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itle: 三家戒體論 subtitle: 色法、非色非心、種子之本體三難 title_en: "Three Schools on the Nature of Precept-Substance (戒體)"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author_en: Shi Huijing series: 六行門 · 卷四 戒 series_en: The Six Practice Gates · Volume IV SĪLA paper_id: "SILA-P16" date: 2026-05-28 part: V part_title: 戒體論 part_title_en: The 戒體 Question order_in_part: 1 order_in_volume: 16 order_in_series: 76 license: CC BY-NC-SA 4.0 --- # 三家戒體論 **——色法、非色非心、種子之本體三難** *Three Schools on the Nature of Precept-Substance (戒體)* --- **作者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日期 Date:** 2026 年 5 月 **授權 License:** CC BY-NC-SA 4.0 **版本 Version:** 1.0 --- ## 摘要 「戒體」者,受戒所得、持後所存、捨破乃失之物也;然此「物」究竟是何?本論文指出:此一問題本身,非佛陀本懷所有,而是部派阿毘達磨中薩婆多部「無表色」一說所衍生之本體論問題。早期佛教以「離」(梵 *virati*)、「律儀」(梵 *saṃvara*)、「思」(梵 *cetanā*)說戒,所重在離惡之行與意業,並無一受戒後沉積相續之實體;上座部阿毘達磨更明取「無實體、剎那心所」之一邊,以「三離心所」釋戒,正面拒斥無表色。漢地律學承此印度遺產而以「戒體是何物」為軸,結晶出三種本體答案:薩婆多(道宣判為「實法宗」)判戒體為**色法**(無表色,一被論辯護之實有材質,於受戒之表業初生,長時相續以堰遏犯戒,如隄塘);成實宗(道宣判為「假名宗」,亦即四分律之本宗)判為**非色非心**(無作,既非色亦非心之第三聚實法);唯識瑜伽則破無表色之實有而改立**種子**(受戒之遠離思熏成善種子於藏識,恒與種子俱行而防護)。漢地兩位宗師更各以己眼組織此遺產:南山道宣以「三宗判」統攝三家,而判歸自宗之**圓教種子戒體**(識藏熏種);天台智顗以**權實判**相對化三家(理實則無、教權則有)。本論文之貢獻,在於將三說自歷時之系譜抽出,共時並置為一結構性之**本體論三難**,並回正向來於計畫層既有之兩項誤判:其一,道宣本人非色法家,而為圓教種子家;其二,智顗非乾淨之「心法戒體」家,而為第二位本土判教者兼權實調和者。 **關鍵詞**:戒體;無表色;無作;非色非心;種子戒體;三宗判;道宣;智顗;權實判;本體論三難 --- ## 一、戒體之問:從早期之無此問,到薩婆多生此問 凡受具足戒、菩薩戒者,世共謂其「得戒」。然細究之,所「得」者何?受戒之後,持戒之人縱起異緣之心、縱於睡眠無心之位,猶名「持戒比丘」;一旦犯重、捨戒,則此名失。是則受戒似令人「得」一物,此物相續而存,能令持者長時不墮於惡,捨破乃失。此一相續而存、能防後惡之物,漢地律家名之曰「戒體」。本論文所欲剖判者,正是此「戒體是何物」之本體之問。[^1] 須先指出一事:此問本身,並非自佛陀法源處本有。考之早期佛教,所謂「戒」(梵 *sīla*)者,乃由「離」(離殺、離盜、離婬等遠離惡行之決意,梵 *virati*)、「律儀」(防護六根、收攝身語之軌範,梵 *saṃvara*)、與「思」(造作之意業,梵 *cetanā*)三者所成之行為與意業,而非受戒後另「存」一物。《雜阿含經》釋八正道之正業,但云離行本身即是戒: > 何等為正業?……謂離殺、盜、婬,是名正業世、俗,有漏、有取,轉向善趣。(卷二八,T02n0099_p0203a12) 是「正業」即「離殺、盜、婬」之離行,初未別立一受戒所沉積之相續體。又同經〈聚落主相應〉以剎那意業析戒,謂人於晝夜之間,唯少時有殺生之心,而多時並無: > 人於晝夜,少時有心殺生,乃至少時有心妄語,而多時不有心殺生,乃至妄語。(卷三二,T02n0099_p0231c14) 此以剎那「有心、無心」分判善惡,與「持續沉積之相續實體」之設定,本不相容:既以剎那之心論戒,則無心之位、異緣之時,並無一物可持。是早期之戒,落在行與意業之上,而不在一受戒所得之恆存物上。