預算亦編列於各執行單位內。 鑑於疾病之預防工作重於事後之治療,故衛教宣導為傳染病防治非常重要之項目,除目前之三九種法定傳染病以外,新興傳染病、生物恐怖事件之發生(如萊姆病、立百病毒、炭疽病……等)亦需加以宣導,加強民眾防治意識。 又該局九十三年度預算已較九十二年度減少編列一億六、五八三萬六千元,防疫經費已顯不敷,面對未來新興傳染病、生物恐怖事件可能來襲,必須預作防範,因此編列相關衛教宣導經費確有必要。 基於上述說明,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九十年開始推動「加強全國傳染病防治計畫」之四年計畫,然政府實際投入之預算僅占原計畫之百分之二十二,致使整個計畫表面上甚為宏觀但實際效益卻十分有限,預算資源也未能有效發揮,九十三年度該計畫尚編列一億二、二三○萬元之預算,形同經費無效益之使用,值此政府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陳杰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遭到監察院對於「執行院內感染控制計畫執行不力」之糾正案,該局未能妥為因應致使今年初SARS疫情時,多為院內感染而致死,罔顧人命!且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亦遭到監察院對於「結核病防治成效不彰」之糾正案,然九十三年度對於推動結核病完治率之經費僅二、八○○萬元,無調查、監視及人力訓練經費,未就監察院糾正文所指陳專業人才不足及提升完治率加以補強,致使該病於高雄市、彰化縣、基隆市及臺東縣已成為十大死因!顯見該局之官僚顢頇,視監察院之糾正於無物,置國人健康安全於不顧!爰建議該局預算全數凍結,視就監察院糾正文所陳專業人才不足及提升完治率加以補強後,報請立法院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保障國人健康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陳杰 ※第三目「防疫業務」九十三年度編列一億二、六五○萬元採購一百萬劑老人流感疫苗,建請衛生署動支該筆預算採購流感疫苗前,先行做出確實有效之效益評估,並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說明: 疾病管制局歲出預算第三目「防疫業務」編列一億二、六五○萬元採購一百萬劑老人流感疫苗,所依據乃衛生署委託國立陽明大學進行「老人流感疫苗效益評估」發出之三千二百份問卷,該問卷問題全部針對流感疫苗可否預防感冒而問,實則流感與感冒完全不同,且所宣稱流感疫苗所節省之健保醫療費用,係「估計」可節省百分之五因肺炎及流感之住院及百分之十之總住院,並無確實數字依據,且衛生署迄無實際追蹤接種流感疫苗者之預防流感情形,故該效益評估報告根本未具參考價值。 衛生署以此無效之效益評估做為政府老人流感疫苗採購之憑據,有浪費公帑之嫌,建請衛生署於九十三年度動支該筆預算採購流感疫苗前,先行做出正確之效益評估,及再確認該年流行之株種,並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三項 藥物食品檢驗局原列六億三、一七一萬三千元,送院會處理。 第四項 國民健康局原列一一億七、二五八萬四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一目「科技發展工作」下分支計畫「健康促進宣導與衛生人員訓練」原編列二、五三八萬一千元,建議全數刪除二、五三八萬一千元。 說明:「健康促進宣導與衛生人員訓練」不屬科技發展工作之範疇。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保留第三目「社區健康」下分支計畫「健康生活社區化」原編列二億元,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社區健康之推廣本應落實於各民間社區,由國民健康局近年來所推動之「健康生活社區化」,落實程度令人質疑。 同一計畫,預算分列於公務預算及「菸害防制與衛生保健基金」,卻不見其細部計畫。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五項 中醫藥委員會原列二億一、七一七萬九千元,送院會處理。 第六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原列一億九、二五八萬二千元,送院會處理。 主席:第二十三款予以保留。 宣讀第二十四款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二十四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一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九四億四、八一九萬九千元,減列第三目第二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經費一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九三億四、八一九萬九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十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鑒於本院近幾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對於黑機關迄今未能法制化,均曾決議行政院應積極檢討相關尚未法制化組織之定位,惟近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無相關法律依據下,仍一再成立新機關或組織,如「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科技顧問室」,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依法不得編列預算,此已嚴重違法,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一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編列之預算,刪除三、四五○萬元。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一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由科技顧問室承辦之「永續發展與前瞻環境科技發展」業務費四五○萬元及「推動環保科技育成中心」獎補助費三、○○○萬元。 鑒於本院近幾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對於黑機關迄今未能法制化,均曾決議行政院應積極檢討相關尚未法制化組織之定位,惟近年來該署在無相關法律依據下,仍一再成立新機關或組織,如「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科技顧問室」,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依法不得編列預算,此已嚴重違法,建議將九十三年度環保署科技顧問室於「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編列之預算,刪除三、四五○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依法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現中央政府各部會均每年編列預算,給予其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值此財政困難、公務人員待遇普遍較民營事業優渥之際,對退休退職人員再繼續給予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退休退職人員慰問金計一八一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環保署每年租用面積四、三四三坪使用,平均每人使用面積高達一七點五平方公尺,違反中央政府一般辦公室裝潢費用編列標準(第四級人員八平方公尺)規定,為免預算浮濫編列,建請於原列租金經費九、三○四萬一千元,刪減二分之一,即四、六五二萬○、五○○元。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黃義交 關沃暖 郭添財高仲源 卓伯源 紀國棟張昌財 孫國華 章仁香李顯榮 黃德福 黃健庭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該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室租金昂貴,且租用面積過大,不符合中央政府一般辦公室裝潢費用編列標準之規定,值此中央政府財政困難之際,為撙節開支似以合併辦公處所為宜,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房舍租金」業務費四八一萬九千元,刪減一半,計刪除二四一萬元。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房舍租金」業務費四八一萬九千元。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該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室租金昂貴,且租用面積過大,不符合中央政府一般辦公室裝潢費用編列標準之規定,值此中央政府財政困難之際,為撙節開支似以合併辦公處所為宜,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房舍租金業務費四八一萬九千元,刪減一半,計刪除二四一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經費中編列之委辦費及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一節「綜合企劃」項下之「環境影響評估」中「業務費︱委辦費」三五○萬元、獎補助費三二○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經費中編列之委辦費及獎補助費費用金額比例過高,且委辦及獎補助之項目如山坡地等地區環境影響評估總量管制標準、動物生態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等過於零散空洞,與學術單位之研究重疊性過高,且於業務費中已編列研討、調查、研習及相關會議支出,實無必要再行委辦或補助民間團體、學術團體從事相關研究,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編列預算辦理兩岸交流及訂閱中西文期刊、書籍等經費,對於蒐集中國環境保護相關資訊應屬足夠,無須再補助社會團體辦理兩岸環境保護交流相關活動。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一節「綜合企劃」項下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中「補助全國性社會團體辦理兩岸環境保護交流相關活動」獎補助費七○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中已編列辦理兩岸交流、南海小組決議事項等業務費一○○萬元,及訂閱中西文期刊、書籍業務費一二八萬四千元,合計二二八萬四千元,對於促進兩岸交流、蒐集中國環境保護相關資訊(如研究論文、報導等)應屬足夠,無須每年再補助社會團體辦理兩岸環境保護交流相關活動,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環境保護教育與宣導」所編列之獎補助費金額比例過高,且獎補助之名目過於空洞,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一節「綜合企劃」項下之「環境保護教育與宣導」中獎補助費三、○七二萬五千元,刪減百分之五十。 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第三目第一節「綜合企劃」項下之「環境保護教育與宣導」,預算金額五、三八七萬五千元,其中獎補助費三、○七二萬五千元,項目有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社區環境改造計畫︱永續家園」之規劃與執行等相關工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環境資源交流、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民俗節日環境保護化相關事項等,獎補助之名目過於空洞,成效令人質疑,無異淪為政府機關給予地方環保團體之公關費,故建議刪減百分之五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全國各種工業區閒置已非常嚴重,各項獎勵措施如:降低租金、租金抵購地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也在九十一年經建會委員會議十月二十八日通過「投資臺灣優先方案,決採取公有地租金前三年免、後五年減半措施,開放以土地租金作股」等方案。且如能吸引業者投資設廠,才是設置園區的目的,廢管處推動設置之園區就其時效與功能,與全國現有各種工業區並無優勢,不但疊床架屋,成效必定大打折扣,應全數刪除。所以建議刪除辦理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包括補助地方規劃及建設環保科技園區、建設循環生態化城鄉與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等獎補助費)四億六、○○○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有關環保署辦理「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中補助新竹縣興建部分,有鑑於目前新竹縣鄰近焚化爐之總容量已足夠協助處理新竹縣之垃圾,為避免國家預算資源之浪費,有關環保署補助新竹縣興建焚化爐一案,以及臺北縣鄰近區域亦足夠處理臺北縣之垃圾,補助臺北縣一案,預算應予以刪除。 提案人:張學舜 陳朝龍 連署人:王 拓 周雅淑 江昭儀唐碧娥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及環境清理復建、垃圾處理場(廠)污染防治設備維護改善及垃圾處理危機緊急清運處理一億八、○○○萬元,與行政院「災害準備金」支出用途相同,均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項天然災害、搶修及復建等所需經費,顯係重複編列,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二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廢棄物緊急應變及垃圾處理計畫」之「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及環境清理復建等」獎補助費一億八、○○○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二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廢棄物緊急應變及垃圾處理計畫」之「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及環境清理復建等」獎補助費一億八、○○○萬元。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及環境清理復建、垃圾處理場(廠)污染防治設備維護改善及垃圾處理危機緊急清運處理一億八、○○○萬元,與行政院「災害準備金」支出用途相同,均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項天然災害、搶修及復建等所需經費,顯係重複編列,建議將「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及環境清理復建等」獎補助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環保署有關「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經費,與行政院「災害準備金」支出用途相同,顯重複編列,建請原列預算一億八、○○○萬元,刪減二分之一,即九、○○○萬元。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黃義交 關沃暖 郭添財高仲源 卓伯源 張昌財孫國華 章仁香 李顯榮黃德福 黃健庭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度辦理「台灣地區垃圾處理後續方案」,整體進度嚴重落後,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二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之「廢棄物緊急應變及垃圾處理計畫」中「台灣地區垃圾處理後續計畫」補助費一六億三、八六○萬元,刪減百分之五十。 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度辦理「台灣地區垃圾處理後續方案」,編列預算九億二、二五○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垃圾處理場(廠)等相關費用,截至九十二年八月底累計支用僅一億八、○一七萬五千元,占全年預算達成率僅百分之一九點五三;多處興建場(廠)址遭民眾強烈反對,部分縣市一再招標流標、變更設計,致整體進度嚴重落後,且該方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清運民營化及垃圾委外跨區清理工作,進度亦嚴重落後,該計畫執行不力,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金額差距甚大,故刪減「廢棄物緊急應變及垃圾處理計畫」中「台灣地區垃圾處理後續計畫」補助費百分之五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資料調查、建檔、重大污染場址相關整治工作督導及整治資訊系統建制相關業務」,其防制工作首重依法執行。所謂「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環保署在執行此業務時竟然不依法執法,卻在法律公告後還私自調降徵收比率,是極差的示範,因此應以健全污染者付費機制,為首要工作。況且在地下水污染監測之計畫中,即可獲得相關資料與此計畫嚴重重疊。所以建議刪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資料調查、建檔、重大污染場址相關整治工作督導及整治資訊系統建制相關業務之部分經費一、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淡水河系污染防治」相關業務執行屬地方縣市,和地方縣市業務重覆,且由於環保署長期疏於對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管制項目的督導,導致全國各地河川污染依舊,投入再多的防治經費也是不夠(因污染造成後處理成本高)。因此應以加強對污染源的管制工作為首要,除保留一○○萬元做為督導考核相關縣(市)執行水污染源管制工作,其餘四○二萬五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第六目「廢棄物管理」原列二億九、一九一萬三千元,建議刪減三、二二五萬元。 說明: 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及技術輔導中辦理「環保科技園區設置專案工作計畫」委辦費一、○二五萬元,與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編列四億六、○○○萬元似有重複。建議委辦費全數刪除,計一、○二五萬元。 另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與再利用管理有關資源回收再利用三項子計畫應編列於資源回收基金,落實基金使用。每年基金收入約一○億元,應有效運用於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推動。建議此三項子計畫全數刪除,計二、二○○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依據環保署委託研究計畫統計推估,九十一年一般工業及醫療廢棄物推估量一、二六二萬公噸,惟因經濟景氣變動及產業結構變遷等因素影響,事業廢棄物尚有三成約四百多萬噸流入垃圾場或四處傾倒;顯見處理成效不彰。建請於第六目「廢棄物管理」科目下,「事業廢棄物管理」原列一億八、一九六萬三千元,刪減二分之一,即九、○九八萬一千五百元。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黃義交 關沃暖 郭添財章仁香 高仲源 卓伯源黃德福 張昌財 孫國華黃健庭 李顯榮 ※有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九十一年度執行率僅二.六八%,進度落後甚多;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六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委辦費五○○萬元,刪減二○○萬元。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六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委辦費五○○萬元。 有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九十一年度編列補助地方建設獎勵金及興建回饋設施經費七億九、七五○萬元,執行結果僅計五、五○○萬元,保留七億四、二五○萬元,執行率僅二.六八%,進度落後甚多;且九十一年垃圾清運量約為六億七、二三六萬公噸,其中三億八、一七六萬公噸進焚化廠處理,平均每日焚化廠處理一萬○、四五九噸垃圾,推估每日僅產生二、○九一公噸灰渣,遠低於該計畫灰渣產生量每日三、二七○公噸,僅約為六三.九四%;依上開比例,本計畫分年補助地方政府委託處理費計四五億二、三一五萬元,顯然高估,應予分年減列;建議將「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委辦費五○○萬元,刪減二○○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有鑒於本院近幾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對於黑機關迄今未能法制化,均曾決議行政院應積極檢討相關尚未法制化組織之定位,惟近年來該署在無相關法律依據下,仍一再成立新機關或組織,如「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科技顧問室」,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依法不得編列預算,此已嚴重違法,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六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經費計一億○、二五○萬元,予以全數刪除。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六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經費計一億○、二五○萬元。 有鑒於本院近幾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對於黑機關迄今未能法制化,均曾決議行政院應積極檢討相關尚未法制化組織之定位,惟近年來該署在無相關法律依據下,仍一再成立新機關或組織,如「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科技顧問室」,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依法不得編列預算,此已嚴重違法,建議將九十三年度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編列之預算支出一億○、二五○萬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各地區垃圾焚化廠陸續興建完成,據了解部分地區已發生垃圾不夠燒的情形。垃圾分類的大力推廣,及臺北市實施隨袋徵收所造成垃圾量大減之效應,若各縣市也慢慢了解後而推廣,則成效可觀,垃圾量和焚化爐之處理量更顯不足。且廢清法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新修訂後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將造成未來垃圾清除處理費大幅增加,並將轉嫁污染者,如此將造成垃圾大幅減量的壓力。大型焚化爐興建後不久屢屢發生污染防治設備達不到效果的烏龍事件,導致事後投下鉅額(數十億元)之改善經費,嚴重浪費納稅人之血汗錢,政府的規劃不良,苦果卻由全民來承受,這些興建中的焚化爐是否吸取了教訓,能解決這些問題,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依以上五點說明,現行興建垃圾焚化廠之政策應立即檢討,避免資源浪費,故請環保署提供各項數據。如:各縣市垃圾量、焚化廠(興建完成、興建中、待興建)、各縣市垃圾處理方式,未來垃圾清除處理費調漲步驟等相關資料做一全盤檢討,再行審查。所以刪除「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一九億八、一○○萬元,待資料蒐集完備並全盤檢討後再行討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環保署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但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產生大型廢棄物的機關、業者與個人就應自己付費回收,既符合Green Tax的原則,更能將政府的經費更有效運用。所以建議全數刪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七、五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有鑒於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依法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現中央政府各部會均每年編列預算,給予其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值此財政困難、公務人員待遇普遍較民營事業優渥之際,對退休退職人員再繼續給予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十一目「區域環境管理」項下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三三萬元及「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七八萬元,共計一一一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有鑒於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依法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現中央政府各部會均每年編列預算,給予其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值此財政困難、公務人員待遇普遍較民營事業優渥之際,對退休退職人員再繼續給予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十一目「區域環境管理」項下之「執行稽查督察管制工作」中「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年終慰問金」七○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近來,環保督察業務方面,問題層出不窮,爭議屢屢不斷,在這些負面的狀況影響下,環保署督察人員的形象已經嚴重受損,也不得不讓人質疑,環保署督察人員以往的績效,其真實性有多少有待商榷。所以建議刪減部分「執行稽查督察管制工作」獎金之預算三○萬元,以避免養成督察人員「不勞而獲」的習慣及預算浮編不良情形產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環保署執行稽查督察管制工作之業務經費高達一、五五二萬一千元,以環保署之正式編制三○五人來算每人每年的水電及通訊等花費高達五萬多元,有浮編之嫌,請詳細列載說明中業務預算所列之明細。且近年來執行稽查工作績效不佳,然稽查及洽公的經費竟高達一、四六三萬五千元,有必要詳細列載說明中該業務差旅費各區隊編列情形及去年各區隊稽查成效。所以建議「執行公務所需水電、通訊費、清潔管理、消毒打腊及各類報表印製、訂閱書報等費用」業務經費及「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及假日夜間稽查、短程洽公等所需國內差旅費」業務經費皆全數暫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本項通過決議二十三項: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度「焚化灰渣資源化建廠計畫」執行率不及三○%,結餘款為二億一、○二○萬元。應將九十三年度本科目預算編列於「飛灰熔融廠」之一億二、五○○萬元予以凍結,待九十二年度第一期經費支用完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錢林慧君 侯水盛 周清玉鄭貴蓮 由於臺北縣新店市安坑「安康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案中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尚未通過,且安坑地區已有一焚化爐,本案牽涉區域計劃法,地方居民對此掩埋場之設立亦頗多疑義,且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本案提出終止要求,也未見承諾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故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編列新店市安坑「安康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之所有預算不得動支。 提案人:林德福 李慶華 鄭三元 連署人:徐耀昌 陳 杰 劉政鴻林惠官 鍾紹和 羅明才 辦理「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及「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中有關公辦垃圾焚化爐三座,基隆、宜蘭、永康等廠所有相關預算照列。利用BOO及BOT興建之七座垃圾焚化爐預算中,扣除桃園縣桃南廠及台中縣烏日廠外,剩餘預算二億五、九四五萬三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檢討評估並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預算。有關興建澎湖垃圾焚化爐乙案,應一併納入評估,並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預算。 提案人:廖本煙 連署人:林育生 錢林慧君 蔡鈴蘭蘇治芬 鑑於臺中縣烏日資源回收焚化爐即將完工,卻未做正式運轉後之環境影響評估,且該焚化爐設在臺中縣與彰化縣交界之河川浮覆地,對彰化市及鄰近土地,造成水質、農地、住家及居民嚴重之水污染及廢氣污染,危害民眾身體健康甚鉅。且至今並未與彰化市及彰化縣芬園鄉之民眾溝通及協調,也未召開協調說明會,在彰化市及彰化縣芬園鄉之民眾未溝通協調及達成共識前,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責成臺中縣政府不得試行運轉烏日資源回收焚化爐,相關預算亦不得動支。 提案人:陳 杰 簡肇棟 連署人:謝章捷 鄭三元 蔡鈴蘭蘇治芬 廖本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四年內擁有自有之辦公廳舍,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廖本煙 楊麗環 連署人:侯水盛 楊富美 蘇治芬王雪 陳麗惠 鄭貴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預算中有關「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編列一億二、○○○萬元執行全國一千多公里海岸線的清潔維護工作,應包括海底垃圾清除,並強化改進清潔維護計畫之執行策略及成效監督,相關詳細計畫應提報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鄭三元 楊麗環 錢林慧君蘇治芬 在環評尚有爭議,與臺北縣新店地區居民溝通未獲共識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以過去年度保留款及未來年度之預算,補助臺北縣安坑地區興建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 提案人:蔡鈴蘭 連署人:廖本煙 侯彩鳳 陳 杰陳麗惠 楊富美 除灰渣掩埋或再利用外,不得補助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 提案人:廖本煙 侯水盛 連署人:郭榮宗 蔡鈴蘭 侯彩鳳徐中雄 徐少萍 簡肇棟鄭貴蓮 鑑於雲林縣元長鄉日友醫療廢棄物焚化爐自設立以來,當地水質、農地、住家及居民等分別因該焚化爐所產生之廢水及廢氣遭受嚴重損害及恐懼威脅,為使日友焚化爐空水污獲得嚴謹控管,避免民眾身體健康遭受遺害,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邀請國家衛生研究院,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或中央研究院等三家具公信力之單位共同參與公開評選專業團隊,針對該地長期施作環境風險評估與居民身體健康風險評估研究。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侯水盛 邱垂貞 廖本煙錢林慧君 周清玉 由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民眾參與機制不足,造成「專業」與「民意」間的對抗,扭曲了當初環評制度設計之美意,故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三個月內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整體制度修正案,修正內容應包含充分的公眾參與與政策環評的擴大實施部分。 提案人:錢林慧君 連署人:廖本煙 蘇治芬 林育生侯水盛 周清玉 陳麗惠 為營造有利綠色消費之環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速環保標章商品之產品標準規格之研擬,並加速國際環保標章交互認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訂定民間通路陳列環保標章商品之獎勵措施,且於一年內實際輔導通路商設置有明確標示環保商品之陳列處所。 提案人:錢林慧君 連署人:廖本煙 蘇治芬 林育生侯水盛 為加強推動綠色採購,總統府、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等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納入綠色採購之推動範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建立各機關綠色採購之客觀稽查系統,並確實督促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青輔會、行政院原能會、行政院國科會、行政院消保會及行政院中選會等中央政府各部會,下一年度達到綠色採購目標百分之五十以上。 提案人:錢林慧君 連署人:廖本煙 蘇治芬 林育生侯水盛 為使我國綠色國民所得帳符合國際潮流,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部會編製符合聯合國SEEA系統架構之相關帳表,包括「污染、能源、物質的流量帳」、「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的支出帳」、「自然資源資本帳」、「非市場價值流量之評價與環境面調整後之整合帳」等。 提案人:錢林慧君 連署人:廖本煙 蘇治芬 林育生侯水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水質保護與管理範圍擴大至灌溉用溝渠,研擬包括灌溉溝渠在內之水污染管制制度,並發揮中央環境主管機關之權責,配合水污染整治區域,主動協調工業廢水與生活廢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研擬合併處理計畫,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時程表。 提案人:錢林慧君 連署人:廖本煙 蘇治芬 林育生侯水盛 周清玉 鑒於戴奧辛污染日益嚴重,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施作各項有污染之虞水質檢測時,必須納入戴奧辛檢測乙項,並參考美日等國制定戴奧辛污染防治標準。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侯水盛 邱垂貞 廖本煙周清玉 錢林慧君 為搶救臺灣的生態環境及維護人民生活環境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即全面禁用一次性使用之保麗龍製品,並比照先進國家迅速制定對用於運輸包裝及銷售包裝輸入國內之保麗龍課予廢棄物處理費,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生活環境品質。 提案人:楊富美 鍾紹和 連署人:林惠官 傅崐萁 林德福鄭三元 蔡鈴蘭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有關委員提案「為搶救臺灣的生態環境及維護人民生活環境品質,行政院環保署應立即全面禁用一次性使用之保麗龍製品,並比照先進國家迅速制定對用於運輸包裝及銷售包裝輸入國內之保麗龍課予廢棄物處理費,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生活環境品質。」一案,建議修正文字為「為搶救臺灣的生態環境及維護人民生活環境品質,行政院環保署應立即規劃廢包裝用發泡塑膠回收率,並檢討禁用一次性使用之保麗龍製品,並比照先進國家迅速制定對用於運輸包裝及銷售包裝輸入國內之保麗龍課予廢棄物處理費,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生活環境品質。」。 說明: 環保署推動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係基於源頭減量之立場,並採用分階段、分範圍方式實施,針對不易腐化之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優先管制,而在必須使用的狀況下,仍可使用替代材質(如紙袋、紙餐具等)。 目前市面上常用之保麗龍包裝容器,包括生鮮超市、流動攤販、漁市場、水果店、麵包店等,用以盛裝魚、肉、蔬果、蛋糕、冰品等,因保麗龍之保溫特性,目前尚難有相同功能且經濟可行之替代材質,若予以全面禁用,將嚴重影響民眾生活;故是否全面禁用一次性使用之保麗龍製品,應審慎檢討執行可行性,以避免造成衝擊。 另目前環保署針對保麗龍免洗餐具、生鮮托盤及包裝用保麗龍,皆已公告其為應回收廢棄物,由製造、輸入業者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支付後端回收清除處理之費用。目前當務之急應加強後端保麗龍之回收處理管道,將保麗龍予以妥善資源化,以降低其對環境之影響。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限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政策」更名為「限用購物用紙袋、塑膠袋及紙類、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政策」,同時要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提出限用政策檢討改進方案,並至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錢林慧君 廖本煙 林育生侯水盛 楊麗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與交通部、內政部消防署積極協調,建立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分工體系。其分工應比照海洋污染防治業務,第一現場由消防署統籌擔任,交通部加強運輸槽車安全管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則負責執行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之專業諮詢相關事宜。並與產業資源整合,建立產官聯合應變體系。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錢林慧君 廖本煙 林育生侯水盛 有關「環境品質監測網汰換計畫」案,該計畫總預算為一二億八、一五○萬元,執行期間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係跨年度連續性預算,惟因歷年標餘款剩餘甚多,顯示過去兩年度預算有浮編之嫌,故減列該計畫預算一億元,總預算改列為一一億八、一五○萬元。 提案人:林育生 連署人:侯水盛 鄭貴蓮 陳麗惠徐少萍 張蔡美 鑑於若干焚化爐其垃圾委託處理費超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算之攤提建設費標準許多,為使政府施政資訊公開透明,以有效杜絕舞弊圖利廠商;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將國內全部公有民營、BOO或BOT焚化廠其所有之興建及營運契約、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環境影響說明書以及往後研擬完成之各廠停止興建或營運評估報告之契約主文及環評結論部分應公開上網。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侯水盛 邱垂貞 周清玉徐少萍 廖本煙 錢林慧君 為打破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及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跨區域焚化機制以及焚化爐戴奧辛污染管控,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三個月內請第三公正團體,提出包含針對目前興建中或尚未興建之七座焚化爐(含澎湖縣、花蓮縣、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南投縣、臺東縣等)是否有興建必要、賠償問題以及跨區域運轉機制、戴奧辛檢測改採無預警抽測式、灰渣再利用規範從嚴等政策方向提出具體方案,並至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錢林慧君 廖本煙 林育生鄭朝明 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並無明定「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工程處」之單位機關,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且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行政機關本應依法行政,爰要求行政院環保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必須依法裁撤「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工程處」,方為正辦,以維法制。另該處之相關人員與預算暫由環保署自行調整;且所涉管之全部業務於機關裁撤後一個月內重新檢討,併送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育生 侯水盛 錢林慧君廖國棟 茲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二年度預算執行與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之時,刻意忽視本院多位委員質詢與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之決議,明顯違反預算法、廢棄物清理法、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工程條例等相關法律之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檢討後,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錢林慧君 廖本煙 林育生鄭貴蓮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十項,送院會處理。 ※環保署於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中,針對加強環境保護設施計畫,編列了八五九萬一千元,其中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所需的相關費用占了六五九萬一千元,但是環保署並無針對焚化廠過去督導之各項業務提出相關報告,在沒有提出歷年督導績效的情況之下,實在無法清楚評估此預算是否有其編列的必要性及時效性,建議應該在環保署提出明確的督導資料後,始得動支此筆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環保署於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中,針對加強環境保護設施計畫,編列了八五九萬一千元,其中,辦理資源垃圾分選場興建計畫及焚化灰渣資源化建廠計畫所須之相關招標規劃及前置作業所需相關業務費占了二○○萬元,但資源垃圾分選是焚化廠所在各縣市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分類之一環,應由地方縣市政府自行研辦,再者,焚化灰渣再利用與資源再生利用計畫相重疊,並且避免工程單位一條鞭綁標嫌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三年度續編列二○億三、六九三萬元,辦理「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相關之分項計畫,依據預算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係屬於繼續經費,則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以利本院審查。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受衝擊之製造業者家數約一百六十五家,失業勞工約一萬餘名;該署為協助受限塑政策影響之塑膠相關製造、銷售業者或相關回收處理業者進行轉業、升級,減少其財務資金之負擔,促進相關產業經濟發展,發布「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製造相關業者貸款利息補貼執行要點」行政命令;並為輔導因推動限塑政策後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重返就業行列,該署與勞委會共同訂定「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製造業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就業輔導計畫」;然而至九十三年六月底止,登記之一百一十七名受政策影響之失業勞工中,僅成功輔導六十五名,以上措施績效均與當初推估相差甚多,顯見該計畫好高騖遠,該署執行不力,敷衍了事,已淪為安撫反對聲浪、看得到吃不到的政策牛排;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刻檢討改進,積極妥善輔導受衝擊之業者及失業勞工。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新竹科學園區製造高科技產品所剩餘之廢有機溶劑年約三萬公噸,其中百分之七十五,約兩萬公噸運至宜蘭縣臺泥蘇澳廠、幸福水泥東澳廠焚燒。有機溶劑包括醇類、酮類、酯類及甲苯、廢光阻劑、二甲基亞石風、丙二醇甲醚、乙醇銨,含有砷、鎘、鉻、汞、鉛、硫、氯等物質,經行政院環保署抽驗其成分,臺泥蘇澳廠廢溶劑含氯量一、四○○PPM超過標準一、○○○PPM;幸福水泥東澳廠焚溶劑熱值一、八二○kcal/kg低於標準二、○○○kcal/kg,未符合標準,顯見其管控有所疏失,排放物二次污染,破壞宜蘭生態環境,危害民眾健康。水泥廠焚燒廢溶劑係根據環保署行政命令「水泥窯或旋轉窯使用廢溶劑作為輔助燃料認定原則」,未作環境評估,亦未舉辦說明會。明顯違反環保署頒訂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與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環保署應於三個月內依法令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舉辦公聽會。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王鍾渝 高明見 郭添財張昌財 卓伯源 孫國華章仁香 李顯榮 紀國棟黃德福 黃健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聘用人員二○八人,較上年度減少九人,聘僱人數已有減少,但仍高居環保署職員預算員額二二%,未符規定,環保署宜確實依相關法律及本院九十二年度決議,積極檢討減少聘用人數。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預算總說明之衡量指標,係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而九十一年度大部分項目實際績效,即已達九十三年度預定目標值,顯示年度施政衡量指標值過於保守,毫無績效衡量及做為施政檢討之參考意義,應予改正。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該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室租金昂貴,且租用面積過大,不符合中央政府一般辦公室裝潢費用編列標準之規定,值此中央政府財政困難之際,為撙節開支似以合併辦公處所為宜,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前遷出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九十九號十一樓辦公現址,並遷入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公大樓,以減少不必要之龐大租金支出,並符合中央政府一般辦公室裝潢費用編列標準之規定。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度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分支計畫預算二三億三、○○○萬元,其中並未編列澎湖縣焚化廠之工程補助費,然而該署現已遴選技術顧問公司辦理規劃工作,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五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之規定,該署應立即停止澎湖縣焚化廠之規劃工作。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述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五條、遴選技術顧問公司辦理規劃工作之不法情事,建議將該署前署長郝龍斌及相關違法失職人員移請監察院調查。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希臘籍阿瑪斯貨輪觸礁漏油事件迄今已逾兩年之久,雖然第一階段油污清除費用已達成協議,然而第二階段求償係針對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生態經濟損失,談判破裂或拖延過久,愈不利於屏東地區發展觀光事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積極協調,早日與該貨輪船東達成協議,以振興南台灣觀光事業。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二項 環境檢驗所二億一、四二○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一般行政」之加班值班費二○○萬元。 說明: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相關規定,加班費編列不得超過九十年度實支數額之八成,故環境檢驗所九十三年度僅能編列加班值班費一六八萬八千元。但該所卻編列四五○萬元,較上年度增加三九七萬二千元,增幅七五二%。再者該所預算員額一二二人均較九十及九十一年度為少,考量這二年來加班值班費實際支出約為二二○萬元及員工晉級差額,九十三年度加班值班費以不高於二五○萬元為限,故宜減列二○○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三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八、三二九萬一千元,照列。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二十四款予以保留。 報告院會,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開部分均予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休息,下午二時三十分繼續開會。 休息(十一時五十九分) 繼續開會(十四時三十九分) 主席(江副院長丙坤):現在繼續開會,改開秘密會議。處理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外交部、國防部主管極機密部分。 ︱以下密略︱ 主席: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外交部、國防部主管秘密部分均予保留,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秘密部分處理完畢,現在改開公開會議。 進行討論事項第二案。 二、本院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經濟及能源、財政、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五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四次會議討論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本案業已協商完畢,請宣讀協商結論。 朝野協商結論: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朝野協商結論 時  間: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時四十分 地  點:本院群賢樓九樓大禮堂 協商結論: 一、鑒於本追加預算案中國庫增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二五○億元,涉及「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分預算內容變更,行政院應配合隨同修正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函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該筆預算始得動支。 二、原列通過附帶決議一項改列決議。 三、其餘均照聯席會議審查結果通過。 主 持 人:劉政鴻 協商代表:徐少萍 侯彩鳳 邱創良 李顯榮 張蔡美 黃宗源 林炳坤 錢林慧君 顏清標 鄭余鎮 林忠正 陳學聖 程振隆 李嘉進 廖風德 林德福 柯建銘 廖本煙 曾永權 陳其邁 周錫瑋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處理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請劉召集委員政鴻補充說明。 劉委員政鴻:(十四時四十三分)主席、各位同仁。茲就「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補充說明如下: 一、審查緣起及經過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經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四次會議邀請行政院院長游錫堃、主計長劉三錡及財政部部長林全列席報告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會同內政及民族等四個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進行審查,由本席擔任主席,會中邀請行政院主計處劉主計長三錡偕同相關機關首長列席報告並備詢。茲以本次追加預算案,其中農業委員會編列國庫增撥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二五○億元,而行政院並未循往例配合修正「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一併函送本院審議,惟為爭取時效,避免影響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發放,爰將本次追加預算案予以審查完竣,仍請行政院儘速依本次追加預算案及預算法相關規定,配合修正「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函送本院審議。 二、審查結果 本次追加預算歲入部分編列追加預算數三七億九、○○○萬元(公益彩券盈餘繳庫數),係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規定,國民年金開辦前,公益彩券供國民年金用之盈餘,得用於支應新修正公布「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擴大發放範圍所增加之經費;歲出部分編列二八七億九、○○○萬元,包括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修正擴大發放範圍,自九十二年七月至十二月所需經費三七億九、○○○萬元及國庫增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二五○億元;歲入歲出差短追加預算數二五○億元,全數以發行公債予以彌平,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審查結果,均照列。 三、本案經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四次院會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經由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由本席擔任主持人,獲致協商結論為: 鑒於本追加預算案中國庫增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二五○億元,涉及「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分預算內容變更,行政院應配合隨同修正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函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該筆預算始得動支。 原列通過附帶決議一項改列決議。 其餘均照聯席會議審查結果通過。 最後,本席在此呼籲本院同仁,由於這個追加預算案涉及二十一萬零五百位民眾的權益,希望本院能儘速予以通過,並促使行政部門儘速予以發放,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逐項討論,宣讀歲入部分第八款「其他收入」。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審查案(二讀) 歲入部分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七十一項 內政部追加預算數三七億九、○○○萬元,照列。 主席:歲入部分第八款照審查結果通過。 請宣讀歲出部分第八款內政部主管部分。 歲出部分 第八款 內政部主管 第一項 內政部追加預算數三七億九、○○○萬元,照列。 主席:歲出部分第八款照審查結果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款農業委員會主管部分。 第二十一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農業委員會追加預算數二五○億元,照列。 通過決議一項: 鑒於本追加預算案中國庫增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二五○億元,涉及「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附屬單位預算之「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分預算內容變更,行政院應配合隨同修正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非營業部分,函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該筆預算始得動支。 歲出政事別依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主席:第二十一款照協商內容通過。 宣讀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歲入歲出差短追加預算數二五○億元,全數以發行公債予以彌平,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不受公共債務法之限制。 主席:融資財源調度部分照審查結果通過。 現在處理決議事項。 決議: 本追加預算案審議通過後,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相關執行機關,每三個月到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執行情形;每個月應將執行情形書面報告本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本追加預算案應專款專用,不得流用。 提案人:劉政鴻 張蔡美 傅崐萁鄭美蘭 楊瓊瓔 林德福陳志彬 陳 杰 徐少萍林國華 林重謨 國庫增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二五○億元,全數以發行公債方式籌措,應依實際需求舉債,不得一次全數發行,以免增加無謂利息支出。 提案人:林德福 陳志彬 張蔡美傅崐萁 劉政鴻 徐少萍陳 杰 主席:以上二項決議均照協商內容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已經三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案照審查報告修正通過。」 請徐委員少萍發言,發言時間為二分鐘。 徐委員少萍:(十四時五十三分)主席、各位同仁。本案能在今天三讀通過,本席深感高興。首先,本席要感謝劉政鴻召委,他四處奔走協商,取得此案的共識。通過這項法案可以嘉惠二十一萬名老人,相信全國民眾都非常高興,因為現今失業率居高不下,往往一家子裡的兒子與孫子都失業,所以這筆區區三千元的津貼對他們真的不無小補,通過這項法案相信比通過公投法還要高興。 不過,這筆追加預算案在今年十月十三日就已由各委員會審查通過,但遲至今日才正式三讀通過,原先上會期修法公布之後,在今年七月一日就可以讓那些已領過社會保險給付者,仍可以領取這筆敬老福利津貼,可是因為中間程序之延宕,遲了半年,這項預算案才三讀通過,讓這些老人家無法更早領到這筆津貼,行政與立法部門實在有許多值得檢討之處,現在雖然通過法案,但預算實際已延宕半年之久,行政院是否有怠忽職守之處?實值得我們檢討。 不過,不管如何,本席為全國二十一萬名老人家高興,因為此法的通過,他們可以領取這筆三千元的津貼。謝謝! 主席:請林委員育生發言。(不在場)林委員不在場。 請錢林委員慧君發言。 錢林委員慧君:(十四時五十五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通過這項法案相信全國民眾都非常高興,但這些人也等得很鬱卒,因為原先七月一日就已經通過法案,追加預算其實可以先支用,日後再予以彌補,但因為程序上的問題,導致時間延宕,本席認為政府若真的要照顧人民,立法院應該不要拖拖拉拉,讓事情能順利通過,讓人民覺得立法院的效率真的有加快。 雖然這件案子今天才通過,不過本席相信這是朝野的共識,本席在此同樣也要感謝劉政鴻委員,因為當初協商之時,人數老是湊不齊,本席希望大家若真的擁有無瑕疵的愛,真正為民眾,應該每個政黨都要出席。今天大家一片和諧,每個政黨都非常理性,大家既然認定這是件對的事,大家即不分黨派共同讓此案能順利通過,全國民眾應肯定這一次立法院照顧民眾福祉的作為,這是預算委員會努力達成的事,請大家鼓勵、肯定我們。不過,我們日後仍會鞭策自己,希望大家多多指教。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三案。 三、本院內政及民族、司法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本院委員王幸男等三十六人擬具「政黨法草案」、委員黃健庭等四十四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政黨法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政黨法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政黨法草案」、委員呂學樟等三十二人擬具「政黨法草案」及委員黃德福等三十六人擬具「政黨法草案」案。 本院委員周錫瑋等三十二人擬具「政黨法草案」,請審議案。 主席: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本案因尚待協商,現作以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四案。 四、本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三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台立議字第○九二○七○○四五四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乙份。 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報告 一、本案於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第五屆第三會期第三次會議決定交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二、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星期四)舉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第一次會議。本次會議除邀請內政部部長余政憲(常務次長簡太郎代)列席說明修正要旨並備詢外,另請營建署署長柯鄉黨、交通部及法務部等單位派員列席。會議由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召集委員陳建銘擔任主席。 政府代表內政部簡次長說明修正要旨: 今天貴委員會審查「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部應邀前來作修正要旨報告並備詢,甚感榮幸。 市區道路條例於五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後,除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外,迄未修正,茲為加強營造道路觀瞻,提升無障礙設施環境建置,並嚇阻道路擅自挖掘行為,爰擬具「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八條,新增一條條文,其修正重點主要有三項: 一、明定無障礙設施為道路設施,道路旁建築物之騎樓、人行道地面應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並與鄰接之地面齊平,擅自改建造者,除依規定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外,並得罰鍰之。 二、明定道路主管機關得以統一代辦或監督施工方式處理道路修復作業,對於擅自挖掘或回填不實者,將相關罰鍰提高至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以加強道路管線挖掘之管理。 三、配合規費法施行,明定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應收取道路使用費,並明定授權由內政部訂定統一收費基準。 本案之修法,為完備市區道路管理之法規,改善都市交通、生活環境品質,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支持,尚請指教。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報告後,認為就加強營造道路觀瞻,提升無障礙設施環境建置,並嚇阻道路擅自挖掘行為,本法之修正實有其必要。本案於詢答後隨即進入逐條討論,並於本次會議將全案審查完竣。本案爰經決議: 除第二十三條保留送黨團協商外,餘均照案通過。 四、全案審查完竣,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另提報院會討論時,推請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召集委員陳建銘作補充說明。 五、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二條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第二條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第二條 市區道路,指左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配合法制用語將現行條文序言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第三條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無障礙設施。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第三條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無障礙設施。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第三條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左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現行條文序言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道路交通管制設施種類眾多,非僅標誌、號誌、設備,尚有限高門、路況佈告燈牌、交通錐、擋車柱等管制設施,爰於修正條文第二款增列「管制設施」,以資周延。

三、為確保身心障礙人士道路通行之安全,爰於修正條文第四款增列無障礙設施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配合第七條規定,納入市區道路修築計畫,一併辦理。

四、現行條文第四款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五款。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第九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

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第九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

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第九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地平面,應依照工程標準建造,不得與鄰接之騎樓地平面高低不平;其已自行建造不合標準者,應由主管機關統一重修,所需工料費,得向所有權人徵收之。

一、修正條文第一項增訂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配合道路高程建造,及符合平整、抗滑等工程標準。

二、為解決目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或擅自改建造成阻塞之情形,增訂修正其處理方式如下:

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舊有建築建造時無高程標準,或地形特殊致呈傾斜者,宜由政府編列預算專案協調代為規劃執行。

修正條文第三項明定自行任意改建或加高,致造成阻塞及不利通行者,應由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自負改善之責。

審查會:

照行政院案通過。

原則上不溯及既往,若溯及既往政府應編列預算支應。

(保留,送黨團協商)

第二十三條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市區道路使用費。

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

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六、上級機關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二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二十三條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左列各款籌措之: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三、汽車燃料使用費。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五、上級機關之補助。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三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一、配合法制用語將現行條文第一項序言所定「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按道路係屬公共財,為有效利用公共資源、增進財政負擔公平,規費法已明定對於特定對象使用公有道路應徵收使用規費,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增列市區道路使用費為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來源之一,該項收入並得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統籌運用;又為使全國有一致之收費基準,避免差異費率造成困擾,爰增列修正條文第二項,明定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依序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三項。

審查會:

保留。

第二十七條 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行申請。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除國家重大工程外,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向申請人收取道路挖補費,並配合其工程進度,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

二、協調或要求申請人自行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命其限期完成修復道路。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擅自開挖道路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外,並得命其限期自行修復或繳交道路修復費,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代為修復。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道路修復後之一定期間內限制該路段之挖掘。

前四項業務及相關道路開挖、規劃及管理事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收取第二項第一款之道路挖補費及第三項之道路修復費者,應成立道路基金,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第二十七條 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行申請。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除國家重大工程外,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向申請人收取道路挖補費,並配合其工程進度,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

二、協調或要求申請人自行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命其限期完成修復道路。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擅自開挖道路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外,並得命其限期自行修復或繳交道路修復費,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代為修復。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道路修復後之一定期間內限制該路段之挖掘。

前四項業務及相關道路開挖、規劃及管理事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收取第二項第一款之道路挖補費及第三項之道路修復費者,應成立道路基金,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第二十七條 因其他工程之進行,致將道路損壞時,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或所有權人,應即完全修復,其必須損壞道路時,並應事先獲得該道路主管機關之許可。

一、為加強道路管線挖掘管理,明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施工之管理方式。

二、配合規費法之施行,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明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申挖許可作業,應收取許可費。

三、修正條文第五條增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挖填及管理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以應實際需要。

四、修正條文第六項增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收取道路挖補費及修復費者應成立基金,以達專款專用之目的。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管理規則及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之原則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一、為提昇市區道路交通運輸之品質,增進都市生活環境之水準,加強市區道路無障礙環境及沿線景觀建置,於修正條文第一項明定內政部於訂定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時,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辦理。

二、配合地方制度法之施行,將有關市區道路管理事項,於修正條文第二項明文授權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循程序訂定自治法規。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處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為維護道路品質、市容觀瞻及公共安全,現行條文所定罰鍰銀元六百元係民國五十四年所訂,似嫌偏低,無法收到嚇阻效果,爰提高罰鍰金額,並增定罰鍰之下限。

二、對於未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於修正條文第二項增列道路主管機關得按其情節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之規定,以達嚇阻之效。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第三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第三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擅自變更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致妨礙通行,經限期自行改善仍未遵期辦理者之處罰規定。

審查會:

照案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增列第二項,授權本院訂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以配合修正條文施行前之準備工作。

審查會:

照案通過。

本條例施行日期希於一年內公布。

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函送「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查照審議。 說明: 一、內政部函以,為加強營造道路觀瞻,提升無障礙設施環境建置,並嚇阻道路擅自挖掘行為,爰擬具「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核轉立法院審議。 二、經提本(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二八二七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檢送「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含總說明)三份。 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市區道路條例於五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制定公布後,除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外,迄未修正,茲為加強營造道路觀瞻,提昇無障礙設施環境建置,並嚇阻道路擅自挖掘行為,爰擬具「市區道路條例」(以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維護行人(身心障礙者)通行之便利與安全,明定無障礙設施為市區道路附屬工程,配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列入市區道路修築計畫,一併辦理。(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為解決目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或擅自改建造成阻塞之情形,爰明定其處理方式,並配合增列相關罰則。(修正條文第九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 三、配合規費法施行,明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收取道路使用費;為避免全國各地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不一致造成困擾,爰授權內政部訂定收費基準。(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 四、為加強道路管線挖掘管理,明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對於道路施工之管理方式,並配合規費法之施行,增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辦理道路挖填作業應收取許可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五、為有效規範市區道路人行空間、公共設施帶等景觀配置,並考量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有全國一致性,爰授權內政部訂定統一之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六、現行條文第三十三條所定違反相關規定之罰鍰偏低,且不符合現階段需求,經各地方政府多次反應,爰修正罰鍰金額及增列罰鍰下限規定,以收嚇阻效果。(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七、考量本條例之修正施行尚有準備期間之必要,授權由本院訂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三十四條) (註: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參閱審查報告所附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請陳召集委員建銘補充說明。(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本案業經黨團協商完畢,現在宣讀協商結論。 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 時  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星期五)上午十時 地  點:立法院第十會議室 協商主題:「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決議: 一、第二十三條照行政院案通過;其餘條文均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二、針對第二十三條附帶決議如下: 有關市區道路使用費之收取,應涵蓋公有道路及私有既成道路所設置之管線或設施;其中使用私有既成道路部分,應發予土地所有權人。 協商主持人:陳建銘 邱創良 協商代表:葉宜津 鄭美蘭 鄭余鎮陳學聖 曹原彰 邱垂貞錢林慧君 邱 毅 林春德陳其邁 柯建銘 蔡中涵曾永權 劉政鴻 李嘉進鍾紹和 林郁方 廖風德周錫瑋 廖本煙 瓦歷斯.貝林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朝野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稍後進行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本案現在進行逐條討論,宣讀第二條。 市區道路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案(二讀) 第二條 市區道路,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 二、直轄市及市行政區域以內,都市計畫區域以外所有道路。 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人口集居區域內所有道路。 主席:第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三條 市區道路附屬工程,指下列規定而言: 一、連接道路之渡口、橋樑、隧道等。 二、道路之排水溝、護欄、涵洞、緣石、攔路石、擋土牆、路燈及屬於道路上各項標誌、號誌、管制設施、設備等。 三、迴車場、停車場、安全島、行道樹等。 四、無障礙設施。 五、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附屬工程。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九條 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應依照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配合道路高程建造,不得與鄰接地平面高低不平。 前項地平面因建造時無指定高程或因地形特殊致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都市發展需求,指定路段編列預算,或得與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共同負擔工程費,統一重修。 第一項地平面因擅自改建致不合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或造成阻塞者,直轄市、縣(市)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於二個月內自行改善。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三條 市區道路修築、改善、養護之經費,依下列各款籌措之: 一、由各該管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編列年度預算。 二、市區道路使用費。 三、依法徵收之工程受益費。 四、汽車燃料使用費。 五、私人或團體之捐獻。 六、上級機關之補助。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經費。 前項第二款市區道路使用費,應向使用市區道路設置管線或設施者收取;其收費基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四款汽車燃料使用費,由公路主管機關統一徵收;其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但為維護生命、財產、公共安全之必要,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者,得事後補行申請。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為前項許可時,除國家重大工程外,應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向申請人收取道路挖補費,並配合其工程進度,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 二、協調或要求申請人自行統一施工,並監督其施工及命其限期完成修復道路。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擅自開挖道路者,除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處罰外,並得命其限期自行修復或繳交道路修復費,由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代為修復。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於道路修復後之一定期間內限制該路段之挖掘。 前四項業務及相關道路開挖、規劃及管理事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收取第二項第一款之道路挖補費及第三項之道路修復費者,應成立道路基金,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應依據維護車輛、行人安全、無障礙生活環境及道路景觀之原則,由內政部定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轄市區道路分工權責、設施維護、使用管制、障礙清理等管理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分別定之,並報內政部備查。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違反第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擅自建築或開挖道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未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期限內修復道路或修復不良者,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 第三十三條之一 違反第九條第三項規定,未遵期自行改善完成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月連續處罰,至其完成改善為止。 主席:第三十三條之一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修正市區道路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條文;並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市區道路條例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並將第二條、第三條、第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繼續處理協商結論所列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一、有關市區道路使用費之收取,應涵蓋公有道路及私有既成道路所設置之管線或設施;其中使用私有既成道路部分,應發予土地所有權人。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進行討論事項第五案。 五、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本院委員黃昭順等三十六人擬具「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本院委員張秀珍等三十六人擬具「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本院委員王昱婷等三十三人擬具「資訊休閒業管理條例草案」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討論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爰於本次會議繼續討論。 本案因尚待協商,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進行討論事項第六案。 六、本院預算及決算、科技及資訊、財政、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四委員會報告審查行政院主計處函送「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等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書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四次會議報告決定:交預算及決算、科技及資訊、財政、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四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預算及決算、科技及資訊、財政、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主旨:院會交附審查行政院主計處函送「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等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書案,業經審查完竣,並決議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茲檢具審查報告,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台立議字第○九二○七○二○二一號函。 二、本案業經本聯席會於本(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審查完竣,請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三、檢附「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等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壹份。 「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等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書案審查報告 一、行政院主計處依據本院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與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通案決議:「行政院主計處應於一個月之內,將中央政府之基金規模三○億元以上信託基金預算書,函送立法院,交相關委員會審查。」,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以處孝一字第○九二○○○五○四一號函送「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等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書案,經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四次會議(九二、一○、三)報告後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會同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科技及資訊、財政等三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林召集委員德福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主計處劉主計長三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質詢。 二、行政院主計處劉主計長三錡(李副主計長玉麟代)說明 主席、各位委員女士、先生: 貴委員會今天舉行聯席會議,審查「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等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書案,本人有機會應邀列席報告,至感榮幸,謹提出簡要說明,敬請 各位委員惠予指教。 勞工退休基金:該基金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為勞工退休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收入一一○.九七億元,支出一.八二億元,賸餘一○九.一五億元。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該基金係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收入六.○四億元,支出四.二四億元,賸餘一.八○億元。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該基金係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告指定業者除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外,製造業應按當期營業量,輸入業應按向海關申報進口量,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作為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收入五○.三四億元,支出四七.一五億元,賸餘三.一九億元。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該基金係依八十五年修正之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修正施行前之電信總局及所屬機構已退休或辦理撫卹人員,仍適用交通部所屬交通事業人員退休、撫卹規定;其所需退休、撫卹給與費用,由修正施行前之電信總局提撥基金予以支應。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收入○.五億元,支出九.一八億元,短絀八.六八億元。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該基金係財政部於六十年督促業者設立,依當時之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保險業收取保費之計算公式,由主管機關核定之」之授權,於核定「各類保險收取保費計算公式」中規定,由保險業按保費之一定比例繳存基金專戶存儲(業自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停徵)。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收入一.二○億元,支出二.七○億元,短絀一.五○億元。 三、與會委員於聽取說明並進行詢答後,旋即就五信託基金預算分別予以審查,作成決議:「本案審查完畢,並提報院會」。茲將審查結果說明如下: 勞工退休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業務收支部分: 總收入:一一○億九、六八六萬元,照列。 總支出:一億八、一五六萬三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一○九億一、五二九萬七千元,照列。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業務收支部分: 總收入:六億○、三八七萬九千元,照列。 總支出:四億二、四○○萬七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一億七、九八七萬二千元,照列。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 業務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業務收支部分: 總收入:五○億三、四二○萬三千元,照列。 總支出:四七億一、五六九萬三千元,照列。 本期賸餘:三億一、八五一萬元,照列。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業務收支部分: 總收入:五、○○○萬元,照列。 總支出:九億一、八四九萬五千元,照列。 本期短絀:八億六、八四九萬五千元,照列。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業務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業務收支部分: 總收入:一億二、○三八萬四千元,照列。 總支出:二億七、○二○萬八千元,照列。 本期短絀:一億四、九八二萬四千元,照列。 主決議一項,提報院會處理: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係由保險業所收保險費提撥,非由政府編列預算成立,也非國庫補助,顯非預算法所稱之基金,無成立特種基金之法源依據。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改制為信託基金,其受託人與委託人關係也無法律依據。依上述兩項,保險業務發展基金不符預算法第四條規定,不列入政府預算審議。 提案人:邱鏡淳 侯彩鳳 劉政鴻蔡鈴蘭 鄭三元 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院會討論本案時,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案由:行政院主計處檢送「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等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書,請查照案。 行政院主計處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檢送「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等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書各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大院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與非營業部分)案審查總報告通案決議:「行政院主計處應於一個月之內,將中央政府之基金規模三○億元以上信託基金預算書,函送立法院,交相關委員會審查。」 二、查目前中央政府之基金規模三○億元以上信託基金,計有「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等六單位。其中「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已列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非營業部分)附錄並經大院審查在案,爰再函送其餘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書各一份如主旨。 主計長 劉 三 錡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林召集委員德福補充說明。 林委員德福:(十五時十六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現針對「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等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書案補充說明: 一、審查緣起及經過 行政院主計處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函送「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及「保險業務發展基金」等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書案,經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四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會同有關委員會審查」。本會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會同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科技及資訊、財政等三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由本席擔任主席,邀請行政院主計處劉主計長三錡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說明並備詢後,旋即予以審查完畢,並提報院會。 二、審查結果 上開五信託基金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重點說明如下: 勞工退休基金:收入一一○.九七億元,支出一.八二億元,賸餘一○九.一五億元,均照列。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收入六.○四億元,支出四.二四億元,賸餘一.八○億元,均照列。 資源回收管理基金︱信託基金部分:收入五○.三四億元,支出四七.一五億元,賸餘三.一九億元,均照列。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收入○.五億元,支出九.一八億元,短絀八.六八億元,均照列。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收入一.二○億元,支出二.七○億元,短絀一.五○億元,均照列。 以上補充說明完畢,請各位委員同仁予以支持,謝謝! 主席:報告院會,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黨團協商,現有親民黨黨團提出異議,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本案作如下決議:「交黨團進行協商。」 進行討論事項第七案。 七、本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報告審查「外交部函送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案」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主旨:院會交付審查「外交部函送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業已審查完竣,敬請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台立議字第○九二○七○一二五○號函。 二、檢附本案審查報告一份。 「外交部函送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審查報告 壹、本案依本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二次會議報告後決定:「交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查」。 貳、本會於本(九十二)年十月廿二日召開第五屆四會期第五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本案,由孫委員大千擔任主席,外交部黃次長瀧元、秦司長日新、劉司長榮座、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廖副秘書長世傑等官員列席說明並備詢。 、外交部黃次長瀧元於說明中表示,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國合會),依據行政院於九十年十月三日訂定發布之「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鼓勵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負責辦理授信保證業務,以便協助前往有邦交國家投資之我國廠商,能向金融機構順利取得融資。惟「處理辦法」自實施以來,廠商申請之情形並不如預期踴躍,為符合廠商之實際需求,以落實鼓勵業者赴友邦投資之目的,國合會爰於參酌政府相關單位之意見及民間業者之反應後研訂修正草案,並經外交部報奉行政院核准於本(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修正「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保證辦法」第三條:明定投資事業之類別,包括民間業者在有邦交國家直接投資所設置之事業,以及本國人持有權益達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轉投資事業在有邦交國家直接投資所設置之事業,以求增進適用彈性。 二、修正「保證辦法」第六條:增加「營運週轉金」為保證授信用途,以擴大適用範圍。 三、修正「保證辦法」第七條:提高保證金額上限由三百萬美元修正為五百萬美元,並擴大保證成數由原規定之「保證成數在授信本金額度為美金一百萬元以下者,最高為授信本金額度之八成,超過美金一百萬元之部分,最高為六成」修正為「保證成數在授信本金額度為美金二百萬元以下者,最高為授信本金額度之八五成,超過美金二百萬元之部分,最高為七五成」,以期符合業者實際需求。 肆、本案經出席委員充分討論後,作成如下決議: 一、本案不予備查。 二、有關「處理辦法」第七條將保證額度由美金三百萬元提高至美金五百萬元乙節,恐將增加政府之債務負擔;鑒於「公共債務法」尚未通過,本案退回,請將相關內容補正後再送本院備查。 案由:外交部函,為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外交部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業經本部於本(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以外(九二)經貿二字第○九二三三○○二○八○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含法規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敬請查照。 說明:遵照行政院本(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院臺外字第○九二○○八四三八一號函辦理。 部 長 簡 又 新 外交部令 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 文號:外(九二)經貿二字第○九二三三○○二○八○號 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附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部 長 簡 又 新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日外交部外(九○)經貿一字第九○○一○一八一二二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外交部外(九二)經貿二字第○九二三三○○二○八○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條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為鼓勵我國廠商前往有邦交之國家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與有邦交國家經貿關係,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辦理保證業務,以協助投資廠商順利取得金融機構之融資。 本基金會應依據前項保證業務執行情形,評估所需資金報請外交部,由外交部逐年編列預算支應。 執行保證業務經費額度及承作倍數,由董事會另定之。 第三條 本基金會得提供融資保證之對象,為獨資、合夥及公司組織之民間業者及其投資事業。 前項所定民間業者,應以本國人持有權益達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且該民間業者、其負責人、負責人之配偶及主要股東無不良信用紀錄者為限。 第一項所定投資事業,包括下列事業: 一、直接投資事業:指民間業者在有邦交國家直接投資所設置之事業。 二、間接投資事業:指民間業者持有權益達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轉投資事業,在有邦交國家直接投資所設置之事業。 第一項所定民間業者之投資事業與國外事業合資或合夥者,本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投資事業之權益,不得低於該投資事業權益百分之五十一。 第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之個案,應送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定。授信本金超過美金一百萬元者,並應經董事會覆核。 前項審議委員會由本基金會聘請外交部、相關機關之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 第五條 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應與國內外信譽良好之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契約,由金融機構提供融資予赴有邦交國家投資之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並由本基金會為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對金融機構提供保證。 本基金會依本辦法規定為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提供保證,應依市場情況,收取保證手續費。 第六條  民間業者申請本基金會提供保證,應檢具投資計畫,報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同意備查,並備妥不少於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百分之三十之自有資金。 本基金會提供保證之授信,為中長期授信,並以投資計畫所需總金額之百分之七十為限;其用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民間業者充當投資事業之股本,支應投資事業取得土地、廠房、生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及所需營運週轉金。 二、支應民間業者,為實行投資計畫取得土地、廠房、生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及營運週轉金。 三、支應民間業者之投資事業為取得土地、廠房、生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所需資金及營運週轉金。 前項各款營運週轉金可提供保證之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營運所需,且最高不得超過總授信額之四分之一。 第七條 本基金會對於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得提供保證之金額,不論為單一案件或數案,其合併金額,以不超過美金一百萬元為原則。但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能提供擔保品,且擔保品之價值在保證金額六成以上者,保證金額得酌予提高,並以美金五百萬元以下為限。擔保品及其價值之認定標準,由承貸金融機構依銀行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依本辦法提供之保證,其保證年限與承貸金融機構核定之貸款年限同,保證成數在授信本金額度為美金二百萬元以下者,最高為授信本金額度之八五成,超過美金二百萬元之部分,最高為七五成。 第八條 民間業者或其投資事業符合第三條規定之資格者,應依本基金會訂定之作業要點,向本基金會指定之國內外金融機構提出授信保證申請;金融機構應將申請文件併同其對授信評估之結果及同意承作之授信條件,送交本基金會同意後通知相關金融機構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會保證之個案,有逾期或違約之情事者,本基金會得依契約之規定,先行履行保證義務,清償被保證人之債務;清償後之催收、保全、訴訟、擔保品之執行等程序,由原授信金融機構代為辦理。 第十條 授信機構有不當利用保證情事,或本基金會保證能力顯有不足時,經董事會決議,得通知授信機構暫停移送保證案件。 本基金會對同一授信金融機構之累積履行保證淨額加計逾期二個月以上未清償案件之保證金額,達該授信機構移送本基金會累計保證金額之百分之五時,本基金會得通知該授信機構暫停移送申請保證案件。 前項所稱保證淨額,指本基金會代為清償逾期放款案件之總金額,扣除該等案件收回金額之餘額。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辦理保證業務之作業要點,由本基金會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修正條文總說明 「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證辦法」)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依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訂定發布實施迄今,為本於本辦法立法宗旨加強推動,以鼓勵我國廠商前往有邦交之國家投資,拓展海外市場,增進與有邦交國家經貿關係,爰修正本「保證辦法」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保證辦法」第三條:修正第三項規定,明定投資事業之類別,包括民間業者在有邦交國家直接投資所設置之事業,以及本國人持有權益達百分之五十一以上之轉投資事業在有邦交國家直接投資所設置之事業,以求增進適用彈性。 二、「保證辦法」第六條:保證授信用途增加「營運週轉金」以擴大適用範圍。 三、「保證辦法」第七條:最高保證金額上限由三百萬美元提升至五百萬美元,並擴大保證成數由原規定之「保證成數在授信本金額度為美金一百萬元以下者,最高為授信本金額度之八成,超過美金一百萬元之部分,最高為六成」修正為「保證成數在授信本金額為美金二百萬元以下者,最高為授信本金額度之八五成,超過美金二百萬元之部分,最高為七五成」,以符業者實際需求。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孫召集委員大千補充說明。(不在場)孫委員不在場。 本案決議:「一、本案不予備查。二、有關『處理辦法』第七條將保證額度由美金三百萬元提高至美金五百萬元乙節,恐將增加政府之債務負擔;鑒於『公共債務法』尚未修正通過,本案退回,請將相關內容補正後再送本院備查。」 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八案。 八、本院財政、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報告審查財政部暨所屬國營事業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等兩家財團法人九十二年度預算書、九十一年度決算書暨績效考核報告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四次會議報告決定:交財政、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財政、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主旨:院會交付本委員會會同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查財政部暨所屬國營事業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等兩家財團法人九十二年度預算書、九十一年度決算書暨績效考核報告案,業經聯席會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討論。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二年十月八日台立議字第○九二○七○二○二四號函。 二、本會經於十一月十三日會同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由陳召集委員志彬擔任主席將前案提付審查。函請財政部林部長全(楊政務次長子江代理)等列席報告及答復委員質詢並討論後,作成決議如下:

九十一年度決算暨績效考核審查結果: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

項目

原列金額

審查結果

項目

原列金額

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部分:


照案通過

一、業務計畫部分:


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二、業務收支部分:



總收入:

一億五、○七五萬四、八一七元

照列

總收入:

五、九五八萬四、五八八元

照列

總支出:

一九億四、○五四萬三、二二二元

照列

總支出:

一億一、二八五萬九、五六八元

照列

本期短絀:

一七億八、九七八萬八、四○五元

照列

本期短絀:

五、三二七萬四、九八○元

照列

九十二年度預算審查結果: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

項目

原列金額

審查結果

項目

原列金額

審查結果

一、業務計畫部分:


照案通過

一、業務計畫部分:


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二、業務收支部分:



總收入:

一億五、八五二萬六千元

照列

總收入:

四、○二○萬九千元

照列

總支出:

二六億八、六○六萬八千元

照列

總支出:

一億一、五四七萬二千元

照列

本期短絀:

二五億二、七五四萬二千元

照列

本期短絀:

七、五二六萬三千元

照列

另通過主決議兩項: 獎金部分於編列九十三年預算時提出檢討。(朝野協商) 有鑑於華僑保證基金與農保基金逾期保證過高,資本嚴重不足,連年虧損營運問題極多,建議財政部提供其具體資料,並擬具改善計畫送本委員會審核之後,再行審查兩基金九十三年預算。 (殷乃平 林重謨 邱太三 葉宜津 陳志彬 江昭儀) 三、本案不需交由黨團協商。 四、院會討論本案時,由財政委員會陳召集委員志彬補充說明。 案由:財政部檢送該部暨所屬國營事業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等兩家財團法人九十二年度預算書、九十一年度決算書暨績效考核報告,請查照案。 財政部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檢送本部暨所屬國營事業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等兩家財團法人九十二年度預算書、九十一年度決算書暨績效考核報告各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依據 大院審議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事項辦理。 部 長 林  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陳召集委員志彬補充說明。(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 本案經審查會決議,不須再交黨團協商,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逐項討論時,逕依審查意見處理。 現在進行逐項討論。 宣讀九十一年度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決算暨績效考核。 九十一年度決算暨績效考核審查結果: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照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總收入:一億五、○七五萬四、八一七元照列。 總支出:一九億四、○五四萬三、二二二元照列。 本期短絀:一七億八、九七八萬八、四○五元照列。 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照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總收入:五、九五八萬四、五八八元照列。 總支出:一億一、二八五萬九、五六八元照列。 本期短絀:五、三二七萬四、九八○元照列。 主席:請問院會,對九十一年度決算暨績效考核照審查結果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宣讀九十二年度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預算。 九十二年度預算審查結果: 農業信用保證基金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總收入:一億五、八五二萬六千元照列。 總支出:二六億八、六○六萬八千元照列。 本期短絀:二五億二、七五四萬二千元照列。 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部分: 一、業務計畫部分:照案通過。 二、業務收支部分: 總收入:四、○二○萬九千元照列。 總支出:一億一、五四七萬二千元照列。 本期短絀:七、五二六萬三千元照列。 主席:請問院會,對九十二年度預算照審查結果通過,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決議事項。 主決議: 獎金部分於編列九十三年預算時提出檢討。 有鑑於華僑保證基金與農保基金逾期保證過高,資本嚴重不足,連年虧損營運問題極多,建議財政部提供其具體資料,並擬具改善計畫送本委員會審核之後,再行審查兩基金九十三年預算。 主席:請問院會,對以上二項主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本案決議:「財政部暨所屬國營事業出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農業信用保證基金及華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等兩家財團法人九十二年度預算書、九十一年度決算書暨績效考核報告案,照審查報告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 壹、審查緣起 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以院授主忠一字第○九二○○○五四二七號函略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業已依法編製竣事,且經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行政院第二八五三次會議通過,附同施政計畫送請本院審議,關於外交、國防極機密部分,請作極機密件處理。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四次會議(九二、十、三、六、七)邀請行政院院長游錫堃、主計長劉三錡及財政部部長林全列席報告該預算案編製經過,並答復委員質詢後決定:「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定於十月十四日(星期二)處理。」嗣於同會期第五次會議(九二、十、十四)決議:「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涉及相關法律規定須重新檢討之處,請行政院於十月二十日前將修正案函送本院,併同本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行政院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日以院授主忠一字第○九二○○○六四九七號函送「對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說明資料」,經提報同會期第八次會議(九二、十一、四)並決議:「『行政院函送對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說明資料』併同『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交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 行政院提出本案核與憲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相符,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本院自應予以審議,並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規定,進行審查,除外交、國防極機密部分舉行秘密會議外,其餘均舉行公開會議。 貳、預算編製政策方向及原則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編製,依法係以施政方針及施政計畫為依據,根據行政院所送有關文書及游院長報告說明,回顧上半年國際景氣,在美伊戰爭及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的影響下,成長步調趨緩,但是入夏以後,這兩項不利因素已經消除,而且各國大多維持低利率環境,並採取擴張性財政政策,故整體而言,國際景氣將緩步回升,預期通貨緊縮壓力可望漸趨和緩。為擴大國內需求,提振經濟景氣及降低失業人數,政府積極推動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及擴大公共建設方案,未來隨國內外景氣揚升及政府創造就業方案逐步落實,國內勞動情勢可望漸趨改善。另外最近政府努力推動「投資台灣優先具體方案」,希望透過投資環境的持續改善,能夠進一步吸引各國企業來台設立營運總部及研發中心,以充分凸顯我國位居亞太運籌樞紐及研發中心的地位。隨著國際景氣的逐步回升,加上政府在國內推動的各項投資建設方案,預計明年經濟成長率可以達到三.八%的水準,而物價則仍可以維持平穩,這樣的情景,帶來了無窮的信心與希望。依據行政院九十三年度施政方針,政府施政將以下列六大事項為施政重點: 一、推動兩岸關係良性發展,發展實質外交,保障國家和平安全。 二、塑造台灣新經濟文明,提升創新投資能量,厚植經濟成長潛能。 三、平衡政府財政收支,加強國家資產運用,健全金融體系。 四、型塑終身學習教育環境,促進文化創意革新,建構運動休閒文化。 五、積極推動政府改造,落實中央權力下放,營造陽光政治環境。 六、營造永續發展環境,追求公平正義社會,穩固社會安全網絡。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籌編,在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基礎下,配合上述施政方針,參據國內外經濟情勢各項指標,與公共債務法對舉債額度限制,本撙節消費性支出,以容納各項施政重點所需,並兼顧財政穩健之原則,妥慎檢討編製。又由於歲入財源不足,歲出無法有大幅成長空間,且因償債與依法律義務必須編列之支出比重居高不下,為因應當前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及為維持政府經常收支之平衡,必須各機關共體時艱,本著零基預算精神,檢討調整原有及新增計畫之優先順序,厲行各項開源節流措施,始能因應。為妥善運用國家整體資源,並使各級政府處理預算收支有所準據,依照預算法規定及上述預算政策,訂定「九十三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其主要規定如下: 一、政府預算收支,應本中央、地方統籌規劃及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審度總資源供需估測顯示之趨勢,嚴密控制收支差絀,務實規劃財政平衡方案及時程。 二、政府預算收支應先期作整體性之縝密檢討,各機關須確立施政目標,衡量可用資源訂定具體計畫,並排列優先次序,落實推動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 三、重要公共工程建設及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凡經評估適宜由民間辦理之業務,應優先由民間興辦或獎勵民間參與。 四、加強對公有財產與各類特種基金之經營管理及其他新財源之開闢,以期提升資源運用效益及增加政府收入,供作推動各類公共建設之財源。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總預算案連同特別預算之歲出增加幅度,以不超過歲入之成長率為原則。 六、政府支出以鞏固國家安全、增進兩岸關係、振興經濟產業、強化社會安全、落實環境保護、加強文教科技及推動政治、金融、財政改革為優先重點,並應積極貫徹掃除黑金、教育改革、促進就業、發展觀光及投資招商等工作。 七、政府公共投資應配合國家總體建設計畫及施政重點,並兼顧地區均衡發展,加速推動各項公共建設,落實預算執行效益,以促進經濟穩定成長。 八、各項社會福利措施之推動,應本兼顧政府財政負擔、權利義務對等及社會公平正義等原則,審慎規劃辦理。 九、中央及地方政府功能、業務、組織及員額,應配合政府改造確實檢討,力求精簡。 十、各機關印刷、刊物、油料、會議、辦公器材、加班、委辦計畫及國內、外出差等一般經常性支出,應本緊縮原則確實檢討編列。 十一、中央政府各機關預算項下所編列對地方政府補助款,應配合中央與地方事權之調整,確實檢討辦理。 十二、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運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有政策性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其他特種基金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重要內容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籌編,賡續九十一年度起實施的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雖然全球經濟逐漸回升,國內經濟也正溫和成長,但是受到政府長期實施各項減稅效應的影響,九十三年度歲入財源成長仍然有限,整體預算的安排,尤其是經常收支平衡方面,愈來愈感到困難。在這樣的財政困境下,政府以中長程規劃的作法,本著零基預算的精神,就原有的各項計畫及擬議的新興計畫全盤加以檢討,按照施政輕重緩急,排列優先順序,希望將錢花在刀口上,避免浪費與無效率。配合國家發展,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編列重點,扼要說明如下: 一、挑戰二○○八,邁步向前行 投資人才、研發創新、全球運籌通路與生活環境四大主軸,是國家未來發展的重點。九十一年五月行政院核定的「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除了九十一及九十二年度共已投入經費三、一六二億元支應外,九十三年度繼續投入一、六八四億元,包括改善生活環境的全島運輸骨幹整建計畫五九九億元,促進產業技術升級的產業高值化計畫三五一億元,維護自然生態的水與綠建設計畫三○五億元,吸引國際研發人才的國際創新研發基地計畫一三四億元,發展e化的數位台灣計畫九八億元,增進觀光旅遊服務的觀光客倍增計畫七一億元及活化社區組織的新故鄉社區營造計畫六六億元等。 二、科技創新,活力新泉源 科技創新已成了引領趨勢的代名詞,而國內的科技人才豐沛,必須好好掌握時機,順勢引導,因此九十三年度接續按一一.三%的高成長幅度編列科技經費六八七億元,連同國防科技經費編列九七億元,合共七八四億元,較上年度增加七二億元,政府對科技發展的投入可謂不遺餘力。同時依循強化國內科技整合及活化知識創新泉源的既定政策方向,持續推動基因體醫學、電信、防災、農業生技、生技藥物研發、數位典藏、奈米、晶片系統及數位學習等九項國家型科技計畫,總共投入經費一三二億元,較上年度相同基礎成長七.八%。另外為了能夠在五年內達成發展生化科技新興產業的目標,各部會也持續編列生命科學研究的相關經費一八四億元,三年來總共編列五四○億元,對強化國內生物科技研發力量很有幫助,未來也將視實際需要持續編列必要的計畫與經費。 三、紮根教育,穩定求發展 教育是一切發展的根本,九十三年度教育經費仍持續增加,共編列二、○○九億元,較上年度增加八一億元,約四.二%,高於歲出之成長幅度,包括編列於教育部主管項下一、三六七億元及對地方政府教育補助經費六四二億元。其中對地方教育的補助經費增加達一一八億元,除一般教育補助款增加五八億元,可用來維持地方政府教育水準外,另外考慮地方待退教師所需退休經費龐大,地方政府財力恐怕無法全數負擔,於是編列對各縣市及北高兩直轄市教師專案退休補助經費六○億元,希望協助解決現有待退教師問題。又有關特殊教育所需經費共編列六○億元,原住民教育所需經費共編列二○億元,都比相關法律規定的編列下限為高。 四、強化國防,增購新裝備 九十三年度國防支出較上年度增加九五億元,約三.九%,主要是增加軍事裝備購置經費一三七億元,並核實減列軍事人員人事經費、政戰作業經費等,以落實「國防二法」精實國防戰力之政策方向。同時持續進行兩岸各項交流與合作,並在「民主人權、經濟共榮、和平安全」等三大主軸上,積極結合民間總體力量,強化全民防衛統合戰力,致力擴大國際互動及深化國際互知程度,希望透過國際化程度的提升,達成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國家安全的目標。 五、偏遠弱勢,扶助求均衡 九十三年度編列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二四五億元及老年農民生活福利津貼三二一億元,較上年度增加一四五億元,充分落實政府照顧老人的福利政策。此外,為照顧原住民族及謀求偏遠地區的發展,編列原住民相關經費八三億元,較上年度原預算數增加二億元,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及就業安定基金等亦編列相關經費七億元;編列補助金門、馬祖及澎湖等離島地區建設經費共八六億元,如連同編列於國營事業及其他特種基金等相關經費一○七億元,以及該等地區所獲分配之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及菸酒稅二八億元一併納入計算,可供離島地區之建設經費將達二二一億元。以上經費的編列情形,足可顯示政府持續對偏遠地區及弱勢族群照顧的努力。 六、補助地方,強化夥伴情 為強化中央與地方的夥伴關係,在「財政收支劃分法」尚未完成修正以前,中央對地方的補助經費仍持續依公式合理分配。九十三年度計編列對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一、四九○億元,包括教育補助經費六四二億元、社會福利補助經費一九五億元、基本設施補助經費三六一億元(含依透明化方式指定分配予鄉鎮市部分一五○億元)、一般收支差短補助經費二七一億元及金門、連江二縣經常支出等二一億元,較上年度一、二二二億元,增加二六八億元,約二一.九%。持續兩年高過中央政府總預算的歲出成長幅度,可使各地方政府的財政運作較為順暢,循序建立地方財政自主、自律的自治機制。 綜上,在歲入財源有限,歲出結構調整困難的情況下,未來政府財政仍將面臨階段性的困難,必須有所因應,除了繼續推動中程計畫預算作業制度以外,將積極推動財政改革方案,其中歲入方面,將持續通盤檢討稅制結構,提升公共財產運用效率及國營事業經營績效;歲出方面,將積極推動政府組織再造,持續要求各機關加強檢討各項施政的成本效益,並妥善規劃,積極鼓勵民間參與,以提高支出效率,希望為我國經濟實力奠定永續發展的基礎。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的編製,為呈現總預算常態之增減變化,作為比較基礎之上(九十二)年度預算數,基於九十二年度為促進就業及提振景氣所辦理的第ㄧ次追加預算係依「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暫行條例」及「擴大公共建設振興經濟暫行條例」辦理,性質特殊,且部分財源排除公共債務法限制;及依修正後「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所辦理的第二次追加預算,因為正由本院審議中,且其中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的增撥,亦不受公共債務法限制,均不列入比較,故上(九十二)年度預算數係以不含追加預算之原列法定預算數為基礎。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歲入計列一兆三、五三九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三一四億元,約增二.四%(如連同二次追加預算併計比較,則歲入較上年度減少七七億元,約減○.六%),歲出計列一兆六、一一三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增加六一○億元,約增三.九%(如連同二次追加預算併計比較,則歲出較上年度減少四五五億元,約減二.七%),以上歲入歲出相抵差短為二、五七四億元,較上年度預算數二、二七八億元,增加二九六億元,約增一三%(如連同二次追加預算併計比較,則歲入歲出差短較上年度減少三七八億元,約減一二.八%)。以下分別就歲入來源別、歲出政事別及融資財源調度編列情形加以說明: 一、歲入來源別編列情形(表一): 稅課收入編列九、二一○億元,占歲入總額六八%,較上年度九、二九八億元,減少八八億元,約減○.九%。主要係減少所得稅、菸酒稅及證券交易稅等。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編列二、七七二億元,占歲入總額二○.五%,較上年度二、四○八億元,增加三六四億元,約增一五.一%。主要係增加營業基金盈餘繳庫等。 規費及罰款收入編列七三八億元,占歲入總額五.五%,較上年度七九一億元,減少五三億元,約減六.八%。主要係減少汽車燃料使用費及汽、機車檢驗等規費收入等。 財產收入編列六五○億元,占歲入總額四.八%,較上年度六三一億元,增加一九億元,約增三.○%。主要係增加投資收回及財產作價等。 其他收入編列一六九億元,占歲入總額一.二%,較上年度九七億元,增加七二億元,約增七四.六%。主要係為支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擴增發放範圍所需財源,將公益彩券部分盈餘七六億元繳庫所致。 二、歲出政事別編列情形(表二),主要部分陳述如下: 教育科學文化支出編列三、○九九億元,占歲出總額一九.二%,較上年度二、九三二億元,增加一六七億元,約增五.七%。主要係增加對地方政府教師退休專案補助經費六○億元,以及按高成長幅度編列科技發展計畫經費等。 社會福利支出編列二、八五六億元,占歲出總額一七.七%,較上年度二、七四八億元,增加一○八億元,約增四.○%。主要係增加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擴大發放範圍及提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發放標準等經費。 國防支出編列二、五一九億元,占歲出總額一五.六%,較上年度二、四二四億元,增加九五億元,約增三.九%。主要係增列軍事裝備購製經費一三七億元等。 經濟發展支出編列二、四七九億元,占歲出總額一五.四%,較上年度二、二六一億元,增加二一八億元,約增九.六%。主要係增撥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二五○億元等。 一般政務支出編列一、六九五億元,占歲出總額一○.五%,較上年度一、六四三億元,增加五二億元,約增三.二%。主要係增列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經費等。 債務支出(不含債務還本)編列一、三八四億元,占歲出總額八.六%,較上年度一、四五○億元,減少六六億元,約減四.六%。主要係減少國債付息經費。 退休撫卹支出編列一、二四三億元,占歲出總額七.七%,較上年度一、二五八億元,減少一五億元,約減一.二%。主要係減列公務人員及退除役官兵退休撫卹給與等。 三、融資財源調度情形(表三): 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歲入歲出相抵後,差短二、五七四億元,連同依公共債務法必須編列債務還本數五六一億元,共需融資調度財源三、一三五億元,較上年度二、七四三億元,增加三九二億元,將以發行公債二、六五○億元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四八五億元予以彌補。 肆、審查經過 本案經本院議事處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台立議字第○九二○七○二六三六號函請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召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與「行政院函送對立法院決議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說明資料」,本會隨即於同年十一月五日、六日舉行第五屆第四會期全院各委員會第一次、第二次聯席會議,依照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規定,討論通過分組審查辦法(表四)及審查日程(表五)後,隨即函請各分組主審委員會會同聯席審查之委員會分別進行審查,並由各分組主審委員會之召集委員擔任主席,函請各有關機關首長列席說明答復委員質詢及提供書面資料。本案經各分組審查結果,分別提出審查報告,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綜合整理後,完成審查總報告,經提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十日、十一日全院各委員會第三次聯席會議審查完竣。 伍、審查總結果 本案審查總結果,除將各分組審查結果分別詳列於後提請討論外,茲有應先行說明者如次: 一、歲入部分: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入總額為一兆三、五三九億三、三四一萬元,審查結果,增列五億五、一八二萬九千元,減列一八億六、二四二萬九千元,增減互抵後,計淨減列一三億一、○六○萬元(詳見附表六、七),茲因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歲入總額暫改列為一兆三、五二六億二、二八一萬元(俟院會審議通過後,再由行政院主計處依照各款、項、目分別調整計列)。 二、歲出部分: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原列歲出總額為一兆六、一一二億八、一二七萬六千元,審查結果,共計減列二三億九、五五五萬九千元(詳見附表六、八),茲因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國庫增撥額等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歲出總額暫改列為一兆六、○八八億八、五七一萬七千元(俟院會審議通過後,再由行政院主計處依照各款、項、目分別調整計列)。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所列債務還本五六一億元,發行公債二、六五○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四八四億四、七八六萬六千元,均暫照列,俟前開歲入歲出審議定案後,再行調整。 四、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結果,歲入歲出總額如有差短及經常收支如有不平衡時,送院會處理。 五、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先行審議單位預算,其涉及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均暫照列,俟附屬單位預算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六、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歲出政事別部分,隨同歲出機關別審查結果予以調整。 七、通案決議提案三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機關首長、副首長「特別費」預算約編列兩億三、○八○萬元。惟從其審核、給付、報銷、兼職兼領、非機關首長亦可支領等問題觀之,突顯出特別費之發放,並未有明確的法源依據;值此國家財政窘困之際,建請將首長、副首長「特別費」預算統刪百分之二十,以共體時艱。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黃義交  高仲源  林政義  劉憶如 近日公股釋出問題重重,茲提案責成行政院訂定「公股管理與處分辦法」送立法院審核後,始得繼續釋出公股,以便建立標準管理作業程序,以防杜弊端。 提案人:殷乃平  劉憶如  楊瓊瓔  洪昭男  林文郎 羅世雄  邱太三  鄭逢時  陳志彬  葉宜津 羅明才  朱星羽 ※關於「近日釋股問題重重,茲提案責成行政院訂定『公股管理與處分辦法』送立法院審核後,始得繼續釋出公股,以便建立標準管理作業程序,以防杜弊端」提案,建請刪除。 說明: 查現行公營事業民營化釋股係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編列釋股預算辦理。至民營化後之公股,業訂有「國營事業民營化前轉投資與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辦理,行政院並核有各事業民營化後中長期之最適持股比例。 此外,本院於審查經濟部所屬事業及非營業基金九十一年度附屬單位預算時決議:「為有效監督政府轉投資之事業,行政院應於九十二年度前,擬定政府參與投資事業管理法,取代現行之國營事業管理法」。行政院業遵照該決議研提「中央政府參與投資事業管理法」草案,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函送本院審議,爰前開相關法令對於公股股權之管理與處分,已有相關規範之設計。 綜上,鑒於現行民營化釋股處理及公股股權之管理,業訂有「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國營事業民營化前轉投資與民營化後公股股權管理要點」、「國營事業管理法」,以及送本院審議中之「中央政府參與投資事業管理法」草案等相關規定,爰本項訂定「公股管理與處分辦法」之提案,建請刪除。另為使國營事業民營化政策之推動更為順利,相關之釋股預算仍請惠予支持。 提案人:曹啟鴻 連署人:杜文卿  林豐喜  唐碧娥  邱永仁

表四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分組審查辦法

組別

主審委員會

審查機關別及款項別

聯席委員會

非營業基金別

聯席委員會

營業基金別

聯席委員會

第一組

內政及民族

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大陸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客家委員會。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警政署、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消防署及所屬、役政署、建築研究所。蒙藏委員會。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台灣省政府、台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

預算及決算

作業基金:

營建建設基金、公共造產基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九二一震災社區重建更新基金、離島建設基金。中華發展基金。

預算及決算




二組

外交及僑務(本組極機密部分舉行秘密會議)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僑務委員會。

預算及決算






三組

科技及資訊

中央研究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氣象局、電信總局。國家科學委員會、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核能研究所。

預算及決算

作業基金: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信託基金:

交通部電信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施行前退休撫卹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預算及決算

第五組:

中國造船公司、漢翔航空工業公司。中華電信公司。榮民工程公司。

預算及決算

經濟及能源

國防

交通

經濟部技術處。

預算及決算

經濟及能源





四組

國防(本組極機密部分舉行秘密會議)

中山科學研究院




國防部本部、國防部所屬(含國家安全局)。

預算及決算

科技及資訊


預算及決算

作業基金: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國軍官兵購置住宅貸款基金、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國軍老舊營舍改建基金。


算及決算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預算及決算

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

作業基金:

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榮民醫療作業基金。

預算及決算

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



第五組

經濟及能源

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經濟部、工業局、國際貿易局、標準檢驗局及所屬、智慧財產局、投資審議委員會、國營事業委員會、中小企業處、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中央地質調查所、貿易調查委員會。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及所屬、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

預算及決算

作業基金:

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經濟作業基金。農業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經濟特別收入基金、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農業特別收入基金。

預算及決算

第二組:

臺灣糖業公司、臺鹽實業公司、中國石油公司、臺灣電力公司、臺灣省自來水公司。

預算及決算

內政及民族

科技及資訊



水利署及所屬

預算及決算

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

作業基金:

水資源作業基金

預算及決算

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




六組

財政

財政部、國庫署、賦稅署、金融局、關稅總局及所屬、國有財產局及所屬、臺北市國稅局、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高雄市國稅局、臺北區支付處、財稅資料中心、財稅人員訓練所、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融資財源調度。

預算及決算

作業基金:

行政院開發基金、地方建設基金。

債務基金:

中央政府債務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

信託基金:

保險業務發展基金。

預算及決算

第一組:

中央銀行(含中央造幣廠、中央印製廠)。中國輸出入銀行、中央信託局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臺灣銀行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公司(含臺灣聯合銀行)、臺灣菸酒公司。

預算及決算

外交及僑務

司法


七組

預算及決算

主計處、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審計部、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補助臺灣省各縣市政府。補助高雄市政府。地方政府教師退休專案補助。災害準備金。第二預備金。

法制



第一組:

臺灣土地銀行公司、財政部印刷廠。


第二組:

唐榮鐵工廠公司

清理預算—高雄硫酸錏公司、臺灣省農工企業公司。

財政

外交及僑務

司法



經濟及能源

內政及民族

科技及資訊







第三組:

中華郵政公司—進行處理。

交通

法制

第八組

教育及文化

新聞局、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體育委員會。教育部、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國立編譯館、國家圖書館、國立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國立教育資料館、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國立國父紀念館、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國立國光劇團、國立教育廣播電臺。


預算及決算

作業基金:

國立中正文化中心作業基金、五十三個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學產基金。文化建設基金。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

作業基金:

國立臺灣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國立臺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作業基金。

預算及決算









預算及決算

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




九組

交通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所屬、觀光局及所屬、運輸研究所、公路總局。

預算及決算

作業基金:

交通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航港建設基金。

預算及決算

第三組:

中華郵政公司|報告及詢答、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含附錄臺灣鐵路貨物搬運公司清理預算)、交通部基隆港務局、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交通部高雄港務局、交通部花蓮港務局。

預算及決算

法制


十組

司法

司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及四個分院、十九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少年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監察院。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矯正人員訓練所、法醫研究所、行政執行署及所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暨四個分院檢察署、十九個臺灣地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局。

預算及決算

作業基金:

法務部監所作業基金。

預算及決算




十一組

法制

國民大會。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國史館及所屬。人事行政局、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立法院。考試院、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培訓所。

預算及決算

作業基金:

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

信託基金: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



預算及決算




十二組

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衛生署、疾病管制局、藥物食品檢驗局、國民健康局、中醫藥委員會、管制藥品管理局。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預算及決算

作業基金:

醫療藥品基金、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醫療服務業開發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健康照護基金。環境保護基金。

信託基金:

勞工退休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預算及決算

第四組:

勞工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

預算及決算

教育及文化




政部社會司、兒童局。

預算及決算

內政及民族

特別收入基金:

社會福利基金。

預算及決算

內政及民族



說明:本分組審查辦法係依據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第五屆第二會期全院各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之朝野協商會議結論:「二、有關分組審查辦法中各主審委員會分配定案,本(第五)屆不再變動。」辦理,並提報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五屆第四會期全院各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討論通過。

表五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審查日程

工作項目

日程

舉行全院各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討論分組審查辦法及日程。

年

/

舉行全院各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討論分組審查辦法及日程。

/

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發函通知各委員會進行審查。

/

各委員會進行公務預算部分分組審查。

/︱/

各委員會彙整各該組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結果,起草各組審查報告送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彙總。

/

各委員會進行非營業基金預算部分分組審查。

/︱/

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負責核算、彙總、整理公務預算部分各組審查報告並草擬審查總報告。

/、/

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交印刷廠印刷、裝訂。

/、/

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舉行全體委員會議討論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後交印,並發函通知全院委員舉行全院各委員會第三次聯席會。

/

舉行全院各委員會第三次聯席會議討論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

/、/、/

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核算、彙總、整理公務預算部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審查總報告。

/︱/

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提報院會,交印刷廠印刷、裝訂。

/︱/

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分函各委員會進行營業基金預算部分分組審查。

/

各委員會彙整各該組非營業基金預算部分審查結果,起草各組審查報告送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彙總。

/、/

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黨團協商及院會二、三讀。

/起

各委員會進行營業基金預算部分分組審查。(公務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送院會二、三讀時,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發函通知各委員會進行營業基金預算部分審查完竣後,彙總營業與非營業基金預算部分審查總報告提報全院各委員會第四次聯席會議討論,如第五屆第四會期未及審查完畢,於第五會期繼續審查。)

/起

說明:一、本審查日程係比照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方式辦理,並提報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五屆第四會期全院各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討論通過。 二、九十二年度審查日程係依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院會通過之朝野黨團協商結論:「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含公務預算、營業及非營業基金預算)於同一會期審查完畢為原則(先行處理公務預算)。」及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全院各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之朝野協商會議結論:「九十二年度先進行公務預算審查,依審查日程於公務預算送院會二、三讀時,由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分函各委員會即進行營業基金預算審查,……」辦理。 註: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加開院會,各委員會進行公務預算部分分組審查,提前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完成;同年十二月四日加開院會,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全體會議提前於十二月三日舉行。 陸、各組審查結果 第一組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四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十三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五、○○○萬元,照列。 第十五項  大陸委員會,無列數。 第二十項  客家委員會,無列數。 第五十四項  內政部,無列數。 第五十五項  營建署及所屬四六三萬四千元,照列。 第五十六項  警政署三八四萬九千元,照列。 第五十七項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一、二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五十八項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無列數。 第五十九項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六萬元,照列。 第六十項  中央警察大學三○萬元,照列。 第六十一項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三○○萬元,照列。 第六十二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六十三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四七項  蒙藏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七一項  海岸巡防署六○萬元,照列。 第一七二項  海洋巡防總局二一○萬元,照列。 第一七三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一一六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七四項  臺灣省政府,無列數。 第一七五項  臺灣省諮議會,無列數。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六項  行政院六萬元,照列。 第十五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四萬元,照列。 第十九項  大陸委員會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二十二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二、七○三萬元,照列。 第二十四項  客家委員會八千元,照列。 第六十八項  內政部三、二五○萬六千元(不含第二目第六節服務收入四○九萬四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鑑於近來地政電子謄本個人資料洩密事件頻傳,許多屬於個人隱私資料,在相關地政及戶政申請上一覽無遺;再加上民間不肖業者,屢屢向地政及戶政人員施以重金利誘,藉以購買民眾隱私資料,故特要求內政部所屬機關建立查核機制,若公務員提供個人隱私資料時,必須經過承辦人員及申請對象提供身分證件,並簽證留存,方得提供。 提案人:李鎮楠  郭榮宗  陳學聖  馮定國  卓伯源  曹原彰 第六十九項  營建署及所屬二、三五九萬九千元,照列。 第七十項  警政署五億二、五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七十一項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二億八、九○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七十二項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一萬九千元,照列。 第七十三項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三三萬五千元,照列。 第七十四項  中央警察大學一、三○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七十五項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一、九七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七十六項  消防署及所屬六、二八○萬元,照列。 第一六三項  蒙藏委員會二○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八七項  海岸巡防署六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八八項  海洋巡防總局一四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八九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四八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九○項  臺灣省政府二七○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九一項  臺灣省諮議會一四四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九二項  福建省政府,無列數。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五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十三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六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七項  大陸委員會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二十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四三二萬元,照列。 第六十三項  內政部一七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六十四項  營建署及所屬五、六一六萬一千元,照列。 第六十五項  警政署二四萬九千元,照列。 第六十六項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三七萬元,照列。 第六十七項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六九萬三千元,照列。 第六十八項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一○萬元,照列。 第六十九項  中央警察大學六萬元,照列。 第七十項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八萬元,照列。 第七十一項  消防署及所屬一萬元,照列。 第七十二項  建築研究所五千元,照列。 第一四五項  蒙藏委員會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六五項  海岸巡防署,無列數。 第一六六項  海洋巡防總局一○萬元,照列。 第一六七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四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六八項  臺灣省政府,無列數。 第一六九項  臺灣省諮議會,無列數。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一項  行政院原列一、六二八億六、七二八萬七千元,係營業基金盈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四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三億五、○○○萬元,係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六項  行政院,無列數。 第十六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二十一項  大陸委員會三萬六千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二十七項  客家委員會,無列數。 第六十八項  內政部一、八四二萬一千元(不含第一目第一節「收回以前年度歲出」二億元及第二節「其他雜項收入」新增公益彩券盈餘七六億元),照列。 第六十九項  營建署及所屬五、○○○萬元,照列。 第七十項  警政署,無列數。 第七十一項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無列數。 第七十二項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無列數。 第七十三項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無列數。 第七十四項  中央警察大學八七三萬九千元,照列。 第七十五項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無列數。 第七十六項  消防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七十七項  建築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五八項  蒙藏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八○項  海岸巡防署,無列數。 第一八一項  海洋巡防總局,無列數。 第一八二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八三項  臺灣省政府一五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八四項  臺灣省諮議會,無列數。 第一八五項  福建省政府,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一項  行政院原列七億八、○五三萬三千元,除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鑒於國家財政拮据,行政院尤應導正並為其他部門模範,建請凡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之規定單位,其違反法令之預算全數刪除。 提案人:卓伯源  馮定國  朱鳳芝  曾華德  曹原彰  關沃暖 ※「鑒於國家財政拮据,行政院尤應導正並為其他部門模範,建請凡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之規定單位,其違反法令之預算全數刪除。」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第二目「議事業務」所列三七六萬七千元,建議刪除一○○萬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議事業務主要計畫內容為院會、政務會議、治安會報、業務會報及其他重要會議之召開舉行及推動行政院組織改造各項工作之規劃、協調及執行作業。 經查,本科目九十二年度上半年預算執行率為三一.八四%,預算執行能力屬於偏低。 九十三年度仍續編預算三七六萬七千元,根據其執行預算之能力分析,建議刪除一○○萬元,刪減比例三○%。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馮定國  曹原彰  劉政鴻  朱鳳芝  卓伯源  李慶華 ※針對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行政院部分,有關委員提案減列第二目「議事業務」一○○萬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第五目「施政業務」中之「政策審議及督導」所列八一九萬二千元,建議刪減五四○萬六千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政策審議及督導業務主要計畫內容為編印年度施政方針、施政報告、行政院長講詞及其他重要報告及文件。 經查,本科目九十二年度上半年已分配未執行數高達六六.八一%,預算執行能力實屬偏低,且有高估預算之實。 「施政業務」第二節之「政策與新聞發布及媒體聯絡經費」,因新聞發布及媒體聯絡業務與新聞局原有之工作業務重疊,九十三年度所列預算一八三萬四千元,建議全數予以刪除。 九十三年度,「施政業務」計畫無顯著改變情況下,仍續編八一九萬二千元,根據其預算執行能力分析,建議刪減五四○萬六千元,刪減比例六六%。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馮定國  曹原彰  劉政鴻  朱鳳芝  卓伯源  李慶華 ※針對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行政院部分,有關委員提案減列第五目「施政業務」中之「政策審議及督導」五四○萬六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第五目「施政業務」中之「政策審議及督導」其「政策與新聞發布及媒體聯絡計畫」所列一八三萬四千元,建議予以刪除。 提案人:馮定國  曹原彰  劉政鴻  朱鳳芝  卓伯源  李慶華  高明見 ※針對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行政院部分,有關委員提案減列第五目「施政業務」中之「政策審議及督導」其「政策與新聞發布及媒體聯絡計畫」一八三萬四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第七目「聯合服務業務」所列三、二六○萬五千元,建議刪減二五三萬二千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聯合服務業務主要計畫內容為加強服務南、中部地區民眾及協調行政院相關政策與計畫須地方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經查,由於聯合服務業務屬於任務編組性質,首長、副首長為兼任性質,九十三年度分別編列南部及中部主任及執行長高額特別費實屬可議,建議全數予以刪除。 由以上分析,建議刪除南部及中部聯合服務中心主任、執行長之特別費共二五三萬二千元,刪減比率七.八%。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馮定國  曹原彰  劉政鴻  朱鳳芝  卓伯源  李慶華 ※針對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一項行政院部分,有關委員提案減列第七目「聯合服務業務」二五三萬二千元一案,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四項,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有關行政院顧問(含機要人員)、兼任顧問、政務顧問、特別顧問之名單、學經歷、任用資格、薪資額度等相關資料公布(及上網公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卓伯源  馮定國  李慶華  邱鏡淳  曾華德  曹原彰  朱鳳芝  關沃暖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有關行政院顧問(含機要人員)、兼任顧問、政務顧問、特別顧問之名單、學經歷、任用資格、薪資額度等相關資料公布(及上網公告)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行政院及所屬相關人員應擇一不得重複領取特別費。 提案人:馮定國  朱鳳芝  卓伯源  曹原彰  關沃暖 ※「行政院及所屬相關人員應擇一不得重複領取特別費。」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第十一項  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三五億四、四二一萬三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第三款第十一項第二目「選舉業務」中「業務費」,所列一七億八、九四七萬三千元,建議予以刪減六、○○○萬元。 說明: 九十一年度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九十一年度中選會「選舉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為四、○二七萬四千元,九十一年度決算數為二、三六二萬七千元。在沒有舉辦大型選舉業務情況下,預算仍高估一、六六四萬七千元。 九十三年度「選舉業務」之「業務費」預算,為辦理第十一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及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業務;九十三年度選舉業務「業務費」之預算數為一七億八、九四七萬三千元,根據其預算編列情形分析,建議酌予減列六、○○○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第十六項  大陸委員會原列六億五、八五八萬八千元,除第九目「非營業基金」第一節「中華發展基金」三、六一○萬二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七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大陸委員會在「補助計畫」「捐助計畫」項目所編列五、三一二萬四千元預算,其目的為文化交流、考察、蒐集資料、研討會、座談會、活動等事項,實質效益有待評估!年年重複編列同質性項目預算,逐年增幅與推動兩岸事務主張保守,裹足不前,背道而馳,大相逕庭,目前兩岸三通停滯,一事無成,在原地踏步,顯見成效不彰,況且網路資訊發達,蒐集資料上網就可獲知,有鑑於國家財政拮据,為節省開支,建議刪減以上非屬急迫、必要性事項之「補助計畫」「捐助計畫」五○%,計二、六五五萬元。 提案人:馮定國  李慶華  朱鳳芝  關沃暖  曹原彰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提建議刪減補助、捐助計畫預算五○%,計二、六五五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查該會每年均需補助有關團體辦理臺商服務、臺商學校夏令營、海基會中南部服務處等,經費並未重複編列且執行成效良好,為使兩岸關係能維持良性互動,該獎補助經費有維持必要,特提案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因應SARS疫情,針對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三年度預算中,有關文教業務、經濟業務、法政業務、聯絡業務之獎補助經費各刪減五○%。 提案人:曹原彰  李慶華  鍾榮吉  徐耀昌  鍾紹和  林德福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提文教業務、經濟業務、法政業務及聯絡業務之獎補助經費各刪減五○%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查該會九十二年上半年之獎補助經費,雖因受SARS疫情影響致執行率稍有落後,惟於SARS疫情結束後,執行成效良好,影響程度有限,為使兩岸關係能維持良性互動,該獎補助經費有維持必要,特提案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一目「一般行政」編列二億八、○一五萬三千元,建議刪減一、二七三萬八千元。 提案人:曹原彰  林德福  李慶華  鍾榮吉  徐耀昌  鍾紹和 ※有關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十六項第一目「一般行政」編列二億八、○一五萬三千元,建議刪減一、二七三萬八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查陸委會技工友係於該會成立時依當時行政院規定事務管理規則進用,後該規則修正,標準趨嚴,惟該會迄今尚無離職人員,始有超出名額情形,目前已照「行政院所屬機關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規定,高於設置標準者一律出缺不補,逐步消化處理;另特別費編列係依相關規定辦理,至設備費部分該會係採分年購買、分年汰換,預算採逐年編列方式,本年所編確有必要,特提案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針對有關依據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章第七條第一項,國家機密核定人員包括「行政院陸委會主任委員或經授權之相關人員」。陸委會負責大陸事務及政策規劃,因此,可獲得情治單位相關高度機密情資以利其政策擬定。惟經查,現行陸委會相關機密資料保護規範僅載於「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第十條:「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之秘密部分,應由本會秘書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惟應注意妥慎保管。前項會議議程及紀錄保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內容僅簡單的提及「攜回參閱應妥善保管」及「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辦理」,似稍嫌不足,對於其業務範圍內之「機密總類及劃分等級」卻無進一步規範,如此,恐將形成國家機密資料保密缺口。值此中國欲不斷地窺探我國重要情資之時,陸委會顯然欠缺防範觀念,以致至今尚未、也從未提及欲加以規範以保護之。 據此,認該委員會主委、主管人員及法政處顯有失職之嫌。故建議第十六項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特別費二五三萬二千元,酌予減列百分之十,計刪減二五萬三千元。第四目「法政業務」項下「大陸事務其他法規事項」業務費四五二萬元,酌予減列百分之十,計刪減四五萬二千元。共計刪減七○萬五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一位首長、三位副首長之特別費預算二五三萬二千元,建議刪除一位副首長預算,計四二萬元。 提案人:馮定國  李慶華  朱鳳芝  關沃暖  曹原彰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所提在「一般行政」項下編列一位首長、三位副首長之特別費計二五三萬二千元,建議刪除一位副首長預算計四二萬元乙案,建請比照行政院預算編列規定免予刪減。 說明:查兩岸關係複雜多變,該會除處理會內業務外,各國政要及媒體來臺時,大多要求訪問陸委會,了解我國大陸政策,另該會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副首長三人且其中一人得為特任,特別費編列均依相關規定辦理,敬請比照該行政院預算編列規定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九十三年度「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第四條規定:「各機關印刷、刊物、油料、會議、辦公器材等一般性支出,應秉緊縮原則檢討編列」。經查,陸委會預算「一般行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支出說明第四點、第六點、第八點、第十三點,皆用於購置消耗品和一般性行政支出,相較於九十二年度多出一五七萬九千元,實有違緊縮原則,故酌予刪減百分之十,計二四三萬一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一般行政︱資訊管理」編列六一一萬三千元,預算書說明卻僅有十六個字,相較於其他單位資訊支出說明似略嫌簡化,依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除涉及國家機密者外,應主動公開法規命令、行政指導有關文書、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預算、決算書等資訊」。並違背「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再者,九十二年度業已編列六二六萬三千元購置,九十三年度再度編列購置,其優先性和必要性實有待斟酌,故要求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法政業務︱大陸事務其他法政事項」編列一八○萬元用於輔導大陸配偶生活適應問題,及編列二七萬元作探視靖廬加菜費用。此二筆費用和法政業務並無相關性,不應於此項下編列。況且,有關靖廬加菜金及配偶生活適應輔導費等支出,內政部、退輔會及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皆已編列相關預算,實無需重複編列,故予以刪減,計二○七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五目「港澳業務」編列一億九、九八三萬四千元,建議刪減三、九九六萬七千元,刪減比例二○%。 提案人:曹原彰  李慶華  鍾榮吉  林德福  徐耀昌  鍾紹和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五目「港澳業務」編列一億九、九八三萬四千元,建議刪減三、九九六萬七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查港澳地區具重要中介功能,臺港澳關係更為兩岸關係重要試點,故需交流合作並以務實態度處理臺港澳關係,進而建立正常化聯繫協調機制,期有助兩岸關係之和平與發展,所編預算確有必要,特提案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港澳業務︱港澳交流事務之協調與執行」編列相關預算支應補助港澳青年來臺、參加台灣國慶、協助民間團體交流及港澳台商服務等事務。有關交流事項,陸委會已編列大筆預算,無需重複編列。如今港澳已是中國領土,補助其來台參加國慶或舉辦雙十國慶,誠屬荒謬,故該筆預算共計八五○萬元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六目「聯絡業務」編列二、六七三萬八千元,建議刪減一、○六九萬五千元。 提案人:曹原彰  李慶華  鍾榮吉  徐耀昌  鍾紹和  林德福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六目「聯絡業務」編列二、六七三萬八千元,建議刪減一、○六九萬五千元乙案,提案免予刪減。 說明:查陸委會聯絡處九十二年上半年之相關業務,雖受SARS疫情影響致執行率稍有落後,惟於疫情結束後,該會已積極規劃辦理多項交流活動,增進民眾對兩岸政策之瞭解,有效傳達政府政策及立場,目前執行率已達百分之八十七左右,所編預算確有必要,特提案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大陸委員會特別訂定小三通必須持「金馬證」方可通行,造成臺灣同胞自金馬中轉大陸非常大困難,應立即廢止,讓小三通之政府德政可以落實到每個國民。 中央政府部門協調金、馬小三通相關事務時,應邀集當地之縣長、議長參與,尊重民意及確實解決小三通問題。 政府對金門小三通所使用之碼頭應特別給予經費,及軟硬體設施之補助與加強,水頭碼頭代表國家門面、尊嚴,所有設施應是最新科技之設備,讓臺商回臺灣有回家溫馨和體面的感受。 應在金門設置飛機加油站,以利包機政策順利推動。金臺航線班機逐漸增加,目前已有迫切需求,航機駐守金門航站,隔天自金門起飛的早班機,加油站是必須加設的,請責成經濟部所屬中油公司加速完成。 提案人:曹原彰  馮定國  陳學聖  朱鳳芝  張蔡美 ※「陸委會特別訂定小三通必須持『金馬證』方可通行,造成臺灣同胞自金馬中轉大陸非常大困難,應立即廢止,讓小三通之政府德政可以落實到每個國民。中央政府部門協調金、馬小三通相關事務時,應邀集當地之縣長、議長參與,尊重民意及確實解決小三通問題。政府對小三通所使用之碼頭應特別給予經費,及軟硬體設施之補助與加強,水頭碼頭代表國家門面、尊嚴,所有設施應是最新科技之設備,讓臺商回臺灣有回家溫馨和體面的感受。應在金門設置飛機加油站,以利包機政策順利推動。金臺航線班機逐漸增加,目前已有迫切需求,航機駐守金門航站,隔天自金門起飛的早班機,加油站是必須加設的,請責成經濟部所屬中油公司加速完成。」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查有關廢止金馬入出境證乙事,陸委會已就「國人由金門馬祖入出大陸地區改以護照申請許可方式」進行評估,將配合年底「小三通」通盤檢討。有關小三通之溝通與協調,政府已進行之三次大規模檢討,皆請金門、連江縣政府及縣長參加。至金門水頭商港已撥專款興建「聯合辦公大樓」暨「宿舍大樓」,設置飛機加油站,經濟部已函請中國石油公司研議,爰建議該決議不列入。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馬祖屬於列島而成為「連江縣」,目前進行小三通的大陸砂石已可以運銷到南竿本島,也已可以轉運到離島的北竿島,但同屬離島的東莒、西莒、東引等離島竟不被准許。應立即改進,亦即應同意東莒、西莒、東引也可比照北竿島進口大陸砂石。 大陸砂石既可銷售金門、馬祖,當然亦應可自金馬中轉臺灣,而不需繞道石垣島,以節省運費及成本。另還可減少臺灣因濫採砂石傷害國土或造成土石流慘劇,甚至因黑道介入造成治安敗壞等社會問題。 提案人:曹原彰  馮定國  陳學聖  朱鳳芝  張蔡美 ※「馬祖屬於列島而成為「連江縣」,目前進行小三通的大陸砂石已可以運銷到南竿本島,也已可以轉運到離島的北竿島,但同屬離島的東莒、西莒、東引等離島竟不被准許。應立即改進,亦即應同意東莒、西莒、東引也可比照北竿島進口大陸砂石。大陸砂石既可銷售金門、馬祖,當然亦應可自金馬中轉臺灣,而不需繞道石垣島,以節省運費及成本。另還可減少臺灣因濫採砂石傷害國土或造成土石流慘劇,甚至因黑道介入造成治安敗壞等社會問題。」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查有關專案准許進口大陸砂石由南竿福澳港驗關後轉往東引中柱港等事,涉及驗關人力、使用船舶、安全戒護等相關配合措施,陸委會已彙辦各機關意見,納入「小三通」年度整體檢討,至砂石船中轉,因涉兩岸「通航」問題,須納入兩岸「三通」作整體評估與規劃,爰建議該決議不列入。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每逢春節期間,福建省閩劇都到馬祖公演酬慰講福州話的馬祖鄉親。請同意他們到馬祖公演之後,中轉到臺灣公演酬慰四十萬福州旅台鄉親。所有戲劇交流的費用不需政府負擔。 提案人:曹原彰  趙永清  陳建銘  馮定國  陳學聖  朱鳳芝  張蔡美 ※「每逢春節期間,福建省閩劇都到馬祖公演酬慰講福州話的馬祖鄉親。請同意他們到馬祖公演之後,中轉到臺灣公演酬慰四十萬福州旅台鄉親。所有戲劇交流的費用不需政府負擔。」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查有關機關考量地方秩序、治安問題,及大陸人士中轉本島的政策調整,本案納入通盤檢討配合整體考量斟酌,爰建議該決議不列入。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鑒於中華發展基金成立於民國八十三年,由政府撥充四億元基金款成立該基金會,主要功能係用於增進兩岸交流與合作、促進大陸專業人士來台參訪。惟時至今日,中國人民經濟已有所改善,再由我國人民血汗錢補助大陸人士來台觀光、訪問,實屬荒謬。況且,中國欲知台灣現況發展,理應由其自行籌措費用來台,我國政府既無責任、更無義務,支付其在台費用。因此,陸委會補助「中華發展基金」預算應予以逐年減列,並於五年內予以廢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二十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原列五八億○、五一六萬四千元,除第七目「非營業基金」第一節「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七億二、○○○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保留,連同黨團、委員提案併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五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七五萬元,因開會每人每日花費高達三萬元,且增加比率較去年增加五三一%。建議刪減預算數三分之二,即刪減五○萬元。 提案人:林德福  張蔡美  劉政鴻  朱鳳芝  曹原彰 ※「九十三年度派員出國計畫預算編列七五萬元,因開會每人每日花費高達三萬元,且增加比率較去年增加五三一%。建議刪減預算數三分之二,即刪減五○萬元。」一案,建請預算照列不予刪減。 說明: 配合九十三年度辦理原住民地區鄉鎮市長及地方政府原住民行政人員考察觀摩紐西蘭原住民族政策及社會發展事務,並與紐西蘭簽署合作交流備忘錄,冀期有助原住民地區行政首長對國內規劃推動原住民地區文化產業及原住民社會發展,擬編列隨團工作人員之國外旅費二五萬元。 辦理上開國外考察觀摩活動,參加人員為原住民地區鄉鎮市長及地方政府原住民事務單位行政人員計約六十至六十五人,因參與人員眾多,為考量考察行程之安排及人員之安全起見,除高層長官擔任領隊外,另擬派三至四名工作人員,俾利隨團協助拜會、考察、觀摩等事務,爰編列二五萬元支應領隊(首長或副首長)及工作人員之國外旅費,應屬合理,並無浮編情事。況且九十二年度亦並未編列是項經費。 關於考察韓國就業促進模式出國案,係配合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九十三年度之出國考察計畫編列預算辦理。目前辦理之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係參考韓國經驗,本國勞工相關法令等方式規劃辦理,「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九十二年追加預算於六月十八日啟動,「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暫行條例」亦於六月十八日開始施行,九十二年度亦配合執行活化原住民部落工作十一項計畫,提供二、一九五人就業機會:彙總行政院各部會一一八項計畫,共進用原住民九、六四○人。因本國第一次辦理公共服務,遭遇諸多執行上之困難,亟需汲取其他國家之相關經驗及作法,而韓國已累積五年之執行經驗,且執行成效斐然,為有效落實政府推動相關公共服務工作促進就業之政策目的及效果,並作為日後規劃相關就業計畫之重要參據,擬前往韓國考察公共服務及各項配套規劃作法。本案編列預算一三萬元,擬派人數一名,預計十四天,辦理地點為韓國。 有關建置身心障礙者就業模式計畫,依據八十五年八月臺灣省山地鄉原住民社會福利需求調查資料顯示,山地原住民有一一.七%戶內有身心障礙者,迄未就身心障礙者之就業模式建立執行計畫,九十三年度擬配合勞委會職訓局考察了解先進國家(美國)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居家就業及就業人口網站架設等政策與執行。本案編列預算一七萬元,擬派人數一名,預計七日,辦理地點為美國。 有關參加國際社會福利會議,係為考察先進國家保障少數族群婦女權益相關措施,本案編列預算一○萬元,擬派人數一名,預計三日,辦理地點馬來西亞。 有關參加國際衛生會議,係為配合衛生署考察國外原住民醫療保健業務。本案編列預算一○萬元,擬派人數一名,預計三日,辦理地點為斐濟。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一目「一般行政」原列一億九、六五○萬六千元,建議減列六二五萬一千元: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三、六三五萬八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列九八三萬八千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三成,二九五萬一千元。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列六六○萬元,係勞務委外經費,然該會一二二名職員,卻有約聘僱人員十八名、技工工友二六人,人力理應足夠,卻編列高額委外經費,明顯偏高與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三三○萬元。 提案人:劉政鴻  曹原彰  朱鳳芝  張蔡美  關沃暖  陳學聖 ※有關建議將經常性行政等相關工作,編列之「一般行政」預算合計一億九、六五○萬六千元,建議此項「一般行政」支出合計減列六二五萬一千元一案,建請預算照列不予刪減。 說明: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是依據該會目前辦公費、旅運費、油料、電訊、車輛維護等實際支出,當節約使用,請惠允同意維持原列預算。 按日計酬是為臨時任務與工作所增加之部分並執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的特別任務,請惠允同意維持原列預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二十項第二目「綜合規劃發展」項下分支計畫「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原編預算八二五萬八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原住民族國際事務交流應當以謀求原住民族福祉為重,不應將原住民當作外交花瓶。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目「綜合規劃發展」原列四、九二九萬九千元,建議保留一、九三一萬三千元: 第二目中之「推動原住民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本年度預算一、九四六萬六千元;經查九十二年度該項預算編列「建立辦公室自動化」所需經費五一八萬元,而九十三年續編於「設備及投資」科目內,為一、一○五萬五千元,成長幅度達五十三%,且增列原因說明不清,為考量撙節政府財政,故建議於該單位提出完整報告及詳細資料說明前,將是項預算一、一○五萬五千元全數保留。 第二目中之「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本年度預算八二五萬八千元,原住民國際交流朝向成立非政府組織會議架構發展,似偏重外交層面,對原住民助益有限;且該項預算施政績效之評估,以參與國際會議或活動次數作為推展原住民國際交流之績效衡量標準,似過度簡略,故建議於該單位提出完整報告及詳細資料說明前,將是項預算八二五萬八千元全數保留。 提案人:徐耀昌  朱鳳芝  關沃暖  陳學聖  高金素梅 曹原彰 ※有關建議將「綜合規劃發展」預算金額為四、九二九萬九千元,建議保留一、九三一萬三千元一案,建請同意予以照列並依計畫辦理。 說明: 有關推動原住民政策發展及行政資訊化(設備及投資)九十三年度預算一、九四六萬六千元,建議保留一、一○五萬五千元乙節: 九十三年度資訊經費成長原因: 經查原民會九十二年度資訊相關預算五一八萬元(含設備及投資二七四萬五千元),與該會九十二年度為配合行政院推動電子化政府所需資訊經費實際需求有相當落差。是以該會九十二年度向行政院研考會申請分攤網站雙語化計畫及表單流程自動簽核系統經費二九七萬元,另外在資料庫系統、區域網路及網路線重整等系統建置方面,亦由各業務處共同分攤三七○萬元。 上開各項由其他機關及單位分攤或由其他項目支應之經費,合計六六七萬元,連同原民會九十二年度資訊預算五一八萬元,共計一、一八五萬元,與該會九十三年度編列之資訊經費一、一○五萬五千元相較,其經費並無增加。 該會為將資訊所需之相關經費收歸統一由該項經費支應,並致力配合推動各項電子化政府之措施,編列資訊經費一、一○五萬五千元應屬合理。 經查原民會九十三年資訊設備費預算各項目經費使用說明如下: 資訊設備維護及換修所需經費二三七萬六千元:包含因應該會員額增加及中興新村辦公室人員調至臺北辦公,重整辦公座位網路線佈線及擴充工程計一○六萬元;採購網路設備費,含集線器(hub)、路由器(router)、無線網路基地台等費用計五六萬元。另外,原有之網路設備其維護費計三五萬六千元;新增採購網路不斷電系統費用計四○萬元。 網站資料製作、更新及維護費一八○萬元:包含配合研考會推動網站雙語化及無障礙網站環境政策所需之網站資料擴充、更新、網頁程式修正,及配合會內活動增建主題網站與網站系統軟硬體之維護費。 公用資訊系統維護費一二五萬元:係為維持會內各項業務之持續推動所需之系統維護費,包含公文管理系統、表單流程自動簽核系統、電子佈告欄系統及網路防火牆等系統。 購買行政電腦化原版套裝軟體、應用系統所需經費三六○萬九千元:包含建置配合國家資通會報及研考會研擬資訊安全措施之會內各項資訊系統之資料備援系統計一六○萬元;資訊安全系統規劃及建置費計一一一萬九千元;日常業務所需之原版套裝軟體費用(含資料庫、電腦作業系統、文書處理系統、網頁製作相關軟體及日常業務所需軟體套件),計八九萬元。 電腦設備汰舊換新所需經費二○二萬元:包含規劃採購三○套個人電腦費用(含顯示器)一一四萬元(本會現有約二○○套個人電腦、以採購三○套計算,其汰換率為一五%,即每套電腦使用約為六.七年,已超出其財產使用年限五︱六年)。另外為方便該會人員會內及會外執行業務簡報,規劃採購兩台筆記型電腦計八萬八千元;增購公文管理及網站備用系統主機、電腦病毒偵測及掃描系統主機計五四萬六千元;機房用一九吋電腦伺服器機箱(含八組電子切換器)計一二萬元;電腦週邊設備、零件費用計一二萬六千元。以上設備均參照中央信託局集中採購價格計算。 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本年度預算八二五萬八千元,建議保留八二五萬八千元乙節: 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之效益 當前政府推動之重要原住民議題,舉凡原住民族自治、土地權、原住民傳統智慧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原住民與國家公園共管機制等議題,均係透過國際交流與各國廣泛交換意見後,形成政府的政策,故推動原住民國際交流對於提昇原住民福祉,與世界原住民人權思潮接軌確有助益。 在各項有關南島民族的研究中都顯示,臺灣極有可能是南島民族的原鄉之一。南島民族分布超過半個地球,橫跨數十個國家,人口數超過二億八千萬。做為南島民族最有可能的發源地,立法委員亦一再敦促原民會加強與南島語系國家交流。故原民會致力建構南島民族交流平台,推動南島民族的永續發展,不僅符合本院要求,亦為臺灣原住民族各界所認同。 將使臺灣原住民族首度在國際場合中擔任主角,有助於提昇臺灣原住民族地位。 經查原民會九十三年度原住民國際交流預算各項目經費使用說明如下: 辦理原住民國際事務人才培訓所需經費一二○萬元:九十二年原民會辦理「原住民國際事務人才培訓及輔導參加國際會議」成效良好,結訓學員並運用於「二○○三年南島民族國際會議」外賓之接待工作,對於提昇原住民國際視野確有助益,爰擬繼續辦理九十三年原住民國際事務人才培訓研習,並將聯合國二○○四年原住民常設論壇之預定討論議題「原住民之婦女人權」列入培訓討論課程,為遴選學員前往紐約參加五月分之原住民常設論壇做準備。 獎(補)助參與國際活動所需經費一○○萬元:為推展臺灣原住民族國際參與,以促進當代原住民族議題的學習與掌握、積極貢獻與分享發展經驗、提升臺灣原住民族國際能見度及擴展我國國際活動空間,仍有繼續編列預算予以補助之需求,並請原民會強化對申請對象交流成效之考核。 辦理國際原住民事務交流、合作、邀訪所需經費八○萬元:主要支應於履行原民會與加拿大駐臺北貿易辦事處簽署原住民事務合作瞭解備忘錄雙方約定合作事項,以及原民會刻正進行中之與紐西蘭簽署原住民事務合作協議所需費用。前開備忘錄及協議之宗旨亦在透過合作以促進彼此境內原住民族福祉。 辦理原住民非政府組織國際會議及籌設原住民非政府組織國際交流平台所需經費四五○萬元: a原民會舉辦之「二○○三南島民族領袖會議」通過「南島民族論壇」(章程草案),因此九十三年度工作重點為:設立「南島民族領袖論壇」籌備處及秘書處,進行籌備事宜;舉辦二○○四年「南島民族領袖論壇」第一次會議。 b本項工作為我國對與會各國之承諾,且係臺灣原住民唯一在國際擔任主要推動者之角色,仍宜維持照列。 另列原住民國際交流規劃、協調、座談、資料蒐集等工作所需業務費五○萬元,以及外賓接待及參訪、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協調原住民國際事務合作所需旅費二五萬八千元,為辦理是項工作計畫所必須。 綜觀本項工作計畫對於原住民之助益已如前述,且原民會編列是項預算僅八二五萬八千元,占整體預算千分之一.四,為使原住民保有國際交流空間,建請同意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三目「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原列二○億○、二四六萬元,建議減列二、三○○萬元: 該目中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一、六○六萬一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八○三萬元,且「國內旅費」合計達四七三萬九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三七萬元。 「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開發」列三、三二六萬四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捐助列二○○萬元,係捐助民間辦理各項經濟金融相關學術研討會,與計畫項目不符,爰建議全數刪減。 「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列三億九、九八三萬四千元,其中委辦費列二、一二○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六○萬元。 提案人:劉政鴻  曹原彰  朱鳳芝  張蔡美  關沃暖  陳學聖 ※有關建議將原住民經濟發展及公共建設等相關工作,編列「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預算合計二○億○、二四六萬元。該計畫項目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一、六○六萬一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八○三萬元。且「國內旅費」合列達四七三萬九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三七萬元。「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開發」列三、三二六萬四千元,其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列二○○萬元,係捐助民間辦理各項經濟金融相關學術研討會,與計畫項目不符,爰建議全數刪減。「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列三億九、九八三萬四千元,其中委辦費列二、一二○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六○萬元。因此此項「經濟及公共建設業務」支出合計減列二、三○○萬元,建請預算照列不予刪減。 說明: 「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四億○、七九九萬四千元,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三億九、九八三萬四千元,經費減少八一六萬元。新部落運動︱部落產業發展計畫執行之策略,有些工作必須藉由中央政府執行委外整合及研發性之工作,亦引進國內專家學者智慧,研發加值技術,產銷通路平台建置,提供部落由下而上發展的基礎和示範,方能落實原住民地區經濟及產業之發展,鑒此,爰建請照列,不予刪減「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產業發展」之委辦費。 「規劃輔導原住民經濟及開發」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二○○萬元,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二○○萬元,經費相同。為拯救原住民經濟產業及金融,協助原住民經濟產業金融計畫之推動,委託學術民間團體辦理整合及研發性工作,整合資源發揮原住民部落特色,提升商品價值,增加原住民實質收入提升生活品質與教育功能,特定頒「推展原住民族經濟活動補助要點」,以補助縣市政府、鄉鎮公所、儲蓄互助社、農漁會、民間團體等單位辦理經濟活動、經濟研討會、企業觀摩及跨業交流等相關計畫,每次補助最高二○萬元,每年以一次為原則。本要點自實施以來對儲蓄互助社、學校、民間團體等所申請之各項計畫,於實施後對原住民經濟產業金融之觀念,以產生潛移默化之效應,建請二○○萬元,全數予以保留。 「一般事務費」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一、七一九萬八千元,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一、六○六萬一千元,已較九十二年度減列一一三萬七千元;是項經費之編列項目主要是支用於業務所需之資料印刷、文具紙張、辦理年度業務研習會、檢討會、相關會議、磁片等雜支,其中原住民技藝研習中心編列七七九萬八千元,已占「一般事務費」年度預算之五成,主要是該中心每年度均辦理約十五班次之原住民各項技藝研習班,依研習項目研習期間自二天至三星期不等,支出項目包含活動期間學員伙食、交通補助費及講師之鐘點費等。 有關「國內旅費」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四七三萬九千元部分,係因該處主管業務遍及全省各山地鄉,尤其國發六年計畫計辦有「美化原住民部落房屋建築」、「山地部落聯絡道路改善計畫」、「改善原住民地區部落飲水設施計畫」、「整建原住民部落生活新風貌六年計畫」、「原住民部落基礎環境設施改善計畫」、「原住民地區安全堪虞部落整治五年計畫」等,其實施範圍深入原住民各部落,為辦理定期督導及考核,以確立工程品質,是項經費建議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原列八億八、九九六萬四千元,建議減列二億二、二三七萬九千元: 「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列八億三、五○○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四、六六○萬元,說明不清,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三三○萬元。「委辦費」高達三億七、七一九萬四千元,明顯有浮濫之嫌,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億八、八五九萬七千元。 「原住民文化維護與發展」列五、四九六萬四千元,為新興計畫,其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列二、○九六萬四千元,然計畫內容項目不清,有浮濫之嫌,建議刪減五成,一、○四八萬二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曹原彰  朱鳳芝  張蔡美  關沃暖  陳學聖 ※有關建議將「原住民族教育協調與發展」列八億三、五○○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四、六六○萬元,說明不清,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三三○萬元。而「委辦費」高達三億七、七一九萬四千元,明顯有浮濫之嫌,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億八、八五九萬七千元。「原住民文化維護與發展」列五、四九六萬四千元,為新興計畫,其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列二、○九六萬四千元,然計畫內容項目不清,有浮濫之嫌,建議刪減五成,一、○四八萬二千元。因此,建議此項「原住民教育推展」支出合計減列二億二、二三七萬九千元一案,建請同意予以照列不予刪減,並依計畫辦理。 說明: 臺灣原住民社會迅速變遷和現代化之衝擊,原住民傳統文化與傳統技能均面臨日漸式微,亟待加強保存維護這些珍貴傳統文化與技能,足以顯示政府力行文化保存和發展之決心。又原住民的民俗與歌舞活動,除在內容上極為豐富外,且多采多姿,深具臺灣傳統藝術文化價值,應為原住民文化營造臺灣本土之優勢,為期原住民文化展現各地區及族群文化特色,已責請地方政府依族群分布及地方原住民族文化內涵,提出年度計畫及自籌經費概算,提報統籌規劃並將召集研商確定年度重點系列文化活動,同時邀集相關部會教育、文化、經濟、觀光等業務層面提供配合與協助。 基於前述因素,九十三年度規劃辦理下列工作業務: 應為原住民文化營造臺灣本土之優勢。 培育原住民之文化人才,仍為維繫原住民族文化生命的關鍵因素,辦理: 培育原住民民俗才藝、文化藝術、歌舞藝術及體育技能、導覽解說、部落記述人員及文化傳播等專業人才。 結合社會資源,補助相關團體培育編織、雕刻及繪畫等人才,廣設部落工作坊,以提高經濟效益。 提升原住民演藝團隊扶植展演功能: a對培育原住民族民俗才藝、民俗藝術及歌舞藝術等人才,採以重質不重量的原則,以符合參與國際展演,拓展文化外交,及宣慰僑胞並配合國家慶典規劃出國展演活動。 b為提升原住民藝術環境及文化教育專業行政人力之養成,不定期辦理藝術教育研習活動,期藉學者專家們與團隊的經驗分享與交流。 c為推展原住民族藝術文化向下紮根,積極辦理巡迴地方藝文研習與推廣,提供研習展演機會及奠定文化基礎。並辦理扶植團隊年度評鑑工作。 依據「促進原住民與國際大陸地區少數民族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交流補助要點」規劃辦理左列工作,以提升民族文化交流活動。 邀請國外文化人才與原住民藝術人士交流互訪及協助國內原住民藝術展演團隊參加國際相關文化藝術組織活動。 協調整合部會與民間之補助機制,統籌原住民文化交流資源,並扶植獎勵傑出原住民個人或團隊推動國際文化交流工作。 增進各國少數民族之認識與情誼,配合拓展國民外交工作,輔導規劃原住民工藝匠師及美食專家赴國外展演,以彰顯臺灣本土文化特色。 對於國內團體及個人之補助文化活動案事宜,除依前述作為辦理外並依「補助原住民地區鄉(鎮、市)公所基本設施維持費作業要點」經費支用範圍,權屬地方性者(全村里、部落)以協調各級地方政府由上述要點經費內支應,不另補助。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貫徹「原住民族教育法」之精神內涵,除積極協調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依就學、課程、師資、研究、評鑑等推動原住民族教育外,並達成左列業務效能: 加強原住民基礎教育: 協同教育部、內政部及地方政府,落實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訂定「落實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權方案」,以加強推動原住民地區學前教育,另為保障原住民地區幼童學前教育權,研訂「原住民地區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補助三到六歲就讀(托)於立案公私立幼稚園(托兒所)學費。 依據「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提供原住民中小學學生獎學金名額每學期約一萬二千八百人,國中每學期每人三千元,國小每學期二千元。 依據「原住民就讀大專校院獎助學金設置要點」,提高原住民大專學生獎助學金名額:獎學金每學期一千二百一十人,每人各領二萬元;一般工讀助學金:每學期八百一十名,每名可領一萬五千元;低收入助學金:不限名額,每人可領二萬五千元(蘭嶼籍原住民學生比照辦理)。 培育原住民高級人才: 提供公費留學名額八名(其中教育部五名,本會三名)。 依據「原住民自費留學補助要點」,補助自費出國留學修習碩博士學位者生活費每人每月三○○美元。 訂定「補助原住民出國研究、講學、研習實施要點」乙種,以培育具國際觀之各類人才,每年可提供四十人。 本項「委辦費」三億七、七一九萬四千元,其中三億一、七八九萬四千元係辦理設置原住民族電視頻道、委製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及培訓原住民族媒體人才暨委製原住民族廣播節目、平面刊物及電子報等經費,其餘五、九三○萬元則依前述設置要點及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原住民族相關業務研討會、中小學獎學金、大專獎助學金、大專學生暑期工讀、培育原住民部落發展人才及辦理教育調查統計等計畫委辦所需執行經費預算。 「一般事務費」係規劃辦理原住民地區校長會議、原住民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資料編印、交通出席費、提供各校協助辦理原住民中小學學生獎學金及大專獎助學金行政作業費、辦理設立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暨教室訪視評鑑。建議預算照列,並依計畫執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原列八億八、九九六萬四千元,建議保留三億四、五八九萬四千元: 第十目中之「原住民學生升學獎助與輔導」本年度預算二億三、一三○萬元,近三年「原住民大專青年文化會議暨國際文化交流經費」分別由九十一年度之三八一萬七千元,增為九十二年度之四○○萬元,至九十三年度再增為六○○萬元,年年增加且成長幅度頗巨,三年增加五七.一九%,該會為傳承文化予新一代原住民知識青年及拓展其視野,爰辦理上開活動,迄九十二年已連續辦理六屆原住民大專青年文化會議及五屆原住民大專青年國際文化交流活動,惟或與國內休閒生態旅遊近似,或流於出國旅遊兼表演,成效難以衡量,易淪為政府提供額外之福利,且國際交流部分又辦理數天之行前研習會,整體來說資源似嫌浪費;故建議於該單位提出完整報告及詳細資料說明前,將是項預算六○○萬元全數保留。 第十目中之「原住民族傳播計畫」本年度預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依據本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指出,原住民地區收視情況改善未達本院決議,九十二年度電視頻道及節目相關經費尚未執行;其次,原住民電視人才仍有不足,且培育計畫多屬技術層面,不利原住民節目規劃發展;再者,政治退出媒體為政府重要施政方向,原住民傳播媒體之辦理宜審慎規劃。故建議於該單位提出完整報告及詳細資料說明前,將是項預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全數保留。 提案人:徐耀昌  朱鳳芝  關沃暖  高金素梅 陳學聖  曹原彰 ※有關建議將「原住民教育推展」預算金額八億八、九九六萬四千元,建議保留三億四、五八九萬四千元;其中「原住民大專青年文化會議暨文化交流經費」將是項預算六○○萬元全數保留;並將「原住民傳播計畫」年度預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提出完整報告及詳細資料說明前,將是項預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全數保留一案,建請同意照列,不予保留。 說明: 有關「原住民大專青年文化會議暨文化交流經費」計畫說明如下: 本會辦理大專青年文化會議係透過文化會議活動,引導原住民大專青年學生探索並認識原住民文化及相關議題,培養對民族之認同感及使命感,另協助原住民大專青年學生參與規劃會議活動,培養其獨立思考、規劃協調、分工合作及領導服務等能力,以期培育原住民未來領導菁英。 原住民大專青年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係開拓原住民大專青年國際視野,促進國際原住民交流,提升臺灣原住民國立原住民永續發展之基礎,俾落實政府「加強原住民事務之國際合作與交流」之政策,建立國際原住民族之夥伴關係。 前揭文化會議及國際交流活動,其實質為使活動更臻落實,辦理原住民大專青年國際文化交流活動,將結合當今原住民族備受關注的重要議題,讓學員從不同層面體認當今時代環境中相關的原住民議題及其發展狀況,幫助海外的溝通與表達能力,是以,行前研習確有其必要性。 本會基於照顧原住民青年更寬廣全面之歷練機會,參與人員名額由原來三十名逐年增為三十五名,並對參與對象於經遴選會議甄試通過後錄取,致文化交流經費逐年增加。惟本會在培育原住民大專青年學生領導能力上不遺餘力,每年皆定期辦理全國原住民大專青年文化會議及國際文化交流活動,以增進原住民大專青年對族群文化之認同感並培養國際觀及培育原住民新世紀青年領袖特質,準此,前揭活動並無淪為政府提供額外之福利及資訊浪費之虞,建議同意照列,並請依計畫執行,不予保留。 有關「原住民傳播計畫」說明如下: 設置原住民電視頻道之必要性: 掌握媒體發聲權與議題詮釋權,是弱勢族群追求公平公義不可或缺現實條件,期藉由電視媒體的傳播力量,在公共領域展現原住民族文化豐厚內涵,促進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展。 原住民電視頻道規劃內容: 原民會規劃設置原住民族電視頻道,自九十年四月即進行原住民記者培訓等各項計畫,九十一年五月成立專屬頻道規劃小組,積極進行各項規劃工作,重要工作項目有:成立原住民族電視人才培訓暨節目規劃中心。製播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建立原住民族影音資料庫(含網站)。 九十二年度未能執行原因: 原民會九十二年度編列「設立原住民電視專屬頻道及委製原住民電視節目」預算三億三、○○○萬元,迄未獲同意動支,致有關計畫未能如期執行,由於該項計畫尚包括人才培訓、建置原住民影音資料庫及網站等子項計畫,基於有關規劃之延續性,九十三年度編列三億元預算,仍請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目「原住民教育推展」原列八億八、九九六萬四千元,建議保留三億元。 說明: 原住民教育推展科目九十三年度之計畫內容為:「落實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法。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差距中程計畫。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振興發展六年計畫︱第六年工作。辦理原住民人才培育暨團體扶植計畫。傳播媒體五年計畫等項。」 九十三年度預算所增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主要為設置原住民電視頻道、委製原住民電視節目及培訓原住民媒體人才等經費。查,九十二年度之電台經費已遭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決議予以凍結,目前仍未執行;今年又續編九十三年度電台預算似無必要,因此,建議全數予以保留三億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曹原彰  李慶華  鍾榮吉  徐耀昌  鍾紹和  林德福 ※有關建議將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九十三年度預算案,第十目「原住民教育推展」,所列八億八、九九六萬四千元,建議保留三億元。原住民教育推展科目九十三年度之計畫內容為:「落實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法。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差距中程計畫。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振興發展六年計畫︱第六年工作。辦理原住民人才培育暨團體扶植計畫。傳播媒體五年計畫等項。」;九十三年度預算所增列三億三、九八九萬四千元,主要為設置原住民電視頻道、委製原住民電視節目及培訓原住民媒體人才等經費。查九十二年度之電台經費已遭內政及民族委員會決議予以凍結,目前仍未執行;今年又續編九十三年度電台預算似無必要,因此,建議全數予以保留三億元一案,建請同意予以照列並依計畫辦理。 說明: 設置原住民電視頻道之必要性: 掌握媒體發聲權與議題詮釋權,是弱勢族群追求公平公義不可或缺現實條件,期藉由電視媒體的傳播力量,在公共領域展現原住民族文化豐厚內涵,促進原住民族語言、文化之傳承與發展。 原住民電視頻道規劃內容: 原民會規劃設置原住民族電視頻道,自九十年四月即進行原住民記者培訓等各項計畫,九十一年五月成立專屬頻道規劃小組,積極進行各項規劃工作,重要工作項目有:成立原住民族電視人才培訓暨節目規劃中心。製播原住民族電視節目。建立原住民族影音資料庫(含網站)。 九十二年度未能執行原因: 原民會九十二年度編列「設立原住民電視專屬頻道及委製原住民電視節目」預算三億三、○○○萬元,迄未獲立法院同意動支,致有關計畫未能如期執行,由於該項計畫尚包括人才培訓、建置原住民影音資料庫及網站等子項計畫,基於有關規劃之延續性,九十三年度編列三億元預算,仍請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通過決議三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九十三年度獎勵補助經費,應向立法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朱鳳芝  劉政鴻  馮定國  曾華德  章仁香  陳道明  蔡中涵  林春德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有關建議將原民會九十三年度獎勵補助經費,應向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本案建請刪除。 說明: 原民會九十三年度所編列之獎勵補助經費,大部分係依法律義務及基於保障原住民權益所編之健保費、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等補助經費達一二億餘元,如應向預算及決算、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援例最快於九十三年四、五月間始得執行,恐影響原住民權益甚鉅,故建請刪除本提案。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為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訂定「縮短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生活差距中程計畫」、「原住民文化振興發展六年計畫」、「原住民人才培育暨團隊扶植計畫」、「都市原住民發展計畫第三期計畫」、「原住民族語言振興六年計畫」、「傳播媒體五年計畫」及「挑戰二○○八︱︱國家發展六年計畫︱︱營造學習型部落與社區計畫」等七項計畫。 為落實推動前述計畫七項計畫,分別訂定各項補助作業要點或實施計畫據以執行。 「原住民幼童托教補助作業要點」。 「國民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設置要點」。 「原住民就讀大專院校獎助學金設置要點」。 「原住民自費留學補助要點」。 「補助原住民出國研究講學、研習實施要點」。 「促進原住民族與國際暨大陸少數民族藝術展演暨體育競技交流補助要點」。 「推展原住民自住文化研究補助作業要點」。 「補助辦理原住民族語言研習暨著作出版要點」。 「推展原住民社會教育補助作業要點」。 「原住民專門人才獎勵要點」。 獎勵或補助項目為下列各項: 輔導都市原住民民族教育資源中心及教室。 獎勵原住民專門人才。 原住民公、自費留學生獎助,培育碩、博士人才。 提供原住民大學生、低收入戶原住民家庭學生、中小學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補助原住民地區幼童學前教育經費。 補助設立部落社區大學、部落教室。 補助辦理社會教育學習型活動。 辦理e化部落與社區計畫。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都市原住民發展計畫第三期計畫」教育文化事項。 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族語研習及著作出版等。 補助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辦理文化保存維護發展活動,文物館及鄉鎮誌編纂。 補助學校等辦理人才培育及團體扶植等計畫。 基於上述說明,推展社會教育已有明確的補助機制,建請同意予以照列並依計畫辦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原住民族群「數位應用能力」遠低於全臺灣的平均值,茲為配合行政院積極推動「縮減數位落差推動方案」,行政院原民會應於九十三年度施政計畫中重視強化「e化部落與社區之建立」項目,並協調爭取行政院優先勻支其他教科文預算,以擴大原住民地區「建立e化部落與社區」之預算執行規模。 提案人:廖國棟  楊仁福  曾華德  陳道明  林春德  瓦歷斯.貝林    朱鳳芝  陳 杰  張蔡美  林德福  章仁香  曹原彰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無法定預算科目,並未經報准行政院核定,亦未辦理追加減預算程序,竟違法辦理「共星上鏈技術服務」及「共碟接收設備」招標工程,且挪用原住民擴大公共建設追加預算經費有關安全堪虞部落整治、部落飲用水設施改善等計畫經費共一億五、○○○萬元,影響原住民身體健康、安全之權益甚鉅,行政院應追究相關人員之違法責任,責令原民會停止支付,並採取補救措施,以維護原住民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高金素梅 章仁香  關沃暖  蔡中涵  陳道明  曹原彰  朱鳳芝  曾華德  林春德  廖國棟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六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二十項第三目「經濟及公共建設」項下分支計畫「聯絡道路及飲用水設施改善規劃」原編預算四億五、五○八萬三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需將聯絡道路委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全數規劃辦理,飲用水設施改善委由自來水公司全數規劃辦理。 說明: 原住民族委員會缺乏工程專才。 將工程業務委託後,原住民族委員會需專注管考績效。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款第二十項第四目「土地規劃管理利用業務」原編列預算九、三一八萬三千元,原住民族委員會動支預算之前,須先行文予花蓮亞洲水泥廠,將已租約到期與即將到期的原住民族保留地,以法律告知形式,做不再續租之宣告。 說明:原住民族委員會處理保留地問題,需秉持伙伴關係七條原則。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原住民學生中輟人數自八十八學年中輟五六四人、八十九學年中輟八八七人到九十學年中輟九八四人,輟學率則從八十八學年的○.九三%、八十九學年的一.三八%到九十學年的一.四六%,中輟人數及輟學率年年均呈上升趨勢,而九十學年的輟學率更是全國的四倍,顯示原住民中輟生問題嚴重,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同教育部共同研議解決方案,並協助原住民中輟生安置、復學。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  孫國華  張蔡美  黃昭順  許舒博  饒穎奇 ※原住民族委員會有關部落圖書資訊站之設置,應兼顧平地原住民地區及山地原住民地區之需求,對於設置地點及經費應公平分配,不得有所偏失。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  孫國華  張蔡美  黃昭順  許舒博  饒穎奇 ※因家庭變故、扶養者失業等經濟因素而致無力支付營養午餐的原住民學生已有一萬五千三百人,占全國無力支付營養午餐總數二○.七%,而至今未獲補助的原住民學生尚有四千八百多人。為協助無力支付營養午餐的原住民學生,原住民族委員會應會同教育部檢討現行措施之缺失,並給予原住民學生補助。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  孫國華  張蔡美  黃昭順  許舒博  饒穎奇 ※原住民族委員會目前進行之部落地圖調查範圍,未將阿美族噶馹佤部落、巴黎雅荖部落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及傳統土地包含在內,實有不足之處,為調查原住民部落位置及繪製地圖的完整性,原住民族委員會應將阿美族噶馹佤部落、巴黎雅荖部落等納入調查範圍之內,於調查進行時,應通知當地原住民共同參與,並尊重部落意見。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  孫國華  張蔡美  黃昭順  許舒博  饒穎奇 第二十二項  客家委員會一二億八、六三三萬七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三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客家委員會編列之綜合規劃發展費用較去年增加二千餘萬元,文化教育推展費用更較去年增加三億兩千餘萬元,其中增列之多項補助經費,恐做為補助民間團體之綁樁用途,客家委員會第二目「綜合規劃發展」減列二、○二三萬三千元,第五目「文化教育推展」減列三億二、二九○萬四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客家委員會編列國外旅費預算共計五○七萬九千元,其中用以派員出國考察、開會、訪問之經費本年度計有三四九萬九千元,較上年度增加二○七萬二千元,成長率約為一四五.二%,且較一般中央機關之官員出國考察訪問之經費高出許多,有嚴重浪費公帑之嫌;又本年度出國經費預算成長率較去年度高出一四五.二%。建議減列客家委員會第三目「海外合作交流」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業務費│國外旅費」科目二○七萬二千元,比照去年數目。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客家委員會編列補助海外客家事務有關之團體返臺經費五○萬元,以及補助國內客家事務有關之民間團體出國交流活動經費二五○萬元,然明年正值總統大選,在扁政府一切拼選舉下,難免利用上列補助經費,補助海外團體返臺當投票部隊,及補助民間團體出國做為集體綁樁之用,建議減列客家委員會第三目「海外合作交流」項下,「推動海外合作交流│獎補助費」科目三○○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九十三年度預算中有關之獎補助費共五億七、三一○萬六千元,為不使其成為總統候選人或為特定候選人競選之工具,於總統大選前經費動支應符年度比例原則,不得超過全額四分之一。獎補助費並應確實落實推展客家文化發展,不得偏頗任何政黨,否則相關人員應移送懲處。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  關沃暖  陳 杰  陳學聖  李慶華  鍾榮吉 第八款  內政部主管 第一項  內政部(不含社會司及社福基金部分)原列六七億六、九四六萬一千元,除減列派員出國一○一萬元(百分之三十),另第十五目「非營業基金」第一節「營建建設基金」二四億九、六○七萬三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及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六七億六、八四五萬一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三十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減列內政部派員出國一○一萬元(百分之三十)一案,其中屬社會司之派員出國部分二○萬八千元,建請予以恢復。 說明:查本案審查結果係以內政部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派員出國計畫經費總數三三六萬九千元之百分之三十核減一○一萬元,惟上述三三六萬九千元包含屬於第十二組分組審查之社會司出國計畫經費六九萬四千元,此部分業經第十二組於本(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審查照案通過,因此屬社會司部分出國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二○萬八千元,建請予以恢復。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國家財政拮据,為有效節省開支,內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所編列高額工作獎金,共計一億六、六二五萬五千元,經推算,內政部員工一、○○七人(含職員六七六人、約聘人員一一八人、駐衛警十三人、駕駛六○人、技工六十四人、工友六十七人、約僱人員六十九人),平均一人一年可領高達一六萬五、四六六元工作獎金,實屬不合理,故酌予刪減百分之五,計刪減八三一萬二千元整。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陳 杰  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國家財政拮据,為有效節省開支,內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所編列高額工作獎金,共計一億六、六二五萬五千元,經推算,內政部員工一、○○七人(含職員六七六人、約聘人員一一八人、駐衛警十三人、駕駛六○人、技工六十四人、工友六十七人、約僱人員六十九人),平均一人一年可領高達一六萬五、四六六元工作獎金,實屬不合理,故酌予刪減百分之五,計刪減八三一萬二千元整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該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所編列之獎金,依規定係包括法定編制人員、約聘僱人員及技工、工友等人員之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及該部地政測量人員專業工作獎金暨支領月退休金退休人員之年終慰問金,均係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依規定覈實編列,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單位預算內「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科目項下免予刪除獎金八三一萬二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行政院施政報告指出,推動e化政府是政府重要未來施政目標,基於此,上網公告政府情資已是時勢潮流,實無需再行編列大筆經費印刷大量公報,況且公報收入僅八萬六千元,列印卻需支出一二六萬二千元,相當不符合經濟效益,故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統計業務專案計畫」,說明第點,編印統計書刊所需業務費共計一二六萬二千元,酌予減列百分之五十,計減列六三萬一千元,餘額由單位自行調整。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陳 杰  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  朱鳳芝  錢林慧君 ※內政部「一般行政︱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編印統計書刊所需業務費共計一二六萬二千元,酌予減列百分之五十,計減列六三萬一千元,餘額由單位自行調整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內政部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內「一般行政︱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編印統計書刊所需業務費共計一二六萬二千元,係包括編印六種統計書刊,其中「內政統計月報」每輯三○○本、「內政統計年報」四○○本、「內政概要」中文版一、○○○本與英文版五○○本、「國際內政統計指標」及「各縣市內政統計指標」各二五○本、「內政統計重要參考指標」每輯二○○本。 內政部主管之業務極為龐雜,包括民政、戶政、社會福利、地政、警政、營建、消防、役政等,均與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統計資料非常豐富且外界需求者眾多,為配合政府e化政策,已儘量上網供各界查詢;但為應付不同之需求者與不同之使用目的,例如供外賓參訪需用,供首長、業務主管等隨身攜帶參用方便,供國際間交換或比較之用,或供上網困難者索用等,實有分刊編印之必要,惟每刊印製冊數已逐年減少(九十三年度所編經費已較九十二年度減少五萬四千元)。 所編印書刊中,為供國內外各界瞭解內政部業務內容、施政計畫及成效之「內政概要」,每年編印費即約需七五萬元,如預算刪減一半,僅餘六三萬餘元,將造成該重要宣導書刊不能編印,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單位預算內「一般行政︱統計業務專案計畫」編印統計書刊所需業務費共計一二六萬二千元,免予刪減六三萬一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通訊」所需四七萬五千元,支出內容與「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部公報」所需一○八萬六千元,完全相同,皆係用於政策宣導用,實無需重複編列,故「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通訊」所需四七萬五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朱鳳芝  陳 杰  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通訊」所需四七萬五千元,支出內容與「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部公報」所需一○八萬六千元,支出內容完全相同,皆係用於政策宣導用,實無需重複編列,故「一般行政︱編印內政通訊」所需四七萬五千元,予以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內政通訊雙月刊」發行對象為全國村里長,係內政部與民政系統間的連繫管道,每二個月出刊一次,以報紙的編排方式(菊版對開,單張,正反面分為四版),贈閱基層村里長,使其瞭解本部各項活動,傳達各項內政訊息讓民眾週知。 「內政通訊雙月刊」與「內政部公報」發行宗旨與編印方式皆不同,「內政通訊雙月刊」以生動活潑圖文並茂的編排風格報導本部重要施政措施、各項政策議題及活動需基層配合事項,以有效發揮政令宣導、政策宣達及適時化解施政疑慮,達成內政工作的推展。「內政部公報」則為每月出刊一冊,內容以法規、政令、公告三部分為主,並以訂閱方式發行。 綜上所述「內政通訊雙月刊」與「內政部公報」發行對象與印製內容皆不同,故建議免予刪除四七萬五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為辦理經常性行政等相關工作,編列「一般行政」預算合計一一億七、三六九萬六千元中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一億五、四○四萬元,其「一般事務費」列八、二六六萬三千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三成,二、四七九萬九千元。另「國內旅費」列五六七萬五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八三萬八千元。因此,建議此項「一般行政」支出合計減列二、七六三萬七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  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  朱鳳芝 ※內政部九十三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列一億五、四○四萬元,其中「一般事務費」列八、二六六萬三千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三成,二、四七九萬九千元。另「國內旅費」列五六七萬五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八三萬八千元,因此,建議此項「一般行政」支出合計減列二、七六三萬七千元乙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內政部九十三年度「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一般事務費」編列八、二六六萬三千元,係包括辦理該部主管業務之研究發展、管制及考核、文書、事務及財物管理、歲計及會計管理、統計管理、人事管理及查核、受理訴願及再訴願處理、法規整理與管制、政風工作及法令宣導等經費及北部辦公大樓、中部二處辦公室之清潔、管理維護等行政管理工作經費五、七六一萬一千元及配合檔案法施行,辦理檔案回溯編目建檔工作第二年經費二、五○五萬二千元。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國內旅費」編列五六七萬五千元,係該部研考、事務、會計、統計、人事、訴願、法制及政風等行政管理單位為辦理各項相關業務所需之國內差旅費用。 該部主管之業務極為龐雜,與人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包括民政、戶政、社會福利、地政、警政、營建、消防、役政及建築研究等工作,為使上述各項業務順利運行,上述二項經費均參酌以前年度實際執行情形覈實編列,爰建請同意免予刪除「一般行政」支出二、七六三萬七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民政業務︱地方自治督導」說明第點研討會支出,說明略嫌簡略,況且國立機關學校補助係屬於教育部職權,非內政部職掌,故九○萬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陳 杰  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內政部「民政業務︱地方自治督導」計畫說明第點研討會支出,說明略嫌簡略,況且國立機關學校補助係屬於教育部職權,非內政部職掌,故九○萬元予以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按地方制度法公布自八十八年一月施行迄今未滿五年,實施自治前後之相關法制變革甚大,中央與地方政府在若干自治議題上迭有爭議,且實務上地方政府實行自治亦常發生困難,相關疑義之解決,有賴學界更多的研究與討論。 為鼓勵國內公私立學校對地方自治議題進行研究,以強化國人對地方自治議題之重視,相關研究結果並可提供政府施政之參考;另該部亦對國內學術單位參與國際性相關會議亦酌予補助,以協助地方自治研究之國際化。 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單位預算內「民政業務」科目項下「地方自治督導」計畫,免予刪除研討會支出九○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民政業務︱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說明第點支出實屬重複編列,況且資深民意代表表揚由各縣市議會實施即可,無需再編列預算支應之,故該筆預算四七萬六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陳 杰  李鎮楠  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民政業務︱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說明第點原編列研究地方議會法制支出實屬重複編列,況且資深績優民意代表表揚由各縣市議會實施即可,無需再編列預算支應之,故該筆預算四七萬六千元,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是項經費之編列,係為研究地方議會法制,強化各級地方議會組織,提升議事功能,除蒐集國內外有關議會議事倫理及議事規範之專門著作,翻譯或編輯成冊,並適時針對議事法制問題舉辦公聽會、研修地方立法機關相關法制,化解議會議事運作僵局,並無重複編列。 內政部為獎勵對內政業務有功人士,訂頒「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依該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民選地方公職人員任職三十年以上,對民政業務,具有貢獻者,頒給內政獎章,是以,受獎對象可能係服務地方二種公職以上,年資併計達三十年以上,與地方議會對其所屬議員之表揚,意義不同,仍有辦理之必要。 爰建請免予刪除本項經費四七萬六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為辦理民政等相關工作,編列「民政業務」預算合計二億五、五七三萬三千元中之「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列三一三萬三千元,經查多為「委辦費」與「捐補助費」,爰建議刪減三成,九四萬元。「加強宣導實踐禮儀規範」列一、七四七萬五千元,其中「獎補助費」達一、四○○萬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七○○萬元。「督導推行墓政及葬儀現代化」中補助各縣市辦理火葬場、殯儀館及喪葬設施編列二億元,計畫內容項目不清,恐淪於政治酬庸之嫌。而目前此類設施多屬公有公營,外界詬病甚多,又實際執行時常引起當地居民之抗爭,且有與民爭利之嫌,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億元。「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列一、六四八萬七千元,全數為「獎補助費」,明顯浮濫,且淪於酬庸之嫌,爰建議全數刪除。因此,建議此項「民政業務」支出合計減列一億二、四四二萬七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  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  朱鳳芝 ※「為辦理民政等相關工作,編列『民政業務』預算合計二億五、五七三萬三千元中之公民參政暨政黨政治刪減九四萬元,『督導推行墓政及葬儀現代化』計畫刪除一億元,『加強宣導實踐禮儀規範』,原列一、七四七萬五千元,刪減七○○萬元,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列一、六四八萬七千元,全數刪減,合計減列一億二、四四二萬七千元」乙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是項經費編列三一三萬元,其中委辦費及獎補助費僅為一一○萬元,係為委託辦理「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研究案,及補助學校機關團體舉辦選舉、政黨、創制複決等業務相關議題之學術研討會或相關活動。惟隨著社會各界對於制定「公民投票法」已獲致共識,內政部九十三年度委託研究計畫主題「創制複決兩權行使」,將配合業務需要變更為「不在籍投票制度之研究」。 喪葬設施屬鄰避設施,雖常遭民眾抗爭,推動不易,但鑑於臺灣地區地狹人稠土地資源有限,推行火化政策向來是政府重要施政方向,目前全國各地殯儀館、火化場設施老舊且嚴重不足,為解決國人喪葬之問題,政策上仍有獎勵補助之必要,且九十二年度以前補助各計畫目前除主體建築物已完成或正在執行外,其內部設備尚有賴九十三年度編列預算持續辦理,本項補助款屬持續性計畫,且有明確之補助規定及控管機制,各地方政府除有確實需求,且與民眾充分溝通協調,才有執行之可行性,不致淪為政治酬庸。 「民政業務」︱「加強宣導實踐禮儀規範」獎補助費九十二年度編列預算四二五萬二千元,明顯不足,不符全國眾多申請單位之需求、九十二年度共計補助四十二件,平均每件僅補助一○萬元,至六月即告用罄,下半年申請計畫均無法補助。 協助民間各界辦理國家重大慶典列一、六四八萬七千元之理由:本項經費原列於社會司社會行政項下,其用途係補助「中華民國各界慶祝國慶籌備委員會」辦理國慶相關活動。依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質詢事項,調整於九十三年改編於一般政務支出該委員會係由立法院王院長金平擔任主任委員,並由相關部會配合辦理國慶系列活動。近三年編列金額均相同。 綜上,爰建請免於刪除此項「民政業務」支出一億二、四四二萬七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鑑於目前執政當局以掌握高達二○億元以上之廣告媒體宣傳預算,進而更以所謂置入性行銷之不當手段控制媒體生存,殊為不當。茲表列(如下)有關內政部及所屬主管之宣導相關經費,建請刪減七七萬五千元。

