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院會紀錄 院 會紀錄 一、立法院第6屆第1會期第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星期五)上午10時13分、4月12日(星期二)上午9時 地 點 本院議場 主 席 王院長金平 ```json { "ad": 6, "session": 1, "sitting": 7, "datetime": null, "speaker": "王院長金平" } ``` 主席:現在開會,進行報告事項。 ## 報告事項 1. 宣讀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 劉委員文雄:(在台下)謝長廷! 李委員永萍:(在台下)撤換杜正勝! 吳委員英毅:(在台下)撤換杜正勝! 李委員慶安:(在台下)撤換杜正勝! 費委員鴻泰:(在台下)撤換杜正勝! 吳委員成典:(在台下)撤換杜正勝! 主席:各位委員,現在院會在處理報告事項,請你們回座。 李委員永萍:(在台下)杜正勝! 吳委員英毅:(在台下)杜正勝! 李委員慶安:(在台下)杜正勝! 費委員鴻泰:(在台下)杜正勝! 吳委員成典:(在台下)杜正勝! 劉委員文雄:(在台下)下台! 主席:請委員回座。 劉委員文雄:(在台下)謝長廷! 李委員永萍:(在台下)撤換杜正勝! 吳委員英毅:(在台下)撤換杜正勝! 李委員慶安:(在台下)撤換杜正勝! 費委員鴻泰:(在台下)撤換杜正勝! 吳委員成典:(在台下)撤換杜正勝! 主席:請委員們不要干擾議事的進行。 報告院會,針對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議事錄,無任何書面意見表示異議,因此議事錄確定。 繼續報告。 2. 本院委員陳根德等61人擬具「民法增訂第一百九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司法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 本院委員謝國樑等42人擬具「菸酒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 本院委員曾華德等32人擬具「原住民保留地造林補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5. 本院無黨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離島建設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無黨聯盟提議本案逕付二讀,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財政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6. 本院委員李鴻鈞等38人擬具「國家敏感科技發展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7. 本院委員楊麗環等41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8. 本院委員張顯耀等48人擬具「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9. 本院委員李全教等46人擬具「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0.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36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六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1. 本院委員郭林勇等33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2. 本院委員陳根德等45人擬具「內政部消防署組織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3. 本院委員丁守中等48人擬具「漁港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4. 本院委員馮定國等34人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5. 本院委員曾燦燈等35人擬具「教育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6. 本院委員劉文雄等34人擬具「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司法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7. 本院委員劉政鴻等39人擬具「農藥管理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8. 本院委員林重謨等40人擬具「遊說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內政及民族、司法三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19. 本院委員邱毅等47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0. 本院委員李全教等44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1.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5人擬具「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2. 本院委員徐中雄等60人擬具「入出國及移民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3. 本院委員沈智慧等51人擬具「聽語師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4. 本院委員沈智慧等53人擬具「宗教團體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財政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5. 本院委員沈智慧等35人擬具「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6. 本院台聯黨團擬具「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併案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27. 本院委員費鴻泰等5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財政委員會與相關提案併案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8. 本院委員曾燦燈等46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29. 本院委員羅志明等41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0.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58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3、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1. 本院委員李慶安等40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2. 本院委員李慶安等49人擬具「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3. 本院委員陳志彬等37人擬具「公教人員退休金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34. 本院委員羅志明等46人擬具「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5. 本院委員羅志明等44人擬具「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6. 本院委員李全教等49人擬具「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7. 本院委員李全教等41人擬具「原住民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及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8. 本院委員曾永權等38人擬具「陸軍軍士教導總隊士官退伍補償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39. 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4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3、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40. 本院委員李復興等47人擬具「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5、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內政及民族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41.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37人擬具「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42. 本院委員劉政鴻等50人擬具「農民健康保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43. 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5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44. 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7人擬具「八二三戰役參戰官兵晚年生活照顧特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3、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國防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45. 本院委員黃昭順等40人擬具「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五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46. 本院委員黃昭順等51人擬具「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對本案有異議,建議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47. 本院委員劉憶如等170人擬具「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本案經提本院第6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決定: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爰於本次會議提出。 (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財政、法制兩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原擬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48. 行政院函請審議「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一)「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交財政、法制兩委員會審查。(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之二及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財政委員會審查。 主席:民進黨黨團提議將本案兩項法案均交財政、法制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有)有異議。 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有)有異議,本案退回程序委員會重新提出。 49. 考試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協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審查。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0. 教育部函送「國立中正文化中心公有財產管理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1. 外交部函,為修正「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辦理民間業者赴有邦交國家投資授信保證處理辦法」第七條之一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外交及僑務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將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審查。 5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函,為修正「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七條及第十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3. 經濟部函送該部國際貿易局93年度第4季公款補助團體私人情形季報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54. 