[^2] 更進一步者,南傳上座部之阿毘達磨,對「無表色」一項,非但不立,且正面拒之;其釋戒,改以「三離心所」當之——即正語、正業、正命三種「離心所」(巴 *virati-cetasika*),皆與心相應、剎那而起、隨心生滅,而非一離心獨存、相續沉積之實體。是上座部於本體論上,明取「戒無相續實體、唯是剎那心所」之一邊。此實為三家戒體之外,別具一格之**第四種「無實體」答案**。[^3] 由是可知:所謂「戒體三難」——受戒究竟得一何物以能持後防惡——其問題之前提(受戒得一持續之物)本身,實是薩婆多部「無表色」一說將戒「實體化」(立為實有一物)所衍生。早期佛教無此一設,上座部且明取其負。本論文於此,但作描述之陳列,不判早期為「原始」、大乘為「進步」;蓋三系皆為活的傳承,各有其內部之理路,平讀而不排優劣。 末須一語承前。前篇(SĪLA P15)論《菩薩瓔珞本業經》與漢地受戒架構,收於彼經「一切聖凡戒盡以心為體」之「心為體」一語,以之為受戒之正面框架(參見 P15)。本篇承此「心為體」之線,而轉其功能:在天台智顗手中,此「以心為體」之說,實已被列為舊日諍論之一極(所謂「都無無作」之一邊),而非定論。讀者由是自 P15 之「以何受戒」之架構,轉入本篇「所受者究竟是何物」之本體三難。 --- ## 二、色法家:無表色——被論辯護之實有材質 三家之第一,以戒體為**色法**,此薩婆多部(有部)之說,亦即道宣後來所判之「實法宗」。其核心在「無表色」(梵 *avijñapti-rūpa*)一範疇。 「無表」者,謂受戒、作業之時,於能表示令他了知之表業(梵 *vijñapti*,如殺時舉刀之身形、罵時出口之言聲)之外,別有一分業,雖以色為性,而不能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阿毘達磨俱舍論》界品出其定義: > 無表雖以色業為性如有表業,而非表示令他了知,故名無表。(T29n1558_p0003a23-25) 是無表「以色業為性」——其本體屬色,故得入色蘊;然不可示人,故別於表業。論於色蘊之分,正以「五根、五境及無表」三者攝色,無表遂為色法之一,而屬法處所攝色(意識所緣之色)。[^4] 無表色之於戒,關鍵在「律儀即無表」。同論業品明列無表有三,而律儀正為其首: > 此中無表,略說有三:一者律儀、二不律儀、三者非二……律儀差別,略有三種:一別解脫律儀,謂欲纏戒;二靜慮生律儀,謂色纏戒;三道生律儀,謂無漏戒。(T29n1558_p0072b09-16) 受具足戒所得者,即三律儀中之「別解脫律儀」(梵 *prātimokṣa-saṃvara*)。其發生之機,在受戒之初剎那:由受者身語之表業(如三羯磨時之答對、作禮)為緣,引生一分無表色;自第二念以後,此無表色相續而轉,雖受者起異緣之心、入無心之位,此色猶在,而為防非止惡之相續依持。 無表色之為色法,其本體論之效用正在此「相續」。論文以「隄塘」為喻——戒如堤堰,長時相續以堰遏犯戒之過——並謂若撥無此無表色,則受戒之後並無一物相續,異緣心起時將無以名為比丘: > 又若撥無無表色者,則亦應無有別解脫律儀,非受戒後有戒相續,雖起異緣心而名苾芻等。又契經說:離殺等戒名為隄塘戒,能長時相續堰遏犯戒過故。非無有體可名隄塘。(T29n1558_p0069a24-28) 此中理路至明:正以無表是色、是實有一物,故能於亂心、無心之位猶相續隨流;設無此物,則「受戒後有戒相續」一義不立。是色法戒體之全部分量,皆繫於此「相續實體」之需要。受戒初剎那之發體機制,《阿毘達磨順正理論》亦明之,謂受戒之時由表業生無表,第二念以後相續而為防惡之依。 然須鄭重指出:無表色是色——此一命題,在薩婆多部內部,非不證自明之定論,而是一**被論辯護之主張**。毘婆沙師明知此說有諍,而自陳其宗: > 且止此等眾多諍論。毘婆沙師說有實物名無表色,是我所宗。(T29n1558_p0070a21-22) 「說有實物名無表色,是我所宗」——一「諍」字、一「我所宗」,已自承此為一家之立場,而非通說。其後眾賢造《順正理論》,正為硬化此實有之義,以抗經部之否定,謂必應許無表實有: > 是故定應許實無表。(T29n1562_p0543a25-26) > 故有別法,若起餘心或無心時,恒現相續漸漸增長,說名無表,故無表色實有理成。(T29n1562_p0542b04-06) 眾賢所以力爭者,以經部一系否定無表為實色,而謂所謂「無表」不過是「思」之差別、思之熏習而已。此一否定,看似但破色法,實則正是通往第三家「種子戒體」之關隘:一旦不許無表為實色,而歸之於「思」與思之相續,則戒體之問,便將自「色」之向度,轉入「心」與「種子」之向度。[^5] --- ## 三、非色非心家:成實無作——第三聚 三家之第二,以戒體為**非色非心**之「無作」,此成實宗之說,亦即道宣所判之「假名宗」;而尤要者,此即四分律之本宗(道宣自承「即今所承曇無德部」)。 「無作」者,對「作」而言:作戒乃受戒時身語動作之當體善業,無作戒則為作業既謝之後,相續而存、能防後惡之分。