序號

說明

預算金額(單位:新臺幣千元)

印製國民禮儀範例及禮儀相關書刊及刊印平面宣導品

四○○

辦理各項禮儀民俗研討及研習會議、大型禮儀民俗宣導活動

六○○

介紹正確禮儀民俗觀念及推動殯葬禮俗消費者保護、製作電視宣導費用

七六三

宣導本部宗教方面施政要項及導正社會宗教信仰觀念

四○○

提案人:陳學聖  關沃暖  林德福  馮定國  曹原彰  卓伯源 ※鑑於目前執政當局以掌握高達二○億元以上之廣告媒體宣傳預算,進而更以所謂置入性行銷之不當手段控制媒體生存,殊為不當,茲表列有關內政部及所屬主管之宣導相關經費,建請刪減七七萬五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殯葬管理條例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全面施行,將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納入規範,內政部除於臺灣北中南東地區就殯葬業務承辦人員及殯葬業者分別辦理多次宣導說明會外,另為藉由媒體宣導,使民眾認識「生前契約」,導正殯葬消費觀念,以加強消費者保護,亟有賡續辦理相關媒體宣導計畫之必要。又宣導政府於宗教事務之施政重點要項及編印手冊、書籍,以導正社會大眾宗教信仰觀念。鑑於宗教與殯葬改革,對社會人心、道德風氣深具影響力,所編列宣導宣導經費(案內表列第一至四項)二一六萬三千元,確有其必要性,建請免予刪除,以利其提昇殯葬文化及推動宗教政策與事務。(另案內原審查會提案表列宣導經費五至一四項共計一億三、七四○萬一千元,查係屬於第十二組分組審查範圍,並經該組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審查完竣,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內政部九十三年度預算案,第二目「民政業務」之「督導推行墓政及葬儀現代化」計畫,原列金額二億○、二○一萬七千元,提案刪減一億二、○二○萬元。 說明: 民政業務於九十三年「督導推行墓政及葬儀現代化」計畫中編列補助臺、閩地區各縣、市具有重大及示範性之火葬場、殯儀館及喪葬設施二億元,及考察大陸地區禮儀民俗、葬俗部分經費二○萬元。經查本科目九十二年度上半年,已分配尚未執行數七、九○六萬○、二二八元,占預算分配數高達六○.九%,執行之狀況實屬不佳。 九十三年度預算仍繼續編列補助地方政府興建殯儀館、火葬場及其他喪葬設施三億元。惟因火葬場及殯儀館設置不易,多年來均採用增設或更新設備方式處理,可見推動重大及具有示範性之火葬場、殯儀館受到之阻力不小,最後在居民之抗爭下,恐又有淪為保留款之可能。 另,本計畫已推動十餘年,且各地風俗及需求不同,擬派員赴大陸葬俗經費二○萬元,似無必要。因此,根據其九十二年度執行預算之能力分析,建議刪除補助臺、閩地區喪葬補助一億二、○○○萬元及考察大陸地區葬俗經費二○萬元,共刪除一億二、○二○萬元,刪減比例六○%。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鑑於「戶政業務︱戶政人員之培訓」支出與培訓內容不盡相符,且其他項下已能支應之,實無需重複編列,故一四八萬六千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陳 杰  朱鳳芝  李鎮楠  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戶政業務︱戶政人員之培訓」支出與培訓內容不盡相符,且其他項下已能支應之,實無需重複編列,故一四八萬六千元,予以全數刪除一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戶政人員之培訓九十三年度共編列一四八萬六千元,主要係辦理戶政人員培訓及協助戶籍行政工作,並無重複編列情事。其內容為: 戶政為民服務分區研習會:編列八一萬元,分北、中、南三區辦理,每區調訓二百人,三區預計調訓六百人。 督導改進戶政工作、加強便民措施:編列六七萬六千元,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督導地方戶籍行政業務。督導地方政府道路命名及門牌編訂業務。督辦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業務。辦理戶籍稱謂、出生別、出生地登記與更正及補填案件。戶籍登記資料及申請書格式、記事例、保存年限業務。督導戶政事務所廳舍改善及為民服務工作。編印戶政法令及解釋函令彙編。協助印製現行空白國民身分證。 前揭戶政為民服務分區研習會之舉辦,乃考量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拮据,不克編列經費辦理,且諸多戶政簡政便民措施需透過研習會,灌輸執行要領技巧,統一作法,齊一步驟,並聘請學者專家、民間企業、人力資源規劃顧問公司專題演講,建立良好觀念作法,俾達「為訓而用」之目標,倘將本案所有經費刪除,該部戶政人員培訓業務將無法推展,爰本案考量戶政為庶政之母,為正確戶籍登記及提昇行政效率及服務品質,亟需加強戶政人員訓練,貫徹終身學習理念,建請免予刪除「戶政業務︱戶政人員培訓」業務經費一四八萬六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邱垂貞 為辦理戶政等相關工作,編列「戶政業務」預算合計一億○、一三九萬五千元中之「督導改進戶籍行政」列三七五萬二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三五四萬元,說明不清,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一七七萬元。同理「辦理戶籍人口統計」之「一般事務費」刪減五成,五一萬二千元、「推行人口政策」之「一般事務費」刪減五成,九九萬八千元。「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列七、○二○萬九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列六、○一七萬七千元,然計畫內容項目不清,有浮濫之嫌,建議刪減五成,三、○○八萬九千元。另「國內旅運費」列一二七萬五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三成,三八萬三千元。因此,建議此項「戶政業務」支出合計減列三、三七五萬二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  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  朱鳳芝 ※「督導改進戶籍行政」列三七五萬二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三五四萬元,說明不清,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成一七七萬元。同理「辦理戶籍人口統計」一般事務費刪減五成,五一萬二千元、「推行人口政策」一般事務費刪減五成,九九萬八千元。「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列七、○二○萬九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列六、○一七萬七千元,然計畫內容項目不清,有浮濫之嫌,建議刪減五成,三、○○八萬九千元。另國內旅運費列一二七萬五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三成,三八萬三千元。因此,建議此項「戶政業務」支出合計刪減三、三七五萬二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九十三年度戶政業務預算數為一億○、一三九萬五千元,其中包括業務費一億○、○三八萬六千元,主要辦理督導改進戶籍行政、加強改進國籍行政、辦理戶籍人口統計、推行人口政策、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及戶政人員之培訓等六項分支計畫。 謹就刪減督導改進戶籍行政、推行人口政策、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等項預算說明如次: 督導改進戶籍行政九十三年編列三七五萬二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編列三五四萬元,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為鼓勵戶政機關研究創新、改進作業程序、提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肯定戶政人員工作績效而舉辦全國戶政日慶祝活動。 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激勵志願服務工作之服務熱忱,提昇戶政業務服務品質,於戶政日公開表揚志願志工。 為保存日據時期戶籍資料,使其不因年久毀損,刻正積極辦理部分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數位化轉換作業。 督導改進戶籍行政係屬經常性業務,業已竭盡精簡,倘刪減一般事務費一七七萬元,勢必難以進行各項相關作業而造成進度中斷,嚴重影響全國戶政單位為民服務品質及民眾權益,敬請維持原編列數。 辦理戶籍人口統計九十三年度編列一般事務費一○二萬三千元,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戶籍人口統計作業研習會三三萬五千元,係為落實戶籍人口統計業務,加強培養戶政人員熟悉戶籍人口統計法令知識,每年分兩梯次辦理戶籍人口統計研習會,計調訓四五○人,以充實專業技能,並提昇工作效率。 編印各種臺閩地區人口統計刊物四二萬八千元,係定期編印臺閩地區人口統計月報一八○份、季刊一、一○○本及年刊一、一○○本(含光碟製作)等三種內容不同之中英文對照人口統計報告,以提供政府各有關機關施政參考,並對外發售。 教育程度資料建檔二六萬元,係辦理各級學校每年通報本部當年畢(結)業生及新生資料(約計一六○萬筆)轉錄磁帶作業,俾進行戶役政資訊系統教育程度註記,藉以提高教育程度統計資料確度。 辦理戶籍人口統計係屬經常性業務,業已竭盡精簡,倘刪減一般事務費五一萬二千元,勢必影響戶籍人口統計業務之運作,敬請維持原編列數。 推行人口政策九十三年度一般事務費編列一九九萬五千元,主要工作項目如下: 辦理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輔導研討會二○萬元。 外籍配偶生活資訊簡冊四○萬元。 編印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令彙編三○萬元。 辦理移民政策座談會及編印移民政策白皮書四○萬元。 編印人口政策資料彙集三五萬元。 獎勵人口政策宣導績優縣市一○萬元。 拍攝人口政策宣導短片及購置宣導用品及相關媒體通路二四萬五千元。 上揭業務均為本年度之重點工作,如刪五成九九萬八千元,將影響入出國及移民法令之彙編、人口政策之宣導、移民政策之建構及外籍配偶生活輔導之研討工作,建請維持本部原編列之一般事務費,以利業務推動。 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九十三年度編列資訊服務費六、○一七萬七千元,係含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系統軟體維護、系統運作支援、機房管理及電腦操作等經費五、五五七萬七千元;戶役政資訊系統主機房設備維護費六○萬元及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硬體設備維護費四○○萬元。 有關全國戶役政資訊系統系統軟體維護、系統運作支援、機房管理及電腦操作等經費五、五五七萬七千元,係採公開評選優勝廠家之限制性招標辦理,所運作維護範圍涵蓋內政部戶政司、役政署;五十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機關(單位)戶政及役政單位;七四五個鄉鎮市區戶政及役政機關(單位);使用者近九千位戶役政作業人員。 九十二年度預算數為八、四○五萬元九千元,九十三年度預估工作量增加七%,九十二年十月應維護之戶役政資訊系統程式行數約六四○萬行,較之九十一年十月應維護行數六○○萬行,程式行數增加四○萬行,預計九十三年度所需維護行數將因版本更新而遞增。九十三年度資訊服務費五、五五七萬七千元較之九十二年度預算數八、四○五萬九千元,本部業減列二、八四八萬二千元,已竭盡精簡,倘再刪減三、○○八萬九千元,僅餘二、五四八萬八千元,勢必難以進行系統維護相關工作而造成系統運作中斷,將嚴重影響全國近八○○個戶役政作業單位之為民服務品質及民眾權益。 上開戶役政資訊系統運作維護業務包括一、軟體維護:需求分析、軟體修改及測試、新版本發行及安裝等;二、系統運作支援;戶政及役政作業諮詢、電腦系統操作與管理問題諮詢、線上作業問題與應用軟體問題諮詢及排除等;三、協助各機關與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及測試;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結介面及戶役政電子閘門之網路設定及測試、協助戶役政單位連結作業技術諮詢及操作問題排除等;四、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管理與電腦操作;電腦機房環境管理、電腦設備開機、關機、操作及管理、系統故障處理、批次作業處理、表冊列印及管理、資訊備份等。 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主機房設備維護費六○萬元,係屬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且考量系統相容通性之需要及相關設定技術、熟悉度等因素,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議價方式辦理,其九十二年度之預算數亦為六十萬元。 有關戶役政資訊系統電腦硬體設備維護費四○○萬元,係屬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且考量系統相容通性之需要及相關設定技術、熟悉度等因素,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採議價方式辦理,其九十二年度之預算數為四六○萬元,九十三年度業依實際需要減列六○萬元。 有關戶役政資訊作業及管理項下國內旅運費列一二七萬五千元,係含國內旅費一一○萬八千元、運費九萬七千元及短程車資七萬元,其中國內旅費主要係推動全國戶役政資訊作業及辦理e化政府「戶政e網通」計畫所需,工作內容為督導全國近八百個戶政、役政作業單位之資訊系統維運管理及e網通系統建置業務,實屬必要之費用。 綜上,爰建請免於刪除此項「戶政業務」支出三、三七五萬二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內政部執意將中國、蒙古共和國劃入我國領土,已背離史實,故「測量及方域」預算三億八、四○一萬五千元,酌予刪減百分之十,計刪減三、八四○萬一千元,餘額自行調整。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鄭朝明  陳茂男  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內政部執意將中國、蒙古共和國劃入我國領土,已背離史實,故「測量及方域」預算三億八、四○一萬五千元,酌予刪減百分之十,計刪減三、八四○萬一千元,餘額自行調整一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內政部發行之「中華民國全圖」為八十七年出版,依憲法並未排除大陸地區領土主權之要旨,將大陸地區繪置於我國領土範圍內,但將大陸地區現況行政界加繪於圖上。目前該部並無再版計畫。 內政部業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台內地字第○九一○○六九八七○號令修定「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明定大陸地區首都及疆界得依大陸現狀標示之。大陸地區與蒙古之界線以國界記號標示之。 有關更正國家地圖之繪製,因國內存有不同意見,尚待國人形成共識,內政部再遵循辦理。 「測量及方域」預算三億八、四○一萬五千元係九十三年度預定辦理下列業務: 辦理「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二項計畫,主要工作項目係辦理領海及鄰接區海域基本圖測量、建立重力控制系統、建立並維護高程控制系統、維護國家坐標系統以及建置五公尺×五公尺之數值地形模型,完成後將可建構陸域、海域一致且完整的國家基本控制測量系統,並提供完整之高精度數值地形模型,提供國家各項建設之基礎資訊,對於國內測量技術之提昇亦大有助益,並配合華衛二號衛星影像之應用,為國家基本建設之基礎工作所需。 辦理「編印國家各級行政區域圖工作計畫」,建置臺中縣及所轄二十一鄉鎮縣轄市行政區域圖;辦理「海域法規研討會」,以推展海域法規及研擬海洋政策。 查核督導辦理國內各縣市地籍測量業務及考評、辦理臺灣地區基本圖及地形圖修測查核、辦理台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之督導查核、辦理地籍圖重測業務督導查核等工作。 以上均依據業務實際需要核實編列,均無重複編列,爰建請同意內政部「測量及方域」預算免予刪減三、八四○萬一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辦理國土測量等相關工作,編列「測量及方域」預算合計三億八、四○一萬五千元中之該計畫項目之「國內旅費」合計達一七四萬八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八七萬四千元。又「基本圖修測」、「方域行政」、「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之「委辦費」合計達二億一、六八七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億○、八四三萬五千元。因此,建議此項「測量及方域」支出合計減列一億○、九三○萬九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  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  朱鳳芝 ※為辦理國土測量等相關工作,編列「測量及方域」預算合計三億八、四○一萬五千元,該計畫項目之「國內旅費」合列一七四萬八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八七萬四千元。又「基本圖修測」、「方域行政」、「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之委辦費合計達二億一、六八七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億○、八四三萬五千元,因此,建議此項「測量及方域」支出合計減列一億○、九三○萬九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有關「測量及方域」計畫項目之「國內旅費」預算合列一七四萬八千元,係因: 辦理編印臺灣地區各級行政區域圖工作計畫(第一年),總計有八縣市一四四個鄉鎮市,需至實地查核地圖,編列國內旅費一三萬元:每人次二、五○○元計,僅可出差五○人次,已是採抽查方式辦理查核,況且尚有海域及行政界等業務需出差,所列國內旅費為核實編列。 查核督導辦理國內各縣市地籍測量業務及考評、與中部辦公室及土地測量局測量業務連繫、辦理臺灣地區基本圖、地形圖修測查核、辦理臺灣省國有林班地地籍測量及土地登記計畫之督導查核及辦理地籍圖重測業務督導查核等工作之用,所列國內旅費係核實編列。 辦理「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中二十項委辦案,遍及金、馬、澎湖等諸離島之各項工作督導、驗收,以及「國家基本測量發展推動小組」二十一位委員開會及業務查核、協調等所需國內旅費,為利業務推行,仍請照列。 「測量及方域」計畫項目預算之「國內旅費」合列一七四萬八千元係由三五人辦理,平均每人一年國內旅費約五萬元,平均數字不多。 有關「測量及方域」計畫項目之「基本圖修測」、「方域行政」、「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預算之委辦費合計達二億一、六八七萬元,係因: 辦理編印臺中縣市之行政區域圖及二十一鄉鎮縣轄市行政區域圖需委辦費九六○萬元;委託學術機關辦理海域相關研討會,召訓各機關海洋事務承辦人員講授相關海洋領域內之各項權利與義務,並藉以研訂我國海洋政策,需委辦費五○萬元。 「國家基本測量發展計畫」及「高精度及高解析度數值地形模型建置計畫」二項計畫,主要工作項目係辦理領海及鄰接區海域基本圖測量、建立重力控制系統、建立並維護高程控制系統、維護國家坐標系統以及建置五公尺×五公尺之數值地形模型,完成後將可建構陸域、海域一致且完整的國家基本控制測量系統,並提供完整之高精度數值地形模型,提供國家各項建設之基礎資訊,對於國內測量技術之提昇亦大有助益,並配合華衛二號衛星影像之應用。二項計畫中所編列委辦費合計一億七、八七七萬元係辦理澎湖等諸離島水準網埋設及水準、衛星定位、重力測量工作等二十項委辦案之費用,為國家基本建設之基礎工作所需,且大部分(十八項)委由民間辦理,以振興國家經濟,促進產業發展,敬請惠予支持。 為因應航測製圖數值化及資訊化趨勢,採數值航空攝影測量方法辦理修測,以配合推動國土資訊系統建置發展之需要,所獲致之成果內容豐富且精度甚佳,廣為經濟建設、水土保持、農林經營、運輸管理、國土規劃及地理資訊相關單位所運用,故九三年辦理修測臺灣北部地區像片基本圖,所編列之委辦費二、八○○萬元,業經衡量市場價格及修測區域完整等因素審慎估列,敬請惠予支持。 「測量及方域」計畫預算「國內旅費」及「委辦費」,係依據業務實際需要核實編列,均無重複編列,爰建請同意內政部「測量及方域」預算免予減列一億○、九三○萬九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辦理地籍及土地登記等相關工作,編列「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預算合計二億三、四九八萬六千元中之該計畫項目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七六四萬一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三八二萬元。且「國內旅費」合計達四一八萬四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九萬二千元。「地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列二、三九八萬四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列七六五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三八二萬五千元。「地政e網通計畫」列二億元,其中「資訊設備費」列八、七六○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四、三八○萬元。因此,建議此項「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支出合計減列五、三五三萬七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  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  朱鳳芝 ※為辦理地籍及土地登記等相關工作編列「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預算合計二億三、四九八萬六千元,該計畫項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七六四萬一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三八二萬元。且「國內旅費」合列達四一八萬四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九萬二千元。「地政資訊作業及管理」列二、三九八萬四千元,其中資訊服務費列七六五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三八二萬五千元。「地政e網通計畫」列二億元,其中資訊設備費列八、七六○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四、三八○萬元。因此,建議此項「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支出合計減列五、三五三萬七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內政部為辦理地籍及土地登記等相關工作編列「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計畫項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七六四萬一千元,「國內旅費」編列四一八萬四千元,建請保留原編列數其理由如下: 辦理研究改進地籍作業,研討並推動實施地籍清理計畫。 辦理地政貢獻獎選拔會、編印推行政令之文宣品及地政貢獻獎專輯。 辦理地目等則變更業務、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業務之督導及法令解釋。 舉辦地政人員全員訓練暨地政主管人員領導管理訓練相關費用及講義印刷費用。 辦理相關法令業務座談。 推動「地政e網通計畫」及辦理經常性業務時,常需至全國二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及一○九個地政事務所協助處理資訊專業問題及參與地方政府各項有關地政資訊業務之各式會議。 專案研究小組多,外聘委員至實地瞭解問題。 督導考核縣市地政業務差旅費。 土地徵收業務行政訴訟案件出庭之差旅費。 「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計畫項目預算之「國內旅費」合列四一八萬四千元,係由七九人辦理,平均每人一年國內旅費約五萬三千元,平均數字不多。 有關「地政資訊作業及管理」之資訊服務費七六五萬元,係為歷年採購之資訊設備、機房設施及目前全國各地政機關使用之應用軟體等經常維持所需之維護經費。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從九十三年度起,調整該維護經費編列為資訊服務費科目中。 「地政e網通計畫」之資訊設備費八、七六○萬元,其中為建構全國地政資訊網路之網路安全與管理機制所需硬體設備費僅列三○○萬元,餘八、四六○萬元系統開發經費,主要係銜續九十二年度開發地政整合系統網際網路版之作業編列軟體開發費五、○○○萬元,開發地政管理資訊系統一、七○○萬元(包含土地徵收資料管理、測量業者資料管理、土地測量規劃案件管理、圖根點資料管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資訊安全管理等系統),辦理圖解地籍圖數值化資料同步異動至全國土地基本資料庫相關工作(連結全國一○八個地政事務所及二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計需七六○萬元,建構全國地政資訊網路之網路安全與管理機制之系統開發、推廣建置計需七○○萬元,辦理地政中文自造字網站及相關系統增修功能計需一五○萬元,推動地籍資料提供外單位連線與管理系統及運作機制需一五○萬元。上述經費亦依行政院主計處規定,從九十三年度起,調整該項系統開發經費編列為資訊設備費科目中。 以上各項申復意見實屬業務需要,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地籍及不動產服務業管理」免予減列五、三五三萬七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辦理平均地權等相關工作,編列「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預算合計三、二三六萬二千元中之該計畫項目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三六六萬五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八三萬三千元。又「國內旅費」合計達五九一萬八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九五萬九千元。因此,建議此項「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支出合計減列四七九萬二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馮定國  曹原彰  關沃暖  陳學聖  張蔡美  朱鳳芝 ※為辦理平均地權等相關工作,編列「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預算項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三六六萬五千元,項目內容不清,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一八三萬三千元。又「國內旅費」合列達五九一萬八千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五成,二九五萬九千元。因此,建議此項「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支出合計減列四七九萬二千元一案,建請免予減列。 說明: 內政部為辦理平均地權等相關工作,編列「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預算項下「一般事務費」合計達三六六萬五千元,及「國內旅費」編列五九一萬八千元,建請保留原編列數其理由如下: 需辦理地價業務、外人地權、原住民保留地、陸資購買不動產、三七五租約、土地徵收、區段徵收、農市地重劃、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公地管理、公地放領、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多項業務講習及觀摩。 研編各項地價業務、外人地權、土地開發、公地管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作業手冊及宣導資料。 辦理地方公有土地管理績效、農(市)地開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等地政業務績效考核。 辦理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之影印費、便當費、錄音設備等。 因內政部中部辦公室位居台中市,惟需經常配合各中央機關之要求派員至北部出席各項會議及研修法令,如減少原編之差旅費用,將影響業務之推動。 專案研究小組多,外聘委員至實地瞭解問題。 督導地方政府徵收或購置已逾十五年尚未移轉所有權移轉土地清理工作查核等工作。 配合派員至各地方政府督導業務執行及參與相關會議。 以上各項申復意見實屬業務需要,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平均地權及土地利用」免予減列四七九萬二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土地測量︱人員維持」中編列「獎金」六、六四四萬元,和「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計畫」中之「獎金」二、五六七萬二千元,共計九、二一一萬二千元,承辦單位皆係為土地測量局,並由該局人員共計六五四人承價,一人一年可領一四萬○、八四四元。既是同一單位同一批人領取該項工作獎金,不應另立名目散列,況且,「一般行政︱人員維持」項下業已編列「獎金」支出,實不應重複編列,由「一般行政︱人員維持」支應即可。惟考量土地測量工作人員辛勞,酌予刪減百分之五十,故「一般行政︱人員維持」中之「獎金」及「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計畫」中之「獎金」共計刪減四、六○五萬六千元。 提案人:陳建銘  陳 杰  李鎮楠  鄭朝明  蔡家福  錢林慧君 ※內政部「土地測量」科目項下刪除「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獎金、「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計畫」獎金共計刪減四、六○五萬六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內政部「土地測量」科目項下「人員維持」編列之獎金六、六四四萬元,係依據行政院所頒「九十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給與編制人員每人一個半月之年終獎金,計編列九十三年度年終獎金四、○六七萬元,及「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依年終考績給與一個月或半個月之獎金,九十三年度計編列二、五七七萬元,故土地測量局所編列「人員維持」項下之獎金,係為全國公務人員一致支領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 另「地籍圖重測計畫」項下所編列之工作獎金,係依據內政部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內地字第六五五七四一號函有關「臺灣地區土地測量工作獎金發給要點」辦理,其發給對象限於參加本項工作之編制內人員,已領有其他津貼者不得重複支領。其支領標準,係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台(八九)人政給字第二一○五五一號函修訂之「辦理臺灣地區土地測量工作人員工作獎金級點標準表」,並依職等標準及出勤請假情形核實發給。 綜上所述,內政部土地測量局所編「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獎金,係支應編制內人員之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與「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計畫」獎金,係支應參加地籍圖重測工作編制內人員之工作獎金不同,並無重複編列支領之情形,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單位預算內「土地測量」項下免予刪除「一般行政︱人員維持」獎金、「土地測量︱地籍圖重測計畫」獎金四、六○五萬六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內政資訊業務︱國土資訊系統規劃及推動」支出和其他科子目支出內容相符,實無需重複編列,故該項支出二六九萬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陳 杰  朱鳳芝  李鎮楠  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內政資訊業務︱國土資訊系統規劃及推動」支出和其他科子目支出內容相符,無需重複編列,該項支出二六九萬元,予以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該部遵照行政院指示籌組國土資訊系統推動小組,擔任國土資訊系統推動工作之主要幕僚,需定期召開推動小組及綜合作業分組會議,辦理協調分工、推廣應用、蒐集國內外科技新知及整合各分組之各項推動業務,因此列有「國土資訊系統規劃與推動」之分支計畫,作為經常性之行政推動經費,九十三年度編列預算數為業務費二六九萬元,分別辦理下列工作: 辦理內政部地理圖形資訊系統集中管理、維護及供應。 定期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及科技新知,加以整理、編譯及建檔,載入內政部國土資訊系統網站,以充實國土資訊系統知識庫之內容,達到知識分享與觀念宣導之目的。 定期召開國土資訊系統推動小組,綜合作業分組會議及協調輔導各分組或地方政府相關機關辦理國土資訊系統業務。 另一分支計畫「國土資訊系統基礎環境建置第二期作業」,為執行行政院核定九十三年至九十六年間之年度計畫,按年建置基礎環境及相關應用系統,並輔導地方政府建立共通性之國土資訊系統,乃屬階段性基礎環境建置計畫,藉由強化基礎環境,建立高品質的國土資訊資料庫及便利的資訊流通擷取環境,繼而推廣加值運用促成多樣性資訊產品的衍生,導引在政府業務上如國土規劃、防救災等及民生活動上的全方面應用,提昇國家整體競爭力。 綜合上述緣由,二項分支計畫性質上分別為經常性行政經費及階段性系統建置及補助經費,執行上是相輔相成,故無重複編列情形,爰建請免予減列內政部「內政資訊業務︱國土資訊系統規劃及推動」經費二六九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我國宗教團體財力雄厚,實無需用人民納稅錢再予以補助之,故「宗教及史蹟業務︱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說明第點、第點、第點、第點、第點、第點,共計七七八萬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陳建銘  李鎮楠  林德福  鄭朝明  蔡家福  錢林慧君 ※鑑於我國宗教團體財力雄厚,實無需用人民納稅錢再予以補助之,故「宗教及史蹟業務︱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說明第、第、第、第、第、第點,共計七七八萬元,予以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內政部九十三年於「宗教及史蹟業務︱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業務費與補助費項下原編列一、○六六萬七千元預算,其中遭刪除之七○四萬九千元,係作為分梯次邀集宗教團體實際負責人舉行座談會、辦理訪問各宗教團體活動,邀請委託民間團體舉辦各式宗教活動、派員至泰國、新加坡及馬來西亞三國考察其宗教教義研修機構所需旅費、補助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辦理活動及出席國際性會議、以及補助依法登記有案之宗教團體或宗教學術機構辦理促進各宗教融合活動與宗教刊物編寫訓練活動經費等之用。上開業務費與補助費之運用,對於增進政府與宗教團體之溝通聯繫、促進各種宗教間和諧與融合、輔導健全宗教團體之組織及鼓勵其發揮宗教功能、政府政令之宣導推展、宗教事務政策之研擬、及提昇政府對宗教事務之服務水準等具有重要功能,確有保留必要。 爰建請同意內政部單位預算內「宗教及史蹟業務︱宗教事務推動與發展」科目項下辦理宗教業務所需業務費與補助費,免予刪除七七八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馬祖是我國領土內唯一「閩東建築文化區」,應以保護人類文化遺跡的方式,編列專案經費加強保護,使成為我國的觀光重鎮及文化遺產。 提案人:曹原彰  馮定國  陳朝龍  張清芳  卓伯源  關沃暖 墓政及葬儀關乎人類最後尊嚴,在「死者為大」及華人避諱心理之下,更令該項業務成為不為人知的死角,也因此相關業務補助弊端頻傳。內政部應按季提供督導考核資料,送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分送各委員,以使本院確實瞭解是項業務執行之情形。 提案人:李鎮楠  郭榮宗  陳學聖  卓伯源  馮定國  曹原彰 第二項  營建署及所屬原列二九六億九、八七三萬元,除第十一目「非營業基金」第一節「離島建設基金」三二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四目「營建業務」中「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中之「委辦費」一○○萬元,另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送院會處理,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九六億九、七七三萬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營建署掌管全國營建行政事務,九十三年度預算較上年度成長百分之十,近兩年賸餘金額及保留數頗鉅,值此政府財政艱困之際,預算編列應有緊縮空間: 「營建業務」項目,八十九年度賸餘比率三.○六%(約六億二、○○○萬元),九十年度賸餘一○.一九%(約一○億元),九十一年度賸餘八.一三%(約八億五、○○○萬元),九十三年度比上年度相較增加一七億九千多萬元。值此政府財政艱困之際,提議減列五億元。 「公園規劃業務︱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科目項下,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委託辦理遴聘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事宜計需經費一五○萬元,查「國家公園景觀總顧問」並無法源,經監察院糾正在案,且曾發生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合歡山景觀工程破壞景觀引發輿論批評,提議全數減列。 提案人:卓伯源  關沃暖  馮定國  朱鳳芝  陳學聖  曹原彰 ※營建署掌管全國營建行政事務,九十三年度預算較上年度成長百分之十,且近兩年來賸餘金額及保留數頗鉅,值此政府財政艱困之際,預算編列應有緊縮空間:「營建業務」項目,八十九年度賸餘比率三.○六%(約六.二億元)九十年度賸餘一○.一九%(約一○億元),九十一年度賸餘八.一三%(約八.五億元),九十三年度比上年度相較增加一七億九千多萬元。值此政府財政艱困之際,提議減列五億元。「公園規劃業務︱督導國家公園建設計畫之推動及宣導」科目項下,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委託辦理遴聘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事宜計需經費一五○萬元,查「國家公園景觀總顧問」並無法源,經監察院糾正在案,且曾發生太魯閣國家公園範圍內之合歡山景觀工程破壞景觀引發輿論批評,提議全數減列等案,建請同意營建署「營建業務」項目免予刪減五億元及「公園規劃業務」項目免予刪減遴聘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經費一五○萬元。 說明: 查有關營建署「營建業務」項目,近二年來執行賸餘原因,主要係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因初期貸放之辦理戶數不易掌握,致利息補貼支出較預期減少,另配合行政院節約措施撙節開支及補助經費結餘等因素,以致該項目預算執行賸餘金額較多,該署九十三年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利息補貼預算經費,已確實依目前市場利率覈實估列。 另營建署「營建業務」項目九十三年度預算數九六億三、一九九萬四千元,較上(九十二)年度預算數七八億三、七五六萬七千元,增加一七億九、四四二萬七千元,主要係增加配合行政院政策辦理取得既成道路計畫一五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利息補貼四億、六○○○萬元、推動綠建築改善工作計畫五、○○○萬元,其餘「營建業務」項下所列創造臺灣城鄉新風貌、辦理海岸地區環境景觀改善等計畫均較上(九十二)年度緊縮編列,如再予減列相關預算經費,將影響該署正常業務運作甚鉅。 按九十三年度營建署所列委託辦理「遴聘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經費一五○萬元,其用途說明如次: 該署為落實國家公園環境景觀之維護,聘請環境景觀總顧問對每年預定進行之各類工程建設提供諮詢與建議,依政府採購法以委託專業服務廠商公開評選方式辦理,遴選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提供專門知識之專業服務。 就國家公園執行中或擬議中之景觀、建築或其他公共工程,於計畫、規劃設計、施工及管理維護等階段,提供該署相關建議及諮詢意見之專業顧問服務,以確保環境品質,並維護園區獨特之景觀風貌,俾使工程建設能兼顧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文化保存、景觀維護及遊憩服務品質下,與環境共生共榮。 環境景觀總顧問應實地至六個管理處作環境現場勘查,並參與各相關會議,審查各管理處委託設計監造招標文件、規劃設計資料,工程合約,並彙整諮詢報告及現場勘查成果,提出國家公園整體環境景觀改善之建議,對國家公園環境景觀風貌之維護,具實質效益,預算確有編列之需要。 依據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召開之「環境景觀維護對策之執行作法」指示事項「應聘請景觀總顧問對每年預定進行之各類工程建設提供諮詢與建議」辦理。 綜上,爰建請同意營建署「營建業務」項目免予刪減五億元及「公園規劃業務」項目免予刪減遴聘國家公園環境景觀總顧問經費一五○萬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二目「國家公園經營管理」項下,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經營管理營建工程計畫經費合計四億七、一六九萬三千元,建議統刪百分之五十。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目第二節「玉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原列三億○、七四九萬二千元,減列六、○○○萬元。 說明: 國家公園大興土木工程,違反保護之初衷。 九十二年度預算未遵照立法院決議事項辦理。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目第三節「陽明山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原列四億八、七三八萬二千元,減列一億元。 說明: 政府財政短絀,撙節支出。 配合政府,精簡浮濫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目第四節「太魯閣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原列四億九、○六二萬元,減列九、○○○萬元。 說明: 國家公園大興土木工程,違反保護之初衷。 九十二年度預算未遵照立法院決議事項辦理。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太魯閣國家公園九十三年度編列三、七二八萬六千元,擬辦理園區內礦案禁採補償經費,由於本項預算編列並無法源依據,且本院九十二年度曾刪除相同預算,太魯閣國家公園不應於本年度再次編列,建議該項預算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楊仁福  卓伯源  張蔡美  孫國華  黃昭順  許舒博  饒穎奇 ※第二目第五節「雪霸國家公園經營管理」原列三億○、三一四萬二千元,減列六、○○○萬元。 說明: 國家公園大興土木工程,違反保護之初衷。 九十二年度預算未遵照立法院決議事項辦理。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四目「營建業務」原列九六億三、一九九萬四千元,減列八億元。 說明: 政府財政短絀,撙節支出。 配合政府,精簡浮濫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四目「營建業務」原編列九六億三、一九九萬四千元,分支計畫「國民住宅政策計畫推動及住宅建設之研究發展」編列七九二萬二千元,建議刪減其中「獎補助費」五○○萬元。 說明:「營建業務︱國民住宅政策計畫推動及住宅建設之研究發展」科目項下,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捐助財團法人臺灣不動產資訊中心所需經費五○○萬元。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惟查,近年來各部會基於諸多原因,往往以設置財團法人方式遂行特定任務,致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數目不斷增加,且財團法人僅送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致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故建議不予補助,刪減五○○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其經費應加強補助金、馬、澎湖等離島地區城鄉之建設。 提案人:卓伯源  陳 杰  馮定國  關沃暖  曹原彰  李鎮楠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六項,送院會處理。 ※內政部營建署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之各項獎補助經費共一八八億七、七○○萬五千元,由於獎補助之金額過於龐大,建議全數予以凍結,俟內政部營建署向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獎補助之計畫細部內容,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團黨 周錫瑋 蔡中涵 ※為太魯閣國家公園整體資源之維護,該園區全部應劃設為礦業禁採區,對於禁採礦業權者之補償,應依法律為之,其補償對象限於民國七十五年園區成立前即已申請並經核定之礦業權者;於園區成立後再取得經濟部採礦許可或延展礦權許可者,如有損失,其補償責任應由經濟部負擔,太魯閣國家公園不得編列預算支應。 提案人:楊仁福  卓伯源  張蔡美  孫國華  黃昭順  許舒博  饒穎奇 ※針對行政院為執行本院審議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做主要決議:「每年至少裁減中央機關聘僱人員百分之三,並於三年內降低至職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而該院所訂定之「各機關聘僱人員裁減執行原則」規定,未能依各機關特性、專業性考量,致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機關,尚須配合裁減聘用人員四十七人、約僱人員六十一人(營建署聘用四十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聘用七人、約僱二人,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約僱二人、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約僱五人、新生地開發局約僱二人、重機械工程隊約僱五十人)。該署暨所屬機關自九十年起至今三個年度內,業已精簡職員二二四人、聘用人員三十四人、約僱人員九十三人,合計三五一人,加上該署近年來新增如國土計畫法、住宅法、國家公園法修正案等重大法案推動及「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擴大公共建設方案」及「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等計畫項下之各項相關業務、花蓮鳳林休閒渡假園區及台東知本溫泉渡假專區BOT開發案、重機械工程隊協助救災、國家公園處理緊急巡護與救難等業務,如再行驟然裁減上開人數之聘僱人員,勢必造成營建業務推展之困難。且為避免聘僱裁減政策衝擊現有聘僱人員之工作權益,爰建請營造署暨其所屬機關不受上開主決議之限制。採出缺不補方式辦理。 提案人:張昌財 連署人:楊瓊瓔  蔡煌瑯  徐少萍  盧秀燕  李雅景  關沃暖  黃政哲  曹原彰  許舒博  朱鳳芝  張蔡美  李顯榮  盧博基  李慶華  鍾紹和  葉宜津  林德福  鄭逢時  黃義交  秦慧珠  陳進興  黃健庭  羅世雄  洪昭男  鄭美蘭  鄭金玲  周慧瑛  楊仁福  陳建銘  曾蔡美佐 陳健治  黃敏惠  徐中雄  張秀珍  鄭貴蓮  李鎮楠  林正二  周雅淑  陳朝龍  林育生  何金松  蔡中涵  鄭朝明  邱議瑩  張清芳 ※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曾做決議:「每年至少裁減中央機關聘僱人員百分之三,並於三年內降至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範圍內」,惟行政院為執行該決議所訂定之「各機關聘僱人員裁減執行原則」規定,卻未能依各機關特性、專業與任務加以考量,導致內政部營建署及所屬單位必須配合再裁減約聘僱人員百餘人(單以協助救災之重機械工程隊而言,即須配合再裁減約僱人員五十二人),為免約聘僱人員之裁減造成營建相關業務推展和協助救災工作之困難,並衝擊現有約聘僱人員之工作權益,爰建請營建署及其所屬單位(含重機械工程隊)不受上開決議之限制,約聘僱人員應採出缺不補之方式辦理。 提案人:簡肇棟 連署人:陳金德  卓伯源  王淑慧  藍美津  賴清德  李鎮楠  陳建銘  蘇治芬 ※位於花蓮縣鳳林鎮及光復鄉交界處之新生開發地,目前為營建署新生開發局所屬土地,其中有一五三公頃之土地,係過去被強制驅離之阿美族部落所有,卻遲未歸還予原部落。營建署應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當地原住民部落代表,針對原住民傳統領域及傳統土地之回復進行專案調查,並於九十三年度向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專案報告調查結果及辦理進度。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  饒穎奇  孫國華  張蔡美  黃昭順  許舒博 ※原住民籍體育人才於國內性比賽及國際性比賽,均有優異成績及表現,為鼓勵及培養原住民優秀體育人才,太魯閣國家公園等單位所舉辦或委辦之體育性活動,應全力協助其參加體育性活動,於活動之中應有一定保障名額,以協助參賽者累積比賽經歷及實績,以利日後參加國際性比賽或活動,為我國拓展體育外交,爭取最佳參賽成績。 提案人:楊仁福  陳道明  卓伯源  孫國華  張蔡美  黃昭順  許舒博  饒穎奇 第三項  警政署原列一四三億七、二○○萬二千元, 第四項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原列一一億四、七七八萬四千元, 第五項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原列一九億一、○七一萬五千元, 第六項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原列一六億三、八三一萬一千元, 第八項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原列一○億五、二六七萬四千元, 以上第三至六項及第八項,共減列二、○○○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註:委員郭榮宗對第三至六項及第八項之決議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註: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建議:第三至六項及第八項歲出涉及各單位預算,合共減列二、○○○萬元,允宜分別計算各機關減列數,送院會處理。 第三至第六項及第八項有委員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三項警政署原列一四三億七、二○○萬二千元,第四項至第八項,所列各項,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僅減列二、○○○萬元,顯然刪減過少,仍有浮濫之嫌,敬請再減列五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提案人:高育仁  蔡中涵  王鍾渝  張蔡美  顏錦福  林忠正 第三項至第六項及第八項通過決議四項: 警政署及所屬預算減列二、○○○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未來朝野協商時,不得再另行統刪。 提案人:陳學聖  關沃暖  陳朝龍  曹原彰  張清芳  陳道明  許榮淑  鍾紹和 行政院為執行本院審議九十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所做主要決議:「每年至少裁減中央機關聘僱人員百分之三,並於三年內降低至職員預算員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而該院所訂定之「各機關聘僱人員裁減執行原則規定」,未能依各機關特性、專業性考量,致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國道公路警察局暨入出境管理局等單位,尚須配合裁減約僱人員三十九人(國道公路警察局三十人、入出境管理局九人)。鑑於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暨入出境管理局驟然裁減聘僱人員,勢必造成警政業務推展之困難,嚴重影響交通及國家安全,且目前國道公路警察局、入出境管理局配合政府之「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尚且分別進用作業人員五人及八人,形成「左手用人、右手砍人」之異象。為避免聘僱裁減政策衝擊現有聘僱人員之工作權益,爰上開單位依機關特性,應不受上開決議之限制。 提案人:劉政鴻  卓伯源  趙永清  陳 杰  馮定國  曹原彰  張蔡美  朱鳳芝  關沃暖  陳學聖 有鑑於目前犯罪案件層出不窮,造成社會治安嚴重問題,建議警政署儘速研擬「義勇刑警」之運用,以彰顯政府維護治安、打擊犯罪之決心。 提案人:李鎮楠  曾蔡美佐 陳 杰  曹原彰  張清芳  陳朝龍 針對逾時限仍然使用之各項警務裝備,例如:警槍、防彈衣、防彈盾牌、警用汽機車等,應寬列預算汰換,儘可能於三年內完成。 提案人:關沃暖  陳學聖  陳 杰  趙永清  陳朝龍  陳道明  馮定國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有鑒於歹徒犯案槍械日漸精良,火力日趨強大,而我國各特勤小組射擊訓練次數頻繁,子彈擊發數均逾槍枝壽限,形成執勤員警無形中的安全上威脅。為此,警政署應於九十三年度動支相關預算,優先更新全國特勤單位槍枝,提升特勤員警槍枝品質。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七項  中央警察大學原列一○億九、一七六萬九千元,減列第二目「高級警察教育」中「印製警大月刊」二○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億九、一五六萬九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第一目「人員維持費」部分之百分之十,計四、九四七萬六、六○○元。 說明:有鑑於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同為警察人員之培育機構,功能重疊、資源覆置,特別是人力資源之使用,實有再行檢討整合之必要,以提昇國家資源使用效率;爰提案刪減九十三年度中央警察大學單位預算第一目「人員維持費」部分百分之十計四、九四七萬六、六○○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九項  消防署及所屬三六億三、一三七萬六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消防署及所屬預算照列,未來朝野協商時,不得再另行統刪。 提案人:陳學聖  關沃暖  陳朝龍  曹原彰  張清芳  陳道明  許榮淑  鍾紹和 消防署預算照列,但是義消實際業務及設備費用與實際義消需要作業差距頗大。因此,全部消防署預算自行調整不得少於一億元,予義消人員及設備使用。但該費用不得動用作為總統選舉相關費用。 提案人:李鎮楠  馮定國  曹原彰  關沃暖  陳 杰  陳學聖  蔡家福  鍾榮吉  趙永清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第二目「消防救災業務」下分支計畫「加強災害防救工作」原列八億九、○一二萬三千元,消防署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加強災害防救工作編列大量預算購買高科技器材,但在臺灣原住民族地區卻連基本的消防栓都沒有。 原住民族地區僅十七個消防分隊,卻需負責全台四五%面積的救災工作。 原住民族地區消防人力占全台消防人力比,不到一%。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茲因「全國消防資訊系統建置計畫」及「防救災資訊系統計畫」兩項資訊計畫案,其中評選及規劃過程疑點重重。包括:兩案評審委員八成以上重疊,違反政府採購法九十四條第二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四條之一」;此外,該項計畫之細部規劃報告書前後矛盾,相關專案人員之資訊經驗與實績,亦違反招標技術規範……等等。故前述「全國消防資訊系統建置計畫」及「防救災資訊系統計畫」九十三年度預算分別編列一億九、七三八萬一千元及一億八、八○○萬元,應予凍結,俟內政部及消防署至本院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報告審查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鎮楠  陳建銘 連署人:藍美津  陳景峻  郭俊銘  邱永仁  陳茂男  周慧瑛  王淑慧  蔡同榮  林忠正  賴清德  顏錦福  孫國華  張川田  王幸男 第十項  役政署五四億四、三四三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一項  建築研究所七億七、二一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十六款  蒙藏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蒙藏委員會一億五、五三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五款 海岸巡防署主管 第一項  海岸巡防署八億○、七八八萬八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為保護與復育珍貴的東沙島環礁海域資源,海巡署針對東沙島近岸巡防艇碼頭新建工程計畫,並調查碼頭工程海域環境生態,在離岸棧道碼頭的設計原則及環境衝擊最小的考量下,重新評估碼頭興建位置、規模與造型工法;潟湖浚渫應進一步對其整體生態評估其影響與必要性。 提案人:趙永清  陳學聖  陳朝龍  朱鳳芝  陳 杰 第二項  海洋巡防總局五○億七、三七八萬四千元,照列。 第三項  海岸巡防總局及所屬六七億二、四○一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有鑒於大陸人民偷渡、槍械貨物走私犯行日益猖獗,海岸巡防總局卻於新式艦艇、雷達、夜視裝備皆未予更新完成前,大幅裁併一一六處海岸機動巡防哨所,引發國人擔憂國家海防出現漏洞疑慮。為確認海岸巡防總局業務裁併計畫不致發生海防漏洞,引發國安危機,故要求先行凍結海岸巡防總局所有預算,待該局針對「裁併海岸崗哨對我國海防影響」至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解除立委疑慮並經委員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二十六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一項  臺灣省政府七億九、三九六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臺灣省政府編列國外旅費六二萬二千元,係省主席等前往美國締盟訪問三八萬元,及前往澳洲敦睦訪問二四萬二千元,然而福建省政府並無編列。臺灣省政府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國外旅費」科目內,減列六二萬二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臺灣省政府編列主席每月一二萬元、副主席每月六萬元,秘書長每月三萬九千元、副秘書長每月一萬四千五百元之特別費,全年共計二九七萬六千元,然而福建省政府編列之特別費,主席每月七萬零五百元、秘書長每月三萬一千元,相較之下臺灣省政府編列過高,應刪減至與福建省政府相同。臺灣省政府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特別費」科目內,減列一七五萬八千元,改列為一二一萬八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臺灣省政府於「一般行政︱行政管理」項下,業務費內編列之一般事務費計九二○萬八千元,其內容包含國會聯繫、省政建言、接待省民等,國內旅費計九八萬八千元,包括訪問省府之國內外賓客接待等工作,其中許多用在招待地方民眾至省政府參觀訪問,另外獎補助費編列五四萬九千元,係捐助報社、電視臺、電臺等媒體宣導之費用,這些實際上就是為選舉綁樁,減列臺灣省政府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行政管理︱業務費︱一般事務費」九二○萬八千元、「行政管理︱業務費︱國內旅費」九八萬八千元及「行政管理︱獎補助費︱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五四萬九千元,合計減列一、○七四萬五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臺灣省政府「施政業務」列「省政宣導業務」二、○四八萬七千元,在臺灣省凍省之後,省政業務應逐漸縮減,無增列宣導之必要,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第二項  臺灣省諮議會原列一億五、六三四萬一千元,除黨團、委員刪減預算提案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註:委員羅文嘉對第二項臺灣省諮議會,當場聲明不同意。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七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一目「一般行政」中「加班值班費」二八四萬元全數刪除,「業務費」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四五萬元全數刪除,首長特支費一三五萬六千元中刪除秘書長、副秘書長特支費五一萬元,「聯繫業務」(公關費)二三○萬元刪除百分之五十,即一一五萬元,「檔案管理」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五五八萬二千元全數刪除。 第二目「議員諮詢業務」中「諮議員費用」之研究費一、四五二萬元全數刪除,大會期間諮議員交通及膳食費一六八萬二千元,刪除百分之五十,即八四萬一千元,「議會交流事務」中「國外旅費」四八萬元,刪除一○萬元,「諮議員會館業務」中「一般事務費」三○萬元,刪除一二萬元。 第三目「議事業務」中「召開大會」中「加班值班費」六三萬九千元全數刪除,議員職員國內考察旅費八一萬三千元全數刪除,省諮議員短程車資二萬二千元全數刪除。 第四目「研究業務」中「研究發展及諮詢」之「加班值班費」三八萬三千元全數刪除,服務工作人員「加班值班費」七萬二千元全數刪除,「資訊管理」中資訊管理「加班值班費」三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第五目「臺灣議政博物館籌備業務」中「學術研究國外考察旅費」三九萬元全數刪除,典藏展示加班費一○萬元全數刪除,典藏展示國外考察旅費四六萬元全數刪除,行政業務短程車資一○萬元全數刪除,行政業務加班費五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羅文嘉  趙永清  陳朝龍  朱鳳芝  林德福 ※委員提案第一目一般行政刪減一、○五三萬二千元,第二目諮議員費用計畫刪減一、五五八萬一千元,第三目召開大會刪減一四七萬四千元,第四目研究發展及諮詢刪減四八萬九千元,第五目臺灣議政博物館籌備業務刪減一一○萬元,總數計二、九一七萬六千元乙案,因均係為業務需要及依規定編列,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 第一目一般行政刪減一、○五三萬二千元,其中內容包括:值班費及員工不休假加班費等二八四萬元,依規定進用殘障人士二人四五萬元,及依行政院頒定標準編列特別費五一萬元暨為辦理議會姐妹州互訪及中外賓客之導覽簡介一一五萬元以及檔案管理所需建檔之資訊化前置作業經費五五八萬二千元,以上均係為業務需要及依規定編列,請准予同意照列。 第二目省諮議員費用計畫刪減一、五五八萬一千元,其中內容包括刪減諮議員二十人研究費一、四五二萬元暨召開大會所需交通及膳食費八四萬一千元,由於諮議員研究費係依「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規定得支領,每人每月僅六萬元,交通費及膳食費係依內政部規定標準編列,又刪減國外旅費一○萬元,由於該項國外出差旅費係依標準計算,另辦理會館所需報費,洗滌、維護等事務費刪減一二萬元,因以上均為依規定及業務所需,請准予同意編列。 第三目召開大會刪減一四七萬四千元,其中內容包括依規定編列之員工不休假加班費五三萬元,及值班未補休之加班費一○萬九千元,另配合業務需要編列國內旅費八一萬三千元,以及為開會期間該會未派司機值勤,議員就醫等急需短程車資二萬二千元,以上均為業務所需,請准予編列。 第四目研究發展及諮詢計畫刪減四八萬九千元,因均係為員工不休假加班費及值班未補休之加班費及辦理收支併列所需培訓業務之工作人員加班費,培訓收入已列入九十三年度歲入預算,既為業務需要,請准予同意編列。 第五目臺灣議政博物館籌備業務刪減一一○萬元,其中內容包括配合博物館籌備業務赴國外蒐集及瞭解國外博物館設計及營運狀況編列國外旅費八五萬元及為籌備業務需要加班費一五萬元,以及由於司機已派清潔裱褙工作,無法支援公務車所需短程車資一○萬元,以上均為業務所需,請准予同意編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二目「議員諮詢業務」中「諮議員費用」一、六五七萬九千元,「諮議員會館」一一四萬元,第三目「議事業務」中「召開大會」二、一八七萬一千元,合計三、九五九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德福  朱鳳芝  傅崐萁  趙永清  劉政鴻  吳成典  曹原彰 ※委員提案第二目省諮議員費用計畫刪減一、六五七萬九千元,省諮議員會館計畫刪減一一四萬元,第三目召開大會刪減二、一八七萬元等三計畫計刪減三、九五八萬九千元乙案。因均係為業務需要及依規定編列,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 第二目省諮議員費用計畫刪減一、六五七萬九千元,包括諮議員依「臺灣省諮議會組織規程」規定,得支領之研究費每人每月僅六萬元,計一、四五二萬元,及依內政部規定標準支領交通費及膳食費一六八萬二千元、健保費三七萬七千元,因均為依規定標準編列,請准予同意編列。 第二目省諮議員會館計畫刪減一一四萬元,因均係維持會館所需水電費及一般事務之報費、洗滌、有線電視費等與維護費用均為基本維持費用,請同意照以前年度編列。 第三目召開大會計畫刪減二、一八七萬元,其中包括正式員工人事費一、九二七萬七千元,及業務費二五九萬四千元,因大部分為員工人事費,及為辦理會訊及專案研究報告等稿費印刷、錄音錄影帶及清潔用品費等,與辦理議事業務所需之差旅費,以及為配合召開大會所需之業務費用,請准予同意編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四目「研究業務」中「研究發展及諮詢」之研究發展及諮詢業務二七三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德福  朱鳳芝  傅崐萁  趙永清  劉政鴻  曹原彰 ※委員提案第四目「研究發展及諮詢」計畫刪減二七三萬四千元乙案。因係為業務需要及依規定編列,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第四目研究發展及諮詢業務費二七三萬四千元,主要係辦理專案研究、口述歷史、史料彙編等,所需之出席費、稿費、審查費、印刷費、一般事務費及旅運費等,因均係九十三年度賡續推動專案研究報告及口述歷史,專案彙編等所需業務費用,請准予同意編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有關省諮議會因廢省後變得「小而省」「小而實」「小而精」真正維護做到延續臺灣推動民主精髓。例如「臺灣議政博物館業務」及職員工都如一部活字典,至於諮議員部分雖是陳總統欽點,相信現有諮議員皆背負著民主奮鬥精神應予以肯定,因此認為為維護民主主義之原始推動者也維護民主推動沿革歷史,更維護政府誠信原則,應保留原列數一億五、六三四萬一千元照列,唯除現有諮議員二十席外不得增加。 提案人:張蔡美  藍美津  余政道  高育仁  王淑慧  林忠正  李鎮楠  邱垂貞  徐少萍 第四項  福建省政府二二億八、五四四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鑑於「福建省政府連江縣」和「中國所屬福建省連江縣」,因同名易混淆造成困擾,為避免落入中共統戰與矮化打壓,相關單位應針對福建省連江縣予以正名為「馬祖縣」一案,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至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建銘  陳朝龍  張清芳  趙永清  湯金全  羅文嘉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第一組歲出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一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減列數

審查結果

說明

8



內政部主管






1


內政部(不含社會司及社福基金)

6,769,461

1,010

6,768,451

減列派員出國經費。


2


營建署及所屬

29,698,730

1,000

29,697,730




4

營建業務

9,631,994

1,000

9,630,994

減列創造臺灣城鄉風貌示範計畫委辦經費。


3


警政署

14,372,002



第三至第六項及第八項減列2,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4


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1,147,784




5


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

1,910,715




6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1,638,311




8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1,052,674




7


中央警察大學

1,091,769

200

1,091,569




2

高級警察教育

387,042

200

386,842

減列印製警大月刊20萬元。

第二組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六十五項  外交部一五○萬元,照列。 第六十六項  領事事務局,無列數。 第一四八項  僑務委員會,無列數。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七十八項  外交部一二○萬元,照列。 第七十九項  領事事務局二六億四、五八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六四項  僑務委員會一、七五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七十四項  外交部五、三一五萬一千元,照列。 第七十五項  領事事務局六○萬元,照列。 第一四六項  僑務委員會四、一○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項  外交部六億五、六五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八十項  領事事務局四五○萬元,照列。 第一五九項  僑務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不含極機密部分) 第九款  外交部主管 第一項  外交部原列二三四億四、五○六萬五千元,減列第二目「外交業務」五○○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四目「國際會議及交流」二、三八五萬三千元(其中包括人權預算七○萬元)、第五目「國際合作」中之「辦理外交替代役經費」二四一萬六千元、第六目「國際關懷與救助」五、○○○萬元,共計減列八、一二六萬九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三三億六、三七九萬六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外交部預算第二目第二節「外賓訪華接待」計畫項下「外賓接待」工作,編列三億○、九六一萬一千元,承辦單位為六地域司、國際組織司、經貿司、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委員會;該工作計畫預計邀請外賓一、八二五人次,並支付其機票、膳宿、交通、雜支費用;為避免國家預算浮濫運用,乃至淪為外賓購買奢侈品之酬佣金,建議刪減百分之十,計三、○九六萬元,並保留該筆經費總額百分之五十,計一億五、四八○萬元,俟外交部針對該計畫進行報告並經本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外交部預算第二目第三節「外交領事人員訓練」,共編列五、四四○萬一千元;比照九十二年度單位預算僅編列三、○八五萬一千元,本年度整整增列二、三五五萬元,扣除新建大樓維持費用一、九八○萬七千元,仍增加近四○○萬元;由於該工作計畫並未明確說明增列之理由與規劃,無法突顯增列之必要性,建議刪除四○○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外交部預算受匯率影響甚大,經費亦極有限,由於受預算匯率調整之影響,九十三年度預算案較九十二年度法定預算匯差已達新臺幣九.八億元,故屆時院會如作通案刪減時,外交部及駐外單位之預算應全部予以排除。 說明: 九十三年度外交部主管預算數為二八六億餘元,其中百分之八十須兌換成美金使用(約為六.五億美元),故新臺幣對美金每貶值一元,總預算實質損失新臺幣六.五億元。九十三年度預算案匯率以一比三四.五元編列,與九十二年度以一比三三元編列相較,已造成新臺幣九.八億元匯差。 由於外交部業務性質特殊,所編列預算,除人員維持及業務費等基本行政所需外,主要係辦理對各友邦合作計畫、駐外技術團、外派技術人員儲訓、友邦技術人員來華受訓觀摩、參與國際組織及協助國內外各種民間交流活動以推動全民外交所需經費,該等業務乃外交部推動對外工作之主要業務,且大部分係依據我與友邦之間各項協定或約定執行,為避免各項合作計畫受阻,損及雙方之誠信關係,其性質與其他中央部會辦理之業務大不相同,實不宜與其他部會一併通案刪減。 外交部預算僅占中央政府總預算初編歲出百分之一.七八,較立法院期待外交宜達中央政府總預算百分之二目標,尚有距離。外交部預算受匯率影響甚大,經費亦極有限,故屆時院會如作通案刪減時,外交部主管之預算應全部予以排除。 提案人:張旭成  孫國華  章孝嚴  蕭美琴  陳文茜  張秀珍  蔡同榮 基於臺灣原住民在南太平洋南島語族之歷史地位及血緣密切關係,實為我國推動與南太平洋國家交流之有利憑藉。建請外交部自九十三年度起,將與南島語系國家之民族交流及國會外交列入常態業務,協助我國外交工作。 提案人:蔡中涵 連署人:蕭美琴  孫國華  章孝嚴  蔡同榮  張旭成 本項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外交部預算第三目「駐外機構業務」計畫「業務費」項下駐外機構辦理國慶酒會、特刊、文宣及各項慶祝活動共編列八、二○○萬元;但未說明承辦單位、活動計畫、經費分配等基本事宜,建議保留百分之五十,計四、一○○萬元,俟外交部及承辦管處所赴本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針對我國駐外單位名稱無法一致,有中華民國駐斐濟商務代表團、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等,與目前之政治現實不符、違背台灣二千三百萬人民對土地之情感認同,且不利於拓展台灣之國際地位。爰此,要求外交部將我國所有駐外單位之名稱統一更正為「台灣」,以正視聽。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二項  領事事務局六億七、九○一萬九千元,照列。 第十七款  僑務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僑務委員會原列一五億一、八四三萬五千元,減列第二目「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中「落實僑務工作增進溝通服務經費」一○○萬元、第六目「僑民經濟業務」中「蒐集海外華人經濟資訊並鼓勵華僑回國投資經費」一○○萬元,共計減列二○○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五億一、六四三萬五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僑務委員會單位預算,其中第九目第一節「僑校發展與輔助」科目編列辦理「全球華文網路教育中心」及「建構通訊基礎」中辦理宏觀電視網路影音服務業務所列業務費六五○萬一千元,與第五目「華僑通訊業務」科目編列推展「宏觀電視頻道」所需之業務費,支出內容有高度重複,為撙節開支,建議予以全數刪除,計六五○萬一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第二組歲出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二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減列數

審查結果

說明

9



外交部主管






1


外交部

23,445,065

81,269

23,363,796




2

外交業務

489,662

5,000

484,662




4

國際會議及交流

1,499,404

23,853

1,475,551




5

國際合作

8,887,737

2,416

8,885,321




6

國際關懷與救助

584,804

50,000

534,804


17



僑務委員會主管






1


僑務委員會

1,518,435

2,000

1,516,435




2

僑民及僑團聯繫服務與接待

176,181

1,000

175,181




6

僑民經濟業務

68,308

1,000

67,308


第三組 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三項  中央研究院,無列數。 第十八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二九項  經濟部(技術處部分)一、○○○萬元,照列。 第一四二項  中央氣象局,無列數。 第一四五項  電信總局四二○萬元,照列。 第一五○項  國家科學委員會二五萬元,照列。 第一五一項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五二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一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五三項  原子能委員會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五四項  輻射偵測中心,無列數。 第一五五項  核能研究所四○萬元,照列。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五項  中央研究院六、○一六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一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七、○六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五八項  中央氣象局原列一、四一一萬五千元,增列二○○萬元,改列為一、六一一萬五千元。 第一六一項  電信總局原列七一億四、一五四萬五千元,增列五、○○○萬元,改列為七一億九、一五四萬五千元。 第一六六項  國家科學委員會一、七九○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六七項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三、二六九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六八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五九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六九項  原子能委員會一億一、四六六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七○項  輻射偵測中心一三二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七一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一、○九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七二項  核能研究所原列九、二三九萬八千元,增列一、○○○萬元,改列為一億○、二三九萬八千元。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四項  中央研究院二○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中央研究院應審慎檢討其儀器設備購置之重複情形與個別購置之必要性,且應建立共同使用機制;而有關廢舊設備及儀器之處理,除需依據法定程序編列廢舊物資售價及租金收入之歲入科目外,並立即將近三年來售價細目或捐贈方式及財產增減結存表送交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審查。 提案人:林益世 連署人:王鍾渝  龐建國  林政義  周雅淑  張昌財  鄭余鎮 第十九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二九項  經濟部(技術處部分)三、七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四一項  中央氣象局,無列數。 第一四三項  電信總局一一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四八項  國家科學委員會一○五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四九項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八五一萬元,照列。 第一五○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五一項  核能研究所一○萬元,照列。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五項  中央研究院,無列數。 第二十四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一○○萬元,照列。 第一四一項  經濟部(技術處部分)四、○○○萬元,照列。 第一五三項  中央氣象局,無列數。 第一五六項  電信總局,無列數。 第一六一項  國家科學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六二項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二、六五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六三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六千元,照列。 第一六四項  原子能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六五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無列數。 第一六六項  核能研究所,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二款  總統府主管 第四項  中央研究院八一億○、七四一萬九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四項: 為避免遭微軟壟斷扼殺軟體市場、減低資訊產業之授權金成本,提升我國資訊基礎競爭力,政府正開始推動自由軟體發展方案,並預訂於二○○七年達至產值達成一○○億元之目標。惟因計畫經費相當有限(每年約五、六千萬元),推動不易,為使有效經費發揮最大效益,爰要求該計畫中之「自由軟體鑄造場計畫(OSSF)」,未來所需之經費由中研院編列,以充分發揮資源整合之功效,並使自由軟體之發展早日上路。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邱創進  王鍾渝  陳唐山  龐建國  張昌財  郭正亮  陳宗義  鄭余鎮 中研院、國科會與經濟部分居國內科研單位的上、中、下游,近年來重視科技資源釋放至民間、作為帶動產業升級動力之趨勢,紛紛設置技轉中心或育成機制,將科研成果移轉至產業,此一現象固為可喜,惟各單位資源分散,技轉效益可能亦甚為有限;為充分發揮科研成果技轉之效益,中研院、國科會、經濟部應研議共同設立「聯合技轉中心」、或(不成立實體中心之)「聯合技轉機制」之可能性,使有心技轉之廠商能有洽詢之「單一窗口」、各科研單位亦得藉此得到最新產業需求之資訊回饋(Feedback)以調整研發方向、並落實上中下游清楚分工、避免研發重複以發揮資源統合效益,並於三個月內將評估報告送至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邱創進  王鍾渝  陳唐山  龐建國  張昌財  郭正亮  陳宗義  鄭余鎮 中央研究院九十三年度營建工程項下計有教學研究大樓及幼兒園新建工程(四、四五○萬元)及農業生物科技大樓新建工程(核定工程總經費二億九、九九四萬一千元,九十三年度編列一、二四七萬五千元),應採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之公開招標方式進行。 提案人:林益世 連署人:龐建國  王鍾渝  林政義  張昌財  鄭余鎮 中央研究院負責數位典藏國家型研究計畫之統合協調執行,該國家型計畫所典藏之數位化資料應善加利用推廣,其中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和付費加值利用機制問題尤應重視。計畫主持人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對上述問題投注較多資源,並協助政府有關單位和民間專業團體早日建立完備之數位內容鑑價、授權和交易機制,以促進我國數位內容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龐建國 連署人:張昌財  邱創進  陳宗義  鄭余鎮  林政義  陳唐山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十九項  公共工程委員會五億四、七四○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有鑑於微軟公司之電腦作業系統在市場上形成壟斷,且相配套之網際網路應用軟體安全性堪虞,因此,以開放原始碼為基礎之自由軟體運動蓬勃發展,其中,Linux之發展最為成功,其作業系統和相配套之應用軟體與微軟之功能已相去不遠,且安全性更高。爰此,建議公共工程委員會應會同有關單位,於政府採購電腦設備之相關施行細則或作業規定中,鼓勵乃至要求在軟體方面採用雙作業系統,亦即除了微軟之作業系統外,同時建置Linux作業系統,以打破微軟的壟斷局面並增進網路作業之安全性。 提案人:龐建國 連署人:邱創進  周雅淑  邱永仁  王鍾渝  郭正亮 本院於今年五月審查「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條例」期間,公共工程委員會曾於草案協商過程中,闡明相關於修法前依「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取得登記證之業者,得於修法後依該法第五條規定向該會以原負責人辦理申領換發登記證,並經本院修法記錄在案。惟事後相關業者向該會申辦卻遭該會以法令不符拒絕,令民眾深感困擾,認為政府施政前後不一,卻因信賴政府政策而致權益受損;公共工程委員會應依當時立法原意,儘速做出合理之法令解釋,方便因配合政府政策之業者順利辦理,以彰政府誠信。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郭正亮  邱創進  陳唐山  鄭朝明  龐建國  徐耀昌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公共工程委員會第三目「公共工程技術業務」原列一億三、○二三萬四千元,提案保留「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四、九一二萬九千元。 說明:「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今年大幅增列三、一六一萬二千元(成長幅度一八○%),但近年來並未見具體成效。提案要求工程會到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進行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九二一震災基金會對重建工作推行不力,導致重建進度嚴重落後,應立即改善。例如:九二一震災基金會以保護住戶權益之名,凍結中興國宅興建之經費,使得完工遙遙無期。中興國宅雖有先行灌漿之舉,然經建商與建築師協商,認定建築物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為安全建築之後,應予以續建,基金會卻因認為這是觀念問題,不肯恢復補助款項之提撥,此種做法,完全無視於中興國宅災民的需要及權益,導致災民至今仍無法順利重建家園。九二一重建委員會及九二一震災基金會應以災民的權益為優先考量,儘速恢復中興國宅興建經費的提撥。查明九二一震災基金會是否有枉顧災民權益之嫌疑?請公共工程委員會提出明確的專案報告。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第十四款  經濟部主管 第一項  經濟部(技術處部分)一八七億五、七三五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單位預算,第三目「科技專案」原編列一八六億二、二三五萬一千元,其分支計畫「業界參與科技專案計畫」編列三三億元,建議刪減其中六億二、六五四萬三千元。 說明:該工作計畫預算總計三三億元,其中委辦費一億六、七二八萬五千元,僅占該預算五.一%,而「獎補助費」卻占該預算九四.九%,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預算高達三一億三、二七一萬五千元。預算書中「獎補助費」的補助對象,僅以「補助業界開發前瞻性、關鍵性及整合性產業技術」等文字說明,除規避政府採購法、更有人為干涉補助案之可能性,故建議刪減六億二、六五四萬三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經濟部單位預算,第三目「科技專案」原編列一八六億二、二三五萬一千元,其分支計畫「創新前瞻計畫」編列一九億八、三二一萬四千元,建議刪減其中五億九、四九六萬四千元。 說明: 本項分支計畫編列經常門一九億七、四五一萬四千元,資本門八七○萬元,分別捐助工研院、資策會、紡織中心、金屬中心及食品所等財團法人。 近年來各部會基於諸多原因,往往以設置財團法人方式遂行特定任務,致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數目不斷增加,且財團法人僅將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致監督機制形同虛設,故建議刪減五億九、四九六萬四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經濟部單位預算,第四目「國家資通安全技術服務」原編列一億三、五○○萬元,建議刪減其中六、七五○萬元。 說明:計畫預算總計一億三、五○○萬元,規劃用於完成「建立整體防護體系」,經濟部無力執行預算,亦不委外執行預算,逕將預算全部用於捐助民間團體「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造成預算與執行成果皆脫離法律監督,實有不當,建議刪減六、七五○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鑒於經濟部技術處預算項下,「國家資通安全技術服務計畫」之經費共編列一億三、五○○萬元,全數為對資策會之捐助,由於該筆預算編列顯缺妥當,建議刪減三、五○○萬元。 說明: 經濟部於科技專案︱創新前瞻計畫內已對資策會進行捐助,捐助金額、明細未詳列,卻又於本目中專案編列捐助費,有重複編列之嫌。 經濟部長期對資策會進行資通安全計畫之捐助,但我國政府機關網站遭入侵竄改情事卻時有所聞(如:九十二年十月廿一日公平會網站才遭破壞),日前金融交易安全問題又浮上檯面;前述例證與其計畫之預期成果大相逕庭,顯見其執行成效不彰。 政府經費之運用應講求成效,建議刪減本目預算三、五○○萬元,並要求經濟部評估委託其他團體或機構執行資通安全計畫之可行性並應赴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八項: 中山科學研究院歷年執行經濟部科專計畫績效不彰,業務收入來源亦幾乎全數仰賴政府部門預算支持,推動國防資源釋商成效亦不佳,應檢討改善並連同「龍園行動通訊工程中心計畫」,於一週內至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專案報告獲同意始得動支。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龐建國  李雅景  郭正亮  林志隆  陳 杰  羅文嘉  邱創進  鄭余鎮  王鍾渝 經濟部應對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善盡管理監督之責,關於其績效評估、人事任用、薪資標準及資遣、借調及退休之公務人員應訂定管理監督標準,以強化政府委託科專預算執行績效。九十三年度經濟部預算第三目科技專案一八六億二、二三五萬一千元,除業界科專及學界科專等經費五六億九、四○○萬元外,餘一二九億二、八三五萬一千元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應予保留,待經濟部擬定上述管理監督標準,至本院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經濟及能源三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羅文嘉  李雅景  陳 杰  曾蔡美佐 連署人:鄭朝明  邱創進  郭榮宗  蘇治芬  張蔡美  劉銓忠  黃敏惠  劉政鴻  林益世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應對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善盡管理監督之責,關於其績效評估、人事任用、薪資標準及資遣、借調及退休之公務人員應訂定管理監督標準,以強化政府委託科專預算執行績效。九十三年度經濟部預算第三目科技專案一八六億二、二三五萬一千元,除業界科專及學界科專等經費五六億九、四○○萬元外,餘一二九億二、八三五萬一千元經費之百分之八十應予保留,待經濟部擬定上述管理監督標準,至本院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經濟及能源三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有鑒於行政院游錫堃院長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施政總質詢答覆有關臺海兩岸共同制定高科技產業標準一事時,持正面肯定態度,並強調中國大陸是臺灣進行全球佈局很重要的一個市場,所以,有關單位應該對於中國大陸市場開發和商情蒐集採取更積極主動之作為,在官方往來無法突破之際,應透過財團法人(如工研院、資策會等)加強和大陸對口單位之聯繫,或在技術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許財團法人在大陸設置據點或轉投資民間公司,以利臺灣進行全球佈局。 提案人:龐建國  邱鏡淳 連署人:李雅景  林志隆  邱創進  郭正亮  羅文嘉  郭榮宗 經濟部技術處科專計畫執行之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績效不彰,研發專利獲應用數及促成投資額偏低,年年遭立法院提出檢討,但至今未獲改善。技術處應加強科專計畫審核及績效考核,要求研發計畫應切實符合產業需求、加強技術轉移,視各財團法人定位及產業特性訂定民間業務收入占法人總收入至一定比例,績效不彰者應縮減科專經費等機制,檢討提出改善方案於下會期至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龐建國  李雅景  郭正亮  林志隆  陳 杰  羅文嘉  邱創進  鄭余鎮  王鍾渝 為加速自由軟體產業之發展,避免遭微軟壟斷、減低資訊產業之授權金成本,經濟部與產學研界日前召開「阿里山日出會議」,訂定揭示二○○七年「Linux相關軟體產值達一○○億元、相關硬體產值達一、○○○億元」之目標。鑑於我國Linux相關產業正處於萌芽階段,恐目標達成不易,經濟部應要求技術處、工業局及所屬法人,整合產官學研相關資源,積極規劃並加速推動,俾有效提昇我國資訊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龐建國  李雅景  郭正亮  林志隆  陳 杰  羅文嘉  邱創進  鄭余鎮  王鍾渝 技術處所屬法人執行的科專計畫,自八十六年至九十一年共獲得專利權四、五○六件、被應用的只有一、四六九件,應用比率僅百分之三十三,尚有三、○三七件未被運用;技術處是政府所有科研單位中最貼近產業研發的單位,理應最了解科技研發的趨勢與需求,每年花近二○○億元的科研經費,百分之六十七的未被利用率不是能被接受的數字,技術處應正視此一問題並檢討提出改善方案,於下會期至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龐建國  李雅景  郭正亮  陳 杰  羅文嘉  邱創進  鄭余鎮  王鍾渝 經濟部技術處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科技專案」獎補助費一二一億八、三一三萬七千元捐助財團法人研究機構,無法對產業技術研究發展有效監督管理,建請經濟部技術處規劃盡量以委辦方式編列預算,以提昇研究單位之效能。另今年技術處應到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專案報告其獎補助及委辦費之辦理流程作說明。 提案人:王鍾渝 連署人:陳 杰  鄭余鎮  周雅淑  張昌財  龐建國  陳唐山  邱創進  陳宗義 經濟部技術處推動業界研發聯盟之立意良好,但執行成效如何,應切實檢討,並納入監督。爰此,建議經濟部技術處應會同各業界研發聯盟之主事者至科技及資訊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公聽會或座談會,以供未來審查預算或監督施政之參考。 提案人:龐建國 連署人:王鍾渝  鄭余鎮  陳唐山  陳 杰  邱創進  周雅淑  張昌財  林益世  郭正亮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鑒於經濟部技術處預算項下科專計畫內「一般性科技專案計畫」之「業務費」中,編列「委辦費」三億四、三○○萬元,計畫內容僅說明為辦理產業技術綜合研發計畫、辦理研發服務專案計畫,若依其所列之各項計畫共十二項算,平均每項細部計畫需二、八五八萬三千元,有高估之嫌,建議全數保留並應赴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經濟部技術處預算項下科專計畫內「創新前瞻計畫」中共編列一九億八、三二一萬四千元,為對工研院、資策會、紡織中心、金屬中心、食品所之捐助,然就預算書內容來看,並未說明其捐助之明細與經費之分配;再者,一九億餘元之高額款項僅捐助五個單位,該經費比行政院內部許多委員會之年度預算還高,是否有編列過當或浮濫之情形不可考;建議該筆預算全數凍結,俟經濟部赴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經濟部技術處預算項下科專計畫內「業界參與科專計畫」編列預算達三三億元,已成為一般民間企業覬覦的一塊大餅;但內容僅僅以對國內團體個人之捐助等文字草草帶過,說明模糊不清,且與「一般性科技專案計畫」之區分不明;為求政府預算有效利用、嚴格審查申請補助之企業廠商,並避免科專計畫成為利益輸送之管道甚至體質不良企業之變相紓困貸款,建議全數凍結,俟經濟部赴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經濟部技術處預算項下科專計畫內「學界開發產業技術計畫」編列預算達七億四、四○○萬元,為對國內公私立學校之補、捐助,然計畫中絕大多數之經費僅對公立學校進行補助,共計六億六、九六○萬元,對私校之捐助僅七、四四○萬元,明顯分配不均,亦未說明補助之審核機制與標準;由日前教育部公布之大專院校學術評比中可發現,部分私校研究表現已大幅超越國立院校,為求對有限資源做合理分配,並提昇我國學術研究之水平暨學產合作之能量,建議全數保留,並要求經濟部應建立一套公平合理之補助機制,俟經濟部赴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接受科技專案補助計畫,其產生之技術、專利,任何研究人員或甚至該技術之發明人離職後,皆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辦法,以避免國家資源淪為私人企業囊中物;然而該院光電所執行「噴墨頭關鍵零組件技術計畫」,期間卻發生研究人員集體離職前往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最後就連光電所所長林耕華亦直接前往該公司擔任董事長,如此作法令人難以接受。為查明該所離職員工是否善盡其離職備忘錄宣示之保密之責任,是否依照員工行為規範,遵守利益衝突迴避辦法,經濟部技術處及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應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可補助光電所執行科專計畫。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林益世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近年來自行技術開發成果比率偏低,反而以引進國外研發成效之應用為大宗,坐失我生技產業發展之生機,且內部人事鬥爭不斷,嚴重影響優秀研究人才專業領域運作,爰要求經濟部技術處詳查該中心自行技術開發與引進國外技術應用之比率,若未達百分之五十,應立即停止科技專案計畫之補助。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林益世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衍生公司「創新工業技術移轉公司」,投資國際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評估過程,其財務預估及股價評估均有灌水高估情節,尤其一直無法提出投資當時以新臺幣二○元溢價發行之認股股東名單,除原始股東外,是否尚有其他股東之具體事證!為釐清事實,督促創新公司建立公正投資評估機制,爰要求創新公司提出投資損益資料,且對於未來通過之溢價認購投資案,須經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院長及董事長簽章決行,以示負責。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林益世 第十五款  交通部主管 第三項  中央氣象局一四億一、九九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六項  電信總局一三億○、九八○萬八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三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交通部電信總局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二節「公眾電信監理」原編列二億一、二七○萬六千元,建議全數刪減其中之「獎補助費」一億元。 說明:為配合「數位臺灣計畫」之「建置安全資訊通信環境」子計畫,所以捐助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一億元。而該計畫九十三年度經費需求一億元,包括資本門六、五○○萬元、經常門三、五○○萬元,其中資本門主要為機房建置與監控設備之購置等。按該計畫既為政府編列預算推動之重點計畫,則所購置之相關機房設備,理應歸屬政府所有。否則日後計畫執行完畢,完成所謂之國家資通安全防護管理中心軟硬體及功能建置,卻因「捐助」方式而歸屬民間團體,政府竟一無所有,宛如浪費公帑,現行以捐助方式辦理該計畫,顯不合理,故建議刪減一億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鑑於交通部電信總局預算項下「公眾電信監理」之經費中,編列獎補助費一億元,為對資策會之捐助;由於資策會接受政府之補助並不僅限於電信總局,且歷年來執行政府補助經費之成效不彰,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資策會接受政府機關之捐助並不僅限於電信總局,另外還接受經濟部技術處「科專計畫︱創新前瞻計畫」、「國家資通安全技術服務」等捐補助,補助經費分別為一億○、三二一萬四千元與一億三、五○○萬元。 依前述各項獎補助經費粗略統計,九十三年度由公部門移撥至該會之經費已達三億五、三二一萬四千元,圖利或偏重特定機構之用意明顯。 政府機關之預算應求合理分配,資策會自一九七九年成立至今已逾二十年,每年卻仍須政府補助大筆經費,委託執行之各項計畫卻成效不彰,建議電信總局編列之捐助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電信總局單位預算之「公眾電信監理」預算合計二億一、二七○萬六千元,其中所列獎補助費共一億元整,補助對象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用途係為透過補助契約約定,由資策會將該預算供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所設立之技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技服中心)執行「數位臺灣計畫」之「建置安全資訊通信環境」子計畫。建議該筆預算維持照列,以利建設我國寬頻網路免於駭客威脅之安全通訊環境。 說明: 「建置安全資訊通信環境計畫」係由技服中心主辦。行政院主計處、國防部、交通部、財政部、教育部、中科院、資策會、工研院則配合協辦,因涉及需高級技術人才及各協辦單位任務員額控管需要,自成立迄今仍全數由資策會專業技術人員充任,因技服中心係為任務編組,非一般政府預算編列管理單位,無法編列公務預算支應,亦無法接受外界預算直接挹注及核銷,故其運作經費自九十年起即由經濟部技術處以專款簽約補助資策會;本計畫為提供該中心執行所需費用,自計畫執行初期,經濟部商業司即亦以專款預算補助方式提供該中心協辦暨成員派充單位︱資策會。 為取得計畫執行成果並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該計畫之經費係政府補助資策會之同時,以契約書之方式,限制資策會對補助費用之運用(確保預算確實由該中心執行),並由政府機關辦理稽核管考,對於計畫成果取得及設施、設備之產權均規定歸屬政府,並予以規範其採購行為應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綜合以上情形,為順利推動本項預算,建設我國寬頻網路免於駭客威脅之安全通訊環境,提供國人可以安心應用網際網路交易及資訊傳輸,不需擔心網路恐怖分子攻擊,重要資訊通信設施能維持永續服務之願景,本項預算不宜將之刪除。 鑑於十一月十九日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第五次聯席會議已有決議如下:「交通部電信總局單位預算,『公眾電信監理』預算合計二億一、二七○萬六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共一億元整,補助對象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委託執行『建置安全資訊通信環境』計畫,因電信總局係執行行政院資安會議之決議,惟計畫不明確,建議由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偕同相關單位前來報告同意後動支。」,建請俟報告後予以支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邱垂貞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交通部電信總局單位預算,「公眾電信監理」預算合計二億一、二七○萬六千元,其中獎補助費共一億元整,補助對象為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委託執行「建置安全資訊通信環境」計畫,因電信總局係執行行政院資安會報之決議,惟計畫不明確,建議由行政院科技顧問組偕同相關單位前來報告同意後動支。 提案人:陳 杰 連署人:張蔡美  林德福  鄭余鎮  王鍾渝 第十九款  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國家科學委員會原列三二五億四、九○二萬一千元,除第六目「非營業基金」二○八億○、九一八萬八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鑑於國科會預算第二目「科學技術資料中心」第二節「科技資訊資源整合處理與服務」中「全國資訊網路運作與管理」計畫共編列五、一六四萬元,為國科會科技資料中心網站之維護費用,其中部分經費用於設備、系統維護、設備汰換等;由於該資訊服務網站之維護、管理費用相較於「建置及整合國內資料庫(GRB政府研究資訊系統網站維護)」之二、五六三萬元,似有高估之嫌,建議將「全國資訊網路運作與管理」計畫刪減一、一六四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國科會每年均會編列經費供所屬實驗室建置研究環境與設備,惟各實驗室之前瞻技術研發與推廣績效欠佳,為免預算浮濫編列,建請於原列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發展計畫經費七三億九、二三○萬七千元,刪減百分之二十。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高仲源  關沃暖  郭添財  卓伯源  紀國棟  李嘉進  孫國華  章仁香  李顯榮  黃德福  黃健庭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鑒於國科會目前出資成立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國家同步輻射中心等二單位,九十三年度二單位之研發計畫預算共編列一一三億九、六四五萬三千元,其資金來源幾近全部仰賴國科會編列預算以為挹注,已成為政府財政上相當負擔;建議國科會應就其所屬之各機構財源獨立性做通盤檢討,並保留該二筆預算百分之二十共計二二億七、九二九萬元,俟國科會赴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就所屬機構之財源自主性提昇做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發包「中部科學工業園區台中基地標準廠房第一期興建工程」,該案採評審方式決標。內聘評審委員由管理局指派五名組長級以上官員擔任,另外聘八名評審委員由台南、屏東、台中等不可能舟車勞累出席會議的學者教授擔任。據了解,管理局刻意挑選遠在南部而無法忍受開車疲憊,可能放棄參加評圖會議的教授,而部分教授名單更不在行政院工程會公開之評審名單中,此舉明顯違法,實在令人匪夷所思︱由於第一次評選會議十月三十一日出席委員不足而流會。該次開標會,管理局的五人投票部隊當然全部出席,外聘委員八位竟僅出席兩位,形成五比二的局面。科學園區管理局遂於十一月十三日重新開評選會議,管理局五人投票部隊全部出席,外聘委員又僅出席四人,形成五比四的局面。參加投標的建築師事務所共九家,九家簡報完畢後,等待揭曉的那一刻,才全部恍然大悟︱被玩弄了。因管理局五人投票部隊全部都投給了早已精心策劃預先指定對象︱廖益謙建築師。其餘八家陪標建築師要求主席公布評分結果,被主席拒絕了。為何要拒絕?因為一經公開評分結果,五人投票部隊竟然都投同一家建築師,外加被買通的兩位學者共七位,呈現一面倒局面,作弊也未免做得太過火了。管理局如此用心良苦,然而也有不懼金錢收買的學者挺身而出,指責獲選第一名的建築師規劃設計圖說缺點一大堆,為何依然雀屏中選?實在是以看似合理的程序但實際卻是掩飾非法官商勾結。請問這樣合法、合理嗎?請問管理局評審委員如何遴選?八名遠在屏東、台南、台中等不可能舟車勞累出席的學者教授,是否部分不在行政院工程會名單內?該次開標出席的外聘四位專家學者是否合乎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四條,過程是否合乎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七條規定?本案請國科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相關經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第二項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所屬原列四五億○、四二四萬七千元,除第六目「非營業基金」一○億三、八○○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第三項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原列一九億一、三九一萬五千元,除第三目「非營業基金」一四億五、二○○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第二十款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原子能委員會原列三億六、七五三萬一千元,減列第二目「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第一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辦理原子能資訊編輯及訓練工作經費一五○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三億六、六○三萬一千元。 第二項  輻射偵測中心六、四六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三項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七、四七八萬九千元,照列。 第四項  核能研究所二三億三、○四五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原能會核能研究所近年來進行多項科技研發計畫,但效益不佳:五年期「原子能民生應用之研究發展」計畫投入四億八、四七八萬元,獲應用專利僅三件權利金二、三二○萬四千元;「核能安全科技研發」共花費四億八、八三七萬元,獲得的專利權僅二件、被應用專利數為○件,只有服務收入一、一三二萬元,顯示該研究所研發方向與國內產業創新升級或提昇國家競爭力存在相當落差;核能研究所應針對上述情形謀求改進、提高技術移轉績效、並檢討該所定位、人力精簡、以及與國內產官學界研發資源之整合分工情形,至本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專案報告。 提案人:周雅淑 連署人:邱創進  龐建國  王鍾渝  張昌財  陳唐山  鄭余鎮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第三組歲入、歲出增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組歲入增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     稱

原 列 數

增 減 數

審 查 結 果

說  明

4



規費收入






158


中央氣象局

14,115

2,000

16,115



161


電信總局

7,141,545

50,000

7,191,545



172


核能研究所

92,398

10,000

102,398


附表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三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     稱

原 列 數

增減數

審查結果

說  明

20



原子能委員會主管






1


原子能委員會







2

原子能管理發展業務

67,245

-1,500

65,745

減列第一節「原子能科學發展」中辦理原子能資訊編輯及訓練工作經費150萬元。

第四組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六十七項  國防部本部一萬元,照列。 第六十八項  國防部所屬二億五、八七七萬八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國防部應針對各項工程、採購案件逾期違約罰款大幅增加之異常現象進行調查,並於第五會期開議前將調查報告送交本院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湯火聖  林德福  陳忠信  趙良燕 第一四九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一、六○七萬元,照列。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八十項  國防部本部一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八十一項  國防部所屬九、○七二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六五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一億○、四八五萬元,照列。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七十六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二四億四、九八六萬八千元,減列第一目第一節「利息收入」一○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四億四、九八六萬八千元。 第一四七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一○五萬元,照列。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五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七億八、四○九萬四千元,除第一目「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七億六、五二九萬一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照列。 第十一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三億元,係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八十一項  國防部本部八千元,照列。 第八十二項  國防部所屬九億九、五二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六○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二億四、五五三萬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十款  國防部主管 第一項  國防部本部五億九、三三一萬七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國防部應提出「國防工業儲備軍(士)官實施狀況及外界所指弊端檢討報告」,送本院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張蔡美  廖婉汝  羅文嘉  王幸男  錢林慧君 本項有委員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陸軍自民國五十二年起即強制無償占用新竹縣新豐鄉坑子口百姓土地作為射擊訓練場地,強制百姓無條件遷村,並告訴百姓說兩三年後反攻大陸就將土地歸還老百姓,沒想到軍方一占用就是四十餘年,早期作為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外國部隊的訓練基地,近年來使用率偏低,更不時傳出射擊誤傷民眾事件,嚴重妨礙地方發展及居民權益。此外,有鑑於國防部正積極推動精實案、精進案,逐步推出裁減軍事基地、人員等政策,且坑子口之射擊使用率不高,因此,國防部應將坑子口靶場遷移或裁撤,將土地歸還給當地居民做正常的利用,使地方恢復繁榮生機。 提案人:張學舜 連署人:王雪峯  湯金全  王 拓  劉俊雄  邱太三  卓榮泰  林文郎  唐碧娥  侯水盛  蔡煌瑯  林重謨  周慧瑛  趙永清  謝明源  盧博基  鄭國忠  張清芳  郭玟成  彭添富  陳其邁  葉宜津  陳道明  邱創進  曹啟鴻  陳景峻  高孟定  何金松  蔡啟芳  杜文卿  李明憲  林育生  張川田 第二項  國防部所屬原列二、一四○億七、三九五萬四千元(不含第十三目國防支出極機密計畫及第十四目科學支出極機密計畫),除第十七目「非營業基金」五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一目「軍事行政」五、○○○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三目「政戰業務」二、○○○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五目「教育訓練業務」說明「動員整備經費」項下「軍政幕僚及聯參單位」中之國防部後備事務司二、○○○萬元及說明「部隊特別補助經費」一、○○○萬元、第六目「通資業務」二、五○○萬元、第七目「一般補給修護業務」第一節「後勤整備」五、八五○萬元(含說明「服裝購製與維護經費」五、四○○萬元)、第十二目「一般工程及設備」二億元(不含送院會處理部分及軍事教育設備經費,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三億八、三五○萬元,改列為二、一三六億九、○四五萬四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八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依據國防部組織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文職人員之任用,不得少於編制員額三分之一。經查國防部並未依法落實文官進用制度,明顯違法失職。建請於原列人事行政經費一億四、八六四萬九千元,刪減二分之一,即七、四三二萬四、五○○元。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朱鳳芝  關沃暖  高仲源  林政義  卓伯源 ※刪減九十三年度國防部所屬陸軍總部單位預算「軍事行政」項目之「軍法及法治作業經費」一三八萬七千元。 說明:有鑑於陸軍總部「軍法及法治作業」編制於督察長室項下,將官兵輔導與法律服務工作,與監察督察事務同列督察室主管,造成權責難分,官兵輔導工作無法發揮,爰提案刪減陸軍總部單位預算「軍事行政」項目之「軍法及法治作業經費」一三八萬七千元,藉以突顯陸軍總部組織混沌問題,提昇官兵輔導工作之績效。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刪減九十三年度國防部所屬空軍總部單位預算「F︱5E戰機部分雷達性能提昇」預算四億五、四九二萬二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刪減九十三年度國防部所屬空軍總部單位預算「機場跑道快速修復系統能量籌建」預算七、一五七萬三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刪減九十三年度國防部所屬空軍總部單位預算「AT︱3教練機延壽案」預算五億一、二一二萬八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有鑒於近年國防經費預算拮据,且多項數額龐大之建軍重大軍備亟需編列預算支應,因此國防預算之編列應分輕重緩急,非緊迫需求項目應暫緩編列。復查國軍精進案正在進行,未來國軍相關設施亟待全案確定後,通盤檢討規劃調整既有設施,以有效應用國家資源。基於以上理由,本年度國防部公開預算第二項第十二目第一節「土地購置」項下陸軍總司令部辦理學校及訓練場地收購經費五億三、○七五萬一千元,應予全數刪除(全案經費高達三、四十億元),俟精進案實施完畢,相關設施通盤檢討調整後再議。 提案人:陳忠信 連署人:李文忠  湯火聖  郭榮宗  郭俊銘  何敏豪 援中港土地回收案九十二年編列一三億九、六三七萬七千元,現在尚在查估及測量階段;換言之,九十二年度預算未執行,九十三年度又編列預算一九億三、六八八萬七千元,其中土地收回補償價位過高,應予刪除。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吳成典  林郁方  劉政鴻  鍾紹和  盧秀燕 註:委員陳忠信對第項提案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預算仍編列公務預算二億八、○八八萬四千元(補助護理基本器械組二億四、三二五萬七千元,國醫中心職務官舍整建三、七六二萬七千元)補助國軍醫院工程及設備,與立法院之決議有違,建議將補助預算二億八、○八八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九十二年度立法院審議國防部主管預算案時曾決議:「軍醫局所屬醫院之工程及設備,自民國九十三年度起,不得列入國防部公務預算(軍事任務除外),應改列醫療作業基金內。」 歷年來國防部均以鉅額公務預算補助國軍醫院醫療設施工程及醫療設備資本支出經費,鑒於國防部長期以來鉅額公務預算補助國軍醫院工程及設備,將對國防預算額度造成排擠效應,嚴重影響國軍正常業務之推動,故立法院決議,自民國九十三年度起,軍醫局所屬醫院之工程及設備經費,應由作業基金自行支應,不得再以公務預算補助,國防部自應遵照辦理才是。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二十七項: 第七目「一般補給修護業務」說明「服裝購製與維護經費」中委付原三○二廠經費保留一億五、○○○萬元,俟國防部到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並獲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陳健民  游月霞  張蔡美  邱鏡淳 國防部應提出「兩蔣陵寢管理法制化規劃報告」送本院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王幸男  梁牧養  陳茂男  湯火聖  錢林慧君 國防部應就「調整金馬地區指揮層級規劃」、「未來國軍聯合後勤發展暨聯合後勤司令部組織調整規劃」、「後備動員制度規劃」,向本院國防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李文忠 連署人:郭俊銘  陳忠信  何敏豪  王幸男 請國安局依「洗錢防制法」及「貪污治罪條例」規定,積極追討臺灣綜合研究院相關之不動產。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盧秀燕  陳健民  梁牧養  廖婉汝  趙良燕  游月霞 馬祖屬於列島為「連江縣」,目前進行之小三通,大陸砂石可運銷至南竿島,也可轉運至離島之北竿島,但東莒、西莒、東引等離島則不被准許,應立即改進;建請比照北竿島同意東莒、西莒、東引亦可進口大陸砂石。 提案人:林郁方  吳成典  梁牧養  盧秀燕  廖婉汝  趙良燕 眷村自治幹部工作補助費本年度未編列,國防部應向行政院爭取恢復。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林郁方  陳忠信  湯火聖  何敏豪 建請國防部對「國軍晚點名口號內容」儘速檢討調整。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王幸男  梁牧養  湯火聖  錢林慧君 近年我空軍戰機連連失事,空軍總部基於職責應將失事原因、懲處情形、調查報告及改善方案儘速向本院國防委員會秘密會議報告。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陳忠信  郭榮宗  李文忠  郭俊銘  林郁方 國防部應於本會期內向本院國防委員會提出「未來軍事教育改革」、「國軍聯合作戰準則和計畫修訂成效暨增加三軍聯合作戰訓練之計畫」報告。 提案人:李文忠  林郁方 連署人:郭俊銘  何敏豪  湯火聖 為促進台北市中山區之發展,國防部應於民國九十六年底前完成「鼎興營區」之搬遷作業;在搬遷作業完成前,並應儘速提供部分營區土地,供龍江路三○五巷通過與民權東路三段六十巷銜接。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吳成典  趙良燕  劉政鴻  湯火聖  何敏豪  廖婉汝  陳忠信  李文忠  游月霞 鑑於我國長期以來武器採購著重於短暫的「填補戰力空隙」,缺乏國家整體效益評估,以致出現各軍種各買各的武器,「漢光演習」時各打各的戰場,事後再求磨合,甚至還有只買武器卻沒有戰略規劃的陸戰隊,角色更形尷尬。依國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國軍必須「結合民間力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基此,倘能將我國每年大筆國防支出和民間產業相結合,勢必可成為臺灣經濟成長之強大動力。但顯然地,我國目前所謂的技術轉移還停留在低層次階段如翻譯手則等。一九七九年美國與我國斷交後,臺灣在武器獲得方面受到很大侷限,在外求不易的國際環境下,只好反求諸己,因此,中科院相繼成立各項計畫研究室,研發出工蜂四型多管火箭(一九七五年)、雄風一型反艦飛彈(一九八○年)、工蜂六型反登陸多管火箭(一九八二年)、天弓一型防空飛彈(一九八六年)、雄風二型反艦飛彈(一九八六年)、經國號戰機(一九八九年)、天劍二型空對空飛彈(一九九三年)等裝備;但在我國國防工業逐漸萌芽之際,二代兵力整建政策急轉彎,全以向外採購為主;自一九九一年至二○○一年,我國軍火輸入為世界第一,但軍事科技能力卻遠不及預算規模小我國二、三倍的瑞典(瑞典一.五三、台灣○.六五)。中國亦是對外採購軍火的大國,其策略簡單地說,則是以「買武器、拆武器、研發新武器、賣武器」提昇其國防工業水準。國防部軍備局身為軍品整備及負有提升國防工業水準之主管單位,應落實組織再造,再精進國防工業民間生產化作為,以不辱使命。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錢林慧君 王幸男  張蔡美  廖婉汝  羅文嘉  林郁方 「一般補給修護業務」第一節說明編列「油料採購經費」預算數二一億八、七九五萬五千元,各單位編列油品單價不盡相同,與聯勤總部統一採購軍購牌價平均每公升汽油十一元之事實不符,顯有不當,國防部應議處相關人員。 提案人:湯火聖  林郁方 連署人:廖婉汝  郭俊銘  何敏豪  江綺雯 國防部九十三年度預算未依國軍官兵主副食費每日以九十元編列,為落實照顧官兵福利,在不影響預算編列下,要求本年度開始,各單位應將官兵每月休(例)假日之主副食費平均攤入每日主副食支出,每人每日不得少於九十元,以提昇官兵伙食品質。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林郁方  盧秀燕  郭俊銘  游月霞  趙良燕  林南生  江綺雯  邱鏡淳 目前總統搭乘行政院專機進行輔選或私人行程,空軍所收費用幾近免費,相關成本費用竟由空軍自行吸收,形成國防部以預算貼補總統輔選工作之情形。故國防部應於下週四(十一月二十日)前擬定收費辦法,並送國防委員會。 提案人:盧秀燕 連署人:鄭金玲  林南生  林郁方  廖婉汝  游月霞  江綺雯  趙良燕 註:委員陳忠信對第項決議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一般補給修護業務」第二節「設施維護」之說明「林化營區維護經費」,九十三年度編列一、一一六萬元,鑒於三軍聯訓基地設營並未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導致每逢颱風豪雨,即造成恆春地區嚴重水患,國防部暨所屬單位應將林化營區維護經費優先使用於各營區週邊之造林保育工作,以保障鄰近營區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吳成典  趙良燕  何敏豪  林郁方 國內產製反艦飛彈之技術已趨成熟,海軍「成功級」巡防艦日後若有換裝反艦飛彈之需求,仍應持續採購國產反艦飛彈,以落實國防工業自主化之政策。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吳成典  趙良燕  陳忠信  劉政鴻  湯火聖  廖婉汝  李文忠 鑑於「經國號」戰機和空射雄二反艦飛彈整合工程技術已近成熟,國防部應於一年內,規劃執行「經國號」戰機掛載空射雄二反艦飛彈之空射試飛,以提升國軍「聯合制海」戰力,並落實國防工業自主化之政策。 提案人:林郁方 連署人:吳成典  趙良燕  陳忠信  劉政鴻  湯火聖  廖婉汝  李文忠  何敏豪 基於「整體規劃」及「後勤補保一元化」之考量,陸軍總部「CM21甲車缺裝補充生產案」未公開招標,爾後國防部採購案均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 提案人:趙良燕 連署人:廖婉汝  林郁方  陳健民  湯火聖 陸軍輕中型戰術輪車購案,原計畫於九十年度編列預算,後改由聯勤汽基處規劃生產,復在九十一年度由經濟部工業局評估國內車廠自行產製能力,此案由公開採購到合作生產再到國內產製,過程曲折,外界質疑似有圖利特定廠商之嫌。為免各界揣測,國防部應於該案招標作業開始前三個月,將採購須知送本院國防委員會備查,如有違法函請監察院議處。 提案人:湯火聖  梁牧養 連署人:何敏豪  林郁方  趙良燕  江綺雯 國軍輕中型戰術輪車購案參與廠商之自製率,應定在輕型百分之四十以上、中型百分之三十以上,國防部並應將自製率作為選商條件之一。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趙良燕  游月霞  江綺雯  張蔡美  邱鏡淳 離島地區軍中編制內聘雇人員地域加給,應比照「聘雇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各機關公教員工地域加給支給標準表」之規定核給。 提案人:吳成典 連署人:林郁方  趙良燕  江綺雯  游月霞  林南生 有關金門、馬祖地區六十四、六十五年次自衛隊役男檢定為已訓乙種國民兵所需辦理補訓、檢定業務及補償渠等已服完常備兵役人員乙案,國防部應於本決議做成後一個月內研究處理。 提案人:吳成典 連署人:林郁方  趙良燕  江綺雯  游月霞  林南生 金門地區多處軍事紀念碑、設施牌示等油漆剝落情況嚴重,請國防部責成金防部即刻加以上漆整理完成,以美化環境,提高士氣。 提案人:吳成典  林郁方  游月霞  江綺雯  盧秀燕  林南生 金、馬已逐漸撤軍,軍醫局決定明年撤除馬祖軍醫院及金門花崗石醫院,如此將嚴重影響原本醫療資源不足之金門和馬祖地區,甚至雪上加霜;國防部應立即暫停撤除兩家軍醫院之作業。本決議通過後三個月內,由國防、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等相關委員會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協商,俟金、馬醫療資源達成目標後再議。 提案人:曹原彰  吳成典  林南生  林郁方  秦慧珠  馮定國  盧秀燕  趙良燕  劉政鴻  鍾榮吉  游月霞  李文忠  廖婉汝 國防部自九十一年開始實施國防二法至目前為止,文職人員(公務人員)之進用,占總員額不到六成,以國防部文職人員之「職等」較一般部會高出許多,何以進用速度緩慢?又國防部文職人員待遇比不上一般部會文職人員,而軍職人員因認為文職人員占其職缺,故對文職人員態度並不友善;由於軍職、文職人員之薪給、考績、獎懲等制度都不相同,如何落實國防部進用文職人員,國防委員會應安排專案報告。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江綺雯  趙良燕  游月霞  盧秀燕 國防部三軍聯訓基地因訓練需要,開闢多條道路,導致土地未能涵養水源,逕流量過大,每遇颱風過境,每每造成恆春地區重大災情。國防部應每年編列造林預算防範水患,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提案人:廖婉汝 連署人:劉政鴻  林南生  陳進興  張蔡美  吳成典  陳 杰 鑑於國防部之施政仍有諸多疏失,為使其痛定思過、精進革新,建請就以下事實檢討改進: 軍中近來酒後駕車、老兵欺負新兵、保防工作不確實,導致洩密、性侵害、服食搖頭丸等軍紀不佳事件層出不窮,實有損國軍形象,盼各軍種單位落實風紀管理。 國防部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預算過低,組織編制及業務職掌均未法制化,功能不彰,應重新檢討提出改進方案,強化該單位功能及預算以保障軍中人權,落實「三安」政策。 陸軍總部化學兵署於今年爆發假採購詐領公款重大舞弊疑案,調查局廉政處甚至認為有署長級高階將官捲入,案情已演變成將、校級軍官涉嫌集體貪瀆;涉案廠商帳冊記載陸總三十九個單位亦同樣購買假發票,疑詐領數百筆公款。此案經媒體報導對我陸軍克勤克儉形象有嚴重損傷,盼陸總各單位有所警惕。 我空軍近年來墜機事件頻仍,詳究其因,實為人員訓練不夠確實,技術操作不夠嚴謹,徒然耗損優秀飛官與高性能戰機,以致國家損失金額高達數百億元,卻未見相關單位主官提出具體檢討改善報告,並為此負責;基此,我空軍應痛定思痛、切實反省,以不負全民所望。 漢光十九號演習,海軍表現實差強人意,雖已提供海軍魚雷再次試射補考之機會,結果仍不符國民期望,導致人民強烈質疑海軍捍衛海域之實力與決心;是故,為重振民心士氣,海軍應更強化演訓、提升戰力。 國防部應以整體戰略考量出發,針對大膽、二膽及烏坵「非軍事化」可行性進行評估,並向國防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後備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不得參與政黨活動,以維行政中立。 提案人:何敏豪 連署人:湯火聖  林郁方  江綺雯  趙良燕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國防部以一紙行政命令要求中正預校在九十三年度停止招生,殊為不當;蓋中正預校自成立以來,對於培養軍中優秀幹部貢獻良多,但因時空改變,國防政策變更,使國防部有停止中正預校初中部招生之作法,引致該校全體師生及教職員之不安,並對軍中人才培育產生重大影響。為免對整個國軍人才培育機構造成重大衝擊及安定該校教職員工之軍心,國防部應立即收回該行政命令,否則該校九十三年度編列之所有預算應予凍結,不得動支。 提案人:鍾紹和  吳成典  林郁方  林南生  廖婉汝  盧秀燕  游月霞 註:委員陳忠信對第項提案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國防部及所屬單位預算,第十六目「環保業務」原編列五億三、五○九萬五千元,保留一億二、二○○萬元,俟向國防、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九十三年度國防部續於「環保業務」計畫項下,編列預算補助各縣市噪音污染補償費一億二、二○○萬元,其中空軍總部補助十個地方政府九、二○○萬元,陸軍總部補助三個地方政府三、○○○萬元。 噪音補助費初期僅空軍總部編列預算,其後陸軍總部於九十一至九十三年分別增編台南、台中、桃園三處機場補助費,九十三年度預算一億二、二○○萬元計畫補助十一個縣市政府發放噪音污染補償費,除空軍總部新增補助澎湖縣政府係二○○萬元外,餘十個地方政府補助費概為一、○○○萬元(其中台中、台南縣政府因空軍及陸軍總部分別補助一、○○○萬元,故台中、台南縣政府各為二、○○○萬元)。 十個不同機場,未區分各機場規模大小、噪音污染程度、機場周圍居民人數、地方政府噪音改善計畫之差異性,一律補助一、○○○萬元,類此齊頭式補助,不僅對改善機場噪音無實質助益,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原則,故建議將「獎補助費」一億二、二○○萬元全數保留。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十八款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原列一、四○二億四、四九七萬三千元,除第十目「非營業基金」二億九、二七七萬四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四目「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五○○萬元、第五目「一般行政」項下「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經費」一、○○○萬元、「業務費」一、○○○萬元及「人事費」六○萬元、第六目「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一、○○○萬元、第七目「榮民醫療照護」一、○○○萬元、第九目「榮民安養及養護」六、○○○萬元、第十一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六、○○○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一億六、五六○萬元,改列為一、四○○億七、九三七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服務照顧暨訪問榮民補助」預算一億二、二五八萬一千元部分。經查二十二個榮民服務處聘用服務組長三六九人、服務員三六九人,每月交通費、作業費高達一萬六、六○九元,而且無一致聘用標準,易淪為酬庸,該項人事費用亦非法定支出,退輔會應秉持人員精簡原則,確實檢討所需。因此,酌予減列百分之五十,計刪減六、一二九萬○、五○○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計畫經費一億二、二五八萬元,已不合時宜,建議減列五、○○○萬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編列榮民服務處聘駐區服務組長三六九人,服務員三六九人,全年交通補助費、春節慰問及訪查外住就養榮民作業補助等一億二、二五八萬元。經查:退輔會於民國七十五年間針對散居榮民不斷增加,大部分榮民年歲老邁,急需服務照顧之事項日重,乃函報行政院擬增加聯絡員,案經行政院於七十七年度同意編列預算支應所需經費,該會據此每年度皆編列一億餘元之經費,似有欠妥。 且時至今日,榮民年歲增長不斷凋謝,人數已減少很多,退輔會應審慎評估有無繼續設置聯絡體系之必要,若依業務實際仍需設立並聘請聯絡人員,則應修訂其組織條例送本院審查,以資適法。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一般行政」計畫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科目列有營造英語生活環境五二六萬四千元,非屬緊迫及必要,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中央政府近年財政收支發生差短,有逐年增高的趨勢,未償債務餘額高達三兆餘元,故各機關編列各項施政計畫時應深入檢討計畫之優先性及緊迫性,以抑減歲出規模,有關退輔會「一般行政」計畫「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科目編列營造英語生活環境五二六萬四千元,非屬緊迫性及必要性,值政府財政拮据之際,建議全數減列。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鑑於「榮民安養及養護」項下「就養榮民生活等經費」部分一九一億八、一七三萬七千元。經查,目前榮民就養金申請之資格審查或複核流於寬鬆,使得許多不符資格之榮民大鑽法令漏洞,形同「假就養、真領錢」,酌予減列一○億元。並請退輔會詳加查核,剔除不符就養資格人士,以節省公帑,使預算確實用於有需要榮民之照顧。 說明:查榮民就養金所依據的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七條,對於不予就養安置的規定寬鬆,此外,提出申請獲准滿後對於就養榮民生活狀況的複核亦不嚴謹,造成許多財力較佳的榮民,或已移居境外多年,或名下仍有鉅額存款,卻仍舊可以取得榮民就養金之資格。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十二項: 退輔會「醫學臨床教學研究」預算編列一三億四、一二六萬九千元,其分配數遠高於台大醫院之教學研究經費,但效益則未必高於台大醫院之成就。考其原因,人事升遷獎勵制度之不透明,以致影響士氣應為原因之一。退輔會應就此提送改進方案,於三個月內向本院國防委員會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忠信 連署人:何敏豪  張蔡美  郭俊銘  湯火聖 建議退輔會在榮民職業技術訓練中心之課程設計及行政管理部分,能參照勞委會職訓中心或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之轉型方案,引進民間訓練能量,縮短訓練與用人單位之落差,方能真正發揮「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預算編列之政策目標。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林郁方  江綺雯  吳成典  何敏豪  盧秀燕  趙良燕 有關訪問榮民補助與榮民榮眷急難救助慰問制度,退輔會應與內政部社會司聯繫本項業務改進方案,在九十四年度概算編列前,到國防、預算及決算、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聯席會專案報告。 「香港欣安服務中心」現有約聘人員三人,自九十四年度起減列一人薪資。 提案人:廖本煙 連署人:何敏豪  錢林慧君 侯水盛  賴清德  簡肇棟  李鎮楠 為加強退除役官兵對政府重大政策之認識與瞭解,退輔會年年編列「政令宣導與溝通」經費,九十三年度計編列六、三四一萬五千元。惟查九十三年即將進行總統及立委兩次大選,退輔會於執行是項預算時,必須嚴守行政中立原則,不論未來選舉結果如何,一概不得涉入為特定政黨動員、宣傳,僅能如實宣導政府現行政策,尤其是退輔會對退除役官兵之重大政策,以避免國家資源淪為特定政黨之輔選工具。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吳成典  林郁方  何敏豪  趙良燕 針對關渡醫院虧損達八、六九四萬元,退輔會身為主管機關,應督促該院研謀具體改善措施,以提昇營運績效。 提案人:侯彩鳳  張蔡美 連署人:蔡鈴蘭  徐少萍  徐中雄  陳麗惠  鄭三元 退輔會應於九十三年度預算通過後六個月內,規劃「榮民醫療體系與長期照護之整合方案」報告,送本院國防委員會,以提早因應臺灣未來高齡化社會需求,並讓榮民醫院在整體醫療市場之定位明確,使國家各級醫療、養護資源獲得最有效之運用。 提案人:李鎮楠  盧秀燕 連署人:吳成典  劉政鴻  何敏豪  李和順  林進興  張蔡美 退輔會為執行高齡榮民返鄉居住就養,該會以大陸官方機構進行之公證及指紋按捺作業欠嚴謹,應責成退輔會將每年認證用之指紋卡,加強防偽功能,或每年以不同材質製作,同時應請國內警政、戶政具指紋辨識功能之機關協助認證作業,或請加入現地拍照存證步驟,以減少榮民受騙機會,強化認證之公信力。 提案人:郭俊銘  何敏豪  沈智慧  盧秀燕 連署人:林郁方  廖婉汝  吳成典  陳忠信  江綺雯 退輔會所屬各安養機構九十二年一至八月,公費安養平均之占床率為百分之八二.八,自費安養部分平均之占床率為百分之八十,建議將閒置床位開放民間使用,使國家資源達到最高之使用效益。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徐少萍  張蔡美  徐中雄  陳麗惠  鄭三元 領有榮民證者,政府應一視同仁給予相同規格的照顧,金門參與八二三戰役榮民,長久以來並未得到應有的待遇,退輔會必須就金門榮民就養條件從寬認定;自九十四年度起並應比照臺灣地區八二三榮民,領取每年三節節金。 提案人:吳成典  林郁方  沈智慧  趙良燕  江綺雯  梁牧養  盧秀燕  蔡鈴蘭  楊富美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領有榮民證者,政府應一視同仁給予相同規格的照顧,金門參與八二三戰役榮民,長久來沒有得到應該有的待遇,退輔會必須就金門榮民就養條件從寬認定,自九十四年度起也應比照臺灣地區八二三榮民,領取每年三節節金」一案。建請修正為「領有榮民證者,政府應一視同仁給予相同規格的照顧,金門參與八二三戰役榮民,長久來沒有得到應該有的待遇,建請退輔會研究自九十四年度起比照臺灣地區八二三榮民,領取每年三節慰問金」。 說明:鑒於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員前已依「金馬自衛隊員補償辦法」支領補償金,與參加八二三戰役之義務役官兵未支領政府補償金有所不同,為避免造成其他榮民援引比照,將審慎研酌,爰建請修正。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邱垂貞 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雖領有榮民證,卻有大部分未實際享有就養之待遇。今尚未就養之人數有一萬六千餘人,一年所需經費約廿億元,而退輔會每年因「退休給付」及榮民就養減列之經費也約二十億元。因此請退輔會就上述減列經費協商相關機關,調整作為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之就養經費。 提案人:盧秀燕  何敏豪  江綺雯  林郁方  鄭金玲  廖婉汝 連署人:徐少萍  楊富美  侯彩鳳  蔡鈴蘭  趙良燕  沈智慧 自九十四年度起,所有榮院之營建工程,應改列至各相關醫療作業基金,不得再列於退輔會之公務預算中。 提案人:湯火聖  林進興 連署人:陳忠信  何敏豪  陳茂男  廖本煙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自九十四年度起,所有榮院之營建工程,應改列至各相關醫療作業基金,不得再列於退輔會之公務預算中。」,建請修正為「自九十四年度起,所有榮院之營建工程除納入全國醫療網工程外,應改列至各相關醫療作業基金,不得再列於退輔會之公務預算中。」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蔡 豪  許榮淑  楊瓊瓔  秦慧珠  黃健庭 連署人:張昌財  黃敏惠  賴清德  王昱婷  鄭金玲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退輔會單位預算,保留第八目「林區及農場永續經營」原編列六、五二○萬五千元,退輔會須檢附細部計畫向國防、預算及決算、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退輔會所轄之林區及農場多數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但與原住民部落之互動卻不見改善。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第四組歲入、歲出增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四組歲入增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增減數