經濟部函,為修正「發明創作獎助辦法」第一條、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5. 交通部函送該部94年2月「高雄捷運施工監督情形及改善成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交通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交通委員會審查。 56. 交通部函送業經我國與美方簽署完竣之「臺美氣象先進資料同化與預報模式系統發展技術合作協議」,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外交及僑務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為修正「行政院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8. 經濟部函,為修正「貿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59.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60.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各級選舉委員會執行監察職務準則」部分條文,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6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送「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工作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2. 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送「國民大會代表選舉公辦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及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 63.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修正「游離輻射防護管制收費標準」第十條及附表一第三十項,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4. 經濟部函送該部93年度截至第4季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捐助案件彙總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 主席:親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經濟及能源、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65. 考試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稅務人員考試規則」附表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二條、第七條條文及其附表,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委員會。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6. 內政部函送「警用車輛集中採購作業程序」,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處理。 主席:國民黨黨團提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請問院會,有無異議?(無)無異議,本案改為交內政及民族、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審查。 67.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函,為有關本院第5屆第6會期審議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針對該會須專案報告之決議,請安排專案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科技及資訊、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8. 銓敘部函送「公務人員各種獎金宜否於俸給法中明確規定」報告,請查照案。 程序委員會意見:擬請院會將本案交法制、預算及決算兩委員會處理。 主席:請問院會,對本案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處理,有無異議?(無)無異議,照程序委員會意見辦理。 69. 本院司法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預算及決算委員會處理司法院函,為本院第5屆第6會期審查9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第5款該院主管部分所作決議第1項關於法官助理預算凍結案,業經聯席會討論完竣,對預算凍結部分,同意准予動支,請查照案。 70. 本院法制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會同財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為修正「行政院開發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交付該會審查監察院函為修正「監察院廉政委員會設置辦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函為修正「國家安全會議處務規程」、考試院、行政院函為修正「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條文、國史館函送「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等4案;交付該會會同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審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為修正「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六條條文、「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臺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八條條文、「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及第七條條文、「福建省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六條條文及各該編制表等5案,合計10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71. 本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函,為院會交付該會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區漁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農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第五條條文及會同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審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送修正「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等3案,已逾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所定審查期限,茲依規定函請提報院會存查,請查照案。 72.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為尊重生命,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以減少墮胎,尊重生命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73.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尊重生命全民運動大聯盟為尊重生命,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有關允許墮胎規定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74.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蔡弘源先生為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款條文,以減少墮胎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75.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區石油化學工業同業公會為屢次向環保署反應其擬訂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不合理,均未獲合理回應,建請惠予協助促其修正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76. 本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報告審查台灣區塑膠原料工業同業公會為有關環保署擬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主要係針對石化業者徵收,造成石化業者無法生存,請惠予協助一案,經審查結果,不成為議案案。 77. 行政院函送何委員敏豪等提案為鑒於世界各國為追求經濟高度發展,均致力吸收技術性人才及投資移民之移入,由於行政院未能建立明確之移民政策及制度,導致我國移出與移入人口呈現兩極化發展,顯見我國優質人力正在嚴重流失中,建請制定明確的移民政策及制度,延攬優秀人才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8.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等提案為漁業署公告三大洋作業規定及減船公告,部分內容與業者意見落差頗大,造成業界強烈反彈,建請政府應與漁業界進行協調,以維護我國漁業界共同渡過難關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79. 行政院函送侯委員水盛等提案為病死豬肉大量流入市面事件,已造成民眾恐慌並危及廣大消費者之健康,建請行政院建立照價收購病死豬制度,並採保險制度理賠豬隻,以杜絕病死豬肉流入市面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80. 行政院函送羅委員志明等提案為行政院組織法草案規劃將當前負責全國整體科技發展的國家科學委員會與其他機關整併為「國家發展及科技委員會」;由於委員會僅有協調功能,組織層級低,建請規劃成立科技部一案之研處情形,請查照案。 81. 議事處彙報本院各黨團參加本(第一)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名單。 議事處彙報本院各黨團參加本(第一)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名單。 各黨團參加本(第一)會期經費稽核委員會名單如下: 民進黨黨團:蔡啟芳委員、黃偉哲委員、林為洲委員、莊碩漢委員、林樹山委員、王淑慧委員。 國民黨黨團:林正峰委員、劉政鴻委員、謝文政委員、劉盛良委員、李紀珠委員。 親民黨黨團:林惠官委員、趙良燕委員。 台聯黨團:黃宗源委員。 無黨團結聯盟黨團:顏清標委員。 主席:現在進行質詢事項。 ## 質詢事項 ### 行政院答復部分 1.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我國環境永續指標評比排名倒數第二,建議政府對各部會所提溫室氣體減量目標、策略及措施,嚴格監督管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針對「金福漁66號」漁船遭日方扣押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推動兩岸春節包機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 行政院函送侯委員水盛就規劃牛墟市集成為各地方之「形象商圈」,並成立「牛墟紀念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高科技業者過度享有租稅優惠,建議檢討整體稅制,以建立公平合理稅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 行政院函送杜委員文卿就取消軍教人員薪資所得免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取消軍教人員薪資所得免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 行政院函送湯委員火聖就汽車出廠代檢後加裝防護桿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針對陳詩欣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受上海武術院總教練聘書一事引起風波,盼能就此打住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1.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政府應澈底檢討大陸來臺人士管制措施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2.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臺灣之永續發展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3.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全民健保調高投保薪資上限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4. 