其特異在:成實宗既不許此無作是色,亦不許其是心,而別立為第三類。《成實論·無作品第九十六》先決其非心: > 問曰:已知有無作法非心,今為是色、為是心不相應行?答曰:是行陰所攝。所以者何?作起相名行,無作是作起相故。色是惱壞相,非作起相。(T32n1646_p0290b09-12) 是判無作入「行陰」(即心不相應行,既非色法亦非心法、心所法之第三類有為法)。其決非色,則以「色為惱壞之相、無罪福之性」為證: > 色聲香味觸五法非罪福性故,不以色性為無作。又佛說:色是惱壞相。是無作中惱壞相不可得,故非色性。(T32n1646_p0290b15-17) 佛陀既說色是可惱可壞之相,而無作中求此惱壞之相不可得,故無作非色;色復是無記、無罪福之性,而無作正以罪福為性,故亦不得以色性為無作。兩面夾證,遂判無作為「非色非心」之第三聚實法。 此處有一辨,務須謹守:**成實之「無作」並非「思」**。今人或以「無作即思之相續」混說之,實則成實論明分三事——「作業」、「無作」(心不相應行)、與「意即思」三者各別。故當謂「成實之戒體是非色非心(心不相應行)」,而不可謂「成實之戒體即思」;後者乃唯識一系之說,與成實之第三聚正相對立。[^6] 成實此「非色非心」之說,於六世紀之中國,已是一明確之、具名之活辯論,而非後人之追構。此事不待本論文自為證成,天台智顗於《菩薩戒義疏》出體之段,已親手並列毘曇之「色聚」與成實之「非色非心」二說: > 《成論》有〈無作品〉云:是非色非心聚。律師用義,亦依此說。若毘曇義,戒是色聚,無作是假色,亦言無教,非對眼色。(T40n1811_p0566a19-22) 智顗明言:「《成論》有〈無作品〉云:是非色非心聚」——此即以成實之第三聚為一極;「若毘曇義,戒是色聚」——此即以薩婆多之色法為另一極。是「色」與「非色非心」之對辯,六世紀漢地律師「用義」之際早已並陳。本論文於此,但承智顗之既有見證,而不別構此一識別。[^7] --- ## 四、種子家:唯識破無表立思種 三家之第三,以戒體為**種子**(梵 *bīja*),此唯識瑜伽一系之說。其入路,正自第二節所言經部否定無表之關隘而來:既不許無表為實色,則戒體之相續,當別求其依。 《成唯識論》卷一,先拆無表色之實有,而後改依「思種」立之: >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然依思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理亦無違。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增長位立……世尊經中說有三業,撥身、語業豈不違經?不撥為無,但言非色。(T31n1585_p0004c20-28) 「表既實無,無表寧實」——表業既不成實色,則依附於表之無表,何得獨實?然論並不因此而撥戒為無,但謂其非色而已(「不撥為無,但言非色」)。其所改依者,即「思願善惡之分限」,於發起身語善惡之「思種增長位」上假立「無表」之名。是無表之名雖存,而其所指已自實色轉為「思之種子」。論又明戒之性:「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為性」(T31n1585_p0051b18-20)——以三業為性,而非別立一無表實色。 種子戒體之完整機制,則《瑜伽師地論》卷五三〈攝決擇分〉一段最為精審,具足「思→種子→相續→防護」四節: > 若正攝受遠離戒時,名攝受律儀。從是已後,此遠離思五根攝受增上力故,恒與彼種子俱行,於時時間亦與現行俱行,即由五根所攝善思,如先所受律儀防護而轉。(T30n1579_p0590b04-08) 受戒之時,所起者是「遠離之思」(離惡之意業,即 *cetanā*);受戒已後,此遠離思藉信等五根攝受增上之力,「恒與彼種子俱行」——即熏成善種子而相續潛存;時或現起,「如先所受律儀防護而轉」——隨所受之戒而防非止惡。是受戒之「思」熏成「種子」,種子相續而能「防護」,此正以心法之種子,代色法之無表,而同盡「相續防惡」之能事。 於三家轉換之際,別有一關鍵之過渡見證:安慧《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將薩婆多之「無表色」重新歸類為「受所引色」——即由受戒所引發之法處所攝色之一: > (無表色改判為受所引色,屬法處所攝色之一類,T31n1606_p0696b27-c02。) 此一重判,保留「無表色」之**名**,而將其自「實色」之向度移出,改置於受戒所引之一類。是「無表色」一詞,至此已成一可被各家重新安置之標籤,而非定指薩婆多之實色。此即三家之間一極要之過渡關隘。(按:安慧《雜集論》於 P12、P14 已分別用為三聚、九種之論藏背書之錨,此處所取乃「無表色→受所引色」之別段、別用,功能不同,謹標明前用。)