審查結果

說明

3



罰款及賠償收入






67


國防部本部

10


10



68


國防部所屬

258,778


258,778



149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6,070


16,070


4



規費收入






80


國防部本部

145


145



81


國防部所屬

90,729


90,729



16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04,850


104,850


5



財產收入






76


國防部所屬

2,449,868

-1,000,000

1,449,868

減列第一目第一節「利息收入」10億元。


147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050


1,050


6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5


國防部所屬

784,094



第一目「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76,529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1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300,000



第一目「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3億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8



其他收入






81


國防部本部

8


8



82


國防部所屬

995,226


995,226



160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45,530


245,530


附表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四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名稱

原列數

減列數

審查結果

說明

10



國防部主管

214,667,271

383,500

214,283,771

不含第十三目國防支出極機密計畫及第十四目科學支出極機密計畫。


1


國防部本部

593,317


593,317




1

一般行政

593,317


593,317



2


國防部所屬

214,073,954

383,500

213,690,454

不含第十三目國防支出極機密計畫及第十四目科學支出極機密計畫。



1

軍事行政

2,720,223

50,000

2,670,223

科目自行調整。



2

情報行政

405,830


405,830




3

政戰業務

1,466,725

20,000

1,446,725

科目自行調整。



4

測量業務

44,596


44,596




5

教育訓練業務

6,765,199

30,000

6,735,199

減列說明「動員整備經費」項下「軍政幕僚及聯參單位」中之國防部後備事務司2,000萬元及說明「部隊特別補助經費」1,000萬元。



6

通資業務

957,135

25,000

932,135

減列2,500萬元。



7

一般補給修護業務

43,264,867

58,500

43,206,367

減列第一節「後勤整備」5,850萬元(含說明「服裝購製與維護經費」5,400萬元)。



8

一般裝備

17,655,396


17,655,396




9

一般軍事設施

28,360


28,360




10

勤務支援業務

292,020


292,020




11

軍事人員

129,404,889


129,404,889




12

一般工程及設備

6,794,378

200,000

6,594,378

減列2億元(不含提報協商部分及軍事教育設備經費),科目自行調整。



13

第一預備金

800,000


800,000




14

國防支出(極機密計畫)




審查結果於極機密預算審查報告中另行提出。



15

科學支出(極機密計畫)




審查結果於極機密預算審查報告中另行提出。



16

環保業務

535,095


535,095




17

非營業基金

500,000


500,000

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18

退休撫卹

1,293,823


1,293,823




19

軍眷維持

1,145,418


1,145,418


18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140,244,973

165,600

140,079,373



1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40,244,973

165,600

140,079,373




1

醫學臨床教學研究

1,341,269


1,341,269




2

退除役官兵就學、職訓

195,155


195,155




3

榮民及榮眷健康保險

10,998,299


10,998,299




4

退除役官兵服務救助與照顧

736,497

5,000

731,497




5

一般行政

3,520,964

20,600

3,500,364

減列「辦理統計與資訊管理作業經費」1,000萬元,「業務費」1,000萬元及「人事費」60萬元。



6

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

152,646

10,000

142,646




7

榮民醫療照護

3,222,722

10,000

3,212,722




8

林區及農場永續經營

65,205


65,205




9

榮民安養及養護

19,655,016

60,000

19,595,016




10

非營業基金

292,774


292,774




11

一般建築及設備

976,198

60,000

916,198

科目自行調整。



12

第一預備金

80,000


80,000




13

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

98,958,538


98,958,538




14

退除役官兵退休業務

49,690


49,690


第五組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一款  稅課收入 第二項  經濟部原列一、○○○萬元,減列一○○萬元,改列為九○○萬元。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十二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無列數。 第十六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八、六二八萬三千元,增列三、三七一萬七千元,改列為一億二、○○○萬元。 第一二九項  經濟部(扣除技術處部分)一、七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工業局三四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三一項  國際貿易局九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三二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三七八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三三項  智慧財產局二五○萬元,照列。 第一三四項  水利署及所屬一億三、九二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三五項  投資審議委員會原列一、○○○萬四千元,增列第一目「罰金罰鍰及過怠金」一、五○○萬元,改列為二、五○○萬四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有鑑於大陸吸磁效應日漸發酵,投審會並未積極對違規案件蒐證處罰,經查投審會九十三年度編列歲入罰鍰竟僅一千萬元,顯示企圖心不夠,意圖怠惰。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早已明定禁止行為與處罰條款,經濟部投審會近年對違規投資大陸案件並未積極蒐證處罰,致違規案件頻傳,截至目前為止卻僅有上海中芯、上海宏力半導體、大連勝利廣場等公司,被處以一百至兩百萬元不等的罰鍰,根本無法彰顯政府公權力,造成廠商心存觀望。建請投審會對違規投資大陸案件,應進行跨部會合作,包括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已結合中央銀行資訊,建置完成「外匯資料庫」與「外匯資金查核系統」,投審會應儘速與陸委會、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中央銀行相互提供訊息,以有效掌握跨境資金移動,加強違規案件之處理。 提案人:李鎮楠  曾蔡美佐 郭榮宗  張學舜  李俊毅  黃敏惠 第一三六項  國營事業委員會三千元,照列。 第一三七項  中小企業處二二萬元,照列。 第一三八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九一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三九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三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五六項  農業委員會二、三三七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五七項  漁業署及所屬九○萬元,照列。 第一五八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九五萬元,照列。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十四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二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七八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四七項  經濟部六億四、六八四萬九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由於臺灣電力公司平均發電成本為每度一.二元上下,但向民間電廠外購電力成本卻為每度一.六元,故政府收購民間電廠之電力,向來爭議不斷;再加上近來許多民間汽電共生電廠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草率,對環評專家審查意見避重就輕,但環保署也率爾通過環評報告,嚴重影響週邊居民權益。為避免國家預算持續賠本輸出,並去除民眾疑慮,建請由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及立法院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製作「外購電力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向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曾蔡美佐 李鎮楠 連署人:陳 杰  黃敏惠  陳劍松  柯淑敏  唐碧娥  黃宗源  賴勁麟  蘇治芬  林岱樺 第一四八項  工業局四、九一二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四九項  國際貿易局一億○、二四七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五○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一○億九、八七六萬四千元,減列第一目第一節「審查費」中有關車輛排放廢氣分析儀檢定費二、○○○萬元,改列為一○億七、八七六萬四千元。 第一五一項  智慧財產局一六億九、三八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五二項  水利署及所屬三、二○五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五三項  中小企業處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五四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一二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五五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一○○萬元,照列。 第一七三項  農業委員會一億○、四七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七四項  漁業署及所屬一、六○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七五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一億二、○六六萬六千元,照列。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一二九項  經濟部(扣除技術處部分)原列二一二億八、六○二萬七千元,除第二目第一節「國營事業資本收回」二○○億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一二億八、六○二萬七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九十三年度歲入預算編列釋出臺電公司股票之收入,包括「投資收回」科目項下之「國營事業資本收回」二○○億元及「投資收益」科目項下之「股票買賣差價」一○○億元,共計三○○億元。因「電業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修法程序,本院亦尚未聽取「臺電公司民營化計畫書」之報告,為免行政部門以釋股收入膨脹歲入,掩飾真實赤字,故建議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  曾蔡美佐 李雅景  謝章捷 ※有關委員提案「經濟部九十三年度歲入預算編列釋出臺電公司股票之收入,包括『投資收回』科目項下之『國營事業資本收回』二○○億元及『投資收益』科目項下之『股票買賣差價』一○○億元,共計三○○億元。因『電業法修正草案』尚未完成修法程序,本院亦尚未聽取『臺電公司民營化計畫書』之報告,為免行政部門以釋股收入膨脹歲入、掩飾真實赤字,故建議予以全數刪除。」一案,建議刪除。 說明: 台電公司奉行政院核定,民營化時程定為九十四年十二月底。 由於台電公司資本額高達三、三○○億元,其中經濟部占九四.○四%,其他公股占三.一二%,民股占二.八四%,須分階段辦理釋股,經濟部乃於八十八年度編列釋股預算占股本之一○%,惟立法院決議:「臺電釋股預算暫照列,俟電業法通過後,並到經濟、預算委員會專案報告民營化計畫獲同意後,始得動支」。「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基金」嗣於九十一年度再編列釋股預算五%。為配合臺電公司民營化時程,經濟部於九十三年度續編列六.○六%,計二十億股,其中資本收回二○○億元、股票買賣差價一○○億元。 經濟部業配合前述立法院決議完成電業法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立法院審議,因立法院第四屆會期未完成立法程序,經濟部重新檢討後,報經行政院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再送立法院審議,業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完成委員會審查,尚未完成立法。 臺電公司民營化釋股計畫,經濟部前報奉行政院八十九年一月五日核定同意採三階段釋股,包括辦理公開承銷並上市、海外釋股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及全民釋股等,惟為因應近年來資本市場及電業自由化等環境變遷,奉行政院核示重新檢討。臺電公司業委由專業機構完成初步規劃,經濟部將於完成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並俟電業法修正案完成立法後,向立法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後進行釋股。 臺電公司民營化方案規劃期間,經濟部業促請臺電公司就民營化釋股等議題,調查同仁的看法,分北、中、南、東四區辦理溝通說明會,並邀請工會出席「臺電公司民營化指導委員會」聽取研究結論報告,安排向工會說明民營化釋股方案等。未來臺電公司將續辦理多場次經營現況說明會,宣導民營化及電業自由化現況,俾提升同仁之憂患意識,確保民營化順利之推動。 臺電公司以公營事業之經營體制缺乏彈性,須藉由民營化增加事業之經營彈性與自主性,引進民間的活力、技術及經營能力,以提高經營效率。未來執行釋股時,將秉持公平、公正及公開之原則,慎選主辦券商及財務顧問,俾避免不當財團介入,以確保公司永續經營及消費者福址,且將繼續進行員工溝通,維護員工權益。 考量推動臺電公司民營化之必要性,其九十三年度釋股預算宜予編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經濟部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釋出臺電公司股票計二○億股,釋股收入共三○○億元案,應維持原編列金額。 提案人:唐碧娥  林國華  蘇治芬  賴勁麟  林岱樺 臺電公司辦理釋股前,針對臺電公司民營化、釋股作業及員工權益等事宜,應與工會進行協商,俟協商完成後,將協商結論併入「臺電公司民營化計畫書」中,送至立法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審議,待通過之後,始得進行民營化釋股。 提案人: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  曾蔡美佐 李雅景  謝章捷 第一三○項  工業局二八二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三一項  國際貿易局二八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三二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一九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三三項  智慧財產局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三四項  水利署及所屬九、三八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三五項  投資審議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三六項  國營事業委員會八千元,照列。 第一三七項  中小企業處一四萬元,照列。 第一三八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一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三九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五千元,照列。 第一五二項  農業委員會一億一、四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五三項  漁業署及所屬一、二四○萬元,照列。 第一五四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一項  行政院 第二目  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行政院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原列三億五、○○○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八項  經濟部原列二九七億五、六五○萬一千元,其中: 第一目  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一八○億九、二六二萬一千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二目  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無列數,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三目  投資收益原列一一六億六、三八八萬元,其中: 第一節「投資股息紅利」原列一六億六、三八八萬元,增列四億一、五九七萬元,改列為二○億七、九八五萬元。 第二節「股票買賣差價」一○○億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九項  水利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十二項  農業委員會,無列數,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十五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無列數。 第二十二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四一項  經濟部(扣除技術處部分)一一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四二項  工業局一、六三○萬元,照列。 第一四三項  國際貿易局一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四四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一四萬元,照列。 第一四五項  智慧財產局七四萬七千元,照列。 第一四六項  水利署及所屬一億○、三五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四七項  國營事業委員會二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四八項  中小企業處六七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四九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五萬元,照列。 第一五○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三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六七項  農業委員會六、○四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六八項  漁業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六九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十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原列五億六、二七四萬八千元,除第二目第五節「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辦理永續國土利用規劃經費三、四三○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經建會之首長及副首長特別費依法定標準編列二一○萬六千元,經常處理與業務無關之事務,對此,刪除副主委一人之特別費,以正官箴。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經建會並非國土規劃之業務主管機關,且國內已有成功大學設有專責研究單位,為免重複耗費國家公帑,建請於原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國土規劃研究中心」經費三、○○○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廖風德 ※第二目第五節「健全國土規劃及經營管理」項下計畫「永續國土利用規劃」編列三、○○○萬元,擬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國土規劃研究中心」,該委員會並非業務主管機關,卻捐助設立財團法人國土規劃研究中心,有違體制,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 該會九十三年度編列三、○○○萬元,擬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國土規劃研究中心」,據預算書說明,基於國土規劃所需基本調查資料之整合與建立、國土發展之相關課題與解決對策之研擬需長期持續性的推動,而國內相對於建築、住宅、產業等已有專屬研究中心可適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國土規劃至今卻未有專責研究單位,故成立該中心,以持續進行國土規劃前瞻性、整合性及長期性的研究工作,有效培養國土規劃之專業人才。預定於九十二年度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成立。 依內政部營建署組織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內政部營建署掌理關於全國土地綜合開發計畫之策劃事項,為國土規劃之主管機關。經建會並非業務主管機關卻越俎代庖代為設立,有違體制。 本案預定於九十二年度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成立,而捐助預算卻編列於九十三年度,在未有預算情況下即先行設立,顯有先斬後奏之嫌。且經建會九十二年度並未列相關經費,其籌設經費由何科目支應?又本院審查九十三年度預算時,若刪除該筆經費,則已經報院同意成立之計畫如何執行?故本案作業方式違反行政程序,核有不當。 據該會九十三年度預算書說明:「國土規劃至今卻未有專責研究單位。」,查成功大學於民國八十八年業已設立「國土研究中心」,專責從事國土規劃之研究。經建會以國土規劃至今未見專責研究單位為設立理由,顯與事實不符。 政府機關競相設立財團法人,並安插高階退休人員轉任,轉任人員除領取退休金外,並支領財團法人薪水,相當於領取兩份待遇,對於一般公務人員至為不公,且造成國庫沈重負擔,久為輿論所詬病。 綜上,經建會並非國土規劃之業務主管機關,且國內已有成功大學設有專責研究單位,為避免政府機關競設財團法人,耗用國家有限資源,作為酬庸安插私人之工具,謹建議不宜由政府捐助設立,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有關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九十三年度「永續國土利用規劃」預算三、四三○萬元部分,懇請免予刪減。 說明: 該會九十三年度「永續國土利用規劃」預算三、四三○萬元,主要係為捐助成立「國土規劃研究中心」,其設立依據如下: 總統府國土保育與開發諮詢委員會研訂之「新世紀國土改造」計畫建議應設立國土規劃與研究學院。該委員會九十一年六月赴歐洲考察報告,建議政府應以彈性與靈活之組織型態,出資成立一獨立專責機構。 內政部研擬之「國土計畫法」草案第四十九條規定,為長期推動國土計畫先期規劃研究,應設置國土規劃研究機構。 「行政院國土規劃推動委員會」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應設立財源穩定之國土規劃與研究機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六次委員會議決議由該會將現有之「財團法人不動產資訊中心」進一步擴編成立「國土規劃研究中心」。 「國土規劃研究中心」設立之必要性如下: 國土規劃係一長期持續推動的工作並非於短時間即可完成。 國土規劃所需基本調查資料之整合與建立需長期持續性的推動。 國土發展之相關課題與解決對策亦需長期的關注與研究。 國內長久以來缺乏專家導向之專責國土規劃單位,政府機關內部雖不乏優秀的空間規劃專業人才,但平日止於忙碌繁雜的文書行政,對實質的國土問題幫助有限。 世界各國多將長期發展空間政策的研擬交由半官方之智囊性組織擔任,如美國的「國家環境決策研究中心」,法國的「法蘭西區都市發展暨規劃中心」或「巴黎都市發展暨研究機構」等,於推動國土相關工作時其組織型態靈活,人力進用具效率。而國內相對於建築、住宅、產業等已有專屬研究中心可適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國土規劃至今卻未有專責研究單位。 「國土規劃研究中心」著重於進行前瞻性、整合性及長期性的國土規劃研究工作,具有國土綜合規劃指導與政策諮詢的定位。其主要功能包括: 國土空間與實質發展之預估、監測、研究及規劃。 國土規劃基本調查資料之整合、分析、研究、與發布。 協助政府進行國土政策之研擬與諮詢。 國土規劃政策與資訊之宣導、推廣與專業人員之培育。 推動國土規劃之國際交流活動。 接受委託辦理政府機關與民間部門有關國土規劃工作業務等。 國土規劃係一需長期持續推動之工作,亟需設立一財源穩定之專責國土規劃與研究機構,故本案捐助成立「國土規劃研究中心」確有其必要。且本案並未增設機構,而採取將該會現有之「財團法人不動產資訊中心」進一步擴編之方式辦理,將可縮短設置期程於九十三年度即發揮其功能,並有效降低共同之人事與運作成本。故本案預算懇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通過決議五項: 經濟建設委員會「景氣動向之分析報導」業務扮演經濟氣象台之功能,但與行政院主計處相關之業務,請詳細說明,並提供資料供委員參考。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章仁香  李雅景  黃敏惠 目前失業率居高不下,經濟建設委員會編列有「促進人力資源發展計畫」之預算,其協助解決高失業率之效果如何,請提出詳細說明,並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章仁香  李雅景  黃敏惠 「養不起的未來」是臺灣在邁入「老人國」後一項重大社會隱憂。據相關研究顯示,臺灣地區工作人口與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口之撫養率,在二○二五年將躍升二倍以上。在家庭養老資源枯竭,人口結構快速轉型的情況下,經濟建設委員會雖已推動「照顧服務福利及產業發展方案」,但仍建請經濟建設委員會積極協調各部會,將設計社會福利精神之「長期照護法」,有效整合相關養老或陪病資源,並於九十三年度編列之「促進人力資源發展計畫」三二五萬九千元預算通過後,比照其規劃「國民年金法草案」時之努力,協調各部會,將「長期照護法草案」送交本院審議,以使臺灣能儘早面對陪病與高齡化社會之龐大成本,期建立可長可久的解決之道。 提案人:李鎮楠  曾蔡美佐 林豐喜  許舒博  賴勁麟  黃敏惠 「健全國土規劃與經營管理」為經濟建設委員會項下之重點業務,九十三年度計編列四、六四○萬九千元。而高鐵場站週邊土地開發,乃臺灣下一階段國土開發之重點所在。由於棒球運動為臺灣體育強項,加之世界上多數國際級棒球場皆設立於捷運或鐵路車站旁,以利進、散場時人潮之消化。故經濟建設委員會應儘速協調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與桃園縣政府,進行高鐵青埔站國際級棒球園區之開發興建,並督促該工程於二○○七年以前完工啟用,以使臺灣於二○○七年舉辦亞洲盃棒球錦標賽時,能有一國際級之場地可供比賽。如此,一則有助於提升臺灣國際形象,二則亦可促進地方發展,一舉兩得。 提案人:李鎮楠  曾蔡美佐 林豐喜  許舒博  賴勁麟  黃敏惠 經濟建設委員會「促進產業發展」項下之「推動公營事業民營化」經費,執行至今非但成效不彰,甚而造成嚴重「財團化」,並引起多數國營事業員工走上街頭抗爭,應予檢討,並儘速調整研究方向,防杜國家財源流失,確保員工權益。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章仁香  李雅景  黃敏惠 第十七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三億五、六七二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有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進行公平交易業務成效不彰,審議委員會專業能力不足,形同虛設,導致近年來誤判事件頻傳。為避免公平交易委員會有淪為執政當局政治與行政迫害工具之虞,甚而妨礙企業公平競爭之環境,影響社會經濟正常發展,建議刪減該會九十三年度預算「公平交易業務」項下二分之一預算,亦即新臺幣四、二○○萬元,俾使該會致力提高專業地位,減少國家資源無端浪費。 說明: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其重要業務項目「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之執行流於浮面,自八十一年至九十二年九月底止,單就不實廣告案件共計處分八九一件,罰金累計達新臺幣四、五八七萬元,該會自稱績效斐然,且日前自評其年績效高達滿分。惟對消弭仿冒、匡導交易秩序等業務成效不彰,甚至不實廣告仍形猖獗,經檢舉,無端事項陷入於罪者頻傳,違法事實俱在者反而無力取締,公平會反而成為干涉公平競爭的公權力機關。 公平委員會的專業地位受到廣大質疑,係因多數審查的案件仍須會同行政院各單位判斷處理,公平會僅作程序性的結論,甚至以耗時的公文及開會程序,延誤商機或影響企業權益,公平會適成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的惡警察,其存廢實有通盤檢討的必要。 蓋公平交易委員會存在之必要,係保障消費者,維護市場公平交易之機制。現該會不思朝此方向前進,反而針對特定產業,羅織罪名,顯該會委員無案可查,捨本逐末,避重就輕。綜上理由,公平會每年八、四○○萬元之公平交易業務,實有過度膨脹之虞。懇請於審查公平交易委員會年度預算時,刪減該會「公平交易業務」預算五○%,亦即新臺幣四、二○○萬元,以發揮國家預算之最大效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公平交易委員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如有其必要性,應朝向法制化規劃。為節省公帑,該辦公室租金一、○三三萬八千元應予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通過決議四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人事費」項下政務人員待遇編列「調查研究費」,按該會之政務委員九人,每人每月二萬二、五○○元,合計二四三萬元,是否依法編列,明年度檢討改變編列方式。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章仁香  李雅景  黃敏惠 公平交易委員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如有其必要性,應朝向法制化規劃。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章仁香  李雅景  黃敏惠 關於「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九十三年度計編列一、○二七萬二千元。惟查臺灣社會對專業人員的看法,在一般民眾心目中,乃具有專業知識及技能,因此常擁有不可置疑之權威。然近來許多消費產品廣告,常由專業醫療人士代言,遊走法律邊緣,無形中誤導消費者錯信該項代言產品擁有治療之功效。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針對少數廠商企圖透過醫療人員,誤導社會大眾對產品內容產生錯誤認知之廣告,能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嚴加查核,以落實九十三年度「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預算編列之目的,維護專業醫療人員之專業權威,避免不實廣告之發生。 提案人:李鎮楠  林豐喜  賴勁麟  林岱樺  郭榮宗  張學舜  黃敏惠 KTV娛樂歡唱乃國人假日休閒主要活動之一,但國內歌曲伴唱帶買方市場長期為大型KTV業者所壟斷,以致於民眾無法在其他眾多之KTV場所取得最新流行伴唱影帶。為釐清市場壟斷疑雲,確保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費者權益,爰要求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不定期查核上述傳言,並主動將結果對外公開,才能去除民眾疑慮,整頓市場秩序,以及引導KTV產業在自由競爭環境下,健全發展。 提案人:李鎮楠  林豐喜  賴勁麟  林岱樺  郭榮宗  張學舜  黃敏惠 第十四款  經濟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一項: 針對本院林委員岱樺提及高雄縣有部分地方民代及相關人士向旗山圓潭地區臺糖土地開採砂石之廠商索取金錢之事,事關重大,而且官商是否勾結,合法掩護非法盜賣國家資產,事態嚴重,應立即將本案移送檢調單位調查,將不肖之徒移送法辦。 提案人:鍾紹和  曾蔡美佐 劉銓忠  陳劍松  李雅景  唐碧娥  賴勁麟  林岱樺 本款有黨團、委員提案三項,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及所屬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自九十三年度起仍接受中央政府補助款或委辦案者,職員若係由已支領退休給與或資遣給與退休之軍公教人員轉任者,其敘薪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每月薪資不得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含各項加給)合計數額者︺,違反本項決議者,以後年度不再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辦。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李鎮楠  唐碧娥  黃敏惠  李俊毅 各部會借調或留職停薪轉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服務之軍公教人員,應於三個月內歸建或辭職,未依本決議事項辦理之財團法人,往後政府不再補助或委辦。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李鎮楠  唐碧娥  黃敏惠  李俊毅 ※有關委員提案「經濟部及所屬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自九十三年度起仍接受中央政府補助款或委辦案者,職員若係由已支領退休給與或資遣給與退休之軍公教人員轉任者,其敘薪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每月薪資不得超過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含各項加給)合計數額者︺,違反本項決議者,以後年度不再編列預算補助或委辦」及「各部會借調或留職停薪轉至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服務之軍公教人員,應於三個月內歸建或辭職,未依本決議事項辦理之財團法人,往後政府不再補助或委辦」二案,建議刪除此二案。 說明: 查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成之主決議內容如下:「經濟部應對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善盡管理監督之責,關於其績效評估、人事任用、薪資標準及資遣、借調及退休之公務人員應訂定管理監督標準,以強化政府委託科專預算執行績效。九十三年度經濟部預算第三目「科技專案」一八六億二、二三五萬一千元,除業界科專及學界科專等經費五六億九、四○○萬元外,餘一二九億二、八三五萬一千元經費之百分之三十應予保留,待經濟部擬定上述管理監督標準、至本院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經濟及能源三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後,始得動支。」 經濟部考量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作成之決議業已含括前述二決議內容,經濟部業就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之決議,研訂相關督導及管理機制中,爰建議刪除前述二項決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一項  經濟部(扣除技術處部分),原列五八億一、一八六萬七千元,除第十三目「非營業基金」一億五、五七一萬五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二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及第九目「推動商業現代化」共計五、○○○萬元(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五七億六、一八六萬七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商業司本年度之主要業務計畫包括「促進商業發展」、「商業管理與輔導」及「推動商業科技發展」三項,共編列經費一二億七、二二四萬二千元,其中委辦案件之經費為一一億九、九四三萬四千元,占計畫經費總額九四.二八%,可見經濟部商業司所承辦之案件多屬委外案件,且在實施「工商服務e網通計畫」後,相關人力將大幅減少,經濟部應本政府再造之精神精簡用人,並建立嚴格之委辦計畫管控機制。「委辦費」刪減一億九、九四三萬四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八目「一般行政」原編列一四億八、一二○萬元,其分支計畫「資訊管理」編列八、○五三萬四千元,有關「國土資訊系統」之預算六七三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資訊管理」本年度編列預算八、○五三萬四千元,其中「國土資訊系統」編列六七三萬四千元。經查「國土資訊系統」原為行政院指定推動之大型資訊系統,由經濟部負責召集,並推動其中之「自然環境基本資料庫分組」相關之業務,近幾年已分別建立土壤、地質、地形、氣象、水文及水資源等「共用性資料庫」。惟各資料庫已分別交由各權責單位負責,如「國土資訊系統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建置計畫」於八十五年至九十一年間,由經濟部資訊中心主辦,地質調查所協辦,九十二年起已移轉至地調所主辦營運,地調所並自當年度起編列相關預算,分別為九十二年度編列七二八萬七千元,九十三年度編列五六六萬五千元。因此,經濟部資訊中心已毋需辦理「國土資訊系統」相關業務,且為避免預算重複編列,故建議將此科目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經濟部單位預算中「商業管理與輔導」編列預算合計四億三、四八六萬八千元整,該項計畫中「工商服務e網通計畫」編列「委辦費」一億五、五八四萬元,惟計畫項目內容說明不清,且與「推動商業科技發展」之「商業化」頗為雷同,建請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連署人:陳 杰  李桐豪  王昱婷 ※經濟部商業司部分承辦項目如「落實消費者權益之保護」核屬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職權與功能,另「攤販輔導與管理」、「傳統市場更新與管理」、「活化地方商業環境」皆屬委辦,似宜由地方政府自行主導更具績效。為免預算浮濫編列,建請將編列總經費一億二、四四八萬六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黃義交  關沃暖  李顯榮  高仲源  張昌財  郭添財  卓伯源  孫國華  紀國棟  黃德福  黃健庭 本項通過決議五項: 商業司本年度之主要業務計畫包括「促進商業發展」、「商業管理與輔導」及「推動商業科技發展」三項,共編列經費一二億七、二二四萬二千元,其中委辦案件之經費為一一億九、九四三萬四千元,占計畫經費總額九四.二八%,可見經濟部商業司所承辦之案件多屬委外案件,且在實施「工商服務e網通計畫」後,相關人力將大幅減少,實應本政府再造之精神精簡用人,並請經濟部建立嚴格之委辦計畫內、外部管控機制,確保計畫執行之品質,避免產生公帑浪費之疑慮。 提案人:賴勁麟  張學舜  林岱樺  李鎮楠  蘇治芬  黃宗源  林豐喜  李俊毅 經濟部九十三年度關於商業司(第二、九目)預算: 各委辦計畫涉及地方事務者,應結合地方特性採分區方式進行委外服務,以結合地方特色。 經濟部對所屬之委辦計畫,應建立嚴格之內、外部稽核控管與評估機制,以確保委辦計畫執行品質,節約公帑。 提案人:唐碧娥  林岱樺  賴勁麟  張學舜  林豐喜  許舒博 經濟部九十三年度預算「延攬海外科技人才」科目項下獎補助費所編列補助國內民營企業辦理「延攬海外科技人才計畫」經費二、二○○萬元,本項目預算編列過於浮濫,不應圖利民間少數企業,應以補助中小企業為主,故請按季將執行報告、補助案審查會議紀錄及通過名單等書面資料,送請立法院備查。 提案人:林豐喜  林岱樺  李鎮楠  李雅景  李俊毅  高志鵬  蕭美琴  江綺雯  廖婉汝  黃義交 延攬海外人才,固然為臺灣產業邁向國際化之重要道路,但鑑於高科技產業競爭激烈,核心技術之保存,更為產業競爭中之關鍵因素。故特要求經濟部於執行九十三年度延攬海外科技人才四、二八三萬五千元預算時,必須經由公開程序選擇委託辦理之民間廠商或機關(構),且應儘量避免長期交由單一機關引進海外人才,以避免可能產生之風險,並按季將執行報告送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並分送各委員。 提案人:李鎮楠  林豐喜  唐碧娥  黃敏惠  賴勁麟  黃宗源  陳 杰  蘇治芬 為加強臺灣成為亞太,甚至全球物流中心,經濟部特於九十三年度編列「全球商業鏈整合及物流運籌e化」經費九、○○○萬元。惟該計畫自九十二年度起,即屢屢傳出補助作業弊端叢生,甚至審查委員名單亦有外洩情形,相關廠商可說是「人手一本」審查委員名單,其公正性可說蕩然無存。故經濟部應立刻組成專案小組,調查現有之審查決議是否依照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並通盤檢討該項補助措施,必須改以委辦申請計畫之可行性與前瞻性,作為委辦之依據,公平對待所有競爭對象,才能發揮預算導引廠商間良性競爭之作用,避免圖利特定廠商,以有助於達成預算編定之政策目的,真正協助國內物流產業之發展。 提案人:李鎮楠  林豐喜  唐碧娥  黃敏惠  林岱樺  黃宗源  賴勁麟  陳 杰  蘇治芬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單位預算,保留第六目下分支計畫「推動砂石管理」原列一、一五六萬八千元與分支計畫「遏止陸上土石盜濫採」原列一、九六二萬元,礦務局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砂石盜採情況依然嚴重,請礦務局逕提出解決策略。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經濟部「營業基金」項下編列投資臺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算一九億六、五○○萬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部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第二項  工業局原列五九億七、一五二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八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工業局為配合政府推動「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扶植兩兆雙星未來明星產業、建構數位內容學院等三十四項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輔導傳統產業技術提升及轉型、培訓國內高級科技技術人才,以促進國內產業之升級及提高國際競爭能力。九十三年度原列之五九億七、一五二萬元,建議全數同意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年度「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及「工業管理」各編列「委辦費」四○億二、三二三萬六千元及四億○、八五九萬九千元,「委辦費」合計四五億二、二一九萬五千元,占工業局全部經費五九億七、一五二萬元之七五.七三%。工業局委辦費之預算編列極為龐大,委託對象大部分集中於經濟部以往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明顯利用經濟部之既有資源,培植綠金財團,造成民間技術服務產業之生存空間極為有限、備受打壓,如何拚經濟?「委辦費」合計四五億二、二一九萬五千元,刪減五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  許舒博  李雅景  謝章捷  曾蔡美佐 ※經濟部工業局有關「辦理數位內容學院」,與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支出用途相同,顯重複編列,建請將原列預算三億二、四二七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廖風德 ※「國家級設計中心」:「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編列二億一、六五○萬元,其中僅以一、○○○萬元捐助該基金,其餘均作為「輔導成立之國家級設計中心業務推動經費」;「工業管理」項下復編列「國家級設計中心建置計畫」委辦費二億二、六一○萬元,包括營運基地辦公室租金一、四四○萬元,營運基地第二期裝潢工程九七○萬元,創意設計電子化整合服務系統相關軟硬體設備購置費一億六、九四○萬元,營運基地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費二、二六○萬元,以及華山藝文特區先期規劃一、○○○萬元,以上總計四億四、二六○萬元,與外貿協會「設計推廣中心」業務重疊部分經費全刪。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  許舒博  李雅景  謝章捷  曾蔡美佐 ※經濟部歲出預算新增「數位內容學院」計畫三億二、四二七萬四千元,與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之計畫有重複編列之嫌,應減列二億元。 說明: 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九十三年度亦編列「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預計投入經費一億○、五○○萬元,並已委由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國家高速網路與計算中心」(簡稱國網中心)辦理人才培訓,是以本項計畫有重複之嫌。該財團法人既取得政府編列之計畫經費,復向學習人員收取教育訓練費(報名學員之學費由政府補助六○%),惟政府並無任何回饋機制。 經濟部已於九十二年度新增國家型「晶片系統產業發展計畫」,培訓相關人才,並設立「半導體學院」,培訓經費達一億三、六○○萬元。本年度新增「辦理數位內容學院」三億二、四二七萬四千元,與「半導體學院」所編經費相較,預算過於寬列。 「數位內容學院」係九十三年度新增計畫,卻在預算未經本院審議通過前,即於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公開閱覽,四月一日公告,四月二十二日截標並進行開標,有違預算法第二十五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或為投資之行為。」之規定。本案於九十二年四月公開甄選,通過資格審查之投標廠商包括資訊工業策進會、中國文化大學、中華電腦中心與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個團隊,最後由資策會團隊獲選辦理,惟查資策會副執行長黃台陽身兼經濟部工業局「兩兆雙星」計畫之「數位內容辦公室」主任,外界不免懷疑有球員兼裁判之嫌,似欠缺公平性。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新增「數位內容學院」計畫三億二、四二七萬四千元,與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列之「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一億○、五○○萬元,有重複性質,不宜耗費鉅資進行短程培訓,全部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黃敏惠  劉銓忠  許舒博  曾蔡美佐 李雅景  謝章捷  陳 杰 ※經濟部工業局單位預算,「工業管理」預算編列合計五億五、九七七萬二千元整,其中「國家級設計中心建置計畫」委辦費共二億二、六一○萬元整,因該委辦費用編列不明,且與「工業技術升級輔導」之「提升工業創新能量推動計畫」有重複之嫌,編列過於浮濫,爰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連署人:陳 杰  黃敏惠  曾蔡美佐 李雅景  陳劍松 ※經濟部工業局第三目「工業管理」原編列五億五、九七七萬二千元,其分支計畫「國家級設計中心建置計畫」編列二億二、六一○萬元,建議全數刪除其中有關「創意設計電子化整合服務系統相關軟體硬體設備購置費」一億六、九四○萬元。 說明:「工業管理」項下編列國家級設計中心建置計畫與現外貿學會所設之設計推廣中心似有重複。且該計畫編列創意設計電子化整合服務系統相關軟體硬體設備購置費一億六、九四○萬元,與前述設計中心資源分配重複,且應將資源整合交換,避免多餘的資源浪費,建議購置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六項,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鼓勵工業創新項下「委辦費」編列預算三六億三、九八八萬八千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局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經濟部工業局「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鼓勵工業創新項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編列預算九億七、九○○萬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局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有鑑於雲林沿海地區高污染性工業大舉進駐,導致近年該地生態環境丕變,居民健康問題日趨嚴重,爰要求工業局必須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或中央研究院等具公信力之單位,長期施作環境與居民身體健康之風險評估研究。 提案人:蘇治芬  林岱樺  黃宗源  賴勁麟  唐碧娥  許舒博 查麥寮工業區自六輕一期進駐以來,揮發性有機物(VOC)空污量已超過環評核定比例,且自六輕三期及四期擴廠後,其總產值增加百分之四十八,仍尚未依照環評法規實施環評。為使雲林縣沿海空污總量獲得嚴謹控管,避免民眾身體健康遭受遺害,工業局必須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要求台塑六輕配合辦理四期擴廠環評作業。 提案人:蘇治芬  賴勁麟  黃敏惠  林岱樺  李鎮楠  李俊毅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工業局單位預算,有關食品GMP認證及技術推廣之歲出經費,九十三年度係編列於第一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應自九十四年度起,移改編列於第三目「工業管理」項下。 提案人:曾蔡美佐 黃敏惠  李雅景  柯淑敏  許舒博 ※有關決議「自九十四年度開始,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經濟部工業局單位預算,有關食品GMP認證及技術推廣之歲出預算,自現有(九十三年度)第一目『工業技術升級輔導』,移至第三目『工業管理』編列」一案,建議刪除該決議。 說明: 經濟部工業局自民國七十八年起推動食品GMP認證制度,每年以專案計畫分別委託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中華穀類食品工業技術研究所、中國食品GMP發展協會執行認證制度相關工作,往年上揭計畫之經費均編列於「工業技術升級輔導」項下委外辦理,並依政府科技發展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提報國科會審查內容及經費,且依據政府採購法規定公開招標,以示其公平性。 至於經濟部工業局編列於「工業管理」中之食品GMP項目,係屬該局人員辦理食品GMP業務所編列之一般行政業務費用,非屬委辦費用。因「工業技術升級輔導」屬科學支出與「工業管理」屬工業支出為不同之政事別,如食品GMP推動相關計畫改編列於「工業管理」項下,受預算排擠效果,經費將大幅縮減,對食品GMP認證及技術推廣工作將影響甚巨,故建請仍維持原預算編列方式。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三項  國際貿易局二四億八、九九四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我國已是WTO會員,因此WTO中心應為官方機構,不宜委託外界辦理,建請於經濟部國貿局有關「國際貿易發展」項下,編列「委託辦理WTO中心」六、○○○萬元經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廖風德 本項通過決議三項: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輸出入貿易」項下「南港展覽館」預算編列一五億元,應擇期向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檢討報告。 提案人:柯淑敏  許舒博  陳劍松  鍾紹和  陳 杰    劉銓忠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發展」項下「委託辦理WTO中心」預算編列六、○○○萬元,計畫成立「國際經貿事務研究及培訓中心」,該局應向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相關計畫報告。 提案人:柯淑敏  許舒博  陳劍松  鍾紹和  陳 杰    劉銓忠 由於國內DVD碟片廠商在歐洲遭飛利浦公司強力打壓,國內廠商在未經司法審判前,即遭海關逕行扣貨,嚴重影響國內碟片廠商權益,經濟部及國際貿易局應協調駐WTO代表處等儘速共同協助國內廠商爭取合理對待。 提案人:張學舜  李鎮楠  林岱樺  李俊毅  許舒博  唐碧娥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國際貿易局辦理「全面提昇產品形象計畫」已執行十餘年,績效頗受廠商肯定,目前正進行第三期計畫,為符合普遍公平原則,請公開招標,徵求優良廠商辦理。 提案人:李鎮楠  林岱樺  唐碧娥  李俊毅  張學舜 國際貿易局委託外貿協會辦理「全面提昇產品形象計畫」已執行十餘年,未見任何績效、評比,無可比較,目前正進行第三期計畫,本期計畫不應再委託外貿協會辦理,應公開招標,徵求民間優良廠商辦理。 提案人:許舒博  鍾紹和  李雅景  陳劍松  劉銓忠  黃敏惠 第四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二二億四、四七五萬八千元,減列第一目「建立及維持國家度量衡標準」之「委辦費」一、三○○萬元、第二目「資訊通信標準之建立與維護」之「委辦費」二○○萬元、第三目「一般行政」之「人事費」一、○○○萬元、第四目「商品檢驗」之「委辦費」五○○萬元,共計減列三、○○○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二億一、四七五萬八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鑑於市面上不合乎我國現有商品標示規範之大陸商品琳瑯滿目,充斥於大賣場或夜市,甚至傳出孩童使用標示不明、危險之廉價玩具,傷及眼睛,目前可能有失明之虞,故嚴格要求標準檢驗局應維護消費者權益,主動積極檢驗大陸廉價商品,並建立一定之商檢制度,避免這些廉價商品危害國人安全。 提案人:李鎮楠  黃宗源  洪奇昌  許舒博  唐碧娥  湯金全 鑑於市面上標榜奈米科技的產品諸多,包括食品、化妝品、消毒液、燈管甚至誇張到連相機、電視、冰箱、印表機等,都有廠商宣稱具有奈米科技,奈米標準氾濫至此,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會同相關研究機構,儘速建立奈米檢驗制度,為民眾消費權益進行把關,避免民眾購買虛有其表而無任何功效之奈米商品。 提案人:李鎮楠  黃宗源  洪奇昌  許舒博  唐碧娥  湯金全 第五項  智慧財產局原列一七億二、五五二萬三千元,減列第三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二、五○○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七億○、○五二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智慧財產局單位預算第三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下分支計畫「查禁仿冒」原列七、二二四萬一千元,刪減三、○○○萬元,改列為四、二二四萬一千元。智慧財產局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改列後之預算。另分支計畫「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原列二、七六二萬一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 九十二年度執行查禁仿冒工作與基本人權有所違背,應明確訂定查禁範圍,再行編列預算。 智慧財產權乃屬於私有財產權範疇,不應挪用公帑增設警察大隊。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智慧財產局九十三年度「專利行政及審查」預算計編列二億○、七八五萬三千元,其中「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億五、○七八萬六千元,為支付外聘審查委員酬金之用。因數額龐大,請智慧財產局提供「九十二年度支付酬金明細表」予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參考,並應朝「全面內審」方向努力,確實依該局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於九十六年元月將外審減至法定編制員額百分之十。 提案人:曾蔡美佐 李俊毅  黃宗源  許舒博  張學舜  余政道  許榮淑  陳朝龍  陳志彬  林忠正 飛利浦公司在CD︱R權利金授權上長期不公平對待、剝削國內廠商甚鉅,不僅公平會判定其違反公平交易法,日前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於初判中更認定飛利浦公司搭售濫用專利權。國內業者於九十一年七月間向智慧財產局申請特許實施專利權,迄今已有一年多,智慧財產局應於三個月內儘速辦理,不得拖延。 提案人:張學舜  洪奇昌  李鎮楠  李俊毅  曾蔡美佐 許舒博 第六項  水利署及所屬原列一七五億○、四二八萬元,除第三目第三節「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吉洋人工湖工程計畫」經費原列七億七、○○○萬元,減列七億二、○○○萬元,保留五、○○○萬元作為該計畫之前置作業及規劃費;國內旅費減列五六七萬一千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七億二、五六七萬一千元外,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六七億七、八六○萬九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水資源開發維護項下「吉洋人工湖工程計畫」編列預算七億七、○○○萬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本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本年度卻先行編列預算,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三目「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之「吉洋人工湖工程計畫」,原編列預算經費七億七、○○○萬元,刪減七億元。 說明:「吉洋人工湖工程計畫」總工程經費約一八七億九、五○○萬元,預定自民國九十二年開始實施,至民國一○○年完工,工期九年。該案已於九十二年度先行編列五、○○○萬元之先期作業經費。本計畫事涉觀光遊憩、國土開發及水資源利用等,水利署計畫以BOT方式推動,惟方案尚未經行政院核定。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有關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九十三年度「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預算科目項下吉洋人工湖刪減七億二、○○○萬元一案,建請恢復三億一、○○○萬元。 說明: 水利署推動中之吉洋人工湖於九十三年度「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預算科目項下編列七億七、○○○萬元經費,計畫辦理溪北砂石專用道興建、高美攔河堰及引水路工程等之測設及用地先期作業等工作,分組審查決議刪減七億二、○○○萬元。 惟為因應臺灣南部區域用水需求,吉洋人工湖需於民國一○一年完工供水。若九十三年度原列之七億七、○○○萬元經費被刪減為五、○○○萬元,恐延遲吉洋人工湖工程原預定之完工日期,影響未來南部區域用水需要,經水利署重新審慎檢討工程進度及經費基本需求,所需經費最少額度為三億六、○○○萬元,爰建請九十三年度「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預算科目項下吉洋人工湖原編列七億七、○○○萬元之預算改為刪減四億一、○○○萬元,恢復三億一、○○○萬元,以免影響計畫之推展。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三節「水資源開發及維護」分支計畫「水資源工程」之「曾文水庫越域引水工程計畫」原列三億五、○○○萬元,減列三億五、○○○萬元。 說明:該計畫,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及當地居民之生活與生存空間。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七項: 有鑒於水利署及所屬預算比去年已呈負成長,為免影響水利事業之推動及河川防洪等安全,未來本院針對行政院預算如有統刪時,水利署及所屬部分應予扣除。 提案人:林豐喜  黃宗源  陳劍松  侯彩鳳  賴勁麟  劉銓忠  李雅景  黃敏惠  廖婉汝  曾蔡美佐 「水資源科技發展」經費支用不得以繼續計畫名義指定委辦對象,一律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公開招標,並請將最近三年此項預算之執行情形、接受委託對象、金額及其研究成果與應用情形報告書送至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提案人:許舒博  章仁香  李雅景  黃敏惠  劉政鴻  李鎮楠  鄭國忠  賴勁麟  黃宗源 臺灣地區尚有二二萬六千公頃土地及二、七○○公頃沿海土地需興建堤保護,另有六、四六九公里區域排水需整治改善,以避免淹水,並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因此「河海堤及排水治理」本項經費應多數優先使用於河川海堤整治及區域排水改善,並調整部分提撥專做景觀改善之用,但河川海堤整治及區域排水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時,應以生態系統觀念,採自然工法施工。 提案人:許舒博  李雅景  黃敏惠  劉政鴻  李鎮楠  賴勁麟  鄭國忠  章仁香  黃宗源 九十三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水資源企劃及保育」經費計編列八億四、○八六萬九千元,其中「防救災計畫」計編列四、○九○萬一千元。由於目前各項預警系統,多仰賴網際網路進行通報,惟網際網路之使用,一則有城鄉數位落差之難題,二則重大災害發生時,常常伴隨電力中斷之災害,屆時可能根本無用武之地。故建請水利署及所屬於九十三年度執行該項計畫時,儘速建構以鄰里長為組織架構之「手機即時簡訊」通報系統,並按季進行人員教育訓練,方能於災害發生時,確實通報到處於危險地帶之民眾緊急疏散。 提案人:李鎮楠  蘇治芬  唐碧娥  郭榮宗  黃宗源  邱鏡淳 九十三年度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河海堤工程計畫」計編列六五億元,並預計興建河堤長度一、八六○公里、海堤長度五○三公里。鑑於臺灣四面環海,美麗的河川需留意為上天賜予臺灣人民之珍貴資產,故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於執行是項計畫時,必須優先採用生態工法,並請當地藝文人士參與評選,同時結合綠美化之相關設施或計畫,讓河海堤能反映地方特色,進而提供民眾休憩旅遊之場所,以兼顧河海堤防洪、文化與社區生活之多重目的。 提案人:李鎮楠  蘇治芬  唐碧娥  郭榮宗  黃宗源  邱鏡淳 寶山第二水庫上坪溪攔河堰取水口工程計畫,其中新竹縣橫山鄉田寮坑段及竹東鎮軟橋里區段之土地,尚有侵占鄉民土地之情形,爭議諸多。水利署及所屬應儘速檢討並和業主協調溝通,辦理徵收補償事宜,以利寶山水庫工程順利進行。 提案人:邱鏡淳  劉銓忠  李雅景  許舒博  黃敏惠  曾蔡美佐 請經濟部水利署及所屬就九十二年度「河海堤及排水治理」、「河川及排水管理」二項業務上半年度預算執行率明顯偏低情形,提出詳細執行報告,供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委員作為審查預算依據。 提案人:曾蔡美佐 李雅景  黃敏惠  許舒博  陳劍松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三項,送院會處理。 ※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一節「水資源企劃及保育」下,分支計畫「水資源保育及管理」之「獎補助費」原列四億三、一二五萬五千元,水利署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水質水量保護區近半數區域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但有關於水資源保育及管理工作,卻未見落實於原住民部落。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鑒於台灣現況水資源嚴重不足,污染嚴重,顯示水利署對水資源維護進行不力,而同時又無限制開發水資源。基於永續經營原則,建請將「水資源開發及維護」項下之各項業務費,計一億三、八八八萬九千元,全數予以凍結,待水利署提出相關開發及維護之完整永續發展計畫並向本院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水利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四節「河海堤及排水治理」下分支計畫「河海堤工程計畫」原列六五億元,水利署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計畫編列大量預算,卻不見其具體作法,有浮編預算之嫌疑。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七項  投資審議委員會一億○、五八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八項  國營事業委員會二億二、七四四萬九千元,照列。 第九項  中小企業處六六億四、三四九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由於金融機構習慣將風險較高之邊際客戶送請基金保證,而信保基金之保費收入難以彌補倒帳損失,造成信保基金持續處於虧損狀態,信保基金宜加強徵信及信用評等之專業能力,建立客戶資料庫,並建議改按風險係數大小彈性收費,應增加金融機構之捐款比重,以分擔社會責任,降低政府負擔,應嚴格控管防止只為綠色財團提供擔保或藉機虧空財政。 提案人:黃敏惠  劉銓忠  許舒博  曾蔡美佐 李雅景  謝章捷  陳 杰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發展」強化經營管理輔導項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編列預算六○億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處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第十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三億六、三五九萬九千元,照列。 第十一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四億二、八二二萬九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新增「臺灣西南海域天然氣水合物賦存區地質調查」計畫總經費五億二、六○○萬元,係新興四年期中長程科技發展計畫,未依規定列明全部計畫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部分與既有研究發生重疊,本計畫符合重大投資要件,將來天然氣資源之取得可為國家爭取財源發揮經濟效益,因此本計畫應列為專案(五年五千億元),預算一次編足。九十三年度先行編列之四、三七○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  許舒博  李雅景  謝章捷  曾蔡美佐 第十二項  貿易調查委員會八、○八四萬七千元,照列。 第二十一款  農業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農業委員會原列一、○七九億四、三三三萬七千元,除第五目「非營業基金」四一一億八、四七八萬一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農委會本年度循例預算編列捐助國際土地政策研究訓練中心、亞洲蔬菜發展中心、亞太糧食肥料技術中心等三個單位行政及業務經費、推展國際及南向農業合作、及辦理有關進行夏季蔬菜之生產改進、蒐集農業資源政策等科技研究專案一億七、七○三萬三千元,據查捐助前揭單位皆有其歷史背景,惟該等單位已存在三十年以上,三十餘年來政府年年編列預算,是否原合約之成立目的業已達成,或該合約業已失效,應確實檢討。準此,捐助該等機構是否能成為達成農委會施政目標之優先支出事項,令人存疑;而每年至少一、二億元之負擔,在目前政府財政困窘情形下,增加了財務支出之僵化程度,恐排擠了其他有助於農漁民之支出,是否妥適,實有疑義。應請該會積極檢討該等機構之定位,轉型為自給自足之民間團體,俾在目前財政困窘情形下,有效減輕該會與政府之固定財政負擔,本項捐助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第四目「農業發展」下分支計畫「加強造林及森林永續經營計畫」原列五一億一、六○○萬元,減列六億元,改列為四五億一、六○○萬元。 說明: 原住民族地區農業發展長期不備受重視,相關部會應當予以檢討並重視之。 林業相關單位設備經費有浮編傾向,請主管逕提出報告。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第四目「農業發展費」原列一六八億八、八七○萬四千元,建請刪減六億○、六○○萬元。 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農業發展計畫中以成立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為策略,提供研究機構和廠商土地取得、租稅優惠和相關支援,推動我國高科技農業生物技術產品之發展。該計畫乃仿科學園區而規劃,由農委會執行,咸認尚具可行性。然花卉生物科技園區和國家花卉園區,僅以補助地方政府生產和行銷為主,未見促進生物科技研發之功能,且其計畫經費高達三億四、○○○萬元和二億六、六○○萬元,與生技園區所需三億三、五○○萬元不遑多讓。該兩園區計畫耗費過鉅、執行效益不明,建議刪減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第四目「農業發展」下分支計畫「加強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預算原列三九億六、○○○萬元,減列區域性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計畫九、○五○萬元。其餘預算予以保留,俟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未敘明原住民族地區建設計畫支應項目,且宜述明理由。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十八項: 全國農業金庫開辦在即,農業委員會應儘速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一次籌足政府出資額九十八億元,並向立法院報告後動支。 提案人:李雅景  曾蔡美佐 章仁香  劉銓忠  柯淑敏  許舒博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全國農業金庫開辦在即,農業委員會應儘速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一次籌足政府出資額九十八億元,並向立法院報告後動支。」一案,建議修正為「全國農業金庫開辦在即,農業委員會應儘速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一條、第十五條之規定,一次籌足政府出資額九十八億元,並向立法院報告。」 說明: 依「農業金融法」第十一條,全國農業金庫為股份有限公司,其資本總額不低於新臺幣二○○億元,另依該法第十五條規定,政府為全國農業金庫發起人時,其成立初期之出資額為該金庫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九。因此,全國農業金庫成立時,政府應出資九八億元,各級農(漁)會將出資一○二億元。政府投資全國農業金庫所需經費,將由農委會「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所屬之「農業發展基金」於九十三年度預算先行編列五○億元,惟年度預算執行中,如有不敷再動支第二預備金或以其他方式籌措支應o 依「農業金融法」規定,全國農業金庫為農(漁)會信用部之上層機構,具有輔導信用部業務發展、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穩定農業金融之任務,是為農業金融體系之核心。為早日架構完整之農業金融體系,帶動農(漁)會信用業務發展,服務農(漁)民及發展農村經濟,全國農業金庫之成立具有急迫性。本案所需經費如恰逢立法院休會期間依原決議將不得動支,將會延宕全國農業金庫之成立。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附屬機關九十三年度補助或委辦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經費,應俟計畫經費研議完成,並進行專案報告經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曾蔡美佐 黃敏惠  章仁香  許舒博  林益世  李雅景  劉銓忠  柯淑敏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其附屬機關九十三年度補助或委辦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之經費,應俟計畫經費研議完成,並進行專案報告經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一案,建議修正為「農委會及其附屬機關九十三年度補助或委託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辦理之計畫核定後,應以書面資料函報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備查。」。 說明: 鑒於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係依據「畜牧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捐助設立,其法定業務職掌為辦理畜禽產銷調節、資訊建立、產品檢驗認證及肉品衛生檢查等項工作,該等業務對於穩定畜禽產品市場價格及確保國產肉品衛生安全均有實質助益。 有關畜禽藥物殘留檢驗委辦計畫部分,中央畜產會不僅是國內重要之藥物殘留檢驗機構,其檢驗設備、人力及技術亦符合是項工作之需求,其自八十八年起即已辦理該項檢驗工作;基於維護畜禽產品衛生安全及維護消費者健康之公共利益,確有繼續委託該會辦理之必要性。 至於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業務依「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規定委託中央畜產會執行,並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規範之權限委託規定,正式公告委託中央畜產會辦理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事項,為維護消費大眾健康,本(九十二)年仍繼續委託中央畜產會執行屠宰衛生檢查實施計畫。為順利推動畜禽產銷調節、藥物殘留監控以及屠宰衛生檢查等項工作,確保國產肉品之衛生安全,宜由農委會於委託中央畜產會執行相關計畫核定實施後,再函報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自九十三年度起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補助費」之預算經費,用以獎補助財團法人部分,其補助對象應以農業委員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避免浪費國家公帑。 提案人:曾蔡美佐 劉銓忠  李雅景  柯淑敏  陳 杰  黃敏惠  許舒博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自九十三年度起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補助費』之預算經費,用以獎補助財團法人部分,其補助對象應以農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避免浪費國家公帑。」一案,建議修正為「自九十三年度起有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補助費』之預算經費,用以獎補助財團法人部分,其補助對象應以與農業有關之機構為限,以避免浪費國家公帑。」 說明: 考量農委會所屬機關人力及設備等資源不足,部分計畫必須借重大專院校或財團法人研究或訓練機構辦理,方可彌補該會所屬機關人力及設備等資源之不足。據知該會補助大專院校或財團法人研究或訓練機構辦理部分,與該會所屬機關自行辦理之計畫間已有妥適之分工,具有相輔相成之關係。 由於大專院校及部分財團法人研究或訓練機構並非以農委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爰建議將補助對象修正為與農業有關之機構為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農業委員會為主要辦理農業科技推廣與應用之單位,每年花費二、三十餘億元之研發經費辦理相關事項,但效益不彰,九十年度「科技研發成果收入」僅五四萬元,九十一、九十二年度均無「科技研發成果收入」,相關研究之成果非但未能增益國庫收入,同時未能增加農產品總產值,農業委員會有規劃、管考、推廣及應用不力之情形,應積極檢討改善。「農業科技研究發展計畫」應以應用為主,基礎研究為輔,尤其在規劃推廣應用經費時,宜將科技成果之應用推廣列為優先事項,實質有效推廣相關成果,對於研究成果推廣,農民接受程度不高者,不得予以補助,以維持並加強我國農業之競爭力。 提案人:柯淑敏  李雅景  黃敏惠  林德福  鍾紹和  許舒博 鑑於「政府採購法」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開始施行,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採購制定遵循法規;惟對補助費動支、依據、審核標準等資料尚無一致性規範,且其透明度與公平性令人存疑。經查農業委員會補捐助預算編列、執行透明化不足,有牴觸法律之嫌,根據「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及「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及查農業委員會補捐助、投資、委辦支出數高達農業委員會預算之五○%,宜嚴予控管執行效能,建議該會宜依「行政程序法」、「預算法」相關規定,詳實編列預算,並於執行時主動上網公開補捐助項目、對象、金額、比率及處理原則等。 提案人:黃宗源  陳茂男  林岱樺  鄭國忠  李俊毅  邱垂貞 「積極提高產地價格」係減少產地與市場價差最好之方法,惟本年度「推動農業策略聯盟計畫」編列一億八、四七二萬五千元,「輔導產銷團體經營管理計畫」編列一億三、四九三萬四千元,兩項計畫皆無法有效抑制農產品產地價格下跌、減少中間盤商剝削、協助農民直接銷售,執行績效不彰。農業委員會應針對價差幅度偏大之農產品提出改善之個別年度計畫,併前述兩項計畫補助情形,向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章仁香  陳 杰  黃敏惠  李雅景  許舒博  劉銓忠  柯淑敏  曾蔡美佐 農業委員會「政府機關間之補助」預算編列一三億三、四七五萬五千元,須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預算運用計畫報告。 提案人:柯淑敏  許舒博  李雅景  林德福  黃敏惠  鍾紹和  曾蔡美佐 農業委員會捐助各財團法人支出預算,須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預算運用計畫報告。 提案人:柯淑敏  許舒博  李雅景  林德福  黃敏惠  鍾紹和 農業委員會「科技發展」項下「農業電子化」經費預算編列五、三六三萬一千元,須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預算運用計畫。 提案人:柯淑敏  林德福  曾蔡美佐 劉銓忠  徐耀昌 農業委員會「農業管理」項下「林業管理」經費預算編列二六億七、九九六萬二千元,須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有關自然生態保育及水土保持之預算運用計畫。 提案人:柯淑敏  林德福  曾蔡美佐 劉銓忠  徐耀昌 農業委員會於彰化縣溪洲鄉設置之「國家花卉園區」本年度預算編列二億六、六○○萬元,僅做休閒遊憩之用,其他目標均無法達成。為保障花農收益,應確實結合國內各縣市之花卉產銷業務,並提出詳細預算分配計畫,向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曾蔡美佐 章仁香  李雅景  劉銓忠  柯淑敏  陳 杰  許舒博  黃敏惠 農業委員會「農村新風貌計畫」預算編列十一億元,為辦理農村新生活圈規劃及建設、發展休閒農漁園區、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工程等。惟此計畫需有良好之規劃,應請該會提出一鄉一業之目標後,再據需求數予以編列,即凡需以補捐助業務支出者,皆應有明確分配公式,確定分配原則及計畫後,再行編列預算支應,不得以籠統一筆數額,形同預備金方式編列預算。請農業委員會將九十三年度之「農村新風貌計畫」細目,送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提案人:黃宗源  陳茂男  林岱樺  鄭國忠  李俊毅  邱垂貞 自我國加入WTO後,國內農產品遭受進口農產品之衝擊,價格大幅滑落,嚴重影響農民生計,故農業委員會應儘速修正「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將農民生產之農產品因受進口農產品競爭,導致賣價不敷成本者,納入該辦法救助範圍,並以補貼賣價與成本之價差為原則。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陳 杰  劉銓忠  李雅景  柯淑敏  黃敏惠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自我國加入WTO後,國內農產品遭受進口農產品之衝擊,價格大幅滑落,嚴重影響農民生計,故農業委員會應儘速修正『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將農民生產之農產品因受進口農產品競爭,導致賣價不敷成本者,納入該辦法救助範圍,並以補貼賣價與成本之價差為原則。」一案,建議刪除。 說明: 我國已加入WTO,依照談判結果,須於九十一年削減基期年(七九至八一年)農業境內總支持百分之二十,亦即約三五億元.全年農業補貼上限為一四二億元,新回合談判可能再繼續削減五○%補貼幅度,本案補貼賣價與成本價差之做法,將超出我國農業補貼上限。 配合WTO規範,未來農業補貼措施將儘量以不扭曲生產與貿易之綠色補貼為主,逐漸取代現行之價格補貼。為維持合理農民所得,對於因農業補貼措施調整而導致農民所得損失部分,將以符合WTO規範之「直接給付」措施加以補償,並儘量利用WTO農業協定的微量條款,維持必要而無法以直接給付取代之補貼。 鑒於我國加入WTO後,國產農產品因遭受進口農產品之衝擊而價格明顯下跌,為避免影響農民生計,行政院業於九十二年九月八日修正發布「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於該辦法第八條明定救助包括第一款之「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及第二款之「補助、救濟措施」,其中第二款第四目更納入「敏感性農產品短期價格穩定措施」,以擴大救助範圍及增進救助時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農業委員會執行之「六年國發計畫」多為以往年度舊有計畫,並不因納為「六年國發計畫」即自動提高執行效率,且多數農民都認為係選舉口號、聽不懂,故主張農業委員會應本農民樸實民風,勤勞施政,以創造農民福祉。 提案人:李雅景  曾蔡美佐 章仁香  劉銓忠  柯淑敏  許舒博 為加速有機農業推動,加強有機農產品認證,讓消費者買得安心,用得放心,各驗證機構派出查核之驗證員(評審委員)應具備農業專業知識,並領有有機驗證員執照;本證照制度之建立,農業委員會應於一年內完成;認證合格產品應核發統一標章,以方便消費者辨識。 提案人:黃敏惠  陳劍松  柯淑敏  林豐喜  李鎮楠  曾蔡美佐 林國華  劉銓忠  李雅景  曹原彰 有機農業符合入關後國內農業朝精緻化、休閒化發展之方向,並減少農藥污染農地。全球有機市場到二○○五年預估有二九○至三一○億美元,澳洲有機農田目前為二、六○○萬公頃,占其全國農田二分之一,我國目前有機農業推廣面積僅占耕地面積千分之一,農業委員會應將有機農業推廣列為該會農業發展之重點事項,三年內(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年)推廣面積應達耕地面積千分之五。 提案人:蘇治芬  李俊毅  賴勁麟  許舒博  曾蔡美佐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有機農業符合入關後國內農業朝精緻化、休閒化發展之方向,並減少農藥污染農地。全球有機市場到二○○五年預估有二九○至三一○億美元,澳洲有機農田目前為二六○○公頃,占其全國農田二分之一,我國目前有機農業推廣面積僅占耕地面積千分之一,農業委員會應將有機農業推廣列為該會農業發展之重點事項,三年內(九十三、九十四、九十五年)推廣面積應達耕地面積千分之五。」一案,建議修正為「有機農業符合入關後國內農業朝精緻化、休閒化發展之方向,並減少農藥污染農地。全球有機市場到二○○五年預估有二九○至三一○億美元,澳洲有機農田目前為二、六○○公頃,占全國農田二分之一,我國目前有機農業推廣面積僅占耕地面積千分之一,農業委員會應將有機農業推廣列為該會農業發展之重點事項,逐年增加有機栽培推廣面積」。 說明: 有機農業不允許使用合成化學物質,強調水土資源保育與生態平衡,兼顧農業永續經營發展及生產自然、安全農產品目標,因此,該項業務推動工作向為農委會重點項目之一。 目前經驗證機構驗證合格農場計九四一戶,面積達一、○九二.四三公頃。考量目前各驗證機構之驗證規模、人力、經費等之驗證負荷限制,驗證合格有機栽培面積尚難大幅增加。以鄰近國家日本為例,該國自一九二四年提倡自然農法以來,截至九十一年止,驗證合格面積五、○○○餘公頃,占其耕地面積千分之○.九。因此,建議修正為「逐年增加有機栽培推廣面積」,較為可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馬祖位於我國領土最北邊,氣候較冷,因此當地所產蘿蔔品質特好,農業委員會應加強輔導,設專區推廣,以供應臺灣市場;另也應選擇柿子等寒冷水果在當地種植,以及輔導大閘蟹養殖,以造福消費者,並落實休閒農業之目標。 提案人:邱鏡淳  郭榮宗  李俊毅  陳劍松  黃敏惠  劉銓忠  柯淑敏  曹原彰 臺肥公司民營化後,肥料價格持續飆漲,造成農民務農成本大幅提高,已嚴重影響農民收入及生計,但對於此一情況,農業委員會卻束手無策,實有虧職守,應予譴責。目前政府仍持有臺肥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權,為保障農民收益及權益,自九十三年度起,臺肥官股繳庫之股息、紅利以及釋股收入,應全數撥款專用為補貼農民用肥價差(實施肥料自由化前與目前價格之差)之用。 提案人:黃敏惠  陳 杰  劉銓忠  陳劍松  李雅景  曾蔡美佐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臺肥公司民營化後,肥料價格持續飆漲,造成農民務農成本大幅提高,已嚴重影響農民收入及生計,但對於此一情況,農業委員會卻束手無策,實有虧職守,應予譴責。目前政府仍持有臺肥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權,為保障農民收益及權益,自九十三年度起,臺肥官股繳庫之股息、紅利以及釋股收入,應全數撥款專用為補貼農民用肥價差(實施肥料自由化前與目前價格之差)之用。」一案,建議修正為「……自九十三年度起責由經濟部透由董事會或股東會建請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官股繳庫之股息、紅利以及釋股收入,應全數撥款專用為補貼農民用肥價差(實施肥料自由化前與目前價格之差)之用。」 說明: 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依照入會規定,境內農業總支出第一年應削減百分之二十,並須逐年調降農業補貼,為配合達成上述目標,及落實肥料政策調整方案,在肥料市場已全面回歸自由市場後,市售肥料價格市場機制決定,為符合公平市場交易秩序,不宜再干預任何市場行為。 至於官股繳庫收入應全數撥款專用為補貼農民用肥價差(實施肥料自由化前與目前價格之差)之用一節,考量目前政府仍持有臺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百分之四十股權,但未達五○%以上,臺肥公司仍屬民營公司,政府代表為經濟部,宜責由經濟部透由董事會或股東會建議撥款專用為補貼農民用肥價差之用,農委會予以協助爭取該補助。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十三項,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人員總數中,臨時人員數與職員數比例幾近,且各計畫別科目中編列巨額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八億六、六一五萬元,非人事費僱用之臨時人員繁多,恐有未當,本項支出具有「人事費」性質,置於「業務費」項下,造成人事費減省之假象。建議全數保留,重新提出檢討,並向本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編列人事員額中之非法定編制職員及臨時人員總數為三、八○八人,與該會職員數四、一二八人相差無幾。在前述如此高之臨時人員人數與比例下,該會尚於該項金額主要係以業務費外包僱用臨時人員支出數,該會各計畫別「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情形詳列如下: 單位:新臺幣千元

科目

業務費金額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金額

所占比率

農委會本會

四、三一○、○三三

八六六、一五一

二○.○○%

農業科技研究發展

一、七三六、八八一

四九一、九六三

二八.三三%

科技發展

一○、三七六

六、一二一

五八.九九%

農業科技研發

九、一四五

五、八三六

六三.八二%

林業科技研發

七四二

二八五

三八.四一%

試驗研究與改良

一、七二六、五○五

四八五、八四二

二八.一四%

農作物改良

四二三、六八○

一四○、八三○

三三.二四%

茶葉技術改良

四一、四六○

一一、二五五

二七.一五%

種苗研究改良

四八、九三五

一七、九八五

三六.七五%

農業藥物及植物保護試驗研究

一四六、○七○

五六、五一○

三八.六九%

農業試驗研究

三○○、七五○

一一二、四一一

三七.三八%

林業試驗研究

一八七、一三四

四○、九五六

二一.八九%

水產試驗研究

一六五、○七三

二七、五四六

一六.六九%

畜牧試驗研究

一六五、八九九

四一、二八三

二四.八八%

動物衛生試驗研究

一五五、五九三

一六、四六六

一○.五八%

特有生物研究

九一、九一一

二○、六○○

二二.四一%

一般行政

八六、三七八

一、五八六

一.八四%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八三、○四九

六五八

○.七九%

農業法規管理及訴願審議

三、三二九

九二八

二七.八八%

農業管理

八二六、九四九

八○、四五二

九.七三%

企劃管理

三五、六五八

八五二

二.三九%

農糧管理

二六、三九一

二、五四○

九.六二%

林業管理

一八、三二九

一、八六○

一○.一五%

畜牧管理

四、五四九

四○六

八.九三%

輔導推廣

六、五○○

五五○

八.四六%

國際農業合作

一五、五一九

一、○○○

六.四四%

農業統計調查

五五、一七二

七、一○二

一二.八七%

糧政管理

四五、○六三

一、六五九

三.六八%

農產經營管理

五六、四○九

一、五○○

二.六六%

試驗改良機構管理

三三九、九三三

五七、三二九

一六.八六%

森林經營管理

一九四、二一九

三、四八五

一.七九%

水土保持管理

二九、二○七

二、一六九

七.四三%

農業發展

一、六一四、四二七

二九二、一五○

一八.○九%

加強造林及森林永續經營計畫

一、二一五、九七一

二五三、一三○

二○.八二%

加強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

二七六、七○六

一三、九五○

五.○四%

全國植物園系統之整建與經營

四八、九○○

二二、二七○

四五.五四%

國土資訊系統計畫

七、八五○

二、八○○

三五.六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委會「農業管理」林業管理項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編列預算二三億五、四○三萬七千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會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農委會「農業管理」輔導推廣項下「對國內社團及個人之捐助」編列預算一四億六、六○六萬二千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會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農業管理」下分支計畫「森林經營管理」有關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隊廳舍整建及設備購置等預算七、○二六萬三千元,俟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未明列相關計畫執行內容,建議予以保留。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四目「農業發展」分支計畫「推動農業策略聯盟」原列一億八、四七二萬五千元,與分支計畫「農村新風貌計畫」原列一一億元,俟其增加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預算達二○%以上,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原住民族地區農業發展長期不備受重視,相關部會應當予以檢討並重視之。 林業相關單位設備經費有浮編傾向,請主管逕提出報告。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四目「農業發展」下分支計畫「加強農田水利建設計畫」預算三三億五、九六○萬元,俟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未敘明原住民族地區建設計畫支應項目,且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亦未編列相關經費預算。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委會「農業發展」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項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編列預算二四億○、七六五萬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會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農委會「農業發展」加強造林及森林永續經營計畫項下「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編列預算二五億四、四三三萬七千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會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四目「農業發展」下分支計畫「加強造林及森林永續經營計畫」原列五一億一、六○○萬元項下,有關「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之成立,暫緩一年施行。俟農業委員會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森林暨自然保育警察設立缺乏伙伴關係思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業委員會單位預算,第四目「農業發展」下分支計畫「加強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原列三九億六、○○○萬元;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改善園內道路及源頭整治工作經費不得低於二○%。農業委員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原住民族地區園內道路及源頭整治工作為水土保持工作重要之一環,農委會應加強辦理該工作,以利原住民族地區農業發展並兼顧水土保持工作。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農委會「農業發展」加強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項下「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編列預算三五億八、六○○萬元,俟提出預算運用計畫並完成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該會應針對預算分配之公平性與合理性,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為健全原住民地區農業產銷機制、確保市場合理價格、管控農產品質以及避免加入WTO帶來衝擊,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儘速策訂「原住民地區農業產銷策略聯盟推動暨輔導計畫」。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請農委會同意無償撥用林務局經管屏東區第卅八林班地(面積二一.四○公頃)供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所屬文化園區管理局為原住民文化展示與推展之需,俾便管用合一。 說明:依據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八十四年十二月廿一日林政字第三三七四三號函說明二指示「嗣後政府機關使用本局經管之林地,無論新案或續約者,除供大眾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外,餘均應照行政院八十二年核定「國有出租基地租金率調整方案,改以有償租用方式辦理。」,經查該三十八林班地位於文化園區內之富谷灣區,主要規劃為原住民族中排灣族、魯凱族、鄒族、布農族四族群之傳統聚落展示區,其中除了所興築之傳統建築屋,均以原始林象呈現,現今已然成為晨間運動人員最常訪視及蒞園遊客森林浴最佳場所,應符合「供大眾使用之公共設施用地」之旨意,況且林務局與文化園區同為公務機關,每年仍由文化園區編列五十萬元租金承租使用,顯有未妥。爰建請林務局同意辦理該林班地之解編及無償撥用以收土地管用合一之效。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第二項  漁業署及所屬六一億三、八七六萬七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漁業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一目「漁業科技研究發展」原列一億六、五三五萬七千元,減列一、九六八萬元。 說明: 政府財政困難,撙節政府支出。 刪除不必要之漁業科技研究發展費,以杜浪費,配合政府政策。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漁業署及所屬單位預算,保留第四目「漁業發展」下分支計畫「營造漁村社區新形象」原列一億元,俟其增加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預算達二○%以上,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原住民族地區漁業發展長期不受重視,相關部會應當予以檢討並重視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三項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及所屬二○億九、七七一萬五千元,照列。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第五組歲入、歲出增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五組歲入增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增減數

審查結果

說明

1



稅課收入






2


經濟部

10,000

1,000

9,000




1

礦區稅

10,000

1,000

9,000


3



罰款及賠償收入






16


公平交易委員會

86,283

33,717

120,000



135


投資審議委員會

10,004

15,000

25,004




1

罰金罰鍰及過怠金

10,000

15,000

25,000


4



規費收入






150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1,098,764

20,000

1,078,764




1

行政規費收入

950,136

20,000

930,136


6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8


經濟部

29,756,501

415,970


第八項,其中第一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

」計1809,2621千元,暫照列;另第三目第二節「股票買賣差價」100億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3

投資收益

11,663,880

415,970


附表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五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減列數

審查結果

說明

14



經濟部主管






1


經濟部(不含技術處部分)

5,811,867

50,000

5,761,867

第二目及第九目共計減列5,000萬元,自行調整。


4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

2,244,758

30,000

2,214,758




1

建立及維持國家度量衡標準

405,610

13,000

392,610




2

資訊通信標準之建立與維護

20,200

2,000

18,200




3

一般行政

1,320,481

10,000

1,310,481




4

商品檢驗

253,668

5,000

248,668



5


智慧財產局

1,725,523

25,000

1,700,523

第三目減列2,500萬元。



3

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

802,628

25,000

777,628



6


水利署及所屬

17,504,280

725,671

16,778,609

本項除第三目減列72,000萬元外,另減列國內旅費5671千元,科目自行調整。



3

水利建設及保育管理

15,493,300

720,000

14,773,300

第六組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財政部主管歲入部分,明顯推估過高,虛浮編列,建議針對財政部主管歲入部分刪減七○○億元,科目自行調整。 說明: 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編列預算數為一兆○、一三七億○、九九八萬元,而實際決算數為九、四三一億○、六一八萬元,短收數為七○六億○、三八○萬元,其執行率僅為百分之九十三。 截至九十二年十月底止,有關九十二年度歲入預算之執行,分配預算數為八、九二六億元,而實收數僅為八、二○二億元,短徵了七二四億元。 由前述可知,中央政府對歲入推估顯屬樂觀,為避免推估過高之歲入造成歲出之浮濫,建議歲入部分刪減七○○億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一款 稅課收入 第一項  財政部原列九、二○九億七、九○○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項,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二○九億八、○○○萬元、綜合所得稅二一九億七、七○○萬元、貨物稅一三九億元、證券交易稅二一○億四、五○○萬元、遺產稅六億九、五○○萬元、贈與稅一億二、二七○萬元、關稅八六億元、期貨交易稅八億五、八三六萬元、菸酒稅四○億元、營業稅一二三億元,合計一、○四四億七、八○六萬元。 提案人:陳志彬  羅世雄  謝章捷  殷乃平  鄭逢時  羅明才  洪昭男  黃健庭  朱星羽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立法院陳委員志彬等人提案建議刪減稅課收入一、○四四億七、八○六萬元,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案內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內地稅稅課收入預算數,係以九十一年度或九十二年度實徵數為基礎,參酌最近五年實徵數成長情形予以推估,並按「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分成比例,爰編列八、三四九億七、九○○萬元,與九十二年度法定預算數八、四三五億五、○○○萬元相較,減少八五億七、一○○萬元,負成長一.○二%。 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中央政府內地稅稅課收入編列情形: 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以九十二年度全國估計可徵起數為基礎,並按估算當時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九十一、九十二年度預估經濟成長率分別為三.五四%及二.八九%(註:嗣據該處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之新聞稿說明更高,分別為三.五九%及三.○六%)加以推估後,再扣除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增訂第九條之二,提供製造業新增投資所得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措施;「企業併購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法」亦提供併購企業相關之所得稅減免優惠,及九十二年度航空運輸業、旅館業、餐飲業、百貨業及一般服務業等行業受SARS疫情影響致營業所得減少等因素,估計減少約一三○億元之稅收,故估算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全國預算數為二、三三一億一、一○○萬元,中央部分為二、○九八億元(註:中央依九○%比例換算)。 綜合所得稅:九十三年度預算數係以九十一年度全國實徵數二、二七○億二、七○○萬元為估算基礎,復參酌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九十一、九十二年度經濟成長率分別為三.五四%及二.八九%加以推估後,再考量稽徵機關除在財政部「九十三年度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重點工作計畫」方案外,再加強稽徵,預估可增加稅收二三億三、二○○萬元,故估算九十三年度全國綜合所得稅預算數為二、四四一億八、九○○萬元,中央部分為二、一九七億七、○○○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以九十一年度實徵數七一億九、一○○萬元,按遺產及贈與稅最近三年度平均成長率一.二%計算,另加計九十三年度估計可徵起之大額案件八億一、三○○萬元,推估九十三年度遺產及贈與稅預算數為八一億七、七○○萬元。 貨物稅:以九十二年度全國估計可徵起數為基礎,按最近五年度稅收成長率(排除九十年度異常部分)一.三六%,推估九十三年度貨物稅全國預算數為一、五四四億四、四○○萬元,中央部分為一、三九○億元。 菸酒稅:菸酒稅係配合菸酒專賣改制而開徵之新稅目,因專賣改制之施政重點,在於「順利改制」而非藉改制以增加稅收,故「菸酒稅法」制定時,對於菸酒稅稅額之擬定,係以「維持公賣利益徵收數」為原則。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菸酒稅稅收四○○億元,係以九十二年度菸酒稅估計可徵起數為基礎,參酌九十二年度預估經濟成長率二.八九%,推估九十三年度菸酒稅全國預算數為五○○億元,中央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按八○%換算而得。 證券交易稅:證券交易稅之多寡,繫於證券交易市場之榮枯,九十二年度稅收估計可徵起數因受二月至五月份美伊戰事及SARS疫情等非經濟因素影響股市交易,致該期間日平均成交值僅五四七億八、○○○萬元。九十三年度預算數係參酌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十月份證券交易情形,原則上排除上開非經濟因素影響股市交易,爰九十三年度證券交易稅按每日日平均成交值一、二二四億九、○○○萬元,稅率千分之三,全年二四九個交易日估算,編列九一五億元。 期貨交易稅:按九十一年度期貨交易稅實徵數,加計預估九十二及九十三年度經濟成長因素,爰九十三年度期貨交易稅預算數編列三七億三、二○○萬元。 營業稅:九十三年度預算數以九十二年度估計可徵起數為基礎推估,並將美伊戰事及SARS疫情預估造成九十二年營業稅稅收損失五二億元部分還原後,按九十二年度預估經濟成長率約二.八九%,推估九十三年度營業稅全國預算數為二、○○九億八、○○○萬元,中央部分為一、二三○億元。 關稅:九十三年度預算數係按「海關進口稅則」二十一大類貨品,分別考量八十七至九十一年度進口值平均成長率及九十三年度(相較九十二年度)預估經濟成長率,推估九十三年度上開二十一大類貨品可能進口值乘以加入WTO執行關稅減讓稅率,另考量九十二年度上半年度關稅收入之實徵情形(估算全年度可徵起關稅收入數約為八七七億元),推估九十三年度關稅預算數為八六○億元。 綜上,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內地稅稅課收入預算共編列八、三四九億七、九○○萬元,另關稅收入編列八六○億元,尚無高估或浮編情形,是以建議維持原編列預算數。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二款  獨占及專賣收入,無列數。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六十九項  財政部九六○萬元,照列。 第七十項  國庫署二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七十一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七十二項  金融局一、四○○萬元,照列。 第七十三項  關稅總局及所屬三億八、七八○萬元,照列。其中第二目沒入及沒收財物八、七一○萬元,全數繳庫。 第七十四項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七十五項  臺北市國稅局一五億四、二一三萬四千元,照列。 第七十六項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六億四、○五一萬元,照列。 第七十七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一二億三、八五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七十八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七億三、六四八萬九千元,照列。 第七十九項  高雄市國稅局原列四億八、二八○萬元,減列罰金罰鍰二億四、一四○萬元,改列為二億四、一四○萬元。 第八十項  臺北區支付處,無列數。 第八十一項  財稅資料中心一五萬元,照列。 第八十二項  財稅人員訓練所五千元,照列。 第八十三項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五、一四八萬元,照列。 第四款 規費收入 本款通過決議一項: 債權人向各國稅局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或所得資料,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每申請一件,所收規費調降為新台幣五百元整。 提案人:朱星羽  鄭美蘭  陳志彬  林忠正  劉憶如  江昭儀  林重謨  鍾紹和  朱鳳芝  羅明才  殷乃平  林文郎  鄭逢時  羅世雄  洪昭男 第八十二項  財政部三五六萬六千元,照列。 第八十三項  國庫署一、七四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八十四項  賦稅署四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八十五項  金融局八、七三六萬七千元,照列。 第八十六項  關稅總局及所屬一○億四、七八○萬元,照列。 第八十七項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三、○一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八十八項  臺北市國稅局一億三、一○七萬元,照列。 第八十九項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億一、○一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九十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一億○、七○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九十一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七、○○○萬七千元,照列。 第九十二項  高雄市國稅局六、六○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九十三項  臺北區支付處一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九十四項  財稅資料中心八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九十五項  財稅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九十六項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三六七萬元,照列。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七十七項  財政部七億三、二二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七十八項  國庫署二億三、五六○萬元,照列。 第七十九項  賦稅署,無列數。 第八十項  金融局二萬元,照列。 第八十一項  關稅總局及所屬三○萬元,照列。 第八十二項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三九六億五、六六七萬七千元,照列。 第八十三項  臺北市國稅局五萬元,照列。 第八十四項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七萬元,照列。 第八十五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八萬九千元,照列。 第八十六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一六萬元,照列。 第八十七項  高雄市國稅局七萬八千元,照列。 第八十八項  臺北區支付處七千元,照列。 第八十九項  財稅資料中心五萬元,照列。 第九十項  財稅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九十一項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六項  財政部 第一目  營業基金盈餘繳庫原列一一六億六、九○八萬元,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二目  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原列四五五億○、○○四萬四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三目  投資收益一一億一、八九一萬一千元,照列。 第七款  捐獻及贈與收入 第一項  國庫署三○萬元,照列。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八十三項  財政部一億○、四九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八十四項  國庫署,無列數。 第八十五項  賦稅署三千元,照列。 第八十六項  金融局,無列數。 第八十七項  關稅總局及所屬三、五四○萬元,照列。 第八十八項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七、三四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八十九項  臺北市國稅局二、五一○萬元,照列。 第九十項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二、○○○萬元,照列。 第九十一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三一六萬七千元,照列。 第九十二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五八六萬六千元,照列。 第九十三項  高雄市國稅局一、二一○萬元,照列。 第九十四項  臺北區支付處四九萬三千元,照列。 第九十五項  財稅資料中心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九十六項  財稅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九十七項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一一萬七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十一款  財政部主管 本款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第十一款財政部主管項下經費原編列二、一三七億五、二九三萬六千元,其中第一項至第十五項各單位「一般行政」業務項下「檔案回溯編目建檔」等經費標準不一,差距甚大,今後應採行一致標準,「公文委外繕打」則有機密外洩之虞,建議「檔案回溯編目建檔」經費減列二成及「公文委外繕打」經費全數刪除,共計減列三、三九二萬七千元,以節省公帑。 說明: 單位:新臺幣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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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額

單位

檔案回溯編目建檔

公文委外繕打

小計

財政部本部

四、九○○

三、六○○

八、五○○

國庫署

四、九八○

(每件十五元×三三.二萬件)


四、九八○

賦稅署

一○、二二○

三、四○○

一三、六二○

金融局

一、七二八

八六○

二、五八八

國產局及所屬

一○、○○○


一○、○○○

北市國稅局

二四、○○○


二四、○○○

台省北區國稅局

二○、三九七


二○、三九七

台省中區國稅局

四、四六一


四、四六一

台省南區國稅局

三二、七六○


三二、七六○

高雄市國稅局

九、○○○

(每件十一元×八一.八二萬件)


九、○○○

北區支付處

三、三九○


三、三九○

財稅中心

五○○

(每件三十五元×一.四萬件)


五○○

證期會

四、○○○

(每件二十元×二十萬件)


四、○○○

總計

一三○、三三六

七、八六○

一三八、一九六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一項  財政部原列三二九億六、六二○萬四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經費原編列三二九億六、六二○萬四千元,建議刪減二億元,以節省公帑。 說明:財政部係銀行業務主管監督考核機關,惟近來金融卡遭盜領、信用卡遭盜刷事件不斷發生,賠付卻由全體納稅人共同分擔,金融機構狀況連連,理律事務所爆發員工侵占經手業務款項,三○億元鉅資輕易轉出國外,在在顯示金融檢查及考核之內控機制出現重大疏失,影響民眾權益甚大,並致人民終日於惶惶不安之中,財政部身為業務監督主管機關,編列鉅額業務經費,卻嚴重虧於職守,除應嚴加檢討改進外,建議財政部經費刪減二億元,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財政部預算,建議減列二、○一六萬六千元,說明如下:「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編列文康活動費二二四萬四千元,因每年已編列有休假獎金,為因應財政困難,建議文康活動費減半,刪減一一二萬二千元,以撙節開支。「一般行政」項下「其他一般經常性事務費用」高達一、一五七萬八千元,卻未做任何說明,建議全數刪除。「兼職交通費」一七六萬三千元,既已編列汽車二四輛、機車八輛,且大眾捷運系統四通八達,此項應全數刪除。「國內旅費」二一二萬一千元、「大陸地區旅費」七萬四千元、「國外旅費」九二一萬一千元,總計一、一四○萬六千元,值此國家債台高築,財政困窘之際,非必要考察旅費,應盡量減少,建議刪減一半,五七○萬三千元。赴美國哈佛國際租稅班研究所一人,經費一一六萬七千元,上年度亦編列一一六萬三千元,應提供人員名單。 提案人:黃健庭 連署人:羅明才  鄭逢時  楊瓊瓔  殷乃平  羅世雄 ※財政部「一般行政」預算六億二、○五一萬八千元,建議刪減「基本行政工作維持」、「國內外旅費」等共二、○一六萬六千元部分,建議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 財政部「一般行政」九十一年度決算執行率為八九%,主要係因應SARS疫情擴散,致部分業務暫緩延後辦理,若加計行政院節約措施強制凍結數後執行率達九七%。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為八七%,主要係公文管理系統開發等案已驗收廠商未及請款一、二六三餘萬元,加計後執行率可達九一%,執行尚屬正常,預估全年亦可達九○%以上。 財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六億二、○五一萬八千元,主要係編列稅捐規費、保險、水電瓦斯清潔、郵資通訊、統計調查、表報印製、訂閱書刊、設施維護、文康活動、國內外旅費及汰購網路主伺服主機、會議室麥克風等事務設備,均係維持基本行政所需一般經常性經費,若刪減二、○一六萬六千元(約三%),勢必嚴重影響該部正常政務之推動,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編列一億六、九七○萬七千元,其中「顧問費」編列四三萬二千元,於法無據,建議全數刪除。「其他一般經常性事務費用」編列不清、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五七八萬九千元。「購置訂閱業務參考用法規等書籍」編列二四二萬元,惟目前政府各機關積極建構電子化政府網站,諸多法規、判例均可上網查詢,爰建議刪減二○○萬元。委請工讀生辦理資料整理建檔,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二○三萬四千元。「特別費」淪於首長之私房錢,建議二一○萬六千元全數刪除。而「設備及投資」中編列汰換設備經費一、二二八萬二千元,未交代計畫明細,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六一四萬一千元。因此,建議此項「一般行政」支出合計減列一、八五○萬二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  李和順  邱鏡淳  黃健庭  羅明才  楊瓊瓔  殷乃平  鄭逢時  羅世雄 ※財政部「一般行政」預算六億二、○五一萬八千元,建議刪減「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顧問費」等共一、八五○萬二千元部分,建議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 財政部「一般行政」九十一年度決算執行率為八九%,若加計行政院節約措施強制凍結數後執行率達九七%。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為八七%,主要係因應SARS疫情擴散,致部分業務暫緩延後辦理,若加計公文管理系統開發等案已驗收廠商未及請款一、二六三餘萬元,執行率可達九一%,執行尚屬正常,預估全年亦可達九一%以上。 財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六億二、○五一萬八千元,主要係編列稅捐規費、保險、水電瓦斯清潔、郵資通訊、統計調查、表報印製、訂閱書刊、設施維護、文康活動、國內外旅費及汰購網路主伺服主機、會議室麥克風等事務設備,均係維持基本行政所需一般經常性經費,若刪減一、八五○萬二千元(約三%),勢必嚴重影響該部正常政務之推動,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億三、四六一萬六千元,建議刪減三、二三○萬八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八四.○六%;九十二年上半年六七.五七%,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二四%。 提案人:鄭美蘭  陳志彬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億三、四六一萬六千元,提案建議刪減三、二三○萬八千元部分,請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九十一年度決算執行率為八四%,若加計行政院節約措施強制凍結數後執行率達九六%。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為六七%,主要係因應SARS疫情擴散,致部分業務暫緩延後辦理,另公文管理系統開發案已驗收廠商未及請款等約七○○餘萬元,加計後執行率可達八一%,預估全年可達九○%以上,執行尚屬正常。 財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預算一億三、四六一萬六千元,主要係編列稅捐規費、保險、水電瓦斯清潔、郵資通訊、統計調查、表報印製、訂閱書刊、設施維護、文康活動及國內外旅費等維持基本行政所需一般經常性經費,均嚴謹編列且已較九十二年度緊縮減列一一七萬八千元,若再刪減三、二三○萬八千元(約二四%),勢必嚴重影響該部正常政務之推動,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派員出國計畫合計編列預算一、○三七萬八千元,建議刪減三○○萬元。 說明:為撙節開支,杜絕以考察之名行國外旅遊之實,預算酌予刪減。 提案人:鄭美蘭  陳志彬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提案刪減派員出國計畫三○○萬元部分,請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財政部九十三年度出國計畫所編包括出席亞洲開發銀行、中美洲銀行年會、參加世界貿易組織、國際保險組織等相關會議,約占九○%;另依關稅法,派員赴出口國調查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案件等考察項目僅占一○%,均嚴謹編列,且若扣除新增配合國科會科技考察計畫後,已較九十二年度預算為低,若再刪減三○○萬元,勢必影響該部正常政務之推動,特提案請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三、二八三萬五千元,建議刪減一、四七七萬六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九六.五三%;九十二年上半年一三.三三%,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四五%。 提案人:鄭美蘭  陳志彬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三、二八三萬五千元,提案建議刪減一、四七七萬六千元部分,請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 財政部「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九十一年度決算執行率九六%。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為一三%,主要係因應SARS疫情擴散,致部分業務暫緩延後辦理,另加計資訊設備採購案廠商未及請款等五○○餘萬元,執行率可達七八%。截至九十二年十月止,執行率為七○%,預估全年可達九○%以上,執行尚屬正常。 財政部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預算三、二八三萬五千元,主要係編列汰購個人電腦、列表機、入口網站伺服主機等資訊設備及已達耐用年限且不堪使用之會議室麥克風、飲水機等事務設備,係配合政府e化政策、增進工作效率所需,均嚴謹編列,若刪減一、四七七萬六千元(約四五%),勢必影響系統設備建置完整性及該部正常政務之推動,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有關財政部編列保險行政與保險業監理業務預算,經查該業務應由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負責支應,為免預算浮濫花費,建請於原列「保險行政與保險業監理」科目下,原列預算一、七三四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朱鳳芝  關沃暖  高仲源  卓伯源  章仁香  張昌財  孫國華  李顯榮  黃德福  郭添財  紀國棟 財政部「關務行政規劃督導」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四四六萬九千元,建議刪減八九萬四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七六.六%;九十二年上半年八四.二六%,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二○%。 提案人:鄭美蘭  陳志彬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財政部「關務行政規劃督導」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四四六萬九千元,建議刪減八九萬四千元部分,建議免予刪減,全數恢復原列數。 說明: 財政部「關務行政規劃督導」項下「業務費」九十一年度決算執行率為七六%,若加計行政院節約措施強制凍結數後執行率達九七%。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為八四%,主要係因應SARS疫情擴散,部分業務暫緩延後辦理所致,預估全年可達八八%以上。 財政部九十三年度「關務行政規劃督導」項下「業務費」預算四四六萬九千元,主要係編列檢討修正海關進口稅則、建立關務法規制度、加強推動國際關務合作等所需印刷、通訊、書刊物品購置、會議茶水及國內旅費等一般經常性經費,已較上(九十二)年度緊縮減列九萬一千元,若再刪減八九萬四千元(約二○%),勢必嚴重影響該部關務行政之推動,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針對臺北市、北區、中區、南區、高雄市國稅局所編列之財務罰鍰獎勵金,修法前照列,修法通過後按法定內容處理。 提案人:葉宜津  林忠正  江昭儀  鄭朝明  邱太三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應修正相關法令,於外商保險公司在台分公司改制成子公司時,應將其勞資爭議部分納入審查規範中,勞資相關糾紛尚未解決之保險公司應不准予改制。至於已經改制完成之保險公司,在其改制前已存有勞資爭議者,財政部應儘速協調解決,在完成勞資糾紛協調前,財政部應限制其新業務、商品之申請。因此,相關勞資爭議及法規未解決前,關於財政部單位預算「保險行政與保險業監理」項下,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業務監理費一、五八四萬元不可動支。 說明: 財政部主動積極招商下,許多外商保險公司承諾積極投資臺灣,並將在台分公司改制成子公司,但財政部在積極招商的同時更應兼顧國內勞工工作權之保障。惟保險業由於薪資結構特殊,因此許多外商保險公司常藉由分公司改制成子公司同時,透過制度調整開除員工,造成本國勞工權益受損,國內失業以及社會問題增加。 以美商大都會人壽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轉換為子公司為例,一天行政程序就完成,雖然讓外商感受到台灣金融市場開放的誠意,也順利達成政府招商之目標,提高投資意願,但卻造成本國勞工重大損失。讓民眾以為政府是左手招商、右手欺負勞工,罔顧勞工權益。 為使政府招商投資與國內勞工保障、勞工權益並重,政府應於相關規範中增訂關於勞工權益保障部分,對於已經改制之保險公司有相關勞資爭議者亦應一併檢討。 提案人:林忠正  邱太三  朱星羽  葉宜津  江昭儀  羅明才  羅世雄 ※「財政部應修正相關法令,於外商保險公司在臺分公司改制成子公司時,應將其勞資爭議部分納入審查規範中,勞資相關糾紛尚未解決之保險公司應不准予改制。至於已經改制完成之保險公司,在其改制前已存有勞資爭議者,財政部應儘速協調解決,在完成勞資糾紛協調前,財政部應限制其新業務、商品之申請。並於相關勞資爭議及法規未解決前,於財政部單位預算「保險行政與保險業監理」項下,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業務監理費一、五八四萬元不可動支。」乙案,請免予凍結,全數恢復得予支用,並免於保險相關法令中規範勞資爭議限制之條文。 說明: 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業務監理費一、五八四萬元,與保險行政與保險監理原編列數一、七三四萬元相較,約占九一.三五%,如予凍結不得動支,財政部保險司將無法推展其業務,勢必造成保險監理業務推動與執行之困難,且該一、五八四萬元之預算中,包含本院於第五屆第二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決議,交付財政部需於二年內從事颱風、洪水保險基金之精算規劃及行政院國科會新立「防災國家型科技計畫」之「以新財務工具(如巨災債券)」移轉災害風險等重要研究計畫案之執行,如予以凍結將影響保險監理業務之發展至鉅,特提案重新考量免予凍結。 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有關勞資關係、勞資糾紛、爭議之處理等事項,應適用該等法律之規定,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權責。依據財政部組織法之規定,保險司掌理有關保險法規之擬訂、保險動態之調查研究、保險市場之管理及保險業務之檢查等事項,並未包含有關勞資糾紛、爭議之處理,因該部分非屬其職掌,故於其所訂定之保險相關法規中,未對勞資爭議部分有所規範。 有關部分委員建議可參照「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四款訂定保險公司改制時之審查規範乙節,查其係規範如符合該條規定者,台灣證券交易所得不同意其股票上市,其中該條第四款列載「有足以影響公司財務業務正常營運之重大勞資糾紛或污染環境情事,尚未改善者。」,究該條款之意義,係恐重大勞資糾紛有危及公司財務正常之營運,如任其得上市恐影響股價,造成極大之股價波動而有損及投資大眾權益之虞,而造成社會之不安,故本條訂定之目的似在保障投資大眾之權益,而與勞工權益之保障無涉。 另查「商業銀行設立標準」、「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證券商設置標準」等與保險業相近之行業並未將因有勞資糾紛情事之公司列為禁止設立之審核規定,且有關勞資爭議部分似應採事權統一之方式,由勞工權益主管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全權掌理,似不宜採分權方式於各行業改制審核時予以規範,故建議勞資爭議部分仍不列入保險公司改制時之審核標準中。 綜上,特請免凍結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業務監理費一、五八四萬元預算,並免於保險相關法令中規範勞資爭議限制之條文,以維事權之統一。至於有關個案之勞資糾紛,財政部曾積極協調,未來視實際情況,再妥為協助處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金融局係銀行業務主管監督考核機關,惟「本國銀行管理」及「金融機構之檢查及考核」兩項業務完全未達成要求,第一金控成立,不僅海外釋股有嚴重瑕疵,對第一銀行員工工作權也未妥予保障。嚴正要求財政部立即就以下三項意見作出回應: 財政部應立即要求第一金控董事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 第一金控欲進行合併,合併過程應透明化,並與工會協商。 官方持股二○%以上之企業,應由工會推派至少一名董事,落實產業民主。 以上三項意見之處理情形送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後,財政部釋股預算始得動支。俾保障一銀六、五○○位員工工作權及六萬五、○○○個家庭成員生活不因合併被犧牲。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財政部金融局係銀行業務主管監督考核機關,惟「本國銀行管理」及「金融機構之檢查及考核」兩項業務完全未達成要求,財政部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應立即要求第一金控董事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第一金控欲進行合併,合併過程應透明化,並與工會協商。官方持股百分之十以上之企業,應由工會推派至少一名董事,落實產業民主,將以上三項意見之處理情形送財政委員會並專案報告後,財政部九十三年度釋股預算始得動支。 提案人:黃健庭  鄭美蘭  楊瓊瓔  羅世雄  殷乃平  朱星羽  洪昭男  劉政鴻 ※「財政部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將要求第一金控董事會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前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第一金控欲進行合併,合併過程應透明化,並與工會協商。官方持股一○%以上之企業,應由工會推派至少一名董事,落實產業民主等三項意見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於財政委員會專案報告之後,財政部九十三年度釋股預算始得動支。」一案,建請恢復原預算,不得附加動支條件。 說明: 有關一銀產業工會陳請第一銀行儘速簽訂團體協約事宜之訴求,因團體協約內容之合理性,涉及全體股東權益,基於尊重董事會職權及公司治理原則,宜由董事會討論,如董事會認有必要,亦得由股東會議決,財政部前已多次函轉請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及第一銀行卓參,惟鑑於第一金控為民營金融機構,似不宜以其勞資雙方對團體協約簽訂與否,作為預算動支之要件。 第一金控是否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財政部並無預設立場,宜由該公司評估市場發展之需要及思考經營發展定位,衡酌合併後對經營績效、金融機構競爭力之實質提升、企業文化的整合及對員工權益之妥善處理等因素,循市場機制及公開透明程序尋求適合對象進行整合,以符合該公司之整體利益。 至有關國公營事業在民營化後,如該企業的官股仍超過百分之二十以上時,由工會推派代表擔任董事一職一節,目前行政院經建會正就相關執行細節通案研議規劃中。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保障農民權益,被接管並移交商業銀行之三十六家農漁會信用部,不得拒絕當地農民以農地抵押,辦理申請貸款。 說明: 以往農民向農漁會信用部申請農貸,以農地做擔保,信用部從未拒絕,因信用部以「農會法」之規定,以服務會員金融為目的,雖則農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條有「其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之規定,使農地不易做使用之改變。但因農漁會信用部自始即不做抵押之農地於處分時做改變用途之計畫,故迄今農漁會信用部從未拒絕之農地做擔保。 商業銀行係以營利為目的,並不肩負支持農業發展之任務,農民以農地向銀行抵押貸款,銀行多以各種理由予以拒絕,造成農民之權益受損。 為保障農民權益,被接管並移交給商業銀行之三十六家農漁會信用部,不得拒絕當地農民以農地抵押,辦理申請貸款。 提案人:劉政鴻  廖婉汝 連署人:楊仁福  林惠官  蔡中涵  傅崐萁  卓伯源  劉銓忠 ※針對「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補助」,自九十四年起應由銓部依職權編列預算撥補,以期施政計畫與預算編列相配合。 說明: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四條之規定,公教人員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部。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五條中規定,本法修正前之虧損及潛藏負債部分,由財政部審核撥補。係指主管機關循預算編列程序編列,再由財政部(國庫之主管機關)審核撥補之。 公教人員保險業務本非財政部職掌之範圍,財政部卻針對「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補助」之預算,九十二年度與九十三年度各編列四○○億元及三○九億元撥補之,已違反施政計畫及預算編列相配合之原則。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二項  國庫署原列一、五○六億九、五九六萬二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國庫署「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二、○九二萬五千元,建議刪減七七四萬二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五四.八七%;九十二年上半年七一.○七%,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三七%。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刪減國庫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七七四萬二千元乙案,鑑於該業務經費係依相關規定及業務實際需要編列,建議不予刪減。 說明:國庫署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業務費項下編列二、○九二萬五千元,主要係為支應辦公所需之水電、通訊、保險、稅金及維護等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另因應檔案法施行後,規定應於九十三年底前完成檔案回溯編目建檔作業所需人力外包費,如遭刪減,勢必影響該署正常政務之推動,爰建議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一般事務費高達四、五九一萬二千元,財政困窘,特別是經常性各項事務經費開支,尤應撙節,建議刪減九一八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二八八萬元,建議減列二五七萬元。以上共計減列一、一七五萬元。 提案人:黃健庭 連署人:羅明才  鄭逢時  楊瓊瓔  殷乃平  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刪減財政部國庫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第一目「一般行政」及第二目「國庫業務」項下「一般事務費」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一七五萬元,鑑於該經費係依業務實際需要編列,建議不予刪減。 說明:國庫署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業務費」及「國庫業務︱業務費」項下共計編列「一般事務費」四、五九一萬二千元及「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二八八萬元,合計五、八七九萬二千元,其中「一般事務費」主要係發行公債、國庫券及宣導菸酒管理業務所需之刊登廣告、電台廣播及電視製播費。暨依中央私劣菸酒查緝督導計畫考核縣市政府績效優良予以獎勵所需經費。至「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係辦理菸酒專賣時期未了案件銷毀之處理費、進口菸酒檢驗費及因應檔案法施行後,規定應於九十三年底前完成檔案回溯編目建檔作業所需人力外包費,為免影響政府發債計畫及菸酒管理業務之推行,建議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國庫署「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三八○萬四千元,建議刪減二六六萬三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上半年預算執行率二九.○四%,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七○%。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刪減財政部國庫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設備及投資」二六六萬三千元乙案,鑑於該經費係依業務實際需要編列,建議不予刪減。 說明:國庫署九十三年度「一般行政」設備及投資項下編列三八○萬四千元,主要係依電子化政府推動計畫及辦理菸酒查緝業務需求,購置及汰換電腦伺服主機與部分個人電腦等資訊設備經費。為免影響該署一般國庫行政管理及菸酒查緝業務之推動,建議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億○、四一九萬六千元,建議刪減二、二九二萬三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八六.九七%;九十二年上半年六九.二二%,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二二%。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刪減財政部國庫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第二目「國庫業務」項下業務費二、二九二萬三千元乙案,鑑於該業務經費均係依業務實際需要編列,建議不予刪減。 說明:國庫署九十三年度「國庫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一億○、四一九萬六千元,主要係發行公債及國庫券所需之公告、宣導等管理費,暨為因應菸酒新制實施後辦理菸酒管理、監督、考核及協調事宜所需之相關費用。包括發債刊登廣告、電台廣播及電視製播費;菸酒專賣時期未了案件儲存倉租及銷毀費用;辦理酒品認證委外經費;進口菸酒通關查驗經費及私劣菸酒查緝督導業務等經費,均係依業務需要核實編列。為免影響政府發債計畫及菸酒管理業務之推行,建議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國庫署「國庫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預算一、○○○萬元,建議刪減七一○萬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三三.八%;九十二年上半年二三.六九%,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七一%。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刪減財政部國庫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中第二目「國庫業務」項下獎補助費七一○萬元乙案,鑑於該經費係依相關規定編列,建議不予刪減。 說明:國庫署九十三年度「國庫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一、○○○萬元,係核發檢舉及查獲違規菸酒案件之獎勵金。該獎勵金之編列及分配核發,係依據「菸酒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對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規定,訂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以鼓勵民眾檢舉及激勵政府機關加強查察違規菸酒,提高查緝績效。依上開辦法規定,經檢舉或非經檢舉而查獲之違規菸酒案件,檢舉人及查緝機關之獎勵金依規定分配之。上述查緝機關分主辦查緝機關(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及協助查緝機關(前述機關以外之司法警察機關)。菸酒新制施行後,地方政府主要負責辦理私劣菸酒之稽查取締工作。截至目前財政部核發獎勵金計一○二件,均發放予地方政府(檢舉人及協助查緝機關人員由地方政府轉發),財政部亦實地查獲違規菸酒行政罰案件,並將分配之獎勵金,悉數繳交國庫。綜上,目前獎勵金發放對象皆為檢舉人及實際從事菸酒查緝人員。茲為免影響民眾檢舉意願及違規菸酒查緝績效,建議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國庫署第四目「國債付息」編列一、三七七億七、八○○萬二千元,建議刪減一三七億元,以節省國庫支出。 說明:衡酌市場銀行貸款利率不斷降至歷史新低之際,財政部應主動積極洽商各銀行調降,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償付建設公債」應付利息編列八五八億五、七○○萬元,然SARS特別預算、基隆河整治特別預算及九二一震災特別預算部分工程所應付利息將於九十四度開始支付,調整不必要之公債舉債,避免利息之浪費,爰建議刪減一○億二、○○○萬元。「國庫券及短期借款利息」編列三七億三、九七二萬六千元,浮列為發行之國庫券及短期借款一、二四二億元,爰建議刪減一八億六、三○○萬元。「賒借付息」編列二六八億八、九二七萬六千元,財政部應積極主動洽商各銀行予以調降利率,以減輕國庫利息負擔,爰建議刪減一○七億八、七三八萬元。因此,建議此項「國債付息」支出合計減列一三六億七、○三八萬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  李和順  邱鏡淳  黃健庭  羅明才  楊瓊瓔  鄭逢時  羅世雄 財政部國庫署「國債付息」編列預算一、三七七億七、八○○萬二千元,建議刪減一三六億七、○三八萬元。 說明:由於台幣強勁升值;央行買匯阻升,釋出新臺幣資金,國內新臺幣資金位漲,導致銀行流動準備及流動比率創新高。在央行貨幣政策維持金融市場資金寬鬆,利率波動不大,原編預算酌予刪減。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有關財政部國庫署第四目「國債付息」經費原編列一、三七七億七、八○○萬二千元,委員提案減列一三六億七、○三八萬元,鑑於該經費屬法定義務支出,考量原國債付息經費已核實編列,且未來市場利率如反轉,勢必不足支應,為維護政府債信,建請不予減列。 說明: 「國債付息」經費,乃屬法定義務之支出,如因利率上揚導致無法按期如數償付,勢將影響政府債信,破壞金融秩序,損害國家經濟之安定。查九十三年度「國債付息」預算之編列,係依公債、國庫券之票面利率與貼現率,及各項借款契約所定利率,並參考市場利率覈實計列。另九十二年度總預算第二次追加預算編列公債及賒借收入二五○億元可能產生之債息,尚未計列納入。而公債、國庫券債息係覈實計列,惟借款利息支出,屆時均將按契約規定以調整後利率計列,原編列經費如予減列,恐有不足支付之虞,嚴重影響政府債信及政府競爭力。 鑑於目前國內經濟已逐漸復甦,公債標售利率已呈上揚趨勢,本(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標售九十二甲九期公債,即因承購利率高於底標利率,發生標售不足額新台幣一○二億五、○○○萬元問題。綜上,為維護政府債信、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有關九十三年度總預算案原編列「國債付息」經費一、三七七億七、八○○萬二千元,建請維持不予減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國庫署第六目「地方政府統籌分配稅款短少補助」項下編列獎補助一二○億元,其中二四億元編列於「資本支出」,有違預算法第十條第三項及國有財產法第二條規定,應依法改列為經常支出。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三項 賦稅署原列六五億四、○三○萬五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十三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賦稅署「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四、○三九萬六千元,建議刪減一、○五○萬三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六七.八三%;九十二年上半年八四.九一%,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二六%。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刪減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度單位歲出預算「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四、○三九萬六千元之二六%,計一、○五○萬三千元乙案,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此項經費為財政部賦稅署水電、通訊、修繕、維護等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所需,其中約三成之經費係配合「檔案法」建置回溯檔案等所需經費,刪除二六%除影響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運作外,更將使建置回溯檔案目錄之作業無法依限完成,建請不予刪減,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賦稅署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四、○三九萬六千元,值此國家財政困窘,應盡量縮減開支,建議減列一、○○○萬元,科目自行調整,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財政部賦稅署「賦稅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三、一七五萬五千元,建議刪減一、二七○萬二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六一.一四%;九十二年上半年五九.二一%,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四十%。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刪減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度單位歲出預算「賦稅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三、一七五萬五千元之四○%,計一、二七○萬二千元乙案,建請照預算數核列,不予刪減。 說明: 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度「賦稅業務」項下「業務經費」,主要辦理以下業務: 健全稅制、修訂稅法、擴大稅基、改善稅政,以維護租稅公平合理,並提升服務品質,規劃稅務電腦化、網路化,實施網路報稅及查詢資料,藉以增進便民服務。 加強各稅稽徵及清理欠稅,增裕庫收。 配合全球化及兩岸交流趨勢,加強租稅交流,洽簽國際租稅協定等業務。 推展租稅教育及宣導業務、應稅貨物完稅價格評定及執行「稅務e網通計畫」。 維護稅務風紀,革新稅政,提昇稅務行政效率。 為順利推展財政部賦稅署之賦稅業務,建請照預算數核列,不予刪減,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賦稅署項下經費原編列六五億四、○三○萬五千元,各項費用彙計表中「業務費」項下「國內旅費」編列九八○萬八千元,「國外旅費」編列一六八萬一千元,合計一、一四八萬九千元,值此國家財政困窘,債台高築之際,非必要考察旅費應盡量減少,建議刪減五○○萬元,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財政部賦稅署「賦稅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預算四、七九四萬一千元,建議刪減二、五四○萬九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四五.五%;九十二年上半年四八.六六%,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五三%。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有關委員提案刪減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度單位歲出預算「賦稅業務」項下「獎補助費」編列預算四、七九四萬一千元之五三%,計二、五四○萬九千元乙案,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本經費主要係補貼稅務人員輔建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與手續費,係於精省時承受原台灣省政府財政廳自六十三年起即參照原「台灣省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辦理之業務;九十一、九十二年度執行率較低係因利率降低及貸款人員提前還款之故,九十三年度考量利率降低等因素已較九十二年度減少編列五、六五三萬四千元,若刪減五三%,計二、五四○萬九千元,將造成無法償還而有違法之虞,建請不予刪減,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獎補助費之差額補貼四、七八四萬一千元,刪減四七八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四九三萬六千元,刪減二九八萬元。共計刪減七七六萬元。 說明: 獎補助費之差額補貼四、七八四萬一千元,係辦理稅務人員貸款建屋貼補利息差額及手續費,今銀行利率甚低,且公教貸款建屋應協調取得較低利率,為何僅差額補貼即高達四、七八四萬一千元?建議此項預算刪減四七八萬元。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四九三萬六千元,實應檢討,今政府財政困難,酬金應重新檢討降低,建議刪減二九八萬元。 提案人:黃健庭  羅明才  鄭逢時  楊瓊瓔  羅世雄  殷乃平 ※有關委員提案將財政部賦稅署九十三年度單位歲出預算「獎補助費」之差額補貼四、七八四萬一千元,刪減四七八萬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四九三萬六千元,刪減二九八萬元,共計刪減七七六萬元乙案,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 「獎補助費」之差額補貼經費主要係補貼稅務人員輔建住宅貸款利息差額與手續費,係於精省時承受原臺灣省政府財政廳自六十三年起即參照原「臺灣省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辦理之業務;九十一、九十二年度執行率較低係因利率降低及貸款人員提前還款之故,九十三年度考量利率降低等因素已較九十二年度減少編列五、六五三萬四千元,若刪減四七八萬元,恐無法因應利率波動而造成無法償還甚有違法之虞,建請不予刪減,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一、四九三萬六千元,本項經費主要係配合「檔案法」建置回溯檔案所需經費,如予刪減二九八萬元,將無法配合「檔案法」規定期限完成回溯檔案目錄之建置,建請不予刪減,以應業務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政部賦稅署單位預算,第三目「統一發票給獎及推行」原編列四六億二、○八四萬元,減列五億元。 說明: 政府財政困難,量入為出,以符公平。 配合政府,精簡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財政部賦稅署「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短少補助」項下「獎補助費」編列預算一三億八、七二七萬六千元,建議刪減八億三、二三六萬六千元。 說明:九十二年上半年預算執行率三九.二一%,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六十%。 提案人:陳志彬  鄭美蘭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羅世雄 ※財政部賦稅署「地方政府土地增值稅款短少補助」預算一三億八、七二七萬六千元,其中二億七、七四五萬五千元,編列於「資本支出」,惟實質上係屬經常性支出,而將其列於歲出用途別科目「資本支出︱獎補助費」項下,有規避監督之嫌,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要求統一發票中獎獎金,中獎人於規定期間內未領取者,該項獎金應保留併入以後期數內,作為增加中獎獎金之經費。 提案人:江昭儀  余政道  朱星羽  劉憶如  羅明才  鄭逢時  楊瓊瓔  葉宜津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請賦稅署應該將保險業務員之佣金所得列為執行業務所得。 提案人:江昭儀  林忠正  羅世雄  林文郎  陳志彬  殷乃平  羅明才  洪昭男 ※有關委員提案建議將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保險公司之所得列為執行業務所得乙案,建請維持現行核屬薪資所得之課稅規定。 說明: 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規定,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屬薪資所得,保險業務員雖具有專業常識,但與其他行業具有專業知識之從業人員尚無不同,均係提供勞務,賺取報酬,屬薪資所得者。又依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保險業務員未具經紀人資格,非屬執行業務者。 依據下列事實,保險業務員取自其所屬保險公司之所得,係屬薪資所得,其理由如下: 保險業務員雖得同時為一家財產保險公司及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提供勞務,但不得同時為兩家財產保險公司或兩家人身保險公司提供勞務。所屬保險公司對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僅得在所屬公司授權範圍內進行保險招攬、參加所屬公司辦理之基本教育訓練;登錄後每年必須參加公司辦理之在職教育訓練,上開規定均為確保業務員能夠依所屬保險公司之要求完成工作。因此,保險業務員雖有彈性工作時間與地點,卻係依據所屬公司商品特性之需要,提供勞務,與一般營利事業職工配合服務單位之需要,提供勞務,其性質尚無不同。 保險業務員雖按業績計酬,惟其係在所屬保險公司之信用及商譽基礎下,提供定型化保險商品予要保人,且仍須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予所屬公司之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簽署後,保險契約始完成。因此,保險業務員雖具有專業常識,但與其他行業具有專業知識之從業人員尚無不同,均係提供勞務,賺取報酬,其所得屬薪資所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四項  金融局原列三億六、九五三萬五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業務費一○○萬元,改列為三億六、八五三萬五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金融局項下第二目「金融業務」經費原編列一、二九九萬一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按金融局係銀行業務主管監督考核機關,惟「本國銀行管理」及「金融機構之檢查及考核」兩項業務完全未達成要求,金融卡遭盜領、信用卡遭盜刷事件不斷發生,賠付卻由全體納稅人共同分擔,金融機構狀況連連,在在顯示金融檢查及考核之未能落實,影響民眾權益甚大,並致人民終日於惶惶不安之中,有虧職守,應切實檢討加強事前防範措施及風險控管並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外,第二目「金融業務」經費原編列一、二九九萬一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針對財政部金融局「一般行政」項下之「特別費」,編列二八萬二千元,建議全數刪除。 說明:金融局之職主要在於建立完善之金融環境,然而現今金融犯罪率卻日益提高,犯罪手法日新月異,金融局之破案率卻遠不及金融犯罪之速度。金融局針對金融犯罪之防範不周與查緝不力,首長難辭其咎,卻仍坐領高薪、享有特別費,特提案要求刪除金融局長之特別費。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徹查財金公司第二代金融卡涉嫌綁標,獨家委託財宏公司,再由財宏公司獨家轉包虹堡公司承攬,虹堡公司結合英飛凌公司獨家承製第二代金融卡晶片,其程序黑箱作業,涉及利益輸送,請金融局徹查,並懲處相關人員。 提案人:林文郎  朱星羽  葉宜津  楊瓊瓔  林忠正  羅明才  邱太三 有關台北銀行「四星彩紅利獎金大放送」活動瑕疵所衍生之法律問題,財政部金融局應督促台北銀行就其設計上有否疏失,以及封牌機制是否建立在完全隨機選項,甚至所謂獎金大放送,帳目結清後究竟是紅利放送或者是吸金創造盈餘等疑點,提出專案報告,以釋群疑。 提案人:陳志彬  朱星羽  葉宜津  林重謨  楊瓊瓔  劉政鴻  謝章捷  林益世  黃健庭  殷乃平  林德褔  洪昭男  羅世雄  羅明才  林文郎  劉憶如 第五項  關稅總局及所屬原列六八億七、四二八萬元,減列第二目「關稅稽徵業務」獎補助費一五一萬五千元、第四目「一般建築及設備」採購大型X光機貨櫃檢查儀所有相關經費一億八、九一六萬八千元,共減列一億九、○六八萬三千元,改列為六六億八、三五九萬七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關稅總局「土地購置」建置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用地經費項下「土地」編列預算一億五、九五六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該局購置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預算已遭刪除,建置所需用地經費亦一併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有關關稅總局及所屬單位採購大型X光機貨櫃檢查儀之所有相關經費一億八、九一六萬八千元全部刪除,建請全數恢復,照原列數通過。 說明: 建置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計畫係行政院核定、列管之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海關查緝單位藉由精密科技儀器彌補人工抽檢之疏漏,提高貨櫃通關速度及貨櫃抽檢之準確性,有效遏止貨櫃夾藏走私,並提升海關查緝績效。九十三年度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計畫編列一億八、九一六萬八千元,包括: 土地有償撥用經費一億五、九五六萬元,含積欠九十年度已有償撥用高雄港務局用地地上物補償金二七萬九千元及基隆港設置大型X光貨櫃檢查儀用地經費一億五、九二八萬一千元。 主附屬建築物及其他週邊設施等二、二○○萬元。 用地填土費用等七六○萬八千元。 本案計畫所編如遭刪減,將嚴重影響海關對危安物品及管制物品之查緝,並衍生履約、違約及賠償責任等問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六項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原列一六億○、七九三萬三千元,減列第二目「國有財產業務」業務費四、四八六萬二千元(內含處理占用地經費七五四萬六千元及接管非公用房地保全費一、二二九萬三千元)及獎補助費七七萬八千元、第三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宜蘭分處辦公廳舍裝修工程一八○萬元,共減列四、七四四萬元,改列為一五億六、○四九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國有財產局及所屬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國有財產業務︱業務費」減列四、四八六萬二千元,建請全數恢復,不予刪減。 說明:國有財產局九十三年度預算「國有財產業務」工作計畫計編列八億四、二二三萬元,較上年度預算數六億四、三三九萬三千元,增加一億九、八八三萬七千元,主要係增加辦理原臺灣省有不動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國有林地小花蔓澤蘭防治工作及接管國有非公用房地相關管理業務等經費。該局原本即人少事多,近年來更因精省接管原省有土地,以及各機關經檢討無須保留公用或國營事業機構減資繳回土地之移交接管,以致經管之土地數量持續增加。加以「國有財產法」修正後,放寬國有土地出租、出售及改良利用之限制,業務量更是急劇增加,而相對的業務性支出勢必增加。該局編列歲出預算時已撙節核實編列,尚無浮編之處,況其中近六億三、○○○萬元係負擔法定義務及必要性支出(例如稅捐、規費、保險費、訴訟費、環境清理費、垃圾清運費及房屋修繕費等),真正可資運用於業務執行費僅二億一、○○○萬餘元,該局顯係力行開源節流的機關;倘預算遭刪減四、四八六萬二千元,勢必影響該局業務之推動,建請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蔡中涵  楊仁福  林惠官  劉銓忠  林忠正  唐碧娥 第七項  臺北市國稅局原列二九億八、四三五萬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一七二萬三千元、加班費一、二六二萬四千元,共減列一、四三四萬七千元,改列為二九億七、○○○萬三千元。 (註:「法務案件費用」項下「律師費」僅限於本局及本局員工涉訟之用。)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臺北市國稅局加班費一、二六二萬四千元部分,建請不予刪減,以應實際需要。 說明:臺北市國稅局稽徵業務繁重,尤以「受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受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受理營業稅申報」、「營業稅進銷項異常案件處理」及「營業人稅籍清查」等作業,案件逐年成長,均需投入大量人力;惟行政院為配合機關精簡政策,已核定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未能隨業務增加而成長,在業務量增加而員額無法配合增加情形下,端賴同仁超時加班處理,所列加班費係為達成前開稅務服務工作目標所必需,原決議刪減加班費一、二六二萬四千元,建請不予刪減,以因應上開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八項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三二億三、五三八萬四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加班費一、一八八萬一千元,改列為三二億二、三五○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一般行政」經費原編列二四億五、七七五萬八千元,其中辦公房舍租金竟高達一億三、四九三萬四千元,建議刪除三、○○○萬元,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刪減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單位預算歲出加班費一、一八八萬一千元部分,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稽徵業務繁重、尤以「受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受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受理營業稅申報」、「營業稅進銷項異常案件處理」及「營業人稅籍清查」等作業,案件逐年成長,均需投入大量人力。 九十二年度營業稅收回自徵後人力移撥顯有不足,稽徵業務益顯繁重,惟行政院為配合機關精簡政策,已核定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未能隨業務增加而成長,並將精簡約僱人力八十七人出缺不補,在業務量增加而員額無法配合增加情形下,又為維護納稅人之正當權益及保持一定之行政效率,端賴同仁超時加班處理,且稅務工作繁忙,人員流動率高,同仁常無法於規定期限內補休,在此情況下,如刪減加班費一、一八八萬一千元,恐影響為民服務之品質及同仁工作士氣,降低稽徵績效,爰建請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九項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二八億四、○四四萬二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加班費一、一三一萬元、第二目「國稅稽徵業務」業務費二○○萬元,共減列一、三三一萬元,改列為二八億二、七一三萬二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加班費共一、一三一萬元部分,建請不予刪減,以應實際需要。 說明: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稽徵業務繁重、尤以「受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受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受理營業稅申報」、「營業稅進銷項異常案件處理」及「營業人稅籍清查」等作業,案件逐年成長,均需投入大量人力;惟行政院為配合機關精簡政策,已核定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未能隨業務增加而成長,在業務量增加而員額無法配合增加情形下,端賴同仁超時加班處理,所列加班費係為達成前開稅務服務工作目標所必需,原決議刪減加班費共一、一三一萬元,建請不予刪減,以因應上開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項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原列二七億八、七一六萬二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加班費六九七萬七千元、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三四六萬五千元、第二目「國稅稽徵業務」業務費二○○萬元,共減列一、二四四萬二千元,改列為二七億七、四七二萬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加班費六九七萬七千元部分,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南區國稅局及所屬稽徵業務繁重,尤以「受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受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受理營業稅申報」、「營業稅進銷項異常案件處理」及「營業人稅籍清查」等作業,案件逐年成長,均需投入大量人力;惟行政院為配合機關精簡政策,已核定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未能隨業務增加而成長,且將精簡約僱人力八十人出缺不補,在業務量增加而員額無法配合增加情形下,端賴同仁超時加班處理,所列加班費係為達成前開稅務服務工作目標所必需,原決議刪減加班費六九七萬七千元,建請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一項  高雄市國稅局原列一四億四、七八九萬三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加班費四四五萬五千元、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一、八四四萬三千元,共減列二、二八九萬八千元,改列為一四億二、四九九萬五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高雄市國稅局加班費四四五萬五千元部分,建請不予刪減。 說明:高雄市國稅局稽徵業務繁重,尤以「受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受理所得稅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受理營業稅申報」、「營業稅進銷項異常案件處理」及「營業人稅籍清查」等作業,案件逐年成長,均需投入大量人力;惟行政院為配合機關精簡政策,已核定該局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未能隨業務增加而成長,且將精簡約僱人力一五人出缺不補,在業務量增加而員額無法配合增加情形下,端賴同仁超時加班處理,所列加班費係為達成前開稅務服務工作目標所必需,原決議刪減加班費四四五萬五千元,建請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刪減高雄市國稅局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一、八四四萬三千元部分,建請改為刪減三○○萬元,其餘一、五四四萬三千元予以恢復,以應實際需要。 說明:高雄市國稅局所列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主要係支應三民及前鎮稽徵所等於營業稅收回自徵後,辦公廳舍過度擁擠必須增加或另覓辦公室,以避免辦公廳舍擁擠造成動線不良,影響民眾洽公;暨該局四維大樓於六十八年購建,經檢查建築結構安全必須加強,於補強後重新規劃利用,以因應營業稅收回自徵後辦公空間不足等所需之環境佈置費用,原決議刪減一、八四四萬三千元,建請改為刪減三○○萬元,其餘一、五四四萬三千元予以恢復,以因應上開實際需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二項  臺北區支付處原列二億二、六七九萬五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臺北區支付處「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二○五萬七千元,建議刪減一五六萬七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八○.一七%,九十二年上半年九四.○六%,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一三%。 提案人:鄭美蘭  羅世雄  陳志彬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臺北區支付處「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二○五萬七千元,建議刪減一五六萬七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該處九十一年度「一般行政」預算執行率八○.一七%係配合行政院實施節約措施,凍結及控留經常門經費,撙節相關支出,致預算執行率稍低。九十二年上半年該計畫執行率已達九四.○六%。 「一般行政」計畫項目為辦公室水電費、管理費、設施及機器設備養護費、保險費、消耗品、油料、文件印刷、清潔、保全等一般事務費,均係維持基本行政作業必需之支出;九十二年度核定預算數已較九十一年度減列一七八萬九千元(約一三%);九十三年度編列數亦較九十一年度減列一四三萬一千元(約一○.六%);預算已核實編列,如再刪減將會影響業務正常運作。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三項  財稅資料中心原列七億四、八五六萬七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稅資料中心「財稅資訊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億一、五六八萬元,建議刪減二、五四五萬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八六.○二%;九十二年上半年七○.一五%,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二二%。 提案人:鄭美蘭  羅世雄  陳志彬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委員提案刪減財稅資料中心「財稅資訊業務」項下「業務費」二、五四五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三年度「財稅資訊業務」項下「業務費」編列預算一億一、五六八萬元,包括推動網路申報繳稅整體資訊作業、建置系統效能監控機制等重要業務所需經費約為五、五六四萬四千元及電腦軟硬體設備租金及維護費等合約應付款約三、四九六萬元,餘二、五○七萬六千元尚需支付固定費用(例如:水電費、通訊費等)及維持一般事務與業務支出,如刪減經費勢將影響業務順利推展,建請不予刪減。 另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八六.○二%,係為配合預算執行節約措施撙節支出一、一二○萬元所致,若加計此部分預算執行率約可達九三.八二%;又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僅七○.一五%,主要係因SARS影響致業務進度稍有落後,至十月底實際執行率已達八六.三七%,目前正積極趕辦進度落後之相關業務,預計至年底執行率可達九三.六%。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稅資料中心「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一、五九○萬元,建議刪減六五一萬九千元。 說明: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三四.一八%;九十二年上半年四九.一%,參酌歷年預算原編數與決算審定數差額比例,原列金額刪減四一%。 提案人:鄭美蘭  羅世雄  陳志彬  殷乃平  鍾紹和  林德福  羅明才 ※委員提案刪減財稅資料中心「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六五一萬九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財稅資料中心九十三年度「其他設備」項下「設備及投資」編列預算一、五九○萬元,係汰換老舊電梯二臺、柴油發電機一臺等經費,此均為維持人員安全及業務正常推展所需,建請不予刪減。 另九十一年度預算執行率僅三四.一八%,係因原編列汰換大樓電機房高壓電容器及變壓器,由於該設備在九十年間遭納莉風災淹沒,恐隨時有爆炸之虞,為安全及業務持續運作之需,提前依災害防救法之規定於九十年度動支預備金先行汰換,致九十一年度預算未動支,若加計此部分預算執行率約可達九八.四五%;又九十二年上半年執行率僅四九.一%,主要係因SARS影響致業務進度稍有落後,至十月底實際執行率已達八一.六七%,賸餘款一一四萬五千元,係承商搶標之標餘款,本項業務已全部執行完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四項  財稅人員訓練所原列八、五三四萬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財稅人員訓練所預算,有關「財稅人員訓練」項下「新增教學設備」八二一萬三千元,其中編列網球場興建工程一六○萬元,值此財政困窘之際,公務員健身可以跑步等不必動支大筆預算方式,一樣達到健身目的,此項預算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黃健庭  羅明才  鄭逢時  殷乃平  羅世雄 ※財稅人員訓練所預算,有關「財稅人員訓練」計畫項下「新增教學設備」其中編列網球場興建工程一六○萬元,為促進學員身心健康,鍛鍊學員健全體魄及提供學員正當運動場所,並提供國際化訓練場所,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財政部財稅人員訓練所主要職掌為關務、稅務、金融、財務行政人員訓練,尤其海關緝私、稅務查核及查緝逃漏稅人員等之訓練,除專業知識與技能之充實外,其體能訓練、查緝或查核安全之訓練應予兼籌並顧,方符實際需求,此外該所每年均辦理國際班次,以今年為例十月至十一月辦理三週APEC金融班,包含澳洲、俄國等十國三十三名學員、十一月與外交部合作辦理十五天WTO關務現代化研習班,包含韓國、菲律賓等十四國二十四名學員,為提供符合國際標準之訓練場所,且為促進學員身心健康,鍛鍊學員健全體魄及提供學員正當運動場所,該所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有關「財稅人員訓練」計畫項下「新增教學設備」其中編列網球場興建工程一六○萬元,確有其必要性,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五項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原列三億四、二七八萬四千元,減列第二目「證券期貨管理業務」二○○萬元,改列為三億四、○七八萬四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證期會經費原編列三億四、二七八萬四千元,建議刪除一、○○○萬元。 說明:證期會對上市上櫃公司董監事持股不足,雖可依證券交易法處以罰鍰,惟效果不彰卻並未積極研議改善,影響廣大投資人權益甚鉅。建議刪減一、○○○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民眾透過外國券商開設海外帳戶,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因此所造成投資糾紛頻傳,為確保本國投資人權益,證券主管機關應就本國人投資海外「水單」情形做出調查報告,並訂定對於本國投資人關於海外水單投資風險之宣導計畫,並向財政委員會報告,在未提出調查報告及宣導計畫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關於「證券暨期貨市場管理」業務預算九二六萬四千元應不予動支。 提案人:邱太三  朱星羽  江昭儀  葉宜津  林忠正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融資財源調度部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融資財源調度部分所列債務還本五六一億元,發行公債及賒借二、六五○億元,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四八四億四、七八六萬六千元,均暫照列,俟總預算案歲入歲出審查結果,再行調整。 四、第六組歲入、歲出增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六組歲入增減列部分審查結果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增減數

