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 Lessig 所言,假如著作權法的本質是希望讓創作者掌有控制權, 那麼必定有方法能鞏固著作權,同時又能打開大門,讓大眾合法使用 這些創作物。儘管 Rosen 承認 Lessig 的說法極具說服力,她表示 自己能有些疑慮。
有趣的是,Rosen 也說她開始對 Creative Commons 有了好感。她認 為,RIAA 透過訴訟打擊 p2p 上的非法音樂散佈,同時也對其它的合 法使用構成影響,使得音樂創作者和消費者對於將他人的音樂拿來做 非商業的使用,也感到畏懼。
Creative Commons 的授權方案用意,就是讓音樂創作者有能力指定 其作品的使用方法。這麼一來,便可滿足創作者希望盡可能散佈其創 作的期望。對此,Rosen 認為 Creative Commons 也有無法解決的問 題。她表示,如何透過創作物散佈,為創作者帶來更多收益,才是問 題所在。Rosen 以書籍為例,認為製作線上公開版本有助紙本書籍銷 售,相反的,音樂卻不見得如此。
Lessig 認為文字媒體上極平常的合理使用,在音樂、圖像、影片上 卻成了不被允許的作法。青少年下載音樂,嘗試自己的混音創作,這 種相當常見的技術運用,卻被視為非法。Lessig 表示這就是 Creative Commons 的目標—幫助創作者賦予他人在其作品上再行創作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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