[^8] 末須鄭重一辨,以守歸因之紀律:**唯識三論並未自說「戒體即藏識之善種子」**。《成唯識論》但言戒以三業為性、無表是依思種假立;《瑜伽師地論》但言遠離思熏種、恒與種子俱行而防護;《雜集論》但言無表色當改判為受所引色。是諸論所明者,乃「戒之性是三業、是遠離思」與「受戒後恒與種子俱行」二事,而非明言「戒體之物即藏識中之善種子」。將此種子模型確切安置於藏識、而以「藏識善種子即戒體」為一公式者,實是道宣之圓教所為之綜攝。故本論文於此,標此公式為圓教對唯識種子模型之**取用**,而非唯識本宗之原文教義。至於阿賴耶識、末那識為種子之確切藏所,以及轉依、種子六義、熏習能熏所熏之深掘——此皆種子一脈之深層機制,本論文不展開,留待 P18 專論。[^9] --- ## 五、道宣三宗判與圓教種子戒體 論至此,當入漢地兩位宗師之組織。先論南山道宣。 向來於計畫層,每以「道宣主色法戒體」為說。此一歸屬,實是頭號之誤判,當予回正。考之標準教義史與道宣一手之文,三路皆證道宣本人之立場為**圓教種子戒體(識藏熏種)**,而非色法。此非本論文之新解,而是教義史既定事實之回正,故直陳之,不假「本論文認為」之語。 其一,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自定戒體,明在心而非色: > 二明戒體者……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彼法上,有緣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為戒體。(T40n1804_p0004c01-06) 「領納在心,名為戒體」——戒體在心而非在色,此其一證。 其二,道宣於出體之段,明拒以色為業體: > 三出體狀。二論不同;今依本宗,約《成論》以釋……如人無心殺生,不得殺罪,故知以心為體……若指色為業體,是義不然;十四種色,悉是無記,非罪福性。(T40n1804_p0052b02-08) 「若指色為業體,是義不然」——明斥色法為體之說,此其二證。讀者於此可見:道宣於此操作之層,實是依成實/假名宗以心為體,並以非色非心立無作戒: > 言無作戒者,以非色非心為體。非色者,非塵大所成,以五義來證……言非心者,體非緣慮,故名非心,亦有五證……故以第三聚非色非心為體。(T40n1804_p0052b10-17) 此其操作之層採假名宗者,以四分律之形屬假名宗故(道宣自承「今依本宗,約《成論》以釋」)。然此非道宣之究竟。 其三,亦最要者,道宣自設「三宗判」,將「色」明判給薩婆多,而將「種子」歸於自宗之圓教。此三宗判之最精要者,見於宋·元照《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所傳述道宣《業疏》(即《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之文:[^10] > 且依《業疏》三宗,以示一家處判……一者實法宗。即薩婆多部。彼宗明體則同歸色聚……二者假名宗。即今所承曇無德部。此宗論體則強號二非……三者圓教宗。即用涅槃開會之意,決了權乘同歸實道。故考受體,乃是識藏熏種……然今《四分》,正當假宗。深有兼淺之能,故旁收有部;教蘊分通之義,故終會圓乘。(T40n1805_p0157b24-c07) 三宗判之骨幹於此朗然:**實法宗**即薩婆多,其體「同歸色聚」——色法歸薩婆多,非道宣;**假名宗**即四分本宗(曇無德部),其體「強號二非」(即非色非心);**圓教宗**之受體則「乃是識藏熏種」——此正道宣自宗之究竟。色法之明歸有宗(薩婆多)而非道宣,元照所傳尤明: > 初明有宗,當分小教。彼謂小機力劣,不約心論;善惡二業,皆由色造;能造是色,所發亦色;故作無作,竝色為體……正明業體是色法也。(T40n1805_p0269c12-18) 「業體是色法」者,明判給有宗,非道宣。而道宣自宗圓教之戒體,則歸於藏識之善種子: > 故《業疏》云:智知境緣,本是心作……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藏識,成善種子,此戒體也。(T40n1805_p0270b02-05) 「故作法受還熏妄心,於本藏識,成善種子,此戒體也」——受戒之作法,還熏妄心,於本藏識成就善種子,此即戒體。是道宣之究竟戒體,正在藏識之善種子,即圓教種子戒體。 此處須附兩層之辨,不可壓平。其一為**版本與作者之辨**:T40n1805 一書,題名《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作者實為宋·靈芝元照律師(一〇四八至一一一六)所撰,**非道宣《含注戒本疏》**;舊日計畫與前篇之引,於此題名、作者俱有誤標,當予更正。