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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第一個經過完整法院訴訟程序(Hauptsacheverfahren,本案程序)的 GPL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案例判決書,於今年九月在德國法蘭克福地方法院正式出爐,原告 Harald Welte(以下稱 Welte)第一審勝訴,被告則透過媒體表示不會上訴。GPL 在德國法管轄區域內的法律有效性與可執行性正式確立。
原告為馳名社群的德國軟體工程師 Welte,被告為台灣友訊 (D-Link) 公司在德國子公司(以下稱德國友訊),德國友訊所販售 NAS 產品(註一)的驅動程式中採用了 GPL 授權程式,但是產品中並未附上無擔保聲明,也沒有提供使用者驅動程式原始碼以及 GPL 文字全文,因此與 GPL 規定不符。所涉及的 GPL 程式分別為 msdosfs、mtd 與 initrd,Welte 並非這三個程式的原始開發者或著作權人,但此三程式的著作權人均授權 Welte 可以提起訴訟。
本訴訟案雖然與 GPL 有關,Welte 卻不是控告德國友訊違反 GPL,引爆點是德國友訊不願意支付 Welte 為了查證驅動程式是否包含 GPL 程式碼所造成的相關支出,這些支出包括了律師諮詢費、逆項工程費以及為了實際檢測而購買德國友訊 NAS 產品的支出。
此次訴訟案之前德國友訊也曾經違反 GPL 散佈驅動程式,不過在 Welte 與其接觸後均願意簽署暫停及停止聲明 (declaration to cease and desist),採取修正措施,並且支付 Welte 相關支出費用。此次德國友訊雖然也簽署聲明,並且採取措施使 NAS 驅動程式的散布符合 GPL 規定,卻不願意支付費用以及提供 Welte 依照德國著作權法可以要求知曉的一些資訊(註二),德國友訊並且表示 GPL 對該公司沒有法律拘束力。
雖然 Welte 起訴的原因是要求德國友訊支付費用,並提供相關資訊,不過在訴訟進行中,雙方仍然廣泛地針對許多論點你來我往,包括:Welte 是否合法有權提出告訴、所提出的證據是否具有證據力、GPL 是否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等等,這些大部分均為繁複的法律邏輯辯證。其中當然不乏與 GPL 直接相關的爭點,不過其中的重要爭點大多已在 Sitecom 案中的慕尼黑地方法院假處分理由書中有所論述(註三),例如承認 GPL 為有效的授權契約等等,因此本案判決並未有新的重大法律論述。
判決書中,有項論述是筆者覺得頗有意思的:GPL 的有效性與被告的關係。德國友訊主張 GPL 違反卡特爾法 (Kartellrecht),特別是 GPL 具有固定軟體在市場上價格的特性(註四),因此 GPL 是無效的。不過法官認為,就算真的是這樣,那麼德國友訊就是沒有合法授權而使用這些程式碼,著作權人一樣可以控告其侵權,因此不採認這樣的觀點。由此可知 GPL 不具備有效性的論點在這裡是有邏輯上矛盾,因為 GPL 有效成立是德國友訊合法使用 GPL 程式碼的前提要件。同理可證,若是有人使用了 GPL 程式碼而被該程式著作權人控告,將無法主張 GPL 是無效的,否則被告就會變成侵權使用這些程式碼!
法院判決後,德國友訊的反應雖然低調但仍算是友善,因為其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不會繼續上訴,同時也表示肯定社群開發者對於自由/開放源碼軟體的貢獻(註五)。
法蘭克福地院的判決是暨 Sitecom 一案後的第二份 GPL 判決書,相較之下,Sitecom 一案的假處分為簡易程序,這次法蘭克福地院的判決則是經過完整的訴訟程序而產生,其間對於各項證據的檢視以及雙方爭執點的辯論均較深入而完備,所產生的判決書因此也較具有代表意義與重要性。而在經過了 2004 年 Sitecom 與 2005 年 Fortinet 的假處分案例(註六),以及今年 2006 年的 D-Link 訴訟案之後,可以說,GPL 的法律效力-無論是有效性或可執行性-在德國法管轄境內是百分之百被肯定了,無論未來仍有多少的衍生法律問題尚待解決,這對於整體自由/開放源碼界確是一項實質的正面肯定。
此外,德國友訊的敗訴對我國有另外一層特殊的意義,因為被告正是台灣企業的子公司,而與友訊一樣的台灣企業不在少數,在自由/開放源碼軟體越來越成熟、運用越來越廣泛的趨勢下,身為國際資訊硬體大國,台灣資訊企業有必要對自由/開放源碼軟體投以必要的關注,在規劃開發產品之初就應該考慮到是否會使用到自由/開放源碼的程式碼,以及這些程式碼的授權內容是否會對產品的行銷造成影響,如此才可以從一開始就避免未來不必要的法律爭端與企業形象的負面影響。
延伸閱讀:Welte 發布的英文新聞稿以及法院判決書原文:https://www.gpl-violations.org/news/20060922-dlink-judgement_frankfurt.html。
註二:依照德國著作權法規定,在特定的條件下,著作權權利受到侵害者有權利獲得相關產品的來源、銷售通路等等資訊。
註三:林俊言,自由軟體授權條款的法律效力,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526-2012-02-03-07-55-22。
註四:類似的論點在美國 Wallace 控訴 FSF(Free Software Foundation,自由軟體基金會)一案中也出現過,請參見:葛冬梅,Wallace 控訴 FSF 一案:給 GPL 一個不一樣的檢驗,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56 期,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854-wallace-fsf-gpl-。
註五:https://www.heise.de/newsticker/meldung/78530(德文)。
註六:請參見:葛冬梅,從 Fortinet 一案談 GPL 的法律效力,自由軟體鑄造場電子報,第 32 期,https://www.openfoundry.org/tw/legal-column-list/515--fortinet-gp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