審查結果

說明

1



稅課收入






1


財政部

920,979,000


920,979,000

保留,送院會處理。

3



罰款及賠償收入






79


高雄市國稅局







1

罰金罰鍰及過怠金

482,800

-241,400

241,400

減列罰金罰鍰24,140萬元。

附表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六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減列數

審查結果

說明

11



財政部主管






1


財政部

32,966,204


32,966,204

送院會處理。


2


國庫署

150,695,962


150,695,962

送院會處理。


3


賦稅署

6,540,305


6,540,305

送院會處理。


4


金融局

369,535

-1,000

368,535

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業務費100萬元。


5


關稅總局及所屬

6,874,280

-190,683

6,683,597

減列第二目「關稅稽徵業務」獎補助費1515千元。

減列第四目「一般建築及設備」採購大型X光機貨櫃檢查儀所有相關經費18,9168千元。

另有委員提案送院會處理。


6


國有財產局

1,607,933

-47,440

1,560,493

減列第二目「國有財產業務」業務費4,4862千元及獎補助費778千元。

減列第三目「一般建築及設備」宜蘭分處辦公廳舍裝修工程費用180萬元。


7


臺北市國稅局

2,984,350

-14,347

2,970,003

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1723千元、加班費1,2624千元,共減列1,4347千元。


8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及所屬

3,235,384

-11,881

3,223,503

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加班費1,1881千元。


9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及所屬

2,840,442

-13,310

2,827,132

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加班費1,131萬元。

減列第二目「國稅稽徵業務」業務費200萬元。


10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及所屬

2,787,162

-12,442

2,774,720

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3465千元、加班費6977千元。

減列第二目「國稅稽徵業務」業務費200萬元。


11


高雄市國稅局

1,447,893

-22,898

1,424,995

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獎牌製作、環境佈置、健康檢查及雜支等費用1,8443千元、加班費4455千元,共減列2,2898千元。


12


臺北區支付處

226,795


226,795

送院會處理。


13


財稅資料中心

748,567


748,567

送院會處理。


14


財稅人員訓練所

85,340


85,340

送院會處理。


15


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342,784

-2,000

340,784

減列第二目「證券期貨管理業務」200萬元。

第七組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五項  主計處,無列數。 第六項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無列數。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七項  主計處一九八萬元,照列。 第六十五項  審計部九○萬八千元,照列。 第六十六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六十七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六項  主計處五萬元,照列。 第七項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無列數。 第六十一項  審計部二萬七千元,照列。 第六十二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二千元,照列。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七項  主計處,無列數。 第八項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無列數。 第六十六項  審計部五萬元,照列。 第六十七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二項  主計處八億七、八九四萬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三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單位預算,各計畫下編列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七、九九六萬元,建議除「辦理綜合統計︱辦理綜合統計」編列之五一五萬一千元外,其餘費用減列百分之二○,計一、四九六萬一、八○○元,以減少浪費,加強控管。 說明: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轄下各項計畫總共編列「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共七、九九六萬元。上述費用除「辦理綜合統計︱辦理綜合統計」明確指出其執行之計畫並顯示其必要性,其餘部分皆含混帶過;同時該筆預算中之「出席費」、「鐘點費」、「指導費」等費用編列基準不明,易造成弊端,使預算支用後得不到該有的效果。 其餘部分,許多費用如「資料鍵入費」、「勞力外包費」、「工作費」、「作業費」、「勤務費」等科目編列,是否由原編制人員辦理亦或是交由外包公司或工讀生辦理?如為原編制人員,該項工作為編制人員之份內工作,為何需要再給付費用?該工作如非編制人員份內工作,大可以「加班費」方式支出,何必編列新費用?如為編制外人員辦理,是否有此需求必要?增加臨時人員或以委外方式辦理,是否將造成其他管理方面的漏洞?而編制外人員執行各項事務,其水準是否能保證,亦為可議之處。 綜上,主計處各計畫下編列之按日按件計資酬金共計七、九九六萬元,建議除「辦理綜合統計︱辦理綜合統計」編列之五一五萬一千元外,其餘費用減列百分之二○,計一、四九六萬一、八○○元,以減少浪費,加強控管。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單位預算,「主計業務視導與訓練」科目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委託東華大學辦理碩士學分班」經費二○○萬元,建議全數刪減。 說明: 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三年度「主計業務視導與訓練」科目項下編列「教育訓練費︱委託東華大學辦理碩士學分班」經費二○○萬元,於九十二年九月至九十五年七月共計三年,招收三十名大學畢業之東部地區現職主計人員進修。 鑒於加強主計人員實務與理論方面之在職進修,以提升主計人員素質及整體主計業務績效,確屬必要,亦為設立「主計人員訓練中心」之目的。同時該中心所辦理之養成訓練班、幹部訓練班、領導訓練班等訓練班次,於主計專業、預算及會計實務訓練均較一般大學院校所設之課程專業許多,實不須多此一舉委託大學再做專門學分班之設置。若該處認為東部地區進修機會較少,則應於上述訓練班次中增加東部地區名額,而非捨本逐末忙於開設新班。 因此,為避免其他機關,紛紛援引比照委託各大學辦理碩士學分班,而增加政府委託經費支出,故該筆預算建議全部刪減,計二○○萬元整。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單位預算,編列資訊設備費一、四五八萬三千元,編列數字過高,約比市價超過一倍以上,建議將主計處之資訊設備費減列百分之二○,計二九一萬六、六○○元,改列一、一六六萬六、四○○元,以接近市價。 說明: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三年度編列「其他設備︱設備與投資」項下,編列資訊設備費一、四五八萬三千元,編列過高,約比市價超過一倍以上,除非有特殊規格要求,否則如此預算之編列,只是明顯「肥了廠商,瘦了國庫」。 二○○一年十月份台北市建安國小火燒電腦事件,就是高價買了劣質貨,使用大陸品牌螢幕造成電線走火,使整間電腦教室失火,故如未作好品管,將會造成嚴重損失,不得不慎。 綜上,建議將主計處之資訊設備費減列二○%,計二九一萬六、六○○元,改列一、一六六萬六、四○○元,以接近市價,並保留「特殊需要之空間」以茲彈性運用。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有黨團提案六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公務機關歲計會計業務」編列一、四二四萬九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一、○○○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特種基金歲計會計業務」編列七○二萬九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六○○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統計業務」編列四、五三一萬九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四、○○○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普查及抽樣調查業務」編列八、五三三萬九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八、○○○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主計業務視導與訓練」編列二、二五四萬二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二、○○○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之編列,殊多違法,業經本院決議,將主計長函送監察院調查糾彈。主計處職司國家總預算之管理,理應致力預算編列之合法、合理與透明;然而中央政府年度預算的編列,卻一年比一年簡略,一年比一年模糊,不僅納稅人無法了解總預算的構成,國會欲理解總預算的內容更是困難重重。主計處實難脫怠惰之責。主計處「一般建築及設備」編列二、一六五萬八千元,於監察院調查完竣之前,凍結二、○○○萬元,俟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後,主計處就調查結果向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第三項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二億五、七五四萬六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各機關應用電子計算機作業之審查輔導」預算數一、五七三萬七千元,經查其監督不力,審查流於形式,致各機關資訊預算浮編,弊端叢生,因此本預算刪除五○%。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謝章捷 ※九十三年度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電子計算機作業系統之分析設計︱各項作業之系統分析與設計」項下,編列「推廣訓練費用」一三○萬三千元,該案說明不清,同時計畫之四項系統︱政府歲計會計系統、主計人員人事系統、主計資訊管理系統及公文管理系統,如為主計處既定計畫,何須「推廣」?亦何須「訓練」?該案缺乏編列之必要性,為避免浪費,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電子計算機作業系統之分析設計」項下,編列「政府歲計會計等三項系統之軟體維護費用」共五○四萬元,平均每月須維護費 四二萬元,如此「貴重」費用,係為維護何種軟體?缺乏詳細說明,建議全數刪除,以撙節開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電子計算機作業系統之分析設計」預算數八八四萬四千元,經查監督不力致各機關資訊預算浮編,弊端叢生,因此本預算刪五○%。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謝章捷 ※九十三年度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電子計算機技術之研究與訓練」預算數五四七萬二千元,經查監督不力致各機關資訊預算浮編,弊端叢生,因此本預算刪五○%。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謝章捷 ※九十三年度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電子計算機技術之研究與訓練︱電腦應用概況調查及通報發行」項下,在調查國內電腦應用狀況及變動情形,編列電腦應用概況報告問卷郵資一○萬元,資訊通報郵資一五萬五千元,印製電腦應用概況調查報告調查問卷、信封、背膠名條、明信片及報告編印費一三萬六千元,印製資訊通報十二期一八萬元(包括印製問卷、信封、背膠名條等)等費用,該中心為政府主計、統計e化的主要機關,卻仍以書面方式印製問卷及信件,與e化精神相互違背,建議上述預算全數刪除,計五七萬一千元,以落實政府e化精神。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其他設備︱設備與投資」項下,編列資訊設備費四、一四○萬三千元,有關汰換設備部分減列二○%,計六二七萬一、八○○元,其餘類似「委託軟體設計開發費用」應予以凍結,計一、○○四萬四千元,待至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九十三年度編列「其他設備︱設備與投資」項下,編列資訊設備費四、一四○萬三千元,明顯編列數字過高,約比市價超過一倍以上,除非有特殊規格需求,否則如此預算之編列,只是明顯「肥了廠商,瘦了國庫」。 另,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亦將「軟體購置、升級、開發費用」亦列於「資訊設備費」項下,依會計學理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機器設備(含資訊設備)」之定義為「包括購買價格等使機器達於可用之狀態及地點的所有必要支出」,而委託軟體之開發,是否為「使機器達於可用狀態之必要支出」,著實可議。故現將經常性支出之「委託軟體設計開發費用」項列於該資本門支出項下,實屬不宜,並違反預算法第十條規定:「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經常支出,應列經常門。」經查,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編列類似於「委託軟體設計開發費用」總額為一、○○四萬四千元,占整體「資訊設備費」二四.二五%,該項目應進行調查。 綜上,建議將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之資訊服務費中有關汰換設備部分依例減列二○%,計六二七萬一、八○○元,其餘類似「委託軟體設計開發費用」計一、○○四萬四千元予以凍結,待至本院預算及決算、法制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七款  監察院主管 第二項  審計部一一億六、一七○萬五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監察院審計部編列「其他設備」項下,編列審計業務電腦化系統更新五六四萬五千元,但其編列說明含混、語焉不詳,到底要買什麼設備亦無從確知。故建議減列該筆預算百分之二○,計一一二萬九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請審計部與行政院主計處研究辦理委託登記有案民間會計師協助查核中央政府對其他政府、機關或團體補助款運用的財務審核工作。 提案人:陳茂男  江昭儀 連署人:李鎮楠  蘇治芬  林國華  林德福  張蔡美 請審計部責成所屬彰化縣審計室查核員林鎮火車站前廣場興建世界級噴水池等景觀工程,當初規劃不當,不顧居民反對,強行執行。現又被拆除,浪費國家資源,請查覆彰化縣政府規劃不當,浪費預算的行政責任。 提案人:陳茂男  江昭儀 連署人:林德福  李鎮楠  蘇治芬  林國華 第三項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六、八五三萬元,照列。 第四項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六、一○七萬四千元,照列。 第二十六款  省市地方政府 第三項  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一、四○○億一、八五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五項  補助高雄市政府九億一、○○○萬元,照列。 第六項  地方政府教師退休專案補助六○億元,照列。 第二十七款  災害準備金二○億元,照列。 第二十八款  第二預備金九六億元,照列。 本款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二預備金九十三年度編列九六億元,較九十二年度增列一八億元,增列部分全數刪除,刪除一八億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本款通過決議一項: 有鑑於元長工業區堆置廢棄塑膠大火善後清除事宜,因地方財政困窘,且中央與地方相關單位權責難能釐清,以致善後清除工作一再延宕,民眾生命財產及居住品質遭受嚴重損害威脅。本案實屬「緊急事故及重大災變」,並合於預算法第七十條得動支第二預備金辦理,爰要求行政院應當依據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由行政院秘書長、環保署、雲林縣政府及雲林縣籍立法委員共同協調結論之原則與精神,儘速動支第二預備金核撥本案善後清除工作實際所需經費全額!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柯建銘  郭榮宗  余政道  蔡啟芳  劉政鴻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第七組歲入、歲出增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七組歲入增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增減數

審查結果

說明

3



罰款及賠償收入






5


主計處

無列數


無列數



6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無列數


無列數


4



規費收入






7


主計處

1,980


1,980



65


審計部

908


908



66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15


15



67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12


12


5



財產收入






6


主計處

50


50



7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無列數


無列數



61


審計部

27


27



62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2


2


8



其他收入






7


主計處

無列數


無列數



8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無列數


無列數



66


審計部

50


50



67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無列數


無列數


附表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七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減列數

審查結果

說明

3



行政院主管






2


主計處

878,940


878,940



3


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

257,546


257,546


7



監察院主管






2


審計部

1,161,705


1,161,705



3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68,530


68,530



4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

61,074


61,074


26



省市地方政府






3


補助台灣省各縣市政府

140,018,526


140,018,526



5


補助高雄市政府

910,000


910,000



6


地方政府教師退休專案補助

6,000,000


6,000,000


27



災害準備金

2,000,000


2,000,000



28



第二預備金

9,600,000


9,600,000


第八組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七項  新聞局三、二三七萬元,照列。 第十一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五萬元,照列。 第十四項  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十九項  體育委員會,無列數。 第八十四項  教育部五五五萬元,照列。 第八十五項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八十六項  國家圖書館,無列數。 第八十七項  國立歷史博物館,無列數。 第八十八項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無列數。 第八十九項  國立教育資料館,無列數。 第九十項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無列數。 第九十一項  國立國父紀念館,無列數。 第九十二項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無列數。 第九十三項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三二萬元,照列。 第九十四項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五○萬元,照列。 第九十五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九十六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無列數。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八項  新聞局六、六一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三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一億一、一五一萬元,照列。 第十六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原列一、○八六萬二千元,增列第一目「使用規費收入」第二節「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中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九萬六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九五萬八千元。 第十七項  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五八七萬七千元,照列。 第二十三項  體育委員會四五○萬元,照列。 第九十七項  教育部六億三、四九七萬六千元,照列。 第九十八項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三一○萬元,照列。 第九十九項  國立編譯館九八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項  國家圖書館五○○萬元,照列。 第一○一項  國立歷史博物館八一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二項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一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國立教育資料館二五萬元,照列。 第一○四項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原列六五六萬三千元,增列第一目「使用規費收入」第一節「供應收入」一○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六六六萬三千元。 第一○五項  國立國父紀念館一、一二○萬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國父紀念館單位預算,第一目第二節「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原編列九七○萬元,減列九七○萬元。 說明:場地管理不當,應予以檢討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一○六項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三八七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七項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八、七六七萬元,照列。 第一○八項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五、○六六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九項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六八萬元,照列。 第一一○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八三五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一一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原列一八萬元,增列第一目「使用規費收入」第二節「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五○○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五一八萬元。 第一一二項  國立國光劇團二四三萬元,照列。 第一一三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二五萬六千元,照列。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八項  新聞局一八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二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無列數。 第十四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三○萬元,照列。 第十五項  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二十一項  體育委員會二九四萬元,照列。 第九十二項  教育部五九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九十三項  國立編譯館,無列數。 第九十四項  國立歷史博物館,無列數。 第九十五項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一、○○○萬元,照列。 第九十六項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無列數。 第九十七項  國立國父紀念館,無列數。 第九十八項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一二萬元,照列。 第九十九項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一萬元,照列。 第一○○項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五、○○○萬元,照列。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二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六一五萬九千元,係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三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七項  教育部三、○○○萬元,照列。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九項  新聞局,無列數。 第十四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無列數。 第十七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一二○萬元,照列。 第十八項  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無列數。 第二十六項  體育委員會,無列數。 第九十八項  教育部五六億二、七六○萬九千元,照列。 第九十九項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項  國立編譯館一○二萬元,照列。 第一○一項  國家圖書館二五○萬元,照列。 第一○二項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無列數。 第一○三項  國立教育資料館一五萬元,照列。 第一○四項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無列數。 第一○五項  國立國父紀念館三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六項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六千元,照列。 第一○七項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無列數。 第一○八項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五○萬元,照列。 第一○九項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五千元,照列。 第一一○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無列數。 第一一一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七二萬元,照列。 第一一二項  國立國光劇團二一萬元,照列。 第一一三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一二二萬五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四項  新聞局原列四○億二、八○一萬一千元,除第二目「一般行政」中「正副首長特別費」一六八萬六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外,減列第一目「國際新聞業務」一、二○○萬元、第四目「大眾傳播事業輔導」第一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所列「籌辦通訊傳播委員會暨法令整備與研發」經費一○○萬元及第三節「出版事業輔導」中「出版事業之獎勵」所列「舉辦金曲獎活動(獎金部分)四五萬元、第五目「綜合計畫業務」中「辦理兩岸傳播及新聞交流(獎補助部分)」一七六萬一千元、第十一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一節「交通及運輸設備」中「汰換副首長座車」九○萬元,共計減列一、六一一萬一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億一、一九○萬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新聞局單位預算,第一目第二節「國情資料編印供應」原編列一億四、三一四萬一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編印中外文定期書刊」原編列九、四四二萬九千元,建議刪減六三四萬七千元。 說明:新聞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編印中外文定期書刊」經費總額九、四四二萬九千元。其中每年發行總量七萬五、六○○本的行政院公報(每年七萬二、○○○本)與新聞局公報(每年三、六○○本)的編印費用共編列一、三○九萬四千元,扣除工讀生薪資費用(初估年薪四○萬元),平均每本公報的印刷費用高達新臺幣一六七.九元,與市價不符,故建議將刪減六三四萬七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新聞局編列獎勵員工查緝違法廣播電視、電影及出版品之預算,不符獎勵社會民眾主動檢舉違法、監督媒體之目的。建議將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編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之「人員維持費」中人事費刪除查緝獎勵經費,共計減列二五四萬元。 說明:新聞局於「一般行政」項下編列鼓勵檢舉、獎勵查獲違反廣電法二五○萬元;取締電影違映二萬元及違法中國出版品查緝經費二萬元,共計二五四萬元。違法案件之檢舉獎勵金核發對象應為社會大眾,而非新聞局員工。新聞局執行取締乃為職責本分,應依法申報加班或津貼而非獎金。爰建議將行政院新聞局編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之「人員維持費」中人事費刪除查緝獎勵經費,共計減列二五四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已設置發言人職位,對外代表新聞局發佈新聞,但新聞局卻仍編列「新聞發布與新聞聯繫工作」經費一、二五九萬七千元,與「辦理法令政策溝通宣導」經費一億二、九三六萬五千元,為免浪費國家公帑,建請將上述所編列預算,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廖風德 ※行政院新聞局單位預算,第四目第一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原編列五億九、二二四萬八千元,其中分支計畫「輔導發展創意影音」原編列一億六、九○○萬元,建議刪減五、五○○萬元。 說明:新聞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輔導發展創意影音」經費總額一億六、九○○萬元。其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的捐助達五、五○○萬元,因未列明具體捐助對象,其公平性令人質疑,且以捐助費的方式編列預算有規避政府採購法之嫌,故建議刪除五、五○○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鑒於近來中國房地產廣告公然在台宣傳,而新聞局卻視而不見;顯見新聞局違法廣告取締成效不彰。建議將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第四目第一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之「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管理」三、二六二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中國房地產廣告公然在台灣各報章雜誌刊登,不但明顯違法,更造成消費者誤認台灣已經開放中國置產。在法令未開放前竟然有許多媒體刊載房產廣告,卻未見主管機關取締。新聞局每年編列查緝違法出版品及廣告的預算,卻讓違法廣告大行其道,顯見新聞局工作執行不力,建議將新聞局「廣播電視節目及廣告管理」三、二六二萬元預算,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有鑑於中國持續對台進行恫嚇,並在國際宣傳場合中強力打壓台灣官員、政府代表的曝光,在中國敵意降低前,台灣應降低與中國交流頻率,避免成為台灣接受一國兩制的宣傳樣版。建議將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三年度編列第五目「綜合計畫業務」項下之「辦理兩岸傳播及新聞交流」三八八萬三千元經費,全數刪除。 說明:新聞局編列「兩岸傳播及新聞交流」計畫中,包括派員赴大陸地區參加相關團體活動,考察當地媒體環境,補助民間團體接待來訪大陸地區人士,參加文化交流等活動。上述計畫皆為補助國內團體接待中國地區人士來台交流活動。但台灣人士至中國參訪卻從未獲得任何補助。有鑑於中國持續對台進行恫嚇,並在國際場合中強力打壓台灣政府代表;在中國消除對台敵意前,台灣應降低與中國交流頻率,避免成為台灣接受一國兩制的宣傳樣版,故建議將「兩岸傳播及新聞交流工作」經費三八八萬三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通過決議四項: 第三目「國內新聞業務」一億四、一九六萬二千元,凍結六、五○○萬元,俟新聞局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四目「大眾傳播事業輔導」項下,第一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推動廣播電視數位娛樂」經費除凍結三、○○○萬元,俟新聞局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外,新聞局並應將每季執行情形,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第二節「電影事業輔導」三億四、二一二萬九千元,照列,本節預算得補助金馬獎經費一、五○○萬元。第三節「出版事業輔導」,新聞局應將辦理台北國際書展歷年辦理情形及經費使用狀況,於一個月內,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為推廣電視數位發展,新聞局擬於「廣播電視數位娛樂」計畫中,輔助五家電視台共同籌設「共同傳輸平台營運公司」(原定九十四年進行之籌備工作,現已開始進行成立籌備小組),由於本項鉅額投資將使政府成為該營運公司最大股東,致使政府有收買、操控媒體之嫌,今為落實黨政軍退出媒體,維持媒體專業自主和獨立運作之空間,未來政府和公共電視不得成為「共同傳輸平台營運公司」之股東,「共同傳輸平台營運公司」亦不得從事政令宣導和製播廣告。 提案人:洪秀柱 連署人:李慶安  郭添財  許淵國  程振隆 新聞局於九十三年度刪減「優良電影輔導金及數位動畫電影創作行銷補助」計八四五萬元。不利於電影輔導工作,新聞局應於九十三年度補辦預算額度。 提案人:藍美津 連署人:李鎮楠  羅志明  錢林慧君 曹啟鴻  何金松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有關審查九十三年度預算案所作決議一項:「新聞局於九十三年度刪減優良電影輔導金及數位動畫電影創作行銷補助計八四五萬元。不利於電影輔導工作,新聞局應於九十三年度補辦預算額度。」建請修正文字(如說明)。 說明:該項決議有關「補辦預算額度」語意不甚明確,恐影響決議之執行,建議修正為:「新聞局於九十三年度刪減優良電影輔導金及數位動畫電影創作行銷補助計八四五萬元。不利於電影輔導工作,該項計畫所刪八四五萬元,新聞局應在電影事業輔導相關預算內調整支應。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五項,送院會處理。 ※暫緩審查九十三年度行政院新聞局單位預算,俟提出改善離島暨偏遠地區收視不良之完善計畫,保障全國人民收看電視權益後再行討論。 說明: 行政院新聞局為我國保障公眾視聽權益之主管機關,然其長期忽略離島偏遠地區收視不良的問題,遲遲未能提出解決方案,影響離島偏遠民眾權益。 九十三年度新聞局單位預算編列有「改善電視收視不良」計畫,預算金額僅六五○萬元。計畫內容為較傳統老舊之維修汰換電視轉播站的方式。 相對地,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早擬定「改善原住民電視收視不良三年實施計畫」,並於九十二年的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特別預算中編列一億五、○○○萬元,並在九十三和九十四年度各編列一億四、○○○萬元經費。其所採用之方式為先進的「共星共碟」方式,即先將五家無線電視節目訊號上傳至同一顆衛星,再全額補助收視不良地區家戶裝置衛星接收設備,徹底解決原住民地區數位落差的問題。不過,該計畫僅限於原住民地區,離島和偏遠地區並未含括在內。離島和偏遠地區居民的收視權益遠落後原住民,真正成為「三等國民」,而且得繼續忍受沒有電視可看的不文明生活。 同為收視不良地區,原住民地區和離島偏遠地區竟然受不同待遇。該一情況,除行政院各部會間的權責不清和協調失當外,行政院新聞局推諉塞責並未積極行政乃問題主因,只有凍結該單位預算,俟其提出完善解決方案,保障全國人民收看電視權益後方准動支預算。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鑒於新聞局推動「中小功率電台整併計畫」未達成共識即推動整併,侵害電台業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將第四目第一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項下之「廣播電視與其團體之營運管理」業務費二、五四八萬三千元,全數予以凍結,俟新聞局與廣播電台業者達成整併共識並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新聞局以「建立合理經營規模」為由,推動中小功率廣播電台整併卻無配套規劃,有違當初電台設立數目與地區分配之精神,亦違反自由競爭市場機制,對於各地社區型廣播電台的生存打擊甚大。新聞局並未與全台廣播業者達成共識即逕行推動整併計畫,形同將合法業者逼上梁山,抹殺經營生存空間。而推動「共塔共站」制度,製播分離的作法將造成廣播電台硬體被財團壟斷,不利小規模業者經營,整併政策已經引起民怨。建議將廣播電視查察管理及許可、輔導業務經費二、五四八萬三千元凍結,俟新聞局與廣播電台業者達成整併共識後,再行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新聞局單位預算,第四目第二節「電影事業輔導」原編列三億四、二一二萬九千元,保留其「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二億七、○六八萬五千元,俟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新聞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電影事業輔導計畫經費總額三億四、二一二萬九千元。其中電影事業從業人員及團體之輔導與獎助二億五、七八六萬元、輔導電影業者參加國際影展暨國際市場展一、二八二萬五千元,共計二億七、○六八萬五千元,惟近年來國內電影業在國內市場已逐漸式微,喪失國際競爭力,政府之電影輔導與獎助政策顯有失當,輔導及獎助之公平性與效率,令人質疑,相關預算經費之成本效益評估更是闕如,故建議將此預算全數保留。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新聞局廣電處「推動廣播電視數位娛樂」分支計畫項下編列之「輔導成立網站分級推動委員會一、○○○萬元」預算。應遵守以下原則辦理: 新聞局九十三年度擬捐助「財團法人網站分級基金會」一、○○○萬元,應為捐助基金性質,不得為該基金之業務補助費。該基金會應列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受主管機關業務監督。並比照政府其他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董監事席次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代表擔任。該基金會捐助章程須送交立法院備查,每年業務執行成效並應以書面向立法院報告。 為有效執行網站內容分級及過濾網路色情、賭博、毒品等資訊,「財團法人網站分級基金會」董監事席次三分之一應由具代表性之網路服務業者及過濾軟體業者擔任,以確保該基金會工作成效。 若新聞局認為將「財團法人網站分級基金會」列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窒礙難行,則該筆一、○○○萬元預算必須以業務委託方式,辦理公開招標方式委託辦理,不得逕行以業務補助費方式補助該基金會。 新聞局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及過濾網路色情、賭博、毒品等資訊內容,應嚴格採取「技術中立原則」,不得指定特定技術或以特定技術為標準,強制或以行政手段要求業者採用。 說明: 根據新聞局書面說明,「輔導成立網站分級推動委員會一、○○○萬元」預算,實際上是用來補助「財團法人網站分級基金會」之業務費。並由該基金會籌備處自行尋求民間廠商或單位贊助該基金會成立所需之基金。其目的乃在於維持該基金會之純民間法人性質。 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並明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訂定分級辦法。新聞局據以編列預算執行該項業務,若需以成立基金會之方式,結合產官學研之力量共同推動,則該基金會應比照「財團法人網路資訊中心(TWNIC)」模式,由政府捐助過半數之捐助基金,將該基金視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未來各預算年度,政府欲編列預算交由該基金會執行相關業務,才有合法依據。若該基金會為純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則政府之業務委託應採公開招標方式,不得逕行編列預算補助該基金會執行業務。 據新聞局廣電處表示,該基金會以純民間財團法人之方式成立,乃主導籌備之學者所堅持!但據該二名學者表示此乃新聞局廣電處之堅持。無論何人之堅持,要求政府編列公務預算補助,並以執行部分公權力為目標,卻欲以偷渡之方式,逕行以私法人方式成立,期期不可!並有業者陳情,相關單位及籌備人員,將請求電信總局出面要求相關電信二類執照業者及入口網站業者,捐助該基金會所需之基金。此種不樂之捐的作法,已經對尚未正式啟動之電腦網路分級工作造成傷害。 根據新聞局提供之「推動網站內容分級制度計畫」第九項「其他配合事項」所述,新聞局將委託民間組織進行網路分級系統之建置與維護,其工作項目包括「輔導ICP/IAP業者建立符合標準之分級機制並進行技術移轉」、「研發網路分級所需之技術與系統」。又根據「臺灣網站分級基金會籌備計畫書」所列基金會業務與組織說明,「技術服務組:負責技術之研發、系統之架設及維護、相關技術之移轉與服務」。種種書面資料及相關業者反映,新聞局及該基金會未來可能違反「技術中立原則」,要求所有業者技術移轉該基金會所研發之技術,作為網站內容分級之政府唯一認可技術標準。此種作法不僅違反「技術中立原則」,也將扼殺本國軟體業者研發相關軟體技術之商機,並有圖利特定人之嫌疑!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鑒於行政院新聞局九十一年補助舉辦金馬獎頒獎典禮,卻因屈於中國壓力以致陳總統無法出席致詞,嚴重侮辱元首及矮化國格。爰決議新聞局編列第四目第二節「電影事業輔導」預算不得補助舉辦金馬獎活動,改為輔導國片發展宣傳補助經費,落實政治與藝術分離,避免再度出現中國演藝人員挾政治杯葛金馬獎之遺憾。 說明: 九十一年金馬獎頒獎典禮前,因主辦單位排定邀請總統致詞遭中國演藝人員抗議,因而臨時取消政府官員上台。當時新聞局長葉國興曾表示「如果民間團體有很強自主性,希望自己辦,最好不要與政治扯上關係的話,就不應企求政府補助」;金馬獎執委會主席亦表示「金馬獎存廢與新聞局無關」並指官方心態可議。而親民黨亦不滿金馬獎泛政治化,揚言刪電影處預算。然而新聞局依然將補助金馬獎預算納入於「電影事業輔導」項下。 藝術表演應擁有完全自主、不受政治干預的空間。金馬獎為華人地區電影盛事,而中國屢以政治壓力加諸於演員,杯葛任何台灣官方代表出席的文藝活動,極盡矮化台灣之能事。爰此,決議要求新聞局不得以任何行政目的為前提,補助金馬獎活動。同時,將補助金馬獎經費改為輔導國片發展宣傳補助經費,落實政治與藝術分離政策。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九項  國立故宮博物院原列一○億九、四○二萬五千元,除第八目「非營業基金」二、○○○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一目「一般行政」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所列「正副首長特別費」一六八萬六千元及第九目「一般建築及設備」第二節「交通及運輸設備」中所列「汰換副首長座車費」九○萬元,均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針對國立故宮博物院「一般行政」項下編列未足額雇用身心障礙人士之差額補助費及前副院長占用宿舍賠償經費明顯違反編製預算原則。建議將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經費減列六九萬八千元。 說明: 故宮預算編列未足額聘用殘障人士之差額補助款一九萬一千元,違反「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徵收差額補助費之意義。同時,立法院審查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時業已做出各行政機關應於兩年內達到身心障礙者之雇用標準,故宮編列預算明顯違法。建議於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之「未足額進用殘障人員差額補助」一九萬一千元全數刪除,並將其違法事實依法懲處。 前副院長何聯奎眷屬占用台銀宿舍賠款二五○萬七千元,九十三年度故宮已編列五○萬七千元。該賠款肇因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所致,不應編列預算賠償,應自營業或賠償收入中扣除,建議於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之「何聯奎佔用台銀宿舍賠款案」五○萬七千元全數刪除,並不得於下年度編列預算支付。 上述二項經費合計六九萬八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國立故宮博物院單位預算,第四目第二節「資訊管理」原編列三億二、七八一萬九千元,減列一億二、○○○萬元。 說明:原住民族文史內容不實,應當予以檢討之,再行業務擴充。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第九目「一般建築及設備」項下,第一節「營建工程」中「故宮新世紀建設計畫」中所列「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觀光客倍增子計畫籌建中南部分院規劃設計監造費」六、一○九萬七千元,故宮博物院應俟所有調查報告完成且沒有問題,將書面報告送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後,始得動支。 故宮數位計畫實施三年來,任用大量臨時約僱人員,並擬擴增辦公空間,且大量採購電腦軟硬體設備和資訊系統。不僅造成設備浪費以及日後系統維護升級的龐大開銷,且不符合公務機關人事任用相關規定。提案要求故宮應擬定具體計畫,擴大資訊委外方式推動相關數位計畫,縮減約聘僱人員員額。 提案人:李永萍 連署人:洪秀柱  李慶安  鍾紹和  許淵國  程振隆 第十二項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原列五二億九、八六二萬三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一九○萬元、第二目「文化發展業務」第一節「改善文化環境」九○○萬元、「文化政策之評估及推動」中所列「辦理全國文化機構主管會報暨聯繫活動」經費一四○萬元及第二節「均衡城鄉文化發展」中「網路文化建設發展計畫」經費三、○○○萬元、第四目「新故鄉社區營造業務」三、○○○萬元、第七目「文化資產業務」六○○萬元,共計減列七、八三○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五二億二、○三二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文建會「均衡城鄉文化發展」項下,有關「網路文化建設發展」所編列委辦及獎補助經費偏高,為免浪費國家公帑,建請將原列三億○、八二○萬元,刪除二分之一,即一億五、四一○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廖風德 本項通過決議四項: 第二目「文化發展業務」項下,第一節「改善文化環境」中「辦理文化藝術基金會聯合活動」經費四○○萬元,全數凍結,俟文建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所列經費五億元中,准予先行動支一億元,但文建會應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將具體動支計畫及九十二年執行成效,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報告,其餘四億元(含規劃設置創意文化園區預算)凍結,俟文建會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二節「均衡城鄉文化發展」中「文化設施之規劃與設置」所列「辦理促進民間參與文化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經費八四六萬五千元,全數凍結,俟文建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三目「人文及文化傳播業務」項下,第二節「臺灣文學研究發展」中所列經費一億二、四○○萬元,准予動支二分之一,其餘經費暫行凍結,俟「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條例」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始得動支。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有關「『臺灣文學研究發展』科目一億二、四○○萬元,准予動支二分之一;其餘經費暫行凍結,俟『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條例』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後,始得動支。」決議案,建請同意修正為「『臺灣文學研究發展』科目一億二、四○○萬元,准予動支二分之一;其餘經費暫行凍結,俟文建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基於有系統的蒐集,整理與保存臺灣文學史料與作品,以避免國家的文化財快速流失散佚,具有必要性與急迫性,又行政院自八十年起即積極籌劃國家文學館的設立,期間曾經本院第四屆法制及教育兩委員會審查修正通過「國立臺灣文學館組織條例草案」,惟未及完成三讀程序,依法案屆期不連續規定而撤銷。嗣行政院經重新審查,改以建立彈性精簡的組織,並已於今年十月十五日再將「國家臺灣文學館設置條例草案」送請本院審議。由於該條例草案之通過與否繫屬本院,考量今年至明年本院待審法案極多,為免由於審議時程之壓迫,影響臺灣文學研究發展業務之推動,實有必要將原決議修正為「『臺灣文學研究發展』科目一億二、四○○萬元,准予動支二分之一;其餘經費暫行凍結,俟文建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五目「表演及視覺藝術業務」項下,第三節「表演藝術之策劃與推動」二億一、七三四萬元,凍結二、四○○萬元,俟文建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組委員支持國立臺灣文學館擴展計畫,但文建會應於半年內積極促成通過「臺灣文學館組織條例」,以符法制。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文化建設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五節「臺灣歷史博物館業務」原編列一億八、六○○萬五千元,文化建設委員會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臺灣歷史博物館為新增業務,應視其對原住民族歷史資料保存狀況給予預算。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文化建設委員會單位預算,第四目「新故鄉社區營造業務」原編列七億九、九○八萬元,保留,俟其增加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預算達一○%以上,文化建設委員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為避免城鄉與文化差距,應重視原住民族地區社區營造發展。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十三項  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原列四億四、八九五萬八千元,除第一目「一般行政」中所列「正副首長特別費」一二六萬六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外,減列一、○○○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億三、八九五萬八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青年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第二目第一節「青年創業輔導與創業理念培育」下分支計畫「辦理青少年創業教育」原編列一、一○○萬元,減列五○○萬元。 說明:該培訓計畫僅侷限於在校大專青年,有違社會公平。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今後與青年無關之業務,青輔會不得補助。 行政院與其他部會要求青輔會配合辦理之活動,青輔會不得給予經費。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青年輔導委員會單位預算,保留第二目第三節「促進第三部門發展」原編列四、五一二萬八千元,青年輔導委員會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九十二年度計畫執行與該計畫目標未相符。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十一項  體育委員會原列三○億二、二九八萬一千元,除第一目「一般行政」中「正副首長特別費」二一○萬六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五項: 第二目「體育行政業務」項下,其中「整合國家體育資源計畫」所列「蒐整保存展示體育文物、圖書,充實體育文化內涵」經費二、三○○萬元及「加強國民體育宣導計畫」所列「國民運動權及運動安全資訊宣導」經費一、五○○萬元,均全數凍結,俟體委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三目「國家體育建設」項下,其中第一節「推展全民運動」二億四、○二八萬七千元、第二節「推展競技運動」八億三、四五六萬六千元、第三節「推展國際體育」二億○、七九○萬九千元,合計一二億八、二七六萬二千元,准予先行動支四分之一,計三億二、○六九萬元,其餘四分之三經費計九億六、二○七萬二千元,凍結,俟體委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四節「整建運動設施」一四億六、五八二萬九千元,凍結七億元,俟體委會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為推廣自行車運動及減少空氣污染,體委會應於每年四月「自行車月」舉辦或配合地方政府協辦鼓勵騎乘自行車之相關宣導推廣活動,具體落實「自行車月」設立之宗旨。 提案人:羅志明  劉政鴻  曹啟鴻 連署人:程振隆  王淑慧  藍美津  張花冠 為發展臺灣體育優勢,增進臺灣體育射擊選手在國際體育競技奪牌之希望,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應加強射擊運動之推展。並針對優秀選手,及經各地射擊協會與體委會合組之審查委員會所認定之優秀選手,於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通過後二個月內,擬定「優秀及重點培訓之射擊選手輔導培訓方案」,並強化訓練靶場之設施,同時放寬前揭選手取用槍枝及空槍練習之相關規定。若涉及修法,則由體委會於立法院本屆第五會期開議前,將相關法律提案送交本院,與相關提案併案審議,以確實落實「推展競技運動」之政策目的。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彭添富  程振隆  曹啟鴻  羅志明  張花冠  王淑慧 在臺灣,棒球運動具有體育及激發社群意識之多重功能,值得體委會努力推動。惟查世界主要之大型巨蛋棒球場,由於交通疏導措施乃棒球巨蛋運作後之成敗關鍵,故多數巨蛋皆設於捷運或大型車站附近,以便散場時能疏散人潮。故要求體委會執行九十三年度「整建運動設施」一四億六、五八二萬九千元預算時,應優先於目前已進行規劃之高鐵青埔站周邊,興建國際標準棒球場。並儘速於二○○七年以前興建完成,以使臺灣能在二○○七年舉辦亞洲盃棒球錦標賽時,能有一國際級棒球場,屆時不僅可促進地方繁榮,亦可同時達成提升臺灣國際能見度之雙重目的。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彭添富  羅志明  程振隆  張花冠  王淑慧 第十二款  教育部主管 第一項  教育部原列一、三七九億六、五八五萬九千元,除第二目「高等教育」第三節「國立學校教學與研究輔助」三六二億九、七九八萬一千元、第十目「非營業基金」七七億三、四八一萬一千元,均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一目「一般行政」中「正副首長特別費」二一○萬六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外,減列「獎補助費」三、○○○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一目「一般行政」一、二○○萬元、第二目「高等教育」第一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四、六○八萬六千元(其中應包括「改進教學及加強學術研究」之「辦理大陸學歷相關事宜等」二三一萬元及「召開高等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及諮詢高等教育重要政策」經費三二○萬元)及第二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二、○○○萬元、第三目「中等教育」第二節「中等教育管理」二、○○○萬元、第五目「社會教育」第一節「社會教育行政及督導」一、○○○萬元,共計減列一億三、八○八萬六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三七八億二、七七七萬三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針對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減列教育部主管第二目第一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四、六○八萬六千元中,應包括「辦理大陸學歷相關事宜等」二三一萬元,建議予以恢復照列。 說明:目前大陸學歷認證開放政策係由陸委會主導,教育部主要為採認學歷之事務性工作,教育部為配合將來政策施行,必須先行進行相關法制作業,包括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以及蒐集大陸高等教育之資料以及對大陸高等學校進行評估,以利未來大陸學歷認證政策之進行。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教育部編列東南亞四國六所台北學校補助預算五、七六○萬元中,九十三年度供應教師參考書、教材教具及課外讀物預算僅六○萬元,平均每校僅一○萬元;而補助海外台北學校校長津貼經費卻高達五○○萬元,平均每位校長可得近百萬元津貼。將教育經費用於對特定人士津貼中,明顯排擠海外台北學校教師、學生的教育資源。建議將教育部第二目第四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項下之「輔導海外台北學校整體發展」中補助台北學校校長津貼五○○萬元經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二目第四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原編列一八二億四、○三二萬一千元,其中分支計畫「私立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待遇」原編列二七億○、一六○萬元,建議刪減五億四、○三二萬元,並將五億四、○三二萬元撥予補助私校學生,如實施教育券、減免學雜費等。 說明: 「私立學校軍訓教官暨護理教師待遇」預算二七億○、一六○萬元,係補助私立學校支應軍訓教官暨護理教師待遇,較上年度增加二、九八六萬九千元。教官存在於校園,本是威權時代產物,此功能因民主政治開放,本該因階段性任務達成離開校園,將輔導及維護校園安全任務交由專業人員。惟教育部仍以維護校園安全、照顧學生之由,編列預算補助,持續介派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至各私校服務。 另因應軍訓課程改為選修科目後,教官人力配置可能因學生選修情況而面臨調整,對此,教育部採「減課不減員」原則辦理,並配合教官軍訓教學回歸正常教育體制,輔導教官在職進修輔導及選修教育學分,強化教官在校內生活輔導功能,惟此方式顯有爭議,尤其在高教資源縮減之時,本項經費不減反而持續增加,顯有不當,該等補助應予檢討,建議刪減五億四、○三二萬元,並將五億四、○三二萬元撥予補助私校學生,如實施教育券、減免學雜費等。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二目第五節「促進技職教育多元化及精緻化」原編列一三億七、一三七萬三千元,其中分支計畫「推動綜合高中及高中職社區化方案」原編列四億二、七二七萬二千元,刪除其中「對學生之獎助」之七二○萬元。 說明: 教育部建構高中職社區化適性學習社區,為獎勵社區內優秀國中畢業生就讀社區高中職,每名學生每學期給予一萬元就近入學獎學金,九十二年度編列一億一、○○○萬元(其中臺北市一、○五○萬元,高雄市七五○萬元),九十三年度編列八、七二○萬元。(其中臺北市、高雄市合計七二○萬元) 惟對都會區學校而言,根本不須鼓勵,部分學校甚至將補助金移挪做為成績優秀獎學金,當作招生噱頭,原意盡失。尤以當今社區尚未建構完成情況下,想以就近入學獎學金做為誘因將學生留下,顯然不盡合理,建議將此預算七二○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四目第一節「國民教育行政與督導」下分支計畫「幼兒教育券及相關業務」原編列八億七、○○○萬元,減列一億七、○○○萬元。 說明:該業務並未依家庭收入區分補助,浪費公帑。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五目第一節「社會教育行政及督導」下分支計畫「推行語文教育」原編列六、四九○萬元,減列六、四九○萬元。 說明:該筆預算並未考量原住民族語文教育,有違公平。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通過決議十七項: 教育部應嚴格控管「獎補助費」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費(包括一○萬元以下之捐助)。 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租用複印機租金」預算一、二○○萬元,教育部應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底前提出詳細說明。 第二目「高等教育」項下,第一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一二億元(其中應包括「推動大學校務發展提昇大學品質」之「大學校院增設系所院調整、在職專班及設置分校分部之審核」三五○萬元、「大學多元制度研究改善」二、八二○萬元、「提昇大學國際競爭力計畫」之「補助各校規劃英語教學學程計畫」三、○○○萬元及所有宣導費用),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二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中「輔導改進技專校院之管理發展與評鑑」所列「辦理技專校院設置分校分部之審核」經費六四萬六千元,全數凍結,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四節「私立學校教學獎助」中「輔導私立大專校院整體發展獎助」所列「獎補助三十五所私立大學校院整體發展」經費三四億六、六三九萬七千元與「獎補助六十九所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經費三六億五、二三六萬三千元,均凍結二分之一,共計三五億五、九三八萬元,俟教育部落實評鑑機制,並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五節「促進技職教育多元化及精緻化」所列經費,凍結三億○、九一七萬元(其中應包括推動綜合高中及高中職社區化方案),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第六節「師資培育」所列經費,凍結二億元,俟教育部就教改問題、九年一貫課程方向及其他相關事項,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教育部主管歲出部分「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一二億元,敬請解除凍結。 說明: 教育部主管歲出部分「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一二億元,如分配至各細項業務,除作業困難,亦將影響幅度擴及高等教育全面事務,乃以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相關經費一二億元為凍結項目。然如此該項目之凍結幅度高達百分之九十餘,實際嚴重影響該計畫執行效率及預算編列之宗旨。 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非僅以三主軸之七所大學為主要補助對象,九十三年度已擴及其他公私立大學校院優異研究領域。九十二年十月經委請具有學術聲望及卓著之國外學者成立之整體績效評估小組,實地訪查結果,其教研績效,亦深受委員肯定。 近年國內高等教育經費之緊縮,已嚴重影響我國一流大學之發展,及國際競爭力之提昇。九十三年度推動研究型大學整合計畫、提昇研究型大學基礎設施計畫預算,對引領我國大學發展,建立學術競爭機制,進一步邁向理想之發展環境,具其關鍵作用,敬祈各位委員惠允同意支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三目「中等教育」項下,第一節「中等教育督導」凍結一億元,但教育部應專案、專項、專校補助偏遠地區高中職社區化計畫,以彌平持續擴大之城鄉差距,並就實施成效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凍結部分始得動支。第二節「中等教育管理」,教育部應於一個月內,將教育部工程規劃營運審議委員會回歸總務司,由司長擔任召集人,且該審議委員會委員應公開、公正遴聘。此外,有關「國立高中職人力精簡不受百分之三員額之限制」,教育部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與行政院溝通、協調後,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目「國民教育」項下,第一節「國民教育行政及督導」凍結八億一、一九三萬一千元(其中應包括辦理國民中小學教育改革相關研究研習及教育實驗計畫二億四、○○○萬元、推動國中小英語教學計畫︱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六、三○○萬元、編印部編本教科書二、○○○萬元),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五目「社會教育」項下,第一節「社會教育行政及督導」中所列「建立終身學習推動組織」三、○○○萬元,全數凍結,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第八目「各項教育推展」項下,第一節「一般教育推展」中所列「綠校園計畫」經費凍結六、○○○萬元,俟教育部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教育部並應將每季執行情形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九十三年度教育部主管教育經費較上年度減少四○億元,主要係因補助國民中小學教育經費本年度移列由行政院直接撥補各縣市政府,教育部為教育最高主管機關,一般性補助款應回歸教育部編列,以利有效監督政策之執行。 提案人:李慶安 連署人:李永萍  羅志明  邱鏡淳  洪秀柱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通過決議:「九十三年度教育部主管教育經費較上年度減少四○億元,主要係因補助國民中小學教育經費本年度移列由行政院直接撥補助各縣市政府,教育部為教育最高主管機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應回歸教育部編列,以利有效監督政策之執行。」乙案,建請將文字修正為:「九十三年度教育部主管教育經費較上年度減少四○億元,主要係因補助國民中小學教育經費本年度移列由行政院直接撥補助各縣市政府,教育部為教育最高主管機關,建請將一般性教育補助款應回歸教育部編列,以利有效監督政策之執行。」 說明:查九十三年度教育部主管教育經費之編列係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規定辦理,並未有移列由行政院直撥補助各縣市政府情形,復查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八條規定,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與特定教育補助。其中一般教育補助係用於各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主要係補助各縣市國民中小學教師人事費、退休撫卹經費、辦理學童營養午餐、教育設施新建及整建等,其分配係經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衡酌各地區人口數、學生數等審議通過,該委員會之成員除中央相關部會代表外,尚包括專家學者及各縣市政府代表,分配結果係兼顧各縣市實際需要及本公平原則辦理;至特定教育補助則係由教育部配合政策落實執行,二者在性質、目標及執行方式上均有所不同,且自「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施行以來,各縣市政府均能接受,並能有效提升既有教育品質與水準,故敬請將文字修正如案由。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大學之任務在研究、教學、推廣與服務。鑑於有機農業係保護土地、自然環境及人民之健康,且為加入WTO後農業發展之必然趨勢,恒春半島地方有志農民刻正努力營造有機、健康休閒之半島,國立屏東科技大學擁有深厚農業科技研發之專業人才,教育部應支持並責成屏科大投入此恒春半島有機健康半島之營造。 提案人:曹啟鴻  王淑慧  何金松  張花冠  杜文卿 九十二年度教育部未依規定挪用各司暨中部辦公室經費委託特定家長團體辦理「家長學苑計畫」,雖名為公開上網招標,然實有涉量身定製、綁標圖利之嫌,教育部明顯失職,應予檢討,故九十三年度教育部預算不得再故計重施、違法挪用。 提案人:洪秀柱 連署人:許淵國  李慶安  李永萍  程振隆  羅志明 對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有關「公民投票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開票所人力調查」一事,在公投法尚未通過,即行進行人力調查於法無據,且不符法制,教育部及其所屬,應立即停止從事相關性質之人力調查。 提案人:李慶安  洪秀柱  杜文卿 連署人:程振隆  羅志明  李永萍 鑒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已規定學齡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業務交由教育單位主政,惟教育部與內政部兒童局對此業務主管移交發生嚴重歧見,影響下(九十三)年度相關預算之編列與執行。教育部應於九十三年元月一日前與相關部會解決爭議,並就業務移交訂出具體執行時程,以維護廣大學童與相關從業人員之權益。 提案人:許淵國 連署人:程振隆  羅志明  李永萍  藍美津  杜文卿  李慶安  洪秀柱  王淑慧  曹啟鴻 為全國位於沿海社區之國民中小學校(如臺北縣鼻頭國小),其資訊電腦設備常年受海風侵蝕,使用年限較都會學校為短,卻受限於財產管理相關規定無法順利汰換,造成城鄉數位落差之二度惡化。特要求教育部全面了解此類農漁村學校之資訊設備實際需求,並於編製九十四年度預算時,提出具體計畫,以拉近城鄉差距。 提案人:許淵國 連署人:徐耀昌  李永萍  王淑慧  曹啟鴻  藍美津  杜文卿  程振隆  李慶安  羅志明  洪秀柱 國家劇院、音樂廳、國父紀念館及所有表演館、所,今後不得再要求表演團體提供「公關票」,以杜絕陋習,落實當初設置之目的。 提案人:李慶安 連署人:李永萍  羅志明  邱鏡淳  洪秀柱 教育部應儘速建立社區大學評鑑機制,廣邀學者專家及社區大學相關團體組成委員會,逐年對社區大學進行評鑑,並依評鑑結果作為發放補助款之依據。 提案人:曹啟鴻 連署人:王淑慧  何金松  杜文卿  張花冠 教育部應善加整合資源,力促屏東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與國立東華大學合作成立海洋科學院。 此項合作係考量黑潮流經南臺灣及東臺灣,位處其地之海博館與東華大學兩個國立機構的策略合作係結合海博館優質之研究人員與設備,透過學制在東華大學獲得高等教育學位,既可提升恒春半島教育水準與產業發展,又將協助東部海洋資源的調查、研究及開發。 提案人:曹啟鴻 連署人:王淑慧  何金松  杜文卿  張花冠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基於立法委員因問政需要,發文向教育部要求提供教育相關資料時,教育部常將委員之姓名或公文以附件方式逕行轉知各校,造成委員困擾。立法委員為有效監督施政,要求行政單位提供相關資料,為其行使職權所必須,而行政單位提供相關資料,乃是其基本義務,今將該委員公文公告周知,以此造成委員問政壓力,殊為不當。今後如有委員要求教育部提供各學校相關資料時,教育部不得將該委員姓名或該公文轉知各校,以免干預委員專業問政空間。 提案人:程振隆 連署人:洪秀柱  高孟定  羅志明  王淑慧  藍美津  張花冠  曹啟鴻  何金松  李慶安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二目第一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原編列二四億四、六○八萬六千元,其中分支計畫「改進大學評鑑機制」編列一、四五六萬元,保留,俟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科目本年度列有分支計畫「改進大學評鑑」經費一、四五六萬元,包括評鑑制度之規劃及研擬成立評鑑中心之規劃費用八○○萬元,加強提昇大學水準,辦理大學整體發展獎助及補助計畫二四六萬元,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醫學評鑑四一○萬元,主要係因我國教育已由精英教育轉為普及教育,為規劃大專院校暨研究所進、退場機制,必須著手建立評鑑制度,爰編列前揭預算。 檢視「改進大學評鑑」計畫於九○年度首度編列經費,迄今分別編列二、○○○萬元、三、○○○萬元及二、九四○萬元,辦理大學院校評鑑工作,惟時間已經過了三年,評鑑專責機構亦未成立,成效顯有檢討必要,建議將此預算一、四五六萬元全數保留。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二目第三節「國立學校教學與研究輔助」項下之計畫「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輔助經費」原編列三四七億八、六○八萬五千元,除了其中三億○、五七七萬七千元係因應新增班、自然增班等經費,建議將其餘預算三四四億八、○三○萬八千元全數保留。俟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提出改善計畫,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審計部九十一年度審核報告指出:「教育部為應本年度預算執行時實際狀況需要及意外狀況需要,於籌設及強化國立教育機構及中等教育分支計畫之建校、修建及設備科目編列經費計九億○、七○○萬餘元,辦理國立教育機構及學校之籌建,該預算類似預備金性質,經函請編列該等經費,宜根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規定,成立分支計畫或工作計畫,避免籠統編列。惟查本年度編列方式仍於不同工作計畫中編列「預備金」性質經費,除未回應審計部審核意見外,並不符法制,顯欠妥適。 經查,教育部「國立大學教學與研究輔助︱高等教育教學與研究輔助經費」科目各工作計畫中仍編列「預備金」性質經費,該科目本年度編列三四七億八、六○八萬五千元,除了其中三億○、五七七萬七千元係因應新增班、自然增班等經費,建議將其餘預算三四四億八、○三○萬八千元全數保留。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四目第一節「國民教育行政及督導」原編列七八億一、一九三萬一千元,其中分支計畫「國民中小學基本需求」編列一七億四、○九三萬一千元,保留其辦理「現行國小教科書審查計畫」八、○○○萬元,待「部編本」預算問題解決,並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教育部為解決社會大眾對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疑慮,舉辦公聽會,依據各界意見,擬具「國民中小學教科書採取部編本與民編本併行制政策」,並發布新聞稿,對外說明政策說帖,預計九十四學年開始逐年供書。 檢視本年度教育部「國民教育行政及督導」預算中僅編列九年一貫教科書審查費八、○○○萬元,而預定被指定負責編輯國民中小學教科書之國立教育研究院籌備處則未編列「部編本」撰寫、編輯、審定等費用,由於教科書編訂須試行編輯實驗教材、實驗再修正及審定等程序,費時二至三年,顯然本年度若未編預算,預計九十四學年開始逐年供書計畫,將遭延宕,將導致九十四年度學生及家長無「部編本」教科書可選擇,似與政策違背。 教科書品質良窳影響教育發展至深且鉅,自從開放民間編印後,錯誤層出不窮,且缺乏系統化課程發展以及嚴謹檢覈機制,衍生眾多爭議。惟解決民間版本教科書問題,絕不能因噎廢食、斷然收回成命。部編本加入市場競爭,成為一市場運作機制之「安全閥」,對於教科書有良性循環,教育部既順應民情採「部編本」與「民編本」併行政策,即應編列預算,依時程執行政策,方能提供學生及家長另一種選擇機會,建議將「九年一貫教科書審查費」預算八、○○○萬元全數保留,待「部編本」預算問題解決,並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教育部單位預算第六目「學校體育與衛生教育」下分支計畫「學童視力保健計畫」編列三、三○三萬元,保留,教育部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教育及文化、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自八十八年核定「加強學童視力保健五年計畫」,四年來成效不彰,應當先提出檢討。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有關前臺灣省政府掌理興設之南投縣仁愛國中校地徵收補償經費一、五六五萬七千元整,建請教育部於補助南投縣教育統籌款項下專款支應辦理。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幼稚教育法將公立幼稚園教職員退休、撫卹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規定辦理;但至民國七十八年八月後方納入公立學校編制,造成全台二千多位公立幼稚園教職員退休年資遭短計。爰決議要求行政院應採計幼稚教育法實施後、納入國民小學編制前之幼稚園教職員服務年資,並於六個月內提出具體解決方案,解決公立幼稚園教師退休年資不公問題。 說明: 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幼稚教育法」公布實施,但至七十八年才將合格的幼教師納入編制,並採計法令規定前合格年資,重新提敘核薪。教育部對幼稚教師薪級的核算、服務獎章的核發,均採計取得合格教師以後的服務年資,如今退休年資卻只能從民國七十八年起核算,實不符公平正義原則。許多公立附幼教師曾得到卅年服務獎章,卻達不到退休年資遭資遣之情形,比比皆是。 幼稚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公立幼稚園園長、教師、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比照公立國民小學教師、職員之規定辦理。行政院未於幼稚教育法實施後將公立幼稚園教職員納入編制,造成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產生八年落差;攸關教師權益的法令卻「一國兩制」,嚴重侵害教師權益。法令條文的不周備,導致選擇性的適用,造成全國兩千多位幼稚教師退休權益的損失。 依銓敘部六十四年十月八日(六四)台為特三字第三一四二一號函釋:「公務人員曾任公立學校懸缺之代課及代用教師之年資可予採計」。是以,學校職員曾任實缺、懸缺代課(理)及代用教師之年資,於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辦理退休時,准予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準此解釋,公務員退休採計辦法中在之前約僱期間的年資可併計,保育員年資可併計、代理教師年資可併計,為何合格的幼教師的退休年資不可併計?行政院應責無旁貸,於六個月內以統一標準、專款解決幼教師退休問題。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針對教育部撥付泰國中華國際學校補助款自九十年度後逐年減少,嚴重影響該校教學與校務發展,爰建請教育部增加對海外臺北學校之補助,以保障海外臺商子弟之受教權。 提案人:湯金全  關沃暖 連署人:許榮淑  梁牧養  林政義  劉俊雄 曾蔡美佐 第二項  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一億四、八○八萬三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關於「國立中國醫藥研究所」之定位,應維持現行體制,不宜作任意之變更,且未來之所長繼任人選應以專業、專任為考量,以穩定其發展。 提案人:李慶安 連署人:李永萍  羅志明  邱鏡淳  洪秀柱 第三項  國立編譯館原列一億五、一三一萬八千元,減列第二目「館務業務活動」九○○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億四、二三一萬八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國立編譯館新建辦公大樓已經於九十年完工啟用(二億○、五三七萬元),館舍修繕亦已經完成,國編館在外館舍應合署辦公,不應連續兩年編列辦公房舍租金八四萬元,並應於一年內搬入新大樓。 提案人:羅志明 連署人:杜文卿  許淵國  洪秀柱  藍美津  曹啟鴻  程振隆  李永萍 第四項  國家圖書館三億六、五八二萬元,照列。 第五項  國立歷史博物館一億八、二一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六項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一億四、二六○萬五千元,照列。 第七項  國立教育資料館七、六六三萬五千元,照列。 第八項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九、一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九項  國立國父紀念館二億五、五六四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項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二億一、三○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十一項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五億九、九九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十二項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三億○、三四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十三項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一億八、四○○萬元,照列。 第十四項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一億七、一三六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五項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四億五、一二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六項  國立國光劇團一億七、二八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十七項  國立教育廣播電臺一億七、七三五萬六千元,照列。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第八組歲入、歲出增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八組歲入增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增減數

審查結果

說明

4



規費收入






16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

10,862

96

10,958

增列第一目「使用規費收入」第二節「場地設備管理收入」中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96千元。


104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6,563

100

6,663

增列第一目「使用規費收入」第一節「供應收入」10萬元。


111


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180

5,000

5,180

增列第一目「使用規費收入」第二節「場地設備管理收入」500萬元。

6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2


國立故宮博物院

6,159


6,159

係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附表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八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減列數

審查結果

說明

3

4


新聞局

4,028,011

16,111

4,011,900



1


國際新聞業務

363,894

12,000

351,894




2

一般行政

608,214


608,214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所列「正副首長特別費」1686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



4

大眾傳播事業輔導

1,032,390

1,450

1,030,940

1.第一節「廣播電視事業輔導」中所列「籌辦通訊傳播委員會暨法令整備與研發」經費減列100萬元。

2.第三節「出版事業輔導」中「出版事業之獎勵」所列「舉辦金曲獎活動(獎金部分)」45萬元,全數減列。



5

綜合計畫業務

48,443

1,761

46,682

減列「辦理兩岸傳播及新聞交流(獎補助部分)」1761千元。



11

一般建築及設備

2,505

900

1,605

減列第一節「交通及運輸設備」中「汰換副首長座車」90萬元。


9


國立故宮博物院

1,094,025


1,094,025




1

一般行政

430,558


430,558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所列「正副首長特別費」1686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



8

非營業基金

20,000


20,000

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9

一般建築及設備

209,900


209,900

第二節「交通及運輸設備」中所列「汰換副首長座車費」90萬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12


文化建設委員會及所屬

5,298,623

78,300

5,220,323




1

一般行政

285,085

1,900

283,185




2

文化發展業務

1,631,943

4,0400

1,591,543

1.第一節「改善文化環境」減列900萬元,另「文化政策之評估及推動」中所列「辦理全國文化機構主管會報暨聯繫活動」經費減列140萬元。

2.第二節「均衡城鄉文化發展」中所列「網路文化建設發展計畫」經費減列3,000萬元。



4

新故鄉社區營造業務

799,080

30,000

769,080




7

文化資產業務

677,660

6,000

671,660



13


青年輔導委員會及所屬

448,958

10,000

438,958

1.減列1,000萬元。

2.第一目「一般行政」中所列「正副首長特別費」1266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


21


體育委員會

3,022,981


3,022,981

第一目「一般行政」中所列「正副首長特別費」2106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

12



教育部主管

141,653,195

147,086

141,506,109

1.教育部減列13,8086千元。

2.國立編譯館減列900萬元。


1


教育部

137,965,859

138,086

137,827,773





通案

84,300,000

30,000

84,270,000

除各目刪減數外,通案刪減「獎補助費」3,000萬元。



1

一般行政

687,988

12,000

675,988

1.減列1,200萬元。

2.「正副首長特別費」2106千元,保留,送院會通案處理。



2

高等教育

61,072,295

66,086

61,006,209

1.第一節「高等教育行政及督導」經費減列4,6086千元。

2.第二節「技術職業教育行政及督導」減列2,000萬元。

3.第三節「國立學校教學與研究輔助」3629,7981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3

中等教育

39,992,502

20,000

39,972,502

第二節「中等教育管理」減列2,000萬元。



5

社會教育

1,263,436

10,000

1,253,436




10

非營業基金

7,734,811


7,734,811

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3


國立編譯館

151,318

9,000

142,318

減列第二目「館務業務活動」900萬元。

第九組審查結果 第九組自歲出第十五款第四項觀光局及所屬以下部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未及處理,黨團、委員提案與分組審查結果一併送院會處理。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一四○項  交通部,無列數。 第一四一項  民用航空局及所屬原列七九萬元,增列七一萬元,改列為一五○萬元。 第一四三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五○○萬元,增列五○○萬元,改列為一、○○○萬元。 第一四四項  運輸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四六項  公路總局原列六九億四、○九二萬五千元,減列第一目「罰金罰鍰及過怠金」第一節「罰金罰鍰」六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六三億四、○九二萬五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五項: 針對大客車監理案,對於專業運輸業者車禍肇事處分,不應只在路權審核部分做消極考核,應該積極的對肇事率過高、賠償案件拖延、車輛維修不確實等客運業者,做現有路權立即剝奪處分及停業處分,令業者正視問題,以促進交通安全。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邱議瑩  魏明谷  張川田  黃政哲  鄭金玲  劉文雄  王昱婷 針對車禍傷亡業務致死賠償過低案,有鑑於臺灣死亡車禍發生率極高,然而過失致死罪理賠十分不合理,賠償金額過低以致肇事率居高不下。爰此,特提案建請交通部在三個月內,要求路權管理單位,建立傷亡賠償基準與提高最低賠償金額,並提高運輸事業最低保險額度,必有助於肇事處理,使公理得以伸張。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邱議瑩  魏明谷  張川田  黃政哲  鄭金玲  劉文雄  王昱婷 針對政府交通違規罰款收入高達一百億元以上,部分民眾之所以違規係因路況不佳、標示不清,政府一味採取重罰,罰款所得卻未專款專用於改善易違規路況,根據「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完全未規定中央專款專用改善易違規路段路況之百分比,而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雖列明至少應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但中央亦未進行任何督導工作,致使民眾宛如行駛於交通陷阱區,收紅單成為家常便飯。為此,建請交通部修改「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明確載明中央專款專用改善易違規路段路況及標示之經費比例應達罰款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同時嚴格督導地方專款專用執行道路改善工作之績效。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陳根德  李鴻鈞  黃政哲  楊仁福  王 拓  邱議瑩  劉文雄  陳進丁  周慧瑛 針對交通違規罰款高達上百億元,民眾卻極不滿意交通軟硬體改善的進度,交通部提出具體改善作法,要求各縣市應定期就舉發違規地點或違規行為排名前十名地點,提報各縣市道安會報討論,並提出降低違規之具體改進建議,包括改善交通工程或加強宣導。惟易違規路段其實大部分都是易肇事路段,因為不遵守交通規則常常是發生事故的主因,既然目前交通部都有定期進行「台灣地區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故交通部在易肇事路段改善計畫中,應增加易違規項目的檢討,併同一起檢討。 提案人:王昱婷  陳進丁 連署人:陳根德  李鴻鈞  黃政哲  楊仁福  王 拓  邱議瑩  劉文雄  周慧瑛 公路總局「罰金罰鍰及過怠金」科目,說明欄中另列一項: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政府裁罰需分配中央之數額;為使離島地區有充裕交通經費,其交通裁罰所得款項分配中央部分列百分之一。 提案人:鄭金玲  劉文雄  王昱婷  楊仁福  黃政哲  李鴻鈞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一五六項  交通部原列二二八億○、五六一萬八千元,增列第一目「行政規費收入」第一節「證照費」中「船舶登記檢丈簽證收入及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收入」七○三萬六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二八億一、二六五萬四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建議交通部歲入第二目第一節「汽車燃料使用費」二二七億八、四一六萬五千元,刪減一○億元(「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分配中央政府部分)刪除之經費應全數使用於計程車汽車燃料費免徵部分。 說明: 針對多年來計程車駕駛及業者一再要求政府將計程車依據「大眾運輸發展條例」第二條,納入大眾運輸事業之範圍,以及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與「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免徵使用牌照稅與汽車燃料使用費,現由於經濟不景氣,經營計程車人數眾多,空車率已高達百分之七十,業者經營日趨困難。 為體恤業者困境,進而全面提昇計程車經營形象,全力支持將計程車列入大眾運輸工具,並自九十三年元月一日起免徵汽車燃料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交通部九十三年度歲入預算第二目第一節「汽車燃料使用費」二二七億八、四一六萬五千元,刪減一○億元(「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分配中央政府部分),刪除之經費應全數使用於計程車汽車燃料使用費免徵部分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用途為經徵管理費、交通安全管理經費及公路養護經費等三者,其分配比例各為二%、八%及九○%,按行政院核定之比例分配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內政部、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九十三年汽燃費收入數四一五億四、八一三萬二千元,其中分配交通部(包括公路總局及內政部)為二二七億八、四一六萬五千元。 「公路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可知汽車燃料使用費係因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之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之經費需求,為車輛之使用成本之一。所以公路主管機關依公路法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並「專款專用」供做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 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規定,大眾運輸系統為具有固定路(航)線、固定班(航)次、固定場站、固定費率,提供旅客運送服務之公共運輸。在公路運輸部分,係指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其具備:大量載運旅客,減少道路交通車流;運價較低,以服務一般中低收入之民眾為主;服務區域較廣泛,需負擔偏遠路線運輸,以滿足偏遠地區民眾行的需求等特性。而計程車業因其費率較大眾運輸系統為高、路線不固定、無受固定班次限制、無須負擔偏遠路線運輸等,一般在都市運輸中,係供消費者替代自用小汽車使用之私人性質運具,其使用成本反映於費率,且由消費者自行負擔,故計程車非屬於大眾運輸。 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四條規定,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及公路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計程車非屬於大眾運輸,依法即應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如免徵計程車業者之汽車燃料使用費,則對其他運輸業者及自用車所有人而言,有違公平原則,若其他車輛比照免徵,對全國道路養護、修建將受到嚴重影響,道路服務品質及安全維護堪慮,勢必動用其他稅收支應道路養護修建工作,因而排擠一般建設支出,而且由社會大眾負擔車輛使用道路所衍生之外部成本,並不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現行計程車業者公會依「公路法」第四十二條及「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擬訂計程車費率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時,均已將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納入經營成本項目之一計算費率,因此,計程車業者向乘客收取之計程車費已包含汽車燃料使用費在內,將應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轉嫁到乘客支付之車資上,由搭乘之乘客共同分擔支付,計程車業者並不因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而增加額外之負擔。 建議維持原編列預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交通部九十三年度預算歲入部分編列汽車燃料使用費收入二二七億八、四一六萬五千元,歲出部分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編列七、三一八萬六千元,按八十四年度至九十一年度止,汽車燃料使用費實際徵收數由二六五億餘元,逐年遞增至九十一年度三八○億餘元,以七千多萬元的費用去徵收二二七億元,表面看似划算,但是七千多萬元的徵收費用並未符合實際社會成本,依本計算至少需七五億元的社會成本。另按歷年累計未徵數:八十四年度為八三億餘元,至九十一年底為六五億餘元,年年居高不下,稽徵成效欠佳。本院前已決議請交通部研究改採徵收石油稅之方式辦理。交通部應於年底提出報告,俾作為後續決定汽燃費徵收方式辦理。 提案人:陳進丁 連署人:劉文雄  李鴻鈞  鄭金玲  黃政哲  王昱婷  楊仁福 第一五七項  民用航空局及所屬一、二六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五九項  觀光局及所屬八四九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六○項  運輸研究所八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六二項  公路總局四六億六、五七九萬三千元,照列。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一四○項  交通部五五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四二項  觀光局及所屬一萬元,照列。 第一四四項  公路總局八、三八四萬六千元,照列。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十項  交通部原列二四三億五、三五一萬六千元,第一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二三四億三、二五三萬一千元及第二目「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五億元,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三目「投資收益」四億二、○九八萬五千元,照列。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一五一項  交通部,無列數。 第一五二項  民用航空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五四項  觀光局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五五項  運輸研究所五萬元,照列。 第一五七項  公路總局五、三九一萬三千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第十五款  交通部主管 第一項  交通部原列二六六億二、四三一萬二千元,除第十一目「營業基金」一○一億○、六○○萬元及第十二目「非營業基金」二八億八、六五○萬元,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部次長室租用盆栽更換」三三萬九千元、第五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項下「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七三一萬九千元(百分之十)、第十目「軌道工程興建管理」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三○○萬元,共計減列一、○六五萬八千元,改列為二六六億一、三六五萬四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十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交通部單位預算,各計畫編列教育訓練費共二、○六二萬元,建議除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一三五萬元,交通事業管理︱鐵公路產業及管理四五○萬元外,剩餘之費用共一、四七七萬元刪減百分之五十,計七三八萬五千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交通部各計畫編列教育訓練費共二、○六二萬元,扣除明確說明使用項目者(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一三五萬元,交通事業管理︱鐵公路產業及管理四五○萬元)共五八五萬元,其餘費用均缺乏明確使用目的,同時交通部進行績效評估之方式亦缺乏指標。 交通部於九十年度所舉辦之教育訓練僅二十二次、九十一年度為五十三次,其中並多為「專題演講」及缺乏名目之研習會,而較專業的課程如軟題研習等課程參與者均寥寥可數,顯示教育訓練預算費用許多淪為「名義為教育訓練,實質為變相的公務員『團康基金』」,同時在預算編列上,該筆預算九十一年度編列四、九○○萬一千元,九十二年度編列二、三○○萬元,亦明確顯示教育訓練費在這兩年明確有「縮編」之趨勢。 綜上所述,建議該筆預算除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一三五萬元,交通事業管理︱鐵公路產業及管理四五○萬元外,剩餘之費用刪減百分之五十,共七三八萬五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單位預算各計畫編列教育訓練費共二、○六二萬元,建議除交通動員準備業務一三五萬元,交通事業管理︱鐵公路產業及管理四五○萬元外,剩餘之費用共一、四七七萬刪減百分之五十,計七三八萬五千元。」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交通部教育訓練課程主要如下: 進修學分費。 舉辦專題講座。 初任簡、薦任主管研習班。 公務會計、營業及非營業會計業務研習會。 加強員工電腦處理公務及防範電腦駭客、電腦病毒等能力。 員工參加民間學術機構之研討會所需之短期訓練費或註冊報名等費用。 交通部為鼓勵同仁終身學習,並配合政策需要舉辦各種在職訓練,如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業務講習、專題講座或派員參加相關業務研討會、學分班等,以期能對職掌業務有更深入之瞭解,增進專業新知及技能,順利推展業務,應無流為變相「團康」之情事,建請同意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維持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檔案掃描外包費」二一八萬五千元,因其他業務租金項下已編列「租用電子公文掃描軟體」一二○萬元,該筆費用即為「多餘」,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單位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維持費︱按日按件計資酬金」編列『檔案掃描外包費』二一八萬五千元,因其他業務租金項下已編列『租用電子公文掃描軟體』一二○萬元,該筆費用即為『多餘』,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交通部租用電子公文用掃描軟體係影印機,內有租用電子公文用掃描軟體,係針對業務承辦人現行公文稿轉函傳輸至文書科俾辦理繕校及發文作業之用。 依據檔案法暨相關子法(檔案電子儲存管理實施辦法,國家檔案移轉辦法、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機關檔案檢調作業要點等)之規定,各機關應將管理之檔案,以微縮、電子及其他方式儲存,以確保原始文件完整。 有關檔案之電子儲存作業,應由管理該檔案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外為之。交通部總務司檔案科因囿於人力不足及公文量倍增,故本案檔案掃瞄係以外包方式辦理,乃就實體文進行電子掃瞄並儲存資料,與公文前端文書作業「租用電子公文掃瞄軟體」,非屬同一性質費用。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鑒於交通部編列「貿易便捷化旗鑑計畫︱航港資訊系統建置計畫」之委辦費所列用途不清,建議將「委辦費」刪減百分之五十,計三、八二五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編列『貿易便捷化旗鑑計畫︱航港資訊系統建置計畫』之委辦費用途不明,建議將『委辦費』刪減五○%,計三、八二五萬元。」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航港資訊系統建置計畫目標及重要性:本計畫係為配合國家發展重點計畫及APEC二○○五年航港與貿易無紙化、便捷化之目標編列預算執行,有助簡化我國航港作業與海運業務作業流程、推動電子資料交換應用、整合港埠貿易通關資訊服務、降低航港作業成本,對於我國海運國際競爭力及建立國際接軌機制確有必要及急迫需求,如未獲順利推動,將影響我國達成APEC二○○五年航港與貿易無紙化、便捷化之目標,「航港資訊系統建置計畫」於九十二年度預算審查通過,並要求於九十四年底建置完成。 該計畫係配合「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子計畫項,總經費二億六、五○○萬元,計畫期程自九十一年十一月至九十四年十二月止,九十一年度編列經費九○○萬元,九十二年度編列經費七、二○○萬元,九十三年度經費需求九、二○○萬元,九十四年度經費需求九、二○○萬元,主要計畫項目如次: 建置政府單一窗口作業平台,提供航港、貿易、簽署及通關作業整合及資訊交流。 建立航港作業單一窗口作業平台,提供四國際商港作業整合及資訊交流。統一航港電子資料交換標準及作業流程。 提供業者一次輸入,全程使用之作業環境。 營造四港如一港之作業環境。 建立國內相關政府部門網網相連作業環境機制。 建立與國際接軌機制。 九十三年度預訂推動辦理航政、監理系統作業流程整合再造(BPR)、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MTNet)建置、港區貨櫃進出管制作業先導系統開發與推廣等,計畫委辦五項工作: 交通部航政監理改造(BPR)後系統開發計畫約新台幣一、八○○萬元,辦理航政監理作業流程改造整合後新系統設計調整,整合系統軟體編碼程式開發、系統測試、系統與MTNet移植整合。 港務局港灣棧埠作業申辦窗口介面系統調整計畫約新台幣一、二○○萬元,辦理申辦窗口介面系統整合後設計調整、介面系統軟體編碼程式開發、系統測試、系統與MTNet移植整合。 港務局港灣棧埠作業後端系統調整約新台幣一、六○○萬元,辦理港務局後端系統與新介面系統調整規劃、系統調整之軟體編碼程式開發、調整後之系統測試。 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MTNet)建置延續計畫約新台幣一、八○○萬元,辦理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及其他相關先導系統之整合、現行與相關法規增修之研擬、教育訓練、系統需求之軟硬體採購及保固、應用推廣。 航港資訊系統應用與推廣計畫約新台幣一、二五○萬元,辦理電子支付、電子發票應用系統、貨櫃動態資料傳輸交換標準、航港單一窗口服務平台(MTNet)統計查詢作業、港區貨櫃進出管制先導系統應用推廣、檢討航港資訊系統建置九十四年度細部規劃工作、二○○六年至二○一○年航港資訊系統後續延伸計畫構想等。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鑒於交通部編列「海運通信資訊系統專案」之計畫細目不明,無法使政府政策明確與預算編列相應,建議將「委辦費」刪減百分之五十,計一、七九二萬○、五○○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編列『海運通信資訊系統專案』之計畫細目不明,建議將『委辦費』刪減五○%,計一、七九二萬元。」乙案,建請預算照列。 說明: 該方案目標及重要性:該方案係交通部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報奉行政院同意辦理,主要係以結合資訊與通信科技發展,檢討簡化航港作業流程、推動電子資料交換之應用等方式,推動實施海運及港埠業務自動化及電子化,其目標旨在達成海運業務自動化作業系統,使我國海運業務邁向自動化、國際化,更具貿易競爭力,提昇航港作業效率及服務品質;並與加拿大海事技術合作,透由加方之先進海事科技技術經驗及國際海事組織影響力,強化我國海事技術能力,以實現建設台灣成為亞太海運轉運中心。該方案攸關提昇我國航港服務作業效率及海事技術能力,且係奉行政院核定推動之延續性計畫,於九十二年度審查預算已同意推動在案。 該方案經費、期程、工作項目:該案為行政院核定之延續性計畫,計畫期程為九十年至九十四年(視財政經費額度),總經費一億九、五○三萬元,主要項目有八項如次: 建立海事自動化管理之海事管理系統及國際間港口國管制系統。 建置交通部、港務局、業者共用之海運資料庫。 制定海運電子資料交換標準訊息並加以推廣、應用,並發展作業系統。 建立網網相連之海運資訊網路作業環境。 建立海運單一窗口作業環境,透過網際網路及港埠內部網路之整合,使航港業務達到自動化、電腦化之目標。 執行我國與加拿大海事技術體系技術資訊合作及參與國際間電子資料交換活動。 船舶管理系統更新、建置、資料整理及網路連線。 建構海運資訊通信中心網站及相關配合系統運作所需之設備購置及更新。 該方案九十三年度計畫辦理三項工作內容: 航港電子資料交換作業:經費約一、三○○萬元,辦理航港電子資料交換作業規劃、推廣、訓練、制定航港資料交換訊息標準、作業系統發展,電子發票系統、財金代理閘道系統、電子支付及電子發票標準格式轉換介面系統開發與試辦,電子支付作業系統維護與移植MTNET整合、港棧費用傳輸標準制訂及航港電子資料交換應用推廣等。 航港業務自動化資訊網路系統:經費一、三○○萬元,辦理航港業務自動化資訊網路系統連線、港埠作業無窗口Web化服務系統建置、海運訂艙輔助雛形系統建置、延續港口國管制系統功能提升與推廣、MTNet中心網站便民服務、網路安全認證與異地備援工作及輔助港埠車輛通行管理計畫工作等。 中加海事體系技術合作計畫:經費一、○○○萬元,辦理港口國管制(PSC)、船舶交通管理系統(VTS)、自動辨識系統(AIS)及港務局海事人員專業訓練,國際船舶及港口設施保全(ISPS)諮詢等。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鑑於交通部辦理「提昇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建議刪減其經費百分之五十,計三億元;並請積極擬定具體改善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以強化計畫績效。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鑑於交通部辦理『提昇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之預算執行進度落後,建議刪減其經費百分之五十,計三億元;並請積極擬定具體改善措施,確實有效執行,以強化計畫績效」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提昇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主要針對目前地方公共交通網車班資訊不足,車輛老舊,候車設施缺乏,路線整合不力,接駁轉乘不便等問題,提出改善策略與補助計畫,預計自九十三年至九十六年總經費將投入六億三、二○○萬元。 該計畫九十三年度原編列九億二、三○○萬元,經行政院經建會審議後暫列六億元,執行措施包含規劃整合公路、市區客運與軌道運輸服務(含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市區客運之整合規劃三、五八○萬元及交通部相關單位主管辦理之公路客運整合規劃二、三○○萬元,共計五、八八○萬元)、規劃構建轉運中心及高乘載優先通行設施(二億二、六一八萬二千元)、推動公車限齡汰換及補助汰換全新或較新車輛(含補助各市縣公營公車汰換車輛八、八○九萬七千元及民營公路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者汰換車輛一億○、五○三萬六千元,合計一億九、三一三萬三千元)、提昇公共運輸票證及資訊服務效能(一億二、○二八萬五千元)、健全營運服務評鑑制度(一六○萬元)等五項。 交通部九十二年於擴大公共建設方案中,提前執行之補助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截至九十二年十一月底預計執行二億元,實際發包完成金額二億七、八○○萬元,執行率約一三九%。 為利九十三年度提昇地方公共交通網計畫之執行,交通部前已函請各縣市政府就本計畫先行研提具體需求,截至目前已有十六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總額達一八億八、五○○萬元,目前編列預算已不敷地方政府需求,實無再予刪減之空間,爰請立法院體察地方需要,予以支持,本案將視立法院實際通過預算額度,再邀集相關單位按實際需求優先性及執行力進行通盤審議後,據以核定。 該計畫確有助於協助地方政府發展大眾運輸之需要,仍請委員鼎力支持。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針對九十三年度交通部單位預算,「交通統計業務︱交通公務統計」項下,九十二年度編列「交通業務多媒體簡報製作費」五萬元,本年度大幅度增加為二五○萬元,卻未說明大幅度增加之原因及必要性,建議減列二四五萬元,維持九十二年度額度。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單位預算,『交通統計業務︱交通公務統計』項下,九十二年度編列『交通業務多媒體簡報製作費』五萬元,本年度大幅度增加為二五○萬元,卻未說明大幅度增加之原因及必要性,建議減列二四五萬元,維持九十二年度額度。」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 「交通業務十五機多媒體幻燈簡報」共有中、英、日、台四種語版,係供交通部各級長官於中外各界來賓蒞部參訪時,向其簡介交通部重要交通業務、交通建設與服務項目,以增進外賓對我國交通業務之認識。 交通部現有交通業務多媒體幻燈簡報節目,係經公開評選招商委外於八十九年十二月製作完成,嗣於九十一年十月修訂完成部分節目內容,惟九十二年度擬編列該簡報節目重新製作預算時,因交通部預算縮減致未能列入,僅編列五萬元以保留預算科目。 因交通業務之發展日新月異,多項建設成果亦已漸次完成,而本簡報節目完成沿用至今已逾三年,實有必要全面重新製作,以反映交通業務之最新現況,故參酌上次節目公開招標決標金額,編列九十三年度第六目「交通業務多媒體簡報製作費」二五○萬元,懇請予以同意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於「道路交通安全計畫」科目下,原編列四億○、一七六萬八千元,惟查本科目歷年來預算執行均進度落後,突顯預算執行不力,建請刪減一億元。 提案人:廖風德  黃昭順 連署人:卓伯源  高仲源  陳健民  秦慧珠  章仁香  黃德福  林德福  關沃暖 ※酌刪交通部所列「道路交通安全計畫」預算數四、○○○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一四.一六%,九十一年度達二八.○七%,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交通部所列「道路交通安全」計畫預算數四億○、一七六萬八千元,予以酌刪四、○○○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交通部單位預算「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下,編列獎補助費三億六、九三二萬四千元,該筆預算編列無詳細計畫,大多數相關支出係以捐補助計畫辦理,支出金額龐大,負責單位繁多,惟缺乏事前詳確、統合之規劃設計,各項計畫亦多為「點」的規劃,未有線面的效果產生,致使有關支出淪為「經常性補助項目」,而未能獲致確實效果。同時此筆預算易成為受補助單位體制外之私房錢,故建議減列百分之五十,計一億八、四六六萬二千元。並避免該筆預算隨意發放,交通部應將此筆預算之支用申請情形每季報本院交通委員會備查。 說明: 道路交通安全計畫下,編列獎補助費三億六、九三二萬四千元,進行捐、補助其他政府機關、團體、或私人進行交通安全相關計畫。該筆預算大多數均在補助縣市政府及行政院其他部會進行交通安全之計畫,九十一年度僅補助中華民國紅十字總會及台北市交通安全促進會。 該筆預算支用程序為政府機關或私人團體向道安委員會呈報計畫,計畫經核可後,該筆預算即撥至申請單位,由單位檢據交交通部會計室後,即完成程序。其編列並無詳細計畫,大多數相關支出係以捐補助計畫辦理,支出金額龐大,負責單位繁多,惟缺乏事前詳確、統合之規劃設計,各項計畫亦多為「點」的規劃,未有線面的效果產生,致使有關支出淪為「經常性補助項目」,而未能獲致確實效果。甚至部分計畫預算的編列為「憑空想像」,受補助單位僅需提計畫至道安委員會審議通過即可動支,無法確知該計畫是否真有其必要性,亦缺乏監督,蓋因該筆預算不需納入受補助單位之預算;同時該筆預算之查核,僅需由受補助單位繳交單據至交通部,程序查核即行完成,也無法監督該筆預算是否確實使用。 綜上所述,此筆預算易成為受補助單位體制外之私房錢,故建議減列百分之五十,並避免該筆預算隨意發放,交通部應將此筆預算之支用申請情形每季報本院交通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單位預算『道路交通安全計畫』,編列獎補助三億六、九三二萬四千元,該筆計畫多為『點』的規劃,未有線面的效果產生,致使有關支出淪為『經常性補助項目』,同時此筆預算成為受補助單位體制外之私房錢,建議減列五○%,計一億八、四六六萬二千元,並應將此筆預算之支用申請情形每季報本院交通委員會備查。」乙案,建請免予減列維持原編預算執行。 說明: 交通部為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計畫」獎補助經費之執行及督考,訂有「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經費補助標準及作業實施要點」乙種,作為該部受理各級政府部門申請及審核之準據,且為執行本項計畫經費,行政院並核定「道路交通秩序及交通安全改進方案」三年一期計畫乙種執行,第八期計畫行政院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核頒,九十三年度將展開第八期第一年計畫。各主管機關依業務範圍所提計畫雖係屬「點」之執行計畫,但經由方案六大管道(交通工程、監理、執法、教育、宣導及管考等)架構整合成具有完整「面」之交通安全改進方案執行之。 本項年度計畫均先由執行單位以院頒方案為主架構擬定各單位年度計畫送交通部,再擇期由中央各部會(如警政署、教育部、新聞局、研考會、運輸研究所、交通部路政司、會計處及道安委員會等)組成審查小組,以二天議程完成二十五縣市及相關中央部會之計畫審查,復經各單位參考審查小組意見修訂後,再由該部陳報行政院核准發交各相關單位執行,整體前置作業計需三至四個月。另為正確掌握各縣市計畫執行內容,除了執法裝備購置等無需在執行前提報細部執行計畫逕行執行外,其餘各項屬教育、宣導、研習及訓練等計畫,均應視業務進行之緩急於年度內將細部執行計畫提報該部進行實質內容審查後,始可依核定之執行計畫施行。 對於質疑獎補助款易成為交通部或各縣市政府體制外「私房錢」,事實上,本項道路交通安全計畫經費之支用、核銷均有嚴謹之審核規定規範,該部除了有前項細部計畫複式審核明確掌握其施行計畫內容外,並同意各縣市政府採追加預算方式辦理「納入地方預算」處理,更於本(九十二)年度報奉審計部同意改採「就地審計」方式,該部除了要求各單位在計畫完成後提報執行成果,並按季通報當地審計單位從旁就近審計。 為更進一步瞭解補助款之執行績效,交通部並於年度結束四個月內,由中央相關部會組成方案年終視導小組前往各受補助縣市政府進行業務檢查、實地查訪及座談,對於經費之支用、計畫執行缺失,透過座談達到雙向溝通與處理。 有鑑於補助經費之支用,具有周詳之事前審查及事後檢查機制設置,建議本項計畫預算免予減列,並依原編列預算核定執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單位預算,「軌道工程興建管理︱基本行政維持」項下,編列「其他各專項費用、自強活動、印刷、文具等相關業務配合活動零星雜項支出等」共計二、一二九萬八千元,說明太過簡略,無法了解其計算基準及支用方式為何,將造成未來審計稽核之困難,並為撙節財源,建議刪減百分之五十,計一、○六四萬九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單位預算『軌道工程興建︱基本行政維持』項下,編列『其他各專項費用、自強活動、印刷、文具等相關業務配合活動零星雜項支出等』共計二、一二九萬八千元,說明太過簡略,無法了解其計算基準及支出方式為何,將造成未來審計稽核之困難,並為撙節財源,建議刪減五十%,計一、○六四萬九千元。」乙案,建請預算同意照列。 說明:配合行政院推動勞力替代方案,高鐵局辦公處所之清潔保全水電維護等,皆以委外方式辦理,另板橋車站大樓高樓區機電設施龐雜,亦需具專業大樓管理公司負責管理維護,故辦公室之清潔、保全、水電維護暨大樓機電設施之定期保養與維護,目前已辦理發包作業中。其支出項目如下: 辦公室之清潔、保全與水電維護費及分攤板橋車站辦公大樓公共區域之環境維護、門禁、機電設施維護與管理等費用一、二○○萬元。 押金、各類文件印刷、獎牌製作、工地服裝及安全裝備、防災宣導(含講習與演習)暨各項雜支等八○萬元。 高鐵計畫文宣製作、展示活動、工程計畫宣導、說明會等四八一萬六千元。 高鐵簡訊(含編印、郵寄)一五○萬元。 文宣印製(含賀卡)、展覽五○萬元。 宣導影片製作及拷貝二○萬元。 媒體參訪、接待四○萬元。 其他四一萬六千元。 常用法令及行政規則更新等彙編(修訂版)之打印製作二○萬元。 員工自強活動經費及其他相關業務零星雜支四六萬六千元。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第十二目「非營業基金」及第十三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此二目共計一一八億六、六九○萬元;因與「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之「台鐵捷運化」、「第三波高速路」及「北中南捷運」等計畫相關(共計二、二五八億元),為避免預算編列重複而致浪費或延續性計畫工程被重複刪減而遭延宕,應整體重新檢討並配合特別預算重新處理後,再行審查。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交通部第十二目「非營業基金」與十三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合計一一八億六、六九○萬元,因與五年五千億元相關計畫重複編列,應予全數保留,待前述五年五千億元預算通過否,再行審議乙案,建請免予保留。 說明:查交通部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十二目「非營業基金」與第十三目「鐵公路重要交通工程」中,與五年五千億元相關計畫重複編列者均屬延續性計畫,實不宜任意暫緩,以免嚴重影響計畫之執行,建請免予保留。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十二項: 第五目「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第四節「補貼偏遠路線營運虧損」七億二、○○二萬七千元照列,惟交通部應依各縣市不同需求提出具體解決方案,及對所有客運業者之補助現況與評鑑作業,提出書面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第九目「交通事業管理」,其中「鐵公路產業及管理經費」六、四二五萬七千元保留,俟交通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將完整改善計畫於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並經該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始得動支。 國外旅費總數原列四二五萬元,同意照列,惟交通部應將九十二年度預算執行情形,含出國人員、費用、目的、成效等,以書面向交通委員會委員報告。 提案人:鄭金玲  李鴻鈞  紀國棟  楊仁福  王昱婷  黃政哲  林德福  劉文雄 鑑於我國多數營業用大客車,無論是國道客運巴士或遊覽車,往往只投保汽車強制險,而無強制投保乘客責任險;而多數客運業者因財務結構不佳,一旦出事即以脫產方式逃避賠償,對消費者保護而言,極不公平,政府相關法令亦付之闕如。故交通部應於九十三年一月底前修改相關法令,要求營業用大客車除投保強制險外,一律加保乘客責任險。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黃政哲  楊仁福  李鴻鈞  鄭金玲  紀國棟  羅文嘉  邱議瑩  周慧瑛  陳根德  蔡煌瑯 針對有關交通部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管理案,為配合行政院全面檢討政府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成立目的、運作情形、薪資、人事等狀況。要求交通部依據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提送所屬法人完整評估績效給立法院。對於所屬轉投資事業不管政府出資比例多少,都應建請建立專業經理人的專業經營績效與薪酬掛勾機制,提出經營檢討報告、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魏明谷  紀國棟  黃政哲  楊仁福  王 拓  王昱婷 針對有關臺鐵轉投資東森寬頻電信案,要求臺灣鐵路局應該立即向東森寬頻公司董事會提出推行公司公開發行、財務資訊透明化;並應在年底前提出召開臨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監事,使其董監事席次合理反映股權結構,並提議派任獨立董監事以客觀監督公司,如此將有助公司資訊揭露並確保股東權益,並要求交通部針對東森寬頻掏空案,請檢調單位調查。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魏明谷  楊仁福  黃政哲  陳根德  王 拓 針對有關臺鐵轉投資東森寬頻電信案,對電信總局身為電信業主管機關、臺灣鐵路局為東森寬頻單一最大股東且派任常務董事,卻雙雙未善盡監督之責,實該負起責任。因此為確保股東權益,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局應立即更換五名法人代表中之三名,改聘請專業獨立之學者專家出任臺灣鐵路局法人代表,並於每一會期至交通委員會報告。並請臺灣鐵路局法人代表於交通委員會提出歷次參加東森寬頻公司董事會之發言紀錄供參考。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魏明谷  陳茂男  鄭朝明  郭榮宗  顏錦福 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委員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針對有關臺灣鐵路局轉投資東森寬頻電信案,要求交通部督促臺灣鐵路局向東森寬頻電信公司董事會提出在半年內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以使其財務資訊透明化。另對於要求東森寬頻電信公司在年底前召開臨時股東會,全面改選董監事;及要求交通部針對東森寬頻掏空案,請檢調單位調查。」乙案,建議予以刪除。 「針對有關臺鐵轉投資東森寬頻電信案,對電信總局身為電信業主管機關,臺灣鐵路局為東森寬頻單一最大股東且派任常務董事,卻雙雙未善盡監督之責,實該負起責任。因此為確保股東權益,建議交通部臺灣鐵路局應立即更換五名法人代表中之三名,改聘請專業獨立之學者專家出任臺灣鐵路局法人代表,並於每一會期至交通委員會報告。並請臺灣鐵路局法人代表於交通委員會提出歷次參加東森寬頻公司董事會之發言紀錄供參考。」乙案,建議予以刪除。 提案人:楊瓊瓔 連署人:盧秀燕  蔡 豪  蔡中涵  林文郎  羅明才 鑑於公路監理業務偏重車輛狀況的檢驗與管制,缺乏對於營業客貨車駕駛人本身的監管,故時有因駕駛人超時工作,導致精神不繼而釀成重大交通事故。交通部應效法歐美先進國家的措施,對未來路政業務規劃內容中加列對於營業客貨車駕駛人工作時數限制、健康檢查等明確規範。 提案人:紀國棟  葉宜津  魏明谷  周慧瑛  王昱婷  鄭金玲  楊仁福  王 拓 鑑於國內國際機場與港口競爭力日漸下降,而交通部主管航政業務之規劃及督導,卻未見提出未來航政發展之遠景,日後恐將難以應付全球化之挑戰。故建請交通部儘速研究提升我國國際機場與港口整體競爭力之規劃,以強化我國之國際競爭力。 提案人:紀國棟  葉宜津  魏明谷  周慧瑛  王昱婷  鄭金玲  楊仁福  王 拓 有關彌補臺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民營化前三五億元累積虧損,交通部應限期責成臺汽公司提出不動產處理方案,或研究以不動產證券化方式委外處理,以期儘速歸建填補國庫收入。 提案人:黃政哲 連署人:王昱婷  陳根德  楊仁福  周慧瑛  魏明谷 關於九十年度,針對中央機關因進用為數眾多之聘用、約雇人員,做出每年應減少約、聘僱人數至少百分之三,惟交通部各級機關、辦理監理、行車管控等多項關乎民眾行之安全業務,為維持交通穩定品質,應將交通部排除該項決議,採行遇缺不補之溫和漸進,行政革新。 提案人:蔡煌瑯  周慧瑛  顏錦福  魏明谷  黃政哲  王 拓  王昱婷 鑑於經建會、主計處針對延續性工程預算,若未能於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順利通過將作何處理,做出具體明確說明,故要求行政院於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若未能順利通過,於一個月內立即補辦追加減預算送至本院審查。 提案人:王昱婷  陳根德  李鴻鈞  鄭金玲  楊仁福  林正二  劉文雄  林德福  劉政鴻  黃政哲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鑑於經建會、主計處針對延續性工程預算,若未能於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順利通過將作何處理,做出具體明確說明,故要求行政院於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若未能順利通過,於一個月內立即補辦追加減預算。」乙案,建議予以刪除。 說明: 本院考量目前國內經濟景氣亟待提升,人民就業環境仍須改善,擴大公共建設投資確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爰已政策決定於未來數年期間,規劃以特別立法排除舉債限制方式編列五年五千億元特別預算案。 為統籌規劃並有系統的研擬具整體性之擴大公共建設計畫納入上開特別預算辦理,爰就原編列於總預算中之台北捷運建設內湖線、後續路網新莊線、蘆洲線、高雄捷運建設及國道八號銜接西濱公路道路工程等,屬以上性質的重大延續性計畫經費改於特別預算內編列,俾作完整表達。行政院並已於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將「擴大公共建設投資條例」草案函送立法院,仍請惠予支持,至未來特別預算時程若未配合,有關該等重大延續性計畫所需經費之籌措,當研議妥適處理方式因應,建議刪除本提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針對臺鐵台北新站G+2商業層招商承租案,因上嫻公司從民國七十八年三月迄今已積欠經營使用費及不當得利等達一億二千四百多萬元,上嫻公司不僅一毛未繳,且蓄意脫產,企圖長期占用牟取鉅額利息,其行徑與流氓無異。臺北新站G+2商業層為一重要國家交通運輸樞紐,其經營亂象已嚴重損及國家權益及公權力,更使國家門面蒙羞。因此要求交通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並請交通部責成臺鐵儘速將相關資料,包括上嫻公司各項違約及不法行為,一併送交法務部專案徹查。 提案人:張川田  邱議瑩  顏錦福  盧博基  湯金全  周慧瑛  卓榮泰  魏明谷  林國華  蔡煌瑯  王 拓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鑒於交通部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未徵數高達六五億元,成效明顯不彰。為確實督促其清理追繳,建議凍結第五目第三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全數費用,計七、三一八萬六千元,並待交通部針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方式提出改善方案並向本院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鑑於交通部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未徵數高達六五億元,成效明顯不彰。為確實督促其清理追繳,建議凍結第五目第三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全數費用,計七、三一八萬六千元,並待交通部針對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方式提出改善方案並向本院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免予凍結。 說明: 汽車燃料使用費累計未徵數為六五億餘元之主要原因為: 因民眾不諳政府法令,常有車輛損壞棄置多年,亦未辦理報廢手續,或多年未辦理換領牌照,致積欠鉅額汽車燃料使用費。 依現行「公路法」及「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規定,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燃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罰鍰額度不高,執法效果未臻理想。 「公路法」並無如「使用牌照稅法」加徵滯納金及「稅捐稽徵法」有徵收期限五年之規定,致使多年來累積龐大的未徵收之汽燃費。 為加強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以減少欠費,交通部採行之措施如下: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對於經再通知換領號牌後逾期仍不換領者,得註銷其牌照。可大幅減低因車輛損壞棄置亦未辦理報廢,仍繼續稽徵汽燃費之情形。 交通部為加強汽燃費欠費催繳,督導各監理機關依「公路監理機關清理汽車燃料使用費欠費作業要點」規定,採行各項措施,如寄發雙掛號通知、派員訪查、協調稅捐、戶政機關取得汽車所有人通訊地址等,以有效提昇汽燃費催徵績效。 擬訂「交通部督導考核公路監理機關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作業實施計畫」,赴各單位實地查核,以提昇徵收績效。 九十年三月一日訂頒「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逾期不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罰鍰基準」,各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所有人積欠汽燃費者,通知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者,依上揭基準規定處以罰鍰。罰鍰執行無效時,連同本費,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協調警政單位加強汽機車攔檢,對於未依規定期限換發行車執照繳納汽燃費者,予以舉發;另請違規裁決單位,於受理汽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時,對於逾期未換領行車執照者,切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扣繳車輛牌照,責令車輛所有人換領行車執照後再予結案。 查現行附加於汽油之稅費種類,計有財政部主管之貨物稅、營業稅、關稅、環保署主管之空污費、土污費、經濟部主管之石油基金及交通部主管之汽燃費等,分由各機關辦理相關徵收事宜,增加人力及行政資源支出,實非適宜。為長遠之計,交通部刻正依立法院決議,委託專業單位專案研究合併各項稅費,改採單一之石油稅。 交通部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預算之編列,係用以督導地方監理機關辦理汽燃費徵收業務,凍結本項預算,將影響該部對於汽燃費經徵之督導,對於加強汽燃費之稽徵績效,反有不利之影響,建議維持原編列預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原住民部落道路修建、養護及管理等經費,建請交通部依據九十二年七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路法」決議事項辦理。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鑑於快速道路各出口匝道容易肇事,造成人員傷亡,交通部應促公路總局針對易肇事處進行改善及加強防護措施,並應於各出口匝道全面設置高防護性、可重複使用之碰撞緩撞設施,以降低重大事故之發生,加強對於人員生命安全之維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林德福  蔡中涵  關沃暖 ※近來頻傳車輛衝撞國道收費站之交通事故,為保障收費站人員安全及車輛駕駛者生命安全,交通部應促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高速公路局立即檢討目前收費站欠缺防護設施之問題,並全面設置高防護性、可重複使用之碰撞緩撞設施,以加強收費站防護設施,減少車輛肇事造成傷亡。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林德福  蔡中涵  關沃暖 ※鑑於高速公路各出口匝道容易肇事,交通部及所屬單位應針對易肇事處進行改善及加強防護措施,並應優先於國道系統交流道的橋樑段全面設置高防護性、可重複使用之碰撞緩撞設施,以減少人員傷亡,降低重大事故之發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林德福  蔡中涵  關沃暖 ※為提昇國道隧道段行車安全,交通部應促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高速公路局檢討現行缺失,並於隧道之設計、興建、管理均應設置自動發光體設施,以加強隧道內警示效果,減少車輛肇事率。 說明: 目前國道隧道段或為節省成本、或為設計不良,多採用價格較低的反光片等被動發光體來充做安全設施,然此類設施常因灰塵或油污而影響導引功能,致隧道內行車安全堪虞。 為加強國道隧道內警示效果,提昇國道隧道段行車安全,交通部應促其所屬國道新建工程局、國道高速公路局全面檢討及改善隧道安全性設施問題,於國道之設計、興建、管理均應設置自動發光體設施。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林德福  蔡中涵  關沃暖 第二項  民用航空局及所屬三億○、七○五萬七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單位預算,「航空隊業務」預算編列六、四六○萬三千元,其中「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設備及投資」二五三萬元,編列過於浮濫,建議刪減二○○萬元。 說明:該用途別中另分列「資訊設備費」及「雜項設備費」,雖列明所需購買項目,但編列經費確有浮報,如:燒錄機一台編列二萬元,與市場價格最貴約五千元差距甚大;影印機編列三二萬四千元,與現今多為租用顯有不同等。故在撙節開支之前提下,建議該用途別經費二五三萬元中,刪除二○○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陳 杰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第二目第二節「航空運輸補貼」,以前年度皆列於公務預算,九十三年度卻改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違反預算法第十條第三項經常支出編列之規定,本項科目應暫緩處理,留待審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時一併審查;同時民用航空局應於九十二年底修正「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第六條」限制本科目僅得編列於公務預算。 提案人:鄭金玲  李鴻鈞  傅崐萁  劉文雄  紀國棟  吳成典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二目第二節『航空運輸補貼』,以前年度皆列於公務預算,九十三年度卻改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違反預算法第十條第三項經常支出編列之規定,本項科目應暫緩處理,留待審查『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時一併審查;同時民用航空局應於九十二年底修正『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第六條』限制本科目僅得編列於公務預算。」乙案,建請刪除。 說明: 九十二年度大、小離島航空運輸補貼係分別編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及民用航空局公務預算項下各七、○○○萬元及一、五九四萬元。由於監察院來函質疑同一補貼事項分由不同預算支應之妥適性,九十三年度爰統一由民航事業作業基金項下編列補貼款一億五、○○○萬元,以一致處理。 前項補貼因非屬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依預算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經常支出,故依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第六條規定,編列於民航事業作業基金經常支出「勞務成本及費用」項下,尚屬妥適。 案內預算之編列尚符合相關規定,本項決議建請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民航局與相關單位應立即規劃飛往大陸之合適航線,以因應三通後之飛行據點。 提案人:鄭金玲  李鴻鈞  傅崐萁  劉文雄  紀國棟 第四項  觀光局及所屬原列四九億八、一六四萬一千元,減列第二目「觀光業務」項下「觀光宣傳與推廣經費」中「安排及邀訪國內外具宣傳力人士協助推廣」四五二萬元、「觀光從業人員訓練與觀光業務管理經費」中「愛滋病防治」七○萬元及「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及各觀光社團推廣國民旅遊」四二萬二千元,共計減列五六四萬二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九億七、五九九萬九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酌刪交通部觀光局所列「觀光業務」計畫預算數七、○○○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二四.六四%,九十一年度達二六.五九%,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交通部觀光局所列「觀光業務︱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預算數七億九、○八四萬元,酌刪該項經費一○%,故予以刪減七、○○○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觀光宣傳與推廣」獎補助費中有關「海外義務代表直接推廣」編列二○○萬元,既然名義為「義務」代表,即缺乏編列預算的正當性,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觀光局第二目「觀光業務」,有關「觀光宣傳與推廣」項目獎補助費中「海外義務代表直接推廣」編列二○○萬元,建議不予刪除。 說明:觀光局在海外僅有十個駐外辦事處,為持續加強重要客源國之觀光推廣,仍必須聘請義務代表協助推廣以彌補不足。目前為推廣潛力客源市場於英國、法國、加拿大、荷蘭、比利時、印度等地聘請義務代表協助辦理,該項經費係提供義務代表於當地協助寄送臺灣觀光宣傳資料郵資費與參加國際性觀光組織、旅展及推廣活動費用,均採取覈實報支原則,而非直接補助個人,期達全面宣傳推廣臺灣觀光之效果。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酌刪交通部觀光局所列「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二、○○○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七.六%,九十一年度達二一.二九%,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交通部觀光局所列「東北角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二億二、四三○萬三千元,酌刪該項經費一○%,故予以刪減二、○○○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酌刪交通部觀光局所列「大鵬灣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四、○○○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三三.九%,九十一年度達一六.三七%,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交通部觀光局所列「大鵬灣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四億一、九四九萬三千元,酌刪該項經費一○%,故予以刪減四、○○○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酌刪交通部觀光局所列「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數二、○○○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四三.五七%,九十一年度達四一.三九%,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交通部觀光局列「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科目預算二億八、○二○萬二千元,酌刪該項經費一○%,故予以刪減二、○○○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本項通過決議十五項: 交通部觀光局及所屬九十三年預算案,第二目第五節「國民旅遊事業管理與推廣」經費,補助辦理「觀光巴士」、「觀光列車」部分,計編列預算八二○萬元,要求先行全數保留。為使政府經費有效運用,提升「觀光巴士」、「觀光列車」整體服務品質,俟觀光局全面檢討「觀光巴士」、「觀光列車」獎助計畫,本會期結束前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予動支。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李鴻鈞  鄭金玲  黃政哲  劉文雄  楊仁福  紀國棟  林正二 第二目「觀光業務」中,有關「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項目,編列七億九、○八四萬元,九十年保留率百分之二四.六一,九十一年度保留率百分之二六.五九,九十二年度至七月底,執行率僅百分之一四.四三;且其說明所列皆為開發計畫,未見保育計畫項目與內容;在國外環保專家一致驚訝台灣對於觀光資源開發勝於保育感到不可思議時,更突顯出行政院僅著眼所謂「觀光客倍增」,而不惜對台灣有限的觀光資源「殺雞取卵」。尤其各溫泉區的開發建設,恐更加速耗盡台灣溫泉資源。為使台灣能確實永續發展,行政院觀光推動委員會,應提出「觀光資源保護計畫」,成立專業評估小組,若發現觀光區遊客數量超過環境負荷,應立即關閉,並進行維護工作。此科目預算先行凍結一半,待上述計畫完成,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其餘數始得動支。 提案人:李鴻鈞  劉文雄  陳根德  王昱婷  鄭金玲  楊仁福 第二目「觀光業務」之「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所列「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補助經費二億五、○○○萬元。本項經費應待此計畫細目完成,以及與劃入該風景區需遷移之住戶溝通,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金玲  李鴻鈞  劉文雄  陳根德  楊仁福  紀國棟  錢林慧君 為臺南市安平抽水站長年因機器老舊、失去過濾汙水功能,汙水逕排入臺南運河,還不時倒灌鄰近社區淹入民宅,居民飽受惡臭與噪音之害,苦不堪言;並因其位於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內,嚴重影響觀光景觀與品質。要求交通部於九十三年度補助安平港歷史國家風景區計畫預算二億五、○○○萬元中,應納入臺南市安平抽水站遷建經費。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李鴻鈞  鄭金玲  黃政哲  陳根德  劉文雄  楊仁福  王 拓  張川田  林正二 原住民族傳統祭典及文化活動已漸成國內觀光特色,但原住民族豐年祭或重要祭典活動經常因其特殊性而未能獲得觀光局相關經費補助,有鑑於原住民族傳統祭典及傳統活動對於國內觀光價值具有高度提昇作用,更可助益地方觀光事業之發展,協助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觀光局應針對原住民族豐年祭或祭典活動,研議補助方案及訂定補助要點。 提案人:楊仁福  林正二  陳根德  鄭金玲  黃政哲  劉文雄  王昱婷  王 拓  李鴻鈞  張川田  魏明谷 為增加國家風景管理區內原住民族特色,對於急需要整修或綠、美化的原住民部落,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管理區應優先辦理或補助其所需經費。 提案人:楊仁福  林正二  陳根德  鄭金玲  黃政哲  王昱婷  劉文雄  王 拓  李鴻鈞  張川田  魏明谷 為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子計畫之一的「王城再現」計畫,臺南市政府配合辦理之都市計畫規劃草案中,擬變更區內安平古堡附近之住宅區並辦理土地徵收工作,同時將安平古堡周邊住宅全部拆除;然市府相關配套措施付之闕如,附近居民苦不堪言。要求安平港歷史國家風景區計畫,任何拆除、遷建民宅計畫,應事先徵求附近居民之全部同意書後,始得進行,以保障區內居民之權益。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李鴻鈞  劉文雄  楊仁福  李顯榮  周慧瑛  鄭金玲  紀國棟  林正二 觀光局及所屬第二目「觀光業務」中「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九、六一七萬七千元,由於不透明,外界有黑箱作業之嫌,請觀光局每會期向交通委員會報告動支項目內容及績效報告,以確切符合預算動支成效,以免浪費國家公帑,造成不公現象。 提案人:李顯榮  楊仁福  王昱婷  李鴻鈞  鄭金玲  林正二 針對「十八王公廟風景區」案,為保存改善極具文化色彩的「十八王公廟風景區」,以免風景區逐漸沒落,得以恢復往日榮景。要求交通部觀光局將「十八王公廟風景區」改善案納入九十三年度北觀處預算執行項目。 提案人:周慧瑛 連署人:魏明谷  邱議瑩  蔡煌瑯  紀國棟  張川田  王 拓  李鴻鈞  羅文嘉 蘭嶼為東部海岸風景線之珠,觀光業更為蘭嶼發展之命脈;然交通部補助蘭嶼環島公路整修經費,因鄉公所長年財政困窘、無力籌措配合款而屢遭收回。建請交通部觀光局儘速檢討相關經費補助鄉公所應負擔蘭嶼環島公路整修經費,以協助促進蘭嶼觀光業之發展。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王 拓  魏明谷  羅文嘉  林正二  李顯榮  李鴻鈞  劉文雄  張川田 為國內飯店旅館業火災事件造成旅客生命財產嚴重損失時有所聞,嚴重傷害我國觀光業之整體形象。要求觀光局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本會期結束前全面清查全國隱於住商大樓之飯店旅館業之消防檢測結果及有無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於交通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李鴻鈞  鄭金玲  黃政哲  陳根德  劉文雄  楊仁福  王 拓  魏明谷  羅文嘉  李顯榮  張川田  周慧瑛  林正二 鑑於政府為提升觀光服務水準,落實觀光客倍增計畫,積極新設國家級特定風景區與新闢套裝旅遊線,原各縣市地方級風景區要求升格聲浪不斷;然國家級風景區與縣市政府管理事權多頭馬車、迭起爭議,實已成為影響各地觀光產業發展之嚴重隱憂。要求交通部、觀光局應立即與各縣市政府及相關單位,全面檢討各國家級風景區管理機制,以俾凝聚發展觀光產業之共識,避免過多無謂之爭議,減損我國發展觀光之總體競爭力。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李鴻鈞  鄭金玲  黃政哲  陳根德  劉文雄  楊仁福  王 拓  魏明谷  羅文嘉  李顯榮  張川田  林正二 依照國家資產管理委員會的調查,政府於臺北市及高雄市兩大首善之區,已有閒置多筆國有土地或辦公廳舍。觀光局不思如何有效利用國家閒置資產,卻於九十三年度新增辦公大樓租金及清潔維護費一、五一八萬四千元,顯有不當。且觀光局現址辦公廳舍狹小,外觀老舊,若外國觀光團體、機關(構)或觀光客於觀光局參觀訪問時,恐有損國家觀光形象。故建請交通部及觀光局,應於九十四年度前,考慮將觀光局遷入政府所屬之辦公廳舍之內,以避免國家預算持續流血輸出。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楊仁福  劉文雄  鄭金玲  紀國棟  魏明谷  王昱婷  黃政哲 建請交通部重新檢討參山國家風景管理處之設置規劃,將獅頭山風景區、梨山風景區、八卦山風景區比照阿里山及明潭風景區,直接以地名獨立定名,並落實分區有效管理,以順利推動當地觀光發展工作,充分發揮國家風景區帶動中部觀光產業整體發展之效能。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羅文嘉  邱議瑩  李鴻鈞  黃政哲  陳茂男  劉文雄  林正二 馬祖國家風景區內牛角村,陳將軍廟宇附近應建一條觀光步道,其經費應於九十三年度預算內優先勻支辦理。 提案人:曹原彰  劉文雄  鄭金玲  李鴻鈞  王昱婷  紀國棟  林正二  錢林慧君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十項,送院會處理。 ※第二目「觀光業務」編列一二億二、九七五萬五千元,本目於九十二年度列有五節分支計畫,九十三年度整併成一目,有企圖規避預算法第六十二條「業務科目不得互相流用」規定之嫌;本科目應暫時保留,待主管機關向交通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鍾紹和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二目「觀光業務」原編列一二億二、九七五萬五千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觀光局編列大量預算要推動觀光業務,卻不見其具體作法。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第二目「觀光業務」原編列一二億二、九七五萬五千元,因係屬該局年度主要業務,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第二目「觀光業務」之「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所列「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補助經費二億五、○○○萬元。本項經費應待此計畫相關細目完成,及與劃歸該風景區而需遷移之住戶溝通完成,並向交通委員會報告並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針對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編列「觀光業務」之「觀光資源保育與開發」所列「安平港國家歷史風景區計畫」補助經費二億五、○○○萬元,本項經費應待此計畫細目完成,以及與劃入該風景區需遷移之住戶溝通,並向本院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為書面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觀光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花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一億五、○○○萬元、「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花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二億四、○○○萬元、「日月潭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日月潭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二億四、三○○萬元、「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阿里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三億八、○○○萬元、及「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高屏山麓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一億八、○○○萬元,共計一一億九、三○○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交通部觀光局向本院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並經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前述各風景區管理處均位於原住民所在地區,相關公共建設及勞務工作之承攬,卻為外地或非原住民團體承包,原住民失業率居高不下,風景區管理處對原住民各項活動限制甚多,卻未有實質回饋動作,故建請位於原住民地區之風景區管理處,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相關營造或勞務工作,應優先由當地原住民承攬,以實質貢獻在地居民,解決原住民失業。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蔡中涵 ※「交通部觀光局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花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一億五、○○○萬元、『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花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二億四、○○○萬元、『日月潭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日月潭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二億四、三○○萬元、『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阿里山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三億八、○○○萬元、及『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計畫項下『高屏山麓旅遊線計畫︱公共建設及設施費』經費共一億八、○○○萬元,共計一一億九、三○○萬元,建議全數凍結,俟交通部觀光局向本院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並經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建請預算全數照列,並由交通部觀光局檢附前列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二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原編列二億八、四七○萬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為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於各國家風景區大興土木,嚴重違反自然保育。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吸引大量遊客的後果,造成原住民部落嚴重之困擾,假日交通不便、垃圾隨處可見。 觀光局不顧地方意見,任意破壞原住民部落之自然生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第二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二億八、四七○萬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五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原編列二億八、○二○萬二千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為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於各國家風景區大興土木,嚴重違反自然保育。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吸引大量遊客的後果,造成原住民部落嚴重之困擾,假日交通不便、垃圾隨處可見。 觀光局不顧地方意見,任意破壞原住民部落之自然生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第五節「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二億八、○二○萬二千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花東縱谷及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預算五億三、六○四萬七千元,俟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項下「花東縱谷及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五億三、六○四萬七千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八節「參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原編列三億六、四七六萬四千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為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於各國家風景區大興土木,嚴重違反自然保育。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吸引大量遊客的後果,造成原住民部落嚴重之困擾,假日交通不便、垃圾隨處可見。 觀光局不顧地方意見,任意破壞原住民部落之自然生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第八節「參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三億六、四七六萬四千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九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原編列四億四、二○六萬一千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為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於各國家風景區大興土木,嚴重違反自然保育。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吸引大量遊客的後果,造成原住民部落嚴重之困擾,假日交通不便、垃圾隨處可見。 觀光局不顧地方意見,任意破壞原住民部落之自然生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第九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四億四、二○六萬一千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觀光局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第十節「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原編列二億五、五八四萬五千元,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行政院為推動觀光客倍增計畫,於各國家風景區大興土木,嚴重違反自然保育。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國家風景區,吸引大量遊客的後果,造成原住民部落嚴重之困擾,假日交通不便、垃圾隨處可見。 觀光局不顧地方意見,任意破壞原住民部落之自然生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交通部觀光局第三目第十節「茂林國家風景區開發與管理」編列二億五、五八四萬五千元,因係屬該管理處全年度經費,為免影響預算執行,原提案「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節,建議改為「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書面報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臺灣原住民族文化為臺灣重要文化資產,各國家風景區亦多以在地原住民文化為其人文觀光特色,因此對於國家風景區內之原住民族部落各項部落整修,美化及綠化工作,觀光局及所屬國家風景區自九十三年度起應列入常態業務項目,以促進臺灣人文保存及觀光工作。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蔡中涵 周錫瑋 第五項  運輸研究所四億三、七○二萬六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三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酌刪交通部運輸研究所「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預算數五○○萬元。 說明:參考該項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賸餘數二、三八四萬八千元,九十一年度賸餘數八三九萬元,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賸餘數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運輸研究所列「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預算數一億二、一○九萬八千元,酌刪該項經費五○○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單位預算,「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設備費」編列二○五萬元,「雜項設備費」編列二五萬元,與「運輸研究業務」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設備費」及「雜項設備費」所列之設備重複,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第一目「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設備費」編列二○五萬元,「雜項設備費」編列二五萬元,與「運輸研究業務」之「設備及投資」中「資訊設備費」及「雜項設備費」所列之設備未重複,建議全數照列。 說明:運輸科技應用研究業務項下編列資訊及雜項設備費係屬「科技支出」,為配合辦理各港灣研究計畫,所採購儀器之資料傳輸、接收及分析所需軟硬體設備之採購費用,而運輸研究業務之資訊及雜項設備費係屬「交通支出」,為辦理運輸專案研究計畫所需專屬資料分析軟硬體設備之採購費用,二者性質不同分屬不同政事別,且分屬不同臺北與臺中辦公室執行,並未重複編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針對運研所之業務,需公開讓社會大眾對於所做規劃,提前讓全民了解並參與提供,以符社會需求。 有關臺鐵平交道危險常犯重大車禍處,因受限年度預算困難,請運研所擇北、中、南各一處以BT方式規劃提供交通部,指定權責單位辦理以提升政府效率,限期兩個月內辦妥提供,尤以東鶯平交道為優先。 提案人:黃政哲  陳根德  李鴻鈞  林正二  周慧瑛  魏明谷  楊仁福  王 拓  紀國棟  鄭金玲  張川田  廖本煙  郭榮宗 第七項  公路總局原列三八○億一、六四五萬八千元,減列第二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公路養護行政」中「一般事務費」之「材料試驗所辦公廳舍清潔費、材料、印刷、美化環境及其他雜支等經費」三八萬八千元及「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之「全省三七座固定台、三八座基地台、一六○座行動台維護保養等費用」九四萬五千元,共計減列一三三萬三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三八○億一、五一二萬五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五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編列九七億元,該項業務由公路總局(三六億八、○○○萬元)、內政部營建署(五○億元)、國道新建工程局(一○億元)、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二、○○○萬元)分別辦理,惟查內政部營建署、國道新建工程局、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均非公路總局內部單位或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於該機關業務費項下,不符法制,應全數刪除,其若有必要,則再動用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編列九七億元,該項業務由公路總局(三六億八、○○○萬元)內政部營建署(五○億元)、國道新建工程局(一○億元)、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二、○○○萬元)分別辦理,惟查內政部營建署、國道新建工程局、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均非公路總局內部單位或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於該機關業務費項下,不符法制,應全數刪除,其若有必要,則再動用第二預備金或辦理追加預算。」乙案,茲因本案編列於公路總局項下,係為求計畫之完整性及便於管考,建請免予刪除該項經費。 說明: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國道新建工程局及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分別辦理之「臺灣地區西部走廊東西向快速公路建設計畫」係屬同一工程計畫,為求計畫之完整性及便於管考,故將預算集中編列於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設備及投資項下,並由公路總局、內政部營建署、國道新建工程局及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分別執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酌刪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預算二億九、○○○萬元。 說明: 參考「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為四七.五二%,九十一年度保留率為三四.七七%,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覈實反應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公路總局所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預算數三六億四、○○○萬元,酌刪該項經費二億四、○○○萬元。 參考「公路受損橋樑重建及改善工程計畫」歷年執行情形,九十年度保留率達七○.四七%,九十一年度保留率為七七.六二%,顯見實際執行進度落後,保留率過高,為撙節政府開支,衡量相關單位執行能力,爰提議公路總局所列「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公路受損橋樑重建及改善工程」預算數七億元,酌刪該項經費五、○○○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一四億七、六七四萬元,其中六億三、七九○萬元係收支併列;辦理汽車技術訓練一億三、九一九萬元,其中一億三、三○一萬元係收支併列。檢視該等預算編列採收支併列,致人員進用、經費控管均有爭議,建議刪除二成(二億九、五三四萬八千元),況且業務執行更有與民爭利嫌疑,實值政府組織再造,是項業務應否持續辦理,應予檢討評估,且對刪除後預算(一一億八、一三九萬二千元)應予凍結,俟至交通委員會專案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其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公路監理業務一四億七、六七四萬元,其中六億三、七九○萬元係收支併列;辦理汽車技術訓練一億三、九一九萬元,其中一億三、三○一萬元係收支併列。檢視該等預算編列採收支併列,致人員進用、經費控管均有爭議,而業務執行更有與民爭利嫌疑,實值政府組織再造,是項業務應否持續辦理,其預算以收支併列編列均需檢討改進,前揭預算應予凍結,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茲因本案係公路總局辦理全省監理業務所需之經費,為免影響整體業務之推動,建請同意免予凍結前述經費。 說明: 公路總局「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編列辦理公路及監理業務收支併列六億三、七九○萬元,係依「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分配予公路總局作為經徵、交通安全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經費,應無與民爭利之嫌疑。 前述經費係公路總局推動全省監理業務所需之業務經費,若予以凍結,勢必造成整體監理業務推動困難,影響國家政策執行績效。 公路總局所屬各汽車訓練中心現行業務組織主要功能為:本局員工職前及在職訓練、駕訓機構各類師資訓練、汽車考檢驗員訓練、汽車修護進修訓練、汽車駕駛訓練、代辦訓練(如國軍委辦駕駛、警察單位委辦駕駛、公務員升等(級)訓練、砂石車駕駛人訓練)。綜觀以上業務之執行應不致涉及與民爭利,且汽訓中心各項訓練業務兼具執行交通安全政策、符合社會需求、執行政府公權力,為落實證照把關、以服務為目的而非以營利為訴求等多項功能,又有促進交通安全之效益,如日前火燒車事件,緊急召訓各監理稽核從業人員,運輸業駕駛人員再培訓等,如凍結各訓練中心預算,致上述業務無法推動,對國家公權力之執行及交通安全影響無法估計,應持續辦理。 基於前揭說明,如予凍結經費,將影響整體監理及汽訓業務之推動甚鉅,是以建請同意免予凍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本項通過決議十四項: 竹東往南寮東西向快速道路於住家密集地方應需設隔音牆,並務求於農曆春節前發包完成。 提案人:張蔡美  李顯榮  張川田  李鴻鈞  楊仁福  紀國棟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竹東往南寮東西向快速道路於住家密集地方應需設隔音牆,並務求於農曆春節前發包完成。」乙案,因與法令有所牴觸,建議本項決議刪除。 說明: 有關道路需設置防音設施,應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及「環境音量標準」第四條規定辦理。 查本案新竹市環境保護局曾於九十二年四月至六月就東西向快速公路南寮竹東線沿線民宅監測音量資料,該局所調查地點係屬第三類管制區,其中僅武陵匝道旁水利路四○巷八十五號民宅因緊鄰之道路寬度為四公尺,其餘八處監測點所緊鄰道路寬度皆在八公尺以上。 依「環境音量標準」第四條道路應採適當噪音防制措施規定為: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六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之道路,其噪音標準分別為:早、晚:七十三Leq,日間:七十四Leq,夜間:六十九Leq。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八公尺(含)以上之道路,其噪音標準分別為:早、晚:七十五Leq,日間:七十六Leq,夜間:七十三Leq。 以說明二新竹市環保局所監測之資料中水利路四○巷八十五號民宅於九十二年四月五日及六日二日各時段之音量平均值最高為與標準值皆未超過標準。也未超過「環境音量標準」第四條標準,因此依規定應不需設置隔音設施。 更進一步探討,依「環境音量標準」第五條道路噪音經過改善後之標準為: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六公尺以上未滿八公尺之道路,其噪音標準分別為:早、晚:六十九Leq,日間:七十二Leq,夜間:六十六Leq。 第三類或第四類管制區內緊鄰八公尺(含)以上之道路,其噪音標準分別為:早、晚:七十三Leq,日間:七十五Leq,夜間:七○Leq。 而新竹市環保局所監測資料亦未超過此標準,換言之,目前東西向快速公路南寮竹東線之音量比法規所定道路改善後應有之標準還低,因此現階段實無設置隔音牆之必要。 依說明、,東西向快速公路南寮竹東線既無設置隔音牆之必要,若依決議而設置,則除了與法規(「噪音管制法」第十條、「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十條)不符外,亦恐有浪費公帑之嫌。 依「預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爰此,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審查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九組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第七次聯席會議中第項決議,似符合前述條款之但書部分之說明,併案陳明。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臺中縣神岡鄉大圳路為連絡中山高速公路與神岡地區之重要交通道路,其中第一期與第二期工程均獲臺灣省政府補助興建,惟跨越中山高速公路之第二期工程遲遲未能有所進展,不僅嚴重影響附近交通狀況外,亦造成原有建設的浪費。大圳路二期工程業已列入中山高速公路交流道連絡道中,經查九十三年度重大建設聯絡道路改善計畫共編列二七億五、八○○萬元,其中中山高速公路交流道連絡道系統改善工程預算為一億五、○○○萬元,臺灣地區高速公路交流道連絡道道路現況檢討與改善計畫預算為八億六、二○○萬元。為使前述問題獲得有效解決,故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須自九十三年起,編列經費分年執行大圳路聯絡道工程。 提案人:紀國棟  李鴻鈞  李顯榮  楊仁福  黃政哲 臺中縣遊園南路為連絡臺中生活圈之重要交通道路,惟因路面狹小,致使每逢交通尖峰時間均造成嚴重壅塞。經查遊園南路已列入生活圈道路系統之中,而九十三年度生活圈道路系統計畫,預算共計為三六億四、○○○萬元,其中公共建設及設施一四億八、三二○萬元,對臺灣省各縣市補助二一億五、六七九萬元。故提案要求公路總局須自九十四年起,分年編列經費進行遊園南路之拓寬改善工程。 提案人:紀國棟  鄭金玲  鍾紹和  楊仁福  李鴻鈞 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片面要求公路總局停止「南迴公路拓寬工程」、「台十一線拓寬工程」等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工程計畫預算,嚴重違反決策程序,藐視立法院預算審查之法定效力,同時也衍生出工程賠償問題,浪費人民納稅錢。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往後對於立法院通過之工程計畫預算執行上有意見,應至交通委員會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要求停工。 提案人:鄭金玲  劉文雄  李鴻鈞  王昱婷  楊仁福  紀國棟  張蔡美  李顯榮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鑑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九十一年及九十二年,片面要求公路總局停止『南迴公路拓寬工程』、『台十一線拓寬工程』等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工程計畫預算,嚴重違反決策程序,藐視立法院預算審查之法定效力,同時衍生工程賠償問題,浪費人民納稅錢。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往後對於立法院通過之工程計畫預算執行上有意見,應至交通委員會說明並經同意後,始得要求停工。」乙案,為利工程之順利推動,建議刪減本決議。 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據「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之規定,在達成計畫目標之前提下,本維護生態及環境景觀、永續發展和撙節預算之立場,就各項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進行審議,除可減少工程對生活環境之負面衝擊外,也可讓有限的工程預算發揮最大效用。 過去工程單位以人定勝天之傳統思維方式進行開發,造成對環境相當負面之衝擊,特別是在景觀優美、環境生態敏感地區(如台九線南迴公路、台十一線東部濱海公路沿線地區),工程之推動應兼顧環保與生態,維護珍貴之環境生態及景觀資源,才能有效促進觀光產業之發展,並落實「綠色矽島」之理念。 經公共工程委員會宣導及溝通後,目前各工程單位已經逐漸能夠瞭解對環境維護之重要性,採取對環境較友善的方式達成計畫目標,初期因設計內容修正所造成發包進度的調整情形已大為改善,若所有設計修正均須至委員會說明,將造成工程單位等待委員會之決議,以便辦理發包相關作業,恐反不利工程之推動,建議刪除本決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為有效評估建設計畫,交通部各單位關於建設預算編列總數若增減超過一○億元以上,應向交通委員會提出報告始得變更。 提案人:李鴻鈞  鄭金玲  王昱婷  劉文雄  楊仁福  紀國棟  張蔡美  李顯榮 針對九十一、九十二年度交通違規罰款,針對車主申訴罰單未依法完成送達經查證屬實者,除本罰外,其增罰部分,具體要求交通部退回罰款人,以免外界譏評交通部把用路人當提款機變為事實。 提案人:李顯榮  李鴻鈞  王昱婷  劉文雄  鄭金玲  楊仁福  紀國棟  張蔡美 為改善台三線一七三.四公里到一七九公里以及一九三公里到一九七公里路段之照明與綠化,以提高行車安全,所需經費預計約需八、○○○萬元,公路總局應於九十三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完成該項改善計畫。 提案人:紀國棟  黃政哲  陳根德  周慧瑛  劉文雄  李鴻鈞  鄭金玲 目前民眾被處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所繳納的罰鍰,倘若屬情節重大,需處以高額罰鍰時,往往因經濟問題無力一次支應。故時有民眾因繳不出罰款而尋短見的案例發生,如此絕非訂定交通罰則的初衷。故建議交通部考量一般民眾的經濟收支問題,研擬讓民眾採取分期繳款或易服勞役的方式將罰鍰償清。 提案人:紀國棟  黃政哲  李顯榮  李鴻鈞  楊仁福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對於交通罰鍰延遲繳納者,部分條款是依照「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依延遲天數多少(十五日內、十五至三十日內、超過三十日)逐步增加應繳金額,逾期三十日處以該罰款項目最高罰則的方式加重處罰,且最高可達原罰鍰金額的一倍以上。按理交通管理處罰屬於行政裁量權,位階不能超越法律。然一般納稅延遲繳納所處以的罰款金額,亦沒有交通罰鍰延遲繳納所繳交的高,顯然是行政裁量權超越法律的處罰標準,殊不合理。故建議將延遲繳納交通罰鍰的加重處罰規則加以修訂調降,才符合情理。 提案人:紀國棟  黃政哲  李鴻鈞  鄭金玲  王昱婷  楊仁福  張蔡美 建請交通部體察彰化縣交通建設連續性之迫切需要,將彰化縣縣道一三七線改線新闢工程(花壇至員林段)列入九十三年度公路總局第三目預算項下執行,並全額補助建設經費二二億七、二六九萬五千元(含用地費),以儘早紓解當地交通壅塞問題,維護民眾生命財產的安全與用路權益,落實地方交通網絡基礎建設。惟九十四年度預算若有編列不足之處,建請交通部以追加預算方式優先辦理。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顏錦福  王幸男  王 拓  周慧瑛  郭榮宗 東西向快速道路草屯︱漢寶線埔心交流道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動工,預計九十二年底可完工通車,然交流道兩側通往一四八線員鹿路與一四六線大溪路,尚無聯絡道可疏解車流,且鄰近交流道之道路均係村里道路,十分狹窄,埔心交流道一旦通車,車輛壅塞現象無法避免,是以縣府應先取得地主同意後改列第一優先,並請公路總局於九十四年度配合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闢建埔心交流道兩側聯絡道,俾便鄰近鄉鎮之出入,促進地方發展。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顏錦福  周慧瑛  王 拓  李顯榮 針對彰化縣縣道一三七線改線新闢工程(花壇至員林段)闢建計畫,政府每年能分配給彰化縣最多一到二億元,計畫經費編列嚴重不足且緩不濟急,將使本計畫無疾而終,以致無法發揮其應有效益。建請交通部因應地方需要,儘速規劃闢建,以專案計畫全額補助經費二二億七、二六九萬五千元(含用地費),並納入九十四年度「公路總局」第三目「公路建設及改善計畫」中執行,以活絡地方,紓解彰東區域南北交通網路,達到交通運輸功能。 提案人:謝章捷 連署人:劉政鴻  鍾紹和  徐耀昌  李鴻鈞 第二目「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之「監理業務」中,所列之通信二億八、二八五萬四千元,應實報實銷,節餘之款項應繳國庫,不得流用於其他科目。 提案人:李鴻鈞  鄭金玲  劉政鴻  楊仁福  黃政哲 近來臺灣發生多起大客車重大意外事故,且亦造成多人傷亡。究其原因,大客車安全門遭鎖死,或因座椅阻擋逃生通道而無法順利逃生,乃相關事故造成嚴重傷亡之原因所在。為確保消費者消費安全,及促使客運業者注重乘客安全,爰要求公路總局於九十三年度預算執行前,嚴禁安全門前裝置任何座椅。公路總局並應援引消費者保護法資訊公開之規定,公布各家客運業者安檢情形,以供消費者選擇。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盧博基  魏明谷  李和順  張蔡美  黃政哲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七項,送院會處理 ※綜觀世界各先進國家實施經驗,具智慧化、安全化及反光防偽等特性之號牌,已成為先進國家共同且必要之趨勢,目前已有歐洲、美國、加拿大、南韓、大陸、泰國、菲律賓、斐濟、波多黎各、土耳其等一百一十四個國家都採用反光防偽號牌且行之多年,並對於行車安全及提昇刑事犯罪偵防確有實質助益且無置疑,其對於交通肇事之相關社會成本具有極高之益本比。為全面改善當前車牌管理之缺失,同時為有效遏止竊車猖狂、變造牌照的問題,兼顧警務執法、社會成本之亟須,特要求交通部公路總局九十三年度編列一億○、一九三萬九千元牌照印製費應暫予保留,於交通部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九十二年六月提出之評估報告及可行性執行方案,並於九十三年七月開始辦理反光防偽牌照之換發後,始得動支九十三年一月至六月所需經費,其餘經費應改列為九十三年度換發反光防偽牌照預算;反光防偽牌照預算尚有不足部分,應以追加預算方式支應。 說明: 綜觀世界各先進國家實施經驗,具智慧化、安全化及反光防偽等特性之號牌,已逐漸成為必要且主流之發展趨勢。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奉交通部提出評估報告及可行性執行方案,更強調號牌反光性及防偽性之必要性,然交通部及公路總局卻考量多年,至今均未能針對現行缺失進行檢討並實際改善。 截至目前為止,已有歐洲、美國、加拿大、南韓、大陸、泰國、菲律賓、斐濟、波多黎各、土耳其等一百一十四個國家都採用反光號牌且行之多年,並對於行車安全及提昇刑事犯罪偵防確有實質助益且無置疑,其對於交通肇事之相關社會成本具有極高之益本比。 防偽車牌的使用已成為先進國家共同之趨勢,部分歐洲國家甚至採取共同策略聯盟,運用先進之車牌防偽科技形成一道無形之防堵牆,成功遏阻國際竊車集團運輸路徑,無形中打擊犯罪強化社會治安,且車牌防偽技術於製造過程中並無問題,成本不高。反觀國內竊車問題相當嚴重,變造牌照也從九十一年的五、四一八件,躍升為九十二年的一萬○、一八三件,可見現行牌照不僅容易變造,也無法協助治安犯罪的防制,也顯示交通單位對於車牌管理確有諸多缺失而未能改進。 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評估報告及可行性執行方案,公路總局對於牌照製作的現行規定及作業方式並無法達到號牌防偽之基本功能,而反光防偽號牌不僅已達初步的基本防偽目的,實施上應無阻力;公路總局多年前即考量號牌防偽之問題,現階段應屬理想之實施時機。 有鑑於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研究建議,車牌反光防偽設計是行車安全、交通執法、車牌辨識、刑事偵防等工作所亟需,其相關規範經過多年系列性研究成果,在此技術性與需求皆成熟之際應予採用實施,實不容再擱置延誤。 為全面改善當前車牌管理之缺失,同時兼顧警務執法、社會成本之亟須,特要求公路總局九十三年度編列一億○、一九三萬九千元牌照印製費應暫予保留,於交通部依運輸研究所九十二年六月提出之評估報告及可行性執行方案,促公路總局於九十三年度辦理反光、防偽牌照之換發政策確定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林德福  蔡中涵  關沃暖 ※鑑於東西向快速道路北門玉井線中山高至台一線路段,路線經歷四次變更,民國八十四年地主陳新聰等人向監察院提出陳情,監察院調查報告認為「其計畫作業草率不切實際,有查究之必要。」、「其路線與計畫審議協調小組所通過者完全不同,而該修正路線作業卻規避計畫審議協調小組之審查,其作法是否允當,有待商榷。」可見路線之規畫顯有不當。建議凍結交通部公路總局單位預算所編列第三目第一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中,東西向快速道路北門至玉井線中山高至台一線路段建設等工程經費三億七、四七○萬元、公路系統改善計畫之東西向快速道路北門玉井線中山高至台一線路段建設計畫八億五、○○○萬元;辦理用地取得及工程施工先期作業,共計一二億二、四七○萬元,俟向立法院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東西向快速道路北門玉井線中山高至台一線路段,其路線歷經四次變更路線,致使原東西向道路變成東南、西北向,破壞良田,妨礙排水,致當地地主陳新聰等人群起反對,並進而向監察院陳情。 監察院八十四年三月四日(八四)院臺內字第二一四三號函復陳情人之調查報告指出,「臺灣省公路局於進行規劃作業將近一年時間,……未能發現上述問題存在,並儘早謀求解決因應之道,其計畫作業草率不切實際,有查究之必要。」、「其路線與計畫審議協調小組所通過者完全不同,而該修正路線作業卻規避計畫審議協調小組之審查,其作法是否允當,有待商榷。」、「規劃人員於決定路線捨取,有無規則可循,臺灣省公路局應深入探討,以免日後對於選定路線結果之公正性招致地方民眾質疑。」可見路線之規劃過程顯有不當。 此外,公路總局、臺南縣政府之勘測和土地徵收作業程序,未事先與地主充分溝通協調即強行進入私人土地,導致地主群起抗爭,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向監察院陳情,獲得受理調查當中。 在爭議未釐清之前,該路段不宜動工,宜先凍結相關預算,以保障民眾之權益。 提案人:李俊毅 連署人:陳建銘  王淑慧  唐碧娥  邱永仁  曹啟鴻  郭俊銘  林忠正  李雅景  王幸男  江昭儀  林豐喜 ※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編列三六億四、○○○萬元,經查該計畫實施期程為八十年度至九十四年度,截至九十三年度止共編列三六○億四、六○七萬元,惟查該計畫總經費為二、七五六億二、六五四萬元,僅剩一年度期程,經費尚編列不足二、三七六億餘元,顯有爭議,該項經費應予凍結,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卓伯源 連署人:林政義  黃德福  王鍾渝  羅世雄 ※「公路總局『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業務計畫中編列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編列三六億四、○○○萬元,經查該計畫協調期程為八十年度至九十四年度,截至九十三年度止共編列三六○億四、六○七萬元,經查該計畫總經費為二、七五六億二、六四五萬元,僅剩一年度期程,經費尚編列不足二、三七六億餘元,顯有爭議,該項經費應予凍結,俟專案報告後始得動支。」乙案,茲因目前辦理計畫修正中,且每年度預算編列有限,建請同意免予凍結,以利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之賡續推動。 說明: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下共十八個生活圈,原實施期程為八十年度至九十四年度,因政府財源不足致每年度預算編列有限,現考量各生活圈環境變遷,區內相關重大建設計畫的推動及社經環境的改變,由內政部營建署主導辦理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修正,藉以重新整合規劃道路系統並研訂建設計畫,以達促進地區發展之目的,並作為日後道路建設之指導及預算編列之依據;新修正之計畫,其計畫目標年已修正為民國一百一十年,期間若政府財政改善,冀能逐年編足建設經費,公路總局將於計畫目標年前積極推動實質道路建設,戮力達成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之目標。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交通部公路總局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一節下分支計畫「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原編列三六億四、○○○萬元,分支計畫「公路養護計畫」之「一般養護」原編列一九億○、二一一萬五千元,俟其增加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預算達二○%以上,以及在其中「公路綠美化」原編列二億五、○○○萬元,凡涉及原住民族地區相關道路之勞務部分,限由在地原住民族團體承作或以按日按件計酬方式雇用在地原住民族失業勞工。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至今原住民族地區道路不堪行使問題仍尚未解決,應當嚴正重視。 為使增加部落居民生計發展,地方建設應限於在地團體承包或雇用在地原住民。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針對「交通部公路總局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一節下分支計畫「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原編列三六億四、○○○萬元,分支計畫「公路養護計畫」之「一般養護」原編列一九億○、二一一萬五千元,俟其增加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之預算達二○%以上,以及在其中「公路綠美化」原編列二億五、○○○萬元,凡涉及原住民族地區相關道路之勞務部分,限由在地原住民族團體承作或以按日按件計酬方式雇用在地原住民族失業勞工。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交通、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乙案。有關公路總局轄管山地公路系統經費已逐年提高比率,凡涉及原住民族地區相關道路之勞務部分,均依據「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優先交由原住民辦理,建請本案免於向交通、預算及決算相關委員會報告始能動支。 說明: 「公路新建及養護計畫」之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中,各縣鄉道改善所需經費,係依據地方政府當年度所提報之需求予以考量編列,故屬原住民地區縣鄉道之改善,仍請各原住民區所轄之鄉公所向所屬之縣市政府提報爭取優先編列為宜。 公路總局轄管山地公路系統八十九、九十、九十一三個年度公路養護預算,分配於山地行政區域的經費分別達到一二%、一七%、一八%。主要使用在山區道路養護及零星災害搶修與修復工程,已逐漸適應需要配置調整中,至於山地縣、鄉、村里道路,應請各該主管單位向上級機關爭取補助。 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於原住民居住之山地行政區域之工程,均依「原住民工作權保障法」優先交由原住民辦理保障其工作權,絕大部分係由當地原住民承包經常性公路養護工程,並以開口契約方式承攬;至於新建工程或拓寬工程,視其承包能力、需求優先與原住民合作社洽詢後,如無意願則開放平地競標。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台十一線花蓮至臺東段拓寬工程之預定工程進度,因公共工程委員會意見而停擺至今,引起花蓮鄉民不滿,為地方未來發展需要,交通部公路總局應依原定工程拓寬計畫,繼續動工;於九十三年度預算執行時,應特別加強工程進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蔡中涵  關沃暖  林德福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第九組歲入、歲出增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九組歲入增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增減數