行政院函送邱委員毅就流感大流行,應速訂定應變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針對「勞退新制可能引爆之解僱潮、關廠潮、工作外撥潮、以及失業潮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6.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營養課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7.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坊間病死豬課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8. 行政院函送盧委員天麟就「因應勞退新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9. 行政院函送白委員添枝就當前兩岸農業交流對國內農業造成轉型契機,建議政府做好因應準備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0. 行政院函送白委員添枝就坊間病死豬非法屠宰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1. 行政院函送郭委員俊銘就94年年初連續寒流,臺中縣果農遭受寒害之求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中共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3. 行政院函送柯委員淑敏就降低「京都議定書」衝擊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4.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成典金門飲用水水質檢測錯誤引用到高粱酒品的釀造上,嚴重影響到金門地區的觀光產業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5.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針對「加強勞工退休準備基金稽催業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6.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有關「重視企業界的聲音,正視企業經營的問題,提出具體配套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7. 行政院函送侯委員水盛就加入WTO後,農產品大幅進口,致許多農地休耕荒廢閒置,建議由政府無償提供退休養老之社區老人耕作勞動養生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8.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大陸進口國內農產品與政府因應措施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29.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已故前總統蔣經國之媳蔣方智怡代表蔣家將2位前總統蔣介石及蔣經國之日記原稿交由美國史丹福大學胡佛研究中心保管,有否違反「總統副總統文物管理條例」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0.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志揚就健保財務多元微調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有關「勞退新制可能引爆失業潮,要求政府積極研商對策以維護勞工權益」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行政院組織改造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4.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還原「228事件」歷史真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5.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中國積極擴張軍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6.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政黨合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7.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公務人員與勞工退休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8.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德福就開放臺商赴大陸投資之政策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39.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士葆就政府應在CNS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規範中,將碰撞測試與品質管控加入定期定量檢測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0. 行政院函送賴委員幸媛就我國的數位內容產業何時可與日本、韓國競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1.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工業區土地租金優惠調整(006688)措施」擴大實施案租轉購比率未定,影響廠商進駐意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有關「正名制憲」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正名制憲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4.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為洲就政府應檢討研修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以利台灣產業升級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5.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加速大鵬灣開發案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6.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高屏溪水質污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7.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淑慧就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所得課稅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8.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思博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涉嫌與調查員勾結,自海外買槍栽贓民眾,騙取高額破案獎金」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4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容就風力發電廠籌設時應注意併聯輸電線路、當地環保生態及景觀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0.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思博就解決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1.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停止推動兩岸直航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台南市台鹼安順廠污染土開挖作業規模龐大,相關單位必須妥善處理,避免二度公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3.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購物用塑膠袋及塑膠類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執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4. 行政院函送白委員添枝就農漁會辦公室是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以同業為受益對象」之非營利公益社團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5.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確切瞭解228事件帶來的啟示意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6.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228事件58周年紀念日籲請各個族群的台灣人民記取歷史悲劇的前車之鑑,了解相互尊重的價值意義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7.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有關「讓民眾充分了解勞退新制」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8.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針對交通執法單位於今(九十四)年度開始實施「駕駛隨車攜帶蠟筆和照相機」制度恐增加民眾日後訴訟之困擾,宜再審慎研議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59.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繼續辦理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解決失業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0.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桃園縣中壢市大崙地區自然生態休閒產業發展計畫案」第2期工程專案補助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1.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思博就建構公平正義之訴訟制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2.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容就微型企業創業貸款之資格審核與失業認定從嚴辦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3.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朝容就針對高鐵彰化車站通車時程、用地取得及都市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4.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宜蘭地區防震規劃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5.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公營事業費率調整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6. 行政院函送杜委員文卿就積極規劃「京都議定書」相關因應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7.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妥善因應「京都議定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8.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積極因應「京都議定書」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69. 行政院函送白委員添枝就春耕期間肥料短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0.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敏惠就有關為推動學生游泳能力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1. 行政院函送黃委員昭順就「在今年兩岸包機成功舉行的基礎上,政府應即主動向大陸提出清明包機協商,並主張乘客之身分擴大為所有的台胞」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2.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昱婷就避免低收入戶遭不法集團利用作為人頭戶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3.