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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觀念 四大自由與自由軟體

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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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自由與自由軟體

四大自由是由 Richard. M. Stallman (Stallman) 所訂定,指的是:

  1. 自由之零:為了任何目的執行程式的自由。
  2. 自由之一:研究程式如何運作的自由,並且將程式修改符合本身需求。程式碼的近用是實現這個自由的先決條件。
  3. 自由之二:再次散布程式的自由,以幫助你的鄰居。
  4. 自由之三:改進程式的自由,並將這些改進回饋給社群,讓整個社群均可以因此而受益。程式碼的近用是實現這個自由的先決條件。

 

依照這四大自由,一個程式存在的目的就是要可以被執行使用,所以使用者有執行程式的自由。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現程式有缺陷或者不符自己的需求,必須修改才行,所以使用者應該有研究與修改程式的自由。而執行、研究與修改程式的自由不應該侷限在一個人身上,任何人均應該享有這樣的自由,所以使用者有散布程式的自由,讓他人也可以取得這個程式來執行、研究與修改。最後,為了讓所有的程式可以被修改地更臻完美,使用者必須要有將程式修改的內容讓開發社群知道的自由,讓其他正在開發的程式也有機會受到修改內容的啟發,而被修改地更完善。

修改程式的形式是原始碼,因此為了要實現自由之一與自由之三,使用者必須可以自由取得程式原始碼,所以自由軟體最大的外在表徵是任何人都可以取得程式原始碼。

必須注意的是,四大自由的重點並非在於收費與否。而是在於使用者的「自由」,若針對軟體收費不影響四大自由的實現,那麼這樣的收費當然被允許,所以自由軟體當時可以是收費軟體,反之則否。現行一般商業軟體為收取高額授權金作為散布的對價,影響到自由之一與自由之四的實現,因為受到這樣背景事實的影響,所以現行自由軟體大多不收取授權金,而僅針對散布收取符合基本成本的費用。此外,並非針對軟體本身所收的費用,當然是被允許的,例如:提供客戶自由軟體解決方案的服務費用、提供他人自由軟體擔保與保證的費用等,只要這些的收費機制不妨礙四大自由的實現。,所以自由軟體當然可以是收費軟體,只要這樣整套的收費機制並不妨礙四大自由的實現。因此四大自由精神並不阻礙軟體的商業販售。因此,四大自由的精神並不阻礙軟的商業販售。

符合以上四大自由內容的軟體就是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而判斷一個軟體是否屬於自由軟體,則是透過研判軟體授權條款的內容來進行。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在其網站上有公布有自由軟體的清單(註一)。

根據四大自由,Stallman 進一步思考出 copyleft 授權機制,並據此機制撰寫出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PL)。有關 copyleft 授權機制進一步介紹,請見「copyleft 授權機制」一文的介紹。有關 GPL 進一步介紹,請進入「GPL 與 LGPL 專區」參考相關文章。

 

【參考資料】

  1. 葛冬梅,充滿烏托邦理想的四大自由,開放鑄造場電子報第37期
  2. Richard M. Stallman,The Free Software Definition。

 

註一:https://www.fsf.org/licensing/licenses/。





分類: 基本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