審查結果

說明

3



罰款及賠償收入






141


民用航空局及所屬

790

710

1,500



143


觀光局及所屬

5,000

5,000

10,000



146


公路總局

6,940,925

-600,000

6,340,925




1

罰金罰鍰及過怠金

6,937,636

-600,000

6,337,636

減列第一節「罰金罰鍰」6億元。

4



規費收入






156


交通部

22,805,618

7,036

22,812,654




1

行政規費收入

20,675

7,036

27,711

增列第一節「證照費」中「船舶登記檢丈簽證收入及船舶運送業許可證收入」7036千元。

附表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九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減列數

審查結果

說明

15



交通部主管






1


交通部

26,624,312

-10,658

26,613,654




2

一般行政

599,100

-339

598,761

減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中「部次長室租用盆栽更換」339千元。



5

路政業務規劃及督導

1,603,779

-7,319

1,596,460

減列第三節「汽車燃料使用費經徵管理」7319千元。



10

軌道工程興建管理

417,741

-3,000

414,741

減列「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300萬元。


4


觀光局及所屬

4,981,641

-5,642

4,975,999




2

觀光業務

1,229,755

-5,642

1,224,113

減列「觀光宣傳與推廣經費」中「安排及邀訪國內外具宣傳力人士協助推廣」452萬元、「觀光從業人員訓練與觀光業務管理經費」中「愛滋病防治」70萬元及「提倡正當休閒活動及各觀光社團推廣國民旅遊」422千元。


7


公路總局

38,016,458

-1,333

38,015,125




2

公路及監理業務管理

2,524,594

-1,333

2,523,261

減列「公路養護行政」中「一般事務費」之「材料試驗所辦公廳舍清潔費、材料、印刷、美化環境及其他雜支等經費」388千元及「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之「全省37座固定台、38座基地台、160座行動台維護保養等費用」945千元。

第十組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二十二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三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四千元,照列。 第二十四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二千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臺灣高等法院九六萬元,照列。 第二十六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三九萬元,照列。 第二十七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二○萬六千元,照列。 第二十八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九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六萬一千元,照列。 第三十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五○一萬九千元,照列。 第三十一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七八七萬二千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六五八萬元,照列。 第三十三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九○萬元,照列。 第三十四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七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三十五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四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三十六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一○萬元,照列。 第三十七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三六○萬元,照列。 第三十八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一五六萬元,照列。 第三十九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三○萬元,照列。 第四十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四五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四十一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九○萬元,照列。 第四十二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六萬六千元,照列。 第四十三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五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四十四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五三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十五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十六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五三萬元,照列。 第四十七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四十八項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十九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六千元,照列。 第五十三項  監察院原列三四五萬元,增列第一目「罰金罰鍰及過怠金」第一節「罰金罰鍰」一二○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六五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之抽查作業應公平;抽查之比率應予以提高至至少達百分之二十。 提案人:秦慧珠 連署人:穆閩珠  賴清德  蘇盈貴  李桐豪 第九十七項  法務部原列一、四四八萬九千元,增列第一目「罰金罰鍰及過怠金」六○○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四八萬九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公務人員財產申報之抽查作業應公平;抽查之比率並應予以提高至至少達百分之二十。 提案人:秦慧珠 連署人:蘇盈貴  賴清德  李桐豪  穆閩珠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於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後,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對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有求償權。」經查,自八十七年十月一日開始實施,至九十一年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行使犯罪被害補償金之求償所得計三、七四○萬元;惟犯罪被害補償支出金額則高達五億八、九九二萬元,至現金求償比率僅百分之六,未執行而發生之呆帳率偏高。本法同條規定:「前項求償權,由檢察官行使。」「第一項求償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支付補償金時,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不明者,自得知犯罪行為人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時起算。」求償權之行使僅限檢察官執行,在檢察官日常事務繁忙情形下,法務部須成立專案小組研究改進,研擬由專人負責催收,加強檢察機關之求償權行使,避免因未行使求償權而發生呆帳,並以書面報告函送司法委員會。 提案人:賴清德 連署人:李桐豪  蘇盈貴  秦慧珠  穆閩珠 第九十八項  司法官訓練所,無列數。 第九十九項  矯正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一○○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一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八○萬元,照列。 第一○四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一七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五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一○五萬元,照列。 第一○六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一二○萬元,照列。 第一○七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九、七五五萬元,照列。 第一○八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九、七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九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一、五六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一○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億七、七四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一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六、三○五萬元,照列。 第一一二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三五六萬元,照列。 第一一三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八、七三二萬元,照列。 第一一四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四五○萬元,照列。 第一一五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四、五三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六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八六八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一七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四、三九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一八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億○、九四○萬元,照列。 第一一九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八、二五八萬元,照列。 第一二○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二、七○四萬元,照列。 第一二一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五、八九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二二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五、七一五萬元,照列。 第一二三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四、九三一萬元,照列。 第一二四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四二萬元,照列。 第一二五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七三五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二六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五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二七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三五萬元,照列。 第一二八項  調查局二○萬元,照列。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二十六項  司法院原列三、一四八萬八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十七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七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八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三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九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二九萬五千元,照列。 第三十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三十一項  臺灣高等法院二億二、九一三萬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四、八四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三十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三、○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三十四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三、○六五萬九千元,照列。 第三十五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九七萬三千元,照列。 第三十六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九億七、三四○萬六千元,照列。 第三十七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五億六、四五一萬四千元,照列。 第三十八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六億九、三九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三十九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五億五、九五八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十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二億四、三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四十一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億○、五三四萬八千元,照列。 第四十二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億九、五五七萬三千元,照列。 第四十三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億四、九三三萬五千元,照列。 第四十四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四億一、○八三萬四千元,照列。 第四十五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二億○、四八六萬元,照列。 第四十六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二億○、六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四十七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六億九、三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四十八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一二億三、二八四萬三千元,照列。 第四十九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二億六、九四四萬八千元,照列。 第五十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五、八五三萬九千元,照列。 第五十一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七三三萬六千元,照列。 第五十二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億四、七六四萬八千元,照列。 第五十三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億五、七六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五十四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一、二九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五十五項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五十六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六八萬三千元,照列。 第五十七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六五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五十八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八四萬二千元,照列。 第六十四項  監察院二一萬元,照列。 第一一四項  法務部七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一五項  司法官訓練所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六項  矯正人員訓練所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一七項  法醫研究所七千元,照列。 第一一八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五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一九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二二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二一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一二萬元,照列。 第一二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二萬元,照列。 第一二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二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二四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五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二五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六六萬元,照列。 第一二六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二七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八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三三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二九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七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三一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五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三二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五萬元,照列。 第一三三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三四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三五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三○萬元,照列。 第一三六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三二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三七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七二萬元,照列。 第一三八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三○萬元,照列。 第一三九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二○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四○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四一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四二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七萬元,照列。 第一四三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五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四四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八千元,照列。 第一四五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千元,照列。 第一四六項  調查局四七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二十三項  司法院原列一○萬二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十四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三萬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二千元,照列。 第二十六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萬元,照列。 第二十七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無列數。 第二十八項  臺灣高等法院一四萬九千元,照列。 第二十九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萬元,照列。 第三十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無列數。 第三十一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萬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萬元,照列。 第三十三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三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三十四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三十五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三十六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三十七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三十八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千元,照列。 第三十九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一萬元,照列。 第四十一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二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四十三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三萬元,照列。 第四十四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萬元,照列。 第四十五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二六萬元,照列。 第四十六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五萬元,照列。 第四十七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三萬五千元,照列。 第四十八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九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三萬元,照列。 第五十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七萬三千元,照列。 第五十一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九千元,照列。 第五十二項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五千元,照列。 第五十三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一萬元,照列。 第五十四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五十五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五千元,照列。 第六十項  監察院一萬元,照列。 第一○一項  法務部一七二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項  司法官訓練所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矯正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一○四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無列數。 第一○五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三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六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七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八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元,照列。 第一○九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一○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一一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五千元,照列。 第一一二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六千元,照列。 第一一三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三萬六千元,照列。 第一一四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六千元,照列。 第一一五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六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七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一八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五千元,照列。 第一一九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二○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元,照列。 第一二一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六千元,照列。 第一二二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二三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五千元,照列。 第一二四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千元,照列。 第一二五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六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列三萬二千元,減列第一目「廢舊物資售價」二萬九千元,改列為三千元。 第一二七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八項  調查局七七萬元,照列。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項  司法院,無列數,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三十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七五萬元,照列。 第三十一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二千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無列數。 第三十三項  臺灣高等法院二萬元,照列。 第三十四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萬元,照列。 第三十五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無列數。 第三十六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萬元,照列。 第三十七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無列數。 第三十八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五、二八一萬一千元,照列。 第三十九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八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一億三、七九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四十一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九四三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十二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一、六四八萬元,照列。 第四十三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一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四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六、○○○萬元,照列。 第四十五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五萬元,照列。 第四十六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六○○萬元,照列。 第四十七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七二萬元,照列。 第四十八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一○○萬元,照列。 第四十九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七五六萬元,照列。 第五十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三、二八○萬元,照列。 第五十一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六、○二四萬七千元,照列。 第五十二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四九萬二千元,照列。 第五十三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五七萬八千元,照列。 第五十四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五十五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一二○萬元,照列。 第五十六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一○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五十七項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三六萬元,照列。 第五十八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無列數。 第五十九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二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六十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三千元,照列。 第六十五項  監察院,無列數。 第一一四項  法務部二億三、一五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五項  司法官訓練所二千元,照列。 第一一六項  法醫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一七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一一萬元,照列。 第一一八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一九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四、九三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二○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二一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九九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二二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八八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三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七二四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二四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四九九萬元,照列。 第一二五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二○萬元,照列。 第一二六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二七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元,照列。 第一二八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千元,照列。 第一二九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一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三○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萬元,照列。 第一三一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六萬元,照列。 第一三二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四三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三三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五八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三四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二七○萬元,照列。 第一三五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三六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三七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三八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三九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無列數。 第一四○項  調查局,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五款  司法院主管 本款有黨團、委員提案六項,送院會處理。 有鑑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司法官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故建議,司法官若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應依照法律規範辦理資遣,不宜「一國兩制」,將院內部分司法官採取停止辦案之方式處理。如此一來,將造成司法院內停止辦案或減少辦案之司法官所支領之待遇,與一般司法官並無不同,不但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甚至形成司法院內同工不同酬的怪象。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蘇盈貴  邱垂貞  林國華  傅崐萁 ※「有鑑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二條明文規定:『司法官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資遣之規定資遣。』故建議,司法官若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應依照法律規範辦理資遣,不宜『一國兩制』,將院內部分司法官採取停止辦案之方式處理。如此一來,將造成司法院內停止辦案或減少辦案之司法官所支領之待遇,與一般司法官並無不同,不但造成政府財政負擔,甚至形成司法院內同工不同酬的怪象。」之提案,建議刪除。 說明: 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保障法官,使其不畏權勢,不為利誘,能依法獨立審判,以確保人民權益與社會正義,因此,命令退休不適用於法官,但法官仍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之規定自願退休。為顧及年老體衰而不願退休之法官,爰依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第一、二項規定:「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七十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從事研究工作;滿六十五歲者,得減少辦理案件。實任司法官任職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身體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規定辦理,以貫徹憲法規定意旨。目前司法院所屬各法院截至九十二年十一月止,年滿六十五歲,擔任法官十五年以上,申請減少辦理案件法官人數為五人,不及現有法官人數之百分之一。 至停止辦案之法官,即所謂優遇之法官,司法院曾於八十五年修正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之規定,減少支領之給與,惟未獲立法院支持,司法院將繼續研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政府本著為安定法官情緒,使其無居住所無著之困擾,乃籌建法官職務宿舍供其居住。但經查發現,多數法官宿舍,無論是單身宿舍或是職務宿舍,其配住率均顯低落。如全省法官職務宿舍截至九十一年八月底前,興建完成者共一、三五九戶,配住戶數有九六二戶,整體配住率七成左右;至於法官單身宿舍,截至九十二年八月底前,配住率亦不滿七成。顯示法官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之規劃不當,並未考量法官實際需求,以致造成閒置浪費。建議司法院應積極改善處理,相關法官宿舍如配住率未滿九成時,則不宜浪費公帑,興建無迫切需求之宿舍。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蘇盈貴  邱垂貞  林國華  傅崐萁 ※「政府本著為安定法官情緒,使其無居住所無著之困擾,乃籌建法官職務宿舍供其居住。但經清查發現,多數法官宿舍,無論是單身宿舍或是職務宿舍,其配住率均顯低落。如全省法官職務宿舍,截至九十一年八月底前,興建完成者共一、三五九戶,配住戶數有九六二戶,整體配住率七成左右;至於法官單身宿舍,截至九十二年八月底,配住率亦不滿七成。顯示法官職務宿舍及單身宿舍之規劃不當,並未考量法官實際需求,以致造成閒置浪費。建議司法院應積極改善處理,相關法官宿舍如配住率未滿九成時,則不宜浪費公帑,興建無迫切需求之宿舍。」之提案,建議刪除。 說明: 為避免法官職務宿舍閒置,司法院於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之「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宿舍管理要點放寬法官職務宿舍借用對象之規定,並於第八點明定司法機關得視宿舍使用狀況分別訂定甲種職務宿舍、甲種單身宿舍暫行借用規定,供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以外編制內人員借用。 另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秘台處二字第一三六二號函請宿舍配住率過低之機關限期提出改進措施,並要求各機關確實提昇宿舍配住率。 在司法院持續努力下,所屬機關法官職務宿舍維持七成配住率;而單身宿舍配住率已較去年提昇(九十一年八月底:五七.五一%,九十二年八月底:六九.一四%),未來將積極督促各機關,期能再提高配住率,以避免資源閒置浪費。 倘所屬各機關法官職務宿舍配住率未達九成,司法院同意該機關不得再興建無迫切需要之宿舍。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按我國目前法官待遇之支給,除支領月俸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外,非主管職務之法官(含候補法官)亦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似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意旨有所不合,且相對地,對一般公務人員而言,亦有失公平。法官所支領之「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已較一般專業加給高出許多,若再以其工作負擔繁重,另立名目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並不合法理及公平性。建議考量法官工作性質之特殊性,若採取非主管之法官擔任主管任務,而必要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時,則宜進行修法,不宜以行政命令之方式便宜行事,杜絕爭議。 提案人:李鎮楠 連署人:蘇盈貴  邱垂貞  林國華  尤 清 ※「按我國目前法官待遇之支給,除支領月俸及『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外,非主管職務之法官(含候補法官)亦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似與『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意旨有所不合,且相對地,對一般公務人員而言,亦有失公平。法官所支領之『司法人員專業加給』已較一般專業加給高出許多,若再以其工作負擔繁重,另立名目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並不合法理及公平性。建議考量法官工作性質之特殊性,若採取非主管之法官擔任主管任務,而必要支領主管職務加給時,則宜進行修法,不以行政命令之方式便宜行事,杜絕爭議。」之提案,建議刪除。 說明: 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十一條規定,法官、檢察官所為判決、裁定及所制作之起訴書、處分書、答辯書等,均以其本人名義行之,對外自行負責。且法官、檢察官之下,均配置有書記官、通譯、錄事、法警等人員供其指揮辦事,又檢察官因辦理偵查執行事件,有指揮司法警察官,命令司法警察之權;法官於辦理刑事案件時亦同。行政院經審酌其等均係獨立行使職權,確負有指揮監督之職責,且工作負擔繁重,爰於六十二年十月六日台六十二人政肆字第二六一○三號函及六十七年六月十五日台六十七人政肆字第一二○○○號函核定略以,一、二審法院薦任推事(現稱法官、含候補推事、檢察官)、檢察官及最高法院推事准予比照支領主管特支費(現改稱主管職務加給)。 又查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理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在該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仍支給主管職務加給。基此,法官支領「主管職務加給」部分,依法尚無不符。為杜爭議,司法院已於法官法草案內,將法官主管職務加給與專業加給(含審級加給)合併為法官加給一項,並明定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規定。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一項  司法院原列二四億二、一七四萬七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第一審法院民事執行業務委外拍賣變賣代辦費」五○○萬元,其餘均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三億五、三二三萬四千元,照列。 第三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一億二、九五九萬一千元,照列。 第四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億七、四二一萬一千元,照列。 第五項  司法人員研習所七、一七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六項  臺灣高等法院一七億七、五三三萬元,照列。 第七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四億三、四七○萬四千元,照列。 第八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三億四、九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九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三億七、八七二萬元,照列。 第十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億一、九三五萬一千元,照列。 第十一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二億五、四六四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二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四億九、二一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十三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億一、三三五萬九千元,照列。 第十四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六億一、四九七萬八千元,照列。 第十五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三億五、六四○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六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二億二、四八三萬元,照列。 第十七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一○億一、一二七萬二千元,照列。 第十八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二億○、五四八萬七千元,照列。 第十九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三億八、八○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二億九、八三八萬三千元,照列。 第二十一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三億八、九○九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二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六億六、一九○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三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億八、六一四萬六千元,照列。 第二十四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三億六、七六四萬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一億七、四一六萬九千元,照列。 第二十六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二億二、三七二萬三千元,照列。 第二十七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一億九、三六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八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二億四、一七五萬六千元,照列。 第二十九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三億四、三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三十項  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二億四、八六六萬二千元,照列。 第三十一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二、○五四萬六千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五、九八三萬三千元,照列。 第三十三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一、九○八萬二千元,照列。 第七款  監察院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一項: 建請院會將監察院所屬機關審計部主管收支預算,自九十四年度起交付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審查。 提案人:秦慧珠 連署人:蘇盈貴  林德福  李桐豪  周錫瑋  穆閩珠 註: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建議:本項決議與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五條未合,且預算案分組審查辦法係依據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第五屆第二會期全院各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議通過之朝野協商會議結論:「二、有關分組審查辦法中各主審委員會分配定案,本(第五)屆不再變動。」辦理,並提報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第五屆第四會期全院各委員會第二次聯席會議討論通過。九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議仍在第五屆之會期內,提報院會處理。 第一項  監察院六億九、五三○萬五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單位預算,第三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之「調查巡察業務」原編列二、一九七萬二千元,建議刪減一、○九八萬六千元。 說明: 監察委員至各地方政府機關,在形式上聽取簡報外,若無法面對其真正困難所在,予以調查或協助解決,亦難以真正解決問題,再者,勞師動眾結果,非但會造成地方政府沈重之負擔,且會影響機關首長日常公務處理。 實務上,地方政府機關常因中央官員來訪,未敢怠慢,殷勤招待,巡察委員能否本客觀、公正立場,針對各地方政府政令推動、或預算執行情形嚴加批評、查察,亦有疑問,因此,目前監察院有關至各地方機關巡迴監察制度,宜否繼續維持,似有重行檢討之必要,故建議刪減一、○九八萬六千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監察院單位預算,第三目「調查巡察業務」項下之「委員國外考察」原編列三七八萬元,建議刪減二七八萬元。 說明: 九十三年度預算案監察院於「調查巡察業務」科目項下編列監察委員國外考察及隨行秘書旅費三七八萬元,主要係前往美、澳、歐、亞洲等地區,拜會當地機構及駐外單位,拜會內容則是「考察制度、設施、民間智庫及辦理駐外單位巡察」。 經查:監察委員近幾年均年年出國考察,監察委員若因職責之故,遠赴國外考察,以擷取他國長處及經驗,作為日後辦案之參考,容或有其必要性,但我國獨創五權憲法,監察權獨立存在成為第四權之政治體制,與世界其他國家政府組織之監察權,制度上不盡相同,是否需要年年出國考察?允宜審慎研究後,再行編列為妥,以免引起外界有「假考察之名,行觀光之實」以及「變相福利」之聯想,建議刪減二七八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鑒於我國獨創五權憲法,監察院獨立存在而成為第四權之政治體制,與其他國家制度不盡相同,遠赴他國考察以作日後辦案之參考,是否有其必要性?建議將監察院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第二目「議事業務」項下之「國際監察事務活動」三九八萬六千元,全數予以凍結,待監察院提出完整計畫向本院報告後,再行動支。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十三款  法務部主管 本款通過決議一項: 為強化少年觀護功能,符合收容少年以教育刑理念為主之刑事政策潮流,少年矯正工作不能純以經濟效益觀點論之,否則因機關裁併所造成之成年、少年混雜收容及管教態度問題,將對少年矯正工作成效造成極大影響,故少年觀護所之獨立設置有其必要。現有台北、台中、台南三所少年觀護所應維持獨立設置型態,不應輕言裁併,且已裁併之臺灣高雄少年觀護所應恢復獨立設置,並均應配置足敷正常運作之必要人數,以符前述原則。 提案人:蘇盈貴 連署人:賴清德  尤 清  林國華  秦慧珠  穆閩珠  邱垂貞 第一項  法務部八一億一、○六八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法務部單位預算,第一目「一般行政」原編列六億二、七六六萬二千元,減列一億元。 說明: 政府財政短絀,撙節支出。 配合政府政策,精簡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法務部單位預算,保留第三目「檢察行政」項下之「檢舉賄選與組織犯罪獎金」原編列三、九二五萬元,俟法務部檢附細部計畫向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九十一年度法務部決算報告中,有關「檢察行政」賸餘保留比率高達五六%,顯見其預算編列浮濫。 其預算之說明亦過於簡略,僅說明此係獎勵檢舉各項選舉候選人賄選及組織犯罪獎勵金,恐有預算濫用之虞,故建議保留此預算俟法務部檢附細部計畫向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法務部單位預算,保留第五目「司法保護」項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原編列三、八一二萬五千元,俟法務部檢附細部計畫向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補助過於浮濫且成效不彰。例如再犯率居高不下,與計畫預期成果之「普及全民法律知識」根本無法衡量出其績效。 其預算之說明義過於簡略,恐有預算濫用之虞,故建議保留此預算俟法務部檢附細部計畫向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項  司法官訓練所三億○、五七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三項  矯正人員訓練所八、○一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四項  法醫研究所九、七三五萬四千元,照列。 第五項  行政執行署及所屬一○億四、四六七萬六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三目「執行案件處理」原編列九億二、二○二萬六千元,減列三億三、三五七萬七千元。 說明: 政府財政困難,為撙節政府支出。 配合政府,精簡浮濫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執行署及所屬單位預算,第二目「執行業務」原編列一、四五七萬八千元,減列五○○萬元。 說明: 政府財政困難,為撙節政府支出。 配合政府,精簡浮濫費用。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六項  最高法院檢察署一億八、三○六萬二千元,照列。 第七項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所屬二五億五、○五三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委員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鑑於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自成立來績效卓越,符合朝野及民眾對於政府掃除黑金的共同期待。另外,基於「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更完善之法制化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業經司法委員會審查通過,目前與「司法院組織法」朝野協商中。為持續政府掃除黑金政策之一貫性,避免掃除黑金工作中斷,立法院修法完成前,「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預算應予維持。 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係檢察長官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所成立之特殊任務編組,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成立以來,掃除黑金績效卓越,深為民眾之期待。其目前運作係以一、二審檢察官合署辦公,並自始即協同辦案方式為之,所有向管轄法院所為之聲請或起訴,均以合署辦公之一審檢察官名義為之,並無事務與土地管轄問題,符合正常法制。 鑑於「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法制化推動,「法院組織法修正條文」經委員會審議通過,目前與「司法院組織法」併入朝野協商中,故在立法院各政黨協商完成前,為符合朝野及民眾普遍支持政府掃除重大黑金之決心,「查緝黑金中心及各特別偵查組」運作應予維持。 為維持掃除黑金政策之一貫性,建請立法院法制、司法兩委員會應加速協商「司法院組織法」及「法院組織法」,並建請法務部應積極推動有關檢察官特別偵查組之立法工作,以發揮檢察官集體辦案之功能。 提案人:陳金德  林文郎  賴清德  段宜康  邱太三  錢林慧君 林濁水 連署人:何敏豪  許登宮  羅志明  林志隆  趙良燕  王幸男  蔡啟芳  鄭余鎮  陳朝龍  陳宗義  藍美津  邱永仁  謝明源  李鎮楠  沈富雄 第八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一億二、九六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九項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億一、二○六萬五千元,照列。 第十項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一億二、八○八萬五千元,照列。 第十一項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五、二七三萬八千元,照列。 第十二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六億七、四七四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鑒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偵辦案件之際,未恪遵偵查不公開原則,任令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外流,聽憑媒體報導渲染,影響社會視聽既深且鉅,且嚴重侵害關係人人權。據此,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應全力整頓檢察業務,為恪盡預算監督之責,要求將該署預算第二目「檢察業務」經費二、八七二萬一千元,全數予以凍結,待該署提出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相關方案,並至本院司法、預算及決算委員會進行報告後,始得動支。 說明: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新聞媒體未作適當管制,任令媒體於公署區域自由採訪,對偵察庭關係人之人權侵害甚鉅。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之。」,且同條第三項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揭露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於「資訊公開」與「人權保障」如何衡平,實有研考整頓之必要。建議將第二目「檢察業務」經費二、八七二萬一千元,全數予以凍結。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十三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二億七、六九七萬二千元,照列。 第十四項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一、七四七萬四千元,照列。 第十五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億四、二八七萬二千元,照列。 第十六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七、八二一萬九千元,照列。 第十七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四、二九○萬一千元,照列。 第十八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四億七、○五三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九項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三、七八二萬元,照列。 第二十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二億一、九三五萬八千元,照列。 第二十一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四、六四九萬一千元,照列。 第二十二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二億○、七二一萬元,照列。 第二十三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三億四、五三七萬一千元,照列。 第二十四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五億六、六六三萬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八、一五○萬四千元,照列。 第二十六項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六七七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七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二、二一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二十八項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三、八一五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九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四、三五三萬七千元,照列。 第三十項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一億九、四三八萬元,照列。 第三十一項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一、七五二萬七千元,照列。 第三十二項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四、三四六萬一千元,照列。 第三十三項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三十四項  調查局四八億六、一三四萬五千元,照列。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第十組歲入、歲出增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十組歲入增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增減數

審查結果

說明

3

53


監察院

3,450

1,200

4,650




1

罰金罰鍰及過怠金

3,400

1,200

4,600

增列第一節「罰金罰鍰」120萬元。


97


法務部

14,489

6,000

20,489




1

罰金罰鍰及過怠金

6,000

6,000

12,000

增列第一目「罰金罰鍰及過怠金」600萬元。

4

26


司法院

31,488



保留,送院會處理。

5

23


司法院

102



保留,送院會處理。


126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32

29

3




1

廢舊物資售價

32

-29

3

減列第一目「廢舊物資售價」29千元。

8

29


司法院

無列數



保留,送院會處理。

附表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十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減列數

審查結果

說明

5

1


司法院

2,421,747

5,000

2,416,747


第十一組審查結果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一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第二項  國史館及所屬,無列數。 第八項  人事行政局,無列數。 第九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十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二十一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五十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五十一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五十二項  國家文官培訓所,無列數。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一項  國民大會,無列數。 第二項  總統府九四萬元,照列。 註:委員林德福對第二項預算表決結果,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第三項  國家安全會議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四項  國史館及所屬二六七萬二千元,照列。 第九項  人事行政局一四萬元,照列。 第十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七一萬元,照列。 第十一項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八千元,照列。 第十二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三二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十八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四一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二十五項  立法院八四萬五千元,照列。 第五十九項  考試院二、五一六萬四千元,照列。 第六十項  考選部四億○、九三一萬四千元,照列。 第六十一項  銓部一二萬四千元,照列。 第六十二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六十三項  國家文官培訓所一萬七千元,照列。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一項  總統府三萬六千元,照列。 註:委員林德福對第一項預算表決結果,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第二項  國家安全會議五萬元,照列。 第三項  國史館及所屬一萬元,照列。 第九項  人事行政局二萬三千元,照列。 第十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四、三五○萬元,照列。 第十一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二一萬六千元,照列。 第十六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二十二項  立法院二五七萬元,照列。 第五十六項  考試院一萬元,照列。 第五十七項  考選部三萬元,照列。 第五十八項  銓部五千元,照列。 第五十九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一項  國民大會,無列數。 第二項  總統府,無列數。 註:委員林德福對第二項預算表決結果,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本項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總統府及國家安全會議應依據九十二年度總預算所做決議:「總統府秘書長、副秘書長待遇支給回歸法制,自九十二年度起按『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實施」。故秘書長、副秘書長自九十二年度起溢領之薪資及特別費應全數追回繳庫。未依法執行之公務人員,應依法究辦。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針對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安會秘書長等二位特任人員支領公費標準不合規定,應追討總統府秘書長及國安會秘書長等二位特任人員八十九年度至九十二年度超額給與的部分,繳回國庫。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三項  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 註:委員林德福對第三項預算表決結果,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關於「其他收入」第三項國家安全會議無列數,請照列。 說明: 有關建議國家安全會議前數任秘書長、副秘書長自八十九年五月起溢領薪資部分列入九十三年度預算「其他收入」項下,基於國家安全會議與五院均為憲政機關,待遇比同院長級,故無薪資溢領問題。 另有關秘書長、副秘書長特別費,係按行政院八十七年七月廿一日台八十七忠授字第○五六四二號函及九十年二月十六日台九十忠授字第○一三七六號函規定辦理。 以上均係以前年度預算歷年均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國家安全會議均依法照案執行,故無溢領改列問題。 擬請依審查結果無列數,請照列,以利預算執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第四項  國史館及所屬一五萬元,照列。 第十項  人事行政局,無列數。 第十一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無列數。 第十二項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無列數。 第十三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無列數。 第十九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無列數。 第二十項  檔案管理局,無列數。 第二十八項  立法院,無列數。 第六十一項  考試院,無列數。 第六十二項  考選部,無列數。 第六十三項  銓部,無列數。 第六十四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一款  國民大會主管 第一項  國民大會三、三五六萬九千元,照列。 第二款  總統府主管 第一項  總統府一二億八、六三八萬七千元,照列。 註:委員林德福對第一項各目預算表決結果,當場繼續聲明不同意。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十八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一目「一般行政」減列一億二、七六六萬四千元。 說明: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減列八○○萬元。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設備及投資」減列一、四四二萬五千元;「水電費」減列四三○萬元。 「資訊行政工作維持」中減列「設備及投資」二、八二九萬元。 「秘書長、副秘書長待遇」減列二九八萬一千元。 「首長、副首長特別費」減列一○四萬四千元(「秘書長特別費」減列六九萬六千元;「副秘書長特別費」減列三四萬八千元)。 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人事費減列六、八六二萬四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刪減「一般行政」中秘書長、副秘書長待遇及特別費共八五一萬五、四四○元(原列一、四七三萬六千元)。 說明: 秘書長待遇及特別費不應比照院長,應比照各部會首長。 副秘書長待遇及特別費不應比照各部會首長,應比照各部會副首長。 副總統特別費應予全數刪減三六六萬六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減「一般行政」中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四、四○八萬二千元(原列一億三、二二四萬八千元)。 說明:根據統計,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一年領用二七○萬元之薪資,在國家經濟困窘之前提下,應共體時艱,適度刪減此項經費,撙節國家成本。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減「一般行政」中油料費六五萬七千元(原列四八○萬五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除「國務機要」中二、五二八萬八千元(原列五、○五七萬六千元)。 說明: 欠缺具體明細,淪為總統私人金庫、濫發紅包之用。 依據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之決議「國務機要費應秉承制度化與透明化原則,接受立法院監督」,但在九十三年度預算書編列說明上,仍然無依照此項原則編列。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二目「國務機要」減列二、五二八萬八千元。 說明:編列無法源依據,且違反立法院審議中央政府九十二年度總預算之決議:「明(九十三)年度不得再以行政院函即予編列」。該預算五、○五七萬六千元,減列二、五二八萬八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三目「國家慶典」減列二、一六二萬六千元。 說明: 「慶典接待費」減列二九二萬六千元。 「總統、副總統就職典禮」減列一、八七○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四目「研究發展」減三、五八七萬五千元。 說明: 「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共計減列三、二九三萬五千元。 「國政規劃與諮詢費」減列一、六○○萬元。 「國政建言費」減列九九五萬元。 「國際政務資訊蒐研經費」減列六九八萬五千元。 「政府改造」減列二九四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刪除「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中國政規劃與諮詢一、一五六萬六千元(原列一、六五二萬四千元)。 說明: 九十二年度為一、○二八萬元,今年比去年大幅度增加六二四萬四千元。 出席費一年花費三八○萬元、座談會演講一七○萬元、五院協調費用一五○萬元、翻譯書籍一五○萬元,資料蒐集整理一二○萬元、第四屆監察委員提名幕僚作業費,金額之大有浮編現象,應予斟酌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除「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中國政建言九○○萬元(原列九九五萬元)。 說明: 資政等所提之建言定期彙整編撰專書二○○萬元及印製國政建言專書二○○萬元,似有業務重疊現象。 委辦費用二○○萬元內容及細目不清,僅說明做研究之用。 總統府設有資政、國策顧問及各種不同種類顧問,足夠提供總統諮詢之用,且國安會、研考會及其他機關均有提供諮詢之義務,不需再立各種名目重複編列預算。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除「國家發展研究及諮詢」中國際政務資訊蒐研一○○萬元(原列六九八萬五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除「政府改造」二○○萬元(原列二九四萬元)。 說明: 「行政院研考會組織條例」第四條第六款「關於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結構及功能之研析事項」說明政府改造工程乃屬於研考會綜合計畫處掌理之事項,因此總統府所設立之「政府改造委員會」與研考會職掌有重疊之處,無需編列預算。 總統府舉辦之政府改造委員會議並未達到凝聚共識、提出可行計畫之預期成果。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除「新聞發布」中五○○萬元(原列二、一九四萬五千元)。 說明:九十二年度編列預算一、七七三萬五千元,九十三年卻增加了四二一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五目「新聞發布」減列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刪除「卸任禮遇」中六四四萬五千元(原列二、一六七萬一千元)。 說明: 目前國家財政困窘,應共體時艱減少龐大支出。 李登輝前總統之年終獎金六一萬七千元。 寓所及辦公室之租金與修繕費五○○萬元。 汽車油料費一七萬三千元。 茶點、餐費等雜支費六五萬五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全數刪除「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一億一、八六三萬元。 說明: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其組織法令尚未完成立法程序,按立法院決議與「預算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置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故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有關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之相關預算,均係違法編列,應全數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鑑於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在欠缺法源依據下違法編列、動支相關預算,長期藐視立法院通過之決議精神,擬將「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一億一、八六三萬元全數刪除;並將先前年度已動支之預算全數繳回,同時亦追究、嚴懲相關人員之行政、刑事責任。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七目「國家人權紀念館籌備處」原列一億一、八六三萬元全數刪除,並作以下決議:「總統府在無法源情況下,籌備國家人權紀念館違法使用之經費,應全數追回繳庫,並依法究辦懲處總統府秘書長及會計長」。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針對總統府非法收受捐款,成立秘密帳戶,私設總統府青年工作團,總統府秘書長及相關人員顯有嚴重違法失職,應移送監察院,彈劾總統府秘書長、會計長及相關失職人員。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二項  國家安全會議原列二億三、四一一萬三千元,減列八○萬元(科目自行調整,惟出國、交通、建築及預備金等科目不包含在內),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億三、三三一萬三千元。 第三項  國史館及所屬三億三、二三四萬四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五目「國史編纂」原編列九二一萬五千元,減列九二一萬五千元。 說明:近年來,國史編纂已變相為篡改國史,故全數刪除。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五項  人事行政局原列三六億二、八六五萬八千元,減列三五○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三六億二、五一五萬八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六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鑒於人事行政局主掌業務乃係國家人力資源管理,政府人事精簡工作,但人事行政局卻未以身作則,其人事預算更有浮編之虞,建請將「一般行政」項下之人員維持費,刪減一億元,改列為二億○、八三二萬九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人事行政局對於政府人事精簡案,處理行政效率不彰,致使各部門仍有人事浮濫之嫌,值此政府財政拮据,故建請將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人事行政資訊工作」、「人事資料登記管理」及「人事行政研究發展」三項預算,共計預算數一、三六二萬五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一目「一般行政」減列一、七三五萬二千元。 說明:「檔案資訊化作業經費」減列一、七三五萬二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二目「人事業務之策進執行及人員之考訓」減列五、四八○萬元。 說明: 第一節「人事行政電子化政府」減列二、三六○萬元。 第二節「人事綜合規劃」減列三八○萬元。 第四節「加強公務人力運用」減列七三○萬元。 推動行政機關業務委外或轉型行政法人費減列三四○萬元。 審議編制員額及控管公務人力費減列一九○萬元。 辦理公務人員任免升遷費減列二○○萬元。 第五節「考核與訓練」減列二、○一○萬元。 「深化參與暨建議制度及考核獎勵業務」減列二一四萬六千元。 「規劃訓練進修」減列一五○萬元。 「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減列一、三○九萬一千元。 「友好國家公務人員交換訪問」減列三三六萬三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鑒於軍公教、中央民代、政務官「退休金」享有優惠存款,完全未經立法授權,全無法源依據,已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建請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主管對「第一屆資深民代自願退職給付」項下「第一屆資深民代自願退職給付」項目,有關第一屆資深國大、資深立委、資深監委之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預算,預算數一億五、七四七萬一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七目「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減列二億八、二○○萬元。 說明:「公教員工資遣退職給付」計畫之目標,應在促進各機關對於志趣不合或工作不適任人員,鼓勵其經由資遣及遣離方式,並輔以第二專長訓練,使其有另謀發展、改換跑道之空間,期充實公務陣容及提昇人力素質。近三個年度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暨地方政府退休資遣人數分別為:八十九年度(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五三一人、九十年度二、七九四人、九十一年度四三七人。故自八十九年度以來各年度執行率偏低,人事行政局除於預算編列尚欠覈實外,更顯示該局推動政府精簡人力執行率欠佳,九十三年度預算案減列二億八、二○○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人事局有關「公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計畫,其選送公務人員出國專題研究主題,並未切合國家整體發展需要,且研究期滿後,是否能將研究成果回饋於工作上?上述人員是否有調職、離職?均缺乏統計數據資料。請於三個月內向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呂學樟  黃義交  陳進興  高明見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第二目第五節之「考核與訓練」五、一九九萬七千元予以保留,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三個月內,將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現有基地與軟硬體設施之其中部分移撥或出借給國家文官培訓所之計畫書送至立法院報告,並經本院同意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六項  公務人力發展中心一億八、三○一萬三千元,照列。 第七項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二三億六、三六一萬七千元,除第五目「非營業基金」二○億一、三五八萬七千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其餘均照列。 第八項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一億九、五六一萬五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預算減列三、九五八萬三千元。 說明: 茲為配合審查九十三年度考試院預算所做決議略以「……為有效整合訓練資源,充分運用現有訓練機構軟硬體設施,……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六個月內將所屬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現有場所移撥考試院國家文官培訓所使用。……」,且查近三個年度該中心實際辦理訓練之班(人)數有逐年下降趨勢,實訓量與容訓量比率由九十年度九二.六一%、九十一年度八一.○二%至九十二年度(一至八月)僅為七一.五八%。除與該中心近年來積極拓展推廣進修之施政目標不符外,亦導致訓練設施、人力資源的浪費。故該中心預算減列三、九五八萬三千元。 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現有人員隨同移撥考試院國家文官培訓所。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十四項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原列一四億六、一二三萬元,減列第二目「研究發展」一五○萬元、第四目「管制考核」一一萬九千元、第五目「資訊管理」一○○萬元、第八目「網路服務平台」二、五○○萬元、第九目「營造英語生活環境」一○○萬元,共計減列二、八六一萬九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四億三、二六一萬一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於預算書中未說明第九目「營造英語生活環境」九十二年度執行情形及九十三年度施行計畫,以致該科目執行成效無法估算,預算使用無法控管。該科目九十三年度預算案原編列九、一八○萬元,建議刪減四、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四項,送院會處理。 針對目前「非常光碟」事件引發社會爭論不已,研考會應於一個月內針對「民眾是否將此光碟視為公共論述與否」做一詳細民調,並將民調結果送交法制委員會及公告社會大眾周知,以瞭解民眾對此光碟觀感。 提案人:高明見 連署人:黃德福  黃昭順  林德福  呂學樟 ※「針對目前『非常光碟』事件引發社會爭論不已,研考會應於一個月內針對『民眾是否將此光碟視為公共論述與否』作一詳細民調,並將民調結果送交法制委員會及公告社會大眾周知,以瞭解民眾對此光碟觀感。」之提案,建請刪除。 說明: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自七十七年十一月起,不定期針對突發之社會問題或重大之施政事項,以電話訪問方式,辦理快速民意調查,並將調查結果陳報行政院院長,同時函送有關主管機關,供政策制定之參考。 研考會所屬民意調查中心係屬政府公器,所辦理之民意調查議題均以政策探求為取向,從不涉及任何與選舉有關之議題,因而已建立超然、高可信度之民調機關形象。 目前引起爭論之「非常光碟」事件,其本質與明年總統大選較為相關,實不宜要求該會辦理與此光碟有關之民意調查,因此,具體建議刪除其提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針對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乃國內重大議題,研考會卻沒有對此項議題做詳細民意調查。為表達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決心,研考會應於一個月內對「民眾是否贊成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議題辦理民調並儘速向社會各界公布結果,以宣示國內百姓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高度意願。 提案人:高明見 連署人:黃德福  黃昭順  林德福  呂學樟 ※「針對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乃國內重大議題,研考會卻沒有對此項議題作詳細民意調查。為表達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決心,研考會應於一個月內對『民眾是否贊成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議題辦理民調並儘速向社會各界公布結果,以宣示國內百姓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高度意願。」之提案,建請刪除。 說明: 依據外交部委託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研究中心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至十八日所做之民調結果顯示,有六成九的民眾贊成政府「爭取加入世界衛生組織」;而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也曾於九十二年六、七月間辦理三次與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相關民調,均有五成五以上的民眾贊成辦理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公民投票。 有關民眾是否贊成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民調,與以公民投票方式來決定我國是否加入世界衛生組織,題意上雖然有些許差異,惟均有超過半數以上之民眾贊成。 基於政府部門對於我國加入世界衛生組織之議題,已做過相關民調,且囿於該會民調經費有限,因此,具體建議刪除其提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十五項  檔案管理局原列三億五、六○六萬八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第二目「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第三目「檔案徵集作業」及第四目「檔案典藏維護」合共五○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七目「推動及建置全國檔案資訊系統」一○○萬元,共計減列一五○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三億五、四五六萬八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七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一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用原列一、四七九萬五千元,減列二○%,二九五萬九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二目「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原列七○○萬元,建議刪減四二四萬一千元。 說明: 編印檔案季刊及中英文簡介等業務費用刪減七○%,一一四萬一千元。 分區自行辦理或與相關機關學校合作辦理檔案管理人員專業培訓費用刪減七○%,七○萬元。 獎補助費刪除一○○萬元。 委辦費用刪除七○%,一四○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三目「檔案徵集作業」原列一七三萬三千元,建議刪減八六萬七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四目「檔案典藏維護」原列二三一萬元,建議刪減一一五萬五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五目「檔案應用服務」原列四一○萬一千元,建議刪減一七四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六目「檔案資訊作業」原列八四四萬四千元,建議刪減三一九萬二千元。 說明: 購置消耗性材料刪減三○%,八一萬九千元。 網路、數位相關業務費用刪減三○%,四七萬七千元。 硬體設備維護刪減六○%,一八九萬六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七目「推動及建置全國檔案資訊系統」原列一億五、○○○萬元,建議刪減三、七九五萬元。 說明: 委外影像掃描業務費用刪減五○%,二五○萬元。 購置設備刪減三○%,九○萬元。 資訊系統維護費及推廣教育訓練刪減五○%,一、二二五萬元。 建立檔案異地備援機制,機房租賃費業務費全數刪除,九六○萬元。 增購軟體及主機刪減三○%,五一○萬元。 電子公文檔案系統及設備購置刪減三○%,三九○萬元。 維持檔案資訊系統管理費用刪減五○%,三七○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為避免檔案管理局之檔案資料淪為政黨私用,爰建請立法院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成立「檔案管理局文件調閱暨監督委員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呂學樟 連署人:黃德福  張蔡美  黃昭順  林德福  高明見 第四款  立法院主管 第一項  立法院原列四二億三、○五四萬五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三○○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二億二、七五四萬五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有關立法院遷建事項,本院早於民國八十八年編有預算,且已選定仁愛路之空軍總部為遷建地址,爰建議立法院積極推動此遷建方案,以利國會議事之運作。 提案人:高明見 連署人:錢林慧君 羅文嘉  黃德福  黃昭順 第六款  考試院主管 第一項  考試院原列四億二、九六三萬七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一五○萬元、第二目「考銓保訓」五○萬元,共計減列二○○萬元,科目均自行調整;第五目「退撫基金監理」三、三二三萬三千元,除主任委員特別費八四萬六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四億二、七六三萬七千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考試院舉辦各種國家考試,擔負為國掄才之重責大任;然而考試院近來屢屢提出不當之考選政策,造成廣大考生權益受損,徒然浪費國家社會資源,顯有缺失。對於第一目「一般行政」,計列三億六、六一三萬六千元,刪除「業務費」三、五○○萬元、「設備及投資」八六○萬元、「獎補助費」五三萬一千元,合計刪減四、四一三萬一千元,改列為三億二、二○○萬五千元。改列數除人事費外,均予凍結,俟考試院重行檢討考試政策,擬定明確方向,並向本院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一目「一般行政」減列一、○○六萬元。 說明: 「國外旅費」減列九○萬八千元。 「車輛及辦公養護」減列二二萬一千元。 「資訊業務費」減列八九三萬一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考試院九十三年度第五目「退撫基金監理」工作計畫編列三、三二三萬三千元,辦理退撫基金整體績效之考核、基金運用計畫、預決算、給付爭議、提撥費率之審議以及其他基金業務監督事項,實際上有關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包括實際運作、相關法規擬定、基金運用計畫及預決算之編製、提撥費率建議等諸多業務,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辦理(九十三年度預算員額八六人),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僅參與相關審查會議;是以,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與考試院第三組第二科監督考核業務疊床架屋,卻未見監督考核之實益。建議該工作計畫悉數刪減。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五目「退撫基金監理」預算三、三二三萬三千元,刪除「特別費」八四萬六千元、「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二○○萬元、「國外訪問費」三五萬二千元,合計減列三一九萬八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為避免考試院成為考試院高層與特定政黨民代經營基層人脈、拉攏鄉親與宗教團體的輔選工具,藉開放院區供民眾參觀之名,行經營基層、甚至替總統陳水扁明年總統大選固票之實。爰請考試院提供近三年度考試院核定對外開放參訪團體詳細統計(謹請以參觀單位、推薦民意代表、人數、花費等項目)資料,以避免相關單位濫用行政資源。 提案人:高明見 連署人:呂學樟  陳進興  傅崐萁  廖風德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為避免考試院成為考試院高層與特定政黨民代經營基層人脈、拉攏鄉親與宗教團體的輔選工具,藉開放院區供民眾參觀之名,行經營基層、甚至替總統陳水扁明年總統大選固票之實。爰請考試院提供近三年度考試院核定對外開放參訪團體詳細統計(謹請以參觀單位、推薦民意代表、人數、花費等項目)資料,以避免相關單位濫用行政資源。」乙案,經瞭解後,認該院係依「考試院來賓參訪作業規定」辦理,有關執行相關事宜是否適當,宜由考試院自行檢討,敬請支持該項決議改為附帶決議,並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文字如說明)。 說明: 考試院為使來賓認識考試院,瞭解考銓業務及敦親睦鄰,訂有「考試院來賓參訪作業規定」乙種,除上網公告周知,亦歡迎全國各界報名參訪。實施以來,來訪考試院之來賓遍及全國,不分黨派、年齡、性別、職業、地區、族群與階層,實無為特定政黨或該院高層經營人脈之疑慮。希望本院將本案決議改為附帶決議,由考試院內部自行檢討修正。 為符實際執行情形,有關本案決議內容建議酌予修正為:「為避免考試院藉開放院區供民眾參觀之名,行經營基層之實。爰請考試院提供近三年考試院核定對外開放參訪團體詳細統計(謹請以參觀單位、推薦民意代表、人數、花費等項目)資料,以避免相關單位濫用行政資源。」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考試院之業務與考選部、銓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家文官培訓所等過於重疊,導致相關部、會、所備受箝制、功能無法充分發揮。基於專業分工原理與落實政府改造精神,考試院之「考選業務」、「銓業務」、「保訓及退撫基金業務處理」應於六個月內提出改進方案。 提案人:高明見  呂學樟 連署人:高仲源  徐耀昌  傅崐萁  陳進興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三項,送院會處理。 ※政府執行力是國家競爭力之根源,提升政府執行力實乃維持我國國際競爭力之不二法門;欲達成此一目標,政府公務員之考銓保訓制度必須與時俱進,透過制度化機制誘發、激勵公務員之效能。考試院責無旁貸,第二目「考銓保訓」計列二、九一一萬八千元,全數凍結,俟考試院向本院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其如何以考銓保訓機制激勵公務員執行力,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有關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與副秘書長溢領薪資及相關費用一案,建請考試院與行政院儘速將「政務人員俸給條例草案」及相關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俾依法辦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考試院秘書長朱武獻熱衷宗教事務,置考試院業務於第二順位,主動積極參與內政部主管之宗教政策,介入朝野政黨協商,乃至政府部門間之聯繫協調。鑑於朱秘書長熱衷內政部宗教業務遠勝於本身考試院業務,致使「行政中立」與「常業文官保護」、「揭弊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制推動遲遲無法進步,朱秘書長怠於本業,旁鶩他業,顯有失職。為積極推動行政中立之國家大法,考試院應於本院第五屆第五會期開始後二週內,向本院法制、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就相關立法計畫提出完整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二項  考選部原列七億三、五三六萬四千元,減列第二目「考試及檢覈業務」三○○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七億三、二三六萬四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九十四年度所有國家考試報名書表費及報名費收費標準,應按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之。考選部在未能優先檢討抑減辦理考試相關費用情形下,不宜調高國家考試報名書表費及報名費收費標準,增加考生負擔。 提案人:黃德福 連署人:廖風德  林德福  高明見  李嘉進  呂學樟  黃昭順  陳進興  張蔡美  高仲源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國家考試報名書表費及報名費收費標準,應按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調整之。考選部在未能優先檢討抑減辦理考試相關費用情形下,不宜調高國家考試報名書表費及報名費收費標準,增加考生負擔,實屬不宜。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辦理考試工作為考選部重要職掌業務,員工於一般正常上班時間辨理試務工作,乃為份內之事,因此,考選部員工基於法定業務職責,不宜支領額外試務工作酬勞(入闈等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提案人:高明見  呂學樟 連署人:高仲源  徐耀昌  傅崐萁  陳進興 第三項  銓部一四五億六、三四七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鑒於軍公教、中央民代、政務官「退休金」享優惠存款,完全未經立法授權,全無法源依據,並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建請刪減考試院銓敘部主管「公務員退休撫卹給付」預算下,相關政務人員補助退職酬勞金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計一億六、二六八萬三千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四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原列一億三、三五○萬六千元,減列第一目「一般行政」及第二目「保障暨培訓」合計一○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一億三、三四○萬六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二項: 中央政府各機構為培訓公務人員各項專業能力,各自設有訓練機構,導致我國公務人員訓練機關(構)多達六十多所。因此考試院應賡續落實九十二年度本院審議之決議,儘速整併各訓練機構,並加強各訓練機構間合作協調,以提昇我國公務人力培訓成效,達到撙節經費之目的。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呂學樟  劉政鴻  李和順  黃昭順  高仲源  高明見 針對保訓會國家文官培訓所所址問題,為有效整合訓練資源、充份運用現有訓練機構軟硬體設施,發揮公務人員培訓機制與功能,撙節政府財政支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六個月內將所屬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現有場所移撥該所使用,在移撥前並應儘速先行規劃部分辦公廳舍供國家文官培訓所辦理職掌業務範圍內之相關訓練班次之用。 提案人:高明見  呂學樟 連署人:高仲源  徐耀昌  傅崐萁  陳進興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有關「針對保訓會國家文官培訓所所址問題,為有效整合訓練資源、充分運用現有訓練機構軟硬體設施,發揮公務人員培訓機制與功能,撙節政府財政支出,請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於六個月內將所屬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現有場所移撥該所使用,在移撥前並應儘速先行規劃部分辦公廳舍供國家文官培訓所辦理職掌業務範圍內之相關訓練班次之用。」之決議事項,為利國家文官培訓所得依原定計畫遷入南港大樓等二棟國有房地,建請刪除該項決議。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五項  國家文官培訓所原列三億七、一一一萬三千元,減列第三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一億二、九○○萬三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億四、二一一萬元。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國家文官培訓所原列三億七、一一一萬三千元,減列第三目『一般建築及設備』一億二、九○○萬三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二億四、二一一萬元。」,其被減列之預算建請予以恢復。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第十一組歲出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十一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減列數

審查結果

說明

2



總統府主管






2


國家安全會議

234,113

800

233,313

科目自行調整,惟出國、交通、建築及預備金等科目不包含在內。


3



行政院主管






5


人事行政局

3,628,658

3,500

3,625,158

科目自行調整。


7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2,363,617


2,363,617




5

非營業基金

2,013,587


2,013,587

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14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461,230

28,619

1,432,611




2

研究發展

32,386

1,500

30,886




4

管制考核

9,119

119

9,000




5

資訊管理

277,686

1,000

276,686




8

網路服務平台

705,500

25,000

680,500




9

營造英語生活環境

91,800

1,000

90,800



15


檔案管理局

356,068

1,500

354,568




1

一般行政

118,422

500

129,005

科目自行調整。



2

檔案管理綜合企劃與管考

7,000



3

檔案徵集作業

1,773



4

檔案典藏維護

2,310



7

推動及建置全國檔案資訊系統

150,000

1,000

149,000


4



立法院主管






1


立法院

4,230,545

3,000

4,227,545




1

一般行政

1,576,224

3,000

1,573,224

科目自行調整。

6



考試院主管






1


考試院

429,637

2,000

427,637




1

一般行政

366,136

1,500

364,636

科目自行調整。



2

考銓保訓

29,118

500

28,618

科目自行調整。



5

退撫基金監理

33,233


33,233

除主任委員特別費846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均照列。


2


考選部

735,364

3,000

732,364




2

考試及檢覈業務

406,314

3,000

403,314

科目自行調整。


4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33,506

100

133,406




1

一般行政

116,516

100

129,906

科目自行調整。



2

保障暨培訓

13,490


5


國家文官培訓所

371,113

129,003

242,110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129,003

129,003

0

全數刪除。

第十二組審查結果 第十二組自歲出第二十四款環境保護署主管部分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未及處理,黨團、委員提案與分組審查結果一併送院會處理。 一、歲入部分 第三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十七項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無列數。 第六十四項  兒童局,無列數。 第一五九項  勞工委員會八、三○七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六○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七六萬四千元,照列。 第一六一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六二項  衛生署三、七八六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六三項  疾病管制局一九九萬三千元,照列。 第一六四項  藥物食品檢驗局,無列數。 第一六五項  國民健康局,無列數。 第一六六項  中醫藥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六七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六○萬元,照列。 第一六八項  環境保護署三八○萬元,照列。 第一六九項  環境檢驗所,無列數。 第一七○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第四款  規費收入 第六十八項  內政部四○九萬四千元,照列。 第七十七項  兒童局,無列數。 第一七六項  勞工委員會二億○、四八三萬元,照列。 第一七七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九、三○八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七八項  衛生署一億六、七八八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七九項  疾病管制局一億九、二三五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八○項  藥物食品檢驗局一億四、二五四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八一項  國民健康局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八二項  中醫藥委員會七九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八三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二二一萬二千元,照列。 第一八四項  環境保護署一、二二二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八五項  環境檢驗所五一四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八六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六六○萬八千元,照列。 第五款  財產收入 第十八項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無列數。 第七十三項  兒童局二○萬元,照列。 第一五五項  勞工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五六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四五萬八千元,照列。 第一五七項  衛生署八萬元,照列。 第一五八項  疾病管制局三萬元,照列。 第一五九項  藥物食品檢驗局五萬元,照列。 第一六○項  國民健康局二萬元,照列。 第一六一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二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六二項  環境保護署一五萬元,照列。 第一六三項  環境檢驗所三千元,照列。 第一六四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一千元,照列。 第六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第十三項  衛生署,無列數。 第十四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原列一億二、八四六萬四千元,係非營業基金賸餘繳庫,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 第八款  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項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無列數。 第六十八項  內政部原列七八億元,除第一目第二節「其他雜項收入」有關「新增公益彩券盈餘」七六億元,保留,送院會處理外,其餘照列。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規定,公益彩券供「國民年金」用之盈餘,得用於支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與「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有牴觸,建議刪減違法編列七六億元彩券盈餘。 提案人:鄭三元 連署人:徐中雄  林惠官  徐少萍  傅崐萁 ※「依『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規定,公益彩券供『國民年金』用之盈餘,得用於支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與『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有牴觸,建議刪減違法編列七六億元彩券盈餘」乙案,建請預算准予照列。 說明: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另依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國民年金開辦前一日止」,是以敬老福利生活津貼已為法所明定為國民年金開辦前之過渡性措施。 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為監理公益彩券盈餘分配事宜,主管機關應設監理委員會,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代表組成之;其組成辦法,由主管機關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是以於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國民年金開辦前,第一項應供國民年金用之公益彩券盈餘,得用於支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擴大發放範圍所增加之經費。但支應金額不得超過公益彩券盈餘百分之三十」,為母法所授權;上開辦法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經財政部以台財庫字第○九二○○四九五七六二號函將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送請本院鑒核。 九十三年度依行政院經建會推計(中推計)九十三年預估全國老人人數為二一三萬人,推估可領取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人數比率約為老人人口數之○.三一六,計算所得為六十八萬人,每人每月領取三千元,全年合計二四五億元,另編列辦理是項業務之業務費四、六七一萬三千元,合計為二四五億四、六七一萬三千元。 綜上,九十三年度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編列之二四五億四、六七一萬三千元預算,其中二四五億元皆為發給老人之敬老福利生活津貼費用,倘經刪除七六億元將無法順利辦理此項法定應辦業務,是以本項因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條文所需增加經費七六億元,建請准予照列。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財政部為配合內政部擴大發放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修正「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條文,增訂:「國民年金開辦前,第一項應供國民年金用之盈餘,得用於支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修正公布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規定擴大發放範圍所增加之經費。但支應金額不得超過公益彩券盈餘之百分之三十」。惟查該辦法乃行政命令,且「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第二項中,僅規定:「發行機構應將各種公益彩券發行之盈餘專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全民健康保險準備、社會福利及慈善等公益活動之用」,並無補助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之規定,因此該辦法增訂公益彩券供國民年金用之盈餘,得用於支應敬老福利生活津貼,顯與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有所牴觸,除非修正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否則即違法編列歲入,故建請保留違法編列之七六億元之歲入,俟「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六條修正通過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七十八項  兒童局二、○○○萬元,照列。 第一七○項  勞工委員會六八三萬九千元,照列。 第一七一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一一萬五千元,照列。 第一七二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無列數。 第一七三項  衛生署八、二六六萬一千元,照列。 第一七四項  疾病管制局,無列數。 第一七五項  國民健康局,無列數。 第一七六項  中醫藥委員會,無列數。 第一七七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二千元,照列。 第一七八項  環境保護署三、二○○萬元,照列。 第一七九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三款  行政院主管 第十八項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原列六、一五三萬四千元,減列「一般行政」首長特別費八○萬六千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六、○七二萬八千元。 本項通過決議一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應就消費者保護功能,有所作為,並提出具體方案;對於人力、經費方面予以加強,如再無明顯績效,則應檢討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存廢課題。 提案人:周清玉 連署人:廖本煙  侯水盛  侯彩鳳  鄭貴蓮 第八款  內政部主管 第一項  內政部社會司原列五七二億六、○九一萬五千元,除第十五目「非營業基金」(社會福利基金)二、四九五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十目「辦理國民年金籌備工作」經費三、○○○萬元(在國民年金法完成立法前,「辦理國民年金籌備工作」所編列經費,不得支付作為宣導之費用)、第十一目「辦理天然災害救助、慰問及績優機構年節慰問金」經費五八五萬元及第十二目「社會行政業務」一五○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共計減列三、七三五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五七二億二、三五六萬五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鑑於目前執政當局以掌握高達二○億元以上之廣告媒體宣傳預算,進而更以所謂置入性行銷之不當手段控制媒體生存,殊為不當。茲表列(如下)有關內政部及所屬主管屬社會行政及社會福利業務之宣導相關經費,建請刪減四、九二二萬五千元。

序號

說明

預算金額(單位:千元)

輔導本部直轄社會團體健全組織:辦理社會團體幹部研習會及有關團體輔導之研討會、專案研究、資訊規劃管理及政令宣導

一○、一七○

輔導本部直轄職業團體健全組織:辦理職業團體幹部研習會及有關團體輔導之研討會、專案研究、資訊規劃管理及政令宣導

二、三一一

編印社區發展季刊

二、六○六

編印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相關叢書

一、一一三

編印社會福利國際宣導資料及國內宣導摺頁

四四八

辦理婦女相關福利措施規劃、評鑑、考核、獎勵,運用大眾傳播媒體多元化宣導婦女人身安全、兩性平權及各項服務

一七、一○九

辦理社區發展研習、訓練、觀摩、精神倫理建設活動,補助社區圖書刊物等相關福利社區化福利服務

八四、八八四

辦理社會役業務及役男服勤、管理等之研習、宣傳、觀摩活動

一、四五七

加強辦理家庭暴力社會大眾防治教育宣傳,包括綜合性宣導活動、廣告、節目、平面文字

一五、一六三

加強辦理性侵害社會大眾防治教育宣傳,包括綜合性宣導活動、廣告、節目、平面文字

二、一四○

提案人:陳學聖  關沃暖  林德福  馮定國  曹原彰  卓伯源 ※鑑於目前執政當局以掌握高達二○億元以上之廣告媒體宣傳預算,進而更以所謂置入性行銷之不當手段控制媒體生存,殊為不當。茲表列有關內政部及所屬主管屬社會行政及社會福利業務之宣導相關經費,建請刪減四、九二二萬五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國民年金尚未於立法院完成立法程序,內政部即率爾編列該筆籌備預算,顯然失當。爰提案全數刪除內政部第十目「社會保險業務」中辦理國民年金籌備經費五、一三四萬二千元。該筆預算應待立法院通過國民年金法後,再以追加預算形式編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內政部於辦理社區發展業務時,多有偏頗,獨厚部長故鄉高雄縣,殊屬不當;再者該筆預算亦與文建會及體委會的補捐助預算重疊,實有資源重複浪費之嫌。爰提案刪除內政部第十三目「社會福利服務業務」中辦理社區發展工作業務經費三、八二四萬三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通過決議六項: 內政部依據「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分別於八十五年至九十一年共計捐助「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共計新臺幣七二億五、二○○萬元,截至本(九十二)年八月底累積核准補償案件共計二、○三八件,已核發補償金六八億○、七一七萬九千元。由於申請案件及核發案件均已逐年遞減,其申請案件之高峰期已過,但該基金會仍維持專職人員十六位,顯然組織人力並未隨該基金會之業務大幅減縮而精減,且其專職人員薪資結構,亦有其檢討之必要。 提案人:蔡鈴蘭 連署人:徐少萍  鄭三元  陳麗惠  廖國棟 有鑑於行政院已針對SARS編列一筆五○○億元防治及紓困的特別預算,目前該筆預算仍有餘額,為避免預算重複編列,造成資源浪費,在該筆預算尚未用完之前,內政部社會司九十三年度公務預算不得支付或補助與SARS相關之業務與活動。 提案人:徐中雄 連署人:陳麗惠  鄭三元  徐少萍  周清玉 經查內政部補捐助預算獨厚特定縣市,爰要求九十三年度補捐助預算應儘可能依照各縣市占全國人口比例,予以補助,俾免獨厚特定縣市。 提案人:張蔡美 連署人:蔡鈴蘭  簡肇棟  廖本煙  陳麗惠  侯水盛  徐中雄 內政部九十三年度補捐助預算應按照各季予以補捐助,俾免各機構、社團因補捐助款於年度中即告罄而無法獲得補捐助之窘況。 提案人:張蔡美 連署人:蔡鈴蘭  廖本煙  簡肇棟  陳麗惠  侯水盛  徐中雄 內政部每年均於「社會福利服務業務」科目之「推展社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預算補助社區發展協會,九十三年度共編列八、四八八萬四千元。因其補助項目主要用途為各社區發展協會或社會團體辦理之活動甚多,致難以彰顯本項補助款對社區發展實際效益,且其補助對象與範圍,與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辦理補助事項多有重疊,實有妥適規劃檢討之必要。 提案人:蔡鈴蘭 連署人:徐少萍  鄭三元  陳麗惠  廖國棟  張蔡美 內政部應於二年內協助輔導各縣市設立至少一處「婦女庇護緊急安置機構」,另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年內研究建置「婦女庇護職場」相關資源之可行性規劃方案。 提案人:楊麗環 連署人:陳麗惠  張蔡美  鄭三元  林育生  蔡鈴蘭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內政部應於二年內協助輔導各縣市設立至少一處「婦女庇護緊急安置機構」,另於一年內研究建置「婦女庇護職場」相關資源之可行性規劃方案。 說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應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提供被害人之心理輔導、職業輔導、住宅輔導、緊急安置與法律扶助……。經調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收容庇護資源的情形,共計有九縣(市)無婦女專屬安置機構,其中臺中縣、彰化縣、屏東縣、基隆市等四縣(市),未發展混合收容模式,婦女必須跨轄安置於其他縣(市)之婦女專屬安置機構;另外,南投縣、嘉義縣、嘉義市、臺南市、連江縣等五縣(市),則規劃轄區內其他類別機構部分床位,採混合收容提供婦女庇護需求。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民國八十七年通過至今已逾五年,尚未落實各縣市設有專屬的緊急安置庇護所,然而社會司今年僅編列五○○萬元經費作為「設置或改善婦女庇護中心或充實設施設備」,卻仍有九縣市尚未設置,顯見並無積極將此工作列為優先推動的工作重點,內政部應儘速辦理。 研究建置「婦女庇護職場」相關資源之可行性規劃方案。讓有生活適應能力及工作意願、但工作能力不足的受暴、不幸婦女和青少女,提供一定期間的庇護性工作,使其培養獨立生活的能力。避免往後因經濟問題無法生存,不得已重回過去的惡質生活環境,導致受暴及不幸事件一再發生,形成惡性循環。可參考身心障礙庇護職場的成功案例,研究建立「婦女庇護職場」的新模式,其具備就業安置、教育訓練功能,提供安全庇護性、支持性到適切性就業的一系列就業服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十二項  兒童局四一億七、三九○萬六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保留第二目「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下分支計畫「幼兒教育券之補助、中低收入戶幼兒托教補助及其行政」原編列一○億五、○○○萬元,使用於原住民族地區不得低於一○%,兒童局並須檢附細部計畫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原住民族地區托育單位缺乏,家長收入又偏低,福利政策更應當重視之。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二十二款  勞工委員會主管 第一項  勞工委員會五九六億九、九九二萬一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二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三目「勞資關係業務」原列七、三二五萬四千元,減列二、○○○萬元。 說明: 政府財政拮据,減少浪費。 配合政府政策,斟酌支出。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勞動政策之規劃及研擬,原為勞委會公務人員責無旁貸之職責,但竟另編預算辦理該項業務,實有不當;爰提案刪減勞委會第八目「綜合規劃業務」中辦理「勞動政策之規劃及研擬」經費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本項通過決議四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職業訓練局(含就業安定基金)租用國茶大樓,每年編列房租預算一億二、一四八萬元。今為提升勞保基金經營效益及節省國庫支出雙重考量下,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九十五年底前,興建辦公大樓作為自用及提供其他向民間租用大樓部會進駐使用。 提案人:徐少萍  蔡鈴蘭 連署人:周清玉  陳麗惠  徐中雄  鄭三元 針對客家人有客家電視臺,勞工號稱八百萬勞工卻沒有專屬的電視臺節目或電臺節目,突顯對勞工朋友的不公平,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於今年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在臺灣開播第一個客家電視節目,同時也是全世界唯一的客家電視臺。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也要有相同的魄力與使命感,開辦類似勞工朋友的電視臺節目或電臺節目,以宣導保護勞工政策之法案,落實照顧勞工之美意。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張蔡美  徐少萍  楊富美  徐中雄  陳麗惠  鄭三元 第五目「勞工福利業務」部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研修後及九十二年度補助明細資料一併送交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臺灣地區因為重大工安意外造成死傷事件苗栗巨豐爆竹廠五死一四傷。高雄紅線捷運一死四傷。高鐵竹東段一死一傷。桃園輝騰泡棉廠爆炸三死一傷。嘉義三元化工廠三十傷。臺北一○一大樓四傷。短短一周因工安意外造成十死五四傷。爰提案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需整合現行多個負責相關安全檢查及預防輔導業務單位及資源,成立預防輔導系統,儘速針對現有二八萬家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僱用勞工的事業單位進行安全檢查與輔導。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周清玉  陳麗惠  徐中雄  鄭三元  蔡鈴蘭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勞委會編列「兩性工作平等法律訴訟扶助費用」,預算執行毫無成效,勞委會應主動擴大宣傳「兩性工作平等法律訴訟扶助費用」之資訊,將資訊於當事人向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審議和諮詢服務時,主動告知其相關協助資訊。另主動將「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的申請補助條件放寬,以落實此經費編列的良法美意,確實幫助需要法律扶助的民眾。 說明: 針對勞委會編列「兩性工作平等法律訴訟扶助費用」預算,九十二年度預算編列一五○萬元,無任何一人申請,執行成效率為零,九十三年度又編列一五○萬元,以不鼓勵訴訟立場所以不主動宣傳為由,竟然九十三年度預計執行成效仍為零。勞委會的說明理由毫無道理,完全違背此預算編列之原意,此預算編列徒流形式,無法真正有效嘉惠國人。 執行成效低落原因有:此資訊未宣導廣為散布,一般大眾未獲得此資訊。「兩性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的申請規定,過於嚴苛,因此,無人提出申請。一般而言,雇主違反兩性工作平等法,當事人受害後,往往因此離職,缺少經濟來源,難以自費尋求法律途徑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規定過於嚴苛,使得當事人無法尋求協助。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勞委會應儘速制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規定;並將兩性工作平等事項納入勞動檢查項目,促使「兩性工作平等法」具體落實。 說明: 「兩性工作平等法」已於民國九十一年通過實施,然而「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中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然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的規定,至今仍未訂定,使得育有子女的夫妻仍有後顧之憂、無法全心投入工作,也使「兩性工作平等法」的良法美意,有名無實。因此,勞委會應儘速訂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放」之相關規定。 為促使兩性工作平等法具體落實,勞委會應參酌「事業單位符合兩性工作平等法規定自我檢查表」將兩性工作平等法事項納入例行勞動檢查項目。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二項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一六億一、八六八萬四千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三項: 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針對職業訓練局補助「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基金附設職業訓練中心」及「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辦理職業訓練之就業率較低之訓練類加以檢討並提出分析報告。 提案人:蔡鈴蘭  楊富美 連署人:侯彩鳳  楊麗環  徐少萍  張蔡美 針對「臺德菁英計畫」,引進德國職業訓練與職業教育雙軌制度,卻引發受訓學員權益問題,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與教育部確認受訓學員學籍問題,保障其「二專文憑」及合理學費權益;嚴格追蹤督導參與計畫之企業,依規定保障受訓學員應有之合理待遇、福利及專業職缺學習權益;並應於原住民地區加強宣導,優先提供原住民名額。 提案人:蔡鈴蘭  廖國棟 連署人:徐少萍  江綺雯  楊富美  徐中雄 北高兩直轄市就業服務據點兩者相差甚鉅,北市行政區有十二個,就業服務中心一個、服務站八個、服務臺四個合計十三個;反觀高雄市行政區有十一個,就業服務中心一個、服務站二個、服務臺○個合計三個,同屬直轄市為什麼差這麼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北輕南,南部失業勞工比其他區域高,最需要有就業服務據點,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增設據點或委託合格社團辦理。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張蔡美  徐少萍  楊富美  徐中雄  陳麗惠  鄭三元 第三項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二億七、九三六萬二千元,照列。 第二十三款  衛生署主管 本款有黨團、委員提案四項,送院會處理。 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官員肩負醫藥等相關業務之監督職責,卻每每成為受監督之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之理監事、候補監事;這些民間團體甚至將辦公暨聯絡處設置於公務機關內,假「產官學」之名,行濫用行政資源之實,莫此為甚。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於兩週內將設置於該署及所屬單位內之民間團體暨單位名單送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提案人:楊麗環 連署人:蔡鈴蘭  鄭三元  徐中雄  陳麗惠  侯彩鳳  林德福 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官員肩負醫藥等相關業務之監督職責,卻每每成為受監督之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之理監事、候補監事;更有甚者,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單位屢予他們兼任職務之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大規模之補捐助款項及委辦事項,雖未明顯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但其間是否有觸及「利益規避」之原則,不無疑義!歷年來行政院衛生署預算補捐助及委辦費用占該署預算幾近百分之九十五,顯見該署官員之主要職責係在分配這些補捐助款項及委辦事項,且金額比例之龐大,須以更高標準要求衛生署及所屬單位之公務員。爰提案要求衛生署於九十三年度之補捐助款與委辦事項,均不得給予該署及所屬單位之公務員擔任職務之民間機關與財團法人,俾免瓜田李下之嫌。 提案人:楊麗環 連署人:蔡鈴蘭  鄭三元  徐中雄  陳麗惠  林德福  侯彩鳳 ※「要求衛生署於九十三年度之補捐助款與委辦事項,均不得給予衛生署及所屬單位之公務員兼任職務之民間機構與財團法人」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有關衛生署之補捐助款項及委辦事項,均係依據衛生署既定推展之政策,尋找適當可協助辦理之單位,並不因衛生署或所屬單位之人員在該單位擔任職務,而予以補捐助或委辦,故為利衛生署提升醫療品質及相關政策之推展,本提案建議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鑑於行政院衛生署官員肩負醫藥等相關業務之監督職責,卻每每成為受監督之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之理監事、候補監事;更有甚者,行政院衛生署及所屬單位屢予他們兼任職務之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大規模之補捐助款項及委辦事項,雖未明顯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之規定,但其間是否有觸及「利益規避」之原則,則不無疑義!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即刻將該署及所屬單位之公務員兼任其他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之名單,及這些民間團體與財團法人接受衛生署之補捐助暨委辦事項之金額與明細,於兩週內送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並請這些兼職之公務人員列席該委員會備詢。 提案人:楊麗環 連署人:蔡鈴蘭  鄭三元  徐中雄  陳麗惠  林德福  侯彩鳳 第一項  衛生署原列三九九億八、五九七萬元,除第十二目「非營業基金」六億三、三六六萬元,暫照列,俟所屬非營業基金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及第二目「科技業務」四八億四、三四一萬九千元、第三目「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二五三億七、八六三萬九千元、第六目「醫政業務」一八億七、三○九萬八千元、第十一目「醫院營運業務」五六億三、九四六萬八千元,均保留送院會處理外,減列第九目「企劃業務」四○○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十目「衛生醫療資訊業務」第四節「網路健康服務推動計畫」中之「捐助醫事學術團體辦理各項工作經費」四○○萬元,共計減列八○○萬元,其餘均照列,暫改列為三九九億七、七九七萬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七十五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為三九九億八、五九七萬元,然該署推動各項業務多採「補助」與「委辦」方式辦理,該兩項經費合計達三九七億元,占其歲出預算數高達百分之九十五!且據審計部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指出,該署及所屬辦理補助及委辦計畫執行及控管有欠嚴謹之缺失,爰建議刪減該署之補助費與委辦費一二○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陳 杰 行政院衛生署獎補助費共三七三億二、四六七萬四千元,扣除法定預算一九三億二、七九二萬五千元,餘一七九億九、六七四萬九千元,與行政院衛生署自行運用之預算一五億一千餘萬元相比,行政院衛生署簡直以補助為能事,故建議刪除獎補助費八九億九、八三七萬四千元。 提案人:鄭三元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謝章捷  鍾紹和 ※「衛生署獎補助費共三七三億二、四六七萬四千元,扣除法定預算一九三億二、七九二萬五千元,餘一七九億九、六七四萬九千元,與衛生署自行運用之預算一五億一千餘萬元相比,衛生署簡直以補助為能事,故建議刪除獎補助費八九億九、八三七萬四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衛生署九十三年度補捐助費編列三七三億二、四六七萬四千元,查其中漁民、水利會會員及其他團體保險費政府應負擔款、補助署立醫院人事行政經費、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等依法律必須編列即三五○億四、三九一萬五千元,占全數補捐助費之九四%,其他為補助山地偏遠弱勢族群及醫藥科學技術研發等僅編列二二億八、○七五萬九千元,占全數補捐助費六%,該署所編獎補助費均屬業務之所需,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根據衛生署資料截至九十一年底,已分發服務的公費醫師共八七二人,但其中在臺灣地區衛生所服務者為八十三人;在衛生署指定之機構或衛生署指定實際支援山地離島之醫院服務者為一○一人;在山地離島醫療院所服務者為五人;總計為一八九人,占已分發服務的公費醫師之人數僅二二%。衛生署編列巨額預算,卻未能達到充實偏遠地區醫事人力之施政目標;且偏遠地區醫事人力之培育已承接前省政府所辦理之「地方養成公費生培育工作」(九十三年度編列二、六○○萬元,養成公費生七○名);因此提案刪除第一目「醫事人力培訓工作」業務中編列之「醫學系公費生培育工作」一億六、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二目第一節「科技發展工作」業務,其中之補捐助款項與醫政處及藥政處之業務相重疊,且多未落實辦理科技發展相關業務,預算之編列與運用誠屬浮濫。爰提案刪除獎補助費一億五、二六五萬九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科技發展工作中「推動醫藥衛生科技研究發展」編列六、二四五萬九千元,然其中委辦費、補助費及捐助費高達五、○三五萬元,明顯偏高與浮濫,爰建議刪減三、○○○萬元。「醫藥衛生健康政策科技研究」列三億三、八九五萬一千元,然其中均為委辦費、補助費及捐助費,明顯偏高與浮濫,爰建議刪減一億七、六六三萬七千元。「製藥與生物技術跨部會合作研究」編列一億五、一八六萬三千元,全部均為補助費及捐助費,明顯浮濫,爰建議刪減七、五九三萬二千元。因此,此項「科技發展工作」預算合計刪減二億八、二五六萬九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  李和順  邱鏡淳 ※「關於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委辦費、補助費及捐助費明顯偏高及浮濫,建議合計刪減二億八、二五六萬九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衛生署科技發展經費之編列,均事先召開多次專家會議規劃中程綱要計畫,並經國科會審查通過,報行政院核定後編列。 科技發展工作項下編列委補捐助計畫,為配合衛生政策,針對國人重要疾病防治等任務導向之計畫,原則上已擬定研究重點後,對相關學術研究及醫療機構公開徵求,由各計畫主持人提出計畫書,該計畫書並經請專家委員審查認可後執行。 基於以上說明,為順利推動醫藥衛生科技研究發展,提昇我國衛生科技水準及醫療水準,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該中心成立係因衛生署有鑒於藥品申請上市之審查極為專業,而行政單位又礙於員額限制,據上述理由捐助成立之;該中心自八十七年七月十三日捐助成立後,行政院衛生署藥政處為確實落實醫藥品專業審查,每年編列鉅額預算捐助該中心代為執行國內醫藥品查驗任務;但現行政院衛生署卻是本末倒置,竟將原本應由行政單位訂定完成而交付審查單位執行依據之相關法規、審查標準等,在年度預算時以「捐助」方式,委託該中心研擬、訂定醫藥品審查法規,再上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此球員兼裁判做法,難以確保國內有關醫藥品審查品質,更導致在法規研擬上疊床架屋,嚴重浪費公帑;據此,爰建議刪除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預算第二目第一節「科技發展工作」中,捐助「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三項預算合計一億二、六一六萬九千元的九○%,計一億一、三五五萬二千元,且「財團法人醫藥品檢驗中心」未完成法制化前,行政院衛生署不得再編列類似相關預算捐助該中心,而只能編列有關代執行醫藥品審查專任人員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依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本院創立基金為新臺幣二十億元,由中央政府分年編列預算捐助之。」,惟查屆至九十二年度止,衛生署已捐助一八億六、五○○萬四千元,只剩一億三、四九六萬元待補足。建請九十三年度原編列四二億七、一一四萬六千元捐助國衛院之預算,扣除待補足的部分,刪減四一億三、六一八萬六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二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刪除分支計畫「國家衛生研究院醫藥衛生領域研究計畫」四億元。因該項計畫內容目標空泛,無法明確提出研究目的,故建議刪除半數。 提案人:周清玉 連署人:林德福  陳麗惠  徐中雄  蔡鈴蘭  侯彩鳳 ※「第二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刪除分支計畫『國家衛生研究院醫藥衛生領域研究計畫』四億元。因該項計畫內容目標空泛,無法明確提出研究目的,故建議刪除半數。」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隨著時代的進步及科技的發展,追求更健康的生活將是各國共同的目標,然而伴隨著環境的變遷及國民壽命的延長,衍生許多較新且重要的醫藥衛生問題,使得新型態的疾病接踵而至,例如高齡化社會造成的慢性病,因污染所帶來的各種環境病和社會變遷所易見之精神疾病等,都是未來我們必須面對的;但是由於遺傳、種族與地域等等特質所造成國人或是本土特有的疾病,向來是為國外醫學資訊界所忽視與不能及的,顯示推動國內本土醫學研究發展刻不容緩的事實。此外,為提供衛生決策之科學性依據,配合法規、標準與制度之建立,以及醫療健保服務之提供,有其必要需加強各項保健、醫療與福利政策與制度之研究,以有效增進國人之健康福祉。由於此領域之研究範圍相當廣泛,惟國內目前仍甚缺乏此類之研究人才,因此也亟需大力提倡。 醫藥衛生領域研究計畫內容包括:癌症研究:癌症預防與早期診斷;癌症新藥之臨床試驗;癌症新生物製劑之臨床試驗;大型院際臨床試驗;抗癌藥劑之機轉及癌症遺傳研究;生物製劑之癌症研究;癌轉移綜合研究計畫;環境衛生與職業醫學研究:戴奧辛、多氯聯苯等有機長期污染物危害研究計畫;重金屬(砷)研究計畫;職業醫學有關之研究計畫;本土環境衛生探討;感染症研究:全國微生物抗藥性監測計畫;動物分離菌之抗藥性檢測計畫;社區感染肺炎病源之調查;臨床黴菌的收集及分析;細菌性感染之研究;傳統中藥臨床研究;病毒感染症研究;老年醫學研究:老人活動功能臨床評估工具之開發;老人問題之群體測量研究;國人老化相關疾病及身體狀況危險因素及保護因素世代研究;推動老年醫學在國內的生根;植物性雌激素在停經婦女之臨床觀察;退化性關節炎之研究;以基因轉殖老鼠模式觀察老化及老化疾病相關基因之研究;人體老化及老化疾病相關基因之研究;精神醫學與藥物濫用研究(該研究組預計明年成立)協調整合國內精神醫學研究;人才延攬;精神醫學與藥物濫用相關之研究計畫;醫療保健政策研究:疾病預防與健康促進研究;健康及醫療衛生體系政策研究;論壇:一般性研議案之執行;迫切性研議案之執行;衛生課題優先次序之制定方法計畫;國際衛生論壇之規劃計畫;院內研究計畫管考:本院研究組計畫考核:包括研究組學術評鑑、研究人員考核等;研究業務相關委員會業務:包括儀器委員會等六個委員會之執行運作;合作研究計畫業務:合約計畫之徵求、審查與管核;智慧財產管理與應用:智慧財產之維護與管理;技術移轉暨產學合作;法律諮詢業務;醫衛研究人才培育:腫瘤專科訓練計畫;院內人才培育訓練計畫;學術交流活動:舉辦研討會、研習會、學術演講等。 我國的醫學研究漸在世界上嶄露頭角,但於醫藥衛生研究是需要大量金錢與人力的投入,以及各個研究細項領域間的整合運作,才能有充實的研究基礎。國家衛生研究院積極選定國內亟需整合加強之重要疾病進行深入研究,包括癌症、感染症、精神與藥物濫用、環境衛生與職業醫學、老年疾病等,致力於瞭解病因,發展新技術、新療法及新藥物,預期提昇我國在疾病診斷、治療及預防水準,以達到增進全民健康福祉之最終目標。此計畫對於推動著國內醫藥衛生研究發展以及探究本土性疾病是不可缺少之助力,敬請支持免予刪除此項預算,以使研究得以順利推動進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二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中「推動生技醫藥資訊整合研發計畫」一億一、九五三萬三千元。該計畫為建立國內生技醫藥之整合資源,經費編列過於龐大,且計畫內容說明不清楚,無法看出執行之必要性,建議預算一億一、九五三萬三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傅崐萁  劉政鴻  邱鏡淳  陳 杰 ※「有關國衛院推動生技醫藥資訊整合研發計畫編列一億一、九五三萬三千元,為建立國內生技醫藥之整合資源,經費編列過於龐大,且計畫內容說明不清楚,無法看出執行之必要性,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面對人類基因體計畫的快速進展,各先進國家無論是政府、學界或是產業界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發展基因醫藥與生物資訊。跨國大藥廠更是積極設法建立各人種的基因資料庫。如何處理基因體研究及生物醫學研究所帶來的鉅量資訊,如何建立本土的醫藥衛生資料庫,並整合激發出更有用的知識,以擴大醫藥衛生資訊的使用範圍,應用於生技製藥的創造研發以及對本土疾病更深入的瞭解,是我們面對國人健康福祉以及全球競爭必須努力發展的方向,也是生物科技現在與未來發展的主流。 推動生技醫藥資訊整合研發計畫內容包括: 建置生物資訊整合資料庫: 國家醫藥衛生圖書資料以及國家醫藥衛生資訊中心 全民健保資料庫對生技產業服務計畫 e化生物資訊服務及人才培訓計畫 建置臨床試驗資訊整合資料庫: 臨床試驗整合資料庫 大腸直腸多中心基因檢測及臨床資料整合資料庫 建置我國抗生素相關資訊整合資料庫: 建置抗生素使用情形資料庫 監測上呼吸道感染限用抗生素政令發布前後抗生素之使用情形 抗藥菌種資訊資料庫 建置國內特定疾病資訊整合資料庫: 肺結核監測資料庫 病毒疫情資料庫 病毒菌種及相關病理組織資料庫 糖尿病病患,感染Klebsiella pneumoniae 寄主—微生物互動基因資料庫 罕見疾病遺傳資訊資料庫 建置公共衛生服務與健康政策資訊整合資料庫: 公共衛生服務相關資料庫 建置健康資訊整合系統 建置癌組織基因晶片生物資訊整合資料庫: 建置癌組織基因晶片生物資訊整合資料庫。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生物技術的興起帶動了生物製藥產業的蓬勃發展,生技產業是需高知識技術,且具有高收益的產業,是二十一世紀最具發展潛力的明星產業。要促進生物技術之發展,基因醫藥研究所需之各種資料庫之建立以及相應之生物資訊的研究發展是不可或缺之一環,它們是生技產業發展的基礎,它們本身也是極有發展潛力的產業。有鑑於此,本計畫之總目標,即在於因應目前國內生技醫藥界迫切所需之整合性資源,以建立整合性之基因醫藥衛生、健康疾病等重大資料庫為主,提供學界及生技產業界使用。此計畫關係著我國是否能及時建立起生物相關資訊的基礎架構與資料庫資源,做為發展生物科技及疾病研究的重要發展依據,敬請支持此項預算,以使研究得以順利推動進行。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建院計畫經費金額過於龐大,內部控制機制薄弱,管理存有重大缺失,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第二節「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發展計畫」項下之「國家衛生研究院建院計畫」獎補助費二三億四、○二○萬元,刪減百分之三十。 說明: 國家衛生研究院建院計畫總經費六九億四、八二○萬五千元,其中土地價款與補償部分一一億七、九八一萬元係以國有土地作價捐贈,業已編竣;建築經費部分五七億六、八三九萬五千元,八十八年度至九十二年度已編列三三億六、四七萬八千元,本年度續編二三億四、○二○萬元,作為辦理行政、研究大樓等建築裝修工程款等經費,較上年度增列八億二、六二○萬元,建院經費金額過於龐大。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於九十一年度經監察院審計部查該院制度規章之建制核有:各組年度研究進度未對照預期成果明確表達、內部稽核單位迄未成立、委請會計師檢核之內部控制管理缺失未即時改善、竹南永久院區建院計畫預算執行進度落後、投資有價證券欠缺明確法源依據、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作業規範欠周、內部人事規章訂定程序與該院設置條例規定未合、常務董事會未定期召開且董事出席偏低、未設置內部稽核人員及未落實執行員工績效考評制度等缺失;顯見內部控制機制薄弱,管理存有重大缺失,故建議刪減「國家衛生研究院建院計畫」獎補助費百分之三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三節「醫療科技計畫」多為委託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數位學習內容教材編撰,欲建立醫療數位學習網,是否能達到提升民眾醫療知識及專業醫事人員專業能力,令人存疑。建議所編列預算一、九○○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傅崐萁  劉政鴻  邱鏡淳  陳 杰 ※「有關『衛生署數位學習國家型科學計畫│醫療數位學習網』部分編列一、九○○萬元,多為委託醫療機構進行醫療數位學習內容教材編撰,欲建立醫療數位學習網,是否能達到提升民眾醫療知識及專業醫事人員專業能力,令人存疑,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該計畫為五年連續性計畫(九二至九六年),主要服務對象為一般民眾、病患及家屬、專業醫事人員,九三年為計畫執行第二年,經費包含委辦費(教材編撰)、資訊服務費(多媒體教材製作、網站設備環境維持費)及其他雜項支出,總計一、九○○萬元。 擴充醫療數位學習網:結合醫學中心、醫學會及專業數位學習資訊廠商等醫療數位學習資源,系統性、漸進式的規劃學習課程內容,持續建構常見十類疾病之民眾疾病預防及自我照護學習與專業醫事人員臨床學習等網路多媒體互動式醫療數位學習課程,提供多元醫療保健知識學習管道。 民眾疾病預防及自我照護學習:學習內容以疾病預防、治療、用藥安全及自我照護學習為主,並含括醫療諮詢與病友交流園地。 專業醫事人員臨床學習:提供專業醫事人員相關疾病之臨床學習與個案研討之資料,協助相關醫事人員進修學習。 課程內容更新維護:針對教材內容進行更新維護,並隨時增加最新醫療新知。 醫療數位學習行銷推廣:透過適當之行銷活動,推廣本醫療數位學習網,引導民眾及醫事人員上網學習。 過往醫療院所係透過衛教單張進行民眾衛教,醫事人員亦無多餘閒暇進修,本「醫療數位學習網」係結合醫學中心、醫學會及專業數位學習資訊廠商等專業醫療數位學習資源,系統性、漸進式的規劃十類疾病學習課程內容,使民眾及醫事人員可以在無時間及空間限制下上網學習,提高民眾疾病預防保健知識,以降低慢性病罹患比率,協助慢性病病患及其家屬自我照護能力,提供專業醫事人員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提昇專業醫事人員素質。 該計畫係以嘉惠民眾、全民健康福祉為利基,基於以上說明,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醫療科技計畫」中「全民數位學習」編列一、九○○萬元,然其中「資訊服務費」編列六○○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減二○○萬元。另「委辦費」高達一、二八○萬元,明顯偏高與浮濫,爰建議刪減六○○萬元。因此,此項「醫療科技計畫」預算合計刪減八○○萬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  李和順  邱鏡淳 ※「有關『衛生署數位學習國家型科技計畫│醫療數位學習網』編列一、九○○萬元,然其中『資訊服務費』編列六○○萬元,明顯偏高,爰建議刪除二○○萬元,又『委辦費』高達一、二八○萬元,明顯偏高與浮濫,爰建議刪減六○○萬元,此項『醫療科技計畫』預算合計刪減八○○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該計畫為五年連續性計畫(九二至九六年),主要服務對象為一般民眾、病患及家屬、專業醫事人員,九三年為計畫執行第二年,經費包含委辦費(教材編撰)、資訊服務費(多媒體教材製作、網站設備環境維持費)及其他雜項支出,總計一、九○○萬元。 九十三年計畫主要內容如下: 擴充醫療數位學習網:結合醫學中心、醫學會及專業數位學習資訊廠商等醫療數位學習資源,系統性、漸進式的規劃學習課程內容,持續建構常見十類疾病之民眾疾病預防及自我照護學習與專業醫事人員臨床學習等網路多媒體互動式醫療數位學習課程,提供多元醫療保健知識學習管道。 民眾疾病預防及自我照護學習:學習內容以疾病預防、治療、用藥安全及自我照護學習為主,並含括醫療諮詢與病友交流園地。 專業醫事人員臨床學習:提供專業醫事人員相關疾病之臨床學習與個案研討之資料,協助相關醫事人員進修學習。 課程內容更新維護:針對教材內容進行更新維護,並隨時增加最新醫療新知。 醫療數位學習行銷推廣:透過適當之行銷活動,推廣該醫療數位學習網,引導民眾及醫事人員上網學習。 過往醫療院所係透過衛教單張進行民眾衛教,醫事人員亦無多餘閒暇進修,該「醫療數位學習網」係結合醫學中心、醫學會及專業數位學習資訊廠商等專業醫療數位學習資源,系統性、漸進式的規劃十類疾病學習課程內容,使民眾及醫事人員可以在無時間及空間限制下上網學習,提高民眾疾病預防保健知識,以降低慢性病罹患比率,協助慢性病患及其家屬自我照護能力,提供專業醫事人員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提昇專業醫事人員素質。 該計畫係以嘉惠民眾、全民健康福祉為利基,基於以上說明,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衛生署補助國家衛生研究院預算多數轉為委外費用,行政院衛生署委外事項多矣,既是委外何勞國家衛生研究院代勞?爰提案要求國家衛生研究院專案計畫之委外費用自九十三年度起均予刪除,改由行政院衛生署專案委外處理。 提案人:陳 杰 連署人:徐少萍  侯彩鳳  鄭三元  楊麗環  徐中雄 ※「衛生署補助國衛院預算多數轉為委外費用,既是委外何勞國衛院代勞?提案要求國衛院專案委外計畫自九十三年度起均刪除,改由衛生署專案委外處理」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 國衛院所進行之研究計畫主要為任務導向型之基礎研究,而衛生署所進行研究主要為增進公共衛生及法規管理之研究,標的不同。 另外國衛院並無法進行所有的研究,因此部分計畫仍需與其他學校與研究單位專家合作,以利計畫成果之完整性。 我國高級科技研發人才有限,且生物醫學之研究日逐複雜,需凝聚國內優秀人才共同努力,因此國家衛生研究院為解決我國重要醫藥衛生問題,與國內醫藥衛生科技單位建立合作研究網絡。針對具重要性、急迫性、可行性等醫藥衛生議題,訂定研究主題,邀集國內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重要議題之研發。國衛院執行此類專案計畫,共分為兩大類: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合約型研究計畫(Contract Research)。茲分別說明如下: 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之推展乃肇因於考量到影響健康與疾病的因素日趨多元化,單一學門的研究無法瞭解疾病與健康的多重因子關係,故早自民國八十二年度起即推動「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業務,仿效世界各先進國家的醫藥衛生科技研究機構發展支援大型整合研究之經費補助機制(Funding Mechanism),由行政院衛生署提供經費補助予國內各大學院校、醫學中心及學術研究單位從事醫藥衛生方面的研究,交由當時之「國家衛生研究院規劃小組」負責執行相關之科技行政管理業務,直至現在仍由該院院外研究業務處持續辦理中。多年來,透過該院邀請國內外院士級審查委員嚴謹之計畫審查制度,再由學術評議委員擇優補助院外傑出之研究單位及研究人員從事醫藥衛生研究,通過審查之比例均維持在三○%左右,已成功建立本制度之學術地位,並使研究人員將通過此項審查認為是極大之肯定。「整合性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計畫」之目標:以整合性之醫藥衛生科技研究,解決國人重要健康問題;支援國內醫藥衛生研究機構,發展具特色之研究,提昇我國醫藥衛生研究水準。計畫申請機構資格以下列為限:公私立大學院校。公立及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經教學醫院評鑑評定為區域醫院(含)以上、特殊功能教學醫院、及精神科專科教學醫院者(國家衛生研究院及行政院衛生署附屬機構不得申請)。申請計畫之研究主題應著重於利用最新的科學技術,以深入研究國人重要疾病的成因、診斷、治療、預防、康復;或藉由醫療保健及衛生政策、制度之研究,以解決相關醫藥衛生問題。 合約型研究計畫:合約計畫乃基於推動國家衛生研究院的院內研究,促進與國內醫藥衛生科技單位建立合作研究網絡,共同提昇我國醫藥衛生研究水準,針對具重要性且急迫之研究課題,訂定研究主題,以合約計畫方式與國內醫藥衛生研究機構合作進行研究。合約型計畫之研究主題有以下幾種方式產生:該院各研究組配合其整體研究方向而提出;該院學術會議之建議提出;該院延攬及審議委員會依該領域之需要提出;或為該院特殊需要,召集學者專家組成專案小組提出。目前該院進行中的合約型合作研究計畫共有二二項,其主題包括登革熱病毒研究、臺灣基因定序合作團隊(ATGC)與轉殖鼠核心設施等,其中例如登革熱研究共計有三項群體型計畫,網羅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及國防大學醫學院的三個研究團隊與該院共同來推動登革熱病毒研究。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全民健康保險工作」編列預算合計七、○七三萬元,該項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編列二、七九八萬元,其中健保小組兼任組長兼職酬勞金四三萬二千元,建議全數刪除;另同項下「捐助費」列一、九一五萬元,編列情形過於浮濫,且對於捐助對象及補助原則並不明確,也未見實際捐助所得之效益,實有浪費公帑之嫌,爰建議刪除一、○○○萬元。故此項「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預算合計刪減一、○四三萬二千元。 提案人:陳 杰 連署人:徐少萍  侯彩鳳  鄭三元  楊麗環  徐中雄 ※「『全民健康保險工作』編列預算合計七、○七三萬元,該項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編列二、七九八元,其中健保小組兼任組長兼職酬勞金四三萬二千元,建議全數刪除;另同項下『捐助費』列一、九一五萬元,編列情形過於浮濫,且對於捐助對象及補助原則並不明確,也未見實際捐助所得之效益,實有浪費公帑之嫌,爰建議刪除一、○○○萬元。故此項『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預算合計刪減一、○四三萬二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編列二、七九八萬元,其中健保小組兼任組長兼職酬勞金四三萬二千元,建議全數刪除。另「捐助費」編列一、九一五萬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六三八萬三千元。因此,此項「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預算合計刪減六八一萬五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  李和順  邱鏡淳 ※「『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編列二、七九八萬元,其中健保小組兼任組長兼職酬勞金四三萬二千元,建議全數刪除。另『捐助費』編列一、九一五萬元,過於浮濫,爰建議刪減六三八萬三千元。因此,此項『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預算合計刪減六八一萬五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有鑒於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捐助民間團體研擬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制度審查及品質相關配套措施、辦理全民健保宣傳事宜、辦理全民健保新制度規劃方案之整體政策評估、建構蒐集公民參與和民眾意見之機制等事項,共計編列獎補助費一、九一五萬元,該諸項預算與同計畫如辦理全民健保財務、支付等制度之相關研究及進行民意調查所編列之委辦費二、七○○萬元,性質相同,工作詳細內容重複極高,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第三目第一節「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中獎補助費一、九一五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廖本煙 連署人:周清玉  侯水盛  鄭三元  陳麗惠  徐中雄 ※「有鑒於行政院衛生署辦理全民健康保險業務,捐助民間團體研擬全民健康保險總額支付制度審查及品質相關配套措施、辦理全民健保宣傳事宜、辦理全民健保新制度規劃方案之整體政策評估、建構蒐集公民參與和民眾意見之機制等事項,共計編列獎補助費一、九一五萬元,該諸項預算與同計畫如辦理全民健保財務、支付等制度之相關研究及進行民意調查所編列之委辦費二、七○○萬元,性質相同,工作詳細內容重複極高,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第三目第一節『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之『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中獎補助費一、九一五萬元,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行政院衛生署第三目,刪減「全民健康保險業務」一一五萬元。 說明:捐助民間團體等研擬總額支付制度審查及品質配套措施一○○萬元,該預算與同計畫如委託健保財務、支付制度研究,及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全民健保新制度規劃整體評估、保費繳納新制配套、蒐集公民參與等性質雷同,如有必要可在其項下勻支;另如捐助民間團體辦理全民健保宣傳一五萬元,預算數低此種宣導可見其效用性不高,並無意義,故建議刪除該兩項預算共一一五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鑒於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三目第一節「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一、○四六萬四千元,刪減百分之三十。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提出全民健康保險及醫療五大改革承諾,包括醫療資訊透明化、醫療作業合理化、病患權益周延化、醫療浪費極小化、申訴管道暢通化等,並提出改革時間表及具體措施,不但改革進度緩慢,且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故建議刪減百分之三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三目第一節「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八一六萬六千元,刪減百分之三十。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提出全民健康保險及醫療五大改革承諾,包括醫療資訊透明化、醫療作業合理化、病患權益周延化、醫療浪費極小化、申訴管道暢通化等,並提出改革時間表及具體措施,不但改革進度緩慢,且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故建議刪減百分之三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三目第一節「全民健康保險工作」項下之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二、四一二萬元,刪減百分之三十。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提出全民健康保險及醫療五大改革承諾,包括醫療資訊透明化、醫療作業合理化、病患權益周延化、醫療浪費極小化、申訴管道暢通化等,並提出改革時間表及具體措施,不但改革進度緩慢,且全民健康保險藥價支出持續趨高、財務虧損、藥價黑洞、醫療浪費、地方積欠款項等問題叢生,未見具體改善。足見全民健康保險監理業務、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業務及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業務執行不力,故建議刪減百分之三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三目「全民健康保險業務」編列二五三億七、八六三萬九千元;扣除法定健保費補助預算一九三億二、七九二萬五千元後,其中編列五九億七、九九八萬四千元為獎補助費,過於浮濫,提案刪減一○億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健保費係屬代收代付性質,因此健保局之定位應為行政機關,而非金融機構。健保局經營績效獎金發放之依據,雖係依八十八年十月五日行政院所核定之「行政院衛生署所屬中央健康保險局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惟查公營事業經營績效獎金發放之目的係為促進政府部門所屬事業企業化經營,鼓勵事業人員發揮潛能,積極創造盈餘而設置,故健保局經營績效獎金發放違反上述兩點,因此應全數刪除。爰提案刪除衛生署第三目全民健康保險行政費補助之「健保局經營績效獎金」六億五、六六四萬三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鑒於行政院衛生署辦公室大樓租金每年高達近六、○○○萬元,不符合政府機關辦公處所應永續使用之原則,且支出過高加重財務負擔,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五目「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工作行政維持」中「業務費︱其他業務租金」五、八三一萬一千元,刪減一半。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辦公室大樓租金每年高達六、○○○萬元,迄今仍未尋覓適當之永久辦公處所,拖延時日不思解決,不符合政府機關辦公處所應永續使用之原則,且支出過高加重財務負擔,應儘速辦理辦公處所規劃搬遷事宜;故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之辦公室大樓租金,刪減一半,計二、九一五萬五千元,促使其加速搬遷。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各部會預算編列退休退職人員慰問金,給予其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五目「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八二萬六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依法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現中央政府各部會均每年編列預算,給予其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值此財政困難、公務人員待遇普遍較民營事業優渥之際,對退休退職人員再繼續給予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第五目「一般行政」項下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中「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計八二萬六千元,不但金額龐大,且已實非必要,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管理」編列業務費一、九○三萬四千元,係輔導及加強各類醫事人員業務管理成立各種委員會與小組,然績效難以評估,易淪於私相授受、流於形式,爰建議刪減五○○萬元。同理,辦理全國醫政研討會及護理業務研討會建議刪減一○○萬元。又該項目下已有「研訂及修訂醫政管理法規」經費二○○萬元,然卻仍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研(修)訂醫療法規及宣導二二三萬四千元,故建議此項捐助費全數刪除。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醫院評鑑費用應由醫院自行付費,不應再由國家編列預算補助,爰建議刪除「獎補助費」二、四○○萬元;同理,刪除「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一五五萬元。因此,本項目建議刪減三、三七八萬四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  李和順  邱鏡淳 ※「為辦理醫事人員與醫療機構管理等相關工作,編列『醫政管理』合計一億三、九一九萬八千元,建議刪減三、三七八萬四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有關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管理業務費部分: 該工作項下輔導及加強各類醫事人員業務管理所成立之委員會與小組,其中如醫師懲戒委員會及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係受理各縣市衛生局及醫師公會移付懲戒案,懲戒案件日益增加,預算刪減,影響懲戒作業,勢必影響公權力之伸張;又如醫事審議委員會之醫事鑑定小組,係受理司法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之醫療糾紛案件,以刑事案件為主(檢察署委託鑑定案件占總案件3/4)。又該會接受委託鑑定案件數逐年增加,所需鑑定費用亦逐年增加,若刪減預算,將影響衛生署鑑定作業,且勢必連帶影響司法檢察機關偵查審判進度。 有關研修訂醫政法規費用: 為使醫療相關法規能契合醫療現況及需求,適時研修訂相關醫療法規則至為重要,爰此,衛生署醫政處亟需相關學術團體,研提研究計畫,以提供專業意見,作為研修法規之重要參考依據。至於科技研究中列有法規研究之預算乙節,查其所列項目,偏重於生技法規項目,核與前開預算項目有所不同。 有關醫院評鑑,不應再由國家編列預算部分: 查醫院評鑑係依醫療法第二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評鑑」辦理,且為醫療品質外部稽核有效方式之一。 有關醫院評鑑付費係為衛生署既定政策,並已於醫療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十二條,增訂醫院評鑑得收取費用之條文,該草案已送立法院,俟該法修正通過後,即可據以辦理,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基於以上理由,建議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行政院衛生署捐助醫療衛生團體及民間團體,辦理醫學教育宣導及研(修)訂醫療法規及宣導等工作,缺乏具體內容及執行成效追蹤,其中研(修)訂醫療法規項目預算與「科技發展工作」︱醫政管理及醫事法規相關研究,有重複編列之虞,至於宣導醫事人員及機構,本項目在醫政管理並非急迫或重要事項,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第六目第一節「醫政管理」項下之「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管理」中獎補助費五一七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捐助醫療衛生團體及民間團體,辦理醫學教育宣導及研(修)訂醫療法規及宣導等工作,缺乏具體內容及執行成效追蹤,其中研(修)訂醫療法規項目預算與「科技發展工作」︱醫政管理及醫事法規相關研究,有重複編列之虞,且該項目工作不宜繼續以獎補助形式辦理;至於宣導醫事人員及機構,本項目在醫政管理並非急迫或重要事項;基於撙節支出,建議將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第六目第一節「醫政管理」項下之「醫事人員及醫事機構管理」中獎補助費五一七萬四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刪減行政院衛生署第六目第一節「醫政管理」一、四二三萬四千元。 說明: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研修醫療法及宣導與在科技研究內已有醫政管理與醫政法規研究,有重複之虞。另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醫院評鑑經費,因衛生署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公告有關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醫院均展延一年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見九十三年醫院評鑑業務將減少,建議刪減其預算五十%。以上,建議刪減一、四二三萬四千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行政院衛生署於今年度「醫政業務」預算科目下第一節「醫政管理」一億三、九一九萬八千元預算中編列二二三萬四千元,用於「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研(修)訂醫療法規及宣導」。惟衛生署於「科技業務」預算科目下第一節「科技發展工作」的第二項分支計畫「醫藥衛生健康政策科技研究」中編列六、七一○萬元委辦費,其中已有部分用於從事「醫政管理及醫事法規相關研究」,因此「醫政管理」預算中編列的二二三萬四千元實屬重複編列,建議將其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蔡鈴蘭  侯彩鳳  林德福  陳麗惠 ※「有關醫政管理捐助民間團體辦理研修訂醫療法規及宣導費用,與科技業務項下所編醫政管理及醫事法規相關研究預算重複編列,建議刪除醫政管理中所編列二二三萬四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為使醫療相關法規能契合醫療現況及需求,適時研修訂相關醫療法規至為重要,爰此,該處亟需相關學術團體研提研究計畫,以提供專業意見,作為研修法規之重要參考依據。至於科技研究中列有法規研究之預算乙節,查其所列項目,偏重於生技法規項目,核與前開預算項目有所不同,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醫政處對於全國醫院診所,包括行政院衛生署所屬署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事機構未盡管理監督之責,以致問題層出不窮,有鑑於此,特刪減「醫療業務管理」部分三、二七○萬元之半數一、五○○萬元。 提案人:周清玉 連署人:侯水盛  廖本煙  徐少萍  林育生  徐中雄  侯彩鳳  陳麗惠  蔡鈴蘭 ※「醫政處對於全國醫院診所,包括衛生署所屬署立醫院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未盡監督之責,以致問題層出不窮,有鑑於此特刪除該節分支計畫,有關醫療業務管理部分三、二七○萬元之半數一、五○○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醫療財團法人督導管理部分: 關於醫療財團法人督導管理(二○萬元)乙項,係依醫療法暨同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為監督輔導法人醫療機構董事會、醫療業務及其財務運作所編列之,含專家出席及其他相關業務費用。 有關補助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財團法人經營管理輔導、訪查及相關業務之辦理計畫部分(一六○萬元),由於醫療市場經營管理模式之改變以及公益慈善事業推廣之普及,財團法人醫療機構之申請設立日增,相關董事會及財務之運作更為複雜,且鑑於私校法人弊案及教會醫院董事會紛爭之頻傳,以及法人醫院董事會對「法人」性質及會計管理認知不一致等管理漏洞,衛生署為能加強並落實財團法人董事會運作及財務之監督、輔導,擬爰例辦理財團法人醫療機構訪查,並委託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辦理財團法人機構經營輔導計畫,以提高經營管理之有效性。 醫院評鑑部分: 查該預算之編列,係辦理醫院評鑑所需經費,醫院評鑑係依醫療法第二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評鑑」辦理,且為醫療品質外部稽核有效方式之一。 查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經費,係屬每年定期辦理之業務,用以監督醫院加強業務管理,確保醫療服務品質。此外,並有鑑於三年一次之醫院評鑑作業尚有不足,擬於九十三年度正式辦理定期不定時之評鑑追蹤制度,該追蹤制度刻正於本年度進行試辦。 綜上,該項計畫實有其需要性,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編列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相關經費二、四○○萬元。查此評鑑辦法與行政院衛生署推動「增進民眾就醫之方便性」之目標相悖,擴大民眾就近就醫的困難度,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侯水盛 連署人:周清玉  林育生  徐少萍  廖本煙 ※「醫政管理醫療業務管理之醫院評鑑經費二、四○○萬元,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查醫院評鑑係依醫療法第二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評鑑」辦理,且為醫療品質外部稽核有效方式之一。 近年來各醫院在人力及硬體投資改善已至一定程度,醫院評鑑之項目重點與評鑑重點漸由結構面的評估,轉移至過程面及結果面之評估,希望藉此逐漸引導醫院重視醫療服務的全人照護品質,持續性做好內部自我監測工作,以確保醫療服務品質。 此外,目前衛生署刻正研發以品質為導向︱︱社區醫院評鑑新制,除朝以病人為中心及重視病人安全的改革方向,亦強調醫院應參與社區健康促進。 綜上,為持續監督醫院醫療服務品質,除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家數較原預計增加外,並新增評鑑業務︱︱定期不定時追蹤輔導制度,此外,目前衛生署並持續進行以病人為中心,強調病人安全,以社區為理念醫院評鑑改革經費需要,建議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第六目「醫政業務」編列捐助醫院評鑑及醫療品質策進會二、四○○萬元,但鑑於九十三年醫院評鑑業務將大幅縮水,何需編列如此龐大預算供其揮霍?顧及其業務量大幅緊縮,爰提案刪減二、○○○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醫院評鑑經費二、四○○萬元,較上年度增加四○二萬四千元,增幅二○.一%,惟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公告有關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醫院均展延一年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見九十三年醫院評鑑業務將減少,基於其工作減少且醫院評鑑效能多有令人詬病之處(如評鑑時間短、評鑑事先預知,重硬體設施之評鑑而形式化,及仍未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建立收費制度等),卻增加二○%之預算顯不合理,況且在醫療照護預算下還編列「捐助民間學術機構等辦理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其預算重複編列情形氾濫,可說是拆散編列以矇騙過關,建議刪減其預算一半一、二○○萬元。 提案人:張蔡美 連署人:侯彩鳳  林德福  陳麗惠  蔡鈴蘭 ※「醫政管理醫療業務管理之醫院評鑑經費二、四○○萬元,其預算重複編列情形氾濫,建議刪減其預算一半一、二○○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查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經費,係屬每年定期辦理之業務,用以監督醫院加強業務管理,確保醫療服務品質。此外,並有鑑於三年一次之醫院評鑑作業尚有不足,擬於九十三年度正式辦理定期不定時之評鑑追蹤制度,該追蹤制度刻正於本年度進行試辦。 本(九十二)年度之申請評鑑醫院,係為八十九年度評鑑效期將屆之醫院(評鑑效期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二四○家醫院申請,本年度因急性嚴重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影響,除已完成三十八家醫院之實地評鑑作業,並進行醫院評鑑結果評定外,其餘約二○○家醫院則因效期展延,需參加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該評鑑家數較原估計九十三年度評鑑家數為多,且醫學中心因評鑑延長二天,較需評鑑費用。 至有關醫療照護編列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部分,與前述醫政管理之評鑑費用完全不同,醫政管理之醫院評鑑費用係每年定期辦理之評鑑作業費用,而本預算係用於評鑑改革之規劃及評鑑資料庫之維護及分析等。而九十三年度之醫院評鑑改革工作,預計將進行以品質為導向之社區醫院評鑑標準新制試評,以瞭解該評鑑標準之適用性並收集醫院之意見,作為修正之參考。 綜上,為持續監督醫院醫療服務品質,除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家數較原預計增加外,並新增評鑑業務︱定期不定時追蹤輔導制度,此外,目前衛生署並持續進行以病人為中心,強調病人安全,以社區為理念醫院評鑑改革經費需要,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有關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醫院評鑑經費二、四○○萬元,較上年度增加四○二萬四千元,增幅二○.一%,惟衛生署於九十二年八月八日公告有關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效期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醫院均展延一年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可見九十三年醫院評鑑業務將減少。八十五年行政院衛生署自辦(二年辦一次,一次八○○萬元),八十六年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九十二年一、九○○萬元,到九十三年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編列近三、○○○萬元。另對該策進會衛生署行政機關人力並未減少,相反經費編列更多花的更兇,怎可拿人民納稅錢亂花!故質疑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未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建立收費制度等,卻增加二○%之預算顯不合理,基於其工作減少且醫院評鑑效能多有令人詬病之處,建議刪減其預算一半一、二○○萬元。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林德福  邱創良  徐少萍  蔡鈴蘭  鄭三元 ※「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未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建立收費制度等,卻增加二○%之預算顯不合理,醫院評鑑經費二、四○○萬元,建議刪減其預算一半一、二○○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醫院評鑑係依醫療法第二十三條「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評鑑」辦理,且為醫療品質外部稽核有效方式之一。 有關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經費,係屬每年定期辦理之業務,用以監督醫院加強業務管理,確保醫療服務品質。此外,並有鑑於三年一次之醫院評鑑作業尚有不足,擬於九十三年度正式辦理定期不定時之評鑑追蹤制度,該追蹤制度刻正於本年度進行試辦。 本(九十二)年度之申請評鑑醫院,係為八十九年度評鑑效期將屆之醫院(評鑑效期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約二四○家醫院申請,本年度因急性嚴重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影響,除已完成三十八家醫院之實地評鑑作業,並進行醫院評鑑結果評定外,其餘約二○○家醫院則因效期展延,需參加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該評鑑家數較原估計九十三年度評鑑家數為多,且醫學中心因評鑑延長二天,需較多之評鑑費用。 復查醫院評鑑庶務性工作相當繁瑣,衛生署自民國七十七年起依據醫療法規定辦理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以來,並未增加任何正式人員或約聘人力下,所有工作皆係由現有人力兼辦,故所需工作人員人事費、郵電及材料、租金稅捐等規費均自其他相關預算項目支應,故此部分所需之經費均未呈現。為了有效提升醫院評鑑工作之辦理品質及避免因耗費龐大人力辦理評鑑庶務性工作,而影響衛生署對於醫政工作的推展及改革,實有必要委託民間專業機構辦理。因此,自八十八年度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成立後,衛生署補助其辦理醫院評鑑相關庶務性業務,補助該會之評鑑相關業務、研修評鑑標準及委員教育訓練工作之經費,均依衛生署原編列之預算需求及工作項目核實列計。該會辦理醫院評鑑之具體成效為提升評鑑行政作業效率、加強實地評鑑之輔導內涵、建立複評制度、舉辦評鑑委員共識研討會及廣泛參與國內外相關醫療品質活動等。 另有關醫院評鑑付費係為衛生署既定政策,並已於醫療法修正草案第一百十二條,增訂醫院評鑑得收取費用之條文,該草案已送立法院,俟該法修正通過後,即可據以辦理,以落實使用者付費之原則。 綜上,為持續監督醫院醫療服務品質,除九十三年度醫院評鑑家數較原預計增加外,並新增評鑑業務︱定期不定時追蹤輔導制度,此外,目前衛生署並持續進行以病人為中心,強調病人安全,以社區為理念醫院評鑑改革經費需要,故建議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衛生署心理衛生重建計畫中有關補助台中及南投衛生醫療機構辦理九二一震災心理衛生相關業務統刪一、二○○萬元及有關社區失能者及精神照護行政工作中捐助出院準備服務計畫一、六四○萬元全數刪除,共刪二、八四○萬元。 提案人:廖本煙 連署人:徐少萍  蔡鈴蘭  周清玉  楊麗環  鄭三元 ※「有關建議刪減醫政業務中心理衛生重建計畫及出院準備服務計畫二、八四○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有關心理衛生重建計畫部分: 衛生署為因應九二一震災重建,依據八十九年三月二日行政院第二六七一次院會通過之「災後重建計畫︱生活重建計畫︱醫療服務及公共衛生計畫︱心理衛生重建計畫」,期程至九十三年之計畫;八十九年於台中縣、南投縣設置「災難心理衛生服務中心」,以服務當地民眾、推展心理復健工作。同年十二月七日經「行政院衛生署台中區、南投區災難心理衛生服務中心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正名為「行政院衛生署台中區、南投區心理衛生服務中心」。 前項心理衛生服務中心,聘請專任心理衛生專業人員,並結合當地學校、社政、民政、消防、警察、軍隊等單位,提供基地式或外展式之心理復健服務。工作項目包含「心理諮詢與諮商」、「心理衛生教育宣導」、「資源連結與轉介」、「研究調查」、「自殺防治及通報」、「精神科門診」與「專業人員訓練」等事項。鑒於地處九二一震災災區,如南投縣自殺死亡率每十萬人口高達二一.六○,較台灣地區每十萬人口一三.五九,高出許多,故將「自殺防治及通報」列為心理衛生服務中心重點工作,藉由自殺防治通報系統內之通報單或諮詢電話專線,建立自殺個案服務流程及處理模式,對自殺行為個案提供評估、危機處理及其生理、心理、社會因素進行輔導,且對自殺已遂個案之家屬進行哀傷輔導及自殺危險之評估,服務成果如附表。