故凡引道宣自家之語,當引《行事鈔》(T40n1804,唐·道宣撰述);凡引三宗判與圓教種子之精要公式,則出元照《資持記》(T40n1805) 所傳道宣《業疏》,引時必標「元照《資持記》傳述道宣《業疏》」之框架,而不可逕作道宣親筆直引。蓋道宣《業疏》(《羯磨疏》)為其切近之來源,而元照《資持記》《濟緣記》為其今存之見證者。又道宣《行事鈔》全篇「種子」一詞凡七見,皆是「壞種子」(草木之種)之戒條用語,其戒體義之「種子」語彙實居《業疏》之層,而經元照之傳述始顯,此亦元照《資持記》之見證不可或缺之故。[^11] 其二為**道宣立場之兩層,不可壓平為一**:道宣於《行事鈔》之操作層,確採成實/假名宗(以心為體、無作為非色非心)以釋四分,因四分律之形屬假名宗;而其究竟之受體義,則經「分通大乘」(教義之蘊涵分通於大乘)一義,終會歸於圓教之種子。是其安頓之名固為「圓教種子戒體」,然行文當呈此自假名而圓教之「分通」兩層,而不可但取一層。又道宣此種子之說,所借者乃前玄奘期之唯識(真諦所譯《攝大乘論》《大乘起信論》一系),而非直襲玄奘之新譯,此一系譜之辨,亦當留意,以免「種子戒體即玄奘唯識」之率斷。[^12] --- ## 六、智顗權實之相對化、三家對話與本體三難之結成 漢地第二位組織此遺產之宗師,為天台智顗。向來計畫層每以「智者主心法戒體」為說,此亦當回正:智顗非乾淨之「心法戒體」家,而是第二位本土之判教者,兼以權實之判相對化三家者。 智顗於《菩薩戒義疏》出體之段,非自立一家以承戒體,而是先列毘曇色聚與成實非色非心二說(已見第三節所引 T40n1811_p0566a19-22)為舊日之諍,而後以「權實」之判收之: > 然此二釋,舊所諍論……若言無者,於理為當。若言有者,於教為當。理則為實,教則為權。在實雖無,教門則有。(T40n1811_p0566b21-26) 智顗之意:就理之究竟(實)而言,戒體本無一可執之實物;就教之施設(權)而言,則不妨說有。是「在實雖無,教門則有」——以權實二層,將色法、非色非心兩說一併相對化,而不偏取一極。尤可注意者,智顗於教權之層,且明言大乘戒「是色聚」(一色法之陳述,與「心法」正相反),又明拒大乘沿用成實之非色非心(謂若用非色非心,復同《成論》,還是小乘)。是智顗既非執色、亦非執非色非心、更非執心,而是以權實之判,使三說各安其層。至於智顗別處「心地」之語,乃《玄義》釋題之向度(圓頓戒之主題語),非出體本體分析之層,不可與「以心為戒體」之本體論混為一談。[^13] 由是,漢地兩位宗師,各成一種組織之法:道宣以三宗判統攝三家,而判歸自宗之圓教種子;智顗以權實判相對化三家,而謂理無教有。二者皆未停於三家之並列,而各以宗師之眼,將此印度阿毘達磨之遺產重加安頓。 於現代學界之對話,本論文擇三家為對: 其一,薩婆多色法之向度,可與法光(K. L. Dhammajoti)《薩婆多阿毘達磨》(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 相照。法光於無表色之系統重構,於現代為最嚴整——其示無表色作為保證業果相續之「不可見之連繫」,正是色法戒體之形上動機所在。本論文承其重構,而推進之:法光讀無表色為薩婆多內部一印度阿毘達磨之「法之分類」問題(無表屬何法類);本論文則進言,同一材料一入漢地律學,即被重新本體化——道宣所問者,不在「律儀屬何法類」,而在「受戒者所存者為何物、其存在之態為何」,遂將分類之問,轉為三家戒體之辨。[^14] 其二,漢地戒體之向度,可與牛霍爾(Thomas Newhall)論道宣律疏中「戒體」概念一文相照(《中華佛學學報》第二七期,二〇一四)。牛氏之說有二可承:其一,戒體乃道宣律學之中心組織概念,非邊緣之技術名相;其二,於系譜上校正——道宣之種子說,所借乃前玄奘期之唯識(真諦譯一系),非直襲玄奘之新譯,此可防「種子戒體即玄奘唯識」之率斷。本論文承此二義,而推進之:牛氏之取向以道宣為中心、以系譜為線;本論文則將三說自系譜抽出,共時並置為一結構性之本體三難(色法/非色非心/種子),並補入智顗天台權實之第二本土回應——此正牛氏律宗一向之焦點所未及。[^15] 其三,被諍之法(無表色實有與否)之向度,可與郭忠生(Collett Cox)《被諍之法》(Disputed Dharmas) 相照。郭氏明示:無表色之存在地位,本是印度阿毘達磨內部既有之諍(薩婆多之實有,對其批評者之否定);是漢地之三分,非漢地憑空之創,而可將成實「非色非心」之消解,歷史化為一印度根源之動作。本論文承其義,而推進之:郭氏止於印度阿毘達磨之地平(薩婆多與其批評者之諍);本論文則進言,同一之諍,一旦須答「受戒者所負何物」,即被重組於第三之漢地—唯識選項(藏識種子),復由智顗以權實相對化之。[^16] 末須一陳本領域之稀薄關注:迄今西方學界,並無一部以「戒體三家之辨」為**結構性課題**之英文專著;其英語之處理,呈三條互不交會之支線——阿毘達磨無表色之法相、道宣個人之系譜、戒壇授戒之制度史。