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政府透過廣告與銀行貸款影響媒體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4.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運鵬就改善KTV等娛樂場所之安檢措施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5.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內政部提出之「全民拚治安」方案,建議政府「拚治安」千萬不要流於口號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6.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建榮就蘇澳籍漁船海龍一號船難事件之搜救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7.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國棟為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主委陳建年涉及幫女兒新科立委陳瑩賄選案,行政院應儘速調整陳建年之主委職務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8.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於國道3號苑裡交流道增設「幼獅工業區」指示標誌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79.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思博就行政院原民會前陳主任委員建年因幫女兒輔選疑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0. 行政院函送高委員思博就政府推動非核家園理念,惟未規劃能源替代方案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1. 行政院函送鄭委員朝明就流感疫苗效力及衛生單位因應措施等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2. 行政院函送廖委員婉汝就近日來大雨及寒害,造成農民之損失,建議辦理農損救助及平衡物價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3.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光訓就公股事業管理及相關作業準則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4.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復興鄉公所「農村新風貌建設計畫-三民村水流東花卉文化單車優遊行」專案補助計畫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5.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桃園縣政府擬辦理「AIDS防治」爭取經費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6.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桃園縣政府擬辦理「復興鄉直昇機停機坪建置計畫」希望中央給予補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7.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桃園縣政府擬辦理「復興鄉衛生所拆除重建計畫」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8. 行政院函送彭委員添富就桃園縣政府擬辦理「山地離島衛生所申請補助經費購置醫療儀器設備」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89. 行政院函送陳委員志彬就94年3月連續寒流,造成南投縣茶葉等農作物遭受寒害損失,建議放寬規定給予農民合理的救助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0.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樹山就92/93年期購貯蒜球之釋出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1.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耘生就94年3月連續寒流,造成南投縣茶葉遭受寒害損失,建議比照果樹或花卉提高救助額度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2. 行政院函送吳委員敦義就94年3月連續寒流,山區並降下霜雪,造成南投縣茶葉等農作物遭受寒害損失,建議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規定辦理救助,協助農民度過難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3.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應彈性調整高速公路維修工程施工時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4. 行政院函送蔡委員其昌就針對臺鐵自強號每日停靠清水站班次相較清水地區人口交通需求明顯不足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5. 行政院函送林委員滄敏就農漁產銷班功能發揮良好,建請維持現狀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6. 行政院函送侯委員水盛就民眾向醫療機構索取病歷複製本常受刁難阻撓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7.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最近新台幣快速升值,許多產業利潤下降甚至出口市場遭到嚴重衝擊,對我國經濟傷害不小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8. 行政院函送王委員幸男就針對中共執意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相關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99.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政府將宣布成立控股公司,隸屬財政部,負責掌管43個國營事業的公股股權管理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100. 行政院函送沈委員智慧就普通高中國文科課程暫行綱要所提質詢之書面答復,請查照案。 ### 本院委員質詢部分 1. 本院莊委員碩漢,針對「中小企業人力協助方案」因勞委會質疑該方案無法解決結構性失業問題,擬決議不續辦,將之併入「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為提升就業率,以及救濟弱勢和中高年齡階層勞工,政府相關單位應儘速研擬解決方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 本院莊委員碩漢,針對中共對台策略,目前可歸納有外交打壓、政治地位矮化、以商逼政、文化及媒體統戰、心理威嚇、滲透破壞等多點突破。「九十三年國防報告書」其中關於國防施政方針的部分,提到擴大全民參與國防事務、強化全民總體防衛等理念。這個概念相當好,本來台灣面臨中共的武力威脅,就應該要有全民參與國防的共識,這是最堅強也是最後一道防線。但民國九十三年已結束,國防部對於這部分實施的成效如何?未來一年有何具體政策以及實踐的具體步驟?最後,要讓全民認識到危機就在身邊,而又不引起全民不必要的恐慌,國防部有何策略達成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 本院莊委員碩漢,針對日本北海道釧路市議會日前通過「強烈促請日本政府開放對台灣觀光客永久免簽證與台日相互承認國際駕照」決議案,同時將該決議案提交日本中央相關部會首長一事,強烈建議我國即刻加強與日本城市間的城市外交,透過城市間的交流與合作,進而影響日本官方與我的友善關係,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 本院謝委員欣霓,針對目前新聞頻道眾多,為爭取收視率致使惡質競播現象日益嚴重,部分內容不堪入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媒體報導,敦睦艦隊3月初出航,依計畫前往新加坡訪問,新加坡卻突然因中國打壓,拒絕艦隊靠港,後來才同意艦隊改以「錨泊」方式停在港內,敦睦艦隊訪星遇阻事件,前天成了國會質詢的熱門話題,面對立委的質疑,行政院長謝長廷表示,台灣敦睦艦隊因中國打壓,在新加坡遭遇一些阻撓,「國防部有檢討空間」,而國防部長李傑也說,艦隊日後的訪問行程,不會再發生同樣情形。新加坡近幾年來改變等距外交的做法,明顯靠向中國,成為其啦啦隊、宣傳員,導致發生外交部長陳唐山嚴詞批評的「LP風波」,如今又再發生這次事件,顯示星國的「親中恐共症」並未改變,我國應檢視兩國的關係,進而檢討無償代訓「星光計畫」的必要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正當聯電與和艦之間的關係到底是「協助」、「技術轉移」或是「轉投資」,箇中疑雲猶曖昧不明之際,國內又爆發官股公司計畫大舉投資中國事件。根據本院同仁日前爆料,台灣肥料公司二月二十六日已與中國揚州經濟開發區簽訂「項目進區協議書」,計畫以一億八千萬美元投資生產及銷售基地。中國正以反分裂法打壓台灣,國營企業此時怎可貿然「資匪」,如此錢進中國,怎麼對得起國人同胞?本席要求經濟部嚴格把關,駁回這項投資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和艦案日前出現新進展。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再度發表聲明,宣稱為了避免落入檢方掏空聯電的口實,聯電已由副董事長宣明智出面與和艦達成協議,將由和艦的控股公司以和艦15%的股權贈予聯電,以回饋聯電過去對和艦的協助。本席認為,此案應該澈底查辦,否則其連鎖效應足可使整個國家的金融秩序崩盤,藉著和艦案一方面可以讓多數企業的西進夢清醒,也可以讓執政當局痛心檢討,儘速改正5年來錯誤的中國經貿政策,為台灣經濟發展保住一脈香火,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中國訂定反分裂法,結果引起了全球的公憤。然而在國內竟還有一些人士和媒體在替中國緩頰,說什麼反分裂法中也有善意,要大家不要只注意非和平方式的第八條。本席認為,反分裂法就是反分裂,絕沒有善意或緩和可言,唯有併吞才是它的不打折扣的真實目的。對非和平方式的任何猜測或妄想,都是自失立場走向自我毀滅的途徑。其實任何「非和平方式」就是武力併吞的代名詞,因此,台灣只有朝野團結反抗中國的併吞才有生路,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國共內戰是一幕悲慘的中國歷史,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與這段野蠻殺戮的歷史本來毫無干係;復以今日台灣既民主且自由,更不容中國將其專制魔爪伸入台灣。因此國民黨之中國行,吾人固不能視若無睹,但國共之間無論如何觥籌交錯、相談甚歡,必須注意其是否有出賣任何國家利益,甚至有害台灣國格的違法行為,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基於維護國家安全不應坐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326大遊行顯示台灣主流民意的走向已經很清楚,就是要捍衛他們自決前途的權利。當然,長期以來台灣存有特殊的內外因素,台灣人民要澈底實現自己的理想確實有所困難。任何台灣的領導人,即使堅持主流民意所追求的理想,也仍不得不面對客觀的現實,無法一蹴可幾,這也是台灣人民心知肚明的。但是,前進的路線可以曲折,理想的目標卻不可以模糊,百萬人大遊行向中國嗆聲,所展現的也無非是這種精神和毅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台灣人民繼2004年2月28日的百萬人手護台灣活動,2005年3月26日的反併吞大遊行也將鐫刻於台灣史頁之上,成為後代子孫感佩21世紀初期台灣人展現莊嚴意志、捍衛國家主權的象徵性指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就在台灣百萬人民站出來向中國「反分裂國家法」嗆聲,讓全世界輿論對台灣民意充滿同情與敬意的兩天過後,一個由從來不是以政治見長的副主席率領的30餘人國民黨代表團,卻突兀地出訪中國,說是在進行「緬懷和經貿之旅」,釋放出讓外國媒體莫名所以的訊息,因為他們怎麼看,這都像一趟「朝貢」或是「叩頭」之旅,但台灣人民卻不容一個台灣政黨到敵國去出賣台灣利益,政府相關主管機關更不應坐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3.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三二六百萬人大遊行,台灣人民展現反侵略反併吞的強烈意志。這場遊行示威的對象—中國,雖然遠在對岸卻沒有置身事外。在三二六前夕,台灣的統派團體,在統派媒體刊登合理化「反分裂國家法」的廣告。在三二六當天,中國還導演了許文龍退休感言事件,企圖以此打擊這場大遊行的士氣,並為新一波對台商威脅利誘拉開序幕。本席認為,近年來政府除了錢進中國,對台灣經濟其他的出路、活路完全沒有思考,更沒有作為,養成一種倚賴中國的慣性,實為嚴重的錯誤。對此,政府基於捍衛台灣的職守,千萬要戒之、慎之,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4. 本院委員傅崐萁、林惠官,針對2月景氣燈號,是否可能出現19個月以來第一個代表景氣可能衰退的黃藍燈,深受各界矚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5. 本院委員傅崐萁、林惠官,針對原能會前主委胡錦標於中華投資董事長任內涉挪公款近億至個人投資公司。這是國內第一起國營事業轉投資公司資產遭非法挪用案例。本席認為事態非常嚴重,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16. 