台中區、南投區心理衛生服務中心服務成果表

服務工作項目

服務量

服務工作項目

服務量

創傷症候列管

五、三○○

諮詢站服務人次

三、四三九

自殺案件列管

三、三七四

教育宣導人次

八七、六三二

個案家訪人次

二一、七八三

人員訓練場次

七○○

個案電訪人次

一一、三一二

專線服務人次

五、七一二

註:資料統計自八十九年七月至九十二年九月止 所需經費之編列,均逐年遞減,九十三年度所編列之預算對於該二所心理衛生服務中心業務推展實可為捉襟見肘。如再刪減經費恐將影響當地民眾之心理重建服務成效。基於以上說明,建議免予刪減。 有關出院準備服務計畫:為使病患在急性醫療與後續照護,得到適當的連結,使得急性醫療資源獲得妥善運用,並提供連續性的照護服務,達成提升醫療照護服務品質之目的。因此中央主管機關持續推動地區教學以上醫院辦理出院準備服務,輔導醫院全面落實「出院準備服務計畫」,使病患與家屬自住院之初即獲得一系列服務,且於充分準備狀況下出院,並與社區長期照護資源有效連結,以使民眾獲得高品質、連續性之服務。因而,該服務係使病患及家屬、政府或保險機構及醫療機構,間接有助益的措施;使得醫療服務品質提升、醫療成本降低、增加照顧服務可近性三者兼顧。九十二年度補助一一一家地區教學以上醫院辦理「出院準備服務計畫」。基於以上說明,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醫療照護預算中「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編列六、二八○萬元,其中捐助醫療機構或民間團體達五、二六○萬元,惟該資源整合不由政府輔導或協助,僅予以金錢補助,能否達成預期效益,抑或淪於私相授受,令人質疑,爰建議全數刪減捐助費;「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經營管理」編列捐助民間經費達一、五六○萬元,經查經營管理績效之各項評估指標係屬民間醫療機構本身之業務範圍,由業者自主以永續經營,政府僅需加以監督輔導,不必再增加政府負擔捐助預算,爰建議全數刪除。同理,「加強醫療機構全面品質管理」亦編列捐助國內及個人經費五、三一一萬五千元,「充實公共醫療機構設施及提升營運績效」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費三八○萬元,「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費一億二、六四五萬元,建議全數刪除。因此,本項「醫療照顧」支出合計減列二億五、一五六萬五千元。 提案人:劉政鴻 連署人:林德福  傅崐萁  張蔡美  李和順  邱鏡淳 ※「有關審查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公務預算案時,建議刪減『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經營管理』、『加強醫療機構全面品質管理』及『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等費用二億五、一五六萬五千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有關「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工作: 本案係屬衛生署醫療網第四期計畫之一項重點工作,為四年度之連續性計畫,且其執行係將全國劃分為六大醫療區域,各區設置區域醫療委員會,並由各衛生局(輔導單位)與責任醫院(執行單位)共同負責計畫之執行,且重點工作,除包括各區醫療資源整合外,並包括各區衛生計畫需求所提列之經費,因此計畫內容,符合公共衛生之需求,本案為利地方求取最佳醫療品質與該區民眾之福祉,建請惠予維持編列本案九十三年預算經費為六、三○○萬元。 查本案相關經費並非全部補助醫學中心,以九十二年度計畫為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與財團法人馬偕醫院臺東分院並非為醫學中心醫院。 復查本計畫並非僅予以金錢補助,每年度衛生署召開年終檢討會,邀請本計畫參與人員相互討論,期以加強各醫療區域責任衛生局及責任醫院之溝通與意見交流整合,並加強檢討各區之執行成果與未來之發展方向等;又於年度協商會議研擬各年度作業重點;並定期檢視各區工作進度,尤其針對轉診轉檢制度之辦理。 有關「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經營管理」預算之編列,主要係為規劃輔導部分經營困難的基層院所,並提升、改善基層院所之營運能力與效益,進而提振基層醫療院所之醫療服務品質,建構病患就醫安全環境。預算內容涵括推動「提振基層醫療服務方案」,對平衡醫療產業發展極為重要,建請免予刪除。 有關「加強醫療機構全面品質管理」工作: 衛生署為持續提升醫療品質,每年度依據醫療品質委員會討論決議,推動有各項醫療品質提升計畫。 有鑒於北城崇愛醫療事故之發生,本署業於九十二年二月成立病人安全委員會,並依據病人安全委員會討論決議,九十三年度將推動多項病人安全維護計畫。 有關「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工作: 衛生署於九十一、九十二年度皆有制訂「教學醫院教學門診暨教學住診補助作業要點」,讓經醫院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經教育部部定之教職資格或擔任專科醫生三年以上經驗之醫師,能藉此要點指導住院醫師和實習醫生看診之溝通技巧與對病患之檢查、診斷、治療、用藥及病例書寫等方面之提升,對於醫療服務品質的提升實有助益。 查九十一年度向本署提出申請之醫院計有六十家,九十二年度提出申請之醫院更達到七十八家,並於九十二年度之要點中也對辦理計畫之醫院要求對指導者、被指導者及病患之間進行問卷調查以及教學病例之送署審查,衛生署也將於年度計畫完成後延請專家對承辦醫院所送之教學病例、期末報告及問卷調查結果分析等進行考核,對執行成效不彰之醫院將於下年度不予以補助。 又委員會所建議刪除之「對國內團體及個人之捐助費」乙項,係補助私立醫療院所辦理提升教學門住診品質之計畫經費,每年提出申請本計畫之私立醫療院所眾多,且橫跨醫學中心、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等層級之醫院,若予以刪減恐影響甚巨。 基於以上說明,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建置區域整合服務體系,為醫療網第四期計畫重點工作,以往實施成果不高,主要原因在於欠缺專責單位與人力,難以整合醫療資源。因此第四期醫療網計畫就本項業務,以加強專責人員,成立各醫療區之「區域管理委員會」。並配合健保局各分局轄區,分成六大醫療區,訂定各醫療區內各層級醫療機構如基層醫療單位、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之任務劃分;推動轉診與轉檢制度以及醫療區域資源整合與輔導等。但就以推動轉診制度而言,負責醫院主要是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該等醫院基於其營運生存,其業務與基層醫療診所處於營運目標衝突,恐將難以盡心。且轉診制度推行多年成果卻是毫無成果;而其他業務幾乎都有專責單位及預算執行,故建議全數刪除六、二八○萬元。 提案人:張蔡美 連署人:侯彩鳳  蔡鈴蘭  陳麗惠  林德福 ※「有關『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為醫療網第四期計畫重點工作,以往實施成果不高,主要原因在於欠缺專責單位與人力,難以整合醫療資源且轉診制度推行多年成果卻是毫無成果,而其他業務幾乎都有專責單位及預算執行,故建議全數刪除六、二八○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基於預算運用之適當性與限制,衛生署近年來有關本案送審預算經費額度逐年縮減,惟本案相關作業重點仍需依規定執行,若要再行刪減,勢將影響業務推行。 本案係屬衛生署醫療網第四期計畫之一項重點工作,為四年度之連續性計畫,且其執行係將全國劃分為六大醫療區域,各區設置區域醫療委員會,並由各衛生局(輔導單位)與責任醫院(執行單位)共同負責計畫之執行,且重點工作,除包括各區醫療資源整合、重視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提昇、轉診、轉檢制度推動等工作外,並包括各區衛生計畫需求所提列之經費,因此計畫內容,符合公共衛生之需求,本案為利地方求取最佳醫療品質與該區民眾之福祉,應予維持。 查本案相關經費並非全部補助醫學中心,以九十二年度計畫為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與財團法人馬偕醫院臺東分院並非為醫學中心醫院。 復查該計畫並非僅予以金錢補助,每年度衛生署召開年終檢討會,邀請該計畫參與人員相互討論,期以加強各醫療區域責任衛生局及責任醫院之溝通與意見交流整合,並加強檢討各區之執行成果與未來之發展方向等;又於年度協商會議研擬各年度作業重點;並定期檢視各區工作進度,尤其針對轉診轉檢制度之辦理。 有關轉診制度,該計畫業於九十二年度作業要點中針對轉診轉檢議題,訂定十二項作業要點,復依各界所提健保及醫療改革訴求五大回應中,業責成衛生署應輔導各醫療區域「區域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雙向轉診及轉檢制度」。另衛生署將各區每月執行進度逐月呈報。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自七十四年第一期醫療網計畫推動迄今,其原定十七個醫療區域,轉為六大醫療區域,整合輔導單位從醫學中心、區域醫院至現行由各地衛生局辦理,其目標主要在整合醫療資源、避免醫療資源浪費、推動雙向轉診制度,提昇醫療品質,以有效解決地方醫療問題。該項制度不斷更迭,推動前述施政目標卻不見成效,可見衛生署編列巨額預算,卻未能達到施政目標。因此本預算應全數刪除。爰提案刪除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業務中之「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六、二八○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三年度「醫政業務」預算科目下第二節「醫療照護」一七億三、三九○萬元預算中編列六、二八○萬元,用於「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但絕大部分是補助與捐助費用,用以委託醫療機構、民間團體或專家學者來規劃、檢討或辦理區域醫療整合工作;藉此為民眾提供整合性的醫療服務。惟從「轉診制度始終無法落實」這一問題看來,已暴露出此一計畫的成效不彰,無法達成所謂「整合」的功能。行政院衛生署實應檢討此計畫於明年度是否繼續實施之必要,因此建請將「醫療照護」預算中編列的六、二八○萬元預算予以刪減為三、一四○萬元,藉此縮小「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之計畫規模。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蔡鈴蘭  侯彩鳳  林德福  楊麗環 ※「有關衛生署應檢討『建置區域整合性服務體系』於明年度是否繼續實施之必要,建請將醫療照護預算中編列之六、二八○萬元予以刪減為三、一四○萬元,藉此縮小計畫規模。」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基於預算運用之適當性與限制,衛生署近年來有關本案送審預算經費額度逐年縮減,惟該案相關作業重點仍需依規定執行,若要再行刪減,勢將影響業務推行。 本案係屬衛生署醫療網第四期計畫之一項重點工作,為四年度之連續性計畫,且其執行係將全國劃分為六大醫療區域,各區設置區域醫療委員會,並由各衛生局(輔導單位)與責任醫院(執行單位)共同負責計畫之執行,且重點工作,除包括各區醫療資源整合、重視病人安全及醫療品質提昇、轉診、轉檢制度推動等工作外,並包括各區衛生計畫需求所提列之經費,因此計畫內容,符合公共衛生之需求,本案為利地方求取最佳醫療品質與該區民眾之福祉,應予維持。 查本案相關經費並非全部補助醫學中心,以九十二年度計畫為例,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基隆分院與財團法人馬偕醫院臺東分院並非為醫學中心醫院。 復查該計畫並非僅予以金錢補助,每年度衛生署召開年終檢討會,邀請該計畫參與人員相互討論,期以加強各醫療區域責任衛生局及責任醫院之溝通與意見交流整合,並加強檢討各區之執行成果與未來之發展方向等;又於年度協商會議研擬各年度作業重點;並定期檢視各區工作進度,尤其針對轉診轉檢制度之辦理。 有關轉診制度,該計畫業於九十二年度作業要點中針對轉診轉檢議題,訂定十二項作業要點,復依各界所提健保及醫療改革訴求五大回應中,業責成衛生署應輔導各醫療區域「區域管理委員會」積極推動「雙向轉診及轉檢制度」。另衛生署將各區每月執行進度逐月呈報。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衛生署「醫療照護」中的「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管理」業務其施政目標在輔導民間醫療機構建立經營管理、會計制度及病歷管理。但民間醫療機構之經營管理、會計制度及病歷管理本就為民間醫療機構應自行善盡的責任,對於經營管理、會計制度及病歷管理不良之民間醫療機構,衛生署應站在監督者的角色,令其改善,若不改善,則予以懲處,豈可編列鉅額預算補捐助(補捐助費一、五六○萬元)醫療機構或醫事團體來辦理研討、觀摩會來討論如何改善民間醫療機構的經營管理、會計制度及病歷管理?該預算編列不僅不合理,其衛生署定位亦錯亂,因此應全數刪除。爰提案刪除衛生署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業務中之「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管理」預算一、五八○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行政院衛生署於九十三年度「醫政業務」預算科目下第二節「醫療照護」一七億三、三九○萬元預算中編列一、五八○萬元,用於「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經營管理」。但事實上為了提升民間醫療機構之營運管理績效,行政院衛生署已於八十八年四月以捐助方式正式成立「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專責推動醫院評鑑與醫療品質提升工作;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為尊重「市場機制」,一般民間醫療機構若要提升經營績效,應委由「醫策會」為其進行規劃或自費尋求其他民間之醫療管理資源,行政院衛生署基於國家財政考量,不應編列公務預算予以補助,也無需為其經營成敗負責,因此建請將此筆預算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蔡鈴蘭  侯彩鳳  林德福  楊麗環 ※「有關衛生署已捐助成立『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專責推動醫院評鑑與醫療品質提升工作;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並為尊重『市場機制』,一般民間醫療機構若要提升經營績效,應委由『醫策會』為其進行規劃或自費尋求其他民間之醫療管理資源,衛生署基於國家財政考量,不應編列公務預算予以補助,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健全民間醫療機構經營管理」預算之編列,主要係為規劃輔導部分經營困難的基層院所,並提升、改善基層院所之營運能力與效益,進而提振基層醫療院所之醫療服務品質,建構病患就醫安全環境。預算內容含括推動「提振基層醫療服務方案」,對平衡醫療產業發展極為重要。 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大幅降低民眾經濟障礙,民眾產生「醫療機構大即有品質」之謬誤觀念,致基層醫療院所面臨經營困境。惟基層醫療院所,係在提供醫療服務可近性方面,扮演著重要角色,爰此,衛生署在政策規劃及實務推動上,自應責無旁貸,給予提供協助與輔導,以提升其服務品質、經營管理能力及其形象,如是,最大受惠者仍將是民眾。 為整合各層級醫療院所之醫療資源,使其建立相互支援之合作關係,避免資源重複投資,並方便民眾就近獲得良好之醫療照護,藉此提振整體醫療服務品質,爰此,如有足夠經費,即可規劃具體改善措施,如:發展聯合診所、基層診所與署立醫院之合作支援等,利用現有醫療資源,實際提升整體醫療服務品質,建立社區醫療及民眾就醫轉診模式,健全醫療產業之發展。 基於以上說明,建議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醫療照護」中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本計畫僅舉辦若干場次研討會,對實質改善全面品質管理所能達到的效果不多;捐助或補助相關醫療及學術機構辦理研討會之經費過多,管控不易。故建議減列該分支計畫三、○○○萬元。 提案人:林德福 連署人:傅崐萁  劉政鴻  陳 杰  邱鏡淳 ※「有關醫療照護分支計畫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編列六、○○○萬元,僅舉辦若干場次研討會,建議刪除三、○○○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有關第四期醫療網總經費一七一億餘元中,醫療品質之經費僅約三億一、五○○餘萬元乙節,經查第四期醫療網之經費,除「提升與監督醫療機構照護品質」之三億一、五○○萬元經費外,尚包括推展院內感染管制及監測作業、提升血液供輸作業服務品質、提升醫事檢驗服務醫療品質、強化緊急醫療就護體系、精進精神疾病防治與心理衛生、健全長期照護與身心障礙復健醫療、充實山地離島醫療保健服務等經費項目,皆屬醫療品質提升之相關作業,復查醫療網計畫之目的,即在於提升各區域之醫療品質,故醫療網經費之一七一億餘元,即在於提升醫療品質。 又有關臺灣醫療改革基金會民意調查結果,民眾有五七%認為門診時間不超過五分鐘之問題,衛生署業已藉由實施衛教門診、推動教學醫院教學門診補助及實施健保門診合理量制度與示範門診等措施,以達到提升門診醫療品質及加強醫病診療溝通之目標。 依二○○三年第二十屆國際健康照護品質協會年會(20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QUALITY IN HEALTH CARE)主席Prof.AI AI-Assaf指出醫療品質之提升是一項「十年樹木、百年樹人」持續而長遠的工作,該署為持續提升醫療品質,每年度依據醫療品質委員會討論決議,推動各項醫療品質提升計畫,除依國際品管大師彼得、聖吉等品管專家倡導之國際品質趨勢,積極推動學習型組織、醫療品質指標、醫品圈等品質提升計畫外,該署九十三年度醫療照護│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經費預算下「捐助醫療機構或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及研討會」之預算經費二、六一一萬五千元預定推動之計畫重點,尚包括:續推動醫療院所之實證醫學、加強推廣及辦理病理諮詢制度、放射診斷品質提升、護理醫療品質確保、病歷醫療品質提升、醫療品質指標分析及改善計畫、辦理以實證醫學為基礎之品質教育訓練、以及輔導各公、協、學會及醫療機構辦理醫療品質提升課程及活動。 基於以上理由,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有關捐助民間學術機構等辦理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本項九十二年度已編列相同項目與預算,醫院評鑑實施多年,醫院評鑑之效果與缺失其實應已有認知,且無上年度執行成果,究竟由何單位辦理亦欠明,類此項目未見有何急迫性與必要性,建議全部刪除四○○萬元。 提案人:張蔡美 連署人:蔡鈴蘭  侯彩鳳  陳麗惠  林德福 ※刪減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四○○萬元。 說明:「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其中編列捐助民間學術機構等辦理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本項九十二年度已編列相同項目與預算,醫院評鑑實施多年,醫院評鑑之效果與缺失其實應已有認知,且無上年度執行成果,究竟由何單位辦理亦欠明,類此項目未見有何急迫性與必要性,建議全部刪除四○○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醫療照護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之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建議全部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醫院評鑑係依醫療法辦理,且為醫療品質外部稽核有效方式之一。 為進行醫院評鑑暨教學醫院評鑑改革,衛生署自九十年度起,即順應國際趨勢,朝「以病人為中心」及「重視病人安全」的方向,並減少結構面,增加過程及結果面之標準,進行評鑑改革,目前已完成醫學中心之初步評鑑改革。 為因應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之經驗,除現行醫學中心、區域及地區醫院評鑑標準,進行增修院感作業、病人安全、醫學倫理、危機管理等內容外,並持續進行區域醫院及地區醫院之評鑑改革工作,研發以品質為導向之「社區醫院」評鑑新制,除朝「以病人為中心」及「重視病人安全」之方向外,亦強調醫院應參與社區健康促進。 此外,衛生署有鑑於對各醫院進行三年一次之醫院評鑑作業尚有不足,為確實監督醫院提升醫療品質,故已於九十二年度規劃建立「定期不定時」之評鑑追蹤制度,並進行試辦。 有關醫療照護編列醫院評鑑改革及評鑑資料庫成效分析四○○萬元部分,與醫政管理之評鑑費用完全不同,醫政管理之醫院評鑑費用係每年定期辦理之評鑑作業費用,而該預算係用於評鑑改革之規劃及評鑑資料庫之維護及分析等。而九十三年度之醫院評鑑改革工作,預計將進行以品質為導向之社區醫院評鑑標準新制試評,以瞭解該評鑑標準之適用性並收集醫院之意見,作為修正之參考。 綜上,為持續進行醫院評鑑改革,建請免予刪減。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鑒於行政院衛生署執行「加強山地離島金馬地區醫療保健體系」︱「南島民族國際健康合作計畫」,九十二、九十三兩年度僅分別舉辦一場「南島民族健康國際會議」活動,該計畫對於如何促進我國與菲律賓、澳洲、紐西蘭等國合作推動南島民族健康事務,缺乏工作目標與分年執行進度,合作計畫竟淪為國際專家學者大拜拜;建議將衛生署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項下之「加強山地離島金馬地區醫療保健體系」中獎補助費「南島民族國際健康合作計畫」七五○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執行「加強山地離島金馬地區醫療保健體系」︱「南島民族國際健康合作計畫」,九十二、九十三兩年度僅分別舉辦一場「南島民族健康國際會議」活動,該計畫對於如何促進我國與菲律賓、澳洲、紐西蘭等國合作推動南島民族健康事務,缺乏工作目標與分年執行進度,合作計畫竟淪為國際專家學者大拜拜。尤其衛生署舉辦九十二年度「二○○三南島民族健康國際會議」兩天會議所需費用竟高達五○○萬元,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金額更高達七五○萬元,浪費公帑莫此為甚。故建議將「南島民族國際健康合作計畫」獎補助費七五○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醫療照護」中的「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業務,原編列一億五、二六五萬元,減列一億五、二六五萬元。其施政目標在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但教學醫院提昇門診品質本就為任何醫療機構應自行善盡的責任,提昇教學品質則應屬教育支出的部分,該由教育預算編列,對於教學醫院提昇教學門診品質,衛生署應站在監督者的角色,令其改善,若不改善,則予以懲處,且衛生署已編列預算捐助「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來辦理醫院評鑑與教學醫院評鑑,並不收取被評鑑之醫院與教學醫院任何費用,豈可再編列鉅額預算一億五、一四五萬元來補捐助辦理計畫、研討、觀摩會來討論如何加強全面品質管理?該預算編列不僅不合理,衛生署定位亦錯亂,因此應全數刪除,爰提案刪除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業務中「提昇教學醫院教學門診品質」一億五、二六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第七目「藥政業務」編列參加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一二萬元、補助相關機構加入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二四六萬二千元、捐助相關機構辦理查廠業務八四一萬六千元、捐助相關機構辦理醫療器材查廠及審核「品質系統文件QSD」三○六萬元、捐助相關機構辦理醫療器材GMP相關業務二八○萬元。混淆政府公權力應辦事項與鼓勵民間參與之事項,且使民間機構得藉公權力向藥廠及醫療器材廠商斂財,殊屬不當,上述預算應全數刪除。爰提案刪除一、六八五萬八千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刪減第七目「藥政業務」一二○萬元。 說明:「辦理藥政管理執行藥害救濟及推動醫藥分業」編列捐助相關機構進行藥害救濟制度研究調查及強化藥害救濟制度一二○萬元。基於藥害救濟已成立藥害救濟基金,並由藥害救濟基金會辦理代辦與行政工作,顯見藥害救濟制度已建立且已運作,並無必要每年皆辦理研究調查或強化藥害救濟制度,故建議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刪減第九目「企劃業務」一、五三○萬元。 說明:「衛生業務管考」較本年度增加率一五○%,而重要之醫政、藥政或食品業務卻反而減少預算,預算配置並非適當,建議減列新增預算數之一半,計五五○萬元。「衛生政策宣導」在其他計畫下有相似內容之經費,建議刪減三八○萬元。「衛生教育模式之建立與推廣」其中編列補助學術機構及民間團體推廣健康促進計畫六○○萬元,學校健康促進屬於國民健康局之業務職掌,基於分工專業之本旨,建議全部刪除。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鑒於行政院衛生署已編列相關預算用以從事學術交流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等工作,無須再委託地方政府、學術團體等辦理大陸衛生研究,建議將第九目「企劃業務」項下之「衛生業務管考」中「委託地方政府、學術團體、學校或醫療機構辦理大陸衛生研究」委辦費四五○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行政院衛生署已編列相關預算用以從事學術交流及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等工作,如辦理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申請案件、該署電子信箱業務處理等所需經費計一二一萬元,以及加強國際衛生合作與交流、重返國際組織經費七、五七一萬一千元;無須再編列如此鉅額之委辦費委託地方政府、學術團體等辦理大陸衛生研究,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九目「企畫業務」下分支計畫「衛生政策宣導」原編列四、二六一萬四千元,減列四○○萬元。 說明:有關衛生政策宣導,政策、目標及作法皆不明確,為撙節政府支出,提升政府效能,予以減列四○○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十目「衛生醫療資訊業務」編列捐助醫事學術團體參加醫療資訊標準國際組織年會九○萬元,由公務預算編列民間團體參與國際組織並不恰當,爰提案刪除該筆預算九○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鑒於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各部會預算編列退休退職人員慰問金,給予其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建議將第十一目「醫院營運業務」項下之「醫院營運輔導」中「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一二八萬八千元,全數刪除。 說明: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依法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現中央政府各部會均每年編列預算,給予其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值此財政困難、公務人員待遇普遍較民營事業優渥之際,對退休退職人員再繼續給予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第十一目「醫院營運業務」項下之「醫院營運輔導」中「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一二八萬八千元,不但金額龐大,且已實非必要,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二十五項,送院會處理。 ※衛生署編列預算補助之國家衛生研究院、醫藥品查驗中心、醫院評鑑及醫療品質策進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藥害救濟基金會等財團法人,應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後,其預算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依據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待行政院衛生署將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藥害救濟基金會、醫藥品查驗中心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至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專案報告,待該委員會同意後,行政院衛生署始得補捐助。 提案人:鄭三元 連署人:傅崐萁  楊麗環  林德福  徐中雄  陳麗惠 ※「依據預算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後,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待衛生署將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藥害救濟基金會、醫藥品查驗中心之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至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專案報告,待該委員會同意後,衛生署始得補捐助。」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有關衛生署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藥害救濟基金會、醫藥品查驗中心之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查該署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衛署會字第○九二一三○○五二五號函送立法院,立法院亦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會期第十次會議,通過將上揭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在案,本提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依照預算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但行政院衛生署主管之預算並未將九十三年度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彙總列表,爰提案要求行政院衛生署將補助地方政府之彙總列表函送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後,相關預算始得動支。 提案人:鄭三元 連署人:林德福  楊麗環  侯彩鳳  徐少萍 ※「依照預算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各機關單位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應於總預算案中彙總列表』,但衛生署主管之預算並未將九十三年度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彙總列表,爰提案要求衛生署將補助地方政府之彙總列表,函送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後,相關預算始得動支」,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查衛生署主管九十三年度補助地方政府經費編列計三億八、七二五萬二千元,其中補助臺灣省各縣市政府三億一、五八五萬二千元、補助金門及連江縣政府七、一四○萬元,已由行政院彙編於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總說明及主要附表冊第一二二頁,本提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國家衛生研究院研發預算高達二○億元,但其實際研究成果效益不明!且依據預算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爰提案要求在行政院衛生署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將國家衛生研究院以前年度效益評估送立法院後,九十三年度國家衛生研究院預算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 杰 連署人:徐少萍  侯彩鳳  鄭三元  楊麗環  徐中雄 ※「國衛院研發預算高達二○億元,但其實際研究成果效益不明!且依據預算法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各部門投資或經營之其他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就以前年度投資或捐助之效益評估併入決算辦理,分別編製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送立法院』。爰提案要求在行政院衛生署依預算法第四十一條將國衛院以前年度效益評估送立法院後,九十三年度國衛院預算始得動支。」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有關衛生署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之最近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查該署已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以衛署會字第○九二一三○○五二五號函送立法院,立法院亦業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本會期第十次會議,通過將上揭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在案,本提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有關「人用疫苗自製」計畫,經費編列為三、六五○萬元,違反該署政策白皮書所載將疫苗自製移轉有能力之民間廠商製造,推動「國營事業民營化」、並紮根於國內疫苗工業的精神,爰提案要求衛生署對於此案必須善盡監督之責,確保本案執行之效益性如下:請提供說明衛生署「人用疫苗自製計畫」從八十七年提出以來,經歷任首長後,迄今決議交由國家衛生研究院執行,其中政策方向差異性報告。請提供行政院同意將疾病管制局疫苗中心功能移由國家衛生研究院負責的評估報告書;並說明疾管局疫苗中心於防疫體系中所扮演角色為何,五年來的實質成果為何,功能移轉國衛院後,該中心仍否存在,專業人員如何安排?研發專案計畫:包含計畫及研發中疫苗的實質內容、時程規劃、經費及預期效益等。先導工廠效益評估:包含疫苗先導工廠之全套興建計畫、時程、預算、未來營運經費預估,及正式生產後之效益評估等。並嚴格要求上項之效益評估,始得動支。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陳 杰 ※第六目「醫政業務」預算一八億七、三○九萬八千元,建議全數凍結。 說明: 衛生署自冠狀病毒所造成的嚴重呼吸道症候群(SARS)疫情產生以來,除未立即加強國內醫療院所的查核,以有效達成防疫工作外,同時隨意停止醫院評鑑工作。 針對衛生署如此草率政策決定,不禁令人擔憂國內醫療環境品質,在未解決問題及說明清楚前,建議全數凍結衛生署之醫政業務預算一八億七、三○九萬八千元。 提案人:杜文卿 連署人:邱永仁  王淑慧  何金松  張花冠  藍美津  高孟定  彭添富  陳宗義 對於捐助醫療機構或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推動學習型組織、醫療品質指標、醫品圈等品質提昇計畫及研討會;加強全面品質管理制度及品質監測評估作業二、六一一萬五千元。查此計畫為委託私人機構進行醫療評鑑計畫,為避免醫學中心與基層醫院的距離越拉越大,且避免圖利財團之嫌,建議先行凍結,請相關單位研擬詳細改善計畫,再予動支。 提案人:侯水盛 連署人:林育生  周清玉  簡肇棟  鄭貴蓮 ※「有關醫療照護分支計畫︱︱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編列『捐助醫療機構或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推動學習型組織、醫療品質指標、醫品圈等品質提升計畫及研討會』之預算經費二、六一一萬五千元,為委託私人機構進行醫療評鑑計畫,為避免醫學中心與基層醫院的距離越拉越大,且避免圖利財團之嫌,建議先行凍結。」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 九十三年度醫療照護︱︱加強醫療機構病人安全及全面品質管理與監測作業經費預算下「捐助醫療機構或學術機構或民間團體推動學習型組織、醫療品質指標、醫品圈等品質提升計畫及研討會」之預算經費二、六一一萬五千元,係衛生署為持續提升醫療品質,每年度依據醫療品質委員會討論決議,推動各項醫療品質提升計畫,故九十三年度預定推動之計畫重點計有: 續推動醫療院所之實證醫學計畫。 加強推廣及辦理病理諮詢制度。 辦理放射診斷品質提升計畫。 辦理護理醫療品質確保計畫。 推動外科醫療品質確保。 病歷醫療品質提升計畫。 門診醫療品質確保計畫。 醫療品質指標分析及改善計畫。 推動醫療院所之品質學習型組織與品管圈。 辦理以實證醫學為基礎之品質教育訓練。 輔導各公、協、學會及醫療機構辦理醫療品質提升課程及活動。 綜上,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保留第六目第二節「醫療照護」下分支計畫「加強山地離島金馬地區醫療」原編列四億五、八九○萬元,衛生署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山地離島地區醫療資源本屬匱乏,卻不見衛生署提出具體有效的改善方法。 衛生署醫政處山地離島科業務,在今年全部移交中部辦公室辦理,使得原本就缺乏管理的山地離島醫療業務更加惡化。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行政院衛生署署立豐原醫院與彰化醫院人事多所重疊,造成兩院營運上問題重重,故提案凍結對該二醫院之公務補助款,組專案小組詳細了解後再行處理。 提案人:周清玉 連署人:侯水盛  廖本煙  蔡鈴蘭  侯彩鳳  林育生  林德福  陳麗惠 ※「衛生署署立豐原醫院與彰化醫院人事多所重疊,造成兩院營運上問題重重,擬凍結對該二醫院之公務補助款,組專案小組詳細了解後再行處理。」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 關於衛生署彰化醫院科室主管兼代問題,主要係該院搬遷至新院區,部分人力流失,又逢衛生署所屬醫院人事凍結,目前共有八位科室主管,暫無法覓得適當人選遞補,乃配合「衛生署所屬醫院中區區域聯盟」,以臨近地域關係,採取兼代支援方式,以因應人力不足之窘境。 為解決衛生署所屬醫院因人事凍結,造成人力不足,影響業務推動之問題,經衛生署函報行政院,獲行政院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院授人力字第○九二○○二九五○九號函同意放寬該署所屬醫院一級單位主管職務外補之限制,有關署立彰化醫院科室主管兼代之問題,衛生署將責成該院於一個月內改善。 衛生署九十三年度預算案「醫院營運業務」計畫補助署立豐原醫院與彰化醫院預算,係補助該二醫院配合衛生署公共衛生政策及基本營運所需經費,為免影響該二醫院業務運作,暨造成台中及彰化地區民眾就醫不便,本提案建請予以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衛生署「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協定委員會」中,未納入物理治療師及醫事檢驗師之席次代表,惟前述二項人員身分已獲法律上之確定,為健全健保費用協定之機制,確保物療師及醫檢師之權益,衛生署應增加該委員會「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席次二席,由九席增為十一席,並將物理治療師及醫事檢驗師代表納入其中,以維我國健保給付之公平性,及醫療資源之平衡發展。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陳其邁 賴清德 大型醫院為支付龐大營運成本與營利導向下,不斷擴增門診部門,與基層診所爭搶病患。結果造成:「門診」大幅集中在大型醫院及醫學中心,以及健保「門診醫療費用」所占比率偏高,難怪政府健保財務嚴重虧損!建議為導正目前不正常之醫療生態與民眾小病大看之不當就醫習慣,並抑制醫療浪費,允宜回歸健保法規定,落實分級轉診制度,以利健保之永續經營。如醫學中心及大型醫院肩負研究教學及重症醫療之責,基層診所才是專責從事門診服務,有轉診單才可以看大醫院,亦謂轉診制度要落實,各級醫院發揮功能各司其職,避免醫療浪費。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邱創良  鄭三元  林德福  徐少萍 行政院衛生署在長期照護方面,除了人力培育不足外,另社區照護與教育宣導方面宜需再加強,而長期照護問題解決重點在「就地老化」及財務負擔,就地老化必須要有足夠之醫護人員以及社區化之照護,對於社區照護或就地老化社區照護、使用者部分負擔觀念,建議行政院衛生署應再加強宣導,做好人力培育。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邱創良  鄭三元  林德福  徐少萍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預算訂定業務或工作計畫二○項,但行政院衛生署針對這些工作計畫並未制定績效指標與標準,致使難以評估各項計畫之必要性、合理性與效益。爰提案行政院衛生署自下年度預算起需明列各項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之預定績效指標與標準,並於決算中列明前一年度各項計畫施行所達成之指標與標準之比例。 提案人:楊麗環 連署人:蔡鈴蘭  徐中雄  張蔡美  陳麗惠  林德福  侯彩鳳 ※「有關衛生署九十三年度預算訂定業務或工作計畫二○項,但衛生署針對這些工作計畫並未制定績效指標與標準,致使難以評估各項計畫之必要性、合理性與效益。爰提案衛生署自下年度預算起需明列各項工作計畫及分支計畫之預定績效指標與標準,並於決算中列明前一年度各項計畫施行所達成之績效指標與標準之比例。」乙案,建請予以刪除。 說明:衛生署之各項計畫評估方式如下: 施政績效評估 衛生署相關施政績效評估係依自九十一年起實施之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施政績效評估作業,評估項目係依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中程施政計畫之衡量指標基準而訂。 衛生署施政計畫之考核,屬重大計畫者如醫療網等,需依列管方式評核外,亦列入施政績效評估,其衡量指標計分業務、人力及經費等三大項,其中業務層面再細分為四四項指標,訂定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目標值,並逐年按實際情況修正分年目標值。 衛生署於每年三月七日前,將施政績效評估年終報告提送行政院研考會辦理評核,再由研考會邀集有關機關、學者專家進行評核作業,併同評核意見陳報行政院。 重大計畫之管制考核 未列入前項施政績效評估之業務績效,另以重大計畫管考,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作業規定,各部會之施政計畫分為「由院列管計畫」、「部會列管計畫」及「自行列管計畫」三個層級管制考核,衛生署重大施政計畫隨著業務之成長,逐年增加,九十二年已有十九項列管。衛生署列管計畫之年終考核小組,訂有「施政計畫列管項目考核要點」,採實地查證考核。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三年度歲出預算為三九九億八、五九七萬元,然行政院衛生署推動各項業務採取「補助」與「委辦」方式辦理,該兩項經費達三七九億元,占其歲出預算數九五%之譜。且行政院衛生署其補(捐)助皆未列明具體對象,請行政院衛生署應予資訊透明化。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邱創良  鄭三元  林德福  徐少萍 全國四萬名醫師有「醫政處」,四萬名藥師有「藥政處」,三千名中醫有「中醫藥委員會」,八千名牙醫師有「牙醫委員會」,呼籲行政院衛生署相關單位組織改造時要規劃成立「護理助產專責單位」以領導醫療團隊中人數最多(大約一○萬人)的護理人員。 提案人:林育生 連署人:葉宜津  侯水盛  廖本煙  周清玉  侯彩鳳 ※「呼籲衛生署相關單位組織改造時要規劃成立護理助產專責單位以領導醫療團隊中人數最多(大約一○萬人)的護理人員。」乙案,建請刪除。 說明: 查醫事人員包括:醫師、中醫師、藥師、牙醫師、藥劑生、護理師、護士、助產士、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營養師、鑲牙生、呼吸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等,未來包括牙體技術師、驗光師、聽語治療師等可共達二十多類醫事,各類醫事人員之行政管理之原則均屬同質性,實不宜將護理單位獨立。 查各國政府掌管護理業務之情況大致可分為三類:主管執行模式(Executive Model)政府中央部會設有正式單位,經由行政程序直接管理護理人員及其服務品質。諮詢委員會模式(Advisory Model)高層次委員會設置,可影響衛生最高當局之政策,而產生一定功效,我國即屬此類。分散參與模式(Dispersal Model)無正式組織,但護理人員可與衛生當局推動之個別方案從而發揮部分影響力。 本案因牽涉整個衛生署的組織再造,衛生署業已研擬,衛生署醫政處與衛生署中部辦公室整合為「醫事發展局」,將藥事人員及營養師等人員移併該局,及所有各類醫事人員由該局統籌負責推動管理。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依據疾病管制局統計,肺結核病每年新增病例一萬五、○○○人到一萬八、○○○人,死亡人數高達一、二○○人到一、五○○人。肺結核之肆虐,遠比SARS為甚,衛生署應於三個月之內針對該疾病提出有效之防治措施,並於未來年度寬列預算辦理肺結核之防治業務。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針對衛生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公告取消高診次及檢驗檢查部分負擔的費用之政策,建請衛生署於編列九十四年度預算時,納入該筆補償費用,將錯誤執行至今的高診次及檢驗檢查負擔費用償還給無辜人民。 說明: 九十一年九月,衛生署不顧全民的反對,執意進行健保雙漲,引發全國百姓的不滿。為此,除了人民走上街頭表達強烈的抗議,監察院亦在九十二年七月二日通過糾正案,表達支持國人的看法。惟行政院亦置之不理,並以司法打壓表達對健保雙漲抗議的勞工。然而行政院卻又突然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由衛生署公告九十三年元月起取消高診次及檢驗檢查之部分負擔。衛生署終於承認其健保政策有錯誤!行政院衛生署的公告,僅為提出取消的政策,並未擬定任何配套措施補償為政府錯誤政策下買單的無辜國民,此舉根本就是拿國人的生命財產開玩笑! 衛生署執意執行此錯誤政策,根本就是拿國人的生命財產開玩笑,錯誤政策絕不能由國人買單,尤其是運用檢驗檢查的國人多為重症病患,對此弱勢國人的經濟負擔通常都很重,故建請衛生署於九十三年提撥預算並於編列九十四年度預算時納入該筆補償費用,將錯誤執行至今的高診次及檢驗檢查負擔費用償還給無辜人民。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為協助花蓮縣光復鄉衛生所等原住民及偏遠地區辦理老舊衛生所房舍重擴建及空間規劃,以提供當地民眾基本醫療服務,衛生署應檢討其要求各縣市衛生局須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一次提報整體申請,否則日後不接受任何申請之做法及改進缺失,並於九十三年度優先補助花蓮縣光復鄉衛生所等原住民及偏遠地區辦理老舊衛生所房舍重擴建及空間規劃之所需經費。 說明: 為協助臺灣省老舊衛生所房舍重擴建及空間規劃,衛生署特訂定「加速辦理補助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重擴建及空間規劃計畫」,其計畫期間自九十年一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卻要求各衛生局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就轄內所需辦理重擴建及空間規劃全面檢討,且須一次提報整體申請,否則日後不接受任何申請;此對於亟需重擴建及空間規劃卻未能即時申請之衛生所而言,實屬不合理之規定。 中央協助地方政府重擴建衛生所應是責無旁貸,尤其花東地區等偏遠地區,醫療資源及設施越是貧乏,更需要衛生所提供基本的醫療服務,衛生署不應單為行政之便,嚴格限制地方衛生所申請期間並逾期不予受理,致地方衛生所房舍老舊、設備不全而難以為民眾服務。 對於花蓮縣光復鄉衛生所等確實屬於房舍及設備老舊,而亟需重擴建及空間規劃以提昇醫療品質者,衛生署應落實「加速辦理補助縣市衛生局所屬衛生所重擴建及空間規劃計畫」之目的,於九十三年度優先補助其所需經費。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楊仁福  蔡 豪  蔡中涵  林德福  關沃暖 第二項  疾病管制局原列二一億五、三二三萬七千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五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關於「結合學術界促進防疫科技發展」編列一億○、○八○萬元,SARS五○○億元特別預算至今仍交代不清;因此,諸如此類防疫研討會經費,建議由SARS五○○億元特別預算中支應,避免國庫浪費,在此,建議針對「結合學術界促進防疫科技發展」所編列一億○、○八○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邱創良  鄭三元  林德福  徐少萍 ※「有關科技發展工作︱結合學術界促進防疫科技發展部分編列一億○、○八○萬元,建議由SARS五○○億元特別預算支應,避免國庫浪費,建議全數刪除。」乙案,建請免予刪除。 說明: 本部分之預算編列係考量疾病管制局自身研究發展人力之不足,擬結合局外學術研究機構發展防疫科技研究工作,涵蓋之傳染病防治研究領域甚廣,非僅有SARS一項傳染病,其包括有下列研究重點: 降低結核病、愛滋病、肝炎、登革熱、腸病毒、流感、SARS等傳染病發生率之流行病學監測調查、防治策略及效益評估研究。 加強生物戰、新興傳染病、人畜共通傳染病、大陸地區及外勞移入傳染病監測及檢驗之相關研究。 提升國內醫療院所傳染病檢驗水準之相關研究。 建立本土性傳染病致病原及基因資料庫之相關研究。 建立傳染病通報及監測網之相關研究。 免疫反應及疫苗接種效益評估之相關研究。 配合感染症防治醫療網,強化院內感控之相關研究。 增進國際醫療衛生科技交流之相關研究。 SARS特別預算係專款專用,其有關研究費用僅能支應SARS相關研究計畫,而國內外尚有無數已知及未知之傳染病亟需進行防治研究,故本部分預算編列確有必要。 基於以上說明,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從防疫業務中之「疾病監測」、「調查業務」及「國際合作業務」等,發現計畫內容多有重複,有些以整體業務方式編列,有些又以各別業務方式編列,又行政費、宣導費、印刷費用等多有重複編列情形;且光是「宣導」二個字在疾病管制局預算書中就出現十九次,有關衛教宣導相關經費合計七、○○○多萬元,固然防疫是疾病管制局重要業務,但國家財政困難,自當共體時艱,建議疾病管制局應將類似業務合併或刪減。因此,建議刪減十分之一經費九、○○○萬元。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林德福  陳麗惠  鄭三元 ※「有關衛教宣導相關經費合計七、○○○多萬元,固然防疫自然是疾病管制局重要業務,但國家財政困難,自當共體時艱,建議疾管局應將類似業務合併或刪減,因此,建議刪減防疫業務預算之十分之一(九、○○○萬元)。」乙案,建請免予刪減。 說明: 該局衛教宣導包含所有的傳染病防治(法定傳染病目前三十九種),因該局未設立衛生教育專責單位,故由各相關單位執行,同時預算亦編列於各執行單位內。 鑑於疾病之預防工作重於事後之治療,故衛教宣導為傳染病防治非常重要之項目,除目前之三九種法定傳染病以外,新興傳染病、生物恐怖事件之發生(如萊姆病、立百病毒、炭疽病……等)亦需加以宣導,加強民眾防治意識。 又該局九十三年度預算已較九十二年度減少編列一億六、五八三萬六千元,防疫經費已顯不敷,面對未來新興傳染病、生物恐怖事件可能來襲,必須預作防範,因此編列相關衛教宣導經費確有必要。 基於上述說明,建請免予刪除。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九十年開始推動「加強全國傳染病防治計畫」之四年計畫,然政府實際投入之預算僅占原計畫之百分之二十二,致使整個計畫表面上甚為宏觀但實際效益卻十分有限,預算資源也未能有效發揮,九十三年度該計畫尚編列一億二、二三○萬元之預算,形同經費無效益之使用,值此政府財政困窘之際,爰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陳 杰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遭到監察院對於「執行院內感染控制計畫執行不力」之糾正案,該局未能妥為因應致使今年初SARS疫情時,多為院內感染而致死,罔顧人命!且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亦遭到監察院對於「結核病防治成效不彰」之糾正案,然九十三年度對於推動結核病完治率之經費僅二、八○○萬元,無調查、監視及人力訓練經費,未就監察院糾正文所指陳專業人才不足及提升完治率加以補強,致使該病於高雄市、彰化縣、基隆市及臺東縣已成為十大死因!顯見該局之官僚顢頇,視監察院之糾正於無物,置國人健康安全於不顧!爰建議該局預算全數凍結,視就監察院糾正文所陳專業人才不足及提升完治率加以補強後,報請立法院經同意後,始得動支,以保障國人健康安全。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陳 杰 ※第三目「防疫業務」九十三年度編列一億二、六五○萬元採購一百萬劑老人流感疫苗,建請衛生署動支該筆預算採購流感疫苗前,先行做出確實有效之效益評估,並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說明: 疾病管制局歲出預算第三目「防疫業務」編列一億二、六五○萬元採購一百萬劑老人流感疫苗,所依據乃衛生署委託國立陽明大學進行「老人流感疫苗效益評估」發出之三千二百份問卷,該問卷問題全部針對流感疫苗可否預防感冒而問,實則流感與感冒完全不同,且所宣稱流感疫苗所節省之健保醫療費用,係「估計」可節省百分之五因肺炎及流感之住院及百分之十之總住院,並無確實數字依據,且衛生署迄無實際追蹤接種流感疫苗者之預防流感情形,故該效益評估報告根本未具參考價值。 衛生署以此無效之效益評估做為政府老人流感疫苗採購之憑據,有浪費公帑之嫌,建請衛生署於九十三年度動支該筆預算採購流感疫苗前,先行做出正確之效益評估,及再確認該年流行之株種,並向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三項  藥物食品檢驗局原列六億三、一七一萬三千元,送院會處理。 第四項  國民健康局原列一一億七、二五八萬四千元,送院會處理。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第一目「科技發展工作」下分支計畫「健康促進宣導與衛生人員訓練」原編列二、五三八萬一千元,建議全數刪除二、五三八萬一千元。 說明:「健康促進宣導與衛生人員訓練」不屬科技發展工作之範疇。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本項另有黨團提案一項,送院會處理。 ※保留第三目「社區健康」下分支計畫「健康生活社區化」原編列二億元,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必須檢附細部計畫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說明: 社區健康之推廣本應落實於各民間社區,由國民健康局近年來所推動之「健康生活社區化」,落實程度令人質疑。 同一計畫,預算分列於公務預算及「菸害防制與衛生保健基金」,卻不見其細部計畫。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第五項  中醫藥委員會原列二億一、七一七萬九千元,送院會處理。 第六項  管制藥品管理局原列一億九、二五八萬二千元,送院會處理。 第二十四款  環境保護署主管 第一項  環境保護署原列九四億四、八一九萬九千元,減列第三目第二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經費一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九三億四、八一九萬九千元。 本項有黨團、委員提修正案二十四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鑒於本院近幾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對於黑機關迄今未能法制化,均曾決議行政院應積極檢討相關尚未法制化組織之定位,惟近年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無相關法律依據下,仍一再成立新機關或組織,如「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科技顧問室」,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依法不得編列預算,此已嚴重違法,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一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編列之預算,刪除三、四五○萬元。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一目「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由科技顧問室承辦之「永續發展與前瞻環境科技發展」業務費四五○萬元及「推動環保科技育成中心」獎補助費三、○○○萬元。 鑒於本院近幾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對於黑機關迄今未能法制化,均曾決議行政院應積極檢討相關尚未法制化組織之定位,惟近年來該署在無相關法律依據下,仍一再成立新機關或組織,如「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科技顧問室」,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依法不得編列預算,此已嚴重違法,建議將九十三年度環保署科技顧問室於「科技發展」項下「環境科學及技術之研究」編列之預算,刪除三、四五○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依法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現中央政府各部會均每年編列預算,給予其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值此財政困難、公務人員待遇普遍較民營事業優渥之際,對退休退職人員再繼續給予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之退休退職人員慰問金計一八一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環保署每年租用面積四、三四三坪使用,平均每人使用面積高達一七點五平方公尺,違反中央政府一般辦公室裝潢費用編列標準(第四級人員八平方公尺)規定,為免預算浮濫編列,建請於原列租金經費九、三○四萬一千元,刪減二分之一,即四、六五二萬○、五○○元。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黃義交  關沃暖  郭添財  高仲源  卓伯源  紀國棟  張昌財  孫國華  章仁香  李顯榮  黃德福  黃健庭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該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室租金昂貴,且租用面積過大,不符合中央政府一般辦公室裝潢費用編列標準之規定,值此中央政府財政困難之際,為撙節開支似以合併辦公處所為宜,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房舍租金」業務費四八一萬九千元,刪減一半,計刪除二四一萬元。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二目「一般行政」項下「基本行政工作維持業務費」之「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房舍租金」業務費四八一萬九千元。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該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室租金昂貴,且租用面積過大,不符合中央政府一般辦公室裝潢費用編列標準之規定,值此中央政府財政困難之際,為撙節開支似以合併辦公處所為宜,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房舍租金業務費四八一萬九千元,刪減一半,計刪除二四一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經費中編列之委辦費及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一節「綜合企劃」項下之「環境影響評估」中「業務費︱委辦費」三五○萬元、獎補助費三二○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環境影響評估」經費中編列之委辦費及獎補助費費用金額比例過高,且委辦及獎補助之項目如山坡地等地區環境影響評估總量管制標準、動物生態環境影響評估技術規範等過於零散空洞,與學術單位之研究重疊性過高,且於業務費中已編列研討、調查、研習及相關會議支出,實無必要再行委辦或補助民間團體、學術團體從事相關研究,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已編列預算辦理兩岸交流及訂閱中西文期刊、書籍等經費,對於蒐集中國環境保護相關資訊應屬足夠,無須再補助社會團體辦理兩岸環境保護交流相關活動。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一節「綜合企劃」項下之「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中「補助全國性社會團體辦理兩岸環境保護交流相關活動」獎補助費七○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綜合策劃環境保護計畫」中已編列辦理兩岸交流、南海小組決議事項等業務費一○○萬元,及訂閱中西文期刊、書籍業務費一二八萬四千元,合計二二八萬四千元,對於促進兩岸交流、蒐集中國環境保護相關資訊(如研究論文、報導等)應屬足夠,無須每年再補助社會團體辦理兩岸環境保護交流相關活動,故建議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企劃︱環境保護教育與宣導」所編列之獎補助費金額比例過高,且獎補助之名目過於空洞,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一節「綜合企劃」項下之「環境保護教育與宣導」中獎補助費三、○七二萬五千元,刪減百分之五十。 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編列第三目第一節「綜合企劃」項下之「環境保護教育與宣導」,預算金額五、三八七萬五千元,其中獎補助費三、○七二萬五千元,項目有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社區環境改造計畫︱永續家園」之規劃與執行等相關工作、補助民間團體辦理環境資源交流、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民俗節日環境保護化相關事項等,獎補助之名目過於空洞,成效令人質疑,無異淪為政府機關給予地方環保團體之公關費,故建議刪減百分之五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全國各種工業區閒置已非常嚴重,各項獎勵措施如:降低租金、租金抵購地款,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也在九十一年經建會委員會議十月二十八日通過「投資臺灣優先方案,決採取公有地租金前三年免、後五年減半措施,開放以土地租金作股」等方案。且如能吸引業者投資設廠,才是設置園區的目的,廢管處推動設置之園區就其時效與功能,與全國現有各種工業區並無優勢,不但疊床架屋,成效必定大打折扣,應全數刪除。所以建議刪除辦理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包括補助地方規劃及建設環保科技園區、建設循環生態化城鄉與入區廠商、研究機構等獎補助費)四億六、○○○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有關環保署辦理「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計畫」中補助新竹縣興建部分,有鑑於目前新竹縣鄰近焚化爐之總容量已足夠協助處理新竹縣之垃圾,為避免國家預算資源之浪費,有關環保署補助新竹縣興建焚化爐一案,以及臺北縣鄰近區域亦足夠處理臺北縣之垃圾,補助臺北縣一案,預算應予以刪除。 提案人:張學舜  陳朝龍 連署人:王 拓  周雅淑  江昭儀  唐碧娥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及環境清理復建、垃圾處理場(廠)污染防治設備維護改善及垃圾處理危機緊急清運處理一億八、○○○萬元,與行政院「災害準備金」支出用途相同,均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項天然災害、搶修及復建等所需經費,顯係重複編列,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二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廢棄物緊急應變及垃圾處理計畫」之「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及環境清理復建等」獎補助費一億八、○○○萬元,全數刪除。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二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廢棄物緊急應變及垃圾處理計畫」之「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及環境清理復建等」獎補助費一億八、○○○萬元。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及環境清理復建、垃圾處理場(廠)污染防治設備維護改善及垃圾處理危機緊急清運處理一億八、○○○萬元,與行政院「災害準備金」支出用途相同,均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各項天然災害、搶修及復建等所需經費,顯係重複編列,建議將「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及環境清理復建等」獎補助費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環保署有關「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補助地方遭遇天災(如風、水、震災)時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緊急修護經費,與行政院「災害準備金」支出用途相同,顯重複編列,建請原列預算一億八、○○○萬元,刪減二分之一,即九、○○○萬元。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黃義交  關沃暖  郭添財  高仲源  卓伯源  張昌財  孫國華  章仁香  李顯榮  黃德福  黃健庭 ※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度辦理「台灣地區垃圾處理後續方案」,整體進度嚴重落後,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三目第二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之「廢棄物緊急應變及垃圾處理計畫」中「台灣地區垃圾處理後續計畫」補助費一六億三、八六○萬元,刪減百分之五十。 說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度辦理「台灣地區垃圾處理後續方案」,編列預算九億二、二五○萬元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垃圾處理場(廠)等相關費用,截至九十二年八月底累計支用僅一億八、○一七萬五千元,占全年預算達成率僅百分之一九點五三;多處興建場(廠)址遭民眾強烈反對,部分縣市一再招標流標、變更設計,致整體進度嚴重落後,且該方案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垃圾清運民營化及垃圾委外跨區清理工作,進度亦嚴重落後,該計畫執行不力,預算編列與實際執行金額差距甚大,故刪減「廢棄物緊急應變及垃圾處理計畫」中「台灣地區垃圾處理後續計畫」補助費百分之五十。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針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資料調查、建檔、重大污染場址相關整治工作督導及整治資訊系統建制相關業務」,其防制工作首重依法執行。所謂「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環保署在執行此業務時竟然不依法執法,卻在法律公告後還私自調降徵收比率,是極差的示範,因此應以健全污染者付費機制,為首要工作。況且在地下水污染監測之計畫中,即可獲得相關資料與此計畫嚴重重疊。所以建議刪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相關資料調查、建檔、重大污染場址相關整治工作督導及整治資訊系統建制相關業務之部分經費一、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淡水河系污染防治」相關業務執行屬地方縣市,和地方縣市業務重覆,且由於環保署長期疏於對於淡水河系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內管制項目的督導,導致全國各地河川污染依舊,投入再多的防治經費也是不夠(因污染造成後處理成本高)。因此應以加強對污染源的管制工作為首要,除保留一○○萬元做為督導考核相關縣(市)執行水污染源管制工作,其餘四○二萬五千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第六目「廢棄物管理」原列二億九、一九一萬三千元,建議刪減三、二二五萬元。 說明: 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設置及技術輔導中辦理「環保科技園區設置專案工作計畫」委辦費一、○二五萬元,與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環保科技園區推動計畫」編列四億六、○○○萬元似有重複。建議委辦費全數刪除,計一、○二五萬元。 另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與再利用管理有關資源回收再利用三項子計畫應編列於資源回收基金,落實基金使用。每年基金收入約一○億元,應有效運用於資源回收再利用之推動。建議此三項子計畫全數刪除,計二、二○○萬元。 提案人:立法院無黨聯盟 邱創良 ※依據環保署委託研究計畫統計推估,九十一年一般工業及醫療廢棄物推估量一、二六二萬公噸,惟因經濟景氣變動及產業結構變遷等因素影響,事業廢棄物尚有三成約四百多萬噸流入垃圾場或四處傾倒;顯見處理成效不彰。建請於第六目「廢棄物管理」科目下,「事業廢棄物管理」原列一億八、一九六萬三千元,刪減二分之一,即九、○九八萬一千五百元。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黃義交  關沃暖  郭添財  章仁香  高仲源  卓伯源  黃德福  張昌財  孫國華  黃健庭  李顯榮 ※有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九十一年度執行率僅二.六八%,進度落後甚多;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六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委辦費五○○萬元,刪減二○○萬元。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六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委辦費五○○萬元。 有鑒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執行「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九十一年度編列補助地方建設獎勵金及興建回饋設施經費七億九、七五○萬元,執行結果僅計五、五○○萬元,保留七億四、二五○萬元,執行率僅二.六八%,進度落後甚多;且九十一年垃圾清運量約為六億七、二三六萬公噸,其中三億八、一七六萬公噸進焚化廠處理,平均每日焚化廠處理一萬○、四五九噸垃圾,推估每日僅產生二、○九一公噸灰渣,遠低於該計畫灰渣產生量每日三、二七○公噸,僅約為六三.九四%;依上開比例,本計畫分年補助地方政府委託處理費計四五億二、三一五萬元,顯然高估,應予分年減列;建議將「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委辦費五○○萬元,刪減二○○萬元。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有鑒於本院近幾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對於黑機關迄今未能法制化,均曾決議行政院應積極檢討相關尚未法制化組織之定位,惟近年來該署在無相關法律依據下,仍一再成立新機關或組織,如「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科技顧問室」,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依法不得編列預算,此已嚴重違法,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六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經費計一億○、二五○萬元,予以全數刪除。 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六目「廢棄物管理」項下「事業廢棄物管理」之「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經費計一億○、二五○萬元。 有鑒於本院近幾年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對於黑機關迄今未能法制化,均曾決議行政院應積極檢討相關尚未法制化組織之定位,惟近年來該署在無相關法律依據下,仍一再成立新機關或組織,如「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科技顧問室」,違反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依法不得編列預算,此已嚴重違法,建議將九十三年度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管制中心編列之預算支出一億○、二五○萬元,予以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各地區垃圾焚化廠陸續興建完成,據了解部分地區已發生垃圾不夠燒的情形。垃圾分類的大力推廣,及臺北市實施隨袋徵收所造成垃圾量大減之效應,若各縣市也慢慢了解後而推廣,則成效可觀,垃圾量和焚化爐之處理量更顯不足。且廢清法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新修訂後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將造成未來垃圾清除處理費大幅增加,並將轉嫁污染者,如此將造成垃圾大幅減量的壓力。大型焚化爐興建後不久屢屢發生污染防治設備達不到效果的烏龍事件,導致事後投下鉅額(數十億元)之改善經費,嚴重浪費納稅人之血汗錢,政府的規劃不良,苦果卻由全民來承受,這些興建中的焚化爐是否吸取了教訓,能解決這些問題,是非常重要的問題。依以上五點說明,現行興建垃圾焚化廠之政策應立即檢討,避免資源浪費,故請環保署提供各項數據。如:各縣市垃圾量、焚化廠(興建完成、興建中、待興建)、各縣市垃圾處理方式,未來垃圾清除處理費調漲步驟等相關資料做一全盤檢討,再行審查。所以刪除「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一九億八、一○○萬元,待資料蒐集完備並全盤檢討後再行討論。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環保署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但基於污染者付費原則,產生大型廢棄物的機關、業者與個人就應自己付費回收,既符合Green Tax的原則,更能將政府的經費更有效運用。所以建議全數刪除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巨大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計畫七、五五○萬元。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有鑒於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依法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現中央政府各部會均每年編列預算,給予其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值此財政困難、公務人員待遇普遍較民營事業優渥之際,對退休退職人員再繼續給予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十一目「區域環境管理」項下之「推動區域環境保護工作」中「退休職人員三節慰問金」三三萬元及「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年終慰問金」七八萬元,共計一一一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有鑒於中央政府退休退職人員已依法領有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金,現中央政府各部會均每年編列預算,給予其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值此財政困難、公務人員待遇普遍較民營事業優渥之際,對退休退職人員再繼續給予三節慰問金已實非必要,建議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單位預算第十一目「區域環境管理」項下之「執行稽查督察管制工作」中「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年終慰問金」七○萬元,全數刪除。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近來,環保督察業務方面,問題層出不窮,爭議屢屢不斷,在這些負面的狀況影響下,環保署督察人員的形象已經嚴重受損,也不得不讓人質疑,環保署督察人員以往的績效,其真實性有多少有待商榷。所以建議刪減部分「執行稽查督察管制工作」獎金之預算三○萬元,以避免養成督察人員「不勞而獲」的習慣及預算浮編不良情形產生。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環保署執行稽查督察管制工作之業務經費高達一、五五二萬一千元,以環保署之正式編制三○五人來算每人每年的水電及通訊等花費高達五萬多元,有浮編之嫌,請詳細列載說明中業務預算所列之明細。且近年來執行稽查工作績效不佳,然稽查及洽公的經費竟高達一、四六三萬五千元,有必要詳細列載說明中該業務差旅費各區隊編列情形及去年各區隊稽查成效。所以建議「執行公務所需水電、通訊費、清潔管理、消毒打腊及各類報表印製、訂閱書報等費用」業務經費及「執行環保稽查督察管制工作及假日夜間稽查、短程洽公等所需國內差旅費」業務經費皆全數暫擱。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本項通過決議二十三項: 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度「焚化灰渣資源化建廠計畫」執行率不及三○%,結餘款為二億一、○二○萬元。應將九十三年度本科目預算編列於「飛灰熔融廠」之一億二、五○○萬元予以凍結,待九十二年度第一期經費支用完畢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錢林慧君 侯水盛  周清玉  鄭貴蓮 由於臺北縣新店市安坑「安康事業廢棄物掩埋場」案中有關水土保持計畫尚未通過,且安坑地區已有一焚化爐,本案牽涉區域計劃法,地方居民對此掩埋場之設立亦頗多疑義,且未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本案提出終止要求,也未見承諾進入第二階段環評,故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有關「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編列新店市安坑「安康事業廢棄物掩埋場」之所有預算不得動支。 提案人:林德福  李慶華  鄭三元 連署人:徐耀昌  陳 杰  劉政鴻  林惠官  鍾紹和  羅明才 辦理「臺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及「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垃圾焚化廠推動方案」中有關公辦垃圾焚化爐三座,基隆、宜蘭、永康等廠所有相關預算照列。利用BOO及BOT興建之七座垃圾焚化爐預算中,扣除桃園縣桃南廠及台中縣烏日廠外,剩餘預算二億五、九四五萬三千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檢討評估並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預算。有關興建澎湖垃圾焚化爐乙案,應一併納入評估,並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同意後始得動支預算。 提案人:廖本煙 連署人:林育生  錢林慧君 蔡鈴蘭  蘇治芬 鑑於臺中縣烏日資源回收焚化爐即將完工,卻未做正式運轉後之環境影響評估,且該焚化爐設在臺中縣與彰化縣交界之河川浮覆地,對彰化市及鄰近土地,造成水質、農地、住家及居民嚴重之水污染及廢氣污染,危害民眾身體健康甚鉅。且至今並未與彰化市及彰化縣芬園鄉之民眾溝通及協調,也未召開協調說明會,在彰化市及彰化縣芬園鄉之民眾未溝通協調及達成共識前,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責成臺中縣政府不得試行運轉烏日資源回收焚化爐,相關預算亦不得動支。 提案人:陳 杰  簡肇棟 連署人:謝章捷  鄭三元  蔡鈴蘭  蘇治芬  廖本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四年內擁有自有之辦公廳舍,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廖本煙  楊麗環 連署人:侯水盛  楊富美  蘇治芬  王雪  陳麗惠  鄭貴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預算中有關「加強基層環保建設」項下,編列一億二、○○○萬元執行全國一千多公里海岸線的清潔維護工作,應包括海底垃圾清除,並強化改進清潔維護計畫之執行策略及成效監督,相關詳細計畫應提報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備查。 提案人:廖國棟 連署人:鄭三元  楊麗環  錢林慧君 蘇治芬 在環評尚有爭議,與臺北縣新店地區居民溝通未獲共識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不得以過去年度保留款及未來年度之預算,補助臺北縣安坑地區興建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 提案人:蔡鈴蘭 連署人:廖本煙  侯彩鳳  陳 杰  陳麗惠  楊富美 除灰渣掩埋或再利用外,不得補助一般事業廢棄物掩埋場。 提案人:廖本煙  侯水盛 連署人:郭榮宗  蔡鈴蘭  侯彩鳳  徐中雄  徐少萍  簡肇棟  鄭貴蓮 鑑於雲林縣元長鄉日友醫療廢棄物焚化爐自設立以來,當地水質、農地、住家及居民等分別因該焚化爐所產生之廢水及廢氣遭受嚴重損害及恐懼威脅,為使日友焚化爐空水污獲得嚴謹控管,避免民眾身體健康遭受遺害,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邀請國家衛生研究院,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或中央研究院等三家具公信力之單位共同參與公開評選專業團隊,針對該地長期施作環境風險評估與居民身體健康風險評估研究。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侯水盛  邱垂貞  廖本煙  錢林慧君 周清玉 由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民眾參與機制不足,造成「專業」與「民意」間的對抗,扭曲了當初環評制度設計之美意,故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三個月內提出環境影響評估整體制度修正案,修正內容應包含充分的公眾參與與政策環評的擴大實施部分。 提案人:錢林慧君 連署人:廖本煙  蘇治芬  林育生  侯水盛  周清玉  陳麗惠 為營造有利綠色消費之環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速環保標章商品之產品標準規格之研擬,並加速國際環保標章交互認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訂定民間通路陳列環保標章商品之獎勵措施,且於一年內實際輔導通路商設置有明確標示環保商品之陳列處所。 提案人:錢林慧君 連署人:廖本煙  蘇治芬  林育生  侯水盛 為加強推動綠色採購,總統府、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等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納入綠色採購之推動範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半年內建立各機關綠色採購之客觀稽查系統,並確實督促經濟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青輔會、行政院原能會、行政院國科會、行政院消保會及行政院中選會等中央政府各部會,下一年度達到綠色採購目標百分之五十以上。 提案人:錢林慧君 連署人:廖本煙  蘇治芬  林育生  侯水盛 為使我國綠色國民所得帳符合國際潮流,行政院主計處應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經濟部、內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等相關部會編製符合聯合國SEEA系統架構之相關帳表,包括「污染、能源、物質的流量帳」、「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的支出帳」、「自然資源資本帳」、「非市場價值流量之評價與環境面調整後之整合帳」等。 提案人:錢林慧君 連署人:廖本煙  蘇治芬  林育生  侯水盛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水質保護與管理範圍擴大至灌溉用溝渠,研擬包括灌溉溝渠在內之水污染管制制度,並發揮中央環境主管機關之權責,配合水污染整治區域,主動協調工業廢水與生活廢水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研擬合併處理計畫,訂定階段性目標與時程表。 提案人:錢林慧君 連署人:廖本煙  蘇治芬  林育生  侯水盛  周清玉 鑒於戴奧辛污染日益嚴重,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施作各項有污染之虞水質檢測時,必須納入戴奧辛檢測乙項,並參考美日等國制定戴奧辛污染防治標準。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侯水盛  邱垂貞  廖本煙  周清玉  錢林慧君 為搶救臺灣的生態環境及維護人民生活環境品質,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即全面禁用一次性使用之保麗龍製品,並比照先進國家迅速制定對用於運輸包裝及銷售包裝輸入國內之保麗龍課予廢棄物處理費,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生活環境品質。 提案人:楊富美  鍾紹和 連署人:林惠官  傅崐萁  林德福  鄭三元  蔡鈴蘭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送院會處理。 有關委員提案「為搶救臺灣的生態環境及維護人民生活環境品質,行政院環保署應立即全面禁用一次性使用之保麗龍製品,並比照先進國家迅速制定對用於運輸包裝及銷售包裝輸入國內之保麗龍課予廢棄物處理費,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生活環境品質。」一案,建議修正文字為「為搶救臺灣的生態環境及維護人民生活環境品質,行政院環保署應立即規劃廢包裝用發泡塑膠回收率,並檢討禁用一次性使用之保麗龍製品,並比照先進國家迅速制定對用於運輸包裝及銷售包裝輸入國內之保麗龍課予廢棄物處理費,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生活環境品質。」。 說明: 環保署推動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係基於源頭減量之立場,並採用分階段、分範圍方式實施,針對不易腐化之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優先管制,而在必須使用的狀況下,仍可使用替代材質(如紙袋、紙餐具等)。 目前市面上常用之保麗龍包裝容器,包括生鮮超市、流動攤販、漁市場、水果店、麵包店等,用以盛裝魚、肉、蔬果、蛋糕、冰品等,因保麗龍之保溫特性,目前尚難有相同功能且經濟可行之替代材質,若予以全面禁用,將嚴重影響民眾生活;故是否全面禁用一次性使用之保麗龍製品,應審慎檢討執行可行性,以避免造成衝擊。 另目前環保署針對保麗龍免洗餐具、生鮮托盤及包裝用保麗龍,皆已公告其為應回收廢棄物,由製造、輸入業者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以支付後端回收清除處理之費用。目前當務之急應加強後端保麗龍之回收處理管道,將保麗龍予以妥善資源化,以降低其對環境之影響。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限用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政策」更名為「限用購物用紙袋、塑膠袋及紙類、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政策」,同時要求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底前提出限用政策檢討改進方案,並至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錢林慧君 廖本煙  林育生  侯水盛  楊麗環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與交通部、內政部消防署積極協調,建立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分工體系。其分工應比照海洋污染防治業務,第一現場由消防署統籌擔任,交通部加強運輸槽車安全管理。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則負責執行毒性化學物質事故應變之專業諮詢相關事宜。並與產業資源整合,建立產官聯合應變體系。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錢林慧君 廖本煙  林育生  侯水盛 有關「環境品質監測網汰換計畫」案,該計畫總預算為一二億八、一五○萬元,執行期間九十一年至九十四年,係跨年度連續性預算,惟因歷年標餘款剩餘甚多,顯示過去兩年度預算有浮編之嫌,故減列該計畫預算一億元,總預算改列為一一億八、一五○萬元。 提案人:林育生 連署人:侯水盛  鄭貴蓮  陳麗惠  徐少萍  張蔡美 鑑於若干焚化爐其垃圾委託處理費超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算之攤提建設費標準許多,為使政府施政資訊公開透明,以有效杜絕舞弊圖利廠商;爰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將國內全部公有民營、BOO或BOT焚化廠其所有之興建及營運契約、垃圾委託焚化處理契約、環境影響說明書以及往後研擬完成之各廠停止興建或營運評估報告之契約主文及環評結論部分應公開上網。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侯水盛  邱垂貞  周清玉  徐少萍  廖本煙  錢林慧君 為打破一縣市一焚化爐政策及推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跨區域焚化機制以及焚化爐戴奧辛污染管控,要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三個月內請第三公正團體,提出包含針對目前興建中或尚未興建之七座焚化爐(含澎湖縣、花蓮縣、新竹縣、苗栗縣、雲林縣、南投縣、臺東縣等)是否有興建必要、賠償問題以及跨區域運轉機制、戴奧辛檢測改採無預警抽測式、灰渣再利用規範從嚴等政策方向提出具體方案,並至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錢林慧君 廖本煙  林育生  鄭朝明 鑑於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並無明定「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工程處」之單位機關,又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且預算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行政機關本應依法行政,爰要求行政院環保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卅一日前必須依法裁撤「垃圾資源回收廠興建工程處」,方為正辦,以維法制。另該處之相關人員與預算暫由環保署自行調整;且所涉管之全部業務於機關裁撤後一個月內重新檢討,併送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審議。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林育生  侯水盛  錢林慧君 廖國棟 茲因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二年度預算執行與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之時,刻意忽視本院多位委員質詢與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之決議,明顯違反預算法、廢棄物清理法、獎勵民間參與公共工程條例等相關法律之嫌,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經檢討後,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聯席會議報告。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錢林慧君 廖本煙  林育生  鄭貴蓮 本項另有黨團、委員提案十項,送院會處理。 ※環保署於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中,針對加強環境保護設施計畫,編列了八五九萬一千元,其中焚化廠興建工程計畫所需的相關費用占了六五九萬一千元,但是環保署並無針對焚化廠過去督導之各項業務提出相關報告,在沒有提出歷年督導績效的情況之下,實在無法清楚評估此預算是否有其編列的必要性及時效性,建議應該在環保署提出明確的督導資料後,始得動支此筆預算。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環保署於九十三年度預算編列中,針對加強環境保護設施計畫,編列了八五九萬一千元,其中,辦理資源垃圾分選場興建計畫及焚化灰渣資源化建廠計畫所須之相關招標規劃及前置作業所需相關業務費占了二○○萬元,但資源垃圾分選是焚化廠所在各縣市垃圾清運及資源回收分類之一環,應由地方縣市政府自行研辦,再者,焚化灰渣再利用與資源再生利用計畫相重疊,並且避免工程單位一條鞭綁標嫌疑。 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 李嘉進 張昌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九十三年度續編列二○億三、六九三萬元,辦理「挑戰二○○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相關之分項計畫,依據預算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係屬於繼續經費,則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以利本院審查。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推動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受衝擊之製造業者家數約一百六十五家,失業勞工約一萬餘名;該署為協助受限塑政策影響之塑膠相關製造、銷售業者或相關回收處理業者進行轉業、升級,減少其財務資金之負擔,促進相關產業經濟發展,發布「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製造相關業者貸款利息補貼執行要點」行政命令;並為輔導因推動限塑政策後之非自願性失業勞工,重返就業行列,該署與勞委會共同訂定「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含保麗龍)免洗餐具製造業非自願性失業勞工就業輔導計畫」;然而至九十三年六月底止,登記之一百一十七名受政策影響之失業勞工中,僅成功輔導六十五名,以上措施績效均與當初推估相差甚多,顯見該計畫好高騖遠,該署執行不力,敷衍了事,已淪為安撫反對聲浪、看得到吃不到的政策牛排;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立刻檢討改進,積極妥善輔導受衝擊之業者及失業勞工。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新竹科學園區製造高科技產品所剩餘之廢有機溶劑年約三萬公噸,其中百分之七十五,約兩萬公噸運至宜蘭縣臺泥蘇澳廠、幸福水泥東澳廠焚燒。有機溶劑包括醇類、酮類、酯類及甲苯、廢光阻劑、二甲基亞石風、丙二醇甲醚、乙醇銨,含有砷、鎘、鉻、汞、鉛、硫、氯等物質,經行政院環保署抽驗其成分,臺泥蘇澳廠廢溶劑含氯量一、四○○PPM超過標準一、○○○PPM;幸福水泥東澳廠焚溶劑熱值一、八二○kcal/kg低於標準二、○○○kcal/kg,未符合標準,顯見其管控有所疏失,排放物二次污染,破壞宜蘭生態環境,危害民眾健康。水泥廠焚燒廢溶劑係根據環保署行政命令「水泥窯或旋轉窯使用廢溶劑作為輔助燃料認定原則」,未作環境評估,亦未舉辦說明會。明顯違反環保署頒訂之「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三條第八項與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環保署應於三個月內依法令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及舉辦公聽會。 提案人:廖風德 連署人:王鍾渝  高明見  郭添財  張昌財  卓伯源  孫國華  章仁香  李顯榮  紀國棟  黃德福  黃健庭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聘用人員二○八人,較上年度減少九人,聘僱人數已有減少,但仍高居環保署職員預算員額二二%,未符規定,環保署宜確實依相關法律及本院九十二年度決議,積極檢討減少聘用人數。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三年度預算總說明之衡量指標,係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計畫訂定,而九十一年度大部分項目實際績效,即已達九十三年度預定目標值,顯示年度施政衡量指標值過於保守,毫無績效衡量及做為施政檢討之參考意義,應予改正。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及該署北區環境督察大隊辦公室租金昂貴,且租用面積過大,不符合中央政府一般辦公室裝潢費用編列標準之規定,值此中央政府財政困難之際,為撙節開支似以合併辦公處所為宜,北區環境督察大隊應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前遷出臺北市中正區衡陽路九十九號十一樓辦公現址,並遷入位於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四十一號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辦公大樓,以減少不必要之龐大租金支出,並符合中央政府一般辦公室裝潢費用編列標準之規定。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九十二年度台灣地區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興建工程分支計畫預算二三億三、○○○萬元,其中並未編列澎湖縣焚化廠之工程補助費,然而該署現已遴選技術顧問公司辦理規劃工作,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五條,政府不得於預算所定外,動用公款之規定,該署應立即停止澎湖縣焚化廠之規劃工作。針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上述違反預算法第二十五條、遴選技術顧問公司辦理規劃工作之不法情事,建議將該署前署長郝龍斌及相關違法失職人員移請監察院調查。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希臘籍阿瑪斯貨輪觸礁漏油事件迄今已逾兩年之久,雖然第一階段油污清除費用已達成協議,然而第二階段求償係針對污染事件所造成的生態經濟損失,談判破裂或拖延過久,愈不利於屏東地區發展觀光事業,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儘速積極協調,早日與該貨輪船東達成協議,以振興南台灣觀光事業。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第二項  環境檢驗所二億一、四二○萬二千元,照列。 本項有黨團提修正案一項,一併送院會處理。 ※刪減「一般行政」之加班值班費二○○萬元。 說明: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作業手冊相關規定,加班費編列不得超過九十年度實支數額之八成,故環境檢驗所九十三年度僅能編列加班值班費一六八萬八千元。但該所卻編列四五○萬元,較上年度增加三九七萬二千元,增幅七五二%。再者該所預算員額一二二人均較九十及九十一年度為少,考量這二年來加班值班費實際支出約為二二○萬元及員工晉級差額,九十三年度加班值班費以不高於二五○萬元為限,故宜減列二○○萬元。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第三項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八、三二九萬一千元,照列。 本組有關政事別歲出預算隨同以上機關別審查結果調整。 三、第十二組歲入、歲出增減列審查結果表(詳附表一、附表二)

附表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十二組歲入增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增減數

審查結果

說明

3



罰款及賠償收入






17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無列數


無列數



64


兒童局

無列數


無列數



159


勞工委員會

83,074


83,074



160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764


764



161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無列數


無列數



162


衛生署

37,865


37,865



163


疾病管制局

1,993


1,993



164


藥物食品檢驗局

無列數


無列數



165


國民健康局

無列數


無列數



166


中醫藥委員會

無列數


無列數



167


管制藥品管理局

600


600



168


環境保護署

3,800


3,800



169


環境檢驗所

無列數


無列數



170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無列數


無列數


4



規費收入






68


內政部

4,094


4,094



77


兒童局

無列數


無列數



176


勞工委員會

204,830


204,830



177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93,088


93,088



178


衛生署

167,889


167,889



179


疾病管制局

192,352


192,352



180


藥物食品檢驗局

142,541


142,541



181


國民健康局

15


15



182


中醫藥委員會

7,921


7,921



183


管制藥品管理局

2,212


2,212



184


環境保護署

12,225


12,225



185


環境檢驗所

5,148


5,148



186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6,608


6,608


5



財產收入






18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無列數


無列數



73


兒童局

200


200



155


勞工委員會

無列數


無列數



156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458


458



157


衛生署

80


80



158


疾病管制局

30


30



159


藥物食品檢驗局

50


50



160


國民健康局

20


20



161


管制藥品管理局

21


21



162


環境保護署

150


150



163


環境檢驗所

3


3



164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1


1


6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13


衛生署

無列數


無列數



14


管制藥品管理局

128,464


128,464

暫照列

8



其他收入






23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無列數


無列數



68


內政部

7,800,000


7,800,000

一、第一目第二節「其他雜項收入」有關「新增公益彩券盈餘」76億元,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其餘照列。


78


兒童局

20,000


20,000



170


勞工委員會

6,839


6,839



171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115


115



172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無列數


無列數



173


衛生署

82,661


82,661



174


疾病管制局

無列數


無列數



175


國民健康局

無列數


無列數



176


中醫藥委員會

無列數


無列數



177


管制藥品管理局

2


2



178


環境保護署

32,000


32,000



179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無列數


無列數


附表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十二組歲出減列部分審查結果表

單位:新臺幣千元

名稱

原列數

減列數

審查結果

說明

3



行政院主管






18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61,534

-806

60,728




1

一般行政

41,827

-806

41,021

減列首長特別費806千元。



2

綜合企劃業務

5,925


5,925




3

督導業務

10,148


10,148




4

法制業務

1,670


1,670




5

消費者保護官業務

1,029


1,029




6

一般建築及設備

816


816




7

第一預備金

119


119


8



內政部主管






1


內政部社會司

57,260,915

-37,350

57,223,565




10

社會保險業務

28,114,116

-30,000

28,084,116

減列「辦理國民年金籌備工作」經費3,000萬元。



11

社會救助業務

248,457

-5,850

242,607

減列「辦理天然災害救助、慰問及績優機構年節慰問金」經費585萬元。



12

社會行政業務

120,731

-1,500

119,231

減列15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13

社會福利服務業務

27,768,649


27,768,649




14

社會福利設施管理與建設

984,012


984,012




15

非營業基金(社會福利基金)

24,950


24,950

暫照列。


12


兒童局

4,173,906


4,173,906




1

一般行政

52,537


52,537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

4,120,399


4,120,399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700


700




4

第一預備金

270


270


22



勞工委員會主管






1


勞工委員會

59,699,921


59,699,921




1

勞工保險業務

53,113,382


53,113,382




2

一般行政

485,441


485,441




3

勞資關係業務

73,254


73,254




4

勞動條件業務

15,600


15,600




5

勞工福利業務

5,448,258


5,448,258




6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56,431


56,431




7

勞工檢查業務

203,440


203,440




8

綜合規劃業務

18,429


18,429




9

檢查所管理

278,977


278,977




10

第一預備金

6,709


6,709



2


職業訓練局及所屬

1,618,684


1,618,684




1

一般行政

326,997


326,997




2

職業訓練業務

181,101


181,101




3

職訓中心管理

845,229


845,229




4

就服中心管理

261,877


261,877




5

第一預備金

3,480


3,480



3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279,362


279,362




1

一般行政

96,962


96,962




2

勞工安全衛生研究

141,533


141,533




3

一般建築及設備

40,000


40,000




4

第一預備金

867


867


23



衛生署主管






1


衛生署

39,985,970

-8,000

39,977,970




1

醫事人力培訓工作

191,000


191,000




2

科技業務

4,843,419


4,843,419

保留,送院會處理。



3

全民健康保險業務

25,378,639


25,378,639

保留,送院會處理。



4

營業基金

無列數


無列數




5

一般行政

552,955


552,955




6

醫政業務

1,873,098


1,873,098

保留,送院會處理。



7

藥政業務

182,870


182,870




8

食品衛生業務

82,947


82,947




9

企劃業務

208,462

-4,000

204,462

減列4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



10

衛生醫療資訊業務

382,911

-4,000

378,911

減列第四節「網路健康服務推動計畫」中之「捐助醫事學術團體辦理各項工作經費」400萬元。



11

醫院營運業務

5,639,468


5,639,468

保留,送院會處理。



12

非營業基金

633,660


633,660

暫照列。



13

第一預備金

16,541


16,541



2


疾病管制局

2,153,237


2,153,237

保留,送院會處理。


3


藥物食品檢驗局

631,713


631,713

送院會處理。


4


國民健康局

1,172,584


1,172,584

送院會處理。


5


中醫藥委員會

217,179


217,179

送院會處理。


6


管制藥品管理局

192,582


192,582

送院會處理。

24



環境保護署主管






1


環境保護署

9,448,199

-100,000

9,348,199




1

科技發展

75,000


75,000




2

一般行政

610,717


610,717




3

綜合計畫

4,192,951

-100,000

4,092,951

減列第二節「加強基層環保建設」中「鼓勵公民營機構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灰渣)最終處置場設置計畫」經費1億元。



4

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

21,283


21,283




5

水質保護

176,029


176,029




6

廢棄物管理

291,913


291,913




7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89,146


89,146




8

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

40,456


40,456




9

環境監測資訊

348,447


348,447




10

加強環境保護工程及設施

3,042,091


3,042,091




11

區域環境管理

553,166


553,166




12

一般建築及設備

3,000


3,000




13

第一預備金

4,000


4,000



2


環境檢驗所

214,202


214,202




1

科技發展

12,000


12,000




2

一般行政

135,223


135,223




3

環境檢驗

66,529


66,529




4

第一預備金

450


450



3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

83,291


83,291




1

一般行政

47,119


47,119




2

環境保護人員訓練

35,976


35,976




3

第一預備金

196


196


柒、各組附帶決議 第一組附帶決議 甲、內政部主管 內政部 針對國家人口政策案,為凸顯國家重視及建立優秀的人口政策,建請將人口政策委員會提升至行政院的層級。 提案人:周慧瑛  趙永清  謝明源  郭榮宗  李鎮楠  張清芳 國家人口政策案,要求內政部依照「中華民國人口政策綱領」第二十四條設立人口政策研究機構,加強人口問題及政策研究,以確保臺灣人口政策的完善健全。 提案人:周慧瑛  趙永清  謝明源  郭榮宗  李鎮楠  張清芳 營建署、建築研究所 為避免「綠建築推動方案」具體工作計畫與目標尚未完成前即貿然實施,造成建築業者因無所適從而執行率低落,亦導致縣市政府督導不週之責,更因無法臻至世界環保標準而讓我國環保工作蒙羞。緣此,內政部營建署及建築研究所應向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就有關「綠建築專章」制訂之原委、該計畫具體工作內容、各縣市推動狀況暨相關配套措施,以及有關專業技術士之認證與制度之建立作一專案報告。 提案人:陳建銘  邱創進  郭榮宗  謝明源  陳景峻  趙永清  張清芳  李鎮楠 警政署、消防署 為保護警察、消防人員執勤之安全,增進執勤之效率、掌握救命先機,爰建議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配合勤務特性及需要,採購具防水及防高溫、防震功能之對講機。 提案人:陳景峻  趙永清  謝明源  馮定國  郭榮宗  張清芳  李鎮楠  關沃暖  陳 杰 請研擬開放警察人員、消防人員等警正以下職等之警察人員出國赴中國大陸觀光旅遊,並自民國九十三年起開始實施。 提案人:馮定國  關沃暖  陳 杰  陳學聖  許榮淑  趙永清  曹原彰 有關臺北市民權西路警察職務宿舍合法住戶遭警政署催收返還一案,應比照該區域內臺北市警局職務宿舍續租,日後若收回時同時處理,其搬遷補助費應俟向本委員會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陳學聖  陳朝龍  關沃暖  曹原彰  趙永清 義警設備及經費不足希望九十四年度增加預算從寬編列。警察裝備使用年限屆齡後,如為堪用得轉交義警或守望相助隊使用。中、低警察人員,應可開放允許至大陸觀光、探親。 提案人:馮定國  陳學聖  趙永清  關沃暖  陳 杰  曹原彰 鑑於近來消防及義消人員,在大囍市及通宵爆炸案,付諸全副心力,不顧生命危險,搶救災害,令人動容。然而,消防署於九十三年度卻僅編列三千萬元補助「財團法人消防發展基金會」,而該基金會在利率下降的同時,卻僅能運用孳息,對警、義消同仁之消防訓練業務及福利,無法兼顧。是故本席嚴正要求,消防署應加強輔導警、義消相關組織,並於九十四年度預算編列時,應寬列預算補助該基金會,徹底落實照顧犧牲奉獻之警、義消同仁。 提案人:李鎮楠  郭玟成  郭榮宗  馮定國  陳建銘  許榮淑  曹原彰  卓伯源  陳學聖  張清芳 有鑑於消防署九十三年度編列UH-1H二十架及B-234三架直昇機為維修費總計二億四、七七九萬元,另「機械設備費」預算編列一億五、三九九萬五千元,用於購置直昇機救災救護裝備維護費。由於該類屬之直昇救護機為陸軍移撥是老舊機種,無論維修或是購置零組件相當昂貴,實不合成本效益。加上,每年編列超過三億元左右的維修經費,更無助於直昇機之汰換更新。建議消防署應適度汰換老舊飛機,購買便於救災專用之直昇機,以符合民眾對空消隊擔任救援角色之期待。 提案人:李鎮楠  蘇治芬  謝明源  郭榮宗  張清芳  馮定國  陳景峻 第二組附帶決議 甲、外交部主管 外交部 鑒於海外僑校普遍缺乏師資,為免中國大陸人士藉機入臺商子弟學校擔任教職,影響我海外僑民子女對我國之向心力,請外交部儘速邀集內政部、教育部、僑委會等相關單位研議擴大派遣教育替代役男赴海外僑校任教(尤其是東南亞地區),並於本會期中將相關研議結果回報外交及僑務委員會。 提案人:孫國華  饒穎奇  章孝嚴  劉松藩  張旭成  王政中 九十三年度外交部主管預算有關購買駐紐約館舍經費暫照列,惟確定購置標的物,須向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報告徵得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旭成  劉松藩  孫國華  章孝嚴  蕭美琴  蔡中涵  蔡同榮 乙、僑務委員會主管 僑務委員會 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決議,要求僑務委員會於二週內提供本會委員現任僑務委員名冊,含僑務委員姓名、黨籍、照片、簡歷及通訊方式等資訊。 提案人:孫國華  章孝嚴  蕭美琴  張秀珍  張旭成  蔡同榮 在學清寒僑生輔助部分,應由教育部設法增加清寒僑生公費名額,僑務委員會增加校內工讀名額,盡力協助其專心向學。 提案人:章孝嚴  孫國華  蕭美琴  張秀珍  張旭成 針對僑務委員會協助「推動臺灣加入WHO宣導團」活動,立意佳,但為避免淪為補助若干政黨色彩濃厚之民間團體,形成綁樁之嫌。爰請僑委會提供近三年度核定補助相關團體「推動臺灣加入WHO宣導團」活動預決算詳細統計(謹請以申請單位、推薦民意代表、人數、花費、及成效等項目列陳)資料,以避免濫用行政資源。 提案人:蔡中涵 連署人:孫國華  鍾紹和  劉政鴻  章孝嚴  高明見 僑務委員會應於照顧傳統社團的同時,加強對紐約臺灣會館各項活動經費之補助。 說明: 自民國八十二年起,僑務委員會鑒於紐約臺灣會館會務資金發生困難,以分期十年方式支付利息補貼四○萬美元以利臺灣會館支應貸款利息。正當會館運作已經重新步上軌道,為大力臺灣拓展外交、提昇能見度而努力的同時,該筆補貼卻因十年契約期滿而宣告終止。讓長期在海外奮鬥的僑胞感到十分錯愕、也受到嚴重打擊。 紐約臺灣會館成立以來除對於臺灣文化的推展及大紐約地區僑胞的照顧不遺餘力外,不但在九二一震災後募集大筆捐款幫助災民,還於今年五月SARS肆虐期間發起「捐口罩回臺灣」活動,多次以實際行動幫助臺灣度過難關,更令國人感受旅美同胞對於臺灣的關愛。 鑒此,本席等支持僑務委員會應於照顧傳統社團的同時,對於紐約臺灣會館加強補助各項活動經費。 提案人:張秀珍 連署人:蔡同榮  蕭美琴  張旭成  章孝嚴  孫國華 第三組附帶決議 甲、國家科學委員會主管 國家科學委員會 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國科會應對科學技術研究經費之配置有整套計畫。評估其成效的重要作法之一,即是建立一套衡量指標,衡量各種研究計畫與經費補助與國家重點研究計畫或研究方向之關聯,並透過這一套機制作為補助與否和金額多寡之依據,導引研究者與研究能量配合國家發展之需要。國科會應於一年內完成此一衡量指標之訂定與相關運作機制之建立,並至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龐建國 連署人:鄭余鎮  林益世  周雅淑  郭正亮  陳唐山  陳宗義 為配合南部科學園區生技產業之發展,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之國家實驗動物繁殖及研究中心原規劃於南部科學園區設置實驗動物中心,卻傳出可能變更原先規劃,為避免資源分散與浪費,且配合南科生技產業聚落之形成,應按照原計畫設置於南部科學園區,以免浪費公帑。 提案人:陳唐山 連署人:邱創進  龐建國  陳宗義  郭正亮 中華衛星二號發射時程一拖再拖,從原先計畫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月十八日,甚至可能延到明年,然而根據國科會與美國軌道科學公司簽訂中華衛星二號發射契約,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七日為最後發射期日,屆時並邀請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聯席會委員出席參觀。為保障我國權益,美國軌道科學公司倘未能依約執行衛星發射計畫,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應對美國軌道科學公司請求違約賠償並列入歲入預算。 提案人:林益世 連署人:林政義  林志隆  周雅淑  龐建國  鄭余鎮 鑑於國科會九十三年度施政目標之一為「十年內建立世界級學術環境,並培育出能在某些領域做出重要貢獻的大師級研究人員」等語言之鑿鑿,惟國科會卻對我國在哪些領域可達此目標?國科會目前培育及扶植的重點為何?竟全然不知!讓國科會的施政目標流於口號化、空洞化,國科會應於最短時間內,將我國於五年內及十年內分別在哪些學術領域可達世界一流水準,提出詳盡評估報告,以落實施政目標。 提案人:邱創進 連署人:陳宗義  鄭余鎮  郭正亮  傅崐萁  陳唐山 第四組附帶決議 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主管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二三戰役退役之義務役人員,已於八十八年領發榮民證,享有榮民身分,並可據以至各地榮民醫院就醫,唯至今其配偶卻未列入就醫之照顧,因此,建請研議自九十三年度起,就八二三戰役已領有榮民證之義務役榮民,其配偶可享醫療照顧及至各地榮民醫院就醫之可行性。 提案人:江綺雯  沈智慧  廖婉汝  盧秀燕  林郁方  何敏豪 第五組附帶決議 甲、行政院主管 經濟建設委員會 經濟建設委員會「活化地方特色產業計畫」主要業務為促進東部地區產業發展之推動,建請結合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之「東部地區產業發展融資」貸款計畫辦理,以提高發展效率。 提案人:曾蔡美佐 許舒博  章仁香  李雅景  黃敏惠 請經濟建設委員會儘速研擬、推動「人文建設工程計畫(方案)」,探討人文社會科學之社會價值及未來發展,並請經濟建設委員會先行召開相關會議,邀請學者專家及相關部會,就計畫內容進行初步意見交換。 提案人:林岱樺  賴勁麟  黃宗源  李俊毅  張學舜  郭俊銘 乙、農業委員會主管 農業委員會 農業委員會主管之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成立,其具備公法人性質,且每年接受農業委員會數十億元以上之鉅額補助,爰要求農業委員會應善盡管理人之責任,對各農田水利會九十一、九十二年度之財務收支情形進行稽核,並向立法院報告。往後每年度並循例辦理。 提案人:錢林慧君 黃宗源  李俊毅  林岱樺  賴勁麟 為提振臺灣有機農業競爭力,厚植有機農業之發展環境,農業委員會應立即邀集產官學界專家,成立「有機農業推動小組」,以研議及推動相關工作。 提案人:賴勁麟  林岱樺  羅文嘉  林國華  蘇治芬  李俊毅 為因應目前市面上有機農產品氾濫,品質良莠不齊,農業委員會應建立官方之有機農產品認證人員培訓機制,並加強國內數大驗證團體之稽核監督工作。 提案人:賴勁麟  林岱樺  蘇治芬  林國華  羅文嘉  李俊毅 農業委員會應定期(每季)公布國內及進口有機農產品之檢測合格與不合格名單,以徵信於民,並保障信譽良好之生產者。 提案人:賴勁麟  林岱樺  蘇治芬  林國華  羅文嘉  李俊毅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農業委員會應定期(每季)公布國內及進口有機農產品之檢測合格與不合格名單,以徵信於民,並保障信譽良好之生產者。」一案,建議修正為「農業委員會應定期公布有機農產品之檢測結果,以徵信於民,並保障信譽良好之生產者。」 說明: 為有效掌握有機農產品品質,及瞭解有機農產品驗證機構執行成效,農委會對於田間或市售標示「有機」之農產品,採上半年及下半年兩次不定期實施抽驗,以遏止未按規定經營之有機栽培農戶,並確保有機生產者與消費者之權益。凡經抽驗不合格者,由該會促請驗證團體及該會所屬各區農業改良場協助查明原因及加強輔導,對於確屬生產者違規案件,且情節嚴重者,並考量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依相關規定辦理查處,及適時公布檢驗結果。 另市售進口有機農產品部分,其多屬加工食品範疇,宜由衛生署依「食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查處為宜。 綜上,建議修正為農業委員會應定期公布有機農產品之檢測結果,以徵信於民,並保障信譽良好之生產者。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有鑒於生鮮農產品運銷之條碼化已研議多時,農業委員會應儘速著手推廣工作,以落實農產運銷與物流供應鏈體系之電子化。 提案人:賴勁麟  林岱樺  蘇治芬  林國華  羅文嘉  李俊毅 有鑑於基因改造木瓜流入市面,造成消費者恐慌,農業委員會應加強基因轉殖作物之田間試驗安全管理,並強化農試單位研發成果之應用與管理。 提案人:賴勁麟  林岱樺  蘇治芬  林國華  羅文嘉  李俊毅 農業委員會應加強森林生態系之經營,全面檢討現行之造林政策及造林樹種,營造不同林齡之複層林及混合林,提高生物歧異度,以達到森林資源永續經營及維護生物多樣性之目標。 提案人:賴勁麟  林岱樺  蘇治芬  林國華  羅文嘉  李俊毅 農業委員會應儘速協調各縣市政府主管單位引入「動物保護替代役」,讓具有相關證照、學經歷或專業訓練之役男得以發揮所長,貢獻社會,以減輕地方政府在執行動物保護業務上之負擔。 提案人:賴勁麟  林岱樺  蘇治芬  林國華  羅文嘉  李俊毅 農業委員會林務局規劃之「國家自然步道系統」,以不鋪設水泥鋪面、不破壞既有之地形地貌、就地取材、維護當地自然生態之原則進行施工規劃。 提案人:賴勁麟  林岱樺  蘇治芬  林國華  羅文嘉  李俊毅 第八組附帶決議 甲、行政院主管 文化建設委員會 文建會九十三年度預算呈現明顯的政策傾斜不公的現象,「視覺藝術之策劃與推動」預算金額為九、五四七萬五千元,僅佔該會全年度一.七%,嚴重漠視視覺藝術生態環境發展。特提案要求文建會自行調整「文化發展業務」項下預算,做為促進視覺藝術發展之經費,使其達三%之合理比例。另文建會應就執行計畫與預算調整向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提案人:李永萍 連署人:郭添財  曹啟鴻  洪秀柱  李慶安  程振隆 乙、教育部主管 教育部 各縣市政府目前有「安全顧慮應停用之危險教室」仍在使用者為數尚多,致學童上課安全堪慮,因此,老舊危險校舍之整建應儘速處理,行政院應在以後年度全盤調整教育資源之合理配置,以提昇教學品質及保障學童安全。 提案人:彭添富 連署人:郭添財  杜文卿  程振隆  李慶安 第九組附帶決議 本組附帶決議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未及處理,均送院會處理。 甲、交通部主管 交通部 針對臺灣地區道路交通違法取締案件五年來平均超過兩千萬件以上,其中逕行舉發案件高達七成以上,惟逕行舉發不但無法達到交通教育的目的,亦容易引起民眾質疑政府找碴、搶錢,拿民眾當提款機,有損政府公權力形象,為此交通部應與警政署協調將逕行舉發之違規裁決案件降至五成以下,提高當場攔檢比率至五成以上,減輕民眾不明究理遭罰之不合理現況。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陳根德  李鴻鈞  黃政哲  王 拓  邱議瑩  劉文雄  楊仁福  陳進丁  周慧瑛 有鑑於目前國內民眾因姓名變更而需申請換發汽、機車駕照或行照時,公路監理單位收取之換照費用過高,且無合理依據,實為過度侵害人民財產權,是以建請交通部將該項換照費用收取標準比照身分證辦理,以昭公信。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黃政哲  陳進丁  鄭金玲  盧博基  邱議瑩  張川田  周慧瑛  王 拓  顏錦福 交通部應在本會期結束前,針對六十五歲以上老人調整現行無條件六年一換的換發機車駕照機制,研議是否納入其體能檢查或進一步縮短其換照時間,以加強把關,並送至交通委員會審議。 提案人:王昱婷 連署人:李鴻鈞  楊仁福  黃政哲  鄭金玲  紀國棟  羅文嘉  邱議瑩  蔡煌瑯  陳根德 為確實改善彰化縣員林鎮長期以來因縱貫鐵路阻隔以致發展失衡的困境,建請交通部在將員林市區鐵路高架化工程納入行政院「新十大建設計畫」預算通過後,儘速督導相關單位,具體規劃儘量於三年內建設完成,以及早紓解當地交通、促進區域均衡發展與地方整體繁榮。 提案人:魏明谷 連署人:紀國棟  劉文雄  周慧瑛  彭添富  張川田  顏錦福  李鎮楠 公路總局 桃園縣觀音工業區係臺灣北部最大工業區,楊梅鎮人口皆藉一一五線來往於工業區間,應配合東西向六六號道之通車,新屋至楊梅段若縣府同意縣道代養,建請公路總局於九十三年度勻支經費辦理測量、設計。 提案人:郭榮宗 連署人:陳茂男  林德福  鄭朝明  魏明谷  顏錦福 第十一組附帶決議 甲、行政院主管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黨團、委員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請研考會針對行政院張前院長俊雄宣布停建核四工程,所造成之政府損失三十多億元,應否由張前院長俊雄賠償一事,於三個月內進行且完成民意調查工作並公布民調結果。 提案人:黃昭順 連署人:高明見  張蔡美  黃德福  黃義交  邱鏡淳  陳進興 ※「請研考會針對行政院張前院長俊雄宣布停建核四工程,所造成之政府損失三十多億元,應否由張前院長俊雄賠償一事,於三個月內進行且完成民意調查工作並公布民調結果。」乙案,建請刪除。 說明: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辦理民意調查,主要係運用社會科學研究法以瞭解民眾對政府施政意見之調查。其調查主題包括在特定政策形成前之調查、在特定政策執行後之調查、針對民眾對各機關施政品質滿意度之調查、針對機關內部人員滿意度之調查、其他與施政有關之調查。 有關行政院張前院長俊雄宣布停建核四工程乙節,係屬政府整體之政治責任,其成敗不應加諸於個人本身,其因政策所造成之損失,亦屬責任政治之負擔,不宜由個人負責賠償。 該會依據前述調查主題所辦理之機關內部人員滿意度調查,主要係針對現任總統、行政院院長之施政滿意度進行民調,對於已離職之行政院張前院長任內之決策,實不宜作為民意調查之議題,因此,具體建議刪除其提案。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乙、國民大會主管 國民大會 針對國民大會中華路辦公大樓閒置,請於六個月內,提出專案報告,送法制委員會。 提案人:羅文嘉 連署人:呂學樟  高仲源  高明見  黃昭順 第十二組附帶決議 本組附帶決議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未及處理,均送院會處理。 甲、行政院主管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便利商店涼麵衛生品質堪虞,應請督促主管機關切實作好管理,以確保消費者健康。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廖本煙  陳麗惠  李明憲  郭榮宗 市售嬰幼兒服飾之相關規範不足以保護國人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有必要督促業者都能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之精神和商品標示法之規定,以較主動積極之態度來面對商品標示之問題,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廖本煙  陳麗惠  李明憲  郭榮宗 乙、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就業服務中心之媒合率呈現下降之趨勢,職業訓練局宜再積極建立雇主關係,主動提供就業服務中心之服務項目說明,加強對雇主求才之瞭解並協助解決其僱用障礙,以提高就業服務中心之利用效能及提高就業媒合績效。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鄭貴蓮  楊麗環  楊富美  蔡鈴蘭 由上次SARS來看,看護工定位和沒有勞保等問題相當嚴重,根據資料顯示:臺北市六家市立醫院(仁愛、忠孝、和平、中興、陽明醫院與市立療養院)中服務的二一二位看護工,就有五○人未投保勞保,近二五%,全臺醫院看護工有多少人未加保,若以臺北市六家市立醫院換算未投保勞保二五%,全臺醫院看護工會有多少人未投保勞保?若SARS再來,看護工的人權保障何在?另一方面SARS期間,針對看護工病故後,因之前的勞保是投保在餐飲工會,造成勞工保險局不同意給予加發職災補償問題,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出解決方案。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鄭貴蓮  楊麗環  楊富美  蔡鈴蘭 目前就業服務機關組織業務之重疊,資源未整合運用,已造成人力、設備、資料建置等資源之重複與浪費,而就業服務據點缺乏聯繫與合作,亦難以充分發揮就業媒合之功能,影響服務效益。建議中央就業服務體系宜加以整合,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籌辦理,以提升就業服務之績效。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鄭貴蓮  楊麗環  楊富美  蔡鈴蘭 日前破獲最大宗的偽造醫師診斷証明書的詐欺集團,偽造三十九家大型醫院診斷証明,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監護工」,非法引進外勞。至今已偽造醫師証明申請外籍看護工,共達三萬餘件,不法獲利超過五億元。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必須嚴格審查,全面防堵有心人士偽造診斷書,騙取不法之財。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張蔡美  楊富美  蔡鈴蘭  徐少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編列之托兒措施之宣導及研討經費,建議除了要照顧托兒福利之外,也要同時針對婦女勞工(含原住民婦女勞工)之長者加強照顧,以顧全到托兒與托老福利服務,落實兩性工作平等法之精神。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徐少萍  鄭貴蓮  簡肇棟  陳麗惠  侯水盛  沈富雄  廖國棟  周清玉  蔡鈴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統計處編列一、○三八萬三千元辦理職類別薪資調查、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勞工數位學習狀況、職業訓練需求、失業勞工就業追蹤等調查及各職類別之就業預測,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需將相關調查數據送交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各委員,並將全部調查數據及調查方式上網公告。 提案人:徐少萍 連署人:蔡鈴蘭  周清玉  陳麗惠  徐中雄  鄭三元 由於政府推出低率優惠房貸,故勞工住宅貸款逐年減列,九十三年度預算較九十二年度又減列五億三、二○○萬元,減列幅度將近百分之十,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重新檢討勞工建構及修繕住宅貸款政策,將勞工貸款利率近一步補貼降低,以照顧勞工相關權益。 提案人:徐少萍  蔡鈴蘭 連署人:周清玉  陳麗惠  徐中雄  鄭三元 關於工會代辦勞工保險業務、人事行政費及郵政劃撥費之制度化,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行政院據以力爭勿再刪除勞工保險局編列此筆預算,而不是每次要求補助工會為其所屬被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及郵電費時,行政院就批示「應予緩議」,特別是中央健康保險局有補助,而勞工保險局卻沒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為廣大的勞工朋友爭取應有權益(一年需三億九、○○○萬元)。若經費不足,建議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來支用。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蔡鈴蘭  張蔡美  徐少萍  楊富美  徐中雄  陳麗惠  鄭三元 本案全院各委員會聯席會議另有黨團提修正案一案,一併提報院會處理。 有關委員所提附帶決議:「工會代辦勞工保險業務、人事行政費及郵政劃撥費之制度化,要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行政院據以力爭勿再刪除勞工保險局編此筆預算,而不是每次要求補助工會為其所屬被保險人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行政事務費及郵電費時,行政院就批示「應予緩議」,特別是中央健康保險局有補助,而勞工保險局卻沒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為廣大的勞工朋友爭取應有權益〈一年需三億九、○○○萬元〉。若經費不足,建議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來支用」一案。建議修正為:「工會代辦勞工保險業務、人事行政費及郵政劃撥費之制度化等行政事務經費,為爭取廣大的勞工朋友應有權益,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向行政院爭取本項經費。」 說明: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中規定職業工會、漁會等投保單位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惟補助投保單位行政事務費於勞工保險條例中並未規定,為避免其他投保單位(雇主或其他團體、機構)之援引比照,爰建議修正。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 柯建銘 陳其邁 另有黨團提案二項,送院會處理。 ※為解決視障人口嚴重失業問題,提昇視障按摩從業人員之按摩專業職能及開發輔助工具,並培養理療按摩專業師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自民國九十三年起擬定相關計畫及配套措施,提撥經費成立「視障理療按摩研究發展中心」,並補助設立北、中、南各一所視障按摩成長學院。 說明: 依據內政部資料統計,我國視障人口,扣除十五歲以下暨六十五歲以上,有超過二萬人以上。然目前領有視障按摩專業證照,及在其他領域就職者,不到五千人。即現今視障失業人口,至少高達一萬五千人。衡酌現實狀況,按摩為最快速有效且能大量解決視障者失業問題之最佳管道,故政府應儘速培訓大量之視障按摩就業人口。 現有之按摩技藝訓練多數以基礎訓練為主,今理療按摩之訓練係由各政府機關自行或委辦的方式辦理,惟理療按摩之養成教育卻缺乏統一整合性之專責機構及團隊,政府亦無針對適合視障者學習之課程、教材、手技及輔助工具等進行研發和技術傳承之工作。以目前取得乙級按摩技術士證照之按摩師只有二八○位左右之情況觀之,現行養成教育確實成為大多數視障按摩師專業進修上的瓶頸。 再者,面對各式各樣的SPA、瘦身中心、香精療法等,以類似按摩手法之行銷活動,迅速地吸納許多的消費者,造成以按摩維生的視障朋友們的客源減少,他們生計嚴重被影響。鑒於傳統視障按摩業普遍缺乏管理、行銷、財務、客戶服務、教育訓練等面向之經營人才及團隊,且人才之培育須投入許多的資源,這對於有心之業者而言,是非常沉重的負擔。爰此,建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自民國九十三年度起,需擬訂計畫、提撥經費,於北、中、南各成立一所「視障按摩成長學院」,培植視障者獲得按摩暨相關專業知識和技巧。第一年至少協助六○○名視障者取得按摩專業證照,且逐年增加取得按摩專業證照人數。同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需以自行或委辦的方式成立「視障理療按摩研究發展中心」,以助於有效提昇視障按摩師之專業技能,進而提供國民更好之健康服務。並擴大、增列對於示範按摩中心及社區化按摩中心之補助範圍及金額,並依單位所提計畫內容之軟、硬體及人力需求與廣宣費用等予以實質補助。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為積極推展「視障者多元就業管道與能力」,同時因應資訊化的時代潮流,故「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應自民國九十三年起,擬定辦理「視障者電話服務及行銷相關業務」及「擴大補助並積極研發視障者就業訓練及就業時所需之電腦軟、硬體設備費用」計畫,並提撥經費協助推動。 說明: 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與「勞工保險局」所設立之「視障者電話服務中心」,自成立以來,廣受各界好評,且每年協助政府完成約六億元之欠款催繳,成效卓著。故該會應積極將此業務推動於「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所轄之全國各地所屬機構、中心及相關組織。並補助相關團體辦理「視障電話服務訓練計畫」,每年至少完成六○名接受「電話行銷訓練」。同時亦應積極協調政府相關組織,釋放類似電話服務中心之業務,以擴大就業的視障者的就業人數與種類。 身處數位化時代,「電腦能力」已是基本職場技能。反觀視障同胞,因為受到視力限制,使得其在各方面訓練與學習能力均顯不足,電腦資訊學習能力尤其嚴重。目前「點字觸摸器(盲用電腦)」是視障者最常用之資訊設備,但由於造價昂貴與受到視覺障礙的限制,層層阻絕視障者的學習機會。故建請行政院勞委會應擴大補助視障者就業所需之資訊軟硬體,並擴大辦理視障者基礎電腦訓練。同時應積極鼓勵研發符合視障者所需之軟硬體,以提升其基本職業技能,並積極補助民間企業或團體進行相關視障電腦之軟、硬體研發。此外,第一年應完成一、○○○名視障者的電腦基本能力訓練,並逐年增加名額。期能一方面培養視障電腦資訊相關專業人員,另一方面降低視障電腦輔具的成本與售價,以幫助視障同胞更能融入明眼人的電腦作業環境,同時降低因數位落差所造成的就業限制,大幅提昇與一般人的就業競爭力。 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 周錫瑋 丙、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主管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生活污水已成為河川最重要污染來源,其與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不高息息相關,臺灣在全世界國家中排行倒數前幾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加強事業廢水管制,建立完整廢水資料及監測系統之廢液,污泥清理處理體系。並重視水質保護工作,以有效解決生活污水。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廖本煙  侯水盛  錢林慧君 廖國棟 根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統計九十一年度全臺垃圾清理車共一萬一千餘輛,其中專供收取一般廢棄物之垃圾車約為四千七百餘輛,有百分之五十之垃圾車輛已超過使用年限,各縣市政府環保單位均以修修補補方式,讓垃圾車繼續使用,平均每輛使用十年以上才能汰換。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予補助各縣市汰換老舊垃圾清理車輛。 提案人:侯彩鳳 連署人:廖本煙  侯水盛  錢林慧君 廖國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必須在一年內提出提高資源回收率百分之十之具體方案。 提案人:林育生 連署人:廖本煙  錢林慧君 蘇治芬  周清玉  鄭貴蓮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對於因受限用購物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政策影響而聘僱失業勞工之津貼補助及受影響塑膠業者申請利息補貼之最後期限應延長申請截止日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提案人:蘇治芬 連署人:錢林慧君 廖本煙  林育生  侯水盛  楊麗環 為避免「環保科技園區」周圍土地開發補助規劃,於科技園區設置政策改變,成為「淡海新市鎮」第二,土地閒置,國家資源不當濫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積極與地方溝通、評估,確定招商工作達三○%後,始得撥付「生態城鄉規劃設計費」,在進行規劃工作,招商工作達三○%後,始得撥付「生態城鄉建設費」,進行相關建設。 提案人:徐中雄 連署人:陳麗惠  張蔡美  楊富美  蘇治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三年內就有關資源回收率、廚餘回收率提升各一○%之具體計畫,於三個月內規劃完成,並向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 提案人:廖本煙 連署人:陳 杰  蔡鈴蘭  王雪峯  侯水盛 院會紀錄 一、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六次會議紀錄 進行討論事項第九案。 九、本院司法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法律扶助法草案」案及本院委員邱太三等三十二人擬具「法律扶助基本法草案」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一會期第二、四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主旨:院會交付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法律扶助法草案」案及邱委員太三等三十二人擬具「法律扶助基本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 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台立議字第○九一○七○○五一三︱○號及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台立議字第○九一○七○○五六四︱○號函。 二、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乙份。 併案審查司法院函請審議「法律扶助法草案」及本院委員邱太三等三十二人擬具「法律扶助基本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四月十五日、四月二十九日分別舉行全體委員會議,將本案提出審查,由尤召集委員清擔任主席,提案機關代表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應邀列席說明提案要旨,行政院亦指派代表列席說明,並答復委員詢問;提案委員邱太三也應邀列席說明提案要旨。 貳、提案機關代表司法院秘書長楊仁壽說明提案要旨: 非常感謝 貴委員會在百忙中,來審議我們急切需要通過之「法律扶助法」,首先我在此代表司法院表示敬佩之意。 我國自解嚴以來,由於社會高度的民主化,人民對司法的需求日益增加,而現代國家除了必須賦予國民生活所必要的種種權利,更必須積極主動提供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具有平等請求法院給予救濟的機會,不容許因無資力而阻卻其正義的獲致。尤其,近來本院所推動的民事集中審理制度及刑事案件試行交互詰問制度,在訴訟過程中,兩造當事人之陳述及攻防,乃公平審判的基礎,如果沒有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就保障個人訴訟權益而言,勢難周全。然而訴訟費用及律師酬金所需甚大,對於無資力者,如果無扶助制度的配套設計,必難達到武器平等的目的,恐將遭致訴訟制度淪為保護有錢人而存在之譏評。因此,為落實人民訴訟權及平等權之保障,實有必要制定法律扶助專法,設立法律扶助之專責機構,永續推動法律扶助工作,以健全我國之司法體制。 現在我謹就本案之研討經過,向各位委員報告。 本案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增設無資力被告得請求義務辯護之制度,且司法院應於九十一年度以前編列預算推動並補助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之法律扶助財團或協會。全面檢討公設辯護制度,並逐漸廢除該制度。為推動法律扶助工作,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並責由法務部儘速草擬法律扶助法或法律扶助基本法,完成相關立法程序,並由本院按照決議時程編列預算推動成立法律扶助專責機構。嗣法務部認由本院擔任法律扶助機構之主管機關較為恰當,本院遂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接手草案之研議及後續立法工作,經彙整各方意見後,組成法律扶助法草案研議小組,歷經十次研討會議,於九十年八月完成草案定稿,同年十月間送請貴院審議。嗣因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本草案未經審議而退回,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之規定,本院復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以(九一)院台廳司四字第○四二四七號函重新送立法院審議。 其次,我們認為本草案在立法上有其必要性及急迫性,因為按現行之公設辯護制度而言,本院所屬各級法院於九十年度公設辯護案件共計辦理一萬一千七百五十件,其中新收案件計有一萬零四百二十件(強制辯護案件計一萬零三百八十件),該年度公設辯護人實際人數僅為五十一人,而我們在編制上只有五十三人,依此數據推算,平均每人每月應辦理二十六點四件公設辯護案件,公設辯護人除僅能就案件為書面審閱,並盡心為被告撰繕答辯書狀外,尚無法勻撥時間與被告討論案情,更遑論證據之蒐集或調查,對於刑事訴訟案件被告權益之維護,實有不盡之處,且對於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所凝聚之「建立辯護權為刑事被告基本人權」共識,勢必因而大打折扣。 尤其本院正積極推動民事集中審理制度及刑事案件交互詰問制度,在訴訟過程中,兩造當事人之陳述及攻防,乃公平審判的基礎,沒有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就保障個人訴訟權益而言,勢難周全。然而訴訟費用及律師酬金所需甚大,倘若遵照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之決議廢除公設辯護制度,對於無資力者,如無法同時提供扶助制度的配套設計,必難達到武器平等的目的,恐將遭致訴訟制度淪為保護有錢人而存在之譏評,實有必要制定法律扶助專法,設立法律扶助之專責機構,永續推動法律扶助工作,以健全我國之司法體制。 關於本案最重要之重點,就是法律扶助之種類,除訴訟前之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或其他協商、法律文件撰擬,乃至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均應涵括之。而其中最重要的,是在法庭中,有關民事之訴訟代理及刑事之辯護制度,其次,明定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之責任,而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則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義務,對於法律扶助之對象,限於無資力人民,只要合法居住在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外國人及無國籍人,為確保其權益,都明定得為法律扶助之對象。 法律扶助工作事涉法律專業,原則上自應由律師為之,惟未涉及訴訟代理之法律諮詢工作,基金會亦得委由適當之機構及法律專業機構為之。再者,為確保法律扶助之順利推展暨提供扶助之品質,以及部分偏遠地區之實際需求,授權基金會得約聘具服務熱忱之開業律師,專職律師或指定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擔任法律扶助者,由基金會給付酬金,酬金之計算以基數制為原則。有關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方面,為使法律扶助法通過後即能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加以運作,採法律扶助基本法與基金會組織法合併訂定之立法方式,於本法同時規定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機制。 另外,按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之擔保金,均屬急迫,其事件既經分會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審查認非顯無理由或非顯無勝訴之望,而准予扶助,為減輕基金會經費之負擔,應許得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 參、行政院主計處潘視察瑞琴說明: 對於委員及司法院推動法律扶助法立法,為無資力者建構完善之法律服務體系之熱心,深感敬佩,但基於行政機關立場,認為本法仍有待商榷之處包括以下各點: 一、政府財政面臨非常艱困階段:近年來由於多項減稅效應陸續顯現,國民賦稅負擔率由七十九年度二○.一%下降至九十年度十三.六%,預計九十一年度將再創歷史新低,賦稅率持續下降,政府施政所需財源漸趨困窘,導致對公債及借款仰賴甚深,每年度舉債額度均幾乎達公共債務法之上限,預計本(九十一)年度中央政府債務餘額將升達二兆九千餘億元,因此本法明定由政府捐助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一○○億元,第一年即須投入二○億元,以目前政府財政困難之情形下,確實無法負擔。又依預算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立法委員所提法律案大幅增加歲出者,應先徵詢行政院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定法律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因此本案涉及增加大幅經費,仍請事先籌妥相對財源或指明資金來源。 二、應與現行措施檢討整合:目前對於無資力者政府已有公設辯護人及審判費用暫免的規定,司法院及法務部每年亦均有編列法律服務及訴訟輔導的預算,地方政府也多設有法律諮詢窗口並辦理調節業務,因此本法明定設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責辦理各項法律扶助業務,實有疊床架屋、資源重複投入之質疑,仍請就現行公設辯護人等制度一併檢討辦理。 三、設置財團法人專責機構之定位:依司法院及委員所提草案,提供法律扶助之對象除低收入戶外,尚包括申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因此對於每個個案均必須先行調查該申請人之收入及資產狀況,且本法規定提供法律扶助種類甚廣,包括諮詢、調節、和解、文件撰擬、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及其他等,另規定基金會分會應辦理法律扶助申請案件之審查、覆議與執行;律師酬金及其他費用之審議、覆議與執行;以及受扶助人與擔任法律扶助者間爭議之調節等事項,其影響層面甚鉅,涉及相關管理及責任亦極為龐雜及繁重,且含有公權力之行使,以民間基金會之定位及人力物力,是否適宜,允宜審慎研議。 四、宜兼顧政府財政能力妥慎處理:我們認同保障人民基本訴訟權,也同意對於無資力者由政府提供法律扶助的理念,但畢竟政府資源來自全民,在資源有限的情形下,如何提供有效率的保障以及扶助的程度,實宜作嚴謹而審慎的探討。就如同憲法規定人民有受教育的權利,但政府亦僅能夠提供基本的義務教育,以及對低收入者提供學雜費減免優待等措施,而無法普遍提供各種補習教育。因此對於司法院及委員所提法律扶助法草案,明定政府應捐助一○○億元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第一年即須投入二○億元,希望能體諒目前各級政府財政均極為困難之情形,確實無法負擔,敬請另謀更妥適之方式辦理。 肆、提案委員邱太三說明提案旨趣: 針對主計處方才的說明,本席感到非常失望,難道政府可以以財政拮据為由,讓老百姓一再受苦嗎?照現在的情況看來,似乎政府機關怎麼花錢都可以,但是一旦要保障老百姓的權益時,就又開始說不知錢從哪裡來?政府這種心態實在相當可議。 就目前司法資源分配的狀況來看,本席也對法務部及司法院等主管機關感到相當失望,因為以往所推動的司法改革,完全是站在司法機關的立場為考量,根本沒有為人民著想。我們可以看到,民事訴訟法作了一項修正,要求上訴第三審一定要委任律師,如果沒有委任律師且無請求訴訟救助時,第三審上訴就會被駁回,也就是說,人民的權限就會被剝奪。我們知道,司法院一直在推動精緻型訴訟制度,這項制度的目的就在替法務單位抒減訟源、減輕負擔,或是提高官等及待遇,卻完全沒有站在人民的角度著想,其實上屆本席就曾提過這個問題,但是相關單位卻仍不注重人民訴訟權利的保障,對此本席實在感到非常失望。今天主席能夠將法律扶助法排入議程進行討論,才是真正以人民的角度進行司法改革,對此本席要特別表示感謝之意。 政府本來就有義務必須要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所以我們要求政府編列預算捐助基金會,以公辦民營的方式運作。我們希望此一基金會能夠容納各界人士、集思廣益,讓我們的救助制度更形完善。另外,無資力要件應該要明確化,以避免各項不當情形產生,而為了避免過度浮濫,所以我們希望採分擔金或回饋金的制度。再者,為有效落實法律扶助工作,我們希望能夠擬訂法律扶助計畫或設置社區法律扶助中心。如果政府真的要照顧人民,就應該讓這項法案儘速通過,雖然政府一再說經費有限,但卻還有各項減稅措施,其實最基本的解決之道應該是要逐一檢討過去各種浪費的情況,將經費移撥至法律扶助方面,如此才是全民之福。 伍、審查會委員於聽取提案委員、提案機關代表之說明後,旋即進行詢答,與會委員咸認為落實人民訴訟權及平等權之保障,實有必要制定法律扶助專法,設立法律扶助之專責機構,永續推動法律扶助工作,以健全我國之司法體制。本案於大體討論之後,經多次會議逐條縝密審查,其中,針對邱委員太三等提案第二十九條就檢察官濫訴之法律扶助費用之負擔部分,法務部及部分委員以本法立法要點乃規範法律扶助相關事項,關於檢察官濫訴之處理,不宜於本法中規範;復以本條文如通過立法,恐使檢察官因投鼠忌器,消極辦案,影響社會治安。另,關於是否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回饋金及可否直接強制執行部分,爭論亦多。本案除就檢察官濫訴之法律扶助費用之負擔部分經照邱委員太三等提案予以修正並表決通過之外,其餘均經協商。爰決議如下: 一、草案名稱定為「法律扶助法」。 二、草案第一章章名、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第三章章名、第三十二條(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四章章名、第三十八條、第五章章名、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至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條、第六章章名、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均照司法院提案通過。 三、草案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第二章章名、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一條(條次依序變更為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條次依序變更為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合併修正,條次依序變更為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三條及第六十五條,分別綜合各提案或照司法院提案或照邱委員太三等提案修正通過。 四、邱委員太三等提案第二十九條,經表決修正通過,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而有重大過失者」修正為「而經懲戒處分者」;「基金會之聲請」修正為「分會之聲請」;第一款「判決無罪」修正為「裁定駁回起訴」,條次改列第二十四條。 五、邱委員太三等提案第五條、第五章章名、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第六章章名、第四十四條,均不予採納。 陸、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柒、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尤召集委員清說明。 案由:司法院函請審議「法律扶助法草案」案。 司法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函送「法律扶助法草案」,請 查照審議。 說明: 一、本法草案前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日以(九十)院台廳司四字第二四二○四號函送貴院第四屆第六會期審議在案,茲因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第五屆立法委員就職,特再送請貴院審議。 二、我國自解嚴以來,由於社會高度的民主化,人民對司法的需求日益增加,為更積極主動提供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具有平等請求法院給予救濟的機會,不容許因無資力或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而阻卻其正義的獲致。尤其,近來本院所推動的民事集中審理制度及刑事案件試行交互詰問制度,在訴訟過程中,兩造當事人之陳述及攻防,乃公平審判的基礎,如果沒有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就保障人民訴訟權益而言,勢難周全。然而訴訟費用及律師酬金所需甚大,對於無資力者,如果無扶助制度的配套設計,必難達到武器平等的目的,恐將遭致訴訟制度淪為保護有錢人而存在之譏評。因此,為落實人民訴訟權及平等權之保障,實有必要制定法律扶助專法,設立法律扶助之專責機構,永續推動法律扶助工作,以健全我國之司法制度。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責由法務部儘速成立「法律扶助法」研究委員會草擬法律扶助法或法律扶助基本法,完成相關立法,並由本院編列預算推動,補助成立具法人資格之法律扶助專責機構。法務部旋於同年八月間邀請學者、律師及本院等相關機關代表成立法律扶助法研究小組,定期集會研討,綜合國內外相關理論與實務及立法方式,配合我國國情,就法律扶助之基本理念、目的、組織架構、律師擔任法律扶助之義務以及法律扶助之申請要件與救濟程序等事項,詳加研討,獲致結論,擬具法律扶助法草案。 嗣法務部認為,基於法律扶助法之宗旨為落實訴訟制度上之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較側重於法院審判的協助;法律扶助雖涉及偵查,但大部分與訴訟〈含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有關,業務上與本院的關聯性較高;且本院刻正積極推動之民、刑事訴訟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及強制辯護制度,均為法律扶助的重要環節;另依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本院應於九十一年度以前編列預算推動並補助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之法律扶助財團或協會,預算與監督主管機關宜合一,以有效監督預算之執行。基於以上各因素的考量,為求法律扶助制度之周延完整,認由本院任法律扶助機構之主管機關較為適當,遂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將該草案函請本院研議完成後續立法程序。 本院作為法律扶助法及法律扶助機構之主管機關,深感責無旁貸,因此,本院自法務部接獲法律扶助法草案之研議工作後,即彙整各方意見並組成法律扶助法草案研議小組,歷時五個月,並經十次研討會議,始完成草案之研擬。隨後再依法務部及司法院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執行監督小組對該草案提供之寶貴意見加以研修,全部草案條文於九十年八月始定稿,共分為總則、法律扶助、擔任法律扶助者及其酬金、救濟及調解程序、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與附則等六章,合計六十七條條文。 前項草案業經本院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院會討論通過。 三、檢附「法律扶助法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乙份。 正本:立法院 副本:法務部、本院公共關係室 院長 翁岳生 法律扶助法草案總說明 我國自解嚴以來,由於社會高度的民主化,人民對司法的需求日益增加,而現代國家除了必須賦予國民生活所必要的種種權利,更必須積極主動提供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具有平等請求法院給予救濟的機會,不容許因無資力而阻卻其正義的獲致。尤其,近來本院所推動的民事集中審理制度及刑事案件試行交互詰問制度,在訴訟過程中,兩造當事人之陳述及攻防,乃公平審判的基礎,如果沒有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就保障個人訴訟權益而言,勢難周全。然而訴訟費用及律師酬金所需甚大,對於無資力者,如果無扶助制度的配套設計,必難達到武器平等的目的,恐將遭致訴訟制度淪為保護有錢人而存在之譏評。因此,為落實人民訴訟權及平等權之保障,實有必要制定法律扶助專法,設立法律扶助之專責機構,永續推動法律扶助工作,以健全我國之司法體制。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責由法務部儘速成立「法律扶助法」研究委員會草擬法律扶助法或法律扶助基本法,完成相關立法,並由本院編列預算推動,補助成立具法人資格之法律扶助專責機構。法務部旋於同年八月間邀請學者、律師及本院等相關機關代表成立法律扶助法研究小組,定期集會研討,綜合國內外相關理論與實務及立法方式,配合我國國情,就法律扶助之基本理念、目的、組織架構、律師擔任法律扶助之義務以及法律扶助之申請要件與救濟程序等事項,詳加研討,獲致結論,擬具法律扶助法草案。 嗣法務部認為,基於法律扶助法之宗旨為落實訴訟制度上之當事人武器平等原則,較側重於法院審判的協助;法律扶助雖涉及偵查,但大部分與訴訟〈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有關,業務上與本院的關聯性較高;且本院刻正積極推動之民刑事訴訟第三審強制律師代理制度及強制辯護制度,均為法律扶助的重要環節;另依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決議,本院應於九十一年度以前編列預算推動並補助成立具有法人資格之法律扶助財團或協會,預算與監督主管機關宜合一,以有效監督預算之執行。基於以上各因素的考量,為求法律扶助制度之周延完整,認由本院充法律扶助機構之主管機關較為適當,遂於八十九年七月一日將該草案函請本院研議完成後續立法程序。 本院就作為法律扶助法及法律扶助機構之主管機關,深感責無旁貸,因此,於接獲法務部所函送之法律扶助法草案後,立即將該草案函送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內政部、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表示意見。於彙整各方意見後,旋請法務部、內政部、中華民國法官協會、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法學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被害人保護協會等推派代表,並邀請中央研究院蕭研究員新煌、輔仁大學甘教授添貴及台灣大學王教授兆鵬等學者組成司法院法律扶助法草案研議小組,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迄九十年四月四日止,計舉行十次會議,始完成草案之研擬。旋於同年四月十八日送請法務部及本院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結論執行監督小組表示意見,經法務部及監督小組分別提供寶貴之意見,本院乃加以研議修正原草案部分條文,於九十年七月再函法務部,經法務部於九十年八月函復敬表同意,全部條文始告定稿。共分為總則、法律扶助、擔任法律扶助者及其酬金、救濟及調解程序、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及附則等六章,計六十七條。 立法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 為落實憲法平等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其他基本權益之精神,對於無資力者,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之人民,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使其得以順利實施訴訟權能,維護其權益,特製定本法,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法律扶助之種類 法律扶助之種類事涉扶助之正當性與否及扶助費用之給付,應明定其範圍。 由於權利之爭議,並非均以訴訟解決,且為減少訟爭,避免浪費不必要之司法資源,對於當事人循訴訟外之合法途徑解決紛爭,亦應鼓勵,故法律扶助之範圍自不應過於狹隘,舉凡訴訟前之法律諮詢、調解、和解或其他協商、法律文件撰擬,乃至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均應涵括之。 明定司法院為主管機關,確保法律扶助工作永續推動(草案第二條)。 三、法律扶助之國家責任及協助團體 明定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及提供所需資金之責任,而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則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之義務(草案第四條)。 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為使法律扶助之機構專責化,成立具公益色彩之法律扶助基金會,以推動法律扶助業務。基金會設於台北市,統籌法律扶助工作之策劃、監督及管理,並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分會,負責法律扶助事務之執行(草案第五條至第十一條)。 五、授權訂定辦法 為避免法律規定過於繁瑣,就無資力之標準、法律扶助申請辦法、律師酬金標準、應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費用審查標準、審查委員會審議辦法、覆審委員會審議辦法等關係人民權利義務重要之事項,均授權基金會另行訂定。惟基金會既係由政府提供資金設立及運作,以落實國家推展法律扶助之責任,政府自須進行嚴格監督,以免浪費公帑,故對於基金會基於本法授權所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賦予主管機關核定權,以達實質監督之目的(草案第十二條)。 六、法律扶助之對象 明定本法適用對象為無資力人民,但對於合法居住台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外國人及無國籍人,為確保其權益,亦明定得為法律扶助之對象(草案第三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 七、無須審查資力之情形 為強化刑事辯護功能,保障強制辯護案件之被告及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者之訴訟權益,並簡化資力狀況之認定程序,明定上述情形,不需審查其資力,亦列為扶助對象,強制辯護案件被告可選擇接受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請求基金會給予法律扶助(草案第十四條)。 八、申請程序 為便利人民使用法律扶助制度,使得以順利實施訴訟權能,以維護其權益,明定申請要件、程序,扶助之准許、撤銷及終止等,以供遵循(草案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 九、擔任法律扶助者 法律扶助工作事涉法律專業,原則上自應由律師為之,惟未涉及訴訟代理之法律諮詢工作,基金會亦得委由適當之機構及法律專業機構為之。再者,為確保法律扶助之順利推展暨提供扶助之品質,以及部分偏遠地區之實際需求,授權基金會得約聘具服務熱忱之開業律師,專職律師或指定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草案第二十四條) 律師應在其所加入之律師公會擔任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工作。分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冊,協助受扶助人選擇適當之律師。受扶助人未能自行選擇律師或選擇不當時,由分會指定開業律師、專職律師或指定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本法規定律師有擔任法律扶助工作的義務,則律師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無故拒絕,以維立法本旨。律師若違反本法所定之義務,應行約制,以為警惕,此種情形,應視同違背律師倫理規範,如情節重大,依律師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應付懲戒,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草案第二十七條)。 十、擔任法律扶助者之酬金 擔任法律扶助者,由基金會給付酬金,酬金之計算以基數制為原則,同時規定酬金之上下限,以利分會視案件之繁簡,決定適度之酬金數額。並規定申請酬金給付之程序、酌減或取消酬金之要件等(草案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 十一、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分擔及負擔 法律扶助所需費用,本法原則採給付制度,受扶助人除受部分扶助者外,無須負擔費用,惟其有因法律扶助收回、保有或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者,則酌採償還制,分會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全部或一部(草案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 十二、救濟及調解程序 法律扶助之申請,係由分會審查委員會審查決定,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所為之決定,應許其有向分會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尋求救濟之機會,以示慎重。而覆議制度已賦予申請人相當程度之程序保障,考量資源之合理運用,應使該等事件儘快終結,以兼顧程序經濟,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再聲明不服。另擔任法律扶助者如就執行扶助事件與受扶助人發生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時,應由中介之分會調解,並得由分會酌定調解條款(仲裁),以資迅速經濟解決爭議(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 十三、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為使法律扶助法通過後即能成立法律扶助基金會加以運作,採法律扶助基本法與基金會組織法合併訂定之立法方式,於本法同時規定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機制(草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六十條)。 十四、附則 明定本法所定無給職人員,均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以杜爭議(草案第六十一條)。 有關律師酬金及其他費用之預支、給付、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等資金之收支均由分會直接為之,俾符實際需要,至關於基金會與分會間之資金關係及資金運用之方法,因屬技術問題,授權由基金會另以辦法定之,以利基金會之彈性運作(草案第六十二條)。 有鑒於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之訴訟救助亦以無資力為前提,而法律扶助之申請人,既經分會審查符合無資力之要件,其再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法院就其有無資力,除另有反證外,已毋庸再審酌,應准予訴訟救助,藉以簡省法院之調查程序,並可強化法院訴訟救助之功能,減輕基金會經費之負擔(草案第六十三條)。 為保障申請人之秘密及隱私,曾依本法從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者,因職務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無論任職中或離職後均負有保密之責,非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草案第六十四條)。 法律扶助既屬國家責任,律師並負有協助之義務,則司法人員、軍法人員等公務員及律師,對於符合申請法律扶助要件之當事人,當負有主動告知之義務,俾利當事人得以適時地請求法律扶助(草案第六十五條)。 按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事件之擔保金,均屬急迫,其事件既經分會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審查認非顯無理由或非顯無勝訴之望,而准予扶助,為減輕基金會經費之負擔,應許得由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草案第六十六條)。 為使主管機關於本法通過後,得有充分時間準備施行事宜,明定施行日期授權司法院定之(草案第六十七條)。 (註:法律扶助法草案請參閱審查報告所附條文對照表) 本院委員邱太三等三十二人,對於需要法律服務、法律資訊及其他訴訟或非訟資源,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律師報酬及無資源獲得所需其他法律服務或資訊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因此,特提出法律扶助基本法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邱太三 連署人:賴清德 邱垂貞 周清玉顏錦福 蔡煌瑯 林國華唐碧娥 周雅淑 藍美津江昭儀 王雪峯 洪秀柱陳景峻 林岱樺 賴勁麟林重謨 朱鳳芝 高志鵬羅文嘉 王淑慧 劉文雄簡肇棟 羅明才 湯火聖曹啟鴻 趙永清    瓦歷斯.貝林  李明憲黃敏惠 蔡啟芳 張蔡美 法律扶助基本法草案總說明 法律扶助,乃指對於需要法律服務、法律資訊及其他訴訟或非訟資源,而無力負擔訴訟費用、律師報酬及無資源獲得所需其他法律服務或資訊之人民,予以制度性之援助,以維護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法律扶助並非慈善事業,而是基本人權之實踐。於外國法制,一九四七年意大利憲法第二十四條即明文承認受法律扶助為基本人權;在日本,咸認為日本國憲法第三十二條所規定之訴訟權亦包含法律扶助;由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之精神,聯邦最高法院亦確認貧窮之被告有受免費辯護之權。於國際人權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條宣示:「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裁判時,及受刑事追訴時,有權且完全平等地享受獨立無私法庭公正且公開之聽審。」,第十一條:「凡受刑事追訴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給予其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有人在法庭及裁判所前一律平等。」第十四條第二項:「在審判對其所提出之任何刑事控訴時,人人完全平等地享有以下最低限度保障:……出席受審並親自替自己辯護或經由其所選擇之法律扶助進行辯護;若其無法律扶助,須告知其享有此權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之案件中,為其指定法律扶助,若其無足夠能力償付法律扶助費用,無須其自己付費。」故在我國亦應做同一解釋,認為法律扶助屬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訴訟權之內涵,並藉以實現憲法上之平等權。否則,人民如因無資力而無法聘請律師訴訟或使用其他法律資源以維護其權利,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將成空談。 法律扶助制度,在歐美等民主先進國家,係屬一受普遍性認同之制度,其制度起源於英國。在英格蘭,自一四九五年起即承認窮人享有因其身分免付訴訟費用之權利。並於戰後一九四九年制定獨立之「司法扶助法」;德國於一八七九年已將訴訟費用之救助規定於民事訴訟法中,並於一九八○年制定「法律諮詢扶助法」;瑞典於一九一九年制定「免費法律訴訟法」,並於一九九一年制定「法律扶助法」,美國在一八七六年於紐約成立第一個法律扶助援助協會,至一九七四年制定「法律服務基金會法」,做為推動法律扶助工作的重要依據;在亞洲,香港於一九六七年制定「法律援助條例」;韓國於一九八六年制定施行「法律救助法」;日本則於一九五二年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協會,並於二○○○年國會審議通過「民事法律扶助法」。足見為貧困者設計之法律扶助制度,不但是世界潮流,同時亦成為現代民主法治社會中,其司法體制是否健全之重要指標。 目前我國有關法律扶助工作,並無專責機構負責,僅零星分由法務部、各級法院、各級行政機關、及民間各自推動,例如法務部協調各地律師公會之律師本於律師倫理及熱心,義務提供平民法律之扶助,並獎勵各大學法律服務社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然一年之經費不過新台幣二百五十萬元。此外,各地法院暨檢察署亦有提供訴訟輔導。另在民間亦有由民意代表或社會團體所成立之法律服務機構。以上各類扶助與服務,均屬義務性質,並無專責機構統合其事,亦無專列經費,其所作之法律扶助概以口頭諮詢為主,至代為撰狀甚或出庭訴訟者為數甚少;另有關法律扶助之制度性設計及法規範方面,亦不健全,僅就刑事被告有制度性設計,例如公設辯護人條例第二條聲請定公設辯護人之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強制辯護由法院定公設辯護人之案件等規定,但就告訴代理部份,並未規定;至於民事案件方面,除第三審外,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三節雖有訴訟救助之條文,但亦僅限於審判費用之暫免。而行政訴訟法所為相關之規定亦不完整;故有關人民之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事件,在法律扶助方面均乏完整、有效之機制,實為我國司法體系之憾,為順應世界法治潮流,實現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及平等權,實有制定專法,及設立專責機構,永續推動法律扶助工作之必要。 今為落實人民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之保障,台北律師公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及台灣人權促進會乃於民國八十七年間結盟,成立推動小組,集合學者、律師等專業人士每月定期集會,研討各國制度,其間在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亦作成決議「推動法律扶助制度」,目標一致,加深推動之決心。在上開人員熱心參與研討下,歷時二年,乃起草完成,本法草案計有左列特點: 一、明定法律扶助係落實人民憲法上訴訟權及平等權: 按法律扶助屬人民憲法上之權利,義大利憲法第二十四條、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及日本國憲法第三十二條均是。而徵諸我國憲法第七條平等權及第十六條訴訟權之規定,亦應做同一解釋,故於本法第一條明定:為保障經或社會弱勢者之基本人權,平等實現憲法所賦予人民之訴訟權,……」,明定法律扶助法之制定,係為落實人民憲法上之訴訟權及平等權。 二、設公辦民營之基金會以確保效率及活力: 本法第二條明定設基金會,專責開辦及執行法律扶助工作。而為了有效率執行法律扶助之工作,故基金會之組成方式,採公辦民營之模式,規定由司法院捐助創設基金,並逐年編列預算;其董事會除官方代表外,多以民間人士如律師、學者、社會工作者、會計師、原住民、弱勢團體代表等人充任之,以確保民間非政府組織之效率及活力。而因經費多由國家機關(司法院)編列預算捐助,故仍有官方董事以監督基金會之運作。(第六條、第九條) 三、保障原住民及弱勢團體代表參與基金會之運作: 為保障經濟上或社會上弱勢者之權利,並確實聽取其意見,故立法保障原住民及弱勢團體代表董事席次,以保障其參與並落實法律扶助工作。(第九條) 四、明定由國家(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 民主先進國家之立法例,法律扶助工作,均由國家編列預算執行,此英國、美國、德國、瑞典、荷蘭、韓國等均是,故本法仿效之。明定由司法院編列預算捐助設立基金會,並應逐年編列預算捐助,以執行法律扶助工作。(第六條、第七條) 五、擴大法律扶助範圍: 台灣現行法律扶助工作僅限於刑事被告案件,尤其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所規定之強制辯護案件。民事案件除最近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三審上訴案件有法律扶助外,僅有訴訟費用之救助,種類及適用範圍甚少,與民主法治先進國家之法律扶助包含法律諮詢、文書撰擬,民刑事及行政事件之訟代理等等,包羅萬象,對人民訴訟權及平等權之保障較為落實。爰於本法仿民主法治先進國家之立法例,擴大法律扶助之範圍,除法律諮詢外,並擴大開辦法律文件之撰寫,民、刑及事行政事件之代理(辯護),及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之代理。另外,如有特殊情形,亦得經基金會決議予以扶助,俾保障人民訴訟權及平等權。(第四條) 六、開辦法律扶助之範圍,採彈性制度: 為使國家資源之有效運用,並避免基金會之財力、人力不足以支應法律扶助工作,故採彈性制度,特立法授權基金會得依其可運用之資源、決定法律扶助之實施範圍及辦法。(第二十二條) 七、無資力要件之明確化: 傳統上法院對於申請人之無資力之審查,認定標準不一,爰參考德法等外國之立法例,以申請人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資產,為審核無資力之標準,俾審核要件明確,並符合申請人之實際情形。(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八、採分擔金制: 為有效運用基金會之基金,並酌採使用者付費精神,以免資源遭濫用,故本法援引外國法例,採用分擔金制度,明定依申請人之無資力程度,分擔扶助之費用。(第三十八條) 九、採回饋金之償還制: 為有效運用基金會之基金,並酌採使用者付費之精神,故本法援用外國法例,採用償還制,明定因法律扶助所取得或免於給付之標的具財產價值,且其財產價值過基金會所訂之標準者,基金會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其他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第三十九條) 十、設社區法律扶助中心: 為有效落實法律扶助工作,尤其是在偏遠,或經濟貧困地區之法律扶助工作,同時發揮以法律扶助之方式協助消滅貧窮及解決社會上之結構性問題功能,特採用濫觴於美國,現已為多數歐洲、北美及澳洲等國家所兼採之法律扶助中心制度,明定基金會得設社區法律扶助中心執行法律扶助等工作。(第六章) 十一、補助民間團體之法律扶助計畫: 為鼓勵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法律扶助,亦為借助諸多民間團體或個人之專業知識與經驗,例如婦女團體在家暴案件之協助經驗,智障者團體在保護智障者權益之經驗等,應以多元管道提供法律扶助予人民。例如:美國之「法律服務基金會」(Legal Service Corporation)不直接提供法律扶助予國民,而是居於地方或民間法律扶助計畫資金提供者、資金運用監督者及成效評估檢討者之地位。據近期資料顯示,目前經該基金會目前提供資源之法律扶助計畫已超過三百二十個;英國一九九九年「接近司法條例」(Access to Justice Act)第一章「社區法律服務」(Community Legal Service)亦規定「法律服務委員會」得有條件或無條件提供財務協助及貸款予法律扶助機構、授權其他團體執行其業務、調查與認證法扶機構之服務品質。故仿英美立法例,規定基金會得補助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法律扶助工作所需之經費。(第四十三條) (註:法律扶助基本法草案請參閱審查報告所附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尤召集委員清補充說明。(不在場)尤委員不在場。 本案業經黨團協商完畢,請宣讀協商結論。 協商結論 時  間: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星期一)下午二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 地  點:本院第二會議室 協商法案:法律扶助法 協商結論: 一、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協商結論第一項至第十一項、第十二項及第十三項均照通過。 二、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協商結論第十二項附帶決議修正如下: 依法律扶助法成立之基金,除第一年由主管機關編列五億元預算外,以後每年連同民間捐款及主管機關編列之捐助預算總數應維持五億元,在二十年內收足全部之基金。第一年之維持費並應編足五億元,嗣後,則視業務狀況增減之。 三、九十一年六月三日協商結論第十四項修正為「司法院就法律扶助法協商條文立法要旨對照表(如附件)」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協商主持人:賴清德 協商代表:吳東昇 程振隆 鄭美蘭周錫瑋 陳進興 蔡中涵邱創良 柯建銘 湯金全邱太三 廖本煙 曾永權邱垂貞 尤 清 陳其邁高育仁 穆閩珠 廖風德李嘉進 朝野協商結論 時  間:九十一年六月三日(星期一)中午十二時 地  點:本院第二會議室 協商法案:司法院函請審議之「法律扶助法草案」及本院委員邱太三等人擬具之「法律扶助基本法草案」 協商結論: 一、第六條第二項中「十億元」修正為「五億元」,其餘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二、第十條增列第六款為: 「六、掌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原第六款移列為第七款,其餘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三、第十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修正為: 「一、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准駁、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 二、律師酬金及其他費用之預支、給付、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之審議與執行。」,其餘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四、第十八條第二項中「經同」修正為「經向」,其餘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五、第二十四條刪除。 尤 清 陳健民 沈智慧陳進興 六、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其他協商及」等五字刪除,其餘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七、第三十七條修正為: 「第三十七條 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附具理由向基金會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前項之申請程式,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八、第三十九條第四項及第五項修正為: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董事,期滿後得續任一次,但續任人數不得超過該四款所定總人數三分之二。 自第二屆起每屆董事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加倍推舉次屆董事人選,併同依第二項第一款產生之董事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其餘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中「核准或予以解聘。」修正為「核定後予以解任。」,其餘照審查會通過條文通過。 十、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中「核准或予以解聘。」修正為「核定後予以解任。」 十一、第五十四條第四項中「核定後,准予辭職或予以解聘。」修正為「核定後予以解任。」 十二、附帶決議: 法律扶助法頒行的第一年及第二年因基金孳息杯水車薪嚴重不足,請司法院寬列預算,以利實行。 請司法院研議逐年減少公設辯護人員額。 十三、條次及條文中之條次授權本院議事處整理。 十四、行政院主計處對審查通過條文建議修正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如附件)。 主 持 人:尤 清 協商代表: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協商結論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本案逐條討論時,逕依協商結論處理。 現在進行逐條討論。 宣讀本案名稱、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 法律扶助法草案併案審查案(二讀) 名稱 法律扶助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特制定本法。 主席:本章名稱、第一章章名及第一條均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條協商條文。 第二條 本法所稱法律扶助,包括下列事項: 一、法律諮詢。 二、調解、和解。 三、法律文件撰擬。 四、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 五、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及費用之扶助。 六、其他經基金會決議之事項。 主席:第二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條。 第三條 本法所稱無資力者,係指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或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者。 前項所稱一定標準之認定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主席:第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條。 第四條 國家負有推展法律扶助事務及提供必要資金之責任。 各級法院、檢察署、律師公會及律師負有協助實施法律扶助事務之義務。 主席:第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條。 第五條 本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 為實現本法之立法目的,應成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其捐助及組織章程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席:第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條協商條文。 第六條 基金會之基金為新臺幣一百億元,除鼓勵民間捐助外,由主管機關逐年編列預算捐助。 創立基金新臺幣五億元,由主管機關於第一個年度編足預算捐助。 主席:第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七條。 第七條 捐助及組織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宗旨。 二、名稱。 三、基金會及分會會址。 四、基金種類、數額、保管及運用方法。 五、業務項目。 六、組織。 七、人事管理。 八、業務及財務之監督及管理。 九、法律扶助之申請、審查及覆議等。 十、董事會及監事會。 十一、幹部及職員。 十二、會計。 十三、章程之變更。 十四、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程序。 十五、財產處分之程序。 十六、解散事由、清算程序及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七、其他依本法所定重要事項。 主席:第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八條。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依基金會業務需求,逐年編列預算補助。 中央政府相關部會應編列補助款補助之。 基金會其他經費來源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 二、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之捐贈。 三、基金之孳息。 四、申請人依本法所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其他費用。 五、其他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六、其他收入。 主席:第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九條。 第九條 基金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 基金會得按地方法院轄區設立基金會分會(以下簡稱分會)。 主席:第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條協商條文。 第十條 基金會之辦理事項如下: 一、訂定、修正法律扶助辦法。 二、規劃、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三、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管理及運用。 四、推廣法律扶助教育。 五、受理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委託執行法律扶助工作。 六、掌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七、其他法律扶助事宜。 主席:第十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一條協商條文。 第十一條 分會辦理事項如下: 一、法律扶助申請事件准駁、撤銷及終止之審議與執行。 二、律師酬金及其他費用之預支、給付、酌減、取消、返還、分擔或負擔之審議與執行。 三、受扶助人與擔任法律扶助者間爭議之調解。 四、協助法律扶助經費之募集。 五、執行董事會交辦事項及其他法律扶助事項。 主席:第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二條。 第十二條 依本法授權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應經主管機關核定。 主席:第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章章名及第十三條。 第二章 法律扶助之申請 第十三條 無資力者,得申請法律扶助。 主席:第二章章名及第十三條均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無須審查其資力: 一、涉犯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二、因智能障礙致未能為完全陳述,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審判長認有選任辯護人或代理人之必要者。 三、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低收入戶者。 主席:第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五條。 第十五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合法居住台灣地區之人民均適用之。 主席:第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六條。 第十六條 法律扶助之申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應准許: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三、就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四、對於基金會之訴訟。 五、於台灣地區外所進行之訴訟。 六、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法律諮詢不適用之。 主席:第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依案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訴訟代理或辯護之施行範圍。 主席:第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八條協商條文。 第十八條 申請法律扶助,應以言詞或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分會為之: 一、申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或申請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與申請人之關係。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及相關釋明文件。 四、法律扶助之種類。 以言詞為申請者,分會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請法律扶助不合第一項所定程式者,分會應定期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並載明覆議之期間。 主席:第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十九條。 第十九條 符合法律扶助申請之要件及程式者,分會應為准許扶助之決定。 前項決定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給予法律扶助之種類。 二、給予全部或部分扶助。 三、給予部分扶助時,受扶助人應分擔之酬金及其他費用之數額及繳納期限。 四、擔任法律扶助者。 主席:第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條。 第二十條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因情事變遷而認有擴張或變更原申請法律扶助種類或範圍之必要時,得向原決定分會提出擴張或變更法律扶助之申請。 前項申請之要件、程式及准駁之決定,準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主席:第二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事件急迫者,縱申請人未盡釋明請求法律扶助之要件,分會亦得依申請為暫時扶助之決定。 為暫時扶助之決定後,分會認受扶助人不符扶助要件時,應撤銷其決定。 依前項規定撤銷時,分會得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其他費用返還之。 主席:第二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二條 法律扶助之申請經准許後,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無資力之資料或陳述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分會應撤銷其准許。 依前項規定撤銷時,分會應以書面通知受扶助人將已受扶助所生之酬金及其他費用返還之。 主席:第二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三條。 第二十三條 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基金會或分會得終止其法律扶助: 一、因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者。 二、於准許扶助後死亡者。 三、因法令變更、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四、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或對擔任扶助者為重大侮辱行為者。 五、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者。 主席:第二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刪除)。 主席:第二十四條照協商結論予以刪除,以下條次,依序遞改。 宣讀第三章章名及第二十四條。 第三章 擔任法律扶助者及其酬金 第二十四條 基金會得約聘或指定律師擔任法律扶助工作。 基金會得委託適當之專業人士或機構,擔任諮詢工作。 基金會因特殊情形自行約聘專職律師時,其約聘標準及薪資由基金會定之。 主席:第三章章名及第二十四條均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律師應在其所加入之律師公會擔任本法所規定之法律扶助工作。但有免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之原因者,不在此限。 前項免除擔任法律扶助工作之原因,由基金會會同全國性律師公會及各地區律師公會共同定之。 各地區律師公會應就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製作名冊並編訂輪值表,函送基金會及相關分會,其變更時亦同。 主席:第二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分會應提供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名冊,協助受扶助人選擇適當之律師。 受扶助人未能自行選擇律師或選擇不當時,由分會指定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律師擔任之。 主席:第二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擔任法律扶助之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 律師經選定或指派擔任法律扶助時,非有正當事由,不得拒絕。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視同違背律師倫理規範,如情節重大,應付懲戒,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 主席:第二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八條協商條文。 第二十八條 擔任法律扶助者,由分會給付酬金,並以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提供法律諮詢或其他法律事務上必要之服務,酬金為一至五個基數。 二、調解、和解或法律文件撰擬,而不涉及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者,酬金為二至十個基數。 三、每一審級訴訟或仲裁之代理或辯護,酬金為十五至五十個基數。 如因擔任法律扶助者之協助,而達成和解者,得增加給付酬金一至十個基數。 主席:第二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擔任法律扶助者得於提供扶助前,向分會申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預支,或於法律扶助事件終結,或每一審級裁判後一個月內,向分會申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給付。 主席:第二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因可歸責於擔任法律扶助者之事由,致無法適當履行法律扶助工作,分會得視其情節酌減、取消其酬金,或變更擔任法律扶助者。 主席:第三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一條 酬金及必要費用之給付按每一審級或每一法律扶助事件計算。 酬金基數之折算數額、酬金及必要費用之預支、給付與酌減或取消辦法,由基金會訂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主席:第三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分會決定給予申請人法律扶助時,應視申請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 為部分扶助時,申請人就其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未能及時給付者,得由分會先行墊付。 申請人之資力狀況、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之審查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主席:第三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三條。 第三十三條 因法律扶助所取得之標的具財產價值者,且其財產價值超過基金會所訂標準者,分會得請求受扶助人負擔酬金及其他費用之全部或一部為回饋金。 主席:第三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四條 受扶助人應依分會書面通知之期限及額度繳納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 受扶助人不依前項通知,限期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未提出異議或提出異議經基金會或分會駁回時,分會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免徵執行費。 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或回饋金之繳納,有影響受扶助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生計之虞者,得減免之。 主席:第三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五條 分會就扶助事件所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因法律扶助而由分會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得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 分會得對於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歸還其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分會得據受扶助人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 分會依第三項規定所收取之酬金及必要費用,抵充受扶助人應分擔、負擔或返還之酬金及必要費用。 主席:第三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章章名及第三十六條協商條文。 第四章 救濟及調解程序 第三十六條 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之決定者,得於收受決定書後三十日內,附具理由向基金會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 前項之申請程式,準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對於覆議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 主席:第四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第三十六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 受扶助人與擔任法律扶助者間,因執行扶助事件發生之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應由分會調解,並得由分會酌定調解條款。 分會辦理前項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及酌定調解條款之規定。 主席:第三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章章名及第三十八條協商條文。 第五章 基金會之組織及監督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三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董事由司法院院長自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司法院代表二人、法務部、國防部及內政部代表各一人,隨職位進退。 二、由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推薦熱心參與法律扶助工作之律師四人。 三、具有法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二人。 四、弱勢團體代表一人。 五、原住民代表一人。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期滿後得續聘,無次數之限制,惟於任期中,因離去原職位而喪失董事身分者,應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予以解聘,並重新聘任董事,新聘董事之任期至前任董事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董事,期滿後得續任一次,但續任人數不得超過該四款所定總人數三分之二。 自第二屆起每屆董事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加倍推舉次屆董事人選,併同依第二項第一款產生之董事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遴聘。 董事於任期中,自行辭職或有不適任情形,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予以解聘。 主席:第五章章名照審查通過之章名通過。第三十八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三十九條。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為基金會最高決策機構,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之聘任及解聘。 二、會務方針及計畫之訂定。 三、預算之編列。 四、基金之保管運用。 五、經費之籌措。 六、依本法授權基金會訂定之辦法,其訂定、修正及廢止。 七、章程之變更。 八、財產之處分。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決定。 主席:第三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時,或不為召集時,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或主持會議。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會為章程之變更或重大財產之處分等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並報請司法院核定。 主席:第四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一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置董事長一人,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 董事長由全體董事互選,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任期三年。 董事長於任期中,自行辭職,或因喪失董事身分及其他不適任情形應予解聘時,應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予以解任。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限期命董事會改選董事長,任期至前任董事長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主席:第四十一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二條。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置秘書長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專門學識,承董事長之命處理會務。 秘書長之聘任及解聘,由董事長報請董事會為之。 主席:第四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三條 基金會依業務需要,得於董事會下設各種專門委員會,分別辦理法律扶助相關事宜。 各專門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並以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綜理該委員會事務,均為無給職。 各專門委員會之委員,由基金會聘任具有法學或其他專門學識之人士組成;其有自行辭職或不適任情形應予解聘時,應經董事會決議。 主席:第四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四條協商條文。 第四十四條 分會置會長一人,為無給職,由基金會推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聘任,綜理分會會務,任期三年。 分會會長有自行辭職或不適任情形應予解聘時,應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予以解任。 主席:第四十四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五條 分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專任,應具有法學或相關專門學識,承分會會長之命處理會務。 執行秘書之聘任及解聘,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主席:第四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六條。 第四十六條 分會設審查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法官、檢察官、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其有自行辭職或不適任情形應解聘時,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主席:第四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審查委員會掌理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法律扶助事件之准駁、撤銷及終止。 二、律師酬金及必要費用之預支、給付、酌減或取消。 三、申請人應分擔或負擔之酬金及其他費用。 四、受扶助人與擔任法律扶助者間爭議之調解及酌定調解條款。 五、其他事項。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附理由,並以書面為之。 主席:第四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八條 審查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審查委員會就前條所定事項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主席:第四十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四十九條。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設覆議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覆議委員會掌理不服分會審查委員會決定之覆議案件。 審查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覆議委員會之委員。 覆議委員會之委員,由分會會長推舉資深法官、檢察官、軍法官、律師或其他具有法學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報請基金會聘任,其有自行辭職或不適任情形應予解聘時,由分會會長報請基金會為之。 主席:第四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條。 第五十條 覆議委員會之審議決定,由三人合議行之。 覆議委員會就覆議案件之審議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主席:第五十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一條 基金會置監事五人,任期三年,均為無給職。 第一屆監事,由司法院院長自下列人員聘任: 一、行政院代表一人。 二、司法院代表一人。 三、由全國性及地區性律師公會推薦律師一人。 四、具有會計學或其他相關專門學識之人士一人。 五、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監事,期滿後得續聘,無次數之限制,惟於任期中,因離去原職位而喪失監事身分者,應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予以解聘,並重新聘任監事,新聘監事其任期至前任監事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監事,期滿後得續任一次,但續任人數不得超過該三款所定總人數三分之二。 自第二屆起每屆監事會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依第二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加倍推舉次屆監事人選,併同官方代表之監事人選送請司法院院長聘任。 監事於任期中,自行辭職或有不適任情形,應予解聘時,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予以解聘。 主席:第五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二條 監事獨立行使職權,掌理下列事項: 一、基金會業務推展及執行業務人員之監督。 二、基金、存款及其他財產之稽核。 三、財務狀況之檢查。 四、決算之審議。 監事得出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主席:第五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三條協商條文。 第五十三條 基金會置監事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互選之,並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准,任期三年。 監事獨立行使職權致生意見不一致之情形時,由監事主席召集監事會議決之。 前項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監事主席於任期中,自行辭職,或因喪失監事身分及其他不適任情形應予解聘時,由基金會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後予以解任。 前項情形,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基金會改選監事主席,任期至前任監事主席所餘任期屆滿為止。 主席:第五十三條照協商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四條 曾犯刑法上不名譽之罪、受禁治產或破產宣告、公立醫院證明身心障礙不能執行職務者,或曾參與組織犯罪,並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擔任基金會之董事或監事。 主席:第五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五條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主管機關。 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席:第五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 主管機關為監督基金會業務之正常運作,得命基金會就其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報告,並得派員檢查其業務、帳冊及其他文件。 主席:第五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七條。 第五十七條 基金會應訂定會計制度,並應妥適保存相關會計簿籍及憑證,以備監事及主管機關查核。 主席:第五十七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八條。 第五十八條 董事不依本法行使職權,或依本法應提出之報告有虛偽不實,或不依前條規定接受查核者,主管機關得視其違反情節之輕重,為糾正或解聘之必要處分。 主席:第五十八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五十九條。 第五十九條 為監督並確保基金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應訂定監督管理辦法。 主席:第五十九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章章名及第六十條。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法所定無給職人員,均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主席:第六章章名及第六十條均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一條 基金會與分會之資金關係及其運用方法,由基金會另訂辦法。 主席:第六十一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二條。 第六十二條 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主席:第六十二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三條。 第六十三條 曾依本法從事法律扶助相關業務者,因職務知悉申請人之秘密或隱私,負有保密之責,非經當事人同意或有正當理由,不得洩漏或公開。 主席:第六十三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四條 司法人員、軍法人員或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發現符合本法所定申請法律扶助之要件時,應告知當事人得依本法申請法律扶助。 提供法律扶助之律師應於每一審級終結後,告知受扶助人聲請再議及上訴期間之規定。 主席:第六十四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五條。 第六十五條 分會認為法律扶助事件顯有勝訴之望,並有聲請實施保全程序之必要者,受扶助人應向法院繳納之假扣押、假處分擔保金,其全部或一部,得由分會出具之保證書代之。 主席:第六十五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宣讀第六十六條。 第六十六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主席:第六十六條照審查條文通過。 本案已全部經過二讀,現在繼續進行三讀。宣讀。 法律扶助法(三讀) ︱與經過二讀內容同,略︱ 主席:三讀條文已宣讀完畢,請問院會,對本案有無文字修正?(無)無文字修正意見。 本案決議:「法律扶助法草案修正通過。」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現在處理協商結論所列附帶決議。 附帶決議: 依法律扶助法成立之基金,除第一年由主管機關編列五億元預算外,以後每年連同民間捐款及主管機關編列之捐助預算總數應維持五億元,在二十年內收足全部之基金。第一年之維持費並應編足五億元,嗣後,則視業務狀況增減之。 請司法院研議逐年減少公設辯護人員額。 主席:請問院會,對上述二項附帶決議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請賴委員清德發言。 賴委員清德:(十六時三十五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法律扶助法能夠三讀通過,本席以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身分,感謝司法委員會朝野全體委員,尤其要感謝提案委員邱太三,如果不是邱委員的提案,或是邱委員的堅持,今天法律扶助法無法順利三讀通過。我們都知道,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這個平等其中一部分的意涵,應包括審判方面。所謂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不因貧富貴賤而有所不同,除此之外,取得法律訴訟機會的平等,也是包含在這個意涵之內。法律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因為貧富的差別,讓民眾取得法律訴訟、尋求正義解決的防線有所不同的話,那這樣的法律就不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最近以來,司法院的司法改革,包括民事集中審理制度、刑事案件交互詰問,訴訟過程中兩造當事人的陳述及攻防是非常重要的,這方面如果沒有專業人員的協助,是無法保障個人權益的。但是,若民眾無法取得法律的協助,誰可以協助他們呢?今天法律扶助法三讀通過,就是由政府幫忙民眾解決這個問題,而法律扶助法也是完全站在人民的角度,做一個重大的司法改革。謝謝! 主席:請邱委員太三發言。 邱委員太三:(十六時三十七分)主席、各位同仁。今天法律扶助法能夠三讀通過,特別要感謝的,還是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賴委員清德,當然,其中國民黨的高委員育仁、親民黨的陳委員進興、無黨籍的蘇委員盈貴及本黨尤委員清及本席,在審查過程中,都是極盡能事希望能順利推動這個法案,因為法律扶助法是台灣司法改革一個重要的里程碑,誠如方才賴委員所言,這是一個讓全民能夠真正享受到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法案。過去,對於沒有錢的人、身心障礙者或是犯下重罪的人,若沒有法律專業人士的協助,在訴訟上是無法獲得完整的保障,如此,對一個號稱保障人權的國家而言,真是一大憾事,所以,過去多年來,包括民間司改會等團體及本席,都極力希望能推動法律扶助法的制訂。 有關這個法案的內容,本席在此簡要說明:第一,過去只有在刑事強制辯護案件,即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犯罪,才有法院指派公設辯護人或臨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通常這些都流於形式,被告也沒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未來的法律扶助法,被告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律師,律師的費用,只要在基本額度內,一般都可以由法律扶助基金會加以協助。 第二點,過去的法律扶助並不包括法律的諮詢、民事的和解調解及法律文件的撰寫,但未來這一部分都可以包括。更重要的是刑事訴訟已經改為當事人進行主義,證據調查也是極度的專業,未來被告或原告等當事人都可以請求律師的協助。再者,針對民事上訴第三審,立法院也已強制規定必須由律師訴訟代理,在這種情況下,沒有錢的人就沒有律師協助,如此一來,他們連爭取上訴的機會都沒有就被駁回了。此次法律扶助法的規範包括自訴的強制代理及上訴第三審的強制代理,未來無資力的人就可以透過基金會出錢,由他們自己來選擇律師,而不像過去被動的接受律師協助。在此特別感謝各位同仁能夠讓這項法案通過,謝謝。 主席:現在進行討論事項第十案。 十、本院司法、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擬具「臥底法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臥底偵查法草案」案。 主席:本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四、一會期第三、九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司法、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茲接報告,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討論。 現在宣讀審查報告。 立法院司法、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函 受文者:本院議事處 主旨:院會交付併案審查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擬具「臥底法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臥底偵查法草案」案,業經審查完竣,復請查照,提報院會公決。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台立議字第○九一○七○一○三三號及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台立議字第○九二○七○二○○三號函。 二、檢附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併案審查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擬具「臥底法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臥底偵查法草案」案審查報告 壹、本院司法、內政兩委員會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十月三十日舉行二次聯席會議,併案審查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擬具「臥底法草案」及行政院函請審議「臥底偵查法草案」案;由召集委員賴清德擔任主席,提案委員湯金全及行政院、考試院代表均應邀列席,說明提案要旨或陳述意見,並答復委員詢問。 貳、列席政府代表及提案委員說明: 一、法務部政務次長謝文定:(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今天代表法務部奉邀列席報告「臥底偵查法草案」,深感榮幸。謹將本草案立法緣由、目的及內容要點,扼要說明如下: 「臥底偵查法草案」立法緣由: 法務部於八十五年研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草案」及八十九年研擬「證人保護法草案」時,即曾有於該二法律中增訂臥底條款之構想,後因涉及層面過廣而未予納入。然立法院第四屆第二會期第十次會議在制定通過「證人保護法」時,曾作成附帶決議:「請內政部儘速提出司法警察臥底之法案,以提高警察辦案之成效」,行政院根據立法院上開決議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以台八十九內○五七四二號函請內政部查照辦理。嗣於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第四次專案會議中,院長裁示改由法務部研訂臥底偵查法制,以有助打擊毒品、槍械及組織犯罪。法務部即依行政院指示著手蒐集各國相關立法例,並邀集各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多次開會研商而制定「臥底偵查法」草案,藉以完備臥底偵查之法制。 「臥底偵查法草案」立法目的: 隨者科技發達及社會結構之變遷,犯罪手法日新月異,面對組織化、隱密化與國際化之犯罪式,固有之一般犯罪偵查模式,時有所窮,臥底偵查乃漸成為各國刑事犯罪偵查實務上採用之有效利器。然實施臥底偵查,需長期潛臥於犯罪組織之內,為蒐獲難以取得之證據,必要時需採取一些非常手段,極易造成人權之侵害。因此,符合何種條件及罪名,始得實施臥底偵查;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因偵查必要而採取之行為,可否不罰;且臥底偵查極具危險性,為維護臥底偵查員人身安全,並使其安心工作,臥底偵查員應為如何之身分保密,其權益又應如何保障等諸問題,均有立法明確規範之必要。爰參考各國有關臥底偵查之相關法制,擬具「臥底偵查法」草案。 「臥底偵查法草案」共計十四條,主要內容如下: 參考德國、美國立法例及學界對於臥底偵查之內涵及臥底偵查之需要,明定臥底偵查之定義及得擔任臥底偵查員之身分,以為執法依據。(草案第二條) 實施臥底偵查之條件及罪名,限於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第三條) 臥底偵查之程序,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第一級司法警察官認有臥底偵查之必要時,由其最上級主管機關首長提出臥底偵查計畫書,且須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始得實施,以期慎重。(草案第四條) 臥底偵查計畫書之記載事項及可能採行之違反法令行為,不得侵害個人生命、身體,或社會、國家重大利益。(草案第五條) 臥底計畫變更之程序及臥底期間,原則上以六個月為限,以利於檢討及監督。(草案第六條) 臥底偵查員得使用化名,並得申請另設戶籍或辦理相關證照。(草案第七條) 為保護臥底偵查員及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明確規定臥底偵查員之保密與其例外及拒絕證言之程序。(草案第八條) 臥底偵查取得證據之效力,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為利於臥底偵查之實施,明定為實施臥底偵查任務之必要所為經核可之違反法令行為不罰。(草案第十條) 臥底偵查員因臥底偵查喪失公務員身分之保障,包括臥底期間之生活費用發給、公務員身分之回復、撫卹、訴訟救濟等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洩漏臥底偵查秘密之處罰,以維機密及人員安全。(草案第十二條) 二、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劉世林:(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近年來,國內毒品、槍械、走私、偷渡及貪瀆等犯罪型態,已隨科技發達及社會環境變遷,日趨隱密化、集團化與國際化,對犯罪偵查之困難度日益提高,該等重大犯罪類型除嚴重影響國內社會治安,亦對固有之傳統犯罪偵查模式產生衝擊與挑戰。換言之,面對此種趨於隱密化、組織化、巧妙化與國際化之犯罪型態,傳統犯罪偵查似已無法有效應付,「臥底偵查」遂成為有效之偵查利器,而有本「臥底偵查法」之催生。 所謂「臥底偵查」係指經特別挑選之司法警察人員,以隱藏其原有身分之方式,在合於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暗中蒐集犯罪之證據或情報,以設法獲取犯罪活動之詳細資料,對抗偵查困難度極高且難以破獲之犯罪,包括美國、德國實務界均曾成功運用臥底偵查以對抗毒品或組織犯罪。然而,臥底偵查對臥底偵查員極具危險性,固須充分保障其人身安全,惟其實施方式亦可能造成人權侵害或法治秩序之破壞,而衍生諸多問題,故有明確立法規範之必要性。 法務部所擬具之「臥底偵查法」草案,即立基於完備臥底偵查法制,以制定專法方式,明定臥底偵查之條件、程序,以及臥底偵查員之身分保密與權利保障,使司法警察實施臥底偵查有明確法律規範可資遵循,其運作亦受嚴密之法律監督,並應已達充分保障臥底偵查員權益與執法安全之目的。犯罪組織化、隱密化、科技與國際化為未來犯罪型態之主流,為因應此一犯罪情勢,「臥底偵查」確為刑事犯罪偵查實務之有效利器,而有法制化之必要。 三、提案委員湯金全說明提案要旨: 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說明: 很高興本席與六十二位委員同仁連署的『臥底法』草案,終在本會期提出審查。本席已經等了三年多,早在八十九年六月時,本席已首度在立法院提出臥底法草案,可惜當時法務部似乎認為沒有立法急迫性,後來因屆期不連續,本席再度提案,終於在本會期獲召集委員賴清德之支持,正式排入議程。這期間,曾發生台北市警局保安大隊小隊長陳豐盛被控侵占扣案毒品案,從一審無罪、二審改判三年,更一審九十一年二月維持陳豐盛無罪判決,引起社會對臥底偵查的廣泛重視。加上中美「刑事司法互助協定」於九十一年正式簽訂,美方向我提出互派臥底偵查員聯合查緝毒品的要求,使得臥底偵查法制化的問題,更顯急迫性。 本席推動臥底法立法的基本信念有三:第一、因應犯罪手法日新月異,犯罪、販毒、槍械走私及組織犯罪日益龐大,對於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事實上,香港廉政公署的實踐經驗也證實,臥底偵查有良好的績效。為了打擊犯罪,瓦解組織性、集團性、跨國性犯罪;為了突破偵查瓶頸及蒐證需要,本席認為臥底偵查的實施絕對有其必要。 第二、實施臥底偵查可能會對人民權益造成嚴重侵害,刑事訴訟的目的,除了「發現實體真實」,「維持法治秩序」也是重要的目的。臺灣已經走上法治國家,臥底偵查作為廣義刑事訴訟程序的一環,當然也應該受到法律的規範,不能夠為了發現真實,不擇手段、不計是非、不計代價。到底,為了發現真實的「界限」在何處,有賴臥底法來規範國家機關。德國一九九二年九月在刑訴法中增訂有關臥底偵查的五個條文,美國聯邦司法部也早就訂有『臥底偵查指導綱領』,並且具體用在野生動物保育、毒品偵查上。臺灣的臥底偵查,當然不能停留在只有實務、沒有法治之地下化的階段。 第三、為了保障實施臥底偵查的公務員。實施臥底偵查若沒有法源,使用化名時就會觸犯偽造文書罪,甚至侵入他人住宅也會有問題。所以有必要立法明訂某些為實施偵查任務的行為,具有阻卻違法的效力。另外,如何保障臥底人員的人身安全,避免實施臥底偵查的資料外洩,同時確保臥底偵查人員結束任務後,原有的公務人員權益,都是臥底法希望達到的目標。 最後本席要強調,推動臥底法立法,絕對不是要製造白色恐怖,相反的,是要把過去欠缺法律規範的刑事訴追手段納入規範。所以,這個法案就像『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台灣人權及法治進步的指標。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補充說明: 針對本席所提出的『臥底法草案』,本席再作幾點補充。首先就立法必要性部分,本席認為,由於組織犯罪的活動,很少是經由告發而開始偵查,基於組織犯罪『不易告發』及蒐證困難的特性,實施臥底偵查實為法治國家抗衡的最後手段。此外,臥底偵查可以積極、主動的掌握犯罪發生前的情報,而不是消極、被動的等候告發,因此,運用臥底偵查才可能澈底了解組織犯罪或犯罪集團的內部分工,並進而澈底瓦解摧毀,避免危害社會。 本席也提醒各位委員,本院第四會期審查證人保護法時,有作成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提出司法警察臥底偵查的法案。另外,八十九年我國反毒績效宣達團赴美時,曾與美方達成完成臥底偵查法制的協議。因此,立法院實有必要儘速讓臥底偵查法制化,以對抗變本加厲的犯罪行為,藉以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在立法體例上,本席的版本採取特別立法。主要考量有三,第一,德國臥底偵查雖訂於刑事訴訟法中,但因我國刑事訴訟法主管機關是司法院,由司法院來主導犯罪偵查特性強烈的臥底法,似有不宜。第二,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但臥底法中有刑事責任豁免等實體條文,規範於刑事訴訟法中,有所不妥。第三,臥底偵查所涉及層面廣泛,其中將臥底偵查喪失公務員身分的保障規定於刑事訴訟法中亦不適合。因此,本草案仿效證人保護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採取單獨立法模式。 本席也要強調,臥底偵查手段的實施,具有最後手段性,所以本席提案第三條第二項明文訂定:「臥底偵查員之運用,需於其他偵查方式顯無效果,或有重大困難時,始得為之」。換言之,實施臥底偵查的前提,必須為一般搜索、監聽、拘提等刑事偵查手段均無法達到效果時,才予實施臥底偵查。因此,外界不需太過疑慮臥底偵查遭到濫用。 至於,實施臥底偵查是否需要法官介入審查?本草案原則上由檢察官審查,例外必須有侵入住宅時,才由法官審查。這是考量臥底偵查的秘密性,且國外立法例亦由檢察官審查。其實,現行刑事訴訟法對於偵查手段的規範密度相當低,並未限制不可從事臥底偵查,只規定實施搜索、扣押的要件。因此,本法將臥底偵查納入規範,是希望透過法律位階來規範臥底偵查行為,以強化對人權的保護。 本草案在草擬過程中,除參酌國內研究臥底偵查的重要學術論文,並就教於刑事法學界先進,也曾於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召開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調查局、刑事警察局、國防部軍法局、憲兵司令部、民間司法革改基金會及諸多學者提供意見,期望在法治國之限制與規範下,制定出兼具「程序保障」與「實體功能」的臥底偵查制度,尚祈各位委員支持! 參、與會委員於聽取提案委員及相關機關之說明後,旋即進行詢答及大體討論,並於逐條討論時,縝密審查。咸認:隨科技發達及社會結構之變遷,犯罪模式日趨組織化、隱密化及國際化,一般犯罪偵查方法,已無法有效應付,為了有效打擊偷渡、走私、毒品、槍械及貪瀆等犯罪,臥底偵查法實有儘速立法之必要,並藉以保障臥底偵查員之人身安全。惟對於擔任臥底偵查員之身分,是否排除現役軍人,與會委員意見分歧;另,臥底偵查員因臥底偵查而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之保障、行政爭訟程序之保密等,均應加以考量,使臥底偵查制度更臻完善與健全。茲將審查情形扼要說明如次: 一、草案名稱、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二、草案第二條,保留送院會處理。 三、草案第十一條,照行政院提案,綜合各委員意見,除第五項、第六項分別修正為「臥底偵查員回復公務人員身分後,對臥底期間受損權益有所不服,或經審查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請求救濟,並不受該法對復審、申訴提起時間之限制。」、「臥底結束後,未回復公務人員身分之臥底偵查員,對於臥底期間受損權益有所不服者,得於經審查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後三個月內,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不受提起訴願時間之限制。」;並增列第七項「依前二項所提救濟過程及文件均應保密。」外,餘照案通過。 肆、聯席會議決議: 一、本案條文次序,授權由司法委員會職員調整。 二、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黨團協商時,請列席相關單位就行政院提案第九條有關臥底偵查員取得證據之效力問題,及第十一條關於臥底偵查員職缺之保留或保障與保密部分,再予詳細說明。 三、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時,由賴召集委員清德說明。 伍、檢附條文對照表乙份。