牛霍爾(2014) 一文為唯一以戒體本身為對象者,然其取向以道宣為中心、以系譜為線,未及智顗權實之第二本土回應。本論文之三家並置之結構分析,正為此稀薄關注之一補正(此與 P12、P13、P14、P15 同一進路)。日文之底稿,則有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第八章「道宣と戒体」一篇,正當本題,可資參稽。[^17] 統而論之:色法(實體論之材質)、非色非心(消解式之第三聚)、種子(傾向性之心法)三者,皆為對「受戒得何物以能持後相續防惡」此一薩婆多所生之問題之三種本體答案。三家非一歷時之系譜可以排次,而是一共時並置之**本體論三難**:同一之問,三種互不相容之答。漢地所增者,一為第三選項(賴耶種子),一為智顗權實之相對化。戒體之問,於是自早期佛教之無此一問,到薩婆多之生此問,到漢地三家之答此問,而復各以宗師之眼相對化之——此即漢傳律學之一段本體論之大事因緣。 此一三難之定典,即道宣《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一書,其全幅之結構、權威與受隨二戒之展開,留待後篇(P17)專論;而種子一脈深入末那、轉依、種子六義之機制,則留待 P18。本篇但結此三家之並置為一三難,以為《戒體論》一部之開卷。 --- ## 註釋 [^1]: 本篇開卷之問,亦正回應西方讀者初遇漢地律學時之現場好奇:「受戒究竟得到了什麼?」此一好奇,恰指向戒體之本體之問。 [^2]: 早期佛教 *sīla* 由 *virati*(離)、*saṃvara*(律儀)、*cetanā*(思)三者所成,乃標準教義之陳述。相關巴利文獻(如《增支部》論戒處,及《清淨道論》論戒之品)於本書取改寫轉述而不作原文引錄,以版權及流通之故;漢譯方面則以《雜阿含經》(T0099) 之可引者為據。 [^3]: 上座部以正語、正業、正命三「離心所」(*virati-cetasika*) 釋戒,皆心相應、剎那、非相續實體,正面不立無表色。此為標準阿毘達磨教義之轉述(本書所據諸藏無上座部論藏之專檔,故此點為自標準教義之改寫,不作原文引錄)。此一「無相續實體」之答,實為三家戒體之外之第四種比較立場。 [^4]: 無表色入色蘊,見《俱舍論》「色者唯五根,五境及無表」(T29n1558_p0002b07);其屬意識所緣之「法處所攝色」。 [^5]: 受戒初剎那由表業生無表、第二念起為防惡相續之機制,參《順正理論》別解脫律儀段(T29n1562_p0549b08-14)。經部一系否定無表為實色,改以思之差別、思之熏習說之,此正第四節「破無表立思種」之先聲。 [^6]: 成實論明分「作業」、「無作」(心不相應行)、「意即思」三者各別,見 T32n1646_p0304a15-20。故當謹守:成實之戒體是「非色非心(心不相應行)」,而非「思";以「思"說戒體者,乃唯識之路,與成實之第三聚正相對。 [^7]: 智顗此一並列(毘曇色聚/成實非色非心),為六世紀漢地「色 對 非色非心」已成具名活辯論之本土見證,本論文承之而不自構此識別。 [^8]: 安慧《雜集論》於本系列 P12(三聚)、P14(九種)用為論藏背書之錨,所取為別段;此處所取「無表色→受所引色」之重判為另一別用,功能不同,謹標前用,以守互見之紀律。 [^9]: 「藏識善種子即戒體」之公式,為道宣圓教對唯識種子模型之綜攝與取用,非唯識三論(T1585/T1579/T1606) 之原文教義;諸論但言戒性是三業、是遠離思,及受戒後恒與種子俱行。末那、轉依、種子六義、熏習能熏所熏四義、新熏與本有等深層機制,本篇悉不展開,留 P18;其與 NIAN 系列末那一脈之互見,亦屬 P18。 [^10]: 道宣《業疏》之全名為《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為三宗判與圓教種子戒體之切近來源;今所存之見證,則為宋·元照《資持記》《濟緣記》之傳述。 [^11]: T40n1805 之版本辨:其題名《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作者宋·元照,經藏內標記可證,非道宣《含注戒本疏》。道宣《含注戒本疏》實在卍續藏(X 系列),非大正藏 T 號之文。凡道宣親筆,引《行事鈔》(T1804);凡三宗判、圓教種子之精要公式,引元照《資持記》(T1805) 所傳道宣《業疏》,並標明傳述之框架。 [^12]: 道宣兩層立場:操作層採成實/假名宗(因四分律形屬假名宗),究竟層經「分通大乘」歸圓教種子(業疏層)。安頓之名為「圓教種子」,然當呈自假而圓之兩層,不可壓平。其種子說所借為前玄奘期真諦譯之唯識一系,非直襲玄奘新譯。 [^13]: 智顗教權層明言大乘戒「是色聚」、且拒大乘沿用成實之非色非心,故非乾淨之心法家。