本院委員傅崐萁、林惠官,針對奇美創辦人於報紙投書所言,本席對於政府始終無法對於台商投資大陸市場,給予台商協助,也無法在政策上定調,如此一來台灣的全球佈局,就缺了一大塊中國市場,當全球各國政府傾全力幫助其廠商進入中國投資,我們的政府不但不協助還袖手旁觀,甚至禁止。政府的大陸投資政策為何與全球各國相反,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7. 本院委員傅崐萁、林惠官,針對南韓在大陸市場的占有率有凌駕台灣的趨勢。南韓由於沒有三通問題,南韓企業集團對中國大陸投資經營正常化、規模大型化,不僅將中國大陸視為生產加工基地,更採取攻擊型的投資策略,以高附加價值產品切入大陸市場,已對台商構成重大競爭威脅,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8. 本院朱委員俊曉,有鑒於越來越多的詐騙集團利用市內電話之指定轉接功能上無強制用戶加設密碼的機會,以諸多不法方式,將電話轉接至他地,然後發出大量不實之詐財簡訊,讓不知情手機用戶回撥,以達到詐財之目的。惟加設密碼之動作,係中華電信公司現階段有能力處理的,但卻未積極處理,以致坐視歹徒有機可趁,大鑽漏洞來向民眾詐財。針對此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9. 本院陳委員朝龍,針對高速公路工程局為中山高行車安全,刻正規劃全線橋樑、涵管等更新及維修,唯為使台灣落實「非核家園」因應京都協議之施行,建請同時研議規劃全線照明改以太陽光電之再生能源方式之可行性,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0. 本院張委員顯耀,針對政府連續以兩措施調降軍公教人員福利,建請行政院重新評估此兩案,廣納軍公教人士意見,並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原則下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並成立由軍公教人士及立法院代表組成之監督小組,嚴格監督福利縮減後之原經費流向,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21. 本院魏委員明谷,針對彰化縣員林鎮百果山風景區向為彰化重點觀光產業之所在,過去因推廣不彰而日漸沒落,現今地方已積極重行規劃開發,然其主要聯絡道路東西向快速公路漢寶草屯線「林厝交流道」若仍沿用該「里」名稱,實無法凸顯地方特色,恐不利於當地觀光推展一事,建請公路主管機關應儘速檢討,將「林厝交流道」正式更名為「百果山交流道」,不僅符合交通輸運之實際效能,更能結合地方發展需求,重點推廣百果山觀光事業,發揮公共交通建設之最大效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2. 本院魏委員明谷,為台化公司於彰化市設廠已達四十多年,又位於台中市通往彰化市的要道,限制彰化市發展,且因設備老舊產生污染,嚴重危及當地居民健康。當地民眾業已成立「台化遷廠共創彰化新願景聯盟」,期能推動台化公司遷廠後,在八十八公頃廠區內規劃大型購物中心、高鐵通車後的台鐵捷運轉運站、都會森林公園,預計將會帶動彰化市未來發展。爰此建請政府體察民意,協助民眾與台化公司溝通,以確保當地居民之健康,並促進都市之更新與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3. 本院黃委員適卓,認為國民黨高層最近出團前往中國,並與中國高層會談,甚至可能簽下雙方協定,恐有危害台灣國家安全之虞,明顯違反「刑法」113條私與外國訂約罪犯,以及「國安法」相關規範,最高將處以無期徒刑,建請行政院依法嚴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4. 本院黃委員適卓,針對行政院在政府組織再造方案中,透過「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案將國科會予以分解,大切三塊,不復存在。就在各國都紛紛仿效台灣科技奇蹟發展模式推動產業之際,我政府竟然決定讓統籌科技政策的重要單位瞬間消失,豈不是形同自動退出國際科技競賽,重創台灣科技,完全與綠色矽島科技政策方向背道而馳,建請行政院予以調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5. 本院高委員建智,針對台電興建花蓮西寶水力發電廠乙案。由於引發地方居民極力反彈及環保人士的疑慮,特建請行政院應督導經濟部、環保署及台電等單位,針對其訴求作出具體回應,並加強與民眾溝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6. 本院高委員建智,針對兒童安全座椅的安全性與宣導問題。據本日外電報導,北美最大嬰兒用品廠固瑞克公司(GRACO)生產的嬰兒汽車安全座椅等多項產品有瑕疵,造成使用者多起傷亡,該公司卻未即時通報,被美國政府處以創紀錄的四百萬美元罰款(台幣約一億兩千五百萬元)。相較以來,我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在去年曾公布七大縣市抽查結果,有一成三兒童安全座椅未張貼檢驗合格標識或型號不符,亦未投保產品責任保險。至今有無改善?有無定期之檢驗機制?又,雖然兒童安全座椅相關法規去年九月正式開罰,但到去年十二月底,警政署僅開出三百二十五張罰單;且據統計,台灣兒童安全座椅的需求量應為四十五萬台左右,但根據近二十家兒童安全座椅廠商銷售量顯示,去年才賣了十二萬台。可見台灣民眾對使用安全座椅尚未有共識,政府有何宣導計畫?該如何提升民眾的使用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7. 本院高委員建智,針對警察執行臨檢勤務問題。自大法官會議第五三五號解釋訂定以來,為保障民權,針對警察執行臨檢之前提,原則與方式有嚴謹的規範,以至警方為避免造成民怨,在臨檢僅著重於酒測(如詢問駕車人有無喝酒等),對其他可能的犯罪跡象極少查察,是否有矯枉過正之嫌?又,警察勤務條例第八條明定警察攔停交通工具時,得採行之措施不止於酒測還包括其他必要手段,故建請行政院應督飭警政單位檢討現行的臨檢機制,並加強員警的勤前教育,期在交通安全之外亦能兼顧治安的維護,達成『全民治安年』的目標,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8. 本院高委員建智,鑑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擬將所轄冷水坑公共溫泉浴室「委外經營」,並由現行免費開放與一般民眾使用改為收費使用,引起不少之民怨。為維護國家公園之公益目的及附近居民之休閒權益,建請行政院應督飭內政部與所屬營建署相關單位,加強該浴室之管理與維護,並維持目前「公有」、「免費」之現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29. 本院吳委員育昇,針對於衛生署公告修正台北縣蘆洲市醫藥分業實施方案,亦即4月1日起實施1.8公里新制醫藥分業。此醫藥分業制度其立意,本席抱持高度的肯定,然而,在此實施制度中卻有嚴重的缺失。第一階段醫藥比乃是按照3:1的比例為實施醫療分業的醫療院所,但是卻嚴重發現蘆洲地區一直是健保特約藥局家數十分不足的地區,16家藥局勢必無法調劑69家西藥診所以及38家牙醫診所之處方箋,所以,即使我們按照第一階段的3:1比例實施醫藥分業,蘆洲地區仍是無法符合第一階段的實施辦法,因此本席鑑此建請相關單位,除位於山地、離島鄉鎮者外,西醫診所周圍一點八公里路程內有健保特約藥局者,應實施醫藥分業,本席認為應該要再加上「如果沒有符合3:1醫藥分業,也無須實施1.8公里新制醫藥分業」,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0. 本院丁委員守中,針對近年來政府實施國防訓儲制度,大量科技菁英人才因服國防役,從就業市場上消失,再加上配額制度對員額不當分配的結果,使得大型優良企業在研發成長上因人才短缺而嚴重受限。為考量國家整體研發人才之培育及有效運用,本席要求國防部及行政院「國防工業訓儲制度專業審查委員會」,應立即研擬修訂目前實施之國防訓儲人員配額制度,考量各該民營公司科研經費投入能量,並落實國防訓儲人員依志願選擇企業,做為分配國防役員額的依據,以落實國防訓儲制度,提振科技研發之真正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1. 本院柯委員淑敏,針對健保安全準備金用罄,至3月底已經是零元,據聞健保局預計將在4月份向銀行團融資,顯然違反健保法之規定。本席建請健保局加速解決財務問題,避免繼續惡性循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2. 本院趙委員良燕,針對澎湖已出現禽流感病毒,且世界衛生組織對越南疑發生禽流感大爆發要求香港提高警覺,與越南與亞洲各國交流頻繁的台灣,應該儘早建立防衛機制,以防台灣遭受感染,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3. 本院趙委員良燕,針對報載「很多長期在大醫院、醫學中心接受治療的末期癌症病人,以該院沒有病床或不再做任何治療為由,讓病人自己到處找病床或急診就醫的狀況。這對一個生命有限的病人及其家屬而言,真的好殘忍!」,建請健保局深入調查研究,以改善這種不人道的醫療現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4. 本院蔡委員勝佳,針對台電公司火力發電採用之燃料為煤炭、重油及天然氣,其中以燃煤及燃重油的汽力發電機組為主,早期火力發電廠成立之初由於環評及生態的要求較為寬鬆,火力發電所排放之廢氣及煤炭灰塵所造成對附近鄉鎮市的環境生態及人體健康勢必有所影響,經長期(如興達發電廠已24年)所排放燃煤之廢氣及煤炭灰造成當地居民之健康影響,有待評估及追蹤,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5. 本院鄭委員國忠,針對台灣自來水公司水費調價政策及自來水管漏水率等議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6. 本院顏委員文章,針對陸軍八軍團軍官涉嫌經營地下錢莊、暴力討債、妨害風化、洩漏販售國防機密、違法私自販售國軍軍火與改造之槍枝等案;不惟如此,浮出的事證顯示,案件恐還有更多高階軍官涉入,內情之發展甚可能動搖國家安全,顯示國軍風紀嚴重敗壞,幹部領導統馭責任感蕩然無存,國人對國軍部隊的信賴感幾土崩瓦解。本席認為,國防部相關單位不應再因循苟且、文過飾非,應立即配合檢調單位之偵查行動積極徹查、釐清案情,並藉此次事件重整部隊荒誕廢馳的紀律,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37. 本院委員顏文章、鄭國忠,針對財政部要求碾米業者必須補繳較以往高於五倍以上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本席等認為財政部在未與立法院協商以及未向業者充分溝通、說明的前提下,片面宣布調高課稅基準「純益率」達5%實有失當,更於違反「不溯及既往」原則下,追繳自2003年起,高達五倍之所得稅,如此草率武斷的施政作為形同不計手段搶錢,更傷害國人對政府的信賴感,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38. 本院吳委員成典,針對陸軍第八軍團通信營爆發重大的軍紀違法案件,時間長達一年多;冰山一角,顯示軍中官官相護,政戰部門的監察、保防系統無法發揮功能,職司軍(司)法警察的各地憲兵隊又礙於軍中指揮層級限制,無法進入營區查察弊案,導致軍中少數不肖官兵有恃無恐,違法亂紀,國軍形象嚴重受損,甚至影響國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39. 本院李委員昆澤,針對交通部高速公路國道第十號高速公路速限規定檢討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0. 本院顏委員清標,針對台中縣火力發電廠區附近有疑似小吃店雇用外籍女子坐檯一事,不僅危害到當地的治安,並且有違善良風俗嚴重影響地方的形象,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1. 本院蔡委員其昌,針對政府鼓勵醫藥生技產業,不少業者遂以「生物科技」為號召販售誇大療效之藥妝產品,導致消費者身心受害,建請衛生署盡快修訂相關規定,嚴格管制藥妝產品,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2. 本院蔡委員其昌,針對檢警雙方驗屍程序,往往作業拖延,聯繫緩慢,甚至有「午後不驗屍」之慣例,擱置遺體,使悲傷的家屬無法儘快善後,更枉顧死者尊嚴,本席對此深表關切,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3. 本院蔡委員煌瑯,對於日前教育部曾發函各縣市政府關於國民中小學辦理校外教學地點選擇之限制,認為此舉將破壞校外教學之本意,以及影響旅遊相關業者之生存,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4. 本院吳委員志揚,針對陸軍八軍團爆發軍官開設地下錢莊、強迫官兵借錢嫖妓、經營色情應召站等駭人聽聞的弊案,同一集團甚至疑似有盜賣軍火的犯行,檢警初步查出至少有十五名軍官涉案,士官兵捲入者更數倍於此。軍中風紀弊案層出不窮,如果還說成「個案」,不但矯情,更是睜眼說瞎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5. 本院吳委員志揚,鑒於擴大公共就業方案在94年3月底即將告終及94年7月1日勞退新制實施後,預期將對勞動市場產生衝擊,是故,相關單位應研擬後續類似「公共就業方案」相關促進就業配套措施,以為因應,以避免造成另一波之失業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6. 本院陳委員根德,鑒於民國九十年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持有及保管之資訊,以公開為原則,限制為例外」,衛生署迄今對於得公開事項之範圍及方式,仍未制定辦法,須待改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7. 本院陳委員根德,鑒於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該規定雖係得撤銷,在未為法院撤銷前仍屬有效,但該程序本身為違法,若有法院假處分裁定認定為違法,已具有公示效力,任何股東或關係人均無法主張為善意不知情而欲受善意保護之第三人,是故經濟部商業司受理申請變更董監事變更應不准鳩佔鵲巢公司變更,否則將變相鼓勵違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8. 本院陳委員根德,鑒於近來雇主為因應勞退新制,大量減薪或解雇勞工,已嚴重影響許多勞工家庭生計,建請行政機關儘速擬定因應方案,妥善處理,俾維勞工權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49. 本院陳委員根德,鑒於根據民眾陳情法務部官署對發生一屍兩命的人命關天車禍案件,草草結案,不起訴處分理由竟然只因被告否認及機車煞車痕跡無法鑑定是否超速為由,短短幾句即做出不起訴之處分,使被害人家屬傷痛欲絕,肝腸寸斷,法務部應檢討對於重大人命傷亡案件草率結案之缺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0. 