條文對照表


查會通過條文

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提案條文

行政院提案條文

說明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名稱:臥底偵查法

名稱:臥底法

名稱:臥底偵查法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一條 為利於特定刑事案件之偵查及臥底偵查員權益之保障,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對抗組織犯罪並保護臥底偵查員之權益,特制訂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一條 為利於特定刑事案件之偵查及臥底偵查員權益之保障,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提案:

明訂本法立法目的。

行政院提案:

一、本法立法目的及法律適用。

二、隨者時代變遷,面對趨於隱密化、組織化、巧妙化與國際化之犯罪模式,傳統犯罪偵查模式已無法有效應付,臥底偵查遂成為有效之利器。然臥底偵查深入犯罪集團或組織內,應避免臥底偵查手段不當侵害人權;另臥底偵查極具危險性,如無專業訓練並給予一定身分保障,將不易覓得臥底偵查員,從事臥底偵查工作,爰有明確立法規範之必要。

(保留,送院會處理)

第二條 本法所稱臥底偵查,係指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於一定期間,以經由核備之化名,潛伏犯罪組織內,偵查犯罪活動。

本法所稱臥底偵查員,係指具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身分之下列人員:

一、警察人員。

二、法務部調查局人員。

三、海岸巡防署人員。

四、憲兵司令部人員。

五、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以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第二條 本法所稱臥底偵查,指臥底偵查員於一定期間內,以核可之化名或掩護之身分,從事犯罪偵查。

前項所稱臥底偵查員,指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之人員。但現役軍人,不包括之。

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提案:

一、臥底偵查及臥底偵查員之定義。

二、本法制定之目的,係為打擊特定集團或組織犯罪,維護社會治安,故賦予犯罪偵查機關以特殊方式(臥底偵查)辦案之權限。所謂犯罪偵查機關,在我國目前之體制內,包括警察人員、法務部調查局之調查員、海岸巡防署之巡防機關人員、憲兵司令部人員及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以行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職權者,依法均有偵查犯罪之特定權限,故於本條第二項明定得適用本法實施臥底偵查之人員,排除專責政治偵防工作之國家安全局或軍事情報局人員,以符本法立法目的,並資明確。至有關政治偵防之臥底,宜另以他法定之。

行政院提案:

一、臥底偵查之定義及擔任臥底偵查員之身分。

二、查臥底偵查本即為偵查手段之一,且為便於對臥底偵查員之控制,及考量臥底偵查員應有一定之紀律要求與忠誠度,故臥底偵查員自宜以司法警察(官)為限。但現役軍人因身分特殊,為免引起疑慮,爰將之排除。

三、參考法例:依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二項所定,得從事臥底偵查工作者,限於「服警察勤務之公務員」。

審查會意見:

一、保留,送院會處理。

二、部分委員鑑於軍中屢傳採購弊案,似宜由現役軍人擔任臥底偵查員,深入軍中,以利弊案之偵查,惟有委員認為軍人之主要任務乃係保衛國家安全,不宜擔任臥底偵查員;因難獲共識,宜俟協商後,再行處理。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三條 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其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使用臥底偵查: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或第三條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之罪。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四條之罪。

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罪。

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罪。

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或第六條之罪。

十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之罪。

十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

第三條 對於下列重大犯罪,如有充分之事實根據,得為破案之目的,運用臥底偵查員:

一、非法之毒品或武器交易。

二、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危害國家安全之犯罪。

三、幫派分子或以其他方式組織之犯罪。

四、其他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而有習慣性或營利性者。

臥底偵查員之運用,需於其他偵查方式顯無效果或有重大困難時,始得為之。

第三條 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其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使用臥底偵查:

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條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或第三條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之罪。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三條之罪。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四條之罪。

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罪。

九、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之罪。

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或第六條之罪。

十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之罪。

十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

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提案:

一、明訂臥底偵查之條件。

二、具有職業性、組織性等特質之犯罪,如有關毒品、槍械、印製偽鈔及組織犯罪等行為,對國家、社會及個人法益均會造成嚴重之侵害,並挑戰法律尊嚴與國家公權力。對於此類犯罪,應准許利用臥底偵查之方式,方能有效對抗之。至於如殺人罪、傷害罪等侵害個人生命、身體和健康法益的犯罪,則不宜採用臥底偵查之方式。臥底偵查必須是最後不得已之手段,亦即當其他偵查方式顯無效果或有重大困難時,方得運用臥底偵查員。

行政院提案:

一、實施臥底偵查之條件及罪名。

二、臥底偵查雖係偵查犯罪之利器,但為避免對人權不當侵害,故相對於一般偵查,應僅基於補充、例外之手段,限於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始得使用臥底偵查。臥底偵查除應符合上開之條件外,對於所得實施之罪名,亦須顧及實際需要,以達到維護國家安全、肅清貪瀆、遏阻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及交易安全犯罪之目的。參考美國「司法部長對聯邦調查局臥底偵查之指導準則」,即涵蓋白領犯罪、恐怖主義、組織犯罪、麻醉管制藥品及其他重要之調查事項。

三、依前述說明,爰規定所得臥底之罪名,以第一款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原則;至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罪名,其最輕法定本刑雖為五年以下,但為維護國家安全(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三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四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七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九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罪)、肅清貪瀆(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證券交易法第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四條之罪)、遏阻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或交易安全之犯罪(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三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罪、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六條之罪、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條之罪),亦得實施臥底偵查,以應需要。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四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認有實施臥底偵查之必要時,得由其最上級主管機關首長提出臥底偵查計畫書,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實施。

臥底偵查經核可實施後,如有不能或無需繼續實施者,得依前項程序報請終止之。但情況急迫者,得先行終止後陳報。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五條 臥底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所犯罪名。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之情形。

四、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情形。

五、臥底偵查員之身分。

六、臥底偵查員使用之化名或掩護之身分。

七、臥底處所。

八、實施臥底可能採行之違反法令行為。

九、臥底期間。

前項第八款之違反法令行為,不得有侵害個人生命、身體,或社會、國家重大利益之情形,並應具體敘明採取該行為之理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應就該行為之必要性,及比較臥底偵查所得破獲之利益與該行為造成個人、社會或國家利益受侵害之程度,嚴密審查。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曾採取該行為者,應隨時報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六條 臥底偵查計畫書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實施後,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之事項如有變更,應將變更之情形依第四條之程序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

前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臥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四條及前二項之核可,應以書面為之。

第四條 提出臥底計畫之機關,應擬具書面說明書,並得檢察官之同意後實施臥底。但情況急迫,不及受檢察官之同意時,得先安置臥底偵查員。

檢察官未於三日內同意時,應即終止臥底。

檢察官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並規定臥底偵查之期間。但如臥底偵查之要件繼續存在,得延長臥底偵查之期間,每次延長不得逾三個月。

針對特定嫌犯而安置臥底偵查員,或為偵查特定嫌犯必須進入私人住家,應得法官之同意。但情況急迫時,只需得檢察官同意。檢察官未能及時決定者,警方得及時安置臥底偵查員。

前項情形,法官未於三日內同意時,應即終止臥底。

法官之同意,應以書面為之。

第四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認有實施臥底偵查之必要時,得由其最上級主管機關首長提出臥底偵查計畫書,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實施。

臥底偵查經核可實施後,如有不能或無需繼續實施者,得依前項程序報請終止之。但情況急迫者,得先行終止後陳報。

第五條 臥底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二、所犯罪名。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之情形。

四、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之情形。

五、臥底偵查員之身分。

六、臥底偵查員使用之化名或掩護之身分。

七、臥底處所。

八、實施臥底可能採行之違反法令行為。

九、臥底期間。

前項第八款之違反法令行為,不得有侵害個人生命、身體,或社會、國家重大利益之情形,並應具體敘明採取該行為之理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應就該行為之必要性,及比較臥底偵查所得破獲之利益與該行為造成個人、社會或國家利益受侵害之程度,嚴密審查。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曾採取該行為者,應隨時報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第六條 臥底偵查計畫書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實施後,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九款之事項如有變更,應將變更之情形依第四條之程序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

前條第一項第九款之臥底期間,以六個月為限。但必要時,得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逾六個月。

第四條及前二項之核可,應以書面為之。

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提案:

一、明訂實施臥底偵查之程序。

二、臥底偵查程序之進行,對於人民之隱私權、自由權及財產權等權利,影響甚鉅,故其進行應由犯罪調查主體之檢察官審核、把關,待偵查機關將所有情報、判斷提供予檢察官後,得到檢察官同意始可開始。

三、第四項針對特定嫌犯而安置臥底偵查員,或為偵查特定嫌犯必須進入私人住家之情形,對人民之權益影響較為直接,且可能有觸法之嫌,故須先經法官同意後,始得為之。

行政院提案:

第四條:

一、實施臥底偵查之程序。

二、臥底偵查之實施,如無事先完善之人員訓練,縝密之臥底計畫及充足之經費與人力支援,難以達成,故限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司法警察官,得由其最上級主管機關首長提出臥底偵查計畫書,以求計畫之周密。所稱最上級主管機關首長,係指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法務部調查局局長。因臥底偵查之性質為偵查手段之一,並非強制處分,自不需法院事先介入審查,但為求慎重,仍應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始得實施。至臥底實施後,如有終止之必要,亦得循同意之程序報請終止之。在情況急迫之情形,亦得先行終止後陳報。

第五條:

一、第一項明定臥底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事項。

二、臥底偵查員為取信於犯罪組織或犯罪嫌疑人,有時不得不參與一些違反法令之行為,如持有、運送、槍械、毒品或參與賭博等,上述行為如屬臥底偵查之必要手段,即應准許之,否則無法達到臥底偵查之目的;且既經核准實施,如事後仍應受刑事追訴,將使臥底偵員裹足不前,爰於第十條規定其行為不罰。惟基於法益權衡原則,不罰範圍自應有所限定,故規定該可能採行之違反法令行為不得有侵害個人生命、身體,或國家、社會重大利益之情形。又鑑於該等行為既屬違反法令之行為,自應予嚴格規範,爰於第二項規定應事先敘明採取該行為之理由,以供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審核。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曾採取該行為者,並應隨時報告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以供查核。

三、參考美國國稅署調查工作手冊第八章臥底偵查作業第八節:「臥底調查員如發現任何違法活動,應向聯繫人報告,且需特別說明自己有無涉入等相關情形」。

第六條:

一、臥底偵查計畫變更之程序及臥底期間。

二、為利於檢討及監督,臥底期間不宜太長,爰以六個月為限。但犯罪之偵查常需一段較長時間,故必要時,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准予延長,且不設次數限制。

三、參考德國第一百十條B第一項及美國「司法部長對聯邦調查局臥底偵查之指導準則」ⅣG立法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七條 臥底偵查員為實施偵查,有使用化名之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設戶籍或辦理相關證照,臥底結束應註銷之。

第五條 臥底偵查員得使用化名,參與法律或經濟交易活動。其為建立化名或維持化名所需者,得製造、變更、使用不實之文件。

臥底偵查員得使用化名,於權利人同意之情形下,進入他人住宅。

臥底偵查員不得使用化名以外之欺騙手段,獲取權利人之同意而進入其住宅。

臥底偵查員之其他權限,依本法與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七條 臥底偵查員為實施偵查,有使用化名之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設戶籍或辦理相關證照,臥底結束應註銷之。

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提案:

一、明訂臥底偵查員之權限。

二、臥底偵查雖為特殊辦案方式之一種,其實施仍需以合法為原則,臥底偵查員對他人權利的侵犯,亦僅能於現行法的規定範圍內為之。惟臥底偵查,難免有遊走法律邊緣之處,按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為使臥底偵查員能有所依循,不致於辦案之餘仍有受法律追訴之虞,故於本條明確規範臥底偵查員得從事之行為,以為其阻卻違法事由。

行政院提案:

一、臥底偵查員使用化名之規定。

二、臥底偵查重在隱密性,故得允許其使用化名,並得因此申請另設戶籍或辦理相關證照,但臥底結束即應註銷之。

三、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C立法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八條 臥底偵查員之身分及相關文件,應予保密。

臥底偵查員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臥底偵查員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危害之虞時,得以書面附具理由,聲請拒絕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出庭作證。

檢察官或法院駁回前項聲請,命其出庭作證時,適用證人保護法對證人保護之規定。

第六條 臥底偵查員之身分,得於行動終結後加以隱密。

授權臥底之法官與檢察官,得要求臥底偵查員於法官或檢察官面前公開身分。

運用臥底偵查員之決定及其他文件,由檢察官保存之。

審判程序中,臥底偵查員得以身分公開後,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安全足堪擔憂,拒絕出庭作證。

前項拒絕,應以書面附理由說明。

第八條 臥底偵查員之身分及相關文件,應予保密。

臥底偵查員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臥底偵查員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或自由有遭受危害之虞時,得以書面附具理由,聲請拒絕於偵查中或審判中出庭作證。

檢察官或法院駁回前項聲請,命其出庭作證時,適用證人保護法對證人保護之規定。

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提案:

臥底偵查為特殊之辦案方式,臥底偵查員必須深入犯罪集團或犯罪組織,以求獲取重要情報或證據,為保護臥底偵查員,對其身分即有保密之必要,爰於本條明確規定臥底偵查員之保密及其例外和拒絕證言之程序。

行政院提案:

一、臥底偵查員身分保密及拒絕證言權.

二、臥底偵查為特殊之辦案方式,臥底偵查員常須深入犯罪集團或組織,以求獲取重要情報或證據,為保護臥底偵查員及其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對其身分即有保護必要,爰於本條明確規定臥底偵查員之保密及其例外與拒絕證言之程序。

三、參考德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B第三項立法例。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九條 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蒐集之證據,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七條 運用臥底偵查員所獲得之情報,得於其他審判程序上,因證據目的加以使用。

第九條 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蒐集之證據,其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提案:

一、明訂臥底偵查員所獲得情報運用之方式。

二、臥底偵查員合法取得之情報,除可用於其所偵查之案件,作為審判上之證據外,亦可於其他案件之審判上使用之。

行政院提案:

一、臥底偵查取得證據之效力。

二、臥底偵查之目的固在獲取情報及蒐集證據,但其取得之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仍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三、參考美國「司法部長對聯邦調查局臥底偵查之指導準則」ⅣH立法例,規定臥底偵查員不得以其他非法方法取得證據,如非法監聽、非法拆開他人信件或非法侵入等方式,故該國對於臥底偵查取得之證據,係適用一般證據法則,依個案決定其證據能力。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條 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為實施臥底偵查任務之必要所為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實施之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行為,不罰。

第八條 臥底警察於臥底期間參與不法活動,適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職權不起訴與裁判減輕其刑或免刑之規定。

第十條 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為實施臥底偵查任務之必要所為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實施之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行為,不罰。

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提案:

一、依證人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該法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提供系爭案件之線索,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同案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得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條第二項則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犯罪之共犯,於偵查中提供其犯罪之前手、後手或相關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被告者,得審酌情形,就其所涉犯罪,為不起訴處分。

二、按證人保護法前揭規定,一般通稱為「窩裡反條款」,其立法目的主要在藉由豁免或減輕證人刑事責任之方式,鼓勵其出面提供重要證據,以協助檢察官追訴犯罪。惟此「免責」之誘因,容易使證人誇大陳述其證言,縱有虛偽,檢察官主動追訴其偽證罪之可能性亦不高,故該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必須加以嚴格限制。

三、臥底偵查員於臥底偵查時,出於特殊需要,或為了取信於犯罪集團之首腦,或為了取得重要證據,均可能需要參與不法活動,如不明文減輕或豁免其行為之責任,又要求其進行臥底活動,恐有強人所難之弊,亦無益於證據情報之取得。因此臥底偵查員和證人,均同有受「免責」保護之必要,特於本條明文規定適用證人保護法關於職權不起訴與減免其刑之規定。

行政院提案:

一、臥底偵查行為不罰之規定。

二、臥底偵查員為取信於犯罪組織或犯罪嫌疑人,有時被迫參與一些違反法令之行為,如持有、運送槍械、毒品或參與賭博等,該等手段如屬該臥底偵查之必要行為,如無不罰規定,將不利於臥底偵查之實施;又基於法益權衡原則,第五條第二項業已明定,該行為不得有侵害個人生命、身體或社會、國家重大利益之情形,爰有規定不罰之必要。

三、參考美國國稅署調查工作手冊(IRSHand Book Crime Investigation)第八章臥底偵查作業第十五節:「本署人員不得違反刑法規範,但在特殊狀況下,調查員在執行公務時,所使用之調查技術,違反州及地方單行法規時,並不真正構成違法,例如偵查賭博相關犯罪時,調查員暫時使用假身分偽裝為賭客」。

四、至於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之其他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依刑法理論,檢視各該具體行為,是否符合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陷害教唆等,以為判斷。德國於一九九二年九月公布施行之「對抗組織犯罪法案」,在討論於刑事訴訟法中增列「臥底警察條款」時,亦認為不宜加以規範,而委由刑法理論解決。

(照行政院提案修正通過)

第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擔任臥底偵查員而辦理辭職、資遣、停職、免職者,原服務機關應保留其原職缺。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得比照在職同等級之待遇,發給生活費用。

前項臥底偵查員於臥底結束後三個月內,得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回復公務人員身分,由原服務機關依其申請,並檢具該臥底偵查員受任臥底之證明,報請各該權責機關審查其於臥底期間確無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之情事後,撤銷原辭職、資遣、停職、免職之處分,並送銓部註銷相關之動態登記。

前項回復公務人員身分之程序完成後,臥底偵查員溯自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之日起,回復公務人員之身分及權益。曾辦理資遣者,應繳回原領之資遣給與;補發臥底期間之待遇時,應扣抵依第一項所發給之生活費用,發給其餘額。

公務人員於臥底期間或臥底結束申請回復公務人員身分期間死亡者,溯自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之日起,回復公務人員之身分及權益,並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撫卹。

臥底偵查員回復公務人員身分後,對臥底期間受損權益有所不服,或經審查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請求救濟,並不受該法對復審、申訴提起時間之限制。

臥底結束後,未回復公務人員身分之臥底偵查員,對於臥底期間受損權益有所不服者,得於經審查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後三個月內,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不受提起訴願時間之限制。

依前二項所提救濟過程及文件均應保密。


第十一條 公務人員因擔任臥底偵查員而辦理辭職、資遣、停職、免職者,原服務機關應保留其原職缺。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得比照在職同等級之待遇,發給生活費用。

前項臥底偵查員於臥底結束後三個月內,得向原服務機關申請回復公務人員身分,由原服務機關依其申請,並檢具該臥底偵查員受任臥底之證明,報請各該權責機關審查其於臥底期間確無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之情事後,撤銷原辭職、資遣、停職、免職之處分,並送銓部註銷相關之動態登記。

前項回復公務人員身分之程序完成後,臥底偵查員溯自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之日起,回復公務人員之身分及權益。曾辦理資遣者,應繳回原領之資遣給與;補發臥底期間之待遇時,應扣抵依第一項所發給之生活費用,發給其餘額。

公務人員於臥底期間或臥底結束申請回復公務人員身分期間死亡者,溯自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之日起,回復公務人員之身分及權益,並依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撫卹。

臥底偵查員回復公務人員身分後,對臥底期間受損權益有所不服,得於三個月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請求救濟,並不受該法對復審、申訴提起時間之限制。

臥底結束後,依第二項審查結果,對於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及臥底期間受損權益有所不服者,得於經審查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後三個月內,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不受提起訴願時間之限制。

行政院提案:

一、臥底偵查員因臥底偵查喪失公務員身分之保障。

二、查臥底偵查員為取信於犯罪組織或犯罪嫌疑人,於臥底前常須喪失其公務員身分。如無適當身分保障規定,將影響公務員臥底意願。參考美國國稅署調查工作手冊第八章臥底偵查作業第二節:「三、要使長期性的臥底作業成功,需結合參與人員能力、訓練及後勤支援。為了確保臥底作業獲得支持,在整個作業督導上,對於臥底調查員福利之關切不可動搖。」之規定,於本條明定因任務需要喪失公務人員身分之臥底偵查員者,於臥底期間享有依在職同等級之待遇發給之生活費用;除有不得回復公務員身分之情形外,於臥底期滿三個月內得申請回復公務員身分;臥底期間或臥底結束申請回復公務人員身分期間死亡者,得回復公務員身分並依規定辦理撫卹;臥底偵查員對其臥底期間受損權益不服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請求救濟,不受該法對復審、申訴提起時間之限制。臥底結束後,依第二項審查結果,對於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及臥底期間受損權益有所不服者,則得於經審查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三個月內,依訴願、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不受提起訴願時間之限制,以充分保障其權益。

保訓會建議再修正之理由

依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已明定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任公務人員身分所生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復審,行政院提案第六項「對於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等文字,似宜移列於該條第五項規範,文字應修正為「臥底偵查員回復公務人員身分後,對臥底期間受損權益有所不服,或經審查不得回復公務人員身分者,得於……。」;第六項文字修正為「臥底結束後,未回復公務人員身分之臥底偵查員,對於臥底期間受損權益有所不服者,得於……。」

審查會意見:

第一項至第四項,照行政院提案通過;第五項及第六項,參酌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建議酌作文字修正,以符原意;又因臥底偵查員身分及文件,易因救濟過程而曝光,爰增列第七項,以資保護。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二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依本法核可實施之臥底偵查計畫之文書、圖畫、消息、臥底偵查員之相貌、身分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十二條 洩漏或交付關於依本法核可實施之臥底偵查計畫之文書、圖畫、消息、臥底偵查員之相貌、身分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提案:

一、洩漏臥底偵查秘密之處罰。

二、臥底偵查事涉機密及人員安全,如予以洩漏,自應依法加重處罰。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之。

第十三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法務部定之。

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提案:

明訂施行細則之主管機關。

行政院提案:

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第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開始施行。

第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提案:

明訂本法之施行日期。

行政院提案:

