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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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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 這個授權條款一般來說是適用於「軟體授權」的狀況,但是近年來也看到不少採用 GPL 來授權圖示的例子(註一)。但令人疑惑的是:因為 GPL 授權條款的內容主要是規範軟體授權的運用方式,尤其是要求釋出程式目的碼 (binary code) 的散布者,也必須肩負後續提供程式源碼 (Source Code) 的義務,那麼以 GPL 散布圖示的時候,是不是只要將圖示的圖檔提供出來,便就符合了 GPL 散布者提供源碼的義務?而若是將 GPL 授權的圖示匯入自己開發的專案來使用,會不會因為圖示的部份是 GPL 授權,也導致專案的授權方式也受到影響呢?
「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契約究竟在甚麼時候成立?」,這是一個法律人常會問的問題,但是因為自由開源軟體是一種新型態的授權模式,至今仍未有司法判決或學術文章針對這個問題做深入探討,所以這個問題目前也還沒有一個統一的見解。但因為工作上常會接受到這樣的詢問,因此此篇專文就來談談筆者個人對於自由開源軟體授權契約成立時點的看法。

今年 8 月 13 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CAFC) 針對 Jacobsen v. Katzer 一案判決,原加州北區地方法院關於本案之判決撤銷,發回更審。因該上訴法院認定 Artistic 1.0 版(簡稱 Artistic-1.0)授權中關於著作權的聲明及標示等約定乃該授權成立之前提要件(屬停止條件,註一),所以被告 Katzer 及其屬公司 Kamind 未遵守 Artistic-1.0 所要求的義務-隨產品有完整的著作權聲明及標示,則被告的行為不僅違反契約也構成著作權侵權。地方法院必須依據上訴法院就本案所認定之法律關係重新做出是否准許核發禁制令給原告 Jacobsen 之決議(註二)。

荷蘭籍軟體工程師 Armijn Hemel 近日發佈一份「GPL 檢驗工程指南 (The GPL Compliance Engineering Guide)[1]」,提供了一套檢測嵌入式產品是否侵害 GPL 程式的基礎指南。

這份基礎指南就像是一套標準作業流程,說明如何檢驗一個沒有提供原始碼的嵌入式裝置是否有利用到 GPL 程式碼。指南一開始分析 GPL 程式如何應用在嵌入式裝置中,以及如何檢查開機管理程式、開機順序、檔案系統、壓縮方式與執行檔,也羅列用來進行檢查的各項工具,例如:binutils、hexdump、file、strings、tar與 gunzip/zcat 等。此外,Hemel 也說明了哪些是常被利用到嵌入式裝置的 GPL 自由軟體,以及 Windows 平台上所產生的侵權狀況。指南最後提供一份檢查表,說明面對侵權案例時所可以採取的處理程序,讓那些實際面對 GPL 侵權事件並且想採取行動的人,知道該如何應對。

兩個月前談過「分開散佈.責任轉嫁」這種用來避開 GPL 感染的一種方法,今天要談的是另外一種方法:區隔機制。

所謂的區隔機制就是在 GPL 程式與 nonGPL 程式中間插入一個中介的介面,這個介面寫得夠好,讓 nonGPL 程式透過介面與 GPL 程式互動,nonGPL 程式因此不會包含任何的 GPL 程式碼,所以 nonGPL 程式不受到 GPL 感染。而這個介面可以是 LGPL、BSD 或 Apache 等任何一份授權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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