本院王委員淑慧,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訓單位辦理九十三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其中的丙級營建防水技術士資格檢定,經民眾質疑諸多問題,影響國家證照的公信力,勞委會應速查明,並追究相關責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1. 本院王委員淑慧,為電子監控系統應用在假釋犯、緩刑犯或其他特殊犯罪類型的犯人的刑事處遇上,在其他包括歐美國家已經相當成熟,雖然此次刑法修正案,有關防止性侵害犯再犯的處遇方式中有接受電子監控的規定,惜未能通過,雖然社會大眾對於電子監控的內容和適法仍存有疑慮,但利用台灣高科技的電子產品和系統,使應用在犯罪的預防和矯正上,應該是值得研展的方向,相關主管機關應提出利用的方式和相關對策問題,使在不侵害人權的範圍內,有效的利用科技的成果,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2. 本院王委員淑慧,為台北縣樹林市大漢溪河川地旁,近來不斷有砂石車利用深夜傾倒廢土,廢土場位於該市西圳街附近的河川地,不但被違法傾倒廢土,還被鄰近的預拌水泥場偷倒廢水,現場一片狼藉,嚴重影響環境,相關主管機關應速處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3. 本院張委員麗善,就近年來由於醫療行為及民眾用藥觀念不正確,以及農業大量不當使用等因素,導致細菌產生抗藥性。爰此,建請行政院相關單位應儘速進行相關預防之研究,亦應加強宣導民眾關於如何正確使用抗生素之觀念,以期改善國內抗生素濫用而導致細菌抗藥性增加的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4. 本院張委員麗善,鑒於短短三個月內,印尼再次發生強震,本席提醒政府應以茲作為警惕,要求行政院所屬相關單位應持續進行預防地震災害之研究,並應定期向民眾宣導正確的防災知識,持續做好水土保持等相關防震之工作。同時,未免愛心遭到濫用,本席要求政府應加強追蹤取締詐騙集團,必要時,應協助民間團體進行公益活動,希望能確實將台灣民眾的大愛傳遞給印尼災民,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55. 本院郭委員俊銘,為防範ATM提款機及網路詐財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6. 本院林委員重謨,針對彰化、雲林、嘉義地區沿海,多數居民從事農漁業,但因為土壤鹽分高,加上與海爭地不易,因此一向被稱為台灣的貧窮區,甚至被稱為「黑道的故鄉」,其實這都是過去政府長年以來各方面政策忽略、冷漠的結果,而這個區域的交通,更是整個台灣西部走廊獨缺快速道路的區塊,這由現行兩條高速公路的規劃就可以看的出來。為期規劃中之西濱快速道路能及早完工通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7. 本院徐委員中雄,針對行政院衛生署樂生療養院因捷運新莊線機廠之建置,而於樂生療養院旁興建了ㄧ棟醫療院舍大樓作為遷移與安置這些院民之用。唯治療病患之病房與養老之療養院主要功能上根本不同,行政單位規劃將這些院民安置於醫療大樓的病房中,完全是功能上的錯置。建請衛生主管機關重新評估,在沒有更完善的遷移與安置等相關配套措施下,不得拆除現有院內房舍及遷移院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8. 本院林委員滄敏,鑑於彰化縣米穀商業同業,因經營艱困,請修正「92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及對糧食業者准予繼續適用免使用統一發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59. 本院吳委員育昇,針對師資培育之檢討內容。教育部已訂定「我國師資培育數量規劃方案」以因應師資供需數量之調節,裡面主要是調整師範學院師資培育量,希望在三年內減少師資培育量達50%;調整教育學程之師資培育量,也是三年後減少50%之招生量;最後,在民國100年調整後師資培育量減至10,000人以下,然而,卻仍是無法解決現階段多達五萬多位的流浪教師以及供過於需的政策困境,特此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0. 本院陳委員瑩,針對陸軍第八軍團爆發近10名軍官合夥經營地下錢莊、應召站,並強迫營內阿兵哥前往借高利貸、嫖妓重大弊案,對國軍形象自是一種打擊。這些年輕的領導軍官,被物質慾望薰心,侵蝕軍隊的基本與傳統精神,軍人魂喪失,如此軍隊如何打仗?又如何保護人民?這個重大弊案顯示軍隊的組織與武德教育都出現了嚴重問題。政戰系統完全喪失其功能,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1. 本院陳委員瑩,有鑒於台灣每年增加15000名結核病新病例,嚴重影響國民健康,建請衛生署擬定相關的防治策略,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2. 本院陳委員瑩,有鑑於國內監聽情況嚴重氾濫,直接侵犯人民隱私權,為維護基本人權以及控管監聽行為獨立性,監聽審核權應移歸法院審定,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3. 本院廖委員國棟,為日前報載一名阿兵哥奉指揮官命令,前往松山機場領取將軍友人送的金門高粱酒,因一時疏忽導致機場工友誤以為垃圾收走的新聞,一般民眾皆視其為一則「笑聞」,然而這則新聞也凸顯國軍長期以來「公器私用」的老問題,若此報導屬實,該名義務役之弟兄,按現行國軍規範,是否有義務替長官前往領取「私人」之物品?以上則新聞,檢視近期國軍爆發許多違反軍紀之消息,讓人有「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的觀感,有鑑於健全發展之國軍,我國才能屹立不搖、不受威脅,建請國防部立即研擬「維護軍紀、提升榮譽」之措施,並加強宣導及考核,以強化我國防力量,保障國家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4. 本院廖委員國棟,為基因改造食品就在你身邊!消基會抽檢民眾經常食用的豆漿、豆腐、豆干等豆製品,六成含基改成分卻沒有標示,絕大多數是「散裝食品」一些知名的店家也都在列,衛生署規定,今年一月一日起,食品中採用基因改造原料,如黃豆、玉米等,必須強制標示在食品標籤上,未標示者依法處新台幣三萬至十五萬元罰款,基改食品標示雖已上路,但衛生署只要求「包裝食品」標示,卻未要求銷售量廣大的「散裝食品」,視而不見的「鴕鳥心態」令人不滿,本席呼籲衛生署應一併納入管理,讓消費者吃得安心,並善盡主管機關監督之責,以維護國人吃的健康,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5. 本院廖委員國棟,為國際知名品牌乾電池測出重金屬含量超過標準,引發國內環保機關對電池管理標準過鬆爭議,美國許多州都規定電池含汞超過1ppm即禁止販售,台灣規範的電池含汞量卻可達到5ppm,讓台灣成為「黑心電池」傾銷天堂,有鑑於維護國人之健康及避免環境受污染,主管機關應立即調整乾電池含汞量之規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6. 本院張委員川田,鑑於目前勞工請領勞工保險之殘廢給付後,往往被判定失去工作能力,遭到勞工保險局逕行退保,無法請領老年給付,違反勞工保險條例殘廢給付規定保障勞工之精神,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67. 本院卓委員伯源,就國營事業轉投資公司之中華投資公司前董事長胡錦標,疑似非法盜挪公司資產,潛逃出境,主管機關卻對國營事業之人事、財務無力監督,害及國營事業之功能和國家財政之健全,助長不當金權滋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68. 本院委員賴幸媛、何敏豪、羅志明等三人,頃聞彰化青年楊儒門因為感於台灣農民權益受到政府輕忽,屢次陳情未見政府相關單位重視,故而放置無殺傷力之爆裂物示警,意在引起社會重視台灣稻農生計行將遭外國進口稻米所扼斷。此案警方調查年餘毫無所獲,直至去年底楊儒門自首方明真相。楊儒門因而遭檢方起訴,並在部分社會壓力下遭聲請羈押於土城看守所,迄今已逾120天。不日前楊儒門遭到限制通信,而於3月29日出庭應訊還押後開始絕食,經其弟於3月31日探視時已連續絕食超過48小時。經詢所方處置情形,居然回答以楊儒門並未絕食,只是拒絕食用所方提供之食物。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管束羈押之被告應以維持羈押之目的及押所之秩序所必要者為限。且規定檢察官應勤加視察羈押被告之處所,按旬陳報主管長官。而楊儒門為農民處境發聲遭長期羈押在前,又遭不當限制通信在後,法務部未遵循無罪推定的人權原則,已難符合人權立國之精神。此案已引發國際關注,目前有27個國家58個團體出面聲援楊儒門,國際特赦組織也已受理此案,政府相關部門處理此案應謹遵司法人權原則,對於土城看守所及承辦檢察官是否依法保障羈押被告之正當權利,對於絕食被告之有無適當處置並即時報告主管長官,法務部應極高度重視此一攸關台灣國際人權視聽之大案,不得放任所方蠻橫對待楊儒門及其家屬、友人。震驚之餘,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69. 本院蔡委員豪,有關「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七條之適用對象,是否包括依據行政院命令所成立之機構者,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0.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近期發生毒蟲拒捕引爆瓦斯,造成員警一死九傷之慘劇,提出相關質疑。本席以為吸毒造成的社會案件,幾乎天天上演,其中無論殺人綁票、即使搶劫便利商店的初犯,多以吸毒者佔最大比例。新內閣既然已將整頓治安列為施政重點之一,有關單位應儘速研擬法規層面,並重新擬定因應對策,澈底降低目前毒品氾濫所衍生的社會問題,方能落實政府誓言保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之承諾,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1.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台灣民眾的地理知識缺乏,凸顯出台灣雖然說是高學歷國家,然而國人的地理知識卻普遍缺乏。茲有媒體抽樣報導,調查結果為,國人平均的地理知識水平僅見國小程度,顯示國內教育亟待檢討,建請教育部相關單位積極檢討,研擬方案,提升國人地理知識水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2.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臺灣全省道路坑洞不斷,加上逢雨便嚴重積水,造成民眾用路之危險。建請交通部相關單位儘速研擬因應對策,解決民眾生活不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3.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最近天氣濕冷,不少國人得了流感,已有五人不幸喪生。目前國內衛生單位施行流感疫苗的施打,然而大部分的民眾依然對於疫苗不太瞭解,存有疑慮。建請衛生相關單位積極檢討,擬定因應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4.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日前行政院院會通過「菸害防制法」的修正草案,提高每包香菸的「健康福利捐」以增加財政收入,作為全民健保經費的使用。此治標措施,使得國人怨聲載道,造成投保者負擔沉重且不公。另外,民間禁菸組織所強烈要求的吸菸限制等措施,只表示將來再議。如此僅為了提高菸品健康捐以增加財政收入,輕忽民間禁菸組織的要求,建請有關單位積極檢討,重新擬定因應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5. 本院李委員鎮楠,針對我國推動觀光節,以發展觀光事業,卻有許多不足之處,例如:目前國內觀光產業,規模有限,內容貧乏,設備簡陋,治安敗壞,交通秩序紊亂,資訊不足等,提出相關質疑。建請觀光局有關單位積極檢討,擬定因應對策,以促進觀光事業的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6. 本院林委員樹山,為財政部所公告「九十二年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將碾米業核定稅率之純益率調整為5%核課,遽爾提高五倍之大,且要求追溯到九十二年實施補繳,並要求爾後應開立統一發票,業已引發碾米業者與從業人員之反彈,認為政府在劫貧濟富。在WTO衝擊下,糧價大幅貶落,穀賤傷農,碾米業者同受波及,虧損累累,政府不思照顧相關中小業者,竟還調整予以高額稅捐,有如官逼民反,為改善此一不近人情之政策,還給碾米業者一個生存空間,特此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77. 本院林委員樹山,對台北市社會局對全市209所托兒所進行評鑑報告出爐,被評鑑為丙、丁等的托兒所計91家,占4成3,原因包括不會寫教案、烹調過程不符衛生規定、教保員人手不足到威權式對待兒童,洋洋灑灑,北市的托兒品質都令人如此憂心,全台究竟還有多少家品質不良的托兒所?建議行政院應該針對全國托兒所進行輔導,以確保孩童環境與身心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8. 本院曹委員來旺,為今年七月一日上路的「勞退新制」,其影響性之大,將牽動台灣四十萬個事業單位、六百萬名勞工,台灣的勞動市場,恐將出現前所未有的巨變,企業的關廠潮、解雇潮、工作外包潮,將紛紛湧現,勞工失業潮於是接踵而至,尤其是處於最弱勢地位、失業率最高、失業時間最長的中高齡勞工,勢必首當其衝,成了最大的犧牲者,是以主管機關應儘速研擬可行之配套措施,以免造成負面影響,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79. 本院黃委員敏惠,就日前消基會公布豆製品的檢測結果,發現高達六成五含基因改造成分,也引發民眾一陣恐慌。而據目前的研究結果顯示,基改豆類雖不會對人體造成立即危害,但也無法保證絕對不會有後遺症。為讓民眾食的安心,保障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本席要求行政院衛生署應強制要求廠商標示產品成分,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0. 