一、本法之施行日期。

二、本法通過後,為利於各司法機關對於臥底偵查法制之瞭解及臥底偵查員之培訓,爰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本院委員湯金全等六十二人,有鑑於國內犯罪手法日新月異,導致特殊犯罪的偵查特別是販毒集團、槍械買賣與組織犯罪,時常有蒐證上的困難,司法警察機關為突破一般偵查方式的瓶頸,在實務上早已運用臥底偵查手段為傳統犯罪偵查的輔助工具;然由於臥底辦案的相關規定仍未完成法制化工作,致使法院在處理相關判決時,沒有法律可資依循,臥底偵查人員因而游走於法律邊緣,權益侵害甚為鉅大。為明確賦予臥底偵查制度之司法授權與充分保障臥底人員的合法權益,爰擬具「臥底法」草案,特依議事規則第七條提出法律案。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提案人:湯金全 連署人:蔡同榮 張旭成 羅文嘉蕭美琴 林進興 羅志明何敏豪 王淑慧 何金松藍美津 卓榮泰 鄭國忠王雪峯 陳其邁 郭玟成邱創進 周伯倫 張川田陳道明 葉宜津 侯水盛蔡啟芳 林育生 邱議瑩林岱樺 鄭貴蓮 魏明谷劉世芳 林濁水 盧博基李俊毅 陳宗義 段宜康蘇治芬 陳朝龍 賴勁麟陳茂男 邱永仁 陳唐山邱垂貞 江昭儀 周慧瑛王幸男 尤 清 賴清德湯火聖 陳忠信 曹啟鴻沈富雄 周清玉 郭正亮張旭成 杜文卿 顏錦福蘇盈貴 余政道 李明憲張花冠 邱太三 唐碧娥高志鵬 臥底法草案總說明 隨著時代的變遷,犯罪形式的改變已漸趨於隱密化、組織化、巧妙化與國際化,在歹徒犯罪手法不斷推陳出新的情況下,運用一般的犯罪偵查措施,可能已經無法充分有效的對抗特殊的犯罪行為,例如:組織犯罪或是其他結構性的犯罪;因此,在無法達成斷流、追源的終極目標後,臥底偵查即成為填補傳統辦案不足的輔助工具。 運用臥底偵查手段不但可以積極掌握犯罪發生前的情報,毋須消極地等候告發,並可藉此發現組織犯罪的操控者,從中加以瓦解,而經由臥底偵查人員所獲得的情報,亦將提供警方最有利的行動時機,也因此,臥底偵查實不失為偵查的利器之一。 在我國,臥底行為過去多半被視為實務上的權宜運用,及辦案時的一種手段,所以檢、調乃至立法單位,至今仍未能在作業程序及法源上,予以嚴格規範。而目前實務界多是援引「刑事訴訟法」第二三○及二三一條之規定,警方如果知有犯罪嫌疑,對於偵查之方法,有自行斟酌之權限;但是由於臥底偵查的不透明性,法學界對之多持保留的看法。也因而雖然臥底偵查辦案方式事實上存在警界已久,然臥底法制度的欠缺,致使臥底偵查人員利用臥底偵查方式進行販毒案件偵辦時易產生許多爭議,因而游走於黑、白兩道間的灰色地帶,實成為法律的邊緣人。有鑑於臥底偵查人員的處境極其險惡,隨時都有喪命的可能性,這些優秀的偵查人員冒著生命危險,掌握犯罪集團的不法證據,為社會排除很大的危難,卻可能因為臥底期間參與若干不法行動而被追訴處罰,因此應亟思對於臥底偵查賦予司法授權,充分保障臥底偵查人員的身家安全。 臥底偵查制度,是國際間咸認防制組織犯罪最有效的利器之一,尤其是對於流氓黑道幫派、軍火走私、販毒等犯罪集團之查緝,卻有其不可或缺之功能。惟宥於保障人權及避免司法機關濫權等現實因素考量,而使臥底條款未予法制化,然面對日益惡化的社會治安及層出不窮的毒品犯罪案件,實有必要仿效其它先進法治國家,將臥底制度予以合理規範。 德國於一九九二年九月公布施行的「對抗組織犯罪法案」,在刑事訴訟法中即增列了「臥底警察」的五個條文。而美國臥底偵查並無以法律明文規範,乃因英美法系以習慣法為主,但實施臥底偵查,已累積許多經驗與專業知識,美國聯邦調查局更是運用及訓練臥底偵查的大本營,早已用內規來加以規範臥底偵查,與德國同屬大陸法系、採取檢察官為犯罪偵查主體的我國,應參酌德國法律規定、美國實務作為,建立適合我國國情需要之臥底制度法律體系。 法務部於「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草案」研修過程中,曾參考這些外國立法例及社會各界之意見,在初稿中列入「臥底條款」,但最後卻因涉及層面過廣而遭刪除。臥底偵查是一種極為接近法律邊緣的辦案方式,有其不得不然的考慮,目前主事機關仍視之為最後手段,而謹慎為之,故尚未將臥底偵查賦予合法地位。然經由妥切的法律規範設計,臥底制度之運用時機及方式應有限制,因此對於部分疑義亦可透過立法程序加以解決;同時並非所有不法案件均可適用臥底偵查制度,只有危害治安之重大案件,在檢察官或法官之同意下,依據法律之規定予以實施,藉以突破蒐證困難,掌握犯罪者具體不法事證,依法予以追訴。 為求突破傳統偵查方式蒐證困難的瓶頸,同時保障臥底偵查人員的權益,特參酌外國立法例,並經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林東茂教授、中央警察大學教務長駱宜安先生、鄭善印教授、黃惠婷助理教授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科組員傅美惠小姐協助、提供寶貴意見,爰擬具「臥底法」草案,以期臥底制度的法律規範能夠周延詳盡。 本草案共計條文十條。 (註:臥底法草案請參閱審查報告所附條文對照表) 案由:行政院函請審議「臥底偵查法草案」案。 行政院函 受文者:立法院 主旨:函送「臥底偵查法」草案,請 查照審議。 說明: 一、法務部函以,隨著社會結構變遷及科技之發達,犯罪模式日趨隱密化、集團化及國際化,一般犯罪偵查方法已無法有效應付,臥底偵查逐漸成為打擊偷渡、走私、毒品、槍械及貪瀆等犯罪之利器;然臥底偵查需長期潛臥於犯罪組織,一方面為顧及臥底偵查員之人身安全,另方面避免臥底偵查員為蒐集證據,游走法律邊緣,造成人權的侵害或法治秩序的破壞,爰參酌各國立法例,並邀集各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多次會商,擬具「臥底偵查法」草案,請核轉 貴院審議。 二、經提本(九十二)年七月九日本院第二八四七次會議決議:「通過,送請立法院審議。」 三、檢送「臥底偵查法」草案(含總說明)三份。 臥底偵查法草案總說明 隨者科技發達及社會結構之變遷,犯罪手法日新月異,面對組織化、隱密化與國際化之犯罪模式,固有之一般犯罪偵查模式,時有所窮,臥底偵查乃漸成為各國刑事犯罪偵查實務上採用之有效利器。然臥底偵查,常需長期潛臥於犯罪組織之內,為蒐獲難以取得之證據,必要時需採取一些非常手段,極易造成人權之侵害。因此,符合何種條件及罪名,始得實施臥底偵查;臥底偵查員於臥底期間,因偵查必要而採取之行為,可否不罰;臥底偵查極具危險性,為維護臥底偵查員人身安全,並使其安心工作,臥底偵查員應為如何之身分保密,其權益又應如何保障等諸問題,均有立法明確規範之必要。爰參考各國有關臥底偵查之相關法制,擬具「臥底偵查法」草案,共計十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參考德國、美國立法例及學界對於臥底偵查之內涵及臥底偵查之需要,明定臥底偵查之定義及得擔任臥底偵查員之身分,以為執法依據。(草案第二條) 二、實施臥底偵查之條件及罪名,限於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且不能或難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第三條) 三、臥底偵查之程序,係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第一級司法警察官認有臥底偵查之必要時,由其最上級主管機關首長提出臥底偵查計畫書,且須報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核可後,始得實施,以期慎重。(草案第四條) 四、臥底偵查計畫書之記載事項及可能採行之違反法令行為,不得侵害個人生命、身體,或社會、國家重大利益。(草案第五條) 五、臥底計畫變更之程序,及臥底期間,原則上以六個月為限,以利於檢討及監督。(草案第六條) 六、臥底偵查員得使用化名,並得申請另設戶籍或辦理相關證照。(草案第七條) 七、為保護臥底偵查員及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明確規定臥底偵查員之保密與其例外及拒絕證言之程序。(草案第八條) 八、臥底偵查取得證據之效力,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九、為利於臥底偵查之實施,明定為實施臥底偵查任務之必要所為經核可之違反法令行為不罰。(草案第十條) 十、臥底偵查員因臥底偵查喪失公務員身分之保障,包括臥底期間之生活費用發給、公務員身分之回復、撫卹、訴訟救濟等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一、洩漏臥底偵查秘密之處罰,以維機密及人員安全。(草案第十二條) (註:臥底偵查法草案請參閱審查報告所附條文對照表) 主席:審查報告已宣讀完畢,現在請賴召集委員清德補充說明。(不在場)賴委員不在場。報告院會,本案因尚待協商,現作如下決議:「協商後再行處理」。 本院台聯黨團,針對第十五次會議報告事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七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八項、第十九項、第二十項、第二十一項、第二十二項、第二十三項、第二十四項、第二十六項、第二十七項及第三十九項之決定,提出復議案。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針對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五次會議議事日程所列報告事項第三、四、五、七、十一、十二、十四、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及三十九案提出復議。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另定期處理」。 > ## 臨時提案 > 現在休息,下午五時起處理臨時提案。 > 休息(十六時四十三分) > 繼續開會(十七時)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處理臨時提案,每位委員發言一分鐘。 > 首先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羅委員志明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羅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 進行第二案,請提案人台聯黨團代表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台聯黨團代表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 進行第三案,請提案人何委員金松說明提案旨趣。 > 何委員金松:(十七時一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鄭朝明、葉宜津、林豐喜、邱垂貞、陳茂男等二十六位委員同仁,有鑒於許多攸關農漁民權益之政策在推行之初,在囿於政府人力、財力的情形下,因而無法達到有效宣導之效果,農漁民的權益因此受損,加上農漁民在苦無訴求管道之下,甚至釀成大型街頭抗爭運動。為向政府及大眾反映農漁民心聲,建立政府、農漁民及大眾間溝通管道,以確保其權益,因此提案要求政府相關單位邀請相關業者,研議成立一具有農業專業性頻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三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3,"proposer":["鄭朝明","何金松","葉宜津","林豐喜","邱垂貞","陳茂男"],"petitioner":["周清玉","李俊毅","朱星羽","李鎮楠","陳杰","陳唐山","王幸男","顏錦福","江昭儀","林岱樺","林重謨","林忠正","林文郎","秦慧珠","邱太三","黃健庭","陳志彬","王淑慧","鄭國忠","盧博基"],"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鄭朝明、何金松、葉宜津、林豐喜、邱垂貞、陳茂男等二十六人,有鑒於許多攸關農漁民權益之政策在推行之初,在囿於政府人力、財力的情形下,因而無法達到有效宣導之效果,農漁民的權益因此受損,加上農漁民在苦無訴求管道之下,甚至釀成大型街頭抗爭運動。為向政府及大眾反映農漁民心聲,建立政府、農漁民及大眾間溝通管道,以確保其權益,因此提案要求政府相關單位邀請相關業者,研議成立一具有農業專業性頻道,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台灣農業係小農經營型態,農場規模較小,隨著經濟快速成長,工資上漲,雖因大量資本投入吸納部分工資支出,但產銷成本仍高,農業經營不易。我國加入WTO以後,必須履行相關規範及入會諮商承諾,面對貿易自由化的競爭,國內農業所面臨的挑戰將更趨艱鉅,而農漁民也更顯得弱勢。 > 二、一旦發生天災或人禍,加上得不到政府的重視時,為確保一家溫飽,原本宿命性格的農漁民因而走上街頭抗議之案例,也日益增加。 > 三、為有效向政府及大眾反映農漁民心聲,並為政府之相關農業政策之宣導,成立一個專為農漁民發聲,同時作為政府與農漁民溝通之管道的電視頻道,實為當務之急。如此一來,農漁民既可透過媒體之解說,充份了解攸關本身權益之政策,使政府農業政策之宣導能達到最大效果外,農漁民亦能透過該溝通管道,在第一時間向政府確實反映農漁民目前遭遇到的困境與問題,農漁民的訴怨也因此能即時獲得舒緩和有效處理,同時降低農漁民上街頭抗議之機率,降低社會成本。 > 提案人:鄭朝明 何金松 葉宜津林豐喜 邱垂貞 陳茂男 > 連署人:周清玉 李俊毅 朱星羽李鎮楠 陳 杰 陳唐山王幸男 顏錦福 江昭儀林岱樺 林重謨 林忠正林文郎 秦慧珠 邱太三黃健庭 陳志彬 王淑慧鄭國忠 盧博基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現在進行第四案,請提案人李委員鎮楠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李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 進行第五案,請提案人高委員明見說明提案旨趣。 > 高委員明見:(十七時二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沈智慧、王昱婷、鄭金玲等五十六人,為近日北台灣爆發醫學中心大規模肺結核院內感染事件,肇因於台北振興復健醫學中心管控機制失當。根據該院通報六十七人疑似感染,七名員工確定感染。而令人擔憂的是,通報病例中包括二名病患家屬,顯示這起從四月起即在振興流行的肺結核疫情已向外竄流,讓無辜的陪病家屬受害。對於國內大型綜合醫院爆發大規模肺結核院內感染事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所以我們呼籲不要只注重SARS,肺結核傳染病一年大約死掉一千五百人,死亡率為慢性傳染病的五倍,因此本席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查明事實真相外,更應該即刻廣泛查察其他醫院有否類似感染或潛伏的肺結核之情形,及時有效研擬控管與防杜的對策;對於感染肺結核的醫護人員及病患,政府應加強照顧,務必要防止類似情形再次發生與蔓延;並替醫護工作人員因照顧病患而遭感染者,爭取職災補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五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5,"proposer":["高明見","沈智慧","王昱婷","鄭金玲"],"petitioner":["鄭三元","林惠官","李鴻鈞","劉文雄","曹原彰","吳成典","李桐豪","林政義","林春德","林德福","陳進興","楊富美","呂學樟","趙良燕","劉松藩","殷乃平","李永萍","顧崇廉","柯淑敏","傅崐萁","蔡中涵","李慶安","林進春","章仁香","楊文欣","龐建國","孫大千","李嘉進","廖國棟","黃健庭","陳道明","吳敦義","湯金全","楊瓊瓔","楊仁福","蔡","豪林正二","周雅淑","侯彩鳳","洪秀柱","卓伯源","彭添富","林益世","沈富雄","杜文卿","陳志彬","周慧瑛","黃昭順","唐碧娥","林南生","何智輝","高仲源"],"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高明見、沈智慧、王昱婷、鄭金玲等五十六人,為近日北台灣爆發醫學中心大規模肺結核院內感染事件,肇因於台北振興復健醫學中心管控機制失當。根據該院通報六十七人疑似感染,七名員工確定感染。而令人擔憂的是,通報病例中包括二名病患家屬,顯示這起從四月起即在振興流行的肺結核疫情已向外竄流,讓無辜的陪病家屬受害。對於國內大型綜合醫院爆發大規模肺結核院內感染事件可能只是冰山一角,本席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查明事實真相外,更應該即刻廣泛查察其他醫院有否類似感染或潛伏的肺結核之情形,及時有效研擬控管與防杜的對策;對於感染肺結核的醫護人員及病患,政府應加強照顧,務必要防止類似情形再次發生與蔓延;並替醫護工作人員因照顧病患而遭感染者,爭取職災補償。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高明見 沈智慧 王昱婷鄭金玲 > 連署人:鄭三元 林惠官 李鴻鈞劉文雄 曹原彰 吳成典李桐豪 林政義 林春德林德福 陳進興 楊富美呂學樟 趙良燕 劉松藩殷乃平 李永萍 顧崇廉柯淑敏 傅崐萁 蔡中涵李慶安 林進春 章仁香楊文欣 龐建國 孫大千李嘉進 廖國棟 黃健庭陳道明 吳敦義 湯金全楊瓊瓔 楊仁福 蔡 豪林正二 周雅淑 侯彩鳳洪秀柱 卓伯源 彭添富林益世 沈富雄 杜文卿陳志彬 周慧瑛 黃昭順唐碧娥 林南生 何智輝高仲源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陳委員茂男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陳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予處理。 > 進行第七案,請提案人邱委員鏡淳說明提案旨趣。 > 邱委員鏡淳:(十七時三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沈智慧、鄭金玲、李鎮楠等二十九人,對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部路段,五股交流道至新竹交流道路段,是連接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三個都會區最重要輸運道路,但本路段卻於每日上、下班交通尖峰時間與假日車潮時間形成塞車路段,特別是在於各都會區交流道成為交通瓶頸;這顯示出北部高速公路沿線都市建設的擴大與人口持續的增長,已經形成緊密的北部生活圈,以致現有高速公路平面道路已經不敷使用,而現有中山高速公路北部路段的功能性也有待擴充,應兼顧城際間運輸與穿越性車流的交通需求;因此,行政院應於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部路段(台北縣至新竹縣)建設平行的高架路段,以紓解穿越性車潮,並強化城際運輸。敬請公決。 > ### 第七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7,"proposer":["邱鏡淳","沈智慧","鄭金玲","李鎮楠"],"petitioner":["陳健治","李桐豪","周錫瑋","鍾紹和","賴清德","陳茂男","蘇治芬","李嘉進","郭榮宗","陳根德","洪昭男","吳敦義","周雅淑","洪秀柱","楊瓊瓔","羅明才","林益世","彭添富","秦慧珠","陳進興","李慶安","呂學樟","蔡豪","李永萍","李顯榮"],"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邱鏡淳、沈智慧、鄭金玲、李鎮楠等二十九人,對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部路段,五股交流道至新竹交流道路段,是連接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三個都會區最重要輸運道路,但本路段卻於每日上、下班交通尖峰時間與假日車潮時間形成塞車路段,特別是在於各都會區交流道成為交通瓶頸;這顯示出北部高速公路沿線都市建設的擴大與人口持續的增長,已經形成緊密的北部生活圈,以致現有高速公路平面道路已經不敷使用,而現有中山高速公路北部路段的功能性也有待擴充,應兼顧城際間運輸與穿越性車流的交通需求;因此,行政院應於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部路段建設平行的高架路段,以紓解穿越性車潮,並強化城際運輸。此外,本路段亦是北台灣與中台灣進出中正國際機場國門、也是擴建中的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即將興建的生醫園區聯繫台北都會區最重要的輸運管道,因此,建請行政院儘速規劃、興建國道一號中山高速公路北部路段台北縣至新竹縣平行高架路段,以紓解車潮,增加交通運輸效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提案人:邱鏡淳 沈智慧 鄭金玲李鎮楠 > 連署人:陳健治 李桐豪 周錫瑋鍾紹和 賴清德 陳茂男蘇治芬 李嘉進 郭榮宗陳根德 洪昭男 吳敦義周雅淑 洪秀柱 楊瓊瓔羅明才 林益世 彭添富秦慧珠 陳進興 李慶安呂學樟 蔡 豪 李永萍李顯榮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八案,請提案人藍委員美津說明提案旨趣。 > 藍委員美津:(十七時五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等四十三人,,針對台北市政府為解決「社子島」地區因地勢低窪,屢受水患所苦、發展掣肘之困境,研擬「變更台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計畫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有條件通過,惟需俟經濟部水利署同意社子島開發之防洪高保護設施計畫案後,始予核定。台北市政府委託台大水工試驗所提出社子島開發案有關之防洪高保護設施計畫,於八十九年報請經濟部審議,迄今已逾三年仍未定准駁,直接衝擊都市計畫案之施行。爰要求行政院加速完成本案防洪相關評估作業,積極協助推動該案,切勿延誤社子島之建設開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八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8,"proposer":["藍美津","陳勝宏"],"petitioner":["魏明谷","何金松","梁牧養","湯金全","段宜康","許榮淑","沈富雄","陳景峻","周雅淑","謝明源","唐碧娥","邱議瑩","陳勝宏","黃義交","湯火聖","邱創進","林南生","盧秀燕","林正二","章仁香","陳麗惠","趙良燕","蕭美琴","李鎮楠","邱永仁","邱鏡淳","彭添富","王淑慧","陳道明","邱太三","陳朝龍","徐少萍","鄭國忠","羅世雄","簡肇棟","鄭余鎮","王幸男","陳學聖","羅志明","侯彩鳳","楊仁福"],"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藍美津、陳勝宏等四十三人,針對台北市政府為解決「社子島」地區因地勢低窪,屢受水患所苦、發展掣肘之困境,研擬「變更台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計畫案」,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有條件通過,惟需俟經濟部水利署同意社子島開發之防洪高保護設施計畫案後,始予核定。台北市政府委託台大水工試驗所提出社子島開發案有關之防洪高保護設施計畫,於八十九年報請經濟部審議,迄今已逾三年仍未定准駁,直接衝擊都市計畫案之施行。爰要求行政院加速完成本案防洪相關評估作業,積極協助推動該案,切勿延誤社子島之建設開發。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社子島位於基隆河與淡水河匯流處,地勢低窪,民國五十九年經濟部於台北地區防洪計畫中評估該區地形及經濟因素,建議浚渫河川沙土填築後再築護岸而不築堤,故列為「限制發展區」,致當地之發展受防洪因素而限制。嗣六十二年行政院頒行「台北地區防洪計畫建議方案」,社子島並未列入保護範圍內,後因社子島地區持續發展、人口增多,七十八年獲經濟部同意辦理社子島防潮堤加高工程,使社子島達到二十年重現期洪水保護。 > 二、為澈底解決當地發展受限之困境,北市府積極推動社子島之開發案,除考量防洪與本市發展需求外,並參酌地區居民建議,研擬「變更台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該計畫案實為未來開發之關鍵藍圖,於九十一年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議有條件通過,需俟經濟部水利署同意社子島防洪高保護設施計畫案後,都市計畫案始予核定,而台北市府始得據以公告實施並辦理開發。 > 三、社子島開發案有關之防洪高保護設施計畫,係由台大水工試驗所進行完整二維水理分析及水工模型試驗結果而提出,市府於八十九年四月報請經濟部審議,迄今已逾三年仍未予確定准駁,且依經濟部水利署函覆(九十二年八月八日),該案現已成立委辦案,並由水利署水利規劃試驗所辦理中,需俟該委辦計畫完成後,再報請經濟部水資源協調會報審議。因此,經濟部水利署對於完成防洪計畫之評估時間未能確定,以致社子島開發之都市計畫案遲遲未能發布實施,直接影響後續開發相關進度。 > 四、本案攸關社子島地區長期發展,亦是士林區延平北路七、八、九段沿線附近一萬二千多位居民長期引頸企盼之開發案,如能順利通過積極開發,將可解除當地長期發展之限制,提升地區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為當地居民打造優質之新社區。爰此,經濟部水利署應儘速完成本案防洪相關評估作業,積極推動本案實施,加速社子島開發。 > 提案人:藍美津 陳勝宏 > 連署人:魏明谷 何金松 梁牧養湯金全 段宜康 許榮淑沈富雄 陳景峻 周雅淑謝明源 唐碧娥 邱議瑩陳勝宏 黃義交 湯火聖邱創進 林南生 盧秀燕林正二 章仁香 陳麗惠趙良燕 蕭美琴 李鎮楠邱永仁 邱鏡淳 彭添富王淑慧 陳道明 邱太三陳朝龍 徐少萍 鄭國忠羅世雄 簡肇棟 鄭余鎮王幸男 陳學聖 羅志明侯彩鳳 楊仁福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九案,請提案人江委員昭儀說明提案旨趣。 > 江委員昭儀:(十七時七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鄭貴蓮、蔡啟芳等三十五人,有鑑於憲法中明訂人民有接受國民教育的義務,因此政府有責任與義務應妥為提供、照顧每個國民的受教權益,而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中的教科書中,應針對主要學科如國語、英文、數學等教科書,完全免費提供給受教的國民。爰此,建請教育部針對九年義務國民教育中,受教主要科目的教科書,完全由政府免費提供,以確實保障憲法規定的國民受教權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九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9,"proposer":["江昭儀","鄭貴蓮","蔡啟芳"],"petitioner":["許榮淑","陳茂男","趙永清","高志鵬","葉宜津","鄭國忠","簡肇棟","卓榮泰","李明憲","周慧瑛","陳道明","郭俊銘","張清芳","郭正亮","蔡煌瑯王","拓","邱太三","陳宗義","蔡同榮","林岱樺","顏錦福","余政道","陳忠信","高孟定","盧博基","鄭朝明","蕭美琴","林重謨","沈富雄","段宜康","陳朝龍","張川田"],"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江昭儀、鄭貴蓮、蔡啟芳等三十五人,有鑑於憲法中明訂人民有接受國民教育的義務,因此政府有責任與義務應妥為提供、照顧每個國民的受教權益,而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中的教科書中,應針對主要學科如國語、英文、數學等教科書,完全免費提供給受教的國民。爰此,建請教育部針對九年義務國民教育中,受教主要科目的教科書,完全由政府免費提供,以確實保障憲法規定的國民受教權利,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憲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亦規定,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因此政府有責任與義務應妥為提供、照顧每個國民的受教權益。 > 二、為確實保障憲法規定的國民受教權利,政府單位應編列預算,針對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中的教科書中,如國語、英文、數學等主要學科教科書,完全免費提供給每一位受教的國民。 > 提案人:江昭儀 鄭貴蓮 蔡啟芳 > 連署人:許榮淑 陳茂男 趙永清高志鵬 葉宜津 鄭國忠簡肇棟 卓榮泰 李明憲周慧瑛 陳道明 郭俊銘張清芳 郭正亮 蔡煌瑯王 拓 邱太三 陳宗義蔡同榮 林岱樺 顏錦福余政道 陳忠信 高孟定盧博基 鄭朝明 蕭美琴林重謨 沈富雄 段宜康陳朝龍 張川田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十案,請提案人張蔡委員美說明提案旨趣。 > 張蔡委員美:(十七時八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邱鏡淳、呂學樟等三十二人,對於新竹縣、市地區,全線採用高架式建法的東西向快速道路中,從南寮到竹東段短短二十七公里中於武陵段、武陵引道、主幹線接西濱快速道路處等三處,出現道路工程停頓,以致高架道路形成「斷橋」,創下國內道路工程「斷橋奇觀」的罕見情況,可是五年五千億元的計畫中,竟然排除這項具有急迫性的工程,所以本席等要求交通部應儘速提出對策並編列預算,加速完成新竹區東西向道路聯絡系統,以免「斷橋奇觀」貽笑大方,也有礙地方交通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0,"proposer":["張蔡美","邱鏡淳","呂學樟"],"petitioner":["陳宏昌","劉文雄","林正二","林德福","鄭逢時","邱創良","林南生","李永萍","陳文茜","林郁方","劉松藩","馮定國","楊富美","趙良燕","沈智慧","秦慧珠","曹原彰","陳健民","陳志彬","徐耀昌","傅崐萁","鄭金玲","劉憶如","黃義交","章仁香","李桐豪","高金素梅周錫瑋","陳進丁"],"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張蔡美、邱鏡淳、呂學樟等三十二人,對於新竹縣、市地區,全線採用高架式建法的東西向快速道路,在武陵段、武陵引道、主幹線接西濱快速道路處等三處,出現道路工程停頓,以致高架道路形成「斷橋」,創下國內道路工程「斷橋奇觀」的罕見情況,交通部應儘速提出對策並編列預算,加速完成新竹區東西向道路聯絡系統,以免「斷橋奇觀」貽笑大方,也有礙地方交通發展。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連貫新竹縣、市的東西向快速道路「南寮竹東段」,在武陵段頭前溪河岸、武陵引道、主幹線接西濱快速道路處等三處,因作業不及、經費不足、計畫變更等等因素,以致於高架道路在此三處形成突兀的斷橋景觀。國家重大的交通建設的計畫,說停就停,還留下突兀的「見證」,讓地方民眾議論紛紛。而已經完成的道路部分因聯絡道中斷,輸運效益大幅降低,除此之外,本案原先交通輸運規劃的目的也因建設停頓,無法達成原規劃效益,形成公共建設上雙重的損失。行政院、交通部應迅速提出對策、編列預算,儘速解決此問題,促進新竹地區交通發展。 > 提案人:張蔡美 邱鏡淳 呂學樟 > 連署人:陳宏昌 劉文雄 林正二林德福 鄭逢時 邱創良林南生 李永萍 陳文茜林郁方 劉松藩 馮定國楊富美 趙良燕 沈智慧秦慧珠 曹原彰 陳健民陳志彬 徐耀昌 傅崐萁鄭金玲 劉憶如 黃義交章仁香 李桐豪 高金素梅周錫瑋 陳進丁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十一案,請提案人林委員志隆說明提案旨趣。 > 林委員志隆:(十七時十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志隆等四十三人,針對交通部高公局欲辦理之「徵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以下簡稱ETC案),極有可能造成使用者個人資料暴露及圖利特定廠商之虞,政府應儘速擬具相關對策,以避免政策正式實行後,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是否有當,請公決。 > ### 第十一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1,"proposer":["林志隆"],"petitioner":["侯水盛","林岱樺","謝明源","陳宗義","郭俊銘","陳勝宏","陳茂男","鄭國忠","邱議瑩","彭添富","黃宗源","何敏豪尤","清","林豐喜","王幸男","陳唐山","周雅淑","邱創進","陳金德","廖本煙","蔡啟芳","吳東昇","蘇治芬","蔡同榮","林國華","邱太三","賴勁麟","邱永仁","林文郎","林育生","羅文嘉","鄭貴蓮","魏明谷","湯火聖","陳朝龍","羅志明","蕭美琴","劉俊雄","高孟定","江昭儀","林進興","段宜康"],"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林志隆等四十三人,針對交通部高公局欲辦理之「徵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以下簡稱ETC案),極有可能造成使用者個人資料暴露及圖利特定廠商之虞,政府應儘速擬具相關對策,以避免政策正式實行後,對人民權益造成損害。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未來執行ETC案後,OBU係每部車輛之必要配備,若 貴局選定之民間廠商系統又為結合行動電話SIM卡為必要條件,則必定造成用路人選擇行動電話系統之限制,而使包括GPRS、GSM及未來3G消費者無法選擇其他通訊業者之可能,未來若因此遭致民怨而使該政策無法執行,民間廠商亦可依契約向政府求償,政府不可不慎。 > 二、若 貴局選定之民間廠商因欲快速達成ETC案普及率,而由少數特定金融機構提供免費之OBU予用路人以交換未來用路人使用晶片之發卡業務,此舉將造成近六百五十萬名用路人無法選擇其他方式繳費,產生市場壟斷及獨佔之現象;且金融機構所提供免費OBU之費用計為該等延伸事業之成本時,將使延伸事業之獲利率降低而失真,依現行申請須知之規定,原應依比例回饋於高公局及用路人之利益將無從實現,卻由特定金融機構所享有,其不當不言而喻。 > 三、由國外實證資料顯示,若民間廠商使用VPS系統執行ETC案,則用路人之個人行動將完全無法掩蔽,此舉非但可能造成用路人之隱私權遭受不法侵害,甚至使民眾陷於被監視之恐慌中,已嚴重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及免於恐懼之自由, 貴局應審慎評估該系統對人權之保障。 > 提案人:林志隆 > 連署人:侯水盛 林岱樺 謝明源陳宗義 郭俊銘 陳勝宏陳茂男 鄭國忠 邱議瑩彭添富 黃宗源 何敏豪尤 清 林豐喜 王幸男陳唐山 周雅淑 邱創進陳金德 廖本煙 蔡啟芳吳東昇 蘇治芬 蔡同榮林國華 邱太三 賴勁麟邱永仁 林文郎 林育生羅文嘉 鄭貴蓮 魏明谷湯火聖 陳朝龍 羅志明蕭美琴 劉俊雄 高孟定江昭儀 林進興 段宜康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十二案,提案人林委員南生說明提案旨趣。 > 林委員南生:(十七時十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南生等三十二人,針對台南市目前身障職訓面臨嚴重的發展瓶頸,特提案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正視相關問題,協助身障團體庇護商店能進駐古蹟觀光景點、機場及火車站,希望以府城觀光之優勢,帶動身障者職訓成品的行銷通路,作為所有殘障團體補助的方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二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2,"proposer":["林南生"],"petitioner":["張昌財","李全教","張蔡美","游月霞","蔡家福","章仁香","楊瓊瓔","曾蔡美佐","羅世雄","李顯榮","盧秀燕","蔡鈴蘭","廖風德","徐中雄","廖婉汝","楊仁福","吳敦義","陳根德","黃德福","劉政鴻","劉銓忠","陳健民","孫國華","黃昭順","曾華德","羅明才","紀國棟蔡","豪","王昱婷","朱鳳芝","趙良燕"],"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林南生等三十二人,針對台南市目前身障職訓面臨嚴重的發展瓶頸,特提案要求政府相關單位應正視相關問題,協助身障團體庇護商店能進駐古蹟觀光景點、機場及火車站,希望以府城觀光之優勢,帶動身障者職訓成品的行銷通路。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台南市勞工局配合相關社團開辦包括繪畫、手工編織、中國結等多項職訓課程,但因職訓後絕大多數仍無法正常就業,且職訓成品也沒有銷售管道,令身障職訓面臨嚴重的發展瓶頸。 > 二、目前市府大力行銷宣導古蹟觀光,機場及火車站人潮相當多,各古蹟區的遊客有穩定成長,如果能在古蹟點及機場、火車站等地展售身障團體製作的產品,除可以彰顯市府對身障團體的照顧關懷,也可有效協助建立身障職訓成品的行銷管道。 > 三、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政府相關部門雖辦理許多的職訓課程,但若能整合政府相關資源,來為這些弱勢族群提供就業機會,則更能保障其就業機會,也讓這些職訓所付出的資源達到更高的效益,則這些身障弱勢族群能得到最實質的幫助。 > 四、本席在此特別呼籲政府相關單位能正視此一問題,並協助整合相關資源給予身障團體最實質的幫助。 > 提案人:林南生 > 連署人:張昌財 李全教 張蔡美游月霞 蔡家福 章仁香楊瓊瓔 曾蔡美佐 羅世雄李顯榮 盧秀燕 蔡鈴蘭廖風德 徐中雄 廖婉汝楊仁福 吳敦義 陳根德黃德福 劉政鴻 劉銓忠陳健民 孫國華 黃昭順曾華德 羅明才 紀國棟蔡 豪 王昱婷 朱鳳芝趙良燕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十三案,請提案人湯委員火聖說明提案旨趣。(不在場)湯委員不在場,本案暫不處理。 > 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周委員清玉說明提案旨趣。 > 周委員清玉:(十七時十二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周清玉等二十一人,有鑑於彰化縣僅有崙尾灣漁港及王功漁港可供使用,已不敷地方需求,影響漁民權益甚鉅,請行政院立即將彰化漁港之興建工程,納入新十大建設五年五千億之範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四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4,"proposer":["周清玉"],"petitioner":["柯建銘","陳志彬","羅世雄","洪昭男","林岱樺","賴勁麟","葉宜津","鄭朝明","林育生","王淑慧","魏明谷","湯火聖","簡肇棟","陳忠信","黃政哲","鄭貴蓮","周雅淑","邱太三","邱創進","杜文卿"],"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周清玉等二十一人,有鑑於彰化縣僅有崙尾灣漁港及王功漁港可供使用,已不敷地方需求,影響漁民權益甚鉅,請行政院立即將彰化漁港之興建工程,納入新十大建設之範圍。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工業局開發彰濱工業區自民國七十九年重新開發至今,占用三千六百二十一公頃淺灘養殖用地,彰濱工業區開發區域原為彰化區漁業專用漁業權範圍,由於開發過程採抽砂造地之方法,影響當地沿海生態及漁民作業。十三年前經濟部工業局與前省漁業局曾與彰化區漁會協商,允諾以鹿港區西北角五十公頃土地供闢建彰化漁港之用,以回饋當地居民。 > 二、九十二年度十二月一日,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邀集工業局、漁業署等相關政府單位、彰化縣籍立委與縣議員及區漁會人員召開協調會,做成兩點結論:工業局答應撥用五十公頃土地作為彰化漁港預定地,另因抽砂造地而造成沿海漁業資源枯竭,農委會漁業署亦答應邀集專家討論工業局所擬之補償方案,即依漁業法規定補償一億兩百萬元,作為漁民之補償金。 > 三、本席以為,彰濱工業區占用淺灘養殖用地本應對於漁民有所補償,其所允諾之鹿港區西北角五十公頃用地,應以無償方式供闢建彰化漁港之用,其相關建設事宜應列入「五年五千億新十大建設計畫」中,為彰化地區漁民建設一新興漁港。 > 提案人:周清玉 > 連署人:柯建銘 陳志彬 羅世雄洪昭男 林岱樺 賴勁麟葉宜津 鄭朝明 林育生王淑慧 魏明谷 湯火聖簡肇棟 陳忠信 黃政哲鄭貴蓮 周雅淑 邱太三邱創進 杜文卿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十五案,請提案人吳委員成典說明提案旨趣。 > 吳委員成典:(十七時十三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曹原彰等四十九人,針對金門太武山軍事重地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午發生金門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火燒山事件,驚動南部空中消防隊直昇機跨海支援滅火,然由於金門地區缺乏JP︱4航空用油,空消隊不但要支援滅火,還要擔心油料用罄不足以飛返澎湖加油,嚴重影響救災任務之遂行;而在醫療緊急救援方面,金門急重症病患緊急後送,亦常有直昇機加油顧慮,故政府應即在金門興建航空用油油槽,以備不時之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五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5,"proposer":["吳成典","曹原彰"],"petitioner":["楊富美","沈智慧","郭添財","高仲源","鄭三元","鄭志龍","林德福","侯彩鳳","鍾榮吉","王鍾渝","黃敏惠","陳麗惠","江綺雯","林惠官","蔡中涵","劉松藩","李鴻鈞","黃義交","馮定國","陳進丁","趙良燕","柯淑敏","孫大千","關沃暖","李顯榮","邱毅","彭添富","陳道明","黃昭順","陳進興","吳敦義","鄭美蘭","林豐喜","王昱婷","李永萍","朱鳳芝","楊瓊瓔","徐少萍","謝明源","高明見","邱鏡淳","周雅淑","龐建國","羅世雄","徐耀昌","林南生","章仁香"],"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吳成典、曹原彰等四十九人,針對金門太武山軍事重地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午發生金門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火燒山事件,驚動南部空中消防隊直昇機跨海支援滅火,然由於金門地區缺乏JP︱4航空用油,空消隊不但要支援滅火,還要擔心油料用罄不足以飛返澎湖加油,嚴重影響救災任務之遂行;而在醫療緊急救援方面,金門急重症病患緊急後送,亦常有直昇機加油顧慮,故政府應即在金門興建航空用油油槽,以備不時之需。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金門太武山軍事重地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中午十一時,發生金門有史以來最嚴重的火燒山事件,起火點由太武山區太武池附近開始延燒,在強烈的東北季風助威下,火舌往山區延燒,再加上火場山壁陡峭,消防人車難以深入,以致火勢坐大,整個山區同時有四個火場,甚至一度危及核心陣地的擎天峰,救火十分困難。由於太武山為軍事重地,大火一度波及據點和彈藥庫,金防部出動消防車和二百多位官兵投入救災,連金防部司令賈輔義中將都親自提水桶救災,顯示情形危急。 > 二、金門縣消防局接獲報案隨即調動七輛消防車和二百人次以上消防隊員,漏夜支援軍方滅火行動,確保據點安全。但由於滅火困難,經向內政部消防署申請空中支援山區滅火,獲同意後派遣空消隊南部中隊編號八○三號B︱二三四型救災直昇機於十二日晚七時飛抵金門,經機組人員向金門縣消防局了解災情後,於十三日清晨七時即展開金門首見的空中滅火行動。 > 三、然由於金門航程遙遠,國內現役救災直昇機只有B︱二三四型可飛抵金門、馬祖,但金門、馬祖兩地因尚無航空用油加油設備,直昇機需控留保險返航油量,以致留空作業時間受限,若於救災(援)狀況需長時間執行時將成不可避免之遺憾。以此次金門救災為例,直昇機於執行滅火任務時,因油料不足,緊急飛返澎湖加滿油料後再飛回金門繼續滅火,嚴重延誤救災時效。爰此,建請行政院應即同意並責成經濟部儘速在金門、馬祖兩地設置JP-4航空用油油槽,一方面增加救災、救援能量(包括加速緊急病患後送)減少損失,另方面亦可經營國際包機,帶動金門地方繁榮。 > 提案人:吳成典 曹原彰 > 連署人:楊富美 沈智慧 郭添財高仲源 鄭三元 鄭志龍林德福 侯彩鳳 鍾榮吉王鍾渝 黃敏惠 陳麗惠江綺雯 林惠官 蔡中涵劉松藩 李鴻鈞 黃義交馮定國 陳進丁 趙良燕柯淑敏 孫大千 關沃暖李顯榮 邱 毅 彭添富陳道明 黃昭順 陳進興吳敦義 鄭美蘭 林豐喜王昱婷 李永萍 朱鳳芝楊瓊瓔 徐少萍 謝明源高明見 邱鏡淳 周雅淑龐建國 羅世雄 徐耀昌林南生 章仁香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十六案,請提案人鄭委員國忠說明提案旨趣。 > 鄭委員國忠:(十七時十四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鄭國忠等三十七人,針對目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所規定之造林樹種幾為大型喬木,未必符合現行的生態保育趨勢。為營造健康的森林生態系,農委會應全面檢討現行的造林政策及樹種,混植不同林齡的複層林及混合林,以達成國土保安、維護生物多樣性及森林資源永續經營的目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六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6,"proposer":["鄭國忠"],"petitioner":["王昱婷","郭正亮","張蔡美","梁牧養","蔡豪","侯水盛","馮定國","鄭美蘭","鄭余鎮","陳朝龍","江昭儀","蕭美琴","簡肇棟","賴清德","卓伯源","高志鵬","朱星羽","羅明才","黃義交","林正二","徐少萍","湯金全","周雅淑","羅世雄","謝章捷","羅志明","邱創進","洪昭男","楊瓊瓔","楊仁福","沈富雄","王幸男","李鎮楠","章仁香","鄭三元","邱太三"],"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鄭國忠等三十七人,針對目前「獎勵造林實施要點」所規定之造林樹種幾為大型喬木,未必符合現行的生態保育趨勢。為營造健康的森林生態系,農委會應全面檢討現行的造林政策及樹種,混植不同林齡的複層林及混合林,以達成國土保安、維護生物多樣性及森林資源永續經營的目標。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台灣自古即有「福爾摩沙」之美譽,全島林地面積共二一○萬餘公頃,幾乎占全島總面積之六○%。森林除能涵養水源、加強國土保安之外,更能豐富生態體系,提供國民休閒旅遊之良好環境,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 > 二、我國在五○至七○年代曾經實施林相變更工作,大量砍除雜木林地,改栽具經濟價值的造林樹種,由今觀之,過去的造林政策未能考慮生物多樣性,不符合生態系經營原則。民國八十五年賀伯颱風之後,行政院推行「全民造林運動」,藉造林及取締超限利用林地,達成國土保安、水源涵養的目的,以減少天然災害。依農委會統計,目前的造林(人木林)地面積約佔森林地總面積之二○%。 > 三、依照農委會公布的「獎勵造林實施要點」,目前林務單位所規定的造林樹種幾乎全為深根的大型喬木,若以現今的生態保育趨勢觀之,似有不妥。一個天然健康的森林體系,應混合從淺根到深根的植物,其抓地性會較單純林強,較能保持水土。依人性化的生態系經營原則,農委會應全面檢討現行的造林政策及樹種,營造不同林齡的複層林及混合林,提高生物歧異度,建置森林為野生動物適合的棲息環境,以達到森林資源永續經營、森林資源多目標利用及維護生物多樣性的目標。 > 提案人:鄭國忠 > 連署人:王昱婷 郭正亮 張蔡美梁牧養 蔡 豪 侯水盛馮定國 鄭美蘭 鄭余鎮陳朝龍 江昭儀 蕭美琴簡肇棟 賴清德 卓伯源高志鵬 朱星羽 羅明才黃義交 林正二 徐少萍湯金全 周雅淑 羅世雄謝章捷 羅志明 邱創進洪昭男 楊瓊瓔 楊仁福沈富雄 王幸男 李鎮楠章仁香 鄭三元 邱太三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十七案,請提案人林委員正二說明提案旨趣。 > 林委員正二:(十七時十五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林正二等四十人,鑑於桃園縣復興鄉奎輝村一鄰及長興村一鄰兩處部落,因政府興建石門水庫,造成交通阻隔之嚴重情況,以及水庫淹沒區四十六戶原住民多年來流離失所等情事,確係政府公共建設直接影響民眾權益,特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撥款建設經費新台幣一億一千萬元興建聯絡橋樑乙座、聯絡道路乙條以及儘速安置補償淹沒區四十六戶原住民,以維護人民之基本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十七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7,"proposer":["林正二"],"petitioner":["龐建國","秦慧珠","高明見","楊仁福","林南生","何智輝","柯淑敏","李嘉進","李慶安","彭添富","陳志彬","徐少萍","曹原彰","陳進興","章仁香","徐耀昌","黃昭順","李桐豪","羅志明","蔡豪","林惠官","陳根德","楊瓊瓔","林志隆","劉俊雄","呂學樟","吳敦義","陳道明","林豐喜","黃健庭","廖國棟","趙良燕","林春德","鄭三元","孫大千","黃義交","楊文欣","沈智慧","羅明才"],"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林正二等四十人,鑑於桃園縣復興鄉奎輝村一鄰及長興村一鄰兩處部落,因政府興建石門水庫,造成交通阻隔之嚴重情況,以及水庫淹沒區四十六戶原住民多年來流離失所等情事,確係政府公共建設直接影響民眾權益,特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撥款建設經費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興建聯絡橋樑乙座、聯絡道路乙條以及儘速安置補償淹沒區四十六戶原住民,以維人民之基本權益,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桃園縣復興鄉奎輝村一鄰部落,因政府興建石門水庫,造成聯外交通阻隔,多年來居民有家歸不得,每年水漲時無交通船航行,而乾旱時又要冒著生命危險涉水通行,意外頻傳,多次於旱季時,發生學童涉水上學發生意外之事件,亟需興建橋樑乙座。 > 二、桃園縣復興鄉長興村一鄰部落,同樣因為政府興建石門水庫,造成聯外交通阻隔,居民往來均係使用自備之簡陋交通船隻,險象環生,威脅生命財產之情形十分嚴重,該部落原有一條聯外之產業道路,但年久失修無法通行,亟待整修。 > 三、以上兩處部落,居民行的權利被剝奪多年,侵害人民權益甚鉅,本席特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儘速撥款興建聯絡橋樑乙座,經費約需新臺幣八千萬元,聯絡道路乙條,經費約需新臺幣三千萬元,共約需求建設經費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以彰顯政府照顧人民基本權利之用心。 > 四、另桃園縣復興鄉原居住在石門水庫淹沒區的四十六戶原住民,因配合政府政策興建石門水庫,舉村三度遷居,屢因安置地點不當,使得四十六戶原住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遭受嚴重剝奪,現在流離失所,亟需妥善照顧與補償,本席亦要求經濟部水利署會同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安置補償。 > 提案人:林正二 > 連署人:龐建國 秦慧珠 高明見楊仁福 林南生 何智輝柯淑敏 李嘉進 李慶安彭添富 陳志彬 徐少萍曹原彰 陳進興 章仁香徐耀昌 黃昭順 李桐豪羅志明 蔡 豪 林惠官陳根德 楊瓊瓔 林志隆劉俊雄 呂學樟 吳敦義陳道明 林豐喜 黃健庭廖國棟 趙良燕 林春德鄭三元 孫大千 黃義交楊文欣 沈智慧 羅明才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一案,請提案人羅委員志明說明提案旨趣。 > 羅委員志明:(十七時十六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羅志明等三十三人,針對為籌集設立「全國農業金庫」的資本額,政府應依照公平合理的價格購回農、漁會對合作金庫銀行的持股,農、漁會自政府退回合作金庫銀行的股款,投資於「全國農業金庫」;惟行政院主計處預定於本年底以前,公開釋出合作金庫銀行三億元股票,為避免合作金庫銀行股價與農、漁會財產被低估,政府應於合作金庫銀行公開釋股前與農、漁會協調,在尚無法妥善處理農、漁會的股權之前,政府應暫緩公開釋出合作金庫銀行股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一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1,"proposer":["羅志明"],"petitioner":["鄭貴蓮","王幸男","黃宗源","何敏豪","尤清","李俊毅","何金松","錢林慧君","陳朝龍","林育生","魏明谷","許登宮","李鎮楠","廖本煙","蔡同榮","鍾紹和","陳道明","鄭國忠","林志隆","林正二","吳東昇","章仁香","劉松藩","鄭余鎮","陳麗惠","唐碧娥","楊文欣","陳宗義","黃健庭","杜文卿","王昱婷","藍美津"],"decision":"pass"} > ``` > 本院委員羅志明等三十三人,針對為籌集設立「全國農業金庫」的資本額,政府應依照公平合理的價格購回農、漁會對合作金庫銀行的持股,農、漁會自政府退回合作金庫銀行的股款,投資於「全國農業金庫」;惟行政院主計處預定於本年底以前,公開釋出合作金庫銀行三億股股票,為避免合作金庫銀行股價與農、漁會財產被低估,政府應於合作金庫銀行公開釋股前與農、漁會協調,在尚無法妥善處理農、漁會的股權之前,政府應暫緩公開釋出合作金庫銀行股票。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由於近年來農、漁會經營狀況不如從前,盈餘銳減,為順利籌得投資「全國農業金庫」的資本額,應先行處理與合作金庫的持股,以利資金籌措。 > 二、合作金庫銀行尚未公開上市,可由政府部門依照政府公報上之公平合理的價格購回農、漁會對合作金庫銀行的持股,農、漁會自政府退回合作金庫銀行的股款,成立籌設「全國農業金庫」專戶,投資於「全國農業金庫」。 > 三、依據財政部所編之九十三年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會基金之基金來源明細表」顯示,財政部預計以每股十元將合庫股票釋出,與政府公報上的價格頗有差距,有低估農、漁會的資產與合作金庫銀行股價之虞。 > 四、財政部年底要將合庫股票釋出,在政府無法妥善處理農、漁會的股權之前,政府應暫緩公開釋出合作金庫銀行股票,以免股價被低估太多。 > 提案人:羅志明 > 連署人:鄭貴蓮 王幸男 黃宗源何敏豪 尤 清 李俊毅何金松 錢林慧君 陳朝龍林育生 魏明谷 許登宮李鎮楠 廖本煙 蔡同榮鍾紹和 陳道明 鄭國忠林志隆 林正二 吳東昇章仁香 劉松藩 鄭余鎮陳麗惠 唐碧娥 楊文欣陳宗義 黃健庭 杜文卿王昱婷 藍美津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二案,請錢林委員慧君代表台聯黨團說明提案旨趣。 > 錢林委員慧君:(十七時十七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臨時提案,鑑於近日我國情報安全狀況頻傳,先有「中科院共諜案,五人遭限制出境」,後有「軍情局少校白金養疑似雙面諜」案。另外,於江南案中被判刑二年六個月的老情報員,出獄後秘密回到軍情局任職,並晉升將軍軍階。卻在日前以越洋電話專訪的方式,向媒體披露我國對大陸的情資布建概況,與建構始末,對我情資網路破壞更甚。另外根據情治單位情資所示:總統大選將屆,中共相關部門對我不懷好意,訓練逾千名共諜潛入台灣伺機情蒐、破壞。值此內憂外患、多事之秋,建請國防部軍情局針對我國當前的情報維安工作,應該要亡羊補牢,速謀補救對策。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 ### 第二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2,"proposer":["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廖本煙"],"decision":"pass"} > ``` > 本院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鑑於近日我國情報安全狀況頻傳,先有「中科院共諜案,五人遭限制出境」,後有「軍情局少校白金養疑似雙面諜」案。另外,於江南案中被判刑二年六個月的老情報員,出獄後秘密回到軍情局任職,並晉升將軍軍階。卻在日前以越洋電話專訪的方式,向媒體披露我國對大陸的情資布建概況,與建構始末,對我情資網路破壞更甚。另外根據情治單位情資所示:總統大選將屆,中共相關部門對我不懷好意,訓練逾千名共諜潛入台灣伺機情蒐、破壞。值此內憂外患、多事之秋,建請國防部軍情局針對我國當前的情報維安工作,速謀補救對策。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十二月初,檢調偵辦中科院共諜案,追查黃正安任職中科院第二研究所時,涉嫌勾結軍火商將「精靈炸彈」等軍機出售中共或埃及等國。調查局已將黃正安、中國新娘林偉及三名軍火商限制出境。 > 二、軍情局少校白金養九十一年間介入股市,財務出現狀況。九十二年間前往泰國旅遊返國後即未通過測謊,經建案偵查,發現白養和中國國安部有所聯繫。所幸今年十月間,白金養準備把資料傳遞給中國時,在傳遞前就被攔下。 > 三、目前在泰國經營事業的陳虎門,藉「陳總統宣布對岸有四百九十六枚飛彈對準台灣」為題,大肆抨擊元首。然其洩露情資布建概況,與建構始末,實較單純宣布飛彈數目,對我情資網路破更甚。讓一個受判刑二年六個月的老情報員恣意批評元首、洩漏軍情,軍情局實難辭其咎。 > 四、情治單位情資顯示,已有逾千名共諜,受過完整情報訓練及破壞訓練課程,潛入台灣。近來屢破共諜案,社會上也經常發生放置可疑爆裂物等異常狀況,軍情局實應精進作為,以防中共潛伏人員利用總統大選期間,擾亂我民心士氣。 > 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 廖本煙 > 主席:本案作如下決定:「函請行政院研處。」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通過。 > 進行第六案,請提案人陳委員茂男說明提案旨趣。 > 陳委員茂男:(十七時十八分)主席、各位同仁。本院委員陳茂男等四十四人臨時提案,鑒於國會的立法監督行政功能影響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甚鉅,而現行立法院空間狹促,重要立法幕僚單位如預算中心、法制局等無處容身,是故本席考量提昇國會問政品質,完善國會專家幕僚立法機制,特建請立法院於林口新市鎮闢建新的國會會址,透過空間結構的重新調整與整體規劃,落實立法監督民意政治的民主理念,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 第六案: > ```json > {"type":"exmotion","item":6,"proposer":["陳茂男"],"petitioner":["李俊毅","陳朝龍","郭俊銘","高志鵬","王淑慧","陳景峻","藍美津","林國華","李明憲","簡肇棟","梁牧養","蔡啟芳","郭正亮","尤清","許榮淑","陳金德","鄭國忠","林進興","郭榮宗","郭玟成","卓榮泰","趙永清","王幸男","陳道明","曹啟鴻","鄭朝明","魏明谷","邱創進","賴清德","周雅淑","葉宜津","林育生","鄭貴蓮","林濁水","湯金全","張川田","林忠正","張清芳","湯火聖","賴勁麟","江昭儀","邱永仁王","拓"]} > ``` > 本院委員陳茂男等四十四人,鑒於國會的立法監督行政功能影響政治經濟社會發展甚鉅,而現行立法院空間狹促,重要立法幕僚單位如預算中心、法制局等無處容身,是故本席考量提昇國會問政品質,完善國會專家幕僚立法機制,特建請立法院於林口新市鎮闢建新的國會會址,透過空間結構的重新調整與整體規劃,落實立法監督民意政治的民主理念,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 說明: > 一、民主政治中,國會的功能在於反映多元民意、制定法律、監督行政,但立法部門自身若沒有強有力的專家幕僚立法機制,則不但易受有龐大資源的行政部門左右,立法品質更易流於粗糙。就美國而言,國會下設有超黨派的「國會預算局」、「國會研究局」、「總會計署」、「科技評估處」與「國會圖書館」等多個幕僚單位的專家在為各項法案政策及預算把關,從而使得美國的民主政治發展,蔚為各國的楷模。 > 二、反觀我國立法院,多年來改變不大,其基本建物與用地係古早的一所學校,至今仍是國中用地,雖然八十七年起委員的辦公室由三坪增加為十坪,也僅勉強容納委員與國會助理的辦公桌,其餘立法幕僚單位如預算中心、法制局則分散各處,距離先進國家標準甚遠,有必要重新尋覓具有廣闊腹地、設施齊備的新會址,其中尤其以林口新市鎮的重劃區塊最為理想。 > 三、就政治面而言,現時遷建立法院至林口新市鎮,一方面可擴大內需,提供就業機會,同時能夠帶動地方繁榮,創造商機,發展觀光景點,更能解決目前立法院超級違建問題,節省龐大租金支出;另一方面,林口新市鎮的廣闊腹地,整體規劃也能改善現有空間狹小,多個幕僚單位無處容身問題,也能增進立委與人民間的互動空間,有助於台灣國際地位的提昇。 > 四、就行政面而言,林口新市鎮重劃區預計於九十二年底完工,九十三年即可辦理抵費地標售作業,總面積至少逾二○公頃,足夠興建相關建物空間所需,再加上林口地理區位優越,位處大台北桃竹苗中心區域,交通便利,南緣中山高林口一、二交流道出口,緊鄰中正機場捷運線,無論開車或乘坐大眾捷運都很方便,尤其林口區位有廣大的服務範圍,以一○五、一○六及一○八縣道即可與八里、泰山、新莊及桃園聯外交通系統完善,實為國會新會址的最佳地點。 > 五、基於以上,本席考量提昇國會問政品質,完善國會專家幕僚立法機制,特建請立法院於林口新市鎮闢建新的國會會址,透過空間結構的重新調整與整體規劃,以加速落實立法監督民意政治的民主理念! > 提案人:陳茂男 > 連署人:李俊毅 陳朝龍 郭俊銘高志鵬 王淑慧 陳景峻藍美津 林國華 李明憲簡肇棟 梁牧養 蔡啟芳郭正亮 尤 清 許榮淑陳金德 鄭國忠 林進興郭榮宗 郭玟成 卓榮泰趙永清 王幸男 陳道明曹啟鴻 鄭朝明 魏明谷邱創進 賴清德 周雅淑葉宜津 林育生 鄭貴蓮林濁水 湯金全 張川田林忠正 張清芳 湯火聖賴勁麟 江昭儀 邱永仁王 拓 > 主席:報告院會,關於本院新院址已經第四屆第一會期第十六次會議決議,以空軍總部為本院新院址,因此本案不予處理。 報告院會,臨時提案均已處理完畢,現在散會。 散會(十七時二十分) 二、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二次全院委員會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星期五)十一時五十一分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主席:出席委員已足法定人數,開會。進行討論事項。 ## 討論事項 一、行政院函,為貴院通過「公民投票法」,經研議確有部分條文窒礙難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移請貴院覆議案。 二、總統府秘書長函,為貴院通過制定「公民投票法」,咨請總統公布乙案,經行政院研議,以該案確有部分條文窒礙難行,已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貴院覆議,請查照案。 主席:以上二案經提本院第五屆第四會期第十六次會議報告決定: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時邀請行政院院長列席說明,爰於本次會議提出處理。 現在請行政院游院長說明。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在歲末之際,也是貴院本會期接近尾聲的時候,錫堃,應邀列席 貴院全院委員會報告「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覆議案,首先對於各位委員過去一年來對行政院施政的支持與指教,表示由衷感謝之意。 大家都瞭解,民主政治是建立在主權在民此一基本原理之上,人民如果無法充分行使權利的話,那麼民主政體也將不復存在。我國憲法開宗明義指出,中華民國是一個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全體國民!很明顯地,全體國民有權決定國家重大事務,包括對於任何涉及主權的事項享有最後決定權。 公民投票是行使直接民主的方式,基於主權在民的理念,公民投票不但是普世價值,更是天賦的基本人權。透過公民投票來決定公共事務,更彰顯了人性中追求自我治理、自我決定的民主價值。我國做為一個主權獨立的民主國家,二千三百萬台灣人民自然應當享有此一基本權利,而此一基本權利更非任何或任何國家、政府、政黨能夠以任何理由來剝奪及限制。 主權在民與公民投票的理念,歷經數十年台灣民主先進的努力,現在已經獲得全體人民的廣泛認同,並且也成為朝野政黨的共識。即便過去曾經以種種理由反對、阻礙或壓制實現直接民主的人士,現在也必須服膺社會輿論的主流,贊成公民投票的施行,而在主流民意的驅使之下,公投立法也終於得到朝野的支持,並由 貴院於本(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這是延宕逾半世紀以來,政府終於履行憲法神聖的付託,還權於民的具體行動,這不但是台灣民主制度歷史性的一刻,更是民主鞏固及民主深化的重要指標。這樣的成果不但是台灣社會的驕傲,更應該是近代民主發展史上的一個典範! 公民投票從過去遭到否定、曲解甚至污名化,到現在被廣大的民眾所支持、接受,進而在台灣歷史上第一次通過公投立法,本院對 貴院通過公投立法的努力,十分欽佩。然而,「公民投票法」與其他法律案的本質不同,這是一部要讓人民真正能夠當家做主的法律,而非以法律來規範國民權利的行使。此一原則攸關國民主權原理的落實,行政及立法部門均應更謙卑地站在人民的立場,謹慎將事。 經本院及相關部會仔細檢視 貴院所通過「公民投票法」,若干條文之間確實有衝突、矛盾之處,甚至部分內容明顯違反了權力分立原理及直接民主精神,不但使未來推動公民投票窒礙難行,對於落實人民的基本權利,也將產生許多困難,此一立法結果與民意的期待,實有相當的落差,有待大家共同發揮智慧,彌補錯誤。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前段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此即所謂「覆議制度」,係憲法賦予本院的權力制衡機制,也是保障行政權完整性的重要手段。這不但是權力,更是責任。它讓行政機關得以否決窒礙難行的法律案,並讓國會有重新慎重思考的機會。 因此,本院為維護憲政秩序,落實國民主權原理,經審慎研議結果,爰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呈奉總統核可,移請 貴院覆議。錫堃深盼各位委員先進能充分瞭解,此次本院將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移請 貴院覆議,並無意造成立法、行政兩院的對立,而是希望避免法令窒礙難行與違背憲法中權力分立設計原理之情事發生,創造行政、立法的雙贏。錫堃衷心期望,透過法案覆議的過程,各位朝野委員先進均能站在人民的立場,攜手合作,共同為人民及國家建立一套真正符合主權在民原理及憲政秩序的公民投票制度。 謹就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違反憲法原理及窒礙難行之處,擇要向大家報告如下: 第一、立法院得就重大政策交付公投,顯然違反權力分立原理 立法院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其職權憲法第六十三條已有明文規定,而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超越憲法規定之外,賦予立法院得就「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提案交付公民投票的職權,逾越憲法所定立法權的分際。按憲法第五十三條明定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重大政策的規劃、決定與推動本屬行政權限,不屬立法權範圍,若立法院得片面提出重大政策的創制案或複決案,交付公民投票,不但嚴重侵奪行政權的裁量空間,破壞行政與立法部門間的平衡,並使施政責任成敗歸屬不明,顯然違反權力分立原理。 第二、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疊床架屋、權責不明 公民投票法第三條已就全國性公民投票及地方性公民投票明定主管機關,分別為行政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其相關事務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及各級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依第二條第五項及第五章的規定,卻又另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其職權為「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範圍籠統模糊,造成組織疊床架屋、程序繁瑣、權責不明,實有嚴重窒礙難行之處。 第三、由政黨壟斷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組成,違反直接民主的精神及權力分立原理 公民投票本應具有彌補國會代議政治不足,並落實主權在民理念的功能。惟依 貴院通過的公民投票法第二條第五項規定,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掌理「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對於人民的公民投票提案,享有極大的審核權。第三十五條復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由各政黨按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產生,由政黨壟斷該委員會的組成,等同於立法院政黨生態的複製,並完全掌握對人民提案的審核權,此舉是將國會代議政治凌駕於直接民主之上,嚴重違反公民投票基本精神,有礙於主權在民理念的落實。且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設於行政院,其委員卻由各政黨按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產生,亦嚴重干預行政機關人事任命及組織運作,違反權力分立原理,顯然與憲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不符。 第四、有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部分條文內容彼此矛盾、扞格 公民投票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重複並且內容牴觸,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亦與第十四條其他規定矛盾牴觸,立法上有重大瑕疵。其中包括公投提案收件的審核機關不同、受理公投審核程序與期間不同、相關機關提出意見書時間不一致、通知進行公投連署機關不同等。這些重大的立法瑕疵,將造成人民發動公民投票與相關機關進行審核作業時無所適從,嚴重妨礙了人民行使公民投票的基本權利。 本院經審慎評估結果, 貴院所通過的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違反主權在民理念及權力分立原理,確有窒礙難行之處,影響人民基本權利甚鉅,爰依據憲法賦予本院職權移請 貴院覆議。本院並已謹慎選擇移請 貴院覆議的條文,使公民投票法其餘條文公布施行後仍能運作,以符合人民對於公民投票的殷切期待,懇請各位 委員先進,秉持「人民是國家一切權力來源」的理念,取消公民投票法中的不合理障礙;也能夠本於政府一體的精神,讓行政院立法攜手合作,支持本院所提覆議案,使這一部「公民投票法」更趨完備,更符合人民的要求,進而達成以公民投票來深化台灣民主的歷史使命。以上報告,懇請大力支持。並祝此次覆議案的審查圓滿順利,各位 委員健康愉快。謝謝! 主席:現在開始進行詢答。上午會議進行到第四位委員質詢完畢即休息,下午會議再繼續詢答。 * 請蘇委員盈貴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蘇委員盈貴","主席","游院長錫堃","何委員敏豪","簡部長又新","陳委員進丁","廖委員風德"]} ``` * 蘇委員盈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你們提出的報告,本席剛剛全部看完,本席有三點感想,隨即在你們提出的報告上書寫上:硬拗、沒有良知,因為針對第一點立法機構將重大政策交付予人民進行公投的部分,你們覺得是窒礙難行,但是間接民權,把重大政策交付予直接民權作公投,是百分之九十以上辦理公投國家的常例,因為此皆屬立法權。 其次,提及公投審議委員會窒礙難行的部分,如果除去條文中有關公投審議委員會的部分,則有關第二條可以公投和不能公投的部分誰來審查,法律依據何在,你打算怎麼做? 再者,有關朝野共推公投審議委員會即使不妥;有瑕疵,也至少比你一個人獨裁要好,其實一個行政機關到底是以權謀私;還是公忠體國,究竟是為臺灣;還是為選舉,到底是為人民;還是為個人,其中最核心的關鍵,就是依法行政與否,簡單的說,本席贊同公投覆議的部分,但是應該要全面覆議,昨天游院長在中天新聞台接受專訪時,也把公投法批評得一無是處,言語中並充滿智慧,但游院長是否清楚在整個法律案中,最基本的單位是條,這是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的規定,所以條之下得設項、款,因此既然是「得」,就表示項或款可以設;也可以不設,但基本的元素是條。即使在整個程序上,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的規定,也必須要逐條討論,所以如果本案經過覆議,再將整個版本送來本院,本席沒有意見,但是你並不是從法的本版,即不是從條;而是由項、款著手,特別是第二條的部分,將項、款的部分送來本院,不知道游院長是否清楚公投法是新制定法;還是修正法?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公投法是制定法,不是修正法。 * 蘇委員盈貴:修正法如果覆議成功,還有一現行條文可循,但是制定法如果覆議成功,則條文何在?它將會殘缺不全,這將使得原先立法者所有的立法職權演變成總統才是實質的立法者,處此情況下,整個版本將會變得殘缺不全,你要如何公布?而且你現在不公布的部分牽涉到你所覆議的部分,但是本院通過沒有覆議的部分,到底有效;還是沒有效? * 游院長錫堃:是不是讓我整體說明一下,剛才委員提到國會發動交付公投的機制,百分之九十的國家有,那是內閣制,那也是由它的內閣…… * 蘇委員盈貴:受限於時間的因素,請院長針對問題答復就好,否則本席十分鐘的質詢時間豈不是一下子就沒了?請針對問題答復就好。 * 游院長錫堃:因為你有好幾個問題。 * 蘇委員盈貴:如果全部公布,本席沒有意見,但因為本法為制定法,你把某些條項拿掉,例如第二條的項和款被拿掉之後,到底該怎麼辦呢? * 游院長錫堃:委員所關心的,事實上我們已經有考慮到,所以這些條文若能通過覆議,剩餘的條文公布後,還是能夠順利運作。 * 蘇委員盈貴:怎麼樣順利運作呢?我相信你所說的全盤考慮過,係從法規的完整性加以考量,對不對?是不是這樣? * 游院長錫堃:對。是。 * 蘇委員盈貴:那你行政院可以對法規做完整性的考量,本院難道在立法上就沒辦法、就沒有權力去做完整性的考量嗎? * 游院長錫堃:因為貴院通過的法律…… * 蘇委員盈貴:行政的裁量權歸屬行政院,但是立法的裁量權歸屬本院啊!本法是制定法,行政院覆議的部分如果通過,那麼本法就會變成殘缺不全,那就是為什麼行政體系到現在仍然不敢公布的原因所在。但是行政院既然思考到整個法律的完整性,本院是立法單位,難道不應該這樣來考量嗎?難道立法裁量權是歸屬於行政院的嗎? * 游院長錫堃:因為貴院通過的法條,有些牴觸憲法規定,有的條文前後矛盾,不知道委員有否詳細去看整部法律? * 蘇委員盈貴:本席非常詳細的看過,所以本席才會百思不解,怎麼會這樣搞法? * 游院長錫堃:你有沒有看第十條及第十四條? * 蘇委員盈貴:本席都非常詳細的看過,非常詳細的看過。 * 游院長錫堃:包括機關、期間? * 蘇委員盈貴:所以本席才會覺得你剛才報告的部分,那個部分就整個法律原理原則而言,都是說不過去的,如果要說的過去,大概只有一個部分可以說的過去︱防禦性公投。其實,總統和五院都是憲政機關,其職權部分應該是憲法的位階,職權行使的程序和方式才是法律應該規範的層面,所以若真要覆議,應該是覆議防禦性公投那部分。 總統的身分權、元首權、主帥權、緊急處分權等總統的職權部分應該是憲法的位階,怎樣去執行、怎樣去施行、程序如何等等,這才是法律的位階。所以如果真正要覆議,那個部分才是真正重要的。但是問題不在於此,問題是本法乃是新制定法,行政院針對條項進行覆議,一旦覆議成功,整部法律根本沒辦法動,例如公投審議委員會拿掉之後,怎樣去解釋、運用第二條? * 游院長錫堃:有辦法動,因為主管機關依照…… * 蘇委員盈貴:怎麼動?主管機關?誰是主管機關? * 游院長錫堃:主管機關就是中選會啊! * 蘇委員盈貴:什麼中選會!本席剛剛都查過了,院長不要硬拗。 * 游院長錫堃:條文裡面是這樣規定。 * 蘇委員盈貴:本席剛剛在這邊都先查過了,中選會怎麼辦嘛!法律依據何在?它辦的是選務,你現在給它什麼職權? * 游院長錫堃:公投法裡面就明文規定,主管機關是行政院、各直轄市政府…… * 蘇委員盈貴:那是選務的辦理,不是審查的部分,請問審查的部分法律依據何在? * 游院長錫堃:這個部分,既然是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只要不牴觸法律,它可以配套…… * 蘇委員盈貴:法律依據何在?院長,我們不要硬拗,院長,你不要硬拗!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硬拗! * 蘇委員盈貴:請你隨便舉一個條文為例,它怎麼做審查?沒有第二條的機制,怎麼來做審查?所以行政院若要覆議第二條,本席也沒有什麼意見,只要全部覆議,而不是部分覆議,因為這樣在整個法律制度中,條項不是單位;而且,行政院全部覆議也可以對支持者有所交代,因為設限或不設限這個部分,也必須就整體進行思考。為什麼不這樣做呢? * 游院長錫堃:就條項進行覆議,絕對符合法律的規定。 * 蘇委員盈貴:法律的依據何在? * 游院長錫堃:我要說明,你又不讓我說明。 * 蘇委員盈貴:剛才本席已經提過,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係規定法條的書寫方式,所以以條為單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九條也明文規定,本院討論法案時,必須逐條討論。本席知道你要講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二條,那是針對預算案,為什麼呢?因為預算案是款、項、目,但是法律案是條、項、款、目,那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 游院長錫堃:貴院在通過公投法時,也曾經對款項做表決。 * 蘇委員盈貴:從來沒有過這種…… * 游院長錫堃:有。 * 蘇委員盈貴:覆議案的部分,從來就沒有過這種例子。 * 游院長錫堃:公投法本身就有。 * 蘇委員盈貴:在法國是把它直接規範到憲法層次裡面去。 * 主席:請何委員敏豪質詢。 * 何委員敏豪: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從立法院通過公民投票法這一刻,這樣的立法和人民的期待,就本席在民間所聽到的聲音,其實是有落差的。我們今天看到行政院提出此一覆議案,基本上本席是予以肯定的,但是如果覆議不成功,後續行政院打算怎麼辦?如果覆議通過,或者另外還有所謂「退回」,要求行政院補正,若是立法院今天有此決議,請問將來游院長打算如何處理此事?你的態度如何?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有關委員剛才所提的「退回覆議」或者是「補正」,在法律上都沒有這樣的規定,換句話說,這種決議是與法不合的。至於覆議能否通過,我們當然會盡最大的努力,請各位委員多多支持,讓覆議案通過,因為這是符合社會基本人權和社會主流的民意。如果萬一覆議案不通過,憲法也有明文規定,我們會依照憲法的規定來辦理。 * 何委員敏豪:公民投票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應該回歸憲法的本質,但是我想今天立法院是國家的立法機關,經過朝野的協商獲得共識後,公投法才通過立法程序,雖然本法與我們原先的理想還有一段距離,不過,在現在鳥籠式的公投法中還有一條難能可貴的條文,就是第十七條,賦予總統發動防禦性公投的職權,可說是不無小補。 可是自從陳總統提出將與大選合併舉行防禦性公投之後,已經造成全世界各地、國際上矚目的焦點,所謂的防禦性、防衛性公投的題目究竟要如何訂定,這又變成國際矚目的另外一個重點。陳總統講說希望台海和平的狀況能夠維持,希望中國撤除飛彈。希望中國撤持飛彈,我想基本上這是全世界,包括美國和歐洲聯盟,歐洲聯盟今天也通過一項重要決議,決定不解除對中國大陸軍售的禁令,我想整個台海的危機,事實上威脅是一直存在的,但是這種存在在大家現在的認知裡面,又有不同的見解。所謂不同的見解是,我們只有要求撤飛彈,而撤飛彈是全世界都希望的,但是撤飛彈之後呢?後面的續文,不知道游院長是否想到美國或是支持我國的盟邦、盟友,對這一點它們也有一些擔憂。是否還有一些下文可以加以補足,譬如說撤掉飛彈後,我們雙方可以訂定兩岸人民永久和平或是五十年以上和平的條約,以補助之後的下文,對於這樣的想法,游院長同意嗎? * 游院長錫堃:我們會參考何委員的建議,事實上,兩岸建立和平穩定互動的架構,也是政府一再努力的方向,至於防衛性公投造成國際上贊成、不贊成不同的看法,就像總統說的,要民主、反飛彈的看法,都是防止現狀被變更,這完全符合美國的期待及希望,而落實民主、貫徹人民基本政治權利,也都是符合美國的立國精神,總之,對於國外不同的意見,我們會加強溝通。 * 何委員敏豪:現有一說法,台海所謂和平的假象,事實上已經威脅到台灣的國家安全,但還是有一些人認為兩岸是相安無事,雖然雙方各懷鬼胎,可是我們也看到中國部署重兵威脅台灣,雖然目前尚未到達所謂緊張的關鍵時刻,因此,此時進行公民投票是否會讓對方解讀為這是挑釁的行為,並將責任歸到台灣這一方,對於這樣的說法,是否對扁政府造成很大的壓力? * 游院長錫堃:國際上雖有不同的看法,但總統說的很清楚,不設統獨公投,也不違反四不一沒有,防止現狀的被改變,也符合美國的政策,就是要兩岸維持現狀,所以這個公投是維持現狀的公投,至於國際上不了解或是有誤解的地方,我們會繼續積極的去溝通,基本上,經過一段時間的溝通,讓大家都能了解,相信上述疑慮應該都會清除才是。 * 何委員敏豪:據了解,國安部門已經在與美方進行溝通,但是溝通狀況如何,院長可否稍微透露一下? * 游院長錫堃:誠如本人方才所言,國際上有二種不同的意見,之所以說的不是很具體,就是有一部分支持陳總統的說法,有一部分則沒有,總之,正反雙方意見都有。 * 何委員敏豪:本席擔心如果到時題目訂得非常清楚,美國也正式表示我們不能以撤除飛彈做為公投的議題,則行政院要如何處理呢? * 游院長錫堃:這個部分應該多溝通、多協調,因為陳總統所宣示的不設統獨公投,也不違反四不一沒有,維護台海的現狀、穩定和平,這樣的政策是符合美國政策的。 * 何委員敏豪:所以你們非常有信心我們可以說服美國嗎? * 游院長錫堃:是的,我們會積極溝通。 * 何委員敏豪:如果最後他們認為撤除飛彈這個議題不好,請你們更改公投議題,則我們要隨之改變嗎? * 游院長錫堃:因為這是假設性問題。 * 何委員敏豪:這是有可能碰到的問題。 * 游院長錫堃:這是假設性問題,因為我們到現在都還沒有收到這樣的訊息。 * 何委員敏豪:請教簡部長,請問你們有無繼續在做與美方的溝通工作? * 簡部長又新:目前不是只有外交部,國安單位也繼續在和美國溝通。誠如委員所關心,其實這是兩個基本觀念的差異,一個是從民主深化的角度,但是我們強調絕對不會改變現況,美國則是著重在區域安全、穩定、和平方面,未來我們可以就這方面和美國充分溝通,我們現在正在努力當中。 * 何委員敏豪:基本上,公民投票是國民的基本權利,也是台灣有史以來第一次實行公民意志,希望明年三月二十日行政院扁政府可以不畏國際壓力,尊重人民的意願,過去是對人,現在是對公共事務進行投票,對於人民這樣的堅持,希望行政院能夠落實。 * 主席:請陳委員進丁質詢。 * 陳委員進丁: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問游院長,行政院提出公投法覆議案的目的為何?依照憲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如果立法院反對覆議案,請問院長打算怎麼辦?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委員所講的憲法第五十七條現在已經不適用了,現在是在增修條文中規定。 * 陳委員進丁:是現在增修還是之前增修的? * 游院長錫堃:之前就增修了。 * 陳委員進丁:同條條文規定,如果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不知院長對此有沒有其他意見? * 游院長錫堃:陳委員所講的三分之二,在增修條文是規定出席委員二分之一維持原案,對於這個問題,我們會依照憲法規定處理,憲法規定就是行政院要接受。 * 陳委員進丁:現在SARS又來了,請問SARS特別預算的執行情況為何?已經用了多少錢?還剩下多少錢? * 游院長錫堃:有關SARS的特別預算,本人今天沒有帶資料,不過,據本人了解,上次差不多用了一半左右,其他部分現在都有控管。 * 陳委員進丁:特別預算是編列五百億元,用了一半應該還剩下二百二十五億元左右,是不是? * 游院長錫堃:差不多。 * 陳委員進丁:二十多億元的便當費花光了嗎? * 游院長錫堃:便當錢應該沒有花那麼多,這部分…… * 陳委員進丁:這部分報紙上有大篇幅報導,五百億元的SARS特別預算中,便當錢竟然編二十多億元,真是嚇死人了。 * 游院長錫堃:應該有包括居家隔離給予補貼的部分…… * 陳委員進丁:那也吃不了這麼多,就算全家大小都吃也吃不了二十多億元,可能因為你現在是行政院長,所以不覺得二十多億元很多,二十多億元可以讓台灣二千三百萬人口吃半年! * 游院長錫堃:如果我記得沒有錯的話,當時的居家隔離超過十萬人以上,又加上隔離很多天…… * 陳委員進丁:既然通過特別預算,錢就是要讓你們花的,但請憑著良心來花錢。 * 游院長錫堃:我們都是花在刀口上。 * 陳委員進丁:不要把將特別預算三十億元、五十億元的編給某些單位,結果這個單位花不了這麼多,就分五億元給另一個單位,有些單位則是研究、研發花不了這麼多錢,也分十億元給另一個單位,或者購買建材、醫療設施花不了這麼多錢,但預算又有這麼多該怎麼辦?只好拿錢到處灑。 * 游院長錫堃:沒有這樣。 * 陳委員進丁:關於今年五月二十三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三會期第十三次會議審查中央政府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特別預算案的部分,本席手邊有公報資料,當天三讀通過的通案決議增列十六項,請問游院長,你對哪一項有意見?如果沒有覆議的話,行政院是否一定要執行? * 游院長錫堃:目前我手邊沒有資料,不過,我知道上次陳委員曾質詢過這部分,國會所通過的這個法案有各種不同的…… * 陳委員進丁:是否是選擇性的執行? * 游院長錫堃:不是。 * 陳委員進丁:這個案是本席所提,四月二十五日本席是以口頭告知,四月二十八日正式提案,四月三十日你們對此有所反映,五月二十三日本席又再提案,你們竟然只做一半卻留下一半,這是否是選擇性的處理?如果你們一定要這麼做本席也沒有辦法,立法院通過歸通過,乾脆把立法院廢掉改為立法局,立法委員只要四十人並由總統提名,這樣比較好辦事。本席已聽了方才游院長的意見,這部分如果要一一說明,可能十分鐘、三十分鐘也無法說清楚,如果還有其他寶貴意見,請以書面答復。再者,關於行政院沒有執行的部分,行政應該要有官員出來負政治責任,請問游院長是否贊同? * 游院長錫堃:我們會依法處理,如果行政院有責任,當然我們要…… * 陳委員進丁:方才本席所提十六項通案決議,你們執行了哪幾項?其中一項是將汽車貨運業、貨櫃貨運業、路線貨運業列入SARS紓困對象,到底行政院有沒有執行?這包括計程車、遊覽車、貨櫃業、貨櫃貨運業、路線貨運業等,你們執行了哪幾項?到底有沒有執行? * 游院長錫堃:你是說與SARS有關的部分嗎? * 陳委員進丁:是的,這是暫行條例,只有一年的時間,今年如果沒有做明年就不能做了,已經有這麼多業者向你們申請、建議了,你們這麼做本席不太能認同。 請問游院長,對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決議,行政院可不可以不執行?假若行政院不執行的話,本席還是那句老話,應該舉行公投把立法院改為立法局,成為行政院的下級單位,你認為好不好? * 游院長錫堃:由於涉及憲法的規定,修憲權在國會,因此…… * 陳委員進丁:修憲很簡單啊!現在的政府說修憲就修憲,三天就可以解決了。有關公投法覆議案,本席請院長三思。在SARS期間,遊覽車、計程車都沒有人敢搭乘。 * 游院長錫堃:我們有給予補貼。 * 陳委員進丁:自從那段期間,貨運、貨櫃訂單都接不到,直到現在十二月份了,還無法恢復。最近國外才要開始下訂單,可是SARS疫情又即將發生。你可以請財政部做調查,過去一台貨運車每個月可以有三十萬元的業績,然而,現在不到十萬元;過去一間公司最少可以有三、四千萬的營業額,今年卻不到一千萬元。業者不斷地向本席反映,本席也一再地請行政院長要執行,然而卻沒有做。上次本席質詢說你們是「鴨霸政府」,此次本席要說你們是「土匪政府」,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律你們都不執行了,立法院存在還有什麼用處。 * 游院長錫堃:你建議的貨運燃料費有減免。 * 陳委員進丁:但是牌照稅沒有減啊!方才本席也質詢過你,SARS預算還有兩百多億元,你怎麼不運用這筆錢來做,錢留著是為了要買票,是嗎? 全台灣省業者昨天開會討論,計畫動員三萬人,請院長對此提出說明,俾使他們能夠心服口服,這樣一來,本席也可以不再為此煩惱,本席一再地向院長建議,卻得不到具體回應。本席請院長再三思,到時候如果鬧得那麼大也不好看。SARS疫情實際上影響所有的運輸界無法翻身,這點你也很清楚。 * 主席:請廖委員風德質詢。 * 廖委員風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在此代表中國國民黨黨團表達反對公投法的五項重要理由,第一、如果覆議案成立以後,會破壞公投法的完整性,因為公投法是一個新的法律,一旦提出覆議,則會變成殘缺不全,剝奪人民公投的權利。 第二、如果覆議成功的話,將會只有陳總統一人可以發動公投權,其它如立法院也不可以,一般人也會來不及發動,甚至於像林義雄的核四公投也無法舉辦。 第三、覆議案如果成立,則審議委員會取消,日後審議委員會將成為只有行政院會可以決定,這是非常不公平的,等於是以行政來操控公投。 第四、覆議案成立後,不啻是剝奪國會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現今全世界有二十幾個國家,國會均能行使公民投票,為什麼民進黨政府卻要限制立法院的權力? 第五、這次行政院所提出的覆議案,根本只具破壞性,不具建設性,因為覆議完成後,公投法尚且必須經過修法過程才能施行。 以上幾點,就是這個覆議案將被本院否決的重要原因,本席先讓院長有所了解。 現在本席要請教院長,行政院這次提出覆議案的原因是認為本院所通過的公投法窒礙難行,請問有哪些地方窒礙難行?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所謂窒礙難行,包括貴院王院長在公投法通過後,也說這個法有瑕疵,而事實上,我們也認為第十條和第十四條,有關審核機關、審核期間以及由哪個單位來辦理、意見書的提供等等,日期都不一樣,顯然是條文前後矛盾;而我們現在所提出的覆議案,已考慮到未來的運作…… * 廖委員風德:本席是問你有哪些地方窒礙難行? * 游院長錫堃:除了第十條和第十四條之外,又好比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立,等於是複製立法院的生態…… * 廖委員風德:那是立法院的事情,立法院由各黨派依照比例組成一個審議委員會,干行政院何事?你們有何窒礙難行之處? * 游院長錫堃:它設在行政院之下,等於是剝奪行政院的人事權,畢竟行政院是憲法規定的最高行政機關。 * 廖委員風德:你的意思就是應由行政院派嗎?否則由國會發動,照政黨比例,讓各政黨推派,怎會窒礙難行? * 游院長錫堃:這會混淆責任政治。 * 廖委員風德:你個人是否也認為依照本院所通過的公投法,的確無法執行? * 游院長錫堃:我剛才已說過會窒礙難行。 * 廖委員風德:你可不可以執行? * 游院長錫堃:會有很多困難。 * 廖委員風德:可不可以做?是比較難做?還是完全不能做? * 游院長錫堃:因為貴院所通過的公投法,已經限制了人民的基本權利…… * 廖委員風德:它沒有限制人民的權利,本席請教你的是,如果照這個通過的法來執行,你有沒有辦法做?是不是做不下去? * 游院長錫堃:有的部分會有困難。 * 廖委員風德:也就是說,有的部分還是可以做嘛! * 游院長錫堃:我們是就不能做的部分提出覆議案。 * 廖委員風德:下午就要投票表決了,如果行政院提出的覆議案被本院否決,那你要不要照本院所通過的條文來做? * 游院長錫堃:我們會依照憲法的規定來辦理。 * 廖委員風德:這和憲法無關,本席是說雖然你認為窒礙難行,可是一旦覆議案被本院否決,你還是要做,請問屆時你會不會做? * 游院長錫堃:我們會尊重憲法的規定…… * 廖委員風德:這和憲法無關…… * 游院長錫堃:有的,政府辦事怎會和憲法無關?我們一定要尊重憲法。 * 廖委員風德:其實這個法根本沒有任何窒礙難行之處,因為一旦覆議案被本院否決,你照樣可以做,既然如此,有何窒礙難行可言? * 游院長錫堃:就像穿鞋子一樣,必須是穿的人才知道是否合腳。 * 廖委員風德:你的意思就是緊一點就不穿了,是嗎? * 游院長錫堃:這是你的解釋。 * 廖委員風德:你是認為鞋子太緊了,還是根本穿不下? * 游院長錫堃:窒礙難行是憲法上的用語…… * 廖委員風德:你不用解釋了,本席要跟你說,下午覆議案被否決之後,你仍要實施公投法?你仍要做?過去憲法規定你要就接受,不然就辭職。你現在說得很清楚,你絕不會辭職,你會繼續厚著臉皮做下去,所以你必須繼續實施公投法,既然能實施,有何窒礙難行之處?這是第一個問題,你也不用再回答,浪費時間。 第二個問題,你剛才說防衛性公投是維持現狀,你的說法與陳總統一致? * 游院長錫堃:當然。 * 廖委員風德:現在什麼是兩岸現狀?四百九十六顆飛彈對準台灣是不是現狀? * 游院長錫堃:那是對我們的威脅,他們企圖改變現狀。 * 廖委員風德:四百九十六顆飛彈對準台灣是不是現狀? * 游院長錫堃:那不叫現狀。 * 廖委員風德:為什麼? * 游院長錫堃:所謂現狀是指:兩岸互不隸屬、一邊一國。 * 廖委員風德:你說的維持現狀根本就是狗屁不通!現在的現狀是有四百九十六顆飛彈對準台灣,我們的公投是要求他們撤飛彈,你們卻又說防衛性公投是要維持現狀,所以應該是公投要求他們不要撤飛彈才是維護現狀的作法。你們根本搞不清楚何謂「現狀」,你們如何辦理防衛性公投? * 游院長錫堃:現狀會隨著時間不斷改變,像委員您也不可能永遠維持現狀。 * 廖委員風德:所以防衛性公投是為要維持現狀,這根本就是不通、不通、不通! * 游院長錫堃:維護現狀的定義必須一邊一國,…… * 廖委員風德:接下來,本席要問很重要的問題。陳總統對媒體說,試射就是攻擊。請問你贊成試射就是攻擊我們的這種說法嗎? * 游院長錫堃:假如他們試射飛彈的目的為要威脅台灣的話,當然就視同…… * 廖委員風德:攻擊? * 游院長錫堃:有攻擊味道,他們威脅台灣,企圖達到打破現狀目的的話,…… * 廖委員風德:什麼打破現狀?接著就要取消「四不一沒有」,也就是說,他們一旦試射飛彈,就沒有「四不一沒有」,在這種情況下,行政院或民進黨政府要不要馬上宣布台灣獨立?既然「四不一沒有」都取消了,你們要不要宣布台灣獨立? * 游院長錫堃:依您的假設…… * 廖委員風德:這不是假設。 * 游院長錫堃:依您的假設,屆時有這種彈性,但究竟要不要做,到時候再看。 * 廖委員風德:所以本席問你屆時要不要宣布台灣獨立? * 游院長錫堃:應該到時候看實際情勢演變再說。 * 廖委員風德:現在整體狀況已經非常清楚,為何還得到時再說? * 游院長錫堃:很多情勢不是現在就明朗,因為您是假設性的說法。 * 廖委員風德:你們不要再騙了!核四公投也可被納入防禦性公投之範圍? * 游院長錫堃:依照公投法之規定,防禦性公投之定義非常…… * 廖委員風德:法令的定義很清楚,面臨武力威脅與主權有變更之虞時,可以舉行防禦性公投,所以防禦性公投的定義隨你們去定,當然核四公投也可以納入,因為飛彈會攻擊核四廠,所以我們要先決定究竟蓋不蓋核四廠,為何這部分不能納入防禦性公投? * 游院長錫堃:這是委員個人的意見。 * 廖委員風德:怎麼是本席個人的意見?照這個定義看來,核四公投也可以納入防禦性公投之中。 * 游院長錫堃:我們尊重委員個人的意見。 * 廖委員風德:謝謝。 * 主席:下午二時三十分繼續開會,現在休息。 休息(十二時四十九分) 繼續開會(十四時三十二分)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金德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陳委員金德","主席","許委員長志雄"]} ``` * 陳委員金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針對行政院所提公民投票法覆議案,本席會配合黨團的立場予以支持,但本席站在立法院的角度、基於立法委員的職責,對行政院所提的覆議內容有些不同意見,因此要在今天這樣的場合提出來,請院長不要見怪。 這次公民投票法的爭議,除了朝野之間的爭執及國、親兩黨在最後臨時加入了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導致整個法律的紛亂之外,在之前討論黨版的過程中,許委員長都有參與,本席認為許委員長不再像當初身為許教授那樣的犀利了,在黨團會議中的看法都有一點在和稀泥,所以這次法律會這樣通過,委員長也要負一點責任,這是本席個人的看法。 針對這次行政院所提覆議案的四大內容中,第一點是行政院認為立法院發動重大政策創制複決之公民投票侵犯了行政權,並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本席卻認為憲法規定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行政院要規劃或執行重大的國家政策,其執行之程序、辦法與預算,難道不需要立法院同意、通過嗎?針對立法院不同意的預算或辦法,行政院若要蠻幹,立法院發動公民投票,請公民做最後的裁決,行政院再依此最終決定來辦理,與立法院強行通過某項政策要行政院去執行不同,後者才是侵犯行政權。 * 主席:請蒙藏委員會許委員長答復。 * 許委員長志雄:主席、各位委員。首先我必須聲明,我個人過去是從事學術工作,來到行政機關後還是秉持著學術的良知,關於…… * 陳委員金德:還是一樣犀利!所謂權力分立,應該是行政、立法之間水平的權力分立,而我們要行政院接受的是公民投票的結果,並非立法院通過的結果,而權力分立除了水平分立外,還要考慮到垂直分立,這就是游內閣在就任之初所倡議的分權、地方自治,所以要行政院接受公民投票的最後結果,哪有侵犯行政權之虞?哪有所謂違反權力分立的原理? * 許委員長志雄:如果立法院是針對法律案而提出,那麼我可以接受,但是針對公共政策…… * 陳委員金德:法律案就不用多說了! * 許委員長志雄:因為依照憲法的規定,行政院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政策的規劃、執行等都屬於行政權。 * 陳委員金德:委員長的意思是如果立法院針對法律案發動公投,你就沒有意見? * 許委員長志雄:這是可以考慮,但是政策這部分就絕對不可以。 * 陳委員金德:立法院本身就可以制定法律了,還有什麼情況需要發動公民投票來複決或創制法律? * 許委員長志雄:所以我說這是可以商榷的,但是原則上這是沒有必要的。 * 陳委員金德:可以商榷!換句話說,權力制衡除了制衡立法院的獨斷或怠惰之外,針對行政權似乎也應該要有制衡的機制。 * 許委員長志雄:那要看用什麼樣的方式來制衡。 * 陳委員金德:公民投票。 * 許委員長志雄:何人能發動?如果由人民來發動那沒有問題。 * 陳委員金德:就算不在立法院發動,而是由多數立法委員在選區中發動連署,一樣可以要求行政院辦理公民投票。 * 許委員長志雄:有關制衡方面,國會本身就可以制衡行政。 * 陳委員金德:世界上有沒有其他國家是這樣的? * 許委員長志雄:即使是內閣制的國家,也是內閣經國會同意後來辦理公民投票的。 * 陳委員金德:也就是要討論內閣制、總統制或準總統制的公民投票方式是否適宜由國會來發動的問題了,如果今天這個制度是在憲法中修訂的話,也就是說,在憲法中增訂或修訂立法院可以針對重大政策發動公民投票,許委員長認為這樣可不可以? * 許委員長志雄:修憲是立法院的職權,我不予置評。 * 陳委員金德:你也經常表示意見啊! * 許委員長志雄:現在的身分不適合表示意見。 * 陳委員金德:你今天是上台備詢。 * 許委員長志雄:因為身分關係,不適合針對修憲問題表示意見。 * 陳委員金德:所以由國會發動的部分,比較有爭議的是由立法院訂定法律,似乎增加了立法院的權力,行政院的互動…… * 許委員長志雄:它不是法律,而是針對重大的政策來創制複決。 * 陳委員金德:本席之意是,經由公民投票法來增加立法院發動公民投票的權力,行政院或許認為這和行政院間的權力互動有爭議,本席認為應由憲法來規定較適宜,所以,我們要討論的是,在公民投票法中增加這個權力是否合憲。 * 許委員長志雄:解決法律瑕疵的問題有各種管道,包括釋憲、修法,而覆議也是一種重要的方法。 * 陳委員金德:本席沒有反對覆議,而是認為這部分應該在憲法層次改變或增加較合宜,若由立法院制定法律增加自己發動公民投票權以制衡行政院,那恐怕有待商榷。 其次,當初行政院所提創制複決法有無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置? * 許委員長志雄:那是兩年多以前的版本,經過檢討後認為不適合。 * 陳委員金德:你是在亂講話。 * 許委員長志雄:我絕對沒有亂講。 * 陳委員金德:行政院提出的版本就是有設置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許委員長志雄:公民投票法沒有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陳委員金德:創制複決法中有。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置問題,在於其委員並非如中央選舉委員會由行政院長提請派充,而是直接按照立法院的政黨比例,由政黨推薦後再請總統派任,本席認為這樣會有爭議。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了規避某政黨在委員會中占絕對多數,所以限定各政黨名額不能超過五分之二,縣市的委員不能超過二分之一,而且明文規定要有無黨籍委員;而公民投票法中有關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設置,並沒有明文規定考慮無黨籍委員,而若依立法院生態,一定會有政黨超過五分之二、三分之一,甚至超過二分之一,這和讓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中立、客觀、公正的宗旨背道而馳。 * 許委員長志雄:委員已很清楚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問題,我們既然有獨立公正的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何還要疊床架屋設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陳委員金德:代議民主凌駕在直接民權之上,本席認為太沉重了。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問題是設置不能客觀、公正,會有政黨超過二分之一,而其事務也侵犯行政院職權。 * 許委員長志雄:那整個加起來是否非常嚴重? * 陳委員金德:本席認為修法或釋憲就能解決這問題。 * 主席:請周委員錫瑋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周委員錫瑋","游院長錫堃","主席","劉秘書長世芳"]} ``` * 周委員錫瑋: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行政院希望公民投票法覆議案能通過,所以就請行政院秘書長劉世芳不斷拉在野黨的票,包括無黨籍、國民黨、甚至其他立委。請問院長是否知道劉秘書長在拉票?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我們是拉票,是溝通協調,希望爭取各位的支持。 * 周委員錫瑋:劉秘書長在今天中午以前還在繼續拉票,本席和國民黨委員在上個星期已質疑你拉票的方式,你的方式是不合法的,違反民主精神。請問劉秘書長是用什麼方式去拉票? * 主席:請行政院劉秘書長答復。 * 劉秘書長世芳:主席、各位委員。我是行政院的國會聯絡人,行政院提出覆議案,我有權責和所有委員溝通,而委員若對公民投票法覆議案條文有不解的地方,我也都一一拜訪並徵求委員的支持。 * 周委員錫瑋:請問你在和委員溝通時,是否拿國家資源作為溝通的條件? * 劉秘書長世芳:我是本於權責辦理,而且一切依法。 * 周委員錫瑋:有沒有? * 劉秘書長世芳:我不清楚委員所指為何。 * 周委員錫瑋:你非常清楚本席所指為何,本席只是不想撕破臉。請問你今天早上向別的委員拉票時,有沒有說你已經拉走國民黨三票,所以覆議一定成功,別人不必再去投票了?有沒有? * 劉秘書長世芳:委員這樣的指控對我太沉重了。 * 周委員錫瑋:本席沒有指控,本席講的是事實,本席用人格擔保,本席不會指控你,只會講事實。本席只是要凸顯一事,行政院要覆議成功可以,但是千萬要記得用守法、民主的方式來進行,你這種方式是不恰當和違法的,也違反行政院受立法院監督和立法院國會議員獨立行使職權,他總有他的格吧! * 劉秘書長世芳:我若沒有協調溝通,那是我失職。 * 周委員錫瑋:但若協調溝通的方式不正當,那更失職。 * 劉秘書長世芳:我們一切都依法和合理。 * 周委員錫瑋:事情會水落石出。今天國家的亂源在行政院,院長昨天竟然失態到要批評國會的議長,批評監督你的立法院院長,說他主持議事不公平,也批評立法院表決通過的公民投票法是鳥籠公投。請問院長是民選的嗎?請問立法院是否為憲法中所規定監督行政院的機關?請問你這樣踐踏、抹黑國會,應當嗎? * 游院長錫堃:委員若要說昨天我批評王院長議事不公,那你應該要有所本,應該將錄影帶或發言的文字整理出來後再批評,若沒有看整段發言,而只取其中一項,那可能與事實有出入。至於我說鳥籠公投,這在行政院看來就是這樣。 * 周委員錫瑋:自擬定公投法版本到整個審議、表決的過程中,行政院處處在踐踏國會、處處不接受國會的監督。 * 游院長錫堃:我不同意周委員的意見。 * 周委員錫瑋:請問院長,公投法中的審議委員會與選委會的審議委員會,兩者的功能與機制有何不同? * 游院長錫堃:我認為這是疊床架屋。 * 周委員錫瑋:行政院版本的選委會與立法院通過的審議委員會,這兩者的功能與職掌究竟有何不同? * 游院長錫堃:我不知道委員的意思是怎麼樣,但是我認為…… * 周委員錫瑋:笑話!我問的你不知道! * 游院長錫堃:既然有中選會,而且在公投法…… * 周委員錫瑋:中選會只能舉辦公民投票,不能審議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以及訂定全國性或地方性之議題! * 游院長錫堃:既然它是主管機關,在不違法的範圍之內…… * 周委員錫瑋:行政院院長!你根本是蔑視法律!你根本是曲解法律! * 游院長錫堃:中央政府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 * 周委員錫瑋:中央選舉委員會根本沒有審議公投的機制或舉辦公投的權力,除非公投法通過,請問院長,你看過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條例的功能職掌嗎? * 游院長錫堃:主管機關是行政院。 * 周委員錫瑋:你胡說八道!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胡說八道! * 周委員錫瑋:你是標準的胡說八道! * 游院長錫堃:公投法中有規定,中央的主管機關是行政院。 * 周委員錫瑋:你在騙人!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騙人。 * 周委員錫瑋:如果將審議委員會的功能拿掉,人民根本不可能提案公投,因為要往哪裡提、連署要交給誰、地方性抑或中央性?這些統統不知道。當初這些功能都是訂在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一個類似審議委員會的功能中,公投法如果將審議委員會拿掉,中央選舉委員會同樣沒有這個機制與功能,它從頭到尾只能辦公投法的投票而已,所以這不叫疊床架屋,是您曲解法令,而且在這法令的執行過程中,你只曉得一意地抹黑國會。本席在此清楚地提出你所說的疊床架屋、權責不明,根本就是胡說八道、曲解法令!其次,請問全世界有公投法的國家中,有幾個國家有國會發動權? * 游院長錫堃:我知道委員指的內閣制。 * 周委員錫瑋:我說的不只是內閣制,院長,你不要胡說八道!這與內閣制抑或總統制根本無關。 * 游院長錫堃:在內閣制的國家中,其行政與立法是一體的。 * 周委員錫瑋:對不起!你還是胡說八道。行政單位發動公投,基本上就必須受國會的監督,所以行政院根本不能發動公投!當人民對你的政策或法令不滿意時,應該是由人民來發動公投,由人民以直接民權來制衡與制裁行政院,行政院怎麼可以發動公投! * 游院長錫堃:我看現在是國會在制裁人民。 * 周委員錫瑋:國會絕對有權力…… * 游院長錫堃:因為公民投票法是要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 * 周委員錫瑋:國會絕對有權力發動!你在胡說八道!公投法為什麼會做表決?就是因為行政院違法亂紀,行政院根本沒有法律的依據,違法亂紀!違法亂紀! * 游院長錫堃:我不接受。 * 周委員錫瑋:所以立法院才要表決,對違法亂紀的行政院就是要如此處理! * 主席:請林委員志隆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林委員志隆","主席","游院長錫堃"]} ``` * 林委員志隆: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就像本席手上圖片中所描述的,台灣的民主在邁向成熟的過程中,好像變成一位非常吸引人、非常摩登的民主姑娘一樣,在她想要走向世界舞台之際,布希在旁邊生氣,我真的不知道他在生什麼氣?在台灣公投的整個過程中,我個人有以下的看法:我們應該有「三撇步」,第一撇步是,不要向後退;院長曾經表示,公投法是一部葵花寶典,翻開第一頁,若練此功必須自宮,依本席看這不是自宮,而是被閹割掉了!是人民的權利被閹割掉了。公投屬於直接民權,人民可以藉著投票來決定國家的重大事項,但是國、親兩黨所通過的公投法,是把直接民權的創制權給拿掉,這等於是開民主的倒車,本席認為,這個公投法已違背直接民權最重要的精神,所以稱為是「被閹割的公投法」,院長同意這個看法嗎?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我非常同意委員的見解,因為公投法是要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而現在的法是在限縮人民的公民投票權,這等於是違反基本的人權。 * 林委員志隆:第二撇步是,不要跳曼波,也就是不要搖擺不定。既然要以直接民權來實施公投,為何還要設立審議委員會?這是代議政治凌駕直接民權之上的老把戲,既要做又不願意放手,我們應該把這種用政黨控制人民意志的東西丟棄!所以本席非常同意你們所提出的覆議案,要去掉審議委員會!因為該審議委員會是依立法院的政黨比例產生,這讓百姓非常不能接受;第三撇步是;我們一定要有兩腳步,現在的公投法有如是新鴛鴦蝴蝶夢,又是政黨要騙選票,公投應該為歷史請命、為台灣永遠的將來而努力!今天我們要用公投法讓全世界聽到我們台灣人的聲音,我們不用怕中國的威脅,所以我們台灣人應該要有兩腳步,並且將它展示出來!院長對這次的覆議案似乎很有信心,請問院長,這次的覆議你有把握會通過嗎? * 游院長錫堃:如果是就事論事,以行政院所提出來的論點,在不祭出黨紀的情況下,我相信一定可以通過;即使祭出黨紀,我們仍然有信心,像剛才周委員也知道我們在哪裡有幾票,不過我們仍然要繼續努力。 * 林委員志隆:我相信只要是有良心的立法委員,都應該支持你們所提出的覆議案,本席也希望這個覆議案,能如同院長所抱持的信心一樣,順利通過。「閹割公投法」的第二條,有限制人民對法律與修憲議題的創制權,這是我們無法接受的,如果這個覆議案能順利過關,我們在立法院絕對會提出修法,但是,修法的時候,我期待執政黨要有信心,讓修法順利過關,讓公投法成為百姓行使直接民權的法源,而不是現在這種閹割式公投。 今天的案子,只是去除審議委員會而已,老百姓仍然不能發動修憲,對於這部分,我們以後還有需要努力的地方。 我剛才提到要有兩腳步,其中一步就是要腳踏實地,推行能落實直接民權的公投法。現在百姓都表示希望做到「國會減半」和「國會改革」。我們在立法院第一會期已經提出「國會減半」的提案,但是到現在,都還沒有辦法組成修憲委員會,你想想看,有十個人坐著的時候,怎麼可能無緣無故就叫其中五個人自己搬椅子離開?因此,我們需要有公投法,讓百姓自己發動公投,可是,以現在的公投法,我們不但不能腳踏實地去做,而且又有一大堆限制。我希望我們的公投法是可以腳踏實地去做的法律。 另外一步就是「無影腳」。我希望台灣有「無影腳」,也就是說,功夫要很好。當我們要去掉「一個中國」的包袱時,我們發現,面對的是一個非常複雜的環境。我期待公投法是表現台灣主權獨立的一個腳步,更期待公投法不要被創制權綁死。舉例來說,一戶中有八人,大家可以透過投票方式決定要不要買電視或其他家具,現在房子要重新裝修,要重貼瓷磚或重新油漆,身為家中成員,卻不能投票決定,這代表什麼意思?就是這間房子不屬於這些成員。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國親似乎擔心百姓有權修憲或進行公投,這表示他們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國家,我期待政府有撇步讓台灣有一部真正的公投法,一部讓台灣能真正實現主權的公投法。 現在台灣在國際上不斷受到中國的干擾和壓迫,包括爭取加入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或所有國際團體時,我們都不能決定自己的名稱,這是不是代表中國企圖改變台灣的國家主權? * 游院長錫堃:在外交上有外交戰,在經濟上有經濟戰,事實上,中共在各方面無所不用其極地對付我們,不管是外交上,在阻撓我國加入國際組織上,在經濟上,都對我們施加壓力。 * 林委員志隆:在公投法第十七條提到一種狀況,就是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現在我們隨時面對中國企圖改變我們台灣的國家主權,我們隨時面對中國用四百九十枚飛彈對準台灣,要用武力改變台灣主權,我們的國家安全受威脅,就像有鄰居隨時拿著槍,指著我們的頭頂,不知道何時要開槍,這對我們來說,永遠是一個威脅。 * 游院長錫堃:我同意林委員的說法。台灣就像一個成熟的少女,現在有一個彪形大漢拿槍逼婚,逼少女和他成為一家人,女郎拒絕,就喊大聲。我們主張防禦性公投,就是要喊大聲,讓全世界的人知道。結果有在野黨的人說不能喊,因為拿槍逼婚的人沒有強迫我們改變現狀。 * 林委員志隆:所以我才說,我們執政黨要說大聲一點,讓百姓知道。其實我們現在隨時都可以發動防衛性公投,以我們目前的狀況,如果有人不承認這點,代表他是不認同台灣的人。本席最後要說,我們要偷吃步,就是要等到公投法通過後,讓台灣百姓以公投的方式讓國際了解台灣的主體性和主權獨立,讓他們知道台灣和中國不同。我最後的目標是讓台灣變成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謝謝。 * 主席:請鄭委員余鎮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鄭委員余鎮","主席","游院長錫堃"]} ``` * 鄭委員余鎮: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不管是政黨協商也好,或者是立法過程也好,我們在第二條和第三十一條,沒有列入適當的文字。我們無黨聯盟有提出一個修正案,就是基於尊重少數民族及民族自主自決的原則,希望能夠在第二條加入有關於原住民民主性的公民投票,還有適用的事項。我們建議增列原住民族自治法律的複決、原住民族立法原則之創制、原住民族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的相關條文。原住民族公民投票辦法,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另以法律定之。 另外,我們希望在第三十一條加入但書,註明通過事項涉及原住民族之權益者,應經原住民族全體選舉人總人數過半數贊成或反對,始為通過。 表決時,常因政黨協商時未將此類問題列入討論範圍,而表決項目都是朝野協商時大家都認同的部分,所以未將上述內容列入表決項目,因此,我希望行政院未來在提出公投法修正條文或施行細則時,能增列上述內容。請院長針對這部分作考量。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這些法條在覆議時是不能處理的,不過,既然鄭委員、無黨籍聯盟和原住民委員對於這方面有很寶貴的意見,在未來修法時,我們再作這方面的考量和檢討。 * 鄭委員余鎮:今天要進行覆議案,本席認為,這是非常嚴肅的事,而且,對立法院來講,是一個很重大的議決項目。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覆議案如果不成立的話,就要內閣總辭,由總統來解散國會,如果有這樣的行動,會有什麼狀況? * 游院長錫堃:雖然憲法有這樣的規定,但是憲法也規定得非常清楚,如果立法院維持原決議的話,行政院要接受,所以我們會依照憲法的規定辦理。 * 鄭委員余鎮:你是說,如果維持原條文的話,行政院就照辦? * 游院長錫堃:因為憲法是這麼規定,我們會…… * 鄭委員余鎮:那增修條文有明列倒閣的…… * 游院長錫堃:那是倒閣,那是兩回事。 * 鄭委員余鎮:如果為了這個而進行倒閣,請問怎麼辦? * 游院長錫堃:如果立法院要進行倒閣,我沒有意見,因為我是利害關係人。 * 鄭委員余鎮:如果公投是為了建立民主政治、主權在民,這都不容我們否定,但若造成憲政危機,恐怕就得考量了。今天的表決誰贏誰輸,底牌都還沒有掀出來,事實上卻是相當激烈,也增加很多立法權行使上的困擾。在覆議案進行過程中,若仍存有窒礙難行之處,本席倒是建議修法,這也是一種方式。我們看不出來行政院的覆議案中有哪些條文要修正及其內容。 * 游院長錫堃:這都有。 * 鄭委員余鎮:有嗎?今天並沒有看到版本,只有報告書而已。 * 游院長錫堃:對,報告…… * 鄭委員余鎮:所以我們就不曉得行政院覆議成功後,接著將怎麼做,我們很關心這一點,您起碼要讓我們有信心,將來不至於造成人民無所適從,而且政黨互相惡鬥若還生生不息,我想這並不是很好的結果。不論今天議決如何,雙方都應該和平收場,而不是繼續政黨惡鬥,讓全國老百姓認為亂源好像又是在國會。我身為立法委員,堅持維護立法權,不容被誣衊;當然我們也應該尊重行政權,這一點我是站在持平的立場上,尤其在公平、正義上,我們也希望朝向這個目標、理念。 根據公投法第十七條規定,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陳總統一再強調、主張防衛性公投,不論今天結果如何,請問三二○這一天是否還要舉行公投? * 游院長錫堃:目前是有作這樣的準備。 * 鄭委員余鎮:換言之,不論今天覆議結果如何,三二○這一天除了選舉總統、副總統以外,還要增加防衛性公投? * 游院長錫堃:對,因為總統已經作這樣的宣示了,這部分我們會依照計畫。 * 鄭委員余鎮:既然公投要在選舉中開辦,那麼現在大家就公投的爭執是否可以就此了斷了?今天之後是否一切都可以歸於平順了? * 游院長錫堃:就行政院而言,我們一定會依照憲法或法律的規定來推動各項政務,所以憲法、法律怎麼規定,我們會依照程序來努力爭取並負起我們的責任,最後我們也會接受依照法律程序所獲得的結論來辦理。 * 鄭委員余鎮:全國百姓就像在霧裏看花,不曉得你們行政院、立法院到底在玩什麼花樣,竟然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停止政黨的競爭及行政、立法權的爭執。如果能順利的修法,這恐怕也是唯一的途徑,因為每一條法律條文每年都可以修正,而且立法通過經過總統公布施行,還是可以修改,如果這樣急切地互相競逐,站在理性、維護人民權益的立場上,我覺得…… * 游院長錫堃:依憲法規定,行政院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就要提出覆議,所以這部分如果我們沒有提出覆議,就變成是行政院的責任了。 * 鄭委員余鎮:立法權、行政權互相侵犯本來是民主國家的常態,我希望大家以平常心來對待。謝謝。 * 主席:請李委員嘉進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李委員嘉進","主席","游院長錫堃"]} ``` * 李委員嘉進: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游院長,您最近火力相當猛,前幾天正一直質疑王院長主持議事不公,我在此給您時間答復,請問您,立法院的大家長王院長金平主持議事公不公正?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昨天「中天」訪問我時,我說我對於王院長非常尊敬,他主持議事非常公平、客觀、調和鼎鼐,他對行政院預算案、法律案通過幫助很大,我是這樣講的。接著主持人又問我,傳聞覆議案由王院長操盤,我說應該不會,但是如果有這種情形,就不好云云。那是一個假設性的回答,這部分委員可以調錄影帶求證。 * 李委員嘉進:即便是假設性的問題,您這樣提出來就已經是非常不尊敬了。您也可以假設王金平好像是一個小偷,後來經過您查證,王院長金平不是一個小偷,這種說法對嗎?不論您當時如何措詞,您認為王院長金平主持議事公不公正? * 游院長錫堃:我剛才有講,過去…… * 李委員嘉進:要您說「王院長金平主持議事公正」這句話會那麼困難嗎?請問王院長金平主持議事公不公正?請您直說無妨。 * 游院長錫堃:我剛才已經講了,從我二月一日上任至今,我覺得王院長調和鼎鼐,不論是對特別預算、追加預算、總預算、法律案,他都調和鼎鼐,對行政院所推動的各案都幫助甚大。 * 李委員嘉進:換言之,他主持議事是非常公正的? * 游院長錫堃:我昨天也是這樣講。 * 李委員嘉進:請您直說,王院長金平主持議事公不公正? * 游院長錫堃:我有講,我就同意您的講法。 * 李委員嘉進:所以劉秘書長世芳所說的「笨蛋」就不是在國會了?「笨蛋」就是游院長錫堃,或者「笨蛋」就在行政院? * 游院長錫堃:王院長是代表國會,但他不等於國會。 * 李委員嘉進:王院長是代表國會,但他不等於國會?那王院長在國會是什麼? * 游院長錫堃:他是國會的院長。 * 李委員嘉進:他代表國會,但是不等於國會,那誰等於國會? * 游院長錫堃:當然是國會才等於國會。就像我代表行政院,但是我不等於行政院。 * 李委員嘉進:你還是認為笨蛋是在國會嗎? * 游院長錫堃:事實上,國會有很多法案…… * 李委員嘉進:你說,你認為國會是不是笨蛋? * 游院長錫堃:我在這裡不予置評。 * 李委員嘉進:那麼劉世芳秘書長所說的:問題、笨蛋就是在國會。你認為這句話對不對? * 游院長錫堃:我不予置評,因為我現在站在國會的殿堂,我必須尊重國會。 * 李委員嘉進:那麼你出了國會大門,是否就會說:笨蛋就是國會?你在國會裡不敢講,出去後就講了。 * 游院長錫堃:劉秘書長是相對於經濟…… * 李委員嘉進:你認為劉秘書長講這句話可不可以,對不對? * 游院長錫堃:我認為她沒有惡意,她是要點出問題。 * 李委員嘉進:點出問題,問題就在國會?我是沒有時間跟她攪和…… * 游院長錫堃:她不是罵國會笨蛋,她是說:問題是在國會。 * 李委員嘉進:你是在狡辯! * 游院長錫堃:沒有,我沒有狡辯。 * 李委員嘉進:還是狡辯。 * 游院長錫堃:笨蛋,問題是在經濟,難道經濟是笨蛋嗎?不是嘛! * 李委員嘉進:還是狡辯。你今天把覆議案提到立法院來,要請立法院支持你,還罵國會是笨蛋! * 游院長錫堃:沒有,我沒有,這是你的解釋。 * 李委員嘉進:我只能講兩個字:你們真是「亂來」! 林義雄昨天到國民黨拜會連戰主席,連戰先生非常尊重他是台灣民主運動的前輩,所以也很客氣地與他見面了。如果在十二月十二日公投法能夠實施,人民就可以馬上進行連署,如此一來,明年三二○就可以進行核四公投。請問院長,明年三二○,陳水扁總統和行政院是否要進行核四公投? * 游院長錫堃:這部分來不及? * 李委員嘉進:來不及嗎?你認為是誰讓它來不及? * 游院長錫堃:因為這部分所需時間需要一一四天,所以十二月三日到三二○還不到一一四天。 * 李委員嘉進:你是指人民連署這部分來不及? * 游院長錫堃:對。 * 李委員嘉進:如果是國會提案來得及嗎? * 游院長錫堃:那一定要國會願意提案。 * 李委員嘉進:國會願意提案的話,明年三二○就來得及舉行核四公投吧! * 游院長錫堃:那要看國會什麼時候通過。如果國會能夠完成覆議,國會是來得及提案。 * 李委員嘉進:所以本席要問你,十二月十二日公投法經總統公布後施行,人民連署若能快一點,明年三月二十日就可以進行核四公投。如果行政院不提覆議案,按照通過的公投法版本,立法院民進黨黨團馬上可以提出核四公投提案,如此一來,明年三月二十日就可以進行核四公投。但是,行政院提出了覆議案,無形之中就否決了國會的提案權。 游院長,你們提案要覆議將國會提案權拿掉,所以,萬一行政院覆議成功,明年三二○,林義雄就無法藉由國會提案來進行核四公投,這一點,你有沒有想到? * 游院長錫堃:依憲法規定,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時就可以提覆議案,所以行政院一定要負起責任,行政院是全國最高行政機關,既然我們認為窒礙難行,就要提出覆議案。 * 李委員嘉進:你現在講的話是文不對題。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文不對題,你說我提覆議…… * 李委員嘉進:你提覆議,就是要封殺國會的提案權嘛!現在能夠完成林義雄的願望,在明年三二○舉行核四公投的唯一途徑就只有國會提案權而已。林義雄力促核四公投的命根子,最後的希望就只能寄望國會的提案權。如今,行政院提出覆議,如果覆議成功,明年三二○就無法舉行核四公投,就這一點,你的看法如何? * 游院長錫堃:站在行政院的立場,事情必須有輕重的考量,行政院所考量的是…… * 李委員嘉進:明年三二○,林義雄的核四公投,就行政院的考量是屬於比較緩的部分,屬於較不重要的部分,所以你們要提覆議案,將國會的提案權封殺掉,也就等於封殺林義雄在明年三二○的核四公投,是不是? * 游院長錫堃:林義雄先生也反對國會提案,因為它違反一般民主國家的公民投票。 * 李委員嘉進:林義雄反對國會提案嗎? * 游院長錫堃:對,他反對國會提案。 * 李委員嘉進:你錯了! * 游院長錫堃:我正確。 * 李委員嘉進:你誣衊林義雄!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誣衊。 * 李委員嘉進:如果今天的覆議案被否決掉,立法院可以擁有對公投的提案權,請問你願不願意幫林義雄完成心願,請立法院民進黨黨團幫林義雄提出核四公投案,國親不但不反對,還會加以協助,你願不願意? * 游院長錫堃:李委員,你說林義雄不反對國會提案,但是我說他反對,我們來打賭一杯咖啡,不必多,只要一杯咖啡就好,我們一起請林義雄來證實,誰輸誰就請一杯咖啡,好嗎? * 李委員嘉進:你不要拿林義雄的人格在這裡開玩笑。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因為你說他是贊成國會提案,但是就我所知他是反對的…… * 李委員嘉進:最悲哀的就是林義雄被你們賣弄了。我只問一個問題,如果今天覆議案被否決掉,國會擁有公投的提案權,你願不願意幫林義雄完成心願,由國會提出明年三二○的核四公投案? * 游院長錫堃:林義雄在意的是要有一個公投法。 * 李委員嘉進:你到底願不願意幫林義雄完成這個心願。 * 游院長錫堃:我們來打賭一杯咖啡好不好? * 李委員嘉進:打賭一元也沒有關係,只是這樣做毫無意義。你要瞭解,你是林義雄幕後的劊子手。 * 游院長錫堃:沒那回事! * 主席:請周委員雅淑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周委員雅淑","主席","游院長錫堃","李委員慶華","李委員永萍","黃主任委員石城"]} ``` * 周委員雅淑: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游院長,方才本席聆聽多位委員的質詢,包括你主動針對林義雄先生是否贊成讓國會擴權一事,要與李嘉進委員打賭。此外,方才也有滿口胡說八道、違法亂紀的委員對你提出質詢,在這些質詢的過程中,我們看到有委員非常多次地一直在罵「胡說八道」、「違法亂紀」。剛才的質詢,沒有時間讓您表達那一瞬間的感受,因此,在本席質詢之前,我願意讓游院長表達您的感受,作為一位被誣衊為「胡說八道」、「違法亂紀」的院長,您聽到這些話以後有什麼感想?您有沒有覺得這是人身攻擊?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給我這個機會,有云:「事未易察,理未易明」,方才有些委員對於實施公投立法的民主國家,人民直接實行民主的理念…… * 周委員雅淑:您被抨擊為胡說八道的院長、違法亂紀的院長,你作何感想? * 游院長錫堃:妳看我到現在並沒有因而心情不好,就可以知道我的想法。 * 周委員雅淑:對於剛才委員這樣的言論,您認為有沒有涉及人身攻擊?您有胡說八道嗎?您有違法亂紀嗎?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胡說八道,也沒有違法亂紀。 * 周委員雅淑:當您沒有胡說八道、沒有違法亂紀時,您不覺得這樣的說法,對您是人身攻擊嗎?不覺得您的人格受到誣衊嗎? * 游院長錫堃:如果我講出我的感受,等一下又會被說成我是不尊重國會,不尊重國會議員,所以我不講。 * 周委員雅淑:那不是國會的決議,那是立委的質詢。 * 游院長錫堃:我怕會被說成不尊重國會議員,所以我不講我的感受,不過你看我笑笑的,就是把它當成雲淡風輕…… * 周委員雅淑:所以,你不會把它放在心上? * 游院長錫堃:像過眼雲煙、煙消霧散。因為那些不是真理,我不必為此而煩惱。 * 周委員雅淑:你現在是告訴我,那不是真理,所以,你不會把它放在心上,也不會在你的印象中留下任何痕跡?講白一點,就是你不會把垃圾攬在身上? * 游院長錫堃:反正我就讓我的心情不會受到影響。 * 周委員雅淑:我覺得您方才太客氣了,如果你向主席提出抗議,表示有人對你人身攻擊,我想主席一定會秉公處理,不過,很遺憾,您方才並沒有這樣的作為。我建議,爾後若再有這類的言論,院長您應該要伸張個人的正義,您以為如何? * 游院長錫堃:因為有很多委員都是這樣講,如果我要計較,可能計較不完。 * 周委員雅淑:你認為在立法院這樣的現象是司空見慣,所以,你還是見怪不怪、不以為意、麻木不仁? * 游院長錫堃:如果委員有寶貴意見,我不會因人廢言,即如果他們有好的意見,我還是會接受;但如果是非理性、與事實不符的言論,我就…… * 周委員雅淑:您方才說您不因人廢言,請問,方才的「胡說八道」、「違法亂紀」等語,算不算是廢言? * 游院長錫堃:我方才是說我不和他們計較。 * 周委員雅淑:既然您個人如此寬容,我對您個人的涵養表示敬佩。 其次,針對上個月二十七日通過、由國親主導的公投法,我們查遍各方面的資料,歸納出五大問題:一、嚴重剝奪人民修憲提案權。二、政黨壟斷了公投的審議。三、充滿了國會的濫權自肥、嚴重破壞行政立法的監督制衡機制。四、公民投票連署門檻過高,使整個程序太過冗長,嚴重危害人民的公民投票權。五、條文之間(包括時程及審議機關)彼此充滿矛盾、立法粗糙。因為有以上五大問題,所以,從情理法的角度而言,我們認為這個公投法:一、法不通,因為法律條文互相矛盾、自我牴觸。二、情不通,因為人民的發動權居然必須要由政黨比例代表來審議。三、理不通,法條完全強化所謂的代議政治,而讓代議政治完全架空了直接民主,讓代議政治凌駕於直接民主之上。綜合以上的理由和分析,因為情理法都不通,所以,我們歸納出一個結論:這是一個奴大欺主的法案,您同意嗎? * 游院長錫堃:我同意委員的意見。 * 周委員雅淑:我再次強調,這個情、理、法都不通、由國親主導通過的公民投票法,完全是一個奴欺主的思想、法案,您同意嗎? * 游院長錫堃:因為公民投票法是要彌補代議制度的不足,委員是公僕,人民是主人,所以,如果國會擴權,當然就如同委員所說的奴欺主。 * 周委員雅淑:您是完全同意,還是? * 游院長錫堃:我同意委員的意見。 * 周委員雅淑:完全同意?好,從你們所提出的處理方式一覽表,針對以上所提各問題,行政院有三種處理方式:覆議、釋憲、修法。今天的主題就是覆議,而覆議的結果有二:成立與不成立,即維持或不維持。根據院長的評估,在什麼前提下,今天的覆議案會順利成功?在什麼前提下,覆議案會功敗垂成? * 游院長錫堃:行政院之所以提出覆議案是希望立法院再深思熟慮,透過覆議,讓不好的法條不再存在。如果今天國會用理性的方式來探討,就事論事,我相信這個覆議案是會通過的;如果被政治化,一定要將錯就錯,那這個案子就不樂觀,因為目前是朝小野大的局面。 * 周委員雅淑:所以,您的回答是,今天的公投法若能覆議成功,代表立法院是個就事論事的立法院,如果覆議案不成功,代表我們立法院充滿政黨鬥爭的色彩,是否如此? * 游院長錫堃:因為我很尊重國會,我們是希望國會能夠非常理性,就事論事。 * 周委員雅淑:今天的覆議案成功代表的意義為何?不成功又代表什麼? * 游院長錫堃:成功,代表國會還是一個就事論事的國會;不成功的話,對我個人而言是一個挫折。 * 周委員雅淑:只是對您個人的挫折而已嗎?這個覆議案是您游院長個人的事情嗎? * 游院長錫堃:要如何對國會下斷語,請委員自己來下斷語。 * 周委員雅淑:我們國會不好對自己下斷言,您身為全國最高行政首長,如果您認為這是一個奴欺主的法案,您應該代表人民講講話,如果今天的覆議成功,代表立法院還是個就事論事的立法院;如果不成功,又代表立法院是個什麼樣的立法院? * 游院長錫堃:如果不成功,我們會尋求修法和釋憲的途徑再繼續努力。 * 周委員雅淑:您認為人民會不會遺憾? * 游院長錫堃:相信很多人民會遺憾。 * 周委員雅淑:這是人民所樂見的嗎? * 游院長錫堃:應該是大多數人民所不樂見的。 * 周委員雅淑:如果成功,代表立法院就事論事;如果不成功,除了遺憾之外,行政院還會有其他具體作為來代表人民伸張正義嗎?行政院會提釋憲案還是提公投法修正草案送到立法院審議嗎? * 游院長錫堃:根據我所瞭解,立法院有人要提出釋憲案,好像目前還在連署,既然立法院有人要提釋憲案,行政院就不會再提。不過,行政院會針對不適當的法條尋求修法。 * 周委員雅淑:所以,假如今天的覆議案不成功,你們會尋求修法來處理? * 游院長錫堃:對,我們會尋求修法的途徑。 * 周委員雅淑:好。謝謝院長。 * 游院長錫堃:謝謝。 * 主席:請李委員慶華質詢。 * 李委員慶華: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游院長非常清楚,覆議案不能輕率提出,一旦提出是要負重大政治責任。本席非常明確地請教游院長,如果覆議案失敗,您個人的進退,您會有所考慮嗎?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謝謝委員的指教。雖然覆議案不要輕率提出,但是,如果確有窒礙難行之處,而行政院又沒有提出覆議,變成是我失職,所以,我們今天才會提出此案。至於提出之後…… * 李委員慶華:請你明確答復本席,如果覆議案沒有通過的話,您會辭職嗎? * 游院長錫堃:我們是依照憲法的規定。 * 李委員慶華:游院長,您不要東拉西扯。憲法裡沒有規定院長的個人進退,只規定行政院必須接受,我現在問的是負責任的態度,你個人身為行政院長,你會不會考慮辭職? * 游院長錫堃:李委員,憲法是很神聖的。 * 李委員慶華:憲法沒有規定。 * 游院長錫堃:既然沒有規定,我們就不會去做沒有規定的事情。 * 李委員慶華:游院長,不要如此不敢講,要繼續做就說要繼續做,要負政治責任就負責, * 游院長錫堃:憲法規定…… * 李委員慶華:憲法沒有規定。 * 游院長錫堃:憲法規定行政院要接受。 * 李委員慶華:對,要接受公投法,這是大家都聽到的。我是問你個人會不會辭職? * 游院長錫堃:我剛才說,依憲法規定辦理,所以,我們是接受。 * 李委員慶華:你怎麼顧左右而言他? 現在,本席手中十二月九日刊載於中國時報林佳龍先生的發言,表示如果覆議不成立,行政院也不涉及責任問題,但是,對於院長的下台與否,這是政治家做的政治判斷決定,請問游院長,你是政治家嗎? * 游院長錫堃:我是政客。 * 李委員慶華:好。你既然這樣說,我只好放過你這一題了。本席要明確地給游院長最後的一句話,雖然你游錫堃說你是政客,但是,質詢你的李慶華還是政治家。 其次,美國總統布希︱我們的守護天使︱公開在溫家寶與全世界媒體面前羞辱我們的領導人,反對台灣領導人改變現狀的言行。游院長對這件事情,當時是否感到意外?游院長覺得這件事情是否嚴重? * 游院長錫堃:也不完全意外;當然是有一點小意外,那時就中華民國政府,我個人覺得布希總統可能會說一些話,至於說了什麼,我並不知道。 * 李委員慶華:你覺得這件事情是否嚴重? * 游院長錫堃:我看最好不要發生這件事情。 * 李委員慶華:嚴重不嚴重? * 游院長錫堃:最好不要發生。 * 李委員慶華:我們的守護天使,現在變成譴責我們的天使,當然很嚴重。這件事情發生之後,政府說是因為溝通不良,是否如此?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這麼說,我不知道委員是聽誰說的。 * 李委員慶華:是什麼原因?為什麼美國總統會公開譴責我們? * 游院長錫堃:這個部分,我們會積極了解並溝通。 * 李委員慶華:還在了解?本席現在要問的是,發生這麼嚴重的問題,是否有人應負起責任?請問,簡部長、陸委會蔡主委,政府是否應負起責任?即使我們與布希政府有溝通不良,他公開譴責我們,怎麼沒有任何一個部長、主委、行政院長,沒有一個人要負起政治責任?布希在全世界面前羞辱我們,怎麼沒有看到任何一個官員,從游院長到簡部長,都沒有一個人有要負責任、表示要辭職的意思,我們的政務官都淪落成這樣? * 游院長錫堃:對這一部分,李委員也很清楚,中華民國與美國的外交關係與各方面的關係,事實上,並未因這件情而變化。因此,對這件事情,我們會積極加以溝通、協調。 * 李委員慶華:游院長不認為你的屬下、你本人或者任何人要負一些責任? * 游院長錫堃:這個責任,應該還不到委員所說需要有人下台的地步。 * 李委員慶華:從方才你自承認是政客到現在這句答復,認為這件事還沒有嚴重到有人要負政治責任,游院長,我佩服你。 對於撤除飛彈的公投,是否一定會在三二○實施? * 游院長錫堃:是指防衛性公投? * 李委員慶華:是的。 * 游院長錫堃:對於這個部分,總統已經有宣示,行政院也會做此準備,因此,三二○要辦理防衛性公投應該沒有問題。 * 李委員慶華:這是確定的事情? * 游院長錫堃:是的。 * 李委員慶華:院長表示一定會辦理三二○撤除飛彈的公投,屆時如果不辦理或更改題目,並非撤除飛彈的公投,請問,游院長會否為今天在立法院的答詢負責? * 游院長錫堃: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應該負責任的時候一定會負起責任。但是,並非每一件事情都要問責任,而且現在也還沒有辦理,所以,這是假設性的問題,現在就問會否負責任的問題,似乎還言之過早。 * 李委員慶華:你內閣最大的特色,我們大家都知道,所以對你方才的答復,我也不意外,就是凡事都不負責任。 * 游院長錫堃:凡事我們都會負責任,我知道你的目的是指要下台,只要有下台政局就會不穩,經濟發展、股票市場就會下跌,會有利於;這些我都知道,我知道你的用意。 * 李委員慶華:我知道了,我統統都懂;這個答復就是典型的…… * 游院長錫堃:我之所以會答復,我是政客,就是這個道理,因為我知道你要做什麼。 * 李委員慶華:對,我要做政治家。 請問,為什麼陳水扁與院長會這麼有把握地說,美國絕對會協助台灣防衛,如果現在發生戰爭,美國一定會防衛我們?總不能自己說了就算數,請問,原因是什麼? * 游院長錫堃:布希總統曾宣示會全力協防台灣。其次,是布希總統也一再宣示會信守台灣關係法。 * 李委員慶華:台灣關係法中是否有「協防台灣」四字? * 游院長錫堃:因為台灣的安全符合美國的利益。 * 李委員慶華:人家是說,不能改變現狀。但是,布希現在認為你在改變現狀。 * 游院長錫堃:他沒有這麼說。 * 李委員慶華:布希沒有這麼說?游院長你的眼睛沒有瞎吧? * 游院長錫堃:請你將方才的用語再說一遍。 * 李委員慶華:請看,你還說布希沒有這麼說?布希說,台灣領導人要改變現狀;還說人家要來協防? * 游院長錫堃:這與你的用語不一樣。 * 李委員慶華:沒什麼不一樣。 * 游院長錫堃:這相差很多。 * 李委員慶華:政客連白紙黑字都可以否認,我沒有辦法。 * 游院長錫堃:這個差很多。 * 李委員慶華:陳水扁說,試射飛彈形同挑釁,「四不一沒有」就沒有了,試射飛彈形同攻擊,是否如此? * 游院長錫堃:試射飛彈係指威脅台灣的安全。 * 李委員慶華:既然試射飛彈形同攻擊,政府除了廢除「四不一沒有」之外,請問,我們的國防部、軍隊是否要立刻有軍事反擊行動? * 游院長錫堃:這個會考慮敵情需要與整體情勢的發展,大概不是…… * 李委員慶華:情勢需要?當陳總統公開說試射飛彈形同攻擊,湯部長與三軍聽到這句話時,他們還敢不遵守嗎?既然是形同攻擊,我們就要立刻還擊反制,台海戰爭就會發生了;難道說形同攻擊只是廢除「四不一沒有」嗎? * 游院長錫堃:因為李委員的是政治家,很容易將複雜的事情簡單化,我非常佩服你。 * 李委員慶華:陳總統說的話,院長都沒有好好地聽。 * 游院長錫堃:你有誤解。 * 李委員慶華:詢答結束時,請游院長要告訴湯部長;按照你的說法,阿扁是亂說的;否則,一旦有試射飛彈,我們的飛機與大砲就會反擊。 請問游院長,選舉是工具嗎?台灣民族英雄陳水扁。既然你們要將之當做競選工具,首先,我建議你們要辦一場聲討布希總統的群眾大會。其次,三二○的公投再加上,布希是否適任美國總統為題目。這樣做,大家的情緒才會被帶起來,反共抗美,你們是以自己勝選為己任,置國家安全於度外。了不起啊!民族英雄的產生,台灣果然出英雄,游院長,謝謝你。 * 游院長錫堃:謝謝政治家。 * 主席:請李委員永萍發言。 * 李委員永萍: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我們是在立法院的國會殿堂、在議場中向院長請教,關於相當嚴肅的公投法是否要覆議或行政院及立法院就公投法的看法有無爭議的問題。但是本席剛才在座位上非常驚訝的聽到院長承認自已是一名政客,在這麼嚴肅的政治殿堂,院長是真心的承認自已是一個不願意為政策推動失敗而下台的政客,還是一時忘記自已是在嚴肅的國會殿堂,所以你只是與立法委員開玩笑。究竟是因為你不願背負覆議案失敗就得下台的責任,因而說自已是政客來自我解套,還是你認為剛才只是與李委員慶華在嚴肅的國會殿堂中開的一個玩笑?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政客是對政治人物的通稱,而政治家一定是對歷史有許多貢獻。 * 李委員永萍:你當到國家的行政院長,對於歷史及國家發展不期待有貢獻,而將自己降等為一般平凡的政治人物叫政客。這是你對行政院長這個職務的期許嗎? * 游院長錫堃:政治家應該是別人稱呼你才有意義,要我自稱為政治家,我說不出來,寧願稱自已是政客。 * 李委員永萍:稱呼自已是政客就表示你並沒有希望自已變成政治家的期待,因為自已經將標準降得這麼低,又如何讓民眾景仰,讓國會尊敬?游院長,本席再給你一次機會,請問你還是認為剛才不是玩笑話而是真心的想法嗎? * 游院長錫堃:我剛才說政治人物的通稱就是政客,我只是政治人物中的一位,所以我也覺得被稱為政客沒有什麼不好,政客還是可以對國家、社會有所貢獻。 * 李委員永萍:今天不是你被稱為政客的問題,而是立法委員都很有修養,不好意思指責你是一個政客,反而是你自已說自已是一個政客,如果政客是你真心期待自已的定位,本席在此不得不代表全國民眾感到相當遺憾與悲哀。我們的行政院長也是全國仰賴的最高行政首長,認為自已不過是一個不必負政治責任的政客,沒有期許自已做一個政治家,對此本席覺得相當遺憾。 方才你答復李委員時,為何會說自己是一個政客不是政治家?是因為你不想陷入李委員的請教,如果今天覆議案失敗,你要不要下台負責的詢問。今天立法委員之所以一再請教這個問題,是因為我們都知道提出覆議案是非常嚴肅的事,今天行政院對公投法再有一百個不滿意,大可透過執政的民進黨黨團提出法律的修正案,而不是要拿你的政治前途及內閣是否負責任的風險提出覆議案。當你提出覆議案,我們希望你是經過深思熟慮而嚴肅的提出來,可是今天你卻在這裡很輕佻的自我解嘲說,你是一個政客,所以沒有關係。果真如此,不是你沒有關係,而是全中華民國人民的關係可大了! 剛才你又說,如果你們在野黨立委要逼我下台,一旦我下台經濟就會不穩,股市就會下跌,所以我不會陷入這個圈套。那麼非常簡單,如果我們的民眾瞭解到,原來我們的行政院長將自已看成是一個政客,隨便的話可以講,沒有誠信可言,對政策也不負責任,由這樣的人主掌行政院,難道民眾不會認為這樣的院長應該趕快下台,換上一位有擔當、有歷史感且願意為國家貢獻的人來擔任行政院長嗎?此時你的下台,股市怎會下跌、經濟怎會不穩?為何你不想想一個比你更有使命感、更有能力、對國家更有期許,且自已希望作為一個政治家的人來當行政院長,難道股市不會上漲,大家不會額手稱慶,不會覺得現在的混亂狀況終於得到解救?游院長,你一方面自貶為政客,一方面又覺得為了股市及經濟的理由,你的地位重要到絕對不可以下台,這有什麼道理?既然你覺得自己是一個政客,為何不乾脆下台,讓更有歷史使命感的人來主導國家方向,這樣民眾不是會更安心? * 游院長錫堃:政客是基於政治人物的通稱,亦即與老師、會計師及律師一樣的通稱。 * 李委員永萍:政客不是言論通稱,再繼續講下去,你的國文老師可能又要煩惱了,怎麼會對政客的理解與老師、醫生及律師一樣呢? * 游院長錫堃:如果辭職是政治家,那我辭過兩次早已是政治家了。所以用這樣的定義來判斷政客與政治家…… * 李委員永萍:你不必曲解立法委員的意思,我們立法委員無意說你隨便要辭職,我們只是在與你探討。 * 游院長錫堃:有的,我可以拿出證據。 * 李委員永萍:今天在公投法這麼慎重的問題上,你大可提出修法,認為第幾條有牴觸、第幾條造成施行困難,修改法律就好,為何要提出覆議案?既然你提出覆議案,就是一個嚴肅的動作,那麼你打不打算為你提出覆議案一旦失敗負政治責任?你的答案是不必,因為你是一個政客。 * 游院長錫堃:不是不必,我沒有講不必負責,只是不必辭職下台。像美國覆議案被否決,美國總統也沒有下台。我沒有說你,不過有的委員是希望我下台,造成對阿扁總統的選舉不利,我不會中圈套。 * 李委員永萍:本席瞭解了,你終於很明白的回答我們立法委員的詢問,你已清楚告知我們,即使行政院覆議案的立場沒有被接受,你也不會辭職下台,還是會繼續擔任行政院長職務,就這點本席瞭解了。 * 游院長錫堃:因為這符合憲法規定。 * 李委員永萍:所以本席再次重申,中華民國有一個自比為政客的行政院長,真的是我們的悲哀。剛才民進黨委員提到這次通過公投法的版本叫做「奴欺主」,主要指的是公投審議委員會的條文。但事實上公投審議委員會若不存在,根據行政院的說帖即行政院原來的版本,對於所有公投的題目不是不要審查,只是不由國親版所主張,由跨黨派推薦的專家、學者組成的會議來審查,亦即原行政院版仍然要審查,且由行政院轄下的內政部轄下的中央選舉委員會來審查。換言之,原來的奴是由政黨以公正、跨領域、跨黨派所提出對公投有瞭解的專家、學者來審查,結果你們是送給中選會審查。請問中選會要不要處理當坪林公投的提案是坪林鄉的人可以投票,還是大台北區的人可以投票?這難道不要一個機關來決定嗎?游院長,本席在此鄭重告訴你,國親版本是體會民主政治現實,按照政黨比例,公平而不政黨偏頗的來思考整個公投適用範圍的版本,而行政院所主張的,即行政院對國親版本的抹黑及背後不實的謊言,是要遂行行政集權、行政獨裁的野心,因為你日後將控制公投題目,變成是你行政院轄下的內政部轄下的中央選舉委員會。 * 游院長錫堃:中選會並非內政部轄下。 * 黃主任委員石城:中選會還是獨立的,不是在內政部…… * 李委員永萍:中選會即使不是內政部轄下,也是行政院轄下。 * 主席:請黃委員德福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黃委員德福","主席","游院長錫堃","林委員德福"]} ``` * 黃委員德福: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本席認為,這次行政院提出覆議案是多此一舉,因為上次總質詢時本席已經向游院長提過,公投法在現階段能通過已經是台灣人民的勝利,也是民主政治的一大步,不必計較一次表決的勝負,更不必勞師動眾,演變成朝野的對抗,甚至演變成行政和立法的對抗。我們也很清楚,這次覆議案是否能成功︱也就是說究竟會維持立法院原來的決議或照行政院所提意見通過,其實,從時間的角度來看,最後的結果大概只有總統可以推動防禦性公投,所以,這個覆議案的提出只是總統和行政部門要壓縮時間,只剩下總統可以提防禦性公投,既然如此,為什麼要弄出這麼大的動作呢?昨天游院長講的話其實不是非常恰當,游院長說王院長負責操盤耍弄覆議案,後來,游院長向王院長道歉了。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我沒有道歉。 * 黃委員德福:你昨天向王院長道歉。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道歉…… * 黃委員德福:你還是沒有道歉。但是將這件事升高到這樣其實不好,因為這是憲法上的制度,該怎麼做就怎麼做,站在行政院的立場和立法院的立場本來就應該相互尊重,為什麼要說王院長操盤對抗行政院呢?這樣實在不好。 * 游院長錫堃:應該看我昨天的全文…… * 黃委員德福:從整個政治倫理和政治和諧來說,這是沒有必要的。 * 游院長錫堃:如果只取其中一段…… * 黃委員德福:游院長在公投法通過的第二天到本院來時提到,通過的這個公投法就像葵花寶典,而葵花寶典所記載的是「欲練神功,必先自宮」,你有沒有說過這句話? * 游院長錫堃:我有說過。 * 黃委員德福:覆議的結果無論是維持立法院的決議或是照行政院的版本,明年的三二○還要不要辦防禦性公投? * 游院長錫堃:總統已經宣示防衛性公投,所以行政院已經有做這樣的準備,我們會辦理。 * 黃委員德福:既然宣示明年的三二○要辦防禦性公投,無論今天的公投法覆議結果如何,我們都非常清楚只有總統可以辦防禦性公投,那麼是不是總統在先練功,因為只有他可以練。 * 游院長錫堃:我說的是國會要改革更加困難…… * 黃委員德福:因為你那句話是說:「欲練神功必先自宮。」現在只有總統說他三二○要練功。 * 游院長錫堃:黃委員是學術界的領袖。 * 黃委員德福:就因為本席是學術界的人,所以才拿資料…… * 游院長錫堃:你要取全文,現在你只有取其中一句話,然後扭曲我的意思…… * 黃委員德福:本席沒有扭曲。你剛才談到你是說國會自宮…… * 游院長錫堃:我是說國會要改革…… * 黃委員德福:國會席次要減半就像要自宮一樣,對不對? * 游院長錫堃:對,如果用這樣的公投法,國會要改革更加困難,因為要國會改革等於要國會自宮,這樣很困難。 * 黃委員德福:這句話不應該從最高行政首長的嘴裡出來,國會的改革與否,應該是全民共識再加上國會中的一些動力,但行政院長卻說國會要改革就如要自宮一樣,實在不是很恰當,游院長以為如何? * 游院長錫堃:我尊重委員的指教。 * 黃委員德福:你在公投法通過之後談到,公投法是民進黨推動的,所以,從民進黨的角度來看,公投法通過之後,只要有適當的議題,一年四季應該都可以辦。你是不是有這樣提過? * 游院長錫堃:我的意思是不分選前選後,第一次要辦的話,只要有機會就可以辦…… * 黃委員德福:你接受媒體訪問時強調,政府舉行公投的目的在追求台海和平,不會觸及「四不一沒有」,不涉及統獨,台海情勢在選前是安全穩定的,大家不必害怕。這些話你一定說過。 * 游院長錫堃:我說過。 * 黃委員德福:你這句話的意思是在三二○辦防禦性公投,在選前台海的情勢是一定安定的?不會有問題嗎? * 游院長錫堃:這不涉及統獨,也沒有違反…… * 黃委員德福:你有沒有思考到三二○辦防禦性公投,三二○之後台海情勢會有變化?我們是不是為了辦一次公投而說選前不會有問題?現在台灣人民所思考的問題是,會不會因為辦一次防禦性公投而對台海情勢造成衝擊?對此你們有沒有評估過? * 游院長錫堃:我們有思考過,也有評估過,因為我們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這是內政,所以…… * 黃委員德福:你們有沒有評估,辦完之後台海情勢會不會不穩定? * 游院長錫堃:當然有評估過。 * 黃委員德福:評估的結果還是一樣? * 游院長錫堃:這是屬於中華民國的內政,但中共是非理性的,過去李登輝先生到康乃爾大學…… * 黃委員德福:不要扯太遠了。本席再請教你一個問題,如果三二○辦了防禦性公投,在三二○之後中共在台灣外海試射飛彈,這算不算動武?從陳總統的角度來看這算動武,對不對? * 游院長錫堃:因為他是針對四不一沒有,而他講的時候是有前言後語的…… * 黃委員德福:如果中共三二○之後在台灣外海試射飛彈,算不算動武?在陳總統的認知中應該算是動武。 * 游院長錫堃:就是等於有意動武,因為他前面是說,中共如無意動武…… * 黃委員德福:如果中共動武,是否符合公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算不算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變更之虞? * 游院長錫堃:在我的瞭解,應該算。 * 黃委員德福:如果在三二○辦完公投的三、五天後,中共試射飛彈,我們要不要再辦防禦性公投? * 游院長錫堃:這個部份因為是假設性…… * 林委員德福:因為剛才你說有軍事威脅,既然是軍事威脅當然就是主權受到威脅,要不要辦防禦性公投? * 游院長錫堃:雖然這是假設性的問題,但我還是願意答復,有新的狀況發生,總統有權啟動,也是可以啟動的,但是需要二十六天。 * 林委員德福:那不是變成三二○的防禦性公投創造了另外一個防禦性公投了嗎?那不是變成總統天天在練功,天天在練防禦性公投的功?如果不辦的話,中共不見得會舉行軍事演習,當然,辦了之後中共也不見得會舉行軍事演習。本席現在說的是,一旦辦了防禦性公投幾天之後,如果有中共動武或舉行軍事演習的情形發生,只好繼續辦防禦性公投,這樣我們不是變成每天、每個月都在辦防禦性公投?這就不是像游院長所說的一年四季辦公投,而是每個月都有機會辦公投。所以從整個公投與民主的角度來看,防禦性公投不應該這樣用的,必須是緊急狀態而要宣示主權時才用,哪有現在就說要在三個月或六個月之後辦防禦性公投?這不就像警察要捉賊,卻先讓警車發出嗡嗡的聲音來嚇走賊嗎?這樣用久了之後,大家就會麻痺了,屆時防禦性公投就會像放煙火一樣沒什麼作用。因此本席認為防禦性公投應該要慎重使用。以上是我個人給院長和陳總統的建議,希望不要把它當為選舉操弄的工具。謝謝! * 游院長錫堃:謝謝黃委員的指教。 * 主席:請賴委員清德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賴委員清德","主席","游院長錫堃"]} ``` * 賴委員清德: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民投票法可以落實主權在民、深化民主、甚至是解決政黨衝突、社會重大議題最好的機會;但不幸的是竟然在國親兩黨的強力表決下通過這樣的公民投票法!連戰主席就曾說針對公民投票法不夠完備的部分,應該要予以補救。請問游院長,最好的補救方式為何?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在公民投票法通過後,包括王院長、馬英九、連戰等都認為有瑕疵,應該要補救;甚至方才許多國親兩黨的委員也都認為應該要修法,可見大家都承認這部公民投票法是有問題的。現在行政院認為將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提出覆議案,若我沒有提出,反而人家會說行政院不負責任;但在我提出來之後,又被泛政治化而認為行政院不對,我覺得這樣的說法實在很不公平,因此我還是要呼籲大家不分黨派就事論事,若這部公投法不夠好、有瑕疵,就讓它透過覆議的程序使它變的更好,因為覆議是最容易的方式,也可以讓人民很快就可以行使公民投票的權利。 * 賴委員清德:連主席說公民投票法有瑕疵,這就足以代表行政院提出覆議案是有正當性的,但是若要表決很可能會不通過,院長的看法如何? * 游院長錫堃:在野黨都認為有瑕疵而應修法,因此若大家不要泛政治化而能就事論事,應該是會通過的;但我也知道在野黨已經祭出黨紀,在朝小野大的情況下,覆議的結果就很難預料,因此我們也就不敢那麼樂觀。 * 賴委員清德:就算覆議案的投票,我們輸掉了,並不代表行政院提出覆議案沒有正當性,也不代表公投法就完整,因為那是面子問題。長期以來立法院都視行政院為小媳婦,婆婆要改就可以改,卻不准媳婦大小聲的表示意見,所以此時以立法院和行政院的政治生態來看,很有可能覆議案不會通過。但民進黨黨團(包括本席與陳委員金德等)為了追求公民投票法的完整以及落實主權在民,我們將會提出釋憲案;所以縱使今天立法院為了面子問題,明知這部公投法不夠完整,還要表決不讓它通過,我們會本著委員應有的職責提出釋憲案。 不知院長有沒有注意到在野黨對這部公投法有兩個很重要的態度轉變?第一、原來連主席認為公投法是無聊的事,宋主席雖沒說什麼,卻也是一副嗤之以鼻的態度;但他們一旦知道民意支持公民投票法、且他們的民調又一直往下掉時,才大吃一驚的轉為支持,就像親民黨的周錫瑋委員和一些泛藍的委員原都說,他們支持無限制的公民投票法,這是他們第一次的態度大轉變。但為什麼後來通過的是限制這麼多的公民投票法?這又是第二次的態度大轉變。不知院長有沒有去探究其中的奧妙? * 游院長錫堃:當然是主流民意使然,若他們仍然堅持過去那種保守思想,則對他們的選舉將是不利的。 * 賴委員清德:第一次的轉變是因為受到民意的影響;但是第二次又轉變回來而拿修正案出來表決,並非拿他們的版本出來表決,這是第二次重大的轉變。根據我個人的觀察,應該是和中國國台辦副主任王在希的發言有關,因為王在希罵連戰不顧情義,這就是國親兩黨轉而支持限制老百姓很多權利的修正版本的原因所在。 大家現在的焦點都放在防禦性公投,美國國務卿或美國總統都曾經去南韓調解北韓飛彈的問題,他們認為北韓部署飛彈會影響韓國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也會影響亞太地區的安定。因此曾經有兩任的美國總統與國務卿去南北韓調解過,為什麼中國大陸部署四百多顆飛彈,比韓國多很多,而美國的態度卻不太一樣?院長對此有何看法? * 游院長錫堃:賴委員說的很有道理,行政院是應該和美國多多溝通,但我也不瞭解為何會如此?不過我們會再和美國積極溝通,所以我不便再說什麼。 * 賴委員清德:本席認為很有可能外界有所誤解,也就是說美國反對台灣舉辦防禦性公投可能是種錯誤的說法,因為美國會去調解南、北韓飛彈的問題,怎麼可以放任大陸部署這麼多飛彈影響亞太地區的安全?本席認為,我們為了二千三百萬同胞生命財產的安全,亦兼顧整個亞太地區的安定,也符合美國處理世界和平的一貫原則,公投是我們應該做的。基本上,本席贊成我們一定要舉辦防禦性公投,而且應該不會引起什麼問題,除非美國有不同的考慮,就像中共所說的雙重標準。院長的看法如何? * 游院長錫堃:不論實施民主政治,或是落實公民投票的直接民權,都與美國的立國精神和民主政治制度相符。亦即不管是和平、人權、自由與民主的普世價值,事實上,我們與美國都是一樣的。 * 賴委員清德:最後,針對等一下覆議案的投票問題,日前連戰主席表示,國民黨黨產已經交付信託,也清算完畢,結果並不是這樣;連戰也表示,政黨要大和解,若連戰講的這些話都是真的,那麼在野黨等一下在投票時,就應該按照我們提出來的覆議案來投票,從支持行政院的覆議案開始,我相信老百姓對國民黨會有不同的看法。謝謝游院長的答復。 * 游院長錫堃:謝謝賴委員指教。 * 主席:請呂委員學樟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呂委員學樟","主席","游院長錫堃"]} ``` * 呂委員學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請教游院長,行政院針對公投法提出覆議案,你們提出覆議的二個條件,第一是,有關公投法審議委員會的組織;第二是,針對國會的發動權。換言之,你們對這二個部分有意見是不是?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是的。 * 呂委員學樟:關於覆議的行使,係基於行政院認為法案有窒礙難行之處而提出。其實,立法通過的公民投票法是透過民主的程序,在通過之前本席是公投小組的成員之一,所以本席有全程參與法案審查的過程。我認為我們已經經過深思熟慮,而且也經過詳細的討論,不但有進行政黨的協商,到最後還透過民主程序在院會表決通過,通過後的這部法律案算是滿完備的法律。根據該法第十七條之規定,人民、國會與總統都有提案權,對行政院來講,何來的窒礙難行之處?你覺得這一條規定的窒礙難行之處在哪裡? * 游院長錫堃:有關立法院的公投發動權,是針對重大政策,而政策的規劃與執行應該屬於行政權的範圍,若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 * 呂委員學樟:游院長可能誤解了,公民投票法第一條明文規定,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換句話說,公民投票法是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 * 游院長錫堃:對,我非常同意。 * 呂委員學樟:我們擬了這樣的法案,就是要落實直接民權,這是一個很好的建制。你現在想要拿掉公投審議委員會,表示人民的發動權相對地受損;第二是,你反對國會發動權。若照你提出的覆議案,人民的公投發動權沒有了,國會的發動權也沒有了,只有阿扁的發動權,亦即只有總統的發動權存在,覆議若成功,不是成為一部獨裁的公投法嗎?因為只有總統或行政院可以發動公民投票,哪還需要還政於民?還叫做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嗎?可見行政院對這個法案根本認識不清,這是一個笑話。 * 游院長錫堃:我可以向委員說明一下嗎? * 呂委員學樟:而且依照憲法或增修條文的規定,覆議案的提出必須經過總統的核可。行政院之所以提出是認為法律有窒礙難行之處,那麼行政院的覆議案無法通過時,請問院長,此窒礙難行之處是否還繼續存在? * 游院長錫堃:覆議案若沒有通過,當然窒礙難行之處還是存在。 * 呂委員學樟:既然窒礙難行之處還是存在,行政院長還幹得下去嗎?雖然憲法沒有規定,覆議案失敗院長需要下台,但是政務官所擔負的是政治責任。憲法的精神很簡單,就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這是很明白的,立法院否決了你提出的案子,等同於對院長的不信任,你要不要下台以示負責?還是要阿扁總統下台負責? * 游院長錫堃:我們會依照憲法的規定,憲法沒有這個規定,美國總統覆議沒有通過…… * 呂委員學樟:憲法沒有規定院長要下台,當然你可以不必下台,本席剛才的意思是,你要負的是一個政治的責任。阿扁總統一再地強調,明年三二○一定要舉辦防禦性公投,為什麼要在明年三二○舉辦防禦性公投?什麼叫做防禦性公投?若依照公投法第十七條的定義,必須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請問院長,阿扁總統是不是有特異功能?他為什麼能未卜先知三二○時國家會遭受外力威脅?如果沒有他要拿什麼東西出來公投? * 游院長錫堃:因為中共不但在外交打壓我們,而且不放棄武力攻台,同時又有四百多顆飛彈對著臺灣。 * 呂委員學樟:你現在說是中共有四百九十六顆飛彈對著我們。阿扁總統在接見美國眾議員時表示,三二○公投的題目很簡單,就是要求中國撤除飛彈。當然,我們也同意對岸撤除飛彈。游院長到底看得懂我們的國字嗎?公民投票法寫得很清楚,剛才我不是拿給你看了,也唸給你聽了嗎?在第一條就寫得很清楚,它的立法宗旨就是,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此宗旨與中共的飛彈有什麼關係?如果公民投票的結果,是贊成中共撤除飛彈,我們都會同意;但是,您認為中共會撤除飛彈嗎?本席認為這是一個涉外事項,跟我們要進入WHO及聯合國一樣,主動權不在我們,怎麼可以發動公投,這樣子有用嗎?且中共不撤除飛彈時,您也沒辦法奈何他的;所以,公投的目的,只是在浪費老百姓的民脂民膏而已。 阿扁總統在十五日接受英國金融時報專訪時表示「中共試射飛彈形同挑釁、攻擊,四不一沒有就當然不存在。」;本席要請教院長,試射飛彈怎麼會等於攻擊?若試射飛彈是等於攻擊,作這樣子的解釋,可以講得通的話;我們國軍每年舉辦的漢光演習,也有試射飛彈,我們算不算是挑釁或是攻擊呢?所以,很顯然的是,阿扁只是藉由「公民投票法」,把全民給綁架了,對不對?將公民投票當作民進黨選舉的工具,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就不擇手段。 之前阿扁也提到公投反飛彈是神聖的一個民權,外交部簡部長在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列席時,也表示「對於防禦性的公投,目前台美間存有認知上的落差,外交部將盡力與美溝通。」。阿扁總統既然說「公投是國內事務又是神聖的民權」,本席認為主權在民應該是在我們這邊,我們又不是美國的第五十一州,也不是他的國民,為什麼要跟美國溝通呢?中華民國總統舉辦所謂的「防禦性的公投」,還要其他的國家來作決定,中華民國的主權在民,到底是在美國還是在台灣呢? 所以,行政院所提覆議案的基本立場與出發點及目的就不純正,大家看了以後,是把它當成一個笑話,且有損您的威望,謝謝。 * 游院長錫堃:謝謝指教。 * 主席:現在休息十分鐘。 休息 繼續開會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請陳委員學聖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陳委員學聖","主席","游院長錫堃"]} ``` * 陳委員學聖: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基本上,政治家選舉是為了下一代,政客則是為了下一次的選舉,雖然游院長剛才有關政客的談話有失言之處,本席還是期勉游院長能從政客自許為政治家,端視游院長對覆議案的處理態度而定。 有關公投法,行政院不循修法途徑,而提出覆議案,甚至採取部分條、項覆議的方式,實為便宜行事、見樹不見林的作法,最後甚至可能會因小失大,因為政治實力可能會凌駕於法律專業的討論,對此,本席覺得非常可惜。 雖然在公投法討論過程中,產生很多波折,實際上卻是台灣民主的大勝利,也是台灣人的大勝利,因為本法確立了台灣的主體性,讓對立的雙方都各自往中間走了一步;雖然民進黨面對蔡委員同榮版的台獨公投,讓蔡委員非常不以為然地譏評「鳥籠打開了,鳥不敢飛出來。」但起碼民進黨已開始務實地為台灣前途負責;就泛藍而言,一開始我們對防禦性公投確有不同的意見,後來決定採取開放投票的態度,就是希望讓台灣民眾有以全體意志作政治宣示、表達的機會;藍綠分別向左、向右傾斜,實在是台灣主體最難建立的機會,所以我認為這是台灣民主政治往前邁進的一大里程碑。其中雖然有部分爭議,但總歸而言也只有四大爭議而已,平心而論,這些爭議並非完全不能找到解決的途徑,所謂四大爭議是:到底應該是公投制憲還是入憲、是否要有審議委員會、國會發動權及防禦性公投。 有關公投制憲方面,不只泛藍有意見,民進黨內部也存在很大的意見,部分民進黨人士認為:如果有朝一日成立台灣共和國,而其憲法是依據公投法設立的,將成為非常荒謬的憲法笑話,因此,民進黨對公投制憲是有爭議的。至於審議委員會方面,現在的爭議只在於是否要與中央選舉委員會併在一起,還是要分開,但大家對審查是有共識的。有關國會發動權與防禦性公投方面,雖然看起來是行政院輸了,實際上國會發動權與總統可以發動的防禦性公投是浮動的、中立的機制,沒有誰能保證在國會永遠是多數,也沒有誰能保證可以永遠當總統,所以,不只顏色可能會變動,政黨也可能會異動,這樣的公投權力是中性的,還有很多討論空間存在;令人遺憾的是,行政院一切的作為都是為了便宜行事,一切的考慮就是為了選舉,希望選前反對黨沒有任何發動公投的機會,俾讓總統獨擁發動公投的權力,依這種思考模式提出的覆議,本席實在不敢苟同。其實,我們有很多空間可以好好討論這部可以讓台灣人建立主體意識的大法案,不料行政院竟然便宜行事,實在非常悲哀,難道游院長不能更有遠見、更像一位政治家嗎?何必一定要自我矮化為政客,為了贏得選舉,而自願用一個便宜行事的覆議案呢?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謝謝陳委員的指教,對陳委員的意見,我們非常尊重。其實,我們是依憲法提出覆議的,絕對不是便宜行事,這點我和陳委員有不同的意見,但因陳委員代表國會,我尊重陳委員的看法。 * 陳委員學聖:我還是希望待會兒不要真的透過政治實力來決定公投法的取向,因為這部公投法還是有討論的空間,也可以測試一些法律條文的適用;覆議案到底是要全部覆議,還是可以部分覆議,適用情形如何等,確實有很多討論的空間。甚至於即使今天公投法不覆議,國會有沒有發動權都還是未知數。如果回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看,若朝野協商無法完成,就要暫擱四個月,這四個月後就過了三二○,國會其實有提案的發動權,但是朝野如果沒有共識,仍然無法啟動此一發動權,最後等到三二○時,還是只有總統的防禦性公投。我們明明考慮到三二○之前,總統擁有絕對的優勢,為何今天不能坐下來好好談一談,討論立法院在何種狀況下可以接受覆議案。朝野好不容易建立起和解的共識下,不要再吵架爭鬥,展現政治實力,在此時搶著拉一、兩票,這樣不知是為了公投法的何種正義,還是只為了讓選舉順利。院長,考驗政治家智慧的時刻就在此時。本席不希望院長只是因為本席為國會議員表示尊重,而是希望見到院長展現政治家的風範,不要只斤斤計較拿取一張張的選票,而是在三十年後的某一天,回頭看到公投法對台灣的民主政治帶來多少進步及象徵意義,本席希望聽到院長能講出一些願景。 * 游院長錫堃:我對陳委員的意見還是非常尊重,事實上雖然彼此間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以當前的政治生態,若要出現政治家實在很不容易。憲法規定有覆議制度存在,包括王院長、馬英九市長都為這部法律有瑕疵…… * 陳委員學聖:您為何不採取修法的途徑,卻一定要採取覆議的方式? * 游院長錫堃:因為大家都覺得有問題,包括陳委員也覺得應該修法,在野黨也覺得應該修法,當大家都覺得這部法律有問題時,行政院也感到窒礙難行,若是行政院不提出覆議就是失職。 * 陳委員學聖:本席覺得院長的一切思考還是只為了殲敵於選舉前,五點多時可能接著就要進行表決,若是就法律的觀點進行討論,最後可能還是會流於形式,你要如何展現政治實力,你們現在有在進行什麼動作嗎?萬一你們覆議失敗,你準備如何面對,是繼續提出修法,或是有其他的政治動作? * 游院長錫堃:憲法對於如果覆議失敗的情況規定得很清楚,行政院就是接受,我們會依照憲法規定處理。 * 陳委員學聖:還會再提修法嗎? * 游院長錫堃:處理公投法共有三個途徑,行政院是希望能齊頭並進。 * 陳委員學聖:萬一覆議失敗,您會再修法嗎? * 游院長錫堃:會的,我們也會…… * 陳委員學聖:所以您就是屢敗屢戰,會繼續再戰? * 游院長錫堃:不管人們視我為政客或政治家,但是為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典章制度能更加健全,不論是身為政客或政治家都應該努力。 * 陳委員學聖:政客還是只會看眼前,本席希望院長不要因為這個覆議案而因小失大,為此失去眼界及胸襟。同樣就泛藍而言,本席對於防禦性公投比較期待的是:如果要在三二○舉辦就舉辦,但是不要把神聖莊嚴的防禦性公投,在最後變成了黑色笑話。本席很想請教院長,如果防禦性公投一定要與大選掛在一起,能否保有其較公平且神聖的意義。這是很多民眾都在問的問題,防禦性公投從總統提出到舉辦要花多久的時間? * 游院長錫堃:從提出到中選會開始舉辦應該是二十六天。 * 陳委員學聖:二十六天就可以舉辦,中共部署飛彈至今已有多久? * 游院長錫堃:中共部署的飛彈一直持續在增加,且是愈來愈多,已經歷經很多年了。 * 陳委員學聖:現在是否危險? * 游院長錫堃:中共是無所不用其極,包括運用外交的打壓…… * 陳委員學聖:本席只問你現在是否危險? * 游院長錫堃:當然對我們存有威脅。 * 陳委員學聖:既然現在就有威脅,為何一月不威脅,二月不威脅,只有三二○那一天才有威脅且要辦公投?照你的推論,既然二十六天就可以舉辦公投,為何不在一月二十六日或二月二十六日舉辦,一定要等到三月二十日才舉辦? * 游院長錫堃:如果合併舉辦可以減少許多社會成本。 * 陳委員學聖:所以社會成本比不上危險的威脅嗎?萬一公投之後中共不撤除飛彈,屆時我們要怎麼辦,再辦一次公投或擊毀其飛彈? * 游院長錫堃:委員也非常清楚,如果我們舉辦公投是沒有影響的,中共也不會這麼害怕。 * 陳委員學聖:所以依院長的意思,如果我們舉辦公投,中共一定會撤除飛彈?若是如此,你就多多舉辦公投,且現在就開始舉辦,因為一旦現在舉辦,中共就會害怕且撤除飛彈,為何還要再忍受三個月,至少現在舉辦公投,中共就會趕快撤除飛彈。 * 游院長錫堃:至少我們可以爭取更多的國際輿論支持我們。 * 陳委員學聖:院長,本席對您還是有所期待,不論如何舉辦公投,不要讓公投變成選舉的工具,應該讓人民在第一次行使公投時,看起來像是具有神聖意義,不要變成黑色笑話。謝謝院長。 * 主席:請趙委員永清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趙委員永清","主席","游院長錫堃"]} ``` * 趙委員永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今天進行公民投票法的覆議程序,確實令本席有很深的感觸。公投法在審議的過程中的確有很多問題,條文前後也多所矛盾,造成人民行使權利時,遇到相當多窒礙難行之處,所以本席覺得提出覆議確有道理,且本席予以肯定。很多人談到防禦性或防衛性公投的事項,本席身為防禦性公投的創始者,必須要提出幾點心裡的話向大家說明。 一、防衛性公投的真正用意,是要展現全民的意志及朝野的共識,若非如此就不用投票了,因為不這麼進行就喪失其意義。例如過去蘇聯各邦要求獨立時,也是在蘇聯還未同意前舉辦公投,依百分之九十八或九十九的比例通過,所以是對國際進行了很強烈的宣告,也是對蘇聯進行很強烈的宣示。在此情況下,為何現今在野黨會如此猛烈抨擊,看來似乎是很不情願,或是認為這是一種挑釁的動作,指稱為義和團式的公投或選舉的動作。這一點很值得我們推敲,因為我們對外時應該一致,所有的國家在對外時都是一致的。在面對中共二十多年長久以來,老是談一國兩制,老是用武力威脅我們,甚而付諸行動進行飛彈試射。在這種情況下,其實反對對台灣施加武力,或是以一國兩制打壓我們的國際空間,這些都是全民的共識,相信在野黨也是這麼說。既然這些是全民共識,這就是防衛性公投所要展現的真正民意,就是要投給老共看,投給全世界看,讓他們知道人民的意志何在。為何他們今天要反對,很多人對此百思不得其解。我們也應該了解對岸很害怕選舉發酵的效應,本席認為是因為你們反對才會成為選舉的議題,如果你們一開始就贊成,相信就不會成為選舉的議題。不知院長可否向總統報告一下,根據本席原始條文的意涵,總統要與朝野領袖會商,以決定公投的方向及內容,如此就不會成為一個選舉議題。即使在選舉日投票,重點是在於提高投票率,如果單獨進行公投,投票率就會低於五成或六成而顯得很難看,老共就會覺得你們的人民不團結,並未反對我們以武力相向。所以姿態應該柔軟一點,誠懇地拜託請見連主席及宋主席,請他們支持防衛性公投。本席認為此舉很重要,這是為了我們的前途,我們的子孫,為了捍衛我們的安全,所以相當重要。這不是選舉、挑釁或義和團,這是為台灣而投票,為我們的子孫而投票,是要保衛我們的現狀,這個現狀他們認為是中華民國,我們認為是中華民國在台灣,其實名稱是什麼都沒有關係,但是這是一種事實,希望他們不要以武力相向,不要在國際上打壓我們或強調一國兩制,老是要強迫我們接受他們的操控。其實我們姿態柔軟一點也沒有關係,因為姿態柔軟可以贏取民眾的肯定和支持,本席很擔憂,如果朝野繼續吵吵鬧鬧,大家都沒有共識,很多人都不願意去投票,投票比例不高,那投票的結果也會很難看,在這樣的情況下,就失去防衛性公投真正的用意了,防衛性公投真正的用意是要保衛我們台灣,這一點非常重要,所以我們應該要誠懇地拜託在野黨不要再鬧了,請他們支持防衛性公投,即使是下跪也都值得,游院長的看法如何?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拜訪在野黨的領袖,過去我曾經為了兩百億公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要去拜訪他們,可是連為了民生議題要去拜訪他們都很困難,現在在野黨認為防衛性公投和選舉有關,所以我看也不是那麼容易,因為防衛性公投的發動權不在行政院,不過趙委員的意見非常寶貴,我們會參考。 * 趙委員永清:那是他們的解讀、他們的看法。 * 游院長錫堃:如果我們突然間這樣講,人家一定又會認為是一種選舉花招。 * 趙委員永清:你們可以加以化解,這已經不再是選舉議題了,因為朝野都有共識,朝野一致希望中共放棄對台用武,如果有人認為這是選舉花招,那我們就應該去異求同,既然他們也反對中共這樣做,他們也沒有能力改變中共的對台政策,我們就可以藉投票來顯示台灣的民意,我們不要使其成為選舉議題,而是成為我們全民的共識,這是台灣生存關鍵的一項投票,不是選舉投票,所以是非常重要的事情。本席認為,我們應該要為台灣、為子孫考量,只要我們姿態柔軟一點、謙卑一點,去拜託他們、去求他們,即使向他們下跪也沒有關係,看他們會如何回應,本席覺得他們應該會被我們感動並接受,如果他們還是反對,那就不要辦公投了。 * 游院長錫堃:我從去年二月上任以來,就像趙委員所說的這樣在做,但是我後來發現,過去一年我所做的一切並沒有獲得善意的回應,所以並不是姿態柔軟、低聲下氣或謙虛就能夠贏得在野黨的支持,這是不一定的事情。 * 趙委員永清:但是現在在野黨認為我們對於很多事情也都相當強硬,本席認為,我們可以再謙卑一點,我們為了台灣、為了百姓,應該要再忍耐一點,本席建議你們這樣做。 * 游院長錫堃:我去年一年都有這樣做。 * 趙委員永清:今天我們要處理覆議案,到底會不會通過,後續要如何辦理,都還是問題,本席反倒希望在野黨乾脆提出不信任案,因為現在朝野關係已經非常亂了,像很多重要的法案和五年五千億等預算案全部卡在立法院,現在又馬上就要休會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他們乾脆提出不信任案,如果他們真的提出不信任案而且通過了,院長會辭職還是會建議總統解散國會,讓國會提早改選? * 游院長錫堃:趙委員所提的是一個假設性的問題,我可以私下表示我的看法,但是不方便公開講。 * 趙委員永清:我們一些委員同仁都認為長痛不如短痛,乾脆在明年三月二十日讓人民來作主,看藍綠到底會形成什麼樣的態勢,行政和立法將來的互動會變成如何,這些都交給人民來決定,本席真的是如此期待,立法院應該要解決這個問題,國會改造要有成效,可以早一點解散國會,在三二○和總統一起改選,由人民來作主,請院長考慮。 * 游院長錫堃:我們會參考趙委員的意見。 * 趙委員永清:請問核四公投要如何辦理?本席認為,應該要去拜訪在野領袖,請連主席和宋主席講出他們認為哪些案子應該交由人民作主。本席認為,防衛性公投可以展現人民的共識,所以大家都要支持,至於有爭議而需要解決的部分,就要提出來由人民進行公投,像核四就應該要這樣做。可以在朝野協商後確定議題,議題數目也不要太多,交由人民公投。 最後,核四的重件碼頭已經證明與沙灘的流失有關,我們也有去會勘,希望能夠打掉全部或一部分,請問可以做到嗎? * 游院長錫堃:行政院有一個專案小組在進行調查…… * 趙委員永清:他們的意見不同,工程會主張要打掉,經濟部卻不要。 * 游院長錫堃:原來是有共識的。 * 趙委員永清:他們的看法不一樣,謝謝。 * 游院長錫堃:謝謝。 * 主席:現在請廖委員本煙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廖委員本煙","主席","游院長錫堃"]} ``` * 廖委員本煙: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一次公投法的覆議案造成很大的爭議,你們希望能夠覆議成功,可是如果覆議成功,卻沒有審議委員會,那你們要如何來進行?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行政院會交給中選會,所以我們會在不違反公投法及相關法律的前提之下,再定出一個配套的法來進行審核工作。 * 廖委員本煙:是訂定配套措施嗎? * 游院長錫堃:是定出一個子法。 * 廖委員本煙:定在哪裡? * 游院長錫堃:會在公投法之下定出相關的規定來處理。 * 廖委員本煙:不管如何,還是應該要有一個單位來負責處理。 * 游院長錫堃:如果沒有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主管機關是行政院,行政院會交給中選會來處理。 * 廖委員本煙:那中選會是不是應該要成立一個「公投報備處」或「公投申請局」? * 游院長錫堃:今天這個法律尚未公告,我們會請法制相關部會來協調,內政部會研議出來,我們在提出覆議之前就已經想過了。 * 廖委員本煙:不管是由人民或阿扁總統發動,一定要有一個單位來受理,你說是由中選會來受理,可是有人質疑中選會並沒有設立負責辦理相關業務的單位,所以應該要先成立一個「公投報備處」或「公投申請局」,如此才有辦法完成公投。 * 游院長錫堃:其實在公投法第十四條有規定,主管機關是行政院,所以收件受理的機關是行政院,審核時間為三十日,提意見書的時間是在行政機關收受函文後三個月內,通知連署的單位也是中選會,可見原本法律已有規定,我們只要把配套做好…… * 廖委員本煙:可是目前選委會並沒有相關的業務單位。 * 游院長錫堃:只要法律定好,我們就可以設置相關單位來處理。 * 廖委員本煙:審議委員會不應該決定是否同意公投議題,公投議題應該只須報備,等到連署完成通過後,就可以進行公投。 * 游院長錫堃:公投議題經過為數眾多的人民提案、連署,卻交由複製國會生態的審議委員會決定是否退件,好比僕人在審查主人一般,所以我們說這部法律是公民投票限制法。 * 廖委員本煙:萬一稍後覆議案沒有通過,你們打算怎麼辦? * 游院長錫堃:依據憲法的規定,行政院只能接受。不過未來若有窒礙難行之處,就不是行政院而是立法院的責任了。 * 廖委員本煙:趙委員永清所提的解散國會是否可行?假使在野黨提出不信任案會怎麼樣? * 游院長錫堃:對於在野黨是否提出不信任案,我不便評論,等到他們提出後,我們會認真看待。總之,一切依憲法的規定行事,我不作評論並不代表我沒有看法。 * 廖委員本煙:萬一覆議案沒有通過,防衛性公投是否仍要舉辦? * 游院長錫堃:防衛性公投的發動權在總統,總統既然已經宣示,一定會舉辦,行政院也會加以配合。 * 廖委員本煙:請問執政團隊是否團結? * 游院長錫堃:非常團結。 * 廖委員本煙:大家是否都支持防衛性的公投?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聽到不同的聲音。 * 廖委員本煙:請問陳武雄先生的職務是什麼? * 游院長錫堃:他是行政院顧問。 * 廖委員本煙:是政務官還是事務官? * 游院長錫堃:他是常任文官、事務官。 * 廖委員本煙:黃欽容是什麼職務? * 游院長錫堃:他也是行政院顧問。 * 廖委員本煙:是政務官還是事務官? * 游院長錫堃:事務官。 * 廖委員本煙:農委會漁業署署長胡興華是政務官還是事務官? * 游院長錫堃:事務官。 * 廖委員本煙:這三位在外發表言論,反對執政黨舉辦防衛性公投,你知道此事嗎? * 游院長錫堃:我不知道。 * 廖委員本煙:他們是否還適合待在執政團隊? * 游院長錫堃:如果他們談論防衛性公投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我們也不能限制他們。 * 廖委員本煙:這不是言論自由的問題,他們是代表行政院在外巡視,在公開場合向群眾或參加會議的人士談論此事,你能夠接受嗎? * 游院長錫堃:我還要再了解情形。 * 廖委員本煙:胡興華甚至和王院長一同推荐在野黨的總統候選人,這麼做是否適當? * 游院長錫堃:常任文官別說是推荐在野黨候選人,即使是推荐執政黨候選人,要求他人投票支持,這都違反行政中立的原則,並不適當。 * 廖委員本煙:如果查證屬實,你要如何處理? * 游院長錫堃:假使防衛性公投不是他的職權範圍,應該就屬於言論自由。 * 廖委員本煙:他們在外巡視時有這些言論,這顯示執政團隊是否團結? * 游院長錫堃:大多數的文官都很團結、很努力,總之我還要再進一步了解詳細情形。 * 廖委員本煙:如果他們當場表示支持某一政黨的候選人,你要如何處理? * 游院長錫堃:倘若他們違反行政中立,調查屬實,我們當然會追究責任。 * 廖委員本煙:你們會追究到什麼程度? * 游院長錫堃:人事行政局會依據法律處理,在調查了解之後,若是這些文官有責任,我們會依法追究。 * 廖委員本煙:有人質疑你們為了公投覆議案,打算以五千億特別預算來綁無黨籍的委員,有無此事? * 游院長錫堃:五千億要如何綁?例如蘇花高那麼大的工程不可能…… * 廖委員本煙:你們要是不說清楚,待會兒覆議案通過的話,別人就會懷疑。 * 游院長錫堃:有人故意扭曲,我們不可能那麼做。 * 廖委員本煙:本席也希望這只是別人扭曲,我們為院長加油! * 游院長錫堃:謝謝。 * 主席:請紀委員國棟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紀委員國棟","主席","游院長錫堃","簡部長又新"]} ``` * 紀委員國棟: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有位委員問院長是政治家還是政客,院長的答復是政客。本席聽得霧煞煞,我們親愛的游院長居然是政客,請問政客和政治家有何不同?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我認為政客是政治人物的通稱,政治家則是其中極少數非常傑出的人士。 * 紀委員國棟:在座立法院同仁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都是政治人物。 * 游院長錫堃:我使用「政客」一詞並沒有褒貶之意,就好像我們稱呼老師、會計師、律師一般。 * 紀委員國棟:政客和掮客同樣都有一個「客」,意義是否相同? * 游院長錫堃:我不知道什麼是掮客,我所說的是…… * 紀委員國棟:院長還是承認自己是政客? * 游院長錫堃:這是通稱,因為目前並沒有其他更好的稱呼。 * 紀委員國棟:再請教內政部余部長及外交部簡部長,你們認為你們是政客嗎?游院長不反對稱呼自己是政客,簡部長是政客嗎?余部長也回答一下。院長說他是政客,你們是不是政客? * 簡部長又新:(在席位上)我是政務官。 * 紀委員國棟:余部長也點頭,你是政客嗎? * 游院長錫堃:我對「政客」沒有褒貶的意思。 * 紀委員國棟:政客的定義具有普世的價值,在場很多委員都在笑。一般來說,政客的層級並不高。相信阿扁總統三二○的選舉可能被你們玩完了,今天晚上的民調可能掉了四、五個百分點。一個精明的總統應該是政治家,結果他卻找了一群都是政客的院長、部長,這樣怎麼做得好?今天侯委員水盛為了同志亡國論要向人道歉,本來他還理直氣壯地表示同志亡國論沒有錯,現在反而要向人致歉。我看也不要辦防衛性公投了,不如辦個政客亡國論的公投,我相信一定會通過。院長還不認錯嗎? * 游院長錫堃:我已經說過,這是通稱。 * 紀委員國棟:絕對不妥。 * 游院長錫堃:台灣沒有那麼多的政治家,如果大家都是政治家,那政治家也太不值錢了。 * 紀委員國棟:我倒是希望院長所謂的政「客」,是指「客氣」的「客」,我寧願這麼認為。 再回歸主題。關於公投法第十六條,行政院提出的覆議案理由認為立院的提案權是擴權、逾越憲法。請問院長,擴權、逾越憲法是行政院在講的嗎?行政院有立場、有資格講立法院擴權、逾越憲法嗎? * 游院長錫堃:這個擴權是指手伸到行政院來,因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紀委員國棟:立法院有沒有逾越憲法或擴權,應該由大法官會議解釋。就像昨天的新聞一樣,昨天院長表示,王院長主持議事恐有議事不中立之虞,使得王院長非常生氣地表示,請行政院不要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後來院長又請王院長息怒,但是你卻說你沒有道歉,請人家息怒難道不是道歉的意思? * 游院長錫堃:我沒有道歉,因為那是記者說王院長很生氣,我說我沒有這樣講。紀委員也很明事理,應該就我講的話整段來看,而不是找其中兩句話,然後斷定我批評王院長怎麼樣。我在媒體上說「王院長請息怒」,是因為我不是這樣講。 * 紀委員國棟:輸贏稍後就見分曉了。坦白說,我們在這裡說明是為了讓全國民眾了解政黨的立場而已,其實大家心裡對於該如何投票都已經有所決定了。上次我特別提醒游院長:爭一時也要爭千秋。今天我們在這裡所講的話,歷史都會有記載。為了小小的覆議案表決以致臭名萬世,我覺得不值得。覆議案成功與否,甚至能不能增加總統的支持率或勝選的可能性,歷史自有公斷。今天行政院提出這些覆議的理由,坦白講,並不十分妥當。剛才院長提到審議委員會有礙民主及主權在民,請教院長,之前行政院不也提出公民投票委員會嗎?難道公民投票委員會就不會影響主權在民嗎?根據行政院辦理公民投票實施要點,行政院得設公民投票委員會。至少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成員還是由各政黨按政黨比例推薦,但是公民投票委員會卻是由行政院組成。 * 游院長錫堃:兩者的任務不同。 * 紀委員國棟:差不多啦! * 游院長錫堃:因為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 紀委員國棟:這樣還是疊床架屋。 * 游院長錫堃: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是要進行審核,但是行政院的公民投票委員會的任務則是行政支援及行政協調。 * 紀委員國棟:我剛才問過議事人員,我確定在還沒有進行表決之前,行政院撤回覆議鐵定可行。貴黨的林前主席義雄先生非常辛苦地全國走透透,就是為了推動核四公投的理念,讓我們共同完成他的心願。如果今天行政院撤回覆議案,不管是由貴黨到立法院提出核四公投,甚至由我們提出都沒有關係。如果你要撤回覆議案,當然要先通知陳水扁總統。如果你願意當場撤回覆議案,轉而舉辦核四公投,不管是由民進黨提出也好,或是由國民黨提出,我們都支持,好不好?我們以一杯咖啡作為賭注就好了。 * 游院長錫堃:站在行政院的立場,依照憲法,立法院通過的法律如有窒礙難行之處,行政院就要提出覆議,我不能失職。 * 紀委員國棟:大家都是內行人。三二○的防禦性公投之所以排除所有障礙、排除立法院的提案權、排除讓民眾享有其他議題的公投權,其目的就是為了讓陳水扁總統能夠在三二○的選舉中拔得頭籌,是不是這樣? * 游院長錫堃:不是。 * 紀委員國棟:如果陳水扁總統或您敢打包票,在三二○之前舉行公投、甚至包括防禦性公投,就可以證明你們不是為了拉拔總統大選的聲勢,不然儘可以提早舉行公投,為什麼一定要在三二○總統大選當天舉行公投?二二○也可以,一二○也一定來得及,為什麼不這麼做?你剛才提到是為了考量成本的問題,事實上兩者並沒有相差太多的經費,為了證明你們的清白、不是為了選舉,能不能在總統大選之前舉辦公投?可不可行? * 游院長錫堃:我想錢要花在刀口上,雖然相差不多,只有幾億元而已,更何況防衛性公投現在也沒有法源,一定要等到公投法正式明令公告以後才算有法源。 * 紀委員國棟:換句話說,撤回覆議案就不可行囉? * 游院長錫堃:我剛才已經說明,覆議是行政院的職責,因為行政院發現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有窒礙難行之處,如果沒有提出覆議,我反而變成罪人了。 * 紀委員國棟:大家都是內行人,覆議本身確實是憲法賦予的權利,問題是覆議權不能亂用。法律經過運作之後,如果覺得哪些地方需要修法加以解決,我們就修法。再者,覆議之後被覆議的條文如果來不及填補,將使公投法變成蹩腳的公投法。 * 游院長錫堃:運作沒有問題,我們有仔細研究。 * 紀委員國棟:假如你們覆議成功了,會使得公投法沒有辦法運作,因為來不及填補進去。 * 游院長錫堃:不會,這些都有周延的考量。 * 紀委員國棟:我還是要請院長多多以天下蒼生為念,謝謝。 * 游院長錫堃:謝謝。 * 主席:請邱委員太三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邱委員太三","主席","游院長錫堃","黃主任委員石城","林委員濁水"]} ``` * 邱委員太三: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公投法的通過本來是全民熱切的期待,沒想到卻在立法院經過一片混戰,這大概是我在立法院看過有史以來立法品質最差的一次立法。坦白講,這部法律的立法程序不但混亂,而且違法,甚至違背立法院的議事規則,更不要講它的內容是更加地不堪聞問。為了向國人表示立法院是相當審慎、仔細及專業的審查單位,個人原本建議由立法院自行處理;沒有想到,身為執政黨的立法委員,竟然要對行政部門所提的覆議案提出質詢,我覺得實在是相當地尷尬。最近對這個問題有很多紛爭,每個人都在問:「笨蛋,問題到底在哪裡?」個人的看法是:「混蛋,很多政客把立法院當成笨蛋!」我想主要是問題是在這裡。請教院長,公民投票法這個主權在民的主張,長期以來都是民進黨的呼籲和主張,對不對?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是的,但有的政黨將它視同洪水猛獸。 * 邱委員太三:既然如此,這個政黨當初為何積極表示也要支持呢?有人過去也積極認為要建核四,結果現在也不反對了。本席要請教院長,這樣的人算不算政客? * 游院長錫堃:照我的定義,政客和老師、會計師、律師是一樣的,只是一個通稱。也有人說,政治家是死去的政客。 * 邱委員太三:這足以顯示立法院有時自甘被人運用。 本席要站在立法院立場請教院長,您為何要提出這次覆議案?當然您在報告中也提出幾個理由,但本席由媒體和各項資訊得知,行政院認為公民投票法有許多問題,為何你們只單挑這幾項在報告中提出?難道其他的部分你們就不認為會窒礙難行嗎? * 游院長錫堃:因為憲法規定,行政院認為有窒礙難行之處可以提出覆議,而公民投票法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來說,第一是與憲法有牴觸的部分,這可以循釋憲來處理;第二是還不構成行政院窒礙難行,但法律上不適當的部分,這可以循修法處理;第三是窒礙難行的部分,所以我們才提出來。 * 邱委員太三:和憲法牴觸的部分難道不會有窒礙難行嗎?一定要等到釋憲嗎?舉例來說,憲法修正案的複決可以進行公投。如果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交付公投,結果人民把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否決掉,然而依據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法規定,有關憲法修正案的公民投票,不論結果如何都必須依照憲法修正程序來做,請院長告訴我們,當人民在憲法修正案的複決中,否決掉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時,是否要繼續選舉任務型國代? * 游院長錫堃:這的確有矛盾之處。 * 邱委員太三:這就是窒礙難行,和有沒有牴觸憲法是兩回事。本席請教院長,如果人民把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否決掉,認為不應該這樣制定時,那麼你要不要再選任務型國代? * 游院長錫堃:這個部分要依照現行憲法處理。 * 邱委員太三:根據公投法,人民已經否決掉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你還要再選出任務型國代嗎?如果任務型國代又支持立法院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呢?怎麼處理? * 游院長錫堃:我的意思是說,牴觸憲法的部分可以透過釋憲處理。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的是指非常急迫,馬上會遇到的事項,所以先提出來。 * 邱委員太三:本席要告訴院長,現在立法院各黨派都在連署國會席次減半等很多的修憲案,同時也已經排進程序委員會審查。你怎麼知道它不會發生? * 游院長錫堃:行政院認為立法院要通過憲法修正案還有一段時間。 * 邱委員太三:所以這個時間就由你們來決定嗎? * 游院長錫堃:我們知道立法院已經開始連署提出釋憲。我們覺得,行政院針對影響人民權益比較大、比較急迫性的…… * 邱委員太三:依據公投法第十六條規定,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可以經過決議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請教院長,你認為這個部分是否需要經過審議委員會?現在你們對審議委員會有意見,對不對? * 游院長錫堃:行政院認為不應該設立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也不應該審核,同時國會也不應該有這樣的發動權。國會要有發動權是在行政院對重大政策發動之後,經過國會同意,然後再交付公投的情形。 * 邱委員太三:我想這是比較符合我們的憲政法理,也就是對於重大政策,到底要由誰來負最終的責任。 本席要指出,立法院通過的公投法有一個相當大的盲點。換句話說,今天立法院主動提起一個重大的公投案,結果行政院表示就要執行了,那麼行政院是否可以請中選會不要舉辦公投?我們知道,當人民提起的創制或複決案,如果立法院認為自己已經可以實現創制、複決的目的時,會通知中選會不要辦公投。如果立法院要發動重大政策的公投,需要問行政院要不要做嗎?假如行政院表示要執行,那麼中選會要不要停止辦理公投?當然審議委員會若否決掉就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否決掉呢?請黃主委告訴我們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 * 黃主任委員石城:依據公投法規定,立法院通過之後就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投。 * 邱委員太三:對於人民的創制、複決,如果立法院認為自己已經要幫人民實現,要立法了,所以通知中選會不要辦理公投,那麼中選會就不辦公投嗎?是不是只要立法院通知你們,你們就不能辦公投? * 黃主任委員石城:我想,人民發動的…… * 邱委員太三:公投法第二十條規定,包括人民的創制、複決和自治條例,如果公告前經立法機關實現創制、複決目的,立法機關通知中選會,中選會就停止辦公投,對不對? * 黃主任委員石城:是的。 * 邱委員太三:本席要問,如果立法院自己說要對重大政策作公投,行政院能不能說因為政策已經要執行了,所以請中選會不要浪費時間、金錢再辦公投?就法理上來說,是不是這樣才平等?不知主委的意見如何? * 黃主任委員石城:我想法律上是有一些問題,不過我們希望能有一致性。我們當然還是依法行政。 * 邱委員太三:本席要告訴院長,公投法窒礙難行的地方不只有你們現在提出的這些而已。坦白說,本席認為立法院對於公投法應該要好好地修。如果要提到憲政的覆議機制處理,不論結果如何,立法院都是輸的。 未來在立法上的溝通,本席希望大家不要在敏感時刻進行倉卒的立法。事實上,公投法在朝野協商不成功時,國民黨的高委員育仁、親民黨的陳委員進興就已經預知,將來一定會發生牛頭不對馬嘴或者無法執行的現象。我想,很多在場的委員和官員都很清楚。當時本席和高委員育仁、陳委員進興都說,這樣的表決方式絕對會出問題、出狀況,沒有想到真的導致今天這麼尷尬的場面。本席認為,立法院自己應該深作檢討,也希望行政部門把所有窒礙難行之處一併都提出來。這是本席的建議。謝謝。 * 主席:曾委員永權的質詢改以書面提出。 現在請林委員濁水質詢。 * 林委員濁水: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方才院長提到,的確有內閣制國家是由國會發動公投的。請教院長,內閣制國家是在什麼情況下提出公民投票的?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委員。基本上,內閣制國家是由內閣提出,或者內閣透過執政黨提出,經過國會同意以後再交由公民投票。 * 林委員濁水:據我所知,可以提出公民投票的國會非常少,請問有沒有國會議員可以提出公民投票的國家? * 游院長錫堃:有,但那是內閣透過執政黨提出的。 * 林委員濁水:不是,內閣制國家是由內閣提出,國會同意,然後交付公民投票。請問哪一種情況需要? * 游院長錫堃:公民投票是彌補代議制度之不足。 * 林委員濁水:好像也不是這樣子!除了義大利和瑞士比較流行人民連署外,基本上,歐洲各民主國家公民投票的發動者大概有幾類,第一類是內閣政府認為事情太過於重大,牽涉到憲法或主權層次,代議政治不敢專擅時,這時候就透過國會提出公民投票,例如:馬斯垂克條約的簽訂,參加歐幣、歐盟等議題都是屬於第一類。第二類是半總統制國家由總統透過國會來提出公民投票。第三類則是並非由國會決定要公民投票的,通常是由國會的少數黨提出公民投票,這一類大概有五、六個國家,例如:冰島、愛爾蘭、葡萄牙等國,國會少數黨為何要提出公民投票?理由很清楚,因為他們認為民意的多數並不在國會,國會一旦由多數黨掌控時,它根本不需要因為要對抗政府而提出公民投票,但是國會的少數黨會認為國會多數並不是民意的多數,這時候才需要公民投票。所以國會的多數黨為對抗行政部門提出公民投票,坦白講只出現在中華民國剛剛經由立法院審議通過的公民投票制度,為什麼其他國家沒有這項制度?為什麼我們會有?請問院長有何看法?現在通過的制度有什麼不好? * 游院長錫堃:行政院覆議的部分是重大政策的部分,因為行政院認為重大政策…… * 林委員濁水:方才有人說既然行政院要向立法院負責,由立法院自己來決定為何不可以? * 游院長錫堃:因為重大政策的規劃及執行是在行政院,如果重大政策由立法院提出,因為原來行政院送來的版本是說…… * 林委員濁水:立法院對於重大政策有沒有參與權? * 游院長錫堃:有。 * 林委員濁水:有什麼參與權? * 游院長錫堃:因為行政院在決定政策後,必須把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政策也會落實在預算裡面,預算也是由立法院審議的,立法院可以透過黨團或審查預算的方式來參與,所以基本上是有參與的。 * 林委員濁水:謝謝院長。就我國及一般類似半總統制或內閣制的國家來說,立法部門對政策的參與是透過預算及法案的審查,而不是自己去擬定政策。現在通過的草案有二個方式,一個是重大政策的複決權,請問院長對此有何看法? * 游院長錫堃:我剛剛講因為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 林委員濁水:現在是行政院訂出政策後,立法院提出複決,為什麼不可以?擬定政策的權力是屬於行政院,如果由立法院來創制確實是不當,可是為何連複決都不可以? * 游院長錫堃:立法院本身是屬於代議制度,它可以透過立法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它也可以在審查預算或法案時,不去支持它不同意的政策,因為政策制定後就會有法案…… * 林委員濁水:院長這樣講可能太客氣了!坦白講,如果國會不支持行政院的政策,它有幾個途徑,最嚴厲的途徑就是將該項政策的所有預算全部刪除,可是亂刪除又會變成「在怎麼野蠻」,這時候就要負責任了,所以它要規避。第二種途徑更加嚴厲,那就是倒閣,但是倒閣後如果被解散國會,又要面對選民,這二種途徑才是代議政治的完整程序,政策提出來,預算審查,倒閣,解散國會,重新改選,這才是完整的代議程序。但是當國會在使用這種代議程序時都必須要負責任,行政部門當然也要負責任,行政部門所負的責任是解散、倒閣、改選以後,如果行政部門所屬政黨在重新改選時輸掉,屆時政權就要交出來,即使你擔任總統,也必須任命對方。雖然有這麼強大的力量在那邊,但是因為他們對於改選沒有信心,因為改選要花的價碼又不一樣,所以才迴避改選。既沒有決心執政,又不甘在野,所以才在正常的憲政機制之外,旁生枝節,這是不對的!換句話說,現在有二個機制可以使用,但是這二個機制都要承擔責任,可是發動公民投票不必承擔責任。 其次,代議政治本來就是把街頭的戰場及抗爭挪到議會中以辯論來解決,所以設計了一套完整的程序,但現在這個程序不走完,又要把政黨之間的抗爭從議會帶到社會上,進行公民投票,動員群眾,那麼民主政治要做什麼?這是不對的!所以本席支持這樣的覆議案,針對立法院的多數發動公民投票,尤其是複決創制在憲政上的意義,這在這裡產生了重大的錯誤,換句話說,如果我們認為公民投票是要彌補代議政治的不足、匡正代議政治的話,那麼有一個重要的前提,那就是不可以破壞代議政治所設計出來的正當程序,但他們現在要跳過這個正當程序,要去進行不必承擔責任的公民投票以改變政策,行政院當然要提出覆議。 本席認為大家應該要認真的面對目前公民投票法的最大問題,公民投票是直接民權的行使,但是我們總是假設公民投票的正反兩造後面有政黨的力量,把公民投票當成政黨對抗、行政與立法對抗的工具,這完全扭曲了公民投票的立法精神,所以我們不僅僅要支持這個覆議案,對於通過的法案也必須從這樣的基本精神加以進行全面的檢討,否則我們將會制定出全世界獨一無二的怪法,請主席要瞭解這一點,這樣的法律是很丟臉的,是全世界獨一無二的!謝謝。 * 主席:請李委員俊毅質詢,詢答時間為十分鐘。 ```json {"type":"interp","people":["李委員俊毅","主席","游院長錫堃"]} ``` * 李委員俊毅:主席、各位列席官員、各位同仁。這次覆議內容之一是針對立法院對行政院的重大政策有發動公民投票的設計,行政院認為這樣的設計侵犯行政權,違反權力分立的原則,但是在野黨一再表示國會本來就有發動公民投票的權力,歐洲有很多國家也是如此,但是本席翻閱了歐洲公民投票的設計後發現,他們的國會所提出公民投票的對象並沒有針對行政部門的重大政策的,而是法律的複決、修憲的議題或是憲政的特殊規定,都是憲法層次的,幾乎沒有針對行政部門的重大政策而發動公民投票的,特別是專屬於行政部門施政的重大政策,院長是否可以再度解釋一下,如果覆議失敗的話,在國家行政的推動方面上會帶來什麼樣的問題?高鐵會不會因此而停辦?新十大建設會不會因此而毀於一旦?國家行政會不會進入混亂的狀況? * 主席:請行政院游院長答復。 * 游院長錫堃:主席、各位同仁。謝謝李委員的指教,李委員說的都有可能發生,行政院認為,在憲政體制的架構下,政策的規劃、制定與執行本來就屬於行政權,我們規劃政策並執行後,就要負完整的責任,但是現在立法院可以針對重大政策交付公投,這樣會扭曲了權力分立的原理,如果這樣,將來這部分就變成立法院不負責、而行政院難以負責的情況,這對於行政院將來在推動各項重大政策時,會產生干擾,而且也沒有辦法負責,這樣會讓憲政秩序錯置,對社會秩序也會產生干擾。 * 李委員俊毅:世界上沒有國會針對行政專屬的領域做出這種侵權的行為! * 游院長錫堃:國會可以監督政策,負起監督的責任,而國會監督時可以透過法案的制定,例如針對老人津貼、老農津貼是否發放的政策可以修法…… * 李委員俊毅:這個部分本席是支持行政院的立場,即使行政院不提出覆議,拿這個條文去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時也可能被判定為違憲,整個憲政制度的設計,會因為法律位階的這個條文造成憲政的亂序。這是違憲的,所以必須提出覆議,這樣是負責任的作法,本席支持。但現在有個問題,若覆議失敗,立法院還是維持原議,還是由立法控制整個行政院的重大政策,你怎麼辦? * 游院長錫堃:若覆議沒有通過,惡法亦法,行政院只好接受,但我們還是會積極尋求修法的途徑,希望能將公民投票法不好的地方…… * 李委員俊毅:若通過後,你認為無法執行,國會這樣惡搞,整個憲政這樣混亂,跟你們提醒,你們也不當一回事,請問你是否打算乾脆辭職? * 游院長錫堃:過去我也辭過兩次,辭職對我不是問題,但我們要負責任,因為任期剩下不久,要找接任的行政院長,別人也不見得願意;其次,若對過去行政院所做的事不夠瞭解,一下子接手可能也會衍生很多問題;再者,現在經濟景氣正在復甦,很多政策已經逐漸開花結果,若因為公投覆議案未能通過而一走了之,我認為這是不負責任的作法。 * 李委員俊毅:依憲法的設計,你不必辭職,你也不能因覆議案沒有通過就辭職,沒有這樣的規定。若真的要辭,在野黨就直接提出不信任案,不要搞這種不負責任的要求;若對行政部門真的那麼不滿意,國會真的那麼討厭現在這個行政團隊,那就提不信任案逼你下台,然後總統解散國會,讓人民作最後的選擇,這樣才對!我們負責任的提出覆議案,他們卻說若沒通過,你要辭職,本席認為這是國會不負責任,本席是國會議員之一,但本席覺得在野黨不夠氣魄,本席若是在野黨,就馬上對你提出不信任案,這樣才有氣魄。若他們真的認為人民站在國親這邊,那麼,國親就提出不信任案嘛!他們不敢提出不信任案,卻只會每天在那邊亂!這樣國家怎麼會進步呢? 本席聽了今天一天的詢答,怎麼聽到有人說你是政客,本席嚇了一跳,因為政客在台灣的評價是很低的。全台哪個活著的人配稱為政治家? * 游院長錫堃:在台灣的政治生態,活著的要作政治家非常困難,我認為政治家應該是別人對你的稱呼,而不是自稱為政治家。我即使以政治家自我期許,也絕不會自許為政治家,因為我認為政客就和老師、會計師、律師等一樣都是通稱,所以媒體寫政客,根本就沒什麼。 * 李委員俊毅:在本席的想法中,政治家是遙不可及,請問在你的觀念中,政治家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 游院長錫堃:在台灣,政治家的定義很模糊,有的是說,為了下一代就是政治家,事實上很多人為了下一代,但是沒有被稱為政治家。 * 李委員俊毅:你就是政治家,因為你是為了下一代。 * 游院長錫堃:也有人說,政治家是死去的政客。 * 李委員俊毅:死去的政治家的確也滿多的。 * 游院長錫堃:所以在台灣政治家與政客的定義並不清楚,如果要像過去的唐太宗、羅斯福或華盛頓總統那樣的政治家,以台灣的政治生態是很困難的。 * 李委員俊毅:我們都有可能成為台灣下個世代、創造新前途的政治家,所有的國會議員或閣員都有這個可能,我們都有可能擔任台灣歷史上的政治家,不過他們為了追求權力以及短期利益而放棄。 * 主席:謝謝,時間到了。現在全院委員會已經審查完畢,謝謝游院長以及相關部會首長列席說明。 現作以下決議:「本案提報院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以記名投票表決。」 現在散會。 散會(十八時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