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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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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地

與著作權相比較下,專利是一個取得不易、卻威力強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自由/開放源碼的授權模式因為肇始於著作權,所以授權條款中關於專利的規定甚少,例如 GPL 第一版完全沒有專利相關的條款,而在第二版的 GPL 中雖然有關於專利的內容,不過並不是專利授權,而是規定若專利保護制度阻礙 GPL 程式散布的時候,被授權人應該採取的態度與建議措施。

有一些軟體程式雖然名為自由/開放源碼軟體,但卻仍然可以透過收取授權金的形式散布,甚至允許他人在這個軟體程式上面開發專屬軟體 (proprietray software),這些都是運用多重授權的結果。

對於 GPL(註一)有所了解的人都知道,一旦一個程式包含 GPL 程 式碼,所開發出來的程式也必須要採用 GPL。GPL 第 0 條第 1 段中 相關的原文是這樣寫的:“... that is to say, a work containing ... or a portion of it, ...”。這樣的規範內容相當模糊,究竟包 含多少 GPL 程式碼行數才可以算是這裡的“portion of it”?若無 行數上限標準,這樣的規定又顯得過於嚴苛。因此各方對於這一段文 字的詮釋總是眾說紛云。

許多人知道自由軟體的四大自由(註一),也知道開放源碼的十項定義(註二),這兩項看上去內涵類似、卻用不同文字表述的概念,透過法律角度可以歸納出一些共通的法律特性:

  1. 不收取授權金;
  2. 將軟體的特定著作權權利授權出去;
  3. 授權對象不特定;
  4. 授權地域不特定;
  5. 非專屬授權。

若要釐清名詞解釋,自由軟體 (Free Software) 不完全等於免費軟體 (Freeware, Free-downloaded Software),自由軟體也不一定完全等於開放源碼軟體 (Open Source Software),嚴格來說由自由軟體運動的創始者 Richard Stallman(註一)的立場而論,自由是一種理念,是一種道德指標,是一種近乎於天賦的善,是一種二十一世紀資訊時代應該向封閉軟體原始碼的既得利益 者努力爭取的新標的,就像法國革命、美國獨立、甚至一次大戰時婦女要求平等的投票權一般,是一種值得這個時代的人類挺身以求的新基本人權。如此近乎宗教式 迷眩的神思,不過、確實這就是自由軟體運動初始的情懷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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