本院黃委員敏惠,就目前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標準扣除額的規定,明顯歧視已婚者;目前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而年輕人結婚意願不高,生育率又大幅下降,為提昇國力,建請行政院應主動提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修正案,提高有配偶者之標準扣除額為單身的兩倍,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1. 本院朱委員俊曉,針對報載陳水扁總統對於謝長廷院長在推動三合一選舉上過於躁進,並表示謝長廷近來表現衝過頭。陳總統此番說法,不僅引發外界對長扁關係是否生變的聯想,也不啻是對謝長廷院長甫上任之初所倡言的「共生和解」是一大諷刺。因為連「長扁共生」都無法處理好,更侈言要達成「朝野共生」的目標。針對此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2. 本院高委員思博,因日前報載關於台南市安平古堡附近之日式舊宿舍,被國有財產局拍賣並經整地夷平後,發現其表層有批安平壼、青花瓷等破片,並因附近有疑為荷據時期遺址古牆,研判是文獻中「荷蘭安平商館」地區,而有保存古蹟之必要。惟依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不但生效日期尚待行政院以命令定之,而主管機關事權規定亦未統一(不但有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分,即使在中央亦包括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甚至對於文化資產保全措施之規範亦顯不足,對此問題應如何予以檢討與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3. 本院高委員思博,為國內毒品氾濫問題日益嚴重,且台灣製毒的原料多來自大陸,如何開啟兩岸打擊毒品犯罪之合作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4. 本院鄭委員運鵬,針對行政院擬於本年底舉行「三合一選舉」,將縣市長、縣(市)議員及鄉鎮市長三項選舉合併舉行,建議行政院可考慮「同級選舉,兩階段投票」,將三合一選舉中之行政首長與民意代表選舉分開投票,以改進現行之各級公職人員及民意代表選舉制度,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5. 本院高金委員素梅,針對森林法第十五條第五項「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外時,當地政府需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一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86. 本院高金委員素梅,針對九十三年敏都利及艾莉風災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所訂定之「公共設施災後復建原則」(草案)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87. 本院劉委員銓忠,為政府拚治安之決心與作為表示支持,但對於治安改善的成效仍表憂心,尤其近來詐騙手法翻新,簡訊詐財、電話恐嚇等等,民眾飽受不法份子騷擾,長久以來處在不安定的狀況。近來政府部門對於反詐騙的宣傳不斷在推動,反詐騙專線的設立確有助於扼阻犯罪情事的發生。本席建議不僅設立要反詐騙專線,更要統籌所有國家各種宣傳資源包括中華電信帳單、台電電費收據、報章雜誌等等加強反詐騙宣傳,讓犯罪集團無法運作,並儘可能增加預算的編列,打擊詐騙集團還給民眾一個安全的環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8. 本院林委員為洲,為「保障各族群語言平等;促進鄉土語言發展」,公務機關須備有一定比例之精通母語人員,以提高為民服務品質及鼓勵民眾學習鄉土語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89. 本院鄭委員金玲,針對中壢市公所擬辦理「龍岡1-1道路拓寬及興闢工程(仁慈街段)」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0. 本院鄭委員金玲,針對中壢市公所擬辦理「大崙地區自然生態休閒產業發展計畫」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1. 本院鄭委員金玲,針對中壢市公所擬辦理「興國公有零售市場興建工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2. 本院鄭委員金玲,針對中壢市公所擬辦理「黃屋庄分渠排水整治改善工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3. 本院鄭委員金玲,針對楊梅鎮公所擬辦理「楊梅都市計畫I-9-15計畫道路新闢工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4. 本院鄭委員金玲,針對楊梅鎮公所擬辦理「楊梅都市計畫I-6-18&I-7-18計畫道路新闢工程」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5. 本院鄭委員金玲,針對桃園縣政府擬辦理「桃林鐵路客運列車行駛計畫」問題,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6. 本院鄭委員金玲,針對近來電纜線被竊盜集團偷竊事件頻傳,檢察部門卻法外施恩,縱放電纜竊賊,造成台灣電力公司修復不及,影響民眾日常用電權益、路燈無法使用嚴重危害用路人夜間安全,為維護民眾用電權益,避免因道路照明不足造成交通事故,建請行政院聯繫內政部、法務部及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會同台灣電力公司組成「防治電纜偷竊小組」研擬相關防治措施,並請法務部對所屬檢察官輔以宣導教育,不得輕縱嫌犯,避免變相鼓勵犯罪、打擊警察機關辦案士氣,以保障民眾用電權益及用路安全,特向行政院提出緊急質詢。 97. 本院張委員花冠,因應高鐵即將通車,建請儘速完成嘉義太保站公車捷運系統(BRT)案,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8. 本院彭委員紹瑾,針對日前陸軍八軍團獨立通信營爆發軍官開應召站、地下錢莊、盜賣軍品等重大軍紀弊案,造成國軍形象嚴重損害,此外,還涉及洩漏許多海防、空軍等極機密軍事資料,包括幻象戰機、IDF空軍等聯隊的作戰緊急人員召返名冊;海巡班哨人員名冊、各漁港雷達位置、人員部署圖表等,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99. 本院彭委員紹瑾,針對教育部推行『九年一貫』課程,造成學生、家長、教師三方面眾多的批評、質疑與不信任,而推行後所產生的問題也接踵而來,其中課程的安排更是為人所詬病,本席針對『九年一貫』推行後,外界所產生的諸多疑慮,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0. 本院彭委員紹瑾,針對近日發生的國中生洗劫賭場一案,有感國內犯罪年齡層不斷下降,且青少年逞兇鬥狠之情事愈加嚴重,教育局及警政署應加強扶正青少年行為偏差問題;另警政通報顯示,國內歷年來破獲賭博案件之成功率皆為百分之百,唯私設賭場仍如雨後春筍般的林立,若不是破獲洗劫賭場一案,不知道暗巷中到底還有多少賭客在徹夜豪賭,本席針對警政單位所提供的破案數據是否確實反映出國內的治安改善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1. 本院李委員復興,針對政府實施的國防訓儲制度,規定研究所畢業役男自願服務國防工業4年,即可轉服預備役免服現役之規定,未有法律明確授權及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亦未有客觀公正的甄試機制,違背依法行政原則,但行政院仍在未修正相關規定的違法狀態下繼續實施「國防役」制度,且逐年有擴大國防役員額之趨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2. 本院李委員復興,針對陸軍八軍團通信營前副營長張守中等人經營地下錢莊、應召站,強迫官兵借貸,並涉及暴力討債及販賣改造槍械乙案,台南縣警方早在一年多前就接報張守中經營地下錢莊,並透過管道通知陸軍八軍團注意,軍方卻未予重視,顯見國軍除軍紀敗壞外,軍法及監察系統失靈,職業軍人品德教育不足,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3.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面對極權的中國、飛彈與反分裂法,我國的經濟官員仍然執著於「市場機制」的自由調整,仍然天真地期待中國的反分裂法與許文龍的輸誠終將在台商圈內引發寒蟬效應,使台商對中國之投資更加慎重甚至減少。我們認為寒蟬效應在短期內是有的,但只要政府仍然秉持「積極開放」,利誘之下必有勇夫。正如一九八九年「勇敢」的台商打破了國際對中國六四天安門暴行所施的經濟制裁一樣,他們會高舉「我們心裡踏實許多」的大旗,燃起新一波的大陸熱潮。「向大陸發展」也就成為家喻戶曉的全民運動,台灣的經濟焉能起飛?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4. 本院王委員幸男,認為承擔台灣人民改革期許的民進黨政府,應該也必須發揮政治智慧、展現行動魄力,針對國民黨不當取得的黨產進行全面的清理,杜絕這個意圖在台灣復辟掌權、迎合北京論點的老大政黨利用黨產做為選舉的金庫;危機並不可畏,重要的是如何把握機會以化解危機,進而成為台灣的契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5. 本院王委員幸男,針對在台灣的326反併吞大遊行之前及之後,中國政府就已預擬一波接一波的反制方案,不論是「許文龍事件」或是「10點共識」,率皆顯示北京政府「反分裂法」通過之後對台戰略的有備而來,換句話說,中國方面是以高規格的陣勢以因應,誘惑台灣的反撲力量弱化;相對的,民進黨政府又豈能掉以輕心?除了泛綠立委、本土媒體批評國親政黨走訪中國之舉是「反分裂法的落實版」之外,執政團隊更該全體動員,審慎擬具周延的、有力的因應對策,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6. 本院盧委員天麟,針對行政院裁撤「行政院航空產業發展指導小組」一案,勢必導致現有跨部會協調及決策功能消失,以及前已推動之政策成效難以為繼。由於政府在航空產業發展政策上缺乏穩定性與一貫性,也將使得國內民眾對於政府推動航空工業失去信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7. 本院邱委員鏡淳,就目前正在通盤檢討審議中的「新竹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三、五路沿線土地使用變更計畫」擬徵收當地區民土地,以新竹科學園區景觀改善規劃案一案,中央主管機關與地方政府均未顧及當地居民權益,以致民怨不斷,甚至發動抗爭來表達反對心聲。本席認為,就安置地主、住戶、商家部,本案應規劃一部分土地作為「社區用地」,配售予被徵收土地、房屋之居民,讓有意願留在當地發展的居民做為住宅及商家使用,這也與「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立法精神相符合。就土地徵收條件部分,本席認為,徵收價格應與比照市價;由於縣市政府的土地公告地價通常與市價相差甚大,價差甚至高達數倍,若採用公告地價加成的方式徵收,將使民眾損失慘重。如果政府不顧民怨,強行徵收,本席將與當地居民誓死抗爭,反對到底。此外,縣市政府的公告地價價格,攸關土地徵收價格的計算,直接影響居民所獲得的補償費多寡;在同樣的徵收區域裡,新竹縣政府與新竹市政府所發佈的土地公告地價卻相差數倍,新竹市的土地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大約1萬7千元,新竹縣的土地卻大多不足5千元,本案規劃至今未也見新竹縣政府調整地價,「一地兩價」,這叫新竹縣民情何以堪。行政院對於縣市政府公告地價「一地兩價」「各自為政」情況,應提出通盤改進計畫;但目前最迫切的是,行政院要馬上負起行政監督責任,責令督促新竹縣政府重新審議,調高當地的土地公告地價,保障當地民眾應有的利益,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8. 本院邱委員鏡淳,針對近日國軍部隊爆發退役軍官勾結地下錢莊及暴力集團壓榨現役同袍案,緊接著又發生金防部司令查台傳因病被調回台。其實是導因於同一癥結,也是部隊長久以來的積習:『欺上瞞下』、『隱匿實情』的惡習。行政院應針對去除這一敗壞的服役環境做通盤的檢討,使國軍官兵弟兄有個良好的服役環境,進而促使我國戰力的精進,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09. 本院林委員炳坤,針對澎湖縣內消防設施、設備、人員嚴重缺乏,若發生火警其後果將不堪設想,顯見內政部消防署完全漠視澎湖居民及觀光民眾的權益,置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於不顧,爰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0.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警方查緝網路色情交易後,反遭檢方對隱密性、「陷害教唆」的釣魚方式的網路援交訊息作出不起訴處分之情事。本席以為,色情應召集團大量運用網路聊天室的隱密性功能招攬生意,除造成檢方起訴依據法令不易外,亦造成警方選擇性辦案;為遏阻網路色情犯罪,政府須主動督責檢警在查察取締網路色情性交易方面,必須先作好規劃、訓練基層查緝人員之工作,避免漫無目的搜尋查緝,最後卻因違法取證的情形發生,致檢警在歷經波折後而徒勞無功,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1.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我國青少年吸菸人口增加,根據調查,約每二十位國中生就有一人吸菸,甚至高達六成五之吸菸青少年在購買菸品時未被商家拒絕,且有四分之一的青少年曾接受或是獲得菸商所贈之免費菸品,顯見台灣青少年取得菸品相當容易。此外,超過百分之二十之抽菸青少年表示,就算在家中明目張膽吸菸,也從沒遭到父母規勸或阻止。本席認為,這顯示部分家長對吸菸危害的認知、子女的教育態度都有待加強,而政府更應加強取締商家販賣菸品給青少年。有鑑於此,本席建請衛生署應立即會同相關單位,加強取締提供青少年菸品或相關贈品之廠商以及販售給青少年菸品之零售商,不僅如此,教育部也應該加強宣導青少年及家長禁菸之觀念,以避免青少年因過早接觸菸品而危害其身心健康及發展,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2. 本院王委員昱婷,針對在民國六十八年公教人員退休法修正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之公教人員,由於具有退休人員之身分,故不在現今敬老津貼之規劃發放範圍內,但是由於這些早期退休之公教人員所領之退休金及優惠存款之利息收入,已不足以維持現今基本生活需求,再加上年事已高,已無工作謀生能力,故其晚年生活恐有陷入困境之虞。