其《玄義》釋題層之「心地」語,屬圓頓戒之主題向度,非出體本體分析,不可與「以心為戒體」之本體論混層。 [^14]: 法光(K. L. Dhammajoti)《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香港·佛法中心,二〇一五年第四/五版),無表色一節在業論之章。本書取改寫轉述,不作原文引錄。 [^15]: 牛霍爾(Thomas Newhall),〈道宣律疏中「戒體」概念研究〉,《中華佛學學報》(JCBS) 第二七期(二〇一四),頁一八一至二〇八;另有日本印度學佛教學研究會系譜一短文。此為本對話組中唯一公開取用之英文來源。 [^16]: 郭忠生(Collett Cox)《Disputed Dharmas: Early Buddhist Theories on Existence》(東京·國際佛教學研究所,一九九五),譯眾賢《順正理論》心不相應行段。本書取改寫轉述,不作原文引錄。 [^17]: 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木耳社,一九八六),第八章「道宣と戒体」正當本題;另大野法道《大乘戒經の研究》(一九五四) 為深層底稿。皆取改寫轉述。本領域稀薄關注之陳列,與 P12–P15 同一進路。 --- ## 參考文獻 ### 一、一手文獻(藏經原典) - 《雜阿含經》,求那跋陀羅譯,劉宋。T02n0099。 - 《阿毘達磨俱舍論》,世親造,玄奘譯,唐。T29n1558。 -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眾賢造,玄奘譯,唐。T29n1562。 - 《成實論》,訶梨跋摩造,鳩摩羅什譯,姚秦。T32n1646。 - 《成唯識論》,護法等造,玄奘譯,唐。T31n1585。 - 《瑜伽師地論》,彌勒說,玄奘譯,唐。T30n1579。 -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安慧糅,玄奘譯,唐。T31n1606。 ### 二、注疏(漢地律學與天台) -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道宣撰述,唐。T40n1804。(道宣自家戒體定義之主錨) -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業疏》),道宣,唐。(三宗判與圓教種子之切近來源,今經元照《資持記》傳述) -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元照撰,宋(靈芝律師,一〇四八至一一一六)。T40n1805。(三宗判與圓教種子精要公式之今存見證) - 《菩薩戒義疏》,智顗說,灌頂記,隋。T40n1811。(智顗出體段與權實判) ### 三、現代研究 - K. L. Dhammajoti(法光),《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香港:Buddha-Dharma Centre,第四/五版,二〇一五。 - Thomas Newhall(牛霍爾),〈A Study of the Concept of *Jieti* 戒體 in Daoxuan's Vinaya Commentaries〉,《Journal of Chinese Buddhist Studies(中華佛學學報)》27(2014):181–208。 - Collett Cox(郭忠生),《Disputed Dharmas: Early Buddhist Theories on Existence》,東京:國際佛教學研究所(IIBS),一九九五。 - 佐藤達玄,《中國佛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東京:木耳社,一九八六。 - 大野法道,《大乘戒經の研究》,一九五四。 --- ## 原典索引(T 號表) | T 號 | 經/論名 | 譯/作者·朝代 | 本篇功能 | |---|---|---|---| | T02n0099 | 雜阿含經 | 求那跋陀羅譯·劉宋 | 對照基準:正業即離行、剎那有心 | | T29n1558 | 阿毘達磨俱舍論 | 世親造·玄奘譯·唐 | 色法戒體源文:無表定義、三律儀、隄塘戒、毘婆沙自陳 | | T29n1562 | 阿毘達磨順正理論 | 眾賢造·玄奘譯·唐 | 色法戒體護實有:表生無表、定應許實無表、駁經部 | | T32n1646 | 成實論 | 訶梨跋摩造·鳩摩羅什譯·姚秦 | 非色非心戒體源文:〈無作品〉非色非心、無作≠思 | | T31n1585 | 成唯識論 | 護法等造·玄奘譯·唐 | 種子戒體源文:破無表立思種、戒以三業為性 | | T30n1579 | 瑜伽師地論 | 彌勒說·玄奘譯·唐 | 種子戒體機制:遠離思恒與種子俱行防護而轉 | | T31n1606 | 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 | 安慧糅·玄奘譯·唐 | 過渡關隘:無表色改判受所引色(前用 P12/P14) | | T40n1804 |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 道宣撰述·唐 | 道宣自家主錨:戒體領納在心、拒色、操作層假名宗 | | T40n1805 |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 宋·元照撰 | 三宗判、圓教種子精要公式(傳道宣《業疏》) | | T40n1811 | 菩薩戒義疏 | 隋·智顗說·灌頂記 | 智顗本土判教者:自列色聚/非色非心、權實判 | --- ## 系列互見 - **SĪLA P12**(三聚淨戒)、**P14**(九種戒):安慧《雜集論》之前用(三聚、九種之論藏背書),本篇但取「無表色→受所引色」別段。 - **SĪLA P13**(歸因紀律與無 Pāli 前例):本篇承「無 Pāli 前例」而更顯(上座部明取無實體之負邊)。 - **SĪLA P15**(《瓔珞》與漢地受戒架構):「一切聖凡戒盡以心為體」之「心為體」,P15 用為正面受戒框架,本篇再用為智顗「都無無作」之辯論一極(功能轉換,參見 P15)。 - **SĪLA P17**(道宣《行事鈔》為定典):本篇所結之三難,其定典即《行事鈔》;受隨二戒之全幅程序留 P17。 - **SĪLA P18**(戒體與末那):種子一脈之藏所、末那、轉依、種子六義、熏習機制之深掘,留 P18;與 NIAN P30 末那一脈互見。 --- *CBETA 校對:* 本篇漢譯諸錨——《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T1804 · 道宣 · 唐,戒體領納在心、出體拒色、四科作無作)、《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T1805 · 元照 · 宋,三宗判與圓教種子精要公式,傳述道宣《業疏》[羯磨疏];按 T1805 為元照《資持記》,非道宣《含注戒本疏》,後者在卍續藏 X 部)、《阿毘達磨俱舍論》(T1558 · 世親造、玄奘譯 · 唐,無表色定義、三律儀、隄塘戒喻、毘婆沙自陳)、《阿毘達磨順正理論》(T1562 · 眾賢造、玄奘譯 · 唐,眾賢力爭無表實有、駁經部)、《成實論》(T1646 · 訶梨跋摩造、鳩摩羅什譯 · 姚秦,〈無作品〉判無作為非色非心、且與思有別)、《成唯識論》(T1585 · 護法等造、玄奘譯 · 唐,破無表色之實有而改立思種、戒以三業為性)、《瑜伽師地論》(T1579 · 彌勒說、玄奘譯 · 唐,卷五十三攝決擇分 遠離思恒與種子俱行防護而轉)、《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T1606 · 安慧糅、玄奘譯 · 唐,無表色改判受所引色)、《菩薩戒義疏》(T1811 · 隋 · 智顗說、灌頂記,自列色聚與非色非心、權實判;按真智顗疏為 T1811,非 T1812[唐明曠刪補])、《雜阿含經》(T0099 · 求那跋陀羅譯 · 劉宋,正業即離行、剎那有心)——引文均經 CBETA 電子佛典集成(2024 年校勘版)校對。巴利《清淨道論》戒隨念與上座部三離心所(virati-cetasika)皆為版權或 CC-BY-SA 語料,本文僅作義述對照,不引原文。當代學術對話對象——法光(K. L. Dhammajoti)《Sarvāstivāda Abhidharma》、牛霍爾(Thomas Newhall)論道宣戒體一文(《中華佛學學報》第二七期,2014)、考克斯(Collett Cox)《Disputed Dharmas》(IIBS 1995)、佐藤達玄《中国仏教における戒律の研究》第八章「道宣と戒体」——皆以義述與頁碼指涉處理。 **作者 Author:** 釋慧鏡 (Shi Huijing) **項目 Project:** 指月 Point-to-the-moon · 六行門 Six Practice Gates **授權 License:** CC BY-NC-SA 4.0 **倉庫 Repository:** github.com/pointing-at-the-moon/six-practice-gates *指月《六行門》第四卷 SĪLA · 第十六篇 · 2026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