因此本席建請行政院及相關單位商討是否將民國六十八年公教人員退休法修法前,支領一次退休金且現生活陷入困境或有陷入困境之虞之公教人員,亦納入發放敬老津貼之範圍,以照顧其晚年生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3. 本院楊委員宗哲,有鑒於三月十三日發生於桃園市三民路三段150號停車場之陳雅玲命案,發展迄今已近逾二十日,雖然警察單位已於最短時間內查獲蘇俊誠為可能之涉嫌人,但該案辦理單位至目前為止,仍未將涉嫌人蘇俊誠逮捕到案。針對此點,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4. 本院高委員思博,就消除中共對我之軍事威脅,應從降低兩岸之敵意著手,而非盲目追逐軍備競爭,並建立軍事互信機制,由此觀點出發,「P-3C長程定翼反潛機」、「愛國者三型飛彈」、「柴電潛艦」等三項軍購案應從長計議,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5. 本院高委員思博,為公視受政黨意識型態影響,並向政治壓力屈服,被迫因播出歌手羅大佑歌曲而向外界道歉。公視此一作法已嚴重扭曲追求媒體公共化之目標,衝擊媒體自主和創作自由,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6. 本院高委員思博,為劉姓女童受虐致死乙案,警方已察覺案情,卻未能及時通報,就如何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以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家庭暴力及兒童受虐通報機制,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7. 本院高委員思博,因日前報載消基會抽查市售拼裝地墊,結果檢驗出多種品牌含有苯、甲苯、間二甲苯有害人體化學物質,以及現行常用塑膠製品盛裝食物,由於容器受熱或酸,導致分解出致癌物質。就此一連串在日常生活中,即可能發生之有機溶劑、塑膠製品所產生有毒致癌物質,其對於人體危害程度為何?有無統一檢驗標準?其標準檢驗程序為何?對此類產品之管制或緊急預防措施為何?在法制上有無缺漏?比較歐美日等環保生技先進國家中,我國關於檢驗標準及防治措施上,是否有不足之處,或是我國應該領先提高標準或加強防治措施之處?本席基於國民生命、身體、健康權之保障以及永續環境之保護,請有關單位迅即檢討與改善,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8. 本院鄭委員運鵬,為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多項農作物休耕,政府釋放農業用地措施,不僅未見成效,反有破壞環保可能,政府宜選擇具國際競爭力農產品,參酌國際農產品行情,估算我國農地面積之預估產量,輔導農民轉型成為農業企業家競爭全世界市場,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19. 本院林委員耘生,建請體委會等相關部會,協助南投縣於「軍功營區」興建為棒球場與壘球場等多功能運動園區,以利南投縣棒球運動發展,並提供青少年運動休閒場所,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0. 本院林委員耘生,建請內政部補助南投縣「縣立南投殯儀館」之設備改善工程經費,以利南投縣提昇殯葬服務品質,嘉惠縣民,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1. 本院林委員耘生,為南投縣中、小學校運動場大多仍為紅土跑道運動場,年久失修,多已不堪使用,因此建請教育部專案補助北投國小等13校運動場整修工程經費,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122. 本院林委員耘生,建請將南投縣魚池鄉由「原住民地區」改列為「非原住民地區」,以符進用原住民之實際情形,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以上質詢事項全文,均見本期質詢事項) 主席:現在休息10分鐘。 休息(10時38分) 繼續開會(10時55分) * 主席:現在繼續開會,進行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繼續質詢。 * 主席:現在繼續進行內政及民族組部分的質詢。在進行質詢前,先請副秘書長報告部會首長請假情形。 * 羅副秘書長成典:報告院會,行政院來函本日院會外交部陳部長唐山因公請假,由高次長英茂代表列席。 *
請 假首長 | 代理人 | 事由 | 備註 |
外交部陳部長唐山 | 高次長英茂 | 因公請假(陪同 總統出訪) | 整日 |
學校 | 全國 | 原住民 | 學年度 |
國中升高中 | 94.48% | 84.49% | 91 |
高中升大學 | 82.41% | 60.07% | 91 |
大學入學考試錄取率 | 76.49% | 57.88% | 93 |
類別 | 數目 |
原住民小學 | 304所(原民會) 277所(教育部) |
原住民附設幼稚園 | 未統計?(原民會) 125所(教育部) |
全國文化預算支出 | 1811301.7萬元 | 100% |
文化建設委員會 | 530823.2萬元 | 29.28% |
客家委員會 | 111645.5萬元 | 6.07%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5271.6萬元 | 0.27% |
修 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四十二條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左列規定: 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用人名稱;其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邊無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標示。 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車身兩邊無法標示之拖車及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經所屬機關核可並敘明該車用途向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不須標示。 二、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並應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出廠日期、上次保養日期及預計下次應保養日期。營業小客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 三、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大型客貨兩用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明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及載重噸位。 五、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六、消防車漆大紅色。 七、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加掛標示有「教練車」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八、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九、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十、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營業小客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十一、申請牌照及變更顏色之轎式自用小客車車身顏色不得與前款營業小客車車身顏色相同。 十二、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應於車身兩側車窗下緣以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加漆一條三十公分寬之水平帶狀標識條紋。 十三、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執業證明」標識。 十四、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五、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 十六、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處標示「壓縮天然氣汽車」。 十七、免徵使用牌照稅特種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營業小客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 第一項各款標示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二十五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十六公分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八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五公分見方。 二、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及車門之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三公分見方。 | 第四十二條 車輛車身顏色及加漆標識,應依左列規定: 一、大客車、大貨車、小貨車、拖車、大型客貨兩用車及特種車,應於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汽車所有人名稱,融資性租賃車輛應標示租用人名稱;其為平板式汽車或車廂兩邊無法標示者,得於兩邊車門標示。 但以個人名義領照使用之車輛、車身兩邊無法標示之拖車及執行特殊任務有保密必要之公務車輛經所屬機關核可並敘明該車用途向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於行車執照或牌照登記書上註記「免標示所有人名稱」者,得不須標示。 二、大客車應於門旁標示牌照號碼及乘客人數,營業大客車並應於乘客人數下標示載重量。營業小客車應於兩側後門標示牌照號碼及公司行號、運輸合作社或個人名稱,後窗玻璃標示牌照號碼。 三、大貨車、小貨車及曳引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著位置標示牌照號碼及總重量或總聯結重量。全拖車及拖架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重量;半拖車車身兩側顯明位置應標示總聯結重量。大貨車、小貨車及拖車應於後方標示牌照號碼,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四、大型客貨兩用車應於兩邊車門或顯明位置標示牌照號碼、乘客人數及載重噸位。 五、救護車漆白色並應於車身兩側標示紅十字。 六、消防車漆大紅色。 七、教練車車廂兩邊顯明位置標示駕訓班班名及斑馬紋,車身前後並應加掛標示有「教練車」之附牌或標示「教練車」之字樣。 八、幼童專用車及專供載運學生之校車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 九、汽車車身顏色不得與警用巡邏車相同。 十、新領牌照、汰舊換新及變更顏色之營業小客車,其車身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 十一、申請牌照及變更顏色之轎式自用小客車車身顏色不得與前款營業小客車車身顏色相同。 十二、遊覽車客運業專辦交通車業務之車輛,應於車身兩側車窗下緣以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八號純黃顏色加漆一條三十公分寬之水平帶狀標識條紋。 十三、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之車輛,車身顏色應使用純白顏色,並於車身兩側貨廂標示「專營搬家」字樣,字體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見方,且於擋風玻璃張貼「搬家貨運業執業證明」標識。 十四、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應於貨廂兩邊之前方標示貨廂內框尺寸,其字體尺度、字樣及標示方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十五、裝載砂石、土方之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貨廂外框顏色應使用台灣區塗料油漆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之十九號黃顏色。其他傾卸框式大貨車及半拖車之貨廂外框顏色,不得使用該顏色。 十六、使用燃料為壓縮天然氣者,應於車身前後汽車號牌附近顯明位置處標示「壓縮天然氣汽車」。 十七、免徵使用牌照稅特種車之車身顏色及標識,應符合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 營業小客車應於儀錶板上右側與右前座椅背設置執業登記證插座,並於右前座椅背標示牌照號碼;未經核定之標識及裝置不得設置。 第一項各款標示材質應為防水漆料或粘貼牢固之材料,其顏色應依規定或為其標示處底色之明顯對比色,且應以正楷字體標明。字體尺度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標示於車廂兩邊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二十五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十六公分見方;標示於兩邊車門之汽車所有人,大型車每字至少八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五公分見方。 二、標示於車門或車廂兩邊之總聯結重量、總重量、載重之噸位、乘客人數及車門之牌照號碼,大型車每字至少四公分見方,小型車每字至少三公分見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